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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8-15 07:58:29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事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介绍

被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执行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08)永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0)南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请求:

1、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的租金及利息53325.85元(租金41198.47元及利息12127.38元);

2、本金41198.47元的利息,从2010年9月16日起算至付清日为止,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执行;

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lk诉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永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了(2008)永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湛江市第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lk租金41198.47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其中以本金24198.47元,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2月15日止;以本金41198.47元,从2007年2月16日止起付清为止,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但申请人申请执行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财产时,重庆公司分公司提出异议,证明自己已经无力偿还能力, 2010年6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南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应执行总公司即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财产。现依据2008年3月12日生效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08)永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9日生效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0)南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总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的财产。(至今申请人未收到一分钱)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请求事项 :

1、依法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 1

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10日 高检会[2011]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2013年9月30日2

推荐第3篇: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现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如: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4年5月2日,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期88号,身份证号:51042119**********,手机号:1354*******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机构代码证编号、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职务、手机号码。)

如:原告: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手机号码:138********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现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机构代码证编号、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职务、手机号码。)

(被告具体写法参照原告)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判令…… 事实和理由:

********************************************** **************************************************(基本事实经过及法律依据)。

此致 永胜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执行申请书

申 请 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手机号码)

如:申请人:王某某,女,生于1984年5月2日,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期88号,身份证号:51042119**********,电话:1354******* (公司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手机号码)

如:申请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电话:138******** 收款人:(姓名) 开户银行:(要写具体) 账号:******** 如:收款人:王某某(申请人姓名),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永胜县支行,账号:622848**********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手机号码)

(公司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手机号码) (被申请人具体写法参照申请人)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 纠纷一案,经永胜县人民法院(20**)米易民初字第**号**书确定,由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

此致 永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事实及理由:——————————————————————————————————————————————————————————————————————————————————————————————————————————————————————————————————————————————————————————————————————,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贵院通知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请求事项:———————————————————————————————————————————————————————————————————————————————————————————————————————————————————————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转换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并依法指定足够的举证期间。

事实与理由:————————————————————————————————————————————————————————————————————————————————————————————————————————————————————————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申请贵院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贵院受理的————————————————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

此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望批准。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因申请人已向贵院起诉被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隐匿或损毁其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故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并愿意承担因保全错误产生的一切责任。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鉴定事项:——————————————————————————————————————————

申请事实理由:——————————————————————————————————————————————————————————————————————————————————————————————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特恳请法院对—————————————————————————————进行鉴定。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延期开庭申请书

申请人:—————————————————————————————————————————————

案号:——————————————————————————————————————————————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特申请贵院准予延期审理此案。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延期举证申请书

申请人:—————————————————————————————————————————————

案 号: —————————————————— 该案贵院受理后,确定了举证期限,————————————————————————————————————————————————————————鉴于举证时间已至,恐难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责任。为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延期举证。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原告:—————————————————————————————————————————————

被告:——————————————————————————————————————————————

案号:————————————————————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特此增加诉讼请求。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查询 情况。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管辖权异议书

异议申请人:———————————————————————————————————————————

案号:———————————————————— —————————— 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现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如下:——————————————————————————————————————————————————————————————————————————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我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

反诉状

反诉人(本案被告):———————————————————————————————————————

被反诉人(本案原告):——————————————————————————————————————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准如前之请求。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人:————————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与原告——————————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据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准如前之请求。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改判。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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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民事 14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xx, 男, 35岁, 汉族, 现住: xx市xx路xx号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首先解决所执行标的物的产权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

张ΧΧ诉王ΧΧ债务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06年8月Χ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所执行标的物的产权,系属李ΧΧ所有,人民法院判决王ΧΧ将该标的物予以偿还债务,侵犯了我的财产所有权,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该执行标的物的产权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x x

2006年 x 月 x 日

推荐第5篇:民事执行申请书及讲解

民事执行申请书范例

【 文书结构与内容】 1 .首部。

( 1 )注明文书名称。 ( 2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系法人,应写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本地邮政编码、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2 .正文。

( 1 )申请执行事项。应写明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要求执行的具体内容。 ( 2 )申请执行的理由。举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说明这一要求的正当性、合法性。。

( 3 )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 ( 4 )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 3 .尾部。

