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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17 06:02:48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交纳时间

认真按照工委组织部的规定按时足额收缴党费,党员按月向支部交纳党费,支部按季度向学院组织部上缴党费,并及时汇报收缴情况。

二、交纳标准

每月以学院组织部下发的工资基数按照比例进行计算、交纳党费。

三、管理办法

党费管理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专立账户,明细账目。个人要有党费证,支部有统计。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支部将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党费者,报上级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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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党员必须按《党章》规定,自觉、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缴纳或不能按月时,经支委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缴或预交、补交。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缴纳数额:党员以每月固定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月工资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在增加工资收入后,要从领取新工资的当月起,重新核准交纳党费的工资基数;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四、党员每月向党小组或党支部交纳一次党费,支部或总支每月要向基层党委上交一次党费,基层党委每季度向上级党委交纳一次党费。在收缴党费过程中,要建立党费收缴登记簿,做到专人管理,专门帐户,定期检查,定期公布。任何人都不得借支或侵占党费,不得任意滥用党费。

推荐第3篇: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要切实增强党性观念,严格遵守党费管理规定,做到收缴及时、足额,管理认真、规范,使用合理、严肃。

一、党费来源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二、党费收缴制度

(一)党费缴纳数额

在职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税后月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缴纳月收入的0.5%;

税后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缴纳月收入的1%;

税后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月工收入的1.5%;

退休职工党员月收入5000元及以下者按0.5%,5000元以上者按1%缴纳党费:

(二)党员除按规定数额缴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缴,数额不限。

(三)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缴纳党费。

(四)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或不能按时缴纳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缴纳或预缴、补缴。预缴、补缴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五)党支部每季度上缴党费一次,并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监督。

三、管理制度

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工作,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范建好台帐。党费管理人员调整时,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四、报告监督制度

局党组要定期对支部上缴党费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年终要对党费管理使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如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推荐第4篇: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5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小组组长。党小组长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转交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5日内将各小组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机关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推荐第5篇: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器,每个共产党员(包括预备党员)都必须积极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一、交纳程序

每个党员必须按月将党费亲自交给党支部指定的党费收缴人。党费收缴人要对全体党员交来的党费专立帐户,严格管理,年终足额上缴上级党组织。

二、交纳数额

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为5元/月

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者不限。

三、党费交纳起始时间

新入党的党员,从上级党委发文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开始交纳党费。

四、党员在特殊情况下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党费的,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代替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或补交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若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推荐第6篇: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根据上级党组织规定,村支部两委干部规定每月缴纳党费1元,每季3元,农村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5元,每季度1.5元。

四、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七、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八、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书记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季度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推荐第7篇: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5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小组组长。党小组长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转交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5日内将各小组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机关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推荐第8篇: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每月工资的0.5%。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4、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5、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7、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8、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 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后由党支部当月上缴上级党组织。

2、党支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推荐第9篇: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做一名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为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特制定以下几条:

1.党费必须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纳,一般不允许代交。

2.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一般按月交纳。党员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参加组织活动,被认为是自动退党。

3.党员不管受何种处分、处理,只要具有党籍,就应按规定交纳党费。

4.党员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标准交纳党费。没有特殊情况和经过上级批准,不可以少交;自愿多交不限。

5.我公司党员的党费基数按下列公式收缴: (技能工资+岗位工资50%)*应缴比例

党员交纳党费基数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0.5%;401元至600元者,交纳1%;601元至800元者,交纳1.5%;801元至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者,交纳3%。

6.党支部对党费要有专人负责收缴登记,每月20日以前集中交公司组织部,党总支一年公布一次。

推荐第10篇: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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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5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机关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11篇:3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1、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要求,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2、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础,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学校党费收缴制度)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重新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6、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7、支部应有专人对党员按工资进行核算上缴党费,并定期向全体党员公布收缴情况,同时还应将每人每月交纳的党费情况记录在支部工作记录本上,附上向上级党组织上交党费的发票。

8、每年第一季度的党委会议上,支部委员会向各位党员报告党费的收缴情况。

第12篇: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7、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3、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

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2、党费由党总支、党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

3、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直接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4、党支部用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县直党工委。

第13篇: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管理制度《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6、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7、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3、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2、党费由党总支、党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

3、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直接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4、党支部用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县直党工委。

第14篇: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十五、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公司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作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公司员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固定部分(岗位(技)工资、非岗位性津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月交纳党费的计算:月交纳党费=[岗位(技)工资+工龄津贴+地区补贴+月度基本奖金—(养老、医疗、住房三项基金之和+个人所得税)]×相应比例

3、劳务工党员的党费交纳标准为:月交纳党费=(月薪酬-社会保险费-税金)×相应比例。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

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家属党员和复转到企业没有正式分配工作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1元。

6、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7、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中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8、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单位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公司党委组织部上交省委组织部,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党总支(支部)每月将收缴的党费全额上缴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出据收费(党费)凭证,作为总支(支部)向全体党员公布收缴党费情况的依据。

17、党费的上缴

(1)党组织关系在甘肃省委的厂(处)单位上缴比例为60%。

(2)党组织关系在陕西省委的厂(处)单位上缴比例为65%。

(3)党组织关系在宁夏自治区党委的厂(处)单位上缴比例为65%。

各厂(处)级党委每年按规定比例向公司党委清缴一次,党费清缴工作必须在当年12月10日前完毕。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有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各厂(处)单位党委应建立“两专三定”的党费管理制度:即党费由专人管理,有专门台帐,要定期公布,定期检查,定期清理。

2、公司及各厂处单位收缴的党费现金一律由财务部门建立专门台帐,经办管理。动用党费应坚持党费使用规定,严禁乱用滥支党费。

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厂处单位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公司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就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4、本制度施行后,以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15篇: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4、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5、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6、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7、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10、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11、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12、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13、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1、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2、党费由党总支、党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3、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直接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4、党支部用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县直党工委。

