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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证据(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43:29 来源:辞职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证据》歌词

证据

演唱:刘籽辰

难道都是我的错 我该生气还难过 一杯被当做证据的红酒 换来的咒骂喋喋不休 你骂的 还不够吗

我要飞走 我要自由 我要用最温柔的复仇 让你一无所有 让你在说我的时候 很有理 却会心痛 我要飞走 我要自由 我要用最温柔的刑求 让你一无所有 让你在说谎的时候 想到我 会很心痛

我要飞走 我要自由 我要用最温柔的复仇 让你一无所有 让你在说我的时候

想到我 却会心痛 我要飞走 我要自由 我要用最温柔的复仇

让你一无所有 让你在说谎的时候 想到我 会很心痛

推荐第2篇:证据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

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一。关于证据的其他特征的论述可参见刑事诉讼法学部分中的相关内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

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等。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偷拍。再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书记员独立调查,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也不能进行证据调查。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最高人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推荐第3篇: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

何为民事诉讼证据?所谓的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有的性质和要求是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具有以下三个基本属性:

(一)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虚构之物,因而又称之为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二)关联性(实质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关联性要注意:

1、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凭空推测的。

2、关联性既可以是直接的联系,也可以是间接的联系。

3、关联性既可以表现为肯定的联系,也可以表现为否定的联系。

(三)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两层含义:

1、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2、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格即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有以下规则:

1、证人资格规则。《民诉法》第70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

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证据规定》第53条进一步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形式主要有:(1)不符合法

定在证据形式;(2)不符合法定来源;(3)取证的程序和手段非法。

3、证据必须经过质证的规则。

4、限期举证的规则。

5、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

则。

6、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

在理论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把证据进行分类:

1、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

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2、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

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非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即“第一手证据材料”。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

3、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

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的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4、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

同可分为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

我国的证据种类: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

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特点:(1)书正式一所其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2)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3)署正在形式上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已于长期保存。)

2、物证(是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质量、规格、损坏

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其特点

(1)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属性、特征或存在着状况证明案件事实。(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3)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的先进技术,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

脑存储的资料等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其特点:(1)信息量大、形象逼真(2)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证明力(3)视听资料的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4)容易被变造或伪造)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口头或书

面形式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其特点:(1)证人与案件事实所形成的联系是特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2)证人证言只能是证人就其所知晓的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而不包括对这些事实所做的评价,也不包括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看法(3)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容易受到主客观因

素的影响)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向法院

所作的陈述。其显著特点是,真实性与虚假性往往相并存。)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

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做的结论性意见。)

7、勘验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

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制作的笔录。)

民事诉讼在收集和提供证据问题方面采取当事人主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与实体正义无关的程序事项。另一种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以下情形:(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法院依职权调去的档案资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却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证据的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主要方法:查封、扣押、拍照、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

诉讼证明

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证明是指当事人和法院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其特征:

1、主体主要是当事人。

2、主要是一种他向性证明。

3、目的是正是诉讼中的争议事实,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于己的诉讼结果。

4、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5、手段限于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

诉讼证明有以下要素:

(一)、证明主体

(二)、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由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律事实

2、程序法律事实

3、法院所不知的地方性法规、习惯、外国法律。无需证明的事实:

1、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自然规律及定律

4、推定的事实

5、预决的事实

6、公证证明的事实。

(三)、证明方法

(四)、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分配有:一般规定,某些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特别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法院的裁量性规定。)

(五)、证明标准(是指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或尺度,又称为证明要求。我国过去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在《证据规定》第73条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使用这一标准时要注意:第一,此标准是做低限度的证明标准,是对法官内心确信上的最低限度的要

求。法官不能以此为借口,放弃对其他证据的认真审查和判断,以达到更强的内心确信,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第二,此证明标准是适用于普通类型的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而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案件。)

(六)、证明程序。

推荐第4篇:证据标准

证据属性相关性 客观性(形式 内容) 合法性(主体 形式 收集程序 收集方法与提取手段)

司法证明的特点规范性 对抗性 时效性 相对性

免证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承认的事实;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职务上熟知的事实

证明对象

刑事①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②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③刑事诉讼程序事实民事①民事关系发生 变更 消灭的事实②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③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实施④有关外国的法律法律事实行政①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②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③行政诉讼程序的事实

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作出的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作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要求。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即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和待查证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3)所有证明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2)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所谓“基本事实”是由刑法规定的,包括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罪行轻重的事实,“基本证据”就是对上述基本事实器据顶性证明作用的证明。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优势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情证据,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缺陷

(1)将证明标准定格为“案件事实清楚”而没有进一步明确是哪一种“事实清楚”导致我国证据法学界德传统观点将证明的目的“客观真实”误作为证明的标准的性质,认为司法人员只要依法正确的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完全有可能对案件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证。

(2)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既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行相同的证明标准。然而他们的性质不同,所解决的问题不同,关涉的公民、法人的种类和层次不同,进而决定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判决对案件事实清楚程度的要求也应当有着区别。实行一元化证明标准是将证明标准的性质定位为客观真实的必然结果。一元化证明标准既不科学又不合理。

改革方向

(1)应当区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将刑事诉讼中的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表述为“排除合理怀疑”,将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表述为“优势证据”。(2)在刑事诉讼

中,应将构建层次性的证明标准,即随着诉讼阶段的推进而设置从低到高的证明标准。(3)应当区分不同种类案件的证明标准。(4)应当明确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方承担说服性证明责任时的证明标准低于公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可以表述为“优势证据”。

举证责任的承担

刑事(1)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2)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3)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 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其应当如实回答问题;(4)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 巨大这一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巨大差额的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

民事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例外情形:(1)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 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定的 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倒塌、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 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生产者就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例外的情形是:(1)原告应当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但是被告认为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举证;

(2)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应当证明在行政程序中提出过申请的证据材料;(3)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当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举证; (4)应当由原告举证的其他情形

推荐第5篇:证据链

证据链

法律术语,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公安刑侦人员在刑事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当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的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其有罪并对其采取必要的刑事控制措施。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链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或无罪认定。

《从“证据”谈到“证据链”》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利用法律武器维权行动的增加,人们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引条款据法规、依照有关证据方面的法律法规、利用证据查明事实、证明事实以达到维护自身利益已经得到广泛关注和讨论。然而,在人们取证断案、特别是在调查取证、相互质证的过程中,提及和引用“证据链”这一词汇的频率相当高,但同时对于何为“证据链”、其根本含义是什么,它具有哪些特征却少有正式的规定或解释。事实上,如何调查取证、如何采信和确认证据,特别是对证据链的确认和采纳已经成为一解决民事争诉过程中的关键性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谈到“证据链”,首先要谈什么是证据。关于证据的定义,我国法律中似只有刑事诉讼法中有过定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42条第1款)。而我国民事法律当中没有对证据作出任何定义,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发布的、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没有对这一基本概念给出定义,而只是对取证、举证、质证和证据认定等程序和方式做出规定。

尽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中的“事实=证据”这一概念可能还有商榷的余地,即是否“事实=证据”这一等式亦可考虑,毕竟,

1对于何谓证据已有一讨论的基础。

基于上述这一论述,证据具有两个特征,一为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二为事实。可以认为,上述第一特征是说证据这一事物的性质,即它可以用于证明其他事物的情况的性质;第二特征是说证据所应当归属的事物属类。有一种意见认为,这一关于证据的定义本身是违反逻辑规则的,因为事实这一概念根据字典的解释就是事情的真实情况,所以如果把事实这一概念套入到上述定义中去的话,则出现了“证明真实情况的真实情况”这样一种用证因素与用证目的同一的逻辑错误里去了,实际上等同于:问:老张是谁?答:老张就是老张。笔者赞同这一观点。这一观点事实上已经被许多法学工作者所接受。

实际上,关于证据的定义问题,法学理论界早有若干种定义学说。而且也有学人将其概括为几个类别:如原因说、方法说、结果说、事实说、反映说和根据说等。而上述刑法的关于证据的定义看来属于事实说。不论哪种理论更为合理,目前的情况是,尚未有一种广泛接受的可适用于法律各个部门的证据定义。

