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第1篇:肥料登记申请书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
产品代码
企业临时登记申请被受理后,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将在登记数据库中为每个受理产品编录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数据库管理重要检索信息,也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网上登记信息发布的识别信息。企业可以通过网上信息查询产品代码,及时了解产品登记的进展情况。企业在登记联系(包括补充资料、邮寄样品、后续登记申请)时,应申明或标明产品代码。
生产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按照营业执照填写,经营范围应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生产和销售。生产地址:企业生产厂房所在地。如果多个生产地点,请如实填写。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电子信箱:这些都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与企业联系的重要信息,被录入保存于登记数据库中。请企业务必填写准确、详实,确保通讯联系畅通。职工总数及人员情况:按照企业合同聘用人员填写。固定资产总值、生产用地面积、生产用地权限(自有或租赁)、生产用地租赁期:按照企业所能出具的相关文件填写。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按照企业现有生产设备填写。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为境外企业在中国设立或委托的、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代理范围:指境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代理机构的授权或委托的权限内容,涉及登记、进口、包装、销售等。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电子信箱:这些都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与企业联系的重要信息,被录入保存于登记数据库中。请企业务必填写准确、详实,确保通讯联系畅通。(注:境外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下同。)
产品及技术要求
产品通用名称:请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填写,目录未列出的请空缺。产品商品名称:请按照“产品商品名称规范”填写,没有的请空缺。执行标准:请选择“执行强制性标准”或“执行企业标准”,若选择执行强制性标准,请注明标准号。产品形态:请选择“水剂”,或“粉剂”,或“颗粒”,或“其它”,若选择其它,请注明形态。产品外观:请详细描述产品的颜色或杂色、均匀度、杂质等外观。技术要求:请按产品所含成分如实填写。土壤调理剂产品技术要求仅在土壤调理剂和有机成分栏中填写。申请书中未列出的,请在空栏中填写。注意水剂产品应按法定计量单位g/L的值填写。境外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获准登记许可的时间:请如实填写。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登记许可的情况:指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在非生产国或地区获准登记许可的情况。
生产工艺及原料
产品工艺流程描述:请如实、详细填写产品工艺流程,限150字。原料或添加剂名称:
指生产该产品所用的原料和添加剂明细。规格或成分说明:指原料或添加剂的生产规格或成分含量。配料比例:指生产该产品各种投料的百分比,相加之和应为100%。主要生产设备:指生产该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和生产单位。
产品检验情况
自行检验项目明细:指企业对该产品所能承检的检验项目。主要测试仪器:指进行该产品检验所用的、经计量认证的主要仪器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和生产单位。委托检验项目明细:指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所承检的检验项目。协议委托检验机构和有效期:指企业对该产品进行委托的、经计量认证的检验的机构及协议有效期。
年度生产和销售情况
生产量和销售量:按年度生产和销售情况填报,曾填报过的年份不重复填报。主要销售地区:以县为基本单元填报,若某地区覆盖了主要县可填报地区。
产品质量检验和抽查情况
检验和抽查机构:县级及县级以上、经计量认证和检验能力资质认可的机构。
企业标准或境外产品质量承诺书
符合农业部肥料登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按照强制性标准执行。未执行农业部肥料登记强制性标准的获证产品,中国境内生产企业应制订企业标准,境外产品应由企业法人签订进口产品质量承诺书。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书应与肥料登记证一致并提交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备案。
变更内容和变更说明
登记变更包括企业名称、商品名称、适宜范围、企业生产地址、法人、代理机构、执行标准或质量承诺书、标签、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适宜范围变更,属于登记证信息变更,应同时提交登记证原件、企业注册文件、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书草案(若变更)、标签草案或产品试验效果报告等。企业名称变更还应提交同一企业公证文件、新企业注册文件。企业生产地址变更,应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和初审意见表、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书草案(若变更)、标签草案、样品和抽样单。法人、代理机构变更,应同时提交企业或代理机构注册文件或相关协议文件。执行标准或质量承诺书、标签变更,应同时提交新变更的技术文件草案。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变更,仅提交登记变更申请书。
请在变更内容栏中列出拟变更的上述内容,在变更说明栏中说明变更理由。
登记样品
样品数量:固体样品600克,液体样品600毫升,颗粒样品1000克,进行样品抗爆性能安全性检验的样品9000克。样品和抽样单:由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执行机
构进行封样并出具抽样单。
登记申请资料目录及活页装订顺序
资料目录:请企业在登记申请资料目录中勾选出所提交的资料。标注*的由境内企业勾选,标注**的由境外企业勾选。活页装订顺序:登记申请资料应按资料目录中从上至下、从左至右顺序进行活页装订。
年度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企业应提交获证周期内的产品年度质量检验报告,应按产品检验情况出具每个备案标签的检验报告。质量抽查报告复印件:由县级及县级以上、经计量认证和检验能力资质认可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抽查报告。企业生产和检验条件相关照片:应为清晰的打印件或复印件,每页应加盖企业公章。
登记申请资料电子版信息
产品信息汇总:用于肥料登记评审。请登陆网址下载“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产品信息汇总”及相关要求,填报后发送至登记受理机构信箱。
标签草案:用于肥料登记标签备案审核。请登陆网址下载“肥料登记产品标签规范要求”和“登记产品标签备案电子版信息填报表”,填报后发送至登记受理机构信箱。
企业标准草案:用于境内企业肥料登记企业标准备案审核。请登陆网址下载相关要求,填报后发送至登记受理机构信箱。
质量承诺书草案:用于境外企业肥料登记质量承诺书备案审核。请登陆网址下载相关要求,填报后发送至登记受理机构信箱。
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网址:或;信箱:cnlab@caas.ac.cn。
诚信声明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诚信声明中包括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声明,不再单独提交。
附录
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目前农业部登记的肥料(不含微生物肥料)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为:1.大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缓释肥料、农业用硝酸钾、农业用硝酸铵钙、农业用硫酸钾镁、农业用氯化钾镁。2.中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硝酸钙、农业用硫酸镁。3.微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肥料。4.有机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有机水溶肥料。5.土壤调理剂。6.农林保水剂。
增加或变更目录和通用名称,应经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和农业部审批后施行。对于新原料、新成分和(或)新工艺生产的肥料,评审委员会应同时提出质量检验和效果试验评价要求。
中量元素肥料是以中量元素钙、镁为主要养分的非水溶产品。微量元素肥料是以微量元素为主要养分的非水溶产品。单质微量元素肥料的通用名称暂定为“微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硫酸镁是以硼矿生产硼酸、硼砂过程中副产物硫酸镁为原料生产的肥料产品。