( 1 )申请书交送法院名称。 ( 2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3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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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样式】

民事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系法人,应写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本地邮政编码、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系法人,应写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本地邮政编码、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申请执行根据: X X XX 申请执行事项: 1、X X XX 2、X X XX 水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理由: 此致

xxxx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x x xx 年xx 月xx 日

【 文书范例】

民事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李x ,男,xx 岁,x 族,xx 市xx 职工,住x x 市xx 路x 号。 被申请执行人:赵x ,男,xx 岁,x 族,xx 市xx 公司职工,住xx 市xx 路x 号。

申请执行事项:申请执行xx 市xx 人民法院(xx )民字第x x 号民事判决书第3 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继承一案,经xx 市xx 人民法院20xx 年x 月x 日以(xx )民字第xx 号判决书判决:“遗产人李xx 遗留座落在xx 街13 号砖瓦平房四间,南北两间由被告李x 继承,东西两间其中一间由遗产人李xx 之妻继承,另一间由李健代位继承。”现在判决生效己经3 个多月。 申请为了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特此提出申请,请贵院速按生效判决执行。 此致

xx 市xx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 20 xx 年x 月x 日

推荐第6篇:民事抗诉申请书

为了保护被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本申请书中的当事人姓名为化名。本抗诉申请书被四平市人民检察院采信,要求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女,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区xx街xx委4组。

被申请人:xx,男,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委4组。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四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

原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应该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审理。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阿连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顾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单位拿的15000元是阿连自己的。

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该归其父亲所有,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判给其父亲的。但事实是,199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1998年申请人[阿连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

一、二审两级法院没有认真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显然是不对的。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来进行分割。

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而原

一、二审判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顾女方。

首先,二审判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马路凯盛小区2号楼4单元1楼右门62.29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审判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北沟街铁桥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5单元7楼(顶层),建筑面积62.20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权归小彤所有。

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马路圆梦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46.72平方米,于2003年购买算装修共花费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一审法院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来判决该房屋,而是直接把该房屋分给原告(男方),原告给被告(女方)该房屋的一半房价款及装修款即26000元,原二审法院竟然维持了该判决,此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试想若法院能这样判决的话,那第一处房产单位的福利房归申请人阿连所有,由阿连支付被申请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审判决违背了婚姻法中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申请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不闻不问,住院治疗费用都是从申请人亲属手中借的,共花费7000多元。在庭审时申请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是共同债务,但二审法院都没有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也是错误的,如果按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处理财产,会导致申请人离婚后将无房可住,无法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护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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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住址:邮编:。

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住所:;邮编:。

申请人因一案,()字第号,于年月日向贵院提起(诉讼、反诉或者上诉),业经贵院受理。现因如下原因:特此申请撤回(起诉、反诉或者上诉),请予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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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诉申请书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与被上诉人北京书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已由贵院受理并开庭审理。现由于被上诉人北京书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特申请撤回上诉,请予以批准。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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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李海旭,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邯郸市成安县成安镇西慰村农民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尹左华,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德镇胡同店182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邯郸机电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冶机电公司)

申请事项:

敬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促使人民法院撤销河北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385号判决书,再审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根据二被申请人的陈述和王书生的欠条就认为被申请人尹左华有权行使代位权,过于草率,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认定:李海旭给二人写有欠条,后王书生将申请人的欠条收回,并让申请人做出保证,然后王书生重新给被申请人尹左华书写了欠条。申请人认为如果原审法院认定的该事实成立,原则上债权债务的换条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法律效力,但本案因为是非申请人本人书写欠条,而是王书生重新向被申请人书写欠条,符合债权债务转让的特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尹左华的债权债务即发生债务移转效力,即王书生或华冶机电公司成为被申请人尹左华新的债务人,而不应起诉行使代位权,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代为权成立错误。

原审判决同时忽略了另一重大问题,被申请人尹左华是否与王书生或被申请人华冶机电公司存在独立的债权债务,以及王书生书写的欠条与作为原审第三人的申请人是否有关、与被申请人代位权的行使是否有关均有待考证。本案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曾书写过欠条,只是被王书生收回了。申请人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庭审中二被申请人均没有出示所谓的申请人书写的欠条,未能质证,具体被申请人所持有的欠条是否是换取的不得而知。

