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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29 09:02:04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探讨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探讨

1.新股发行制度内涵

新股发行制度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审核、定价、承销和发售的一系列制度及相关安排,主要包括发行审核制度和发行定价机制,其中定价机制是新股发行制度的核心环节,有两方面基本内容,一是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即价格发现;二是采用一定的方式将新股出售给投资者。这两个方面相互制约和依赖,构成价格形成机制的核心内容。

2.新股发行制度现行特点

我国新股发行审核制度采用核准制,已经迈入保荐制阶段,发行定价机制采用累计投标机制。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发行制度的特点。

3.新股发行制度缺陷与主要表现

当前阶段,新股发行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我国实行的审核制(保荐制度),定价机制(询价制)上。

3.1保健制度不合理

主要体现在保荐人未完全履行保荐职责;保荐机构不需承担被保荐公司的后续风险;过度包装

3.2定价制度不合理

主要体现在以下现象:“新股不败神话”现象,利益合谋IPO首日的过度炒作等。主要问题为机构询价制度的定价在我国的适用性、有效性问题;参与询价配售的机构缺乏自律以及机构投资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监管部门对询价配售机构在新股上市后的行为监管不足

4.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方向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改革的应该从核准制和询价制入手。所以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大方向已经确定,及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并进一步完善询价制度,如全面放开询价对象,并赋予主承销商更多的询价对象选择权和配售权。

4.1核准制度的改革方向

主要有几个方向:加大信息披露,减少监管层对新股审核的实质性判断;由审核制逐步向注册制过渡;实行保荐人双签制度。

4.2定价制度改革方向

主要有几个方向: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 ;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推荐第2篇: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总结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经历了16年的演变,2009年来,证监会先后提出要完善询价和申报报价约束机制,扩大询价对象、完善中止发行和回拨机制的改革要求等,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大幕又一次打开。

目的

1壮大机构投资者,2加快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3推动公司信用债券市场发展,4优化针对“三农”等经济薄弱环节的证券期货市场服务。

完善直接融资机制,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合理需求。

四大重点 1以信息披露为中心。2提高审核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3完善新股价格形成机制。4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 现行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1对拟上市资产调优财务数据过度包装,使一资产风险被低估。 2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通过利益合谋,超额募资。

3一级市场定价畸高,保荐机构的问责缺失。 4股票发行审批中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

“局部创新”革除新股“三高”(高发行价格、高市盈率、高超募额)

1存量发售能够缓解超募和扩容压力2通过网络投票来体现中小投资者询价意见。3提高机构配售比例强化其报价的资本约束。4引入美式招标从机制上约束询价机构的整体报价行为。5推动券商自主配售平抑二级市场波动。6强化中介机构责任,从严处罚未尽责和弄虚作假的中介。

“三宽三严”将是主线

1放宽对询价和承销方式的行政管制,2放宽债券等融资品种的审核权,3放宽对发行审核中实质性审核内容的把握:信披为中心。1严格对询价和承销机构行为的监管,2严肃对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3严守提高透明度 定价:着重强调企业盈利能力 新股发行的定价理论是内在价值理论和资本资产定价理论。估值方法为:

1现金流量贴现法:根据发行人过去的业绩和未来的成长性来建立模型,通过盈利预测来估算企业的股票价值。 2可比公司比较法:横向比较来定位公司的价值。

3经济附加值法:以股东价值为中心的业绩衡量指标。

新股发行的实际过程中承销商经常采用抑价策略,以使得一级市场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能够获得无风险收益。同时, 为了维持一级市场投资者的“无风险收益”,券商还应拥有一定的股份分配权力及股价稳定手段。如在境外成熟市场被普遍使用的“绿鞋机制”。(承销商的超额配售的选择权)可以稳定大盘股上市后的股价走势,防止股价上市初期就大起大落。但也会助长超募之风。

A股市场价格发行功能的不完备,很大程度上还是退市制度不健全。此外,要求上市公司强化分红承诺,有利吸引长期资金进入。 改革争议:IPO不审行不行?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核准制则为实质管理原则,证券发行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两者最大的差别在于监管部门是否对发行对象进行实质性审核。当前制度下我国实行的是中间形式的保荐制。

我认为由于,法治环境不支持,投资者不成熟,监管职责难于过渡。急于转变并不现实,但郭树清开始做顶层设计,要求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是对的。企业的上市目的应从投机,回归到融资的基本功能上来。

推荐第3篇:C12026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讲解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最后一期截止日后( )个月内有效。

A.12 B.6 C.1 D.3

二、多项选择题

2.我国新股发行监管体制的基本制度包括(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新股发行及定价制度

B.以保荐制度为核心的中介筛选推荐制度

C.发审委制度

D.监督机构职能部门初审制度

3.2012年,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布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B.发布《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 C.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D.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4.目前,我国新股发行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中小投资者普遍亏损,承担了新股高定价的主要风险

B.炒新、炒小、炒差成为风气

C.散户投资者过度追逐新股

D.股价结构失衡,IPO上市公司普遍存在高市盈率定价问题

三、判断题

5.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新股发行路演推介过程中必须有录音录像。( )

正确

错误

6.在新股发行过程中,中介机构和相关签字人员变更不需要补充预披露。( )

正确

错误

7.2012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逐步淡化对盈利能力的判断,将审核的重点转移到对信息披露质量、风险提示的充分性上来。( )

正确

错误

8.《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将新股询价对象范围扩大至个人投资者。( )

正确

错误

9.中止审查前未召开反馈会的企业,监管机构将一律视同为恢复审查通知日的新受理企业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

正确

错误

10.在预披露后至发审会前,财务资料超过有效期或变更中介结构,新股发行机构只需要更新申请文件即可,不需要申请补充预披露。( )

正确

错误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2012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是以( )为中心。

A.资本约束

B.信息披露

C.诚信约束

D.市场约束

二、多项选择题

2.《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措施包括(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B.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C.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D.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制度

3.2012年度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特点是(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进一步明确股利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

B.强化发行人风险揭示

C.关注环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D.细化关于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要求

4.目前,我国新股发行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散户投资者过度追逐新股

B.中小投资者普遍亏损,承担了新股高定价的主要风险

C.股价结构失衡,IPO上市公司普遍存在高市盈率定价问题

D.炒新、炒小、炒差成为风气

三、判断题

5.在预披露后至发审会前,财务资料超过有效期或变更中介结构,新股发行机构只需要更新申请文件即可,不需要申请补充预披露。( )

正确

错误

6.在新股发行过程中,中介机构和相关签字人员变更不需要补充预披露。( )

正确

错误

7.中止审查前未召开反馈会的企业,监管机构将一律视同为恢复审查通知日的新受理企业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

正确 错误

8.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新股发行路演推介过程中必须有录音录像。( )

正确

错误

9.2012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逐步淡化对盈利能力的判断,将审核的重点转移到对信息披露质量、风险提示的充分性上来。( )

正确

错误

10.我国2009年和2010年两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主要围绕定价和发行承销方式两个关键环节,完善制度安排,强化市场约束,推动市场归位尽责。( )

正确

错误

8.19997年以前,我国的新股发行定价是由发行人与承销商自行定价并确定市盈率。( )

正确

错误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从( )开始实行新股发行询价制度。

A.2004年

B.2001年

C.2005年

D.2009年

二、多项选择题

2.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当出现( )情况时,需要补充预披露。(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变更中介结构及相关签字人员

B.媒体质疑

C.财务资料超过有效期

D.发生重大事项或企业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推荐第4篇: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之超额配售权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之超额配售权

新股发行即IPO分为

1、上市重组

2、尽职调查

3、发行定价

4、稳定价格四个环节。其最为核心的是发行定价和稳定价格两个环节。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即IPO询价政策新规,旨在改善IPO询价机制及价格稳定的方式。本文重点阐释,2006年颁布IPO询价新规中,出台的超额配售权机制及该机制在实际当中的应用和价值。

超额配售权,即“绿鞋”机制,由美国绿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时率先使用而得名。是指在新股发行或增发时,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在该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30日),按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本次计划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股份(一般不超过15%)的权利,超额发售的股份视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即超额配售权全部行权后实际股票发行数量为原定的115%。

超额配售权在行权过程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1) 市场价格

即股票受到冷落、发行后股价下跌时,主承销商将不行使该期权,而是从市场上购回超额发行的股票以支撑价格并对冲空头,此时实际发行数量与原定数量相等。由于此时市价低于发行价,主承销商这样做也不会受到损失。此情况下,不产生增发,由于主承销商存在赚取价差的动机,该股票在二级市场上产生大量买盘,对于抑制股票下跌幅度起到了一定护盘作用。

(2)市场价格>发行价格

即股票十分抢手、发行后股价上扬时,主承销商即以发行价行使绿鞋期权,从发行人购得超额的15%股票以冲掉自己超额发售的空头,并收取超额发售的费用,发行人获得增发新股的资金。此时实际发行数量为原定的115%。此情况下产生增发,同时在行权后,该股票在二级市场上产生大量卖盘,起到抑制估价上涨的作用。

由此可见,超额配售选择权赋予主承销商一定的调控市场的能力,是一种有效的价格稳定策略。可以通过超额配售权机制,在新股上市之日起30日内,其快速上涨或下跌的现象将有所抑制,其上市之初的价格

超额配售权在实际应用时行使超额配售权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超额配售权不行使

分为两种:

(1)未进行超额配售;

(2)进行了超额配售,但获授权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数量与超额配售股数相同。

2、超额配售权全部行使

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且获授权主承销商未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并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本次发行初始规模15%的股票。

3、超额配售权部分行使

分两种情况:

(1)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且获授权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数量小于超额配售股数,因此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

(2)超额配售股数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获授权主承销商未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或买入的股票数量小于超额配售股数,因此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

基于上述对超额配售权的应用,其在新股发行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如下:

1,超额配售权,创造一种发行机制,使承销商在新股价格跌破发行价时有动机买入股票以支撑股价,在股价高于发行价时向公司要求发行更多的股份。旨在增强承销的护盘能力,从而稳定股价。

2,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引入,承销商与一级市场投机者之间的博弈,可以提高IPO定价市场化的程度,减少一级市场的投机。

3,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引入,有利于承销商、发行人、投资者,但也可能产生股价操纵,对投资者利益带来损害。

4,超额配售权调节功能实现的关键在于加强监管,保证其公平和透明。

我们可以看到,实际操作中超额配售权的行使是基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双方的契约,但这种契约只约定了权利的行使而未约定行使的尺度和限制条件。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存在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以赚取差价为目的,通过超额配售权机制为利益相关者赚取更多价差。我们应该觉察到,超额配售权既是一种稳定价格策略,也是利益放大的工具,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当监管机构,相关监管人员发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时,才能使超额配售权产生本应有的效果。

2011级晚一班李之文

学号:211125100023

2012年4月12日

推荐第5篇:新股发行资料

我国新股发行体制的发展与演进

2009年05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商文

1997年7月1日前,IPO定价由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确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以市盈率上限方式控制发行价。新股全部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1999年至2001年上半年,发行市盈率管制逐步放松,开始尝试询价机制。发售方式上则引入了法人配售,开始试点市值配置。

2001年下半年至2004年,监管部门重新对发行市盈率进行严格管制。市值配售全面推行。

在发售方式上,一定发行规模以上的公司可选择网上发行和网下配售。网下发行自2001年11月至2002年5月采用累计投标方式申购,2002年5月后,所有公司发行的新股均采用市值配售,2006年新老划断后恢复为资金申购;2004年底询价制度推出之前,网下放行则一直采用法人配售的方式。

2005年以来,新股发行遵循询价制度。

2005年后,根据法律调整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推出了询价制度,采用向基金公司等六类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监管部门不再对新股价格进行核准,仅在必要时进行适度的指导。

在发售方式上,询价制度实施后至新老划断前,新股发行仍然采取市值配售方式。2006年新老划断后,取消了市值配售,代之以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相结合的发行方式。网下网上均为资金申购。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 东方财富网 陈云鹏摄

由上海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上海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长江商学院共同主办,中宏财金国际会展承办的“2009上海国际金融论坛”联合国内外多家著名金融投资机构将于2009年9月25-26日在上海隆重举办。东方财富网全程直播本次论坛。