产品商品名称规范:肥料登记商品名称应以登记证为准,每个登记证只能使用一个商品名称,企业不得随意增减或改动。变更商品名称时,应与续展登记和正式登记同步申请。肥料商品名称不得使用肥料登记商品名称禁用词库中的字词,不得使用数字、序列号、外文(进口产品需标注生产国文字作为商品名称的,以括弧的形式表述在中文商品名称之后),不得误导消费者。商品名称禁用词库包括:1.夸大作用效果的词汇。如高效、特效、速效、高产、快速、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等。2.夸大产品功能的词汇。如活性、活力、强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绿色等。3.套用食品类词汇。如**乳、**晶、**奶、**精等。4.使用不当专业术语。如光合、螯合、生态、纳米等。5.制造新肥料名称。如硼镁肥、钙锌肥、硅钙磷肥等。6.使用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如硼酸钾等。
推荐第2篇: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
产品代码
企业临时登记申请被受理后,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将在登记数据库中为每个受理产品编录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数据库管理重要检索信息,也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网上登记信息发布的识别信息。企业可以通过网上信息查询产品代码,及时了解产品登记的进展情况。企业在登记联系(包括补充资料、邮寄样品、后续登记申请)时,应申明或标明产品代码。
生产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按照营业执照填写,经营范围应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生产和销售。生产地址:企业生产厂房所在地。如果多个生产地点,请如实填写。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电子信箱:这些都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与企业联系的重要信息,被录入保存于登记数据库中。请企业务必填写准确、详实,确保通讯联系畅通。职工总数及人员情况:按照企业合同聘用人员填写。固定资产总值、生产用地面积、生产用地权限(自有或租赁)、生产用地租赁期(起止日期):按照企业所能出具的相关文件填写。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按照企业现有生产设备填写。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为境外企业在中国设立或委托的、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代理范围:指境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代理机构的授权或委托的权限内容,涉及登记、进口、包装、销售等。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电子信箱:这些都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与企业联系的重要信息,被录入保存于登记数据库中。请企业务必填写准确、详实,确保通讯联系畅通。(注:境外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下同。)
产品及技术要求
产品通用名称:请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要求”填写,目录未列出的请空缺。产品商品名称:请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商品名称限用词库”填写,没有商品名称的请空缺。执行标准:请选择“执行强制性标准”或“执行企业标准”,若选择执行强制性标准,请注明标准号。产品形态:请选择“水剂”,或“粉剂”,或“颗粒”,或“其它”,若选择其它,请注明形态。产品外观:请详细描述产品的颜色或杂色、均匀度、杂质等外观。技术要求:请按产品所含成分如实填写。土壤调理剂产品技术要求仅在土壤调理剂和有机成分栏中填写。申请书中未列出的,请在空栏中填写。注意水剂产品应按法定计量单位g/L的值填写。境外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获准登记许可的时间:请如实填写。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登记许可的情况:指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在非生产国或地区获准登记许可的情况。
生产工艺及原料
产品工艺流程描述:请如实、详细填写产品工艺流程,限150字。原料或添加剂名称:指生产该产品所用的原料和添加剂明细。规格或成分说明:指原料或添加剂的生产规格或成分含量。配料比例:指生产该产品各种投料的百分比,加和应为100%。主要生产设备:指生产该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和生产单位。
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第1页共3页
产品检验情况
自行检验项目明细:指企业对该产品所能承检的检验项目。主要测试仪器:指进行该产品检验所用的、经计量认证的主要仪器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和生产单位。委托检验项目明细:指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所承检的检验项目。协议委托检验机构和有效期:指企业对该产品进行委托的、经计量认证的检验的机构及协议有效起止日期。
年度生产和销售情况
生产量和销售量:按年度生产和销售情况填报,曾填报过的年份不重复填报。主要销售地区:以县为基本单元填报,若某地区覆盖了大部分县,可填报地区。
产品质量检验和抽查情况
检验和抽查机构:县级及县级以上、经计量认证和检验能力资质认可的机构。
企业标准或境外产品质量承诺书
符合农业部肥料登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按照强制性标准执行。未执行农业部肥料登记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中国境内生产企业应制订企业标准,境外产品应由企业法人签订进口产品质量承诺书。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书应与肥料登记证一致并提交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备案。
变更内容和变更说明
登记变更包括企业名称、商品名称、适宜范围、企业生产地址、法人、代理机构、执行标准或质量承诺书、标签、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适宜范围变更,属于登记证信息变更,应同时提交登记证原件、企业注册文件、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书草案(若变更)、标签草案或产品试验效果报告等。企业名称变更还应提交同一企业公证文件、新企业注册文件。企业生产地址变更,应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和初审意见表、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书草案(若变更)、标签草案、样品和抽样单。法人、代理机构变更,应同时提交企业或代理机构注册文件或相关协议文件。执行标准或质量承诺书、标签变更,应同时提交新变更的技术文件草案。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变更,仅提交登记变更申请书。
请在变更内容栏中列出拟变更的上述内容,在变更说明栏中说明变更理由。
登记申请资料目录及活页装订顺序
资料目录:请企业在登记申请资料目录中勾选出所提交的资料。标注*的由境内企业勾选,标注**的由境外企业勾选。活页装订顺序:登记申请资料应按资料目录中从上至下、从左至右顺序进行活页装订。
年度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企业应提交获证周期内的产品年度质量检验报告,应按产品检验情况出具每个备案标签的检验报告。质量抽查报告复印件(如有):由县级及县级以上、经计量认证和检验能力资质认可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抽查报告。企业生产和检验条件相关照片:应为清晰的打印件或复印件,每页应加盖企业公章。
境外企业注册证复印件和境外生产和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应由驻企业所在地使领馆确认。
登记申请资料电子版信息
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网址:或;信箱:cnlab@caas.ac.cn。 产品信息汇总:用于肥料登记审核和评审。请登陆网站下载“肥料登记产品信息汇总”及相关要求(详见填报要求附录1),填报后发送至登记受理机构信箱。
标签草案:用于肥料登记标签备案信息核准。请登陆网址下载“肥料登记产品标签备案信息”(详见填报要求附录2),填报后发送至登记受理机构信箱。
企业标准草案:用于境内企业肥料登记企业标准备案核准,要求如下。
企业标准由境内企业编制。初次申请时应提交企业标准草案用于核准。
执行NY 1107《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9《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106《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或NY 886《农林保水剂》的除外。
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将对企业标准的标准名称、技术要求、标签要求、包装及规格等4项内容进行核准。其中,企业标准名称应与产品通用名称一致;技术要求应包括产品外观、形态、登记技术指标和有毒有害限量要求等;标签要求应符合“肥料登记产品标签规范要求”,明确产品标签上所列的项目;包装及规格应说明产品的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及批号的位置等。
