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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 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0:58:48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加工小作坊承诺书

朱王堡镇鲜面条、馒头、烤饼等食品加工小作坊安全承诺书 生产单位:

生产产品:

一、加工经营场所有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加工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干净,加工场所内不得放置有毒有害物品、个人生活用品,与生活区应有效隔离。

三、配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存放和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设备使用前和使用后及时清洁,采取有效的防尘防蝇措施和易清洁加盖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四、配备食品及食品原料存放设施,离地离墙达到10cm以上,离取暖、排污管道达到30cm以上。

五、加工制作场所和面机、面案、烤箱等前加贴1.5m以上浅色、易清洁、防火墙裙。

六、至少配备清洗、洗手的防锈、易清洁的两个水池。

七、用于清洗、擦拭面案、隔热等的抹布实行分色(清洗白色、擦拭面案黄色、隔热蓝色)管理,严格分开使用,悬挂使用。

八、盛放(覆盖)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清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九、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工具拿取,做到货款分开。

十、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应索要供货商有效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票据(一票通)、检验(检疫)报告,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

十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

十二、加工制作裱花糕点的应设置独立的裱花间,配备更衣、洗手消毒设施,裱花间地面、墙壁、屋顶应光洁、易清洁,并安装空气、操作台面紫外线消毒灯。

三、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十四、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销售过程中不得配戴饰物。

推荐第2篇:加工贸易生产能力承诺书

承 诺 书

承诺人:

承 诺 企 业: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承诺事项:

本企业具有从事加工贸易生产能力,并依照国家有关加工贸易法律和规定,正常开展()号合同进料加工业务,如果本企业有走私或其他违反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的行为,本企业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人签名:

公章:

日期:

推荐第3篇:承包棉花加工承诺书

承包棉花加工承诺书

我公司成立于1997新丰棉机总汇,是专业制造棉机辅设备,配件加工、棉花生产设备工艺设计、安装、棉花加工等业务。加工技术力量强,棉花经验丰富,加工人员配制合理。从前在阿克苏地区塔棉集团阿瓦提县城厂,阿依巴格厂、恒丰公司场部加工厂、九连加工厂、中棉阿瓦提京棉配送、农一师棉麻公司、十六团加工厂等单位,一直从事棉花加工活动。

现与中棉集团阿瓦提富力棉花加工厂承包棉花加工生产,作如下承诺。

1、我加工方自觉服从对方公司厂方领导,坚持贯彻公司厂方领导的方针政策和一切规章制度,自愿担当加工方的义务和责任,保证顺利完成年度的加工生产任务和质量指标。

2、加工方积极组织人员仔细检修,配加工车间负责人1名(兼电焊),专职电工1名(兼条码机)、设备修理工1名,轧花机维修调试操作工2名,用1月的时间对车间整个生产工艺流水线检修完成。生产加工期间熟练打包工四名,叉车工、推包工2名,每月皮棉加工不少于1500吨。

3、对车间加工人员在开机前进行安全消防知识培训,增强安全伤亡意识,协助厂方消防安全员进行消防安全设备的检查,合理配备齐全的安全消防器材,只要参与加工所有人员进行意外伤保险。

4、所有参与车间加工人员严格控制三丝,异性纤维,不得带入籽棉场里和生产车间,喂花工在工作时尽量控制喂花口的三丝进入。

5、加工生产人员自觉协助好厂方籽棉的堆放保护工作,如遇到刮风下雨天气异常变化要按照厂方领导要求及时保护好籽棉,尽义务做蓬布的加盖工作。

6、承包方生产技术人员要在确保皮棉质量的前提下,稳定设备的运转力,保证产量,做到少缩丝、不破籽,杜绝黑棉、油棉,自觉服从棉检员的要求管理,保持跟棉检员的沟通,及时调试轧花机。

7、车间加工人员爱护厂方的一切财产、财物,不得偷盗、损坏的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8、认真做好卫生工作,车间每班进行打扫,室外天天打扫,把清理垃圾按照厂里的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9、尊敬的中棉集团公司领导、厂方领导,以上几点承诺有不足地方恳请指正,同时提出要求,我方自愿接受更好观点,帮助我方提高发展。

