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检讨书

枪支走火检讨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15 18:04:55 来源:检讨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郑州幼儿园枪支走火:受伤幼儿仍需手术

郑州幼儿园枪支走火:受伤幼儿仍需手术

央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记者李凡 河南台记者朱奕名)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郑州一家幼儿园举行“六一”汇报演出,邀请附近派出所民警传授安全防范常识。在装备展示、枪支演示环节时,枪支意外走火,导致4名家长1名儿童受伤。

在收治伤者的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接诊医生透露,伤者受伤部位主要在手臂与小腿处,是子弹射中地面,溅起的水泥碎屑所刮伤。

接诊医生:他们上去手术去了,现在还有三个大人在做手术。

护士:病人刚做完手术,还在麻醉。

匆匆赶到医院的河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二处处长刘林亚在看望了伤者后告诉记者, 4名家长伤情都较为稳定,受伤儿童稍后还需要进行微创手术。

刘林亚:目前看都是轻微伤,没有太大的问题。

下午4点,5名伤者全部手术完毕。郑东派出所也迅速对枪支走火事件做出处理:派出所主管副所长、交管巡防大队长、教导员停止执行职务,当事两名民警已被禁闭,随后将根据调查情况做进一步处理。

枪支走火事件没有出现较大伤亡值得庆幸,但发生这样的事故却为校园安全敲响了警钟。

河南大学公共管理系副主任刘辉:通过这种实战枪支的表演方式来提高孩子这种安全教育、国防教育显然是不恰当的。民警在使用实战枪支的过程中,在技术上或者说是程序上应该是有重大瑕疵的。也希望公安部门在第一时间向公众解答这些疑惑,减少公众对于警察使用枪支导致意外事件这种不安和困惑。

推荐第2篇:枪支管理制度

枪支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防止和杜绝枪支、弹药等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甘肃省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制定的枪支管理“四不准”、使用“五不准”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枪支统一管理制度,严格枪支、弹药的出入库手续和子弹消耗的登记手续。

三、严格控制配枪范围,严格枪支借用必须由借用人亲自填写申请报告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队长)批准,任务执行完毕及时交回,不得他人代替借领、代交或保管。

四、严禁利用公务之便带枪饮酒、狩猎、任意鸣枪或玩弄枪支,严禁携带枪支进入娱乐场所。

五、严禁将枪支、弹药转让、出售、私自转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严禁用枪、弹交换其它物品。

六、持枪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必须将枪支、弹药和持枪证等交回。

七、枪库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专人看守值班,管理人员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值班人员要二十四小时值班,做到不空岗、不空时,按时接交班 。

八、枪支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检查、擦拭保养,并与枪库值班人员经常检查安全设施。

九、持枪人员和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枪支丢失、损坏等事故的按枪支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推荐第3篇:枪支培训

一、此次培训目的与要求:

1、了解警察使用手枪的各类、战斗性能及手枪各大部件的名称及用途;

2、学会手枪的分解、结合和武器保养的方法;

3、学会正确掌握快速出枪、据枪、瞄准、击发的动作要领;

4、了解实弹射击的组织与实施方法;

5、要求学员必须服从总指挥与教官的命令

6、培养学员严守纪律、规范操作、准确掌握、吃苦耐劳、英勇顽强的优良作风。

二、枪支使用的原则:

1、子弹已上膛 --将所有枪械视为有弹并已经上膛

2、非射不指向 --切勿将枪械指向不欲射击的人或物

3、听命令动枪 --除非被命令或行动需要,否则不可随意拔枪或举枪(拔枪需令行)

4、动枪需验枪 -- 领取和归还枪支时,应验枪(取还应验枪)

5、食指护圈外 --除非决定射击,否则食指应放在扳机护圈外(食指护圈外)

6、有疑勿开枪 --如有怀疑,切勿开枪(有疑勿开枪)

推荐第4篇:枪支管理条例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56 号 现公布《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七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第八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第十二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

(四)项、第

(五)项、第

(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5篇: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一九八一年一月五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枪支 (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 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凡的气枪。

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军用枪支按军队和民兵系统有关规定管理。

枪支的佩带和配置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的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 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第六条 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枪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

第七条 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

第八条 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枪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枪外,其他枪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实弹射击。

枪支的制造和购买

第九条 各种枪支, 除国家指定的工厂制造和修理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制造、修理或装配。

第十条 各单位购买军用枪支,应当将购买枪支和种类、数量、用途、佩带和配置范围报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向国家指定的机关申请价拨。

购买各种射击运动枪支, 需经上一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

购买猎枪和注射枪,需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和公安机关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经销猎枪的商店,需在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注册。

除国家指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枪支、弹药。

枪支的管理

第十一条 持枪人员,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持枪单位,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弹药。对于未经批准持有的枪支、弹药,必须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持枪人员和持枪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持枪证。

第十三条 展览馆、博物馆等单位保存的有历史意义的枪支,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登记,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严禁在城市、集镇、居民点、风景游览区、机场、交通沿线以及其他规定不准鸣枪的地区任意鸣枪。非狩猎区禁止鸣枪打猎。

第十五条 在某些特定的地区和场所,不许携带枪支时,持枪人员应当将所带枪支交公安机关或指定单位保存,离去时发还。

第十六条 各种枪支均须妥善保管,确保安全。集体持有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库(柜)保存,枪支、弹药分别存放、严防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

枪支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现场。

第十七条 持枪单位和持枪人员不准私自将枪支、弹药赠送、转借他人。持枪单位撤销或持枪人员工作调动时, 应当将枪支交还发枪单位, 并将持枪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注销。

持有猎枪的人,迁离原住地县、市时,应当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缴销持枪证,换领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凭携运证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新的持枪证。

第十八条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事先向运往地的县、市公安局申请运输证。运到目的地后,凭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申领持枪证。

第十九条 从国外携带猎枪入境,必须事先经常住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发给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换领持枪证。

携带猎枪出境,需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缴销持枪证,换领携运证。出境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换领持枪证。

第二十条 各单位以不堪使用的报废枪支,要登记造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送验登记清册,并作彻底毁型处理后,由销毁单位派人监督,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定的冶金工厂回炉销毁。

第二十一条 对发射金属弹凡的气枪,体育部门用射击运动的,按射击运动枪支管理;狩猎单位用于狩猎的, 按猎枪管理。 个人购买和持有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也要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持枪证,持枪通行证,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枪支弹药运输证、携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印制,县、市公安局签发。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地区非军事系统枪支的佩带、使用、保管、变动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

外国人的枪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携带枪支来华,必须事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发给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向驻在地的市公安局申报,办理枪支登记。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所有的枪支, 除猎枪可在狩猎场的使用外,一律不得携出各该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携带枪支出境,应当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驻在地的市公安局注销,申领携运证。出境时,向海关申报,将携运证交出境地边防检查站。

第二十五条 外国党、政、军、议会代表团成员及其警卫人员携带枪支来华,必须事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接待单位申报同意,由接待单位通知边防检查站,并向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外国体育代表队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前来我国参加射击运动比赛活动,必须事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给 携运证。到达比赛地后,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登记备案,离开时注销。途经我国的,必须事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委员会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 通报边防检查机关,由入境地边防检查站所将带枪支加封过境。

第二十七条 外国民航飞机和外国船舶上携带的枪支、弹药,在飞机、船舶进入我国口岸时,由边防检查站予以封存,出境时启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第、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来华的外国人,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管部门和目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的以 外,一律不准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凡携带枪支、弹药的,在入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暂时封存在口岸,出境时发还本人,或由携带人退运出境。经批 准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过境的必须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加封过境。凡未向海关申报的,一律按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华购买猎枪,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部门或接待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向购买地的县、市公安局申领购买证,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商店凭证购买。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公安部发布施行,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施行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1年04月25日 实施日期:1981年04月25日 (中央法规)

推荐第6篇:枪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组织加载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六)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弹痕迹检验档案。

(七)法制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参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案事件的调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调拨、维修枪支等勤务保障工作,组织建设枪支弹药库(室),购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审核报废公务用枪。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细化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管理责任;

(二)依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枪支;

(三)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提出配枪民警名单,申办持枪证;

(四)对配枪民警进行经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动态、现实表现;

(五)组织开展日常实弹射击训练;

(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日常检查、评估,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配枪管理

第十条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由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治安管理部门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报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申报审批。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缉私机构和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申报、审批,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汇总审核批准所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报公安部组织统一购置。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凭公安部下发的《警用武器调拨通知单》,按规定时限调拨公务用枪,并将调拨情况报公安部。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配备的公务用枪制作枪弹痕迹,加载电子枪证。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设置枪支弹药库(室、柜),划定验枪区域,设置验枪板或者验枪沙袋(桶)等专用设施。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持枪证: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二)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

(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第十五条 配枪民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持枪证;

(二)领取、交还枪支时进行登记、报告;

(三)领取、交还或者交接枪支时进行验枪;

(四)按照规定保管枪支;

(五)不得私自维修枪支或者更换枪支零部件;

(六)严禁出租、出借枪支;

(七)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暂时停止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

(二)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

(三)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四)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

(五)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同意,应当及时恢复其配枪资格。

第十七条 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调离配枪岗位的;

(二)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退休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

(四)依法依规不适宜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对被取消配枪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注销持枪证。

第四章 训练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列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

配枪民警每人年度实弹射击训练用手枪弹数量,不得少于100发。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组织配枪民警培训、考核。对配枪民警进行法律政策考试,按所配枪支种类进行使用枪支训练和实弹射击考核,并结合训练、考试、考核情况,开展持枪证年度审验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时,应当加强法律政策、敌情观念、心理行为、射击要领及枪支分解结合的教育训练,提高配枪民警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使用枪支的实战技能。

第二十一条 手枪射击训练应当作为配枪民警的必训科目。防暴枪、冲锋枪、步枪射击训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应当由特定的配枪民警进行射击训练、使用。

配枪民警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应当事先经过训练,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弹射击训练管理制度,细化程序规则,健全场地设施,落实安防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配枪民警开展一次实弹射击训练,加大近距离实战对抗射击训练比重。

配枪部门应当组织配枪民警加强日常训练,使其达到训练考核大纲要求。

第五章 储存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应当集中储存、保管枪支,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保障枪支安全存放,保证及时领取、交还枪支。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按照要求设立枪支弹药室,配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将所属配枪部门自行保管的枪支上收统一集中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上收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自行保管枪支的配枪部门,应当选配专(兼)职枪管员,负责枪支储存、保管和领取、交还登记等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库(室、柜)及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整改。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指定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并配齐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一)在重点地区执行反恐防暴任务需要的;

(二)执行特定侦查任务需要的;

(三)地处偏远农村、山区的派出所不具备自行保管枪支安全值守条件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确定的其他情形。

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审批时限,一次不得超过30天。

个人保管枪支的配枪民警不需佩带枪支时,应当将枪支存放在枪支弹药室(柜),向枪管员说明情况予以登记,需要时及时领用;或者将枪支上锁后存放在其办公室、住宅保险柜,并随身携带枪锁、保险柜钥匙。

第二十七条 对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立即收回枪支:

(一)审批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不需继续个人保管的;

(二)脱产学习或者借调在外的;

(三)休病假、事假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不适宜由配枪民警个人继续保管枪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领取交还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坚持明确责任、简化手续、动态监督、服务实战的原则,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审批、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 配枪民警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由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枪管员核对后领取枪支,完成任务后交还:

(一)执行应当佩带枪支任务的;

(二)参加实弹射击训练的;

