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申请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9-17 08:35:49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刑事立案申请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 住镇雄县坡头镇营上村红岩社,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所依法对XXX故意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进行

刑事立案侦查,追究XXX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0月26日15时许,申请人和XXX在营上村梁子上就施工砖钱一事发生争执,由于意见不合,郑明贵仗着有钱有势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导致申请人左侧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和胸部软组织挫伤。

根据镇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鉴定书,申请人所受伤害属于轻伤。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郑明贵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刑律,特提出此申请,望贵所依法立案,对殴打申请人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责令犯罪嫌疑人郑明贵向申请人支付各项经济赔偿,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昭通市镇雄县坡头镇派出所

申请人:XXX

2014 年 12月26日

推荐第2篇:刑事立案申请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范文)

【云南大理著名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受害人):杨X X,女,白族,1985年06月20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XX村21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08724904。

申请事项:

请求洱源县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李X 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 X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杨X X与李X 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08月24日登记结婚,申请人杨X X嫁入李X X家中生活。结婚后,犯罪嫌疑人李X X逐渐露出本来面目,开始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的噩梦就此开始。据申请人回忆,申请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 X的四、五次殴打,申请人多次因为李X X的暴行致伤,并多次到医院就诊。申请人经常被李X X打得鼻青脸肿,但是为了顾及面子,申请人一直忍气吞声,没有声张。

2015年04月27日,因为家庭琐事,犯罪嫌疑人李X X稍有不满,即不分青红皂白再次对申请人拳打脚踢。殴打持续了十多分钟,李X 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观,没有任何人进行劝阻。无奈之下,申

1 请人只好报警,随即被送至洱源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洱源县人民医院检查,杨X X病历显示:神清,鼻根部见一长约2.5CM纵形裂伤,左侧颌面部见一大小长约3CM×4CM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整个手背部见擦伤。诊断结果为:

1、鼻外伤,皮肤软组织裂伤,鼻骨骨折;

2、颌面皮肤软组织挫裂伤;

3、左手背部擦挫伤。经洱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洱)公(司)鉴(伤)字【2015】XXX号”《活体伤情检验意见书》确定,申请人杨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犯罪嫌疑人李X X的行为已经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该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 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犯罪嫌疑人李X X还利用申请人胆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请人的忍辱负重和一再退让,对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 ,他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犯罪,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 X不思悔改,在殴打申请人不闻不问,后没有任何歉疚,申请人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被李X X殴打致伤后,随即被他人送往建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住院期间,李X X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任何歉疚之意。无论是作为一名肆意殴打他人的施暴者,还是作为申请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 X均应该对申请人的受伤情况进行过问,但是其

2 行为实在让申请人寒心和失望,申请人绝对不会原谅其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坚决请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 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 呈 洱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 李 X X 2015 年 06 月 24 日

附:犯罪嫌疑人李X X个人信息

李X X,男,白族,1977年11月23日生,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联系电话1360872XXXX。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据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推荐第3篇:刑事立案申请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张海军,任占国等76人。

代表人:张海军,男,汉,1976年9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农机街37号1栋2单元602室。联系方式:13503312143。

代表人:张华彬,男,汉,1970年2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诸福屯镇朱河村红旗大街永进胡同9号。联系方式:13903312611。

代表人:李广华,男,汉,1959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镇衡三村45号。联系方式:13930411082。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金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金钢,男,汉族,1971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15号3号楼3单元301号。

2011年1月—8月期间,赵金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其所经营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字号名称:石家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经营者姓名:赵金钢;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零二院内193号;经营范围及方式:收货点、服务)(简称黑马收货站)与76名申请人分别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黑马收货站负责运输76名申请人的货物运往山东德州,且约定收货人提货时由黑马收货站代收货款,然后由黑马收货站支付给76名申请人,运输费用采用提付

的方式(详见运单)。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赵金钢。然而,赵金钢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目前,黑马收货站已通过2011年度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黑马收货站,赵金钢本人已携款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张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赵金钢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申请人:

2011年9月14日

2011年9月14日

推荐第4篇:刑事立案申请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XXX公司,住所地:xx市XXX路XXX号,电话:XXXXXXX。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xxx涉嫌诈骗犯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0月13日,经XXX极力推荐,XXX公司(以下称XX公司)的法人XX与XX(以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六建)的名义与签订了一份XX市城市居民运动休闲中心的《工程联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XX公司作为合同乙方,以自筹资金的方式,负责XX市城市居民运动休闲中心的全部建设工作(合同甲方在合同中称“……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已经具备开工条件)。

双方签订了上述《工程联营合同》后10月15日,应XXX和XX的要求,申请人XX公司汇出了壹佰万元第一笔工程保证金(款项转入的却是XX六建广西分公司的账户),不久之后的2015年11月11日,第二笔壹佰万元工程保证金,也汇入了XXX任法人的XX富源置业有限公司账户。

申请人川建公司缴纳了上述的工程保证金之后,201X年X月,开始进入工程现场,展开了一小部分项目设施的施工,而不久,正当申请人的大型机械准备入场,全面铺开之际,就被XXX以一些施工手续未办齐为由,强行全部停止了申请人的项目施工,同时更令申请

1 人尤为震惊的是,XX市城市居民运动休闲中心项目直至2016年5月,才开始正式的项目招投标(开发建设)。

诧异之时,申请人XX公司通过不断收集材料和信息,总算发现了XXX涉嫌诈骗犯罪的端倪。

1、对于XX城市居民运动休闲中心项目开发建设,XX和XX六建并未中标,可以肯定其不是合法的项目开发建设中标者。

2、XX代表XX六建在与申请人签订XX市城市居民运动休闲中心的《工程联营合同》之前的2014年12月17日,就已经以XX六建的名义与XX国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XX市城市居民运动休闲中心的《联合开发协议》,而签署这两份合同(协议)的XX,至今都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证明,其已经得到所代表的XX六建正式(事前事后)的法律授权或追认。同样,没有得到XX六建正式授权的XXX却堂而皇之的以XX六建的名义与得到XX六建正式授权XX签订一《XX市城市居民运动休闲中心项目权责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书,让XXX任法人的XXX富源置业有限公司担任XX市城市居民运动休闲中心项目的运作公司。

3、XXX通过一些关联公司(XX六建XX分公司)和关联人(XXX)的账号,骗取了申请人XX公司的XX市城市居民运动休闲中心项目工程保证金贰佰万元。

综上所述,XXX以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为目的,通过虚假中标工程、虚假授权、虚假订立建设合同等方式骗取申请人的巨额财产占为已有,已经给申请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

2 法权益,XXX的卑劣行径是诚信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申请人认为XXX犯罪主观故意明显,也有实际存在的犯罪事实且非法获取了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有诈骗罪。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XXX涉嫌诈骗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X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X年X月X日

另:此申请书并送XX派出所

3

推荐第5篇:刑事立案申请书123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黄某的涉嫌职务侵占行为以及票据诈骗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2008年1月,黄某通过各种形式取得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的信任并承包XXXXXXXX基础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开展相关业务。为防止黄某在开展业务过程出现任何有损我司或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况,我司只授权“黄某在接受我司的委托下洽谈相关业务”,且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附:XX基础分公司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然而,在前段时间,我司发现黄某在未经本公司授权委托情况下,一直私自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打桩工程业务,并收取工程款。2008年12月5日,黄某携带所有收取的工程款潜逃。导致我司不仅没有收到应收的工程款,而且被众多材料供应商(如建华管桩等)追索管桩等材料的材料款(附:XXXX《管桩购销合同》)。据初步了解,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工程款非法据为己有的数额较多达数百万之巨。在上述事件发生后,申请人立即赶往分公司并对分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点核算,经清点后发现:原我司交由分公司保管和使用价值人民币元的柴油锤桩机(桩机编号:)(附:《中山市柴油