以下为曹凤岐演讲实录: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我谈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法律制度还要进一步完善,有人认为这个改革是比较成功的,让投资者更多地选择,解除市场的稀缺性,但是我认为新股发行之后基本制度还必须作出非常重要的改进,要不然这个市场可能会出现非常大的问题。首先,完全靠所谓“询价”办法来确定新股的发行价格,导致新股发行市盈率偏高甚至过高,高市盈率是新股发行压跨二次市场的重要因素。IPO重启后这个是主板和中小板的市场上,前七名光大50.56,中国建筑51.29。昨天开始发行的创业板市盈率我认为高的惊人,最高可能是71倍,泰州68,乐普59,南丰股份71.5倍。首日上涨可能是100%或者是80%,中签率大概2%,预期收益率均是百分之零点几,这是昨天报纸上登的。那么这么高的发行市盈率,在一级市场上就平均大概50多倍到60倍,他们二级市场如果要盈利,二级市场的空间得多大,二级市场必须得60倍以上的市盈率,中国现在的2800点我们的市盈率整个二级市场在30倍,又通过新股发行的话,我们在2007年最高的时候,我6124点的时候,我们市盈率是60倍,现在一发行就那么高的倍数,二级市场有那个空间吗?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中小投资者在发行市场上仍然很难买到股票,从新的发行体制来看应该说有一定的提高,但是实际上还是很低,最高的大概是中国建筑2.82,然后到1000股必须投几十万,必须先把资金拿出几十万,那么中小投资者能拿那么多吗?所以说还是大户或者是大户用多账户去申购,他们得到一级市场的股票。

第三个,上市首日交易爆炒现象并未根除,为什么呢?有人说可以炒到100块,谁来得到这100块呢?就是说拿到新股的人,第一天抛出去,第一天揭盘的人全部给套住了,第二天你去看,包括最近发行的中点涨得也不好,但是一天也跑到5块、7块了,昨天6.6元,两天连续下跌了11%,是不是把大部分给套进去了。这种投资不是鼓励投机吗?前阶段股市比较好的时候,中小板的涨幅达到100%,现在预计差不多创业板会爆炒到100%,那么实际上中国建设还是哪个炒到了300%。所以,一下子一级市场首日交易就炒热了,本来65%的市盈率非常高,再炒高,这就是目前的情况。

第四,首日炒新股的股民一买即套的情况非常普遍。小投资者根本拿不到股票,所以二级市场一天炒,有人就在那儿鼓吹,说这个股票会涨,会涨到多少,就像中石油一样,16.8发的,第二天涨到40,第二天涨到62,所以有一首非常悲壮的歌,从48块之后就一直没上过,而且是一路下跌。套了多少的股民,套了多少的资本金。那么在参与桂林三金的投资斥资10万以上的账户已经占到了83%和52%,亏损比例达到81.3%和99%,合计亏损大概是7000多万。这种情况难道是一个正常情况吗?我们的市场非要这么来做吗?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投机投资?证券市场如果大家都投资了,是让大家都赚到钱,而不是让大家都套住。而且主要是中小投资者,桂林三金的2477的个人投资者两周以后的亏损96.33%,整体亏损983万元,都是中小投资者,都是首日进去的,一级市场没买到,首日加入二级市场买到的。所以中国的市场这么高的发行市盈率在国际上你们去看美国的股票,大家去把市场取当作一个圈钱市场,然后把二级市场搞成纯粹的投机市场了,所以这种制度还不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制度。那么这个市场如果这样下去,问题很大,尤其是我非常担心创业板,本人鼓吹创业板已经十多年了,希望能出来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最大化,这些企业优中选优,但是一下子上来这么高的市盈率,然后就可能出现第一天爆炒,然后很多中小投资者进去了,交易的第二天都被套了,下面再发可能有人还买,有人已经说了:“我为什么参与,网上73%的调查率说第一天还要高。”因为第一天中国的股市第一天是爆炒100%,所以我干嘛不买呀,但是谁揭盘那是他的事。首日发行如果没买着,或者第一天没抛出去的人进入二级市场,如果把这个市场搞好,中国的新股发行之后还得改革、还得完善,提几点建议,我已经给证监会提过,还没有任何反应。

第一,应该对发行有所限制,现在强调市场化、强调市场决定一切,如果讲市场决定一切政府干什么,美国都是这样,我们现在不该市场化就完全市场化,撒手不管。上市公司肯定要多拿钱,中介机构帮着做啊,一询价,路演还不是这么回事吗?你去路演找中小投资者,你去看他说什么。这种情况下,是一点都不管,包括高市盈率。在我们计划发行的时候,我们还有所限制,我们叫18~20倍,不得超过20倍。因为中国不是完全成熟的市场,完全市场化就可能造成非常大的问题,政府该管。所以我认为,比如说政府可以询价,可以路演,根据这个,但是你得限制一个范围。比如说1~30倍市盈率可以,超过30倍证监会有没有权力终止发行,因为你会对市场造成不良的影响,所以我说应该限制,应该起一些作用。认为现阶段应该是询价制度和价格指导相结合的制度来做这个事。

第二,新股申购实行均股制,现在是抽签制,中小投资者得到股票是大户投资者,而他们在市场上基本上是抛空,然后让中小投资者揭盘,仍不能采取香港的制度均股制,比如说发行比较多的时候,每人股多少就买多少,大家都有一级市场的参与价,如果说能够比较低一点,二级市场高一点我们就赚点。均股制现在在降低,我们万分之一,就是说一支股一个大户万分之一,这样的话一些大户也愿意炒。所以,给中小投资者利益,均股制大家每个人都可以买点,这样就可以,所以不要抽签可不可以。

第三,我建议上市首日实行涨跌停板制度。上市首日通常是大炒,而且亏、套都是上市首日,我们能不能限制一下呢?比如说我们现在是政府百分之十交易当天停板,那么能不能一级市场首日我们高一点,比如说20%,在国外一般都超过15%,就是首日交易的发行价,突发情况是比较多的。如果按20%涨跌停板来计算,发行10块钱一股,首日开盘报价不能超过12块,这样防止首日的疯狂炒作,如果炒到100需要一周时间,这样有一个缓冲,以发行价格为基础涨跌停板,这些都是容易做到的,为什么不做呢?为什么让疯炒呢?还是有利的。当然我们还要继续加强股票市场的监管力度,要查处日常交易制度,要及时查出进行拉抬股价、连续申报、虚假申报和涉嫌操纵操盘价格的案件。总之,应当从制度上落实一级市场的高市盈率市场了发行,保证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保住中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我们绝不能把中国证券市场再搞成一级市场是圈钱市场,二级市场是过渡市场,这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我们必须要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谢谢大家!

推荐第6篇:新股发行新规则

新股发行,打新规则

*新股《网上申购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调整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规则,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口径由“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日终持有的市值”调整为“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

*调整后的市值计算方式具体是怎样的?

答:调整后的市值计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2)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3)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每日市值按其当日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4)深市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

*申购额度有无改变?

深交所: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上交所: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投资者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可否参与新股网上申购?持有市值如何计算? 答:投资者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可以参与申购,其持有市值同样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市值。例如,T-2日某投资者证券账户开户10个交易日,持有市值=∑10个交易日的市值÷20。

*T日多只新股发行怎么办?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确定。

申购时间?

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

上交所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了解了以上技巧,那么好啦,您的赚钱之路已经完美无缺啦!恭祝您投资顺利,大发财源!!

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屠经理

推荐第7篇:新股发行细则

一、网上市值配售

1、申购门槛

持有沪深单一市场市值1万元

上交所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 深交所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 市值为A股非限售普通股,并不包括优先股、B股、基金、债券或其他证券,非限售A 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股份市值合并计算

 沪深两市的市值不能合并计算,市值可以重复使用

同一天有多只新股发行的,投资者可以用已确定的市值参与多只新股的申购 例如:当天发行5只股票,平均价10元左右,只需买入约20万元市值股票对应申购即将上市的5只股票,每只2万股,合计10万股,需申购资金100万元。

 融资买入的股票市值可计入打新市值(可利用融资买入增加市值配售额度,利用股票质押获得打新资金)

方案一:利用融资买入增加市值配售额度

假设T 日为新股申购日,账户当前市值为0,以100 万资金参与深圳新股申购,该股票申购价格为5 元:

1)根据申购资金及申购价格计算,最大需求配售额度为20 万股;

若仅通过普通账户买入转化市值,可得配售额度仅10 万股,需通过信用账户融资买入放大市值,经计算需融资买入的市值为(20 万股-10万股)*10=100 万元

2)T-2 日:信用账户转入资金100 万元,先融资买入证券A,再普通买入证券A, 假设融资比例约1:1,买入后持仓累计约200 万元,获得配售额度约20 万股。

3)T-1 日:卖出信用账户所有持仓,并偿还融资负债

4)T 日:信用账户资金通过三方存管银行转至普通账户,参与新股申购。 方案二:利用股票质押获得打新资金

假设T 日为新股申购日,账户持有股票A 共8 万股,当前市值为100 万,股票质押率为5 折,新股申购价格为10 元:

1)根据申购资金及申购价格计算,可获得配售额度为10 万股;账户股票质押可获得融资资金50 万元,可认购新股数量为5 万股。故客户实际可认购新股数量为5 万股。

2)T-1 日: 将账户100 万市值的股份申报股票质押

3)T 日:融资资金50 万元到账,用于申报新股申购

4)T+4 日:除中签认购款项外,其余新股冻结资金返还,补足相应资金申请股票质押了结(注意股票质押不满28 天,利息按28 天计算)。

5)T+5 日:质押解除。

 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 新股申购一经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市值以T-2日日终的市值来确定,T-1日可以卖出(“打新”前一天可卖出持有股票)

2、申购额度:可申购额度在当天重复使用、多账户打新受限

上交所规定,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且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而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能用于申购新股。深交所的规定是,一个投资者只能用一个证券账户进行一次申购,其余申购将被系统自动撤销。深市信用证券账户可用于参与新股申购,以深市信用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应确保其信用证券账户具有一定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

3、本次市值配售与以往市值配售区别

 A股市值计算不同:新纳入中小板和创业板、融资融券、转融通担保、资管账户的股票市值(当年还没有这类账户和交易方式)

 申购款缴纳的时间不同:申购前需足额缴款VS申购前无需缴款,申购成功后才缴款

 沪深市值申购时分开计算:沪、深市值不合并计算VS合并计算

 沪深证券账户只能申购本市场新股VS两地证券账户可跨市场申购

新增部分:

 网下发行引入主承销商自助配售机制

 网下发行时需剔除10%的最高报价

 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IPO网下询价和申购,个人投资者应具备至少5年投资经验

二、网下配售

本次新股改革重要的一点是重新引入了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IPO网下询价和申购,新发行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1、网上网下发行比例

总股本4亿以下,网下60%,4亿股以上网下70%,其中网下40%优先向基金和社保配售

2、回拨机制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关于回拨:网上申购中签率在1%--2%之间的,网下向网上回拨20%,也就是网上发行60%(4亿股以上的网上50%);网上中签率在百分之零点几的,网下向网上回拨40%,也就是网上发行80%(4亿股以上的网上70%)。按照过去的规律,网上一般中小盘股的中签率在1%以下,这次新股发行价格应该相对较低,破发

几率基本极其微小,所以网上中签率应该更低,基本应该在百分之零点几左右,所以网下一般应该向网上回拨,网上最终的发行比例应该是60%--80%.三、打新业务流程

T-2 日市值确认

T日网上申购日

T+1资金冻结,验资核算

T+2日摇号抽签,中签清算

T+3日公布中签结果,资金解冻

四、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1、有效申报

上海:

(1)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2)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其中,14:55至15:00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深圳: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2)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3)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为收盘集合定价交易的成交价格。收盘集合定价期间无成交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3、临时停牌

上海:

(1)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2)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因前款第(1)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2)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深圳:

(1)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2)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4、新股上市初期重点监控的异常行为

(1)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单日以竞价方式累计买入数量超

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1‰的;(比如1个亿流通盘的新股,上市当日买入超

过10万股就会被监控)

(2)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

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3)在集合竞价阶段或收盘前15分钟,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

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新股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

(4)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接近日内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行情即时揭示的

最低买入价格累计申报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0.2‰的;

(5)申报买入价格高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的2%,且数量较大的;

(6)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严重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

(7)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4、监管措施

对于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交易所除书面警告、暂停当日交易外,情节严重的将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限制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的权限。 对于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 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 首批5家上市企业

我武生物(300357)拟发行3000万股,网上发行1200万股,1月8日网上申购

新宝股份(002705)拟发行7600万股,网上发行2280万股,1月8日网上申购

楚天科技(300358)拟发行2200万股,网上发行440万股,1月9日网上申购

纽威股份(603699)拟发行1.2亿股,网上发行3600万股,1月9日网上申购

全通教育(300359)拟发行2000万股,网上发行800万股,1月13日网上申购

推荐第8篇:新股发行配售方式

新股发行配售方式

股票发行时,将所需发行的股票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开在股票交易系统上发行(就是通常说的新股申购,也叫网上发行),另一部分是分配给机构投资者在股票交易系统以外购买,这部分就称作网下配售。

(一)网上竞价发行的申购程序

新股网上竞价发行的具体程序如下:

