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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29 15:03:52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律援助制度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

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司法鉴定援助范围

1.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因不法侵害或意外伤害需司法鉴定维护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低收入人群、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因不法伤害或因工致残需司法鉴定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因见义勇为行为需司法鉴定主张民事权益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代为提出申请的范围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诉。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三、公民申诉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7.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8.经济困难证明;

9.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10.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法律援助申请审查

11.司法鉴定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五、援助标准和援助数量

12.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对象可以在正常收费标准以下,收取少量费用或者免收全部费用。

13.司法鉴定机构每年至少办理2件司法鉴定援助案件。

本制度如与上级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规为准。

推荐第2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论述中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贯彻落实这一要求,需加强法律援助“五要素五保障”建设,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

以宗旨要素为核心强化观念保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努力做到在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使法律援助工作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坚持群众利益至上,满腔热情地做好服务困难群众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好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传递党和政府的温暖。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拓宽民意沟通渠道,把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作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着力点,把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作为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切入点,有效发挥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确保法律援助各项工作措施更加符合社会实际、体现人民群众意愿。

以制度要素为基础强化规范保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建设是基础。应着眼于建立层次清晰、体系完备、内容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认真总结《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经验,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借鉴国外法律援助有益做法,推动通过国家立法明确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管理、范围与标准、经费保障、组织实施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等关键问题,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工作协作机制,健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司各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不断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大规章制度执行力度,实现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理业务、靠制度管理工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科学化奠定基础。

以质量要素为根本强化标准保障。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实现案件质量标准化,对于推进法律援助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间法律援助发展差距具有重要意义。应加强服务标准化建设,严格遵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执业规范、服务标准的要求,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根据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等不同群体的特点和案件类型,推出专项服务措施;改进案件指派工作,结合法律援助人员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合理指派人员,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综合采用旁听庭审、办案跟踪、受援人回访等行政评查和专业评估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监管,加强投诉处理工作,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以设施要素为重点强化便利保障。以设施便利化为重点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可及性,是加强便民服务的必然要求。应继续建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深入开展便民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改善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完善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建设,打造一(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方便城乡居民就近获取法律信息、申请法律援助。做好“12348”法律服务热线升级改造工作,保持热线畅通,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疑释惑。加大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服务中的应用,优化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逐步推行网上申请、审批、指派,实现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覆盖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站点,提高服务效率。

以素质要素为重心强化队伍保障。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关键要有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的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坚定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学习,努力掌握履行职责需要的经济、政治、法律、科技、社会和国际等各方面知识,提高依法执业能力;时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站稳群众立场,把握群众工作规律,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做事,保持清正廉洁。应加大队伍培训力度,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力量配备,选派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到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服务,加快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满足这些地区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推荐第3篇:法律援助制度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内容摘要: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从1994年初步建立到逐步建立到逐步走向成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法律援助在弥补有偿法律机制的内在缺陷,维护贫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的作用。

法律援助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行为,是法治社会要求现代国家必须承担的国家责任。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法律援助方面的立法仍然很不完备,在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实践中仍存在诸多期待解决的问题,如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不健全,性质不明确,法律援助活动的经费得不到保障,律师、公正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义务没有明确的、规范的规定,法律援助与法律审判工作的关系缺失规范和协调等。法律援助发展的实践越来越表明,立法的不完备和不成熟正日益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法律援助进一步深入发展的主要障碍。

为了保障法律援助这一新兴法律制度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必须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法,确立法律援助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最终使公民的法律援助权利得到法律上的可靠保障,真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关键词法律援助迅速发展政府责任实践问题完善立法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较晚。1994年初,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并在北京、广州、上海、郑州、武汉等地开展了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全面推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1996年12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担负着社会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1997年5月,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经民政部批准成立。此后,司法部就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工作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发布了多个联合通知。为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序开展,全国大多数地方都制定和颁布了有关法律援助的地方法规,如2000年4月21日,重庆市政府颁发了第一个省级地方性的法律援助规章《重庆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1999年4月3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个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规《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并予2003年9月1日施行,这一全国统一施行的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从制度创立进入到了加快发展的历史时期。

随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越来越广泛的实施,法律援助业务范围也扩展到了刑事、民事、行政、公证、非诉讼和法律咨询等。除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人员提供一定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外,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一些社会团体、法学院校的法律援助自愿者,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和指导下参与了具体的法律援助工

作。截至2003年6月底,全国已建法律援助机构2642个,县区级地方已成立2139个,占应建数的83%。全国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8899名,近50%有律师资格。

1、椐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3年6月,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解答法律咨询641余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约80余万件,有近97万余人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法律援助能够使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到实现。如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减免其法律服务费用。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与司法行政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建立联系,介绍老年人事业进展和老年人事业状况,及时了解老年人关于法律援助的需求信息,认真解答老年人询问,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问题,是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于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对残疾进行法律援助,

1、2参见新华网北京2003年7月31日电,编辑记者,邱红杰、田雨。是法律援助的日常业务,我国逐步建立起以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以委托或指定的律师事物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为骨干s,以志愿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使残疾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在维护贫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等方面的重大作用,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中国公民的肯定。

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提供援

助,保障公民的各项法定权利不受侵害,是一个法制国家的义务,也是政府的责任,这是各法制国家一致公认的。就中国而言,从法理上讲,既然国家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这一原则的具体实施。从政治学上说,政权意义上的国家是权利义务的集合体,享有管理国家事物的一切权利,同时负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义务。从法律关系上讲,国家或行使国家职能的政府与符合条件的受援人之间具有一种当然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国家负有保障本国公民平等的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方面的义务,而经济困难,不能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则享有经过申请获得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的权利。国家与特定公民之间的这一法律关系是国家作为一个合理统治者的前提条件和法律依据。当然,法律援助职能不可能由政府来具体实施,只能由政府所设立的相关职能部门来组织实施。根据法律援助的管理职能在各政府部门中的分工,各级政府所属司法行政机关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承担法律援助职能的组织管理工作。因此可以说,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是政府法律援助职能所由附诸实现的组织形式,或者说,是政府法律援助责任的具体承担者。这就形成了政府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一种特定法律关系——援权法律援助机构行使法律援助的政府职能的关系。据此就决定了各级政府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1、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利要求所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履行政府对公民的法律援助责任,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代表政府对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为批准设立的法律

援助机构行使法律援助的组织、管理、监督、实施等职能提供必须的经费,以保障公民的法律援助权利得到真正实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利从政府财政预算中得到行使法律援助职能所必须的开支。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迅速发展,制度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但在法律援助的的工作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的影响和制约法律援助制度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且大多数是法律援助机构乃至司法机关都不能解决的实际问题。

首先,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不健全,性质不统一。

任何一项独立职能的实施,都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是法律援助职能得以有效实施的组织保证。由于法律援助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要适应法院诉讼活动的需要,在某种意义上讲是诉讼机制中控、辩、审“三足鼎立”之一足,因而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从总体上讲应该与法院的设置相适应。也就是说,我国应该在绝大多数设置人民法院的县级及其以上建立相对应的法律援助机构。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截止到2001年4月30日,全国已经建立正式批准的法律援助机构2006个,其中,国家级法律援助中心1个,与32个高级人民法院对应的法律援助机构32个为100%,

推荐第4篇:司法所法律援助制度

司法所法律援助制度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住所在本地或者事由发生在本地;

(2)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 (3)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性事件无能力支付或者无能力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前款所称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2、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由法院指定刑事辩护的被告人。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7、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三)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的有关材料;

3、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本人以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法律援助实施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接待人员初审;

3、同意申请 不同意申请;

4、(填写《申请表》) (提供法律咨询);

5、“中心”主任审批;

6、批准 不批准;

7、(通知申请人);

8、通知申请人 通知承办人;

9、结案归档。

推荐第5篇: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

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

香港法律援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另一类是当值律师服务。

法律援助署专门负责为具有合理依据提出诉讼或进行抗辩的人士提供代表律师,以进行民事或刑事诉讼,确保他们不会因无经济能力而无法提出诉讼或进行抗辩,经费由政府拨款。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包括: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刑事法律援助计划、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主要针对一般的民事案件,包括家事及婚姻纠纷、人身伤害申索、劳资纠纷等。申请人须通过“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经济审查是审查申请人财务资源是否超过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确实需要法律援助。案情审查是指申请人提供所有有关个案的材料,证明自己具有合理的申索或抗辩理由,使署长相信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有关个案或抗辩有合理的胜诉机会。

刑事法律援助计划,主要针对各类刑事案件,涵盖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诉庭、上诉庭及终审法院聆讯案件。申请人也须通过经济审查,满足与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相同的财务资源准则。但是,如果署长认为,为了司法公正而给予刑事诉讼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是合宜的,即使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财务资源限额,署长仍可运用酌情权批准申请。在香港,大部分刑事被告人常因罪行严重且可能被判处重刑而获得法律援助。如谋杀罪名成立的上诉案件,不论被告人是否有理由上诉,香港法律规定必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有些刑事案件,不必经过经济状况审查也可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主要针对财务状况既不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又不符合刑事法律援助计划的人群,包括伤亡索偿案件、医务、牙科、法律专业人员因疏忽造成损失提出的索偿诉讼等,案件索偿额必须超过6万元。申请人也须经过经济审查、案情审查。申请法律援助辅助计划,需要交纳一定的申请费,接受援助时还需提供中期分担费。如诉讼成功,获得赔偿,除支付法律援助署代付的诉讼费用外,还需按赔偿额的15%提取法律援助辅助基金。但如果以虚假陈述骗取法律援助,申请人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外,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当值律师服务由香港特区政府资助,本港法律专业人士独立管理,主要提供四项服务:当值律师计划、免费法律咨询计划、电话法律咨询计划、酷刑声请计划。

当值律师计划,是指当值律师轮流在各裁判法庭为犯有拒捕、贩毒等9项罪名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在被告人第一次聆讯前会见被告人,为被告人申请保释,对所控之罪提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

免费法律咨询计划是指由律师晚间分别在9个政务处接待市民,为实际面对法律问题的市民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及指导。

电话法律咨询计划是指通过电话为市民提供多条法律知识录音声带,每段录音是有关法律项目的一个粗略介绍。电话法律咨询计划是一个24小时自动系统,共有超过70条录音声带,主要为粤语、普通话、英语。

酷刑声请计划主要为那些依据“酷刑公约”条文第3条向入境事务处作出声请的人士提供法律辅助。

文章来源: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第6篇: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探索

