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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9-20 08:32:18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金梅,女: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现住鄂尔多斯市包府路55.5公里处(新庙),身份证号152827196405074522,电话:18947091965.

被申请人:刘磊(刘小磊),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身份证号152827198610284150,现羁押于乌拉特后旗看守所。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刘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现在乌拉特后旗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2011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刘磊被人欧打致:头部右项骨骨折;右额顶部头皮血肿;头部、左肩胛部、左侧腰部皮肤裂作伤;头部受伤后反应迟钝。在巴彦淖尔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刘磊受伤后经常说话语无伦次,精神反常,目光呆滞,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维护被申请人刘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

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委托省级司法鉴定部门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此致

乌拉特后旗检察院

六日申请人:王金二0一三年五月

推荐第2篇: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LY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LY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等案件,经查阅卷宗材料,并经LY父母坚决要求,特向你院提出如下意见。

LY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业已经过区公安局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鉴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LY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是,由于该鉴定结论未按照申请人的请求范围对LY进行科学检查,其鉴定方法(谈话及阅卷)及公正态度(选定方法神秘,结论迅速而草率)均引起LY及其父母(申请人)之强烈怀疑,辩护人深知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受刑能力之确定,系LY能否参与刑事诉讼之必要条件,故此,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依法委托令各方均足以信服之鉴定机构,采科学之方法,以公正之态度对LY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和目前之受审能力受刑能力作出鉴定,从而保障刑事诉讼任务顺利进行,并彰显我国法治的文明进步。一,亲属的精神病鉴定申请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论

LY的精神问题,其母在侦查阶段已向公安部门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LY的精神病状况进行鉴定,目的是为了让LY得到有效的治疗。公安部门委托了上海市市精神卫生鉴定机构对LY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做出了结论:LY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对此结论LY亲属有如下意见:1,为什么不在山东省境内选择鉴定机构,而跑到上海去委托。难道因为在LY发案前在山东某精神医疗机构曾住院治疗,从而影响公正性吗?那也可以在省内选择其他合法鉴定机构,而没必要跑那么远。更重要的是,该机构是怎么选出来的呢?2,上海某机构对LY的鉴定方法有问题。按鉴定书上陈述的鉴定方法可知,其所谓鉴定方法包括:(1)看卷,办案人员提供了一百多页的卷宗材料;(2)谈话,在看守所内,与LY进行了二十多分钟的谈话,谈话人为三个鉴定人员,在场人为侦查人员,家属没有在场。LY亲属的上述怀疑是有道理的。侦查机关选定鉴定机构的规则是什么,在全国多如牛毛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侦查机关是如何将上海某机构选定出来的。鉴定人员未对LY进行身体检查,未借助任何仪器,仅通过谈话和看卷的方式就得出LY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该结论是否草率?鉴定过程在看守所内,LY亲属作为申请人,没有被通知到场,是否合适?其实,LY发案前即有精神治疗史,并有强烈的被害恐惧感,以为很多人都想害他。经查阅有关精神病资料,可以得知,精神疾病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精神病患者不见得在所有方面都表现异常,他们有可能是在某些方面出了问题,LY的情况就是这样。他其他方面也许看上去正常,但他总以为别人害他,这显然是病态的。

LY的三个叔叔和一个姑姑都有精神病史,据LY父母称,LY从很小的时候就和别的孩子不一样,行为方式有异于常人。如病情发作时,夜里兴奋不睡觉,在屋内走来走去。服用精神类药物后,才能稳定下来。据其母亲介绍,LY在发案前后曾有如下情况:1,经常怀疑有人来伤害他,常牵狼狗躲于屋后,其母亲证实当时根本无人;2,病情发作后,LY极其狂躁,为避免其出意外,LY父母用铁链将其日夜锁于家中屋内,后来,LY趁家中无人之机,砸毁锁链逃脱。3,有精神病住院治疗史;3,被羁押后,怀疑别人害自己,且狂躁不安,在看守所内有明显发病迹象,经看守所同意后,LY亲属定期为LY送精神病处方药,LY服用后,尚得安宁。4,公安机关指称LY不服监管的若干表现,足见其狂躁状况。5,如无精神病之明显症状,看守所内医生是不会同意LY服用精神类药物的。

二,LY有无受审能力

LY亲属提出的是精神病鉴定申请,而鉴定结论仅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并做出结论,这是有一定问题的。

先说刑事责任能力问题。LY被控的作案时间,从2002年2009年,共七年的时间,时间跨度是非常大的,鉴定结论认为LY在七年的时间内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每次犯罪的认知能力都是肯定的。故认定LY具有完全刑责。

上述结论的正确与否,属精神医学专业问题,我不便妄断,有待下一步在科学和合法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认定。

但,我们不能无视LY目前的精神状况,因为,LY如果目前有精神病,他就不具备参与刑事诉讼的能力,也就是说,他没有受审的能力。检察官不能将一个精神病患者送上法庭,法庭也不能对一个精神病患者进行审判。

因此,应该对LY目前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能够了解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自己行为在诉讼中的意义。

三,精神病患者既无受审能力,更无受刑能力

刑法的意义在于预防,通过追究行为人刑责以达到矫正其人格、降低或消除其人身危险,并警示社会,以阻止具有同种倾向的人收敛其恶行,而精神病患者的危险性在于其精神失去对行为的控制,只有医学治疗方能使其人性回归,法律无法达到矫正效果,审判和处罚也不能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之目的。故此,本案除应对LY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外,还应该对LY目前的精神健康与否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受审能力和受刑能力。否则,刑事诉讼的目的,将被扭曲。

鉴于上述原因,作为辩护人,我向司法部门提出了对LY重新进行精神问题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请予以审核。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系LY的母亲

申请人:赵永林 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案LY的辩护人

推荐第3篇:精神病低保申请书

精神病低保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叫李海燕,是荥阳市环翠峪管委杏花村人,家中有三口人,父亲李松贵年逾六十,身体大不如前,只能在天气较温和的春秋季打些零工维持家计;我因患多年精神分裂症和抑郁症,母亲马兰花常年在家照顾我的起居生活,沉重的医疗负担使整个家庭生活清贫拮据。

本来在农村还算是能够正常维持家计的家庭,但自从2005年秋我忽然得了抑郁并发精神分裂症,原本艰辛但还算平静的生活一下子笼上了浓重的阴影。看病、住院、治疗,反复的折腾无果,不但让家人身心俱疲,沉重的医疗费用让本就清贫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我这个无文化,无工作,无健康的“三无”家庭日常生活过得举步维艰。因无钱医治,我的病日益加重,时常无缘由地狂躁、暴怒,甚至无缘由地和陌生人吵架、打架,以至挥刀,多次惊动派出所。父亲和母亲心如刀割,可那一大笔医疗费用让他们对医院只能望而却步。父亲也想靠自己的双手和劳动改变现状,给我有效的治疗,不给党和政府增加负担,但我的现状身边一刻也离不开母亲的照顾,只能靠已过花甲的父亲独自找零工勉以维持。政府的低保政策,让我本来已绝望的心又看到了一丝希望。

鉴此,特请求政府能对我们的生活给予帮助,让我们这个即将零散的家庭能够享受到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

敬礼!

