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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13:53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诉讼保全担保承诺书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

被担保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愿为被担保人向贵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

保:

担保人以自己所有的作为被担保人

对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此致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字):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推荐第2篇:诉讼保全担保承诺书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

被担保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愿为被担保人向贵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

保:

担保人以自己所有的 作为被担保人

对 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此致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字):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篇2:诉讼保全担保人承诺书

承诺书

承诺人:xxx(身份证:510228xxxxxx)、xxx(身份证:51022819xxxxx)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xxxx00号00幢0-0-0的住房(000房地证2000字第00007号)为xxx对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诺人承担。

承诺人: xxx年x月x日篇3:个人担保承诺书

个人担保承诺书

编号 (出借人):

年月担保向你借款 元(大写),并签订了《 借款合同》(编号: ),本人已经对相关的借款合同文书作了全部了解,并知悉了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本人及财产共有人自愿用全部自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汽车、有价证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债权)为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向你提供担保,并作如下担保承诺: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的范围:包括《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出借人的合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各项追偿费用、法院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合同债权。

3、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4、无论是否另有他人提供担保,我在担保范围内无条件地、独立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自愿放弃法定的一切抗辩权利。

5、对你的债权,无论是否有任何人提供了物的担保,我的保证担保责 任不以该物的担保优先受偿为前提,更不得以此作为拒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仍应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责任。

6、本承诺为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承诺书。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履行偿 还义务的,我接到你书面通知后3日内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否则出借人依据《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所享有的包含追偿权在内的一切合同权利可以一并向我行使,我自愿无条件接受。

7、本承诺具有独立性,无论借款合同或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效,均不 影响本承诺书的有效性,同时也不受借款合同其他担保方式的影响。

8、如有多人提供担保的,每个人的责任也是连带的、不分份额的,任一人对所担保的全部债权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有权选择其中一人、数人或全部作为追偿对象并有权要求其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我对此追偿方式无异议。

本人的担保承诺已取得了财产共有人或配偶的同意。如遇重大资产变动的情况,本人将及时通知你采取保全措施。

承诺人(签字):

财产共有人或配偶(签字): 年 月 日篇4: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

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 人民法院:

纷一案,涉及标的 万元。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单位)自愿以 财产(价值为该案的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如因申请人方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经济损失,由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

年 月 日篇5:担保承诺函

担保承诺函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眭才龙诉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眭才龙已向贵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的财产。

现我公司自愿就此项诉讼保全业务提供担保,保全期限至此案结束,如保全错误,我公司愿承担赔偿责任。

推荐第3篇: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郝某,女,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陕西省——县——乡——村号。无业,电话:。

被申请人:霍某,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陕西省--县---镇----路号,无业,电话:。

保全请求: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集团的货款50元

二、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担保事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望贵院依法裁定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诉讼保全申请书

诉 讼 保 全 申 请 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61年x月xx日出生,住合肥市xx室。

被申请人:xxx,女,汉族,1976年x月x日出生,住合肥市xx室。电话: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房屋一套(坐落于xxx区xx小高层3幢x室,建筑面积为135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了保证判决能够顺利得到执行,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房屋一套(坐落于xxx区xx小高层3幢x室,建筑面积为135平方米)。

此致

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推荐第5篇:诉讼保全申请书

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陕西秦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高小利

电话:13991917057

被申请人:西安双塔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景连生

电话:186818079881370027598

5保全请求:

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混凝土运输车8辆,混凝土泵车1辆,混凝土输送泵2台。

事实与理由:

2000年7月6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申请人房屋及场地出租给被申请人,年租金200000元,租期十年。2004年3月29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迟延交纳租金的罚金。2005年4月18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每年还应支付申请人经济损失210000元。2010年3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

发出《通知》,要求其在租赁期满后搬离。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占用申请人场地,拒不搬离。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立即腾房,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租赁欠款300000元,利息18000元。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租赁费153750.1元,水费81571.15元,电费55650.18元,罚金230625.1元,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11年3月16日,贵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与2011年3月24日下达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初字第01821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1年4月2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在本判决书生效期内,意图将公司财产转移、变卖。为防止申请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混凝土运输车8辆,混凝土泵车1辆,混凝土输送泵2台予以保全。望批准。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陕西秦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推荐第6篇:诉讼保全申请书