1、新股竞价发行,须由主乘销商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发行人至少应在竞价实施前2—5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

当地报刊上按规定要求公布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2、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买卖股票者外,凡持有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的个人或者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新股竞买。尚未办理股票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及各地登记代理机构预先办理登记,开立股票账户,并在委托竞价申购前在经批准开办股票交易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存入足够的申购资金。

3、投资者在规定的竞价发行日的营业时间办理新股竞价申购的委托买入,其办法类似普通的股票委托买入办法。申购价格不得低于公司确定的发行底价,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限额,且每一股票账户只能申报一次。

4、新股竞价发行申报时,主承销商为唯一的卖方,其申报数为新股实际发行数,卖出价格为发行底价。

5、新股竞价发行的成交(即认购确定)原则为集合竞价方式。即对买入申报按价格优先、同价位时间优先原则排列,当某申报买入价位以上的累计有效申购量达到申报卖出数量(即新股实际发行数)时,此价位即为发行价。当该申报价位的买入申报不能全部满足时,按时间优先原则成交。累计有效申报数量未达到新股实际发行数量时,则所有有效申报均按发行底价成交。申报认购的余数,按主承销商与发行人订立的承销协议中的规定处理。

6、电脑主机撮合成交产生实际发行价格后,即刻通过行情传输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即时向

各证券营业部发送成交(认购)回报数据。

7、新股竞价发行结束后的资金交收,纳入日常清算交割系统,由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认购款项从各证券公司的清算账户中划入主承销商的清算账户;同时,各证券营业部根据成交回报打印“成交过户交割凭单”同投资者(认购者)办理交割手续。

8、竞价发行完成后的新股股权登记由电脑主机在竞价结束后自动完成,并由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软盘形式交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投资者如有疑义,可持有效证件及有关单据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代理机构查询。

9、采用新股竞价发行,投资人仅按规定交付委托手续费,不必支付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其他任何费用。

10、参与新股竞价发行的证券营业部,可按实际成交(认购额)的3.5‰的比例向主承销商收取承销手续费,由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每日负责拨付。

(二)网上定价发行的申购程序

一、目前网上定价发行的具体处理原则为:

1、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由证券交易所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确定一个申报号,连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每一中签号认购1000股。

二、新股网上定价发行具体程序如下:

1、投资者应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帐户。

2、申购当日(T+0日),投资者申购,并由证券交易所反馈受理。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投资者多次申购的,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作无效申购。

每一帐户申购委托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深圳是500股或500的整数倍]

每一股票帐户申购股票数量上限为当次社会公众股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

3、申购资金应在(T+1日)入帐,由证券交易所的登记计算机构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帐的,须在T+1日提供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帐。所有申购的资金一律集中冻结在指定清算银行的申购专户中。

4、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证券交易所的登记计算机构应配合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包括按规定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已划款凭证部分)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证券交易所将配号传送至各证券交易所,并通过交易网络公布中签号。

5、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抽签,并于当日公布中签结果。证券交易所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6、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如何确定?若市值为19900元,申购数量是1000股还是2000股?

办法规定,每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1万元可申购1000股,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按四舍五入原则予以进位处理,即市值不足1万元没有申购权。如果一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19900元,其只能申购新股1000股而不是2000股。每一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但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如何查询市值及申购数量?深市账户在多家营业部开户的投资者如何办理申购手续?

投资者在申购新股前,可以到证券营业部像查询其股票账户里的股票余额一样查到其可申购新股的数量。如果深市投资者在多个证券营业部开户,可以任意选择在其中一个证券营业部申购,今后查询配号和缴款都在选定的营业部进行,市值是所有开户营业部的总和,不用担心漏配。

推荐第9篇:中国的新股发行制度

中国的新股发行制度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包括审核制度、定价机制和发行方式三个方面,目前现行制度分别为保荐制度、询价制度以及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申购相结合的制度。我国现行IPO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立了一个面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机制,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的发行模式,并且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则。

2010年8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启动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不断改革对我国新股的顺利发行及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十分积极的贡献,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但是,我国目前的新股发行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询价制度下机构投资者非理性定价,违背了市场化定价原则。

从我国IPO询价制度来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征求部分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信息后综合决定发行价格,前提认为他们掌握发行信息和发行经验,可以保证定价的合理性。但是一些机构投资者为了获取网下申购新股的机会,根据自身利益给出非理性定价,同时制度本身又缺乏对询价效果的评价机制,无法判断其定价是否合理,不利于实现价格的充分发现。2IPO抑价程度较高,严重干扰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IPO制度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IPO抑价,它是指新股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定价较低,而在股票首日上市交易时价格较高,投资者认购新股能够获得超额报酬的一种现象。IPO定价不合理会导致发行市场不能对信息进行辨别,从而无法对企业进行选择,发行企业也不能通过发行价格来反映公司价值和体现企业发展战略,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发行市场应有的职能与作用。

(二)发行方式不完善,没有完全体现公平原则

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倾斜,各融资主体参与机会不均。首先,机构投资者既可以参与网下配售,又可以进行网上申购,而中小投资者只能在网上申购新股。其次,网上实行按资金申购,机构投资者凭借其强大的资金优势占据股票发行总额的半壁江山,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小投资者资金分散,

中签率很小,这明显对中小投资者非常不公平。最后,机构投资者由于可以申购到很多份额,就会得到新股发行中绝大部分无风险收益,而中小投资者却很少能从中获利,体现出机制设计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偏袒,不利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内幕消息和其所占份额操纵价格。在现行IPO机制下,由于机构投资者垄断新股发行的很大部分份额,进而有着在二级市场上炒作新股的利益动机,从而将风险转嫁给二级市场,这将给二级市场带来巨大风险,致使中小投资者套牢,非常不利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承销商缺乏足够的新股分配自主权,对价格发现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我国的询价制度下,机构投资者报给承销商的价格与其最终获得股票的份额往往没有直接关系,机构投资者定价没有评判标准和评判机制,只能依赖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诚信道德来进行自我约束,这样的监督体系明显力度不够,这需要从制度设计角度进行完善。

(三)一级市场聚集资金量过大,投资收益率过高

我国一级市场上长期聚集了大量申购资金, 并且申购资金增长十分迅速。主要是因为发行制度存在不足,相对高市盈率的二级市场中,首日股价一般会大幅升高,获利空间很大,只要能申购中签就有收益,因此一级市场申购收益率基本稳定,并且绝大部分是无风险收益。在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申购资金市场收益率的稳定,就会吸引大量资金囤积于一级市场,不利于金融体系与经济运行的稳定。由于新股发行在时间安排上并无固定节奏,大量资金在银行等信贷系统、股票市场间无序流动,无法进入到正常的生产与流通领域,不利于金融与经济体系运行的稳定。

二、我国新股发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的相关措施

(一)完善我国新股发行定价制度,力求股票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1.制定科学的定价方法,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股票估价需要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和经验要求,但是在询价制度下,保荐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在估价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应加大这方面的资金投入和人才培养,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荐机构成立专门机构,专门定价估值。提高保荐

机构在新股定价方面的准确性。

2.在询价环节引入竞争机制,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定价。适当增加询价对象数量,优化询价对象种类,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保险机构投资者等询价对象类别中进行多样化选择,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不同询价对象的报价来确定合理价格。

3.完善与推进新股发行 “绿鞋”制度。所谓 “绿鞋”,即超额配售选择权,获发行人授权,主承销商有权按同一发行价格向投资者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针对新股发行上市高抑价问题,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及时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当出现IPO抑价时,主承销商可以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使得供求趋于平衡,从而起到维护和稳定市场的作用。

4.要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IPO定价方式。美国 IPO定价方式是累计投标方式,这是由其机构投资者的主导地位所决定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对理性,累计投标的结果比较贴近市场价格。当我国投资者投资理念趋于理性和资本市场较为成熟后,可以借鉴美国累计投标方式。同时可以学习日本根据需求调查结果乘以折扣率定价和香港混合招股发行定价,在不断学习中完善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机制。

(二)完善我国新股发行方式制度,保证发行市场公平有序。

1.改革机构投资者应只参加网下配售,而不再参与网上认购,其网下机构认购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中小投资者则进行网上申购,这样可以一定限度内防止机构投资者的垄断与操纵,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发挥承销商的主动权,建立差别配售机制,促使询价对象报价的准确性。证券监管部门应逐步放开新股配发政策,使主承销商有更多配发新股的主动权。主承销商可以向揭示真实企业价值的机构投资者多分配股份,给予其有效的激励,这样有利于促使询价对象报价的准确性,发挥一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

(三)完善交易制度,缩小上市首日有效报价区间和设定股价涨跌幅新股上市首日过宽的有效报价区间,不仅不能发挥价格发现功能,反而为某些机构投资者操纵开盘价格提供了便利。因此,针对我国IPO抑价程度

较高的问题,我国首日发现价格交易机制应做出相应调整。我国应缩小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报价范围;还应对上市首日设定涨跌幅制度,防止首日过度炒作导致出现IPO抑价问题严重。

(四)优化股票市场投资环境。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优化投资者结构。

在我国股市,真正起到稳定市场作用的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较小,大部分机构投资者多是证券公司等,大多资金是以投机为目的,不利于股市稳定发展。我国应进一步扩大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和推动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以及QFII资金支持,形成机构投资者多元化。中小股民要逐步建立正确的投资意识,树立长期投资、理性投资的投资理念。我国中小股民的投资理念不够成熟,具有很强的投机性,很容易追涨杀跌、炒作新股,缺乏理智和镇定,更不懂得如何有效的规避风险,提高收益。应积极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共同营造一个理性的证券市场,促进股票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的新股发行制度

任媛媛

学号:1110032009

合肥学院

经济系2011级金融学2班

推荐第10篇:新股发行不断的原因

为什么A股市场新股发行总是源源不断呢?这首先是与A股市场定位错误有直接关系。A股市场是一个为融资者服务的市场,只要新股能够发行得出去,哪怕中签率达到60%,哪怕投资者怨声载道,管理层一样都不会心慈手软。为了融资,管理层不怕牺牲投资者利益;为了最大化地实现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管理层甘愿挨骂。

原因之二在于伪市场化发行。由于我国股市的不成熟,中国股市根本就缺少市场化的发行土壤。但管理层为了让发行人多圈钱,为了让更多的发行人发股圈钱,因此以市场化发行的名义弄出一个伪市场化发行制度出来,使新股发行沦为“三高”发行,新股发行市盈率甚至远远高于A股二级市场的市盈率。虽然在股市低迷的市况下,这种发行市盈率也不同程度上有所下降,但由于发行市盈率总体偏高,因此,发行人仍然乐意将新股发行出去。

原因之三在于新股发行与上市过程中的操纵行为。中国股市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盛行,监管部门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从制度上允许这种操纵行为的存在。比如,在询价环节,鼓励报高价,允许保荐机构推荐第七类询价机构(多为关系户)参与询价;比如对包装上市(也即造假上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比如,对保荐机构拔高发行人投资价值的行为不闻不问,放任其发生;比如,通过出台利好措施来“救发”,如用汇金增持来为中国水电“救发”;比如,对中国水电上市首日的股价操纵行为之类的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等等。

原因之四在于中国股市本身是一个投机市,尽管新股发行价格偏高使得新股没有投资价值,但不少投资者还是抱着投机的心态来参与。由于A股的开户数超过了1.6亿户,因此,只要其中很少的一部分投资者参与投机申购,发行人的新股就不愁发行不出去。这也正是导致新股发行源源不断的最直接原因。

第11篇:国内外新股发行制度差异

国内外新股发行制度差异

背景链接

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目前国际上有两种倾向:一种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要求发行人在发行证券过程中不仅要公开披露有关信息,而且必须符合一系列实质性的条件,这种制度赋予监管当局决定权。另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制,股票发行之前,发行人必须按法定程序向监管部门提交有关信息,申请注册,并对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这种制度强调市场对股票发行的决定权。

自2001年3月28日起,中国A股市场新股发行取消了沿用十年的审批制,开始实施核准制。

注册制是股票发行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形态,也是很多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监管方式,以美国为代表,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菲律宾、新加坡和英国等国家,均采取注册制。

注册制具有天生的优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社会资金

的优化配置;严格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强化主管机关及社会公众对公司的有效监督,有利于投资者进行谨慎的投资判断及理性投资意识的培养,有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但是,注册制也有瑕疵,许多投资者没有机会获取企业所公布的信息,而且信息披露上的诸多缺陷也都容易使投资者遭受损失风险。

中国内地一直在探讨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从审批到审核,再到核准,改革的方向是政府不断放权,加大市场的调节功能。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出席新一届发审委成立大会时指出,“全面提升保荐能力、定价能力、审核能力及中介机构水平,助推IPO和再融资的审核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作为发展的一个方向,注册制或是一种必然,但也并非短时间内能实现的。

