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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 北京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依据:XX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请求执行事项:
一、请求强制执行XXX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即:
1、解除XXX与北京市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XX月XX日签订的《消费分期付款合同》;
2、由北京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返还XXX车款288000元;
3、被申请人在迟延履行期间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金(如果有),即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XX万元;
二、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XX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以后,被申请人并没有按照XXXXXX高 1
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向申请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X高级人民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〇一三年月日
附件:XXX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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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0)朝经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2月6日签定协议书,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在北京西部区域内的分销商负责申请人的销售。1999年6月至11月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价值人民币九十八万一千元的洗涤用品,被申请人收货后于11月9日、17日、18日退给申请人五十三万二千六百二十三元四角四分的货物,12月2日,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五万元。另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利六万七千六百零一元九角四分、支付被申请人代垫陈列费三万八千八百三十元、扣除残损七万六千一百三十元三角七分,被申请人实欠申请人货款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故申请人起诉至你院,经你院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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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xxx,身份
证号码:xxxxxxxxxx
联系人:xxx,xxxxxxxxx
被 申请 人:xxx,女,汉族, 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
户籍地址:xx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
xxxxxxxx
申请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归还申请人49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3年4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2、强制本申请人立即归还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10000元;
3、强制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强制被申请人承担所有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3年xx月xx日做出(xxxx)xx法民初字xxxxx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1、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原告xxx49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3年4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2、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申请书
3、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00元,由被告xxx负担10000元,原告xxx负担69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过自动履行期限,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予执行。
此致
xxxxxxx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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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陈文辉、女、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南院新村218幢306室
被执行人、太州市汇方园置业有限公司。住何地:太州市海陵区海阳路45-2号7幢
法定代表人:刘红。
申请事项:
1、被执行人履行本金54271元及仲裁费3115元、合计人民币57386元。
2、自2014年1月14日起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
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2009年1月14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商品房买卖一份、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康桥水岸5幢3单元306号房屋、后因被申请人迟延交房、造成申请人损失、后经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委於2013年12月28日作出[2013]泰裁字第87号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4271元、并承担仲裁费3115元、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履行此义务、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些致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文辉。
2014年元月15日。
附:
1、裁决书复印件。
2、陈文辉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井。
4、授托人与委托人关系。
授极委托书
关于我与泰州市汇方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纤纷执行一案、现我委托陈寿兴代理本案。代理权限:代为承让、放弃、变更请求
代收执行款、和解。
委托人:
授托人: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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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年**月**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年**月**日为****元;
2.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7)内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定:1.被执行人李成柏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年**月**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该判决书生效且履行期已在****年**月**日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特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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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罕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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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范文4篇
复议申请人刘**,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xx)宁法执异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
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2)、要求刘**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未提。刘**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刘**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
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于20xx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三、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
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
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仲裁申请书(执行)执行申请书范文(2) | 返回目录
【标
题】 仲裁申请书(执行)
【分
类】 仲裁法律文书
仲裁申请执行书
申请人: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
电话: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双方因_____________一案,已由________经济合同仲
裁委员会作出裁决,(____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中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申请执行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仲裁裁决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书范文(3) | 返回目录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同上)
请求事项:
强制执行χχ市χ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及有关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以及执行结果等)······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离婚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范文
(4) | 返回目录
