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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3 09:09:44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境外投资公司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成立后 月内完成投资。

事长, 名副董事长。董事的任期为 年。经股东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推荐第2篇:境外投资请示报告

附件1

境内投资主体红头文件

关于延边晨光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在韩国设立境外企业的请示

龙井市商务局:

境内投资主体基本情况介绍。

延边晨光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21日,是经原国家对外经贸合作部批准成立的综合性贸易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33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2995万;公司现有员工46人;公司注册地址:龙井市安民街吉安胡同6-9号;公司主要经营项目:农副产品、轻工产品、纺织产品、矿产品等进出口业务,同时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及通关服务。2008年实现进出口额1.7亿美元。2009年实现进出口额1.35亿美元,2010年实现进出口3301万美元。设有:行政、计财、人事、国际业务、国内贸易、储运等部门。是龙井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

拟设立地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一、境外企业名称:垈坪物流株式会社

二、注册地址:

三、注册资本:475000美元

四、投资情况:包括

高在千(韩国个人)

现汇

380000美元

延边晨光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现汇

95000美元

自筹

五、股权结构:中方20%;韩方80%

六、经营范围:货物仓储及运输服务

七、经营年限:20年

八、投资环境分析评价:韩国全称为大韩民国,位于亚洲大陆东北端朝鲜半岛的南半部,东、南、西三面环海,位于中日两国之间,北面以北纬38度为界与朝鲜接壤。截至2009年末,韩国人口约4874.7万,人口增长率为0.26%。韩国矿产资源较少,自然资源匾乏,主要工业原料均依赖进口。

近年来,韩国经济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2009年韩国GDP为8329亿美元,位居世界第15位,人均GDP为17074美元,位居世界第37位。韩国的产业集中性比较强,主要集中在IT行业、汽车行业和造船行业。

自1992年中韩两国建交以来,两国的经贸关系发展迅速。双边贸易额从1992年的50亿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1409.5亿美元,增长了30多倍。2009年韩国对中国的贸易依存度达到了25.8%,中国已经成为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最大的进口来源地。2009年韩国自中国进口排名前三位的商品为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纺织品及原料。

目前中国对韩投资主要集中在贸易、航空、金融、旅游、工程和劳务输出等领域。从2010年开始,中国对韩投资额急剧增长,2010年1-9月中国已经对韩国投资3.3亿美元。在今后2到3年内,中国有望成为韩国最大的海外投资方之一。

韩国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从硬环境看,韩国地理位置优越,交通运输便捷,通讯设施世界一流;从软环境看,韩国经济发展态势较好,市场消费潜力较大,政府积极鼓励利用外资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外商投资的政策与措施,尤其是在2010年4月和10月初,韩国分别颁布了新修改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和《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进一步鼓励和方便外商投资。

过去,韩国更多地注重吸引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企业投资,尤其是重点吸引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和具有高新技术的企业赴韩投资。但随着中国经济和企业的飞速发展,韩国政府逐渐提高了对中国资本的关注程度,欢迎中国企业赴韩投资。为此,韩国政府在中国多次组织韩国投资环境说明会和推介会,中央和地方还积极筹建中国城、中韩国际产业园区、中韩物流中心等,针对中国投资企业提供更多优惠。2010年5月,韩国知识经济部和大韩贸易振兴公社成立了“中国对韩投资促进团队”(China Desk),China Desk将作为中国对韩投资窗口,给中国金融机构和投资中介机构提供对韩投资信息,同时还将为中国企业提供与韩国政府、企业联系的机会。当前韩国中央政府及各地方政府正致力于建设一流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中国企业投资韩国的资本市场、新能源产业、高新科技产业和房地产等领域。

推荐第3篇:境外投资申请报告

篇1:境外投资请示报告 附件1 境内投资主体红头文件

关于延边晨光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在韩国设立境外企业的请示

龙井市商务局:

境内投资主体基本情况介绍。

延边晨光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21日,是经原国家对外经贸合作部批准成立的综合性贸易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33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2995万;公司现有员工46人;公司注册地址:龙井市安民街吉安胡同6-9号;公司主要经营项目:农副产品、轻工产品、纺织产品、矿产品等进出口业务,同时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及通关服务。2008年实现进出口额1.7亿美元。2009年实现进出口额1.35亿美元,2010年实现进出口3301万美元。设有:行政、计财、人事、国际业务、国内贸易、储运等部门。是龙井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

