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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宣传活动方案(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2:34:47 来源:活动方案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电信诈骗犯罪

2011年7月21日,我分局联合涪陵区公安局、人行涪陵中心支行在分局5楼会议室召开“关于电信诈骗犯罪银行账号采取封堵措施”联席会,涪陵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一、情况介绍

今年1月至7月,涪陵区发生电信诈骗案高达200余件,涉案总值达到300余万元。电信诈骗犯罪涉案的银行卡数量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主要以远距离、跨区域(甚至跨国、跨境)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犯罪,呈现出作案手段科技化,诈骗流程标准化、模块化,集团作案,组织严密,职业化水平较高的特点。电信诈骗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严重影响了各银行系统的正常经营,眼中那个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阻碍了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二、采取措施

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防止骗子再次使用涉案账号在境内实施诈骗和境外专区赃款,切实减少案件的发生,减少人民群众的损失,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公安部下发的通知精神,经中国人民银行涪陵中心支行、涪陵银监分局和涪陵区公安局三部门研究决定,为坚决封堵电信诈骗涉案银行账号,采取以下措施:

(一)、辖区各银行加强宣传教育,在营业厅醒目位置张贴防止电信诈骗宣传海报,并张贴涉案银行账号,不再给诈骗账号办理汇款业务。

(二)、辖区各银行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合作,堵塞批量开卡、重复开卡的漏洞。

(三)、各银行严格执行实名开卡开户制度,无有效证件办理银行卡,一旦发现追究相关人责任。

三、相关问题及思考

一是发卡泛滥、实名制不落实问题突出。金融机构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把关不严、为不法分子赃款套现和逃避打击提供了便利。据统计,全国公安机关共收缴2万余张涉案银行卡,涉及各大银行,无一是以犯罪分子本人身份开设的。目前已出现专业地下办卡卖卡公司,诱发潜在的社会危害加剧。

二是网银转账业务的安全漏洞问题凸显。犯罪分子大肆利用网银转账无金额限制、无次数限制的漏洞,将骗取的大额赃款快速层层转账,最后通过分布在各地的A T M机提取现金,达到短时间内占有赃款、规避打击的目的。

三是“四四六”理念明确提到,通过审慎有效监管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是银监会主要工作目标之一。我们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由于电信诈骗具有作案手段科技化,作案流程标准化、模块化的特点,只靠一个部门单打独斗根本无法有效遏制电信诈骗的发生,我们要与人民银行、公安局等多个部门建立防止电信诈骗联席会议机制,通过沟通协调,实现相关信息共享,共同打击犯罪,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推荐第2篇:打击银行卡诈骗犯罪,维护资金安全宣传活动日

关于安全用卡及反洗钱宣传活动 为普及银行卡安全常识,提高社会公众银行卡风险防范意识,开展以“打击银行卡诈骗犯罪,维护资金安全”和“防诈骗,惠民生,打击洗钱,和谐海西”为主题的安全用卡及反洗钱宣传活动。11月17日在举行宣传活动。我行精心组织,积极部署,宣传现场口号语通过LED显示、简明易懂的宣传折页、图文并茂的宣传小册子备受市民青睐,短短的几个小时,精心印发的3千多张宣传资料就被领取一空。活动中,宣传人员介绍了办卡的正确渠道、银行卡网上支付常识以及安全用卡知识,让客户了解银行卡操作规程,引导客户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宣传活动紧密结合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伪造银行卡犯罪、银行卡诈骗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犯罪、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宣传公民反洗钱的义务、解读反洗钱的重要意义等犯罪行为。宣传活动同时邀请市电视新闻媒体参与,全过程跟踪报道宣传的动态,宣传活动做到电视里有形、有声,将宣传更为深入、彻底地传达给社会公众。通过本次宣传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增长了金融知识及防范意识,也进一步提升我行服务品质,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推荐第3篇:汽车租赁诈骗犯罪新趋势

汽车租赁诈骗犯罪新趋势

□张 强

随着汽车使用和普及率进一步提高,汽车租赁行业取得很大发展。由于我国汽车租赁行业防范的诈骗风险的意识不强,汽车以其“高价值、流动广、易处分”等特点往往成为诈骗犯罪分子垂涎的对象,加之我国惩治汽车租赁诈骗法律制度不完善、力度不强等因素,导致汽车租赁诈骗发案率居高不下。

一、汽车租赁诈骗犯罪的新趋势

骗租汽车手段更加隐蔽。汽车租赁公司出于市场竞争或追求经济利息考虑,在出租车辆时往往只注重对租借人身份证明或驾驶证件真伪的核对,仅预交少量租金或保证金即租借其车辆。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汽车出租公司这一“软肋”,其更看重的是对汽车较高的收益、处分权能,故而在骗租汽车时仅隐瞒其租车真实用意,只要身份证明及预交少量租金即可租借汽车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人串通诈骗”现象突出。犯罪分子通过骗租手段非法占有汽车后,进而将汽车非法处分质押给第三人借款实现其犯罪目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通常认为犯罪分子实施了两个诈骗行为,一是隐瞒其租车本意骗租汽车,二是冒充汽车所有权人质押骗得第三人借款。然而,第三人往往不是善意被骗者。我们办理的几起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发现,第三人往往不是基于对车辆所有权人的错误认识,而是基于实际占有车辆的考虑,向诈骗犯罪行为人放贷,且大多是高额贷。更有甚者,有的第三人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将诈骗所得汽车用于向其担保借款,甚至让犯罪行为人向其出具的借条金额高于其实际借款本金及利息,以此在车主向其要求归案车辆时冒充善意第三人向其提出还款要求。

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犯罪引人关注。汽车租赁诈骗犯罪大多是涉众型团伙犯罪,由于汽车标的价值大,涉案犯罪分子往往都是成年人。但近年来,未成年人实施或参与实施汽车租赁诈骗犯罪情况并不在少数。

二、惩治汽车租赁诈骗犯罪几点建议

汽车租赁诈骗是“以租为名行骗之实。”在实践中如构成犯罪通常定性为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对此类犯罪规定得较为完善,并对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列举式规定。但笔者认为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打击汽车租赁诈骗犯罪的需要,应当根据此类犯罪标的的特殊性及犯罪特点在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1、对“暂时骗用”汽车应当作限制性明确规定。对实践中行为人骗租汽车后非法担保、变卖等处分汽车行为,导致行为人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义务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真有的目的。对公安机关立案前,行为人主动赎回归并还车辆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对第三人串通诈骗处罚予以明确。对于第三方事先共谋骗租汽车用于向其担保借款,以及明知汽车系骗租所得而仍同意向其提供担保质押或介绍等服务帮助的,应当以共犯论处。

3、明确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汽车租赁诈骗犯罪的,对行为人从重处罚。(作者单位:泰兴市检察院)

推荐第4篇:所有诈骗犯罪的个性

所有诈骗犯罪的个性

首先对诈骗类犯罪的外延进行定义:

诈骗罪分为一般性诈骗罪和特殊诈骗罪,特殊诈骗罪分为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 一般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对合同的绝大部分义务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集资、贷款、票据、金融凭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保险诈骗,数额较大,侵害公私财产权益,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罪是指刑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8个罪名,即集资诈骗罪(第192条);贷款诈骗罪(第193条);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由此可见,一般性诈骗和特殊诈骗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他们的共性是具有诈骗罪的一般特征,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刑法第266条的普通诈骗罪,在行为的客观特征上都具有共性,即行为人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给犯罪人。但是作为特别法,自身又分别具有其个性:

一、从发生的空间上看

普通诈骗罪多数发生在街头或对亲友进行诈骗,在行为人获利与受害人损失之间,存在着具体而直接的单纯关系;而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多与商业有关,客户之间的商业行为,客户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犯罪,往往依附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活动,因而在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罪中,行为人的获利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是抽象、间接而复杂的关系。

二、犯罪主体不同。

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金融诈骗罪中1..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2.可以由单位构成的诈骗犯罪:集资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保险诈骗、金融凭证诈骗。3.在金融诈骗罪的个罪中,只有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由特殊主体构成,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且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4.从量刑标准出发,集资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的最高法定刑都为死刑。

我个人认为贷款诈骗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但是存在单位进行贷款诈骗的可能性,申请贷款多为单位,而且,单位进行贷款的数额往往较大,因此,一旦发生诈骗犯罪,危害性更大,所以应该对贷款诈骗的主体中加入单位。

三、犯罪客体不同。

普通诈骗罪的客体:公司财物所有权。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集资款、贷款、保险金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金融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复杂客体,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贷款诈骗罪:复杂客体,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所带资金的所有权。

3.票据诈骗罪:复杂客体,票据交易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权。

4.信用卡诈骗罪:复杂客体,公民的私有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5.有价证券诈骗罪: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6.信用证诈骗罪: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7.保险诈骗罪:复杂客体,国家的保险制度及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8.金融凭证诈骗罪:复杂客体,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四、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普通的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 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

金融诈骗罪的欺骗只是发生在集资、贷款、保险等特定活动范围,或者是信用卡、信用证、有价证券等特定物的使用活动中。

五、社会危害性不同。

金融诈骗事件频频发生,手段越来越多,涉及金额越来越大。犯罪金额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造成的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而且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金融诈骗犯罪往往引起其他犯罪并和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

一是许多金融犯罪,本身就是多种犯罪的结果,或者涉及到其他犯罪。如行贿受贿、玩忽职守、贪污等,在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极可能伪造公司印章、虚报注则资本,涂改、伪造、变更有关金融票据等。

二是有的犯罪分子以其他刑事犯罪作为金融诈骗犯罪的手段。如,在保险诈骗案件中,往往诱发杀人、伤害、虐待、传播传染性疾病,以及以其它方法,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人为地制造火灾、沉船、车祸等事故,以骗取保险金。

三是有的金融诈骗犯罪直接引发其他犯罪的产生。如,犯罪分子因分赃不均而杀害同伙。还有的犯罪分子集诈骗、绑架、抢劫等多种犯罪于一身。四是金融犯罪毒害人们的思想意识,直接诱发他人犯罪。所以,破获一起金融诈骗案件往往带破一串案件。

推荐第5篇: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综合治理专项活动总结

中电信六安分公司关于打击防范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综合治理专项活动总结

市防范打击电信诈骗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市政法委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公安局:

六安分公司在全市开展打击信息诈骗专项活动中,认真落实省公司、通信管局和市政法委、公安局等部门打击防范电信诈骗专项治理活动会议精神,积极配合市打击防范电信诈骗活动综合治理等部门联合专项行动,公司党委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基础,本着行业部门技术业务特征为着力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作为,迅速有力,采取有效的打击办法与技术措施,全面落实了打击治理活动,竭力推动了活动有效开展,效果显著,成绩裴然。

一、党委重视、成立组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总经理贝学斌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综合治理领导组;为有效开展打击防范电信诈骗综合治理有效性和组织保障,及时转发并制定了具体的打击信息诈骗行动方案与措施,严格按照市委和政发委和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精神和行动方案要求,规定内容不走样,在自主安排的内容中,我们措施紧密结合通信信息支撑和技术优势,做出了既有行业特征进行治理,又通过对典型信息诈骗犯罪作案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各技术业务部门主动出击,紧密跟踪,密切注意往来通信业务进出入端口,业务异常变动,遇有特殊情况,

1立即汇总汇报,做到有组织、有秩序、有预案,活动开展有力、有序、有效。

二、技术优势,追根求源。公司打击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特别是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技术特征,各司其职,突出特色,一旦发现犯罪嫌疑及时报告打击办公室,及时汇总、分析整理信息,找出诈骗犯罪信息依据,对有犯罪嫌疑,证据确凿,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及早防范,保障信息安全。

三、积极配合、整体动作。各部门通力协作,互通有无、制定防范技术方案,整合资源,落实责任,网运部整合后端技术支撑部门的优势力量,探求从技术手段,刨析可疑信息、大批量信息,从中研究其异常来源和批量分析,并通过网络优势,判断信息策源地,判断信息始作俑者的出入地网址等;号码百事运营和客户服务中心,利用信息平台和人工信息呼叫等多种方式,寻找信息发布资源,分析是否存在诈骗嫌疑,总之,从组织、制度、责任把专项行动,变成为日常监管,始终把综合治理作为电信企业的一项重要社会义务与责任。

四、整合信息、发挥专长。充分利用自由渠道、门户网站、公益短信等传播形式,多形式、多管道、多侧面的进行防范电信诈骗活动宣传,我制作了宣传防范信息诈骗宣传手册2500册,分发17个农村电信支局,在营业场所向用户宣传防范信息诈骗,提高防范技能和意识,在公司主要显著位置张贴大幅标语,利用网络向社会发布防诈骗典型案例,教育公众,提醒公众,时刻警惕不法分子的非正常信息,利用信息平台向用户发布防信息诈骗信息上万条,做流动电子宣传广

告牌多处,时间周期半个月之多,集中行业优势,把握自身特色,主动出击协助综联兄弟单位,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通报工作,协助兄弟单位做好信息诈骗宣传教育工作,为打好防信息诈骗活动,公司做出应尽的社会义务与责任。

五、强化宣教、立足长远。不仅在当前活动,积极行动,而且在实践中,摸索打击信息诈骗手段的长效机制,通过把活动,变成日常监管、通过短期宣传教育,到成为日常常识教育,普及大众对其危害性的认识,从根本上提高公众的防诈骗意识与技能,才能保障打击防范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及时、长久。

安全保卫部(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0年9月17日

推荐第6篇:浅谈街头诈骗犯罪的特点

浅谈街头诈骗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廖锦屏 衡山县公安局警令室民警

近年来,街头诈骗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五花八门的街头诈骗术层出不穷,骗子拙劣的行骗手段久用不衰,屡屡得手,已成为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

一、街头诈骗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所谓的街头诈骗,是指发生在街面或商业场所等地,针对不特定受害人所实施的以非法手段骗取群众钱财的诈骗活动。这类案件的最大特点就是作案人员与受害人互不相识,在某一街区路段“偶然”相遇,进而发生钱物关系并最终导致被害人上当受骗。常见街头诈骗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用封建迷信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主动贴靠被害人,假装看病、算卦,以能给受害人消灾为名骗取钱财。今年以来,衡山县两路口一带先后发生诈骗案件十多起,犯罪分子利用人们对女人防范较弱的特点,实行男女搭配,先以女人与受害人进行搭讪,在得知受害人要去的地方后,立即过来一辆小轿车,车上的人假装向妇女和受害人问路,而要去的地方正好与受害人一致,然后以顺路或带路的方式请二人上车。上车后,车上的人千方百计给人看手相,看完后便断定对方有血光之灾,又说自己可以发功作法帮人消灾,方法非常简单,只要下车背对车子三百六十五步,不准回头,在地上拍一下再返回,就可以将灾难去掉。但身上不能带任何钱财,必须拿出来放到车上。妇女听了后非常相信,并且立即照做一遍,以此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当受害人将身上所带财物拿出来,下车走完步子回来,车子早已走了。犯罪分子十分猖狂,不仅骗取受害人身上所带财物,还骗取受害人的存折密码,将银行存款取走,被骗财物累计达二十余万元。

(二)以捡到钱包假装平分进行诈骗。诈骗分子用的是老手法,骗子利用的是一些人占便宜的心理。选择对象后,表演“丢钱捡钱”、“丢包捡包”的“小品”。钱包里厚厚的钱用牛皮筋捆扎,只有下面两张是真的中间的都是冥币。然后“拾者”以“见者有份”诱惑被害者,“失主”择机出现,以检查钱物为名强行查看同伙及受害人随身物品,骗取受害人钱财或银行卡账号、密码,并且迅速将银行卡进行调包,盗取受害人卡内存款。

(三)以出土的“金元宝”、“金佛”进行诈骗。骗子捧假的“金元宝”、“金佛”灾街头拦截单身独行的妇女或老人,向你讲述如何在建筑工地做工时挖出地下的这些宝藏,家中急等着用钱愿意低价出售这些东西,并拿出自称一起挖出的“遗书”和从银行开具的“金子纯度鉴定证明”,向你讲述埋藏“宝物”的事情经过,这时,一名胸前挂“银行职工”恰好从你身旁走过,被诈骗分子拦住,“银行职工”在对“金元宝”等物进行认真的“鉴定”后,认为真货无疑,并当场邀约你一起把“宝物”买下转手即可发财,于是你便会把身上的现金和真金戒指、项链全部取下,并从银行取出巨额现金一起交给了诈骗分子,换回一堆市场上随处可见的廉价工艺品。 除上述诈骗形式外,还有以“借手机”诈骗、假扮尼姑治病、“兑换”外币、打电话告诉你谁出事了打点钱过来,以及“短信中大奖”等诈骗形式。

二、街头诈骗的成因

(一)从社会层面来分析:街头诈骗案件增多,有其深刻得社会原因,如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冲击和影响,社会风气不良,部分社会成员道德水准下降,社会分配不公贫富悬殊加大,人员财物大量流动,闲杂人员增多等等。