企业标准应由辖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标准备案。备案后的企业标准应及时提交登记受理机构备案。企业若对企业标准内容进行调整,应提交变更申请。
请企业将企业标准草案电子版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至登记受理机构信箱。Word文档命名格式为:产品代码-企业标准(例如3678-企业标准)。
质量承诺书草案:用于境外企业肥料登记质量承诺书备案核准,要求如下。
质量承诺书由境外企业编制。初次申请时应提交质量承诺书草案用于核准。
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将对质量承诺书的产品通用名称、技术要求、标签要求、包装及规格等4项内容进行核准。其中,技术要求应包括产品外观、形态、登记技术指标和有毒有害限量要求等;标签要求应符合“肥料登记产品标签规范要求”,明确产品标签上所列的项目;包装及规格应说明产品的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及批号的位置等。
质量承诺书应由企业法人签字后提交登记受理机构备案。企业若对质量承诺书内容进行调整,应提交变更申请。
请企业将质量承诺书草案电子版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至登记受理机构信箱。Word文档命名格式为:产品代码-质量承诺书(例如3678-质量承诺书)。
登记样品
样品数量:固体样品600克,液体样品600毫升,颗粒样品1000克,进行样品抗爆性能安全性检验的样品9000克。样品和抽样单:由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执行机构进行封样并出具抽样单。
诚信声明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诚信声明中包括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声明,不再单独提交。
推荐第3篇:肥料登记须知
肥料登记须知
1.肥料登记信息
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和产品信息将被统一录入、审核、核准进入管理数据库系统,包括产品、企业情况、质量检验、毒理评价、试验效果评价、产品标签等多个分类数据库。企业应准确提交、核实有关登记信息,以免影响登记。
2.产品代码
企业临时登记申请被受理后,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将在登记数据库中为每个受理产品编录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数据库管理重要检索信息,也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网上登记信息发布的识别信息。企业可以通过网上信息查询产品代码,及时了解产品登记的进展情况。企业在登记联系(包括补充资料、邮寄样品、后续登记申请)时,应申明或标明产品代码。
3.中心与企业联系
中心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与企业沟通:
一是信函通讯方式。中心根据登记情况向企业发送不同的通知书,包括检验合同单、检验交款通知书、检验结果通知书、登记审核通知书、标签审核通知书、标签核准通知书、登记评审通知书、登记评审结果通知书、登记证报批通知书、登记证预告通知书、登记证注销通知书、登记终止通知书等。
二是网站信息发布。中心网站将及时发布登记审核通知、标签审核通知、登记评审通知、登记报批通知、登记证批准通告、登记证预告通知、登记证撤销通知、交款通知、到款通告、邮寄发票、邮寄检验报告、邮寄毒理报告、邮寄登记证、企业邮寄资料通告、企业邮寄样品通告、无法投递退回信函通告、未知企业汇款通告、登记管理文函通告等。企业注意查收上述有关通知和邮寄的信函。
三是企业产品报告会。中心将邀请具有新原料、新工艺特点的产品的企业进行面对面产品情况介绍,了解产品的研发过程和技术特点。
4.企业与中心联系
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与中心沟通:
一是信函通讯方式。请企业将补充资料以信函的方式邮寄至中心。重要资料建议以快递送达,以免丢失。若以传真方式传送的文件,请将原件补寄至中心。
二是电子邮件方式。请企业将填报的电子版信息传送至中心信箱cnlab@caas.ac.cn。 三是网页留言方式。若企业在登记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中心网页留言,将问题提出并署名。中心将及时对涉及登记的问题进行解答或说明,但不包括已明确的登记要求或可以通过登记信息发布获取到的信息。中心网址www.daodoc.com。
5.检验合同和报告
中心收到登记样品并核查符合要求后,即发送检验合同单。企业应核实合同单信息,在合同单上签字盖章,并按合同单的汇款账号汇出所需检验费用。由于汇款核账需要一定时间,请企业接到合同单后及时汇出,以免影响登记进程。
中心样品检验时间以企业确认检验合同单之日起计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如检验结果为边缘值需要复验的、由于样品或检验方法存在问题需要再确认的等)。委
农业部肥料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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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中心做毒理检验的,一般需要30个工作日。
中心检验结束后,将及时发送检验报告。未交款企业的报告将暂缓发送。
检验合格的产品将被作为登记资料要求条件之一在数据库予以标记,用于登记审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请企业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再次提交样品时,应同时提交整改报告。两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将被不予继续受理,企业应重新申请登记。
6.登记评审和审批
当企业登记资料齐全,符合登记要求后,进入产品评审和审批程序。 6.1.评审方式和时间
肥料登记评审分为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方式。
会议评审一般一年两次,三月和九月。会议主要评审临时登记评审审批产品和正式登记产品。
函审一般为两次,六月和十二月。函审仅评审正式登记产品。 6.2.临时登记
临时登记分为直接审批和评审审批两种方式。
直接审批产品包括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和农林保水剂等5类有强制性标准产品。
评审审批产品为除直接审批产品以外的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的产品。包括缓释肥料、增效氮肥、农业用硝酸钾、农业用改性硝酸铵、农业用硝酸铵钙、农业用硫酸钾镁、农业用氯化钾镁、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硝酸钙、农业用硫酸镁、微量元素肥料、有机水溶肥料、肥料增效剂、土壤调理剂等。
6.3.正式登记
对临时登记证续展两次的产品进行评审。 6.4.登记证审批
农业部依据登记审理和评审建议审批发放登记证。
临时登记直接审批、临时续展登记、正式续展登记、变更登记、补证的肥料登记证一般按月上报。
临时登记评审审批的肥料登记证一般每半年上报一次。 正式登记的肥料登记证一般每季度上报一次。 7.登记续展
临时登记续展一年一次,临时证到期前2-4个月提交申请。
正式登记在临时登记续展两次后、临时证到期前6-8个月提交申请。企业应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即安排用于正式登记的试验。
正式登记续展每五年一次,正式证到期前6-8个月提交申请。
农业部肥料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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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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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38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二、审批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登记产品;
(二)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通过的企业标准;
(四)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有效。
三、审批内容
(一)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四类,其中复混肥料类包括执行GB15063-2001的复混肥料、GB21633-2008的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是执行GB18877-2002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类是执行NY525-2002的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类是执行NY526-2002的水稻苗床调理剂。除此之外的产品一律到农业部登记。
(二)经检测合格需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床土调酸剂类产品还须进行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最多可以两次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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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经试销可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四)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临时登记须在失效前2个月内申请续展,临时登记续展有效期一年;正式登记须在失效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五年。