如果没有证据定义,那么如何来明确证据这一范畴?如何进一步地理解和应用证据链这一概念指导实践?因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还是具有定义证据的必要。曾有学者尝试对证据作如下定义:“证据是指法定人员依法收集调取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法律存在。”可以看出,这一定义用“法律存在”替代了原定义中的“事实”。从实质上看,这一替换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原来定义的缺陷,而且还对证据的来源作了限定,从根本上排除了非“法定人员”收集调取证据的可能,因此,看上去似乎更加强了其不可操作性和不合理性。

笔者认为,在没有更合理的前提下,也许下面提出的定义能在建立证据概念上和指导司法实践上作为一种参考:证据是一客观存在的、与它事物具有某

种联系、并可用于表明这种联系的事物。其在法律上的可采纳性通常都由“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决定。这一定义首先符合了逻辑规则:它符合了属加种差的定义规则。它用了“事物”这一非常上位的属的概念,明确了“具有某种联系”和“表明这种联系”的下位的种的概念;其次,它明确了证据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之所以在司法程序上需要借鉴于它是因为它与另一事物,即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第三,它明确了这种事物与其他事物的联系是可以通过它自身予以表明的;第四,它具有可操作性-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在不断产生新证据形式的现代高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里,它都是开放性的,不论任何形式的新证据的出现,都很难跨出它的范畴。比如,新出现的网络中的证据问题,尽管网络中的信息形式证据是以数字电信号为基本形态的,但它仍属于可成为证据的“事物”范畴。

如果说,上述定义能够在理论界和实践上得到认可,那么对于证据链如何定义以及认识其特征并加以正确运用就会来的轻松些了。

如上所述,证据本身,即便是一“孤证”,它也是与被证案件具有某种联系。但这里的问题是,这种联系是否能直接地予以表明,还是必须以其他事物的参与才能够予以清楚的表明。在必须引入其他事物共同对被证事物予以表明某种联系的时候,就产生了 “证据链”这一概念。

证据链应当是指:在证据与被证事实之间建立连接关系,相互间依次传递相关的联系的若干证据的组合。同样,如果这一证据链的定义能够得到认可,那么证据链的基本特征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证据链的概念只能在多个证据存在的条件下适用;第二,适用在单独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证事实的情况下;第三,每个证据至少要与其他两个证据具有联系;第四,各个证据之间应当在大多数情况下呈现一种递进的或也可称之为纵向的连接建立关系;第五,组成

证据链的各个证据不拘形式,即,可以是七类证据中的任何一种,即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等;第六,证据链的集合证明力为各个证据的总和。

根据这些特征,证据链可以具备如下图所示的形式:

如图所示,证据链中的各个证据之间通常是一种递进的渐进证明关系,证据1证明了证据2的客观存在以及与其的特定关系,证据2则进一步证明了证据3的客观存在以及与其之间的特定关系,依此类推,最终证明了被证事实的存在。应当说,在一个证据链的形成过程中,不能完全排除其中一个单证与被证事实的直接联系,也不能完全排除一个单证跳跃性地与其他某一个单证存在联系和存在另一证据链的存在,然而就某一证据链而言,证据间的这种递进的、逐步传递联系以证明被证事实的关系是证据链的主要特征。

应当予以明确的是,证据链的建立通常不是另一种并列或是说横向的证明关系,如下图所示:

这种平行性的证据罗列只能是证据的堆积,他们虽然在某些案件的审理当中也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证据只是一种证据的加强,而不是存在有内在的链接证明关系。比如,在一次交通事故当中,某车被撞。这个事实被路边的环卫清洁工人目击并出具书面证人证言予以作证,同时也被一交通警察看到,另外也由路旁设立的电子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并录像。这三个不同性质的证据都可直接指向被证事实,他们之间就本案而言并未也无需证明发生任何联系。

事实上在实践中,几乎每个案件的审理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证据链对被证事实进行证实。在明确了证据链的概念以及组成形式和运用方式后,案件的审理才能更科学化、合理化和客观化,更有助于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采用证据链的方式对被证事实进行证实的时候,应当注意,在证据链当中的每个证据应当具有较强的单一指向性,即,闭合性,各个单证都在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而不是同时还具有其他的可能。否则,这

条证据链的建立是难以用作断案的依据的。此外,在使用证据链进行证明的时候,各个证据的“三性”皆需要单独予以审查核实,特别是单证的来源合法性要注意核实,只要有一个单证的某一性没有得到确认,整个证据链就无法形成。

客观地说,我国的证据制度比起其他发达国家来,要显得更为粗放和概括化。在一些细节方面相比起来,不论在认证方式方面,执行方面都显然呈现出很大程度上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上,很大程度上证据以及证据链的审查、质证和确认都依赖于法官个人的经验、逻辑思维能力、知识范围、责任感和正义观。因此,此时本文对于证据乃至证据链作一概念上以至形式等之上的概括和提出议题来讨论,实在是一抛砖之举,对我国法制建设多有裨益的。

推荐第6篇: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

第一组证据: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

3、被告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被告系本案适格的被告

主体

第二组证据:

1、医疗证明、

2、出院证、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

证明原告住院22 天,产生医疗费元

第三组证据:损伤的伤残等级和续医费用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是损失构成十级伤残,需续医费7000元

第五组证据:

户口簿、证明一张证明供养人口

第六组证据:

证人证言二份、工程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工资单、承包工程证明等

证明原告应按城市户口理赔,

第六组:

1、工资表(盖有单位公章)、劳动合同、工作单位证明、

2、其他单位证明(如村上出具的在哪儿哪儿工作证明)

…证明误工收入…

推荐第7篇:证据格式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起诉需要的证据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最好是原件)

三、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加盖交警队章,实在盖不了也没事)

四、相关的保险单(复印件加盖交警队章,实在盖不了也没事)

五、住院的病历、入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票据(原件)

六、如果受伤人员是农村户口,但想得到城镇赔偿的标准,必须有下列证据之一来证明:

(一)暂住证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书面证明;(二)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或城镇房屋产权证明;(三)在城镇入托,保健、就读等证明;(四)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领取证明或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五)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又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

并且以上证据必须显示的是事故发生前已经在城镇持续了一年。

七、如果受伤人员要误工费,则需要准备: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书,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加盖财务章),因事故受伤扣发工资的证明;如果工资超出3500元,需要提交完税证明。

因事故受伤扣发工资的证明最重要,必须有。

证 明

201 年 月 日,我公司员工 以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为由,请假 天(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请假期间工资未予发放。该员工月工资为 元。

某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八、如果有受伤人员有陪护,则陪护人员最好是其能够证明的了的亲人,比如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姐妹,且陪护人员最好是城市户口。陪护人员误工费的证据内容和格式同六,也是工资停发证明最重要。

另外如果是两个人陪护的话,需要有所在医院的二人陪护的证明。

证 明 一

201 年 月 日,我公司员工 以其(妻子/父亲/姐姐/儿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需要陪护为由,请假 天(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请假期间工资未予发放。该员工月工资为 元。

某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即上有老下有小中间有兄弟姐妹的证明),姑且说受伤人叫刘甲。本条是在构成伤残的时候才需要准备。

如果受伤人的父母均在六十岁以下且有劳动能力,则不要开证明二;如果受伤人所有的子女都在一个户口簿上或者受伤人的子女都年满十八且有劳动能力,则不需要开证明三。

如果受伤人受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在农村,却想按照城市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则需要有父母或者子女事故发生前在城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或者在城镇连续打工一年以上的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事故发生一年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出具的该人目前还在我公司上班的证明——证明 兹有某某某,系我单位某某岗位员工,其自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在我公司工作,目前劳动合同仍在履行);

证明二

刘某某,身份证号 ;陈某某,身份证号 ;二人系夫妻。膝下共有子女 人,长子刘甲,身份证号 ;次子刘乙,身份证号 ;女儿刘丙,身份证号 。

特此证明!