锤桩机证》)已被黄某私自处理,所得款项也不知所踪。由上可见,黄某利用其为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本属于我司的工程款非法占有,又利用保管和使用柴油锤桩机的便利将其非法处理并侵吞所有款项,且所涉的金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除上述犯罪行为外,在2008年11月11日,黄某为骗取我司人民币48万元,故意以两张不能兑现的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具体记载的信息为:委托人:中山市东凤镇祥有茶叶商行,委托付款金额均为:人民币48万元,编号为:、,委托日期为2008年12月15日、2008年12月22日】(附: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作为担保的方式向我司借款,骗取我司向其出具了两张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支票(支票号为:12573XXX、135XXXX5),支票金额合计人民币48万元。同时,为了取得我司的信任,黄某还在支票的复印件上填写“到时资金入不了帐该责任由黄某承担”字样(附:农村信用合作社《支票》复印件)。然而,我司后来才发现《业务委托书》中的付款人中山市东凤镇祥有茶叶商行的实际经营者为黄某(商行的地址与黄某承包分公司的地址是相一致的),更令我司吃惊的是:中山市东凤镇祥有茶叶商行在2008年12月5日(即黄某携款潜逃的当日)已被被注销(附:XX市红盾信息网查询的XXXXXXXX商行的登记信息资料)。种种事实表明,黄某处心积虑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并故意在委托付款的时间前把中山市东凤镇祥有茶叶商行注销,其根本目的就是骗取我司的财物,且骗取我司的金额达到人民币48万元之巨。虽然我司现在尚未实际支付该款项,但上述收取上述两张支票的第三人已明确告知我司要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我司支付上述两张支票所记

载的支票金额。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2008年12月19日,我司委托律师在市房管局查询黄某房产及土地资料时发现,黄某于2008年12月8日(即失去与黄某联系后的第三天)将仅有的一套房产抵押用于借款¥100万元,这更足以显示黄某潜逃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黄某的种种行为已表明其从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以及骗取我司财物的目的而承包我司的分公司,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及票据诈骗罪;另一方面,据了解:除我司外,黄某还以各种手段骗取其他人大量钱财,其主观的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故此,为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以及避免更多的受害人上当受骗,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于2008年12月16日请求公安部门对黄某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时至今日,公安机关仍未进行立案。无奈之下,我司只得向贵院提出立案申请,恳请贵院予以受理。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XXXXXXXX

日期:

推荐第6篇:刑事立案申请书1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程春国,男,汉族,台湾人,1957年1月15日出生于台北,身份证号码:K121035110,家庭住址:台北市北投区荣华里13邻明德路150巷15号13楼,暂住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荔景路荣步电子工(深圳)有限公司宿舍,电话:13510823879。

请 求 事 项:请求贵局依法对李良聪涉嫌诈骗犯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28日,李良聪实际控制的香港荣步国际有限公司将全资持有荣步电子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步公司)100%的股权以及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港币750万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按照约定于2006年6月12 日付清了全部的转让款750万元港币,李良聪和荣步公司也分别于2006年6月15日、6月23日、7月4日、7月21日、7月26日向申请人移交了荣步公司的土地房产登记证书、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公司全部的印章以及涉及公司经营的全部政府批准文件,至此申请人已经合法的成为了荣步公司新的投资人和实际经营人。

荣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申请人后,李良聪以及其实际控制的香港荣步国际有限公司不仅不履行协助申请人变更相关股权登记、证照等义务,反而捏造证照遗失等事实,并隐瞒了其股权已经全部转让的真相,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照并骗取了相关的证照和公章,接着李良聪又以同样的方法向相关部门骗取了关于荣步公司的其他证照和印章后李良聪多次以荣步公司和荣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分别与宁

夏恒昌顺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52号的任大明发生投资业务往来,致使荣步公司申请人实际经营和管理的荣步公司名下的账号以及厂房被多次冻结、查封,特别是李良聪2012年8与7日非法以荣步公司的名义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清算的行为,导致了申请人和荣步公司经营陷入了绝境,正常的经营也无法开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和其实际经营的荣步公司的合法权益。

李良聪在荣步公司的股权相关证照、印章已经实际交付的情况下,伪造了证照遗失的虚假事实,隐瞒了股权已实际转让并且交付的事实真相,利用骗取到的荣步公司的证照,对外公然以荣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变更申请等实体活动,实际上也非法获取了本不该属于他的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欺诈,是现今社会“三打两建”的打击对象,是诚信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不能容忍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申请人认为李良聪犯罪主观故意明显,也有实际存在的犯罪事实且非法获取了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有诈骗罪。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李良聪涉嫌诈骗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坪山新区公安局

申请人:

2011年 月日

推荐第7篇:刑事立案申请书(挪用资金、职务侵占)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 涉嫌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女,xxxx出生,汉族,户籍地xxx户,身份证号:xxxx。其自xx年开始,全权负责xxx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作(所有公司印章、证件、操作及授权网银由其单独保管、会计出纳工作均由其单独负责)。

Xxx年x月,申请人在工作检查中初步发现,自xxx年起至今,不间断出现:

1、xxx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公司领导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资金毫无缘由的转入其个人账户,且不附原始凭证甚至附虚假发票入账。

2、未按会计人员行业管理规范制作工资表,工资发放金额与事实不符。

3、自xxx年公司聘用出纳开始,将公司部分资金划入出纳个人账户,后又指使出纳将该部分资金全部划转至xxx个人账户,并去向不明。

为查清资金去向,申请人特委托xxx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账目

进行全面审计,通过审计结果,申请人确认xx涉嫌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的违法事实。

审计确认后,申请人再行找到xxx,想让其向公司解释清楚款项的去处,但xxx却态度蛮横,答非所问。先是刻意回避、进而无故旷工的方式选择逃避。拒绝配合公司做财务自检工作。

综上,xxx的上述行为,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已触犯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人现依法向贵局报案,恳请贵局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Xx公安局xx分局

申请人:xxx

2016年月日

附:

1、

2、

3、Xxx工商登记材料。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Xx年x月x日《律师函》。

推荐第8篇:刑事立案通知书

出庭通知书(刑事案件用) ___________:

本院受理„„一案,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四)项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______人准时出庭。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出庭时使用。

二、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篇2:刑事案件立案文书

第二刑事犯罪照管究刑书。请立管辖

章案嫌辖事主案决 刑事案件立案文书 件立案类文书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对控告疑人的自首以及在工作中直接获得的案件范围进行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责任时依法制作的以立案或不立案为主旨要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报告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定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等。

第一节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用

登记表是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案件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填写的表格式受刑事案件时首先采取的必要的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督制约机制,妥善保管案件原始是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或移

、材并的笔书检料需法录、举,要律、指和按追文呈定

一、概念与作接受刑事案件时,在报案笔录或报案人法律文书。制作该表是接法律手续,有利于报案人情况,完善公安机关的监材料以便存档备查。它也送案件的依据之一。

二、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人自首的,都应当接受。《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的适用条件:

(一)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

(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三)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的。

上述情况中只要出现任何一种,不管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或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首先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然后由领导决定;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或明显不属于刑事案件的,也应当先接受再做相关处理。

三、结构内容与制作方法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格式,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填报单位(公章)、文书编号。

(二)正文。正文由眉栏、腹栏和尾栏三部分组成。 1.眉栏填写报案人基本情况和移送单位情况。其中报案人基本情况栏依次填写报案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和案件来源。案件来源部分要说明是报案、扭送、举报还是控告、自首的;必要时可注明是口头、书面

或电话等报案方式。如果是单位移送的,就只填写“单位移送”栏,“报案人”栏用横线划掉。 2.腹栏填写报案内容。包括报案方式、已知案情和受害情况。 (1)报案方式。具体写明是被害人或其亲属控告的,还是群众报案、举报、扭送的,或是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写明何时、何人以什么方式报案。

(2)已知案情。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侵害的对象和结果、犯罪嫌疑人等。对于控告、举报的,具体写明他们陈述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其根据;对于扭送的,要把当场抓获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其相关证据以及嫌疑人交代的情况写清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写明什么时间和地点,在什么情况下自首的,交代了哪些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同时根据接受案件时了解的情况填写涉案人的姓名、性别、单位、住址及其特征等主要信息。

(3)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特征。写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包括受害人的损伤情况、受害部位、伤势后果、是否死亡,物品特征、损失的数量以及损失程度等。 3.尾栏填写批示与处理。包括领导批示的内容和处理的结果。

写明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对受理案件签署的处理意见及其签名。一般有“初查”、“立案侦查”、“立为治安案件“、“不予立案”、“移送xx人民法院或xx公安局”等批示意见。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填写开展工作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况。

(三)尾部。尾部由接警单位和接警人员基本情况栏组成,按要求填写即可。

四、使用说明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在报案笔录或报案材料的基础上提炼后填写的。“报案内容”要客观、简明,以第三人称角度填写。

(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批时,要同时附送报案笔录。

(三)办案人员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做好相应处理工作:批示“初查”的,要及时审查或进行调查,针对实际情况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或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或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批示“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开展侦查工作;批示“立为治安案件处理”的,交有关部门处理;批示“不立案侦查”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控告人;批示“移送”的,应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案部一式一份 示例 填报(公章)门四交在份给制作该登记表的同时,应当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一份由受案单位存入诉讼卷,一份报主管部门,案件主办部门,一份交报案人收执。

单位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编

五、根据以下材料制作一份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00x年11月5日晚8时左右,xx巡警大队巡警崔xx与高xx开车至惠顺街xx保洁品厂不远处看见一女青年跑过来

逃窜经查遭到一个工地犯罪队。 一现行书究供和现记是二《有必查何安当章也查现于行三现(现点时处、场勘。案了法场录主、刑关要人单机写。是笔场与记、场一场,间所 。于是开车,受害人邢抢劫,手提,还有身份民工,身份嫌疑人及作

追赶将其擒获。 xx是保洁品厂下班女工,刚出厂门不远就包中有人民币200元,“诺基亚”牌手机证、化妆品等。犯罪嫌疑人魏x系附近xx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两位巡警遂将案凶器匕首一把移送xx公安分局刑警大

第二节 现场勘查笔录

概念与作用

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验、检查时所制作的反映勘查过程及其结果的证据文该文书通过固定现场的痕迹物证,为侦查人员分析研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制定侦查计划提重要依据。它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证实其作案庭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之一。

勘查笔录与现场照相、现场绘图三部分组成现场勘查。其中现场勘查笔录是现场勘查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件;现场照相和现场绘图是附件。 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和检查。在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员的主持下进行勘查、检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任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关派员勘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的法律依据。立卷归档时,现场勘录归入诉讼卷。

勘察笔录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公安刑事侦查部门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勘验或者检查进录。

结构内容与制作方法

勘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发现/ 报案的时间,保护人的姓名、单位、到达现场时间,勘查时间、地勘查人员及见证人基本情况,现场条件。其中填写的要精确到“分”,勘查地点指犯罪现场,要写明具体,现场条件要填写天气、光线、温度、湿度等情况。

(二)正文。正文即勘查的过程及结果,是现场勘查笔录的核心部分。包括前言、现场勘查情况和勘查结果三项内容。 1.前言

(1)报案情况。写明报案的时间和报案的方式,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报案人、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以及所述报案简要内容。

(2)出现场情况。写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的行动情况。包括勘查领导人、参加人的姓名、职务,赶赴现场时间。 (3)报案人陈述。写明到现场勘查之前报案人对发案经过的主要情况叙述。

(4) 现场保护情况。写清现场保护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发现的情况。 (5)见证人情况。写明见证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和住址。 (6)现场勘查工作分工情况。 2.现场勘查情况 (1)外围现场情况

包括现场的地址、具体方位及其周围的环境。如现场在室内,应写清相邻街道、马路的名称,四周的建筑物、院落等,即“四至”,同时写明发案现场楼房的座向、朝向。如现场在野外,要写明周围地形、地物、道路走向等情况。便于办案人员了解现场方位,全面分析作案环境,推断出犯罪分子在何种情况下作案。 (2)中心现场情况

中心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要场所,也是留有痕迹物证最多的地方。记清勘查情况有利于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手段等情况,为侦破案件创造条件。因此这部分是记录的核心,要详细具体,记录的重点是现场的变动和变化情况以及反常现象。记录内容包括以下方面:门窗的方位,门锁、窗户插销、玻璃有无损坏情况,附近有无攀附、蹬踏痕迹;室内有无翻动的痕迹;案犯遗留在现场的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衣物、纸屑、毛发、血迹、指纹、手印脚印等;是否伪造现场,有何迹象;被害人的情况,写明死者的性别、年龄,尸体倒卧的位置、姿势、衣着的变化,伤害的具体部位,尸体周围的血迹等,有法医鉴定的写明尸检结果。 (3)现场勘查结果

这部分记写现场勘查后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证的名称、数量、体积、重量、物品上的标记等,以及拍摄现场照片和绘制现场图(包括录相)的种类、数量。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规定,在第一次勘查后再次进行勘查,应制作现场勘查补充笔录。篇3: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一、法律文书部分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立案、管辖文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立案决定书》

3、《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

4、检察院《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副本)》

5、《移送案件通知书》

(四)回避、律师参与诉讼文书

6、《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7、《安排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8、《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

9、《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

10、《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

11、《呈请拘传报告书》、《拘传证》

1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副本)》

13、《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

14、《提请批准逮捕书》

15、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16、《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17、《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副本)》

18、《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副本)》、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19、《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副本)》 20、《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21、《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22、《取保候审申请书》(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23、《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4、《取保候审保证书》

25、《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26、《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

27、《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

28、《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29、《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 30、《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

31、《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副本)》

32、《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33、《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副本)》

(六)侦查文书

34、《传唤通知书(副本)》

35、《继续盘问通知书》、《暂存物品清单》

36、《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7、《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38、《搜查证》

39、《提讯证》 40、《通缉令》、《撤销通缉令通知》

(七)结案文书

41、《起诉意见书》

42、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43、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

44、《撤销案件决定书》

45、《死亡通知书》

46、采取有关行政措施的文书材料

二、证据部分

(八)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47、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