承诺方:阿克苏市新丰棉机总汇

推荐第4篇:食品加工小作坊承诺书

食品加工小作坊承诺书

为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的、竞争有序的食品生产加工市场秩序。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小作坊特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规范生产,认真履行生产者的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负全部责任,承担因本单位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满足生产加工需要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生产食品安全、无毒、无害。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康检查制度,保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三、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食品原辅料、生产加工容器及包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查验登记等制度,严格按照标准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登记和备案制度,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动时,及时做好变更登记。杜绝非法添加及滥用添加剂的行为发生。

四、建立健全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定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五、建立完善不合格食品召回和处理制度,严格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和处理记录,并留存不合格食品处理影像资料备查。

六、配备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机构(人员),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等部门积极做好人员急救和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并立即封存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七、建立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消费者反馈意见,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极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要求,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承诺人(单位)签字或盖章:

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314-3115729

推荐第5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承诺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我公司(厂)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为保证所生产的食品质量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作为公司(厂)的法人代表,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

2、食品加工过程严格、规范,避免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热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3、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决不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4、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5、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

6、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清洁、安全,对食品无污染。

7、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出厂,不销售。

8、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食品出厂前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不超出取证范围。

9、保证本公司(厂)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证明和生产设施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取证后食品质量安全把关措施、手段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水平不低于取证前。

l0、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厂)的巡查、回访、年审、产品质量抽查等各种监督方式,对企业生产和管理工作不断进行改进。

如发生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承诺,本公司(厂)及我个人愿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推荐第6篇:蜂蜜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我(单位)从事蜂蜜食品加工(分装)活动,为保证所生产的食品质量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

2.蜂蜜产品加工过程严格、规范,避免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3.生产蜂蜜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是要有自身的蜜源基地;二是要与提供蜜源的供应商或蜂农逐级签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索取保存进货凭证,所有原料供应商和蜂农相关资质以及信息情况报当地食药监部门。三是要对蜂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进行批批检验,确保原料无毒无害、质量安全方可投入生产蜂蜜。采购的每批原料都必须留样。四是对原料供应商、蜂农逐级进行有毒有害蜂蜜识别等养殖技术培训。

4.从事蜂蜜产品加工(分装)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5.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

6.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清洁、安全,对食品无污染。

7.蜂蜜产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蜂蜜产品不出厂,不销售。每批产品灌装前必须做动物实验,确认无毒无害后灌装。。

8.蜂蜜产品出厂前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印(贴)食品产品信息标签标识。

9.保证不采集、收购和销售6-8月采收的蜂蜜。

l0.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对生产和管理工作不断进行改进。

如发生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承诺,本单位及我个人愿承担法律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推荐第7篇: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

生产加工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超市郑重承诺如下:

一、对购进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售出的食品有完整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做到来源可查,流向清楚;

二、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三、不使用非食品的原料或者变质的或者来源不明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四、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不生产销售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从事已登记备案的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生产销售未登记备案的食品;

七、生产的食品仅在本超市内销售;

八、生产的食品每季度至少送一个批次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将检验报告送备案部门留存。

九、本作坊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有限公司(盖章)

负责人(签名):

推荐第8篇:承诺书东莞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

承 诺 书(转让方)

东莞市拍卖行:

遵循诚实守信、合法交易的原则,为维护贵行运营的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正常交易秩序,我司谨向交易平台承诺:

一、我单位委托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标的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如有第三方对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提出任何异议的,由我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

二、我单位在交易平台上提交、上传的注册信息、资料和每项委托交易项目所提交的信息、数据资料完全是真实有效的,所有提交上传的合同、文件资料、证件、相片等的扫描件、电子档均与原版、原物一致。

三、我单位已仔细查阅了贵行通过交易平台所发布的所有竞价相关资料的全部内容(包括《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规则》、《注册条款》和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则等),我司将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律和交易平台相关规定。