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探索:初崭尖角,任重道远

----山东省滨州市法律援助制度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客观存在的情况

调查内容:滨州市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情况、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

调查形式:问卷调查、搜集资料

调查时间:2012年8月2号至2012年8月16号

调查人员:XXX

一、导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进城的农民工越来越多,随之产生的侵权问题日益严重。而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大力普及人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法律维权。但是由于文化水平、经济条件等诸多因素阻碍了人们的法律维权之路。在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感召下我国各地开始进行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进程,为有困难的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力求真正的为人民服务,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真实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建议,作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调查项目组成员,我于2012年8月对山东省滨州市各主要街区进行了为期14天的调查。通过此次调查,我对该区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状况有了较为深入的掌握。现仅对其中的法律援助问题进行专项报告。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通过调查我了解到2012年5月25日-26日,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于荣双率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考核组一行4人来滨州市检查指导工作,就滨州市2011年度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案件质量、经费保障以及便民服务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组首先听取了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情况汇报,实地查看了市中心办公用房、办公设备配置和工作开展情况,对如何加大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争取力度、规范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及法律援助案件归档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检查考核组先后来到博兴县、邹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利用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和抽查卷宗等方式,检查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质量,办案经费落实、办案补贴发放、设立临街落地接待窗口以及法律援助绿卡和便民服务手册发放等情况,查看了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案件登记台账、发放办案补贴的有关凭证以及来电来访登记等情况。 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于荣双在检查考核期间,对滨州市的法律援助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表示,滨州市法律援助整体工作大有起色,虽然目前业务经费不足,但能克服重重困难,努力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扩大宣传,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工作,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法律援助工作品牌,营造了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他指出,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拓展业务领域,丰富维权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办理的案件也非常典型,并坚持利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即减少了受援人的开支和诉累,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尤其回访受援人制度,做法创新,树立了法律援助的良好形象。这从侧面反映了滨州市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此外我还了解到目前滨州市各县区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与妇联、残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联合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站。按照“法律援助下乡村、进社区”的要求,各县区还依托司法所在乡镇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村居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目前,邹平、滨城、阳

信等县区在乡镇全部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方便了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去年,法律援助部门把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工作的重点,积极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针对农村存在的由于村委班子调整、占地开发、城市拆迁等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宅基地的使用等纠纷,法律援助部门积极开展针对“三农问题”的法律咨询和诉前纠纷的调处,并主动送法下乡,将大量的矛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既维护了农民利益,又促进了基层的稳定。 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开展帮“农民工讨薪”活动,在“讨薪”过程中本着经济高效的原则,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尽量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降低受理条件,迅速办理。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上门咨询的农民工150余人,来电咨询300余人次,涉及金额50余万元。先后受理农民工援助案件14件,涉及金额30余万元。通过非诉讼方式追回欠薪25万元,通过诉讼方式追得5万余元。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引起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重视。他们及时做好未成年人的刑事辩护,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引导挽救工作,使当事人真正能够认罪、悔罪、迷途知返。去年,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承办未成年人援助案件65件。据了解,随着滨州市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剧,老年人法律援助需求日益增长。为此,2011年9月27日,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以加大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主题,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月”活动。活动期间将加大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增强老年人的维权意识和全社会的责任意识。另外,积极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进社区、进农村宣传活动,认真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等单位工作人员深入到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人集中的地方,通过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收案的形式,把法律援助服务送到老年人身边。

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现有工作人员7名。先后荣获“全省残疾人维权先进集体”、“全省老年人维权工作先进单位”、“2009年度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该中心坚持“应援尽援、有一助一”的工作理念,努力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在全市所有乡镇(办)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村居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站,打造“十分钟法律援助服务圈”。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进万家”活动,发放1万余张法律援助绿卡,方便群众申请。注重服务质量,以受援人满意为标准。一年来,该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9余件,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三、结论与建议

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是政府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对于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信息汇总结果提出的建议如下:一要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切实落实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制度;二要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配合,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三要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参考文献:鲁中网讯

滨州日报

齐鲁晚报

《滨州市法律援助制度建设通知》

推荐第7篇:法律援助信访调处制度

法律援助、信访调处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向中心法律援助窗口提出,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会员证或其他能证明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二)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

(三)要求代理参加仲裁、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3、法律援助窗口对收到的法律援助申请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如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

4、法律援助窗口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会法律援助条件者,由经领导批准同意后立案,并通知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工作人员有承办法律援助义务,对法律援助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6、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谋取当事人的利益,不得担任劳动争议案件企业行政方的委托代理人。

7、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当说服其放弃,否则有权拒绝代理。

信访调处制度

一、登记。凡职工来信、来访、来电,均应填写《信访登记表》 。

二、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作出处理。对突发性事件采取果断措施迅速解决。

四、对职工求助或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依法及时协调处理解决;对职工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做好思想疏导教育工作。

五、对来电、来访人不愿公开工作单位和姓名的,要为反映人保密,防止出现打击报复事件。

六、接受来电来访应做到热情、文明用语、耐心倾听、详细记录、字迹清楚、解答恰当。凡即时答复处理的,要在记录本上写明答复处理情况;

七、处理。对受理的信访事项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法律政策咨询、工会帮扶业务询问,由工作人员即时 解答。

2.对涉及劳动者权益问题的投诉,由主任指定专人负责调 研核查,通过转办、交办或直接办理予以处理。

3.对重大疑难信访事案进行专题研判,通过工会组织间的 联动维权和社会各界的资源利用,及时协调处理。

4.对具有典型意义的信访事项,通过“主席接待日”、“领导包案负责制”等重点部署,妥善处理。

5.对重要信访信息,以“要情反映”等方式及时报告。

八、即时可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场答复信访人;有办理过程的信访事项,应在办结后即时告知信访人处理结果;

推荐第8篇:法律援助制度范本专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今年年初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提出,建立和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九五”期间到2010年的主要奋斗目标之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刚刚颁布的《律师法》第六章也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司法部决定把贯彻“两法”、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司法行政系统1996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继续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理论研究的同时,推广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的试点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根据今年一月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有关精神,报请当地党政领导同意,并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机构,制定本地区未来五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有条件的中等以上城市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报请当地党政领导同意,尽快建立起为本地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参考有关地方的试点办法(见附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迅速开展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当前,应重点围绕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已颁布的《律师法》41条规定的服务范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本地区的新闻媒介,结合宣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已颁布的《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宣传、介绍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意义,使更多的干部和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随时掌握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及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已经成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有关业务机构可直接与中心筹备组联系(联系电话:64662685)。

附件:广州、上海、武汉、北京四地区有关法律援助的工作制度(仅供参考) 附件一:

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竭尽律师的社会义务,保障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享有律师服务的权利,更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民主与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由政府组织律师服务机构,专门为本市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又无力负担聘请律师费用的公民,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社会保障措施,是为人民群众排难解纷、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一种法律救济方法。

其内容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指导;

(二)代拟、修改法律文书;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或担任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三条 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广州市司法局领导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制订法律援助工作规章、工作标准、规范以及拟定推行法律援助制度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派律师办理各项法律援助事务;

(三)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和相关业务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

(五)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宣传、交流活动;

(六)负责统一管理法律援助案件资料;

(七)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八)负责法律援助基金的使用、管理;

(九)承办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各项法律援助事务,不受非法干涉。非经审查同意,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不得以法律援助名义开展律师业务或进行业务宣传活动。

第六条 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章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在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的适用标准上一律平等,保障申请人平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第七条 凡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人员均可向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第八条 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必须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已经立案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有理由证明其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确需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且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确有胜诉或实现可能;

(二)申请人经证明其确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律师聘请费用(具体标准由法律援助中心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下列案件和情况不属法律援助范围:

(一)因侵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等引起的涉及人身权利损害赔偿案件;

(二)标的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纠纷;

(三)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需聘请律师处理的案件;

(四)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向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章。申请人填写确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户籍证明、申请人经济和居住状况证明;

(二)申请人未满18岁或是无行为能力者,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街道、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申请人及直属亲属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与申请援助事项有关的案情材料;

(五)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每递交一份申请表应预缴登记费30元,如果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则在该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失败或无正当理由退出申请的,登记费不予退还。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人均不得以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名义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立案编号、申请类别、申请人姓名、代理人姓名、收到日期、承办人、资格审裁意见、审批人、结案方式等。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中心对收到的法律援助申请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应视情况派员作实地调查,按规定制作调查笔录,认真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回避;申请人亦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申请事项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该申请事项的。

第十六条 下列案件和情况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批准,可不经审查程序直接予以法律援助:

(一)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托育费、抚恤金;

(三)法律援助中心有充分理由认为:

1.该案件不予援助会给社会秩序造成混乱、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并可能助长类似案件发生的;

2.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完善有现实和紧迫意义的;

3.其他有特殊情况需提供法律援助的。

(四)市政府和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的。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之法律援助条件者,由主任签发《法律援助通知书》;

(二)经济上虽有困难,但仍有部分支付能力的,经申请人同意,可以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参照律师收费标准减低收费;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援助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法律援助中心在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正式处理以前,可以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凡在广州地区注册的执业律师均有义务承办法律援助事务。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中心设《法律援助律师登记名簿》。凡广州地区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均可登记,该名簿上应载明该律师自愿承办案件的类型、件数及时间要求等,并在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上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安排。

该登记律师因特殊情况要求更改或注销登记的,须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同意。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中心执业律师的工作量每季度编制法律援助计划,并根据申请人申请先后按计划依序对申请人予以法律援助,但申请人案情紧急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未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批准,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所指定的法律援助业务。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中心可依法为申请人向有关司法、仲裁机关申请减免诉讼或仲裁费用。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终止或拒绝后,承办人应按规定将结案报告整理归档。结案报告应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和各类法律援助文书及申请人对法律援助的评价等。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每年向广州地区律师机构征收一定数额的款项;

(三)司法行政机关的临时或专项资助;

(四)海内外人士及社会各界赞助、捐赠的款项;

(五)其他款项(包括前述款项的利息)。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基金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举办律师义务咨询等其他法律援助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基金应开立帐户,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接受主管机关财务管理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援助、撤销援助资格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司法局申请复查。受理复查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作出决定。复查材料应立卷归档,复查决定存入原法律援助案卷一份。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申请人以欺诈或讹骗方式获得援助的,或申请人不依照本办法及其与法律援助中心之约定予以必要合作的,法律援助中心有权撤销或中止其受助资格,申请人得自行缴足律师费,并视情节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建议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司法局。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试行。

附件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计划(暂行)