48、讯问笔录

49、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辩解材料

(九)询问笔录 50、《询问通知书》

51、《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52、询问被害人、证人笔录(报案材料、被害人亲笔陈述材料、证人证明材料)

(十)勘验、检查、搜查、调取、辨认所获证据及相关文书

5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片、《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

54、《检查笔录》及照片

55、《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绘图

57、《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5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59、书证

60、物证及照片

6

1、视听资料记录件、打印件 6

2、《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6

3、《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6

4、《销毁物品、文件清单》 6

5、《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 6

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十一)检验、鉴定、认定结论等技术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 6

7、《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 6

8、《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补充鉴定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 6

9、《鉴定书》(刑事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价格鉴定、毒品鉴定、会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十二)犯罪嫌疑人身份等证明材料 70、身份证明 7

1、出生时间证明 7

2、前科材料复印件

(十三)备考表

(十四)卷宗封底篇4:不立案通知书

存根(第一联) 副本(第二联 ) 正本(第三联) 检 检

不 不

立 立

号号篇5: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

一、刑事侦查卷 正卷

(一)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部分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立案、管辖文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笔录》

(2)《立案决定书》

(3)《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不立案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经复议决定立案的此3种文书入卷)

(4)检察院《立案通知书》

(5)《指定管辖决定书》

(6)《移送案件通知书》 4.回避、律师参与诉讼文书

(1)《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

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

(2)《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3)《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

(4)《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强制措施文书

(1)《拘传证》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3)《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4)《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5)《提请批准逮捕书》

(6)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

(7)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8)《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2)《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13)《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14)《取保候审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15)《取保候审保证书》

(16)《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17)《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1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

(19)《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

(20)《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

(21)《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22)《监视居住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3)《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6、侦查文书

(1)《传唤通知书》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搜查证》

(4)《提讯证》

(5)《通缉令》、《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

7、检验、鉴定、认定结论及相关文书

(1)《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书》

(2)《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补充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形势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价格鉴定、会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的鉴定书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

(5)《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8、结案文书

(1)《起诉意见书》

(2)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3)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

(4)《撤销案件决定书》

(5)《死亡通知书》

9、卷宗封底

(二)证据部分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1)《盘问笔录》

(2)《讯问笔录》

(3)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述、辩解材料

4、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文书

(1)《询问通知书》

(2)《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被害人亲笔陈述材料、证人证明材料

5、勘验、检查、搜查、调取、辨认所获证据及相关文件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检查笔录》及照片、《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

(3)《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绘图

(4)对犯罪嫌疑人、场所的《辨认笔录》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7)书证

(8)物证、物证照片

(9)视听资料内容打印件、记录件

(10)对书证、物证的《辨认笔录》

(11)《处理物品、文件清单》

(12)《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13)《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14)《销毁物品、文件清单》

(15)《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

(1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6、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

(1) 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

(2) 犯罪嫌疑人出生时间证明

(3) 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

7、卷宗封底

二、刑事侦查卷 副卷

1、卷宗封面

2、案情说明表

3、卷内目录

4、卷内材料

(1)《破案报告》

(2)《结案报告》

(3)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入卷)

(4)《呈请×××报告书》(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5)有领导批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底稿

(6)有领导批示的《起诉意见书》底稿

(7)《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审批表》

(8)《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9)《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

(10)《换押证》

(11)侦查工作方案

(12)询问计划

(13)调查计划

(14)研究讨论案件纪录

(15)《办案协作函》

(16)有关案件线索的文书材料

(17)与案件有关的公函、信件 (18)未入诉讼卷的侦查询问材料及其他调查取证材料

(19)先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关文书、材料

(20)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有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21)检察院《起诉书》

(22)法院《判决书》

5、备考表

6、卷宗封底

说明:

1、装订顺序中未列出的文书、材料,需要入卷的,根据其性质、类别订入卷内合适的位置。

2、正卷由公安机关归档的,加入案情说明表和备考表。

3、正卷中

(一)

(二)部分应分别立卷。

刑事案件卷宗装订参考顺序。《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与范例》(罗锋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

一、刑事案件卷宗分为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侦查工作卷、侦查保密卷四种。

诉讼文书卷装订立案、管辖、回避、强制措施、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结案等法律文书。

诉讼证据卷装订侦查取证的法律文书、各种证据材料。

侦查工作卷装订森林公安机关内部请示材料。

侦查保密卷装订森林公安机关使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证

据材料。

二、森林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检察机关若需查阅侦查工作卷、侦查保密卷的,须经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推荐第9篇:刑事立案申请书(小编推荐)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周某,男,36岁,身份证号:3************7,住址:南京市秦淮区***幢**号***室,电话:1*********。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申请人挖掘机失窃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回申请人失窃财产。

事实和理由

2015年4月27日中午,申请人发现自己租用的型号为SY215的“三一”牌挖掘机,从停放场地——南京***广场(工程施工场所)忽然消失,向该施工场所看守人员询问无果后,申请人于**时**分用自己的手机(卡号为:1**********)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现场等待约十分钟后,贵局***派出所民警致电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去该所报案。后申请人来到***派出所,该所左*警官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了解。

其后,申请人多次来到***派出所,要求警方立案侦查。该所警官通过电话询问得知案涉挖掘机可能被合肥****有限公司内部人员从南京***广场悄悄拉走。因合肥湘元机械有限公司是案涉挖掘机的出卖人,自然人唐**、刘**是挖掘机的买受人(也是出租人),***派出所遂以申请人不是失窃物的所有权人为由,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此处“他人财物”可以是所有权人管控之下的财物,也可以是占有权人管控之下的财物。申请人租赁了挖掘机用于生产经营,即对挖掘机享有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了对挖掘机精心管理看护的义务。现租赁物被窃,挖掘机的出租人(也是所有权人)向申请人主张违约赔偿责任,申请人面临着承担巨额债务的责任。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恶意侵占他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权。挖掘机盗窃者的秘密窃取行为,使申请人失去了对挖掘机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财产权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江宁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在接警后自始至终未到案发现场勘察案情,对申请人提出的追讨合法财产、打击犯罪行为的请求置之不理,属于典型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回申请人被盗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周某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推荐第10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

为进一步贯彻“警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推进我市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步伐,我们收集整理了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中常见案件的立案标准,现公布如下:

1、失火案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臵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6、丢失枪支不报案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臵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重大责任事故案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9、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2、危险物品肇事案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15、消防责任事故案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17、生产、销售假药案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18、生产、销售劣药案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1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

20、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1、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三)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四)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3、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2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5、走私淫秽物品案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6、侵犯著作权案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7、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28、强迫交易案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9、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30、倒卖车票、船票案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1、强迫职工劳动案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采用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强迫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2、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3、故意毁坏财物案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4、破坏生产经营案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6、聚众斗殴案

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37、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8、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追诉。

39、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予立案追诉。

40、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

41、聚众淫乱案

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2、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43、赌博案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44、开设赌场案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45、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46、故意损毁文物案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47、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

(二)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次以上或者三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

(三)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8、过失损毁文物案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损毁的;

(二)造成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严重损毁的;

(三)造成珍贵文物损毁三件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49、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50、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51、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52、非法组织卖血案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3、强迫卖血案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54、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5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56、医疗事故案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57、非法行医案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8、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四)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9、逃避动植物检疫案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

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的;

(二)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60、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61、非法处臵进口的固体废物案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臵的,应予立案追诉。

6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63、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6