某某街道办事处或者村

委会某某派出所

年 月 日

证明三

刘甲,身份证号 ,其有子女 人。长子刘某 ,身份证号 ;次子刘某某,身份证号 ;女儿刘某女,身份证号 。

某某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委会

某某派出所

年 月 日

十、准备一些陪护人员家到医院、受伤人员家到医院的长途车票,最好是住院期间发生的;准备一些医院所在城市的出租车发票和住宿费票据。这是为了

要交通费,交通费法院一般是酌定的,不多,几百到几千元。

推荐第8篇:品格证据

【出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5期

【摘要】品格证据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被广泛运用,我国虽然没有具体的适用规定,但在未成年人司法起步较早的上海,一些基层检察院、法院已开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探索适用品格证据,并将其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之一。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品格证据的概念定位、适用依据、价值取向及取证方式等,为今后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具体适用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适用依据;取证方式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品格证据是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我国虽没有具体的适用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开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探索适用品格证据,并将其作为司法处置的参考依据。

一、品格证据的概念定位

英美证据法中,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其证明内容,包括前科劣迹、名声和评价三类。

在我国,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品格证据,是指能够反映涉案未成年人品性、能力、性格等方面情况的证据。就其形式分,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种类;就其内容分,包括证明前科劣迹的材料、有关名声等情况的知情人评价(社会调查结论)、行为倾向评估(心理测试结论);就取证对象而言,可分为被告人品格证据和被害人品格证据等。

各国证据法均未将品格证据视为新的证据种类,而是规定了关于品格证据特殊的适用规则。与此相同,我们认为,目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探索适用的品格证据也不是新的证据种类,并未突破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构架,之所以称为品格证据,是因其证明内容或证明作用而言的,品格证据的证据形式都可以涵盖在我国七种法定证据种类中。如未成年人品格证据中的前科劣迹材料,一般表现为判决书、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或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形式。

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它是由知情证人对于其知晓的或调查者对于其调查的涉案未成年人品格方面的情况所作的证人证言或书证,因此,具备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客观性。其通过对未成年人一贯表现的证明,可能使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而与案件事实有了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的规定,赋予了检察官、法官、社会团体组织人员的社会调查主体资格,因此主体合法;而其程序只要没有违反证据采集规则就具有合法性。

由于我国未明确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作为鉴定人的资格,且心理评估结果准确性等有待进一步考察,其所作的心理评估结论不宜认定为鉴定结论,根据其量刑的辅助性参考作用,将其作为书证更妥。

二、品格证据适用依据

一些国际公约及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都规定,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品格状况,并将其作为司法处置的参考。从国际公约来看,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都对未成年人的做了特殊保护规定。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正确把握“相适应”必然要求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及其人格特征,即“刑法应切中人的意志。[1]此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条和第44条也对调查品格状况方面做出规定。从司法解释来看,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此外,《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也对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证据做出相应规定,为办案提供参考。

品格证据也有深厚的学理依据,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格责任论。对刑法学理论和各国制定法产生深刻影响的人格责任论代表人物团藤重光教授认为,犯罪行为是行为者人格的现实化以及主体的现实化,而不仅仅是社会危险性的表征,最重要的就是犯罪行为及其背后之潜在的人格体系,并且不能将行为与人格分离,仅论述行为,更应考察行为责任的背后形成人格的责任。”[2]二是刑罚个别化理论。刑事责任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统一,通常情况下,人身危险性与人格有紧密联系,[3]其“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和人格为基础的”[4]为了惩罚和预防犯罪,不仅应对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危害结果等因素加以评价,还应将作为预示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基础的特定人格纳入刑法评价体系之中。三是全面调查原则。全面调查原则是很多国家少年刑事司法的共有程序,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一个特有原则。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除对案件事实证据收集、审查外,还要对导致未成年人被指控罪行的主观和客观原因,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形成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人、书籍等情况进行调查,注意调查收集家庭、学校、单位等各方面的反映,了解少年身心状况、一贯表现、个性特点和道德品行,查清他们成长的过程,犯罪的原因及作案的动机目的。[5]

对未成年人适用品格证据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国外相关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美国《青少年教养法》的补充规定明确调查内容包括:查明少年的年龄和社会背景、被指控罪行的性质、少年过去的违法经历的程度和性质、少年现在的智力发展和思想成熟状况等。

三、品格证据价值取向

为侦查机关提供侦查线索。侦查人员根据案发现场情况或嫌疑人作案手段等排查出怀疑对象,通过进一步向有关人员了解怀疑对象的一贯表现、品行,查明其是否受到过治安处罚、是否有犯罪前科等,可更为顺利地确定犯罪嫌疑人,及早破案。

为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提供依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越严重、人身危险性越大,采取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越有必要,品格证据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提供了参考。

有利于准确定罪。品格情况可能对判定罪与非罪、此罪于与彼罪产生影响。前者如盗窃罪,对于累计盗窃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也构成犯罪。因此作为犯罪嫌疑人劣迹的先前盗窃行为在达到一定次数时,会成为定罪依据。后者如诽谤罪,如果公开宣扬的是他人已有的劣迹,不能构成诽谤罪,视情况可能构成侮辱罪,因此,为了准确定罪,是否有前科劣迹就成为法官必须调查的问题之一。

有助于公正量刑。量刑公正至少应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量刑应当与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二是应当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其中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证明就与“品格证据”密切相关。

有利于更好地改造未成年罪犯。行刑过程中,人民法院可根据罪犯的相关品格证据,调整刑罚的执行情况,对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罪犯采取假释等执行方式,以达到更好的行刑效果。

可作为证据锁链的一个环节对证据起补充和加固作用。单独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具有或然性,它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排除多种可能性才能使结论具有唯一性。品格证据往往与其他间接证据相印证,共同证明案件的事实。虽然品格证据可能会使司法人员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可能会让刑事诉讼判偏离主线、浪费司法资源,但这些影响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等措施予以减少或避免。品格证据不仅填补了我国法律的一项空白,而且体现了法律对人文的关怀精神,推动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深入贯彻,从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品格证据的取证方式

品格证据的取证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辩护律师,该类人员作为取证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做出明确规定,在此无需赘述。另一类是社会团体组织,包括青少年保护办公室或共青团组织的工作人员、青少年社工、心理咨询师等。对这类人员特别是社会工作者能否作为品格证据取证主体,目前存在一定争议,我们认为,社会团体组织成员作为品格证据的取证主体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意义。理由是:

1.相关法律规定赋予了社会团体组织人员参与品格证据收集的权利。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社会团体组织有进行社会调查的权利。

2.社会团体组织人员担任取证主体具有多重优势。目前,上海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较为普遍地委托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该中心是由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的民办非营利组织。社工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不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亲和力,且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所做社会调查报告更具客观性,还可弥补司法资源紧张等缺陷,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

相反,法院或控辨双方担任品格证据取证主体存在一定弊端。如检察官,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其积极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甚至内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够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情节,这些要求似乎与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职责不相协调。[6]调查过程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端,有可能对法官公正判决产生影响。由辩方担当社会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可能有失偏颇。

3.一些国家已实行社会团体组织人员收集品格证据的作法。例如美国的矫治社会团体组织人员在青少年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通过与受助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和周围社会的接触了解,写出一份有关犯罪嫌疑人背景的调查报告提交法庭,在承认犯罪事实的基础之上为法庭判决提出建议参考。

对品格证据的收集,司法人员作为取证主体,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社会团体组织人员则可参照司法机关对刑事诉讼证据的取证程序进行:(1)司法机关开具委托书。只有在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后,才可开展相关调查;(2)进行相关调查或评估。包括出示相关证件、告知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邀请法定代理人到场)、制作笔录等相关证据、签字确认;(3)制作社会调查报告或心理评估报告。社会团体组织人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制作相关报告,每一犯罪嫌疑人应当单独制作一份报告。心理评估报告只有经负责测试工作的心理学专家签名,才能运用于诉讼中;(4)反馈工作。司法人员、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报告结论有知情权,如对报告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或申请重新调查或测试;(5)注意事项。社会团体组织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名誉权、隐私权,调查报告应予保密并随案归档,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摘录和公开传播。并不得随意向第三人或外界披露

