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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申报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38:14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一、企业名称

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河南省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三、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属于民用住宅:

□是 □否

五、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还登记有其他企业(一址多照):

□是 □否

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取得方式:

□自有房产

□租赁,租赁方:

□无偿使用,提供人:

□其他方式 ,提供方:

七、承诺内容

1、本企业承诺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依法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的房屋,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本企业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与本企业经营内容相适应,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地方政府的规定要求,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承诺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

3、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属于居民住宅,本企业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企业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4、本企业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承诺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愿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并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在对应的□上打√,并按要求填写补充信息;

2、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

3、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加盖企业盖章;

4、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推荐第2篇:住所申报的承诺书

在商事登记应用中,住所申报主要指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以其申报的住所信息作为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模式。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住所申报的承诺书,欢迎阅读。住所申报的承诺书1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申请将位于市区(县、市)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定。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所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授权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投资人(股东)签字:

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住所申报的承诺书2

(商事主体名称)拟以位于(地址)的房屋(面积:平方米)登记作为本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本商事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商事主体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商事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商事主体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商事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承诺人:

年月日

推荐第3篇: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河南省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_____村(路/社区)__________号

三、使用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属于居民住宅:是□

否□

五、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还登记有其他企业(一址多照):是□

否□

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取得方式:

□自有房产

□租赁,租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偿使用,提供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 ,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承诺内容

1、本企业承诺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依法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的房屋,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本企业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与本企业经营内容相适应,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地方政府的规定要求,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承诺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

3、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属于居民住宅,本企业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企业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4、本企业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承诺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愿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并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1.在对应项的□上打√,并按要求填写补充信息;

2.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 3.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加盖企业公章; 4.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推荐第4篇: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一、市场主体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地址:山东省烟台市

县(市、区)

(路、巷、乡、镇、街道)

(村、社区、小区、路)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三、住所(经营场所)地房屋登记规划用途:□非住宅□住宅

四、承诺内容

1、本市场主体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依法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的房屋,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已知悉如所申报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登记规划用途为住宅、车库或其他住宅附属设施的,应当遵守《物权法》七十七条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3、已知悉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市场主体在该地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市场主体将在取得相关行政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

4、如本市场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许可擅自改变用途,申报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将立即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并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备注:

1、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2、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备案)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备案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3、选择房屋登记规划用途时,应当在相应项目前的“□”中“√”。

推荐第5篇:住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住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

一、申请人对申报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及住所表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虚假申报造成的相关责任。

二、申请人申报的住所或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于《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7〕9号)第十条明确禁止的情形,包括: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旅业、典当业、网吧、按摩服务业、酒城酒吧、歌舞娱乐、游戏游艺等娱乐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以及列入佛山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行业;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以及以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

(三)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医院、学校、教堂、车库、车房等作为住所的商事主体。

上述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情形清单以政府最新公布内容为准。

三、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药监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

申请人(盖章/签字): 2018 年 5月 10日

推荐第6篇:公司住所承诺书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申请将位于市区(县、市)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定;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所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授权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资人(股东)签字:

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推荐第7篇: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声明:承诺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相关说明》的详细内容。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说明

一、设立登记时的承诺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

二、变更登记时的承诺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承诺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消防法》)。

2.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禁止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人民防空法》)。

3.在中小学校附近,禁止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校园周边,禁止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娱乐场所禁止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5.居民住宅区内禁止开办歌舞厅、游戏厅、机动车维修业、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业服务项目;多层住宅楼内(含楼下公建房)禁止开办饮食业、洗浴场所服务项目(《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6.凡列入大连市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中布局目录中的新建、扩建项目,禁止在生态工业园外设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静脉产业类)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7.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禁止设立在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附近(城市市内200米、农村500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推荐第8篇:市场主体住所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主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

3、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关于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注:申请人:企业设立登记时的申请人为企业出资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企业。

推荐第9篇:住所登记承诺书

住所登记承诺书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为:,拟申请登记的公司地址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商住两用。根据《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对利用家庭住宅或租用居民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我公司申请将该地址登记为我公司住所。我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申请人:

推荐第10篇:企业住所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经调查核实,由(拟设立公司名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位于

的房屋,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属合法建筑,产权归(房屋所有权者名称)所有,(是或否)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1、详细地址要具体注明企业所在位置的道路名称、门牌号、楼号、哪栋楼、哪一层、哪一间。

2、房屋所有权者名称,属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属个人的写明所有权人姓名。

3、证明单位应当是市区房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11篇:企业住所证明

企业住所证明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

为了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以下简称《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等相关规定,针对无证照经营的突出成因,现就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下同)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住所使用证明。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登记申请表“住所使用证明”页“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二)《住所登记表》(见附件1)。

《住所登记表》作为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的承诺,其承诺内容应当是:知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股东(出资人)签字盖章。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自然人签字。

