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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执行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20:27: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收监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李维(小名秋妹),女,汉族,1964年4月29日生,云南省广南县人,住文山市开化镇开化北路223号综合区21幢1室,身份证号码:532627196404290020,联系电话:13577606377

被申请人:陆春林,男,汉族,1963年1月1日生,云南省广南县人,住文山市开化镇永园小区D幢2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532627296301010014,联系电话:13887630066 被申请人:张玉萍,女,汉族,1972年9月14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开化镇永园小区D幢2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532621197209140023,联系电话:13887630768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将被申请人陆春林、张玉萍收监执行。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控诉被申请人陆春林、张玉萍重婚罪一案经文山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陆春林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2

年10月19日);判决被申请人张玉萍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10月19日)。

上述判决书依法送达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没有上诉,判决书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应当得到当事人的遵守。但是,二被申请人不知悔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将法院的生效判决抛之脑后,依然我行我素,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陆春林未离婚的情况下,仍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对申请人进行威胁恐吓。其行为不仅严重伤害了申请人及女儿、败坏了良好的社会道德,更严重挑战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法院生效判决书的尊严,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无视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法院生效判决书,在缓刑考验期内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继续重婚犯罪、肆意张扬威胁恐吓申请人,二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不符合“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法定条件,对其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请依法核实并将被申请人收监执行,以示法律尊严。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维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11)文刑初字第170号刑事

判决书。

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的困境实析

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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