A股市场现行的新股发行方式是在2006年5月份进行“新老划断”以后开始实施的,其中一个核心内容是引入了由机构参与的询价机制,并且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则。这一发行方式发挥了许多积极的作用,为工商银行(3.83,0.01,0.26%)等一批大蓝筹顺利登陆A股市场保驾护航,但也存在着诸多缺陷:询价机制形式大于内容,机构占据了网下申购的优势。

红鞋制度是香港股市发行新股时的一种制度,即为了照顾中小散户,不论资金多少,只要参与申购,每个账户都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新

股。

目前国际上新股发行采用的定价方式主要有累计投标方式、固定价格方式、竞价方式等。

累计投标方式是最常用的方式。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指在价格区间内网下向战略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相结合的发行方式。该方式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功能,应用范围主要为机构投资者比例较高的国家,如美国和英国。

固定价格允许配售和固定价格公开认购都属于固定价格方式,区别在于前者赋予承销商有配发股份的灵活性。在以散户投资为主的新兴市场的发展初期大都采用这一方式,如马来西亚、泰国等。这种方式定价方法简单,承销成本低,比较适用于发行规模不大的招股活动。

新股竞价发行是国际上发行证券的通行做法,一般是指一种由多个承销机构通过招标竞争确定证券发行价格,并在取得承销权后向投资者推销的证券发行方式。新股竞价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发行方式,发行价格能更充分地反映市场的需求。

中国香港自1994年11月始,基本上采用累计投标和公开认购混

合的机制;中国台湾自1995年3月起,在原有的固定价格公开申购以外,增加了竞价发行方式,其优点是可以有效发挥价格发现功能,缺点是在为发行人选择理想股东结构方面的功能不及累计投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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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及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及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之后另行发行股份叫做发行新股。公司在设立时首次发行股份,主要是为了募集公司设立所需的资本,按规定,发行股份的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主要是为了筹集营运资金,其发行的数量无限制,发行的程序与首次发行也有所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之后为了筹措营运资金,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法定程序发行新股:

一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总额范围内发行新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往往高于法定注册资本,因此,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股份总额不是在公司设立时一次发行完毕,而是分次发行。所以,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可按章程规定在股份总额范围以内发行新股,以募足公司的股份总额。

二是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发行新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总额全部发行完毕以后,公司为扩大其资本,可以另行发行新股。

三是为分派股息和红利而发行新股。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一个营业年度有盈余时,应当向股东分派股息和红利。分红派息时,若公司在资金方面遇到困难,可采用发行新股的方法,向股东送股或派股,以抵偿股东应得的股息与红利。

四是为用公积金扩大资本而发行新股。公司成立后,若股东大会决议要把公司公积金的全部或部分扩充资本,那么,应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向其分派股份。

五是为进行公司债券转换而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行公司债券转换股票时,应向持有公司债券的债权人分派相当于所转换金额的新股。

六是为吸收合并其他公司或企业而发行新股。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按比例向股东分派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不公开发行,新股由公司股东、职工或者定向人员认购,不由社会公众认购。另一种是公开发行,新股份全部或部分由社会公众认购,余下的由公司股东、职工和定向人员认购。公司发行新股无论是公开发行或是不公开发行,均应由股东大会对新股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数额等问题作出决议,之后,由董事会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公开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若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上述第二项限制。

第13篇: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培训会纪要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培训会纪要

会议时间:2013年6月18日 会议地点:友谊宾馆聚英厅

参会领导: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发行部刘春旭、创业板部冯鹤年、协会副会长陈自强

参会机构:79家券商、36家会计师事务所、18家律师事务所

一、姚刚讲话

股权分置改革时明确了新股发行暂停。股权分置改革后,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配套的发行办法。本次股票发行暂停9个月之久,对市场影响很大,包括对创投、PE。本次新股发行改革将会对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模式产生非常大的影响。简单拿钱的好日子一去不复返了,必须要做出调整。

本次新一轮新股发行改革方案征求意见中,目前已经收到2000封邮件,行业外的人提的意见比较多,总量已经超过了上次,社会关注程度高。批评多的认为,证监会的改革只动皮毛没动根本,只革别人命,没革自己命。比方说大家认为证监会审不审的问题没改、IPO条件没有改、发审委制度没改,这三条不改,没有触及实质。但上述这三条的修改都要改证券法,而证券法修订要经过人大,需要顶层设计。另外,从全世界情况看,证券发行要么证监会审、要么证监会委托交易所审,还没有完全不经过监管部门核准的;法律的公正首先要有程序的公正。

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加快市场化的进程、提高透明度,同时又根据中国资本市场为非有效市场的特点,采用了进一步强化信披的要求、加大中介机构责任的追究、对上市公司股东和高管增加约束性的安排的措施。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正式发布后,新股发行才有可能启动。

(一) 新股发行的主要问题

1、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令人担忧,造假绝对不是个案

不解决信息披露真实性问题,其他改革都是瞎扯;如果劣币驱逐良币,大家的饭碗都会不存在了。

1 今年财务大检查,终止审核269家,将近三分之一,除了创业板部分因为业绩下滑外,大量是自己觉得财务有点问题。如果不搞财务大检查,这些企业上市了,情况会怎样?我们也知道,证监会搞运动式的大检查不合适,但目标不是以后的企业都没有问题了、投资者放心买;目的是让在座诸位把应该做的、懒得做的事情认真做起来。抽签抽中的企业,都发现一定的问题,有的严重有的轻。

2、一部分中介机构不够勤勉尽责,令人担忧

今天开会的目的就是有一部分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不够,虽然现在尚无证据说明哪家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合谋造假,但完全不排除合谋造假,如果涉及合谋,就要移交司法。万福生科案子出来以后,有的认为处罚轻,应该像香港的洪良国际让发行人倾家荡产;有的认为处罚重,发行人造假,中介发现不了,不应该处罚中介。

有些问题不需要太高水平、高学历就能发现。从万福的情况,发行人虚构销售,控制多个银行账户,把公司自有资金在多个个人账号上进行划转,最终虚增收入,同时伪造大量银行凭证1300多张;我们的调查人员查了300多个账户、10万笔流水,这些事儿应该是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干的。核查供应商身份和采购真实性:部分供应商在不同合同中签名不一样没有发现;合同、出库单、入库单、验收单都没有核对,公章不一样没看出来。会计师对母公司的期末存款余额没有进行函证,且没有替代程序,公司提供的账户有个是假的也没有查出来;函证交给了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交回来,不具备独立性。律师,合同上的章和工商登记的章不一样,也没有看出来;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况。

各方中介机构都是有执业准则的,该做的没做、该看的没看。中介工作流于形式,对企业过度包装、避重就轻、躲躲闪闪的情况比较普遍。保荐机构过于依赖企业提供的材料和承诺,缺乏多种手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函证没有严格的执行程序、对收入的真实性没有实施足够的审计程序。律师对合同真实性、关联关系等没有核查到位。

3、上市公司高价发行圈钱,大小非高价套现

新股发行启动,三高的问题没有说法,肯定还会被汹涌澎湃的社会舆论拍回来。

4、投资者把新股发行和二级市场股价捆绑在了一起

(二) 新股发行改革的主要内容

针对上述这些问题,证监会推出了新股发行改革的意见;

总体思路,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18大);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宽进严管(克强讲话);放开前置审批,让市场发挥作用,事中事后要加强监管。

1、市场化措施

(1)发行节奏:证监会不人为调控发行节奏,会后就给批文。也不会搞打包发行,打包就是行政方式。

(2)询价方式的要求取消了:证监会不管了,券商自己管。券商销售部门要适应新的形势,双刃剑,地位提高了,但不能瞎搞。

(3)新股价格放开了:25%比例取消,但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说清楚。 (4)配售方式放开:配售权交给券商了,存在利益输送的空间;香港配售给个人几万股的情况,公众不认为是个事儿,但境内一定会被认为是个事儿。

针对上述每一个放开,券商内部都应该制定相应的办法。

2、进一步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 (1)8字真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3条红线不能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碰了就重罚 (3)辅导阶段在券商网站公开披露,相应要修改辅导办法 (4)受理即披露:预披露提前

(5)不能随便修改:重大差异、实质性变化会中指审核 ,低级错误也可能导致中止审核

(6)发审会前部分抽查中介的工作底稿:会有具体办法

(7)发审会也会有改革的安排:以后不做价值判断;发审会一半否决的原因是持续盈利能力有问题,这就是做判断了,以后不再做了。但会要求你做充分披露,比方说发行人只有一个客户,只要你充分披露、重大提示,也没问题。

3、进一步落实中介机构的责任

(1)该说的要说:充分披露即免责。某项目被立案,取得的券商会议纪要里就明确说“这事儿不能跟证监会说”。说与不说是天堂和地狱之分。

(2)该做的要做:要勤勉尽责。法律法规、自律、公司内控层面要求的,

3 都要做到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你都做了,还没发现造假,你可以主张免责。

IPO企业和中介机构在这样一套机制之下,要经得起折腾。公众公司的代价是很高的,既想拿钱又想把事儿都遮着盖着的,就不要上市。中介机构在直接融资体系下,就是应该承担责任。

(三) 几个要求

1、改变业务管理模式、加强内控

中国有1200万家企业,大企业也不在少数,上市公司不到2500家,上司公司是极少数。全世界都是如此。因此,对于极少数公司,应当严格对待,上的时候就应该有思想准备。中介机构要承担责任,不改变现有的投行业务模式和内控模式,这个活儿以后干不了了。目前中国保荐机构80多家,而成熟市场国家的承销机构也就几家。粗放式、作坊式、野蛮生长方式的投行很难持续。券商董事长来找我,说保荐代表人几个人干的事儿,怎么能高管负责、公司负责。到底该谁负责?公司、个人都要负责,公司要把个人管起来。今天来的很多是内控部门的人,这个部门要把好关;公司既要管好前线的,也要照顾到后面的维持纪律“宪兵”。

2、过会为导向改变为以信息披露为导向

该说的说到位,不用担心发审会。会计师、律师做委员的,外面传其所在机构的业务增长好几倍。公益事业打破脑袋要来的,一定有原因,我们也要改革。

3、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要留好、备查,尽职调查过程中有些事项因各种原因(如银行不配合)没能取得工作底稿的,一定要向预审员说明,对工作底稿的复核过程做好留痕

4、申报前认真阅读申报文件

重要的部分,一定要认认真真、一个字一个字地看。从受理开始每一稿招股书都会挂网,挂网后,偷偷修改发现后会被中止审核。

5、报价环节

方式、定价交给大家了,大家就应该发现企业的真实价值,凡是合谋抬价的,按照操纵价格处理。

6、自主配售

4 要透明,对外要明示;要有办法,有决策机制;是培养客户的好时机,也是道德底线的拷问。

总而言之,我希望我们这个市场为实体经济多做贡献,少添乱。要有公平的市场环境,让在坐的有体面的、受人尊重工作。让我们一起努力。

二、刘春旭讲话

两个发行部后续如何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落实的想法通报如下: 6月21日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们会根据意见情况分门别类,哪些采纳、哪些不属于本次改革范围,并要予以公开。

方向是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几项相关工作:

1、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意见正式发布的同时,同时发布新的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大量内容会废止。询价对象、配售对象、定价方式、配售方式等大幅度放开。程序性的规定能取消就取消,大幅度增加信披的内容,同时 加大违法违规的处罚。

对于很多人前期关注的能否先报价再打款的问题,经研究根据目前的情况还是先打款再报价。

授权协会对执业、信披、路演等行为进行相应的自律监管,对原有的法律责任做进一步细化,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处罚。

券商自己要尽快建立规则、落实措施、做好应对。

2、披露规则:改革方案中有要研究修订信息披露规则,突出重点、简化语言等意见。全面修订目前来看还不太成熟,因此近期拟以加法为主,即对一些特殊的行业、特殊的事项等出相应的规则加强信披的要求,如对周期性波动的如何充分告知,近期会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总结前期财务核查的经验,将其长期化、长效化,将12项重点核查内容以专项信息披露指引的方式发布,以后作为常规工作,保荐报告、审计报告中对12项中存在的问题出专项说明,3月31日之后申报的项目要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针对12条内容作专项信息披露。

