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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20:53: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党费收缴工作制度

依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党章》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时限要求

党员必须每月向党组织交纳一次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缴交方法

党员每月15日前(节假日放假顺延)主动向党支部组织委员缴纳个人当月党费;各党支部的组织委员负责本支部的党费收缴工作,并于当月上交局机关党委。局机关党委组织委员负责所属各党支部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将党费上缴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并开具收据存档。

三、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标准)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人员补贴之和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党费公布

党员缴纳的党费及其开支情况分别由局机关党委和党支部每季度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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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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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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