第一条 法律援助是指法律工作者对需要法律服务而又无力支付费用的公民,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社会法制保障制度。

第二条 浦东新区法律援助机构由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浦东新区所属律师事务所组成。上述单位的律师和有关人员均为参加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浦东新区法律援助计划由浦东新区司法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法律援助对象:

1.浦东新区的社会孤老残幼、社会困难户等城镇帮困对象;

2.浦东新区的农村贫困户、五保户等农村扶贫对象。

第五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

1.法律咨询;

2.刑事辩护;

3.民事代理(但经法律援助后使申请人有较大财产收益的除外);

4.刑事辩护和民事诉讼以一审为限,但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认为确有上诉理由、需继续提供第二审法律援助的,不在此限。

第六条 “中心”主要职责:

1.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

2.根据本计划规定的对象和范围,接受法律援助申请;

3.向律师事务所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4.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到“中心”值班接待;

5.检查督促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

6.定期向参加法律援助的全体律师通报法律援助情况和“中心”运作情况。

第七条 浦东新区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心”指派,每年至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一件。

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以下证件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浦东新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上海市社会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或”上海市帮困粮油供应卡”或“浦东新区农村贫困户救济金领取证”。

3.案件资料和其它有关需要法律援助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需填写由“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书经“中心”确认后,由“中心”制作《法律援助通知书》,分别发给申请人和有关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实施具体手续由律师事务所同申请人办理。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完成以后,申请人应在律师事务所持有的《法律援助通知书》上签名盖章,并由律师事务所将《法律援助通知书》及时交“中心”归档。

第十三条 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实施浦东新区法律援助计划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人员的情况,“中心”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将律师参加法律援助的数量和质量列入当年律师职业道德考核内容,对其中法律援助社会效益显著的律师报请司法局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直接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经“中心”认可,补办申请手续后,可以作为“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六条 浦东新区所属律师事务所及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本计划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援助具体办法并交“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中心”开设法律援助热线电话,接受社会法律咨询。

第十八条 本计划由浦东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三:

武汉市律师法律援助办法

(1995年5月5日武汉市律师协会常务事务会通过)

一、为更好地履行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给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武汉市律师协会设立法律援助制度,根据本办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法律援助制度分两级实施,各律师事务所相应制定本所法律援助办法,鼓励律师义务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三、在武汉地区涉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公民,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支付律师费用的困难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得到法律援助。

1.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2.请求给付赡养、抚育、扶养费的;

3.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的;

4.其他权益纠纷,确属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的。

四、律师职责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主张权利应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经济困难的有关证明。

五、法律援助的方式为,律师减、免费为当事人提供代理,由市律协或各律师事务所对承办律给予适当工作补偿。

六、法律援助基金来源:

1.市律协每年度会费划拨百分之十;

2.作为援助资金的捐赠和其它收入;

3.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援助资金。

七、市律协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是:

1.审议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2.监督法律援助基金的使用;

3.检查督办律师受理的法律援助事务。

八、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在本届理事中选任十一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任期与本届理事任期相同。

九、委员会根据法律援助申请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审议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有效,经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通过援助决定。市律协办公室负责法律援助日常工作。

十、法律援助的申请:

1.律师在了解到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用时,应告知可申请法律援助。

2.当事人向受理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律师事务所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先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向市律协提交申请法律援助报告。

3.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案由、承办律师姓名、当事人身份情况及经济状况,案情简介和对案件胜诉可能性的评价理由,按规定应收费的金额,给予减、免费法律援助的意见。

4.经审议后,市律协办公室将给予或不给予援助的决定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并转交承办律师存入案卷归档。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事项的,由律师事务所领取援助金额交付承办律师。

5.各律师事务所自主决定的法律援助事项,按本所规定办理,并报市律协备案。

一、各律师事务所对市律协交办的以及当事人直接求助的法律援助事项,均应指定律师承办。对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本办法由武汉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完善与发展,实现国家法律的平等与公正性,对经济困难的公民进行法律援助,使基金会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基金会宗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精神。

第三条 本基金会是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律师专项基金及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资金,对经济困难又急需法律援助的公民进行资助,并表彰奖励积极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个人,最终实现本基金会完结的非盈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四条 本基金会实行民主管理,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理事会职权:

1.制定、通过和修改章程。

2.听取、审议本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3.决定聘任和解聘理事。

4.推选常务理事、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

5.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6.决定或批准重大财务支出项目及基金的发放。

7.决定或批准标的较大财产的购置。

8.决定基金的清算小组的组成及清算方案。

9.决定或批准基金会工作人员薪金及办公费用的开支计划。

10.决定本基金的其它重大方针、政策、规划和项目。

常务理事会为本基金会事务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职权:

1.监督章程的实施。

2.监督基金会的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年度预算、决算。

3.监督、检查基金会的工作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4.决定日常基金的发放。

5.决定基金会日常的各项开支。

6.决定基金会工作人员、会计的任免及福利待遇。

7.向理事会推荐会长、副会长人选,理事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设定事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或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本基金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民主推选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本基金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任免。其它工作人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秘书长为本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及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七条 基金会会长职责如下:

1.对外代表基金会。

2.召开并主持理事会。

3.贯彻实施理事会的决定。

4.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基金会副会长辅助会长开展工作。

基金会秘书长职责如下:

1.全面主持并领导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2.召开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3.贯彻实施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4.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基金会副秘书长辅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 本会可聘请特别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基金来源:

1.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

2.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3.基金的衍息与增值。

4.其它。

第十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人民银行北京支行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其它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二条 根据章程本基金会将制定基金发放办法及其它规章制度。由全体理事会决定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和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基金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6年06月03日 实施日期:1996年06月03日

(中央法规)

推荐第9篇:美国法律援助制度介绍

美国法律援助制度考察

司法部研究室孙建 发布时间:2010-08-2614:48:54

一、美国法律援助体系的概况

美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主要由特点不同、各自独立动作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和民事法律援助体系组成。刑事法律援助体系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出资、政府设立的公共辩护人机构(Public Defender Office)负责实施,是作为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而设立的,也是作为刑事司法审判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要件存在的。在美国,有一个全国性公共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NLADA,the national Legal Aid & Defender Aociations)负责法律援助标准的制定,公共辩护人的培训,举办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专题研讨会,向公共辩护人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支持。而民事法律援助体系则是通过一个政府设立美国法律服务公司(the US Legal Service Corporation)资助资金、由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和私人律师提供服务来具体实施的。

美国的刑事法律援助主要是通过公共辩护人体系实施的。公共辩护人是受雇政府(包括联邦、州和县政府)的律师,服务于政府专门设立的公共辩护人办公室,向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实际上,也有部分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是由获得政府专项法律援助资助的非营利机构设立的。由于美国存在联邦和州两个法律体系,相应的公共辩护人体系也存在联邦和州两个体系。联邦层次的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联邦政府动作的公立机构,一种是授受政府资助的公司类型的机构。联邦公共辩护人可以获得与美国国家律师(U.S.Attorney,政府政府律师一的种,担任涉及违反联邦法律的案件的检察官)大体相应的薪水。由于薪水较高,因此吸引了高水平的律师加盟联邦公共辩护人队伍。联邦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是和美国国家律师办公室对应按照司法辖区设立的,一个司法区只有一个公共辩护人办公室,只有一个公共辩护人,其他人员称为公共辩护人助理。在州层面,公共辩护人制度各州有所不同。有些地区公共辩护人服务于与法庭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法庭的指定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从法庭得到酬金;也有一些地区公共辩护人就是接受政府公共资金的特定私立公司的律师。公共辩护人的待遇在各州、县有所差异,某些地区待遇较差,工作量很重,因此律师办案水平难以得到保证。

除了公共辩护人体系之外,在一些州和地方还存在私人律师模式和合同制模式。私人律师模式是指法庭为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指定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由政府向私人律师支付报酬。合同制模式采用政府与私人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的方式,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就总体而言,公共辩护人模式占据主要地位,在大城市和发达地区主要是设立公共辩护人机构,聘用专职辩护人办理刑事法律援助。部分经济不发达和人口分散的地区采用私人律师或者合同制模式实施法律援助。

民事法律援助主要由通过一个政府设立美国法律服务公司(the US Legal Service Corporation)来组织实施。实际上,民事法律援助是由不同类型的组织具体实施的,美国法律服务公司只负责确定民事法律援助项目,并代表美国联邦政府管理民事法律援助资金,向确定的民事法律援助项目和得到项目的合格机构给予经费资助。私立或者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和私人律师事务所,通过竞争从法律服务公司争取项目资金,从而向贫困人口和低收入阶层提供法律援助。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一般为非营利机构,通常情况下仅靠法律服务公司的拨款远远不能满足其正常运作的需要。因此多数民间法律援助机构还要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也有一些民间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从州、县政府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不接受法律服务公司的拨款,因为法律服务的项目经费管理十分苛刻,有种种限制。民间法律援助机构通常有自己的董事会,向出资人负责,定期向出资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在美国,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有各种各样的类型,面向特定的人群提供法律援助。比如面向儿童或者妇女的,面向老年人的,面向残疾人的,面向某一有色人种的,面向移民的。实际上,这些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与美国国家的政治生态是密切相关的,是与社会当中存在的各种不同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相伴相生的,与各种利益集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美国经常听到这样一名话: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利益集团。因此每个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只要遇到法律问题,也可以找到不同的民间组织或者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直接或者间接运作不同的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向其所代表的社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除此之外,美国法律院校的法律援助“诊所”项目也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成为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色之一。目前美国大多数法学院都开设法律援助“诊所”项目,法律援助“诊所”项目实际上与美国法学院的教育模式相关的。从法学院教育模式的角度看,法律援助“诊所”项目是引导法学院学生接触法律实践、养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也就是“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最初产生于20世纪初,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得到了长足发展。当时美国社会正处于种族歧视矛盾激化和越南战争期间,社会矛盾的激化使得许多处于社会底层的穷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他们需要诉讼但是又请不起律师。在这一背景下,一些法学院学生开始自发地帮助穷人办理各种诉讼。但是由于他们缺乏足够的实践技能方面的训练,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有律师经验的教师的指导。另一方面,法学院是否该为学生提供未来执业做准备也成为了法学界思考的一个问题。在这一情况下,一些法学院借鉴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医学院学生的经验,引入了所谓的诊所教育模式。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法学院的学生在法律援助“诊所”教师(多数为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使学生掌握办理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了解执业律师应遵循的规则,逐步养成职业道德。参加法律援助“诊所”项目的学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诊所”项目教师的指导下,可以出庭代理当事人。