(二)从受害人方面来分析:虽然各种媒体上多次揭露过一些街头诈骗伎俩,但仍然有执迷不悟者上当受骗,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受害人缺乏科学文化知识,文化素质不高。街头诈骗案件的侵害目标大都是女性,尤其是以老年妇女为主,很多中老年人,接受的是“仁义礼智信”的传统教育,缺乏对现实社会的真切了解,心地善良而思想愚昧,犯罪分子看重中老年妇女警惕性不高,害怕家人受灾,迷信、贪便宜的弱点,而且人到了中年后,家中往往都有些积蓄,所以把侵害目标锁定到她们身上。所有的街头诈骗都是基于受害人贪图便宜的心理。

(三)从犯罪嫌疑人方面分析:主要是充分利用受害人的这种贪财心理和愚昧无知,达到不劳而获、满足个人欲望之目的。他们作案的手段和特点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

一是结伙作案,分工配合。街头诈骗犯罪大多是团伙作案,一般为3至5人,多为同一个地区人员结合,部分成员有亲属关系,并且都能言善辩。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具有职业化犯罪的倾向。 二是精心策划,有较强的反侦查、反识别意识。犯罪分子在目标选择上一般都有一定的标准,按标准选择;对作案地点,一般选择在交通便利的居民小区、街道和市场、金融网点附近,以求事主方便提取现金;在时间上看,随意性比较大,但有的案件依然有规律可循,如“看病消灾”类案件多选择居民外出较为集中的上午10时左右。犯罪分子的作案流程事前都是经过精心设计,从开始接触事主的每一环、每一步,都为下一步作案和伪装掩饰做好了铺垫,然后通过各种道具或一系列同伙的登场表演,骗取事主的充分信任。 三是流窜作案。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越来越发达,造成了犯罪分子流窜作案增多。但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资料及案件线索的搜集。一般都集中在本地,除非遇上大要案件,各地公安机关的联系都很少,根本无法做到互通信息,所以,对于大幅度跨地域、跨省作案的人员,就很难及时掌握其基本情况。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坚持不在本地作案。

四是作案手段复杂多样化。街头诈骗犯罪之所以能够屡屡得逞,与其一整套的诈骗程序和行骗手段是密不可分的。作案过程环环紧扣,有序进行,尤其是在“台词”的设定上故弄玄虚或花言巧语或危言耸听,诱惑受害人在不知不觉中上当受骗。

(四)从警方的侦查进行分析:一方面,受害人在被骗过程中行动诡异,害怕别人知道,甚至包括自己的子女;发现被骗后又碍于颜面,瞻前顾后,犹豫不决,延迟报案。作案分子得手便溜,很少留下痕迹物证,这就给侦查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警力有限,有些办案人员认为这类案件与受害人自己有关,社会危害不大,不肯下大功夫开展侦查。于是,便造成破案率低,打击防控不力的局面。

三、打击街头诈骗犯罪的对策

侦办街头诈骗过程中的“四”难。一是查获难。街头诈骗多系惯犯,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大多又一定的反侦查意识,持假身份证住宿、多人住宿舍登记一人、多次更换住宿地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不易被抓获。二是处理难。诈骗团伙结成时,都要研究反侦查、反抓捕手段,又的还学习过相关法律知识,相互间订立攻守同盟,如有成员被抓,不得出卖同伙,如果被抓人员供出了同伙,回家甚至会被家人所鄙视,有的团伙还会找受害人私下协商,退换被骗财物,并进行威逼利诱,让其撤回报案。尤其是被抓后一声不吭,问什么都说不知道什么都不承认,街头诈骗易行成“一对一”的证据很难有旁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显的尤为重要,最后很多只能放人,刑拘的也要转治安处罚,导致侦查审讯难、扩大战果难、办案取证难。三是取证难。从受害人的结构看,多为中老年人,特别是中老年妇女,这一受害群体对犯罪嫌疑人描述不准确,不及时,甚至借口让人“昏迷”了这样的原因来回避办案人员的询问,一问三不知,让办案人员无从下手很难取得较为准确、全面的被害人陈述,难以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四是防范难。由于诈骗案件产生的原因是由于群众防范意识淡薄、警惕性不高、贪图小便宜、迷信思想严重所致,并且案犯诈骗手段也在不断翻新,所以很难从根本上杜绝。

针对街头诈骗犯罪发案多、侦办难的特点,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遏制和打击。

(一)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信息网等媒体,运用典型案例,广泛地开展警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辨别力度,以免上当受骗,从源头上防止街头诈骗案件地发生同时要在发现本辖区有这个苗头时做好预警性提示;同时还要教育群众,鼓励群众遇到此情况迅速拨打“110”为警方及时破案提供有利战机。

(二)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我们要注重日常信息收集,登记与盘查同步,及时捕抓有价值地信息,掌握主动权。在平时要加强对那些中小旅社、宾馆、以及房屋出租户进行检查,加强信息采集、信息共享和相关案件地串并工作。

(三)收集线索证据,串并打击,威慑街头诈骗。侦查人员要加强证据意识,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一是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中留下来的笔迹;二是银行、自动取款机等地方留下的音像资料;三是在宾馆、茶楼等地留下来在茶杯、桌椅上的指纹、DNA 等以应对其“零口供”。要成立专案组进行侦查,力争破获一些系列团伙诈骗,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加大审讯力度,灵活运用审讯技巧,深挖余罪。对已破获的案件,重点深挖犯罪组织结构、活动区域、何人教唆,搞清此类犯罪的新手法、新流程和它的根源。要充分利用已破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照片,组织辖区内同类诈骗受害人进行辨认,也可以通过广播、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公布犯罪情况,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力争挤清余罪。对在逃人员,要组织警力全力缉捕,力争破获全案。

(五)加强完善防控体系。一是接处警必须迅速及时,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要迅速下达指令,处警单位接到指令后必须及时出警,迅速开展工作;二是治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娱乐业和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尤其是对一些不暴露真实身份、持假证件的人要重点盘查;三是易发地段的责任区民警要经常深入辖区,提高街面见警率,主动向辖区居民宣传街头诈骗犯罪的骗人伎俩,做好发动群众的工作;四是刑侦部门要根据犯罪规律和特点,加强对重点场所和地域的控制,积极发现线索;五是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重点人群的布控,进一步加强街面的管控工作。对案件多发的小区,要加强巡逻,有必要安排便衣警察在高发地段摸排,不断提高发现、控制和打击街头诈骗犯罪的能力,力求抓获现行,从而有效的打击街头诈骗犯罪。

推荐第7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16-05-13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并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据悉,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已逾千件。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文强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的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文强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案例2 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怀丰、谢怀骋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谢怀丰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3 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 886 689.84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推销假冒保健产品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本案的发起人,谢怀丰出资租赁从事诈骗活动的房屋,购买从事诈骗的器材、设备,组织进货,谢怀骋提供熟悉推销方法的话务员,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陈秀杰等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推销假冒保健品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攀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日益注重养生和保健,社会上针对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的情况较为常见。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雇佣多人,冒充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打电话向老年人推销假冒保健品,诈骗巨额钱财,且被骗老年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老年朋友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通过电话推销保健品的人员,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保健品。

案例3 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份,台湾地区人员“阿水”(另案处理)组织台湾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前往老挝万象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在万象设置窝点,将事先编辑好的诈骗语音包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各省市固定电话用户群发送语音信息,谎称被害人“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待被害人回拨时,电话转到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团伙一线人员,谎称被害人的医保卡涉嫌盗刷违禁药品,要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引导被害人同意由其转接公安机关的报案电话,后一线人员将电话转接给冒充公安人员的团伙二线人员接听。期间,二线人员以预先更改好来电显示号码的“公安局号码”与被害人通话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套取被害人个人信息,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存在安全问题,并将电话转至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团伙三线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到指定账户,进行所谓的“资金清查比对”,以此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吴金龙等人诈骗金额共计10 192 5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金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吴金龙负责召集、管理、培训人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金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庄靖凡等被告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的虚假语音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参保人员已逐步实现全覆盖,医保卡已成为人们经常使用的卡种,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在境外设立窝点,设置三线人员分别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先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的虚假语音信息,后通过三线人员的连环诈骗,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至“指定账户”,从而骗得钱款。提醒广大医疗参保人员不要轻信医保卡出现异常的电话语音信息,更不要轻易在电话中将重要个人信息告知陌生人。

案例4 福建省平和县曾江权等人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曾江权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漳州市多个居民小区内租房作为诈骗窝点,在各窝点搭建可任意设置显示号码的网络电话平台,并安排被告人吕文忠等七人作为窝点负责人,组织窝点内人员实施诈骗。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分工配合,利用曾江权提供的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拨打电话,由冒充商店超市工作人员的窝点人员虚构台湾居民“因购物有错误付款须取消”的事实,再由冒充银行客户服务人员的窝点人员以“帮助取消上述分期付款业务”为由,诱骗台湾居民到ATM自动取款机操作,将银行存款转账到窝点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取钱财。其中,台湾被告人颜安仁介绍能提供接收诈骗赃款的银行账户的台湾地区人员给曾江权,还用自己的银行卡为曾江权接收诈骗赃款。曾江权等人诈骗金额共计3 018 112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江权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拨打不特定多数人电话,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颜安仁明知曾江权实施诈骗活动,而为其介绍他人提供通讯工具、网络技术支持;提供信用卡并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帮助实施诈骗。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江权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江权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颜安仁等被告人十年九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我国台湾居民为诈骗对象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曾江权等大陆被告人与台湾被告人相勾结,针对台湾居民进行诈骗,由台湾被告人提供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和网络技术支持,并且提供信用卡用于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大陆被告人设置窝点,通过拨打电话实施具体诈骗行为。本案的发布,表明无论犯罪分子来自何地,针对何人,只要触犯我国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5 福建省厦门市上官永贵等人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共谋后,商定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所得的赃款,以牟取非法利益。其后,上官永贵提供食宿,并支付每日数百元报酬,雇佣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取款。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事先联系后,带领上官福水等人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东莞市等地,在银行ATM机上为诈骗团伙取款或转账,一人取款时,其他人在旁望风。上官永贵等人参与为诈骗团伙提取、转帐诈骗赃款共计8 954 413.78元。此外,2013年3月至8月,上官永贵还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8 671.09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永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并伙同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为诈骗犯罪团伙提取、转账诈骗所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上官永贵负责与诈骗团伙的上线联系取款、交款等事宜,雇佣上官福水、上官生木等人取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官永贵还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上官永贵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有期徒刑八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犯罪的典型案件。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社会上出现了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职业取款人”。这类犯罪分子通过频繁更换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号码,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款,作案手段极为隐蔽,严重干扰、阻碍了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告人上官永贵在与诈骗团伙共谋后,使用700余张银行卡,纠集、雇佣人员,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其取款的行为直接关系到诈骗目的能否实现,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本案的公布,在于说明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依法属于共同诈骗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6 湖南省双峰县秦献粮等人发送考试改分等虚假信息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8月,被告人秦献粮分别伙同被告人康亮贤等人,以发送“代考”、“考后改分”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秦献粮事先购置银行卡、手机卡和QQ号,分配给康亮贤等人,而后,秦献粮找人发送虚假手机短信,谎称可以考后改分、代考等,并留下联系方式。如有人联系考后改分或代考,由康亮贤等人各自以“定金”等方式诱骗对方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再将被害人信息交给秦献粮,由秦献粮冒充各地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的“领导”,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秦献粮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十起,骗得金额共计60 7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献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秦献粮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献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康亮贤等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送“考试改分”、“代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各类从业资格和职业职称考试种类繁多,此类考试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考生的就业、升职等个人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即利用个别考生或其家属的投机心态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发送可以帮助“考后改分”、“代考”等虚假信息,以“定金”等方式先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而后又假冒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考生及亲属以平常心面对社会竞争,不要心存侥幸,轻信此类虚假消息,应本着诚实付出的态度参加各类考试,共同促使社会进一步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案例7 海南省儋州市羊大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羊大记伙同他人开设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航空票务”,以实施网络诈骗。当被害人上网搜索到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并拨打电话4008928000联系时,即以“代购机票机器故障”或“票号不对,未办理成功”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到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转账汇款至被告人指定的账号,羊大记负责取款。羊大记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49 573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羊大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互联网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羊大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选择航空方式出行的人越来越多,通过网络或电话订购机票也已成为常态。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开设虚假的机票网站,当被害人订购机票时,以“机器故障”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账至被告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得钱财。希望群众在准备出行时,应向各大航空公司的正规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订票或进行退票、改签等操作,切不可贸然选择陌生网站并听从陌生电话的指挥进行转账汇款。

案例8 海南省儋州市陈洁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陈洁在百度吧、阿里巴巴等网站,发布关于在“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关于“抽奖活动的二等奖是真的吗”、“中国好声音有场外抽奖活动吗”、“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是多少”、“北京市人民法院咨询电话是多少”等虚假咨询问题,并在网上予以回复,借此在网上留下虚假的“栏目组客服电话”或“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的联系电话。当被害人拨打上述虚假联系电话咨询时,陈洁冒充客服人员或法院工作人员称,被害人所咨询的信息是真实的,并告知被害人如要领奖,需将“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陈洁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8 8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观看电视节目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休闲娱乐方式,近几年来,“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电视综艺节目的收视率甚高,利用此类电视节目进行诈骗,潜在的被害人范围较为广泛,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本案中,被告人不仅在百度吧等网站发布电视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配套”的虚假咨询问题在网上予以回复,以此打消被害人的怀疑和顾虑。而后在被害人拨打领奖电话时,以“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将钱款汇入指定账户。此类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蒙蔽性。希望广大群众在看到电视节目中奖之类的信息后要提高警惕,向电视台或是电视栏目组官方网站、客服电话进行核实。此外,有关网站也应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审核,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诈骗。

案例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罗仁成、罗仁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利用在互联网上盗取的QQ号码或者利用将其申请的QQ号码信息更改为被害人亲属的QQ信息等方式,冒充被害人亲属的身份,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罗仁成、罗仁胜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65 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QQ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罗仁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假冒QQ好友身份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已经替代传统方式成为社会主流沟通方式之一。这种以网络账号代表身份、“见字不见人”的聊天方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通过QQ号码冒充被害人亲属,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容易使被害人心急冲动而不进行理性分析判断的借口,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希望广大QQ用户、微信用户注意对本人网络聊天工具用户信息的保护,以防被盗,一旦被盗要及时向软件运营方报案。同时,在收到亲友网上发送的要求转账之类的信息时,应认真进行核实,切不可贸然汇款。此外,网络聊天工具的运营方也应加强监管和技术革新,切实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推荐第8篇:电信诈骗犯罪的心理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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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的心理预防

郭运鸿

摘 要 电信诈骗是指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行为。利用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向固定账户汇款转账,是电信诈骗普遍采用的手段。自台湾地区不法分子跑到大陆针对台湾地区群众进行诈骗以来,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而电信诈骗侦查难度大、犯罪投入少需求低、回报高,如何针对电信诈骗构建有效确实的心理防线已成核心问题。本文就电信诈骗的心理预防问题做一点探讨。

关键词 电信诈骗 心理预防 网络

一、电信诈骗的病毒蔓延

时代带来了变革,科技的发展让通讯变得不可思议,只需要一个普普通通的手机,相隔千里的人就能够互相通讯,简单便利。可是,通讯的进步也被人非法利用,一些罪犯恶意利用了现代通讯的便捷,四处骗取钱财,肆意挥霍钱财但警方难以侦破,而不断有人上当受骗。这就是本世纪令人头痛的犯罪问题——电信诈骗。

据关注电信诈骗的人大代表陈伟才收集的数据,2013年,我国电信诈骗案件发案30万余起,群众损失100多亿元,令人震惊的是,这当中除了犯罪分子获得了利益,银行和电信运营商都在其中“分得了一杯羮”。电信诈骗的增长趋势势不可挡,据公安部数据统计,电信诈骗以每年百分之三十的速度增长,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案达到了惊人的近60万件,造成经济损失226亿元。电信诈骗就像一块香喷喷的蛋糕,引来犯罪分子的前赴后继。如此成果,全靠骗子的“专业”和“敬业”。为了逃避警方追捕,躲避犯罪刑罚,有的罪犯不惜逃窜自不发达的第三世界国家,如东南亚一带国家,进一步增加了警方查处犯罪的难度。

