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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服务期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33:15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员工培训服务期协议书

员工培训服务期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员工外出参加国内、国外的各类展会、培训、市场调研和客户考察等(以下简称培训活动)。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申请: 。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参加: 。 第三条、培训时间及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累计时间为 天。

第四条、培训费用: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五条、培训活动费用包括: 签证费、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等。 第六条、乙方自愿参加甲方组织的在国内外的各类展会培训、市场调研和客户考察等培训活动,以此不断提高个人从业技能。乙方申请参加培训应经部门经理同意,报总经理批准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档。

第七条、乙方参加的培训活动费用标准由甲方确定并统一安排,乙方参加培训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承诺:从每次申请参加培训之日起,以在甲方服务期 年为约定,如乙方在约定期内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及因乙方个人原因被公司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服务期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费用按《劳动合同法》服务期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推荐第2篇:员工培训、服务期协议

合同编号:

有限公司

培训、服务期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因甲方公司生产及业务需要,为提高乙方的专业技术水平,甲、

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训项目及时间、地点

第一条:甲方委派乙方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培训时

间共计天,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培训地点。

二、专项培训费用

第二条:甲方为乙方此次专业培训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其中包括:

1、培训费人民币元

2、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元/天,共计元;

3、交通费元

4、以上费用实报实销,以最终实际支出为准。

三、培训期间待遇

第三条:乙方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如培训机构

在公休日也有安排课程的,不属加班。甲方按照乙方正常出勤时间支付工资。

四、乙方的义务

第四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时间安排,准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席;乙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按照旷工处理,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培训资格,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培训费用损失。

第五条:乙方在培训期间应当认真学习。顺利完成培训课程,准时通过考试或获得相关证书,培训期间届满后应当向公司提交培训小结。

第六条:乙方完成专业技术培训后,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并对公司其他员工承担相应的内部培训和辅导工作。

五、乙方服务期限

第七条:乙方应当在甲方最少服务年个月;乙方的服务期从专业技术培训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条: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届满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乙方服务期满。但如甲方决定不再续延劳动合同的,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后,本协议也随之终止。

六、违约责任

第九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劳动报酬中予以扣除。

七、生效条款

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盖章:

日期: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推荐第3篇:服务期管理办法

中国大地保险财产有限公司服务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司和员工共同长期发展,为了保障良好稳定的工作秩序,为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正当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员工培训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大地保险财产有限公司,各子公司及其支机构,营业部,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协议的都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签订服务期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合法合规的原则。服务期内,本公司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工合同以及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如有违反,则需根据法律及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期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培训类协议存续期间,公司与员工共同协商约定的,由公司出资提供员工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员工承诺为公司服务到达的一定期限。

第二章服务期的约定

第五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技术培训费用,针对于员工专项技术,可以与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公司内部上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部的原则上不约定服务期。

第六条 由公司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其服务期在劳动合同中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单独签订《服务期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当根据所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金额约定员工的服务期。

(一) 专项培训费用在8000元(含)以上15000元以内的,

追加1年服务期。

(二) 专项培训费用在15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内的,

追加1.5年服务期。

(三) 专项培训费用在3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内的,

追加2年服务期。

(四) 专项培训费用在8000元(含)以上的,追加5年服

务期。

第八条 专项培训费用是指对员工进行培训而支付的有有效凭证的培训费用,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单据。

第九条 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学历教育费,考试费,交通费,出国培训费,培训考察费等,将在培训协议书中予以约定,并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第十条 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的服务期起算日期按以下情形约定:

(一)由公司为员工报销培训费用的,服务期自报销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由公司直接为员工承担或支付培训费用的,服务期自培训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服务期长于所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双方若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至服务期满。若因劳动者原因拒绝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则劳动者应该就违反服务期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若员工在服务期未满时,因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公司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薪酬管理调整体系调整员工在服务期限内的劳动报酬。

第三章保密条款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五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期间,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应注意维护公司形象,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自觉维护公司信誉。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商业机密或知识产权等相关保密事项,并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因公司原因在服务期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由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补偿;因员工违反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十八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赔偿办法

第十九条 员工违反服务期协议或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违约金的数额以公司提供的培训数额为上限。违约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上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一条 违约金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违约金额=(约定服务期月数-实际服务月数)/约定服务期月数 100%培训费用总额。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为离职时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则以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根据地方法规和公司实际,确定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专项培训费用的金额或制定的实施细则,须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后组织实施,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推荐第4篇:服务期协议

服务期协议

甲方:上海达浦电器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

上海达浦电器有限公司(甲方)因生产需要,选派公司员工赴日本(株)MEC进行为期一年的进修。

自2004年4月20日至2005年4月19日止,为确保进修任务的完成,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协议。

一、赴日本期间的约定:

(1)乙方在赴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的法规、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

(2)乙方赴日期间必须服从日本(株)MEC的统一安排,如因本人原因中途被对方辞退回国的,其一切费用自负。

(3)乙方赴日期间如遇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各种意外伤害,其人身保险均由日方承担。

(4)乙方赴日期间工资每月80000元日币(加班费另算)。甲方上海达浦公司每月支付工资800元,享受本公司员工同等福利待遇,并继续代为缴纳社会保险金。

(5)为确保进修任务圆满完成,防止出现乙方违反日本国入管局规定,擅自不按期回国的,双方约定,由乙方暂付保证金存单8000人民币,由甲方代为保管,乙方按期回国后金额返还,如乙方未能按期回国,保证金不予返还。

(6)乙方进修任务完成回公司后,继续为甲方服务5年。

二、违约责任:

乙方回甲方服务期的经济赔偿每年1万、5年5万。

(1)服务期内乙方个人原因辞退,须按服务期均递减原则。

(2)服务期内,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的,乙方须按服务期递减原则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如本协议条款与劳动合同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4)未尽事由双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5篇:服务期协议书

服务期协议书

甲方:乙方:

地址:职务/岗位:

邮编: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同意乙方参加学历的在职教育。

二、甲方按《青浦区水务系统关于在职学历教育培训费补贴的规定》补贴乙方在职学历教育培训费元。

三、双方约定从乙方收到在职教育费补贴后正式上班之日起,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若该服务期大于或等于甲乙双方事先签定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合同期限的剩余时间,则劳动合同期满后将被顺延至该服务期限结束。

四、在服务期内,出现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自动离职或辞职、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之一,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乙方有上述违约行为之一,须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甲方补贴乙方的在职学历教育培训费。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备案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6篇:劳动合同服务期

论劳动合同服务期

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在构建我国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国劳动关系复杂性,多样化,固化单一的法律规范一刀切式的调整难以适应现实需求。另一方面我国劳动立法中对服务期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原则化。实践中服务期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也因此引发大量劳动纠纷。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法律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服务期;专业技术培训

一、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概念和特征

(一)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于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概念,各学者的观点大同小异,关怀教授认为“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劳动者应该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的,劳动者因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应当与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限②”。可以看出,服务期是以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为对价,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为其提供劳动的期限。因此,服务期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在劳动合同签订时或者履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对价而产生的劳动者承诺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的有约束力之期限。

(二)劳动合同服务期的特征

结合上文对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概念的界定,可总结出服务期制度的特征如下:

1、服务期合同的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虽然在实践中,服务期协议通常是以独立的合同形式适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服务期合同可以脱离劳动合同而独立存在。劳动关系的存在是订立服务期协议的前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服务期协议的基础。服务期约定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特殊约定,必然是以一般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而劳动合同的存在是合法劳动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明。

2、劳动合同服务期以用人单位的特殊给付为前提。用人单位要想同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必须要对劳动者给予特殊的给付,既要有先期的投入行为,如果没有先期的给付行为是不可以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二①

②①关怀:《劳动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7版第92页。 王全兴,管斌:《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58.十二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的前提下可以约定服务期。

3、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解除服务期协议时需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并且这种责任是法定的。《劳动合同法》对需要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同解除劳动合同相比, 在劳动合同服务期内,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该协议,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我国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法律规定和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2条对服务期制度进行了规定,总共三款,分别规定了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服务期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和服务期内劳动者相应的权利。简而述之,《劳动合同法》服务期制度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依《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一款之规定,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应当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对何为“专项培训”进行了解释,即就培训内容而言,应为专业技术培训,不包括面向普通劳动者入职前的培训及通用性知识和技能培训,如上岗和转岗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培训等;就训费用来源而言,应为用人单位全部或者部分提供的,且为专项培训费用,该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的专业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其他费用。法律对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进行了狭窄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才可约定服务期,但是对于赔偿费用进行了宽泛的规定,即只要是和专业培训有关的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均属于专业培训费用,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以该专项费用为基数根据履行的期限进行分摊返还。

第二,劳动合同服务期同劳动合同期限冲突时解决办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二者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因为我国实践中多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服务期的约定不可避免的与劳动合同期有冲突。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时, 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服务期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的服务期继续履行协议,也可以放弃对剩余期限的要求,免除劳动者服务期的培训责任,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违约金问题。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标准,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我国劳动立法关于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规定,经历了许可到一般禁止和特外许可的过程,这种立法的变化,体现了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者生存权和劳动自由权的重视和切实保障。《劳动合同法》第25条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违约金仅适用于竞业限制和服务期两种情形。①① 侯玲玲.劳动者违约金约定禁止之研究〔J〕.当代法学.2008,(4):27

因出资培训而约定的服务期协议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者如果违反服务期协议,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是指服务期未满前,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被解除的情形,这样的规定排除了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和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这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对于违约金的数额,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二款进行了规定,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 我国劳动合同服务期存在的问题

1、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只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情况下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这样法律将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而约定服务期的情形予以了排除。

但是,立法者如此规定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我们知道,技术是有更新换代之说的,并且近几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更新换代的频率也越来越频繁,一项技术可能当时是领先技术,可以为用人单位带来利益,但是有可能

3、5个月后就失去了价值,而单纯的规定只有专项培训情况下才可约定服务期,略显片面。其次,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本质是资本同劳动力使用权的交换,即劳动关系当然的也是一种交换关系,无论是劳动者为了取得劳动报酬,寻找发展机会而提供自己的劳动力、奉献劳动,还是用人单位为了实现其自身经济效益,扩大市场占有而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岗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的冲突性利益和共同利益都在各方权利的行使与交换中共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一些特殊的福利待遇,这些待遇的目的是为了让劳动者安心工作,保证用人单位可以最长限度的使用劳动者的劳动技能,虽然种情况有可能限制劳动者自由离职,但是这是劳动者取得用人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为前提的,故而从等价有偿原则讲是具有可行性的。

2、服务期的期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

虽然服务期合同表面上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的结果,但在实际操作中,

②服务期期限的约定往往表现为一种格式条款。在服务期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劳动①

者没有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机会和能力,对于服务期的长短通常也是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劳动者没有与其商量的余地。另外,培训机会一般与升职、加薪等优厚待遇联系在一起,在激烈的职场竞争中,劳动者一般都不愿错过培训的机会,而不得不“屈从”于用人单位单方决定的服务期期限。

一项规则的适用,应当同时具备必要性和正当性两个要素。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的前提下,约定一定期限的服务期是具有必要性的,但该服务期的期限约定还应当具备正当性。我国目前的立法,对服务期的期限长短没有做出明①