申请人:

2017

此致 年3月16日

推荐第4篇: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范_______,男,49岁,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精神病鉴定申请书。系被告人范_______之父。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范_______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范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因故意杀人犯罪被拘留,随后被逮捕,现已被_____省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省_____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一向遵纪守法的被告人范_______,突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使熟悉他的人都为之震惊。他之所以作出这种事,是他有精神疾病的反应。范_______家庭有精神病史。他舅舅是个疯子,生活不能自理,靠沿街乞讨生活。他的姑姑是个精神病患者,居住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确认为精神分-裂症者,并发给了证明(其复印件附后)。而被告人范________,在生活中,也有精神反常现象。如常常在梦中惊叫而醒,两眼发直,长时间说话,会出现语无伦次的现象,更有甚者,他常常见周围无人时,就大声自言自语,所说内容,自己也不知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范______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2001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被告人范_______姑姑范_____精神分-裂症证明复印件1份;

2.被告人范_______精神状况反常的证实2份。

●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内容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自我鉴定《精神病鉴定申请书》。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详细

●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程序

一、委托和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详细

●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内容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确定被鉴定入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详细

●法医精神病鉴定抱括的对象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详细

●对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理解

一.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推荐第5篇:精神病鉴定申请书范本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族,XXXX年XX月XX日生,现居XXXXXXXXX,系犯罪嫌疑人XXX长子。

被申请人:XXX,男,X族,XXXX年XX月XX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罪,现已被XXX刑警大队刑事拘留。

请求事项:请求对犯罪嫌疑人XXX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XXX因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被XXX刑警大队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XXX在以往日常生活中就常常因为一点小事或稍不顺心就大发脾气,处理事情非常极端偏执,极度自我,并且在日常与人交流中,出现过语言混乱,记忆错乱的情况,无法听取别人意见。表现出不能和别人正常交流,易躁易怒,有暴力倾向,极其容易冲动,并且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XXX的表现与精神分裂和狂躁症疾病都有不同程度的吻合。为了对嫌疑人XXX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此提出申请,请求对嫌疑人XXX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XXX刑警大队

推荐第6篇:精神病鉴定申请书范本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范_______,男, 岁,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系被告人范_______之父。

请求事项: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范_______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和理由:被告人范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因故意杀人犯罪被拘留,随后被逮捕,现已被_____省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省_____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一向遵纪守法的被告人范_______,突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使熟悉他的人都为之震惊。他之所以作出这种事,是他有精神疾病的反应。范_______家庭有精神病史。他舅舅是个疯子,生活不能自理,靠沿街乞讨生活。他的姑姑是个精神病患者,居住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确认为精神分裂症者,并发给了证明(其复印件附后)。而被告人范________,在生活中,也有精神反常现象。如常常在梦中惊叫而醒,两眼发直,长时间说话,会出现语无伦次的现象,更有甚者,他常常见周围无人时,就大声自言自语,所说内容,自己也不知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范______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2001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被告人范_______姑姑范_____精神分裂症证明复印件1份;

2.被告人范_______精神状况反常的证实2份。

推荐第7篇:刑事精神病鉴定申请书——(刑事诉讼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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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____,系____的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被告人____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事实与理由:____ 我作为____案被告人____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听取其亲属的陈述,认为____的行为及精神状况,患有精神疾病之可能性。基于被告人亲属的再三请求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鉴定。为此,本律师特提请____人民法院对____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理由一:申请人会见被告人时,发现其逻辑非常混乱,表述不清,七拼八凑,答非所问,异于常人; 理由二:被告人的父亲称____曾因为头痛导致一只眼睛失明,医院认为这种情况无法控制,时隔多年,辩护人认为其脑部神经很有可能患有疾病。

综上所述,____的行为和其以往的病史,如不对他作精神病司法鉴定,就有可能会造成刑加精神疾病患者的严重后果。

最后,恳请贵院接受司法鉴定申请,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____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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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精神病低保申请书(最新)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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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低保申请书(2018最新)范文格式

得病是人生的自然规律我们谁也阻挡那么不了,所以对于一些得了无法治愈的病的人,我们应该给予帮助。大家都知道精神病人的意识是不清楚的,所以精神病人无法自力更生的生活,需要别人的帮助。精神病低保申请书范文格式是怎样的?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精神病低保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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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叫xxx,是有城区户口却要租房住的人,租房面积为40平米,家中有六个人,我家没有固定收入,平均不到500元,家中生活困难。我的家庭情况是: 我父亲,年老多病,曾有精神病病历,一直是属于被照顾的对象。 我母亲,重度哮喘病,打个喷嚏也要半条命的主。

我本人,小学文化无固定工作,偶尔有一些跑船的散工做,又体弱多病做不了太多活。

妻子xxx,1974年出生,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任何收入。 大女儿xxx,2005年出生,现在正在上小学。 小女儿xxx,2011年出生,嗷嗷待哺。

无文化,无工作,无健康的“三无”家庭实在让日常生活举步维艰,最低的生活也是一种奢望。再加上父母年老多病,昂贵的医药费让我们没敢再跨过医院的门槛。我也想靠自己的双手不给党和政府增加负担,但身体状况、家庭的窘困、生活的艰难,如今只能让我命悬一线。当我听说还可以向政府申请低保,我非常高兴,本来已绝望的心又让我有了活下去的勇气,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鉴此,特请求政府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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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手写)

201x年x月x日

精神分裂症病人能办低保吗,需要什么手续

可以办理,称为特殊医保。

1、申报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分裂症、或者情感性精神病患者。

2、病情及评定标准:

(1)精神分裂症: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有一年以上连续病史;社会功能缺陷达中度以上;门诊及住院资料证明确需长期服药治疗者。

(2)情感性精神病:确诊为情感性精神病;有三年以上或反复发作三次以上病史;有社会功能缺陷;门诊或住院资料证明确需长期服药治疗者。

3、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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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对象持相关病历资料向指定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医教科)申请,领取《当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疾病鉴定表》。

(2)由医院主诊的精神科专家(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生)在表中填写病情鉴定意见。