目前,电信诈骗越来越智能化、专业化。在心理学角度上,他们其实是针对受骗者心理做了一套完整系统的整理,“只要鱼上钩,不怕鱼滑钩”,他们分工明确,有负责写剧本的,堪比心理学博士,用急迫性、危害性、可信度做筹码,编写出各类诈骗剧本,创设种种心理陷阱式对话,让人深陷其中无法自拔;有的是专业角色扮演,根据剧本照本宣科,不时恐吓不时威胁不时好言相劝,玩弄受害者于股掌之中;更离奇的是,针对被害者那一边的“不信任”“质疑”心理,骗子群体为了增加可信度还有专门的“音效师”模拟各种特别音效,如冒充警官的电信诈骗中,就有“专业人员”通过技术手段模仿警方的仪器声音,进一步骗取信任。随着犯罪的不断变化,电信诈骗犯罪发展为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产业链。电信诈骗集团往往在境外别墅或酒店内设立诈骗犯罪窝点,铺设网络设备,并以提供免费机票、食宿、底薪及提成等条件,诱使大陆人员前往境外参与电信诈骗,并对其进行统一培训。境外电信诈骗集团通过电信技术手段,虚拟大陆司法机关、银行、邮局等部门的电话号码,向大陆地区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语音电话。犯罪分子利用最新科技手段,作案手法日趋隐蔽。从最原始的群发短信发展到使用电话群拨、网络短信群发、换号改号等实施诈骗,诈骗钱款通过电子银行瞬间被转到境外提走。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案件中,拨打诈骗电话、网络诈骗平台、不同国家,相互之间依靠互联网等手段进行沟通、合作,给案件的侦破和办理增加了很大难度。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心理预防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总结出电信犯罪针对的几种心理:

(一)针对“畏惧”、“不知情”心理

这种是最常见也最容易中招的方向,最典型的就是冒充公职人员类诈骗,上海某著名高校学生王某,家境贫寒又陷入诈骗苦局,被自称“王警官”的罪犯虚与委蛇在电话中恐吓说【核心期刊网】——中国权威论文发表平台,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论文发表咨询和论文发表辅导 【核心期刊网】——中国权威论文发表平台,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论文发表咨询和论文发表辅导

警方怀疑他涉嫌犯罪,王某信以为真为解决麻烦听从指令支付了4000元“保证金”以求平安,结果自然是钱财一去不复返。类似的案件例如“冒充警察”、“冒充XX客服”、“冒充律师、法官”等等身份,在利用身份取得被害者信任后,通过种种手段让被害者将自己财产交出,利用的都是被害者“畏惧”、“不知情”、“破钱免灾”的心理,殊不知危急情况是假的,身份是假的,信息危机也是假的,只有自己被骗的钱财是真的,却难以追回。

(二)针对“熟人”、“大意”心理

此类电信诈骗同样是角色扮演,但却通过针对性的信息来扮演熟人或者客服,下手的对象往往是中老年妇女。例如:“张奶奶,你最近恢复得怎么样啊?”“我感觉很不错,谢谢。你是李大夫吧?”像这样的电话聊天,在电信诈骗中很常见,最典型的莫过于“猜猜我是谁”。在心理学上,这叫开放式聊天,骗子的问题都很宽泛,故意在关键之处留下很多空白,让你猜测性地去填空,目的在于通过“套话”而获取你的个人信息。这种诈骗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即骗子已经掌握了市民的部分真实身份信息,如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甚至最近的某项重要活动等。又比如网购书籍,骗子不知从何处得到购买信息,过来以客服的身份来和你商谈事宜,一不留神就要中招。除此之外,账号盗用后冒充原主人像好友借钱也是常见手段,通过对你信息的知悉来降低人的警惕心 ,温水煮青蛙最后狮子大开口提出过分要求,但受骗者往往不知不觉就中招了,“骗子利用这些信息,实施精确诈骗。一开始聊天,往往先示好,让你放松警惕,然后慢慢地套话,把你引入事先设好的陷阱,然后编造借口让你汇钱。”心理学专家桑志芹说。

(三)针对“贪财”、“侥幸”心理

每个人多少都有“一夜暴富”或“钱生钱”的美好愿望,但如何处理能否冷静应对就因人而异。此类电信诈骗,最典型的就是“重金求子”、“恭喜中奖”等等骗术,称呼亲切、内容简单、落款严肃、充满诱惑,被害者往往都是贫苦底层人民,生活清贫郁郁不得志的人,正是生活的贫寒让他们出于中中目的渴望一夜暴富,面对“幸运中奖”的骗局一厢情愿自欺欺人的选择相信,另一边,罪犯一听到来电咨询,就得知“羊到位”,接下来的事件发展可就由不得你了,他们往往通过身份转化、公证认证等方式把受骗人耍的团团转,乖乖交出“保证金”。

三、个人信息的心理防线

如今电信诈骗的手段层出不穷,信息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很快,骗术也在不断花样翻新,翻新的频率很高,有的时候甚至

一、两个月就产生新的骗术,令人防不胜防。此时,不但要针对常见骗术做好针对工作,做好正确的处理应对。新骗术往往能混淆视野,在警戒之外很容易放松警惕,让你在自以为安全的情况下受骗。此时面对所有个人信息都要谨慎,特别是涉及财产安全的信息如银行卡账号密码,银行卡验证码等等信息一定要严苛死守不透半点风声,遇到复杂的情况时,一定要向可靠地官方组织、向公安局、向有见识的长辈请教,不可在冲动时做出决定,万万不能武断行事。记住:正义的财富都是心血的结晶,神圣不容侵犯。宁可牺牲效率,也要保证安全。

笔者曾亲身经历过电信诈骗,所幸没有受损。当时一个自称“当当网客服”的男子主动打电话过来,念出了笔者的书名、网名、地址信息和购买的书籍后说道“信息核实无误”、“书籍需办理退货手续”、“请加上客服QQ做退货处理”,随后挂断了电话。即使该男子核实的信息属实,但笔者保持着正常的警惕心理,没有听从对方的命令,而是登陆了当当官网看物流查询,结果发现退货一事纯属无中生有,当当官网上显示一切正常。于是笔者立即挂断了电话,拒绝了“客服QQ”的好友请求,保护自己建立心理防线,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据《中国网络诈骗犯罪大数据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有4.3亿人收到诈骗信息,平均每分钟800人。而在被骗的群体中,男性占到了百分之六十三点七,女性占到了百分之【核心期刊网】——中国权威论文发表平台,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论文发表咨询和论文发表辅导 【核心期刊网】——中国权威论文发表平台,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论文发表咨询和论文发表辅导

三十六点三,且被骗者多是90后。被骗的金额男性平均被骗1869元;女性平均被骗2433元。这组数据就能体现两性心理防线的区别:男性心理防线较弱,所以受骗率高于女性,但是构建重建迅速,所以损失低于女性;女性心理防线较强,受骗率较低,但是一旦攻破便很难重建,所以往往在被骗取了高额财产后才恍然大悟悔不当初。其实,面对诈骗受骗者不是没有警觉,而是面对诱惑和胁迫,选择了一厢情愿的相信,自己打破了自己个人信息的心理防线,犯罪分子才得以长驱直入,利用受骗者的心灵破绽掌握着主动权。心理学名言说道“掌握了一个人的心理,你就能完完全全的操纵他”,在电信诈骗面前,单纯的受骗者往往敌不过经验老道的罪犯,三言两语就在诱导下说出了自己的信息,罪犯就根据这些信息设置一个个陷阱,掉落进去就难以自拔。在此情况下,即使受骗者意识到了财产损失,也会在诈骗者的安慰下继续投入,不愿放弃之前投入的沉没成本,一步一步走向更黑暗的深渊。而且令人惋惜的是,很多受骗者出于“面子”考虑,往往不愿意将被骗事实告知警方,这一方面不利于自身财产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还加重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让打击犯罪活动更难进行。我们应当知道,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保持警戒之心,古语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建立起有效的心理防线,面对信息财产安全多一份警惕,一旦发现对方越线就及时报案,别在失去后才追悔莫及。

四、结语

电信诈骗就在我们身边,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受伤的危险。它无孔不入,简单骗术又往往得手。其实这不难预防,我们知道,电信诈骗最关键的环节是取得受骗者的信任。前文中三种诈骗类型无一不是在针对心灵漏洞做文章,在大意麻痹或是畏惧迷惑的情绪支配下,受骗者往往心神失守,一个恍惚就泄露了重要信息任人摆布。当对罪犯的来历和身份以及目的不再怀疑之后,罪犯能够以各种理由“合情合理”的骗出你的钱财。这要求我们提高心理预防,构建心理防线,不要给罪犯任何可乘之机,守住自己的心,就能守住自己的钱财。面对骗子的恐吓或诱惑,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要探索建立起公安、银行、电信等多部门联动的协作机制,打击防范电信诈骗犯罪。正是现代的“陌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才能让骗子气焰嚣张。而制度的不完善让犯罪难以根治。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转型阶段,特殊阶段出现了部分钻空子的魑魅魍魉,一度利用社会制度的漏洞,造成了社会与人民的巨大财产损失。但是惩戒将至,随着普法意识的宣传,人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运营商的自我约束以及国家高层对犯罪的高度关注以及严厉的打击态度,电信诈骗的好景已经终结。总而言之,犯罪必将遭到惩戒!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更好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用公权力来更好的保障人民的财产不受侵犯,让犯罪份子无机可乘,这将是我们法律人为之努力奋斗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时金阳、刘楠.网络媒体促进职务犯罪预防与惩治的发展.中国检察院.2015(17).

[2]王志华.试论犯罪综合动因论.中国政法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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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兴培.刑法新理念.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

[5]罗大华.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核心期刊网】——中国权威论文发表平台,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论文发表咨询和论文发表辅导

推荐第9篇: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调研报告

摘要:近年来各类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与日俱增,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文主要是就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管辖规定、特点和趋势、作案方式、成因、具体表现形式以及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及措施进行梳理、归纳,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我国公安机关惩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侦查实践和有关信用卡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调研报告在现实生活中,信用卡诈骗犯罪呈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增大趋势。不法分子往往采用乘人不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通过使用伪卡、换卡、骗卡、恶意透支等手段,侵占受害人的财产,以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而信用卡诈骗犯罪手段多样,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呈现面广、线长的趋势, 犯罪主体成分复杂,境外机构的渗透、中外犯罪分子联手勾结作案的现象有所加强, 伪卡制作技术更新快,呈现与高科技紧密结合的趋势。信用卡诈骗对社会危害极大,严重影响着治安稳定和社会和谐,而且受害人一般后知后觉,给犯罪侦查造成一定难度。本文就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特点,结合案件侦查工作中发现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相关特点,就如何打击和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以及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策略进行研究。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调研报告

2009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7月13日,公安部又下发了《关于下发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上述两个文件,对包括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内的信用卡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作出了大幅调整,直接影响到信用卡犯罪的认定.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概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29日《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本指引所称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即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需要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行动目的,即行为人明知道利用信用卡去侵占他人财物是非法的行为而故意去做的。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写出本罪的故意目的性,但是比照诈骗犯罪的本质属性和该罪侵犯的客体来看,应该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三)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合法信用卡所有人的财物,所以这种犯罪行为首先是侵害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其次是以信用卡为犯罪媒介,利用信用卡所具有的业务功能实施犯罪行为,去扰乱信用卡业务的正常秩序,从而严重妨害信用卡的信誉,同时也严重妨害了我们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由于信用卡业务的复杂性,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客观上也表现出复杂多样性。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4.恶意透支。

三、信用卡诈骗的管辖规定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打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四、当前信用卡诈骗的特点和趋势

(一) 发案数量持续上升,危害日趋严重

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在人们更多地享受信用卡带来方便、快捷的业务的同时,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现象与日俱增,且情况日趋严重。从统计的发案数量上看呈逐年增多趋势,并且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损失惊人。

(二)犯罪手段多种多样,且智能性强 目前,信用卡犯罪主体的知识化程度普遍较高,有的犯罪分子拥有大学甚至研究生学历,有的还具备一定的金融专业或计算机专业知识,并且对于信用卡业务活动的环节流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领域开始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开始向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智能化犯罪过渡。

(三)多系团伙作案,组织分工严密、隐蔽性强

从目前查处的各类信用卡犯罪案件来看,为了便于更好地实施犯罪,犯罪分子往往组成犯罪团伙,犯罪过程中各成员分工明确,在提供伪卡、持卡消费、异地销赃等各个环节均有专人负责。他们相互勾结,密切配合,不断利用信用卡交易、服务等各个环节实施犯罪,其中还不乏部分银行、特约商户的内部工作人员,为进一步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能。同时,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强,在犯罪潜伏期内利用多种手段隐藏、销毁犯罪证据或转移资金。

(四)呈流窜作案、连续诈骗的特点

由于信用卡具有跨地区使用的特点,犯罪分子往往跨地区流窜作案,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当持卡人发现其信用卡出现问题,随即向银行信用卡中心进行挂失,然而银行接报后采取发出黑名单等措施往往有一段时间,犯罪分子便利用这一时间差在短期内大肆购物消费,连续诈骗作案以谋取最大利益。其犯罪方式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连续在某地作案;另一方面是连续在不同柜员机上诈骗同一客户。

(五)跨国、跨境作案日益突出

由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一体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的新局面,在繁荣了我国的信用卡产业的同时,也加剧了信用卡业的全球化风险。目前,国际上形成了不少的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利用其雄厚的资金专门进行伪造信用卡的活动,然后再予以出售或使用。为了逃避打击,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行为也就相应超出了地域和国界。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往往发生在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即伪卡集团伪造假卡、窃取客户资料、使用假卡进行消费等流程均是在不同国家、地域分别完成的。

五、当前信用卡犯罪的作案方式

(一)伪造信用卡

目前,伪卡种类主要是国际信用卡组织发行的信用卡,如MASTER 卡、VISA 卡、美国运通卡等。国际犯罪集团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精良的制作工艺,再加上由于我国的网络建设起步晚,查询及通讯设备落后,使得国际犯罪集团组织伪造信用卡屡屡得手,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具体手法主要包括:早期仿照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进行非法生产制造;非法获取发卡银行空白信用卡进行凸印、写磁,输入相关信息制成信用卡;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信用卡账号及密码,利用作废的信用卡,甚至普通磁卡重新写码,在ATM 机、POS 机上实施诈骗。

(二)冒用他人信用卡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行为: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而冒用;利用代为保管之机而冒用;骗取他人的信用卡后而冒用;接受非持卡人转手的信用卡冒用等。另外,由于发卡银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存在审核办理信用卡不严的现象,导致了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大肆从网络等其他途径非法获取大批公民真实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而这一切真正的持卡人并不知情。

(三)伪造假身份证、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信用卡

犯罪分子在申领信用卡时,利用事前伪造的信函、私刻的公章,或者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和资信证明,取得银行信任,骗取了银行信用卡。由于该卡为真的信用卡,犯罪分子利用其大肆消费,进行恶意透支。由于犯罪分子在领卡时使用的是假的身份证明,即使发卡银行发现其恶意透支的行为,也无法寻找到犯罪分子本人,这给发卡银行造成了大量的损失。

(四)利用ATM 机,设置各种陷阱盗取现金

1、犯罪分子用透明胶条等物将ATM 机的出钞口堵起来,持卡人刷卡后发现现金不能吐出,往往认为ATM 机发生故障并向银行报修。犯罪嫌疑人待持卡人离开后伺机将已经吐在出钞口内的现金盗走。

2、在ATM 机上假冒管理方,骗取持卡人资金。犯罪分子在ATM 上张贴公告,以种种理由诸如需程序升级或主管部门之要求,要持卡人进行拨打所留“客服电话”等一定行为,诱骗持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按虚假指示将自己卡上的资金直接转入犯罪人指定的账户上。

3、盗取持卡人真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采用调包手段获取卡主手中信用卡。二是,在ATM 机插卡处安装夹卡工具,用以夹住持卡人真卡造成吞卡假象,待持卡人误认为ATM 机发生故障离开后取走该信用卡,然后利用该信用卡进行盗取现金。

4、在ATM 机上安装有记忆功能的假键盘,盗取用户的账号和密码。

(五)利用解码器、微型摄像头获取客户资料。

犯罪分子窃取客户信用卡密码、账号的方式方法很多,最原始简单的就是采用跟踪偷窥,复杂的就利用一些高科技手段,例如利用解码器、微型摄像头等设备获取客户资料。

(六)利用手机、电话套取银行卡资料、密码

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短信编造各种谎言实施诈骗,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或公安民警打电话给持卡人骗取卡号和密码,或者通过发送中奖短信及假冒消费提示短信的方式引诱持卡人拨打假冒的银行客服电话骗取账号、密码信息。

犯罪分子通过电话连接各银行的电话银行,在使用各种手段诱骗银行客户拨打该电话号码后,电话的自动语音提示提供国内各大银行的电话银行号码和金融服务,客户通过使用该电话进行查询后,诈骗分子便截取了客户的信用卡账号、密码、身份证等信息,从而盗取客户账户内的资金。

(七)利用互联网实施信用卡犯罪

利用互联网实施信用卡犯罪,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一是非法入侵服务器窃取客户信息资料,通过转账手段盗取客户资金。二是通过先行设置的黑客软件传送给计算机用户,使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安装木马程序或其他计算机病毒,运用键盘记录、屏幕录像或直接盗取浏览器数字证书等方式获取客户账号、密码;三是在互联网上开设非法购物网站或者伪造的银行网站,引诱持卡人登录其仿冒网站输入银行账号和密码,盗取持卡人信息。