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说明被申请人尹左华具有代位权,原审判决仅仅

依据王书生书写的欠条就冒然认定被申请人尹左华代为权成立,完全忽视了证据的关联性,此举无异于助长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恶意串通,如此下去岂不是只要是拿张别人的欠条就可以起诉任何人行使代位权,肆意践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了。

二、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作为原审原告的被申请人尹左华出示了王书生的欠条,此时王书生具有证人身份,代表被申请人尹左华的利益;然而其摇身一变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华冶机电公司代理人,代表被申请人华冶机电公司的利益。这种矛盾的双重身份,必然会因一己私利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其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不具有可信性。被申请人尹左华与王书生有恶意串通之嫌。

三、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原审法院直接判决由原告负担900元,申请人负担1100元,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尹左华无权行使代位权,本案不存在代为权问题,原审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代位权成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尹左华、被申请人华北机电公司、王书生完全是恶意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李海旭

2012年月 日

推荐第10篇: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x,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x县x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

被申请人:xxxx,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x市xxx区xxx路xxx号xxx。

申请事项:

请依法撤销xxx人民法院(2012)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并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09年7月1日,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向被申请人借款伍拾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在借款当天,被申请人要求到xxx法律服务所做见证。然后,我与被申请人一起来到xxx法律服务所求要见证,但是,该所以我们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利率过高为由而另定了一份借款合同,在借款利率方面由我们双方面议定,即以我们没有见证的那份借款合同约定的10%利率为准。我借到被申请人的伍拾万元后,被申请人当即扣除了我当月的利息5万元,8月2日收取了我8月份的利息5万元,9月2日又收取了我9月份的利息5万元。至2010年9月25日经双方结算,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本息共708000元(已减除间中所支付的部分利息)。被申请人要求我全额偿还其本息,但 1

是,我在当天只是从银行卡上转了328000元给被申请人的妻子,还剩下380000元又从新写下了借据,并将月利率调回2.5%。被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偿还其380000元借款及利息,我认为,他违反法律规定多收取我所支付的高额利息应当折算回本金。借款当日所收取5万元的利息应当算作其只借款45万元给我。但是,原审法院并没有按规定通知我开庭,只是将起诉书、开庭传票等送到我的村委会,待村委会干部将上述文件交给我时,原审法院又已经作出了判决。在我至今未收到判决书的情况下又向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所以,我请求依法再审。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第11篇: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高XX,女,汉族,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杨XX,男,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对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10)园民初字第XX号判决提起抗诉,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的XX理想XX有限公司(下称“理想公司”)书面说明系伪证,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返还50万元的前提条件成立即50万元已足额出资,向法院提交理想公司向XXDSXX有限公司(下称“DS公司”)出借17.2635万元的证据及理想公司出具的其是受被申请人委托向DS公司注资50万元的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是伪证。理由有二:

1、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当庭陈述其50万元的出资方式是部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注入,部分是委托理想公司转账注入,相矛盾;

2、被申请人只举证证明理想公司曾出借DS公司17.2635万元,并未举证证明曾出借50万元。另,理想公司与DS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因理想公司的单方言行而转变为被申请人与DS公司间的股权关系或被申请人所称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转变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这一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DS公司及(或)其股东对被申请人承担返还出资义务,缺乏事实基础。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错误地认定为股权转让关系。

《合作协议书》载明“乙方(被申请人)出资五十万元从甲方(申请人)原有股权中取得XXDS集团有限公司4%股权,同时获得XXDS公司8%股权”、“每次资金使用前均须提交有关部门的请款报告,在甲乙二人同意并签字之后方可领取”、“乙方保证及时。足额提供公司所需经费,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上述五十万元资金原则上为2007年10月到2008年1月约4个月的费用,资金使用包含以下三项:A日常运营,B设备添置,C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原判决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认为是股权转让关系。该认定存在四点无法解释之处:(1)如为股权转让关系,申请人为何从未获取哪怕是1元钱的转让金?(2)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二人同意并签字方可领取”使用?(3)如为股权转让关系,被申请人为何要对DS公司承担出资不到位责任,即“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4)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用于DS公司“日常运营”、“设备添置”、“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