(3)由医院医教科审核后加盖医院医疗鉴定专用章。

(4)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医保特殊门诊。

农村低保制度

中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实际上还早于城市。只不过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此项制度建设一直进展缓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后,民政部开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决定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形成了农村低保制度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并行”的局面。也正是因为这一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以来,尤其是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普遍被调动起来,农村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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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制度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4年以前,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仅有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和浙江、广东2省,且维持了较长时间。

2004年以后,发展态势有了明显变化。当年,福建、辽宁、江苏3省出台了相关文件,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达到了1206个;2005年,新增了吉林、四川、河北、陕西、海南5省,建立此项制度的县(市、区)总数增加至1534个;2006年前11个月,又有内蒙古、黑龙江、山西、河南、江西、甘肃、湖南、山东、重庆9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入了“已建”行列,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数则达到了1791个。目前,中国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文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数达1262余万人,月人均保障标准70余元,1至9月份人均补助差额41元,1至10月份农村低保支出达到28.5亿元。

精神病的成因有很多,有些可能是因为家族遗传,有些可能是思想压力太大,有些可能是外界的因素造成的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精神病,我们国家规定精神病人可以申请低保。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赢了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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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精神病工作总结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精神障碍与心理障碍患者的人群明显增加,精神卫生问题日益显得重要,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迫切。在医院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在全体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一定的成绩;同时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因为本人接管精神病管理工作才一个多月,现就前精神病管理者及我对这一个多月的精神病管理工作做个总结,向各级领导汇报,并就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日后努力发展的方向等向各级领导建议,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便于在工作中改进。

一、精神病病人督导管理

2012年全镇管理重性精神病病人158人,死亡3人,总共155人进行规范管理率,仅完成国家精神病防治机构发给任务的57%,督导管理是精神病防治工作的重点,我们主要通过村卫生室人员对病人进行服药指导和督促及定期进行随访。由于他们和病人居住场所比较近,服务的对象又主要就是本村居民,因此相对比较熟悉病人的情况,比较容易和病人沟通交流,督导起来比较便利。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精神病防治工作基础较为薄弱。这不仅严重影响精神病病人的发现率也严重制约了整体的精神病防治工作。 

2、精神病培训指导力度尚嫌不足:培训指导的内容、频次和力度上还须加大。

3、精神病防治宣传力度还需加强。虽然开展了一些初步的精神病防治健康教育宣传活动,但是无论在宣传手段、对象和宣传的区域上还是太过于单一和局限。

4、多数患者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低。这样导致患者家庭无经济条件治疗患者,导致很大一部分不稳定患者的出现,这样对精神病的随访人员带来了安全隐患。由于这个原因,患者的随访记录、一年一度体检记录的真实性不高。

5、由于国家的录入系统问题,录入时间长,导致部分资料未能及时录入系统。

三、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的建议

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对我们医院的相关医务人员及社区卫生站医生进行培训。特别是对随访有打、砸行为的患者时,人身安全方面的培训特别重要,因为只有保护了自己才能有效的为更多患者进行服务。如果有精神病方面的专家对国家规定的6大重性精神病的诊断标准进行培训,这样就能对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发现率有所提高,即能有效的完成国家交给的任务,又能对精神病患者的服药及生活进行指导。让他们更快回归社会。

2、增加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相关医务人员及社区卫生站医生的福利。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的工作危险性高于其他工作岗位人员,希望能增加福利待遇来引进、留住人才,壮大精神病防治的队伍,才能更好的为医院乃至国家交给的任务。

中心卫生院 公卫部档案室

2012年12月5日

推荐第10篇:精神病讲稿

2008年“世界精神卫生日”宣传主题和要点

2009年健康教育活动记录

三月份健康教育活动记录

活动时间:3月12日

活动地点:电教室

参加人员:各班老师、各班学生代表8名

教育内容:

一、主题

同享奥运精神,共促身心健康

二、目标人群

儿童和青少年,特别是大、中、小学学生

三、宣传要点

(一)心理健康是健康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儿童青少年时期是身心迅速成长、自我意识和人格飞跃发展的关键阶段,容易出现各种心理、情绪和行为问题。应及时发现、矫治心理、情绪和行为问题,积极应对,不回避,不逃避,重视和维护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

(二)弘扬“更高、更快、更强”的奥运精神,用心感受和领会奥运精神的精髓,维护和促进自身心理健康。儿童青少年应学习运动员顽强拼搏的坚强意志和团结协作意识,领会北京奥运会“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奥运口号的实质,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并建立友谊;学习奥运的参与、分享和包容精神,积极参加到各项活动之中,与同伴共享成功的喜悦,做到宽厚待人,理解、关爱他人。学习奥运胜不骄,败不馁的精神,保持积极平和的心态。

(三)关心和帮助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成长,是每个人、每个家庭、每所学校、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积极号召儿童和青少年与家长、教师和全体社会成员携手行动,共同维护和保障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成长。儿童青少年应懂得关爱自己,学会关爱他人,相互帮助,共同进步。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协作,了解掌握儿童青少年的心理成长特点,立足于学校,采取多种健康教育策略和方法,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心理健康意识和心理调适能力,鼓励孩子积极参与,促进心理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共同营造适合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氛围。

(四)关注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采取行动维护儿童和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是一个逐步递进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从认识、意识和行动上的进一步提高。

第11篇:精神病鉴定书

精神病鉴定书

申请人:范_______,男,49岁,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精神病鉴定书。系被告人范_______之父。

请求事项: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范_______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和理由:被告人范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因故意杀人犯罪被拘留,随后被逮捕,现已被_____省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省_____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一向遵纪守法的被告人范_______,突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使熟悉他的人都为之震惊。他之所以作出这种事,是他有精神疾病的反应。范_______家庭有精神病史。他舅舅是个疯子,生活不能自理,靠沿街乞讨生活。他的姑姑是个精神病患者,居住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确认为精神分-裂症者,并发给了证明(其复印件附后)。而被告人范________,在生活中,也有精神反常现象。如常常在梦中惊叫而醒,两眼发直,长时间说话,会出现语无伦次的现象,更有甚者,他常常见周围无人时,就大声自言自语,所说内容,自己也不知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范______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2001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被告人范_______姑姑范_____精神分-裂症证明复印件1份;

2.被告人范_______精神状况反常的证实2份。

2.一、委托与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鉴定书《精神病鉴定书》。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5.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 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

2) 不能按本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

二、鉴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精神病司法鉴定书 (范本)

申请人:许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系被告人***的父亲。

被申请人: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告人许****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许****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许*******于**年**月**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年**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逮捕,现XX区人民检-察-院已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理由部分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许*****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许****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2001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许**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附:1.被告人许**曾患精神病的病历证明复印件1份;