四、我单位在平台上提交或上传的《废料买卖交易合同》为卖双方盖章的合同原件上传,质量监证报告、图片等资料也是原件或实物扫描或拍照上传。

五、我单位承诺遵守和执行交易平台发布的公告、通知、变更事项等其他通告事宜。

六、遵守《拍卖法》,在公告期间接受竞买方现场看样,详细向竞买方展示标的物现状,履行瑕疵告知的义务。

七、为竞价之需要,我司承诺交易平台有权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本承诺。

八、本承诺自我司签章后即生效,并在我司交易资格存续及交易竞价期间不以任何理由撤回或撤销。

我司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交易平台的监督和处罚。

承诺企业(盖章):

推荐第9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产品质量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确保本企业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努力营造安全、卫生、放心的肉类食品消费环境,我们作为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郑重承诺:

一、守法经营。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按照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诚实守信。作为当地人民政府许可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我们将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实行追溯。建立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建立肉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制。

四、严格收购。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每头生猪进场时必须带有免疫耳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车辆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坚决不收购无检疫证明或临床表现不健康的生猪,不屠宰加工注水猪、病害猪和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生猪。

五、严格检验。宰前、宰后实行严格的检疫检验制度,保证做到按规定实施“瘦肉精”批批检,发现阳性的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做到检验记录完整,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加

盖检疫合格章和肉食品品质检验合格章,随货通行附有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食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

六、确保安全。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宰前发现的疑似病猪进行隔离观察,对死猪、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肉按照《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产品若出现质量问题,本企业无条件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企业诚恳接受相关部门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本企业提出批评意见。

联 系 人:

承诺企业(盖章):

单位负责人: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推荐第10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文章标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我厂现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保证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出厂,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厂。

三、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四、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五、保证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保证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不短斤缺两、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

七、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单位(签字盖章):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质量监督部门留存一份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第11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精神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根据商务部《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努力营造安全、卫生、放心的肉类食品消费环境,我们郑重承诺:

一、守法经营。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按照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诚实守信。作为当地人民政府许可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我们将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实行追溯。建立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建立肉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制。

四、严格收购。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每头生猪进场时必须带有免疫耳标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车辆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拒绝屠宰注水猪、病害猪和瘦肉精等检测不合格的生猪。

五、严格检验。宰前、宰后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实行严格的检疫检验制度,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肉食品品质检验合格章,随货通行附有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食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

六、确保安全。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宰前发现的疑似病猪进行隔离观察,对死猪、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肉按照《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企业诚恳接受相关部门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本企业提出批评意见。

联 系 人: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第12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企业名称:阳新新冠生态 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编号:

我公司(厂)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为保证所生产的食品质量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作为公司(厂)的法人代表,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保证出厂食品安全,担负企业社会责任。

2、食品加工过程严格、规范,避免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3、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决不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4、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污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5、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

6、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清洁、安全,对食品无污染。

7、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出厂,不销售。

8、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食品出厂前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不超过取证范围。食品标识真实,不欺诈,不销售过期变质食品。杜绝和唾弃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公平交易,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9、保证本公司(厂)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证明和生产设施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取证后食品质量安全把关措施、手段以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水平不低于取证前。

10、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公司(厂)的巡查、回访、年审、产品质量抽查等各种方式的监督,对企业生产和管理工作不断进行改进。欢迎社会监督,倾听消费者意见,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召回,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如发生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承诺,本公司(厂)及我个人愿承担职责范围内的

一切的责任并赔偿一切相应损失。

法人代表签名:

签名日期:

第13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龙泉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企业庄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社会义务。

二、严格执行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做到原辅材料采购索票索证,如实建立相关台账;主要原料批批留样;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原料来源、数量。

三、严格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厂区环境、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的清洁卫生;加强关键控制点的控制,做好记录;保证产品质量合格。

四、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出厂产品批批检验、批批留样,并做好检验记录。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坚决不出厂销售。售出的产品做到质量可追溯,发现问题及时召回。

五、绝不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使用回收原料、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不合格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六、不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加工食品。

七、以上承诺,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法律法规的制裁。

承诺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第14篇:长春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承诺书范本

长春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社会提供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安全合格食品,是每一个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质量诚信将为企业赢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企业法人(负责人),我们将通过一切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再此,我们郑重向社会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不断强化企业法人(负责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努力提高食品质量水平。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决不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和在食品中添加有害有毒物质。