申请人认为,《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为项目投资关系,即被申请人向DS公司出资,而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从维护公司利益角度出发,甘愿稀释自己的股权以让渡部分股权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只负有让渡部分股权的义务,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三、申请人收集到新证据以证明《备忘录》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推翻原判决。

被申请人提供的《备忘录》擅自修改了二人之前协商达成的口头协议,在申请人急于外出之时,利用申请人年龄大、判断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及对被申请人的充分信任等,交与申请人签字,为申请人设下文字陷阱。

《备忘录》载明“(被申请人)放弃原拟向高XX购买的8%DS公司股权及高XX承诺赠送的股权”,双方之前从未有过有关股权转让的商谈,更谈不上达成股权转让的协议,所以无从谈起“放弃购买”。被申请人意图用这样的条款联系《合作协议书》载明的被申请人需向DS公司注入50万元来混淆法庭视听,以让法庭确信双方间是股权转让关系。可惜,这个条款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

1、被申请人一直声称已足额出资50万元,既然已足额出资,何来条款用词“拟(购买)”?

2、被申请人如未足额出资(申请人一直主张未足额出资),其“放弃”“购买”,又如何让申请人返还50万元?

《备忘录》将口头协议“DS公司融资成功后,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退出公司,由DS公司回购股权及支付其他款项5万元”修改为“根据DS公司的融资进程给予适当宽限,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55万元(《备忘录》第2条的文意)”。在DS公司经营陷入极大困难面临关门时,任何人都不会做出内容为《备忘录》第2条的承诺,该承诺实为对DS公司的债务承担。一审时,申请人无法获取证明《备忘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一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在发给申请人的电子邮件中已承认(默认)其修改了口头协议。

四、本案符合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可以适用民法原则以实现个案正义。

姑且不论双方证据、观点,一审判决严重违背法的价值“正义、秩序”:本案件,被申请人同意向DS公司注入资金取得股权是基于DS公司将向风险投资公司融资的事实,这其中隐含着巨大商机或收益,即DS公司一旦融资成功,投资方将会设法将DS公司上市,如此被申请人的股权将会得到数十倍的资本收益。根据风险收益对等原则,被申请人也应承担DS公司融资不成经营困难所带来的风险,从《合作协议》的约定来看,被申请人对这个风险完全是有认知的。一审判决带来的结果是,被申请人将投资风险完全转嫁到没有获得任何收益或收益机会的申请人身上;申请人未获得转让金、收益或收益机会,却要为被申请人承担投资风险。这样的结果肯定是非正义的,是违背社会秩序的。穷尽法律规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存有更强理由,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本案完全符合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综上,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特向贵检察院提请抗诉。

此致

sxsd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12篇:民事撤诉申请书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xx市xx区xx保温材料厂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高xx,厂长

被申请人:xx市xx建材工业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蔡xx,经理

原起诉案由:

申请人与2001年9月23日对xx市xx建材工业公司拖欠货款一案向你院起诉。

撤诉请求与理由:

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过协商,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为便于双方今后继续合作,申请人请求撤回起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区

Xx保温材料厂(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xx(签名)

2001年xx月xx日

第13篇: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天津市源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艳妮 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永明路,联系电话:13389933870 被申请人;天津建工集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 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区华苑产业开发到1号。

申请人因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申字第1063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对该案进行抗诉。 请求事项:

申请人请求贵院对该案依法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案判决,对该案进行再审并改判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福华里底商用电度表及变压器委托管理关系并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托管费及维保运行管理费70000元和物业楼电表设备的托管费用20000元 事实和理由:

第一.2008年12月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办的天津市港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港厦公司)达成了对天津大港福华里小区底商红号站(原户号2700046623)所属电气设备红号站的托管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改造工程完毕结束后,港厦公司将其在大港福华里底商红号站户号2700046623所属的变压器及电气设备、线路委托申请人进行管理,每年维护运行管理费60000元,五年的托管费用共计300000元,由港厦公司向申请人提供为期五年的房屋二间用于售电、维修值班及存放维修工具、材料,每年租金4000元,五年房租20000元从五年托管费300000元中一次冲抵。为此申请人对该底商的电器设备进行维护运行管理至今。2013年12月份,双方约定的五年期限届满后,港厦公司及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支付期满至今的设备托管费用。

