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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13 08:32:32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人: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具体鉴定事项

1, CT复查不及时

2, 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3, 手术延误

4, 上述过错与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来的严重后遗症有因果关系

5, 过错与后果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

事实和理由

1, CT复查不及时

患者于8月2日2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需要神经内科及时复查CT。但事实上5点才在会诊后做的CT。根据复查CT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10毫升增加为60毫升。因为手术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术记录记载清除出来的血有60毫升,证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据**主任查房意见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时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时候及时手术。

根据8月1日22点10分的门诊病历记载,发病已经5小时。到次日2点,发病已经9小时。如果在3点左右完成CT检查,在4点至5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

2, 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根据病程记录,从2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需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5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

3, 手术延误

因为上述原因,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开始。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

综上所述,被告葫芦岛中心医院存在诊断和治疗的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及时诊断治疗的脑出血因为过错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和病人后来的大量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此致

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

申请人:*** 20XX-3-8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二: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868字) 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北京人,唐山市有限公司科退休,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号,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陈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徐陈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1、鉴定书认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药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实是,患者完全是因为单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导致患者的死亡,与丙肝病毒和药物无关。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项化验指标足以证明本次鉴定书的关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结论是错误的。

2、供体的病原学检查没有检验记录,法律原则是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口述进行了检查没有检验记录的证据支持,病原学检查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鉴定书认为供者的肾脏符合肾移植要求的结论是错误的。

3、鉴定书认为患者长期接受免疫抑制剂,全身处于免疫抑制状态,病死率高预后差,故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轻微责任。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事实是,李可文术前肝功化验各项指标完全正常,免疫状态正常,因为本次住院术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医院造成的医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提供了合格的肾源,并非法私自使用了生物制剂ALG(可能带有乙肝病毒)药物,导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误诊误治,导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复制肝细胞坏死肝功能衰竭,从而导致李可文死亡!举例说,司机驾驶机动车违规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死,鉴定责任时要对死者分别对待,这位死者身体太弱不禁撞,如果死者身体强壮就不会撞死,所以,死者身体太弱应当承担死亡的主要责任,而违规的司机承担轻微责任。这样的鉴定结论难道不够可笑吗? 故此,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请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推荐第2篇: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申请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中华医鉴字04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1、鉴定书认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药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实是,患者完全是因为单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导致患者的死亡,与丙肝病毒和药物无关。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项化验指标足以证明本次鉴定书的关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结论是错误的。

2、供体的病原学检查没有检验记录,法律原则是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口述进行了检查没有检验记录的证据支持,病原学检查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鉴定书认为供者的肾脏符合肾移植要求的结论是错误的。

3、鉴定书认为患者长期接受免疫抑制剂,全身处于免疫抑制状态,病死率高预后差,故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轻微责任。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事实是,李可文术前肝功化验各项指标完全正常,免疫状态正常,因为本次住院术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医院造成的医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提供了合格的肾源,并非法私自使用了生物制剂ALG(可能带有乙肝病毒)药物,导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误诊误治,导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复制肝细胞坏死肝功能衰竭,从而导致李可文死亡!举例说,司机驾驶机动车违规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死,鉴定责任时要对死者分别对待,这位死者身体太弱不禁撞,如果死者身体强壮就不会撞死,所以,死者身体太弱应当承担死亡的主要责任,而违规的司机承担轻微责任。这样的鉴定结论难道不够可笑吗?

故此,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请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此致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样本

来源: 作者:

书样本

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北京人,唐山市××××有限公司××科退休,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号,联系电话:×××

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我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委托对××××医院对陈××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徐陈××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扩展阅读篇】

1.∶评论的话2.∶含有说明、解释或评论的话;作说明或讲解用的话偶尔有对正文的讲解和带解释性的注,但无评语3对某人的看法与对这人的感觉详细解释评论的话。清 唐鉴 《廪贡生王府君墓志铭》:“昔年官京师,阅 倭艮峯 日记,见其上方评语,有曰‘子 涵 子 洁 ’者,问之,则其 河南 同志 王检心、王涤心 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回:“就将这本册子的记载,改做了小说体裁,剖作若干回,加了些评语。” 赵树理 《三里湾·决心》:“ 玉生 一时想不出适当的评语来,只笼统地说:‘我觉着你各方面都很好!’” 编辑本段评语范文X同学是个文静懂事的女孩,踏实、稳重、有礼貌,时刻起着模范带头作用,给同学们作出表率。上课时用心听讲的神情,让人感到你的专注、认真。你的作业干净整洁、字迹又漂亮,令老师感到非常满意。你思维灵活,接受能力较强,勤于思考,大胆质疑。你的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在班里是一个的好女生。愿你永远健康、漂亮、快乐、上进,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做一个强者、胜利者!你的聪明加上勤奋好学会令你成功,老师深深地祝福你。

推荐第3篇:医疗过错鉴定机构

医疗过错鉴定机构

目前,患者可以在诉讼前先委托律师事务所到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过错鉴定机构。确定医院存在过错的,患者则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应患者任何一方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而此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患者伤残程度如何?患者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和伤残鉴定。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行为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应对侵害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

根据此原则,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应当由受害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医疗行为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医疗过错鉴定的地点

如果是医疗事故鉴定的话,必须要向当地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而后指定专家进行鉴定,鉴定材料《医疗过错鉴定机构》。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怎么确定

医疗事故鉴定共分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各级的鉴定机构的确定有明确的规定。

1、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盛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盛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

3、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也就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了!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

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推荐第4篇:医疗过错鉴定时限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活动,保证鉴定质量,实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医疗过错鉴定时限。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是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从事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及其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独立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六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相关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七条 医疗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第八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方、当事人的监督。

第九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医 疗过错鉴定。 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第十条 医疗过错鉴定实行回避、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第十一条 医疗过错鉴定由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第十二条 医疗过错鉴定应当由委托方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委托方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案情摘要、委托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说明等;

(二)医疗档案资料,包括门诊病历、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片(X片、CT片、MRI片等)、特殊检查同意书、及记录、麻醉同意书及记录、病理报告(必要时提供大体标本、组织蜡块、切片)、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6h)补记的病历;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入物、异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鉴定材料《医疗过错鉴定时限》。

第十三条 医疗过错鉴定的受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查验鉴定委托方案件承办人工作(身份)证件;

(二)查验鉴定委托书;

(三)听取委托鉴定的有关情况介绍;

(四)查验鉴定委托事项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明确、具体;

(五)审查、核对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及来源(送鉴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有委托方出具的该复印件经审查并属实的相关证明)等;

(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委托事项;

(七)决定受理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告知补充后予以受理。

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退回送鉴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委托鉴定的主体不符合规定的;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

(三)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依照重庆市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办法及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第三章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接受医疗过错鉴定委托后,应指派或由委托方随机抽选2名以上鉴定人,并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同时参与鉴定。涉及多专业的,主要学科的专家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鉴定人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的鉴定的;

(五)鉴定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

根据本规则第16条规定聘请参与鉴定的专家的回避,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鉴定前需要对患者进行专门检查的,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委托方将患者送到指定的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在鉴定正式开始前,应当要求委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到场,确保鉴定人听取有关意见和询问有关情况,

委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的时间、地点等由鉴定机构提前告知委托方,再由委托方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二十条 鉴定人听取有关意见和询问有关情况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宣布本案鉴定人姓名和参与鉴定专家人数;

(二)询问到场当事人是否申请本案鉴定人回避;

(三)委托方介绍案由、鉴定目的以及有关情况;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表与鉴定有关的意见;