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王讯,男,汉族,1984年5月4日生,高青县人,个体,住高青县花沟镇东南寺村。电话:15169348502 被申请人:史杉,男,汉族,1984年11月16日生,桓台县人,住桓台县索镇大街顺河小区6号楼3单元101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二十五万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中,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影响申请人债权的实现,申请人在已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况下,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二十五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保证申请人的利益。

综上,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望贵院批准。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附:

一、被申请人身份证号:37032119411163938;

二、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鲁CDS131的越野客车;

三、申请人以名下位于高青县的房产作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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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申请书、担保书

时间:2010-08-12 20:04来源:未知 作者:l 点击: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X公司 地址: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XXXXXXXX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 原办公地址:XXXXXXXX 现办公地址: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请求事项: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经XXXXXX元(XX万元)或查封、扣押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X公司

地址: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XXXXXXXX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

原办公地址:XXXXXXXX

现办公地址: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请求事项: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经XXXXXX元(XX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XXXXXX元人民币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债务纠纷争议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等有关规定,特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XXXXXX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XXXXXX元财产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银行帐号:X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工商大厦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分公司建设银行帐号)。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XXXXXXXX公司

地址:XXXXXXXXXX

实际办公地址: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被担保人:XXXXXXXX公司

地址: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XXXXXXXX公司合同债务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担保人愿以担保人银行帐户(北京建行XX支行:XXXXXXXXXXXX)内XXXXXX元(XX万元)为被担保人所提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经济担保,并保证,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X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诉讼保全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申请人,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1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无责任免除,赔偿责任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责任限额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为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

2 人,本保险合同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对诉讼的抗辩意见。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前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和补充提供涉及保险单载明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起诉书、立案通知书;

(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

(三)相关证据及鉴定文件;

(四)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保险单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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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和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非经人民法院同意,本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得退保。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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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诉讼保全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

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担保为司法类担保。其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种类

担保人提交人民法院的保证方式主要为保证金(现金或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

现金或不动产认可度较高

现金认可度很高,所有法院均认可。但是现金诉讼保全担保的成本最大。因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多大的财产,那么自己也要提供多大价值的现金。

不动产认可度也很高。但大部分法院只认可无抵押的房产或土地。这无形中增加了申请人提供此类担保的难度。

银行保函认可度也很高

银行保函,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保函认可度很高。由于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是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因此,几乎不存在银行无法对现保证责任的可能性。

目前能够出具诉讼保全担保银行保函的担保公司凤毛麟角,目前已知的仅有深圳硅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保全部可以协助开具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

公司保函仅在小部分地区被认可

部分地区如北京,已由当地高级法院发布了详细的财产保全细则,且规定了符合规定的担保公司等可以出具公司诉讼保全保函。但该公司保函的使用面较窄,仅能在小部分地区使用。

推荐第10篇:诉讼保全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2、担保公司审查资料;

3、申请人按担保公司的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

4、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署《委托担保合同》;

5、申请人向担保公司缴纳担保费用;

6、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

7、案件判决生效,担保公司凭生效的法律文书与法院解除担保责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诉讼已成为解决个人、企业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但是恶意当事人往往在诉讼期间转移、藏匿、或以其他隐秘的方式处置财产,权利人胜诉后也难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法院的裁判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成为律师和当事人的必然选择。

一、诉讼保全担保

含义:诉讼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担保种类:

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2、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3、执行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1、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2、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2)、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3)、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4)、申请人提供担保。

讼讼保全担保的主要方式:

★ 为申请人担保;

★ 银行向法院出具保函;

★ 用自有资产为申请人向法院做担保。

二、业务程序

1、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后,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裁定解除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担保能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权利都能得到平衡。)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财产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理条件

1、财产保全申请人有申请主体资格,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诉讼请求必须是给付之诉,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来源能证明案件事实,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申请人所有或享有处分权;

5、申请人信用良好且有还款能力,有相应的担保。

2、申请人需提供资料

法人需提供的资料:

1〉诉状、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诉讼保全申请书;

3〉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诉讼费交费凭证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

5〉法人代表委托书;(自然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6〉 保全标的物的有关情况。

7〉《担保申请书》

8〉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9〉反担保措施的说明或权属证明

个人需提供的资料:

1〉诉状、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2〉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或诉讼费交费凭证

3〉诉讼保全申请书;

4〉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和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财产共有人(含夫妻共有财产所有人)应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证明材料。