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66、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7、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68、非法采矿案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9、破坏性采矿案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70、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7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72、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7

3、滥伐林木案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7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5、组织卖淫案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76、强迫卖淫案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7

7、协助组织卖淫案

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78、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79、引诱幼女卖淫案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80、传播性病案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8

1、嫖宿幼女案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

8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8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或者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84、传播淫秽物品案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85、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播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6、组织淫秽表演案

以策划、招募、强迫、雇用、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87、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88、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严重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9、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

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

(三)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90、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

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扰乱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扰乱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四)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的;

(五)扰乱重要军事管理区秩序的;

(六)发生在战时的;

(七)其他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9

1、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2、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3、接送不合格兵员案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接送不合格特种条件兵员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员三名以上的;

(二)发生在战时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4、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军用标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军徽、军旗、肩章、星徽、帽徽、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三)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军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五)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5、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6、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役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服役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服役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7、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窝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窝藏的;

(三)有关部门查找时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8、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三次以上的;

(二)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三)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9、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100、盗窃案: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农村县(包括市郊县,下同)达到700元,城市(城区及郊区,下同)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多次盗窃的(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均应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接近一般案件的起点,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也应当立为刑事案件。

10

1、诈骗案: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2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 10

2、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 10

3、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2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

10

4、聚众哄抢案:

公私财物达到5000元以上,或数额接近5000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立为刑事案件。

第11篇:立案申请书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杨XX,男,XX年X月XX日生,住址:湖南省XX,身份证号:XXXXX,电话:XXX。

申请人:李XX,女,XX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XX

被申请人:杨XX,男,XX年X月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XX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以合同诈骗申请人挖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骗取两申请人在《工程机械买卖协议》上签字,将两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序号为DWYC2005-E4780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骗走一案,申请人已于2010年4月20日XX公安局报案,贵局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X公不立通字[2010]0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贵局又作出X公刑不立复字[2010]第01号《关于XX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不予立案答复函》。后来申请人又找贵局领导,领导对申请人说:找律师找些证据,证据够了就立案。故此,申请人到长沙请XX律师取了一些证,XX律师对唐XX、杨XX、肖XX、陈X时四位知内情的人进行调查取证(请见四份调查笔录)。根据他们四人提供的证据和被申请人陈XX的录音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构成了诈骗罪。因为申请人同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协议》是一份假的协议,双方约定是对外的,

而是在去公证处公证、在双方签字之前就有了口头约定,以《抵押合同书》为准,公证后双方再到《抵押合同》上签字。谁知,经过公证处公证后,被申请人就不愿意在《抵押合同书》上签字了;使申请人完全受了骗(《抵押合同书》是被申请人杨XX亲自写的,而且是四位被申请人都一致同意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XX自治县公安局

申请人:杨XX、

李XX

年月日

第12篇:立案申请书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原石家庄博柯特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石家庄博柯特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1.5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

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应经济侦查大队赵队的要求本人后附说明(2页)本人申请与民事法庭无关和申请的证据提交法院的望调查。

申请人:**

应裕华区赵队的要求现提供如下证据:

一、证明本案的申请与民事法庭的案件没有关系

A、民事诉讼状中段新利以本人拿货款10万余元将我本人告上法庭,(可到裕华区人民法院调取,现附件一民事诉讼状复印件一份共计2页)

B、本人申请刑事立案的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第二项:形成事实部分顾提出此申请

1、公司本已盈利而被申请人以账本丢失为由,故作亏

损隐瞒了事实之真相附件有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为证可到裕华区人民法院进行调取。证据来源公司兑账时提供的凭证有本人照相后,经本人核算仍有7吨多货价值7万多元没有上账。被上诉人均认可在法庭上。(裕华区法院调取)

2、被申请人在法庭中均已承认已将库存卖掉在中院承

认卖掉金额为1万元事实。(中级人民法院可掉取。)

3、A、录音心证据中本人曾提出要求出示资产负债表

均未实现遭到了辱骂和威胁,已提交裕华区法院证据中133页录音稿中赵建斌(会计)的对话。(裕华区人民法院可调取)

B、已盘库拒不出示书面材料及数据有录音为证。已提交裕华区人民法院法院。(裕华区法院可掉去录音可证实)

C、李春雷的证明拒不出示审计报告(裕华区人民法院可调取证明)中级人民法院可调取录音稿,庭审笔录中也已承认。

4、掩盖事实真相,修改证据使真相扭曲将我告上法庭:

在录音中和在裕华区法院都证实了凭证进行了修改,见到了原件。可到裕华区人民法院(裕华区法院可调取).

5、这些条的来源在法庭中已经证实有杜志峰证明为证,

提交裕华区人民法院(裕华区法院可调取)

6、有实际销售情况拒不上账和局部承认的本人已提交

中级人民法院(可调取)

综合上诉顾本人提出申请立案请求。本人自第一次申请立案以来这是第五次用时将近5个月,望贵单位视情况而定!

第13篇:立案申请书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应经济侦查大队赵队的要求本人后附说明(2页)本人申请与民事法庭无关和申请的证据提交法院的望调查。

申请人:** 应裕华区赵队的要求现提供如下证据:

一、证明本案的申请与民事法庭的案件没有关系 a、民事诉讼状中段新利以本人拿货款10万余元将我本人告上法庭,(可到裕华区人民法院调取,现附件一民事诉讼状复印件一份共计2页) b、本人申请刑事立案的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第二项:形成事实部分顾提出此申请

1、公司本已盈利而被申请人以账本丢失为由,故作亏

损隐瞒了事实之真相附件有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为证可到裕华区人民法院进行调取。证据来源公司兑账时提供的凭证有本人照相后,经本人核算仍有7吨多货价值7万多元没有上账。被上诉人均认可在法庭上。(裕华区法院调取)

2、被申请人在法庭中均已承认已将库存卖掉在中院承

认卖掉金额为1万元事实。(中级人民法院可掉取。)

3、a、录音心证据中本人曾提出要求出示资产负债表

均未实现遭到了辱骂和威胁,已提交裕华区法院证据中133页录音稿中赵建斌(会计)的对话。(裕华区人民法院可调取) b、已盘库拒不出示书面材料及数据有录音为证。已提交裕华区人民法院法院。(裕华区法院可掉去录音可证实) c、李春雷的证明拒不出示审计报告(裕华区人民法院可调取证明)中级人民法院可调取录音稿,庭审笔录中也已承认。

4、掩盖事实真相,修改证据使真相扭曲将我告上法庭:

在录音中和在裕华区法院都证实了凭证进行了修改,见到了原件。可到裕华区人民法院(裕华区法院可调取).