2011年10月26日,港厦公司又与申请人签订了委托协议,达成了对天津大港福华里小区物业楼所属(户号为0024224260号)电气设备的托管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改造工程完毕结束后,港厦公司将其在大港福华里物业楼所属的电气设备、线路委托申请人进行管理,每年维护运行管理费8000元,为了履行上述两项委托关系,一直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房屋作为申请人对上述两项委托所涉房屋商业业主供电系统电气设备、线路进行维修、保养、存放维修工具、材料及值班售电人员使用的工作场地。

2013年12月开始申请人向港厦公司多次派人催要托管费用,并

第14篇:民事撤诉申请书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XX县人,住XX市XX区XX号XX号房。

被申请人: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XX县人,住XX市XX区XX号XX号房。

申请事项:

撤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 字第 号)的起诉。 申请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 字第 号),由于原告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特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请准予。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15篇: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 男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 男

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强制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及相应利息共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于*年*月*日作出(20**)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如下:被申请人*于*年*月*前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元自*年*月*日起每月5日前还款***元,*年内付清。若被告不能按约定付款,对下剩下款项被申请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调解达成协议后***仍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申请人于20**年*月*日依法进行了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17)鲁**民初**号],为保护合法债权,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措施并予以强制执行为谢!

此 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年11月17日

第16篇:调查取证申请书(民事)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邮寄地址。(或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 。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 一案(案号:[ ] 字第 号)贵院正在审理中。因为(具体的事实与理由……)

因 ,申请人无法自行收集,须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特此申请,请予以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相关证据的信息

第17篇: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人:杜某某,男,汉族,19X8年11月10日生,住址:兰州市XX区塔柏路31号3-3-3。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陈某某,男,朝鲜族,19X7年3月14日生,住址:兰州市XX区惠工街241号。

抗诉申请人杜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X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11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抗诉。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兰州市XXX区人民法院(2016)甘011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并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申请抗诉理由:

一、本案案由应为物权保护纠纷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错误的。

XXXXXX

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位于兰州市XXX区迎春北街103号的二层宿舍楼客观存在,且当时为原告所有。

XXXX

综上,申请人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位于兰州市XXXX区迎春北街103号的二层宿舍楼是客观存在的,且该二层宿舍楼当时的所有权人系申请人。

潘峰律师 13889140083同微信

三、因被申请人陈的行为导致申请人失去了对“二层宿舍楼”的所有权,现该“二层宿舍楼”为张XXX占有、使用、收益,对于因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被申请人应付赔偿责任。

XXXX

四、原一审法院没有认真审理本案,查清本案事实,被申请人陈XX本应参与庭审,但原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对其缺席审判,导致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XXXX 综上所述,原一审法院认定案由错误,没有履行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在应到看守所对被申请人陈XXX进行询问的情况下,拒绝询问,违法缺席判决,导致本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恳请检察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提起抗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杜某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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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民事撤诉申请书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XXX,住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XXX,住所地:XXXXXXX号,现住XXXXX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第三人:XXXX,男,XXXX年XX月XXX日生,汉族,XXXX人,住XXX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第三人:XXX,男,XXX年XXX月XXX日生,广西XXX人,住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XXXX。

原起诉案由:XXXXXXXXXXXXXXXX一案。

撤诉请求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终止合同XXXX一案,贵院已经受案审查,由于被申请人被第三人占有XXXXXXX,至使法律关系变更,申请人必须以解除买卖合同为由另行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向贵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贵院予以认可。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

第19篇: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嵘,女, 19

5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印刷厂下岗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776号95号楼1-102室。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776号95号楼1-102室,联系电话:18266415862。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颖,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临时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776号95号楼1-102室。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776号95号楼1-102室,联系电话:18266415862。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庆强,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立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纬七路324号。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五纬七路324号。联系电话:87066916/68777114。

法定代表人:秦成勇,院长。

抗诉申请人秦嵘、李颖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立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二)项、第

(五)项、第

(六)项、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一、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1)槐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判决错误的维持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认定的“死者李守顺于1998年3月7日入院”这一错误的观点。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死者李守顺于1998年3月7日入院的观点无任何事实依据,因为根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病历记载“申请人的入院时间为1998年3月11日”,而非3月7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入院时间均没有异议,而