二、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由来

美国最早的法律援助组织出现于1876年的纽约。当时,一个德国移民组织“德国人社团”在纽约一个德裔穷困执业律师和威斯康星前州长的帮助下,成立了一个为德裔穷困移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雇佣律师兼职为德裔移民服务。之后芝加哥成立了一个叫“公正局”类似机构,不分国籍、种族、肤色、性别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帮助。到1916已年经有37个城市相继成立了4I个法律援助组织。根据可查的资料,当年由其中的39个法律援助组织处理的案件近12万件,其中30个规模较大的组织运行费用大约I8万美元。当时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大致可以分为六类:民间社团、社会福利机构的分支部门、具有政府职能的公共机构、律师协会、法学院诊所、公共或志愿辩护人组织,但是主要是由民间社团和社会福利机构发起,公共机构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只占极小一部分。这些法律援助机构主要分布在1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诸如纽约、费城、旧金山等。1923年,由各地23个法律援助机构联合发起成立了美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律援助组织---“全美法律援助组织联合会”(NALAO,the National Aociation of Legal Aid Organization),之后又成立了“全美法律援助协会”(NLAA, the national Legal Aid Aociation)。“全美法律援助协会”的主要职责制定法律援助标准,包括法律援助组织的组成、工作人员聘任、办公场所、服务范围等等,提供执业建议、不同城市法律援助案件的协作、召开年度会议、负责出版有关出版物、开展法律援助理论研究等。“全美法律援助协会”由一个董事会负责,其中包括1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1名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官和7名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代表。

从制度发展沿革看,美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1853年,印地安纳最高法院在WeBB诉BairD一案中确认,一个被指控犯罪的经济贫困人有获得以公共资金针对付费用的律师辩护的权利。但是当时这种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并非宪法或者法律的规定,而被认为是基于“一个文明社会的原则”。法院判决认为,“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任何公民面临生活或者自由的危险时,不能仅仅因为他太贫穷以至于不能负担这样的帮助,就被剥夺律师辩护的权利。”“对这种情况坐视不管并且进行审判,法院不可能期待自己受到尊重。这样情况下,贫穷人获得保护,对于被告、法庭和公众来讲,应被认为是必要的责任”。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州最高法院确认了公民有获得免费的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

从联邦层次来看,直到193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在一份判决中确认任何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都要有律师为其辩护。之后获得律师辩护权有了进一步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规定任何可能被判处一年的人都要有律师为其辩护;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规定任何可能被判处30天的人都要有律师为其辩护。但是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并非意味着政府提供免费的律师辩护,真正的刑事法律援助开始于1963年。在这一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获得律师辩护帮助的权利”解释为:“当被告人无力聘请律师时,州政府要有公共资金为其提供辩护律师”,这样才明确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明确了资金来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才逐步确立下来。

如前所述,美国民事法律援助最早开始于1876年,当时纽约德国移民协会建立了一个保护德国移民的组织,给穷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但是早期的民事法律援助只是律师自愿的道义行为,只存在一些大城市。由于在美国民事法律并不是一项宪法性权利,美国宪法和联邦最高法院对民事审判没有象对刑事审判那样规定穷人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因此民事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制度较晚才确立下来。直到1964年约翰逊政府发起“向贫困宣战”的运动,联邦政府才第一次为民事法律援助提供资金。之后在不同的总统执政时期,美国的民事法律援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尼克松当政时期的1971年,提出组建美国法律服务公司。1974年,《法律服务公司法》通过,法律服务公司正式设立。1975年法律服务公司得到政府拨款,按照各州贫困人口数向各州分配法律援助资金,正式运作。根据《法律服务公司法》,法律服务公司是一个非官方、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行使两方面的职能,一是经费管理,管理民事法律援助经费,二是对接受其资助的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对它们运用法律服务公司拨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事法律援助涉及较多的家庭、住房、雇工、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的案件,包括离婚、儿童监护和抚养、虐待儿童或配偶,对儿童未尽监护责任,要求给予卫生保健、给付工资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

三、关于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粗浅认识

纵观法律援助体系,刑事法律援助与民事法律援助是两个不同的体系。笔者认为,不妨把美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名之为“包揽型”法律援助,把美国的民事法律援助名之为“资助型”法律援助。就美国刑事法律援助而言,从资金上讲,政府承担全部费用,设立公共辩护人办公室,雇用公共辩护人,承担刑事辩护案件的全部费用;从责任角度看,美国把刑事法律援助当作政府的责任,刑事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刑事法律援助是作为保障公正司法和保障人权的必不可少措施或者环节而存在的。就民事法律援助而言,从资金上讲,政府仅仅通过法律服务公司向民间法律援助机构资助项目费用,并未成立专门的公立机构具体实施法律援助,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从责任角度看,民事法律援助还不是完全的“政府行为”,不是国家或政府必须担负的责任。民事法律援助是作为“向贫困宣战”的措施而创立的。美国的法律援助可谓是“重刑轻民”。美国之所以形成了这样的法律援助体制与其人权观念、法治观念和政治生态是密切关联的。

法律“诊所”项目也是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色之一。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诊所”项目成为了法学院教育模式与法律职业技能要求对接的桥梁。法律“诊所”项目与法律“诊所”教育实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美国的法律援助实践来看,法律“诊所”项目已经成为法律援助的一支重要力量,而法律“诊所”教育借鉴医生培养的模式,使得学生获得了从事法律职业必不可少的实践技能,同时也培养了公益意识、职业道德。我国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以来,法学教育要不要与统一司法考试相衔接,法学教育如何改革,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美国“诊所”教育也许能为我们提供一些思考和启发。

(原载于《中国司法》2007年第7期)

美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作者:吕迪 发布时间:2011-04-2215:41:30

法律援助制度是英美国家在司法活动中创设的,为保护贫困者的法律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免费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社会救助,目前许多国家都已普遍采用。

美国法律援助发展史

1876年,纽约设立了美国第一个法律援助协会。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法律援助制度已成为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法律援助最早是从纽约律师的慈善行为开始的。律师们认为要保证实质上的司法公正,保证国家法律制度的良好运行,穷人和富人一样需要平等的法律保护,不保护穷人的利益不行。

到了20世纪中叶,美国出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援助组织,一种是法律援助“自愿者”委员会,另一种是由律师事务所直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其特点是所需费用很低,费用通常由律师协会承担。这一阶段强调通过法律援助,揭示穷人的法律问题,唤起社会对穷人法律需求的关注,法律对穷人也应当是公平和正义的,穷人也应得到法律的公平保护。1910年,美国成立的第一家专门为刑事犯罪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的公共辩护者机构,主要由政府出钱,但进展不快。之后,法律援助与美国的民权运动结合,把法律援助当作推进民权的重要内容,运用诉讼来实行广泛的社会变革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到20世纪六十年代法律援助制度有了巨大发展,政府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的目的发展为实现社会正义,法律援助的内容包括教育服务、雇佣咨询服务、对个人和家庭有关的服务和法律服务。因为这些服务都相互有关联,受到穷人的欢迎。

总之,美国的法律援助可以定性为: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目的,向穷人无偿提供的以法律服务为主的多种服务。

美国法律援助的范围

美国法律援助的范围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即从一开始的个人行为,发展到国家资助的行为。1963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各州要为被告人无偿提供律师辩护。1967年,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规定对刑事案件中的贫穷青少年也应当提供律师辩护,1972年,又将此权利扩大到可能被判处监禁的被告。

1974年,美国又通过“法律服务公司法”规定,由联邦资助对贫困者提供民事法律帮助,包括一部分行政诉讼。具体来说美国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一是所有刑事案件,这其中包括被警察拘留的一般治安案件;二是一部分民事案件,如妇女在家庭中受侵害;三是青少年案件,包括民事和刑事的案件,如儿童起诉父母等;四是一些行政案件,主要是个人起诉政府的福利待遇的案件。实际执行中由于经费的制约,有不少民事案件无力提供法律援助,对受政府资助的法律援助,政府也进行限制,如不得为非治疗性流产提供法律服务,不得组织集团诉讼,不得援助非法移民(家庭暴力除外)等。

法律援助的机构

现在美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分二类。一类是专门的援助机构,属民间组织。这种机构很多,大多得到政府的资助,有的规模很大,如纽约法律援助协会有800多名专职公益律师,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还有一些机构规模不大,只有10多名专职律师,但所从事的法律援助很有特色,如纽约家庭庇护所的妇女法律援助中心为移民妇女的服务,美国妇女基金会以法律援助方式,通过诉讼提高妇女的整体权利等。这类法律援助机构由个人、社会团体设立,政府给予资金,有关人员虽然一定程度上从政府拿钱,但不是政府的雇员,仍是独立的机构,自主地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当然政府通过拨款对法律援助机构有所制约。另一类是私人律师事务所,一般是接到援助要求后,由事务所的行政人员,征求有关律师的意见,有律师愿意承担的,事务所就为此案件提供相关费用,这对律师不是强制的,但律师协会和律师都认为应当为穷人奉献一定时间,提供服务。

美国法律援助的特点之一是成立专门的公益律师组织,承担法律援助任务,而不是将某个案件交给律师,然后支付费用。

经费来源和人员

美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政府拨款是主要的,约占援助机构预算的80%,这其中又分为联邦提供的资金和州提供的资金。共和党里根任总统期间,更多地代表了富人利益,对法律援助经费进行了削减。民主党克林顿上台后,对法律援助资金又做了很大提高。另一方面经费来自组织或个人捐款,同时律师也有奉献,表现为公益律师较私人律师收入要少得多。政府资金主要用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而民事案件主要靠私人经费进行援助。

由于美国法律援助机构形成的多样性,被援助对象的多样性,形成法律援助人员也具有多样性。一是律师(主要是公益律师),二是法学院的学生,三是社会工作者。律师是主体,法学院学生为律师从事辅助性工作,如咨询,收集有关资料等。学生在为律师工作前也要进行必要的培训。社会工作者从事非诉讼的援助事项,如心理治疗,家庭关系的处理等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工作。