(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不涉及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至原有效期满。
四、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审批程序
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申请。
2.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后进行审查及生产企业考核后作出决定。
3.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相应肥料登记证。
(二)审批时限
肥料正式(临时)登记的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肥料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的时间不在办理时限之内。
五、提交资料目录
(一)临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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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
2、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复混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类产品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附件的复印件;
4、企业出具的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5、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6、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企业基本概况、人员岗位职责、设计和生产规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7、产品执行标准;
8、产品标签样式,应符合GB 18382的规定要求(包括使用说明书):(1)产品通用名称。(2)产品商品名。(3)肥料登记证号(预留位置)。(4)产品技术指标,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复混肥类产品不得将中量元素及微量元素标识在外包装袋上,氯离子含量大于3%的应醒目标明“含氯”;有机肥中的有机质含量应单独标明,不得与其他养分指标相加)。(5)产品执行标准号。(6)依据农业部门公布或认可的肥料配方生产的复混肥料类产品必须标注适用范围区域(最大区域标注到县、区)和适宜作物,床土调酸剂类产品必须标注适用范围和(或)限用范围,(7)净含量,(8)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9)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10)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储存要求,与其他物质混用禁忌,(11)使用说明,按申请登记的内容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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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产品合格证样式;
10、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三个月以内的样品检测合格报告(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类产品检测报告中须有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床土调酸剂类产品检测报告应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1110)检测重金属项目);
1
1、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类产品,应提交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报告。
1
2、依据农业部门公布或认可的肥料配方生产的复混肥料类产品应提供在适宜土壤区域和适宜作物上试验研制和检测的相关材料。
13、床土调酸剂类产品应提交由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出具的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1
4、符合要求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照片、检验人员技术培训证件,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需提交与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按肥料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测。
1
5、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二)正式登记
1、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表;
2、肥料临时登记证;
3、复混肥料类产品提供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三个月以内的样品检测合格报告。
4、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类产品检测报告中须有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床土调酸剂类产品检测报告应参照《水溶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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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1110)检测重金属项目),签订委托检测协议的企业须出具最近一年的委检报告原件(不得少于四个生产批次的检测报告);
(三)续展登记
1、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
3、复混肥料类产品提供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三个月以内的样品检测合格报告。
4、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类产品检测报告中须有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床土调酸剂类产品检测报告应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1110)检测重金属项目),签订委托检测协议的企业须出具一年内的委检报告原件(不得少于四个生产批次的检测报告);
5、产品在有效期内的生产、销售以及使用情况。
(四)变更登记
1、变更产品使用范围: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
(3)新的产品标签样式。
2、变更企业名称: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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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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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免于登记的肥料
按照国家农业部颁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中明文规定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锌),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高浓度复混肥:是以尿素、磷铵、氯化钾为主要原料,氮、磷、钾有效养分含量≥45%,可作基肥、追肥施用,施用量应视土壤肥力、作物种类等因素确定
推荐第6篇:肥料产品登记总汇
肥料登记产品信息汇总
产品代码:
一、企业概况
要求:注册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注册资金、成立时间、生产所在地、占地面积、人员情况、技术研发能力、主要产品、销售方式等。
二、生产情况
要求:该产品研究和开发过程、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质量检验能力(若不具有质量检验条件,应明确与有资质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协议)、环保资质和条件等。
三、产品特点
要求:该产品创新点、植物营养学特性(肥料产品)或调理土壤特性(土壤调理剂产品)、试验效果、安全性、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等。
四、产品技术要求
要求:该产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检验方法、包装规格、有效期等。