(五)询问到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关情况。

推荐第5篇: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

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

备注:医疗案件的核心是医疗过错鉴定,为了保证鉴定的公正性,我排除了深圳地区的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因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属于南山医院委托的尸检鉴定单位,我怕有利益冲突,也排除作为本案的鉴定单位,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

鉴定的医学答辩我选择了针对性答辩,只讲重点,不讲过程,也不解释,我认为对医学专家来讲,你只要讲出关键点即可,没必要引用很多的医学书籍或文献来佐证,能到专家这一级别的鉴定人员,没有必要跟他们去讲解本科生才学的教科书,这一点,我是不太理解有些当事人将大量的时间浪费在讲解的过程之中。

当事人要知道鉴定答辩会的鉴定专家都是从各机构临时抽选过来的,对医疗过错鉴定的看法,只停留在区区三小时的答辩会上,答辩会一结束就各自归各自的岗位,因此,大段的论文式的阐述明显不合适。

本次的鉴定结论只能说是相对客观,但论证过程明显使用了对医院有利的春秋笔法,这是目前医疗鉴定的现状,换句话说,同样的病倒不良的鉴定机构完全可以用春秋笔法将医院的责任淹没在文字游戏中,仅此角度,我评价南方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此次的鉴定还算是有学术良心的。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

南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 医鉴字第006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1.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赵卓婷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受理日期:2011年4月29日

鉴定材料:1.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原件1份(共1页);2.异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复印1份(共1页);3.质证笔录复印件一份(共2页);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答辩原件1份(共2页);5.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入院通知书、护理记录、住院病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体温单、首次护理记录单、病人健康教育评估表、心电图原件各1份(共9页);6.深圳市卫生系统门诊病历原件1本(共3页);7.深圳南山区人民医院病程记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儿科入院记录复印件各1份(共4页);8.深圳市死亡医学证明原件1份(共1页);9.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报告1份(共4页)。

被鉴定人:赵卓婷,女,6岁

鉴定日期:2011年4月29日

鉴定地点: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二、案情摘要

赵卓婷,女,6岁。于2010年7月1日22时15分因发热就诊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门诊诊断为上感,颅内感染?并于当晚23时收入院。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并予降温、吸氧、抗感染、供给能量、降低颅压等处理。7月2日5时15分患儿四肢末端发凉,体温38.3℃,血压、心率、呼吸均正常,经补液及加大氧流量,患儿四肢变暖。7点05分患儿病情突然加剧,立即进行抢救并通知上级医生,因抢救无效于2010年7月2日上午8点30分宣告临床死亡。

三、争议要点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供已质证的资料,对赵卓婷死亡的主要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归纳如下:

患方:医生怀疑颅内感染,但未做进一步确诊工作,患者入院后存在酸碱中毒和换气功能障碍的迹象,但没有及时纠正酸碱平衡和电解质紊乱,对生病体征的检测不充分,各项检查不完善,对病危患者未履行谨慎观察病人病情的义务,急救措施也不得当,医方的诊治行为为患者赵卓婷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及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方的医疗行为于患者赵卓婷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四、病历摘录

(一)2010年7月1日22时15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录记载:患者赵卓婷,女,6岁。因发热2天就诊,无咳嗽、流涕,今呕吐2次,非喷射性。查体:体温41.8℃,神志模糊,四肢凉,咽充血,双肺呼吸音粗,无啰音、、、、、、、,门诊初步诊断为上感,颅内感染,予来比林及安定治疗并收入院,高病重。

(二)2010年7月1日23时30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首次病程记录记载:患儿于昨日下午无明显诱因出现发热,体温最高时达40.3℃,不伴寒战抽搐、无咳嗽咳痰,无头痛呕吐,无尿频尿急,于家中自服退热药,可逐渐至正常。今下午测体温39℃,伴腹痛,解黄色稀便一次(不含粘液脓血),遂到当地社康就诊,查血常规示:WBC7.1*10 /L,LY 71.8%,NE16.1%,RBC4.85*10 /L, pLT148*10 /L ,诊断为“上感”,给予“头孢他啶、利巴韦林”静滴,疗效不佳,一小时前患儿又出现寒战,无抽搐,伴呕吐2次,呕吐胃内容物(非喷射状),家长急送入门诊就诊,测体温 41.8℃,门诊立即给予静注“来比林0.3,安定3mg”后,随即以“上感 颅内感染?”收入院治疗。患儿起病以来精神欠佳,小便量不多。半月前曾“腮腺炎”,无其他过敏史、家族遗传史。入院查体:体温41.8℃,脉搏146次/分,呼吸28次/分,Bp:90/50mmHg,体重15kg,急性病面容,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皮肤色泽正常,无皮疹,淋巴结未触及肿大,鉴定意见《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劲软,无抵抗。口唇无发绀 ,咽充血,扁桃体II度肿大,无假膜及脓栓。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啰音。心界无扩大,各瓣膜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软,无拒压,肝脾肋下未触及肿大,肠鸣音4次/分。双下肢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脑膜刺激征(一)。

2010年7月2日8:40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抢救记录:患儿因“发热1天”就诊,门诊以“上感、颅内感染?”收入院。入院查体:体温41.8℃,脉搏146次/分,呼吸28次/分,Bp:90/50mmHg,体重15KG,急性病面容,神志清、、、、、、、,入院后给予吸氧、退热、鲁米那防止惊厥,甘露醇降内压。维嘉能营养心肌,罗氏芬抗感染,补液,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等对症支持治疗。后患儿体温降至正常,可少量饮水,7点05分患儿出现口唇发绀,心跳呼吸骤停,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立即给予吸痰(吸出粉红色泡沫痰),胸外按压,呼吸球囊辅助呼吸,给氧,肾上腺素静推,多巴胺,多巴酚丁胺静滴,甘露醇、速尿利尿,地塞米松静推,阿托品静推,抢救持续1.5小时,患儿呼吸心跳仍未恢复,心电图呈一直线,瞳孔散大固定,于8:30宣告临床死亡。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护理记录记载:2010年7月1日23:00,体温41.7℃,心率146次/分,呼吸30次/分,血压90/50mmhg,双瞳孔等大,直径3mm,予冰敷、吸氧退热处理;23时20分,微量血便,未给予特殊处理;23时40分饮水不50ml;2010年7月2日0时30分体温39.8℃,意识清,非喷射性呕吐胃内溶物,约30ml;1时30分,体温40.6℃,心率150次/分,呼吸32次/分,瞳孔等大,直径3mm,出现烦躁不安,遵医嘱静注鲁米那;2时,予冷水擦洗,患儿安静;3时,体温39.2℃,心率144次/分,呼吸30次/分,半小时后出现3次黄色稀水样便;4时,体温38.5℃,心率144次/分,呼吸30次/分;5时,体温37.7℃,心率140次/分,呼吸31次/分,出现黄色稀水样便1次;5时15分,血压90/58mmhg,遵医嘱告病重;5时30分,体温38.4℃,遵医嘱予快速滴入20%甘露醇;7时30分,静注肾上腺素0.3mg,静滴多巴胺15mg,多巴酚丁胺15mg,静注肾上腺素0.5mg;7时52分,静滴多巴胺15mg,多巴酚丁胺15mg,静注肾上腺素0.5mg;静注阿托品0.5mg;8时20分,予胸外心脏按压,10分钟后各项生命体征消失,宣告临床死亡,行尸体料理。

(三)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大-法鉴中心 病鉴字第B6406号)记载:赵卓婷符合因患支气管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五、分析说明

本中心审阅委托方提供的鉴定资料、组织专家会诊、听取医患双方代表的陈述意见、复习医疗相关法规文件和医学文献,根据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知识,对诊疗过程中的主要争议要点进行讨论,分析如下:

1.关于赵卓婷的死亡原因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资料,经专家分析,认为患儿赵卓婷因支气管肺炎引起高热、感染性休克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关于诊断和治疗

医方根据患儿发热、咽充血、扁桃体肿大,双肺未闻及干湿啰音等临床表现诊断上呼吸道感染符合常规,怀疑颅内感染也无过错,治疗上给予抗感染、对症、完善相关检查及向家属交代病情重等措施也符合诊疗规范,但是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患儿门诊就诊时体温41.8℃,属超高热,入院后一直到第二天上午3点体温还在39.2℃,高热或超高热状态持续了近5个小时,医方在降温治疗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未采取更积极措施,迅速控制体温,如酒精或温水擦寓灌肠、皮质激素药物等;院方存在对该患儿高温及超高温处理不到位的过错(参考文献1-3)。

(2)入院当日23点34分的血气分析示:pH7.47,二氧化碳分压21mmhg,提示存在酸碱平衡紊乱,但是医方没有再次进行血气分析,对酸碱失衡的纠正也不得力;存在对病危患儿没有做到严密动态观察病情变化及纠正酸碱平衡失调措施不及时等过错;

(3)对上呼吸道感染并伴有超高热的患儿没有进行胸部影像学检查,也没有进行心电图的检测,对液体出入量也没有记录,存在相关检查及监测不完善的过错;

(4)患儿入院当日病房里有62位患者,但只有一位值班医生在对应,客观上存在人员配备难以满足工作需要情况;而患儿属危重病,二线值班医生应该到场而没有到场,医院对急诊病人增加的应急措施及对危重病儿的抢救措施存在欠缺,违反《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有关规定;

(5)病历书写不规范,护理记录不完整。

3.关于医方在诊断和治疗上的过失和患儿赵卓婷的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高热、超高热是儿童急症,医方对患儿赵卓婷高热、超高热状态,在门诊用过一次来比林,入院后给予冰枕降温,7月2日凌晨1点5分给予一次布洛芬混悬剂口服,说明医方采取了相应的降温措施,进行了针对性治疗,但体温一直到7月2日凌晨3点还处在高热状态,该状态一方面取决于病情的恶性进展,一方面医方在降温效果不佳的情况下,应该加强关注,采取更积极的对应措施,通过物理降温和药物降温等方法迅速将高热、超高热小儿体温降低,但由于医方采取的降温措施不得力,患儿较长时间处于高温和超高温状态,多器官血官扩张和休克加重,因此认为该过错与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2)对高热、超高热患儿注意纠正酸碱失衡和电解质紊乱是重要的治疗环节。患儿入院落时血气分析已提示存酸碱平衡紊乱的可能,对此医方在患儿入院后给予过一次碳酸氢钠注射液12.5毫升2支静滴,之后再没有进行血气分析,直到7月2日上午5点也未见针对性的纠正酸碱失衡的治疗措施。分析认为,医方存在对高热、超高热患儿动态观察酸碱平衡和电解紊乱不仔细的过错,该过错对患儿的死亡后果可能造成间接的影响。

(3)对上呼吸道感染并伴有超高热的患儿没有进行胸部影像学检查,没有进行心电图的检测,生命体征的监测不仔细,对液体出入量也没有记录,分析认为,医方对病危患儿没有及时准确把握病情变化,对病情危重的程度的评估也不足,对患儿的死亡后果造成间影响。

患儿赵卓婷系因支气管肺炎引起高热、感染性休克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支气管肺炎系婴幼儿常见疾病,病情进展快,目前是小儿死亡的常见原因。赵卓婷入院时已是超高热状态,说明病情严重,自入院到死亡只有9个多小时,说明其病情进展迅速,病情进展在很大程度上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是构成死亡的主要或重要因素。而医院在对该患儿的抢救方面,未尽到高度关注义务,存在上述过错,其过错与患儿的死亡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亦是构成死亡的参与因素。鉴于患儿深夜入院,病情重且进展快,客观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方对患儿及时完善各项检查、诊断和急救措施的实施。综合分析认为,医方在对患儿赵卓婷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所患疾病等客观因素共同构成赵卓婷的死亡后果。

六、鉴定意见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对患者赵卓婷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所患疾病等客观因素共同构成赵卓婷的死亡后果(仅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张静,李晓华。儿科超高热诊治分析。临床医学,2009,14:27。

2.王小衡。儿童超高热68例临床分析。郴州医专学报,2001,3:28-29。

3.王珠文。小儿超高热及死亡的相关因素分析。浙江医学,1999,21:99。

推荐第6篇: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

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

从法医学鉴定理论与实务的角度,通过对“医患双方就某一有争议的具体医疗行为与治疗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评定过程,探讨医学科学内在规律的认识,合理确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法院鉴定机构为审判业务和社会稳定提供技术保障的职能作用,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与就医者及其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断见诸报端,诉诸法院,成为近年来社会的关注焦点、媒体炒作的热点和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难点。其复杂程度,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医患纠纷范畴。医院不得不频频应对法律诉讼,影响了正常的临床医疗与行政管理,法院受理后又可能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审判资源的浪费。因此,对于各级、各类医院而言,如何积极防范和应对各种医疗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救死扶伤、造福人类”的社会作用;对人民法院而言,如何作到在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利的同时,尊重医学内在的科学规律,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兼顾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医疗机构和人民法院目前共同所面临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这一践行司法为民思想重大举措的出台,提醒当事人慎重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不当而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无疑对因“医患纠纷”提起诉讼和“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我室多年从事组织“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认定”的鉴定活动,深知鉴定结论在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关键性的地位和作用。本文拟从法医学鉴定理论与实务的角度,通过对“医患双方就某一有争议的具体医疗行为与治疗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评定过程,探讨医学科学的内在规律,提醒患者方就医时的医疗风险意识和纠纷发生后的诉讼风险意识,增强医疗机构方施诊时的注意义务和纠纷发生后的举证意识,同时希望更好地发挥法院鉴定机构为审判业务和社会稳定提供技术保障的职能作用。

一、医学科学内在规律的认识

用法律手段处理医患纠纷的目的是实现医患之间社会关系的协调,而不是用法律调整医患之间的自然关系,鉴定材料《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换言之,不能用法律去解释或解决本属于医学理论和医疗技术上的问题。

在处理医患纠纷时,承办人的观念中交织着法律概念与医学概念,而前者往往占据主导地位。所以要区分法律与医学两个概念,就必须把握客观事物外观与内质的区别,不能把某些行为外观的相似性理解为内容性质的相同性。这也是“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活动组织者必须明了的问题。