推荐第9篇:证据推定

当前,推定证据规则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的运用问题,以及其他对

实现行政诉讼正义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影响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我 们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法官在证据不足从而不能必然确定某一事实, 而该未定事实又是影响案件裁判的依据时,法官如何行使裁判权?法 官裁判的过程就是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法官不得以事实不明 而拒绝裁判。法官查明事实主要依靠证据,而证据有直接证据和间接 证据之分,运用直接证据,事实不查自明;而运用间接证据对事实的 确定,则需要法官通过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常态联系进行推理,假 定某一事实为真。因此,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它证明了与该案事实 相关联的另一事实,法官在此事实的基础上依据逻辑判断和经验法则 等合理地推断本案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这既是间接证据运用的过程, 又是推定证据规则的运用过程。当然,这一过程显然带有或然性和不 确定性,尤其是它与传统的法官办案必须查明“客观事实”的原则相 悖。推定证据规则的运用,一方面可以使法官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 让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赋予法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下依据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而逻辑地推出某一结论的权力。如此,不 仅有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更与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对程序正义价值目 标的追求相契合。

所谓推定,是指借助于某一确定事实A,而合理地推断出另一相 关事实B存在的(或不存在)的假定。因此,作为推定大凡要涉及两 个事实。A为已知的事实,亦称基础事实,在A事实上求得的是未知的 事实B,亦称推定的事实,由A推论到B的过程,就是法官依据推定证 据规则而得出的结论。

一、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审判实践中关于推定证据规则的规 定与适用

(一)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与行政法规中关于推定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主要包括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以及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其中具有推 定意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过错推定。在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行政诉讼中却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承 担举证责任。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所依据的原理就是过错推定原则,即 被告在诉讼中若不能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则 推定其有过错。在这一推定过程中,基础事实是原告起诉时提供证据 所证明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推定事实是被告(行政机关)所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除非被告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对此加以 反驳。此完全符合推定“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 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的规

定。

二是未告知诉权的推定。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负有告知原 告诉权的义务,因此,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期限提出异议,则由被 告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不能证明其已按法定程序履行了告知原告诉 权的义务,则推定起诉期限从原告实际起诉之日起算。

三是举证不能的推定。为了使行政诉讼不过分迟延,以提高诉讼 效率,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享有被告在一定合理时间提 供不出证据而推定其不能举证的权力。

(二)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如何把握证据推定规则的适用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对推定证据规则的一般理论研究,因此, 司法人员对法律上的推定仅认为是实体法或程序法的一般规定,不能 从推定的理论角度出发去理解和运用法律上的推定的规定;对事实上 的推定,虽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大量适用,但规则的不统一及理 论基础的匮乏,往往导致结果各异。

推定证据规则的运用过程,尤其是事实上的推定,就是法官自由 心证的过程。法官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而对另一待证事实的合理判断 并得出结论,只到推定结果对其不利的一方提出反驳意见,而使法官 对基础事实的确信或者对推定事实的认定发生动摇为止。当然,在这 一推定过程中,法官必须受制于推理的逻辑要求并受制于社会普遍理 念和社会一般政策的要求。首先,推定要符合逻辑,推定的过程是一 个包含大前提、小前提和结果的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其中,A事实 (即基础事实)与B事实(即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是大前提, A事实的真实性是小前提,B事实的真实性是结论。其次,推定的大前 提要符合社会一般理念的普遍要求,A事实与B事实的常态联系不仅存 在于法官的经验与办案意识中,也同样在社会一般人的理念中存在, 法官对大前提的认识和运用要基本符合社会的一般理念,如此得出的 结论,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尊重。再次,B事实的推定,即对 结论的推定要符合社会一般政策的要求,主要指有利于社会稳定,防 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等。

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推定时,应当深刻了解实体法或程序法的相 关规定及立法意图,从而达到正确适用的目的。

(三)推定证据规则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确定某一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是法官适用 法律进行裁判的前提,如果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院查明待 证事实存在与否,则不存在待证事实不明的问题,法官据此事实可以 适用法律进行判决,但在有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提供足够的

证据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导致诉讼中法官无法适用法律进行裁 判的情况出现。而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法官不得以待证事实不明 无法适用法律而拒绝裁判。裁判的结果只有两种情况:要么原告胜诉, 要么被告胜诉。无论何种结果,法官所依据的理由就是举证责任的分 配问题,也就是说,当法官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依据举证责任的分 配规则,把举证责任的负担交给原告,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 以证明待证事实时,则原告就要承担不利的判决结果。反之亦然。举 证责任分配是诉讼法领域中最复杂的一个理论问题。

推定证据规则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当某一待证事 实B不明时,法官可以依据基础事实A,运用经验法则,或法律上的规 定推定B的存在。由此,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证明B的存在负有 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官的推定而享受到推定利益,则免除 了举证的义务,而未能享受推定利益的另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不利 的判决结果,则要对基础事实A或推定事实B的存在承担反驳的义务。 可见,由于推定证据规则的适用,导致了当事人间举证责任的转移。

二、推定证据规则对实现行政诉讼程序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启

(一)行政诉讼的价值目标——程序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的两大价值目标。在行政案件审判中,注 重程序公正是诉讼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之一。 首先,注重程序公正可以保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行政诉讼的原告 与被告地位悬殊,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注重程序公正 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严格遵守程序法 所规定的步骤、方法,就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最大保障。再次,注重程 序公正有助于行政裁判的结果得到当事人认可和信服。当然,“迟来 的正义为非正义”,这是对效率的要求,提高司法效率无疑是近年来 公众对法院最强烈的要求之一。效率低下已严重影响到公众对法院的 信任。行政审判案件虽相对于民事、经济案件数量较少,但由于行政 案件的复杂性,加上审判力量薄弱,切实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业已成 为行政审判所要追求的诉讼价值目标。

(二)推定证据规则对实现程序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有益启示

一是有利于促进程序公正。在审判制度改革的进程中,人们对程 序公正的追求,往往注重于审判程序的公开、法官的中立性以及当事 人诉讼权利的对等和诉讼地位的平等,这在民事、经济案件审判中有 其合理价值,而在行政审判案件中,当事人的地位不具备“先天”的平等性,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过程中,被告是基于管理职能行 使国家权力,原告是依被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主动性及其涉及合法性的相关证据完全由被告所掌握,因此,行政审

判追求程序正义不能仅注重形式上的正义,要考虑当事人地位的悬殊, 尤其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要体现实质上的程序正义。证据推定规则基 于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基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而对待证事实的认定, 从而影响到举证责任的分配,如在行政诉讼中规定过错推定原则,让 完全控制与争议事实有关证据材料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无疑契合了程序公正的实质要求。

二是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通过证据查明事 实,然后适用法律得出结果,因此,查明事实是形成正确判决的关键。 然而诉讼中常常会发生无法依靠现有证据弄清某一案件事实的情况, 因为很多第一手资料没有及时保存而丧失了或者由于持有者的主观原 因而被歪曲、隐藏起来,这就使得完全、彻底查明某一案件事实几乎 成为不可能,从而使诉讼陷入了僵局。应该说许多超审限案件莫不与 此相关,导致审判效率低下。而运用推定证据规则,则可以摆脱这种 困境,缓解证明上的困难,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如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如果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道路 交通管理部门只需要查明交通事故结果、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情况、当 事人本人的情况以及当事人逃逸的事实,就可以直接作出在一般情况 下不能作出的处罚决定,至于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与交 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则无需举证,因此,推定证据规则通过减少不必 要的举证的方式,提高了诉讼效率。法官在适用事实上的推定时也可 以达此目的,如法官认为基础事实A与推定事实B的存在有因果关系, 则可以直接认定B事实,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举证,实现案件的及时审 理,提高司法效率。

推荐第10篇:证据调查

一、证据调查的概念

1、字面意义

证据调查就是证据的调查,即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书上讲是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调查活动。然后说主体、目的和属性。 这种说法是否令人满意?