五、改进情况
要求:评审未通过再次申请登记评审企业填写。
请企业将产品信息汇总电子版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至cnlab@caas.ac.cn。字数2000字以内,A4纸,默认页边距,5号字,单倍行距。Word文档命名格式为:产品代码-信息汇总(例如3678-信息汇总)。
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附录1-肥料登记产品信息汇总第1页共1页
推荐第7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专题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2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八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
推荐第8篇: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
附件3
NY/XZSP TG 302.59-2015
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 3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4 办事条件
4.1 在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2个月前,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人应填写《农业部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续展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续展申请书》。
4.
2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4.2.1 临时登记证续展。
a) 《农业部肥料临时登记续展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临时登记续展申请
书》;
b) 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
区等;
c)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d) 企业标准:对于境内产品(执行农业部肥料登记强制性标准的除外),申请人
应提交与登记批准内容相一致的备案有效企业标准(已提交过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必重复提交);
e) 委托检验协议原件:指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进行检验所签订的协议(有自检能力的除外,已提交过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必重复提交);
4.2.2 正式登记证续展。
a) 《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续展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续展申请 书》;
b) 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c)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
具;
d) 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应是不同批次的产品;
e) 委托检验协议原件:指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进行检验所签订的协议(有自检能力的除外,已提交过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必重复提交); f)
国内产品提交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续展申请书及其相关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5.3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7 收费标准
不收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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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肥料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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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山东省农业信息中心 时间: 2015-07-15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省级负责的肥料登记审批
编码: 3700000102617-002
(二)实施机构: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
(三)申请主体:在山东省境内的复混肥料企业、掺混肥料企业、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企业、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四)受理地点: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肥料登记办公室
(五)办理依据
1.《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25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通过)第21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农业部令 第32号,2004年7月农业部令第38号修正)第7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内的肥料登记工作。”第31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六)办理条件
申请肥料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省内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生产条件考核的生产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有机肥料的企业。
(七)申请材料
1.申请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的企业,应当向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肥料登记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肥料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加盖企业公章)
(2)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纸质,加盖企业公章)
(3)检验报告书(原件1份,省内通过CMA或CAL认证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纸质,出具日期在六个月内)。
(4)申请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的企业,除出具(1)(2)(3)外,还要提交委托检验协议书(复印件1份,纸质,加盖企业公章,附资质认定和检测能力附表)
2.申请有机肥料登记的企业,应当向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肥料登记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肥料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加盖企业公章)
(2)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纸质,加盖企业公章)
(3)委托检验协议书(复印件1份,纸质,附检验单位资质认定证书和检测能力附表)
(4)检验报告书(原件1份,省内通过CMA或CAL认证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纸质,出具日期在六个月内)。
(5)企业基本情况介绍(1份,纸质,加盖企业公章)
(6)产品彩版包装式样 (1份,纸质)
(7)产品使用说明(1份,纸质)
(8)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复印件1份,纸质)
(9)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纸质)
(10) 商标注册证或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正常肥料登记14个工作日,需经肥料评审会评审的肥料产品,经评审会通过后14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肥料登记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和企业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200号,山东农业检测楼408房间。