② 孙蕾阳.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价值初探[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2):我国《合同法》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确限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多长的服务期在法律上都是允许的,这样的立法空白成为一些用人单位滥用服务期、约定超长服务期的借口。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以期限很短的专业技术培训或根本达不到专业技术培训水平的基本培训、一般培训为前提,与劳动者约定期限很长的服务期,以达到长期控制劳动者的目的。无论如何,畸长的服务期的约定是缺乏正当性的。

3、服务期条款中“专业技术培训”的概念太笼统。

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专业技术培训”的概念,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的哪些类型的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哪些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与一般培训、基本培训之间的界定,立法也没有给予明确的标准,因此,实践中就容易出现用人单位滥用服务期的现象。

此外,有关对劳动者的“培训”,我国的劳动法律在不同的条文中使用了相似的表述,很难区分这些“培训”的差别。如,我国《劳动法》第六十

八、《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分别使用了“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专业技术培训”,这些培训之间是怎样的关系?服务期条款中的“专业技术培训”是否包括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呢?立法者并没有给出答案。

三、我国劳动服务期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适用范围

服务期立法的初衷是对劳动者辞职权的限制,又基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理念,将服务期的适用范围加以了严格的限制。但服务期立法中对于其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单一既不能适应劳资关系现实状况的需要,也不利于实现服务期条款的立法初衷。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上海和江苏等地方立法中关于服务期适用范围的规定,将服务期的适用条件明确规定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给付”情形,来取代目前的“专业技术培训”这种单一的情形,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住房、解决大城市的户口、为家属解决就业等福利待遇列入特殊给付的范畴。关于“特殊给付”的范围,对于实践中常见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形式,如解决大城市的户口、提供住房、为家属或子女解决就业或就学等,立法可以采用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而对于其他非常见的福利形式,立法可以确立一定的量化标准来判断某项福利待遇是否可以作为“特殊给付”。如可以计算出某项具体福利待遇的货币价值,将该货币价值与劳动者一定期限的工资相比,如果超过一定的比值,则可以认定该项福利待遇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特殊给付”。

(二)对服务期的期限应有明确的立法规制

服务期的约定是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为前提的,因此,服务期的约定是具有其必要性的。但是,服务期的约定还应具有正当性,而这种正当性的重要体现就是服务期的期限长短应当合理,如果服务期的期限没有任何限制,随意约定畸高的服务期就会丧失服务期约定的正当

性。现实中,由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不同类型培训的投资各有不同,由立法做出一个精确的期限规定是不现实的,相对来说,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由立法规定一个弹性的范围或一个法定最高标准。许多学者认为,这个最高标准

①以5年为宜。在实际运用中,可以将培训费用或其他特殊给付折算成货币价值后,

将该货币价值与劳动者一定期限内的工资数额相比,以两者的比值来确定服务期的年限,用公式表示就是:培训费用或其他特殊给付的货币价值/劳动者的年薪=服务期的期限,比如,培训费用为10万元,劳动者的年薪也为10万元, 两者的比值为1,那么就可以约定1年的服务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付出的培训费用为其一年的工资,那么劳动者就应该以一年的劳动来回报用人单位。如果培训费用与劳动者年薪的比值小于1,那么就应该约定不超过1年的服务期。同理,如果比值大于l小于2,就可以约定1年以上2年以下的服务期,以此类推,但最高不得约定超过5年的服务期,即使培训费用与劳动者年薪的比值大于5,也只能约定最多5年的服务期。②

(三)明确“专业技术培训”的概念

首先,服务期立法中所指的“专业技术培训”应是区别于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定义务的培训\"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68条应承担的职业培训和《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应承担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以及《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应承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这些培训类型都是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应包含在服务期“专业技术培训”的范围以内。

其次,服务期立法中的“专业技术培训”应是区别于基本培训,专业技术培训,本质上应是对个别劳动者的继续培训或高级培训,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基本培训。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合同的劳动者必定是有限的,不存在针对企业大多数员工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也不能随意扩大“专业技术培训”的范围。衡量用人单位的培训是否是“专业技术培训”,应综合考虑培训的形式、培训的时间、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等等。另外,判断“专业技术培训”时还可以采用具体的量化标准。例如,可以采用2008年5月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对专项培训费用的规定来判断“专业技术培训”\"该草案第十九条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次性或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规定从培训费用的角度界定了“专业技术培训”的含义,同样我们还可以从培训形式和培训期限的角度来判断“专业技术培训”。例如,我们可以从培训是否是脱产培训!是否是出国培训等培训形式上来界定“专业技术培训”,也可以从培训期间的长短来判断“专业技术培训”。 ①

② 汪华.劳动合同服务期条款的法律探析[D].苏州:苏州大学,2007柴伟伟:《劳动合同法中的服务期问题研究》,北京化工大学,2011

推荐第7篇:员工培训服务期协议(优秀)

员工培训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提升乙方的综合素质及职业技能,甲方鼓励并支持乙方参加公司组织、举办的在职培训。为确保乙方圆满完成培训学业 ,以实现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培训协议前提

1、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出资支持乙方参加培训;

2、乙方参加培训后,应保证在甲方服务期为年,自年月日起算。

2.1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前届满的,则该

劳动合同将自动延期,直至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为止。

2.2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后届满的,则依

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二条:培训服务事项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需求为乙方提供专门性培训,培训方式由甲方根据实际需 要安排。

第三条:培训项目与要求

1、参加培训项目:

2、培训主要内容:

2.1

2.2

2.