(三)所属公安机关依法指令应当领取枪支的其他情形。

任务紧急时,可以凭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给枪管员的指令领取枪支。交还枪支时,应当补办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还枪支的,应当提前向负责人报告获得批准并告知枪管员,在交还枪支时作出备案说明。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配枪部门的配枪民警需要每天佩带枪支执行任务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月审批,实行上班领取、下班交还枪支登记制度。每月审批枪支领取、交还情况,应当向其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领取枪支时,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领取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与值班负责人或者民警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并监督配枪民警按规范动作和要求进行验枪。

配枪民警夜间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或者代行枪管员职责的值班民警,与值班负责人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并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

第七章 勤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从配枪民警中选配专(兼)职枪械员,负责枪支维护、保养等勤务保障工作。

枪械员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枪支故障,报告枪支损坏、弹药超过有效期等情况,提出采购维修、保养枪支设备、工具的意见。对损坏的枪支,及时提出报修、报废意见。

第三十四条 集中储存保管的枪支,应当按月维护、保养。个人保管的枪支,应当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维护、保养。实弹射击后或者被水侵蚀的枪支,应当及时保养。

第三十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储备一定数量的枪支,用于反恐处突应急任务需要。应急调拨时,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收回超范围、超标准配备枪支和报废枪支的型号、枪号、数量及超过有效期弹药的品种、数量,应当进行严格登记备案。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收回、报废枪支集中销毁,所需经费纳入武器装备经费预算。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半年组织对所属配枪部门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应当每季度将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向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公务用枪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配备问题;

(二)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情况,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三)配枪民警日常教育和训练、考核情况,实弹射击训练用弹量是否符合要求,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的培训考核情况;

(四)配置枪支弹药库(室、柜)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落实值守、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五)执行枪支领取、交还制度情况,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逾期不交还枪支的情况;

(六)枪支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弹药行为;

(七)依法依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阅有关档案、台账,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违规问题、安全隐患,予以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组织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实施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置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配枪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对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有力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制度不落实、问题隐患突出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九章 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调查期间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配备枪支的;

(二)不按规定对所配枪支加载电子枪证的;

(三)未按规定储存、保管枪支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值守制度的;

(五)不执行枪支领取、交还审批登记制度的;

(六)擅自购置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未有效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调查期间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配备、调拨公务用枪的;

(二)未按规定对配枪民警进行条件审查或者训练、考核的;

(三)未按规定取消民警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枪弹痕迹、核发持枪证或者组织加载电子枪证的;

(五)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

(六)未有效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配枪民警、枪管员、枪械员违反本规定,在调查期间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待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务用枪配用弹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枪支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推荐第7篇:枪支管理

1.背景分析 1.1业务现状

警用枪支是一种震慑犯罪的特殊工具,因此警用枪支的管理工作则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公安机关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如果监管工作不到位,不仅不能及时地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震慑,严重的还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且还可能损害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和法律权威的至上性。目前大多警务公务用枪多采用人工管理、核查登录的手段对枪支的存放、出入库、运送、使用、携带、回收等环节进行监控与管理。随着涉枪刑事案件的增多,国家加大了对警用枪支的管理力度,公安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枪支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但由于历史原因,现行枪支管理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警用枪支管理问题不容忽视。 1.2目前问题

警用枪支在现实应用中普遍存在诸如下述的担忧或烦恼:  枪支失踪?  是谁提取了或还回枪支?  枪支何时被取走或还回?  哪一把枪支取走或还回?  是否有权取走枪支?  枪支交回而不被察觉?  枪被错放而难以查找?  枪支对应的人员或枪柜,长年累月是否有人员、物质的详细记录  数字化枪架人为、非人为侵入是否察觉?  异地对数字化枪柜是否能管理? 2.解决方案 2.1适用范围

创羿枪械智能管理解决方案为公安机关枪械智能化使用提供解决之道,运用射频识别技术,人脸、指纹识别比对,智能分析等技术,以及完备的软件管理系统, 建立起公安系统枪械管理的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从真正意义上实现枪支弹药管理的智能化、人性化、信息化。

2.2方案概述

解决方案主要实现了对枪支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批、规范枪支的领取和归还登记;实施监控报警系统可对出入柜的枪支进行监控,对非法的开门、枪支离位以及枪械使用超时等情况进行本、异地报警,并可随时查看枪支的动用和报警记录;查询、统计枪支、人员、报警等信息,使信息的获取准确、及时、全面。

3.核心应用

3.1取枪还枪流程:

取枪时:当警务人员需要执行任务用枪时,通过申请后,需要在智能枪械柜处通过指纹及人脸识别打开柜门,在枪架的感应开关处刷自己的身份识别卡,当感应到警务人员具体身份时,对应此警务人员枪械的电子锁随即打开。警务人员即可取走枪械执行任务。同时,智能枪械柜会将具体的取枪信息,通过网络传送到后台管理平台,以便平台及时查询部队用枪情况。

还枪时:当警务人员执行完任务还枪时,需要在枪架的感应开关处刷自己的身份识别卡,当感应到警务人员具体身份时,对应此警务人员枪械的电子锁随即打开。警务人员即可放入枪械架。同时,智能枪械柜会将具体的还枪信息,通过网络传送到后台管理平台,以便平台查询部队用枪情况。

非授权取枪报警:当取枪人如果在非授权(指的是不是合法人或合法时间)的情况下进行取枪,系统会及时启动报警系统,通过报警器以及短信发送的方式将取枪信息发送给相关人。 3.2控制中心

枪械管理系统Web 服务中心可以为用户提供远程查看和管理单位、人员和枪械相关信息的平台。枪械管理系统Web 服务中心面对的用户对象是部局级、总队级、支队级、中队级以及派出所等各级别单位的枪械管理人员和想要掌握本单位及下级单位详细情况的各级单位领导。因此,枪械管理系统Web 服务中心的用户分为管理员和审查员两类。其中,管理员具有对本单位及其下级单位的所有人员、单位、枪械信息的修改和管理权限,并可对下级单位的动枪申请进行审批及对下级单位管理员的权限进行下发和解除,而审查员只具有对各类信息的查看权限。被授权的上级部门也有相应的权限访问枪械的使用的情况,同时也可通过系统软件设定哪些部门能够访问哪些页面。

本地控制中心主要由枪械管理监控端实现了对枪械的实时动态实时监控、非法动用报警、基础信息管理、枪械动用使用管理以及对开关枪械柜的指纹管理等功能。实现枪械申请——审批——验证——出库——到岗——回库每个流程可控可查。 4.优势说明

1)提供枪械管理软硬件整体解决方案,提高警务管理的人性化。

2)取枪、还枪数字化自动登记功能,枪支实时在位检测,枪支使用全程可控可查,减小枪械使用犯罪风险,实现枪械管理流程的电子化。

3)实现人脸,指纹识别安全认证模式,支持应急备用钥匙,两把钥匙协同开门应急机制,在枪械使用上更加可控化。

4)支持子系统独立,联网运行多级联网监管枪支信息,支持分组,分级授权管理,实现监管透明化。

5)延期换枪报警;支持柜体震动,晃动等非安全状态报警功能,实现枪械管理报警智能化。

推荐第8篇:走火大会行销信

“你是否有一个想实现„„却一直都没有实现的梦想„„

你是否有一个想去除了„„却一直没有办法去除的痛苦„„”

特别提醒:请锁上门„„关上手机„„暂时与世隔绝„„不要让任何人打扰你!否则,你可能失去一次彻底突破自我,改变命运的机会!这将是你生命中最重要的10分钟!你的事业和人生将会出现魔术般转变„„

“还有谁„„想通过2天的时间,快速引爆内心潜能,彻底改变你的坏习惯!培养成功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让你轻而易举的学会个人成长与企业发展的最佳途径 从今以后,你将永远告别失败,永远保持巅峰状态让你得到脱胎换骨的改变,狂风暴雨的突破”

特别提醒:不要参加任何培训课程,除非你认真地把这封信读完!

亲爱的朋友:

你是否渴发财致富?你是否对现状持续不满?你是否对未来依然迷茫?你是否想出人头地?你是

否想光宗耀祖?你是否渴望拥有幸福的人生?你是否想快速提升能力?你是否想快乐又健康?你

是否想倍增业绩?你是否想尽早财务自由?

如果你的回答有一项是肯定的,那么,接下来的这封信,将帮助你实现不可思议的梦想

请稍等片刻,我将为你揭开谜底„„

我知道你是一个极具有耐心的朋友,同时你不是想要改变的朋友而是一位一定要改变自己命运并在寻找方法的朋友,对吗?

你想不想了解一个人,他曾经性格内向,声音沙哑的人,又不会说话,不管到哪里别人都当他是个哑吧 。现在却能脱口而出,全亚洲巡回演讲1000场以上?

你想不想了解一个人,他曾经性出生于贫困的农村家庭,连大学学费都交不起,没有一个人愿意借钱上大学,没有任何家庭背景,今天被业界成为“中国最具潜力的行销专家”!

你想不想了解一个人,他是一个北方人,只身来到南方白手起家创业,办公室从18个平方,2年半后办公室变成1600个平方,并拥有自己4家公司!

你想听一听我的故事吗?想!好的,那现在让我长话短说„„ 请听我的传奇经历„„

我来自中国犹太人的城市--温州,出生在一个非常平凡的家庭,我的父母都是农民。虽然我来自乡下,但我也有梦想。1995年我从学校毕业后,通过学习手艺,开始白手起家创业,像苏格拉底探索真理那样寻求着致富之路,坚苦创业,努力奋斗,十年如一日的工作,希望有招一日能出人头地。但经验与知识的局限使我屡屡碰壁。在十年当中不管我多么努力,收入只有一点点,最后创业失败还负债累累。当我连自已的生活都成了问题时候,谈了两年恋爱的女朋友有一天打

电话告诉我,她要结婚了,新郎官却不是我。„„倒霉的事情不断的发生在我的身上,人生对我来说只是一连串的挫折和打击;一穷二白,很没有面子,过年的时候都不敢回家面对亲人。当时我问自己一个问题:“我是谁?为什么我活着?”,甚至连自杀的念头都有了。

你的人生取决于你看过的书和你所见的人——安东尼.罗宾

你和什么样的人在一起,你就会变成什么样的人

在2005年的时候遇到了被称为改变亿万人命运的恩师,亚洲地区教育训练界影响人数最多的超级演说家--世界华人成功学权威的“陈安之老师”,自从解除到“陈安之老师”之后,我才知道每个人都有无限的潜能,每个人都可以实现自己的梦想,成功最快速的方法就是激发自己的潜能。

上面的图片是我刚加入深圳陈安之机构的相片,当时连一条10元的团队领带都舍不得买!还要借同事的,正确的说是不敢买,怕买了后,第二天连饭钱也没有了!为了学习成功学,一天的开支不能超过10元。睡地板打地铺整整睡了300多天。我恩师陈安之老师在没有成功之前,吃了一年的炸酱面,白土司面包加矿泉水。冬天的衣服夏天穿,都看热出病来,成功永远不是能不能的问题而是要不要的问题!陈安之老师说“在您潜意识种种的思想和观念,造就了现在的您。如果您的未来要有所

不同,您一定要现在就改变您的潜意识”。

成功需要疯狂的向成功者学习

以最短时间采取大量学习,连续参加“陈安之老师”在中国大陆所有的培训———行销学,推销学,NAC心理学,NLP神经语言学,人际关系学,领导力,说服力,团队激励,策略规划,心理咨询,企业顾问,职业演说等。为了追求进步我还不断的向世界级大师学习,把自己80%的收入投资在自己的脑袋,曾经接受过世界第一名潜能激励大师 “安东尼•罗宾”的训练,世界吉尼斯销售记录保持者“乔•吉拉德”的训练,世界第一名房产销售大师“汤姆•霍普金斯”的训练, 世界第一名人脉关系专家“哈维•麦凯”的训练,世界无腿超人激励大师“约翰•库缇斯”的训练,世界第一名行销之神“杰·亚伯拉罕”的训练,等等,众多世界第一名大师的训练。我的成就与绩效完全来自于我不断地向世界级大师与各行业中顶尖高手学习,投资在学习的费用超过40万以上,来研究如何快速成功致富的秘诀。但我知道:这一切都是值得的,因为花钱会痛,所以让我下定决心赚更多钱。当我学会了一流观念与方法,赚钱也就越容易,这也是我成长比别人快、成就比别人