咨询电话号码:0531—8160803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接收。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肥料登记办公室,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200号山东农业检测楼408房间,联系电话:0531-81608036。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登记要求的材料在《肥料申请材料登记表》进行登记信息保存,并出具登记产品受理通知书。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书面一次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内容。
2.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统一受理并在期限内出具登记证(临时/正式)。
(2)经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办人或企业,必要时告知所在市地土肥站。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1—81608036
网络查询:山东省土壤肥料信息网
查询步骤:
1.进入山东土壤肥料信息网站:
http://www.daodoc.com/
2.在首页找到本省已登记肥料(打开后可分别按企业名称、正式登记证号、产品通用名称进行查询)
(四)获取肥料登记证书
1.获取方式:凭企业介绍信或登记产品受理通知书到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肥料登记办公室领取。
2.证书类型:《肥料登记证》(临时),本证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前向我站提出延续申请。《肥料登记证》(正式),本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我站提出延续申请。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山东省农业厅机关纪委负责对肥料登记办公室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批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4.投诉渠道
山东省农业厅机关纪委办公室电话:0531-83190679
电子邮箱:wangf@sdny.gov.cn
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
(二)行政复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010-59192729,北京市朝阳区 农展南里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
(三)诉讼受理及渠道
1.行政诉讼事项
当事人申请行政许可,山东省农业厅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山东省农业厅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2.受理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四、表单填写
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申请人根据申请类别选择相应的申请书,可到山东省土壤肥料信息网下载。
五、表单及文书
(一)登记证类
1.肥料登记临时证
见附件1
2.肥料登记正式证
见附件2
(二)审查与决定类
1.肥料登记申请书
见附件3
2.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见附件4
3.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见附件5
4.企业考核表
推荐第10篇:肥料登记商品名称限用词库
关于肥料登记商品名称限用词库
五届十二次会议:
五届六次会议明确肥料登记商品名称应以登记证为准,企业不得随意增减或改动。变更商品名称时,应与续展登记和正式登记同步申请,限制频繁变更。企业申请商品名称时,不得使用肥料登记商品名称限用词库名称,不得使用数字、序列号、外文(进口产品需标注生产国文字作为商品名称的,以括弧的形式表述在中文商品名称之后),不得误导消费者。
鉴于商品名称限用词库的使用要求,建议对其进行调整和明确:
1、夸大作用效果的词汇。如,高效、特效、速效、高产、快速、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等。
2、夸大产品功能的词汇。如,活性、活力、强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绿色等。
3、套用食品类词汇。如,**乳、**晶、**奶、**精等。
4、使用不当专业术语。如,光合、螯合、生态、纳米等。
5、制造新肥料名称。如,硼镁肥、钙锌肥、硅钙磷肥等。
6、使用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如硼酸钾等。
关于登记证技术指标要求
五届十二次会议: 农业部肥料登记证技术指标现行要求是将大量元素含量或微量元素含量分别加和表示,并在已有的行业标准中要求产品标签明示单一养分含量(没有行业标准的产品参照执行)。即农业部肥料登记采用登记证和标签结合的管理方式。也就是说,一个登记证可以有多个标签,其标签适宜范围应根据登记证所列内容进行选择。
第11篇: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优秀)
农业部登记资料要求
(一)临时登记(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材料)
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3份(需加盖企业印章)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别并加盖企业印章)
3、企业概况及产品说明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概况包括:基本情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产品说明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产品的稳定性、质量保证期;使用方法、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等)
4、产品标识或标签样稿2份(需加盖企业印章;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5、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
6、商标注册证明文件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针对拥有商标者)1份
7、产品田间试验报告 1份(至少一种作物的一年两地或一地两年的小区试验报告,报告应由陕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认定的46个区试单位提供,并提供试验单位出具的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声明)
8、产品执行标准1份(仅适用于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企业标准需经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
9、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一套(各资料只需一份)
(二)正式登记(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材料)
1、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表3份(需加盖企业印章)
2、两个省的大田示范试验报告 1份(陕西省的大田示范试验需由陕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统一安排并由省站出具证明)
3、企业概况及产品说明1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需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概况包括:基本情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产品说明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产品的稳定性、质量保证期;使用方法、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等)
4、产品标识或标签样稿2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需加盖企业印章;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5、产品执行标准1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企业标准需经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
6、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一套(各资料只需一份)
第12篇:肥料登记田间试验协议书重庆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2014年秸秆腐熟品种剂筛选试验协议书
甲方:
乙方:重庆市农技推广总站
按照农业部关于《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的相关规定,为验证不同秸秆腐熟剂产品在重庆市的推广使用效果,筛选出适宜当地气候条件和耕作制度的秸秆腐熟剂产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品牌农作物秸秆腐熟剂品种筛选田间试验。经双方协商,现就田间试验的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试验所需秸秆腐熟剂,要求供试产品有正式生产批号,符合GB20287-2006国家标准的粉剂或颗粒剂;包装规格:2公斤/袋。并对产品的质量负责,提供产品使用方法和使用说明。
