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第1篇:医保申请
申 请 书
尊敬的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我是西安市阎良区奇力康大药房,郑重的向你中心提出联网申请。
西安市阎良区奇力康大药房,位于西安市阎良区蓝天大道东段北侧(丽景枫尚小区6号楼10107商铺),总面积64平方米,现有员工4人,其中执业药师1人,营业员3人。阎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群众放心药店名誉称号”,被誉为阎良区医保处评定为“定点放心药店”称号。 西安市阎良区奇力康大药房处于蓝天大道繁华路段,周边住宅小区密集,有西安航空产业基地和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人员流量比较大,群众购买方便。
现阶段因阎良区医疗保险卡升级为市级医保卡,现申请与市局数据中心联网。请给与审批!
特此申请
西安市阎良区奇力康大药房2013年7月1日
推荐第2篇:医保申请
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退休人员,是指按政策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 《办法》中所称“重度残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达到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员。
第四条 各县(市)和襄州区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原则上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执行有困难的可分三年过渡到位,即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分别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城镇居民。
第二章 参保核定
(一)城镇职工
第六条 退休人员退休当年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按当年年度申报工资确定。
最低月缴费基数实行“三年过渡”的县(市)和襄州区,过渡期间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以过渡缴费基数为基准,个人退休费(养老金)低于过渡缴费基数的,按过渡缴费基数执行;高于过渡缴费基数300%的,按过渡缴费基数的300%执行;在过渡缴费基数100%—300%之间的,按实际退休费(养老金)执行。
第七条 参保单位应在年度工资申报时一并申报其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费(养老金)。
退休人员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养老金)的审核,由其所属退休费(养老金)待遇审批部门负责。
第八条 本《细则》实施后,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其按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条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符合国家工龄认定政策的工作时间。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第十条 缴费年限的计算
(一)统筹区外转入的人员,在原统筹地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地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重复的,优先计入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三)退役军人在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的军龄视为本地实际缴费年限。
(四)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超年龄补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其补缴年限计入实际缴费年限。
(五)因转出本统筹地区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注销的参保人员,在其转回本统筹地区后,其原在本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不足缴费年限医保费补缴计算
(一)本《细则》实施前退休人员不足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计算公式为: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金额 = 不足年限所对应的月数×本《细则》实施前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
2、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金额 = 不足年限所对应的月数×7元
3、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10年预留金额 = 840元
(二)本《细则》实施后新增退休人员不足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计算公式为: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金额=不足年限所对应的月数×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
2、不足年限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一次性补缴金额=不足年限所对应的月数×退休时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月缴纳金额。
3、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10年预留金额=退休时每人每月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缴纳金额×120个月。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填写统一的《襄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申请表》。其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需一次性补缴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组织申报,并承担代扣代缴责任。灵活就业人员由其本人申报、缴纳。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确有困难无能力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费的,可选择按月缴纳或分批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若无力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费的,可选择按月补缴。选择按月补缴时,应先足额缴纳十年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一次性预留费用。在其补齐最低缴费年限后不再缴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不足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分配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原国有企业(含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破产(改制)时,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一次性预留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一次性预留手续但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退休人员,一次性补齐差额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细则》实施前已按规定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一次性预留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以办理医疗保险一次性预留手续的时间为基准,满三年后享受个人账户按月划拨待遇;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一次性预留手续的内退人员从其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满三年后享受个人账户按月划拨待遇。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可自愿选择6.5%或9%的费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政策规定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可由其托管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不足年限补缴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在统筹地区外参加养老保险未在本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
第十九条 各乡镇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费用征缴、信息录入、证件发放等工作。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统一组织参保登记、核定、收费等工作。低保家庭、重度残疾学生直接在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新增或接续手续,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自每年9月起开始缴纳次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以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因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军、户籍迁移、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须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