关于妇女庇护所

保护贫穷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利,是美国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他们认为,目前社会上存在着性别歧视,妇女急需法律援助,庇护所是保护妇女儿童的一种有效方式。纽约的妇女庇护过程分两段,首先进入第一阶段庇护所,在纽约这样的庇护所共有20家,受害妇女被允许在其中住90—135天,这期间妇女会得到有关人员的法律帮助、服务,另外还提供衣食住行。135天后如果问题没有解决的话,再转入第二阶段庇护所,在纽约这样的庇护所共有5家,允许住6个月,如果还未找到住处还可以延长。这期间庇护所会帮助她们找住房,解决小孩上学、心理治疗、找工作等。他们认为妇女庇护所的数目还远远不够,因为在不少家庭中存在着严重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在寻求法律保护时会受到丈夫的人身伤害,因此非常需要建立家庭庇护所。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对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也缺少认识,往往认为是自己的错。生活在家庭暴力中的青少年也会认为父亲对母亲的暴力行为是正常的夫妻关系,以至今后生活中也这样处理问题,所以妇女和儿童不仅需要法律援助,而且需要多种教育和心理矫正,以使受害妇女和青少年能回归社会,适应社会。

推荐第10篇:法律援助各项制度1

一、咨询接待制度

(一)咨询接待工作原则

1、坚持为群众服务的原则。做到态度热情,平易近人,凡法律服务范围内的问题,做到“有求必应”,“有问必答”。

2、坚持解纷息诉的原则。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多做说服、教育、调解工作,力争使问题及时妥善地得到解决。

3、坚持抑恶扬善,伸张正义的原则。决不为权势和金钱所左右。

(二)咨询接待工作按一听、二看、三问、四析、五答的步骤进行,不允许走过场。

(三)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对上门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抽查。

(四)接待工作坚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依法解答。

(五)对来访咨询者,不得推诿。如咨询事项确不属于援助工作的业务范围,应告之来访者到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六)涉及重大疑难问题,坚持请示汇报,集体研究,然后定期答复。

二、案件申请、审批制度

(一) 接待

1、登记基本情况和简要案情;

2、听取案情介绍和陈述;

3、查阅案件事实材料;

4、区分情况进行法律解答或进行法律援助申请前指导。

(二)告知

1、法律援助概念、援助对象和范围;

2、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及不适用法律援助的情形;

3、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方式:咨询、代书、诉讼、非诉讼等;

4、发放法律援助申请表。

(三)申请

1、申请人在听取咨询解答后,根据自身情况,可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2、据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人对申请表所列项目必须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应证据;

3、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a 身份证、户口证明或暂住证;

b 低保证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残疾证,下岗证,失业证等;

c 案件证据材料;

d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时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四) 初审

1、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填报《法律援助呈报表》,审核申请人个人情况、经济情况和案件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2、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中心负责人审批。

(五)审批

1、对申请人的援助申请,中心业务组在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2、

请被批准的,向申请人签发“批准法律援助通知书”,并安排承办律师

事物所或援助人员;申请未被批准的,向申请人签发“不批准法律援助通知书”,并说明相应理由;

3、接到“不批准法律援助通知书”,对通知书上所述理由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

(六)登记

1、请人凭 “批准法律援助通知书”,与中心办理委托手续,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内勤进行援助案件登记,办理手续交指派律师承办;

2、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规定以及不按法律援助协议的规定予以必要合作,经中心主任批准,承办人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法律援助;

3、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中心有权撤销其受援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三、案件指派制度

1、法律援助中心要认真履行实施和管理两职能,确保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2、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承办或指派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并组织社会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完成法律援助义务。

3、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按分级管理原则确定,即援助中心按行政区域范围对本辖区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援助案件指派。

4、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程序:援助中心接到法院指派函及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副本,开具援助中心(复)函、指派通知书,确定律师事务所并协调律师事物所尽快指派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需要开具会见被告人证明,承办律师依据上述有关手续会见被告,查阅案卷和出庭辩护。

5、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程序:申请人申请被批准后,援助中心开具批准法律援助通知书、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通知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并协调律师事物所尽快指派承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援助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依据上述手续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6、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完毕,援助人员应及时将案卷交援助中心归档,并根据规定领取补贴。

四、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1、建立准入制度。首先参与法律援助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二是独立法人。其次,该组织具有符合提供相应法律服务资质的人员、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固定的场所,即具备向社会贫弱者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条件。第三,章程中有明确该组织法律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条款,以向社会明示组织服务宗旨。根据目前国家对非营利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和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发展现实状况,为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准入方式可采用批准设立制度。

2、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目前,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有几种类型:以工青妇残为主体的社会团体、高等法学院校、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几种组织的特点并不相同,政府对其法律援助活动的管理也应有所区别。同时,在上述各类组织中,一部分需要政府以各种方式予以人力物力资助,另一部分则无需政府资助;一部分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将其向社会或特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作为社会组织内设部门,成为该组织的组成部分,另一部分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将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设立为独立的法人。这种种差别在管理方式上应体现出差异,以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呈多元化,适应社会多元需求。

3、权利义务对等制。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供给不足所产生的压力,从这个角度说政府也是受益人,作为回报,政府在管理中应给予一些鼓励政策,为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的生存尽可能提供有利条件。

五、服务承诺制度

1、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依照条例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2、热忱接待来电、来访的当事人。

3、对法律援助对象材料提交齐全的援助申请,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4、对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到承办案件的律师事物所。

5、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对当事人的隐私保密。

7、不得收取受援人的钱物和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8、对违反以上服务承诺的工作人员和援助律师即时批评指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律援助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六、经费管理制度

(一)中心一切开支均需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

(二)中心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将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用。

(三)经费的使用需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日常开支由经办人填报申报单,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由局计财科审签,后报分管副局长核准。大额开支需报局长批准。

(四)经费的开支需严格履行手续。补贴办案经费应严格审查承办律师送来的案卷材料,达到要求后由其本人签收领款。经办人应认真核实领款人的身份。杜绝冒领、错领现象的发生。日常办公用品的购臵按局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七、案件质量管理办法

1、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员提供符合专业标准的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根据承办案件的需要,尽职尽责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重大、复杂、疑难和敏感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案件汇报制度,组织集体讨论,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对本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2、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制度,确保对直接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能够及时接纳和报审确认,保证每个律师、法律工作者每年办理1起以上的法律援助案件。

3、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接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安排好承办律师,并开展工作。

4、其他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法定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开展工作。

5、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终止该项法律援助活动。

6、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和法律服务机构批办单;

(2)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 (3)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4)接待、会见委托人、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5)答辩书、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6)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公证书、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7)办案质量跟踪卡和结案报告;

(8)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法律援助中心应要求其及时补正。

7、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负责归档保管。

8、法律援助中心采取发放质量跟踪卡、典型案件听庭、回访当事人、结案卷宗材料审查评估、承办案件质量点评等制度对法律援助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督促法律援助人员尽职尽责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了确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对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大疑难案件,与市律协协商,交由相应的专业委员会进行讨论,指导案件办理活动。

9、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使受援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八、办案补贴支付办法

(一)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包括旅差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或采取个案包干补贴;

(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其他直接费用;

(三)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件,按照以下标准包干支付办案补贴:

(一)刑事案件每件3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500元。

(二)属群体上访、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差旅费支出特别多的,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增加补贴。

九、监督制度

一、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包括办案过程中的监督和结案后的监督。

二、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内容包括:

1、执行法律援助办案程序的情况;

2、办理案件的情况;

3、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遵守法律规范,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三、法律援助机构可采取有利于了解掌握援助案件全面真实情况的各种合法监督方式。

办案过程中的监督方式可以为:

1、要求承办人员及时汇报办案的进展情况对特殊案件进行跟踪;

2、向受援人了解情况;

3、法律援助机构派员旁听庭审;

4、其它必要并合法的方式。

案件办结后的监督方式可以为:

1、审查案卷;

2、发放征求意见信函、电话了解或召集座谈会,听取受援人和公、检、法等部门的意见。

四、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台帐,将监督情况及时、如实、全面地予以记录。

五、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地向有关人员指出,提出纠正意见。

六、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十、业务培训制度

一、应加强对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为提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中心应积极与局机关有关科室,协调联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业务培训。

三、中心每年应开展至少一次的法律援助业务培训活动。

四、培训可采取请上级领导、专家授课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经验交流会等形式进行。

五、业务培训工作力戒走形式,应做到准备充分、组织有序、实效明显。

一、人员机构管理制度

一、市法援中心应及时、准确地掌握法援中心编制、人员、经费、硬件建设情况。

二、法援中心应及时将本中心编制、人员、经费、硬件建设情况上报市法援中心,遇有变动,应及时补正。

三、法援中心应积极向领导请示汇报,争取支持,解决办案经费,改善工作环境。

四、法援中心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律援助档案材料应一案一档。

二、中心应及时审查承办律师送来的援助案卷材料。

三、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保管的案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承办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件的案卷材料,中心应集中保管。

四、中心保管的档案应当用国家规范的档案盒装载,整齐规范地臵放于档案柜中。

五、内勤应按规定对档案进行防潮防虫等处理。

六、内勤应按档案法以及其有关规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并及时对档案进行清理,处臵。

第11篇: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制度

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规范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 第四条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并在总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五条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合署办公。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由同级工会委派或者聘任。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聘请:

(一)工会公职律师、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

(二)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

第三章 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劳动争议案件;

(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四)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五)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普及法律知识;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四)参与协商、调解;

(五)仲裁、诉讼代理;

(六)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第九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委托代理法律援助:

(一)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 申请和承办

第十条 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法律服务,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工作证或者有关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工会或者地方工会(含乡镇、街道、开发区等工会)出具的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经本人签字。

第十二条 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参与协商、调解,代理仲裁、诉讼等法律服务,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工会或者工会组织所在地方工会出具的情况证明或说明;

(二)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三)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通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事项,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援助事项,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援助事项结案后,应当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事项结案后,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承办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者中止、终止办理指定事项。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以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名义承办案件。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受援人任何财物。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办案经费。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并依据国家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补助资金,从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中列支,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对困难职工法律援助的补助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工会财务、经审、法律、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12篇: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制度

凤冈县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

上墙资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

1、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可以向凤冈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1)案件发生在凤冈县并且依法由凤冈县司法机关立案或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近亲属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司法机关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无需申请法律援助,由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按照指定辩护程序办理。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1、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经济困难不能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直接申请)

2、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的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指定)

3、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刑事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直接申请)

4、强制医疗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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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制度

1、法律援助联络人员要耐心解答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近亲属咨询事项;

2、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近亲属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援助工作站要及时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

3、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近亲属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援助工作站应当安排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连同相关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在24小时内转至法律援助中心,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供身份和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

4、对违反本制度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标识牌:凤冈县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标识牌样式可以改进、但盾牌心形牵手图不能改动)