3、底稿抽查:所有在审企业都属于抽查范围,底稿抽查数量不会太大。会出一个专项规定,初步设想是定期会根据即将上会的情况出一个名单,提交给协

5 会,协会组织抽签,由系统内相关单位共同组成抽查人员。抽查完了才能上发审会。

4、保荐办法:需要对目前的保荐办法进行修订,但可能会晚于承销办法出台,修订内容包括辅导如何加强、保荐环节、罚则等。

5、辅导工作的通知:即日起辅导后就要在保荐机构网站上挂出来,辅导报告也要挂网。

6、83家过会企业的批文:意见正式发布后,83家企业就可给批文,但要满足下列条件:(1)财务资料还处在有效期内,(2)会后事项持续尽调、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3)发行人、控股股东、当事人诚信义务的按改革意见都做出了并增加到信披文件中,(4)没有未办结的信访事项,(5)纳入财务专项核查范围的企业自查报告反馈意见已经落实,(6)不涉及立案稽查等情形,(7)7月份发行未加审1-6月份的,中介机构要对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有说明段、披露未审数据,(8)履行完封卷程序。

7、招股书预披露提前:受理通知后,立即预披露。对于677在审的企业,第一时间要按照在审的申报稿予以披露,不能按时披露的要中止审核;以后历次修订的要在证监会网站罗列披露。

8、所谓实质性披露差异(招股说明书、保荐工作报告都要追究),证监会内部在总结一些例举情形。

9、交易所首日停牌机制:首日价格形成机制、以发行价为基准的首日涨跌停板机制等。

三、冯鹤年

1、围绕新股发行改革和创业板制度建设:完善创业板准入指标体系。指标机械、容易造成造假冲动;两套指标重合度高,很少有按第二套指标的;拟修改第二套指标。

2、研究推出创业板再融资规则:借鉴主板和海外,科学、便捷、快速;倡导便捷的小额融资,目前对小额融资不准备进行审核。

3、贯彻信披为中心的理念:修改创业板招股书准则,存在监管信息多、风险因素披露弱化、投资价值信息不足等问题;信息披露方式从监管导向转为投资者导向,强化风险揭示。

4、对审核标准进行梳理,尽快发布审核指引。

5、完善发审委制度:改进审核机制,监督委员形使裁量权,结合预披露提前推动发审委审核的前移;发审环节推动信披为中心的审核理念,减少对持续盈利能力的直接判断,强化委员对财务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对非财务信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审核;对委员裁量权的约束。

6、创业板受理的行业范围:要深入、准确理解指引的要求,创业板不是科技板、新兴产业板,不限于9大行业;但对于8大限制行业仍要审慎处理。创业板导向是自主创新和其他成长性,对于发行条件严格按照办法来,没有所谓盈利要达到

3、4千万的要求。

7、违规机构处罚的后续措施:对平安证券、南京证券进行了处罚。暂停保荐机构资格的,暂停期间发行人可以申请更换保荐机构,但要先撤回、再由新保荐机构重新申报;否则,中止审核,保荐机构资格恢复后,重新履行尽职调查程序后再恢复审核。限期整改的,立案调查期间暂停受理,如果处罚决定未暂停资格的,正式处罚下达之日恢复受理。

7、新股发行定价问题:中介机构改变重发行人利益、轻投资者利益的情况,避免竭泽而渔。结合发行人情况审慎定价,询价、配售环节:不得夸大发行人业绩。

第14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基本财务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基本财务条件

A、主板及中小板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除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的发行人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

不少于三年。发行人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指财务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

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

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B、创业板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除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的发行人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

不少于三年。发行人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指财务条件):

(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

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三)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15篇:新华社连发六文聚焦新股发行改革

新华社连发六文聚焦新股发行改革

2013年06月12日15:49 来源:新华网

新华财经6月12日电 中国资本市场再次步入改革的轨道。6月7日晚证监会发布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并从即日起至6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界解读称这不仅宣告第四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正式起航,还意味着IPO重启已进入倒计时阶段。

对此,市场各方反响强烈,引发多空激辩。端午节前上证指数已连续七个交易日下跌,并创两年来最大单周跌幅。在这样一个特殊时点上,征求意见稿的出炉,无疑为A股之后的走势带来新的不确定性。

多空之辩 “靴子”落地后怎么办?

对于IPO何时重启,市场已猜测了好几个月。此次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稿的出炉,终让这只“靴子”落地。

有市场人士表示,如果能尽早确定IPO重启的时间,或许对市场的影响反而比较小。圆融方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冉兰直言,“虽然征求意见稿利好程度有限,不过靴子落地总比老搁那儿悬着好。”《第一财经日报》专栏评论家吴国平则认为,“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前,市场出现了罕见的持续下跌走势,显然有不少资金早就有预期。IPO一旦开闸,市场内在的小宇宙就会被激发出来。因为石头落地了,对于不少早就等待进场的资金而言,是一个非常好的时点。”

然而,“靴子落地”并不一定等于“利空出尽”。虽然征求意见稿在强化信息披露、稳定股价、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多方面均有亮点,但投资者对IPO这只“洪水猛兽”的恐惧,仍然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从各大网站推出的在线互动投票结果来看,多数网友对A股后市表示悲观。

新华网推出调查“您认为新股发行改革出台后股市将怎么走”,广大网民积极参与投票,截止目前有90.8%的网友对后市“看空”,而表示“看多”的仅有5.4%;此外还有1.8%的网友认为震荡的概率较大,1.9%表示不清楚。

新浪财经的调查显示,78.3%的网友认为“A股受压,将萎靡创出新低”;9.3%的网友认为“短期利空出尽,长期将反弹”;6.5%的网友选择“利空出尽股市将会上涨”;最后有5.9%的网友认为“影响小,股市不会有大的波动”。

和讯网的调查显示,75%的调查者看空,12.8%认为这次改革力度较大对股市是利好,还有12.3%的人持观望态度。

新股发行“开闸”后到底会给A股带来多大的“抽血”效应,成为各方关注讨论的另一焦点。

许多投资人对于资金面深表担忧。资深私募人士花荣认为,“一旦IPO开闸,基金群体将会抛售手中股票然后去认购新股。因此二级市场的资金将会被削弱,1949点必破。”吴国平表示,“近期市场本身刚好面临资金较为紧张的状况,目前新股即将开闸,对于空方而言,借题发挥是非常正常的。预计接下来市场可能顺势再向下砸一砸,应该会形成不错的新低点。此刻IPO即将启动,虽然有点无奈,但晚来不如早来。”

在市场看空压力之下,上海证券报刊文指出,今年IPO“开闸”后的融资规模在市场承受范围内,文章中提到,“据资深专家估算,包括目前已过会的企业,今年全年IPO融资总额可能在1500亿元左右,与今年前5个月的股权再融资规模相当,在市场承受范围内。新股开闸后,也不会改变A股市场的总体运行趋势。”

短空长多? A股迷雾中寻找曙光

2013年是A股熊市的第6个年头,不少股民迷失在这轮漫漫熊途之中。改革预期的憧憬能否成为推动A股上行的重要动力?阴跌绵绵的大盘何时才能见得晴天?政策红利能否成为打开A股市场的新钥匙?

6月A股开局不顺,连续七个交易日下跌,上证综指逼近2200点。面对迎面而来的新股发行体制再改革,中国证券报撰文指出:“相信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市场资金会不断得到新的消息(恰恰是这部分资金对市场的主导作用较强),这意味着新股发行对于市场形成的压力会缓释,这无疑将减少对市场的冲击。”

从短期看,660多家拟IPO企业或将影响市场资金面的供需平衡。“新股发行对市场的冲击可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新股发行时将抽离场内资金,事实上,最近一段时间有不少投资者开始在二级市场上卖出股票,等待参与新股发行。其次是新股解禁时增加流通股的供给,这一过程将出现在新股发行后1年到3年之间”,中国证券报指出。

但长期而言,新股发行改革的具体内容将对市场走势产生重要影响。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本次新股发行意见稿有利于推进新股市场化改革。投资者理应正确解读新股开闸,市场不必过分恐慌。”中国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认为,“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质量提高、市场价值提升,投资环境进一步完善,对投资者来说是有利的,长期来看,新股发行改革征求意见稿对A股构成利好。”

其实,所谓的“利好”和“利空”,并不是绝对的概念。当时间轴被拉长,站在未来的某个时点上回望现在,犹如我们正行进在一片迷雾之中,今日被市场放大的“利空”,或许只是时间长河中“利好”前的那片曙光。

我国资本市场二十余年的发展之路,向来不是阳光普照的坦途。中国股市如同中国经济一样,刻有鲜明的时代烙印。证监会主席肖钢曾坦言,“要对资本市场二十余年的历史勤于思考,对资本市场的规律勤于学习,对资本市场的未来充满憧憬。”

破旧立新的同时,也在传承着资本市场的中国梦。伴随着中国经济换挡打造“升级版”,可寄望的改革红利将为中国资本市场拨开迷雾。

新华社:新股发行体制再改革能否终结IPO六大顽疾

新华财经6月12日电 端午小长假前夕,证监会公布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此举表明,IPO启动在即。但对于市场各方而言,新一轮改革能否对困扰中国资本市场的六大顽疾起到药到病除的效果依旧是未知数。

如果说资本市场是中国经济转型期中各种博弈的缩影,那么新股发行市场则是矛盾最复杂的最前沿阵地。如何在纷繁复杂中寻找病灶、觅得良方,考验着监管层的智慧。

IPO“堰塞湖”能否泄洪?

自肖钢履新证监会主席以来,悬而未决的IPO“堰塞湖”显然是最为棘手的难题。今年1月,证监会史无前例地启动了800多家IPO在审企业财务报告专项检查。核查的重点是企业的业绩变脸和财务造假。截至5月31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专项自查工作已全部完成。截至5月31日,第一批30家企业的抽查工作也已基本完成。

6月7日,证监会举行IPO财务专项核查第二轮现场抽查企业抽签,本次抽选的企业是从3月31日后至5月31日期间上交自查报告的12家企业中选取10家。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目前共有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证监会根据规定对有关申请做出了终止审查决定。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财务核查不仅给一批IPO有瑕疵的企业主动撤回材料的机会,以减少上市后企业业绩变脸的情况,也将使IPO“堰塞湖”现象得到缓解。

不过,即使在史上最严格的财务审查之后,截至5月31日,在审公司由935家减至666家,约为年初排队企业数的75%。目前,在排队行列中的666家企业中,沪市主板、深市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各有待审企业1

56、28

4、226家,各占23%、43%、34%。

新股发行“堰塞湖”虽查难疏。新股发行也不可能长期停滞,早晚要“开闸放水”,这个高悬在股民头顶的“堰塞湖”如何平稳泄洪,成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三高”魔咒能否打破?

新股发行中的“三高”问题一直被各方所诟病。高发行市盈率、高发行价、高开盘价导致新股破发率高企。

长期以来,A股市场企业上市常被贴上“圈钱”的标签,原因就在于企业高价发行募得巨资后,高管频频套现,投资者利益受损。由于在新股定价过程中,控股股东、董事、高管 3 的作用显著,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中特别加大了对此类人员的约束力,使其持股锁定期与股价挂钩,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另外,“炒新”、“炒小”也一直是市场痼疾。一方面市场抱怨新股发行定价过高,另一方面,市场频频爆炒新股,抬高新股发行价格。“炒新”之风不仅为新股发行高定价提供了基础,阻碍了发行定价的理性回归,也为新股发行上市后价格下跌埋下隐患。

业内人士认为,本次改革的一个突出亮点在于推出了一系列打击高价发行的措施,包括新股发行节奏由市场调节,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要和发行价挂钩,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压缩二级市场继续炒作空间等,而这些措施和监管执法力度加大所形成的“组合拳”对于高定价和“炒新”风气将会形成明显的遏制作用,将有望打破多年来高发行价、高市盈率和高超募额的“三高”魔咒。

发行节奏能否降速?

长期以来,新股发审节奏过快、过度融资,导致市场严重“缺血”,这一直是IPO广受市场诟病的一环。此次证监会就IPO改革征求意见稿中表明,拟将发行节奏交由市场决定。有评论称,这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最大看点。

彻底放开新股发行节奏,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这意味着,证监会今后不再干预新股发行节奏。这也意味着,已过会的数十家企业将会集体领到批文,很可能会出现集中批量上市。

新华社对此撰文表示,让市场来决定发行节奏是还原股票市场的本质。放开对发行批文的节奏控制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然会综合考虑市场行情、资金面、公司质地和实际需求等各因素,以此决定启动时机以及发行价格。

文章还认为,有观点担心发行节奏市场化后,大量IPO发行可能会导致供给过多,对市场形成冲击。实际上,供给的增加将会促使投资者审慎甄别和评估待上市企业,得不到投资者认可的企业将难以完成发行,同时也会促使发行人和券商在市场需求不足时选择降低发行价格、缩减发行规模,甚至选择暂停发行以等待市场好转,市场的融资量会根据需求情况进行调整。

据了解,从2000年以来的三次IPO重启前后,新股发行并无明显趋势,例如2005年暂停之前,新股发行规模在10-30家/月,而重启后新股发行数量仅为1-6只/月,但2009年以来发行频率则大幅提高。这主要是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推出,排队在审的企业数量猛增引起的。有机构预计,预期今年IPO重启后,发行规数量仍不会太低,预计维持在20-30家/月左右。

“带病上市”能否杜绝?