医学是研究人类疾病发生、诊断、治疗、预防等规律的应用科学。生命活动的规律和疾病纷繁复杂的发生原因将动态地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进程。任何疾病都有其起并发展、结局的内在规律,但诸多偶然、突发性因素的存在,可能出现多种意外和并发症,现代医学是难以完全预料、掌握和驾驭疾病发展过程中的这种复杂多变的规律。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是要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制约,与此同时,疾病的种类也在不断的发展,不少疾病又会被重新发现和认识,至今世界上仍存在着并且不断出现若干人类目前无法认识、无法治愈的疾玻医疗行为只是对疾病的发展过程进行干预,力图使其向好的方向转化。应当承认,医疗过程中所遵循的普遍准则是在决定医疗措施之前先“权衡得失”,患者获益必须显著大于因治疗而产生的负面影响。即应以最小的医疗损害换取患者最大限度的康复。但更应当正视和承认,现代医学的诊疗技术是科学性和局限性的矛盾结合,各项医疗措施(包括手术及特殊检查)都有可能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风险,即在解除病人痛苦、恢复机体健康的同时也可能给患者带来一定的伤害后果,而且这种双重效应是伴随每一项医疗行为而存在的。即使目前认为比较成熟的医疗技术,也可能由于诸多主、客因素的影响,在临床的运用当中出现这样或那样难以预料的情况,在多数情况下即便是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仍然无法阻止和避免这种风险的发生,何况还有很多的医学未知领域仍处于试验、探索阶段。人类的认识水平、识别技术和控制手段始终与疾病的发展存在着差距,故而医学科学具有高深、复杂、未知领域多、涉及知识面广等特点。反映到医疗服务行业即为高度专业性与高度风险性,也就决定了医疗纠纷事件责任认定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因此在疾病的诊疗过程中,具有比其它服务行业更多的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制性。病员的个体差异及就医时自身的基础条件和疾病笃重程度,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临床处置经验,对疾病的认识程度,医院的设备条件、检测手段的先进程度等等,对治疗后果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绝大多数患者到医院就医,本身就是患有这样或那样的疾病,或是某种原因、意外事故等等接受治疗或抢救的,是

推荐第7篇:医疗过错鉴定陈述

医疗过错鉴定陈述

在医疗侵权案件诉讼中,司法鉴定成为诉讼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而在鉴定中进行的听证会又是一个必经程序,医疗过错鉴定陈述。因此,相对患者而言写好一份充分、详实的陈述材料又显的相当重要。现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鉴定书成为法院最终判决的依据,从另一个意义上看鉴定的结果成功与否也就决定了判决的结果的胜负,最后无非是判决数额多少而已。本人根据从事多年的医疗侵权案件的诉讼实践,特别是代理患者一方时总结出关于写好一份陈述材料的个人心得休会,供大家指正。

第一,要尽可能获得全部的病案材料,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医疗行为不当之处;

第二,首先要查看各医务人员有无相应当行医资格;

第三,患者就诊科别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第四,医疗机构医疗措施的选择是否得当,在采取相关措施前后有无侵犯患者及家属知情权的情况;

第五,医方用药的准确性、正确性及范围适当性(有时会出现医疗机构用药不到位,药性温和情况及村级卫生室超范围用药的情况);

第六,出院时的医嘱是否到位,有无不当医嘱;

书写陈述材料时首先应当以患者病情的发展为顺序进行书写,在病情发生突变时应写明具体的时间点。此后,逐一分析医方的行为存在过错之处。之后分析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2009年9月14日,祝某(以下称患者)因18个月前被人咬伤,已经缝合,痊愈后出现下唇部分缺如,为求美观,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以下称院方)住院治疗;

2009年9月14日下午,院方为患者行“双侧上唇瓣转移、修复下唇缺损术”;

2009年9月24日,院方以患者已经治愈为由让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

2010年4月22日,患者在上次手术七个月后,出现张口受限、下颏部手术继发索状瘢痕明显、下唇较术前菲薄不美观、皮瓣供区遗留瘢痕且造成一定程度面颊外观的改变。为此,患者再次到院方住院治疗;

2010年4月23日,院方为患者行“口角开大+面部疤痕切除术”

2010年4月24日,院方以患者已经治愈为由让患者出院,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

二、院方的过错

(一)、院方和主治医师不具备医疗美容的相关资质,依法不能从事医疗美容行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鉴定材料《医疗过错鉴定陈述》。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根据该条规定,医疗机构要申办美容医疗机构就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然而,院方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更没有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从院方的官方网站上的科室设置上来看,院方正式对外宣传上并没有医疗美容科室,只是有普外科和东区普外科而已,并没有医疗美容科室。在法院开庭时审理时,院方也没有提供其具有从事医疗美容的相关资质。所以,院方从事医疗美容行业是无证经营、非法经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还规定:医疗美容医师还要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或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美容机构进修一年以上。但本案患者的主治医师仅仅是一个外科医生,并没有取得相关培训的合格证明,开庭时,其自称军队的医生不需要这个证明。患者认为,不管是部队医院或者是地方医院的医生,都是中国的医生,都应该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患者医生的说辞只是对自己没有相关资质掩饰罢了。

所以,院方应该承担自己没有相关资质,不得擅自从事美容医疗行为的过错责任。

(二)、院方没有履行手术告知义务,对患者存在欺诈行为;

患者在网上看到了北京军区总医院美容科的信息后,认为军区医院很可靠,就去咨询他们的医生,他们说的这种情况很常见,他们那里都是非常知名的专家教授,推荐患者去他们那里做美容整形。患者在9月4日去了医院,当时院方专家拿着医学书向患者介绍说需用双侧上唇瓣转移,修复下唇,伤口会在术后半年愈合,形状会和书上术后的形状一样(和正常人一样)。院方的医生一再保证一次手术,半年后就能恢复正常,不会留下任何症状和疤痕。有了院方医生的保证,患者才在9月14日去了医院进行手术,可手术结果让患者大失所望,术前的患者只是嘴唇不太好看,可术后的患者除了眼睛、眉毛还是原样外,两脸、鼻子、嘴、下巴都不成人样,都是畸形。患者一次次打电话找医院,在将近七个月的时候,主治医师说需要做第二次手术,手术以后就会完全恢复正常。在2010年4月23日患者又做了第二次手术,手术后的患者只是从先前的畸形改变成了另外一种畸形,两脸严重变形且变形程度不一样,右脸更严重,一说话或者一笑脸上会出现一个很大的坑,一个鼻孔歪邪且嗅觉下降,嘴巴形状怪异且张不大,现在的下唇不是嘴唇,而是从下唇里面翻出来的肉,总有一种下唇往外翻的感觉,吃东西也从下唇往下漏,吃稍大点的东西进不去,说话不便且常常有唾沫往外溅,下巴形状更怪异,下巴的中间有一个很深很深的坑,下巴和脖子中间的肌肉牵扯疼痛。

推荐第8篇: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申请人:谢本平,男, 44岁, 汉族

住 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9组

申请事项

请求对南川区人民医院与徐红梅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0年8月13日,重庆市医学会受南川区人民法院委托,对“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重庆医鉴

[2010]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不足以成为本案的判案依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在一审中主张的最根本的法律关系是“过错赔偿”,这应该是法院委托鉴定的重点,而不是“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委托鉴定。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主要是追究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而一审法院直接以“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为由委托重庆市医学会进行鉴定,显然有误导当事人的意思,是欺负申请人不懂法律、不懂医疗诉讼程序的恶劣行径,是从法律上蛮横的强奸了申请人,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

二、重庆医鉴[2010]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鉴定意见中表述的医方过失行为与鉴定结论自相矛盾,其过错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表达严重不符合客观逻辑。

羊水栓塞的死因是否可以掩盖医疗机构的一切过错责任?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后果与整个手术诊疗过程究竟有没有关系?是否徐红梅此次手术必然会发生羊水栓塞? 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作为39岁高龄产妇,有前二次剖宫史,目前是实施第三次剖宫术,本来发生各类产科并发症的机率就较大,而医方在主观意识上并没有将徐红梅列入高危产妇,也没有配备足够应对高危产妇的技术力量来实施本次手术,甚至连最常规的术前多项必要的检查也是延用十天前的产检结