5、这些条的来源在法庭中已经证实有杜志峰证明为证, 提交裕华区人民法院(裕华区法院可调取)

6、有实际销售情况拒不上账和局部承认的本人已提交

中级人民法院(可调取)

综合上诉顾本人提出申请立案请求。本人自第一次申请立案以来这是第五次用时将近5个月,望贵单位视情况而定!篇2:刑事立案申请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张海军,任占国等76人。

代表人:张海军,男,汉,1976年9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农机街37号1栋2单元602室。联系方式:13503312143。

代表人:张华彬,男,汉,1970年2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诸福屯镇朱河村红旗大街永进胡同9号。联系方式:13903312611。

代表人:李广华,男,汉,1959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镇衡三村45号。联系方式:13930411082。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金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金钢,男,汉族,1971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15号3号楼3单元301号。 2011年1月—8月期间,赵金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其所经营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字号名称:石家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经营者姓名:赵金钢;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零二院内193号;经营范围及方式:收货点、服务)(简称黑马收货站)与76名申请人分别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黑马收货站负责运输76名申请人的货物运往山东德州,且约定收货人提货时由黑马收货站代收货款,然后由黑马收货站支付给76名申请人,运输费用采用提付

的方式(详见运单)。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赵金钢。然而,赵金钢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目前,黑马收货站已通过2011年度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黑马收货站,赵金钢本人已携款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张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赵金钢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申请人:

2011年9月14日 2011年9月14日篇3:立案申请书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被申请人: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被申请人涉嫌 犯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 实 与 理 由 20 年 月 日 ,被申请人以 生产需资金及承诺独家供应申请人 等为由,骗取申请人的信任,与申请人签订合同一份,并收取申请人计人民币 元。而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前不仅隐瞒其无法实际供应能力,且在收取申请人钱款后无任何实际履行的意思,同时还以此理由向他人收取巨额资金。为此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被申请人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县公安局

申请人: 201 年 月 日篇4:刑事立案申请书张光辉

刑事立案申请

申请人:张光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张燕琼、张东莉、张啸宇等人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2年7月4日下午1点20左右,犯罪嫌疑人张燕琼以商量房屋事宜 把我骗至家中。之后张啸宇、张东莉等人对我实施故意伤害,先向我 头部猛砍一刀,随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用弹簧棒打我的背、膝盖、头等多处。张鹏浩(儿子)送我到黄水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部血管断 裂需向上级医院救治,随后转院到县医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经双流县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伴随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张燕琼等人的行为令在场的百姓无不恐惧,他们两名请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申请人认为张燕琼等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且导致被害人严重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百姓一个安全的生活环

境,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张燕琼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的行为依法予 以刑事立案侦查。 双流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篇5:立 案 侦 查 申 请 书

立 案 侦 查 申 请 书

申请人:陈解中,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乡金塘村三组057号,身份证编号:432502197401146515。电话:13713867140或81068164。

被申请人:李梦华,男,原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仓库管理员,故意伤害申请人陈解中致右手残废。

被申请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老板。不同意报案,并故意放走被申请人李梦华。

请求事项:

1、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申请人李梦华实施立案侦查;

2、以涉嫌包庇罪对被申请人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3、将立案侦查的有关材料复制一份供申请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04年元月31日就职于汛达表业厂,担任六楼表带部生产与品质管理员。 2004年3月27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申请人因要求更换生产工具遭到仓库管理员即被申请人李梦华拒绝。申请人再三说明更换生产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梦华拒绝。

在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到写字楼给香港老板即被申请人林小姐打传呼汇报情况。林小姐通知二楼厂长谭风英速处理。

未等谭风英上六楼,李梦华即从4米远的距离跑过来,一边骂申请人是小人不该告他状,一边拿起台上的铲皮刀用力扔向申请人。铲皮刀落在台面上又反弹到地下。当申请人弯腰捡起铲皮刀正待厂长来处理时,李梦华即用双拳猛打申请人脸、胸部等部位,申请人只好用双手挡住脸部。谁知李梦华竟打到铲皮刀背部,致使刀刃重伤申请人右手。 同在六楼的邓美芝(女)与李维典(男)闻声迅速跑进写字楼劝阻,方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李维典见申请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请人到二楼,由厂部梁启余(男)和黄天生(男)送申请人到西乡人民医院治疗。 2004年3月9日下午,被申请人林小姐与厂长一同到医院向申请人问事发经过。回厂后,林小姐即通知李梦华离厂。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申请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林小姐非但不报案,而且还有意放走了李梦华。

在2004年3月27日下午——2004年3月29日下午这段长达两整天的时间里,厂方无论是报案还是派保安扭送李梦华归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梦华走之前,李梦华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梦华,则李梦华不致跑掉。

为了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3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李梦华、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第14篇:立案申请书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解建昌,公司经理;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546号

申请事项: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督促盐湖区公安局对2014年6月11日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有限公司火灾案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9日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勇到申请人处为位于空港金世兴源农贸市场5115号的雍丰食品有限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同年6月11日冯勇向申请人报称该处发生火灾。

经查,盐湖区消防大队参与灭火并对现场勘验后发现多处起火点,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涉嫌人为纵火。遂于2014年6月13日以(2014)运公消火移字第0001号通知书将全案及火灾现场移交盐湖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空港责任区中队进行立案调查。

2014年12月22日,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有限公司起诉至盐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赔偿其火灾损失1154000元。

火灾发生后至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申请人期间,申请人到盐湖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空港责任区中队要求其对该案立案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犯罪予以严惩。遭到拒绝。

申请人认为,该起火灾涉嫌人为纵火,且被保险人起诉损失巨大,属特大火灾,火灾原因的查明及消防、公安刑侦部门依法对火灾损失的界定直接决定申请人与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有限公司保险责任的承担分配,且如不及时立案侦查,相关证据极易遭人为破坏而致湮灭,事关追查犯罪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事,申请人特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督促盐湖区公安局对雍丰食品有限公司火灾案尽快立案调查。 此致

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运城中心支公司 2015年1月17日

第15篇:立案申请书

篇1: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潘**,江西省玉山县人,电话:******

被申请人:江西省上饶市信访局长期住北京截访组,北京市黑保安。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非法羁押等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我与江西省玉山县县委、县政府签订了一份异地安置拆迁协议,协议签定后房子就被他们拆了,没想到丝毫没有得到履行,一栋几百万房子变成连擦屁股都没用一纸协议书。经艰难维权引起了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视,江西上饶市委成立了领导小组,给县里定了匡匡,之后全省通报督办,我与县委、县政府达成了口头变更协议,我解放中路138号地段评估价是每平米三万多元,变更到博士大道评估价是毎平一万元,1*4平米置换1*4平米地段差二百多万元再加上安置过度费和停业损失不补钱再给两直地基作为补偿。没想到我做了这么大让步就是没有行贿送礼还是得不到履行,反而在领导变动期间被枉法终结。我书面向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交办下来压着不办,中央巡视组交办下也不办,省委巡视组交办下来还是不办。无奈之下,今年二月份到北京有关部门投诉,三月三日被江西省上饶市信访局长期住北京截访组截到,把我交给北京市黑保安,羁押在京E一26162黑保安车上,受尽了折磨,又抢手机又抢身份证不给要弄死我,人权、宪法被践踏,这是严重违法犯罪。

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申请人:潘**

**年**月**日

篇2: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男,出生年月,汉族,原石家庄博柯特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石家庄博柯特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1*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1.5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应经济侦查大队赵队的要求本人后附说明(2页)本人申请与民事法庭无关和申请的证据提交法院的望调查。

申请人:**

篇3: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程**,男,汉族,台湾人,1957年1月15日出生于台北,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台北市北投区荣华里13邻明德路150巷15号13楼,暂住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荔景路荣步电子工(深圳)有限公司宿舍,电话 :******。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李良聪涉嫌诈骗犯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年4月28日,李良聪实际控制的香港荣步国际有限公司将全资持有荣步电子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步公司)1*0%的股权以及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港币750万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按照约定于201*年6月12 日付清了全部的转让款750万元港币,李良聪和荣步公司也分别于201*年6月15日、6月23日、7月4日、7月21日、7月26日向申请人移交了荣步公司的土地房产登记证书、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公司全部的印章以及涉及公司经营的全部政府批准文件,至此申请人已经合法的成为了荣步公司新的投资人和实际经营人。