2.被告人许****精神状况反常的证实2份。

第12篇:精神病工作汇报

一、开展情况

督导组一行3人,深入包干检查镇,首先听取镇党委、政府对该镇第二季度以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情况汇报。然后,查阅有关台账资料,查看各镇对第一阶段检查督导存在问题的整改完善情况,有没有将此项工作纳入镇(街)今年工作要点,有没有建立工作领导小组,有没有成立工作专班,有没有将工作经费列入镇(街)财政预算,有没有建立及时有效的动态排查监测机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没有建立方便快捷对疑似患者的确诊分类和评估分级工作机制,有没有收治救治工作流程和强制医疗快速判决机制,有没有将患者家庭纳入低保及残疾人管理并享受相关优惠,有没有为患者提供针对性的康复服务,有没有建立监护补助工作机制,落实监护人和协助监护人,有没有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情况等。再次,深入镇卫生院现场检查专门工作室及上墙制度和患者档案资料建立情况。最后,对包干检查镇,每个镇随机抽取2个村(居)委会进行工作检查,并听取村干部建议意见和部分患者家属座谈听取意见等。

二、主要成绩

从检查督导的情况来看,每个镇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中,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上能按照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部署落实,具体情况有:

(一)领导重视,认真部署。大槐、横陂、那吉3个镇党委、政府均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把此项工作纳入镇维稳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均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分管领导亲自担任领导小组长和工作专班负责人,从而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使日常工作协调好、管理好,并制订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案。横陂镇由党委领导,综治办牵头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到所辖村(居)逐户走访,摸底排查所有确诊及不确诊的个案,全面提升档案准确性。

(二)基础设施和管理制度较为完善。3个镇的卫生院均设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工作室,并安排专职医护人员负责,均有动态排查监测机制和疑似患者确诊分类和评估分级工作机制,均建立患者档案并做到一人一档。其中大槐卫生院工作室制度上墙、工作流程、档案资料完善规范,各方面工作出色,成效突出。那吉镇在档案室规范化建设上较第一阶段督导时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

(三)救治救助工作基本上得到落实。3个镇均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管理及救治救助,为患者申请特殊门诊卡和残联取药卡,患者吃药基本不用自己出钱,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乡低保。目前,享受低保、五保的精神障碍患者,横陂镇有78人,占患者总数的33%;大槐镇有28人,占患者总数的24%;那吉镇有29人,占患者总数的21%。

三、存在问题

通过本阶段的检查督导,我们也发现大槐、横陂、那吉3个镇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有:

(一)没有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镇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对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情况不够具体、细化、明确。

(二)镇的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排查掌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数据不一致,有较大的出入,部门之间工作还不够协调。

(三)横陂卫生院缺少独立的工作室、档案室,上墙制度及工作流程不够明细和规范,工作环境仍未有较大的改善。

(四)没有为患者提供针对性的康复服务行动计划。

(五)尚未建立监护补助工作机制。

(六)建档工作不够完善。村(居)委会普遍没有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册及档案。

(七)精神障碍患者群体享受低保、五保的比例较低。

(八)存在人户分离的监控救助救治盲区,部分患者户籍仍在本地,但人实际住处不在户籍地或不知去向,无法形成全面监管。

(九)政府救助资金投入缺乏持续性,免费治疗只包括第一期治疗,第一期治疗结束后,二期治疗需要患者自费。

2012年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总结

2012年我区基本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以及相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确保我区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项目顺利开展,逐步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病患者危险行为的有效机制。为做好下一步的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落实职责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作为十项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项目之一,已纳入了卫生工作重点,疾控中心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张建安主任任组长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立了由疾控人员参加的精神疾病防治组。同时对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在项目工作中的分工和职责进行明确细化,突出三项制度的落实(排查制度、随访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使之趋于常态化和制度化,建立了科学规范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将重性精神病的管理纳入医院管理目标,年末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了评分评估。

二、全面落实工作措施,加强网络管理

组织医疗卫生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沟通协调,逐户上门走访,做到逐人见面、逐人筛查,确保不遗不漏。对排查发现的重性精神病人,以及被评估为高风险等级、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全面采集信息和照片资料,建立健康档案,同时制定救治、服务等措施。共排查重性精神病人2555例,纳入网络系统管理1699人,其中残余性精神病3例、单纯性精神分裂症8例、癫痫所致精神障碍125例、非分化型精神分裂症40例、分裂情感障碍50例、缓解状态双相情感障碍5例、混合型躁狂抑郁症4例、混合型发作双相情感障碍2例、紧张型精神分裂症147例、精神发育迟滞(精神障碍)94例、精神分裂症81例、精神分裂后抑郁276例、偏执型精神分裂症177例、偏执型精神病36例、其他分裂情感性障碍3例、其他精神分裂症7例、其他双情感障碍1例、青春型精神分裂症78例、轻或中度抑郁发作双相障碍91例。 ’

三、加快资源整合, 建立、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

医疗卫生单位互通信息、无缝对接,最大限度发挥整体优势,切实将重性精神病人的排查、救治、服务、管控等工作落实到位,形成了卫生、民政、公安、妇联和教育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重性精神疾病防治格局。

四、广泛宣传,加强培训

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宣传形式,在全区范围内大力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农村地区以提高乡村医生对于常见重性精神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和跟踪随访治疗能力为主,重点培养乡镇卫生院兼职人员,熟悉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宣传要点和核心信息,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对农村常住及流动人口、乡镇企业工人等进行宣传教育。

城区主要依托健康教育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积极倡导社区居民对已经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和家庭给予理解和关心,平等对待病人,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以集中培训为主,采用分层、分级、自我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参与精神疾病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培训内容以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管理、患者规范化治疗、个案管理、计算机数据管理与质量控制、患者家属护理教育、民警和居委会工作相关知识与技能等为主,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的有力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强化长效管控机制

积极与市精神病卫生中心配合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确保随时送达、随时接收;同时加快重性精神疾病预防救治体系建设,严格做到“病能有医、疯能有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督导检查,一是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定期对相关单位上报的各种报表、数据等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反馈意见。二是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督导小组,对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指导,确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的稳步推进。

泰安市岱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13篇:精神病总结

久长路社区严重精神病患者排查管控工作总结

根据钓鱼城街道提出的关于全面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病患者排查管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我社区制定了开展精神病排查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排查管控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2014年久长路社区管理重性精神病病人3人,规范管理率100%, 督导管理是精神病防治工作的重点,我们除了通过电话对病人进行服药指导和督促外,还定期组织人员到病人家中和监护人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指导病人进行治疗和服药。联合社区卫生服务站对病人服药情况的督导管理,由社区卫生室人员负责其所属区域内的精神病病人督导及定期进行随访,由于他们和病人居住场所比较近,服务的对象又主要就是本社区居民,因此相对比较熟悉病人的情况,比较容易和病人沟通交流,督导起来也比较便利,有效地提高了病人的服药依从性。