离婚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X年9月6日以民初第200号判决书(调解书)作出判决(调解),现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不(全部)履行判决书(调解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申请执行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 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我国人民法院案件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如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关于我校执行生活用电的申请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文书格
式
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样本
合同纠纷案强制执行申请书 医疗赔偿强制执行申请书 先予执行申请书范本 强制执行申请书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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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女,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 ,19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请人: ,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 19 年10月3日出生, 住址: 。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16】辽 民初 号民事调解书;
2、请求执行被申请人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付款日起按年利率6%)。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在审理中主持调解,并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辽 民初 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还款协议:
“
一、原告与被告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担本案律师费用及公证费等人民币6万元,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106万元;
二、被告于2016年9与20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于2017年5月1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95万元; 被告如未在上述期限内按约付清欠款,被告应自本协议约定付款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未付款项利息;
三、被告如未按期付款,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被申请人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申请人特向贵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立案并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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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 X X,女,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三方村10组20号
被申请人:X X X,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雷坝村八组228号
申请执行依据: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4】清白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2742.3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25.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已作出判决((2014)清白民初字第143号),其判决内容如下:被告X X X向原告X X X支付2013年7月至10月的劳务报酬共计2742.30元。以上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X X X负担(被告X X X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至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2014年1月29日生效)十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 X X
2014年2月10日
附:一审生效判决书。 说明:
1因众多原告共同诉讼,所以受理费有5.00元、25.00元不等。 ○2因法院未预收诉讼受理费,所以法院判:○“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X X X负担(被告X X X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故应取消第二项执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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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公司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强制执行[XX劳人仲案字[2018]第X号]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发的申请人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4000元,由于被申请人在2018年2月5日通过申请人在广发银行的原工资发放账户给申请人支付了2000元,因此,被申请人实际还需向申请人支付欠发的申请人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2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XXXXXXXXX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2018年3月31日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做出[XX劳人仲案字[2018]第X号]劳动人事争议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4000元人民币,现在该调解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只支付了2000元给执行申请人,拒不完全履行裁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裁决。
此致 !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资料一份。
4、被申请人2018年2月5日支付执行申请人2000元的银行卡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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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女,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XXXX人,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XX
申请人:XXXXXXXXX,性别女,1994年4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XXX人,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X
申请人:XXX,性别男,1998年9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XXXX人,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为CCCCCCCCCCCCCCCC,住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邮编XXXXXXXXXXX
被执行人:XXX,性别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XXXX人,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的依据:
XXXXXXXXXXXXXXXX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XX民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的理由和内容:
XXXXXXXXXX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XX民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明确被执行人应该支付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4258.25元,但该执行
人拒不履行,因此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1、XXXXXX种植有烤烟10亩。
2、在XXXXXXXXXX房屋一栋。
申请人:
XXX XXXXXX
2014年5月27日
第11篇: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
执行事项: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代理费、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096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96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6年9月25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XXXXXX人民法院于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做出(XXX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代理费16000元,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800元。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承担。如被告逾期支付,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债务。
该判决书现已于2016年9月25日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支付款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被申请执行人执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一六年 月 日
第12篇:撤销执行申请书
撤销执行申请书
人民法院:
关于本公司
申请执行与
纠纷一案,即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
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现因申请人申请后被申请人已向本公司履行,已无需强制执行,故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请予以准许。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
2015年
月
日
第13篇:执行中止申请书
执行中止申请书