(八)恶意透支信用卡

信用卡先消费后还款的支付特征,决定了恶意透支风险的可能性与潜在性。一些持卡人,明知自己信用卡账户上已无存款,或仅有少量的存款,仍频繁、大量透支,实际上已不具备偿还能力,或者根本不打算偿还,最后欠债潜逃,使银行遭受巨大损失。

(九)非法套现信用卡

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表现为以下方式:一是持卡人与商家或某些“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持卡人通过付给商家3%—5%的手续费来获取套现。一般是利用商家的POS 机进行虚假交易,将信用卡上的金额划走,商家或“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则当场付现(付给持卡人现金),持卡人付给商家的手续费又低于银行。二是持卡人利用一些网站或公司的服务而取得套现,如借助“支付宝”或中国移动的“网上购买充值卡”的服务进行套现。

六、信用卡诈骗罪的成因

信用卡诈骗罪的形成主要与以下因素有关:

第一,信用卡本身的支付特点。在我国,信用卡大多属于准贷记卡,具有透支的功能,只要在规定限额内,即使信用卡账户备付金额不足或为负数,仍可以在特约单位和ATM柜员机消费或取款。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对恶意透支跟踪不力,处理不及时,极易产生潜在的风险,造成坏账损失。同时,信用卡科技含量不高、容易伪造也是信用卡诈骗罪多发的原因之一。

第二,持卡人财务状况的不稳定。发卡机构在决定给申请者发放信用卡时,主要以该申请人当时的经济状况和信用程度为依据。发卡时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偿还能力较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持卡人的经济状况可能恶化,因而可能无法履行其在信用卡业务中应尽的义务。此外,持卡人频繁地更换工作,变迁住址,容易中断与发卡机构的联系,发卡机构也难以控制其信用卡的使用状况,这些也构成了恶意透支的潜在风险。

第三,持卡人信用资源的匮乏和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分析评价体系,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做出正确的判断。

第四,信用卡业务处理设备的落后。由于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处理设备没有全部连网,持卡人在异地使用信用卡时,发卡行根本无法及时掌握及控制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情况,需要紧急止付时,银行只能通过各种不同的渠道,如常用的电话、电报及止付器来进行,但这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

第五,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的相对混乱。现在银行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各级分支行往往将信用卡发卡量和消费额量化给员工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的门槛不可避免地有所降低。对于信用卡这一中间业务,银行不可能花很大精力去抓信用卡的内部控制。

第六,特约商户在审核中把关不严。特约商户的经营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因此,经办人员在信用卡业务受理过程中往往不会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有的经办人员不按操作章程办事,不认真审核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和预留名,不仔细核对止付名单;有的经办人员对操作章程不熟悉或缺少防范意识,对未经授权的超限额的消费也予以签单;有的经办人员嫌打电话索取授权麻烦,甚至怕打电话后银行不予授权影响其商业利益,有意采取分次压卡、变更日期等手段办理大额交易,给恶意透支的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第七,公安机关缺乏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打击力度。对大多数公安干警来说,信用卡诈骗罪仍是一个新罪名,他们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且预警机制、情报信息网络不够健全,而犯罪分子往往实施团伙作案,组织分工严密,相互之间采取单线联系的方式,隐蔽性强,且时常变换作案手段,甚至跨区域、跨银行作案,因此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及侦破此类案件的难度较大。

七、信用卡诈骗犯罪具体表现形式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伪造的信用卡,是指采取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的方法或者以其他方法制造的假信用卡。

1、使用的含义及界定 使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使用”是指实现法定的信用卡功能、用途的行为,即利用信用卡进行的交付结算等行为,主要表现为使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购买货物、在银行存取现金以及通过刷卡消费接受各种有偿服务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出售伪造的信用卡或对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私下质押担保骗取财物行为不属于使用的范畴。

一是出售伪造的信用卡行为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使用”范畴。《刑法修正案

(五)》第1条第4项明确规定:“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出售”行为仅侵犯了信用卡的管理秩序而没有直接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不能认定为“使用”的一种形态。根据《刑法修正案

(五)》之规定,出售伪造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罚,这样就把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出售行为以立法的形式排除在本罪“使用”范畴之外。

二是利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质押担保骗取财物的行为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的范畴。首先,该行为并未实现信用卡所具有的转账结算、消费信贷、现金储蓄及汇兑等基本功能;此次,该行为并未实际侵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该行为若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的,应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论处。

2、此罪与彼罪

根据刑法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凭证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仅有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或者仅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在定性上不存在争议。但当同一行为人既有“伪造”又有“使用”行为时,在定性上则出现了争议。

第一,如果行为人既伪造了信用卡,又使用了他人伪造的信用卡,则两种行为侵犯了不同的对象,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第二,如果行为人出于自己使用的目的伪造了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达到法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伪造行为和使用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将两者的情节相互对应,若处于同一量刑档次,则应当按牵连犯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处罚。若非处于同一量刑档次,则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第三.如果行为人为了出售的目的伪造了信用卡,后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出售成功,行为人又产生新的犯意,使用该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前一行为构成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后一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四,如果先出于使用目的伪造信用卡,尔后又使用该伪造的信用卡,且两种行为都构成犯罪,过了一段较长的时间,行为人又萌生犯意,伪造了新卡,企图再次使用诈骗,但在尚未使用或者或刚刚使用时,被查获案发。对于这种情况,按照牵连犯,区别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前后两个伪造行为合起来和使用行为出于同一个量刑档次,如伪造未达到“情节严重”,使用只达到“数额较大”,则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罚;考虑到后面的伪造行为,此时从重处罚。如果整个伪造行为的量刑档次高于使用行为,如前后两个伪造行为合起来已达“情节严重”,而使用行为只达到“数额较大”,则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二)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刑法修正案

(五)》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补充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1、“身份证明”的含义及界定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该处的“身份证明”是信用卡申请人个人资信证明的载体,是发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的一个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申请人对后续信用卡使用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保障和基础。广义上,“身份证明”通常包括依照信用卡管理规定和信用卡发行人所要求的提供的与证明个人身份相关的全部材料,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之外还应包括其他资信证明材料或者相关的担保材料。但从本罪考虑,刑法上对“身份证明”应作狭义界定,仅指具有证明申请人真实身份的相关证件或者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是以真实的身份证明,但采取虚构资信材料、提供虚假担保等欺骗手段骗领了信用卡,并用来恶意透支,这虽然也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却是另一种形式的信用卡诈骗即“恶意透支”,并不在“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诈骗的范围之内。

第一,对身份证明的理解可以参照相关的行政法规来加以确定。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可以看出,申领信用卡时所谓的身份证明就是狭义的理解,并不包括资信证明或其他担保材料。

第二,从刑法的立法本意分析,此处的“身份证明”也不应做广义解释。刑法条文明确规定“身份证明”一词,而没有换用“证明材料”等词语,可见刑法的立法本意是重点打击在申领信用卡过程中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身份证明是其他证明材料的基础,一旦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用来进行诈骗,银行凭借虚假的身份证明找不到相应的责任人,也就无法追回损失。因此,刑法将该条文单列出来,不但可以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而且还能对信用卡申请人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时起到警示作用,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第三,从保护被告人法益的角度出发,也不能对“身份证明”作扩大解释。若对仅仅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材料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也以本条定罪量刑的话,便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对被告人法益的侵害。对此处的“身份证明”的理解,应当严格按照刑法条文的规定,不得作扩大解释,对于仅仅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材料等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只能根据相关的行政法规追究责任,不能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对“虚假”的理解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等材料骗取发卡行的信任而取得信用卡后套现使用的行为。此处“虚假”应理解为该“身份证明”对于被告人本人为虚假,即其并非持卡人(被告人)之真实身份证明,具体来讲,该身份证明应该包括二种情况。一是该身份证明本身属于虚构的、伪造的、不存在的,或者部分伪造的、虚构的。二是该身份证明属于办卡人(被告人)之外的其他真实存在的人员,但对于办卡人来讲属于虚假,即办卡人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办卡人以他人名义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后用来恶意透支,表面上似乎是“冒用他人信用卡”,但从实质而论,行为人并非是经合法授权为他人代办信用卡,而是盗用他人名义骗领信用卡供自己使用。如果将这种行为解释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那就意味着是对其办理信用卡行为的一种认可,并且,应当由信用卡的名义人来承担诈骗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司法实践中,例如使用抵押在本人处的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名义在他人不知情时,通过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联系方式及冒用他人签名等程序办理银行信用卡,后使用该信用卡将钱款套现使用的,该行为区别于具有该身份证明之本人委托办卡或者已经办卡后因故到持卡人手中进行使用的冒用情形。冒用他人信用卡应理解为他人持有的信用卡,不包括他人并未持有的信用卡。又如被告人系受委托为具有该身份证明的申请人代办信用卡,后在提交身份证明等办卡材料后,申请人告知被告人停止办卡,被告人却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擅自提供了并非申请人的电话号码,在银行核实申请人有关身份情况时,又冒用申请人身份欺骗银行,由此骗领了申请人的信用卡,后套现使用。上述二种情形均构成骗领型信用卡诈骗。

3、此罪与彼罪 该处“使用”,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骗领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骗领的信用卡而予以使用,还可是自己骗领信用卡后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与他人共同进行诈骗活动。

第一,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又实施了使用该骗领信用卡行为之定性问题。根据《刑法修正案

(五)》第1条第3款之规定,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应定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而使用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从犯罪理论上讲,当一个犯罪行为从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后,该预备阶段的行为就不再具有独立性。故这种情况下,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是预备行为,使用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是实行行为,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两者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符合牵连犯的特征。根据刑法有关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处断,即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他人骗领的信用卡,这就要看行为人与实施骗领信用卡人事先是否有共谋而具体分析。若事先未通谋,行为人只是单纯实施了使用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可以直接按“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情形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若事先有通谋,只是分工不同,先由他人骗领信用卡,再由行为人使用骗领的信用卡实施诈骗,这种情况应按吸收的处理原则,以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自己使用的目的,而是为了出售或为了向他人提供的目的而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包括两种可能情形:一是行为人实施了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之后只是单纯地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二是行为人与他人有通谋,既实施了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领信用卡的行为,又有向他人出售或非法提供该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之后又与他人共同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实效。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或者需要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如果没有交回发卡银行而继续使用,则属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二是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办理了退卡手续的信用卡。这种情况下,信用卡有效期虽然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属于作废的信用卡。三是挂失作废的信用卡。

信用卡作废后原本已经失去效力,不具备信用卡功能。但是,目前由于计算机、通信等信用卡管理系统不完备,从银行传递信用卡挂失申请,到特约商户接到止付令,需要一个两天至三天的时间差,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办理挂失手续后,迅速到特约商户处进行大量消费。特约商户向银行要求付款时,由于不法分子已经办理挂失手续不再承担还款责任,银行便蒙受损失。这种情况是目前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主要手段。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的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假冒他人身份并使用该信用卡的行为,即假冒身份和使用缺一不可,这是最基本的文义解释。假冒身份是使得银行产生假冒身份者为合法持有人的错误认识,并继而处分财产的关键因素,这一系列行为也是诈骗罪的基础。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四种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本条中的使用,不仅包括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也包括在销售点终端机具上使用,还包括在银行柜台等其他场所使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里的信用卡并使用的;二是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及其密码并使用的;三是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后,通过猜配密码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行为人骗取他人信用卡不等于骗取了信用卡所记载的钱款,只有使用了该信用卡才能取得他人的财产。因此,此种行为应当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行为。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进步,信用卡的使用渠道不断拓宽,信用卡诈骗活动的犯罪手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从传统的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他人信用卡,演变为在销售点终端机具、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渠道使用他人信用卡或者信用卡信息。以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方式使用他人信用卡,属于以无磁交易方式实施的信用卡诈骗。在通过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等进行银行卡交易时,银行交易系统是通过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识别来确定持卡人身份的,当使用人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息资料,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时,银行交易系统就会将使用人认定为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因此,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这里需要强调,本条不包含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而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地通常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行为人在网上作案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既然网址可以成为确定法院案件管辖权的基础,那么行为人作案的网络服务器对应的网址所在地也可以作为犯罪行为地。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犯罪需要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实施,如“网络钓鱼”,行为人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就必须对其虚假的网站进行更新维护,必须借助计算机终端设备来实施犯罪。从而犯罪行为人所在地、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都可以作为确定其犯罪行为地的参考标准,以此确定刑事管辖权。

(2)、被犯罪行为人侵入的系统局域网、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网络入侵与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持卡人信息等不法行为存在一个共同点,即必须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由于行为人是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实施犯罪行为的,其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为犯罪结果地。

(3)、行为人取得、使用网上作案结果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如网上信用卡诈骗,其取得、使用网络诈骗所得的财物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也应当作为犯罪结果地。

(五)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该条为兜底条款。

(六)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与之前的恶意透支定义相比较,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行为。

依照刑法的规定,恶意透支是一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行为。但是恶意透支的行为不同于其他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其与贷记卡本身拥有的基本功能———透支,具有密切的关联。现有法律充分考虑了当前信用卡产业的发展现状和广大持卡人的切身利益,对刑法中的恶意透支进行了严格限定和明确,既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对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扰乱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的持卡人予以刑事制裁,又严格控制刑事打击面,避免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持卡人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以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要件、量刑标准均作了严格规定。

1、银行催收方式

发卡银行的“催收”应有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

一是上门直接送达。此种送达需要持卡人本人签字,如本人拒绝签字,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等作为在场见证人签字,银行两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字确认。

二是信函邮寄送达。盖公章的催收信函及邮局回执、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催收挂号信等可以直接作为法庭证据。因持卡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未告知银行导致未收到银行催收函的,应视为催收送达。《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关于持卡人的义务有明确规定:“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目前,各大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上已明确发卡行和持卡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信用卡申请表属于格式合同,开卡人一旦签字确认,就视为对发卡银行要约的承诺,应遵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告知发卡银行真实住址、联系电话、其他联系人等个人基本情况。因其他原因变更住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开卡人有及时通知银行的义务。此外,由于信用卡发行量大,发卡银行没有义务、也没有精力跟踪每个开卡人的身份、住址、联系电话的变更,所以在持卡人个人信息变更而未告知发卡银行的情况下,以银行催告为准较为合理、切合实际。

三是电话录音。调取发卡行与持卡人的通话记录,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

2、超过三个月的计算方法

三个月未还的期限应该从发卡银行第二次催收后起算。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第一次催收与第二次催收间隔时间,而是将这项权利授予发卡银行,让其灵活弹性掌握。这是因为发卡银行作为债权人,应本着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具体操作中将视客户的信用情况决定催收期限。举例说明,如果持卡人因长期出差或出国等原因未能及时收到发卡行透支通知而造成拖欠拖支现象;或持卡人因资金暂时周转不灵而在透支后无法归还;或因不可抗力暂时丧失偿还能力等,持卡人主观上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善意透支,发卡银行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第二次催收日期,以便给信用卡持卡人留出合理的时间归还透支款。

3、非法占有的认定

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可以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对于实践中有的持卡人因短期资金周转不灵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还款的情形,持卡人只要按照发卡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或者向发卡行说明情况,积极设法归还,则可以排除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此时,持卡人只需承担民事上的违约责任,按规定还本付息,而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4、关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能否累加计算金额

对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每张信用卡透支数额均未达到1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原则上可以累计数额进行追诉。但考虑到一人办多张信用卡的情况复杂,如累计透支数额不大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

5、关于持卡人透支后“欠大还小”能否构成恶意透支

若持卡人在透支大额款项后,仅向发卡行偿还远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欠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6、从宽处理的情形

透支是信用卡的基本功能,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存在民事借贷关系,在符合刑法规定的前提下,应该明确从轻处罚的事由。这样规定,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现有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是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一情形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二是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情形符合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但是应当注意,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情形,即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于恶意透支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不能适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7、单位犯罪的问题

实践中单位利用信用卡变相获取贷款的情况非常突出,曾有媒体报道中介机构帮助单位申领信用卡,获取“无息贷款”的情况,具体操作方式是:第一步,首先由中介公司帮顾客申请到10张信用卡。第二步,申请人通过贷款中介,先以消费透支的方式套取其中5张卡里的最高透支限额——25万元现金。根据银行规定,持卡人消费透支可以享受50天到60天的免息期。第三步,就在免息期即将结束的前几天,持卡人再次通过贷款中介,将第二批5张信用卡以消费的形式套取现金,以便偿还马上就要过免息期的5张信用卡。同样,等到第二批5张信用卡也即将超过免息期的时候,申请人就再从第一批5张卡里透支现金,再行偿还。如此反复,这样的结果就是申请人手中总有一笔25万元的钱在流动。

对于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考察该单位行为是否符合其它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单位以自身名义,或者以员工名义申办信用卡,透支用于单位经营而不予归还,实质上是一种融资活动,如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应当视为通过信用卡的方式骗取贷款的行为。申领信用卡时,申领方均与银行签订了格式合同,通过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单位利用个人名义办理信用卡的情形下,虽然该合同形式上由个人与银行签订,但实质上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归属于单位,应当视为单位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因此,对于单位利用信用卡骗取大量银行资产的行为,可以尝试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8、恶意透支中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