2.同意乙方制定的试验设计方案,并向乙方说明委托试验的性质,是用于验证秸秆腐熟剂产品在重庆市的使用效果,以及公平、公开、公正地开展秸秆腐熟剂产品的试验、示范评价工作。
3.向乙方支付委托试验费用: 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4.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 7日内通过 汇款的方式支付全部试验费。 5.因试验产品本身问题造成的试验作物受害事故,负责赔偿。
二、乙方责任
1.依据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统一的《秸秆腐熟度测定方法—失重率法》,制定试验方案,落实试验地,组织试验的实施,并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开展秸秆腐熟剂产品的试验效果评价工作。
2.试验结束后
1 个月内,完成试验报告编写并及时提交1份给甲方。
三、共同条款
1.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试验结束后自动失效。 2.试验过程中,如发生天灾人祸,致使试验无法正常进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甲方:
(盖章)
乙方:重庆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收款单位:重庆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地址:
帐
号:31011601040001457 邮编:
开户行:重庆市农业银行中华坊支行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13篇:异议登记申请书
异议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嘉公司);经营住所地:涞水县东大街4号院;法定代表人:祁宝有,执行董事。
产权人:北京华瑞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投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208号;法定代表人:董秀茹,执行董事。 申请请求:申请对涞水县(2010)国字第26号、第2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涞水县府前街土地使用权进行异议登记。
事实和理由:
1、异议人旭嘉公司系在石家庄市工商局注册设立并经市建设局颁发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号:130100000341370。
2、旭嘉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宝有经过前期准备及谈判,于2010年4月15日与华投公司订立《关于府前街2号桥以北旧城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一份,同年5月15日,三方(含中间人郭柱)就前述《协议》签订《补充协议》,并于同日由华投公司向祁宝有出具不可撤销的授权书(详见附件)。上述文件规定:由祁宝有作为投资商投资经营涞水县府前街2号桥以北旧城改造项目,乙方祁宝有独立经营核算该项目,自负盈亏,承担该项目产生的所有税费和所有建设开发成本,承担因该项目产生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由甲方即华投公司对分公司即乙方祁宝有出具独立运营的授权书,独立经营华投公司涞水分公司,此授权至上述项目清算各方利益分配完毕终止。
上述协议签订后,旭嘉公司立即依约投资和进行独立经营项目工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府前街北侧旧城改造项目进行拆迁补偿、办理土地使用权各项报批手续和项目建设规划、施工建设等各项工作。
3、但就在旭嘉公司祁宝有认真依约独立经营项目、建设工程和其它各项工作顺利进展当中,华投公司董秀茹擅自注销涞水分公司,撤销祁宝有涞水分公司负责人职务,假称分公司印章作废,重新成立所谓涞水第一分公司并由董秀茹担任负责人,意图独吞我旭嘉公司近五千万投资和整体项目,并采取乱签合同、打砸我经营场所、撕毁文件、到处招摇撞骗等手段,严重干扰这一民心工程和涞水县重点工程的开发计划。
华投公司表示,双方已经不能再继续合作,认为丧失了合作基础,要求终止合作协议的履行。
4、旭嘉公司认为,华投公司在签订第一份协议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 1
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更在旭嘉公司已经履行约定义务后具备产生经营效益时突然提出终止与我旭嘉公司间的合作,致使项目进展受到严重影响,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旭嘉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形下,旭嘉公司现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我旭嘉公司是该土地及地上建设项目真正的实体权利人。
5、祁宝有虽然是以其个人名义与华投公司和第三人郭柱签订合作协议,但他是我公司发起人和法人代表,我公司成立后对前述合同已经予以确认,并已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了合同义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公司才是真正的权利人。相关当事人订立的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我旭嘉公司成立后九个多月来多次催告,但华投公司消极拖延办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华投公司现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不能真实反映现产权(用益物权)真正权利人情况,为此,我公司只能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等法律规定,申请贵局对2010年9月20日和2010年10月14日登记在北京华瑞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涞水县(2010)国字第26号、第28号两宗土地使用权进行异议登记(总面积94633.71㎡)。
我公司保证依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异议事由对名义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法院受理诉讼的材料提交登记机构。我公司保证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申请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旭嘉公司已决定向法院起诉华投公司,故贵局应在旭嘉公司诉华投公司案的判决生效后再行根据判决书对异议登记进行处理,在此期间贵局不得根据华投公司或其它单位与个人就上述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出租、抵押和地上建设手续。
另外,如果华投公司与其他单位凭籍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至贵局申请过户,那么基于上述旭嘉公司的起诉,为避免法院法律文书间的矛盾和冲突,也应由审理旭嘉公司诉华投公司案的法院与前述调解书、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涉法院进行商洽、确定有关处理后,贵局方得根据商洽确定的方案进行异议处理登记。
综上,特申请贵局尽快进行异议登记,以维护我旭嘉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涞水县国土资源局
异议人: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2
第14篇:户口登记申请书
户口登记申请书
合肥**派出所: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我是贵辖区内**路68号**花园*栋*室住户**,生育一女**,因在生育期间原户口所在住所拆迁重建;回迁房于近期才办理好房地产权证,得以办理户口;现申请将所育之女**登记入户,请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10月16日
第15篇:成立登记申请书
贵州省铜仁市博大职业培训学校成立登记申请书
铜仁市民政局:
贵州省铜仁市博大职业培训学校于2012年3月经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现向你局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 推广各级各类技术培训,促进就业。以农业技术培训为突破口,振兴贵州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协调发展。推广各级各类技术培训,促进就业。以农业技术培训为突破口,振兴贵州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协调发展。
二、办学规模:
1、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开展各级各类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技能培训;
3、根据学员需要,开展各级各类培训
三、注册资金:叁拾万元
四、培养目标: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学员通过培训,达到培训要求完成的各项任务。
2、根据学员的要求,开展各级各类培训,达到教学预期的目标。
五、举办者概况:(详见附件)
1、拟办学校名称:贵州省铜仁市博大职业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联系方式:
地址: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15号碧江区人力资源市场四楼、五楼
邮编:554300 联系电话:18722996628