从绿大地、胜景山河(002525,股吧)(002525,股吧)到新大地,再到目前的万福生科(300268,股吧)(300268,股吧),造假上市者不断被曝光,其实凸显IPO制度本身的缺陷。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公司频频出事,中介机构均牵涉其中,充分暴露了当前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漏洞。专家建议,应从上市公司源头抓起,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完善法制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在此轮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中,明确指出改革将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建议,证监会应该果断把审批和监管分开,其职责就应是监管,将发行审批下放给交易所。同时实行保荐人负责制。对于保荐人报上来的材料,证监会对其真实性核准之后进行备案。保荐人只要出现欺诈、违规等行为,都将面临严惩,轻则警告、吊销执照,更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新官上任三把火,尽管证监会主席肖钢上任仅80天,但肖钢在证券市场刮起的严打风暴已经让人开始感受到威力了。曾经因造假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的上市公司,正遭到证监会严厉的处罚。进入5月以来,证监会进行了一系列的核查风暴,12家公司先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具标杆意义的则是证监会对万福生科的处罚。

肖钢主政下的证监会保持对资本市场灰色地带的快查严处,这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对净化市场,规范市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市场长期构成利好。

退出通道能否完善?

重启IPO,对有望上市的公司是好消息。但与之相伴的坏消息是,在本轮IPO在审企业财务核查中,已有268家企业终止审查。

随着证监会5月31日的IPO财务核查风暴的结束,诸多撤单企业的IPO进程也随即终止。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统计,在两百多家撤单企业中,具有VC/PE背景的企业达到141家,占比达52.4%,涉及VC/PE机构共194家。这意味着其背后近200家VC/PE机构退出之路受阻。

对证监会来说,这或许是其规范资本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结果。然而,对于无法上市的两百多家企业的PE投资机构来说,则打乱了未来退出套现的计划。

其实,VC/PE行业经过2012年的调整后,行业生态已回归投资价值、竞争格局多元化、政策监管趋于明朗的轨道。

自国内VC/PE行业在十几年前开始发芽成长至今,主要依赖IPO退出渠道来逐利是大部分机构的现状。在国内市场一二级利差越来越小、海外市场冰封的背景下,多元化退出渠道的推出已顺理成章。

业内分析人士表示,股市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才更有利于IPO重启。华龙证券投资顾问邓丹则表示,A股市场不能“只进不出”,监管层应该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

正是因为退市制度形同虚设,股市只进不出,股市投机氛围盛行,以炒新股、炒壳资源股为荣,进一步推高了新股的“抑价”现象。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退市制度会在一定程度导致公司上市目的不纯。在缺乏有效的退出途径之下,公司上市之后专注于提高业绩的动机下降,而上市仅仅是为了获得暴利圈钱的好处,加剧新股“三高”现象。

目前中国场外市场建设还较为落后,新三板相对薄弱,虽然有众多VC、PE从事股权投资,但是风险投资者缺乏退出机制,不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会加剧大部分中小企业借助中小企业板或者创业板上市进行融资的现象,加剧新股发行的资金需求压力。加上资金缺乏有效的分流途径,希望投资于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金只能过度追逐创业板新股,造成新股价格居高不下的局面。

IPO“恐惧症”能否减弱?

自2009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新股发行金额已经连续三年位居全球第一,甚至远远超过证券化率高于中国的发达国家。

以平均融资额较低的2012年为参考,去年A股市场IPO上市企业154家,融资1030亿,平均每家企业IPO需要融资约6.69亿。业内人士预计,新股发行开闸时点可能在8月份,年内IPO融资额1500亿左右,发行数量与前5个月的再融资规模相当。有观点认为,这个扩容量在市场承受范围之内。然而,这个扩容量是否对二级市场的影响“波澜不惊”,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其一,再融资大多采取定向增发的方式,给二级市场带来的压力有一定缓冲。其二,IPO开闸不等于再融资“歇脚”,市场面临总的扩容“抽血”量很可能较目前翻番。其三,数据显示,2011年全年IPO募集资金共2720.02亿元。若1500亿元左右的IPO在今年下半年消化,将超过2011年“史上第三高”IPO的半年水平。对此,监管层有必要采取其他措施来改善股市资金面。

新的发行制度能否扭转被广为诟病的“圈钱市”形象?“从已经公布的意见稿中很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有基金经理表示,如果IPO不取消审批制,要想彻底改变“圈钱市”是不可能的。著名财经评论人士皮海洲也认为,如果审批制不变,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不变,中国股市依旧是部分人的“提款机”。

IPO重启将给二级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其实,随着IPO财务专项检查进入尾声,以及证监会先后公开处罚万福生科、新大地、天能科技等IPO欺诈上市案,市场已经预感到IPO重启的日子为期不远。“红五月”之后,6月前几天A股连跌,上证指数和深证成指上周分别下跌3.90%、5.34%,一定程度上是市场对IPO重启的提前反应。

当前股市反弹的软肋在于资金面,IPO重启考验的恰恰是资金面。其实,消除A股市场长期存在的IPO恐惧症,关键在于实现投资功能和融资功能完全平衡,还需要在IPO以外做好文章。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面世 市场化趋势成最大亮点

新华网上海6月9日电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7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点包括发行节奏由市场调节,高管减持将与发行价挂钩,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引入券商自主配售,加大执法力度,抑制炒新等内容。业内人士解读认为,新股发行机制正朝着市场化改革方向迈开大步伐,而后续政策细则也需要进一步跟进。

发行时点、价格交由市场调节

7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包含了诸多令业内人士关注的亮点。

“我认为这次改革意见中最大亮点在于把发行节奏交还给市场。”上海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表示,放开新股发行节奏,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这意味着证监会今后不再干预新股发行节奏。已过会的数十家企业将会集体领到批文,很可能集中批量上市。

针对A股上市套现圈钱的“顽疾”,征求意见稿的做法也可谓直指要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定价过高,上市后一段时间内破发的,上述人员要延长持股锁定期。显示出监管层对减持行为的约束明显加强,未来高管减持也将与发行价挂钩。

某券商保荐人认为:“监管层意在压低发行价,让lPO推动指数上行,就是说千方百计也要把lPO发行价弄下来,这样二级市场指数就容易涨了。”

发行价也向着市场化路径改革。方案指出,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定价和网下配售,有效报价的机构和个人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本次改革后监管部门将不再规定具体的定价方式和程序,由市场各方自主博弈、自主定价、自担后果。引入个人投资者力量,可以进一步加大新股定价约束,同时也是对个人投资者定价能力的考验。值得注意的是,改革方案取消了原来对定价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25%需要履行相关事项的规定,更加强调信息披露,这也是减少行政干预的重要举措。

抑制“炒新”“炒小” 重惩造假“变脸”

此外申请材料涉嫌造假保荐机构将受重罚、改变上市首日停牌机制抑制“炒新”等举措被认为是加强监管的“组合拳”。

方案中指出,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前后不一致的,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

“毕竟市场需要的上市企业必须是好企业,”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总监曾令华表示,而不是像万福生科(300268,股吧)这类造假变脸,对投资者带来伤害的企业。

针对一直被市场诟病的“炒新”“炒小”现象,此次方案规定,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

“市场一方面抱怨新股发行价高,另一方面又频频爆炒新股推高新股发行价。”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攀登表示,此次改革建立的首日停牌机制能否真正让新股发行价与二级市场有序衔接,使得价格理性回归还有待市场验证。

改革有新意但细则仍需进一步明确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改革具有新意,但是进一步的配套细则还需跟进。

针对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引入配售过程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的规定。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师杨德龙认为,监管层能不能达到这一目的并不确定。

“承销商自主寻找散户,不一定能保证公平公正,对于散户的资质、资产要求等也没有明确一个询价范围。”杨德龙表示,怎样提供科学合理的报价还需要细则进一步规定。

在攀登看来,改革方案虽然加大了上市企业造假、业绩变脸等违法违规成本,但是还需更进一步明确对造假的上市公司、承销商等的查处力度,“现在造假变脸只是出现一例处理一例,并没有一套完整机制。对于一些承销商提供的虚假研究报告、业绩预测也没有明确处罚规定。”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鉴于新股改革征求意见截止到6月21日,此后仍需一段时间讨论。据此推算,今年三季度IPO重启将是大概率事件。但是投资者理应正确解读新股开闸,市场不必过分恐慌。

而关于本次新股改革意见对股市影响,李大霄认为,A股仍需消化一段时间,节后走势取决于外围股市。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长期来看新股发行势在必行,对股市造成的波动也是短期的结果,问题的根本在于保证上市企业的良好资质。

推进市场化约束大股东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进入新阶段

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记者杨毅沉)在IPO停滞7个月后,6月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这不仅意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进入新阶段,同时IPO重启也进入倒计时。推进市场化、约束股东减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这些新举措将给股市扩容减压,给大股东增加责任和压力。

671家企业排队等上市

去年11月,浙江世宝(002703,股吧)成为此前最后一家发行上市的企业,至今已过7个月,中国证监会再次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根据要求,对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最迟要在6月21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因此业界解读IPO重启已进入倒计时。

此前,中国股市曾经多次度过停发新股的“空窗期”。2005年-2006年、2008年-2009年,监管层曾经两次主动叫停IPO,利用“空窗期”改革新股发行体制。2006年6月上市的中工国际(002051,股吧)(002051,股吧),以及2009年7月上市的桂林三金(002275,股吧)(002275,股吧),成为那两次改革后率先“吃到螃蟹”的上市公司。

但与之前两次IPO长时间停滞不同,虽然去年11月新股发行上市已经实质性停滞,但企业排队等待IPO的规模却十分庞大。截至今年6月7日,沪市主板、深市中小板和创业板仍有671家企业排队等待IPO。这其中,已经有83家企业通过了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对此东兴证券副总裁银国宏等多家机构高管认为,为了防止“炒新”并实行市场化发行,不排除监管层会将过会企业批量上市。

股东减持受约束

在此次改革的征求意见中,对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改革新股配售方式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对上市企业大股东的减持约束,成为对此前股东减持套现增加压力的一剂“猛药”。

股东在上市后疯狂减持套现,一直是中国股市一大特点,也是受到中小投资者诟病的一大顽疾。不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企业上市后,不专注于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减持,将创业板变为“创富板”。市场统计数据显示,仅今年以来,创业板公司股东减持金额就超过140亿元。

私募基金仙童投资董事长张晓君对记者表示,不解决股东减持套现问题,就将长期让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利益不对等,将对股市形成长期压制,只有限制不合理的减持才能防止投资者逐步逃离资本市场。

对此,新的改革征求意见中对此提出了四个限制。第一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和相关董事、高管,在所持限售股解禁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能低于发行价;第二是公司上市后半年内,如果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9 低于发行价,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第三是大股东要提出上市后五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第四是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

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资深研究员黄学军认为,让持股5%以上股东明确转让股票意愿,就会涉及股东减持原因、该股东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这对投资者来说理论上提供了信息对称的条件。

监管执法对造假变脸说不

由于此前中国股市屡次曝出绿大地、万福生科(300268,股吧)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上市等丑闻,因此投资者强烈希望监管层在市场监管上再出重拳,对造假、变脸的企业说不,给股市减压。

记者看到,在此次改革征求意见稿中,“抽查”“调查”“稽查”等词语屡次出现,证监会明确表示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并提出九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北京一位从事上市公司财务咨询的人士表示,从今年以来排队等待上市企业的自查情况看,监管层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已经得到体现。记者发现,去年四季度,最多时有近900家企业排队IPO。今年以来,已有260多家企业由于财务状况和业绩变化,自行撤回上市申请。

在此次改革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表示,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机构将被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同时,在发审会前,中国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责履职情况进行抽查。证监会还强调,将强化发行监管与稽查部门的联动机制。

对此,上海一家大型国企财务公司投资部负责人表示,造假者未来将很难造假,就算是暂时逃避监管,一旦被查出也将遭受灭顶之灾。“监管部门应将这一严打态势长期化,并对已经上市的公司增强监管力度。”

期待新一轮发行体制改革终结IPO暂停历史

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证监会7日晚间公布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争议巨大的新股发行节奏问题在其中得到明确回应。证监会拟不再根据市场行 10 情调控股票发行时点,企业通过审核后即拿到批文,并可在12个月内自主选择发行上市时间。这标志着IPO改革向市场化迈出了关键一步。

一个企业发行上市发多少量、定价多少、什么时候发行,本应由市场各方力量博弈来决定。但在A股市场,各种复杂的因素使得这一市场机制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更多的是靠监管层的行政力量来调控。