在个人实施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人只能是合法持卡人,包括提供真实身份资料以及真实资信证明,合法取得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自然人;以及身份资料真实,但提供虚假资金证明,取得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自然人。

在共同犯罪中,情况就较为复杂。典型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事先共谋,透支取款后共同花用,在犯意与犯罪行为两方面均有沟通;而“非典型”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中,由于行为人之间的犯意或行为联络并不紧密,只要各行为人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具有共同的犯意、犯罪行为,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在此,为了更形象说明问题,举一个例子,王某在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后用该卡透支人民币1万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经查证,王某将该卡借给同事李某,该1万元实为李某透支使用。王某将卡借给李某时,曾要求李某按期归还所用款项,银行致电王某催收透支款项后,王某均将银行催收情况告知李某。李某对透支事实供认不讳,亦供认王某曾告知其银行催收的事实,但称其无钱归还。

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要求每个共犯人均为持卡人,只要各行为人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具有共同的犯意、犯罪行为,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在某一危害行为涉及多个主体的情况下,区分责任范围及责任大小时,首先应当考察谁是实行行为者,一般情况下,实行犯是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本案中恶意透支行为由李某直接实施,所得利益亦为李某支配,其知道银行多次催收并承诺还款,但实际并未归还透支款,其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应当是该透支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且李某所使用的并非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使用该信用卡前也已征得了王某同意,因此不属于冒用行为。在王某告知李某银行催收的情况后,李某仍不归还透支款,应将李某的行为归为恶意透支行为。

但是王某对该恶意透支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王某将信用卡借给李某之时,其本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但在银行两次催收之后,其明知李某透支使用自己的信用卡,李某使用信用卡透支的行为自己已经授权,银行催收时,其本人应为还款人,但仍然未归还透支款项,也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李某归还透支款,对李某实施的恶意透支行为听之任之,主观方面为放任的故意。本案中李某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其恶意透支之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王某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银行催收之后,为间接故意,该二人成立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均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然,相比较而言,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主观恶性更深,对其所求刑罚应当适当重于王某,以体现罪罚相当原则。

八、定罪量刑标准

信用卡犯罪的追诉标准分为两类。一类为一般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类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一般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三种情况的量刑幅度,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标准,根据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分别沿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标准。同时,由于此类案件涉嫌的犯罪数额大,故将不同量刑幅度掌握在10倍的差距,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考虑到透支是贷记卡的基本功能,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在实践中有时不易区分,涉及的信用卡使用人数众多,因此其量刑标准应当从宽掌握。现有法律将恶意透支的量刑标准掌握在一般信用卡诈骗罪的2倍,以恶意透支1万元作为起刑点,以10万元以上作为数额巨大的标准,以100万元以上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以免打击面过宽。

同时,由于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具有民事违约金的性质,并且不同银行对其规定的数额不同,作为恶意透支数额予以认定不合理,所以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九、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及措施

(一)侦查途径的选择

1、从涉案卡入手。充分掌握犯罪嫌疑人伪造假卡的手段,从使用的假卡中发现侦查线索。犯罪嫌疑人是以信用卡为工具实施诈骗犯罪的,侦查中应当充分利用已经发现的伪卡,认真分析,研究、鉴别伪造手法,为划定嫌疑人范围提供参考,并运用信息资料进行串、并案研究,从中获取侦查突破。

2、从信用卡的使用流程作为切入手。分析犯罪嫌疑人诈骗手法,摸清犯罪行动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侦查措施信用卡的使用流程相当于持卡人先消费后支付,这种别于传统交易流程的方式客观上使得发卡银行为持卡人垫付消费资金,为犯罪嫌疑人留下可乘之机。同时信用卡的应用需要完备、先进的计算机联网系统的支持,银行和特约商户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网络,使远距离的信用卡交易信息处理能在数十秒内迅速完成,由于我国信用卡业务开展时间不长,计算机联网、通讯、管理系统不够完备,存在一些传递上的“时间差”,如银行传递挂失信息到特约商户需要两三天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些管理上的漏洞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能。

3、从即时调取、研究监控摄像材料入手。目前在银行的营业窗口或ATM机上一般设有监控摄像装置,在犯罪嫌疑人前来办理业务或取现的时候,摄像装置都会将其人身特征和犯罪过程直接录制下来。在很多大型的消费场所,也会有类似装置。一旦发现有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就要善于充分利用这些摄像材料,即时调取、仔细研究,注意保存。在信用卡诈骗案的侦查实践中,利用监控摄像材料侦破案件的例子占很大比例。

4、从现场遗留的物证入手。全方位多渠道地搜集、筛析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中留下的证据材料。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实施必须借助于正常的信用卡的授权、结算程序,同其他经济犯罪一样,从表面上仍然体现为一种正常的经济活动无论其手段如何隐蔽,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必然要同结算中的各金融、社会机构发生接触、联系,其间有关的信息记录、录象资料、具体工作人员所掌握的体貌、口音特征等都是侦破案件所需要的重要线索,应当全面收集,认真分析。

(二)侦查措施的运用

1、加强多警种合作。此类案件的侦查仅仅依靠某一个地方的经侦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要加强案件串并及与外省市公安部门的信息交流,以降低办案成本,同时也要加强与境外警方之间的合作, 合力打击此类犯罪。经侦部门应加强与网侦部门的协作,建立阵地控制机制,针对目前利用网络实施的购物、订票等犯罪行为,网监部门一旦发现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应立即采取删除或屏蔽措施,同时将犯罪线索移送经侦部门,由经侦部门及时开展必要的侦查工作。从以往侦破经验来看,经侦部门还应加强与行技部门的合作,很多犯罪团伙之间都使用手机进行联系,如果能通过行技部门结合犯罪分子作案时空排查出作案手机号码的所在位置,就能更加准确的锁定犯罪嫌疑人,为尽快缉捕提供便利。

2、加强银行业内外监管。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不能只依赖公安各部门,银行是案件的直接受害单位,同时也是协助公安机关尽快破案的有力保障,加强银行业的内外监管是预防此类案件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对信用卡申办人的资信调查一般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所谓的核实身份常常流于形式, 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任务,甚至承诺只要提供身份证就能顺利办理可以透支若干金额的信用卡。并且各个商业银行之间信息不能共享,致使很多犯罪分子流窜于各个银行办理信用卡,这样给银行埋下了很大的坏账隐患。银行应当大力加强对POS机及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把关,做好事前防范。从案例三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套现的案例, 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有机会作案, 原因就在于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安装POS机时,没有严格的按照规定将POS机安装在商铺里,而安装在了犯罪嫌疑人的家里,这样就使犯罪嫌疑人能够有充分的时间放心大胆的刷伪卡。

(三)加强情报主导侦查

情报主导侦查是整个公安工作实现“情报主导警务”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犯罪形势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情报信息工作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情报信息的侦查模式是指侦查部门利用情报信息系统和公安信息网络开展的侦查方式。相比传统的侦查模式, 情报信息侦查模式适用的案件、侦查切入点、侦查思维方式、侦查措施都有着较大的不同。与传统侦查模式相比,情报信息的侦查模式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和优势: 情报信息的侦查模式突破了时空上的障碍,突破了以往的地域范围、人员范围、行业范围的界定,将排查范围延伸到全国各行业、社会的各个角落,侦查范围大大拓宽。情报信息的侦查模式由于主要借助于计算机网络和情报信息系统开展侦查, 改变以往侦查主要通过摸底排队、调查访问等通过接触被害人、知情人、证人、犯罪嫌疑人等方式,整个过程相对保密,不易被人觉察。侦查实践证明,就信用卡诈骗案件而言,公安机关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情况所占比例甚小,大量的线索来自于金融机构的移送,因此,双方应及时通报情报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犯罪。

(四)建立、完善信用卡诈骗的协作机制

一是建立、完善地方协作机制,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应当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各地公安机关协同作战,要积极探索多种渠道,保障协作的有效、高效的开展,针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特点,还应当注重建立、完善同金融机构、商业机构之间的协作。二是建立、完善同境外、国外警方合作的办案机制,当前形势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涉外趋势日益增加,在办理涉外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时候,要积极开展同境外、国外警方联手办案工作,加强国际间警方的合作,加强信用卡组织之间的合作,加强信用卡发卡银行与警方之间的合作就显得十分必要建立一个固定的机制和配备专门的人员,尽量避免出现彼此信息沟通上的空白,以致联系内容衔接上的差异,造成延误战机等错误。目前,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之间,正在不断地进行技术上的配合和战略转移,并在不断调整犯罪区域和扩大犯罪规模。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加强合作与协助,是打击和预防信用卡犯罪的必然趋势。

(五)加强与金融机构和特约单位的信息互通

公安机关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特约商户的保卫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借助网络即时监控,及时掌握犯罪信息,进一步完善自动取款系统的报警装置;发卡行与公安机关110报警系统联网。快速反应,快速出击,以快制快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有作案快、销赃快的特点,犯罪人一般在作案后即迅速逃离犯罪地,针对这一特点,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快制快的战术,迅速反应,快速出击,及时弄清案情,及时取证,快速堵截,及时布控,有效地堵截逃跑的罪犯,特别是逃往边境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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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薛殿杰、揭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段与侦防对策》[J] ,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2年03期。

Credit card fraud detection strategies

Zhang Xing Abstract: In real life, credit card fraud crime cases were frequent, the trend of increasing amount of money involved.Often used by lawle elements are not prepared, fact or fiction of hiding thetruth, through the use of Forged credit cards,For credit card,bogus cards, overdraft, and other malicious means, the occupation of the victim's property, so as to achieve the purposes of illegal poeion.Credit card fraud and criminal means diversity, mobility, concealment and strong, showing a wide, long lines of the trend, the main complex crime, the infiltration of foreign institutions, the joint Chinese and foreign criminals committing crimes in collusion with the phenomenon has been enhanced, making Forged credit cards Technical updates fast, high-tech show and in close connection with the trend.Credit card fraud very great harm to society, a serious impact on security and stability and social harmony, and the victim general hindsight, to a certain extent, crime detection more difficult.In this paper, credit card fraud related characteristics, with cases found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credit card fraud cases related characteristics, on how to combat and prevent credit card fraud and criminal activities and credit card fraud detection strategies for research.Key words: credit card fraud and credit card fraud; investigative strategy

推荐第10篇:防诈骗宣传资料

防诈骗宣传资料

近年来,犯罪嫌疑人变换手法,利用固定电话、手机短信等形式,骗取当事人的信任,然后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骗取钱财,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使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现将常见的几类诈骗案件提示如下:

1、电话水电欠费类:骗子假冒电信运营商用语音电话联系当事人,告知其电话欠费。当事人通过该语音电话询问时,对方谎称其在某银行办理的1张信用卡拖欠电话费,并要求对方向“某某市公安局”报案。所谓的“某某市公安局民警”又谎称当事人“身份证被盗用、银行卡需升级保护、侦查办案需要”,诱骗当事人说出银行卡账号和密码,转账骗走当事人银行卡上的存款。

2、信用卡透支消费类:骗子用手机群发短信,称当事人在商场刷卡消费若干,若有疑问建议咨询所谓“银联中心”,并留下电话。一旦回复电话,对方又谎称当事人的银联卡可能被盗刷,然后提供所谓的“某某市公安局”报警电话。当事人报警后,“某某市公安局民警”以“保护当事人账户”为由,要求当事人到ATM机上把银行卡上存款转至指定“安全”账户,骗走钱财。

3、购物退税类:骗子冒充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打电话或发短信给当事人,告知其购买的汽车等高档商品可以退税,要求当事人先交纳一笔“手续费”。随后,又授意当事人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通过转账方式交纳费用、领取退税,利用当事人不熟悉银行自动取款、转账业务的弱点,骗走银行卡上全部或部分资金。

4、中奖类:骗子用手机群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中奖,并要求当事人回复某电话。如果当事人回电话,对方就编造各种理由,让当事人相信自己真的已经中奖了,接着就以交纳所得税、手续费等为名,要求当事人先将上述费用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等当事人发觉不对,已上当受骗。

5、贷款类:骗子以“提供无担保、低息贷款”为诱饵,发布虚假信息,并留下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旦回复电话,对方则声称贷款需先交部分利息,当事人汇入其指定账户以后,对方又陆续要求先交纳“还款保证金”、“个人安全费”、“车辆安全费”等费用,步步下套,骗取钱财。

6、谎称事故绑架等救急类:骗子冒充当事人的单位领导、老师、医生和朋友等特定身份,打电话联系当事人,以“自己在外地发生车祸需花钱救人”、“嫖娼被抓需缴纳罚款”、“子女在外遭绑架需交钱赎人”等为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骗取钱财。

广大市民群众们,只要我们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警惕,完全可以避免被骗。当接到上述内容的陌生电话、手机短信时,切勿轻信上当;特别是对方要求提供银行卡账号、密码或进行转账业务的,更要保持警觉。

第11篇:电信诈骗宣传资料

防范通讯诈骗宣传资料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频繁利用手机、电话和互联网实施通讯诈骗犯罪,通讯诈骗案件呈现高发趋势,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和受害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此类案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欺骗性和再生性极强。犯罪分子通常用电话、网络为主要作案工具,不与受害人正面接触,利用网络虚拟拨号等高科技手段,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电话串线,使受害人反拨该电话也看不出破绽,甚至假冒公安、法院、银行等公信机关人员,编制一些紧急情节,“指导”受害人将资金转移到其指定帐号。

目前,发生在我区的通讯诈骗案主要以购车退税、银行卡透支、QQ视频聊天诈骗、网上购物诈骗四种作案手段为主。在此,办案民警为您逐一解密各种通讯诈骗骗术,以防止大家遇到类似情况上当受骗。

1、以公安、检察部门破案为名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冒充公安局、检察院等司法部门,以受害人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走私等案件被冻结等为借口,要求受害人把账户内存款转到所谓的“国家安全账户”。受害人在按照犯罪嫌疑人指令进行操作后,实际上是将自己银行卡的存款转入到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中。

2、购车退税诈骗

1 “我是××税务局(或财政局、车管所),现在国家下调了购车附加税率(或购房契税),向你退还税金。”犯罪分子冒充税务、财政、车管所工作人员拨打您的电话,称国家已经下调购房契税、购车附加税率,要退还税金,让你提供银行卡号直接通过银行ATM机转账获取税款。当你到银行ATM机后,犯罪分子称自助银行退税系统只支持英文界面,让你按照犯罪分子电话提示操作,最终通过转帐转走你的存款。

3、电话冒充熟人诈骗

“喂,猜猜我是谁?我是你老朋友呀!贵人多忘事,连我都记不得了?改日再联系。”受害人往往碍于情面会在自己的亲友中联想猜测对方身份,此时犯罪分子顺势答应,并称近期要来看望受害人,为下一步诈骗做铺垫。次日犯罪分子会编造来看望受害人的途中因出车祸或因嫖娼或吸毒被公安机关抓等谎言向受害人借钱,让受害人汇钱到其指定账户,完成诈骗全过程。

4、短信直接汇款诈骗

“请把钱直接汇到××银行账号就可以了,户名××”犯罪分子大批群发短信,称“我自己银行卡消磁了,把钱直接汇到我同事的账户,账号××”。如果碰巧有人正在银行办理汇款事项,收到此类诈骗信息后,往往会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张冠李戴直接就把自己的钱汇到了犯罪分子的银行账号上。

5、“免费提供长期贷款,无担保,立等可办,电话××”

犯罪分子通过手机信息或者报纸、网站发布信息,称能够提供免担保货款,如果你与之联系,他会声称贷款必须先付保证金或者部分利息,并要求你自己办理一张银行卡,先打一笔“企业验资款”到账户上,而实际上犯罪分子利用新办银行卡的初始密码就把钱转走了。

6、盗QQ号诈骗:冒充QQ好友借钱

骗子使用黑客程序破解用户密码,然后张冠李戴冒名顶替向事主的QQ好友借钱。如果对方没有识别很容易上当。需要您特别当心的是一些冒充熟人的网络视频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盗取图像的方式用“视频”与您聊天,您可千万别上当,遇上这种情况,最好先与“视频”中的朋友取得联系,防止被骗。

7、“恭喜您获得××公司十周年庆典抽奖活动×等奖,公司电话××”

犯罪分子通过邮件、网络、电话、短信群发等途径,向 您随机发送虚假中奖信息(刮刮卡)。当您拨通电话号码后,会有人“核实身份确认中奖”,然后告诉您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金、税费等费用,实现诈骗。

8、“电脑预测彩票中奖号码,推荐代炒股票保证盈利,不赚不收费”