33、培训效果与要求:

3.1 乙方在培训结束时,要保证达到以下水平与要求:

A B

第四条:培训服务费用

1、培训费用项目:学杂费、教材费、住宿费元/天、交通费/天、伙食费元/天等。

2、培训费用总计:元/年每人。

3、其他费用:乙方因个人生活需要支出的费用,而非培训费用项目支出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资:依照双方的《劳动合同》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2、保险:依照双方的《劳动合同》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3、其他福利待遇:按甲方统一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利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自主决定乙方的培训进程;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阶段性培训效果来决定乙方的培训进程,对培训效果不 良的,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保证在培训期服从管理、服从甲方各项安排;

2、保证在培训期内定期(每隔日)与甲方沟通,汇报学习情况;

3、应在培训期内自觉维护自身安全健康和甲方一切利益;

4、乙方应自觉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政策、制度与规定,维护甲方形象;

5、保证在培训期结束后,继续在甲方工作,服从甲方分配,担任工 作岗位(或职务),继续服务期限依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在培训期结束时,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完成培训目标任务,乙方应返还甲方实际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

2、乙方在培训期内违反了培训单位的管理和规定,按培训单位奖惩规定执行。若因培训机构遣返或者要求甲方召回乙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为此实际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

3、乙方在培训期内违反了甲方的规定或者损坏甲方形象和利益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实际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4、培训期内乙方行提出中止培训或解除培训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甲方为此实际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还应承担《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乙方培训期结束回到甲方工作后,未达到本协议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年限的,乙方赔偿相应的培训费用:培训后工作一年离职的,赔偿%;工作二年离职赔偿%;工作三年离职赔偿%; ……

6、前述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补贴、福利中优先扣除。

第十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2、甲方因经营状况或者经营方针的变更等,可以随时终止或者解除本协议;

3、因乙方存在下述行为的,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全部培训费用:

3.1培训期内,乙方的阶段性培训成绩有不合格现象或者有其他情形表明乙

方不适合继续该项培训的;

3.2培训期内,乙方因违反培训单位的管理规定,受到培训单位的处分、遣

返或者培训单位要求甲方召回乙方的;

3.3培训期内,乙方为违法或非法行为的;

3.4乙方为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4、因甲方原因终止本协议的,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推荐第8篇:员工培训与服务期相关规定解读

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

(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

(三)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有的反映,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某个项目或者某种技术革新,给员工提供费用较大的培训,但脱产时间一般不会很长,更多的采取非脱产方式的专业技术培训。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必须脱产培训一定时间以上,才能约定服务期,许多接受培训的劳动者不履行约定的服务期而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损失,这样规定,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培训利益,实际上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培训上产生顾虑,不利于劳动者的发展。一般情况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单位越不可能使其脱产培训很长时间,而只能采用非脱产的方式。总之,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双方利益。规定服务期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由于用人单位通过出资培训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具有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如果他们觉得有利可图就签。在这一前提下,应当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特殊待遇,同时允许企业获得相应权利,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鼓励其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约定违约金,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立法过程中,多数意见主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予以限制。至于具体措施,有的主张单一的总金额限制,如用人单位实际为劳动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场价值功或劳动者年度工资收入;有的主张比例限制,如劳动者年度工资收入的百分比或用人单位实际为劳动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场价值的百分比。也有意见认为,由于用人单位通过出资培训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具有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对服务期的违约金没有必要统一规定,交由双方具体约定,只要不违反民法通则和劳动法规定即可。第三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出资培训等特殊待遇后违约辞职,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用、生产经营损失、其它约定的赔偿费用,没有必要规定违约金责任。否则,违约金责任就带有惩戒性质,不具有补偿性质。本条第二款中规定,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体现了劳动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

关于服务期的年限。在立法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约定服务期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流动,对市场配置有影响,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双方约定,如法律应当做出规定服务期最长不能超过几年。另一种意见认为,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否则,就有义务承担赔偿培训费用的责任,只是按比例递减而已。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

本条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要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第一,约定与法定的关系;第二,调动用人单位提供培训的积极性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

推荐第9篇:培训服务期协议

员工培训服务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深圳市君耀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姚秀珍

乙方姓名:

部门:职位:

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员工手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下列条款: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1.根据工作需要,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在进行有关(方面)的学习与培训,为期天。

2.甲方为乙方提供学习(培训)费用预计元人民币。

3.甲方保证乙方在学习与培训期间享受规定的待遇,并有权对乙方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乙方在学习培训中的不良表现进行惩处。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当期劳动合同终止日起起必须为甲方服务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服务期内,如乙方违反培训协议,应将甲方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及违约金按“未履行月数/服务期月数”的比例退还。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1.学习与培训期间,自觉遵章守纪,努力学习,完成培训任务。

2.若乙方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培训任务,乙方应自己出资参加相同培训一次,并作为记录记入年底绩效考核中。

3.一经签订本培训协议,将严格按照培训协议规定的年限为公司服务。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将依《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和违约金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4.乙方学习培训期满,需接受培训机构或部门的培训考核,乙方应将毕业证、合格证或考核结果交人力资源本部审核。如果成绩不合格,应将甲方支付的学费按比例退还甲方。乙方一次退还有困难的,甲方斟情从其月总收入中扣除。

三、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乙方依公司规定接受试用期培训的,若乙方工作不满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文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根据公司所在地有关法规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必要时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培训后请填:实际培训费用为人民币元,违约金元。

财务(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10篇:服务期工作小结

服务期工作小结

我于2009年1月开始在显胜实验学校工作。入校以后,在学校的严格要求下,在校领导和同事们帮助下,思想理论上日渐成熟。通过带班等一系列的学习和锻炼,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教职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勇于进取,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就总体的工作感受来说,我觉得这里的工作环境是比较令我满意的。首先是领导的关爱给了我工作的动力;其次是同事间的友情关怀以及协作互助给了我工作的舒畅感和踏实感;