三、保证企业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从人员、设备、环境、标准、检验、工艺、原料、管理、储运、包装等10个方面,建立并落实有效的管理机制,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四、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保证按照有效的标准组织生产,国家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执行。

五、保证食品生产加工工艺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质量安全关键点进行严格有效的控制。

六、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决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有毒、有害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七、保证具有食品质量检验、检验的设备和人员,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严格执行强制检验的规定,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决不出厂。检验、检验设备仪器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八、保证产品标识及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九、自觉接受消费者、社会和行政部门的监督,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努力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十、如有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

承诺企业(盖章)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第15篇:木竹材经营加工遵纪守法守法承诺书

江油市木竹材经营加工

遵纪守法承诺书

承诺单位

承 诺 人

管理机关

负 责 人

年月日

遵纪守法承诺书

本(单位、人)自愿申请木竹材经营加工,经营加工地点位于江油市。为了维护正常的木竹材经营加工市场秩序,现对江油市林业局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经营种类和数量从事木竹材经营加工。保证在经营加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加工地点、经济性质、经营加工范围和经营加工方式发生变化以及经营加工企业撤销、破产、歇业的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二、不伪造、变造、出租、买卖、转借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三、严格遵守一证一点制度,未经江油市林业局批准不另行设立经营加工点。

四、按照规定认真建立木竹材原料来源、购销、加工登记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不弄虚作假。

五、切实做到守法经营加工,不经营加工无证木材和来源不合法的木材。

六、积极主动接受江油市林业局和当地林业站的监督管理。

七、若一年内被发现有两次以上违法经营加工行为的,我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放弃木竹材经营加工资格,由林业局注销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若违反上述任一条款,我愿意主动接受江油市林业局的行政处罚直至注销木竹材经营加工资格;若构成犯罪,我愿意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承诺人(签章)

管理单位(盖章)负责人(签章)

二0一年月日

第16篇:加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海地区兴办了大批来料加工企业,它们在吸引外资、解决就业、扩大出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此类企业尚无独立的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处理有关财税事宜,企业核算不实、纳税不实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此,我们拟就此类企业的会计、税务问题作一简要介绍,希望能为来料加工企业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提供一些帮助。

一、来料加工企业的会计处理

来料加工企业的主要原材料、大部分辅料及生产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一般都是由外商提供的,对于这部分资产不必进行会计核算,只要按时间先后登记进出口数量和结余量,作为备查账即可。另外,来料加工企业没有注册资金,也不用进行实收资本的核算。因此,来料加工企业会计核算相对比较简单,只要把相关的费用、工缴费收入、往来款等内容搞清楚就可以了。

(一)收入的核算

首先,根据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收入确认原则,来料加工企业在报关出口后就应确认收入。因为此时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外方,加工企业对商品已不拥有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不再对已出口的商品实施控制,同时与交易相关的加工费收入已转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已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次,对内外加工业务收入应分别核算。目前,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可能既做进出口贸易,又做生产、加工业务。这就要求企业要分清业务的主次,主营业务在“营业收入”中核算,而兼营业务则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来料加工企业也有类似问题,比如来料加工企业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既从事对外加工业务,又搞国内加工,这时就应分别核算对内、对外加工业务。外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而内加工费收入则要征税,如果划分不清,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另外,企业出售废料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因为它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

第三,境外委托方代支的费用应如实计入收入。目前,国内来料加工企业加工费收入定得普遍较低,境外委托方往往与国内来料加工企业签订某些协议,代支部分费用(如厂租、报关费等大额支出),例如某制衣厂,199

7、1998年两年亏损总额高达899万元,其中1998年的加工费收入为72万元,费用成本总额为445万元,收入仅占费用的16%,而仅工资一项开支就达312万元。该厂付出312万元的工资却只取得72万元的收入,且该厂成立10年来,一直处于这种状况,却能经营下去。究其原因,原来境外委托方经常付给该厂现金(是人民币而非外汇)以供日常开支,这部分现金则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而不在收入科目中反映,这就变相转移了企业加工费收入,从而转移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加工费收入过低,也减少了国家外汇收入。对于外商代支的此类费用可理解为价外补贴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费用的核算