犯罪分子利用人的投机心理,声称以能够预测电脑彩票

3 的中奖号码,或指导投资股票盈利、代管股票投资等方式诱人上当。如果有兴趣,他就会花言巧语劝您入会,只需收取少量会员费、服务费。

9、让您分不清真假的钓鱼网站

犯罪分子会在购物网站放置精美的商品低价出售,然后在一旁设置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链接图标。点击后,就进入了跟上述机构一模一样的假冒网页,犯罪分子此时将会盗取您的网银账号和密码,然后盗取你的存款。

10、“我是黑社会的,受人之托,要你身体的某个部位,要想消灾,汇笔钱到××账号上”

犯罪分子随机拨打你的手机,自称是黑社会组织成员,最近掌握到你干了什么坏事,或者受别人指使委托,要砍掉你的胳膊、腿,或者对你妻子、孩子进行伤害,想要避祸免灾,必须将钱款(少则千元、多则万元以上)存入指定的银行账号。

11、以打电话谎称孩子被绑架或在外受意外伤害、突发急病要求汇款为名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利用孩子上学或工作离家较远等时机,直接拨打家长电话,或谎称其孩子被绑架,索要大量赎金,或称孩子在外出车祸,或突发重特大急病,要求汇款。许多家长救子心切,未经核实,便把钱汇到嫌疑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12、网上和电话交友诈骗

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和报纸等刊登个人条件优越的交友信息,吸引受害人上当。在通过网络和电话沟通中,甜言蜜语蒙惑事主,而后便称在来宁途中带给事主的礼物属文物被查扣了,要求事主垫付罚款与保证金。还有人称自己新开了一个店铺让事主给其赠送花篮等礼物,然后让事主向其同伙账号内汇款,从而进行诈骗。

吴忠警方特别提示您:

凡是接到熟人或以熟人名义,通过QQ聊天、视频、语音等方式在网上要求转账、汇款的,请您务必在第一时间与家人、亲友沟通(打电话)进一步确认、核实,以防受骗。

凡是接到陌生人要求转账、汇款的短信或电话,请您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并立即拨打110报警,以防受骗。

凡在互联网上遇有关于网络购物、网络中奖、网络理财、网络炒股等可疑信息,不看、不信、不转账、不汇款,如有疑问请与家人、亲友沟通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咨询。

如遇上述情节要做到“不听、不看、不信、不转账、不汇款”,尤其不要听信陌生人转接警方或其他咨询电话,或不要点击可疑网页提供的确认链接,一定要及时和家人、亲友沟通或拨打110向警方咨询、举报、报警。

骗子手段不断翻新,诈骗陷阱仍须提防。凡接到陌生人

5 电话、收到短信及上网交易被要求转账、汇款时,请您做到不听、不看、不信、不转账、不汇款,如有疑问请立即拨打110咨询、举报或报警,以防上当受骗。

吴忠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宣)

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第12篇:营业部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活动总结

营业部“金融知识进万家”防范电信诈骗宣

传活动总结

为落实此次“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我部门组织全员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集中宣传工作,并认真贯彻执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决心,提高客户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宣传电信网络诈骗对金融系统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害,扎实开展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近年来,利用电信发布虚假消息,从事诈骗犯罪活动已经成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电信网络诈骗,是指通过固定电话、手机、电脑等通信工具诈骗钱财的犯罪形式。电信网络诈骗犯是一类新型的犯罪方式,犯罪成本低、收益高,侵害面广,犯罪手法变化快,打击难度大,受害人防不胜防。

我部及时召开部门会议,通过阅读宣传手册、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大力宣传电信网络诈骗对金融系统以及对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从电信网络诈骗的含义以及手段等方面向全员工进行了详细说明,要求员工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此次宣传活动,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的严重危害性。通过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切实增强了员工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使员工从思想上领会开展此次防范活动的重要意

义,及时通知身边家人及来往客户提高警惕性,齐心协力,共同维护社会安定、维持金融系统稳定、保护自身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了解电信网络诈骗手段,积极参与防范宣传活动

我部积极做好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工作,本月我部组成宣传小组到周边社区开展普及金融知识活动向公众介绍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种类。目前,电信网络诈骗主要包括:冒充熟人虚构事实、虚构子女出事、虚构子女被绑架、冒充电信局、公、检、法、司等工作人员、以购房、购车退税为名、中奖诈骗、利用银行卡消费、无理由汇款、以提供博彩、股票资讯为名、发布虚假中奖信息等形式,同时还为在现场的群众介绍了不要轻易尝试使用自己不熟悉的银行业务、不要轻信陌生人的电话和手机短信、不要轻易泄漏你的银行卡密码等几种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方法和措施,牢记“三不一要”,即:不轻信、不泄露、不转账、要及时报案。

本次的宣传活动让到场的群众认清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重要危害,并纷纷表示将积极参与到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为维护金融系统安全和保障财产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抵制电信网络诈骗

一是在营业厅内显目位置张贴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海报。并在LED显示屏上每日滚动播放防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内容,通过醒目的警示标语提醒员工、客户和广大群众随时提高警惕。

二是提高员工意识,使员工从思想上领会开展此次防范活动的重要意义

三是要求一线员工在办理业务时,尽到提醒义务。对于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做到了多提示、多沟通,积极发放宣传单,尤其是对老年人加强了宣传教育,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在提高客户对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的同时,也树立了我行良好的品牌形象 。

第13篇: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总结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总结

----计科

1302

为贯彻落实学校保卫处、学生处和团委对于防范电信网络宣传周的活动要求,增强同学们的自我防范意识,使同学们认清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及时识别诈骗犯罪伎俩,计科1302班各班委积极宣传,同学们也积极参加(制作宣传海报)并于3月11日在理工南楼105举办“青春安全伴我行”主题班会。

此次班会由班长朱亮亮主持。首先,班级同学集体观看防诈骗专题微电影《不要上当》,并由此引入关键字--网络诈骗犯罪。其次,班长通过PPT向同学们展示了网络诈骗犯罪的种种现象及原因,生动形象地告诉大家如何预防诈骗。接着,同学们以抢答的方式指出校园内常见诈骗方式,由班长最后总结。最后,参加制作海报的同学在讲台前向大家展示自己的作品,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选出4幅优秀作品并在班级群相册展示。最后,王颖,张静等4位同学的作品获得大家的一致认可,团支书向这4位同学颁发奖品,此次“青春安全伴我行”主题班会圆满结束。

第14篇:宣传活动方案

“拉手上团购,团购上拉手” 拉手网东湖摊位宣传活动策划方案

一、活动简介

1、活动背景及目的

拉手网,不是简单的商品团购平台,而是宣传媒体与销售渠道颠覆传统的完美结合。拉手网以团购为营销方式,以每天推出一件限人数“秒杀”精品消费,使用户享受至尊无敌折扣,让商户得到迅速倍增的促销宣传效果,为用户和商户提供双赢的平台。拉手网致力为江门市民打造最新鲜的本地优质生活方式。为此,拉手网将于2011年10月1日在东湖广场**活动中举办拉手网宣传活动。通过本次活动让拉手网能进入江门市民日常生活中去,并成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低成本享受高品质生活,还为广大商户的促销宣传提供一般传统媒介无法媲美的宣传模式。同时,提高拉手网在江门的知名度,占领江门团购市场,成为江门地区超人气团购网。

2、活动主题

活动主题是“拉手上团购,团购上拉手”—— 中国最大超人气团购网,以此主题将拉手网团购网站推向江门市场。

3、活动时间:2011年月日

4、活动地点:东湖广场号及号摊位

5、活动内容

本次活动将以“拉手秒杀”活动为主体,结合许愿抽奖、全民爱心拉手印、传单派发、团购咨询、广播宣传等方式进行拉手网的宣传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举办拉手传递爱心活动。另有备选活动:现场登记注册拉手网送拉手优惠卡,以刺激拉手用户在商户的二次消费。 (1) 拉手秒杀

现场推出两项拉手秒杀产品,只要市民前来进行用户登记注册,成为拉手网用户,领取注册信息纸条(包括用户名、注册邮箱和初始密码),即可现场以现金消费的方式团购至尊无敌折扣产品,并获得该产品消费券。用最大的商品折扣吸引市民前来咨询及购买,以聚拢人气,活跃现场气氛,达到宣传拉手网的效果。秒杀产品可选择8.8元的东湖影院电影票和39.9元的异国火焰自助餐,并印在宣传单及海报上。此活动所得利润将捐赠给江门市福利院。

在市民注册期间,工作人员会将拉手网的规模、团购模式以及无法抵挡的折扣优惠产品推荐给市民,让他们了解到拉手网团购是可以为其创造出以低成本享受高品质生活的消费网站,吸引他们登陆拉手网团购商品。

用户成功秒杀后,到摊位前与工作人员拉手留影,以作日后拉手网的宣传所用。 (2) 拉手许愿

邀请市民来到许愿抽奖区填写自己一个可以用500元完成愿望,并写好手机号码和真实姓名,放入许愿箱内,现场活动结束后,把许愿箱带回公司进行抽奖,并通知等奖者领取500元现金实现愿望。

在市民许愿期间,工作人员会将拉手网定期推出0元抽奖活动这种回馈用户的方式介绍给许愿市民,让他们了解到在拉手网团购除了享有至尊无敌折扣外,还会得到拉手网的真情回馈,吸引他们更多 地登陆拉手网关注团购及抽奖信息。 (3) 全民爱心拉手印

在摊位旁摆放一副全民爱心拉手印的白布,让每位参加了拉手秒杀的市民表达自己对拉手网及江门福利事业的支持,在白布上印上自己的手印。此幅手印将连同善款送往江门市福利院。

(4) 宣传扇、传单派发及团购咨询

部分工作人员在东湖广场及周边针对20~40岁的人群进行传单派发,邀请更多江门市民到活动现场了解拉手网及参与拉手秒杀和许愿抽奖活动。在摊位还设有团购咨询区,为主动了解拉手网团购的市民提供专业耐心的咨询服务。宣传扇的派发也是为了增强活动延续性,市民不会随意丢弃扇子,会留以日后使用,宣传效果更佳。 (5) 广播宣传

向主办方提供拉手网的现场广播宣传文案,在活动现场定时循环播放,用声音传到来到现场的每一位江门市民的耳朵里,最大限度扩大活动的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 广播文案:“人气超高、折扣超值的团购网站——拉手网,带你发现超新鲜的生活。拉手上团购,团购上拉手,拉手网——超人气团购网。8.8元的电影票,39.9元的异国火焰自助餐,快来拉手秒杀,更多惊喜等着你。” (6) 备选活动:现场登记注册拉手网送拉手优惠卡

如果需要进一步增加宣传力度,可考虑增加现场推出拉手优惠卡,市民只需进行现场登记注册成为拉手网会员,即可获赠拉手网送出的拉手优惠卡一张,只要在拉手网成功团购一次的用户就可以凭此卡到合作商户以折扣价进行消费。而且拉手优惠卡

比现场派发的传单的宣传效果更有延续性,也有利于旧用户的分享意识的产生,发展出更多拉手网的新用户。

在市民注册期间,工作人员会将拉手网的规模、团购模式以及无法抵挡的折扣优惠产品推荐给市民,让他们了解到拉手网团购是可以为其创造出以低成本享受高品质生活的消费网站,吸引他们登陆拉手网团购商品。 (7) 拉手传递爱心

活动结束后,拉手网将本次拉手秒杀活动所得的利润连同全民爱心拉手印,捐赠给江门市福利院,关心江门市的福利事业,体现拉手网的社会责任感。拉手传递爱心可在社会制造新闻舆论,吸引本地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有利于对拉手网的进一步宣传,使本次活动的宣传效应更具延续性。

二、摊位设计

1、拉手秒杀区/拉手优惠卡派发区

用于进行市民现场登记注册、拉手秒杀/拉手优惠卡赠送活动。在摊位内摆放好两张桌子、四张座椅、两台电脑、两幅活动海报等物品。

2、拉手许愿区及服务咨询区

用于进行拉手许愿活动,以及为市民提供拉手网团购的咨询服务。在摊位摆放好两张桌子、四张座椅、许愿箱、一幅活动海报、宣传单张等物品。

三、前期准备工作

1、宣传

线下宣传:活动开始的前3天,每天安排工作人员在港口路、江华路、东华路、跃进路等路段派发传单。

2、招商

由于拉手秒杀和赠送拉手优惠卡的活动都需要与商户合作开展,因此在活动开始前的两个星期需要进行招商工作。拉手秒杀招商对象为电影类和餐饮类,建议联系往期团购与拉手网有过合作的相关商户,如8.8元东湖影剧院电影票、39.9元异国火焰自助餐。

拉手优惠卡则需要联系往期团购的多家合作商户,与其订立优惠卡合作关系。

3、物资准备

4、人员安排

四、活动当天安排 篇2:环保宣传活动方案

“同在蓝天下,共创绿色家”环保宣传活动方案

一、活动背景:

现如今,环保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环保、认识环保、如何使环境保护从意识形态发展到实际行动,使读者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自觉的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是我们搞这次活动的中心思想。另外,欢迎全校师生共同参加我们的这次环保知识活动。为建设绿色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生存环境,普及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建设绿色家园,让真正的环保走进生活做出一份贡献。

二、活动目的:

1.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大力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环保意识,培养学生关注社会发展的责任感,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的品质。

2.学习掌握世界性及中国的环保日名称、口号、由来、时间等知识,了解保护环境随手可做的身边事。 3.在宣传教育别人的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环保意识水平和知识水平,让我们彼此教育,负起环保责任,全面提高环境与发展意识,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和环境道德风尚,从身边点滴做起。

三、活动时间: 2010年5月

四、活动地点: 学校校园以及清水镇中心路

五、活动准备:

1.学习掌握世界性及中国的环保日名称、口号、由来、时间等知识; 2.横幅一条(内容:同在蓝天下,共创绿色家) 3.环保知识宣传资料若干份; 4.环保展板宣传

首先制作两块环保知识宣传展板,在会场展示,人们自由观看,环保宣传小组成员在旁边讲解;

六、活动内容:

1.环保宣传小组代表宣读倡议书

3.宣传环保知识,增强学生环保意识;

4.组织环保宣传小组开展知识问答比赛和交流实际生活中的小窍门; 5.倡导环保型的生活和工作方式

6.发放环保知识宣传资料,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少用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节约水电,自学维护生活环境,废旧电池回收,垃圾分类放置,采用环保材料装修,气绝食用野生动物??等主题宣传;

7.请参加活动的师生和居民在环保留言板上留言,记录下自己的环保心得体会;

七.活动思路:

1.活动内容的选择符合师生和社区居民现有的知识结构和认知水平,传授的小窍门小方法要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2.充分发挥读者的主体作用,有效调动读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图书馆宣传效果将更加显著。

3.发挥读者宣传员和社区居民互动,让读者在宣传中自己也得到了学习和提高。

八.活动总结: 附件1:倡 议 书

各位老师、同学、爷爷、奶奶、叔叔、阿姨:

大家好!你们知道吗,我们人类共有的家园——地球,由于空气污染、乱砍乱伐、汽车尾气等诸多原因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天空已不再像往日那样湛蓝,河流也缺少了昔日的碧绿,环境污染已成为影响我们生活的一大问题,改善我们的环境状况已迫在眉睫。新的世纪,我们渴望干净的地球,渴望健康的地球,渴望环保的家园,渴望绿色、健康、卫生的社区遍地开花??爷爷、奶奶、叔叔、阿姨,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为了保护地球的绿色,为了子孙后代,消灭污染,保护发展环境。在此,我们代表武汉市育才第二小学全体师生向大家提出倡议:

1、使用无磷洗涤剂。含磷洗涤剂使用时会使大量的磷进入城市水体,引起水质下降,水体变黑变臭。我们可以选购“无磷”洗涤剂,减少污染。

2、大力节约资源。不使用或少用一次性饭盒、筷子等消费品,不浪费纸张。

3、大力节约能源。不浪费水电,随手关灯、随时关紧水龙头,乃是举手之劳,而调高空调温度、一水多用更是节约能源的具体表现。

4、使用环保电池。防止汞、铬污染、慎用洗涤剂,减少水污染。

5、自觉保护生活环境。积极参与社会绿化美化活动,保护绿地花木。

6、提倡垃圾分类。清理“白色”污染,把废塑料袋打个节再扔进垃圾箱。

7、请选用环保建材装修居室。很多人在住进新装修的房子后,会感到头痛、恶心等,这都是装修过程中所造成的污染引起的(如使用了含苯等有害物质超标的材料)。因此,在此提醒您,在装修时尽量使用环保材料。

8、使用无铅汽油,拒绝尾气污染。

9、拒用野生动物制品。如不穿珍稀动物皮毛服装,尽量穿天然织物;拒食野生动物;在野外旅游,不偷猎野生动物等等。

10、提倡选购绿色食品。

附件2:知识背景:不同的每一天

2月2日为国际湿地日3月12日为中国植树节 3月22日为世界水日 3月23日为世界气象日

4月22日为世界地球日 5月22日为国际生物多样日 5月31日为世界无烟日 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 6月17日世界荒漠化日 6月26日国际戒毒日

7月11日世界人口日 9月16日为国际保护臭氧层日 10月4日为世界动物日 10月16日为世界粮食日 “同在蓝天下,共创绿色家”环保宣传活动方案

清水学校“科普活动环保宣传小组” 2010年5月篇3:经典宣传活动策划案

经典活动宣传策划

活动一:“心灵驿站”宣传活动

一.活动目的:

给同学们创造一个可以相互沟通交流的途径,希望同学们可以用一纸信签,尽情的释放心语。卸下那沉重的足以让我们疲惫不堪的包袱,让心灵得到放松;撕去让我们感到很雷累的伪装,把那些怀念、后悔、遗憾、难过统统丢弃在这里,在这里会有另外一个“他”或“她”会用文字的话语帮我们将它们潮解。当我们倾诉的时候,将是最后一次为自己故事流泪;这里是我们展露心灵最真实一面的平台;这里或许就是我们的转折。在这个“心灵客栈”里我们都可以找到治愈心 灵之伤的良药!