2、进一步理解的方法:

(1)界定:对象 目的 方法 背景

(2)描述:用合适的语言描述出所界定的东西 (3)分析:归纳出一般属性,确定其特殊性

二、证据调查的对象

证据调查是一种活动,其主要过程是通过证据方法来认知过去发生的事实。

1、对象:“总是发生在过去” 例1:自杀与他杀的识别 例

2、法医学上的青肿与窒息

3、物理学证据

三、证据调查的目的与方法

证据调查是一种活动,其主要过程是通过证据方法来认知过去发生的事实。

2、目的:“真假判断与识别”

1、伪造笔迹的识别

2、谎言的识别:RIT CQT GKT

3、方法:“具有技术特征”

1、前面所讲的所有调查方法

2、证据调查所涉及的技术领域

四、证据调查的背景

证据调查是一种活动,其主要过程是通过证据方法来认知过去发生的事实。

4、背景:“所谓庭审的背景”

(1)对象要有法律意义

(2)方法要有合法属性

(3)时空要受法律限制

(4)结果具有法律要求

五、证据调查的描述与分析

证据调查的界定都是”纯粹知识性的“,需要加上特定的法律制度环境,这就是描述的任务。

1、竞争式的事实认定方式

2、职权式的事实认定方式

分析的任务是找出一国特定制度语境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并给出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

“那纽结正义理念的工作”

3:证据调查的多种理解

(1)狭义:庭审中的证据调查

(2)中义: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调查

(3)广义:诉讼与非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调查

(4)最广义:所有关涉法律活动的证据调查

六、证据调查的分类

1、按调查主体分:

(1)侦查人员的证据调查:

强制性、秘密性和阶段性

(2)公诉人员的证据调查:

特定性、审查性和法定性

(3)审判人员的证据调查

终极性、中立性和确定性

(4)律师的证据调查:当事人性

七、证据调查原则

1、事实性原则

2、法制性原则

3、效率性原则

八、证据调查的沿革

1、神判法时期

2、法定证据时期

3、自由心证时期

4、现代科技证据时期

①法定证据时期

证据的类型:

完全证据 半证据与不完全证据 证据的意义:

完全:定罪;半证据:刑讯;不完全:调查 运用的基本规则

加法规则:半+半=完 不+不=半 权衡规则:存疑的证据证明力折半 禁止规则:不+不+不+不=?完 评述:呆板,导致刑讯

②自由心证时期

证明力的评价规则:与法定证据相反 完整表述:

1808年《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

“通常,法律并不要求法官通过某种方式形成内心确信,法律也不规定法官必须特别依据某些规则来确定一项证据的完备性和充分性,法律只要求法官集中思想、静心自问、缜密思考,以自己的真诚和良知,凭借理性,对控诉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独自的印像,法律只向法官提出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涵盖了法官履行全部职责的准则,您是否已经形成了内心确信?”

主要内容:

(1)注重庭审阶段(2)法律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不预先作出规定,其具体证据价值的高低由审判主体进行能力的自由判断。(3)有罪的法定要件被撤销,有罪无罪的评判也交由审判主体自由判断。

理性决疑与良知决疑技术

③现代证据法:科技证据时代

证据调查主要是一种“科学决疑技术”,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例1:人相复原 例

2、红外光源的使用

3、证据的发现与固定技术

九、证据调查的构成(分析)

1、对象的分解:人、事、情、故、物、时、地 注:不同的案件对象有不同的侧重

2、过程的分解:“重建”-“推论”-“检验”-一“校正” 推论与推证

3、方法的分解:对“人”、对“物”、对“人-物” 不同的方法具有不同的特点

十、证据调查思维

一、证据调查思维的概念和重要性

(一)概念

证据调查思维是指证据调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

(二)重要性

.案情分析的基础就是思维,它依靠证据调查思维。

.如何开展证据调查活动,包括证据调查活动的安排,依靠证据调查思维。 .对调查所收集来的证据材料,也需要证据调查思维的分析、整理、加工。 .对案件中所有的证据进行评断,也往往以思维为基础。

二、证据调查思维的特点

(一)对抗性

(二)逆向性

(三)时效性

(四)复杂性

(一)对抗性(博弈性)

博弈性即思维正确与否不仅取决于你自己,还取决于对手的思维。

具有对抗性指主体的思维活动表现为两方的对抗形式,其中一方的思维正确与否往往要取决于另一方思维。

包括同时间的对抗与不同时间的对抗(有时间差的对抗)

(二)逆向性

逆向性指主体的思维方向与客观事物的发展方向相反,不是从事物的原因去探索结果及结果的结果,而是从结果去探索原因及原因的原因。

(三)时效性

1.主体的思维活动受案件时间条件的限制;2.思维的效果也要受案件时间条件的限制。

(四)复杂性

1.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

2.既要考虑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不得不“打擦边球”

一、证据调查路径与步骤

一、证据调查的路径

1、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

何事,何地,何时,何情,何故, 何物,何人

注意:在不同案件,需要查证的事实构成要素重点有所不同。 刑、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构成

一、刑事案件中的事实构成

主要集中在“谁是凶手”的问题上,即何人做了何事。

二、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构成 主要集中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上。

三、刑、民事案件尤其要注重“争点事实”的调查。举例:刑事责任能力和网络侵权案件

二、证据调查的途径

基本途径:从已知事实出发去查明未知事实;路径应沿关键要素查明

1.“从事到人”的案件调查

2.“从人到事”的案件调查

三、证据调查的步骤

(一)明确调查任务

1、事件法:按事件(时间)顺序列出已知、未知的案情

2、要素法:按案件事实基本要素排列 证据内容的分析

(1)要明确证据的分类

三种重要形式: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根据证据的内容找到矛盾之处和关键之处,并作出合理假设。 证据证明力的分析 (1)单个证据的分析

从必然真实性前提为依据的证据证明力大于以或然真实性前提为依据,不同证据方法所获得的证据,其证明力不同。举例:

证人证言和书证

(2)对多个证据组合的分析 证据可信度的分析

(1) 内容:客观的、合理的

①可能性(凭常识、经验断定)

②合理性(常理、法理、情理)

③详细性(细节、适度、若过度则不可信,若对细节过分渲染,可能会影响证据的采纳)

④一致性(证据内部、证据之间无矛盾) (2) 来源:可靠的

制作过程、制作者、所有者,证据的性质等。注意:内容的真实性与来源的可靠性是两个问题。

美国的鉴证问题与传闻问题

举例:数码照片可信度分析

证据调查的步骤

(一)明确调查任务

(二)分析已知证据

(三)提出证据调查假设并验证

(四)收集证据

(五)审查运用证据

问询方法

重点问题 ① 讯问的判断标准 ②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权利及保障机制 ③ 讯问的策略与方法 ④ 测谎技术 ⑤ 对抗讯问的方法及相关对策

一、讯问的界定

讯问是指司法调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面对面审查的一项专门活动。分为侦查讯问(含检察讯问)、审判讯问(庭审讯问)、治安讯问

案例一

布鲁尔诉威廉姆斯案(Brewer v.Williams, 1977)

1986年12月24日,10岁小女孩被害。警察接报后立即调查,发现一名叫威廉姆斯的人可能是劫持者(其从精神病医院逃走不久,有人看见他从体育馆外将一捆东西装进汽车)。12月26日,德茂恩市警察接到邻近达芬堡市警察局的电话,说威廉姆斯已自首。雷明侦探等两名警察去押回威廉姆斯,辩护律师同押解警察商定在押解途中不得对威廉姆斯作任何讯问。雷明对威廉姆斯发表了一篇被后人称之为“基督徒丧礼的演说”,他将威廉姆斯称为“牧师大人”,说:“我希望你观察一下天气,天在下雨、下雪花、在结冰,不久将下雪。等雪一下来,连你也就找不到孩子埋在什么地方了。你何不现在就领我们到埋孩子的地方把她挖出来,她的父母也好用基督教的丧礼把她埋了。可怜的孩子,就这样在圣诞之夜被人杀害了。”雷明故意说(显然是为了避开米兰达警告): “我并不要你回答我,我也不想再深入讨论这个问题,你只是好好想想就行了。”听演说之后,威廉姆斯带领侦探找到了孩子的尸体。

案例二 罗德岛州诉任尼斯案(Rhode Island v.Innis, 1980)

任尼斯涉嫌抢劫出租汽车并开枪打死司机。巡警拘捕任尼斯后,宣读了米兰达警告,任尼斯表示要同律师谈话。在押往警察局的途中,两位警察开始了一场对话,谈话的焦点是那支没有找到的杀人手枪。一名警察说:“杀人现场是个残疾儿童学校,孩子们常在那里活动,如果他们有人找到那支枪,真不知会发生什么事情。”另一警察附和说:“我们应该继续找枪,以免伤着孩子。”任尼斯打断了他们的谈话,说可以告诉他们枪在什么地方。于是重回现场,再次宣读米兰达规则,任尼斯表示他知道他的权利,并使他只是不想让孩子们受到伤害。后来找出了枪。任尼斯被以谋杀罪起诉,审判中他在车上所说的话和引导警察找枪的过程被允许用作证据进入司法程序。上诉至最高法院,唯一的法律问题是:任尼斯是否是在违反米兰达规则的情况下受到了审讯。