首先,费用核算应细化。一般地,大的来料加工企业可将费用分为“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用于生产方面的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用于办公管理方面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而对于小的来料加工企业来讲,也可将所有费用都计入“管理费用”。对于出口方面的费用,如监管费、商检费、卫检费、打单费、场检费、招待费、补助费等,大部分企业都把它们放入“报关费”。其实,这样做不利于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最好的办法是分项单列。比如说,有的来料加工企业每月报关费有几十万元,但具体是什么开支却不清楚,而分开列记就不存在上述问题。同时,卫检费、场检费等是按车次收取的,监管费、商检费是按材料价值来计算的,如果实际支出金额偏差较大,就可检查是否有不正常开支,从而促进企业做好财务分析。

其次,购进原材料和辅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成本费用。来料加工企业主要原材料和大部分辅料是通过海关进口的,也有小部分辅料是从国内采购的。在国内采购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成本费用。这是因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出口免税”管理办法,即进项税额(包括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最后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出口也不退税。这与进料加工贸易不同,进料加工企业使用的国产料件可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为生产或加工复出口的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已税原材料、辅料等,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和办理退税,而应单独核算并转入来料加工经营成本中。若不能单独核算应税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分摊其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二、来料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从以上规定我们知道,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料件进口后,可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而无须等来料加工手册核销后再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来料加工企业办理免税证明须报送的资料有: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对外加工装配合同、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消耗备案清单、合同基本情况(含封面)、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申请免税报告、上一批货物的合同销案申请表。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

(一)相同点

一是两种加工贸易都经历了“进口—加工—出口”三个环节。

二是两者具有共同监管方式,即对用于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进口料件实行海关保税监管,在进口时进行监管登记,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产品出口时由海关核销进口料件。

(二)不同点

一是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的所有权不同。来料加工是由外商免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加工的产品完全归外商所有,由外商支配;而在进料加工中,经营单位对原辅料和生产加工出来的成品拥有所有权。

二是两者的贸易性质不同。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外商与经营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经营单位接受外商委托并要按外商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收取工缴费,纯属加工贸易性质;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经营单位是自主经营,与销售料件的外商和购买我成品的外商均是买卖关系,经营单位从中赚取销售成品与进口原材料之间的差价,使外汇增值,属于一般国际贸易性质。

三是产品的销售方式不同。在来料加工业务中,生产加工出来的产品由外商负责运出我国境外后自行销售,销售的好坏与我方毫无关系;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经营单位在产品生产加工出来后要自己负责对外推销,产品销售情况的好坏与自己密切相关。

四是税收政策规定不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退税(或免抵退税),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税。

加工贸易主要运作程序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审批手续,税务部门和海关对合同履行登记备案手续,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手续,税务部门办理退(免)税及核销手续,以及海关、银行核销合同、台帐手续。

一、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

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应按规定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在审批合同期间,应重点核查经营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企业(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二、税务部门履行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必须事先报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进口手续前,事先持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备案手续。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后,应留存以下资料:

(一)进料加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进料加工《加工料件备案清单》。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进料加工业务,主管退税机关不得给其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三、海关履行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的所在地海关根据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的对外加工贸易合同及外经贸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给加工企业,由其向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开设手续。

四、银行履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手续 银行根据海关开具的《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为加工贸易企业设立保证金台帐,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通知单》交加工贸易企业,以便凭此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及《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签发手续。

五、国税机关办理退(免)税手续 加工贸易业务料件进口后或加工货物复出口后,经营企业持有关单证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免)税手续。属进料加工业务办理退税手续,属来料加工业务办理免税手续。

六、海关、银行核销合同、台帐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在合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后一个月内,主动向海关办理合同的核销手续。海关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交加工贸易企业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核销手续。

七、国税机关办理退(免)税证明核销手续

在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完毕并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后,经营企业持有关单证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免)税证明核销手续。主管退税机关清算退免税款后,核销备案台帐记录并出具《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一)、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二)、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应加强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进项税额转出的监控检查,对进项税额转出不实的,应在下期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或补税,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逾期未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的或海关不同意核销来料加工合同的企业,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依法补征已免税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并进行处罚。

(五)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加工企业加工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政策规定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就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环节看,退税的办法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对已实行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款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款保持一致,对不同加工形式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分别按不同的办法处理。