二.活动主题:

构建心灵交流的桥梁,让我们的心在这里打个小盹儿

三.活动时间:

2012年2月25日(周六)—2012年2月26日(周日) 四.活动地点:食堂门口

五.活动简介: 从“心灵驿站”活动中希望可以帮助一部分同学找到笔友,倾诉现实生活中的难言之隐。向看不见,触不到的笔友打开心窗,敞开心扉。

六.活动安排:

(1)活动前期:

(2)活动现场:

①中心助理要提前到达食堂门口摆好桌子,展板。对来往的同学宣传活动,并引导他们参与活动,登记姓名,联系方式等。并由中心助理帮他们随机配对找笔友。等活动结束后再联系他们通知他们活动

结果。

②活动中,组织者要尽量使气氛活跃起来,同时其他助理也要辅助组织者活跃现场气氛,防止出现冷场现象。组织者还要加强与同学们之间的互动,使每一位参与者都能快乐地融入到活动之中。 ③助理还要注意拍照。

(3)活动结束:

整理照片,清理场地,办公室及时写通讯稿,并及时发布。

七.注意事项:

1.由该活动的负责人在活动前将物品和人员安排到位并在活动前一天再次确认有相关职责的助理清晰的了解自己的任务,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2.活动应该设计一个预备方案,针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进行应急处理与合理变动。

活动二:“放飞理想”宣传活动

一.活动目的:

希望通过活动可以让更多的大学生重新树立人生目标,重新找到活力,动力。重新树立价值观,人生观,优缺点和人生目标。增强自尊,自信。增强自我方向感。在探索自身的同时思考自己的生涯规划,放飞理想。

二.活动主题:点亮星空,放飞理想

三.活动时间:2012年3月17日(周六)19:30—21:30 四.活动地点:东操场

五.活动简介:

六.活动参与对象:通过在食堂门口公开招募,积极号召同学们。预算招50人,也可以集体组队参加,分五组,每组按照标准10人。

七.活动准备:

(一)前期准备:

①宣传部在活动前一个星期即安排好本部成员,制作招人醒目的宣传海报,并将其张贴在人流量多,醒目的位置;另外信息部负责电

子版海报,在校园网上宣传。

②在食堂门口设立摆台点,吸引学生前来报名参加,另一方面,可由助理在其班级进行宣传(报满50人为止);

(二)现场准备:

将报名参加比赛的人分为五小组,每个小组10人,在学工助理的引导下放飞“孔明灯”,放飞理想。

八.注意事项:

1、天气因素:如遇大风下雨,则重选活动日期,延期举行

2、人身安全:如有人受轻伤,由助理进行紧急处理;若严重烧伤,则立即送往校医院。

活动三:“心之愿”送祝福宣传活动

一.活动目的:

希望同过此次活动给同学们传达祝福,给同宿舍的,同班的,同校的同学,送去温馨而平凡的祝福,用一只普通却饱含浓浓感情的纸鹤传达我们的心意吧!给我们单调的生活注入温情,让同学们感受到大学生活的丰富乐趣。

二.活动主题:真诚祈愿,纸鹤传情

三.活动时间:2012年3月4日(周三)—2012年3月6日(周五)

四.活动地点:食堂门口

五.活动内容:

如果有什么想说的又不好当面说出来,抑或是想匿名的为朋友送上祝福,都可以通过此次活动一纸传情。只要亲手写下祝福的花语,亲手折好一只小纸鹤,交给活动的学工助理就可以让祝福飞到思念的人身边。 六.活动安排:

(一)前期准备:

宣传部在活动前一个星期即安排好本部成员,制作招人醒目的宣传海报,并将其张贴在人流量多,醒目的位置;另外信息部负责电子版海报,在校园网上宣传

(二)活动期间:

在食堂门口设立摆台点,吸引学生前来报名参加,另一方面,可由助理在其班级进行宣传。收集同学精心准备好的纸鹤,助理领导所有参与活动的同学做好信息登记。

(三)活动后期:

跟据参加活动的同学留下的联系方式,将送纸鹤的任务平均分配给每位助理,助理在根据同学们留下的联系方式送去纸鹤,送去祝福。

七.注意事项:

1.安排人员在食堂门口、各宿舍楼门口等人流多,显目的地方张贴宣传海报; 2.安排维护人员引导学生登记信息,安排照相人员照相; 3.安排人员清理现场。

4.办公室负责在最短的时间内写好宣传稿,挂在校园网上对我们此次活动进行报道; 5.活动结束后,就此次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讨论,找出不足之处加以注意,在下次的活动中争取不要犯类似的错误。

第15篇:活动宣传方案

走进社区投资理财讲座活动方案

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已从解决温饱问题进入到各种多元化需求的年代。为了丰富社区居民的业余生活,可以从理财方面着手。在此通货膨胀如此猖狂的时期,更好的引导居民投资理财,社区与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携手合作特展开一系列的专业理财讲座,让居民了解理财产品的品种,理财心态调整、投资方向以及未来经济走势各个方面的内容。

一、活动主题:走进理财 走进财富 让生活更精彩

二、活动时间:根据社区居民休息时间安排

三、活动地址: 社区 广场

四、活动宗旨:宣传金融知识,引导社区居民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理性理财、增加财产收入. 让居民了解投资基础知识,投资技巧,并对市场未来走势进行预测;如何理财?如何合理运作手中的闲散资金,从个人投资者投资心理、投资机会、投资品种选择、投资期望收益率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五、活动方式:专业理财师进行一系列授课,现场互动、解决各种居民在理财知识方面的困惑.

六、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社区 承办单位: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七、活动安排:

(一)社区

1、负责向社区居民宣传理财讲座活动有关事项,鼓励社区居民踊跃参加

2、做好组织、登记和统计工作

3、提供场所:A、一个可以容纳50左右的房间 B、一个可以进行讲座的广场

4、根据社区居民业余时间安排课程时间

(二)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提供理财讲师

2、上课现场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解答和后勤工作

八、讲座整体流程

1、准备工作 A、DV拍摄与刻录:

主要内容:公司的介绍,理财问题街头随机采风以及成交客户的访问 B、参加礼品准备:亿正手提袋、亿正宣传页、亿正宣传笔、亿正宣传本子 C、邀请函、流程单制作

2、奖品准备

一等奖:待定

二等奖:待定

三等奖:待定

3、讲座流程

① DV播放:包括街头采访和成交客户的访问

② 主持人介绍公司发展历程和公司现状等,介绍专家老师以及老师讲座(理

财)以及与其他投资品种的比较

③ 抽奖、客户问答互动环节:针对“一对一模式”的安全进行详细的说明 ④ 各个行业的发展良好前景(针对借款方),彰显公司品质和体现公司实力

⑤ 各投资顾问(客户经理)针对自己客户进行答疑、签订“客户申请单”

或直接成交

⑥ 资料夹(客户经理人手一份):画册、公司简介、业务介绍及问答、银行

对帐单

九、工作要求

1、公司领导给予支持和重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2、加强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强调团队的整体形象与利益

3、公司与部门同事以积极态度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电话和短信双管齐下的手

段完成邀约工作.

十、费用

1、DV费用

2、场地费用

3、老师费用

4、礼品费用

5、宣传费用

一、附记

1、前期物料准备、制作和协调人员:

2、客户邀请:

3、讲师邀请(或自己客户经理上台分享成功案例):

4、主持人:

5、活动现场:

十二、附件:(随机采访问题)

1、做过投资理财吗?

2、做过什么样的投资理财?

3、为什么做投资理财?

4、感觉到目前的通货膨胀了没有?

5、知道“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吗?

6、了解过河南亿正投资担保公司的“一对一模式”吗?

7、有过“合同履约担保”的经历吗?

8、想通过投资赚取更大的收益吗? 对客户的提问:

1、以前有没有做过什么投资?

2、是什么机缘让您了解到“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是什么原因促使您相信“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其合作?

4、个人感觉“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优势在什么地方?

方案撰写:办公室 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1年7月9日

第16篇:活动宣传方案

针对快乐518超市主题火锅的活动宣传方案

一、时间

12月8日—12月14日新媒体、海报宣传

12月11日—12月14日广播站宣传、(电子宣传)12月12日—12月 14日进宿舍宣传—宣传单页12月 14日现场宣传

12月 14日后后期宣传

二、地点

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本部各个宿舍楼门口、食堂门前、食堂二楼、校园展板、校园广播站(LED显示屏)。

三、方式

1.活动前期宣传:

(1)新媒体宣传:通过人人网;腾讯微博、新浪微博;微信三大主要媒介进行滚动式宣传。

a.人人网:设立快乐518超市主题火锅公共主页;

b.腾讯微博、新浪微博:发布举办欢唱100分活动举办信息及快乐518自助火锅的全程赞助;

c.微信:为518自助火锅设置专属公众平台以及二维码,活动小组负责转发二维码信息,帮助提高本次活动的宣传强度以及518自助

火锅的知名度

(2) 进宿舍宣传:在活动临近时,小组成员将会手持印有赞助商信息的活动宣传单页进入艺术学院学生宿舍逐一进行面对面宣传。 (在此环节赞助商若有其他宣传需要,可与活动小组负责人商议)

(3)海报宣传(或地毯宣传):在宣传校园宣传栏(1张)、宿舍楼门口(男生1号公寓、女生2号公寓各一张)、食堂楼门口(1张)张贴海报进行宣传

(4)条幅宣传:在食堂二楼悬挂由518自助火锅赞助的欢唱100分活动条幅

(5)展板宣传:将活动当中精彩节目的简介、照片放在展板上进行宣传。

(6)广播宣传:学院通过联系广播站对活动时间、内容以及赞助商进行宣传。

(7)电子宣传:通过各个宿舍楼的LED电子展板宣传此次活动。

(8)电视宣传:活动赞助商518自助火锅可协助小组成员制作一

段3—5分钟的宣传广告, 通过食堂的电视进行循环式播放。

2.活动现场宣传:

(1)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印有活动赞助商商标

(2)活动中使用的话筒上设置活动赞助商LOGO

(3)观众席椅背上贴有活动赞助商商标

(4)观众坐席礼包中放置相关宣传单品(单品形式由赞助商决定,可宣传公司地址以及店内相关活动)

(5)进场时可通过投影播放活动赞助商宣传短片

(6)活动PPT中可放置活动赞助商商标

(7)现场微博平台互动对赞助商进行宣传

(8)活动游戏中对参与者发放活动赞助商优惠券、奖品

(9)主持人主持中可对赞助商进行宣传(如:主持词中提及该活动由快乐518自助火锅全程赞助)

3.活动后期宣传:

(1)整理活动相关图片、文字上传到前期宣传中涉及到的人人网;腾讯微博、新浪微博;微信三大主要媒介的平台上。

(2)在艺术学院官网发布关于此次活动的新闻

附:1.可将快乐518超市主题火锅的主管人员作为活动的特邀嘉宾参与到活动现场。

2.快乐518可提供优质并符合活动主题的节目(1至2个)加入到活动节目流程中

第17篇: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示单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警方提示单

下列手法为当前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请大家提高警惕注意防范:

一、电话欠费。冒充电信工作人员称事主身份信息被人冒用欠费,并主动帮助事主向“警方”报案。随后,假冒的警务人员称事主名下登记的电话和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让事主将银行存款尽快转移到所谓“安全账号”,或者到银行ATM机上进行所谓的加密操作,实际上是将受害人卡上的资金转到犯罪分子的账户。

二、刷卡消费。通过手机短信提醒,称该用户银行卡在某商场、酒店刷卡消费等,如有疑问,可致电××号码咨询。一旦用户回电,其同伙即假冒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公安局金融犯罪调查科的名义谎称该银行卡可能被复制盗用,让用户到银行ATM机上进行所谓的加密操作,实际上是将受害人卡上的资金转到犯罪分子的账户。

三、购车退税。通过窃取个人信息等渠道获取受害人资料后,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冒充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工作人员,谎称正进行购车退税、家电退税、退多收款等优惠活动。骗取受害者信任后,以在银行ATM机上操作退税退款为由,转走受害人账户内资金。

四、虚假中奖。以“非常6+1砸金蛋中奖”、公司庆典或新产品促销抽奖为由,通知受害人中大奖,再以“需先汇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各种理由诈骗。

五、汇钱救急。通过网聊、电话、网站交友等手段掌握受害人的家庭成员信息,先通过反复骚扰或其他手段骗受害人手机关机,在其手机关机期间,以医生、警察、老师等名义,向受害人家属打电话,编造受害人突发重病、车祸、遭绑架、嫖娼赌博被抓等理由,要求汇钱到指定账户救急。

六、引诱汇款。群发“请把钱存到某某银行卡,账号××,李某某”等的短信内容。有的事主恰巧要向客户或亲友汇款,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往往未经核实,便将钱直接汇到不法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七、窃取QQ。首先通过黑客手段窃取他人的QQ号和聊天视频,然后用窃取的视频片段冒充实时聊天视频,通过QQ聊天向其“QQ好友”借钱。

八、猜猜我是谁。打电话给受害者,让其“猜猜我是谁”,随后根据受害者说的人名冒充该熟人身份,编造理由向受害者借钱。

九、冒充领导。假冒领导、秘书或部门工作人员,以推销书籍、纪念币、帮助解决经费困难等为由,让基层单位支付订购款、手续费等实施诈骗活动。

十、高薪招聘。通过群发信息,以高薪招聘“公关先生”、“特别陪护”等为幌子,要求受害人到指定酒店面试。当受害人到达指定酒店再次拨打电话联系时,犯罪分子并不露面,声称受害人已通过面试,要其向指定账户汇入一定培训、服装等费用后即可上班。以此步步设套,骗取钱财。

十一、代为炒股。以某某证券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发虚假个股内幕信息及走势,甚至制作虚假网页,以提供资金炒股分红或代为炒股名义,骗取股民将资金转入其账户实施诈骗。

十二、ATM机虚假告示。预先堵塞ATM机出卡口,并在ATM机上粘贴虚假服务热线告示,诱使银行卡用户在卡被吞后与其联系,套取密码,待用户离开后到ATM机取出银行卡,盗取卡内现金。

【警方提示】:骗子手段不断翻新,诈骗陷阱仍须提防。凡接到陌生人电话、收到短信及上网交易被要求转账、汇款,或在互联网上遇有关于网络购物、中奖、理财、炒股等可疑信息,请您做到不听、不信、不看、不点击、不链接、不转账、不汇款,如有疑问请立即拨打110咨询、举报或报警,以防上当受骗。

电视、电子屏幕流动字幕、手机短信或横幅内容

1、当你家中接到 “电话欠费”和“涉及洗钱”的电话时,那是骗子的诱饵;当你准备把存款转入“安全账户”时,你已进入了骗子的圈套。

2、电话诈骗真可恨,中老年人最易信,接报可疑电话时,家中信息莫透露,现金不能瞎转帐。

3、谨防冒充电信、公安、税务、亲友等,以电话欠费、购车退税、透支消费、车祸出事、小孩绑架等为名的电话诈骗,遇骗拨打110。

4、陌生电话勿轻信,对方身份要核清,家中隐私勿泄露,涉及钱财需小心,遇到事情勿惊慌,及时拨打110。

5、凡接到陌生人电话、收到短信及上网交易被要求转账、汇款时,请您做到不听、不看、不信、不转账、不汇款,如有疑问请立即拨打110咨询、举报或报警,以防上当受骗。

6、凡在互联网上遇有关于网络购物、中奖、理财和炒股等可疑信息,请您做到不看、不信、不转账,不汇款,如有疑问请拨打110咨询。

7、遇到陌生电话警惕接,遇到要求汇款奠上当,遇到消费投资莫相信,遇到手机中奖奠受骗。

8、遇到陌生电话警惕接,遇到要求汇款奠上当,遇到消费投资莫相信,遇到手机中奖奠受骗。

9、手机一响,骗你中奖;短信发到,要骗钞票。制卡退税放贷款,美女招工做老板;股票炒汇汽车叫,稍有轻信便中套。

10、个人信息不外露,询问信息要警惕,卡号密码不可露,来电信息需详辩,陌生号码莫急回,正规客服需记牢,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图小利悔不急,从来致富靠勤劳。