第三章 医疗管理及待遇
第二十三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原则上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相应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结算。未经审批自行到参保地外就医的,其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主动出示医保证件。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保病人身份核对,并签字确认,作为医保结算主要凭证,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患者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就近选择一家二级以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签约医院。参保居民如要重新选择门诊就诊签约医院,可于每年6月或12月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变更手续。签约医院因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可转往上级定点医院就诊,其转诊费用在门诊签约医院按规定报销。因急诊在非选定门诊医院就医的,应及时向签约医院报告,因急诊发生的门诊费用凭相关资料到签约医院按规定办理报销。
第二十六条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42元的标准提取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城镇居民的普通门诊待遇;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提取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大额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 慢性病门诊及待遇
(一)参保人员患有下列慢性病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冠心病,月定额200元;(2)糖尿病,月定额250元;(3)肝硬化失代偿期月定额200元;(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月定额200元;(5)高血压病Ⅲ期,月定额200元;(6)风湿性心脏瓣膜病,月定额200元;(7)肺源性心脏病,月定额200元;(8)帕金森病,月定额200元;(9)无菌性股骨头坏死,月定额200元;(10)类风湿性关节炎,月定额300元;(11)系统性红斑狼疮,月定额200元;(12)再生障碍性贫血,月定额300元;(13)重性精神病,月定额300元;(14)各种恶性肿瘤,月定额300元;(15)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月定额为三级医院5000元,其它医院4400元,其中含药品费500元;(16)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月定额根据实际服用抗排斥药确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系统性红斑狼疮,月定额200元;(2)血友病,月定额300元;(3)再生障碍性贫血,月定额300元;(4)重性精神病,月定额300元;(5)各种恶性肿瘤,月定额300元;(6)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月定额为三级医院5000元,其它医院4400元,其中含药品费500元;(7)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月定额根据实际服用抗排斥药确定。
对于患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种的,其月定额标准以定额较高病种的月定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月定额标准增加100元,但最多增加至500元(透析治疗和抗排斥治疗病种除外)。
(二)慢性病申报、审批。确诊有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
(三)慢性病门诊治疗实行“四定”管理:定点,即必须到规定的门诊部治疗;定额,即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可以报销,超过限额的部分自付;定药,即慢性病门诊治疗只能使用直接治疗所办理病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定量,即慢性病门诊治疗用药量不得超过医嘱月用药量。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费用累计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透析和抗排斥病种支付9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符合规定的费用二类缴费人员统筹基金按60%比例报销(透析和抗排斥病种支付80%),一类缴费人员按50%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一个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
最低缴费基数实行三年过渡的县(市)和襄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6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2014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待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职工住院医疗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医保统筹基金补助50%。二次补偿费用从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中支付。未参加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人员不享受二次补偿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待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医疗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医保统筹基金补助30%。
以上两类人员住院所需药品、检查、治疗及医用材料以外的自付费用,如超标准床位费、空调费以及超过大额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不纳入二次补偿范围。 第三十条 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事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未成年人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50%,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为1000元。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补助待遇: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标准为600元。
第三十二条 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出生之月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享受低保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员不设住院报销起付标准。
第三十四条 精神病患者一个结算年度内因治疗精神病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后再次住院治疗精神病的,免除起付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居民和在校学生按一类标准参保缴费,按二类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含统筹区外转入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金支付待遇,实行参保年限与享受待遇挂钩的办法。即:第一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为1万元,第二年为5万元,第三年享受正常参保职工最高支付限额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一年及以上后续保的,从续保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续保后第一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第二年为2万元,第三年享受正常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同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月起,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月起,不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九条 建立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金按规定支付费用后仍有结余的,从其年度结余费用中按比例提取储备金,用于将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不足支付时的有关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基金管理及监督
第四十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十一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基金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基金按照险种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审计评估小组,对各县(市)和襄州区历年滚存结余的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评估,避免基金流失。