1、成立以社区卫生站医生为成员的排查管控工作技术指导站,负责精神病排查管控日常工作,搞好摸底调查,建档立卡,配合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送往医院诊断及治疗,康复训练。

2、建立社会化工作服务体系,切实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充分利用技术资源,发挥基层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作用,为精神病人提供医疗、康复等方面的服务。

3、做好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全面准确掌握社区精神病患者基本情况,重症轻症,阵发性,先天性,后天性病人,因疾病或家庭遗传性引起精神病和各种疾病引起的病史调查,并按规定时间填写各种

调查报表。

4、筛查重症患者,对精神病患者,有诊断治疗指南的送往康复医院治疗,普及精神病卫生知识,创造接纳精神病人的良好社会环境,为精神病人就业提供条件,帮助解决他们有生活生产中的实际困难,从而顺利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5、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用基层精防康复工作人员统一培训教材,对社区卫生站医生和志愿工作者及家属进行培训。

久长路社区 2014-11-25

第14篇:精神病总结

社区2011年上半年精神病人管理工作总结

根据街道提出的关于社区对精神病人管控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我社区制定了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现将上半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成立以卫生站全科医生为成员的精防康复工作技术指导站,负责精神病防治康复日常工作,搞好摸底调查,建档立卡,配合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送往医院诊断及治疗,康复训练。

2、建立社会化工作服务体系,切实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充分利用技术资源,发挥基层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作用,为精神病人提供医疗、康复等方面的服务。

3、做好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全面准确掌握 社区精神病患者基本情况,重症轻症,阵发性,先天性,后天性病人,因疾病或家庭遗传性引起精神病和各种疾病引起的病史调查,并按规定时间填写各种调查报表。

4、筛查重症患者,对精神病患者,有诊断治疗指南的送往康复医院治疗,普及精神病卫生知识,创造接纳精神病人的良好社会环境,为精神病人就业提供条件,帮助解决他们有生活生产中的实际困难,从而顺利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5、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用基层精防康复工作人员统一培训教材,对社区卫生站医生和志愿工作者及家属进行培训。

社区

2011年7月

第15篇:精神病论文

精神病学论文

论文题目:对住院精神病患者攻击行为

的分析与改善

论文作者:林文华

写作日期:2011-5-

21【摘要】 攻击是采用各种形式对生物体产生伤害的一种行为。攻击行为包括:语言攻击、躯体攻击、还有自身攻击。而我们都知道对于住院的精神病患者时常会发生较为暴力或者情绪过激的攻击行为,这种极端形的暴力行为,可造成对患者的严重伤害或者危及到住院精神病人及其医务工作者的生命安全,打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还会给其他病人的情绪带来影响,那么医生首先就要了解精神病受何种精神疾病、诱发因素或语言情境的影响而导致攻击行为的发生,是精神病康复医院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分析住院精神病人的攻击行为,然后掌握其发生的规律、特点及心理状态,紧接着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可减少对患者自身、他人造成的伤害,更好的维护良好的住院环境。

【关键词】精神病人攻击行为保护改善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关于精神病患者攻击行为的特点特征及其病人治疗中改善一 精神病攻击患者简介

1精神类疾病的类型住院精神病人由于受其精神症状的影响或其它诱发因素的影响,常常发生攻击行为,而精神分裂症病人攻击行为发生率最高,通过查阅资料可知达49.38%-80%,其中以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最为常见(约占75%);其次就是情感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病是病人由于自我感情受到挫败性的伤害而引起的精神疾病)以及癫痫性精神障碍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攻击行为。许多住院精神病人往往爱幻想,通过对现实事物的扭曲理解,产生科幻的思想思维方式,此累病人的发病率较高,而且具有较强的攻击行为,医院对此类患者都会采取较大的防护措施。

查阅资料(注: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是最为常见的精神分裂症类型。起病年龄较其它各型为晚。病初表现为敏感多疑,逐渐发展成妄想,并有泛化趋势,妄想内容日益脱离现实。有时可伴有幻觉。情感和行为常受幻觉和妄想支配,表现多疑、多惧,甚至出现自伤及伤人行为。此型病程发展较其它类型缓慢,精神衰退现象较不明显,但经治疗效果较好。)

2攻击行为特征(在临汾市荣军康复医院的实习过程)精神病医院对精神科病房的防护设施以及对危险物品的管理都是较为严格的,患者也就没有了实施攻击行为的工具,所以这方面大大限制了病人攻击行为的发生了,攻击行为主要分为空手攻击(包括拳打脚踢,咬人、拉人),其次就是言语攻击,包过骂人、大吼大叫等;还有就是自身攻击,如对自己身体进行恶意破坏,抓伤自己或者冲撞门房。自身攻击的毁坏性往往比较严重,这也是医院看管人员所必须严加注意的。 精神病人院精神病人的攻击行为发生时间多在入院后刚刚入院时,对于医院环境不太熟悉,加上自身的抵触以及对环境的陌生这样也就导致病人情绪不稳定。还有就是在医生休息换班的时候,病人趁看护人不注意,就会对其他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所以这边提到精神病医院的看管人员必须有男士、在身高体重方面必须是有优势。而且攻击的主要对象也是医院看管人员、病友或家属。

(补充:病人在院期间精神状况基本是正常的,但是有一些刺激和别人的行为

就会使病人产生攻击行为,如:其他病人的言语攻击或者身体接触,有事他人一个眼神就会让病人病情发作,所以当病人有攻击行为发生的征兆时看护者就必须有所留意,病人在出现攻击行为前常常表现为不信任他人,情绪不稳,挑剔,骂人,身体出现亢奋、妄想、大呼小叫等)

二防范措施

.1医院的安全保护措施

针对病人居住的环境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1)医院实行全封闭式管理,每位患者都有负责的看护人看守

(2)病人日常活动居住的区域都应该有防护窗,对于楼梯都有扶手 (3)病人活动区域不能有尖锐钝器,不准病人手握有攻击性的物品 (4)每个楼层都有医护应急措施,防止病人有突发的危险情况

2 加强病房的安全管理

良好的组织管理工作不但是一项积极的预防措施,同时也是预防攻击行为的重要机制。由于住院精神病人的攻击行为危害性是不可预测的,所以在各项有组织有纪律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和完善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看护人员应该严格执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补充:病人的疗养过程中一个舒适温馨的环境也是非常重要的,有条件的医院最好能在病人生活环境方面有所注重,因为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带来一个好的心情,同时好的心情也是病人病情良好恢复的有利条件之一)