在学校工作的这三年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学校规模的日渐壮大,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同学校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个人总结

光阴荏苒,自2009年分配到显胜实验学校已三年有余,从一名刚出校门的大学生转变为光荣的人民教师期间经历使我感触很深,现总结如下:

思想上,三年来我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学习政治活动,坚定正确的信仰,不断提高思想觉悟,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团结同事并发扬团队协作精神,工作效率高。我以师德、师爱、师智、师能要求自己,以爱播撒,用爱耕耘,让孩子身心健康发展。我经常阅读教学和教育类的书籍,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

教学上,我积极参加科组教研教改学习和听课评课活动,既学习继承传统教学的经验,又学习新教材教法的新理念。课前精心设计教案。上课时,注意开展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活动,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师生互动,课堂气氛活跃。我还注意考虑学生的心理特点、情感取向和接受能力,营造课堂活跃气氛,注意跟学生的情感交流。我耐心辅导,细心批改作业,尽量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我还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他人经验,取长补短,不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在学校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指导下,我的教学水平提高较快,我的课受到学生和听课老师、家长的好评。教学效果也比较显著。我深知这离不开领导和同事的支持帮助。

三年的工作与学习,我自感收获颇丰。如果说有一点成绩的话,首先要谢谢领导和同事的帮助和支持,我的成长途中写满了他们悉心关怀和鼓励的印记。我初涉教坛,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有待我努力改进。其次,在处理教学中有些事情有时还过于急躁,还需要有更多的耐心和处理的技巧。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经过磨练,我会改善自己的不足,越做越好,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一个深受学生欢迎的优秀教师。

第11篇:服务期和权利义务

案情介绍:

某网络公司因扩大业务而招聘人才,林某前去应聘,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林某担任公司技术主管。合同履行期间,网络公司又出资派林某参加某高校主办的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二万元,为此,双方又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林某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五年,服务期间不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都应按未服务年限赔偿培训费。

林某接受了培训,培训结束后也回到公司继续工作履行服务期,不久,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网络公司由于经营发生困难,就通知林某合同到期不再续订,要求林某办理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同时要求林某赔偿未服务年限的培训费。林某认为公司在自己服务期未满时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就不能再要求自己赔偿,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林某认为,自己虽然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但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还约定了五年期限的服务期,自己愿意在合同终止后继续为公司服务,但公司通知终止合同而不需要自己履行服务期,因此公司不能再提出赔偿要求。

网络公司认为,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并不能完全等同,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双方已约定林某在服务期间不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都应赔偿培训费,公司也未放弃要求林某赔偿培训费的权利,因此,林某应当赔偿未服务年限的培训费。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全部履行完约定的服务期就通知终止合同,是否还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未服务年限的培训费。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以上规定明确:在企业对劳动者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劳动者作出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一旦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就必须严格履行义务,否则依法被认为是违约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期限是双向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服务期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后对劳动者单向作出的约定。因此,林某与企业之间的合同期限为二年,林某根据培训协议的约定应为企业服务的期限为五年。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再追索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的赔偿责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当服务期大于劳动合同期限时,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未满的赔偿责任;而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时则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当然,劳动关系当事人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有约定的,双方按约定执行。以上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关于培训的协议,双方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网络公司出资对林某进行了培训,双方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但公司在林某的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时通知终止合同,实际上放弃了要求林某按服务期约定继续服务的的权利。因此,网络公司不能再要求林某赔偿未服务年限的培训费。

来源: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12篇:服务期和违约金

服务期和违约金 关于培训服务期的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中都有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有关培训服务期的规定:(只有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还可以继续使用。其他的均已经无效)

第三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第13篇:在职研究生服务期合同

单 位: __________________大学 (甲方)

报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关于我校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和在职教师进修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

一.根据我校新进人员聘用合同和在职研究生学习结束后在学校最低服务期为____年的规定,乙方在学习结束后,必须在甲方服务至___年______月。其间乙方应自觉履行合同。

二.乙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须经甲方同意,但是乙方应该向甲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额暂定为博士研究生每月_____元,硕士研究生每月______元。每服务一年,减免其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在乙方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生效。

甲方:(盖章) _______ (乙方): (签字)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 年_____ 月______日

第14篇:专项培训服务期协议

专 项 培 训 服 务 期 协 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双方《劳动合同》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专项培训

第一条 甲方委派乙方赴 北京 参加(培训机构)举行的专业技术;培训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二条 乙方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学费、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来回往返公司的交通费、培训费,由甲方全额承担。以上费用实报实销,以最终实际支出为准。

第三条 乙方参加培训期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如培训机构在公休日也有安排培训课程的,不属加班。

第四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时间安排,准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席;乙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按照旷工处理,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培训资格,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培训费用损失。

第五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凡因违规违纪受到培训机构处分的,甲方将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乙方须在培训期限内参加完全部培训课程,认真学习掌握相应的技术和相关专项知识,准时通过有关的培训考试或取得相关证书。

第七条 乙方完成专业技术培训后,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并对公司其他员工承担相应的内部培训和辅导工作。

第八条 培训结束后,乙方应及时返回并向甲方报到。在乙方回公司一周内,须提交培训费用发票凭证复印件、培训课件资料、培训证书复印件及《培训总结》给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二部分 服务期

第九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至少服务3年,乙方的服务期限从专业技术培训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该服务期限大于劳动合同期限,则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承担违约金的范围: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因培训产生的用于乙方的其他直接费用。(未满服务年限离职标准)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 协议生效后,将自动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内容,劳动合同中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乙方(签字)年月日

第15篇:服务期协议(专项培训协议)

