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 住镇雄县坡头镇营上村红岩社,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所依法对XXX故意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进行
刑事立案侦查,追究XXX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0月26日15时许,申请人和XXX在营上村梁子上就施工砖钱一事发生争执,由于意见不合,郑明贵仗着有钱有势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导致申请人左侧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和胸部软组织挫伤。
根据镇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鉴定书,申请人所受伤害属于轻伤。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郑明贵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刑律,特提出此申请,望贵所依法立案,对殴打申请人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责令犯罪嫌疑人郑明贵向申请人支付各项经济赔偿,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昭通市镇雄县坡头镇派出所
申请人:XXX
2014 年 12月26日
《刑事立案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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