高的秘诀!我大约认真听了一百多位顶尖老师的课程,连续听了整整6年,加起来参加了大约上千

个小时的顶尖课程,在整个过程中,我吸收到了„„

一百多位顶级讲师包括的安东尼.罗宾、哈维麦凯、汤姆.霍普金斯、马克汉森、乔吉拉德、约翰库缇斯、马修史维、罗杰道森、杰·亚伯拉罕、博恩·崔西、陈安之、曾仕强、张锦贵、翟鸿燊等等顶尖老师演讲、培训核心精华。

慢慢地,我发现我的事业„„和我的人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开始,我把所有老师课程的内容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总结出中国有史以来一套最完整、最具有实战型、最系统的成功方法帮助你快速成功致富。我到底是如何开始催眠走火大会的呢?“走火大会”是一种潜能培训的代名词。具体是指:光着脚,从摄氏600度高温的木炭火路上走过去,不仅不会伤害双脚,而且能彻底激发人类的潜能,克服恐惧心理,向人生的“不可能”挑战。

《走火大会》源自于美国,是世界第一潜能大师安东尼·罗宾所创,安东尼罗宾《走火大会》是世界上最顶尖的潜能激发特训课程。发明人安东尼·罗宾高中毕业,23岁时穷苦潦倒,24岁就成为百万富翁,住城堡,开直升飞机,现在年收入已超过一亿美金。《走火大会》曾经帮助过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世界第一网球名将阿加西、《穷爸爸富爸爸》作者罗伯特·清崎、《一分钟经理人》作者肯·布兰查德、亚洲成功学权威陈安之、亚洲销售女神徐鹤宁等人改变命运。

华人成功学权威陈安之老师谈走火大会

(如果上面视频为黑色图片或无法播放,请按F5刷新即可)

因为我发现一个人的成功需要全方位的知识,同时还需要有一个成功的习惯,所以我结合了当今世界催眠学、行为学、心理学、神经语言学、NAC成功学、管理学、时间管理、谈判、潜能激发、领导力、说服力、执行力、团队建设、影响力、行动力、等训练内容。在训练过程中,我们实行封闭式训练,主要是帮助你彻底的突破你的恐惧和障碍,解除自我设限,增强你的行动力、领导力、说服力、执行力、赚钱的能力以及自信心。并通过“走火”让学员突破内心恐惧,释放无限潜能。2天后,所有学员都得到了脱胎换骨的改变,狂风暴雨的突破。在我们课程当中,总有很多学员在我的催人泪下的真情感召下,不顾一切的冲到讲台上分享自己和父母的真情故事到深处,学员们伤心痛苦不已,用颤抖的双手抓着话筒,完全不顾在场的几百人,对着我,对着不在场或者已经不在这个世界的父母,大声的忏悔和表白,他们的泪如雨下,那种对将来的承诺啊,引起了在场所有助教和学员们的强烈共鸣,大家都为这些已经顿悟的学员感到由衷的高兴!为他们对自己未来的选择而感到无比的欣慰,因为他们已经找到了属于自己的的路,他们已经知道自己的以后要如何把自己的人生之路走下去!遗憾的是很多还在拒绝我们的课程,在一次次的演讲中凸显的格外明显。很多人只会说:“曾经一个商机在我的面前,让我可以成功致富,我没能把握,曾经有一份爱情在我面前失去,次次的机会在面前流失,这个时候我才后悔,是否还来得及?”我为什么要说这些呢?是为了向你炫耀?错!错!错!我只是想向你证明,我们可以

“让你激发无限潜能,快递倍增自己的收入, 并在2天之内找到人生的方向、增加你的自信, 最终在一年内彻底扭转你的人生!”

现在我来告诉你一个不可思议的秘密,根据我们6年来在全亚洲1000多场演讲与培训成功表明,任何人只要按照这套系统的训练方法来学习,无论你的基础多么差,甚至你是刚走出校门,只要你愿意开始,你都能够改变你的一生!

“让你的收入提升10倍,学习的回报提高100倍„„

这些秘诀经过无数学员验证,效果显著,令人震撼!”

你兴奋吗?先甭提方法和秘诀,想听一些有关我们是怎么帮助像你一样的学习者,快速突破自我、魔术般改变人生的案例吗?想!?好的,别走神„„首先,接下来听听他们亲自为你讲述吧„

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企业家做出如此的决定?

南宁鸿运国际旅行社董事长吕红军在上完课之后,公司的全部员工也都参加了这个课程。甚至在招聘公司副总的时候,应聘的必备条件是“一定要参加程祥十老师的走火大会”。

锦报招聘报总经理董金明在参加完2009年11月7-8日的走火大会后说:“锦报公司的名角美容连锁机构在2010年1月16-17日,三十余位店长和管理人员参加完走火大会南宁富国地产的陈小莲总经理在带着8位员工参加完5月22-23日的走火大会之后,7桂人房产的副总经理李永超和几位员工在参加4月25-26日的走火大会后,5月22-23广东旺大饲料集团全国营销总监梁正科和8位销售干部在参加4月25-26日的走火大所有员工们只能做两个选择:第一,参加走火大会;第二,离开锦报。”

之后,从那之后,每期名角美容都会有人自发的报名上课。现在上课人员累计至少不低于90人。 月10-11,又带着13名员工参加课程。

日的走火大会,桂人房产有20多位精英参加。7月10-11日又安排其它员工参会。

会后,5月22-23日的走火大会,又有24位干部主动参加。并且他们把在走火大会学习到的内

容应用到自己的团队,产生了非常显著的效果。还主动介绍一大批客户参加走火大会。介绍的客户其中就有通威饲料集团、双胞胎集团等。

广西双胞胎饲料公司(月产值3亿元)7月10-11日有10个人参加大会。8月28-29日,总经理马明文亲自带领公司的30几位高管参加完之后,决定下期要安排60人参加。 双胞胎饲料代理商崔俊峰在7月10-11日参加大会后,感觉震撼了自己的心灵,并认大理白族村酒楼董事长郜悦翔在7月10-11日带领10位高管参加大会。8月28-29日,广西东方红饲料总经理李有军在10月29-30日带领5位中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大会,参为这就是自己的人生最大转折点。8月28-29日,他又带着上初中二年级的儿子崔壮志参加课程。 又安排了19个。郜董又带着她7岁的女儿参加走火大会。

加完课程之后自身得到非常大的改变,同时员工的工作态度发生了很大的转变,感觉对自己员工的能力提升、思维拓展、团队凝聚力有很大帮助。并在会上当场许下承诺:在接下来的课程中,东方红饲料全体员工将要陆续来上课,下期提前安排10人报名参加。

······《超级团队执行力走火大会训练营》

——参加团队执行力,企业成功更容易!

孝敬父母不能等!教育儿女不能等!一定要参加《走火大会》不能等! ———名角美容连锁机构文妮

培训完后,我几天晚上都睡不着:以前,我总抱怨老板不给我加薪,老板不给我升职,老板不让我多休息。经过这次培训我真正意识到,我真的错了!我没有考虑过老板身上的压力,没有真正尽力为公司服务,没有起到一个员工的责任。我发誓,从今往后,我一定会尽我全部的能量来做好我的工作,会珍惜好这份工作!努力创造最好的业绩!

——南宁桂锦斋广告公司经理黄荣芳

通过这次走火大会,让我彻底又重新认识自己,要成功必须全力以赴。课程安排的非常好,在体验中学习感悟最深。往后我将带领好我的团队,在氛围非常浓烈的环境中工作。

——双胞胎饲料集团总经理马明文

参加这次走火大会学习,改变了我自己12年的管理意识,知道优秀团队需要不断的学习培养,收获了人应该在拥有财富的‘同时更应该拥有爱心、感恩的心。谢谢陈老师!

——大理白族村酒楼董事长郜悦翔

相信透过上面学员的分享已经„„

培训过的企业:南通双林生物集团、玉林粤海餐饮连锁、宜兴金尊造型连锁、汕头凯伦公司、茂名绮梦阁美容美发保健公司、普宁美创卓理容连锁、海南金地建材、盐城天天开大酒店、名角美容连锁机构、广西联民科技公司、广西奥立高生物科技公司、广西东风缘家具连锁公司、广西联民科技公司、广西弘泰房地产公司、北海聚源地产、广西电台音乐频道、旺大集团、通威饲料、双胞胎饲料集团、广西四合工贸集团、春满人间装饰公司、苏宁电器、国美

电器、南宁华澳彩印公司、南宁紫苹果装饰公司、广西依美社化妆品公司、广州蓝色科际有限公司„„

“让你对我们训练效果的认识更加立体、更加鲜活了!

训马很贵,但是不训马会更贵!

广西南宁第10届《超级团队执行力NAC走火大会训练营》将会彻底影响你的一生!

时 间:2011年10月22-23号(两天两夜) 名 额:限100人 地 点:广西-南宁

成功在于你是否突破了!本次培训中有一次人生终极体验——走火。”

您将赤足走过一条长达15尺、宽3尺、熊熊燃烧的、华氏超过2000摄氏度的炭火上!你也可以做得到!!!

突破恐惧!突破自我设限!你就能突破一切!

您没有来参加课程可能带来的五大损失:

1. 原地踏步,不能解除自我设限,不能突破瓶颈!可能付出太多,回收太少!你的领导能力不能提升,你的团队可能和过去一样,不能够很好发挥团队的力量!

2. 同样的方法只能继续得到同样的结果!你的企业、团队跟过去一样没有任何改善! 3. 你的收入不能快速突破,导致你的家人不能过上更好的生活!

4. 竞争对手参加了这个课程,并将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工作、学习、生活中,他的能力提升了、收入增加了,而你有可能成为被淘汰的对象!

为什么要参加本次课程的五大理由:

1.本次学习是零风险,我们承诺课程对您无效,现场立即全额退款!

2.参加一次训练,即可免费复训两次(不限时间),或一年内不限次免费复训!

3.学习一次,受用终生!很多课程都是听的时候很激动,听完之后也感觉还有些感动,过上

一、两个月之后就开始一动不动。

但这个课程参加完之后,一辈子都不会忘记,而且过得时间越长,感觉越棒

4,如果你来参加课程的人数超过六个人,你将获得一场价值8000元《企业如何快速倍增业绩》或《为谁而工作》的企业内训一场, 我们的老师将到您的企业为你团队进行亲自辅导!

5. 免费成为我们的超级助教!成长进步的方法有两种:一个是向别人学习(看书、看VCD、参

加课程训练),另一个是教别人(育人必先育已)!你的角色不同,你的收获则完全不同!凡参加本次课程的学员,均有机会免费成为我们后期课程的助教 (我们每期课程都会从老学员中选出6到10位成为我们课程的超级助教)。

成功者凡事马上行动!拖延一个决定,比做一个错误的决定会浪费更多人生宝贵的时间和金钱!

---我的课程几乎都是以实战体验式训练的形式出现,保证一学就会,一学就能用,一用就有效。

毫不夸张地说,我可以不假思索地继续罗列更多,你将要从走火大会中得到的,以及你将获得的更多好处,但我想到此为止,你应该对《超级团队执行力NAC走火大会》所涉及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已经有了很深刻的认识。

我究竟。。。。。应该怎么定价呢!