11、陌生短信莫理睬,谨防诈骗保钱财。

第18篇:集资诈骗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集资诈骗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1 集资诈骗犯罪的概念

我国法律将集资诈骗罪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中。根据1997年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1]集资,就是指集聚资金的行为,现实中的集资常见于企业的行为中。企业因发展较快而资金不足,而银行又不能很好的满足,这时企业向社会上进行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并不是什么坏事,不但可以弥补银行的不足,而且还能激活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什么行为是非法集资行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单位募集资金的行为。[2]一般表现为未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未取得合法证件的情况下,自己向群众进行不实的宣传,承诺给予高回报让不知实情的人进行投资,从而集聚大量资金。国家对这一行为的立法,也是为了保护国家的金融秩序稳定,为了避免公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准确把握集资诈骗犯罪的概念有利于我们正确的认识该罪,充分认识该罪的特点,是我们区别该罪与其他罪名的基本依据,是判断罪与非罪的理论基础。

2.集资诈骗犯罪的特点

从集资诈骗罪这几个字中我们就可以发现,该罪由两部分组成:集资行为和诈骗行为。正因如此,使得集资诈骗罪具有如下鲜明的特点。第一,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而进行非法集资。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中我们可以认定该罪是一种目的犯;第二,要求行为人使用了欺诈、隐瞒等方法进行非法

集资。而具体表现一般为,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来使得投资者心动或赢得投资者的信任;第三,集资诈骗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群。集资诈骗通常其被害人数量众多、牵扯的范围也比较广、且具有不特定性;第四,侵害群众财产权益明显。集资诈骗行为人往往以高额回报和高出正常利息几十倍为诱饵,促使群众愿意投放大量的资金,从而遭受重大的财产利益损失;第五,集资诈骗犯罪者往往是专业人士有组织的预谋操作。该罪的主体知识能力和智商往往很高,他们熟悉融资运作方式,甚至对相关法律有深入的研究。因此我们也可以把它归为“白领犯罪”。第六,集资诈骗犯罪者多以盈利丰厚的项目作为幌子,如投资房地产项目等。

第19篇: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四部分

一、网络诈骗主要种类

1、网络交易、购物诈骗的主要形式是:专业诈骗犯罪团伙通过自身创建的电子商务网站或知名大型商务网站发布虚假商品销售信息。以“超低价”、“走私货”、“免税货”、“违禁品”等虚假内容吸引网上消费者。

2、网络抽奖、中奖诈骗犯罪的主要形式是:具有一定网络知识及游戏经验的犯罪嫌疑人,提前注册大量QQ号码、网络游戏账号,使用上述账号以“系统信息”、“客服”等官方管理系统类的网名登陆网络游戏,通过参与游戏等方式对其他玩家进行观察,选择作案目标后,以“系统信息”、“客服”等官方名义向玩家发送虚假抽奖、中奖信息,所涉及奖品主要为网络游戏装备、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高档数码、通讯产品等,吸引游戏玩家点击登录其创建的虚假信息网站,进一步实施诈骗。

网络诈骗的主要形式

、虚构中奖网络诈骗 这类诈骗是网络中最为常见的诈骗手段之一。不法分子通过向互联网QQ用户、MSN用户、邮箱用户、网络游戏用户、淘宝用户发送中奖信息,诱骗网民访问其开设的虚假中奖网站,再以支付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名义骗取网民钱财。为体现中奖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一般会采用类似官方的域名、制作精美的网页,起到迷惑群

众的目的。

2、冒充身份网络诈骗

这类诈骗通常是不法分子先通过技术手段盗取他人QQ号码、MSN 帐号、邮箱等个人帐号,盗取成功后以帐号主人的身份登录互联网,并以有急事等用钱用为借口,向帐号里的好友借钱。警惕性不高的受害人会立即按要求给指定帐号汇钱。有的不法分子采用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受害人亲友QQ号等网上联络方式,然后冒充受害人亲友借钱,更有甚者,播放受害人亲友的视频聊天录像,以达到取信受害人目的。有的不法分子通过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了受害人商业伙伴的电子邮箱后,利用该电子邮箱或注册用户名极为相似的邮箱名,冒充其商业伙伴对受害人实施诈骗。

3、低廉网购网络诈骗

网络购物在给予人们快捷方便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平台。这是目前一种比较常见的诈骗方式。作案人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办网店,或在淘宝、易趣等交易网站上开设网络店铺,以出售商品的名义、以明显低廉的价格在网上兜售商品,诱使网民与其联系购买,进行网络诈骗。一旦有人与其联系,作案人就会要求购物者首付部分的订金然后才发货,货到后购物者再付足剩余的钱。 网民往往被低廉的价格所诱惑,从而步入作案者所布下的圈套。在此类诈骗中, 还有个比较特殊的情形, 就是以销售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或游戏辅助软件为名实施的诈骗。现在国家未出台有关游戏中虚拟物品的法律,网民遇到此类诈骗情况一般默不作声、自认倒霉。

诈骗形式还有财色诱惑网络诈骗、非法传销集资网络诈骗、无抵押贷款为诱饵网络诈骗等。

当前网络诈骗六种新的作案手段,方式更为隐蔽,受害群众更多,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设计虚假的炒股软件。犯罪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设计出虚假的炒股软件,通过商业化融资融券交易平台,以知名期货公司和他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推广该平台,虚构该平台可以为客户通过大量股票交易业务,误导客户在该平台内存入大量资金进行虚假的股票买卖交易实施诈骗活动。

二是利用网络搜索引擎提高虚假网站关注度。为提高虚假购物网站的知名度和点击率,扩大业务量,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推广”业务,将虚假网站排在搜索引擎的显著位置,引诱用户“上钩”。

三是谎称提升信用额度。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百度推广、qq等网络平台发布办理无抵押小额贷款及提高信用卡额度等虚假信息并留有联系方式,诱骗被害人上当。一旦有人进行联系后,犯罪分子即假冒是银行工作人员,套取受害人的身份信息及信用卡信息实施诈骗活动。

四是模仿电视节目中讲述的犯罪方式实施诈骗。犯罪分子为了发财,竟然模仿电视节目中的犯罪方式实施诈骗活动。一旦被害人“入套”后,不法分子便编造各种谎言实施连环诈骗。

五是虚构准备慈善捐款。犯罪分子假扮富商,通过qq 聊天交友寻找被害人并获取其信任。在以“慈善捐款”为诱饵钓得被害人后,其他同伙扮演富商身边的“知名律师”,以代为办理相关捐赠手续为由,要求被害人缴纳税收、手续费、公证费等各类费用。待被害人上当受骗打款后,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快速转移至自己的“安全账户”。

六是假冒快递售后服务。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大量快递公司单据信息,从中筛选出有退换货需求的顾客之后,犯罪分子假冒售后人员、公司经理等身份与顾客联系,以帮助退换货等名义,要求被害人打入400元左右不等的退换货保证金,收款后又以银行扣除手续费、公司会计开票面额不同等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汇款。

二、网络诈骗的防范—公共机制部分

网络诈骗的防范措施

1、以专门犯罪罪名明确规定网络诈骗罪

我国现行刑法对网络诈骗行为的规定已经不能有效制止、打击和处罚。因此有必要完善和修改我国现有的计算机犯罪罪名,明确的法律规定,会给犯罪分子以警示作用。

2、完善网络技术,堵塞漏洞

技术发展的弊端应由技术来克服,法律规范仅仅是技术不能状态下的暂时补充。先进的科技预防是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最有力的武器。就目前而言,特别要注重研究制定发展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如网络扫描监控技术、数据指纹技术、数据信息的恢复、网络安全技术等,这些将利于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与证据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将网络诈骗阻挡于萌芽状态。

针对新型网络诈骗手段,提出预防措施:

一是加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宣传。利用网络广告、购物安全软件等向公众介绍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特点及预防技巧,提醒广大网民在利用网络平台交易时增强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二是加强电信网络交易日常监管。加强对网络运营公司、网店的监督管理,健全网络运营公司、网店建站的资质认证和准入制度,及时辨别、清理虚假网站和钓鱼网站。

三是加大电信网络交易诈骗的打击力度。公安、司法机关加强与工商、通讯、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制售、贩卖身份证、银行卡、虚拟电话号码、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合力,促使电信网络交易更加规范有序,保障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随着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计算机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人们身边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之一。然而,计算机科技的发展与其他事物一样终究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带给了我们更加现代的生活和工作方式,而另一方面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时代的到来,各类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犯罪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尤其是网络诈骗犯罪的发案率年年攀升,可以说几乎已经成为计算机互联网络中的严重问题。

我国当前的网络诈骗犯罪划分为普通型、技术型和特别型三个主要类型

论文的第二章为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基于网络诈骗犯罪是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络产生的一种比较新型的诈骗犯罪类型,不但从计算机网络自身的特点出发分析了网络诈骗犯罪的产生原因,而且要从经济的、道德的、法律的、个人的因素出发详细地分析当前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的产生根源。

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对策部分。从构建网络道德体系、加强网络技术防控、完善网络刑事立法、加强网络国际合作和增强个体防范意识这五大方面出发,提出了当前预防和控制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对策。

首先针对当前我国网络领域道德的普遍缺失,提出了构建我国网络道德体系的主要着手点。 其次,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技术性特点,提出了加强网络技术防控的途径和方式。 第三,针对网络领域刑事立法的缺憾,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立法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设想。第四,针对当前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不足,提出了加强网络诈骗犯罪国际合作的措施。 最后,本着预防犯罪以人为本的精神,提出了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根本是个体应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和提高防范能力。

三、网络诈骗的防范—个人注意部分

“6?18大促!限时抢购!买一送一!”剁手党们作为网购老手,常常利用搜索引擎货比三家,看到这样诱人的标语,往往克制不住点击的冲动,一不小心,就栽进了不法分子精心搭建的钓鱼网站。

360安全中心反钓鱼系统数据显示:每天检测到的虚假购物类钓鱼网站多达2000多个,平均每天拦截此类网站的访问量达150多万人次。

360安全专家表示,不要轻信远低于市价的商品信息,不要随意访问陌生网站或打开别人发来的网址链接,可以使用360安全卫士和360手机卫士等备钓鱼网站拦截功能的安全软件,可以有效帮助鉴别和拦截PC和手机上的钓鱼网站。

退款诈骗

刚刚网购完,就接到了归属地显示为异地的电话,自称淘宝等电商网站店主或客服,提供了你的正确姓名甚至订单号,然后声称因系统问题,账单出现了异常,比如你的钱“卡”在支付宝了,系统升级导致订单被冻结等等,需要重新支付或退款。小心!如果碰到这种情况,那么很可能是遇到网购退款诈骗。

360安全专家介绍,网购退款诈骗,是当下最流行的一种网络诈骗手段之一。这种诈骗的主要形式是骗子冒充卖家,通过电话、聊天工具等方式(以电话为主)与刚刚完成网购的用户进行联系,谎称其刚刚购买的商品出现交易异常,并在“指导”用户进行交易异常处理时,诱骗用户进入钓鱼网站并进行支付操作,最终骗取用户钱财。

专家提醒,所谓的“卡单”、“掉单”、“交易异常”、“解冻订单”、“异常订单处理”等词汇全部都是诈骗专用术语,淘宝、京东等正规电商的网络交易平台上不会出现这些词汇。目前,淘宝网等电商网站的官方电话已经通过360手机卫士电话号码认证平台验证,用户在接到类似电话时,可以用360手机卫士辨别真伪,避免上当受骗。

360手机安全专家建议,手机用户应尽量选择360手机助手等正规手机应用平台下载应用,不要点击不明来源的链接、扫描来历不明的二维码下载应用。在“6?18”大促期间购物时,更要给手机安装360手机卫士等手机安全软件,实时保护手机安全。

网络诈骗的类型有很多,但是类型不同,预防网络诈骗的措施还是有同一性的,做到以下几点,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不让骗子接近你:

(1)不要贪图小便宜; (2)使用比较安全的支付工具; (3)上网冲浪时仔细甄别,严加防范;

(4)不要在网上购买非正当产品,如毕业证书、考题答案等。

(5)不要轻信以各种名义要求你先付款的信息,不要轻易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不要轻易把自己的银行卡号告诉他人;

(6)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不向他人透露本人证件号码、账号、密码等,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

防骗技巧

1、链接要安全

在提交任何关于你自己的敏感信息或私人信息–尤其是你的信用卡号–之前,一定要确认数据已经加密,并且是通过安全连接传输的。你的浏览器和Web站点的服务器都要支持有关的工业标准,如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和SSL(Secure Sockets Layer)等。[2]

2、保护电脑安全

确保电脑防火墙、防毒软体等维持最新更新状态,以防各类病毒或木马侵入。在线进行大额度交易前,最好先查查电脑是否中毒。

结束语

网络的的广泛应用成为可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因而也就出现了所谓的网络经济。但是网络诈骗正作为它的的负产品滋生和蔓延,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网络经济的建设步伐。由于相关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使其快速发展的势头和日益增长的危害性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因而,期盼法律修改和完善,不断丰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内涵,惩治各种网络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净化和完善互联网环境,提高公民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对于切实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推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20篇: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认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认定

案情:2009年2月,袁某在全椒县建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自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袁某通过ATM机采取取现、网上购物等形式,肆意透支本金12738.9元,拖欠利息3167.05元。期间建行金融部以多种形式多次向其催收,并与之签订还款计划,然被告人袁某至案发前一直分文不付。2010年8月14日,袁某投案自首,并在投案前归还了全部透支款16848元。

裁决: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并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12738.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退出全部透支本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全椒县人民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分析: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刑法》在第196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日常生活中,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可以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不当善意透支、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和犯罪性恶意透支四种情形。审判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罪,要依法界定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与普通的民事纠纷相

区别。

本案中袁某的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提出,袁某在主观上

没有利用信用卡诈骗以达到非法占有银行钱款的目的,客观

上没有恶意透支的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

此如何正确地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构成要件,

对于司法实践中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具有重要的意义。依

照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

卡诈骗犯罪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恶意透支的主体为“持卡人”。所谓“持卡人”,

是指用合法的身份证明向银行申办并核准领取信用卡的人,

即合法持卡人。如果行为人不是通过合法手段经过发卡行申

领并经核准领取信用卡,而是通过伪造、骗领、捡拾、盗窃

等手段获取信用卡后再使用的,则不能成为恶意透支中的

“持卡人”,这类持卡人如果利用手中的信用卡实施犯罪,

造成了大量透支,实质上是刑法所规定的使用伪造卡、使用

骗领卡、冒用他人卡、盗窃他人卡等行为,不应以恶意透支

型诈骗论处。

二、恶意透支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

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过失而造成透支的,就

不构成恶意透支。如果虽出于故意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例如为了治病、救灾等一时之急需,短期透支借用,事

后积极设法归还的,也不构成恶意透支。

三、恶意透支客观上表现为以下形式:

1、透支数额较

大;

2、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3、经发卡银行催

收后仍不归还。

四、恶意透支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

且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恶意透支的对象为持卡人本人持

有的信用卡,骗领的、伪造的、作废的、拾到的或窃来的信

用卡不是恶意透支的对象,而是诈骗或盗窃的对象。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恶意透支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应把握以下标准:

一、如果持卡人因长期出差或出国等原因未能及时收到

发卡行透支通知而造成拖欠拖支现象;持卡人因资金暂时周

转不灵而在透支后无法归还;因不可抗力暂时丧失偿还能力

等种种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则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构成

犯罪。此外对因信用卡或者身份证一起丢失后,为经济损失

的责任承担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因有的银行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透支利率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持卡人透支后不愿

接受该利率支付利息而引发的纠纷;因发卡银行管理制度不

严,持卡人挂失后对被他人透支的款项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而

产生的纠纷;发生在信用卡管理、使用环节中因其他事项而

引起的纠纷等只能按照一般的经济纠纷处理,而不能将持卡

人经发卡行催收不还的行为一概认定为恶意透支。

二、如果持卡人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支,经

过银行的催收仍不归还,一般可以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

的目的,从而成立恶意透支;但是应当允许持卡人提出反证,

如果持卡人确有事实证明尽管实施了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

期限透支,而且在发卡银行催收后未能归还,但其不归还的

原因不是主观上不想归还,而是由于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无法

返还或不能返还,则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

恶意透支不成立。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透支行为

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巨额透支后携款

逃跑的;透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透支款项无法归还

的;将透支款项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大大超过其实际支

付能力的。

总之,在推定过程中,要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

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本案中袁某在2009

年3月至2010年4月长达一年多时间里,通过ATM机取现、

网上购物等形式,肆意透支本金12738.9元,拖欠利息

3167.05元。期间建行金融部以多种形式多次向其催收,并

与之签订还款计划,然而被告人袁某一直分文不付,显而易

见袁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构成超期透支。

(全椒县人民法院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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