三 全面掌握病人的病情恢复状况

要全面地了解掌握入院病人的病情,做好记录工作,医生对于病人在治疗上存在的护理问题要全面掌握,根据病人自身的具体情况对看护方法进行适应度调试,做好防范攻击行为的准备。看管病人时如果遇到病人有攻击倾向表现时应该立刻马上告知医生,以便及时有效进行的看管措施和方法。

注:医护者应做好每天每个病人的病例报告,这个对于病人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能了解病人在治疗恢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病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状况。

四攻击行为的恢复改善措施

对于现代社会物质和文明快速发展的时代,病人的知识文化水平相应提高,病人犯病的因素自然也改变了,所以这就需要医院要从从社会、文化、生理和心理的病人需求角度出发,考虑病人的心理和生理的健康问题,解决病人的根本需要,从而才能真正的控制病人的情绪,控制攻击行为的发生。可以经常为病人提供与家属见面的机会,买一些病人喜欢吃的食品,为病人提供一些休闲活动如:读书,书法,唱歌、跳舞、劳动等等, 并且机体活动能够培养病人的协作能力,打开自身隐性的保护,对外界事物能够接纳,集体活动如下棋、打扑克、搞卫生、

下棋等,这样既丰富住院生活,又能分散注意力,鼓励病人使其慢慢改变不好的行为,培养自己逐渐表达出大家能去接受的行为方式。当发生攻击行为的病人,要尽快控制场面,疏散病人,立刻转移攻击的病人,控制其情绪。

总结,医护人员全面了解分析病人的攻击行为的特点,把握好病人的情绪表现,做好全方位的医护看管工作是治疗病人的首要前提和基础,只有医院采取好积极有效的改善防范措施后,才能最大程度上防止或减少患者攻击行为的发生,才能更好的治疗病人的病情。所谓医者父母心,病人就是医护人员的孩子,照顾好自己的孩子是天下每位母亲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我相信,病人恢复有了我们医护者精心的看护和治疗,他们最终会走向健康的!

第16篇:精神病鉴定

精神病鉴定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精神病鉴定。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鉴定材料《精神病鉴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鉴定标准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

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1.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4.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5.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鉴定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17篇:精神病司法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 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精神病司法鉴定。

第二条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 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 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 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 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 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 对疑难案件,在盛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 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盛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 鉴定内容

第七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 定的要求。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 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 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自我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第十一条 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 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第四章 鉴定人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 人员。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第十四条 鉴定人权利

(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 材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 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 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鉴定人义务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 责任。

第五章 委托鉴定和鉴定书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 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五)案情摘要;

(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八)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

(九)分析说明;

(十)鉴定结论;

(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18篇:精神病司法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研究

摘要:精神病司法鉴定一直备受公众关注,因为公众通常把“犯罪”与“精神病”联系在了一起。其中焦点问题在于犯罪者是否该做精神病鉴定,以及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些争议说明了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因而笔者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内容、特点、现状进行了研究并发现了我国现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而笔者对于其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字:鉴定精神病精神病司法鉴定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概念及内容

精神病司法鉴定也称为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由一定的机关、组织或单位运用法精神病病学的知识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病状况作出客观判断的活动。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界还有人称其为法精神病学鉴定即“利用法精神病学学科专业知识对一定人是否有精神疾病进行的鉴定 ”

根据现行法规的要求,在精神病鉴定过程中,司法精神病学方面的专家作为鉴定专家,不仅要判断被鉴定人是否有精神疾病,还要进一步就被鉴定人是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作出判断,即判定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法律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的启动、主体以及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等相应的程序问题。比如专门规定了精神病鉴定只能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且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特点

(一)鉴定对象的复杂性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是最为复杂的人类精神世界,迄今为止人类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尚不能对人类自身的精神世界给予全面、正确的剖析与发现,“迄今对多数精神疾病的诊断,仍然缺乏精密的客观的理化检验手段或方法,主要还是依据病史和精神状况检查所见即临床表现来确定”。1精神现象属于人类探索尚未完全成功的一个领域,多数精神病的成因缺乏科学、有力的结论加以证实。精神医学发展所处的初级阶段限制了精神病鉴定科学的发展水平。

(二)鉴定的误差性

精神病鉴定需要对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作出判断,判定其在实施相应行为时的动机以及是否具备辨别、控制能力。人的主观动机只能依靠客观的外在信息进行辅助证明,对于精神状态的鉴定只能依靠鉴定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与相关信息加以回溯性的推理与判断。回溯性判断的准确性依赖于判断所依靠的信息是否充足、准确,出现偏差甚至错误难以避免。

(三)手段的有限性

除少数器质性精神病会导致被鉴定人大脑生理结构发生变化之外,大多数精神疾病难以通过医学仪器或者其他测试手段进行客观、准确的检测。与医学上通常所依赖的化验、检验等客观性较强的诊断手段不同,精神病鉴定人主要依赖的是阅读书面材料、倾听与观察等主观性较强的检测手段。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许多人更愿意将精神病鉴定视为社会科学,而非自然科学。 1 李从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实践和理论》,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四)结论的主观性

与其他类型的鉴定如法医、物证、痕迹、文书鉴定相比,精神病鉴定的主观性更强。精神病鉴定专家需要综合运用精神医学与法学知识,对于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医学要件)以及是否具备辨别、控制能力(法律要件)发表个人意见,得出判定意见更多依赖案件材料、周围人评价、与被鉴定人面谈时的场景等信息,主观色彩比较浓厚,对个人经验的依赖程度较高,不同鉴定人对同一鉴定对象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经常持不同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主观性较强的直接例证就是多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率较高,并由此引发了较严重的重复鉴定、多次鉴定问题。

三、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现状

我国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8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精神病私法决定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以及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等中的相关规定。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现状进行简单的评析。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

从管理主题的权利类型上看,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管理体制属于行政权利管理型体制,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社会准入与推出等有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由地市以上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统一运作,其成员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若干专家构成。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精神病鉴定机构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精神病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无论是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还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进行鉴定,其共同的内涵都体现为鉴定机构选择由国家公权利来运作。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制度

司法鉴定的启动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始,而司法鉴定的实质开始始于鉴定人的选任。应当注意的是鉴定的启动不同于鉴定的申请,在我国目前的规定下,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并不必然的会使得鉴定活动开始运行,也就是说在我国鉴定活动的启动与否其决定权在于司法机关。在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实施人员、实施内容、实施时间等方面的内容由法院决定。这一点在《暂行规定》中也有体现,在《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委托鉴定时仅仅列出了司法机关作为委托鉴定的唯一主体,考虑到现实中鉴定活动的开始不可能由鉴定机构自己发动这一情况也就是说鉴定活动的开始必须由委托机关的委托作为根据,因此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单一的司法官启动制度。