第四十三条 全市统一编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合理编制下一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按各县(市)和襄州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收入总额的5%上解。总额达到全市一个月统筹基金支付水平后不再上解。各县(市)和襄州区每年3月底前应将上解调剂金一次性上解到襄阳市医疗保险调剂金专户。
第四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和襄州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退休人员死亡的,由用人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家属在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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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育待遇申报表
2份 公章 男女身份证复印件2份 出生证、准生证、结婚证 女方居委会没工作证明 男方公司证明女方离职没工作 出院证、诊断证原件 医院公章 住院病历原件、费用清单 公章 发票原件
联系电话:037912333
八大礼包:YAOWAN010S7N2L02092PN21R6T
推荐第4篇:医保定点申请
需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民办医疗机构,应递交以下有关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贵重医疗设备清单及市卫生局颁发的《郑州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郑州市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复印件;
8、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9、其他有关资料如奖励证书等。
流程:
(一)受理
办理岗位:行政审批中心经办人
办理时限:即时或3个工作日
与申请人交互:是
是否可退回:是
是否监督:是
监督部门:卫生局监察室
工作职责:
1、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审核
办理岗位:医政处、基妇处、中医处经办人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监督:否
工作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复核
办理岗位:医政处、基妇处、中医处经办人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是否监督:否
工作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申请事项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四)决定
办理岗位:医政处、基妇处、中医处经办人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监督:否
工作职责:根据申请材料和复核意见,做出决定。
(五)制作决定书
办理岗位:行政审批中心经办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与申请人交互:是
是否监督:是
监督部门:卫生局监察室
工作职责:根据审批意见,打印报告,送达回证,加盖公章。
(六)送达
办理岗位:行政审批中心经办人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与申请人交互:是
是否监督:是
监督部门:卫生局监察室
工作职责:
1、及时告知审批结果;
2、向申请人反馈材料;
3、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4、审批通过的机构材料通过市政府交换中心提交劳动保障局;审批不通过的单位发出暂缓通过或不予同意通知。
到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领取《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并携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物价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符合医疗机构评审等级标准的证明材料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等级标准的证明材料;从事临床医疗、护理工作医务人员的有效《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业务收入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证明材料;医疗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申请开办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除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营利性医疗机构)、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外,还应配备两名医生和一名护士,其中一名医生应为中级以上职称(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等)。医生的执业地点也必须在本医疗机构,而不得在多家医疗机构兼职。
按照原来的规定,医保定点药店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只有两次的申请时间,从今年起,申请时间改为一年四次。申请人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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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阳城县网通公司:
我单位因地址变更(原xx药店,后更名为xx药店),需办理医保宽带移机业务,望给予办理。
阳城县xx药店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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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西安市未央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我站(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二府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医保编号:2653)在签订《西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时,因我办事人员疏忽,把单位名称填错(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社区卫生服务站),现申请把我单位名称更改为: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二府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特此申请
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二府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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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我单位xx工作人员xx身份证号
码:xx于xx年参加工作,就业尚未办理社保卡,现特申请办理,请予以办理。
Xx单位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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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诚信服务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打造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品牌,本店郑重承诺:
一、严格执行医保各项政策,切实履行《南充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参保人员用药安全。
三、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全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优惠的药品。
四、进一步加强员工业务和医保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为参保人员做好医保服务。
五、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坚决杜绝以药换生活用品、化妆品、食品、代刷卡等有损基金安全的违规行为,在定点零售药店中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医保服务环境。
六、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为守护参保人员的健康尽心尽力,为南充市医疗保险事业顺利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承诺单位:南充红太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19店
2017年11月2日
医保承诺书
我药店承诺:
1、严格遵守《蓬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蓬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2、绝不在药店内陈列和销售日用品和化妆品;
3、绝不向参保人员销售非《医保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和非药品;