服务期协议

甲方:【公司名称】

地址: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作为甲方专业技术人员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为提高乙方的专业技能,甲方愿意给予乙方特殊待遇,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基于上述情形,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特签订本服务期协议,并达成如下内容:

一、乙方工作岗位

1、乙方在甲方【】部门任【】一职,劳动合同期限从年至年月日止。

2、该工作岗位需掌握与技术及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

二、专项培训

1、甲方对乙方进行的专项技术培训为: 课程,培训时间为:,具体的培训内容为。

2、该专项技术培训将视为甲方给予乙方的特殊待遇。

三、培训费用

1、甲方承担上述专项技术培训的专项培训费用,总计人民币【】元。

2、培训费用总额包括:培训费、讲义费、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乙方的其他费用等。若培训完成后,结算确定的培训费用总额高于第三条第1款所述费用的,以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总额为准。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3、支付方式: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培训机构相应发票后,直接将该培训费用支

付至培训机构,或者,经甲方同意后将该培训费用交给乙方,由乙方自行缴纳相关培训费用。

4、乙方向甲方提供该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开具的相应发票,以及因本次培训所发

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凭证。

四、乙方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上述培训作为特殊待遇,并自愿签订本协议。

2、乙方应勤奋认真学习,达到甲方和培训机构的培训要求,并通过所有的评定

或考试。

3、乙方在结束本协议项下之培训后,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回到工作岗位,同时,

乙方保证学以致用,把上述培训获取的知识充分运用到甲方的实际工作中,协助甲方的经营生产。

4、培训期间若因乙方原因提出终止培训,乙方必须承担甲方为乙方已实际支出

的全部培训费用。

5、双方确认,乙方在接受上述培训后,自培训结束之次日(工作日)起,须至

少在甲方公司继续服务【 】年,该服务期自乙方受训结束之日起计算。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若违反本协议,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的或因乙方原因、过错导致甲方与

乙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乙方须支付的违约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违约金金额

=培训费用总额×(1-自培训结束起已服务月份数÷规定服务期月份数)。 注:服务月份数的计算:月实际工作天数(不含休息天数)超出11天(含11天),则按整月计算;月实际工作天数(不含休息天数)超出1天(含1天)但不足11天的按0.5个月计算。

2、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还应继续承担赔偿

责任。

3、甲方有权从乙方劳动报酬中对上述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予以扣除。

六、协议的终止及期限

1、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间,若甲方因甲方原因提出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本协

议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自动终止。如甲方因乙方原因或过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之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乙方单方提出辞职的,乙方需按照本协议第五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如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乙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若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的,乙方应继续在甲方工作,否则乙方须按本协议第五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放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自动终止。

七、其他

1、若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2、乙方从本协议项下所述培训中获得的任何技术、知识、信息,均应保密,未

经甲方事先书面允许,不得公开、泄露或提供给他人。如乙方违反本款约定的,必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本协议未尽之内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除非甲乙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本协议在服务期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5、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劳动

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公司】(章)

2012年月日

乙方(签字):

第16篇:专项技术培训服务期协议

实习生专项技术培训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

现甲、乙双方就甲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乙方进行实习生专业技术培训(以下简称“专项技术培训”)的双方权利、义务等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鉴于:

1、乙方申请加入甲方公司工作,但乙方为应届大学毕业生,目前掌握的劳动和知识技能并不能够胜任甲方相应岗位的工作。

2、为提高乙方技能,作为长期人力资源投资,甲方决定对乙方实行专业技能培训学习,掌握专门技术,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培训,并同意在培训期间及培训完成后按本协议条款的约定为甲方工作。

第一条:培训机构和培训科目

1、培训机构:

2、培训科目:

第二条:培训期限和服务期限

1、培训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天。

2、本协议培训服务期限为:年,即乙方自愿承诺在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培训开始日起后必须为甲方服务年限为年(含实习期3个月、试用期3个月与正式服务期2年,如实习期未达要求,甲方可延长时限)。(具体时间以届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三条:培训费用及出资范围

1、甲、乙双方确认此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费用根据市场标准价值

为元。

2、甲、乙双方同意培训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培训,其他费用(伙食费、住宿

费和交通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待培训结束后,乙方待遇按照双方另行签订的

劳动合同确定。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及相应的培训师资力量。

2、培训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乙

方在学习培训中的不良表现进行惩处。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培训结束正式上班之日起,按第二条约定

的服务期限为甲方工作,乙方应自觉遵守。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培训期间,乙方要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努力学习,

完成培训任务。

2、培训期间,如中途因工作需要,甲方要求中止受训的,要

以甲方利益为重,绝无异议。

2、培训期间,乙方自觉维护甲方名誉,保证不泄露甲方秘密,并

能配合甲方各项工作和项目拓展活动。

3、乙方培训完毕后愿尽所学之经验、知识、技能服务于甲方。

4、利用培训所学取得的科研成果、专利、著作应以甲方名义取得

自有知识产权,绝不私自向外出售、泄漏、转让。

5、乙方学习培训期满,应将学习成绩单交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如果成绩不及格,甲方有权对乙方做进一步的处理。

6、乙方应于受训期满后立即甲方服务,按照培训本协议规定的服

务年限为甲方工作。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培训期间,乙方违反第五条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的,甲方有权

终止协议,乙方必须按照双方确认的培训费数额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2、培训结束后,服务期未满乙方提出提出辞职(不与甲方签订约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视为乙方向甲方购买此次专业技术培训服务,乙方必须赔付甲方为乙方代为支付的培训费用元。

3、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违背培训实习协议,终止

培训过程,离开公司,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违约追索3倍于培训费用

的违约金,共元,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对乙方违约责任的法律权

利;

第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在实习培训期间,甲方有权不定期的对乙方实行阶段性培训成果