3、法定代表人:陈昌勇 身份证号码:52011319820421041X
4、拟聘任校长:陈昌勇 身份证号码:52011319820421041X 副 校 长:朱 婷 身份证号码:522225197610302043 教务主任:汤英萍 身份证号码:522225196312280023 办公室主任: 余永松 身份证号码:522129198409294015
出 纳:罗立娜 身份证号码:522221198602254925
5、举 办 者: 陈昌勇、朱 婷、汤英萍
6、主管部门: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详见附件)
七、招生对象:
1、农村户口的初、高中毕业未能进入更高层次学习的学生;
2、农村户口的年龄在16-50周岁的失业或未就业人员;
3、农村户口的年龄在16-50周岁的农民人大代表、党代表、村干部、科技示范户、养殖、种植大户等;
4、根据学员要求而开设的短期培训班学员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八、开设专业(工种):
计算机录入员、计算机操作工、蔬菜园艺工、家禽饲养工、家畜饲养工、果茶桑园艺工。
申请人:
2012年03月22日
铜仁博大职业培训学校
学 校 章 程
铜仁博大职业培训学校(筹)
贵州省铜仁市博大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贵州省铜仁市博大职业培训学校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推广各级各类技术培训,促进就业。以农业技术培训为突破口,振兴贵州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协调发展 。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是:铜仁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15号碧江区人力资源市场四楼、五楼。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陈昌勇、朱婷、汤英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叁拾万元 ;由朱婷出资贰拾万元、汤英萍出资壹拾万元,二人共出资叁拾万元。
第九条 开设专业(工种):
计算机录入员、计算机操作工、蔬菜园艺工、家禽饲养工、家畜饲养工、果茶桑园艺工。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5 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3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协助董事工作,董事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指定的副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陈昌勇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22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成员签字:
铜仁博大职业培训学校(筹)
第16篇:土地登记申请书
土地登记申请书
县国土资源局:
中洞完全小学于1955年经当地政府划拨大石桥乡洞尾村9378平方米土地建立“三官堂小学”,1985年改名为“中洞完全小学”,1995年因撤区并乡更为现名。学校用地均建有围墙,无土地权属争议。
为便于学校管理和学校建设,我校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申请
大石桥乡中洞完全小学
2012年10月23日
第17篇:税务登记申请书
税务登记申请书
本纳税人,兹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除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外,补充如下信息:
一、开业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联系电话:
二、财务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三、办税人姓名:
四、法定代表人(业主)签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经办税务人员签名:
电脑编码(税务机关填写): 版本号:200901)
联系电话:
纳税人公章:
Xx年xx月xx日
税务登记专用章:
Xx年xx月xx日
第18篇:幼儿园登记申请书
××××××儿园登记申请书
本园××××年元月成立民办幼儿园以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指导纲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成为虞城县合格幼儿园。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力争将本园办成虞城县管理规范、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质量优秀、家长欢迎的知名园所,我园特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单位的名称是:××××××幼儿园,本单位的地址是:××××××。
二、办园宗旨: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为办园宗旨,以“让家长放心,让孩子开心,培养健康有爱心、文明有孝心、大方有诚信、勇敢有自信的二十一世纪小主人”为教育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三、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1、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开办资金000万元。分别由××××××各出资0000万元。
2、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4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
个班
人。
四、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年
月,××××××毕业,从事多年幼儿教育,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
年
月
日
证
明
××××××幼儿园场地为租赁场地,租赁年限为20年,期满可优先续租,校园建设全部有××××××自筹资金000000万元建设。
特此证明
××××××居委会
年
月
日
证
明
××××××培幼儿园是
年
月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合法民办幼儿园,法人代表××××××,许可编号为××××××。
特此证明
×××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
年
月
日
第19篇:离婚登记申请书
离婚登记申请书
离婚登记申请书
我俩自愿离婚,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已作出妥善处理,请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民族______
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
__日
籍贯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职业________
居民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
离婚证字号、日期___字第___号__年__月__日
离婚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子女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按指印:
审查处理结果
有关单位调解意见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处理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离婚证字号____字第____号
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签字___年___月___日
领证人签字或盖章、按指印___年___月___日
年月日
第20篇:离婚登记申请书
离婚登记申请书
我俩自愿离婚,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已作出妥善处理,请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姓 名______
性 别______
民 族______
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__ __年__月__日 籍 贯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职 业________
居民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
离婚证字号,日期___字第___号__年__月__日 离婚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子女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按指印:
审查处理结果
有关单位调解意见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处理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离婚证字号____字第____号
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签字___年___月___日 领证人签字或盖章、按指印___年___月___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