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协议
甲方:上海达浦电器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
上海达浦电器有限公司(甲方)因生产需要,选派公司员工赴日本(株)MEC进行为期一年的进修。
自2004年4月20日至2005年4月19日止,为确保进修任务的完成,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协议。
一、赴日本期间的约定:
(1)乙方在赴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的法规、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
(2)乙方赴日期间必须服从日本(株)MEC的统一安排,如因本人原因中途被对方辞退回国的,其一切费用自负。
(3)乙方赴日期间如遇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各种意外伤害,其人身保险均由日方承担。
(4)乙方赴日期间工资每月80000元日币(加班费另算)。甲方上海达浦公司每月支付工资800元,享受本公司员工同等福利待遇,并继续代为缴纳社会保险金。
(5)为确保进修任务圆满完成,防止出现乙方违反日本国入管局规定,擅自不按期回国的,双方约定,由乙方暂付保证金存单8000人民币,由甲方代为保管,乙方按期回国后金额返还,如乙方未能按期回国,保证金不予返还。
(6)乙方进修任务完成回公司后,继续为甲方服务5年。
二、违约责任:
乙方回甲方服务期的经济赔偿每年1万、5年5万。
(1)服务期内乙方个人原因辞退,须按服务期均递减原则。
(2)服务期内,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的,乙方须按服务期递减原则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如本协议条款与劳动合同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4)未尽事由双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服务期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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