考核,满3次不及格者,甲方有权提前结束实习培训,解除与实习生

的实习关系;甲方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一切后果;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年月日年月日

第17篇:服务期和违约金问题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

——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问题

作者:来源: 人才市场报网络版时间: 2005-11-16 21:15:0

5《规定》与《条例》对服务期和违约金的不同规定

在一般的民商事合同中,违约金是可以自行约定的,不仅可以就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作出约定,只要存在可能性,还可以对所有这些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则不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在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设定违约金。上面的新规定看上去很简单,但是却有许多人并不真正理解它的含义。在服务期以及违约金问题上,有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和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不同。

《规定》对服务期和违约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用人单位因可能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等原因,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与用人单位就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条例》对服务期和违约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规定》和《条例》对服务期和违约金的规定最大的差异在于:《规定》没有规定可以设立违约金的条件,而仅仅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也就是说,只要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任何当事人违反了这些约定,就得赔偿违约金。《条例》却严格规定违约金设立的条件——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而可以设立服务期的只有三种情况: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

为什么要有新规定

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当时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本条例实施后,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执行;当时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这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新合同新办法,

老合同老办法”。这里所说的“老合同”是指2002年5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规定》。所以这个新规定“《条例》实施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当时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的,《条例》实施后双方应按原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仅仅是重申“新合同新办法,老合同老办法”。

上面这个问题是目前劳动合同管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条例》的溯及力问题,就是《条例》能不能管2002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

案例

读者A4年前与公司签订了6年期的劳动合同,当时的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劳动者中途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本科学历的要赔偿违约金2万元。今年7月,他提出要解除合同,公司对他说,“老人老办法”,要他照合同赔偿违约金。这位读者认为,现在已经开始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了,自己与单位的合同中既没有服务期的规定,也没有保护商业秘密的约定,所以违约金之说不成立。他提出2万元违约金不应当赔偿了。他的看法是错的,因为他的合同是在2002年5月前签订的,而且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所以是有效的,如果他要提前走人,就是违反合同,就要赔偿违约金。因为《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当时已经对合同的必备条款作了规定,其中就包括“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如果当时的合同中有违约责任,就要作违约赔偿,这是合情合理的。也就是说,判断5月1日以前的劳动合同和其中条款是否成立,要看它们是否有效。只有无效的合同或合同无效的部分才能够推翻。

判定合同是否有效,过去的法律、法规很明确,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对于这位读者来说,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违约金作过什么限制,所以当时这种违约金设立,并不违法。而合同的签署,又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也谈不上欺诈。因此,这个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就仍应视作有效。依法订立约有效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再如争议很大的“10+3”问题,原来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有这么一条规定,在单位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现在的《条例》没有保留这一提法,那么溯及力如何理解呢?

案例

同一个单位,有两位男性劳动者,2002年都是53岁,在本单位都有8年工作年限了。最近他们又先后续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不过,一个是在2002年4月28日续签的,一个是在2005年5月8日续签的,尽管只相差几天,两人的结果就完全不同,前者虽然在5月1日还没够“1O+3”条件,但在合同履行期间能够达到,所以仍可享受规定的《规定》的条款保护。而后者,尽管在合同期间,也符合“10+3”条件,但因合同签订是在5月1日之后,就不能享受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就可按《条例》精神来处理和他的劳动关系。

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怎么办

由于服务期的约定必须符合“出资招用、出资培训、特殊待遇”三个条件中的一个,而后两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服务期限的合同往往长于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期限并没有作相应的更改,那就可能出现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2002年9月董小姐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9月,她被公司送到美国培训,

公司与她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规定,在接受培训后,董小姐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里董小姐如果要走,必须赔偿3万元,但是双方没有修改劳动合同期限。2005年9月劳动合同到期,董小姐提出双方终止合同,而单位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应当按培训协议赔偿。这就是“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

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其为单位工作的期限,对单位而言,就是其提供劳动岗位和报酬的时间期限。作为企业出资的对价,服务期是员工的义务,同时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员工无权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员工不能拒绝履行。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再与员工续约,则员工的服务期义务因用人单位的弃权而免除。因此在服务期问题上,可以说用人单位是享有主动权的,但用人单位一旦弃权,就无权再向员工追究服务期的赔偿责任了。同时,劳动者有辞职权,因此即使在合同到期、服务期没满,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也可以辞职,单位必须同意,但是辞职者必须按服务期的规定给予赔偿。另外,如果对赔偿方法没有特别的约定,应当按“等分递减”的原则赔偿,即把约定要赔偿的数,按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限“等分”(一般以年来等分),再按签订培训后已经服务的年限“递减”。比如服务期限是5年,违反服务期限赔偿是5万元,每服务满1年,就减少赔偿1万元,服务满2年,减少2万元„„

为了解决这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矛盾,《条例》和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解释文件中陆续作出下列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指服务期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

法律条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服务期如何约定?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哪些区别?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是同一法律概念,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因劳动者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而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1)一是必备条款,一是可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服务期则为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而且只有在法定情况下才能约定。(2)违反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的后果不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服务期名劳动者不能提前解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什么样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劳资双方如果约定服务期,必须具备两大要件:(1)培训费用必须是专项的;(2)培训性质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这里必须是 \" 双专\".