(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制度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制度的设置目的是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鉴定活动所涉及的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实现鉴定工的公正和效率的目标。在我国,诉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但是由于鉴定活动的启动权实际上由法院掌握,加上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鉴定,因此关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不是鉴定的必经程序。司法机关在委托鉴定的时候必须出具《委托鉴定书》并提供相关材料,鉴定机关在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四)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范围

根据《暂行规定》,在诉讼中需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情况有:刑事案件中主要有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 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

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民事案件中有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此外在对待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的情况以及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有无作证能力。

此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四、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问题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难

精神现象的复杂性与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对于案件处理的决定性影响两项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精神病鉴定的启动问题显得更为复杂。具体分析有下述原因:

(1)法院启动难

媒体与公众热议的典型案例多集中于法院启动难问题上,事实上这一现象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在诉讼进程中处于最终裁决阶段,疑难复杂案件中的精神病鉴定所累积的各种复杂问题与因素汇集到法院,法院成为矛盾的最终承担主体。刑事司法实践中90%以上的精神病鉴定是在侦查阶段启动的,经过审前程序的筛选,未启动鉴定的案件到达法官面前时,鉴于先前侦查、起诉部门的决定,否定多数启动鉴定的申请不足为奇。

(2)鉴定的启动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采纳紧密关联

如果将精神病鉴定的启动环节与后续司法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采纳环节结合起来观察,我们就能更为清晰地认识启动环节在我国精神病鉴定程序中的特殊地位。由于精神病鉴定的高度专业性,绝大多数法律职业人士自认为是外行,难以对鉴定专家的意见进行审查判断,结果司法人员对于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往往是一味接受,极少进行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甚至有学者估算,司法机关对精神病医学鉴定的采信率高达90%以上。2

(3)启动鉴定本身就意味着巨大的社会压力

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本身就意味着决定启动的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将承担巨大的社会压力。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通常表现为杀人、伤害、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影响极大、民愤极大。在一个对精神病人基本人权的正确认识和包容程度仍然比较匮乏的国度,在一个报应刑观念依然十分强烈的国度,启动精神病鉴定本身就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即使是普通刑事案件,司法人员仍然会考虑一旦启动鉴定,极有可能出现被告人应当减免刑事责任的结果,且对于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现有的强制医疗措施很难配套,如何处置精神病人也是公安司法机关感到异常棘手的问题,精神病人分流渠道的匮乏严重限制了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正常程序启动鉴定的努力。为了避免鉴定后无人管理、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或者为了避免自身机关支付相应的医疗、鉴定费用,办案人员势必谨小慎微。

(二)评定标准混乱

在评定环节,首先是鉴定主体资质问题,即哪些机构有权进行精神病鉴定。现行刑诉法第120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被认为限定了鉴定主体范围,同时造成了资源浪费。“刑诉法草案将会摒弃这一点,从而扩充鉴定机构的范围。”这也就意味着,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不仅仅局限于省级人民政2 何恬:《重构司法精神医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页。

府指定的医院,而是扩充至各研究所和鉴定中心,只要这些机构具有相关资质。长期以来,鉴定标准,尤其是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标准混乱,是精神病司法鉴定行业一大沉疴。一般而言,精神病司法鉴定需要两个要件,一个是医学要件,一个是法学要件。医学要件是基础,首先要确定有精神障碍,再考察案发时精神障碍所表现出的症状对作案行为产生的影响,进而判断责任能力达到的程度。

(三)鉴定过程粗糙

质量是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最大问题。很多鉴定机构的操作方法过于简单粗糙,通常只是对公检法系统送来的材料进行鉴定,缺乏实地的考察和亲自搜集信息。在实践中,由于精神病司法鉴定建立在阅读书面材料、倾听、观察等主观性较强的检测手段上,因此,结论很难完全统一。但精神病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影响最后的判决。同时,对于专业鉴定人员给出的鉴定结果,法官很难再进行实质性的审核,采信率很高。

四、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改革建议

(一)细化启动考量因素

目前办案人员在决定是否启动精神病鉴定时没有任何的参照依据,完全凭个人的经验与直觉。在缺乏科学的考量因素指导的情况下,办案人员的判断与普通人完全无异。这种决定是否启动的机制彻底演化为武断的个人判断过程,公信力极低。对于决定是否有必要启动精神病鉴定应当设置相应的审核条件,即具备一定的事实与情形表明“可能有精神病、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就应当启动精神病鉴定。通常情况下,司法人员会就被追诉人的家族与个人精神病史、作案动机、作案手法、诉讼中的思维、逻辑等表现与反应情况四个方面进行判断,因此可以围绕这四个方面设置启动考量因素,在被追诉人或其家属、辩护人提供初步的支撑依据与材料后,司法人员认为存在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就应当决定启动精神病鉴定。启动的事实条件的证明或者判断标准达到类似于优势证据的标准即可,即存在精神障碍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精神病障碍的可能性,不宜设置更高标准。

(二)在部分案件中设置强制启动机制

强制鉴定应当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精神病存在可能性较大的特定死刑案件中。根据我们的调查,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连杀数人或者杀害亲属的故意杀人行为,动机不明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爆炸、危险驾驶等,对于这些精神病多发的典型犯罪类型可以考虑设置强制启动机制,即当被追诉方能够提供属实的精神病家族史或者个人先前的就医记录、单位或邻里的情况反映证明时,办案人员必须启动鉴定程序。

(三)增设救济机制

对于被驳回的当事人的启动申请,也应当考虑设置必要的救济程序,允许申请人向另一独立机关或者上级办案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要求。在公权力机关垄断启动权的现状下,设置救济程序是防止启动决定权被滥用的重要预防与监督机制。由于精神病鉴定的时效性要求较高,也就是说,距离案发时间越近,鉴定结果越接近客观,而对于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刑事责任有无的精神病鉴定问题,允许对初次申请的否决情形进行即时救济殊有必要。对于追诉机关不同意启动鉴定的决定,可由同级法院审查;对于法院不同

意启动鉴定的决定,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上诉审查。

精神病鉴定主要依赖专家的经验,使用极其有限的判定工具和欠成熟的精神医学知识对世界上最为复杂的事物——人类的精神世界作出判断,任务的艰巨性、过程的复杂性与结论的高度主观性是可想而知的。作为一项需要同时娴熟运用法学与精神医学交叉学科知识的专业活动,不仅要求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具备跨学科的知识背景,更应强调司法鉴定人与法律职业群体两类主体的合理定位与沟通协作。因为我们要改革精神病鉴定体制,保障更多人的基本权益。