评价:

——对于第一个案件,美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雷明侦探的那一番话无疑是在故意引出威廉姆斯的供认,并且是精心策划的,这比直接的审讯更为有效。

——对于第二个案件,最高法院认为:审讯是指“如果警察知道或‘应该知道’他的言语将可能引导出被捕者的供认,那么这种言语就是审讯”;法院分析说,本案中谈话是在两个警察之间进行的,任尼斯并不是谈话的对象,他并没有被邀请加入谈话。因此,警察在车上的谈话不是讯问,任尼斯的供认是自愿的。

中国学者的看法:表面上看,最高法院将两个案件区分开来了,避免了前后判案的不一致。实际上不难看出,这两个案件中的对话并没有多少实质的区别,警察发话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引出被捕者的供认。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讯问中的权利与保障机制

(一)权利

自我辩护权 知道涉嫌罪名权

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权

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 控告权 要求回避权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

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和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被羁押者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

下列讯问方式是否合法? ①单人讯问;

②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进行集体式讯问;

③传唤(拘传)讯问超过时限或连续传唤(拘传)式讯问。 非法讯问的原因:

法制原因+机关环境+个人因素 对策:

完善立法、转变观念体制、强化监督机制。

一、讯问方法与策略

(一)讯问的准备工作

(二)讯问的常规方法

(三)讯问的辅助方法

(四)讯问策略

(一)讯问的准备工作 熟悉案情与讯问对象

①了解讯问对象被捕原因及依据; ②熟悉已掌握的证据方面材料; ③熟悉讯问对象的情况及特点; ④制定讯问方略及计划。 (二)讯问的常规方法 1.选择适宜的问话方式 开门见山法 迂回为直法 刨根究底法

2.加强讯问中的思想教育 政策教育 法制教育 形势教育 前途教育

3.做好讯问笔录 三)讯问的辅助方法 1.计算机的应用

主要有计算机多媒体监控系统、与测谎仪相结合、制作法律文书等 2.实话血清

一种麻醉剂,学名东茛菪碱,属于草本植物 3.催眠术

4.测谎仪或测谎器(polygraph

(四)讯问策略 1.巧用证据 2.利用矛盾 3.设计谋略

四、对抗讯问的手段与对策

(一)常见的反讯问表现 1.拒供 2.谎供 3.串供 4.少供 5.避供 6.诡供 7.扰供 8.翻供 (二)对策

1.消除、利用畏罪心理 2.消除侥幸心理 3.消除对立心理

4.消除、利用义气心理

1、如何判断讯问的构成条件?

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权利有哪些?

4、测谎技术的原理及难点是什么?

5、讯问中可资利用的矛盾有哪些?

6、何为讯问策略?

7、何为讯问方法?它与讯问策略的关系如何?

询问方法

重点问题

询问的概念和特点 询问的基本程序和步骤

询问准备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询问问题设计及提问规则 说服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一、询问的界定

(一)询问的含义

询问是指法律赋予证据调查权的人员适时地与案件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依法了解案件情况的专门活动。

询问者、被询问者和案件事实情况构成询问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询问环境是询问活动的外部条件,询问技术属于询问人员必须具备的内部条件,询问工具是询问者完成询问活动的必要手段和信息媒介或载体。

(二)询问的特点

询问的主体是法律赋予证据调查权的人员 询问的对象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身份

询问是询问者与被询问者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双向传导过程 询问的基本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

询问的目的是了解案件情况,教育被询问者 询问是一种具有高度时机性的证据调查活动

二、询问的种类

(一)按询问者身份的表现情况,可将询问分为公开询问和秘密询问

(二)按询问地点的选择情况,可将询问分为登门询问和传唤询问

(三)按调查程序的完备情况,可将询问分为正式询问和非正式询问

三、询问准备阶段及其基本方法

(一)明确总体方向,把握具体目标

一是总体目标,它反映具体的询问活动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

二是实施询问活动的具体行为目标,它更多地表现为由总体目标具体化所产生的子目标体系

(二)汇集背景材料,熟悉相关知识

汇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询问活动的基本依据 收集并熟悉相关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必要的专业技术理论 收集并熟悉相关的案情材料,掌握询问活动的客观基础

(三)发现询问对象,明确工作指向 发现、确定询问对象的基本依据 发现、确定询问对象的一般方法

四)了解对象的基本情况,掌握角色的心理特质 全面了解并熟悉询问对象的基本情况

科学分析并准确把握询问对象参与询问的角色特性

(五)挑选合适的调查人员,组建询问活动小组 询问小组组织工作的基本内容 询问小组设计及评价标准

(六)制定询问计划,装备工作器材 制定询问计划 装备工作器材

四、询问实施阶段及其基本方法

(一)约见询问对象,初步确认询问主体与对象间的角色关系 1.约见的一般含义 2.约见的基本内容 3.约见的基本方法

主要有面约、函约、电约、托约和广约等五种

(二)塑造良好形象,创造良好开局 注重第一印象,引起询问对象的初步好感

告知权利与义务,唤起并强化询问对象的作证意识 倾听自由陈述,给询问对象以充分的表达空间

(三)合理提问,科学质询,有效控制询问活动进程 1.提问的一般含义 2.询问问题的基本内容 3.询问问题的基本类型

根据问题指向的内容,可将其分为功能性问题和实质性问题两种。

根据问题所蕴涵的心理效用,可将其分为冲突性问题和平和性问题两种。 根据问题回答的范围,可将其分为开放式问题和闭合式问题两种。 4.提问的基本规则

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选择适合于“访问场”(即时间、地点、陈设物、色彩、文化氛围等询问环境要素和条件所构成的询问情境)特点的提问方式。

在询问调查实践中,询问人应当根据三个基本依据选择提问的方式。 在每一次实质性询问之前,准备好详细的提问提纲。

问题框架的设计及其实际应用应当具有一定的可变性、可续性和可逆性,以保证提问计划的灵活性和广泛适应性。

(四)科学处理异议,促使询问对象的态度行为与预期一致 1.说服的基本含义 2.说服的基本要求 3.说服的基本方法

(五)审核询问笔录,做好善后工作 1.形式审查 2.实质审查 复习题

如何理解询问的概念?

询问调查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询问准备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方法有哪些? 如何寻找、发现询问对象? 怎样约见询问对象?

怎样设计询问问题和提问? 怎样说服询问对象?

测谎与催眠

1、测谎的定义:通过一定的仪器(即测谎仪),对被讯问人提出一定的问题,其生理反应在仪器上的表现,从而判断回答的真实性。

2、测谎仪的种类:

通过测谎仪反映的图谱来判断:

② 极性测谎仪

②声形测谎仪

作用:测谎技术主要运用在刑事侦查中

①在侦查排查中,可以排除无辜,认定犯罪嫌疑人或知情人

②提高破案率,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③识别伪供或伪证

④可以给被测试者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从而 为破案创造条件

供侦查的方面,提高办案人员的信心 ⑥ 加定案的信息,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测谎的过程和科学原理

①过程

A准备阶段,由测试者了解案情和现场情况,从而确认要问的问题,一般有三种:无关性问题、相关性问题、控制性问题

B测前谈话,消除被测试者的紧张与顾虑,告知其测试的问题与过程。

C编题(三种类型)

D测试阶段,一般会问三组问题,每组7—8个,将三种类型问题综合排列,每个问题间隔10—15秒钟。

E分析图谱,出具报告

②方法:

A紧张峰测试的方法:不编制无关性问题,直接询问多个问题,对多个问题回答的图谱进行比对。

B准绳问题法:多采用。

③外在条件要求:测试室、监控、环境安静。 ④科学原理:

A综合运用生理学、医学、机械、电子etc专业、感觉器官受刺激、诱发情绪活动、引起植物神经功能和躯体功能的变化,即生理、心理的变化

B植物神经又分为交感神经和互交感神经,这两种神经变化的共同作用造成心理变化,这种变化不受大脑控制,通过问题对其进行强烈的刺激,由于畏罪心理从而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如说谎时,呼有为会加深加快、心跳会加快、汗液分泌加快、皮肤电变化(电阻)、血管张缩。