这种对发行节奏和发行批文的严格控制,导致投资者很容易将市场的涨跌与监管机构联系在一起,使监管机构背负了过多的责任和舆论压力,承受了不可承受之重。

让市场来决定发行节奏是还原股票市场的本质。放开对发行批文的节奏控制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然会综合考虑市场行情、资金面、公司质地和实际需求等各因素决定启动时机以及发行价格。

这样市场化的发行机制既可以把能够承受的融资规模和发行价格交由市场来决定,也可以让监管机构放下本不该由他承担、并且也很难完成的节奏管理责任。监管机构也就不会再受困于是否应该中止或重新启动IPO的压力。

有观点担心发行节奏市场化后,大量IPO发行可能会导致供给过多,对市场形成冲击。实际上,供给的增加将会促使投资者审慎甄别和评估待上市企业,得不到投资者认可的企业将难以完成发行,同时也会促使发行人和券商在市场需求不足时选择降低发行价格、缩减发行规模,甚至选择暂停发行以等待市场好转,市场的融资量会根据需求情况进行调整。

历史上,A股市场IPO数次暂停,但均未能收到救市的效果。在成熟市场,市场低迷时,新股发行自然停滞,这是市场自发选择的结果。不过,若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必须有多方面的配套措施,比如定价约束等。

此次改革之后,市场各方的约束力量将进一步加强,有望形成真正的博弈。在市场低迷时,可能会出现发行失败;在市场高涨时,可能会出现大量新股上市。

秉承这样的理念,新股发行节奏将可以真正实现市场化,人为暂停IPO的历史也有望随之终结。

财务核查风暴渐近尾声 IPO重启箭在弦上

新华网上海6月8日电 证监会7日宣布,IPO(首次公开发行)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工作全面结束。最新数据显示,在财务核查风暴的威慑之下,268家拟上市企业折戟自查,上市梦断。

与此同时,随着对拟上市企业的财务专项核查渐近尾声,加之证监会公布了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市场对IPO重启的预期也逐渐增强。

财务自查全面收官 三成拟上市企业“掉队”

去年年底,证监会突击发布《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并启动了对拟IPO公司的财务专项核查,意在疏导巨大的IPO“堰塞湖”。

5月31日是IPO财务专项检查自查报告延期提交的最终截止日,截至当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专项自查工作已全部完成。

据证监会统计,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证监会共收到106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的申请,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为28家、50家、28家。加上3月31日前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162家企业,自财务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以来,共有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

此外,在3月31日前中止审查的107家企业中,共有12家提交了自查报告,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为3家、6家、3家,加上之前提交自查报告的610家企业,共有622家IPO排队企业选择继续等待,较财务专项核查开始前的891家下降了三成,“史上最严IPO财务核查”可谓成效显著。

7日,证监会发言人透露,首批30家企业的抽查工作基本完成,证监会已在第二批递交自查报告的12家企业中抽出10家进行现场检查。

缓兵之计难奏效 大限前再现撤单潮

值得一提的是,大多数撤单企业选择“临阵脱逃”。在3月31日前中止审查的107家企业中,有75家在最后一周撤回IPO申请材料。

分析人士指出,上周出现撤单潮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业绩确实不过关,延期也不能使之“起死回生”;二是证监会打击违规上市公司的力度日趋增大,震慑作用明显;三是第二批上交自查报告的企业被抽查的比例较高,许多企业不愿“冒险”。

首先,财务自查的要求十分严格,许多公司在经过权衡之后,认为自身在短期内无法整改到满足自查要求的程度。

一家券商投行总部总经理坦陈,“很多财务或其他方面有问题的企业曾以‘中止审查’来拖延时间,但现在靠‘拖’是肯定不行了。”

其次,近期证监会加重了对造假上市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对心存侥幸的拟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震慑作用明显。

沪上某基金公司合规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对于信息披露和财务真实性的监管越来越严格,这也是一些企业申请撤销IPO材料的原因。“提高财务审查和信息披露的标准,对进行财务欺诈的、在等待IPO过程中及上市后业绩‘变脸’的企业是一种震慑。”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市场研究总监桂浩明认为,“撤单潮”还与监管层严厉查处问题企业的保荐机构有关。万福生科(300268,股吧)案中,其中介机构平安证券和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均遭重罚,相关责任人也被剥夺从业资格;甚至连一些还未上市的造假企业的保荐机构,如南京证券和民生证券也受到了不小的惩罚。“直接查处中介机构,对业界的威慑作用是十分强烈的。面对威力如此巨大的‘杀威棒’,出现‘撤单潮’也是顺理成章的。”

最后,根据证监会之前安排,在延期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中,将有10家被抽查。而4月份以来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屈指可数,因此被抽中概率极大。

“如此高的比例也是让许多撤单企业望而生畏的重要原因。”一位投行人士告诉记者,“因此,有瑕疵的项目只好主动撤单。”

重启时点渐近

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1日征求意见结束后,监管部门将对方案进行修改并正式发布。此后,已完成审核进程、并符合新的发行改革方案内容要求的在审企业,就具备了给予核准批文的条件。

与此同时,按目前证监会检查小组的工作节奏,市场普遍预计IPO在审企业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将于6月下旬全面结束。随着财务核查风暴日近尾声,提交IPO申请材料的企业日益增多。证监会最新数据显示,自4月证监会重新接受IPO申请以来,主板及中小板的排队企业增加了41家,创业板的排队企业增加了18家。

银泰证券资深投资顾问郑虹认为,IPO申请数量的增加,反映出拟上市企业和中介机构对IPO重启预期的增强。因此,“企业参与市场的热情和保荐机构承销的热情均在升温。”

多位市场人士均认为,种种迹象表明,新股恢复发行已渐行渐近。(全文完)

第16篇:新股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问答(上海)

新股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问答

2016-01-05

一、网上发行业务问答

1.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取消了投资者在申购委托时应全额缴纳申购资金的规定,明确了投资者应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缴纳申购款的要求及相关业务流程。

二是明确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情形的,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其最近一次放弃认购次日起的180日(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三是要求投资者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四是明确了由于投资者资金不足放弃认购的中签新股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2.本次修改后,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持有市值要求、市值计算规则及证券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是否发生了变化?

答:未发生变化。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持有市值是指,以投资者为单位计算的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债券、基金、ETF、LOF等产品不计算市值,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正常、冻结、挂失、融资融券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均计算市值。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融资融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可以直接申购新股。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3.新股网上发行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答:新股网上发行的具体流程如下:

(1)T-1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刊登网上发行公告。

(2)T日,投资者可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投资者根据可申购额度进行新股申购;当日配号,并发送配号结果数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0条安排网上网下新股发行数量回拨的,应在T日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交易所。

(3)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形成中签结果,上交所于当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原T+1日申购资金验资环节取消。

(4)T+2日,主承销商公布发行价格及中签结果,投资者也可以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中签结果。中签的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5)T+3日15:00前,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其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16:00,中国结算对认购资金进行交收处理,将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

(6)T+4日,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给发行人,公布网上发行结果。

4.投资者在T日变更指定交易的,是否可以在变更指定交易后的证券营业部查询申购额度数据,是否可以正常申购新股?

答: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投资者持有市值数据发给上交所,上交所将据此计算投资者可申购额度数据,并于T-1日晚间发送至客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

对于在T日变更指定交易后申购新股的投资者,在T-1日晚间可以在原有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查询新股申购额度数据,如证券公司未办理市值数据迁移,则投资者T日在变更指定交易后的证券营业部内查询不到新股申购数据,也无法正常参与新股申购。

根据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T+3日前(含T+3日)不得为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申报撤销指定交易。同时,建议有意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T日不要变更指定交易。

5.投资者中签后出现新股认购资金不足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投资者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将被视为放弃认购。放弃认购的新股将不被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如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放弃认购情形的,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6.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导致投资者新股认购被确认无效认购的,是否计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情形?

答:这种情形不计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情形。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7.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以及无效认购的新股如何处理?

答: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和无效认购的新股都将不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对于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新股,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应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8.关于“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但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情形的,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规定,应如何理解?

答: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连续12个月”是指任意连续的12个月,滚动计算;放弃认购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

例如:由于投资者A在2014年11月19日日终资金账户无足额资金,其当日应缴款的三只新股认购资金均不足,其结算参与人在2014年11月20日为其申报三次放弃认购。该投资者从次日(2014年11月21日)起进入限制申购名单并持续180个自然日至2015年5月19日。直至2015年5月20日起,该投资者方可正常进行新股申购。

在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一旦该投资者再次发生放弃认购,如2015年8月12日其结算参与人为其申报了一次放弃认购,则由于其在连续12个月内有4次放弃认购,从2015年8月13日起该投资者将再次进入限制申购名单并持续180个自然日。

9.投资者怎么查询自己是否被列入限制申购新股名单?

答: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但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情形的,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如投资者按照规定被列入限制申购新股名单,投资者再次申购新股时,该次申购将被确认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可在日终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被确认无效申购的具体原因。

10.投资者同一天中签上海市场多只新股,且出现认购资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如何分配多只新股的未到位资金?

答:对于这种情形,由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自行协商处理。结算参与人可与投资者提前约定处理方式并签署有关协议,一旦出现这种情形,结算参与人可根据事先约定,合理分配投资者申购多只新股的未到位资金。

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在2000万股以下(含2000万股)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有何特别规定?

答:对于公开发行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二、网下发行业务问答

1.本次业务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取消了网下投资者应于申购日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网下投资者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缴纳认购资金的要求及相关业务流程;

二是明确了新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为同一日,网下发行申购时间为T日9:30至15:00;

三是明确了对于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不再安排网下发行。

2.本次修改后,网下投资者参加初步询价的持有市值要求是怎样的?

答: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参与该次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

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适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3.网下新股发行的具体流程?

答:网下新股发行的具体流程如下:

(1)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主承销商公布招股意向书及初步询价公告。

(2)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10:00前,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录入初步询价参数,并确认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参与资格。

(3)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对象报价。同一个网下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报价。

(4)T-3日,初步询价截至。

(5)T-2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

(6)T-1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刊登网下发行公告;主承销商剔除不得参与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并于15:00前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确认。

(7)T日,网下投资者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8)T+1日,主承销商上传初步配售结果。网下投资者查询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原T+1日会计师事务所申购资金验资环节取消。

(9)T+2日,主承销商公告初步配售结果,网下投资者据此在当日16:00前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0)T+3日14:00前,主承销商将最终确定配售结果上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11)T+4日,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划入发行人账户。

(12)网下发行完成后,主承销商应向市场公告网下配售结果

4.获配的网下投资者何时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获配的网下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或未从备案的银行账户划付资金,如何处理?

答:T+2日16:00前,获配的网下投资者须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如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或未从备案的银行账户划付资金,其相应的获配股份视为无效认购,不登记至网下投资者证券账户,并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5.网下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网下投资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其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划付资金。

二是网下投资者必须将认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

三是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付款凭证备注信息(如股票代码、证券账户等信息)需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见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指南)。

第17篇: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存在问题、解决方案、前景

论新股发行现状、问题对及改革取向

我国证券市场从1990到现在,已经发展了20余年,而作为关键性的发行制度,也经历过不少重大基础性和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纵观现行发行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为了进一步健全机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更大发展。经过对股票发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我将针对新股发行现状及问题提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意见:

一.发行决定权高度集中于宏观监管当局 股票发行的决定仍是过度集中在宏观监管者手中,证券监管部门,既是监管者又是执行者,一旦出现问题,责任难以追究。

二.股票发行承担过多政策性职能

我们的监管者不止考虑一家公司是否达到上市门槛,还要考虑这家公司的股票上市后对大盘会带来什么影响。于是,发行上市在中国股市一直有着一种特殊的功能:调节股指高低。发行股票成了股市宏观调控手段,结果由于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股民的依赖性就越来越大,行情不好的时候,股民怨声载道,等着政策救市。

三.询价问题

现行的发行办法, 其初衷是通过规范化的推介询价程序, 由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使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到定价过程中来, 以期减少发行定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四.申购问题

发行过程中有违公平原则,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由于发行分为战略配售、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三部分, 而个人投资者只能参与网上申购, 相对机构投资者来说, 其中签的比例就低了不少, 导致明显的不公,客观上还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现在, 虽然战略配售事实上已经停了下来, 但机构仍然占据了进行网下申购的优势。如果说网下申购是与询价配套一种做法的话, 那么在询价基本上不起作用的情况下, 继续这样做就没有必要了。否则,维护市场三公原则、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可以提出一下几点方法及对策,来避免此类问题发生。