拟设立地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一、境外企业名称:垈坪物流株式会社

二、注册地址:

三、注册资本:475000美元

四、投资情况:包括

高在千(韩国个人) 现汇 380000美元

延边晨光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现汇 95000美元 自筹

五、股权结构:中方20%;韩方80%

六、经营范围:货物仓储及运输服务

七、经营年限:20年

八、投资环境分析评价:韩国全称为大韩民国,位于亚洲大陆东北端朝鲜半岛的南半部,东、南、西三面环海,位于中日两国之间,北面以北纬38度为界与朝鲜接壤。截至2009年末,韩国人口约4874.7万,人口增长率为0.26%。韩国矿产资源较少,自然资源匾乏,主要工业原料均依赖进口。

近年来,韩国经济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2009年韩国gdp为8329亿美元,位居世界第15位,人均gdp为17074美元,位居世界第37位。韩国的产业集中性比较强,主要集中在it行业、汽车行业和造船行业。 自1992年中韩两国建交以来,两国的经贸关系发展迅速。双边贸易额从1992年的50亿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1409.5亿美元,增长了30多倍。2009年韩国对中国的贸易依存度达到了25.8%,中国已经成为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最大的进口来源地。2009年韩国自中国进口排名前三位的商品为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纺织品及原料。

目前中国对韩投资主要集中在贸易、航空、金融、旅游、工程和劳务输出等领域。从2010年开始,中国对韩投资额急剧增长,2010年1-9月中国已经对韩国投资3.3亿美元。在今后2到3年内,中国有望成为韩国最大的海外投资方之一。

韩国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从硬环境看,韩国地理位置优越,交通运输便捷,通讯设施世界一流;从软环境看,韩国经济发展态势较好,市场消费潜力较大,政府积极鼓励利用外资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外商投资的政策与措施,尤其是在2010年4月和10月初,韩国分别颁布了新修改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和《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进一步鼓励和方便外商投资。

过去,韩国更多地注重吸引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企业投资,尤其是重点吸引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和具有高新技术的企业赴韩投资。但随着中国经济和企业的飞速发展,韩国政府逐渐提高了对中国资本的关注程度,欢迎中国企业赴韩投资。为此,韩国政府在中国多次组织韩国投资环境说明会和推介会,中央和地方还积极筹建中国城、中韩国际产业园区、中韩物流中心等,针对中国投资企业提供更多优惠。2010年5月,韩国知识经济部和大韩贸易振兴公社成立了“中国对韩投资促进团队”(china desk),china desk将作为中国对韩投资窗口,给中国金融机构和投资中介机构提供对韩投资信息,同时还将为中国企业提供与韩国政府、企业联系的机会。当前韩国中央政府及各地方政府正致力于建设一流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中国企业投资韩国的资本市场、新能源产业、高新科技产业和房地产等领域。篇2: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第一章 项目概况及申报单位

一、项目名称:****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企业法人:

二、投资方基本情况: 企业全称: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企业法人:

三、投资企业经营情况:

我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年*月*日正式成立,税务登记时间***年*月*日。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主要供应商为***。目前长期稳定合作的客户有***公司等。从*年*月份开始营运,当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为*万元。*年和*年销售收入均超过*亿元。预计*年实现销售收入将达到*亿元。

第二章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必要性分析:(相关行业国内外供求情况及行业发展预测) 据海关数据统计,2011上半年我国水产品进出口总量381.16万吨,进出口总额112.7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4.7%和25.9%。其中出口量187.34万吨,出口额78.59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8.23%和32.4%。进口量193.82万吨,进口额34.16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4.02%和13.09%。

一、来进料加工贸易平稳增长,进料加工比重进一步扩大

2011上半年我国水产品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量57.32万吨,出口额24.1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4.25%和22.83%,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占水产品出口总额比例为30.7%,比上年同期减少2.4个百分点。其中进料加工贸易由于自主性更强,效益更优,在来进料加工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进一步扩大,2011上半年水产品进料加工出口量42.90万吨,出口额17.81亿美元,同比分别增加12.7%和23.5%;来料加工出口量14.42万吨,出口额6.3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加19.2%和20.9%。