第16篇: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为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一)党费收缴程序。每月10号前党员本人把党费交到所在党小组,每月20号前由党小组交到所在支部,月底前各支部汇总后交到机关党委,存入党费专用帐户。机关党委每季度按党费收缴总额的50%上解省直工委。各党小组和支部收缴的党费都要使用专用的党费收缴登记本一式两联进行登记存档。

(二)交纳党费标准。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均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支部研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机关党委代收,通过省委组织部全部转交中央组织部并给本人出具收据。

(三)交纳党费的要求。

1、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的使用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党员教育、培训的补充开支。

(二)用于党员开展党员教育的刊物、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三、党费的管理

(一)要建立会计专户。机关党委要指定一名会计、一名出纳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建立账簿凭证,记载收支情况。

(二)单独立户存放。要在中央组织部规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党费专户存放。办公室一般不存放现金,支出300元以上要用转账支票。

(三)严格管理。在规定的党费使用范围内,党费的支出由分管机关党委工作的厅领导审批签支。

(四)党费的检查报告。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对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党员大会或以通报形式书面报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情况;党费开支和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措施等。

第17篇: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材料)

中共大田县人民法院总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时缴纳党费是每位党员的义务,各党员要按时缴纳党费,作为增强党性观念和组织观念的重要措施之一。把党费收缴工作列入每年党建工作的考核内容,使党员自觉缴纳党费。

一、党费的测算

总支部要在每年年初认真搞好党费测算,按党员工资总额确定比例计算党费,并填好党员缴纳党费测表。

二、缴纳的标准

自2009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2008〕3号文)缴纳党费。

新标准中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二、缴纳的时间

党员应在每月25号前将本月党费上缴给总支部,总支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将上个季度党费上缴给县党群党委。

三、党费的管理

党总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定期收缴、登记建帐、及时上缴。党费的收、缴发票和其他一些原始凭证,要按年度整理清楚,并妥善保存、归档。每年底,党总支部要在党员大会上公布党员缴纳党费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第18篇:党费收缴管理制度2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2006-5-17)

1.党员每月向党小组或党支部缴纳一次党费,党支部每季度向党委缴纳一次党费。党支部确定一名支部成员负责收缴党费。

2.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0%;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1%; 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2%;1500元以上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3%。(1)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按有固定工资收入比例交纳党费。(2)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按有固定工资收入比例缴纳党费。(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包括党组织关系在农村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按有固定工资收入比例缴纳党费。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按有固定工资收入比例缴纳党费。(4)无固定收入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报党委审核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3.党员要自觉向党组织缴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缴纳或不能按月缴纳时,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4.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委党组织要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

5.党员缴纳党费情况,应及时在《党费收缴记录簿》和党员本人持有的《党费证》上登记。基层党组织应将收缴的党费于每年的6月10日至7月10日、12月10日至次年1月10日分两次足额上缴机关党工委,有关收缴党费的情况,每年在单位内张榜公布一次,上级党组织出据的党费收据应附在相应的年度收缴记录上。

第19篇:党费收缴

关于严格规范党费收缴的通知

各村、企业、站所各党支部: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现将党费收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各类党员交纳党费标准

1、对有固定收入的党员(机关党员、站所党员、企业党员、离退休干部、农村党员中有工资收入的党员)从工资调整的当月起,依据缴费标准,核定好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足额收缴党费。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领取养老保险的党员、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学生党员、农民党员都要按中组部制定的党费收缴标准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3、对于离退休人员关系在村里的要认真核实其离退休费或养老金总数严格按《规定》第五条收缴。

二、按时上交党费

1、按照《规定》要求“党员凭党费证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各村、企业、镇直所站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所有党员按规定要求,自觉及时主动向所在党支部党费收缴人员交纳。

2、全村、企业、镇直所站党支部的所有党员要坚持每季度上交一次党费制度。具体时间要求是:每年3月15日至30日;6月15日至30日;9月15日至30日;11月15日至30日为党费收缴日期,各支部于每年的6月1日至10日;12月1日至10日将本支部党费上交到镇组织员办公室。各支部要严格按照党费上交标准上交党费,不得延期,不得截留,做到足额上交。

3、各支部应当按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三、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以各支部为单位支部书记负总责,各支部要责成专人管理专人记账,做到票据齐全、帐目清楚,收取党员党费,都要给党员开党费收据,并将收缴小票存档,便于检查和管理。同时在党费证上注明交费时间,并签字盖章。

四、及时搞好交接手手续

党费收缴人员变更,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组织好交接,党费接交人员和党组织负责同志都要签字,避免出现漏洞,严禁党费收缴人员以各种理由扣留或拒不上交党费。对违反人员镇党委将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对相关党组织书记和党费收缴人员进行处理。

五、定期检查

镇党委将每半年检查一次各支部党费收缴工作,并通过检查进一步强化广大党员的党员意识,全面规范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并将党费收缴考核工作列入到村级班子考核中。对不按时上交党费的党组织

及党支部书记将在全镇范围内给与通报批评。

六、严肃党纪

对于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照党章第一章第九条之规定,“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于在上级检查中有上述情行,支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将对支部书记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10天内召开全党会讨论上报。

各支部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召开全党会,向广大党员传达通知精神。 同时请将各村负责党费收缴人员名单于2008年9月11日前上报镇组织员办公室。

后附:

1、党费收缴人员名单统计表

2、党费收缴明细表

第20篇:党费收缴

党费收缴注意事项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5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小组组长。党小组长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转交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5日内将各小组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机关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收缴标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4、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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