一、二审法院却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的入院时间为1998年3月17日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所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五)项,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另外,依据该规定第十五条“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为人民法院应当调取的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受害人主治大夫若不具有医师资格、必备的病历材料缺失必然会在客观上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遂在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的情况下申请一审法院调取,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调取该证据,后申请人以该事由提出上诉,并要求二审法院调取,但二审法院亦无正当理由拒绝调取并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请求。申请人认为

一、二审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调取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调取的证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五)项之规定,并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2、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另外,依据该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误工费、护理费,虽未提交误工证明和护理证明,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有义务依职权调取并参考同行业的误工损失标准和护理工资标准,但

一、二审法院却违反法律规定,以申请人未提交误工证明和护理证明为由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综上可知,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实行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推定制,即在患者发生医疗损害后,医疗机构应提交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倘若医疗机构无法证明或者不能充分证明,就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并且侵权责任法又进一步明确了三种能够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即便医疗机构提出相关证据或者给出合理解释,也应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本案中

一、二审法院均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颠倒了举证责任,将本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举证责任无故施加给申请人,使在诉讼中本就处于弱势的受害者家属承担了全部的举证责任。首先,法院在明知被告存在隐匿、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况下,不但不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推定被申请人存在过错,反而要求申请人承担过错举证责任;其次,法院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与损害关联程度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竟要求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并要求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最后,二审法院错误的以《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否定了与其并不冲突的《证据规定》中的过错推定制。

一、二审法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3、申请事由四: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申请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法院未允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1)、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另外,根据该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具有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且在同济司法鉴定(2012)法医病理FI-0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项(分析说明)中的第6条记载“被鉴定人李守顺入院时已告病危,但整个住院期间,对患者观察情况,如生命体征记录不详,尤其血压记录较少”,说明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时本身十分清楚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这一事实,但仍然决定受理鉴定申请。 因此,本案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在不真实、不全面的病历材料基础上作出的,其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退一万步讲,倘若该病历真实全面,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与其分析说明存在严重的自相矛盾,主要体现如下:

a、鉴定机构在分析说明中认定: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入院、住院、诊治等整个过程中均没有对被害人李守顺的血压、体温、血常规等最基本的项目进行检查,并且认定医院在血压严重不正常、体温出现高热、并已达到重度贫血的情况下仍不对受害人采取抢救措施的行为仅为“一定失误”的结论极为荒谬可笑,因为上述症状同时放在一个正常人身体上都足以致死,更何况是一个病人。

b、《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项(分析说明)中的第5条记载“虽然,3月13日病程记录要求注意保持引流通畅,防止出现梗阻后的积尿现象,但依然发生引流管弯折或者堵塞导致的尿液引流不畅,但仍不能确定患者病情加重与引流管堵塞有关。”申请人认为鉴定机构的以上陈述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因为被申请人都已经承认了引流管阻塞会导致病情加重,并声明严禁阻塞,然而鉴定机构却在没有任何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下荒谬的认为阻塞并无大碍,那么试问,鉴定机构为什么不说阻塞会有利于病情好转呢?

c、被申请人及鉴定机构均称:受害人在入院时的病情已经非常严重,那么,在如此严重的病情诊断下,为什么还不对病人的血压、体温、血常规等最基本的项目进行检查呢?难道医院都是这么对待每一个危重病人的吗?被申请人和鉴定机构的陈述前后本身就是截然矛盾、截然相反的。

e、根据相关医疗规范和医疗常识可知,诊断行为是所有治疗行为的前提,是治疗行为的灵魂和根本,倘若诊断错误,那么由此产生的所有治疗行为均会错误,不起任何效果。《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项(分析说明)中的第11条记载:“医方在诊断治疗中存在一定的失误,这些失误与被鉴定人李守顺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10%-30%。”该鉴定结论已经确认了被申请人的诊断错误,然而,在诊断错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却只占了百分之二十的过错。

结合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明显依据不足,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抗诉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抗诉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此致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20篇:民事撤诉申请书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请求撤回(2018)川01民初

号案件起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和解,现请求撤回起诉。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特别授权代理人:

民事执行申请书
《民事执行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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