二、一般贸易出口大幅增长,贝类产品出口增幅突出 2011上半年水产品一般贸易出口量130.03万吨、出口额54.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5.5%和37.1%,继续保持大幅增长态势。其中,贝类、对虾、罗非鱼、鳗鱼、大黄鱼、海藻、小龙虾等名优养殖水产品仍是一般贸易主要出口品种,上述几大品种出口额之和占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49.55%。其中贝类出口量价齐增,出口量和出口额同比分别增长了29.7%和61%,超过对虾成为一般贸易第一大出口品种。对虾、罗非鱼和大黄鱼出口量和上年基本持平,出口额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鳗鱼出口量减额增。小龙虾和斑点叉尾鮰出口降幅明显。另外,捕捞水产品中的鱿鱼、章鱼制品、蟹制品、鲳鱼、沙丁鱼、金枪鱼等产品出口量额也均较大,且增幅明显,部分产品出口额甚至较去年翻了几番。此外,海参和鲍鱼制品出口量额绝对值虽然不大,但增幅明显,其中出口额分别为1429.5万美元和1374.7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182.77%和642.82%,出口地区主要集中在台湾和香港。海藻产品中裙带菜出口增幅最大,出口量、出口额分别达到1.18万吨和4722.4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47.6%和63.3%。 表1:一般贸易主要养殖出口品种 数量:万吨;金额:亿美元

三、对主要市场出口均有所增加,其中对东盟出口增幅最大主要出口市场基本格局没有发生大的变化,日、美、欧、韩依然是我国最重要的出口市场,其中对日本、欧盟和韩国出口量额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对美国出口量减额增。其他主要出口市场东盟、香港和台湾今年上半年均保持较大幅度增长,其中东盟表现尤为突出,上半年出口额达到7.16亿美元,同比增长94.17%。对香港出口产品结构有所调整,高档产品比例提高,综合单价明显高于上年。对台湾继续保持增长态势,但增幅已明显低于上年同期。 表2:主要出口市场以上一系列有价值的官方数据及我们从事本行业的经验分析,使得我们企业更清晰、明确的看到水产品贸易市场的供求量及前景。更加大了对此次香港投资的信心。我们希望企业借助香港这个开放的贸易集散地、宠大的金融平台打开更为广阔的海外市场,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供献。 第三章 投资环境分析

一、投资环境的经济、社会影响分析: 根据世界经济论坛最新发布《全球贸易促进报告》排名,香港是最有利于全球贸易的经济体。这份世界经济论坛报告对全球一百一十八个经济体进行调查,评比各经济体在十个影响贸易因素的表现,其中涵盖关税、海关、行政效率、运输方便性以及通讯基础建设。 根据这项评比结果,香港名列第一,主要由市场高度开放以及安全和开放的商业环境所领先。 香港概述

香港是一个国际金融大都市,是世界上享有最自由的通商、貿易港口之一,是国际企业和商家必相竞争商业要地。香港蕴藏着无限潜力和无穷机遇,是通往亚洲各地的门户,洋溢着时代气息,充满现代的营商文化,并拥有丰富的文化和优良的传统。香港鼓励创新思维、扩阔视野和不断发展。

香港是一处融合机遇、创意和进取精神的地方,动力澎湃,朝气勃勃。所提供的基础设施 达到世界一流水平,既是运输枢纽,也是篇3:境外投资申请表 境外投资申请表

境外企业中文名称: 境外企业外文名称: 注册地中文 国家/地区:省(州): 城市:设立方式 新设并购

经营范围:

所属行业: 注册资本: ; 中方比例: ;外方比例: ; 股权结构:

中方股东名称1:龙井峰程贸易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668780035 股权比例:% 中方股东名称2:机构代码:股权比例:% 中方股东名称3:机构代码:股权比例:% 外方股东名称1: 股权比例: % 外方股东名称2: 股权比例: % 外方股东名称3: 股权比例: % 投资规模:中方投资总额:万美元;其中境内股权出资万美元; 境外自筹 万美元;境外放款 万美元;