1.证券会可以进行改革,类似公司中的三权分立。设立监管部和审查部。各司其职,互相监督与制约,这样才能有利于股票的合理发行及其后续正常发展。

2.落实股票发行“三公”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①落实公开原则,防止出现各种证券欺诈行为。

②落实公平原则,保障投资者的平等参与机会。

③落实公正原则,禁止利用特权和优势获利。

3.推进证券市场的开放化,市场化也是证券的长期方向。作为市场资源调节的重要工具,必然要接受市场的冲击与调整。而这又必须联系到发行制度这个根本问题,注册制发行制就具有市场优化的功能,因为它是让所以投资决定哪家公司能够留在证券市场。

4.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

5.在新股发行制度中对大机构进行某些限制,向中小投资者进行利益倾斜。由于部分拥有大量资金的机构在成功申购大量新股后, 往往会迅速提高首日涨幅, 吸引中小投资者的进入, 然后抛出,这使机构投资者获得大量收益,而对中小投资者不利。所以有必要对这种成功申购大量新股的特大机构设定一些限制, 比如持有期的限制, 这样可以减轻新股首日大幅上涨而其后逐步下跌的局面,使机构投资者的获利减少, 向中小投资者利益倾斜。

6.其他方面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强化保荐人的职责,在保荐企业时不能只上报材料, 保荐人还需说明去过企业次数, 企业接待人查阅账目的内容,生产车间实地调查情况等等, 并要求保荐机构强化内控, 内部首先要把关。保荐机构是保荐工作中主要的负责机构,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既是一个整体, 又有相对独立的职责。保荐机构要检查保荐人是不是按要求保荐企业,保荐机构内部要有保荐负责人。通过以上手段,让保荐人真正负起保荐责任,不断提升保荐水平。

总的来说,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也是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和证券市场发展历史决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的断发

展,内在的要求发行制度随之改革。而注册制遵循的是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发行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其立足点是基于信息充分公开, 建立投资者自行作出决策选择的机制。我国也需要正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并在未来要进一步地减少窗口指导频度。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就是要逐步强化市场的约束机制, 进一步减少乃至消除行政力量对选择证券发行人的干预, 最终实现证券发行审核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因此,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股市运行的效率,逐步减少行政干预力度,严格执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股票市场机制建设,保证上市公司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百度文库《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2]蔡奕.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学实证分析——来自31起内幕交易成案的统计分析.证券市场导报,2011,7:4-6

[3]华民.股票市场制度缺陷与未来发展方向.上海证券报,2010,4

第18篇:新股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区别

一、概念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如果公开方式适当, 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非公平, 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注册制主张事后控制。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 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因为自愿上当被认为是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

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二、评价

1、注册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功能发挥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对定价、交易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则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注册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把发行风险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中介机构,把信披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

第19篇:投行在新股发行中的承销业务

浅析投资银行在新股发行中的承销业务

——以宁波港上市为例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在整个经济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而投资银行也迅速发展壮大。投资银行业务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而一级市场的承销也是其最传统的功能,本文仅以宁波港上市情况为例,浅析投资银行在新股发行中的承销业务的开展过程及其作用。

关键词:投行;宁波港;中银国际;上市;承销

1 投资银行承销业务简析

1.1承销的含义

证券承销顾名思义,包含“承接”和“销售”两个过程,投资银行首先从发行者手中以一定的价格买进证券,然后通过自己的销售网络再把它销给广大投资者。投资银行在证券承销中起着桥梁的作用,把发行者和投资者的目标很好地结合起来。通过投资银行,发行者实现了融资的目的,投资者也实现了获得投资机会的目的,同时,投资银行也通过在承销过程中收取佣金和获取利差来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

1.2承销业务的种类

按承销证券的类别可以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承销,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承销,外国政府发行的债券承销,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承销等。

按证券发行方式分为私募发行和公募发行承销。公募发行是指把证券发行给广大社会公众,私募发行是把证券发行给数量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

按承销协议的不同可分为包销、代销。证券代销是指投资银行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投资银行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3承销业务的发展

承销是投资银行的最本源、最核心的业务,是投资银行的一面旗帜,也是投资银行区别于商业银行的最本质特征之一。从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历程来看,投资银行最初的业务是政府债券承销,而后是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承销,再逐渐发展为如今的各种证券经纪、自营、兼并收购、资产管理、风险投资、项目融资、金融工程等业务。总之,投资银行走在一条不断发展和扩张的路上。

2宁波港上市

2.1宁波港公司业务简介

公司主要在宁波-舟山港开展经营活动,此外,本公司在嘉兴港、苏州港太仓港区、温州港、台州港和南京港拥有经营性泊位,形成了以宁波港口为基础、与其他相关港口有机衔接的港口码头网络体系。作为我国最大的码头运营商之一,宁波港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在我国港口行业中居于前位,公司在港口区位、航道水深、岸线资源、陆域依托、腹地经济、发展潜力等方面均具有突出的优势。即使在公司遭受全球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下经营最为

困难的2009年,公司依然实现了收入和利润的稳步增长。

2.2宁波港新股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1.00元;

拟发行规模:不超过25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8.80% ;

每股发行价格:3.7 元/股;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开设A 股股东账户的中国境内自然 人、法人及其他机构;

承销方式:采取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公司拟发行数量为不超过2500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8.80 %,但是发行规模最终确定为20亿股,这也是2009年5月发行制度改革以来继中国北车后第二只主动调整发行规模的新股。金融危机过后,2010年公司的各项业务都已全面恢复。整个1至6月,公司营业收入已达30.77亿元,相当于2009年度营业收入的62.94%;净利润达11.10亿元,相当于2009年度净利润的60.42%。如果按照基于2009年业绩25.18至29.30倍的市盈率发行,为什么宁波港公司和中银国际会“惜售”呢?最好的原因就是他们在确定融资规模时,更加关注自身合理价值的实现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力求实现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而不是为了“圈钱”。这一举措也意味着上市公司成为真正按照市场规律进行操作的主体,做到了既要对投资者负责也要对自身负责,既要兼顾公司的短期利益,又要顾全公司的长期发展。这也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市场负责的表现。

2.3中银国际在宁波港上市中的功能

承销商的作用一般包括:与发行人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编制向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组织承销团;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 承担承销团发行股票的管理;协助发行人申办有关法律方面的手续;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包销未能售出的股票;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和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等等。

作为宁波港上市的主承销商的中银国际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该公司股票。在宁波港整个发行过程中,中银国际是自始自终相随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总量为200,000万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区间为人民币3.18元/股-3.70元/股(含上限和下限);未被申购的股票由中银国际包买,再向广大的市场投资者发售,完整了整个发行过程;在此过程中,中银国际代理宁波港各种上市相关的公告和申明。

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宁波港的发行规模有了确定的保障,而中银国际在确定余额包销以前也是经过深思熟虑,考虑各种因素后、觉得极有可能实现的情况下承诺的,自己也可以获得佣金和股票差价。相比于包销和代销,余额包销在目前情况下似乎已成行规。包销,承销商承担的风险太大,尤其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但是如果市场活跃,则可以赚取大量差价;代

销,承销商则是比较谨慎的,风险小,但是失去赚取大量差价的机会。余额包销似乎就是刚好综合了两者有点的综合体,受到越来越多承销商的青睐。

3总结

在发行人整个的发行股票的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说是一体的。他们在共同的大目标下实现自己的小利益,一荣俱荣。但是在我国股票市场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风险也是不定的,发行人和承销商的这种利益链条会不牢不可破呢?

其实在新股发行改革来,先是引发了两个新现象:一是新股上市首日涨幅收窄,二是新股开始出现破发。这直接约束了炒新者和打新者的行为。由于监管部门不再干预新股定价,由于新股破发在当时仍属于小概率事件,也由于询价机构均分配售新股,因此询价机构有动机与发行人、承销商联手做高新股价格。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第二阶段改革完善了网下询价机构配售机制,加大了单个机构的询价责任,加之二级市场进入调整期,单个机构巨额、深度被套的情况不断出现,风险由炒新、打新者传递到了询价机构身上。原本看似牢不可破的发行人、承销商、询价机构利益链条,在现实面前会不会崩裂目前还说不清楚。

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我国股票市场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这些利益相关者总会找到一个合适的位置,各就各位!

参考文献

[1] 黄仁杰.投资银行在企业债券承销中的作用[J].中国金融学院经研所,1998, (01)

[2] 魏权宏.中国投资银行发展研究[J].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5

[3] 赵璐璐.核准制下我国投资银行IPO承销风险管理[J].青岛大学经济学院,2003(18)

第20篇: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

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

一、单选题(以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应在(

)个月内发行证券。

A.1

B.3

C.6

D.12

[答案] C

[解析]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2.发审委会议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表决时,同意票数达到(

)票为通过。

A.3

B.5

C.7

D.9

[答案] B

[解析]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并且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3.内核是指(

)的内核小组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的法律和政策障碍以及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质量的行为。

A.证券交易所

B.中国证监会

C.保荐人

D.发审委

[答案] C

4.内核小组通常由(

)名专业人士组成,这些人员要保持稳定性和独立性。

A.5~10

B.5~15

C.8~15

D.8~10

[答案] C

[解析] 内核小组通常由8~15名专业人士组成,这些人员要保持稳定性和独立性;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通常为内核小组的成员。此外,内核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法律、财务的专业人员。

5.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由(

)执行。

A.证券交易所

B.中国证监会

C.保荐人

D.中国证券业协会

[答案] D

6.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3

B.5

C.10

D.15

[答案] B

[解析] 申请文件是上市公司为发行新股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发行申请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7.中国证监会在初审时应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

)的意见。

A.国家科学委员会和国家商务部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国家科学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D.国家计划委员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案] B

[解析] 在我国,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8.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适用(

)。

A.特别程序

B.特殊程序

C.一般程序

D.普通程序

[答案] D

9.中国证监会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

)审核。

A.财政部

B.国资委

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D.发审委

[答案] D

10.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

)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

A.不记名投票

B.记名投票

C.举手表决

D.否决制表决

[答案] B

11.发审委会议对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

)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A.3

B.5

C.7

D.10

[答案] B

12.在特别程序中,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

)名。

A.5

B.7

C.9

D.11

[答案] A

13.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适用______。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______票为通过。(

)

A.特别程序;5

B.特别程序;3

C.一般程序;5

D.一般程序;3

[答案] B

[解析]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上市公司股票申请,分为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

14.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

)。

A.30 13

B.40个工作13

C.60 H

D.3个月

[答案] D

[解析]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15.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

)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年

[答案] B

二、多选题(以下备选项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符合题目要求)

1.依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关于核准发行,下列叙述正确的有(

)。

A.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B.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C.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D.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答案] ABC

[解析]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2.关于保荐人内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内核是指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内核小组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以及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质量的行为

B.内核小组通常由8~15名专业人士组成,这些人员要保持稳定性和独立性

C.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通常为内核小组的成员,内核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法律、财务的专业人员

D.为了做好内核工作,保荐人(主承销商)必须建立和健全以尽职调查为基础的发行申请文件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健全尽职调查工作流程,明确调查要点;形成调查报告;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体系;建立和完善内核工作会议程序和规则

[答案] ABCD

3.为了做好内核工作,保荐人(主承销商),必须(

)。

A.建立和健全以尽职调查为基础的发行申请文件的质量控制体系

B.建立和健全尽职调查工作流程,明确调查目的

C.形成调查报告

D.建立和完善内核工作会议程序和规则

[答案] ACD

[解析] 为了做好内核工作,保荐人(主承销商)必须建立和健全以尽职调查为基础的发行申请文件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健全尽职调查工作流程,明确调查要点;形成调查报告;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体系;建立和完善内核工作会议程序和规则。

4.关于文件审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要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大致相同

B.发行申请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C.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D.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在初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将就发行人的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答案] ABCD

5.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适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主要特点是(

)。

A.中国证监会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审委审核。发审委在审核时将重点关注一些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是否影响公司发行上市作出独立判断

B.发审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

C.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根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投票情况,可将审核意见分为不同的类型

D.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答案] ABC

6.一般程序中,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B.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C.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D.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

[答案] ABCD

7.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适用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的主要特点是(

)。

A.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B.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C.发审委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审核程序与首发大致相同

D.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4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4票为未通过

[答案] ABC

8.依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

B.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C.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D.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答案] ABCD

三、判断题(正确的用A表示,错误的用B表示)

1.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时,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

[答案] B

[解析] 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适用特别程序。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2.内核是指主承销商的内核小组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以及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质量的行为。(

)

[答案] A

3.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要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不同。(

)

[答案] B

[解析]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要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大致相同。

4.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不需要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

[答案] B

[解析] 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5.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

)

[答案] A

6.发审委会议对股票公开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3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

[答案] B

[解析] 发审委会议对股票公开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7.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

[答案] A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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