另外,对于培训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也做了明确界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这里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但具体的服务期限如何约定,比如培训多长时间可以约定多长的服务期,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法律没有做出规定,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约定,具体的服务期限要根据企业为员工培训的时间长短、费用多少来确定。如果两者相比显示公平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也就是说服务期的期限可以自由约定,但是不能显示不公平。

哪些情形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最常见的情形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没有包括试用期内解除的情形,换句话说,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

不过,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尽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但是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以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七)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试用期内辞职是否需支付服务期违约金

员工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的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应被任 意剥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第18篇:三年服务期总体思想工作总结

三年服务期总体思想工作总结

2010年我通过阜南县第二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考试,来到郜台乡中心学校。时间过得真快,转眼已经工作三年了,在一千多个日子里,我每时每刻都能感受到来自每一位领导和老师的信任、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也在这个优秀的大家庭中慢慢成长。三年来,在校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我成功地实现了从学生到老师的转变,自身得到了多方面的锻炼,能力得到全面的提升,思想认识也有了极大的提高。

一、思想品德方面

在这三年的特岗生活当中,我始终坚持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实际工作中,注重师德修养,爱岗敬业。在教书的同时,又不忘育人,辛勤耕耘,在三尺讲台上洒下了辛勤的汗水。在思想政治觉悟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

二、教学方面

刚开始踏上工作岗位时,我没有太多的教学经验,但我虚心向富有经验的教师学习,借鉴优秀的教学经验,积极实践,勇于创新,学习掌握和课改有关的理论知识,迅速形成自己的新课堂教学思路。所教成绩名列前矛,赢得同事领导家长好评。2012年5月中旬,我乡承办了大名县新课堂教学观摩推进会,我担任了观摩推进会的主讲教师。

三、个人素养方面

在这三年里,我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团结同事,服从安排,坚守工作岗位,圆满地完成了自身的工作任务。以实际行动,以党的教育理论方针为指导,为人师表,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创新改进工作方法。工作中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人为本,培优转差,师生和谐,共同进步,注重自身的业务培训和提高,并有机地贯彻到教育教学活动中去,使学生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增加了自我安全和公共安全意识,心存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和胸怀祖国,面向世界的理念。

四、生活方面

在生活上,我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谨遵“正人先正己”的古训,时刻提醒自己,重视“为人师表”的职业形象,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尽量不给学校添麻烦,努力保持正派的工作作风,与校领导和同事们和睦相处,讲团结、讲正气,日常注意关心学生的冷暖,用爱心构筑与学生们、同事们的桥梁和纽带,努力和每一个学生、每一位老师都成为好朋友。

回顾三年来的工作,一份春华,一份秋实,在教书育人的道路上我付出的是汗水和泪水,而我收获的却是那一份份充实的、沉甸甸的情感。但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在工作当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近人意的地方,政治、业务学习还有待加强,教学管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深入课堂,深入班级不够。平时与学生的交流不多,主动性不强。为教学服务的力度还应加大,及时搜集教育信息传达给教师达到信息共享等等。

教育事业任重而道远,学海无涯、学无止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三年合同已满,我选择留在阜南继续我的教育事业,我愿和同仁们一道,共同探讨,携手并进,勇于创新,继续努力成为一名优秀教师。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将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继续加倍努力,从实际工作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能力,争取在教师岗位上做出更突出的成绩。

第19篇:用人单位培训及服务期协议

用人单位培训及服务期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鉴于:

甲方经考察评估,同意为乙方参加本协议书中所明确的培训出资;同时,乙方也愿意接受此次培训的各项安排。基于此,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培训种类

1.1本补充协议所指培训,是甲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乙方提供的 培训。

第二条培训计划

2.1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时间内,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安排,在 处进行 项目的学习、实践;

2.2 关于培训项目的具体内容参见本协议附件。

第三条培训纪律

3.1 乙方在培训期间仍然应当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但有关规章制度明显与培训目的冲突的除外;

3.2 乙方在培训期间应当服从有关培训机构的课程安排和授课纪律,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培训;

3.3 乙方在培训中所获得的相关信息如属于商业秘密的,乙方应当遵守相关保密义务;

3.4 乙方在培训期间所做出的任何发明、专有技术和诸如程序设计、文字的创造性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培训相关费用或支出

4.1 培训期间,乙方的薪酬待遇按 发放,甲方依法为乙方代扣代缴根据国家及当地税收政策所评定的个人所得税;

4.2 培训期间,乙方将继续享受甲方提供的现有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及甲方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4.3 培训期间,甲方将视实际情况所需另行向乙方支付合理的津贴,包括当不限于住宿补贴、餐费补贴以及生活补贴等,有关津贴的具体数额由双方根据甲方的规定另行协商确定;

4.4 甲、乙双方确认,此次甲方为乙方安排的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学费、各种津贴、探亲费以及其他相关培训费用。以下此次培训费用的估算金额,最终以培训后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1)学费计人民币 元;

(2)津贴计人民币 元;

(3)其他培训相关费用计人民币 元;

第五条 培训中止

5.1 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或甲方要求,有关培训计划可以中止,待有关情形结束后培训计划可以继续。

第六条 服务期

6.1 培训结束后,乙方应当至少在甲方服务 年。其间,非法定事由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退出培训或在培训期间辞职的,应当赔偿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甲方因此有其他经济损失的,则乙方对此项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追索其他违约责任;

(律师解读:在本协议书中除约定在服务期内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培训费用损失外,还约定在培训期间造成单位培训费用等损失的承担。)

7.2 乙方在约定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或因违反本合同约定而被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必须全部或部分赔偿甲方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具体计算公式:赔偿费=培训费*(剩余服务期限/约定服务期限)。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附:有关培训发票、财务凭证复印件

有关培训项目材料)

第20篇:关于某服务期到期报告

关于监理服务期到期报告

致:xx投资有限公司

我公司与贵单位签订的xx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根据监理投标文件,监理服务期为xx天,本工程于xx年xx月xx日开始实施,至xx年xx月xx日完成,现监理服务期到期。

特此报告!

x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员工服务期承诺书
《员工服务期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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