第13篇:日本的法律援助制度概况

日本的法律援助制度概况

姜秀元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

日本是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比较早的国家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就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日本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分为民事(包括行政)、刑事两大类。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由民事法律扶助法规定;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在《刑事诉讼法》之中,主要是国选辩护人制度。

一、民事法律援助制度

根据2000年10月制定的《民事法律扶助法》规定,日本法律援助的主管机关为法务省。具体的法律援助事务由“法律扶助协会”负责。该协会是具有独立财团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法律援助事务的机构,并在全国设有59个分支机构(称XX支部)。其主要职能:一是对受援人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二是每年向法务省提交法律援助经费财政预算的报告;三是筹集和管理社会捐助的法律援助基金;四是向律师协会提供需要法律援助律师的信息。

经费来源主要是两个渠道:一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这是经费的主要来源。由协会每年向法务省提出预算,经法务省审查批准后,列入国家财政支出计划(2001年日本政府民事法律援助经费为217500万日元)。二是社会损赠,这部分经费来源较少。

日本的法律援助律师的来源:是采取由律师个人向律师协会自愿申报,经该协会选拔登录才能成为法律援助律师,才能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日本全国经登录的法律援助律师有5000名,这种律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

受援的范围:在日本,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的主要是每月收入在25万日元以下的人员和残废人员,同时也考虑其他实际困难。此外还要看打关司的理由,如果是为了宣传公司的权势,则不在受援范围。只有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项并确有实际困难的,才能适用法律援助制度。不过在日本,人们普遍不愿意打关司,“和为贵”的意识很强,同时也不愿意浪费时间和精力,加之请律师的费用较高,所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并不多。

具体法律援助的程序是:当某一案件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时,先由当事人向“法律扶助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查许可后,由律师协会派出援助律师,再由“法

律扶助协会”按规定付援助律师服务费。在具体操作上,先由“法律扶助协会”垫付律师费和诉讼费,如果受援人胜诉,并在判决书中有胜诉获得的经费,协会就将从其胜诉的经费中扣除垫付的援助费用;如果败诉或者胜诉也没有经费以及确实没有支付能力的,可以得到援助。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根据《日本 宪法》第32条“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的规定,为实现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精神,国民权利的行使和接受审判权利的实现,日本在刑事方面的法律援助主要实行国选辩护人制度。对于国选辩护人所需经费没有一定的限制,即凡是符合受援条件的,政府都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实际需要多少经费政府就拨多少经费。如:日本政府为奥姆真理教主麻原彰晃支付的律师费用已达5亿多日元。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

日本在法律援助制度上的改革,已纳入整个国家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1997年2月17日,日本律师联合会法律扶助改革推进本部对被批准公布的辩联法律扶助制度改革推进本部纲要草案,在听取各律师会的意见后,又对其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日本法律扶助法纲要(草案)》。《纲要》共有九章75条,对法律援助的原则、法律扶助协会的设立和管理、法律援助的业务范围、律师的职责、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法律援助的监督和罚则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个《纲要》即是日本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日本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体现的是基本人权的保障、利于国民权利的行使和司法的公正。为此,《纲要》的第1条规定:“根据保障基本人权的日本国宪法精神,对于因经济原因或者社会原因而不能受到法律适当保护的人进行必要的法律扶助,以利于国民权利的行使和接受审判权利的实现。”为此,日本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充实和发展,国家担负起法律援助事业所需要的主要资金,并动员公共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支援法律援助事业。

(二)机构的设置及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日本设有一个统一管理全国法律援助事务的机构,即“法律扶助协会”。各地区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该机构设立所需要的资本金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和日本律师联合会分担。协会的会长和监事人选,由法务大臣提名和任命。协会的本部和支部都设有“法律扶助运营委员会”、“法律扶助审查委员会”,并在全国8个地区设有“法律扶助地区协议会”。协会

的这些内设机构都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并按照各自的分工开展活动。

在管理体制上,主管机关是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扶助协会独立自主开展业务,不存在管理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政府律师或公务律师。该协会向法务大臣报告工作,接受法务大臣的监督。政府对法律扶助协会进行登记管理。

(三)法律援助的对象及范围方面的改革。改革后的法律援助,其对象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家庭案件、少年案件以及需要律师援助的其他法律事务。这远远大于原来的主要是民事案件的范围。在援助的内容上,包括法律咨询、文书制作、调解谈话、诉讼代理(包括调解、审判、非讼程序)、刑事辩护、少年看护和其他需要律师援助的法律程序的有关法律援助费用。对于经济利益价格在50万日元以下的小额案件,也可以给予法律援助。获得法律援助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援助申请人属于政令规定的、因经济原因难以接受律师法律援助的人和其他特别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二是通过法律援助能够维护援助对象权利的;三是符合法律援助的宗旨的。对于符合上述援助对象范围和要件的,协会负担其申请人的法律咨询费。但承担援助的律师应就法律咨询事先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规定的要件,在法律咨询结束后立即按协会的规定接受支部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适用要件中后两项。

(四)法律援助经费支付方面的改革。其经费的种类分为全部援助经费、部分援助经费和追加援助经费(即决定援助后,因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另需审判费用的,可以再申请追加援助的必要经费)三种。对受援人适用哪一类的援助,由协会的审查委员会根据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标准、案件中涉及的经济利益和协会的有关规则来决定。在诉讼结果受援人获得利益的情况下,根据协会规则的规定,支部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其返回已经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经费。

(五)协会财务管理方面的改革。协会每年需要制作年度事业计划、预算和资金计划,在本事业年度开始前,必须经法务大臣认可。协会每年制作的事业年度财产目录、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表必须在本事业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法务大臣认可。

(作者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司) >2003年

第14篇: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制度

案件指派制度

一、法援中心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案件的统一指派工作,指派应遵循公平、合理、有利受援人的基本原则

二、法援案件优先由法援专职人员具体承办,确需指派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提供援助的,尽可能以轮流的方式指派,确保辖内有义务提供法援服务的人员,合理承担援助义务

三、刑事法援案件应当指派法援专职律师或社会执业律师承办

四、经审查决定提供援助的案件,法援中心应在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指派具体承办人员开展工作

五、人民法院指定的法援案件,法援中心应在收到指定函之日起三日内安排援助人员并函告人民法院

六、同一法律案件的同一受援当事人,可酌情指派l—2名援助人员提供帮助

七、指派通知可直接送达受指派人员,也可送达受指派人员所在单位

八、拒绝援助或未按指派要求履行援助义务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15篇:法律援助流程及制度牌

塔勒德镇法律援助流程

援助对象

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有本本镇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可以向塔勒德镇法律援助站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援助范围

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

(二)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

(四)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七)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九)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十)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十一)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下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站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其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办理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援助程序

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填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法律援助申请表》。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并且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出示其资格证明。

管 辖

(一)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站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和监督;

(二)县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

(三)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申请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如果案件或者事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案件或者事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塔勒德镇律援助站电话:5261148

法律援助站规章制度汇编

塔勒德镇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服务承诺

一、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有问必答

二、免收受援当事人全部费用

三、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援助申请并作出是否提供援助的书面决定,十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业人士提供援助。

四、工作日内提供八小时咨询服务 联系人:屈馥香 唐护民

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处理投诉,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每年回访受援当事人四次以上,回访人数十人以上

七、严把法援案件质量关,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塔勒德镇法律援助站咨询接待制度

一、工作日内应当有专人接待来访,处理来信来电,勤务工作由内勤负责,解答法律咨询由中心律师(或指派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负责,不得随意关门或电话不能。

二、咨询接待由首问人员负责到底,不得互相推诿、搪塞。

三、接待人员:应当讲究文明礼貌,服务热情,态度诚恳,富有同情心,不得使用粗暴的言语及行为。

四、解答法疑问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并一次性告知来访者,确属疑难问题可提交全体律师讨论后择日予以答复。

五、接待来来宜主动做好接待记录备查,注明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及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六、对来访者的疑问原则上当时答复并登记接待效果,确属当时难以答复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来访者。

七、来访者提出的法律事务属法援范围的,应指导其提供法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属法援范围的,应指导来访者请求其他职能部门解决。

八、不得收取来访者的任何费用,亦不得引诱来访者采取诉论行为而为他人介绍法律业务。

九、接待终结,接待人应明确表示欢迎来访者再来。受 援 人 须 知

一、受援人应是本辖区内居民本辖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当事人

二、受援人应按法援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农民工为受援助人的,法援机构免予审查提供帮助

四、受援人对法援机构或援助人员收取财物的行为应拒绝,

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五、法律只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无理要求得不到保护

六、受援人不得要求援助人员采取不正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七、受援人应承担诉讼风险,不得将诉讼风险转嫁法援机构或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或援助人员严得失职除外

八、受援人应听取援助人员的正确意见,否则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受援人承担

九、受援人员行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法援机构将拒绝继续提供援助

十、因政府财政支持有限,法援机构暂不承担鉴定、翻译等费用的垫付义务

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批制度

一、申请法律援助一般应提供书面申请,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二、法援中心统一受理当事人的申请,申请书可由本人提交,也可由代理资格的人提交或由机关、社团、群组等单位转交,直接送达申请书有困难的,可邮寄法援中心

三、提交法律申请书应附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法援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补足材料并做必要的调查,补齐材料之日视为受理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应为本辖区居民或辖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当事人,上级法援机构分派办理的法援案件除外

五、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提供援助,符合援助条件的,在十日内指派具体人员承办;不符合援助案件的制作《不予援助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的权利

六、案件初审由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负责,初审后提出明确

的书面审查意见报中心主任审批,主任审批后由中心统一安排法援工作人员具体承办

七、人民法院指定的法援案件免予审批

八、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本辖区不宜受理的,可及时报请上级法援机构审办 案件指派制度

一、法律援助站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案件的统一指派工作,指派应遵循公平、合理、有利受援人的基本原则

二、法援案件优先由法援专职人员具体承办,确需指派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提供援助的,尽可能以轮流的方式指派,确保辖内有义务提供法援服务的人员,合理承担援助义务

三、刑事法援案件应当指派法援专职律师或社会执业律师承办

四、经审查决定提供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站应在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指派具体承办人员开展工作

五、人民法院指定的法援案件,法律援助站应在收到指定函之日起三日内安排援助人员并函告人民法院

六、同一法律案件的同一受援当事人,可酌情指派l—2名援助人员提供帮助

七、指派通知可直接送达受指派人员,也可送达受指派人员所在单位

八、拒绝援助或未按指派要求履行援助义务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重大援助案件讨论制度

