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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常识

发布时间:2020-03-03 03:03: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三大养老保险有望衔接转换

近日,人社部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实现衔接转换,缴费年限也将明确换算办法。适用范围为参保两种以上方可转换,以缴费是否满15年为转换界线。

据介绍,拟出台的这一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三大养老保险的衔接转换将使参保的农民工没有了后顾之忧。

【适用范围】 参保两种以上方可转换

《办法》规定:对于我国现行的三类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员,可衔接转换养老保险。而只参加了一种保险制度,在跨地区转移时,依然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解读:需要注意的是,《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退休或者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办法》。

《办法》所指的衔接转换主要针对三种情况:职保转为新农保或城居保;新农保或城居保转为职保;新农保和城居保互转。

【转换条件】

缴费是否满15年为界线

《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解读:人社部表示,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缴费年限】

转出职保缴费年限可累加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解读:人社部表示,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

【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缴费要退还本人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解读:由于缺乏衔接转换,目前我国重复参保现象较多。人社部表示,我国的社保制度设计、运行不允许重复参保。

对此,《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医疗保险知识

什么是基本医疗

基本医疗,就是指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所能提供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它包括基本药物、基本服务、基本技术和基本费用等内容。通俗地讲,是指参保职工患病治疗时,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提供的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内的治疗、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内的费用。超过范围的药品、治疗项目及超过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属基本医疗范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合理分担。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以其月工资额的2%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自谋职业人员为6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起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地税代征。职工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与区属及区属以上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

(1)自谋职业人员应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携带:养老保险手册(附本年度社保流动窗口缴纳养老保险费凭据或申请当月正领取失业金的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照一张(续保人员持医保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续)保登记。

(2)申请当年度的缴费在本人申请参(续)保登记后三天内,持医保卡、身份证到福州市农行各储蓄网点缴纳。已办理参(续)保手续第二年起应于每年元月25日前到福州市各农行储蓄网点,将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金额可向农行窗口咨询)存入医保卡背面农行储蓄卡内即可,当年度退休的参保人员也应先预存入全年的医保费用。

(3)如未按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其医保卡被冻结暂停使用。

参保人员退休时,如何确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

参保人员应于人事或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提供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变更手续,其视同缴费年限(即2003年12月31日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累计工作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其中2005年1月1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从外统筹地区转入人员、非公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续保的自谋职业人员在市本级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以上的,从医保中心受理其在职转退休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大病补充保险〉;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应按本人申请办理退休时福州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足规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大病补充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用于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目录范围相应的管理规定。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构成。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的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的门(急)诊医疗费,除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外,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支付。

参保人员必须持卡看病购药,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窗口结算。

什么是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来源有哪些?

个人帐户是参保职工的个人医疗资金帐户。个人帐户的资金专用于本人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可以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个人帐户资金来源于三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二是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三是个人帐户的利息。参保人员持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不包括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或药店在与您结算费用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直接从您的个人帐户中划减,个人帐户不够划减时,差额部分向您收取现金。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资金使用范围有: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急)诊医疗费(不包括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3、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部分。

参保职工异地医疗有何规定?

(1)长期驻外工作的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必须由单位或本人向医保中心办理长期驻外或异地安置登记手续,填写《福州市参保人员长期驻外或异地安置申请表》;其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福州市医保中心《关于做好福州市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的通知》(榕医保[2003] 016号)办理。申请异地安置必须由单位或本人向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填写《福州市参保人员长期驻外或异地安置申请表》。安置在省内的,可办理《福建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卡》就诊、结算医疗费。安置在省外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到医保中心办理结算。(2)经本市最高等级各医院专家会诊无法确诊、需转异地就医的,按福州市劳动局、卫生局、财政局《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榕医保[2001]10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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