外方实际投资总额: 万美元;现汇投资 万美元;实物投资万美元; 中方投资金额结构: 如为现汇出资:

其中:自有外汇 万美元;自有人民币购汇 万美元; 国内外汇贷款 万美元;人民币贷款购汇 万美元; 境外放款 万美元;现汇出资合计 万美元;

如为实物出资:其中:设备 万美元;原材料 万美元;其他 万美元; 实物出出资合计 万美元;

如为知识产权:

其中:专利 万美元;商标 万美元;商誉 万美元;专有技术 万美元;知识产权出资合计 万美元;

拟投资具体项目简况: 内容:

1、该境外企业主营业务:

2、生产销售产品名称:

3、预付年生产(销售)规模 万美元; 预计市场占有率(在所在国/国际市场): %; 预计的投资回收期 年; 经营年限: 年;

4、其他还需补充事项:

意义:

1、是否带动我国出口,拟带动出口额万美元;是否能获取技术,技术名称; 是否获得或建立营销网络: 是否能获取能源资源: 能源资源名称及数量:

3、是否通过该境外企业进行再投资:

再投资主要情况(内容、投资金额、所在国别) 预计每年为所在国缴纳各种税收金额 万美元; 其他还需补充事项:

推荐第4篇:境外投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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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贷款

境外投资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各类项目所需资金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境外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投资建厂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国内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能力的境外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境外企业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等。

境外投资贷款的对象

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

境外投资贷款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与境外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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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并具有一定的涉外经营管理经验;

(二)拟投资项目获得我国和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批准,有关协议已经签订;

(三)借款人在境外投资项目中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其应出资额的30%;

(四)拟投资的境外项目配套条件落实,预期经济效益良好,有较强的贷款偿还能力;

(五)提供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六)项目所在国政局稳定、经济状况和投资环境良好;

(七)对国别风险较高的项目应投保海外投资险;

(八)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境外投资贷款申请程序

(一)借款人向国家有权审批机关上报项目建议书(包括投标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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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抄送进出口银行。同时,该借款人向进出口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二)国家有权审批机关审批或初审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进出口银行,作为进出口银行受理贷款申请的参考依据;

(三)进出口银行就该项目使用境外投资贷款问题出具意见函,作为国家有权审批机关审核或初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参考依据;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进出口银行对该项目进行审批。

境外投资贷款申请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我国及项目所在国(地区)有权审批机关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投资项目的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的合同等;

(四)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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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意向性文件(如需投保海外投资险);

(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以及在境外所注册公司的有关资料;

(七)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及价值评估报告;

(八)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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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http://s.yingle.com/

 招商银行推出二手楼资金交易监管业务 http://s.yingle.com/

 哪种提前还贷方式最省钱,提前还贷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http://s.yingle.com/

 出口贸易合同主要条款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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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银行ATM机取到假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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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入公司基本账户的钱用于进货算做注册资金或者认缴出资额吗 http://s.yingle.com/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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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跨行转账需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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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境外投资申请报告

公司名称(用大红字体打印)

境外投资申请报告

尊敬的山西省商务厅外经处领导: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方情况

(一)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全称、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资产负债状况,主要股东情况;

(二)主要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近三年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国内外销售情况,企业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三)主要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在国内外投资类似项目简要情况;

(四)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情况。

三、必要性分析

(一)投资目的:项目相关行业国内外情况,例如产品国内外供求情况及预测、产品进口情况及预测、行业未来发展等。说明项目对各投资方的必要性和意义,包括项目与投资方国内项目的关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等;

(二)社会意义:包括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与我国境外投资战略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的关系等。

四、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

(一)项目背景:包括投资方介入前项目基本情况,外方合作者基本情况,投资方如何介入项目,投资方对外考察、尽职调查、与外方谈判、其他竞争投资者等情况,与所在国家和当地政府沟通情况等;

(二)投资环境情况:包括所在国家及当地政治、经济情况,与项目有关的税收、外汇、进出口、外资利用、资源开发、行业准入、环境保护、劳工等法律法规情况,当地相关行业及市场状况;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所在国家有关资源的储量、品质、勘探、开采情况;