你知道,为了学习和„„研发这些秘诀,我们不但花费了近7年的时间而且„„还花费了高昂的代价(绝对超过)200万元,我希望能够将这些秘诀,分享给那些真正下定决心要改变自己命运的朋友们„„所以我不想这样就把这么珍贵的秘诀“白送”出去。

而且„„我们陈安之机构金牌讲师的出场费就是10,000元每小时,更不要说„„连续授课2天1夜呕心沥血20多个小时左右了。所以每人收费60,000元其实也是非常合理的。毕竟我们所揭示的企业发展与个人成长的最新秘诀„你不可能以任何价格„在任何地方得到。

但是我们„„我们这次是通过网络宣传,营销成本比较底,所以„„ 好,堂波老师,我要参加,培训费是多少?

“我不会定价在60,000元。”

让如此少的人(限招100人)参加如此高档的培训,我想每个人的收30,000元也是不为过。毕竟我们有着一流的学习环境和一流的师资力量而且„„将分享99%的人梦寐以求的秘诀。

但„„我也不会定价在30,000元。当然也不是20,000元„„更不是10,000元!

我们的„„“最终定价”是„„880变你的一生!

元,而我们的训练和所透露的秘诀将彻底改

如果你“下定决心要改变你的人生,100%想闯入上流社会、实现自我蜕变”如果你真的想在一夜之间顿悟成功的最大秘诀,请火速加入我们的行列„„“这也许是你改变一生的最后机会”!

不过,我知道你可能还会有一些犹豫„„也许这是你第一次参加的培训,你肯定想确认这个决定

是100%的正确(我确信我们的课程品质将证明一切)。但我仍然想让你轻松、愉快地下一个决定。

这就是为什么我要„„向你公布我的比零还要低的风险承诺;尽管我的培训费很低,但你培训的风险比零还低,听我仔细解释。像过去的培训一样„„

“ 所有报名参加《超级团队执行力NAC走火大会》 的学员都将得到,我们的比零还低的风险保证!

我们的课程一定会让你100%满意,我非常确定,你会100%满意!所以,让我打消盘旋在你脑海里的疑虑吧„„

首先,我们百分之百满意度保证:参加完本次训练,在最后一秒钟,如果你觉得不值,没有收获,你可以告诉任何工作人员(不管你说真话还是假话)我没有任何借口,880元全额退款,而且送你的礼物都还是你的。

亲爱的朋友,你有没有理解上面零风险承诺的真正含义,这些话的真正含义是„„

第一种是,你马上抢在预定自己的学位,你来参加培训,一天半后,证明不能给你至少10000元的价值,退回培训材料,索回8800元的培训费,分文没有损失,反而得到价值连城的大礼包,仍然不虚此行; “现在摆在你面前的„„只有3种选择!”

第二种是:你参加完《超级团队执行力NAC走火大会》,在6个月内彻底突破自我,在一年内让所学内容为你创造五万、十万、甚至百万元的现金和财富,从此„„你的人生进入一个全新的境界。

当然还有最后一种选择你没有行动,或者行动太慢,错过预定的时机,名额已满,那么,除了增加一份遗憾之外,你将一无所获。

“OK,陈堂波老师,怎样报名呢?”

报名的方法很简单,只要你在第一时间拨打催眠走火大会的„„

24小时全国抢订热线:0771-6117234,客服QQ:543032957,通知我的同事登记你的姓名,电话和电子邮件,然后打全国抢购热线:0771-6117234,

取得指定的银行账户列表,选择其中对你最近、最方便的一家银行,在72小时内将人民币捌佰捌拾元(880元)整汇入。收到你的款后,我们将立刻保留你的学位,并于24小时内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你。

“如果你参加了走火大会,到第二天中午时,你觉得我们的培训没有带给你至少1万元的价值,你只要和我说你不再继续参加培训,并退回所有的培训讲义,我们将在现场无条件退还880元学费,你仍然可以保留价值98000元珍贵礼品!你可以轻松的离开,我们还是朋友\"

亲爱的朋友:你有没有理解上面这一句话的真正含义,这句话的真正含义是,你现在参加NAC走火大会的风险已经不是零啦,

你现在参加课程的风险已经比零还要好啦!换句话说,你现在报名走火大会,1天半后觉得没有达到你想要的效果,中途退出,你仍然剩下价值98000元连城的珍贵礼品!在换一种说法就是:只要你马上报名走火大会,你最坏的结果是一分钱没有损失,反而可以拥有价值连城的珍贵礼品!当然„„你不决定参加的结果是,你将一无所获„„噢,我快要心脏病发作啦!我们先停一停,

清点一下,你将免费得到的超级大礼包;

不过,我还要做一个小小的说明,如果你真的渴望免费得到这些价值连城的超值大礼包,你必须在„„

“72小时内投资880元预定学位,

你就可以轻松获赠以上数量有限超值大礼包!”

你一定会如获至宝,因为它将激发你突破自我,改变命运的雄心与斗志你一定会爱不释手,因为它将帮助你找到最核心的秘诀,

因为它能让你的家人和朋友共享人生蜕变时刻,带给你的兴奋与感动!这还„„不够,为了奖励那些下定决心一定要改变命运的朋友们,我郑重承诺„„72小时内预定学位的学员„„可以„„终身免费复训„„接下来走火大会涨价与你无关,无论你来参加训练时的价格多少,你都按报名时的价格(特别提醒:请马上行动,因为我随时可能取消次决定!)

亲爱的朋友,你知道我上面的决定,对你意味着什么吗?它意味着„„你只需要付出一次培训的费用,然后参加我们的课程1次„„2次„„3次„„4次„„直到你彻底改变命运!赶快拿起你手中的电话,拨打走火大会的

24小时全国抢定热线:

0771-6117234,客服QQ:543032957,通知我的同事登记你的姓名,电话和电子邮件,然后打全国抢购热线:0771-6117234,取得指定的银行账户列表,选择其中对你最近、最方便的一家银行,在72小时内将人民币捌佰捌拾元(880元)整汇入。

收到你的款后,我们将立刻保留你的学位,并于24小时内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你。

另外,如果你愿意,你也可以亲自来现场,我们办公室的地址是:广西南宁市民生路2-3号设想一下,在2011年结束之前,你多赚30万、50万、„„甚至100万,你的人生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你会住在什么样的房子„„

开什么样的车子„„交什么样的朋友„„去哪里旅游„„2012年、2013年你又将赚多少钱?更重要的是,你对未来会拥有怎样的激情和自信?

如果你读到现在,你就应该知道,所有这一切都是可以实现的„„但是,你必须采取行动,请马上拨打电话:0771-6117234,立刻指引你迈向成功之路。

记住,你现在采取行动的风险比零还低„„但不采取行动的风险„„可能是告别你一生的自由与富足!我希望你采取行动,我希望你马上行动!

记住,你采取行动的风险是零,不采取行动的风险可能是失去的机遇、财富、房子、车子、旅游、爱情、自由、甚至你的梦想!

因次„„如果这是你所想要的机会,现在就下定决心。你将和中国最顶尖的催眠走火大会的老师和其它最有激情浙商大厦B座701室 电话:0771-6117234最有能量的朋友一起„„向人生发出最后宣战。请现在就加入这个伟大的成功环境,你的人生一定会发生改变。

陈堂波老师宣传碟

温馨提示一:我们的培训对象是„„创业者、大学生、白领、成功人生、管理者、总经理、总裁、有强烈企图心的人!这是在培训史上前所未有的课程,

我们不要多多益善。中国有三亿五千人渴望这一套训练系统和根本的解决方案,而为了确保授课效果,我们将严格控制名额,每次课程仅招100名学生。

温馨提示二:我们的开课日期为:

2011年10月22-23日。千万不要奢想,你可以等几天再决定,因为只能允许100人学员,

加入我们的课程,名额一满,我讲立刻停止招生,绝无例外。

另外,你更不要奢想,等待参加下一期培训。因为你是知道的,如果你没有学会这些方法,而继续按照过去错误的方法来对待你的人生和事业的话,

你在等待的这一段时间当中还会犯下多少错误,会造成多大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你的企业,你的员工和你的家人无法等待,他们需要你立即采取行动!

所以说,这次培训,这将是你今年„„明年„„乃至今生唯一的机会。

温馨提醒三:如果你仍然在犹豫,那么我承诺„„不管是任何原因,只要你觉得我们的训练不够物超所值,那么我们将立刻把学费退给你,

并倒送你价值连城的大礼包!因为我们百分百地相信我们课程的品质!我真诚地告诉你,我宁愿你上完课之后在退费,也不愿意你错过这次绝对改变你命运的机会!

推荐第9篇:消防走火演习计划

消防走火演习计划

一、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生产作业人员的逃生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坚持以“消防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在突发紧急事故时,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抢救公司物资和救护伤员,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火灾事故现场,有秩序地到达指定集合地点清点人数,保障公司财产免受损失与员工的生命安全。

二、演习时间:2011年5月30日上午10:30分

三、参加消防演习的部门:

全体员工(行政后勤及一线员工)

四、走火演习撤离时间:

4分钟

五、消防演习总指挥职责:

1.当接到火警报告情况后,根据当时火警的实际情况,迅速作出正确有效的判断,组织人员进行扑灭火警、抢救物资、救护伤员,采取安全措施或是指令人员立即撤离火灾事故现场,到达公司指定安全集合地点查点人员。2.发生紧急情况时,消防演习总指挥不在现场,由副指挥代替其职责。

六、消防演习副指挥职责:

1.认真服从配合消防演习总指挥指令,协助其顺利完成消防演习走火计划。2.当接到火警报告后,立即通知消防演习总指挥,报告火灾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听从演习总指挥调度安排,演习总指挥不在现场,则根据当时的火警实际情况,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采取安全措施,如是火警在最初阶段(小火),迅速组织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扑灭火警,不能扑灭火警(大火),立即指挥人员撤离火灾事故现场,到达公司指定地点集合查点人数。

七、现场指挥(部门负责人)职责:

1.当部门发生火警时,立即将火警的实际情况上报消防演习指挥部,听从上级指挥,协助配合学习顺利完成。

2.根据当时火警实际情况,组织部门义务消防员看来火警,如火警不能扑灭,应组织人员迅速地撤离火灾事故现场。

3.在撤离火灾事故现场前,应切断所有电器机械设备电源总开关,预防因电源适中引发更大的火灾事故。

4.在撤离过程中,应组织本部门人员迅速而有秩序地撤离火灾现场,到达公司指定集合地点查点人数,是否有人受伤。

八、部门组长职责:

1.认真服从部门负责人指挥,协助其本组的人员听从指挥。

2.协助部门负责人进行扑灭火警,抢救伤员、物资转移到安全地点,维护本组人员之秩序,顺利撤离事故现场,安全到达公司指定集合地点清查人员情况,将清查人员的情况上报部门负责人。

九、义务消防队员的职责:

1.服从上级领导指挥,协助部门负责人工作,积极参与扑灭火警与抢救伤员和物资。

2.当发现火警时,消防员应立即取用就近之防火器材扑灭火灾。

3.在取用防火器材时,应分清是何种类型的火警,如果油类火警,严禁用消防水灭火。

4.发现有伤员应立即进行抢救,协助其撤离火警现场。

十、安全检查小组人员:

1.当部门人员撤离现场后,安全检查小组人员立即进入各生产工场,检查电器机械设备/照明灯管等电源开关,生产物料摆放情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安全检查小组人员将检查结果交安全主伤备案。

一、救护员职责:

1.演习过程中,发现有各部门送来的伤员,应立即进行抢救止血包扎,如情况严重者,则通知车辆安排人员送伤者到就近医院抢救治疗。

2.救护人员将有严重伤者之情况上报安全主任,以便做好善后安排工作。

二、车辆安排人员:

1.在走火演习进行前,做好车辆安排工作,要求车辆停放在适当之地方,便于有伤员时送医院抢救准备。

2.当接到值班保安员报告后,有伤者要送医院治疗,立即协助提起救护工作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3.如公司车辆因公外出无车安排,则拨打120救护车求救,要详细说明地点方位,以方便及时赶到争取抢救时间。

三、保安员工作职责:

1.在起火现场每一个安全出口安排一名保安,协助现场指挥疏散人员按走火路线撤离到集合地点,同时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护和救援工作。

2.使用对讲机传达各现场情况,以便总指挥作出正确的决定。

3.如发生意外情况现场人手不足,立即用对讲机上报总指挥加于处理。

四、模拟报警人员:

1.模拟报警人员当发现火警信号,立即模拟拔打“119”通知当地消防队。

2.在通知当地消防队时,要清楚说明火警详细地点,火警类型,火势的大小,以及当时火警的实际情况。

3.上报完当地消防队,派一个人到消防队车辆救火的必经之路等候消防救护队,带领救护人员及时赶到现场。

五、总结:

将当时消防学习情况及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总结,作为下一次安全培训教材,把不足的地方当作日后安全生产要求加以管理,要求部门进行整改完善,发扬好的优点。

撤离至集合地点人员,没有经学习总指挥批准,不得私自离开,待演习总指挥总结完毕说解散方可离开。演习总结报告一份交当地消防队,一份公司留底备案。 十

六、集合现场灭火演练:

1.使用4kg/干粉手提式灭火器扑灭火警表演。

2.消防水喉接驳灭火表演。

(以下空白)

推荐第10篇:枪支合法化问题

枪支问题

社会(sociologically),法律(legally),和人性(ethically)做的辩论。 Sociologically, greater gun control does not necearily lead to le violence.Whether or not gun control works remains a question.Some people just aume that criminals, whose very intent is to break the law, would be stopped by mere restrictions set by the government.Statstically speaking, countries with stricter gun control do not benefit from le crime rates (like England).Legally, the 2nd Amendment clearly states the individual citizen\'s right to bear arms.\"the right to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is a very clear and consicse statement, and its meaning is self-explanatory.Recent Supreme Court cases also upheld the 2nd Amendment and applied it to state governments.Ethically, a law-abiding citizen\'s ability to own a gun can save lives.He/she can use it for self-defense as well as in emergency situations (like during a ma-shooting event).Criminals would also be intimidated at the thought that the owner of the house he breaks into may have a shotgun up and ready, and in turn give up the thought of commiting crimes altogether.

第11篇:枪支管理制度相关

集中保管制度

1、公务用枪实行集中保管制度。即上班和执行任务时佩带,下班和执行任务后交回单位集中保管。

2、公安机关刑警队、巡警队、派出所、收审所、拘留所等使用枪支较频繁的单位购置联锁式枪支保管柜的,可以由本单位自行集中保管。其他配枪单位和未购置联锁式枪支保管柜的,由治安部门统一集中保管。

3、中、小城市城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相对比较集中的,也可建立集中保管库,由分局集中保管。

4、公安系统以外配枪单位所配枪支由县(区)以上单位集中保管。

5、枪支集中保管要双人专人管理,昼夜值班,存取登记。值班员填写值班记录。使用枪支要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用后及时送回。

6、远效区及农村派出所3人以下,确实不能集中保管的,经市公安局批准,枪支可以由民警自行保管,必须随身携带。使枪支时刻处于有效的控制之中。

携带使用制度

1、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2、携带枪支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凭批准证明,取出枪支,用后及时送回。

3、携带枪支要随身携带,带枪套、系枪纲,不准放入手提包中、文件柜、办公桌内,不准带枪回家,不准带枪喝酒、探亲访友,非执行公务不准带枪进入饭店、浴池、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携枪执行不应携枪的任务,不准带枪进入不许带枪的地区和场所。

4、携带枪支到外地执行公务,要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住宾馆、旅店和非执行公务时,要将枪支交当地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5、携带枪支要同时携带本人持枪证和该枪的枪证,不携带持枪证件或证件不全的,由枪支管理部门没收枪支。

6、携带枪支不准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他人;不得自行调换、修理枪支和零部件,工作调动,不得将枪支带走。

7、使用枪支要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正在实施暴力犯罪不开枪不能制止的,可以开枪射击,开枪前要予以警告,警告可能

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射击。人员密集的闹市区和开枪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不得开枪。

8、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发生其他事故要立即报告。

监督检查制度

1、各配枪单位(部门)设枪支专管人员,负责本单位枪支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持枪人员执行枪支管理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各县级以上单位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本系统各单位落实枪支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3、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配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管理。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枪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各项枪支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基层用枪单位每日一查,县(市)、区每月一查,市局每半年一查,省厅每年一查,随时抽查。

6、检查情况要填写检查记录,对不符合枪支管理规定的情况和行为予以纠正,限定整改时间,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要落实整改结果。

7、持枪证件每年进行年审检验,年审工作由各市公安局进行。各市公安局每年要将配发持枪证人员变动和枪支使用变动情况上报省厅。

8、警务督察部门随时对公务用枪佩带、使用、报管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枪支保养制度

1、经常使用的枪支由使用人负责保养,每日一擦。

2、实弹射击后要立即分解擦拭保养。

3、有时使用的枪支每星期擦拭一次。

4、不经常使用的枪支每月擦拭一次。

5、入夏、入冬前。要检查保养情况,分解擦拭,重新上油。

6、入库枪支入库后要彻底擦拭、涂油保养。

7、擦拭枪支要有领导、有组织,注意安全,不准个人随意摆弄枪支。

培训考核制度

1、配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建立考核档案。持枪证件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枪支管理部门每年审验一次,未经过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持枪证件。

2、参加培训考核人员必须是符合《公务用枪配备标准》规定,确有必要使用枪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的在编在岗人员,并且参加允许配枪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二年内没受过任何处分的。

3、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枪支管理法规和规定;实弹射击和勤务操作(按应使用枪支种类掌握枪支性能和分解结合)。

4、理论考试由省公安厅统一出题。实弹射击手枪25米胸环靶精度射,5发子弹30环合格。勤务操作要独立完成手枪(步枪、防暴枪)不完全分解结合。

5、配发持枪证件人员每年进行1-2次实弹射击训练(每次每人10-15发),每年进行一次理论考试。实弹射击和理论考试不及格者,枪支管理部门暂扣持枪证件,补考合格后再发。

6、配发持枪证人员因工作调离配枪岗位的,交回持枪证;又调回允许配枪岗位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考核领取持枪证件。

枪支管理责任制度

1、枪支管理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出事追究谁”原则。

2、各配枪单位一把手为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在本单位枪支管理工作中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对本单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对枪支管理的日常工作负领导责任。

3、主管处、科长对本单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对日常枪支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枪支专管干部对本单位日常枪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配枪人员对所配枪支的保管、携带、使用负直接责任。

5、日常枪支管理工作主要是:枪支保养,存取登记、枪库、枪柜的管理、入库枪支的保养、枪支慎用程度的检查、枪支配发、办证、收回、报废、销毁手续的办理,对携带枪支人员执行枪支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向上级报告涉枪案件事故。地方公安机关还要对枪支和持枪证件年审、查验,对本行政区域内配枪单位枪支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具有关管理证件。

6、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主要是《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件》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各项枪支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检查、落实.设施完善,隐患整改,上级文件认真执行,枪支配备、购置、保管、携带、使用、调换、运输、储存、报废、销毁的审查(审核、审批)。地方公安机关还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和作为作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7、配备公务用枪人员资格审查由本单位政治部门负责;枪支的配备、管理和购枪计划审核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枪支弹药购置由装备部门负责;配备公务用枪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政治部门、治安部门和装备部门联合组织进行;枪支弹痕检验工作由刑事技术部门负责。

政治部门、治安部门、刑事技术部门、装备部门要密切合作,按照各自分工把好关口。

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发生的案件、事件,按照枪支管理责任制度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配发审批制度

1、公务用枪配备到单位,不直接配发给持枪者本人。

2、配备公务用枪严格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配发。枪支配备由主管领导一只笔审核、审批。

3、配备公务用枪要办理持枪证件,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公安局审核,上报省公安厅审批发证。

4、批准配备公务用枪由配枪单位申请,治安部门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填写《配备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逐级上报省公安厅制作枪证。配发持枪证由本人申请,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政工部门审核,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填写《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逐级上报省厅制作持枪证。

5、配备公务用枪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件;(1)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2)因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受到查处的; (3)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4)不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范围、标准的; (5)其他不宜配备公务用枪的情形。

6、配备公务用枪人员调到另一个可以配枪的单位、部门的,要重新办理持枪证。

7、配枪单位撤销,要及时收回所配枪支,注销持枪证件。收回、注销的持枪证件上交省公安厅。

8、持枪证件丢失的由直接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单位政治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填写《补发持枪证件申请表》,报省公安厅补发。

枪库保管制度

1、枪库要双人专人管理,其中有一名主管科长。

2、枪支出库入库要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并登记建帐。

3、枪支、弹药要分库存放,摆放整齐,整箱码垛,散件入柜。库内干净整洁无其他物品。

4、非枪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5、库内枪支由管理人员负责保养。

6、每月清点一次库存枪、弹。2人共同进行,做清点登记,清点人签字。做到帐物相符。

第12篇: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一、枪支、弹药实行专人保管,专库存放。

二、枪支、弹药存放要求分库存放,配备专用枪柜,专用弹药柜,实行“三铁一器”,确保安全。

三、枪支、弹药武器库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不得随意脱岗。

四、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要将值班武器弹药、钥匙等交接记录清楚。

五、取用枪弹时,需经队领导同意,方可取出,并要有领用人,枪械员在领取。清退登记本上签名。

六、枪支弹药要定期保养,保持良好的战备性能,执行随用随保养制度,确保不生锈,不损坏武器装备。

第1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制定的办法。由公安部于1981年4月25日颁布。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枪支的佩带和配置 枪支的制造和购买 枪支的管理 外国人的枪支管理 处罚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

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军用枪支按军队和民兵系统有关规定管理。

枪支的佩带和配置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1

(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和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 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第六条 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枪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

第七条 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

第八条 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枪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枪外,其他枪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实弹射击。

枪支的制造和购买

第九条 各种枪支,除国家指定的工厂制造和修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制造、修理或装配。

第十条 各单位购买军用枪支,应当将购买枪支的种类、数量、用途、佩带和配置范围报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向国家指定的机关申请价拨。

购买各种射击运动枪支,需经上一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

购买猎枪和注射枪,需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和公安机关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经销猎枪的商店,需在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注册。

除国家指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枪支、弹药。

枪支的管理

第十一条 持枪人员,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持枪单位,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弹药。对于未经批准持有的枪支、弹药,必须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持枪人员和持枪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持枪证。经县、市公安局审核,发给持枪证。

2

持枪人员携带枪支外出,必须随身携带持枪证备查。因公携带公用枪支到本县、市以外地区的,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持枪通行证。

第十三条 展览馆、博物馆等单位保存的有历史意义的枪支,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登记,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严禁在城市、集镇、居民点、风景游览区、机场、交通沿线以及其他规定不准鸣枪的地区任意呜枪。非狩猎区禁止鸣枪打猎。

第十五条 在某些特定的地区和场所,不准携带枪支时,持枪人员应当将所带枪支交公安机关或指定单位保存,离去时发还。

第十六条 各种枪支均须妥善保管,确保安全。集体持有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库(柜)保存,枪支、弹药分别存放,严防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

