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A、等人
代表人:A,男,汉, 年 月 日生,住 联系方式:
代表人: ,男,汉, 年 月 日生,住 联系方式:
被请申请人:杨爱东、丁绍坤、郭闫松 身份证号:(个人信息见附件)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杨爱东、丁绍坤、郭闫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杨爱东,男,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住址: 。丁绍坤,男,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住址: 。 郭闫松,男,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住址: 。 年 月 — 月期间, 上述三人控制法人单位财神宝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不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发放申请人工资。之后于 年 月 日,经过员工们的讨要后,仍不支付薪资,并要求以财神宝公司法人名义与员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延长还款(即薪酬支付)时间,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拖延支付工资。公司员工被迫签订该借条后,被申请人即不再支付到期房租, 年 月 日起更是在没有任何通知,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转移公司全部资产,原办公地址已全部腾空。另,上述时限内,公司对外支付/兑付大笔费用,说明其完全可支付员工薪资。 综上,上述三人控制财神宝法人单位,主观上拒不支付薪酬,客观上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巨大,共计: 元(经过仲裁的裁定书判定金额累计所得)。该行为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依法追究杨爱东、丁绍坤和郭闫松的刑事责任,维护劳动用工关系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全体申请人:
二零一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