4、在药店内设立“非医保类药品不予刷卡”标识,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方便;
5、积极主动做好医保政策和医保制度的宣传工作;
6、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药品和服务;
7、建立完善的内部培训和考核机制,不断提高医保业务水平;
8、对医保的日常相关工作进行梳理和总结,针对医保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每周自查一次。
南充红太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19店
2017年11月2日
推荐第9篇:申请医保所需材料
1 .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 (原件正本(收取)1份,复印件1份)
2 .登陆网办系统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和《执业医师登记表》 (原件正本(收取)1份,复印件1份)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正本(核验)1份,原件副本(收取)1份,复印件1份)
4 .《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原件正本(核验)1份,原件副本(收取)1份)
5 .《诊疗科目核定表》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6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原件副本(收取)1份)
7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公民身份证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8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9 .《放射诊疗许可证》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10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11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1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正本(核验)1份,原件副本(收取)1份)
13 .核定床位数证明材料、医院等级评审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确认“相当等级”证明材料 (原件正本(收取)1份,复印件1份)
14 .上年度按《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填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15 .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原件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16 .上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社会保险费转帐凭证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17 .符合规定的村卫生站应提交的材料(详见描述)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推荐第10篇:申请医保的资料
申请医保的资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 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张。 3. 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4. 监护人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一张。
5. 未成年人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一张,缩印件一张(缩印到身份证大小)。 6. 一寸彩色照片3张。 申请医保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张。3.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4.监护人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一张。
5.未成年人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一张,缩印件一张(缩印到身份证大小)。6. 一寸彩色照片3张。
第11篇:医保停保申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申请
参保人员个人编号: A12087839 ,姓名: ,身份证号码: 412727198911134011 。
因以下原因(在□上打“√”确认,下同): □户籍迁出云岩区; □到用人单位就业; □入学;
□其他原因: 。 现特申请暂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第12篇:职工医保申请样本
新参保人员需携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个人工资表一份,个人一寸照片两张。新参保及调入人员均需填写申请表一份(如下)
顺河回族区城镇职工医保申请
我叫张三,性别x,19xx年x月x日出生,于xxxx年x月x日参加工作。xxxx年xx月毕业于河南大学xx硕士专业,xxxx年x月x日经过顺河回族区xx途径在顺河回族区xx工作,任xx级职员。现申请办理职工医保。
申请人:张三(手写)
时间:20xx年10月1日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新参保人员需携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个人工资表一份,个人一寸照片两张。新参保及调入人员均需填写申请表一份(如下)
顺河回族区城镇职工医保申请
我叫张三,性别x,19xx年x月x日出生,于xxxx年x月x日参加工作。xxxx年xx月毕业于河南大学xx硕士专业,xxxx年x月x日经过顺河回族区xx途径在顺河回族区xx工作,任xx级职员。现申请办理职工医保。
申请人:张三(手写)
时间:20xx年10月1日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第13篇:诊所医保,申请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材料
顺 序
一、申请资料(黑色字体为必备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填写完整、药监局与物价局盖章确认)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时间需超过一年)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5、GSP证书复印件
6、重庆药品交易所入市协议复印件
7、配送药店配送证明(仓储资料)
8、药店工作人员花名册
9、药师执业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上岗证)、毕业证、继续教育证(不含执业药师)、健康证复印件。
10、营业员职业资格证(上岗证)、毕业证、继续教育证、健康证复印件。
11、药师、营业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12、药师和营业员参加社会保险(含医疗、养老。如药店性质为企业或微型企业的须5险)参保且处于待遇享受期证明。
13、药店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含房屋图纸)
14、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15、定点零售药店会议、学习纪要、药店药品明细清单
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材料项目
顺 序
一、申请资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填写完整、卫生局与物价局盖章确认)
2、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5、重庆药品交易所入市协议复印件
6、医疗机构可承担能力介绍(含总体情况、开展的主要服务项目、主要辅助检查项目等)
7、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8、医技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执业资格、年龄、专业等信息)
9、医疗机构医师、药师、护士执业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上岗证)、毕业证、继续教育证、健康证复印件。(医师、护士需注册在该医疗机构)
10、医疗机构所有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含5险证明。如医疗机构性质为公立只须医疗保险)参保且处于待遇享受期证明。
11、医疗机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含房屋图纸,公立医疗机构不需提供)
12、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岗位制度、财务制度等制度。
13、医疗机构会议、学习纪要
第14篇:少儿医保放弃申请
我已参加社区医保,自愿放弃学校2015年少儿医保办理。
班级:
学生:
家长:
日期:
我已参加社区医保,自愿放弃学校
我已参加社区医保,自愿放弃学校
我已参加社区医保,自愿放弃学校
2015年少儿医保办理。
班级:
学生:
家长:
日期: 2015年少儿医保办理。
班级:
学生:
家长:
日期:
2015年少儿医保办理。
班级:
学生:
家长:
日期:
第15篇:大学生医保申请流程
东北电力大学大学生就医及报销报销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10-10-12点击次数: 159
为使广大在校生详知医保、商报报销流程,进一步健全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保障我校学生的基本医疗权益,从而推动我校医疗卫生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订此工作细则,望各位同学严格遵守。
一、受理时间:
(一)医保:每学期开学初第1—2周周
二、周四下午(*其中周二下午截止时间为17:00,周四下午截止时间为15:30)。
(二)商保:每学期开学后每周
二、周四下午,截止时间同上。
二、准备材料:
(一)医保: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书、费用清单、财务收据复印件及原件、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依据异地就医原则出具学生原户籍复印件、休学证明或实习单位证明材料。
(二)商保:医保报销准备材料的所有复印件。
三、就医及报销流程:
【住院就医及结算】
(一)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及结算
(1)持本人医疗保险卡及居民身份证办理住院相关手续,预先缴纳相应统筹基金起付线标准部分。
(2)入院2日内拨打商保报险电话报险。各院系报险电话如下:
[1]院系:电气工程学院、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化学工程学院、自动化工程学院、社会科学学院、研究生部。
报险电话:0432-95518 (07-09级老生);0432-62424919(10级及以后新生)
[2]院系:建筑工程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输变电技术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学院、理学院、体育学院、媒体技术与传播系。
报险电话:0432-62480820
(3)出院时取回医保卡,缴纳总医疗费用中扣除统筹基金外个人需承担费用。
(4)汇总商保报销材料于学期内每周
二、周四下午按指定时间交至大学生活动中心323,同时填写“理赔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5)自上交商保材料起第四周周
二、周四下午至大活323领取商保理赔款。
(二)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及结算
*适合范围:我校学生因病休学、实习及假期期间需在家庭或实习所在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可选择所在地的定点医院就医。就医及结算方式如下:
(1)至学生原户籍所在地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由个人先行垫付。
(2)入院2日内拨打商保报险电话。
(3)出院后汇总医保报销材料并全部复印后将报销原件于每学期第1-2周的周
二、周四下午交至大学生活动中心323。次月第四周周
二、周四下午至大学生活动中心领取医保理赔款。
(4)递交医保报销材料后次月第一周周
二、周四下午上交医保报销材料复印件同时填写“理赔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以备商保报销之用。
(5)自上交商保报销材料起第四周周
二、周四下午至大活323领取商保理赔款。
(三)转诊外地定点医院就医及结算
(1)须经原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经有转诊资格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主任医师出具转诊意见,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诊。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携带病历复印件、处方、费用清单、有效收据、《转诊转院审批表》等资料,到转出
医院报销医疗费用。
(2)商保报销方式与“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及结算”同。
【在校期间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就医及结算】
(一)持医保卡至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特殊情况未携带相关证件者,应在向医院说明情况的前提下,于二日内持上述证件到医院办理补录手续),费用暂由个人垫付,同时于2日内拨打商保相应报险电话报险。
(二)医疗终结后复印收据、门诊病历本、门诊处方等相关材料并持医保卡、收据及学办相关情况说明材料原件(包括学生就读学院、班级,意外伤害简单经过)至就诊医院医保科办理医保理赔手续。
(三)商保理赔程序与“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及结算”同。
*我校门诊意外伤害定点医疗机构为吉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门诊大病就医流程及结算】
(一)市内定点医院就医及结算
参保大学生患有上述门诊规定的三种大病者,需先由学生本人或亲属携带医保卡、身份证至可办理大病手续的市定点医院办理大病医疗手续(如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其日后就医及结算流程与市内定点医院就医方式同。报销比例参照上述“门诊实行大病支付标准”。
(二)休学期间家庭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结算
学生因大病休学时,须在吉林市定点医院办理大病医疗手续的前提下方可转至户口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休学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待治疗结束后将所需材料(与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及结算材料同)交至校医保负责部门汇总后统一上交至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四、需注意问题:
(一)理赔学生在上交医保报销材料前一定要将手头材料全部予以复印备案以备日后商保报销之用。
(二)学生因病就医时必须正确使用医保卡,除寒暑假、实习及休学期间异地就医等情况外,因个人原因不使用医保卡者按自动放弃医保理赔处理,医保中心不再受理理赔事宜。
(三)递交材料、领取理赔款时间如遇节假日顺延一周。
(四)如有其它问题可电话咨询,联系人:兰老师,联系电话:0432-64807389。
东北电力大学助学管理办公室2010年8月30日
第16篇:少儿医保申请须知
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及幼儿园儿童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须知
一、适用范围
经本市教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特殊学校在册少儿,其中非本市户籍少儿其父母任一方应正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满一年以上(以下简称学生)。
二、参保办法
参保人(学生)向所属学校提交申报资料,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三、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1、缴费标准: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8%*12个月,即3894(元)*0.8%*12(个月)=374(元),每年财政补贴为200元/人,参保人今年实际缴费174元。未能提供我市计生部门的计生证明的参保人不享受财政补贴,374元全部由其家庭负担
2、缴费方式:按学年度(当年的9月份至次年的8月份)缴费,每年收一次,在参保人或监护人的存折中扣取。
四、参保流程
(一)学校通过市社保局网站中的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将所有在册学生信息上传给社保机构;
(二)申请参保的学生或监护人登录:www.daodoc.com网页中的“学生医保网上申报”中的“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网上申报”中的“
一、少儿医疗保险个人网上申报系统”中的“首次参保”,输入身份证查询本人资料,资料不准确的向学校反映,由学校予以更正;资料准确的予以确认参保申请,并打印或填写《深圳市少年儿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没有上网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填好《登记表》后到学校办理确认参保申请。
(三)参保人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学校审核后递交到社保机构:
1、受理《登记表》;
2、参保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参保人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或参保人的出生证明原件且提供复印件;
3、市公安局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照相点的数码照相回执,并在回执上注明姓名与证件号且提供复印件;
4、参保人或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且提供复印件;
5、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或有效的港澳台外籍人员的有效证件原件(永久性证件)且提供复印件;
6、如监护人是军人,必须验有效的军人证件原件且提供复印件,并提供驻深部队的证明;
7、深圳市计生部门开具的生育证明原件。
(四)社保机构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通过银行托收保费。
1、9月20日至10 月30日期间完成申报的参保人,11月份统一托收本学年(9月份到次年8月份共12个月)的医疗保险费。
2、10 月30日后完成申报的参保人,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含19日)以前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后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的次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的次月。
(五)已毕业的学生,学校应办理停保手续,已参加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未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个人参保手续。
五、门诊就医绑定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不能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待遇。
1、未满14周的少儿:家庭有上网条件的,可以登录市社保局网站中的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申报系统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院(含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作为绑定医疗点;没有上网条件的可到就近的街道、社区、定点医院办理绑定。