一、下列援助案件应提交讨论后实施援助:

1、受援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以十人为起点)

2、在本辖区或区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重在、疑难、复杂的案件

4、其他有必要讨论的案件

二、案件讨论由法律援助站站长主持,与会人员至少三名以上执业律师(含法援专职律师、应邀的社会执业律师),同时可酌情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到会

三、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人员逐一发表对案件的意见,少数意见服从多数意见,按多数人的意见由法援工作人员的实施援助

四、案件讨论会应做好记录备查,记录应明确各与会人员的意见及讨论结果并装卷归档

五、法律援助站应将讨论结果告之受援当事人,并征询受援人本人的意见,是否愿意接受援助

六、法律援助站酌情支付应付邀与会人员误工补助 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办法

一、法援案件质量管理由本辖区法援机构统一负责

二、法援机构采取追踪、调查、评价等有效措施对援助全过程进行监管

三、办理刑事法案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有会见笔录

2、进行阅卷,有阅卷笔录或复制的证据材料

3、进行必要的调查,有取得的证据材料

4、按时出庭,有当庭发表的辩护词或意见

5、有良好的辩护效果《见法律文书》

6、有完整的卷宗备查

四、办理民行法援案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询问受援当事人

2、必要的受援当事人

3、阅卷或复印案卷材料

4、按时出庭,发表代理意见

5、体现代理效果

6、有完整的卷宗备查

五、办理非诉讼援案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询问当事人

2、调查了解案情

3、提供结案依据(含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等)

4、提供卷宗备查

六、法援机构对案件质量的评估以书面审查为主,个案调查为辅的机动方式;对受援人反映强烈的个案,法援机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七、案件质量评价标准为:优、合格、不合格。对优质的法援案件,法援机构应总结扩广并酌情给予援助人员奖励;对不合格的法援案件,应现令整改,暂扣援助人员补贴,情节严重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八、法援机构对援助案件的质量逐一把关、逐一评价、汇总统计,以年度为限对外公布办案质量相关情况

九、法援机构对案件质量评价应听取受援人的意见,受援人表示满意的,应评价为合格以上等级;受援人不满意或投诉的,应调查核实后再确定等级,并负责做好受援人的安抚工作,以免矛盾升级

十、对相关业务部门或人民群众反映的办案质量问题,法援机构应予重视,待调查核实后函复反映人,以维护法援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制度

一、承办法律援助业务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要求立卷

归档。

二、立卷归档工作由具体承办法援业务的援助人员负责。

三、档案按年度和一卷一号、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援助人员应在援助业务终结后领取办案补贴前立卷归档。

四、诉讼援助卷按以下顺序立卷:

1、卷内目录

2、援助申请书或指定函

3、受援人的身份证明

4、受援人的经济困难证明(免审查除外)

5、援助案件审批文书

6、法律援助决定文书

7、指派通知或函(存根)

8、相关证据材料(含会见笔录)

9、辩护词或代理词

10、出庭通知书

11、法律文书

12、结案报告

五、非诉讼卷(咨询代书除外)按以下顺序归档:

1、卷内目录

2、援助申请书

3、受援人身份证明

4、经济困难证明(免审查除外)

5、审批文件

6、法援决定书

7、指派通知或函

8、相关证据材料(含询问当事人笔录)

9、结案文书(含调解书、裁决书等)

10、结案报告

六、立卷人应用钢笔填写封面及卷内目录并编页码备查,内容要整齐,字迹应工整。

七、凡不符合立卷要求的,法援机构审查后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整理合格后接收档案。

八、法援机构对立卷档案登记造册归入档案室保管备查。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援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援助档案。

二、法援机构本级援助档案应在援助事项终结后三个月内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三、法援机构各法援工作站的援助档案在年度内统一移交法援机构归档保管。

四、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由档案管理人员在档案封面注明。

五、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方便查阅。

六、档案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可以调阅,但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由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七、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经法援机构鉴定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销毁。

八、档案管理人员异动,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妥交接手续。

九、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16篇: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问题

法律援助,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国务院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为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一)民事、行政案件范围。公民就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案件范围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三)河南省、郑州市扩大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1、请求工伤、医疗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的;

2、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3、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5、因拆迁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6、婚姻家庭纠纷;

7、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8、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案件的再审听证。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为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2、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5、申请事项法院已立案并予以司法救助的。

第17篇:法律援助

莒南县法律援助工作视频解说词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向经济困难等其他符合受援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在“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的宗旨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为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法律援助网络覆盖全县 为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县司法局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在县人武部、县残联、县妇联等职能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形成了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在实际法律援助工作中,县司法局注重加强案件质量管理,认真落实案件旁听、案件回访等工作,制定了《莒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回访制度》,与莒南县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下发了《莒南县法律援助案件旁听制度的实施意见》,使法律援助案件无投诉案件发生。

工作中根据相关规定降低援助门槛,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或免除困难经济审查;对于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案件及《低保证》、《残疾证》持有者,简化审查、审批程序,直接进入法律援助程序。

(二)法律援助方便群众 形式多样

为方便群众,县司法局在法院对门设立了沿街法律援助接待站、残疾人法律援助站、青少年维权接待站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室,建立了免费法律咨询台和免费法律图书阅览室,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信箱。还对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者进行了审核登记,建立了电子档案,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

(三)法律援助为弱势必群体撑起一片蓝天

县司法局还注重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了“送法下乡”“妇女权益保护”“残疾人法律宣传月”以及法律援助宣传月等各类法律援助宣传活动,解答有关土地承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职工合法权益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咨询共计4000余人次,发放宣传材料2000余份,现场共受理援助申请案件16起,营造了良好的法律援助宣传氛围。

去年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指派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76起,无任何投诉案件发生。援助工作得到政府、各部门及受援群众的广泛好评和认可,基本满足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在新的社会形势下,莒南县法律援助工作将与时俱进、扎实工作,为困难群众、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法律蓝天。

镜头一:莒南县街道(老人小孩等)、以往法律援助工作的拍摄照片、司法局、法院等。标题出

镜头二:法律援助工作站站牌、各站点站牌、工作指南/说明、工作人员工作情况

镜头三:文件

镜头四:举一例(实际出现的一个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是如何帮助他)----------如果不举例的话,整个视频感觉很苍白,有个例子好点。标题出

镜头五:援助站等援助点、热线电话工作情况、网站公示律师名单等标题出

镜头六:领导讲话

镜头七:以往工作、活动拍摄及成果用数字展示

第18篇:法律援助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现状与对策研究

要: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援助在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中占有突出地位。针对农村法律援助面临人员缺乏、经费不足等问题,提出了采取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拓宽经费筹措渠道等措施。 关键词:农村;法律援助;需求现状;对策

Requirement actuality and countermeasure of legal aid in

the country of china

YANG Cheng-jian1,DEMG Jian-yong2

(1.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 College of Environment & Municipal Engineering, Xi’an, 710055; 2.DONG-Meng build engineering Ltd., Xi’an 710000)

Abstract: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constructing socialist new country.Legal aid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country’s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But there are more problems such as the absence of personnel and outlay should be solved through strengthening personnel with ability training and opening up the way of raising money.Keywords: country; legal aid; requirement actuality; countermeasure

中国人口的大部分生活在农村,“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成为中国社会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很多,可以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角度出发,选取突破口或切人点。中国农民由于自身经济状况欠佳,受教育程度较低,特别是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对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认识十分模糊。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在农村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就显得尤为紧迫,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着诸多难点,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当前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现状

1、农村中的贫困人口多,符夸法律援助的对象多

“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制度,在西方某些国家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于1994年初开蛤试点,199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某些特定当事人免费或减费提供法律服务,以保证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柱会公益性法律制度,由此可见,为了帮助那些无力维护自身利益的社会弱势群体捍卫自己的利益,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建立起了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的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4年中国农村贫困监测公报”显示,截止2004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2610万人,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稳定的农对低收入人口为4977万人。二者相加约7000多万人口,我们可以把这部分人看成是打不起官司的人。当前农村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长期以来积累下来的各种矛盾和不利于农村稳定的各种因素不可避免地要显露出来。如,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失地得不到补偿;经常遭遇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农村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税负减免得不到实现;婚姻家庭瞻养纠纷和家庭暴力事件;土地、贷款等经济合同纠纷;遭受村霸、黑恶势力欺负;乡镇企业劳动安全及侵犯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事件及司法不公、执行难方面的事件等,如果按照每一千人就有一个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来计算,农村每年就有近7万件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因此,从法律援助的对象来看,农村理应成为法律援助的重点。

2、农民缺乏现代法制意识,需要法律援助的支持

首先,封建社会所形成的人冶观念还深深的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封建社会传统思想主张人冶而轻视法治,中国一直有“人冶的传统,表现于农民对法的冷漠和对权力的崇拜。其次,贫困使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合法律能力软弱。贫困的社会现实使农民缺少接受文化教育的物质条件,由于贫困,农民的教育投人很少,加之许多地方没有真正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造成我国广大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小学及其以下文化程度占农村总劳动力的40%;我国占人口23%的文盲半文盲, 有92%在农村。再次,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立法步伐加大,法律修订速度快,很多民众对法的情况不熟悉而导致无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3、农村缺少法律工作者队伍,需要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首先,农村没有直接的司法机构。尽管目前全国乡镇(街道)司法所已达4万 多个,工作人员9万多人。但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村而言,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我国司法机构只设置到县一级,至多是县—级的派出法庭到乡镇,且派出去的法庭大多在人口多、经济发达的乡镇,人口少、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几乎没有。即使是派出法庭也不在农村基层,至少是进驻在乡镇,与农村仍然是脱节的。可以看出,农衬几乎是法律荒漠化,再者,派出法庭向来与地方同级行政机关有密切联系,成为协助乡镇政府工作的机构,这就使法律很难融人村民的生活中去,从而使法律对农村社会生活的影响非常有限。其次,农村中法律工作者队伍素质堪忧。村委会中虽设有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这样的委员,但这些委员绝大多数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其自身的法律素质都是个严重的问题。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中国民间调解自古就是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达到“和之以是非”的目 的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最有力的工具仍是“情理”、“威望”还有一个“利”,这也是人民调解工作所具有的自身特色。但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适用这些传统工具的同时也造成了群众对法律的淡漠。而农村中维护社会治安的联防队员的素 质就更难保证了。

二、构建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对策

构建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对策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层面。但最紧迫的措施集中在2个方面:一是队伍建设,二是经费筹措问题。