果„„正所谓“意识决定成败”——医方的主观轻率意识是造成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的主观因素,应当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任谁都可以看出,重庆医学会下达的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的鉴定结论与医方存在的过失之间是不符合逻辑的,我们有理由认为:医学会是站在医疗机构的立场上给予的结论,是一种对医疗机构过失的保护行为,因此需要重新对医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三、重庆医鉴[2010]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有遗漏。在鉴定现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论用口述还是书面提出,均应成为专家鉴定的参考,患方当时曾口头提出医方在手术前未对徐红梅做血常规、尿常规、B超、心电图等一系列的术前常规检查,而是采用十天前徐红梅在该院检查的结果作为手术依据(详见病历),这符合诊疗法规吗?但在《鉴定书》中,专家只字未提。——这些常规检查延用十天前的结果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如果不符合诊疗规范,是否属于术前准备不充分的过失范畴?这需要在过错责任鉴定中进一步鉴定。另外,医方在手术过程中,在对病人实施所谓的抢救过程中,让病人家属签署了两份病危通知书,这是怎么回事?合符诊疗规范吗?如果不符合规范,是否涉嫌病历造假?这些疑问也需要在司法鉴定中予以鉴定。

四、通过对羊水栓塞病理的研究而得出的几点推断。

大家都知道羊水栓塞是羊水进入母体循环引发的产科并发症,但羊水在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进入母体循环的,除非达到下列条件:

1、损伤:产程中,宫颈扩张过程过速或某些手术操作损伤宫颈内静脉或剥离胎膜时蜕膜血窦破裂。

2、过高的宫内压:不恰当或不正确地使用缩宫素以致宫缩过强。另外在第2产程中强力压迫子宫以迫使胎儿娩出,这些都是人为地导致AFE的重要因素;而双胎、巨大儿、羊水过多则系病理性因素的宫腔内压过高而使羊水经破裂的胎膜从开放的血窦进入母体血循环。

3、某些病理性妊娠因素:胎盘早期剥离、前置胎盘、胎盘边缘

血窦破裂,羊水可经破裂的羊膜及已开放的血窦进入母血循环。

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产生羊水栓塞,符合第二个条件:过高的宫内压。重庆市医学会在组织鉴定会时,南川区人民医院麻醉医师王福田是唯一一名全程参予手术并到场参加鉴定会的见证人。他用很直观语言描述了手术现场:当胎膜刺破后,羊水一下子就“标”出来了,溅得主治医师张敏口罩和帽子上都是,紧接着病人徐红梅就出现异常情况„„以上描述,可以推断出:徐红梅是在羊水“标”出之后才引发的羊水栓塞。申请人曾询问在场专家:是否属宫缩过强的表现?专家回复:全身麻醉情况下,无宫缩。由此是否可以推断:徐红梅羊水能“标”出老高的前提条件,要么是人为的强力压迫子宫,要么是羊水过多,如果羊水过多,则是可以通过B超检查出来的。以上推断,是否可以断定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系医师手术操作不当或术前准备不充分而导致的呢?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仅以重庆医鉴[2010]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唯一依据来判决本案,让医方在徐红梅的死亡后果中只承担轻微责任,于法理不通,于情理更是不通。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请予批准。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人:谢晓东

2011年6月7日

电话:15310288202

推荐第9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 请 人:xx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申请依据:

xx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贵院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京海医鉴字【2015】第×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机构在未对患者发生的胰腺炎是什么样时间发生、医方是在什么时间作出诊断、什么时间作出治疗等情况进行鉴定的情况下,遂认定医方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具体来说,患方认为该鉴定结论未对如下事实进行分析认定:

1、被申请人延误继发性胰腺炎诊断15天的事实;

2、被申请人延误使用奥曲肽治疗继发性胰腺炎16天的事实。另外,鉴定机构 “晚期肿瘤侵犯胰头引起的胰腺炎,目前医学无法预防及有效治疗”的论断,与卫生部《临床诊疗指南·肿瘤学分册》中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完全相悖,因此该说法是错误的。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不服海淀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申请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

鉴定事项:

被申请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

推荐第10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许云生,男,汉族,1983年6月29日生,住址山西省蒲县黑龙关镇瓷窑村,电话:13835747866 13303571980 第一被申请人:蒲县人民医院

住址:蒲县昌平大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陈姚济 院长

第二被申请人:临汾市人民医院

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苏学峰 职务院长 第三被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丁3号(月坛公园北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

院长

第四被申请人: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

住址:山西临汾市洪家楼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峪生 职务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被申请人对许云生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同时对许云生的伤残情况及后续康复费用予以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间医疗损害赔偿一案,蒲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同时对原告的伤残情况及后续康复更换费用予以鉴定,请法院依法核准。

此致 蒲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许云生

2015年10月10日

第11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申请依据:

XX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贵院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京海医鉴字【XX】第×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机构在未对患者发生的胰腺炎是什么样时间发生、医方是在什么时间作出诊断、什么时间作出治疗等情况进行鉴定的情况下,遂认定医方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具体来说,患方认为该鉴定结论未对如下事实进行分析认定:

1、被申请人延误继发性胰腺炎诊断15天的事实;

2、被申请人延误使用奥曲肽治疗继发性胰腺炎16天的事实。另外,鉴定机构“晚期肿瘤侵犯胰头引起的胰腺炎,目前医学无法预防及有效治疗”的论断,与卫生部《临床诊疗指南·肿瘤学分册》中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完全相悖,因此该说法是错误的。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不服海淀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申请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

鉴定事项:

被申请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8月1日

第12篇:司法过错鉴定申请书

尸体检验申请书

申请人:舒万林,男,侗族,1973年7月24日生,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址:贵州省岑巩县羊桥乡两河村两河组。系死者的父亲。

申请人:周家琴,女,汉族,1971年7月2日生,住址:贵州省岑巩县羊桥乡两河村两河组。系死者母亲。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鉴定机构对死者舒丽红的身体进行尸体检验,确定死者的死因。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的女儿于2010年10月29日在贵州省人民医院进行心脏修复手术,手术完成后, 医院安排舒丽红(死者)在重症监护室观察了三天,主治医生认为已经脱离危险,就安排申请人把女儿就转入普通病房,于2010年11月18日(转入普通病房的第十天)在医院死亡。医院出示的死亡原因为:死者为右肺感染而死亡。申请人对医院的医生的行为和不负责任的态度严重不满,为了查明事实,还原案件真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批准。

此致

南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第13篇: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

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

在医疗侵权案件诉讼中,司法鉴定成为诉讼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而在鉴定中进行的听证会又是一个必经程序,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因此,相对患者而言写好一份充分、详实的陈述材料又显的相当重要。现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鉴定书成为法院最终判决的依据,从另一个意义上看鉴定的结果成功与否也就决定了判决的结果的胜负,最后无非是判决数额多少而已。本人根据从事多年的医疗侵权案件的诉讼实践,特别是代理患者一方时总结出关于写好一份陈述材料的个人心得休会,供大家指正。

第一,要尽可能获得全部的病案材料,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医疗行为不当之处;

第二,首先要查看各医务人员有无相应当行医资格;

第三,患者就诊科别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第四,医疗机构医疗措施的选择是否得当,在采取相关措施前后有无侵犯患者及家属知情权的情况;

第五,医方用药的准确性、正确性及范围适当性(有时会出现医疗机构用药不到位,药性温和情况及村级卫生室超范围用药的情况);

第六,出院时的医嘱是否到位,有无不当医嘱;

书写陈述材料时首先应当以患者病情的发展为顺序进行书写,在病情发生突变时应写明具体的时间点。此后,逐一分析医方的行为存在过错之处。之后分析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