枪支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现场。

第十七条 持枪单位和持枪人员不准私自将枪支、弹药赠送、转借他人。持枪单位撤销或持枪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当将枪支交还发枪单位,并将持枪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注销。

持有猎枪的人,迁离原住地县、市时,应当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缴销持枪证,换领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凭携运证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新的持枪证。

第十八条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事先向运往地的县、市公安局申领运输证。运到目的地后,凭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申领持枪证。

第十九条 从国外携带猎枪入境,必须事先经常住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发给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换领持枪证。

携带猎枪出境,需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缴销持枪证,换领携运证。出境时,向海关申报,将携运证交出境地边防检查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不堪使用的报废枪支,要登记造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送验登记清册,并作彻底毁型处理后,由销毁单位派人监督,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定的冶金工厂回炉销毁。

第二十一条 对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体育部门用于射击运动的,按射击运动枪支管理;狩猎单位用于狩猎的,按猎枪管理。个人购买和持有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也要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自冶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持枪证,持枪通行证,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枪支弹药运输证、携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印制,县、市公安局签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地区非军事系统枪支的佩带、使用、保管、变动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

3

外国人的枪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携带枪支来华,必须事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发给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向驻在地的市公安局申报,办理枪支登记。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所有的枪支,除猎枪可在狩猎场所使用外,一律不得携出各该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携带枪支出境,应当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驻在地的市公安局注销,申领携运证。出境时,向海关申报,将携运证交出境地边防检查站。

第二十五条 外国党、政、军、议会代表团成员及其警卫人员携带枪支来华,必须事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接待单位申报同意,由接待单位通知边防检查站,并向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外国体育代表队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前来我国参加射击运动比赛活动,必须事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发给携运证。到达比赛地后,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登记备案,离开时注销。途经我国的,必须事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通报边防检查机关,由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将所带枪支加封过境。

第二十七条 外国民航飞机和外国籍船舶上携带的枪支、弹药,在飞机、船舶进入我国口岸时,由边防检查站予以封存,出境时启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来华的外国人,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管部门和目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凡携带枪支、弹药的,在入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暂时封存在口岸,出境时发还本人,或由携带人退运出境。经批准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过境的必须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加封过境。凡未向海关申报的,一律按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华购买猎枪,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部门或接待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向购买地的县、市公安局申领购买证,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商店凭证购买。

处罚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4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公安部发布施行。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施行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5

第14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

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 年10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7月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三章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四章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枪支的运输

第六章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 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 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 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 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 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 ,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 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 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 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 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 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 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

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后施行。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 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 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 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 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 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 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 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 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

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 件。

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 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 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 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 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二条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 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

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第三章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三条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

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 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 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国家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 额管理。

制造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 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

部门确定并统一编制民用枪支序号,下达到民用枪支制造 企业。

配售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 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 部门确定并下达到民用枪支配售企业。

第十七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不得超过限额制造民用 枪支,所制造的民用枪支必须全部交由指定的民用枪支配 售企业配售,不得自行销售。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应当在 配售限额内,配售指定的企业制造的民用枪支。

第十八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 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得改变民用枪支的性能和 结构;必须在民用枪支指定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 代码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不得制造无 号、重号、假号的民用枪支。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必要 的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民用枪支以及民用枪支零部件丢失 。

第十九条配售民用枪支,必须核对配购证件,严格按 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配售弹药,必 须核对持枪证件。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 部门的规定建立配售帐册,长期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 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民用枪支的研制和定型,由国务院有关业 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四章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 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 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 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

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 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四条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 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 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五条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 列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 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 关。

第二十六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 ,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 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 ;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 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 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 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 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 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 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 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 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九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特殊需要,经国 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可以对局部地区合法配备、配置的枪支采取集中保管等特 别管制措施。

第五章枪支的运输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 。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 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 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 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 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第三十二条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 枪支。

第六章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三条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和出境。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枪支入境、出境。

第三十四条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人员 携带枪支入境,必须事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 ;携带枪支出境,应当事先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办理有关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携带入境的枪支,不得携带出所在的驻 华机构。

第三十五条外国体育代表团入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 动,或者中国体育代表团出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需 要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入境、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外的 其他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出境,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公安部 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 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 支携运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 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持枪证件。

经批准携带枪支出境的,出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向 出境地海关申报,边防检查站凭批准文件放行。

第三十八条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 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 检查站加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 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 决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 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

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 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 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 支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 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 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 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 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 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 七条的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

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 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 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 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 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

(五)项所列 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 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 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 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第四十七条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 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 安部门制定。

制作影视剧使用的道具枪支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 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保存或者展览枪支的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 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枪支管理证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关条文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 ,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 药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三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 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 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关条款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 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 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 规定有关条款

一、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的货币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 轻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5篇:枪支管理法(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09年修正)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 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 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 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三条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第十四条 公务用枪,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

第十五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国家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

制造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统一编制民用枪支序号,下达到民用枪支制造企业。

配售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下达到民用枪支配售企业。

第十七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不得超过限额制造民用枪支,所制造的民用枪支必须全部交由指定的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不得自行销售。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应当在配售限额内,配售指定的企业制造的民用枪支。

第十八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得改变民用枪支的性能和结构;必须在民用枪支指定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不得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民用枪支。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民用枪支以及民用枪支零部件丢失。

第十九条 配售民用枪支,必须核对配购证件,严格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配售弹药,必须核对持枪证件。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建立配售帐册,长期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民用枪支的研制和定型,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 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反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 机关收缴。

第二十九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特殊需要,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对局部地区合法配备、配置的枪支采取集中保管等特别管制措施。

第五章 枪支的运输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第三十一条 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第三十二条 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支。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三条 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和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枪支入境、出境。

第三十四条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必须事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携带枪支出境,应当事先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携带入境的枪支,不得携带出所在的驻华机构。

第三十五条 外国体育代表团入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或者中国体育代表团出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需要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入境、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出境,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持枪证件。

经批准携带枪支出境的,出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边防检查站凭批准文件放行。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

(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制作影视剧使用的道具枪支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保存或者展览枪支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枪支管理证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6篇: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的《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司]发[1988]15号

颁布日期:19880620

实施日期:198807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自一九八六年四月我院制发《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又曾多次为枪支管理问题下达通知,引起了各级法院的重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有一些法院对《办法》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扩大了配枪范围;对配枪人员教育不够;对枪支管理不严,措施不力,以致枪械事故不断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堵塞漏洞,现将修订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实施细则。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枪支管理工作,要对现有枪支弹药进行彻底清查,建立和完善登记卡。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核定所辖各级法院(含专门法院)的枪支配置数量,做好多余枪支的封存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我院司法行政厅。

枪支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或办公室负责。

附: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结合人民法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保证审判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配枪范围,对枪支弹药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三条 专用枪的配发。

(一)各级法院的司法警察和枪支弹药专管人员;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辖区内的边境地区、边远地区人民法院的专用枪配发范围。

第四条 公用枪的配置标准

(一)最高人民法院为审判人员数的百分之三;

(二)高级人民法院为审判人员数的百分之二十;

(三)中级人民法院为审判人员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基层人民法院为审判人员(不含需要配置公用枪支的边远地区、山区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数)数的百分之三十(城区、市基层人民法院为百分之二十)。

(五)各级专门法院公用枪的配置,按同级人民法院配置标准。

(六)基层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原则上不配置枪支,但边远地区、山区的人民法庭根据需要,经基层人民法院主管院长批准可以配置一至二支公用枪,由人民法庭庭长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其他人员因工作必需时可以借用。

第五条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借用公用枪:

1.押解人犯;

2.执行死刑判决;

3.办理重大案件;

4.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需时。

审判人员,不会使用枪支者,在办理重大案件时,可派法警随往。

第六条 配发专用枪支或者借用公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有一年以上的法院工作实践,并且经过使用枪支的训练和考核合格。

第七条 持枪必须备有持枪证。携枪外出必须随身携带持枪证;携带公用枪到外地的,必须同时办理持枪通行证。

第八条 持枪人员执行任务时枪支应贴身佩带。

第九条 在不准携带枪支的地区和场所,持枪人应主动将所携带的枪支、子弹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指定单位临时保管,不得隐匿。

第十条 持枪人员离休、退休或调离,必须将枪支、子弹和持枪证交回原单位,一律不准带走;对已带走的枪支、子弹,要坚决追回。

第十一条 严禁将枪支、子弹转让、转售、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换枪支、子弹,或以枪支、子弹交换其他物资。

第十二条 严禁持枪人员任意鸣枪、狩猎、玩弄枪支。

第十三条 严禁持枪人员带枪饮酒。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枪支实行集中统一保管(人民法庭配置的公用枪例外),指定专人负责。要设置安全可靠的专用库、柜。枪支子弹应分别存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枪支、子弹的出入库登记手续;对执行任务和训练时消耗的子弹,要及时办理子弹消耗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枪支领取和借用制度。配发专用枪的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领取所配枪支;其他人员借用公用枪支时,必须填写申请报告单。经庭、厅、室(处、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院长或指定的专管负责人批准。任务执行完毕,应及时交回枪支、子弹。

第十七条 建立枪支训练考核制度。要定期组织持枪人员训练。使之明确执行公务时使用枪支的规定,掌握射击技术,熟悉枪支构造和性能,能够保养枪支和排除一般故障。

第十八条 建立枪支弹药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要定期对本院枪支弹药的管理、使用和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枪支管理部门要对枪支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枪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九条 发生枪支、子弹丢失、被盗和涉枪伤亡等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认真追查,并逐级报告上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在案发七日内,将书面材料报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枪械事故档案。

第二十条 对不能使用的废、旧枪支,应登记造册,逐级报经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批准后,作彻底毁型处理,将枪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注销。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派专人到指定工厂监督销毁,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需要增加枪支、子弹,须先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公安厅(局)审核后,在本辖区内法院封存的枪支、子弹中调剂解决。本辖区内解决不了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调剂或购置。

第二十二条 运输枪支、子弹,必须先向运往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办理运输证。运到目的地后,凭主管部门武器弹药调令和武器弹药运输证,办理枪支审验和持枪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违反本办法的,要根据情节,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触及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我院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四日制定的《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的《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司]发[1988]15号

颁布日期:19880620

实施日期:198807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自一九八六年四月我院制发《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又曾多次为枪支管理问题下达通知,引起了各级法院的重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有一些法院对《办法》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扩大了配枪范围;对配枪人员教育不够;对枪支管理不严,措施不力,以致枪械事故不断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堵塞漏洞,现将修订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实施细则。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枪支管理工作,要对现有枪支弹药进行彻底清查,建立和完善登记卡。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核定所辖各级法院(含专门法院)的枪支配置数量,做好多余枪支的封存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我院司法行政厅。

枪支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或办公室负责。

附: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结合人民法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保证审判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配枪范围,对枪支弹药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三条 专用枪的配发。

(一)各级法院的司法警察和枪支弹药专管人员;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辖区内的边境地区、边远地区人民法院的专用枪配发范围。

第四条 公用枪的配置标准

(一)最高人民法院为审判人员数的百分之三;

(二)高级人民法院为审判人员数的百分之二十;

(三)中级人民法院为审判人员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基层人民法院为审判人员(不含需要配置公用枪支的边远地区、山区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数)数的百分之三十(城区、市基层人民法院为百分之二十)。

(五)各级专门法院公用枪的配置,按同级人民法院配置标准。

(六)基层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原则上不配置枪支,但边远地区、山区的人民法庭根据需要,经基层人民法院主管院长批准可以配置一至二支公用枪,由人民法庭庭长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其他人员因工作必需时可以借用。

第五条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借用公用枪:

1.押解人犯;

2.执行死刑判决;

3.办理重大案件;