1、关于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建设

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大量人才,因此,加强队伍建设是当务之急。

(1)要继续发挥广大律师的作用。全国近12万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力军,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主动投身到农村法律援助事业上来。对做出突出 贡献的律师,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宣传他们的事迹,扩大他们的知名度,在广大律师中形成人人争当法律援助律师的良好氛围。

(2)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实践证明,乡镇司法所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维护了基层的稳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今后应大力加强乡镇司法所的建设。可以采取机构独立编制单列的办法、加强规范化管理、落实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等相关政策,使他们能安心本职工作,为广大农民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帮助。

(3)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指出:“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 助。”在我国,工、青、妇、残联等社会团组织在维护本组织成员和社会成员的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进一步挖掘潜力, 拓宽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对象,弥补法律援助人员缺乏的现状,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4)法律院校的学生应该成为农村法律援助的重要力量。法律院校的大学生对法律实践感兴趣、有热情,急切盼望把所学的理论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所 以这部分人员应该受到重视,他们的潜力现在还远远没有挖掘出来。根据法律院系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实践环节占有重要的地位,设置了较多的实践学时可以加以充分利用。此外,法律院校的教师大多是执业律师,完全可以指导学生的实践活动。再者,各学校对实践教学的投入较高,在资金上是有保证的。

(5)设立法律援助站,搭建法律援助的平台。在村一级单位设立法律援助站,以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民事调解员为骨干,吸收当地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热心法律援助工作的村民参加日常工作,作为联系农民与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桥梁,这样就能真正解决农民有法律需求但不知找谁的窘境。设在农村的法律援助站和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协调工作,从组织上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6)启动“一村一名法律大学生”工程。河北农业大学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为农村培养“留得下,用得上”的人才。实践证明,这种作法获得了成功,可以在全国逐步推广。我们建议在此基础上,启动“一村一名法律大学生”工程,为农村培养急需的法律人才,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法律援助人员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解决法律专业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可谓一举两得。

(7)引导、扶持农民自发成立法律援助组织。允许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农会组织、维权组织,是大势所趋。只要这些农民组织的活动原则不违背宪法和法律,就应当大力扶植。当前,在一些农村地区已经出现了旨在维护自身权益、抵制不合理负担的农民自发性组织,如“农民维权协会”、“减负维权会”等等,其性质实际上就是法律互助组织。我们认为,在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合法程序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农民自发组建自己的法律援助组织。

2、关于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

(1)政府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世界各国大都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而且预算拨款是政府财政保障的唯一形式。在我国,根 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政府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最低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当出现当地政府财政困难不能 保证最低经费拨付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要逐级实行经费扶持政策,按照需要扶持地区的最低经费标准,采取转移支付或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办法给予解决。通过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扶助,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业务经费上有个基本保障标准。

(2)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所谓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是指为了保证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政府根据经济状况为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而设立的一项最基本办案经费保障制度。这里所说的实施法律援助必需的费用开支,主要指实施法律援助个案过程中直接耗费的通讯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证人费、补助费等经费,这是办理一宗法律援助案件最基本耗费的项目或范围,也是最低成本经费的界限。因此,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的目的就在于政府要保证提供实施法律援助的办案经费。

(3)建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为了弥补政府投入的不足,满足更多的贫困者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来源渠道不一,有的是从律师信用基金账目下提取的利息;有的来自受援助的当事人依费用分担原则偿还的部分资金,以及从败诉的对方当事人处追偿的费用;还有的来自某种公用资金、政府的部分罚没款收入等等。专项基金的优点是管理费用低,金融机构往往减收或免收服务费用,政府对这项专项基金往往给予免税等优惠政策。

(4)动员社会力量,拓宽筹资渠道。社会资助是弥补国家财政拨款不足的有效途径。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持续开展法律援助大型公益活动,还可以利用 每年一次的“

12、4”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力。进一步发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大型募捐提供方便。有学者 主张从福利彩票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事业,而且建议国家像设立体育彩票那样设立“法律援助彩票”,来募集社会资金,所获收益全部用于法律援助。我们认为这种建议是可取的。

(5)最大限度地争取和利用国际资源。我国自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来,成功地与有关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美国亚洲基金会等进行了交流与合作,在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得到了支持和帮助。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和拓展合作领域,还可以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支持,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国际友人的帮助。据报道,2005年12月25日,在北京举办的“2006新年相约慈善”大型公益活动现场,北京市慈善协会收到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个人捐款共计1 039.32万元,其中美籍华人李春平先生个人捐款500万元,在北京市慈善协会个人捐款中成为捐款“大户”。因此,争取国际人士的捐款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三、结束语

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也是法治农村的建设进程。为了能够对广大农村中更多的法律援助对象提供他们想要得到的法律援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必须尽快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尤其使队伍和经费筹措体系的建设。使法律真正走进千家万户,为消除社会矛盾,从而为维护我国社会最基层的稳定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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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临颍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

临颍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

为了加快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发展,满足公民进行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的需求,规范法律援助接待室和驻法院法律援助接待室、交警大队法律援助接待室,值班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使用于临颍县区域内,临颍县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法院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室、公安局交警队法律援助值班室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以及带班的行政人员。

二、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带班行政工作人员(下称值班人员)应按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统一规定的值班时间、地点进行值班,并负责为涉法涉诉的来访人员进行免费的解答和指导工作。

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衣着整齐,举止大方,接待用语规范、态度和蔼热情。

四、值班人员应按照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值班顺序(具体时间打印成册下发)。按时到岗。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值班的,须在值班的前一天向法律援助中心请假,由法律援助中心另行安排他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私自调换。

五、值班人员对涉法涉诉的问题,应在弄清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解答对涉及信访和群体性的来访人员,要在坚

1 持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的前提下,以稳定大局为出发点,对于敏感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正确引导。

六、值班人员在接待来访人员时的权利义务:

1、告知来访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疑是免费的;

2、要求来访人员提供真实个人信息。如:户籍或有效身份证、联系电话等,并指导来访人员填写法律援助值班接待来访人员登记表;

3、值班人员接待来访人员时,应填写《法律援助来访咨询登记表》;

4、来访人员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在解答问题时告知其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来访人咨询问题不属于法律范围的指导来访人员到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5、来访人员希望聘请律师的,值班人员应提供本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名册,由来访人员自行选择,值班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不得擅自推荐。

七、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便利,招揽案件自己代理或向来访人员推荐律师。

2、刁难、歧视来访人,推诿、敷衍、无故拖延办理来访事项。

3、丢失、隐匿和擅自损毁来访人的材料。

4、收取来访人的财物。

5、泄露来访人的个人隐私。

6、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缺席等违反工作纪律。

7、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8、不按时交接来访人员登记表。

临颍县法律援助中心 2011年5月1日

第20篇:试法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浅谈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论述中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进一步抓好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结合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调研》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浅谈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取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及职能作用发挥情况

×××县司法局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并以×司发(1999)24号文件要求成立× 1

××县法律援助中心。县编委以×机编(1999)13号文件,同意设立×××县法律援助中心,明确了法律援助中心的职级(股级)和人员编制(×人)问题,解决了法律援助中心的正式立编立户问题,当年,县政府在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解决了两万元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法律援助工作,之后,法律援助经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每年的法律援助工作由县司法局专门以文件进行安排部署、年度进行考评,并对优秀工作者进行奖励,县委、政府分管领导,经常过问法律援助工作,及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县委、政府领导是关心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的。

××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后,全体法律援助工作者,认真开展了法律咨询、代书、民事诉讼代理、非诉讼调解、刑事指定辩护、公证法律援助等工作,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

(一)法律援助组织实施情况

1、咨询和案件办理情况

近三年来,法律援助咨询量在每年800件左右,办案量在每年200件左右、咨询和案件构成主要以农民工讨薪和交通事

故受害人申请援助居多、诉讼案件占全部援助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

2、便民服务开展情况

×××县法律援助中心紧紧围绕有效化解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和服务民生,在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方面的诉求,突出抓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特困企业职工零就业家庭的援助、降低法律援助、受援门槛,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

3、办案主体情况,我县有一个国办律师所和一个私营律师所共××名律师,有××名法律援助工作者,有××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体承办法授案件和法律援助业务、有××名公证员承办法律援助公证业务。我县的法律工作者,基本能够满足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

(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情况

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县司法局纪检干部的直接监督和县纪委、人大的监督、每年的办案质量接受市局检查和县政法委的案件质量评查。没有投诉现象发生,也没有因援助不力引发的上访事件发生。

三、物质保障情况

(一)经费保障情况

1、经费来源及构成:县级财政预算、中央专款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基本能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2、经费使用和监督情况:经费使用严格按照铜仁地区财政局和××地区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地财行(2007)9号文件《××地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办理。严格财经纪律,并接受纪委和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3、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是按×地财行(2007)79号文件发放,待年末中央专项补助金到位后,按办案件数中刑事辩护、民事代理、非诉讼代理、值班补贴的标准进行发放,对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不同办案主体的支付方式都是凭案件卷宗支付。

(二)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县法律援助中心有临街的门面房两间,有专门的接待场所、有专门的便民服务窗口、建立了残疾人无障碍通道、有“12348”法律服务热线、有专用电话一部、有专人值班、有电脑×台、传真机×台、基本能满足工作开展。

四、机构与队伍建设情况

1、法律援助机构情况

全县有一个法律援助中心、有××个法律援助工作站、有×百××个法律援助联系点。遍及全县机关和××个乡镇,做到了全覆盖。

2、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占编×人、实有×人,三人均是××以上文化,业务能力较强,基本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的需要。

五、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情况

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设立法律援助组织及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县司法局于2000年先后以×司发(2000)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文件与县残联成立了残疾人法律法律援助的站,与县总工会成立了县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县妇联成立了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县团委成立了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2013年还与县人事劳动局成立了劳动人事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

六、立法及制度建设情况

制度建设方面:严格执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办理”的“四统一”办案规定,还建立有接待制度、审批制度、内勤工作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制度、督检制度,法律援助工作者“五不准”等制度。

保证了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总之,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针对弱势群体实施的一项“阳光工程”,全体法律援助机构和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一是要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网络、通讯等方式,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和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二是要重视向各级党委政府宣传。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一项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公益事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要通过宣传引起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三是要重视扩大社会全面的宣传,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了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局面,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典型,通过开展“法律援助进万家”、“受援群众大回访”等活动,充分挖掘、树立、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展现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得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四是要面向基层,要使每个一困难群众知道,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撑腰维权,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援助事业才会越来越兴旺。

2014年4月8日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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