荣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申请人后,李良聪以及其实际控制的香港荣步国际有限公司不仅不履行协助申请人变更相关股权登记、证照等义务,反而捏造证照遗失等事实,并隐瞒了其股权已经全部转让的真相,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照并骗取了相关的证照和公章,接着李良聪又以同样的方法向相关部门骗取了关于荣步公司的其他证照和印章后李良聪多次以荣步公司和荣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分别与宁夏恒昌顺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52号的任大明发生投资业务往来,()致使荣步公司申请人实际经营和管理的荣步公司名下的账号以及厂房被多次冻结、查封,特别是李良聪2012年8与7日非法以荣步公司的名义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清算的行为,导致了申请人和荣步公司经营陷入了绝境,正常的经营也无法开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和其实际经营的荣步公司的合法权益。

李良聪在荣步公司的股权相关证照、印章已经实际交付的情况下,伪造了证照遗失的虚假事实,隐瞒了股权已实际转让并且交付的事实真相,利用骗取到的荣步公司的证照,对外公然以荣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变更申请等实体活动,实际上也非法获取了本不该属于他的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欺诈,是现今社会“三打两建”的打击对象,是诚信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不能容忍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申请人认为李良聪犯罪主观故意明显,也有实际存在的犯罪事实且非法获取了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有诈骗罪。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李良聪涉嫌诈骗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坪山新区公安局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宅基地申请书探亲假申请书调动工作申请书格式

第16篇:立案申请书

篇1: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潘**,江西省玉山县人,电话:******

被申请人:江西省上饶市信访局长期住北京截访组,北京市黑保安。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非法羁押等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我与江西省玉山县县委、县政府签订了一份异地安置拆迁协议,协议签定后房子就被他们拆了,没想到丝毫没有得到履行,一栋几百万房子变成连擦屁股都没用一纸协议书。经艰难维权引起了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视,江西上饶市委成立了领导小组,给县里定了匡匡,之后全省通报督办,我与县委、县政府达成了口头变更协议,我解放中路138号地段评估价是每平米三万多元,变更到博士大道评估价是毎平一万元,104平米置换104平米地段差二百多万元再加上安置过度费和停业损失不补钱再给两直地基作为补偿。没想到我做了这么大让步就是没有行贿送礼还是得不到履行,反而在领导变动期间被枉法终结。我书面向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交办下来压着不办,中央巡视组交办下也不办,省委巡视组交办下来还是不办。无奈之下,今年二月份到北京有关部门投诉,三月三日被江西省上饶市信访局长期住北京截访组截到,把我交给北京市黑保安,羁押在京E一26162黑保安车上,受尽了折磨,又抢手机又抢身份证不给要弄死我,人权、宪法被践踏,这是严重违法犯罪。

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申请人:潘**

**年**月**日

篇2: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男,出生年月,汉族,原石家庄博柯特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石家庄博柯特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1.5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应经济侦查大队赵队的要求本人后附说明(2页)本人申请与民事法庭无关和申请的证据提交法院的望调查。

申请人:**

篇3: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程**,男,汉族,台湾人,1957年1月15日出生于台北,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台北市北投区荣华里13邻明德路150巷15号13楼,暂住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荔景路荣步电子工(深圳)有限公司宿舍,电话 :******。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李良聪涉嫌诈骗犯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28日,李良聪实际控制的香港荣步国际有限公司将全资持有荣步电子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步公司)100%的股权以及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港币750万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按照约定于2006年6月12 日付清了全部的转让款750万元港币,李良聪和荣步公司也分别于2006年6月15日、6月23日、7月4日、7月21日、7月26日向申请人移交了荣步公司的土地房产登记证书、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公司全部的印章以及涉及公司经营的全部政府批准文件,至此申请人已经合法的成为了荣步公司新的投资人和实际经营人。

荣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申请人后,李良聪以及其实际控制的香港荣步国际有限公司不仅不履行协助申请人变更相关股权登记、证照等义务,反而捏造证照遗失等事实,并隐瞒了其股权已经全部转让的真相,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照并骗取了相关的证照和公章,接着李良聪又以同样的方法向相关部门骗取了关于荣步公司的其他证照和印章后李良聪多次以荣步公司和荣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分别与宁夏恒昌顺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52号的任大明发生投资业务往来,致使荣步公司申请人实际经营和管理的荣步公司名下的账号以及厂房被多次冻结、查封,特别是李良聪2012年8与7日非法以荣步公司的名义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清算的行为,导致了申请人和荣步公司经营陷入了绝境,正常的经营也无法开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和其实际经营的荣步公司的合法权益。

李良聪在荣步公司的股权相关证照、印章已经实际交付的情况下,伪造了证照遗失的虚假事实,隐瞒了股权已实际转让并且交付的事实真相,利用骗取到的荣步公司的证照,对外公然以荣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变更申请等实体活动,实际上也非法获取了本不该属于他的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欺诈,是现今社会“三打两建”的打击对象,是诚信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不能容忍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申请人认为李良聪犯罪主观故意明显,也有实际存在的犯罪事实且非法获取了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有诈骗罪。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李良聪涉嫌诈骗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坪山新区公安局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第17篇:立案申请书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2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B控告A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2001年,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A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A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2003年

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A、C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

2003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A的主张【A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生效的(2009)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A、C)对被告(B)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

6、

7、

15、

42、52页不是被告(B)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A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2003)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B”(实际是A)提供给富源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B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09】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2008年7月28日,A以煤矿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28.8%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A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2011年

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2011)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A的行为构成诈骗、抢劫犯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进行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A“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A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富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刑事立案申请书

济南市公安局警官先生:

你们好;今年6月2日我到科院路派出所就十几张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名人字画丢失的事实报案,接警的警官做了笔录后告诉我这属于“家庭纠纷”--对此,我们有不同看法如下:

首先我们来回忆一下许多人都看过的;中央电视台D主持的一期《XX节目》中的一些内容:

D:各位好,这里是《XX节目》,欢迎您进入我们今天的节目。我们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洪教授。洪教授,盗窃罪就是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把别人的财物拿来占为己有了,就这么简单。但是有一些情况可能比较复杂,比如说偷偷拿的是自己家的东西,在一个大家庭里面从大家庭的其他成员那块儿拿东西,这样的行为算不算盗窃。我们今天的案子就与此有关,来看一下记者调查。

场景:2003年7月的一天,毛毛(化名)在南京女子监狱看到了近两年没有见面妈妈。毛毛的妈妈D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D因盗窃入狱的消息传出后,认识D的人都感到不能理解,大家都说D平时为人正值,经济收入也不错,不可能和一个盗窃犯画等号。

D:洪教授,D因为怀疑自己的丈夫在离婚的时候有可能转移财产,所以她就在自己的婆家打开了两个她认为是她丈夫的保险柜,并且把里面她认为是她丈夫的财产都拿出来了。那么这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我们姑且把它也叫盗窃,和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到的盗窃有没有区别?