参考书目:

刘昀: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初探[J].法制与社会2008(4):52-53

郭希芳:我国刑事诉讼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D].郑州大学2005:42

张永忠: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的认证[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4:34

张妍霞:从邱兴华案审视我国的司法精种病鉴定启动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9(5):36-37邵卫.:从邱兴华案审视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8):78-79

第19篇:精神病见习

精神病院见习

Gemini

通过与病人的沟通交流以及倾听精神病医生与患者的对话,再结合我们自己的专业特点,我得到了很大的触动。

精神病患者不属于我们心理咨询的帮助范围之内,遇到精神病性的来访者,我们最佳的处理方式就是转借到专业的精神病院进行救助。我们心理咨询的咨询范围只是一般的心理问题和一些神经症性心理异常的来访者,我们没有处方权不能开药。我们更多的是疏导来访者的内心情感的宣泄,改善来访者适应问题,帮助他们建立健全的人格。

在精神病院医生对患者的症状是最为关注的,他们致力于得到患者的病症有哪些、是否存在幻觉、是否存在妄想、是否是器质性病变,最后结合了解到的信息和精神病的症状相对比(参照CCMD-3),得出诊断,再结合相对的药物进行治疗。他们有些不重视患者的病因,更关心的是患者的症状。这样虽然可以通过药物等方式暂时的控制住患者的一些精神性症状,但是确是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患者的复发率很高,而且几乎一生都不能离开药物。起到的更多的是“治标不治本”的作用。

例如我们在下午看到的一个躁狂症的患者,医生更多关心的问题有:你为什么来到这?是你自己来的还是家人陪同?(目的,患者是否是主动求医)、你有什么表现,感觉自己有没有病(目的,患者是否有自知力)、在你周围没有人的你是否经常听到一些声音?(目的,患者是否有幻听)、你是否听到有些人在说你坏话,当你看到一群人在聊天时,你是否感觉到他们在针对你(目的,患者是否有被害妄想)你是否在黑夜的时候也能看到一些人或者是事物,即使你知道本来不存在的(目的,患者是否存在幻视)你是否感到自己的智商特别高,比别人都高(目的,患者是否存在钟情妄想,夸大妄想)……我列举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谈话,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精神病医生对患者的访谈更多的是封闭式会谈,而不是我们心理咨询中重视的开放式会谈、摄入性会谈。封闭式会谈虽然可以直接有效的得到医生所需的信息,但是这种会谈会忽略患者其他重要的信息,同时也会增加患者的依赖感,减少患者自我探索,对病情的分析起到一定的消极作用。同时我们也可以很清晰的看出医生并没有很关心患者正常时与患病时的那段过渡

期的一些重要事件,也没有去关心患者的童年经历是遭受到重大的挫折,缺乏对病因的深入探索。在医生让我们与患者沟通时,我主要是倾听让他说,我坚信通过他自己的自由联想,我们可以得到一些重要的信息。在自由联想中患者并不是随意的说任何话题,潜意识的一些重要东西会积极寻找出口,希望得到发泄。通过他的一段叙述,我发现他原来在小学五年级之前是一个内向的学生,五年级后就突然变大很外向。并且出现了“三高”:思维奔逸、情绪高涨、意志行为增多,所以五年级就是一个关键点而且在他的叙述中还出现了两个重要的人物他的姑妈姑父,而且正是他的姑妈认为他患有精神病,更为凑巧的是他在五年级的时候还搬到了他的姑妈家。在这里由于时间的限制我并没有再继续倾听,而是几次打断了他的谈话进行封闭式会谈(在咨询过程中本来不是合理的但是出于时间问题)但结果不是很好,而且还得到了反弹。在上述的病例我和医生对患者的关注点有些出入,我关注的更多的是病因,医生关注的更多的是病状。如果我有更多的时间我想我会更加注意对他五年级时的童年经历,我想这或许是咨询的关键问题,也是开启患者病因的重要点。

通过这次的精神病院见习我对精神病患者有了更深的认识,对精神病医生和心理咨询师接待求助者的不同方法也有了自己的见解,在这里我没有指责精神病医生不重视患者病因的意图,虽然他们和我们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其实我们是殊途同归的,目的还是帮助求助者。只是我有个想法希望我们国家的心理咨询和精神病治疗能够相结合,我们心理咨询可以帮助精神病医生共同治疗患者,精神病医生可以改善症状我们咨询师可以通过心理治疗的各种方法,寻求到患者的病因从根本上治愈患者,而不是大家各相为战。我也知道现在有很多的精神病医生非常重视心理学方面的知识,我相信随着心理学和精神病学的发展,最后我们一定会携手努力,帮助精神病患者重树身体和心理的健康。

第20篇:精神病工作计划

2014年牡丹区小留镇中心卫生院

重性精神病患者工作计划

为落实《牡丹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以及相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为确保我镇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项目顺利开展,逐步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病患者危险行为的有效机制。

一、目标(1)基本建成覆盖全镇、功能完善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系统。至2013年底重性精神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90% 。(2)普及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对重性精神疾病系统治疗的认识。

二、范围和内容(1)范围:全镇范围内实施。(2)实施内容

1、信息收集:接受过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相关培训的专(兼)职人员对辖区人口进行调查,收集在医疗机构进行明确诊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信息(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可以造成社会功能严重损害),并做初步筛查工作。收集没有明确重性精神病诊断,但有危险性倾向的人员信息,再建议其立即到专业机构诊断治疗。

2、病情评估: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纳入管理的时候,由县级及以上专业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症状和躯体疾病,为符合诊断的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建档登记的内容包括患者及监护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患者精神疾病家族史、初次发病时间、既往诊断和治疗情况、既往主要症状、生活和劳动能力、目前症状、服药依从性、自知

力、社会功能情况、康复措施、总体评价及后续治疗康复意见等。

3、定期随访:对于纳入管理的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精神卫生、用药和家庭护理理念等方面的信息,督导患者服药,防止复发,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给予相应处置或转诊,并进行危机干预。对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在现用药基础上按规定剂量范围进行调整,必要时与原主管医生联系或转诊至上级医

院;对伴有躯体症状恶化或药物不良反应,应将患者转至上级医院。

4、患者报告:发现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行为者为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时,应立即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送往就近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明确诊断。

5、健康教育、康复指导:加强宣传,鼓励和帮助患者进行生活功能康复训练,指导患者参与社会活动,接受职业训练。与病人家属进行交流,发放精神病科普宣传资料,讲解精神病人护理知识,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的歧视和误解。

6、技术指

导:接受市、县级专业技术指导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技术指导。

XX卫生院

2013年12月30日

精神病申请书
《精神病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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