(一)、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1、进口料件采取作价销售方式

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按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填具《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其应退税额中抵扣。 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抵扣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应交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

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对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2、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复出口

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二)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1、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采取进口料件加工方式复出口货物的,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生产企业对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后,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单证资料填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盖章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再将此免税证明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当期应纳税额时,将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规定的征、退税率之差的积从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扣减。在当期退税申报时,将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规定的退税率的积从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税额中抵扣。 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免征或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当期不予免征或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 + 海关实征关税 + 海关实征消费税

3、生产企业进口料件计算扣除方法

生产企业免税进口料件的计算扣除有两种办法:一是购进法;二是实耗法。(具体内容见第四章“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计算方法”一节)

4、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5、生产企业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给其他生产企业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中间加工环节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货物最终出口环节按现行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三、加工贸易的几项具体政策规定

(一)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财税〔2004〕116号)

(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三)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1、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按现行进料加工政策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如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按现行来料加工政策办理免税手续。

2、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如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到保税区内企业的,保税区外企业应视同内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不得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货物最终离境后,由保税区内企业按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办理退免税。

3、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方式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货物离境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5、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

第四章 加工贸易相关证明的开具管理

一、《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开具规定

外贸、工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采取将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作价加工方式时,应在销售进口料件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前,持以下凭证资料申请开具《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主管退税机关按照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程序核实凭证资料准确无误后,方可出具证明。

(一)申报系统生成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二)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及复印件;

(三)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五)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规定

(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备案。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料件单耗备案清单及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前,根据当期进料加工复出口情况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参与当期的纳税申报。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在当期办理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持以下凭证资料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开具正式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主管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无误后,方可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模拟出具免税证明的差额部分在下期申报时予以调整。

1、申报系统生成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2、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3、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

4、进口合同原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在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有两种办法:一是购进法;二是实耗法。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收齐前期单证)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采用“实耗法”的,原则上按照“计划分配率实耗法”进行管理,主管退税机关根据进料加工手册中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计算确定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

其中,计划进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合同中扣除客供辅料后的进口总值。

1、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1)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收齐前期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收齐前期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2)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收齐前期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2、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3、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四)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1、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结案通知书》;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进口货物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向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6、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记有全部记录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7、申报系统生成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退税机关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直接出口总值+间接出口总值+剩余残次成品)

实际进口总值不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运、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 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已开出免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若由于采用计划分配率法计算已开具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免税证明金额大于应开具的金额,则应按照上述步骤计算应冲减的金额,补开红字免税证明,参与最后一次申报的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 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退税部门将登记手册号、进口总值、出口总值等录入审核系统,在实际工作中该环节可结合免抵退税申报已并进行);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将实际进口料件价值录入审核系统,对出口单证收齐部分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同时,审核系统根据计划分配率自动生成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同时,审核系统根据实际进口总值和实际出口总值,经重新计算后出具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管理规定

1、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应当在执行来料加工合同免税进口第一批料件后,并在开始复出口货物之前,持以下凭证资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2)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3)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4)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

(5)出口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口企业自行加工的除外);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免税证明资料齐全的,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的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交出口企业,并由出口企业将此免税证明传递给加工企业。

3、出口企业或加工企业开始执行来料加工合同出口货物后,应在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将当月来料加工业务收入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来料加工免税申报,同时附报下列资料: (1)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出口企业与外商结算加工费开具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税务机关监制)(出口企业附送);

(3)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工业统一发票(普通发票)(加工企业附送); (4)财务上对加工费作收入记载的帐簿记录(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4、加工企业向出口企业收取加工费,必须向出口企业开具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发票时,应注明所加工的货物名称、数量、加工费金额,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证明编号。

5、来料加工合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应当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合同变更证明》、海关变更后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变更手续。主管退税机关应按合同变更后的增减差额重新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减项以负数表示)。

6、出口企业应当在来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并到海关办理来料加工合同核销手续后,持以下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

(1)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4)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结案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 (6)海关批准剩余料件及制成品用于国内销售的补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已批准办理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8)主管征税机关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出口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

7、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部门批准,来料加工剩余料件及制成品用于国内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8-26 15:27

来料加工:

从事来料加工经营业务的企业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按其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对进来的原材料、零件等,帐内不核算其成本,帐内企业只需核算对其进行加工、装配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要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其余的分录与其他企业一致! 进料加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之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应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1、购买原材料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收到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会计分录中的数字,大多数都是出口退税软件中自动计算生成的,这个要结合出口退税软件学习!