4.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需时。

审判人员,不会使用枪支者,在办理重大案件时,可派法警随往。

第六条 配发专用枪支或者借用公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有一年以上的法院工作实践,并且经过使用枪支的训练和考核合格。

第七条 持枪必须备有持枪证。携枪外出必须随身携带持枪证;携带公用枪到外地的,必须同时办理持枪通行证。

第八条 持枪人员执行任务时枪支应贴身佩带。

第九条 在不准携带枪支的地区和场所,持枪人应主动将所携带的枪支、子弹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指定单位临时保管,不得隐匿。

第十条 持枪人员离休、退休或调离,必须将枪支、子弹和持枪证交回原单位,一律不准带走;对已带走的枪支、子弹,要坚决追回。

第十一条 严禁将枪支、子弹转让、转售、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换枪支、子弹,或以枪支、子弹交换其他物资。

第十二条 严禁持枪人员任意鸣枪、狩猎、玩弄枪支。

第十三条 严禁持枪人员带枪饮酒。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枪支实行集中统一保管(人民法庭配置的公用枪例外),指定专人负责。要设置安全可靠的专用库、柜。枪支子弹应分别存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枪支、子弹的出入库登记手续;对执行任务和训练时消耗的子弹,要及时办理子弹消耗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枪支领取和借用制度。配发专用枪的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领取所配枪支;其他人员借用公用枪支时,必须填写申请报告单。经庭、厅、室(处、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院长或指定的专管负责人批准。任务执行完毕,应及时交回枪支、子弹。

第十七条 建立枪支训练考核制度。要定期组织持枪人员训练。使之明确执行公务时使用枪支的规定,掌握射击技术,熟悉枪支构造和性能,能够保养枪支和排除一般故障。

第十八条 建立枪支弹药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要定期对本院枪支弹药的管理、使用和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枪支管理部门要对枪支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枪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九条 发生枪支、子弹丢失、被盗和涉枪伤亡等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认真追查,并逐级报告上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在案发七日内,将书面材料报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枪械事故档案。

第二十条 对不能使用的废、旧枪支,应登记造册,逐级报经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批准后,作彻底毁型处理,将枪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注销。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派专人到指定工厂监督销毁,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需要增加枪支、子弹,须先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公安厅(局)审核后,在本辖区内法院封存的枪支、子弹中调剂解决。本辖区内解决不了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调剂或购置。

第二十二条 运输枪支、子弹,必须先向运往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办理运输证。运到目的地后,凭主管部门武器弹药调令和武器弹药运输证,办理枪支审验和持枪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违反本办法的,要根据情节,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触及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我院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四日制定的《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17篇: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一、使用制度:使用枪械装备,要严守操作规程,射击训练中要尽可能使用代用器材,严禁用实弹进行操练。严格执行弹药启封规定,未经批准,不准谁意动用装备弹药和改变武器装备性能;

二、擦拭保养制度:枪械装备要做到随用随擦,每日小擦,每周大擦,被雨雪、雾露浸湿或风沙玷污后及时擦拭,射击后三至四天内应每天分解擦拭一次;

三、保管制度:中队枪械装备,要按“一垫五不靠”(下垫枕木、四周及堆顶不靠墙和顶篷)的要求集中保管。做到枪上架(柜),教练弹不得与实弹混放;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危险品,达到“三防”(防潮、防尘、防盗)。

四、检查制度:枪械装备检查,每组每日、中队每周、大队每月、守押部每季度一次、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装备普查;射击和执行任务前后,执勤和使用过程中要按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交接制度:人员调动、枪械员更换、装备调整换装时,要在有关领导主持下,认真清点登记,严格交接手续,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六、登记统计制度:枪械装备物资要按规定建立账目,做到账物相符,数、质量清楚。及时正确地按规定上报各种报表。枪械物资丢失、损坏,要写明时间,原因和处理意见,并向上级报告。

七、废旧品回收制度:废旧枪械物资要按规定及时上交,并建账等级,加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呼伦贝尔市威信保安押运有限责任公司制

第18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7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察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辑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级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级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

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三条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第十四条 公务用枪,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

第十五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国家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

制造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统一编制民用枪支序号,下达民用枪支制造企业。 配售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下达到民用枪支配售企业。

第十七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不得超过限额制造民用枪支,所制造的民用枪支必须全部交由指定的民用枪支配配售企业配售,不得自行销售。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应当在配售限额内,配售指定的企业制造的民用枪支。

第十八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得改变民用枪支的性能和结构;必须在民用枪支指定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不得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民用枪支。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民用枪支以及民用枪支零部件丢失。 第十九条 配售民用枪支,必须核对配购证件,严格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配售弹药,必须核对持枪证件。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建立配售帐册,长期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民用枪支的研制和定型,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检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九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特殊需要,级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对局部地区合法配备、配置的枪支采取集中保管等特别管制措施。

第五章 枪支的运输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第三十一条 运输枪支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按照规定分开运输。

第三十二条 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支。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三条 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和出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枪支入境、出境。

第三十四条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购、领事机关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必须事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携带枪支出境,应当事先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携带入境的枪支,不得携带出所在的驻华机构。 第三十五条 外国体育代表团入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或者中国体育代表团出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需要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入境、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出境,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携带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持枪证件。

经批准携带枪支出境的,出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边防检查站凭批准文件放行。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枪支,应予以没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第

(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

(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疑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制作影视剧使用的道具枪支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保存或者展览枪支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枪支管理证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

附:法律有关条文、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关条款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有关条款

一、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部关于清理收缴枪支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决定,在枪支管理生效之前,全面开展枪支的清理、登记和受缴工作。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和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以及其他各种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和零部件)。

凡有上述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1996年9月30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枪支弹药投案自首的。可视情节依法减轻、从轻或者免于处罚;逾期不交的,依法严惩。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本通告第一条所列枪支。

凡有上述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1996年9月30日内主动交出枪支的,可视情节依法减轻、从轻或者免于处罚;逾期不交的,依法严惩。

三、单位和个人经公安机关批准核发有持枪证件持有枪支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1996年9月30日内,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重新登记。凡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一律由公安机关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符合规定的,自今年10月1日枪支管理法生效后换发新的持枪证件。逾期不申报登记的,以非法持有枪支论处。

四、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清理登记和收缴枪支的工作。对违反枪支管理法和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

第19篇:加拿大枪支管理法

加拿大枪支管理法浅析

首先联邦的层面上来讲,加拿大的枪支管理属于Firearms Act以及Criminal Code的Part III 管辖的范畴,Firearms Act 用以规范枪支的持有,而Criminal Code 主要是用来定义和分类枪支和相关设备。

Firearms Act以及Criminal Code都包括对违反枪支管理条例者的处罚条款,例如一个人如果没有依照法律注册他的限制类枪支,或者用他的武器进行任何非法活动,都可以适用这个两个法律分别进行处罚。

省以及市一级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额外的枪支管理法例和规章,例如省政府有权对在本省范围内的狩猎活动进行规管和立法,例如在何时何地可以进行狩猎,狩猎所使用的枪支口径和弹药,猎物的配额等等。

关于加拿大持枪牌照和枪支注册

作为普通你需要了解的是:与汽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牌照注册一样 license证明了持有者满足了某种程度的公共安全标准,被允许持有和使用枪支。而枪支注册则是对限制类和被禁止类枪支进行注册,从而可以方便政府对该注册过的枪支进行有效管理和追踪。目前,非限制类武器不需要注册,因此只要符合下面的非限制类枪支,只要是持有效枪牌者,均可以自由购买而无需注册,也不需要政府对你的背景审查,也就是说在店里看好了付钱直接拿走。但是限制类枪支就必须注册,我会在后面详细说明。

在加拿大枪支被分为三类:

非限制类:通常是长枪和霰弹枪,且不属于下面任何一种限制类和被禁止类。 限制类:

   包括手枪(不属于被禁止类的)

半自动,且枪管短于470厘米的centre-fire长枪

如果枪托能够折叠并能开火,且折叠后全枪总长度短于660毫米的长枪和霰弹枪

 依照criminal code所规定的其他限制类武器 (这个就不详细论述了)

被禁止类:

 枪管短于105毫米的手枪,以及能发射.25 or .32子弹的手枪 (个别用于InternationalShooting Union竞赛的枪除外)被锯短枪管,以至于枪管短于457毫米或总长度短于660毫米的改造过的长枪和霰弹枪

   全自动枪

由全自动改为半自动的枪

依照criminal code所规定的其他被禁止类武器 (这个就不详细论述了)

而在被禁止拥有的枪支里,加拿大的规定很特殊,除了以上的长度和种类的限制以外,被认为不属于运动类和狩猎类的半自动步枪也进行了限制,例如著名的AK系列,仅仅就是因为它是AK,就被定性为被禁止拥有,而中国的97式半自动,就被定为非限制(目前尚处最后评估阶段)

依加拿大法律,以下武器不被认为是firearm,因此不需要执照以及注册,但不得用于其非设计用途以外,如果一旦发现被非法或疏忽使用,立即会被视为武器:    Antique firearms 信号枪以及发射空包弹,射钉枪等用于工业用途的枪

气枪,且A muzzle velocity of152.4 meters per second or le and/or Amuzzle energy of 5.7 joules or le (画外音)正因为Antigue不需要注册,还可以用于打猎,因此价格在加拿大居高不下。。。 关于弓弩

如果弓弩可以单手瞄准和发射,且总长度短于500毫米,就是普通人禁止拥有的。除此以外,所有的弓弩都无需执照和注册,这包括总长度超过500毫米并且需要双手才可以使用的弓弩。事实上Criminal Code 规定了弓弩需要执照才可以持有和使用,但是该法律从来没有被执行过。使用弓弩狩猎,需要咨询你所在省的相关狩猎条例,有些省是不允许用弓弩来狩猎的。

现在是大家都关心的一个话题,加拿大的弹匣容量。根据Criminal Code 的规定,大容量弹匣是属于被禁止的设备,无论你持有的是何种枪支。一般来说:半自动长枪弹匣只允许5发子弹,手枪不允许超过10发。 大容量弹匣需要经过永久性改装才可以使用,至于可以被法律接受的改装方式,法律也有明确规定。边缘发火(小口径)的长枪的弹匣没有容量限制

关于持枪执照(深入解释)

加拿大的持枪执照全称是:Poeionand Acquisition License 简称 (PAL),而获得执照的方式无外乎是参加政府注册的学习班,然后通过考试,而考试的形式分为两部分,一是选择题的笔试,二是操作考试。而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如何安全的操作枪支,枪支的分类,弹药的识别,以及枪支的安全合法的运输等等。通常学习班大约上3个晚上的课,然后最后一天考笔试,最后安排操作考试。操作考试主要是在台子上摆上一溜的枪,然后按照靶场指令来上弹,退弹,锁枪,把枪放在盒子或者袋子里模拟运输,模拟在野外的持枪动作,瞄准姿势。每一项错误的动作都会被扣分,100分满分,及格线我忘记了,但是大约扣10分就算不合格。如果枪口在某一刻对到人,那就是立刻不合格,连分都不用扣了。有时候考官会在枪管里放上点东西,如果你没有检查枪管,直接把子弹上膛,这个要扣很多分下去。

学习班由政府(也就是加拿大警察局)注册并认可的枪支安全教官来开售,通常操作考试也由同一个教官在上课的地方进行,因此整个学习和考试过程并不复杂。由于加拿大的枪支管理总体上比较严格,因此考试也通常比较严格。

上面说过,根据加拿大枪支的分类,发给普通民众的pal也分为两种,非限制性执照-只能持有非限制性长枪,因此也被称为长枪执照(虽然这个叫法很不严谨);限制性执照 – 可以持左右限制性枪支,包括半自动枪械,也被称为短枪牌照(当然这个也是非枪民才会用到的称呼)。而被禁止类拍照通常不乏给普通民众,而是颁发给国际机器,还有从事军火买卖的枪支供应商。