4〉保全标的物的有关情况权属证明,具体情况明细清单

5〉反担保措施的说明或权属证明

6〉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7〉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办理财产保全担保的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起诉书、证据材料和《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等)。

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申请人签定《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

3〉申请人按照《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交纳担保费及结果反馈保证金。

4〉为申请人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

5〉的担保责任解除后,担保程序结束。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四、担保的责任范围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期净资产的60%,不超过自然人提供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六、担保期限:

财产保全担保的期限一般自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时始至人民法院解除该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止。

七、费用:

担保费:按保全标的总金额×银行同期利率的一半(向客户抽象介绍,尽

量提高费率,便于后期操作。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收取)

八、办理时限:材料备齐后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11篇:诉讼保全申请书

诉讼保全申请书

_____人民法院:

我单位与________因_____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你院正在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特请你院采取

_____保全措施。

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注:保全措施包括:中止合同履行、查封、扣押货物、变卖不易保存物并保存价

款,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法律允许的其它方法。

第12篇:诉讼保全申请书

_____人民法院:我单位与________因_____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你院正在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特请你院采取_____保全措施。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注:保全措施包括:中止合同履行、查封、扣押货物、变卖不易保存物并保存价款,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法律允许的其它方法。

第13篇:诉讼保全申请费

诉讼保全申请费

1、申请财产保全,交纳费用如下:

1000元以下(或不涉及财产数额):30元/件

1000元-10万元:金额x1%+20

10万元以上:金额x0.5%+520(最多不超过5000元)

2、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少?

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

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

财产保全的具体期限为:

银行账号、存款:首次6个月,续冻3个月。

房产、土地:首次2年,续封1年。

股权:首次2年,续冻1年。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1年,续冻6个月。

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2年,续冻1年。

债券:首次1年,续冻6个月。

车辆:无期限限制(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机器设备、货物:首次1年,续封6个月。

到期债权:首次2年,续冻1年。

专利、商标权:每次6个月。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第14篇:诉讼保全申请书

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 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电话:

被申诉人:**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已于**年

日向贵院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诉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特向贵院申请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开户行:**银行,帐号:***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货款没有结清,申请人已起诉到贵院。为审理判决后便于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蔽财产,造成执行困难,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愿以**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证据目录及证明事项

1、2.

第15篇: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律师您好,冒昧打扰,在诉讼财产保全方面出现了一个新情况跟您汇报一下。

从2015年3月份开始,顺应全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广泛运用的发展潮流,山东省各地市法院陆续接受该种形式的担保方式,作为原告进行诉讼保全的时候提供的担保。

一、定义:申请人作为投保人按照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并出具保险单,其后保险公司根据保单承保内容向法院提供一份不可撤销的保单保函。保险公司在保函中承诺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承担不可抗辩的责任。经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和保单保函审查确认后,即可进行财产保全。

二、适用:

1、没有充足的财产以供提供现金、汽车和房产担保。

2、需要更多的资产投入现有项目,避免因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导致资产不能使用收益。

三、优势:

1、比照现金担保:法院一般要求提供保全金额的20%-30%的现金作保,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只需要3‰-6‰的保费,并且可以将此保费作为诉求请求被告承担,或者直接写入合同。费用更低。

2、比照汽车和房产担保:方便快捷,律师和当事人不用到保全担保物所在地进行查封扣押,一张保函就可以解决保全担保问题。

3、比照担保公司的非金融担保:

(1)保险公司实力雄厚,不会出现出险后跑路的现象; (2)保险的该险种已经在保监会备案通过,有据可查;

(3)保险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条款内没有免责条款; (4)专业的审核团队,出单快,满足了客户对保全快速的要求。

平安保险于山东省内率先推出该种保险,经过长时间的经营,业务流程更加科学方便,成熟便捷,法院认可度高,能够有效帮助当事人和律师进行诉讼活动。

如有保全险方面问题欢迎来电探讨。

第16篇:诉讼保全申请书

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日期: 年

申请人:

第17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湖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被告辛斌、厦门市鑫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立案受理,并进行开庭审理。现已判决(2005)湖民初字第1282号,被告辛斌支付给原告李亚葛钢材款及利息共计270556.00元。现有迹象表明,被告辛斌可能在隐匿转移财产。为免使日后生效的判决书难以执行,特申请对被告辛斌在厦门市鑫地地有限公司辛斌东兴路危改房的承包款270556.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经征得产权人同意,李亚葛愿提供私有房屋二套产权人:杨国强(位于集美区集源路98号305室,厦地房证第00267908号,产权人杨艺玲、杨鑫城、王金楼;开元区板尾路17号704室,厦地房证00149576号)担保。如若本申请错误而致被告辛斌经济损失时,本人愿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申请,恳请准许。

申请人:集美区集源路98号

2005年9月14日

担保书

湖里区人民法院:

李亚葛与辛斌合同买卖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诉讼期间李亚葛申请保全辛斌的财产,本人愿以房屋一套(开元区板尾路17号704室,厦地房证第00149576号,产权人:杨艺玲、杨鑫城、王金楼)作为李亚葛财产保全担保。如若李亚葛申请错误而致债务人辛斌经济损失时,本担保人愿承担责任。

担保人:

2005年9月14日

第18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罗雄,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住天柱县凤城镇龙泉巷31号。

被申请人:蒋文才,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天房权证凤城字第A300696号)。

二、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蒋文才以做工程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61680元,还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天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被申请人蒋文才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61680元,并承担债务利息和诉讼费。被申请人见败诉后,为了转移财产,于2011年11月28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以阻碍申请人实现债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蒋文才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蒋文才的房屋。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雄2012年8月13日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曾垂贵,男,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10号。

被申请人:蒋文才,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天房权证凤城字第A300696号)。

二、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蒋文才以做工程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61680元,还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天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被申请人蒋文才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61680元,并承担债务利息和诉讼费。被申请人见败诉后,为了转移财产,于2011年11月28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以阻碍申请人实现债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蒋文才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蒋文才的房屋。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曾垂贵2012年8月13日

第19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杨小平,男,回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松潘县进安镇小桥街02号,电话:13909043299 被申请人:成都市龙泉巨龙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巨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教育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松潘县畜牧局,住所地:四川省松潘县城 法定代表人:俄么朗嘉局长

请求事项:请求对草原大酒店建筑等固定资产进行查封。 事实与理由:2004年2月16日,二被申请人签订《草原大酒店投资补充合同书》,双方约定了草原大酒店的投资入股及建设资金筹措工作。2004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巨龙公司邀请申请人投资入股建设草原大酒店项目。其后,申请人投资兴建草原大酒店。至2006年,共投入资产资金价值人民币10413198.00元(大写:壹仟零肆拾壹万叁仟壹佰玖拾捌元整)。2011年9月,被申请人巨龙公司意欲独吞草原大酒店,起诉申请人,要求将草原大酒店返还给巨龙公司。诉讼过程中,依本案申请人的申请,追加了松潘县畜牧局为该案的第三人。2013年5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将草原大酒店返还本案二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另行起诉。目前,申请人已向贵院起诉,要求二被申请人支付因兴建草原大酒店投入的款项10413198.00元;支付代管费用1824100.00元;支付投资款的资金利息。因被申请人巨龙公司本身就是一个空壳公司, 1

该公司对草原大酒店也无资金投入,靠空手取得了草原大酒店的共有权。为避免被申请人将草原大酒店建筑所有权转移或变卖,导致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无法执行,为此,特向贵院申请诉讼保全。

本人愿意以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担保。

此致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日月

第20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昌路1号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饶彬林

被申请人:邹汉文,男,汉族, 1968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802187511,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太兴村禾场岭组426号。

被申请人:陈波,男,汉族, 1969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90809775X,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双冲村大屋村组398号。

保全事项:

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邹汉文名下明城山庄A栋1622,金贸路290号501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陈波名下领袖新城C栋801,A栋802及陈波妻子名下碧桂园水蓝天3街5号的房产。或者查封两被申请人价值790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2011年1月29日,被告一邹汉文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当日,双方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湘鼎典字(2011)第01-29-01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即2011年1月29日至2011年2月28日止。借款的月利率为2.4%,月综合费率2.4%。被告一邹汉文将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壹佰壹拾万元的收据原件质押给原告,同时,被告二陈波自愿作为连带保证人,为被告一邹汉文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

保证承诺书。借款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向被告实际发放了400万元借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曾多次催款并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为防止被申请人将其有效资产予以变卖,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自愿承担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6日

诉讼保全承诺书
《诉讼保全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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