韩宗连起诉西安141医院医疗侵权及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缘由说来很简单,内科疾病住院,住院期间受医生诱导将正常左眼晶体摘除。术前双眼视力都是1.2,日常生活没有任何影响,术后双眼视力都严重下降,和医院协商总是被敷衍搪塞,无奈之下被-迫提起民事诉讼和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下面我就韩宗连病情经过和西安141医院医疗过错事实陈述如下:

一、病情经过

韩宗连,女,63岁。2008年2月18日入西安141医院呼吸内科,入院诊断:

1、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

2、肺部感染;

3、冠心病?3月1日转心内科,4月16日转眼科,4月“18日”行左眼白内障囊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手术,4月30日转外二科,5月6日出院。

2008年7月14日西安市第四医院检查,裸眼视力:右0.6,左0.05,鉴定材料《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2010年1月19日西安141医院门诊视力检查:右0.2,左0.1。术后韩宗连先后配置7付眼镜矫正视力,其中医院给配置了2付,自己配置了5付,但视力始终无法恢复,且一直伴有头晕、头痛、眼眶痛等临床症状。

二、西安141医院医疗过错事实

1、晶体摘除没有手术指征

手术前141医院给韩宗连做了两份视觉电生理检测,两份报告单标准对数视力检查记录显示左右眼视力都是5.1,标准对数视力表的5.1视力对应小数视力表的1.2视力,即韩宗连手术前是正常视力,且看报、看电视、打麻将等日常生活不受任何影响。也就是说晶体摘除没有任何手术指征,没有手术指征实施手术,违反医疗常规,侵犯人身权利。

2、手术前没有进行专科检查

手术病人入院后或手术前进行必须的专科检查,并进行检查结果记录,是医疗操作的起码常规。专科检查结果,是视力确认的原始依据,没有专科检查记录依据,手术前视力情况何以认定,病程记录里描述的视力从何而来,没有进行专科检查的医疗违操作反医疗常规。

3、双眼视网膜功能重度减退的检查诊断不能成立

手术前141医院做的两份视觉电生理检测,其中一份检测报告提示:双眼视网膜功能均重度减退。患方认为这个检查诊断不能成立,不能成立的理由:一是制式报告单的内容按规定是应该全部打印上去的,而这份报告单唯独此项是手写上去的,不符合常规。二是病人在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视网膜功能复查,结果并未发现异常。即141医院视觉电生理检测报告单手写诊断部分与实际不符。

4、晶体材料的规格、型号与适用不符

植入晶体材料的产地,医疗费用清单显示为国产材料,医疗结算发票显示为进口材料,手术记录单上的标识及医院提供的材料包装盒显示为美国材料。产地不同,材料的规格、型号难免不同;材料的规格、型号不同,临床适应、治疗结果难免不同。术中临时变更晶体材料,不是一个简单的产地和价格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病情适用和疗效选择的问题。晶体材料的选择因不同情况而定,不是没有限制拿来就可以随便使用的,而且是要履行必须的签字手续的。

5、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二款规定: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第5条规定:邀请医疗机构邀请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须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第10条规定: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诊疗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给原告进行手术的主刀医师系交大一院眼科医师裴澄,裴澄外出会诊未经单位同意,属于个人私下行为。手术前没有亲自诊察患者,不了解患者的实际病情,未进行相关的术前准备。手术后没有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没有按规定访视病人。以上违反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业医师法》首诊医生负责制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即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6、医院篡改病历

(1) 医生执业资质不符

第14篇:医疗鉴定申请书

医疗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治疗此次交通事故所致的骨折的合理医疗费用。

2、全部医疗费用中非医保用药的药品名称及数量。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驾驶黑A×××号××牌小型越野车在××××三道街将被申请人×××撞伤,事故发生后,×××到××省武警总队医院救治,并于同日转至×××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后因呼吸困难转入呼吸内科,共住院××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多次转科,医疗用药数量过多,且有些药物用途不明,据此为查明本案事实,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对本案被申请人治疗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骨折所用的合理医疗费用,和全部医疗费用中非医保用药的药品名称及数量。

请予以准许。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5篇:医疗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悦(刘惠霞婴)

住址:龙川县老隆镇华光市场

联系电话:1353676820

9、0762-6772130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

电话:13536760059

被申请人:龙川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鉴定。

简要过程:

2011年4月21凌晨,刘惠霞入住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宫缩于上午7时,8时30分开始进行自然分娩,因持续性枕横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自然引产,故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进行。

10时30分,院方与刘庆伟(刘悦父亲)签订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

10时55分,刘惠霞进行院剖宫手术产下一男婴——刘悦。

因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而实施剖宫手术产下婴儿,导致婴儿轻度窒息及胎黄吸入综合症——见龙川妇幼保健院病历。

4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院方工作人员通知婴儿家属,婴儿病情危重,婴儿家属到达后,院方工作人员说明了婴儿病情的严重性。

婴儿家属知道情况后,要求婴儿转院治疗,但院方工作人员多次误导刘悦家人及亲属放弃转院治疗,并说出一些如继续治疗,就是婴儿抢救过来,但后续的康复治疗将是非常漫长。刘悦的亲属都基本听从了院方工作人员的劝告,同意不再转院治疗,但刘悦的父亲(刘庆伟)态度非常坚决,非要转院治疗,故在院方工作人员的安排下,于4月23日凌晨8点左右联系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实施转院工作安排。

4月23日16时30分,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的专业救护车终于出现,于是,刘悦便转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继续治疗。

……

一、2011年4月23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右侧脑实质出血声像;

二、4月25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右侧大脑管膜下暗区声像;

三、2011年5月10日,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诊断结果:

1、脑性瘫痪;

2、胼胝体发育不良?

四、2011年8月10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ct检查报告:

1、双侧基底节区脑软化灶;额、顶叶脑白质发育不良,考虑为hie后遗症改变;

2、未除外胼胝体发育不良。

五、以上四点详细记录见《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患者病历》。

总述:

1、婴儿在出生前,胎儿检查正常;

2、产妇在生产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应该是顺产还是剖腹产;

3、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应该是顺产还是剖宫产,导致小孩窒息及右脑出血,直接使婴儿脑性瘫痪;

4、院方工作人员明知院方医疗技术及设备有限,未能及时要求婴儿家人及亲属将婴儿实施转院治疗,并还多次阻挠婴儿家人及亲属放弃对婴儿的抢救;

5、因婴儿家属文化程度只有初中水平,况且对于医疗方面知识一窍不通,故院方工作人员对婴儿家属的阻挠及误导,耽误了对婴儿的最佳抢救时机。

6、上述

2、

3、

4、5点原因,直接导致婴儿脑性瘫痪,故龙川县妇幼保健院负有全部不可推卸的责任。

申请要求:

1、婴儿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住院及康复治疗费用已近10万,好在近年来国家政策好,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疗费用可以报销一部分;

2、后期的治疗及康复治疗,因高昂的费用婴儿家属已无力承担,故要求院方承担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此致

河源市卫生局

敬礼

申请人:

第16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用高

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并具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和鉴别的活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文书属于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证据。鉴定结论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是查明事实真-相、确定案件性质和明确责任的重要证据。因此,鉴定结论有“证据之王”的美誉。

发生医疗纠纷后,无论是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都必须支付高昂的鉴定费用,让患者及其家属望而却步。

据笔者所知,在北京地区,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向各区(县)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首次鉴定的费用为3000元;如果对首次鉴定不服的,申请北京市医学会再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为3500元;如果由中华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费用更高,为8500元。

而且,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鉴定费用也在“水涨船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也许,对于财大气粗的医疗机构来说,区区几千元,只是“九牛一毛”;但是,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如果患者或医疗机构向国家司-法-部公告在册的有医疗过错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费用一般在8000元左右,甚至10000元。高昂的鉴定费用,让患者及其家属“目瞪口呆”。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法律根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解决方案:

鉴于医疗纠纷的鉴定费用过高这一不争的事实,为了减轻患者及其家属的经济压力,笔者认为,在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上,可以先由医疗机构垫付。

如果构成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则直接由医院全额承担;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如误诊、漏诊、手术不当、处置不及时和病历书写不规范等情况),鉴定费用应由医院根据过错程度分担;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既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构成医疗过错,患者的疾病完全是由患者的原发性疾病引起或不积极配合治疗而扩大的部分,则由患者承担该鉴定费用。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用高

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并具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和鉴别的活动。鉴定文书属于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证据。鉴定结论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是查明事实真-相、确定案件性质和明确责任的重要证据。因此,鉴定结论有“证据之王”的美誉。

发生医疗纠纷后,无论是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都必须支付高昂的鉴定费用,让患者及其家属望而却步。

据笔者所知,在北京地区,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向各区(县)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首次鉴定的费用为3000元;如果对首次鉴定不服的,申请北京市医学会再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为3500元;如果由中华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费用更高,为8500元。

而且,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鉴定费用也在“水涨船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也许,对于财大气粗的医疗机构来说,区区几千元,只是“九牛一毛”;但是,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如果患者或医疗机构向国家司-法-部公告在册的有医疗过错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费用一般在8000元左右,甚至10000元。高昂的鉴定费用,让患者及其家属“目瞪口呆”。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法律根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决方案:

鉴于医疗纠纷的鉴定费用过高这一不争的事实,为了减轻患者及其家属的经济压力,笔者认为,在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上,可以先由医疗机构垫付。

如果构成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则直接由医院全额承担;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如误诊、漏诊、手术不当、处置不及时和病历书写不规范等情况),鉴定费用应由医院根据过错程度分担;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既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构成医疗过错,患者的疾病完全是由患者的原发性疾病引起或不积极配合治疗而扩大的部分,则由患者承担该鉴定费用。

第17篇:医疗过错鉴定委员会

医疗过错鉴定委员会

关键词:法医、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医疗损害、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内容提要:法医就“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司法实务界,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是最后一着比较实用的“棋子”,这是因为医疗损害责任也是适用医疗过错责任原则,然而实用并不代表准确,医疗过错鉴定委员会。

笔者就“法医”释义,法医没有执业医师资质、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等方面论述,法医就“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无效鉴定。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鉴定问题“法定主义”的原则,建议立法机关就“医疗”的专门性问题鉴定,授予中华医学会鉴定。

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根据本法第54条规定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由是在医疗损害责任中,有否“医疗过错行为及其发生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的鉴定结论,是一切医疗纠纷案件争议中最为关键的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之前的司法实务中,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法释(2003)20号,其中二“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由此,患方当事人又可聘请法医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如果有医疗过错,可以根据《通知》,其中一“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了鉴定二元化,除了程序上的尴尬之外,也造成了构成医疗事故的比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赔偿额更低的结果。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法发23号司法的解释,其中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笔者于2012年3月24日在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已发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法定设立的探究一文,供参考。

对于法医就“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不相信,根据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的说法,因为作鉴定人是法医。(注1)那么法医就“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错在哪里呢?如何应对?才能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信呢!

在论述之前,笔者就“医疗过错”基本法理予以赘述:

1、医疗过错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它包括故意和过失。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故意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论,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2、医疗差错是属于医疗过错,也是指医疗过失行为。

3、医疗事故在医学会鉴定中已明示“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属医疗过错。

4、医疗损害是指侵权损害赔偿的医疗损害,如直指侵权行为,建议适用王利明教授推荐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专业人士的不法行为或技能不合理欠缺。”医疗损害直指侵权行为,也属医疗过错。

由此可见,医疗过错是指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医疗损害的总称。

一、法医就“医疗过错”鉴定中鉴定人资质不够格,再加上“司法鉴定”的皇冠,可以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医疗过错”鉴定问题的误导、悖乱。

什么是法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的《代现汉语词典》,把“法医”释义为“法院中负责用法医学来协助审理案件的医生”,鉴定材料《医疗过错鉴定委员会》。上海辞书出版社的1979年版的《辞海》,将“法医”释义为“用法医知识,解决侦查审判工作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专业人员”。显然,《辞海》对“法医”作出的条目释义更为准确,即《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出现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就是错把法医当医生。在此基础上,如果有人把“法医”进一步引申为代表法律的医生,则更加缪之千里。(注2)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12条、第14条规定,法医不属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由此可知,法医不是给人看病治病的医生,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没有取得职业医师资质的人员,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也不是“医疗损害”辞解释中的专业人士。

笔者为什么说,法医再加上“司法鉴定”的皇冠,是根据《决定》的规定,法医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成员,可以成为法医类鉴定业务中的鉴定人。然而在“医疗过错”的鉴定中法医连执业医师资质都没有,即使戴上“司法鉴定”的皇冠,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显然误导、悖乱。

二、法医类业务中法医病理鉴定与法医临床鉴定,在“医疗过错行为及其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的鉴定中无权涉及。

根据《决定》第17条第一款,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根据以上规定,与医疗纠纷案件有关的是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

(一)法医病理鉴定,又称尸体鉴定,其相关研究死亡、晚期尸体现象、机械性损伤、窒息。具体职责:死亡的原因鉴定、死亡的方式鉴定、死亡的时间推断、致伤(死)物的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的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而临床病理研究的对象是患病的机体,又可分:

1、病理生理学主要研究机能、代谢的变化及其变化发生发展的病因和机理。

2、病理的解剖学则测重于研究形态结构的改变。

(二)法医临床鉴定,又称活体损伤鉴定,具体的职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的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等。而临床医学是研究患病机体疾病的发生原因、诊断和治疗的一门学科。

由此看来,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的测重点,是人体致死之后一系列的判断和活体损伤的状态、程度与损伤的关系,而与临床病理学、临床医学有显著的差别。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依照《侵权责任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否“医疗过错行为及其发生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关键问题的鉴定,正是与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无权涉及的内容,且违反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关于鉴定问题“法定主义”原则(司法解释不是法律规定),由是法医就“医疗过错”鉴定的结论自然是无效的。

三、“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予以法定。

在司法实务中,《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医疗事故鉴定已归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去了。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机构,立法机关又以“实体法不规定程序法的内容”(注3)没有出台。那么人民法院怎么办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交由法定鉴定部门已落空,指定鉴定部门又可能出错。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2010)23号。笔者认为:在《决定》中没有“医疗损害”法律用语的含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依据《立法法》第42条规定,也没有“医疗损害”具体含义的解释,即使按司法解释(2010)23号去实施能得出“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吗?显然是不可能。

第18篇:应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过错鉴定?

应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过错鉴定?