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其《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见附件2)应当是由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并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使用立项为住宅,但实际建设为办公用房屋或者写字楼作为住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关于使用临时住所证明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参考范本见附件3),申请人可持《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

(一)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基本要求。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当由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颁发。

2.《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

3.《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暂时作为生产经营的备案材料。但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的依据。

4.《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主要内容。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住所证明的使用期限、编号等。

(2)临时住所证明的用途、注意事项及失效事由等。

(3)由住所的使用人与提供人签署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4)。

《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该住所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规定办理《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

(二)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适用范围。

1.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但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十四项、十五项的规定办理。

(三)《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注册。

以属于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范围的建筑物为住所的,可持《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予以注明。

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文件包括: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住所使用人与产权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事项的,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部门在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上明确同意意见的,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三、关于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注册问题

申请人将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住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一)使用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二)使用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三)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四)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五)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六)利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利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九)利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利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一)利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十二)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十四)对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按照《关于社区便民菜店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商规字〔2004〕33号)的规定,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十五)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京邮联〔2001〕16号)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十六)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七)其他依法出具的有关住所证明。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的,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第12篇:企业住所证明

企业住所证明

沾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申请开办的沾化冬枣高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企业名称),住所设于沾化县 下洼镇北陈村,其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有社联合社所有。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第13篇:企业住所声明

企业住所声明

水城县工商局注册股:

兹有水城县金晨种养殖场,办公地点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发箐乡海螺村六组,该场地系孔德晨向张守顺(无偿提供使用),产权归孔德晨所有。

特此证明

年月日

第14篇:企业住所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

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图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3、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

章或签字。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第15篇:企业住所证明

证 明

****:

兹证明现申请开设

*****经销部 ,店址设于***** ,其店使用面积有 **平方米。房屋产权归***所有,房屋使用权属 ***所有。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年

第16篇:企业住所证明

企业住所证明

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申请开办的 ,住所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路、村) 号,其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有平方米。房屋产权属 所有(尚未办理产权权属登记),属商业性质。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17篇:新版住所信用承诺书

附件一(对住所登记的承诺):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郑重承诺:

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手机号码: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 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隶属企 业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1 附件二(对涉及“前改后”依法经营的承诺):

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农专社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下同)身份郑重承诺:

本企业已知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意登记机关将本承诺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涉及“先照后证”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2 附件三(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经营的承诺):

远离非法集资活动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现郑重承诺:

一、不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活动,不使用非法募集资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自律,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二、积极响应政府部门开展的防范非法集资培训和宣传活动,关注和了解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积极参与、支持政府部门所倡导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和打击活动,坚决抵制并检举揭发非法集资活动。

三、自愿无条件接受各级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同意有关部门将企业相关情况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

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或发生直接、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手机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全体投资人(盖章、签名)

年月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被列入重点监控行业的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企业投资者和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企业加盖公章。

第18篇:公司住所场地承诺书

住所(营业场所)承诺书

福建安辛建材有限公司 拟以位于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虹路41号601室 的房屋(面积: 184.68平方米)登记作为本企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兹陈述如下:

1、本房屋已取得合法的规划、用地、建设批准手续,已竣工验收合格;

2、本企业在该房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本企业在该房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房屋建筑物用途,经营范围中如包含有与核定的房屋建筑物用途不一致的生产经营项目,将另择用途符合的经营场所设立分支机构经营;

4、该房屋办理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时尚未列入政府房屋拆迁通告公布的拆迁范围内。

以上情况经本企业及全体投资人查证属实,并承诺如下:

1、住所(营业场所)的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相关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2、该房屋如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

承诺人:福建安辛建材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19篇:住所(营业场所)承诺书

住所(营业场所)承诺书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拟位于(地址)的房屋(面积:平方米)登记作为本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兹陈述如下:

1、本房屋已取得合法的规划、用地、建设批准手续,已竣工验收合格;

2、本企业在该房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本企业在该房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房屋建筑物用途,经营范围中如包含有与核定的房屋建筑物用途不一致的生产经营项目,将另择用途符合的经营场所设立分支机构经营;

4、该房屋办理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时尚未列入政府房屋拆迁通告公布的拆迁范围内。

以上情况经本企业及全体投资人查证属实,并承诺如下:

1、住所(营业场所)的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相关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2、该房屋如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

承诺人:

年月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含非法人分支机构,下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设立登记和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和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第20篇:新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合肥市工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和《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将住宅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书面证明和承诺书”之规定。 承诺人(出资人)

拟将 安徽省合肥 市 (县)区 住宅作为 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现向登记机关承诺已按上述规定征求了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该住所(经营场所)是真实、合法的,企业设立后会安全使用。

承诺人:

年 月 日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由本企业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提交给登记机关,设立时承诺人为全体出资人,变更登记时承诺人为申请登记的企业。

企业住所申报承诺书
《企业住所申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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