洪道德:有。高法、高检有(司法)解释,像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这种相互占有的行为,一般不以盗窃论,像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主要是考虑到,比如说夫妻之间《婚姻法》规定,家庭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妻子拿丈夫的、丈夫拿妻子的,等于是拿自己的财产,除非双方事先有约定你是你的我是我的,有证据证明有约定的,这个构成是属于个人财产了,正常情况下属于共同财产。所以不能把这种行为当成一种盗窃犯罪来对待。

从以上《XX节目》的案情和专家点评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便是夫妻关系,偷拿了属于对方“共同财产”以外的财产也属于盗窃行为!按照这个法理,如下偷拿了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行为更应该是一种盗窃行为:

我父亲1991年离休前曾任《大众日报》的副总编兼纪委书记。所以,在全国有些著名书画家来报社进行文化交流时给父亲留下了一些“墨宝”。有的父亲装裱了以后在家里还悬挂过呢,这一点报社的有些离休人员都见过。当时任报社党委书记的王焕清老人现在还健在,他应该能记得有哪些著名书画家给我父亲留过“墨宝”。记得有一次我在父母家,看到他把吴中奇以父亲名字的最后一个字而写给他的一个“龙”字装裱后挂在墙上而闲谈时;父亲还说过“刘海粟还给我画过一只牡丹呢”。

因为个人历史平反的问题,齐白石的关门弟子毕颖之曾多次找过我父亲帮忙;有一次晚上8点左右我回家看望父母时发现墙上临时悬挂了一幅长和宽都超过一米半的、没有装裱的一只母鸡和一群小鸡的图,父母解释说:毕颖之又来我们家了,他刚走,这是他送的画。

2000年10月6日我生母去世,同年,时年74岁的父亲通过婚姻介绍所与时年59岁的E认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4月24日父亲给我们留下了“属于我的房产、家具、十几幅字画等财产由我的子女继承”的遗嘱。但是,2005年5月27日我父亲去世后我们回家为父亲办丧事的时候,父亲的邻居们告诉我们:E已经用出租车拉走了好几车财产:当我们进到屋内大体清点财产时,能发现和知道的是:空调、彩电、微波炉和名人字画没有了。因为E把我父亲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一切证件都带走了,所以在需要派出所开具“殡葬证”的问题上就遇到了麻烦,对此我们对派出所的警官说“那么我们按家庭被盗报案吧”,警官让我们找管地段的警官……

给父亲办完丧事后,6月2日我重新到科院路派出所就父亲收藏的名人字画下落不明的问题报案,派出所的人做完笔录后告诉我:这是“家庭纠纷”案,让我们到法院去解决问题。

但是,我们的不同看法如下:

1:通常发生了一件财产不翼而飞的情况后是应该到法院去报案吗?所以,我在6月2日到派出所报案而接受笔录的时候发现一个问题是:做笔录的警官坚持“家庭纠纷”的说法是来源于他的一个想当然的看法:E既然转移了其它财产也一定包括那些名人字画。但是,现在的问题是:E一直坚持“俺没有见过那些字画”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是我们在法庭上出示了足够的证据能证明我父亲确实收藏过那些名人字画,那么,如果E在法庭上来一个“可能董观龙在和俺结婚前他就把那些名人字画都送人了”的推理后,让法庭怎么办?又让我们怎么办呢?可能法庭还是建议我们再到公安部门申请立案侦察吧?

2:如果到报社宿舍来了解一下,人们还会提供另外一个事实:我父亲与E结婚后,在24小时都有保安人员在宿舍区值勤和巡逻的情况下,惟独发生了我父亲家的储藏室被撬盗的情况!在人们“没有外人作案”的议论中,隐含着就是田家人作案的意思。尤其是在我父亲住院半年的时间里,在我们董家人日夜陪护在父亲身边的时候,E的女儿田辉和儿子田军等人就经常住到我父亲家里来陪伴他们的母亲(这一点报社老干部处的处长和司机们也是知道的)。如果是E已经是40岁左右的子女或者另外的人偷走了那些字画的话;是否也是“家庭纠纷”呢?现在在没有经过立案侦察的情况下,凭什么就可以断定是E拿走了那些名人字画而做“家庭纠纷”的处理呢?

3:就算是E承认拿走了那些名人字画而不属于财产不翼而飞的情况,那么,按照以上《XX节目》的当事人D的行为是盗窃行为的案例来说:E偷拿走了属于我亲生父母的“共同财产”的这种行为也应该返还吧?而现在的问题是:在谁也不承认拿走了那些财产的情况下难道不属于盗窃行为吗?

总之,我们认为:法律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次序和社会公德的,大多数人就是通过法律对一个个违反社会次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作出应有的惩罚后来理解法律的公正性的。

难道我们的法律容许一个贪财的女人嫁给一个正厅级离休干部4年后,就使这个离休干部去世后一生只有不到100元的银行存款?

难道我们的法律容许发生了一件价值20万元以上的财产不翼而飞的案件后,一个“家庭纠纷”的结论就可以使盗窃分子逍遥法外了?

最后,万分盼望济南市的执法人员能按照法律而不是按照“习惯”侦察到这价值20万元以上财产的最终下落,我本人也愿意承担法律上因为“报假案”而应有的惩罚。

以上申请当否?请各位警官指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第18篇:劳动仲裁及刑事立案配套申请书2立案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A、等人

代表人:A,男,汉, 年 月 日生,住 联系方式:

代表人: ,男,汉, 年 月 日生,住 联系方式:

被请申请人:杨爱东、丁绍坤、郭闫松 身份证号:(个人信息见附件)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杨爱东、丁绍坤、郭闫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杨爱东,男,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住址: 。丁绍坤,男,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住址: 。 郭闫松,男,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住址: 。 年 月 — 月期间, 上述三人控制法人单位财神宝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不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发放申请人工资。之后于 年 月 日,经过员工们的讨要后,仍不支付薪资,并要求以财神宝公司法人名义与员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延长还款(即薪酬支付)时间,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拖延支付工资。公司员工被迫签订该借条后,被申请人即不再支付到期房租, 年 月 日起更是在没有任何通知,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转移公司全部资产,原办公地址已全部腾空。另,上述时限内,公司对外支付/兑付大笔费用,说明其完全可支付员工薪资。 综上,上述三人控制财神宝法人单位,主观上拒不支付薪酬,客观上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巨大,共计: 元(经过仲裁的裁定书判定金额累计所得)。该行为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依法追究杨爱东、丁绍坤和郭闫松的刑事责任,维护劳动用工关系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全体申请人:

二零一六年 月 日

第19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标准(推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

(二)》)中增加第十一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

(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在《立案追诉标准

(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20篇:督促立案申请书

刑事诉讼立案监督请求书

1.首部。

写明:第一,标题;第二,写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第三,写明案由。

2.正文。

写明:第一,被害人提出立案监督请求的理由和根据;第二,写明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理由,并在此基础上,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的请求。

3.尾部。要求写明致送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请求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提出请求的年、月、日。

二、格式:

立案监督请求书

请求人(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请求人 对 公安局 年 月 日( )字第 号决定,向我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以及具体的请求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检察院

请求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目录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立案监督请求书

请求人:A,男,××年××月××日出生,×族,××省××市人,本市××厂退休干部,住本市××路××号。

请求人A对××市××区公安局××年××月××日( )字第×号不立案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求监督请求。

请求事项:

要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对A诉B盗窃一案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应祥述事实经过,此略。)

然而,公安机关经过审查,未受理A的报案,并作出了不立案的决定。为此,A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此致

××××人民检察院

请求人:A

代书人:××律师

××年××月××日

附:证据×份。

刑事立案申请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