鉴定是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事故的认定。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首先,是一种行政鉴定,医疗过错属于司法鉴定。

其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范等所提供的依据。第三,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医疗卫生部门做出决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

第四、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第19篇:确立医疗过错鉴定制度必要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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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医疗过错鉴定制度的必要性

确立医疗过错鉴定制度的必要性

(一)单纯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弊端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向法院提起医疗纠纷诉讼,必须以损害为基础,并且患方要针对诉讼主张提供其真实性与请求权合法性的证据,否则即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在此,举证其实包含了两层含义,其一为提出证据,其二为证明作用。

我国关于医疗纠纷案例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以外,《民法通则》对医疗纠纷案件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根据一般原则,医疗事故是属于过错责任范围,笔者亦同意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医疗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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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术尚待发展,疑难病症尚待发现、寻找有效的治疗措施,这门科学有其发展的局限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势必造成医方在在医疗工作中的谨小慎微,对疑难病症的治疗缩手缩脚。所以可在实践中确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服务之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即由患者证明医方的医疗服务具有过错,方能获得赔偿。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行为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应对侵害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根据此原则,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应当由受害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医疗行为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在上述证明的过程中,对当事人来讲最难的是证明力,也就是证明医疗行为的过错、医疗行为的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患者不具有医疗知识与技术,而医疗活动是医生运用专门的知识、技能,通过药物或工具设备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人体,目的在于消除缓解人体的伤病痛苦并尽可能使人体康复的一种专门活动。医疗技术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病人要证明医疗行为过错的存在以及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困难,而且即使是掌握一般医学技术知识也很难,这就出现了作为患者或患者家属的自然人的一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情况。如在上述案例3中,刘茂华的损害结果非常之明显,为腿部股骨骨折,但就刘茂华损害结果在被定为并发症的情况下,此并发症的发生是否存在医疗行为中的过失、过失在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上的作用,均无法证明,刘茂华法定代理人为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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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中根据事实本身证明的原则,依据案件中损害事实的存在,患方即可提起诉讼。在审理中陪审团根据一般情况下患者的康复情况来对案件中当事人是否构成损害、损害与医疗行为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作出判断,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可以共同指定医学教授和专家作为证人现场进行评判,提出自己的论证意见。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采取“表面证据的原则”来审理判定医疗责任,即依据医疗纠纷案件中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来对侵权行为的可能性作出判断。我国有学者认为,应当由患方承担损害后果的责任,而由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侵权责任中的无过失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不能就其医疗行为无过失承担举证责任,也不能就其医疗过失提出免责事由,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判实践中存在多种举证责任方式及完善建议

在审判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患方自行举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收集证据,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几种不同的方式,对此,笔者认为,应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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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时,医疗方所举证据往往为病例、诊断证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医院的院规、操作规程等,来证明其无过错。如果医方提供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非医疗事故的证据,而且证明在符合操作规程的情况下出现的并发症、医疗意外后,举证责任发生转移,但在转移后,原告患方还是无法针对被告所举证据及其证明作用提供反证,证明医疗行为中的过错,尤其在并发症、医疗意外、手术时机和误诊方面表现尤为突出,患者不可能就此再提供其他证据,在上面的案例3中已有明确论证,所以这种归责原则也不符合该类案件的特点。目前适用专家论证会的方式还较少,如某区法院审理的李山与某医院医疗纠纷案件(案例4),李山之妻在该医院生产时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非医疗事故,而在法院审理此案中,李山申请做医疗过错的法医鉴定,由于没有相应的医疗纠纷过错鉴定的先例,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组织进行了一次专家论证会,找到北京市几家妇产科医院的医生及专家,对案件的专业实践进行评论,论证在石景山医院实施手术及治疗过程中是否诊断得当、治疗措施是否及时有效,这是北京市第一起未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案件定案的证据,而以专家论证会的结论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的案例。专家均作为案件的证人参加庭审,在诉讼中提供科学的证据,并受到法院的详细评判,法院根据专家的意见来判断什么样的专业实践在事件当时是合理的,符合治疗规程及个案需要。这种专家论证会的办法为拓宽医疗纠纷案件审判实践开阔了思路,但仍旧存在不合理性,因为在个案中,法院在判断某一特定时期的临床活动是否适时或适宜时,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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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得出不同的结沦,因为在法院所找的专家证人的意见就个案来讲就有可能不完全一样。法院所接受的只是专家意见的合理性,此外就是这种合理性是否在医疗方临床活动中对患者肩负的法律责任范围内。这种证据认定的办法曾经因个人主观意识过强遭到了强烈的反对,笔者也认为这种司法常识中的证据认定方法可能会由于其不实际的假设和先入为主的主观印象而导致案件审理中的实质性的不公正。

笔者认为,对情况不明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举证不能时,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是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如在上面的案例

1、2中,曹静玉与张井和已经就损害结果、损害程度提供相应证据,被告医院一方依据医疗事故鉴定非事故责任的结论作为其无过错的证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属于书证,不同于证据中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证据时,最终鉴定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因此,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只能作为过错侵权行为的认定依据,而非过失行为的证据。除医疗事故鉴定以外,还可以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由第三者对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从而保障患方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案件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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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司法过错鉴定

司法过错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哪个更能反映事实一直在理论界争论不休,司法过错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一般由当地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进行事故评定,被认为不能排除和医院千丝万缕的联系,影响其公信力.医疗的司法鉴定由法医得出结论,因缺乏临床实践的认定和判断,被认为不能反映真实。,

这两个鉴定本身不冲突,两者的效力是相同的。医疗事故鉴定实际上包含了司法鉴定的内容,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必须符合: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过错与患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一旦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则没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也不会受理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或如本案没有给出鉴定结论的,一方如果申请进行过错司法鉴定,是否受理需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确有必要,可在医疗事故鉴定后,进行司法鉴定。如患方在判决后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法院均不予受理。不甘做“便宜老窦”,偷偷收集孩子指甲、血液到亲子鉴定中心检测;本是地贫儿基因检测,却意外发现孩子并非亲生;怀了孩子后为确定哪个才是生父,每次带一个情人检测,一个个排除;一对亲生父子,一度检测发现不符合遗传规律的矛盾基因座,进一步检测判断是基因突变导致,验明正身的确为父子……亲子鉴定就是人生小舞台,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做亲子鉴定的人撑起了亲子鉴定市常专家指出,亲子鉴定技术成熟,最快6小时能出结果;而目前,广州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仅5家。

现场一幕

偷偷藏起孩子指甲、血液做亲子鉴定

日前一个周二的下午3点钟,法医鉴定中心大堂显得格外安静,只有寥寥可数的两三人,有的拿着医院拍的片子来做司法鉴定,有的在缴费、取报告,只有杨先生显得有点局促不安,司法鉴定《司法过错鉴定》。

只见这位杨先生,理着平头,身着蓝色短袖上衣、西装长裤,看起来一副“小老板”样,但此刻的他脸色却有些凝重,心中暗自祈祷着千万不要遇到熟人。要不是迫不得已,谁想来做亲子鉴定呢?为着妻子近来的行踪不定和模棱两可的话语,夫妻俩的争吵越来越频繁,他脑中甚至蹦出一个可怕的念头:该不会一直在帮着别人养孩子吧!一旦萌生了这样的想法,他就坐立不安了,觉得不能坐以待毙,于是,趁妻子不留意,假借给孩子剪指甲,藏起3岁儿子的几段指甲;骗孩子说要检查扎手指,偷偷用纸巾吸了些血液,就带到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但当被工作人员问到来做什么时,他眼中闪过一丝忧郁,嘴巴同时言辞闪烁地回答说:“别人委托我来帮做亲子鉴定。”

现状篇

亲子鉴定有多普遍?

广州每年亲子鉴定量超5000宗

所谓DNA亲子鉴定,即通过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对可疑的父与子或母与子的DNA进行比对,以判断之间的亲生关系,其理论基础是遗传规律与统计学原理。“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有DNA亲子鉴定,近10年的数量一直呈上升态势。”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台运春讲师向新快报记者介绍称,该中心由2005年成立之初的3个月七八宗亲子鉴定,到前年的1500宗,增长幅度明显。

有数据显示,去年上半年广州就做了2400多宗亲子鉴定。台运春对记者称,仅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两家去年年检测宗数就在3500宗左右,据此估计,广州市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去年做的亲子鉴定量会在5000宗左右。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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