C这些生理变化可由仪器测试出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参数:脉搏、呼吸(频率、量)、皮肤电阻。

D语言分析:亚声频颤动(该测试较简单),人的肌肉的微颤产生的一种次声波,可通过电子学将其提取,与年龄、性别、语种无关,这种方法准确率较高。

6、测谎技术疑问:

a说谎与清晰的情绪反应是否直接而牢固联系

b是否一定会引起生理变化。

7、测谎证据的可采性与审查判断问题

①测谎证据:通过测谎检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即专门技术人员按一定的规则,应用测谎设备记录被测试者在回答其设置的问题过程中,某些身体参量的变化,并通过分析测谎设备作出的图谱,对被测试对象在测试时是否说谎作出判断后获得的一系列真实的材料。

②可采性的争论焦点

A测试证据是否具相关性

相关性:即一种事实判断,运用一种经验、逻辑法则进行一种判断,相关性=实质性+证明性。

B测谎证据若作为一种证据,应是何种形式的证据是鉴定结构或证人证言,应使用何种形式的证据规则。

③审查判断:

A对测试主体的审查

B对测试方法的审查

C对测试结论及与春他证据是否矛盾的审查

二、催眠技术简介

1、定义:特殊的言辞证据的调查方式,运用心理(激发潜能)暗示,助其回忆能力,从而了解案情。

2、美国运用催眠技术的现状。

诱惑调查

一、概述

1、构成要素:

①诱:欺骗、诱使的一种手段

②惑:又给被引用对象一定利益(金钱、权力、美色)使其陷入某种状态,即一种目的。

2、诱惑性桢查(刑事)——诱惑性调查

3、定义:具特定资格的主体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被调查对象暴露其违法犯罪意图,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待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后或结果发生后,采取相应措施、拘捕被诱惑者,即以假试真。

问题

英美法系中entrapment.陷井、圈套

Encouragement.激励犯罪

1、能够采取诱惑性调查手段的对象

刑事领域称诱惑性侦查,而在民事、行政领域中是否可以采用诱惑性调查手段是有争议的。

2、诱惑性调查的法律后果

诱惑性侦划的合法性界限(刑):

A.主观说.subjective approach.以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倾向为依据,即

所使用的手段不能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非暴露。

B.客观说.objective approach.以诱导行为本身的性质为判断标注

一般来说应采用确定犯罪意图手段是否产生的主观说,并兼采诱惑者是否采取了诱发他人犯意行为的客观说。

3、原则:

(刑)确定诱惑侦查是否合法

①目标明确性原则:对于无充分的犯罪侦查中有无明确犯罪嫌疑人和充分的怀疑理由; ②犯罪倾向性原则:诱惑侦查中,被诱惑对象是否具明显的犯罪意图;

参考因素:是否有前科,只能作为参考因素不能作为证据。

③行为适度性原则:对侦查行为的强度是否超过合理限度。

诱惑性调查(民、行)还应加上一个原则,即必要性原则:通过其它手段不能获取证据,有实施诱惑性调查的必要。

4、刑事领域中违法诱惑性调查的法律后果

①被诱惑侦查的人是否应定罪(不应定罪“陷井之法理”)

②经过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是否能采用有争论

③实施诱惑侦查的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陷井之法理”:侦查机关在本无犯罪心理的人内心植入犯罪

“陷开抗辩”:意图、诱使其为之,使之受到追诉,这是一种非法的侦查手段。 根据非法侦查手段获得的口供是肯定要排除的,依据其获得的物证是否应排除有争议,而由于排除其追诉,于是追究其犯罪物证是意义不大的。

特殊情况下:教唆是应负责任的。 英国规定,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认定不具教唆罪:

A.犯罪行为的实行者没有造成不可挽回的显著损害。

B.警察并未实际参与犯罪活动

C.此活动事先得到警察局长同意

另一些国家规定,对违法的侦查行为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11篇: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

一、借据两张。证实王卫世在1998年元月1号借周文仁78044元。

二、收据一张。证实王卫世在1996年元月17日收周文仁39480元,中间已还7524元以上证

一、二综合证实1998年元月1号,王卫世实欠周文仁本金11万。

三、欠条一张。证实1998年元月1号,王卫世实欠周文仁11万本金,已付5万元利息,一年内计息13万属于高利息。

四、判决书一份。

第12篇:结算证据

结算证据

许多人在结算遇到阻力时第一个想到的就是问依据何在,其实依据无处不在,真正结算境界在于你手中掌握的依据含金量能否压倒对手所掌握依据含金量的问题。下面从真实的案例中分析一下提问人掌握的依据含金量能否成为胜利天枰上的砝码。

1、施工图里面的材料表可以作为结算的可靠依据吗? 回答是肯定的,任何合同文件都可以成为结算中的依据;

(1) 施工图纸的材料表可不可以作为结算的可靠依据。如果是,材料表给的量需不需要加主材损耗?比如:材料表给电缆100米,那结算时候是不是按100米再加上1%的损耗,就算是安装工程结算量了?

这条依据就欠含金量了,因为在投标文件里规定,组价大多采用**版本定额,用定额组价就要按定额规则计算工程量,如果图纸完整、清楚完全可以计算出电缆的工程量,不一定要按施工图纸的材料表中的材料量计算,其他如损耗问题、弯曲系数问题,定额计量规则里很明确,定额含量也写的清楚,照着操作就可以了;

(2) 按陕西2001定额上是图纸量要加损耗的才算结算工程量。 结算时甲方只给图纸量,不按材料表执行结算也不按图纸实际结算,只认为那个少用那个。一套图纸中实际图纸量的多了就按材料表结算了;实际图纸量的少了就按实际量的结算。都是霸王条款。 如果造价人员时刻都把自己放在经营高度看问题一定做不好造价工作,什么时候在结算中能把自己处在游戏之中,那就真正能感受到

伟人的一句名言:“与人斗其乐无穷。”霸王条款也是游戏规则的一个组成部分,甲方可以制定,乙方就可以运用,别忘了竣工图是由承包方出具,现在图纸有电子版,在竣工图中把材料表数量改了就没有争议了,何必要找第三方。

说到了霸王条款就再说个真实案例,跟分包结算时,工头跟我说定额规定涂料算量展开面积计算,所以灯槽内的涂料也要按面积计算。当时我听完了心中一喜,还有人敢跟我谈定额,于是涂料面积上一口答应了他的要求,到了墙面贴墙砖项目了,他说要抹灰工序,我当场将定额翻到了贴墙砖子目上,定额含量里面水泥、砂子加起来16.3kg,当时就线他了一个结算方案:“拆除1平米墙砖,上称要结合层重量,如果超过了16.3kg可以增加抹灰工序,如果到不了这个重量,拆除所有墙砖,重新按规范要求抹灰贴砖,所有材料费工队自理。”争取1000平米涂料费用,丧失了几千平米的墙砖抹灰费用,对这个工头和我们公司结算就算是一个平衡吧。

2、施工过程中我能用与投标时组织设计中不一样的措施嘛,如果能我用了新的施工工艺节省了材料和时间,结算时是按签证按实结算,还是按施工组织上的结算

工程中采取什么技术措施没有要求,只要实物达到合同上规定的合格要求,投标时写的A方案,实际用了B方案,办不办理签证,结算时也不会调整措施费用。

3、综合单价包干的结算

此合同模式结算最需要整理的就是发包方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

和发包方用于招标的图纸,因为工程量要根据图纸重新计算,绘制竣工图时,可以把变更内容直接反映在竣工图上。结算时两份图纸对比能澄清许多地方做法不一致的问题,便于调整合同中报低的清单综合单价,下列提问有一些考虑不周:

(1) 我利用图形算量时是否只需定义清单做法就可以了,而不用再添加定额子目;

如果竣工图做法与招标图做法有出入,还是需要重新组价。

(2) 计算出来的清单工程量是否就是与甲方结算时核对的工程量?

结算时一定要走出个误区,承包方不能以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要用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3) 结算时是否只需把我所计算的清单量乘以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就可以出结算书了?