有资格通过考试获得PAL的人,需要是加拿大居民,这当然包括尚未入籍的移民,通过考试只是个开始,你同时要提供无犯罪证明和两个推荐人来证明你的“人品”,所谓无犯罪证明,通常是授权警察局对你进行背景调查和档案提取,而推荐人需要是连续认识你三年以上的非直系亲属。因为申请表格上要附上执照申请者的照片,那么还需要一个人担保照片的可靠。(可以是直系亲属)

非加拿大居民不可以申请限制类枪牌,而且非限制类的枪牌也有诸多限制,且需要当地警察局的枪支主管警察的许可信才可申请,通常此类非居民是伐木护林养路等季节性从事野外作业的工人,而一般的visitor是不太可能申请得到加拿大枪牌的。

关于枪支的保存和运输。

根据枪支的分类(非限制类和限制类),枪支的保存以及运输也不尽相同,但也有共同之处。

先说共同之处:

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在运输工具中,枪里永远不可以有弹,子弹和枪支必须分别储藏。如果家里有保险柜的,可以将子弹和枪支放在同一个保险柜里。无论是长枪还是短枪,都必须要储存在安全有锁且不易被轻易破锁而入的地方。在任何非猎区之外,私人和省市辖区的土地上,都不允许开枪。在联邦管辖的野地,也就是所谓crown land(加拿大是英联邦)可以开火,但是需要遵循所有的安全开枪的条件,例如不准对水面开火,不准超山坡顶开火,不准对房子拐角处开火,不准近距离对不可移动的坚硬物体开火等等(如果有需要,我可以单独说明,总而言之,这些个禁令,全都是血的教训,而且很有必要)。无论是在家中还是在外面(甚至是在枪店),无论你是空枪还是上了膛的,枪口都不可以指向人,违者第一次可能是警告,第二次就是700加币的罚款。

再分别说非限制类的武器的保存和运输:

总体来说比较宽松,你需要看你所在市政府的bylaw条例,是否允许open carry,我所在的市就允许,甚至见过有人背着霰弹枪到星巴克买咖啡(当然这是在靶场合猎区附近),如果有民众反感或者感到威胁,他们可以报警,警察可以要求你把长枪放好,加拿大说实话不像美国有那么浓厚的枪支文化,因此也没有多少红脖子真的背长枪逛商场,更何况很多政府机关和商场的也不允许你带枪进,联邦的法律将此类规范下方给各级政府,而各级政府也允许商户和社区自行规定相关的bylaw,加拿大也没有宪法保证“民兵拥枪权”,因此你也只能规规矩矩。

非限制类的长枪在运输过程中,扳机不用上锁,但是枪栓需要拉开。当然如果上锁,就不用拉枪栓。总而言之这都是为了警察检查时证明枪不会响。枪不用放在盒子子里,直接扔车后备箱里即可,但是需要保证,如果是放在车里的时候,不可以轻易的被车外的人看到是枪,因此需要有cover

然后再说限制类武器的保存和运输

在家中存放必须放于保险柜,否则就是不安全储存,枪弹分离,但可放于同一保险柜中。在运输时,必须上扳机锁或者action锁,而且上了锁的枪必须放于枪盒中或者坚固的range bag中,且range bag和枪盒也必须上锁,否则就是不安全运输。

*特别说明限制类武器的获得运输*

讲到限制类武器的运输,不得不先说明如何获得限制类武器:首先你先要拿到限制类武器的枪牌,同样是通过考试;第二在你付完钱买枪支后,你的枪支必须要转户,通常是从枪店转到你的名下,而这个过程在我们省通常需要最短2天,最长2个月的时间。获得枪支注册信的时间长短通常取决于本地警察局的工作量,还有你是否第一次买限制类枪支。而最终完全转户需要同时满足以下的条件:你需要是本地一家枪支俱乐部的会员。因此你需要提供你的俱乐部的名字和会员卡号,本地警察局在调查过后会发给你一个longer term authorization to transfer (LTATT),准许你长期在你家和你的靶场之间运输你的限制类武器。在确认你有LTATT之后,警察局才会最终将枪支的注册,转到你的名下。当最终完成户头的转移时候,警察局还会发给你一张authorization to transfer (ATT),准许你一次性的从枪店或者私人手里把枪拿回家。以加拿大的工作效率来讲,可想而知这过程会有多慢。在狩猎季节,大量的申请被挤压,经常出现买了枪,但是3个多月还拿不回家的情况。而且如果你住公寓大楼,从1楼搬到2楼,也需要申请那个一次的ATT。

这样就说到运输了,在加拿大如果要运输限制类武器,必须有三个paper,第一个就是枪的注册信,证明你合法拥有此枪;第二则是靶场的会员卡,第三个是上面所说的LTATT。因为有那个LTATT的存在,你只可以在你家和你的靶场走直线距离(当然,这个是广义上的直线距离),你不可以中途去其他的地方,例如超级商场或者朋友家什么的,去吃饭可以走driveway,但是下馆子就不行。本地警察神通广大,经常在公共地方巡视,甚至传说还有仪器可以测出你车子上有火药反应什么的。这个LTATT目前在我们省还是比较厚道的,它可以允许你去本省范围内所有的合法注册的靶场,并不一定限制在你作为会员的那个靶场。只不过本省的靶场有点坑爹,不是在山里就是在极远的地方,去一趟也实在不容易。

正因为本国的枪支注册和ATT规定,在加拿大不可能有像美国那样的枪展,具体原因请综上自行分析。 在加拿大,无论是枪牌还是LTATT都有时间限制,时间到了就必须要更新,具体时间每个人都不太一样,但是大部分都是十年左右。

题外话说下打猎:

(1)限制类武器不能用于打猎,尤其是手枪。因此你要是拿把9寸管的左轮去林子里,那可是违法的。

(2)打猎需要猎牌,也需要考试,而猎牌包括陷阱和下套子 (3)加拿大可以打熊,但是每年需要花钱抢配额,熊掌和熊胆可以自行食用,但是不可以卖给他人。

(4)野鸭子什么每年也有配额,打多了一样罚款,鹿等大动物有规定必须要打致命部位,尸体要拿到各个检查点由警察检查,如果发现有枪眼在非致命部位,轻则警告,重则罚款。(这也是为什么不允许拿手枪去打猎的原因之一,因为很难做到精准打到致命部位,从而造成动物极大痛苦)

(5)没有猎牌的人不可以同行进猎区,否则违法。

在这里不得不说一说加拿大用枪支来家防的问题,从传统上加拿大没有类似美国my home my castle 的历史演变,在法律上也禁有防卫过当的规定,因此加拿大不允许主动用枪支来家防。但是在刑事法上同时也说,当你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候,你可以用致命武器来防御,因此枪支在加拿大是一种被动防御的措施,而且需要你向法官证明除了使用致命性武器,否则无法制止危及自己及家人生命的犯罪发生。当贼已经跑了的时候,你肯定是不允许背后开枪的,小偷什么的更是入室盗窃被你发现,如果你用枪指着贼,贼会很高兴的上法院告你非法使用枪支。所幸,加拿大人少治安相对良好,因此用枪防御的案例很少很少。上次有个枪店被打劫,结果被店员一枪打在劫匪的腿上。店员因此被警察起诉非法使用致命武器,但是法官判决店员无罪。所以说,如果真的是碰到有贼进来,为了保护你家人和你自己,还是掏枪吧,虽然在加拿大把枪逃出来实在是太复杂。别忘了上面说过,枪和子弹必须分离,而且要锁在保险柜里。

还有很多规矩,就不一一说明了。总而言之,加拿大没有美国那样浓厚的枪支文化,而且枪友基本上也很低调,而普罗大众对持枪者的观感虽然不太积极,但也大概对枪支犯罪和合法持枪者的区别有个模糊的概念,因此枪支在加拿大也就是个运动(这当然包括打猎)。所以很少看见加拿大的枪友大规模囤积子弹,然后到野外玩梨地。

第20篇: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枪支弹药管理规定

一、公司配臵的枪支弹药是押运员在执行运押钞任务时的专用武器,任何人严禁他用。

二、公司专门设立枪弹库,用于存放枪弹,枪弹库要落实“三铁两器”,即: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灭火器。

三、枪弹库设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双锁禁止一人掌管钥匙,并不得与其它钥匙同串。

四、枪弹库内枪弹分开保管,零散弹药要简易密封入柜上锁,枪弹库值班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五、严禁私藏子弹。弹药消耗如实登记,不得有帐外子弹,任何人不得以少耗多报,以弹药拉关系、做人情。

六、严格登记和交接制度,枪支、弹药要详细登记造册,做到帐物相符,按序存放。对领用枪支人员姓名枪支型号和号码,配发子弹数,使用枪证等,要严格进行登记和办理签收手续。保管员交接时,由大队长参加监督,履行交接手续,发现差错及时追查,并更换门锁。

七、枪支、弹药必须定期擦拭,维护保养,至少每周一次,下雨天使用要当即擦拭,以保持枪弹处于良好状态。

八、严格落实检查制度,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武器弹药保管、擦拭保养、使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技术状态,对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事故的,追究使用人、保管员的责任。

武器使用规定

一、押运员在接到押运指令后,由班长统一带领逐人领取固定使用的武器、持枪证,并到验枪区验枪,执行押运任务时要同出同归,不得擅自活动。建立严格的领取、交还制度。

二、使用枪支人员必须申领持枪证,持枪证随车签领,持枪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枪,非专业人员禁止使用枪支。

三、使用枪支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前后要验枪,不准玩弄枪支,不准枪口对人,不准随意鸣枪,严禁将枪支弹药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

四、严禁携带枪支旅游、探亲访友和外出办私事,严禁携带枪支饮酒、枪弹离身、非特殊情况子弹不得上膛,严禁无任务携枪外出。

五、不按规定办事造成枪支丢失、损坏或枪走火造成人身伤亡,对当事人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枪支的条件

执行押运守卫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的使用规定,当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经口头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枪支。

1、保卫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紧急危险时。

2、持枪人员所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时。

3、执行任务的各类人员遭到暴力行凶劫持,危及个人生命安全时。

4、非开枪不能有效制止时。

遇到上述情况使用枪支时,一般应先鸣枪警告,如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时,可直接使用枪支。

七、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枪支。

1、实施犯罪的人员为孕妇或儿童时。但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处在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有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时,但不使用枪支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八、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1、犯罪分子主动终止犯罪行为时。

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时。

九、使用枪支应注意的事项:

1、使用枪支前应判明情况,在有效制止犯罪分子实施暴力犯罪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的射击其非要害部位。

2、使用枪支造成无辜群众伤亡时,应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单位领导报告。

3、因制止暴力犯罪开枪射击的,必须由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检验枪支。严禁在公安机关未到达之前自行擦拭枪支。 3

使用枪支射击后,由保卫部门适时将使用射击经过写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十、持枪的程序

1、押运员持抢程序:

(1)穿好防弹衣,戴好钢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岗位;

(2)办理枪弹及有关证件,申领手续(每执行一次任务,办理一次手续),清点子弹,按规定验枪;

(3)枪弹结合,子弹不上膛,关上保险;

(4)押运期间枪不离身,手枪应入枪套携带,系上保险带;

(5)完成任务后,按规定进行验枪、擦拭保养、办理交接手续。

2、守库员持枪程序。

(1)按规定的时间进入岗位;

(2)按规定验枪、办理交接枪弹等有关手续; (3)按规定携带枪弹,坚守岗位,做到枪不离身; (4)下岗时按规定验枪,办理交接手续。

枪支走火检讨书范文
《枪支走火检讨书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