2、已满14周的少儿(含14周岁):家庭有上网条件的,可以登录市社保局网站中的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申报系统选择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为定点社康。没有上网条件的可到就近的街道、社区、社康办理绑定。
医院与社康的范围及名称可在社保局网站查询:www.daodoc.com 绑定社康后1个月内不得变动。
六、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就医、转诊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七、市社保局网站、网上申报网站及咨询电话
1、市社保局网站:www.daodoc.com
2、网上申报网站:www.daodoc.com网页中的“ 学生医保网上申报 ”中的“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网上申报”中的 “
一、少儿医疗保险个人网上申报系统”
3、网上申报网站:www.daodoc.com网页中的“学生医保网上申报 ”中的“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网上申报 ”
4、咨询电话:96888
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第17篇:申请医保定点药店资料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须知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办发[1998]44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及条件 ㈠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
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通过GSP认证,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事故;
2、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一年内未发生违反药品价格的行为;
3、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备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80%以上的药品;
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专职操作人员及财务结算人员;
6、符合《厦门市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1)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定点药店之间的服务半径大于500米;
(2)零售药店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三、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的材料
1 ㈠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㈡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㈢药学技术人员、药工人员名册、职称证明、药工证和劳动合同; ㈣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进销清册;
㈤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㈥药店主要设备及验资证明;
㈦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㈧评审前一年业务收支情况;
四、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办法及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定工作原则上一年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每次评审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评审专家库(由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医药管理和临床工作的专家组成)中随机抽取不少于8名的专家,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抽调不超过4名的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按以下办法及程序进行审定:
㈠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服务的零售药店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具备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㈢评审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制,对提交评审的零售药店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票赞成定点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零售药店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定点申请;
㈣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零售药店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上或用其他方式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颁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㈤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2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㈥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资格的取消
㈠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定点零售服务或取消定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定点零售药店的年度审核情况,对不再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零售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
㈢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原则上二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
六、申办期限
申报受理时间: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
评审时间:上半年4月份,下半年10月份
评审时限:45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医疗保险处
联系电话:5327680/5322268/5052019
第18篇:医院医保资金增加申请
**********医院关于增加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报补资金的申请
**县人社局城镇居民医保中心:
****医院于201*年*月经市卫生局验收批准开业,属于集医疗、预防、保健、老年人养老、护理为一体的综合护理院。在开业的两年时间里,充分发挥民营医疗、护理机构的作用,为当地留守孤寡老人提供养老、护理、医疗、保健服务。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也为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医院现开放床位70张,医技人员35人,设有螺旋CT、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进口多普勒、心电监护仪、数字化心电图仪等先进医疗设备。
随着医院的进一步发展,门诊、住院患者逐渐增多,原来的医保报补资金满足不了当前患者的需求!2017年1-5月累计报补资金缺口75万余元。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疗护理事业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健康有序的双向发展;特向领导申请每月医保报补资金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至50万元整。
当否,请批示!
*********医院 201*年*月*日
第19篇:放弃城镇居民医保申请范本
放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请
姓名:身份证号:
本人在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现已就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现申请放弃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年限,所交费用不再申请退款。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3-10-9
第20篇:申请医保定点药店资料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请内容”一栏由零售药店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三、其他栏目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填写。
四、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本申请书,要附加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
2、药学技术人员和药店的营业人员名册及职称证明材料;
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药店主要设备及验资证明;
6、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