如果定额量与清单量在计算规则上一致,且做法没有改变,可以这样操作,如果含量与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含量不一致,必要时要重新组价。

(4) 在结算用固定单价,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结算,但主材投标时是暂定价,现在甲方重新确认单价,比原来的单价低,现在如何结算?

暂定价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特殊说明的,按清单计价规范条款操作,(合同暂估单价-实际签认单价)*材料定额数量(带损耗系数的数量)=材料差价,这个差价无论正负数,在结算汇总表中单独一行反映。

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材料在合同中不是以暂估价形式约定,施工期间是以甲指乙供方式采购的材料,计算公式就不是上面所列,而应该冲减原合同清单此项目金额,重组新材料单价后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结算清单结算工程量,上面暂估价材料的差价只计取税金,而后都参与所有合同取费。

4、固定总价结算

增加固定总价结算金额的依据一定是变更、洽商等签证资料,但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变更、洽商等签证资料的效力再大也不能否定合同条款,所以在签证中,一定要避开与合同条款冲突的描述,如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包死临设费用,在洽商中无论签多少搭临时围档、砌临时围墙的资料,结算时都会被审计扣减。如果真想要将此费用操作到手,交1000元学费可以面授玄机。下面再澄清两个问题:

(1) 清单中轻钢龙骨隔断墙描述为双面双层及双面3层石膏板,组价的定额含量也是按2/3层调整的,而实际施工为双面单层石膏板,应如何结算。

这个问题百分之百不能扣减综合单价, 发包方到承包方口袋里掏钱是没听说过的事情。证据一:承包方是根据发包方下发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投的报价;证据二:发包方认可了承包方的投标文件并签订了合同;证据三:承包方是按图施工;证据四:合同性质决定不能调整综合单价。其他的都是招标方失误造成,自己承担招标文件过错带来的损失。

(2) 签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约定的是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

施工单位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变更后,影响了建筑面积,改建筑面积是否要进入结算面积呢?

这种结算是必须要重新计量的,发包方变更签了字就是依据。

5、关于施工方案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施工方案能否作为依据答案是不明确的,因为要以合同条款不衡量标准,施工方案关系的是措施费用,许多合同对措施费约定是非常严谨的,很难找出漏洞,找突破口也是在合同条款中寻找。

1、有甲方、监理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可否作为结算的依据?

有甲方、监理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可作为结算的依据但含金量不足,审计方能从许多地方找出更有力的证据不给增加费用;

2、如果甲方在施工合同中写明施工措施、方案不作为结算依据,这种条款是否有效?

如果甲方在施工合同中写明施工措施、方案不作为结算依据,这种条款就是有效条款,但是,即使合同条款这样写,措施费想要钱还是有有办法,具体方法1000元/条。

关于结算问题还有许多,但基本是大同小异的内容,现在只想说一句:“作为回答问题方,代表的是专家身份,不要为了谋取几毛钱的贡献分利益,而去迎合提问者的心态,回答类似“耗子可以给猫挂铃铛”这样自己都不相信能出现的奇迹结果,对提问者不负责是误人子弟,对自己身份的不负责任真的很不值。”

每次报完工程结算金额,对此充满幻想的人第一个是老板,第二个是造价人员,但结算的结果永远会刺破幻想的泡沫,作为造价人员,为1%含金量的证据去付出100%的努力是必须的,因为通过1%的证据而获得了2%的利益就是1000%的成功,我听说过水平高的造价人员在投标期间能向老板做出中标承诺,但从来没见过谁在老板面前承诺结算能达到什么结果,如果上报的10000元结算款中只有1%含金量的证据,跟老板汇报时,承诺不要超过10元。

历经了上千次甲乙方血肉横飞的结算过程,到最后发现,胜败只是一点点而以,双方如果是高水平的选手,一交上手心理的平衡点早就在不言之中,过程只不过是一种证明自身业绩必须要走的形式,当发现耗时数年,破费无数最后在结算单上签字的那一刻释怀,所产生的感觉不是“天道酬勤”,“有拼搏才有收获“之类道理,而是七个字:“时间能证明一切。”

第13篇:劳动者在递交辞职报告的时需要保留哪些证据?

劳动者在递交辞职报告的时需要保留哪些证据?

劳动者在递交辞职报告的时候需要保留证据,比如说可以在辞职报告的下方设计一个存根,交给部门领导时,要其签收保存。

第14篇:调查证据申请书

调查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唐山市巨力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廊坊市双龙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廊坊市安次区隆福市场;法定代表人:李宝山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职权向廊坊市双龙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证据之一:实际中标施工建设总价款的相关文件资料 事实与理由:

在贵院受理的申请人唐山市巨力石化产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廊坊市双龙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掌握的实际中标建设工程款”的相关数据资料,作为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之一,是本案诉讼质证及索要居间报酬依据的关键证据,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依据。在2007年1月25日,双方签订《内蒙古兴托重载高速公路房建和交通安全设施项目工程投标中介费收取协议书》后,被申请人成功中标并实际施工建设,按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按中标价的3.5%向申请人支付中介费”,但是实际工程总价款相关文件资料证据,由被申请人掌握,原告无法获取。故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请贵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该项证据。

此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唐山市巨力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2014年

第15篇: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模板、范文

指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但在诉讼案件中又是必须的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一种书面材料。

(一)调取证据申请书模板

调取证据申请书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 诉 一案, 因我方(原告)无法取得以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三)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调查收集。

证据1: 证据2:

证据3: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申请书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二)调取证据申请书参考范文

调取证据申 请书 北市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河北*****有限公司与 河北省*****研究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因我方(原告)无法取得以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三)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调查收集。

河北*****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间向北市区税务局每月的纳税报表。证据的保存单位:北市区税务分局。

此致

申请人:(公章) 2010年8月30日

第16篇: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X; 被申请人:XXX公司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依法调取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XX劳人仲案【2010】XXX号案件卷宗材料。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该案在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期间,仲裁委曾依法调取被申请人XXX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XXX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员工的证明材料。现该材料存档于仲裁委卷宗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特申请贵院依法调取该证据,望批准为盼。

此 致

XXX法院

申请人:XXX签字:

XXXX年X月X日

第17篇:证据调取申请书

证据调取申请书

申请人:华北电力大学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北农路2号

委托代理人:王学棉,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教师,联系方式:13910602689,

李献东,华北电力大学国际交流中心副总经理,联式

13501013782

被申请人:北京赛音助乐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白金楼金安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赛因乌力吉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另行寻找宾馆所造成的损失。

请求理由:

被申请人在起诉状中自述原告此时不得不紧急另外联络。在被申请人起诉书所附特请求法院予以调取。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华北电力大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18篇:证据调取申请书

证据调取申请书

申请人:A大学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x路2号

委托代理人:王xx,A大学人文学院教师,联系方式:13910602689,

李xx,A国际交流中心副总经理,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北京B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XX路5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调取被申请人因A宾馆所造成的损失。

请求理由:

被申请人在起诉状中自述原告此时不得不紧急另外联络。在被申请人起诉书所附特请求法院予以调取。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大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19篇: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XXX,瑶族,1978年4月17日,住广西XXXX大境乡黄泥江村松枝头屯。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调取2012年3月4日申请人在XXX汽车修理厂的报案记录及出警笔录。

事实和理由:

原告XXx诉XXX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现正在举证期限内。鉴于本案原告在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对申请人实施家暴,且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申请人于2012年3月4日在XXX汽车修理厂的报案记录及笔录均可以证明,该证据对本案公正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鉴于该证据由公安部门保管,申请人自身无法取得这方面的相关证据。

基于所述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 2012年3月4日申请人在XXX汽车修理厂的报案记录及出警笔录,请依法调取收集!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20篇:调查证据申请书

调查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区****镇人民政府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庭依职权调查原告***诉****镇人民政府一案的证人证言,确定事故发生的确切地点是否是****镇****村处,认定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调查对象(本案证人):***,***,****镇****村7社村民。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0年10月4日乘摩托撞在公路边的废墟上,当事人由于没有摩托车驾驶证而未能及时报案调查,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勘查现场、认定证据,派出所和交通管理部门也没有备案。由于现场已不存在,镇政府亦不便到原告证人处采证,现特向****人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庭依职权调查与此案相关的证据。

申请人:***市***区

******人民政府

2011年8月11日

辞职报告证据
《辞职报告证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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