第17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编号:

生产单位:

生产产品: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基本的食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二、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三、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

四、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QS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对本单位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召回;

五、产品使用简单包装,产品不超出本乡(镇)级行政区域销售,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小作坊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加工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本单位所有员工必须自觉遵守。

第二条 本单位对购进的鲜(冻)畜禽肉类及制品、水产品、粮食及制品、速冻食品、信用油脂、熟肉制品、调味品、食盐、乳及乳制品、酒类、饮料、罐头、糕点、蜜饯、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等进行索证和进货验收登记。

第三条 按以下原则对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行索证:

(一)采购鲜(冻)畜禽肉时,必须是定点屠宰企业加工的产品,并索取定点屠宰证明,以及相同批次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购货凭证(发票、收据、供货清单等)。

(二)采购进口食品及原辅材料时,索取购货凭证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时,索取购货凭证和生产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时,包装标识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

(四)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索取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采购非定型包装(散装)食用农产品或非批量采购食品及原辅材料时,到证照齐全的销售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索取销售单位或市场出具的购物凭证。

(六)从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时,索取供货商的许可证等证照资质证明,并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第四条 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质量合格,包装完整,标识齐全;不采购、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和《重庆市餐饮业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规范》第八条规定的禁止采购、使用的食品原辅材料。

第五条 采购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入库前进行验收,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帐记录。从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并签订采购供应合同的,留存每笔供货清单,不再重新登记台帐。

第六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实行退货或销毁处理并做好登记。

第七条 进货台帐和索证资料不得涂改、伪造,保存一年。

第八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购进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卫生安全负总责;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查验供应商、生产商的证照等资质条件,检查每批食品及原辅材料的索证资料、感官质量及包装标识,做好进货验收和台帐登记;对不合格食品及原辅材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采购员负责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对采购的食品及原辅材料质量进行初次把关并做好索证工作;库管员对购进的食品及原辅材料质量进行二次把关,对不合格的不予以入库,对已入库的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报告。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本单位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

1、原辅材料进厂把关和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小作坊在原辅材料进货时应严格把关,向供货方索要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证备查,产品合格后方可进厂,坚决杜绝用非食用或不合格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规定和标准使用添加剂,做好每月产品销量和添加剂使用量的记录。

2、新情况报告制度。小作坊在生产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应及时与质监部门沟通。涉及新产品开发,变更生产工艺、配料,改变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以及季节性开、歇业情况应提前书面向质监部门报告。

3、产品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必须接受法定检验机构定期检验。

第18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与本作坊的生产加工规模、条件相适应,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山西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内外环境、场所设施、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符合有关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

四、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五、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六、积极响应地方政府号召,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适时提升改造为食品生产企业。

业主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第19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饮食消费利益和生命安全,承担生产者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生产加工必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检验条件、运输工具和人员等持续达到基本的食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三)严格建立原材料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执行标准制度、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制度。

(四)生产加工过程中所适应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等。

(五)认真执行食品标签标识标注的规定,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QS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对本单位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主动召回。

(六) 建立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

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档案。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单位及相关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第20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正版)

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切实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本单位特向社会承诺如下:

一、认真贯彻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本企业所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三、产品应当经检验质量合格后方可出厂,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厂。如无自检能力,确保其产品经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确认产品质量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四、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杜绝无标生产。

五、保证生产加工设备及生产条件满足生产要求的需要,且工艺流程科学、合理,对关键工序能够进行严格控制,并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六、保证不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和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保证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有关规定。

七、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清洁、安全,对食品无污染。

八、保证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九、保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生产加工食品,杜绝无证生产;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十、保证不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短秤少量、不以假充真、

不以次充好。

十一、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十二、自觉接受消费者、社会和行政部门的监督,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努力提高食品质量卫生标准。

十三、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人):

监督电话:

年月日

加工 承诺书
《加工 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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