申请人:宁夏和盛华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三柯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中止被申请人执行申请人(2015)银民商终字第311号生效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银民商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审查,并附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此案正在高院审理当中,所以我公司申请中止执行。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夏和盛华商贸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1日
第14篇:非诉执行申请书
非诉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宇根
被申请人: 戴宝平,男,汉族,51岁,现住临河区汇丰办事处。 执行依据:巴建委临拆裁字(2010)299号行政裁决书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理由:
2010年4月9日,临河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10】第004号),拆迁范围:东至金川大道、西至开源路、南至帅丰街、北至庆丰街。对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改造。在拆迁过程中,城投公司及其委托的巴彦淖尔市裕隆房屋拆迁公司与被申请人进行了协商。协议期过后,被申请人仍未与城投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确保建设临河城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城投公司依法申请行政裁决。
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于2010年9月10日做出巴建委临拆裁字(2010)299号行政裁决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戴宝平拒绝履行搬迁义务。因此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巴建委临拆裁字(2010)299号行政裁决书。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月日
第15篇:继续执行申请书
继 续执 行 申 请 书
申请人:郑春燕,女,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4082319690719004X。住址:遂溪县遂城镇文明街5号。电话:13413689919。
被申请人:冼瑞华,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40823198310110018。住址:遂溪县遂城镇福祥路27号。
被申请人:郑日旭,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105064935。住址:遂溪县遂城镇文明街5号。
申请执行依据:(2011)遂法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1、请求继续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2011)遂法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直至债务(51416.9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付清为止。
2、请求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份起每月偿还债务金额从600元/月提高至1000元/月。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己作出判决,并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被申请人郑日旭的工资里每月划扣600元作为每月分期偿还债务金额。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每月只偿还600元债务太少,要求提高每月偿还债务金额。原因有三:一是被申请人所欠债务本金达51416.9元,加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数额较大。被申请人如果每月只偿还600元,到完全付清,需要若干年时间,时间太长;二是被申请人有冼瑞华和郑日旭两人,两人每月只共同承担600元债务,不合情理;三是两被申请人经济情况较好,特别是被申请人郑日旭自2012年01月起工资(每月固定工资、职效工资、七个节假日补贴)得到大幅度增加。为了早日完全实现债权,现提出申请。请求:贵院继续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责令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份起每月分期偿还债务金额1000元/月。
希批准。
此致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
第16篇: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谢国义,男,布依族,1952年10月13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金碧镇红寨村六组。
被申请人:韦朝志,男,布依族,1967年11月6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金碧镇红寨村八组。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04)黔毕民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请求依法执行韦朝志付赔偿款6871元,诉讼费770元,执行费350元,计799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346元。本利共计18337元。
3、如被申请方不予执行,请求法院合议,根据《刑法》第313条判处韦朝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谢国义与被申请人韦朝志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04年2月1日,黔西县法院(2004)黔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由被执行人韦朝志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等6871元,诉讼费770元由被执行人韦朝志承担。被执行人韦朝志上诉,2004年8月27日毕节地区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1月18日我申请执行,交了350元执行费用,黔西法院立案执行,但至今时近七年,分文未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规定,被执行人韦朝志从2004年8月28日起应履行给付我7991元的金钱义务,他没有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83个月(2004年8月28至2011年8月19日)的债务利息10346元。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谢国义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第17篇: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贵院以(**)**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中止)执行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现发现被申请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8篇:先于执行申请书
先 予 执 行 申 请 书
申请人: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地址:西安市金花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王顺绪经理
被申请人:安明飞男住址:勉县定军山镇郭宅村虎头山休闲山庄
职务:吉林四平道桥公司西安南绕城项目部施工五队队长 申请执行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勉县人民法院高潮法庭解封物TY160型推土机一台
2、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逾期27个月(2005年2月——2007年5月)未向申请人返还勉县人民法院高潮法庭解封物TY160推土机的损失共计48.6万元(租赁费18000元/月)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安明飞于2004年6月以吉林四平道桥公司名义因工程承包纠纷将申请人诉于本院高潮法庭,被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将申请人一台TY160型推土机、一台YZ18JC型振动压路机和两辆东风EQ3208Q汽车查封,其中一台YZ18JC型振动压路机和两辆东风EQ3208Q汽车由勉县公安局定军山派出所处保管,TY160型推土机由被申请人安明飞住所勉县定军山镇郭宅村虎头山休闲山庄处保管。该案于2005年2月1日终审判决并当场执行完毕,同时2005年2月25日高潮法庭向申请人送达了解封通知和执行终结通知书,但是申请人除了由勉县公安局定军山处保管的一台YZ18JC型振动压路机和两辆东风EQ3208Q汽车外,至今无法得到由被申请人安明飞的住所勉县定军山镇郭宅村虎头山休闲山庄处保管并已解封的TY160推土机,申请人多次派人向被申请人安明飞索要法院已解封的TY160推土机,被申请人安明飞总是无理拒绝向申请人返还已解封的TY160推土机。
时至今日已两年半被申请人长期漠视法律法规,拒不返还申请人的推土机,致使申请人在汉中地区的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并使生产经营陷入了巨大困难,导致申请人的汉中项目部出现严重的债务危机,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强制先予执行。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2007年7月15日
第19篇: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电话:xxxx
住所地: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
住所地:东莞市南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东劳仲南城分庭(2011)533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刘桂与被申请人xxx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以(2011)东法执字第89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执行东劳仲南城分庭(2011)533号仲裁裁决申请。理由是被申请人已就该项仲裁裁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以(2011)东中法劳仲审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撤销东劳仲南城分庭(2011)5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民事裁定为终审裁定。东劳仲南城分庭(2011)53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 呈
东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8 年 10月日
第20篇: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 求 事 项
请求恢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纠纷一案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x纠纷一案,贵院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 年月日向申请人发出(20)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特向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准许。
此致
xxx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