(三)项目的外部意见及影响:包括所在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当地社区的意见,项目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五、项目内容

建设类项目

(一)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进度安排、技术方案、建设方案、需要建设的配套设施等;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可开发资源量、品位、中方可获权益资源量及开发方案等;

(二)主要产品及目标市场:包括项目主要产品及规模,产品目标市场及销售方案;

(三)相关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道路、铁路、港口、能源供应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安排,项目土地情况及安排,项目满足当地环保要求措施,项目在劳动力供应和安全方面的安排和措施,加工类项目应说明项目原料来源的情况;

(四)财务效益指标:包括项目总销售收入、利润、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财务预测指标,以及中方投资回收期及回报率等预测指标。

六、项目合作及资金情况

(一)项目合作方案:包括项目各方股比,出资形式,合作方式,收入和利润分配,产品分配,其他合作内容;

(二)项目资金运用:包括项目总投资,建设类项目的前期费用(中介费、勘探费等)、工程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构成、流动资金的使用等,并购类项目的收购前期费用、收购资金及其使用构成,中方投资额及其使用构成等;

(三)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各方出资,银行贷款及其他社会融资的构成与来源,项目用汇金额及来源等。

公司名称 (盖章)

日期

推荐第6篇: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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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核 准

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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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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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十一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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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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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企业开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予以核准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企业开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或相对最大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资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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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 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参照第二章的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原核准机关备案,交回《证书》。原核准机关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是指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我国企业均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四章 境外投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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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境外企业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接受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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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商务部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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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境内有关部门手续,原核准文件和《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应交回原核准机关。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

第三十一条《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发证机关。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核准和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商务部— 10 —

责令改正并提出批评。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业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企业法人适用本办法。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地方企业的,须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四)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后向商务部备案。企业递交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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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样式

http://tfs.mofcom.gov.cn/acceory/200903/1237250375949.doc

2:《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

http://tfs.mofcom.gov.cn/acceory/200903/1237250387666.doc

3:《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

http://tfs.mofcom.gov.cn/acceory/200903/1237250398874.doc

4:《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样式

http://tfs.mofcom.gov.cn/acceory/200903/1237250408197.doc — 12 —

推荐第7篇:境外投资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直接网上申报;;

2、提交纸质材料,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 环境分析评价等);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3、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广州市商务委给予受理;

4、初审转报,广州市商务委对网上提交材料及纸质资料进行初审后,转报省商务厅;

5、审批,省商务厅做出审批决定;

6、领取证书,市商务委通知企业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提交纸质材料,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2、网上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直接网上申报;;

3、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广州市商务委给予受理;

4、初审转报,广州市商务委对网上提交材料及纸质资料进行初审后,转报省商务厅;

5、审批,省商务厅做出审批决定;

6、领取证书,市商务委通知企业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推荐第8篇: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流程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需要发改委和商务部核准,且需要报外汇管理局备案,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改委核准

(一)核准管理制度

1、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4、有关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二)核准的程序及时间

1、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3、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4、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工作时间计划表。

5、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三)项目申请报告材料

1、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4)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5)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2、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2)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5)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6)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二、商务部核准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核准时还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向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需凭此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可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需留意的是,该证书有效期为2年,自领取之日起2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上述国内手续的,许可证书失效,再次开展境外投资时需重新办理核准。

(一)核准制度

1、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报商务部核准。

2、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报省级商务部门核准。

3、商务部核准第1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4、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二)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6、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核准程序及时间

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三、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推荐第9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外字[1996]21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1996-06-05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境外投资的机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单位)。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投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统称境外企业)和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 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统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对本级境外投资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

(二)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考核监督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三)审批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负责确定境外投资收益的分配并收缴应上交财政的投资收益; (五)检查监督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活动; (六)办理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境外投资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投资单位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境外投资财务关系; (二)了解境外企业驻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有关法律规定,贯彻执行我国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根据主管财政机关制定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境外投资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四)按规定审批独资或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下同)境外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所属境外企业的重大财务问题;

(五)考核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六)及时上缴应交财政的投资收益。

第六条 投资单位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时,须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合格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报送同级主管财政机关。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投资单位报送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后,统一编入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档案,据此建立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关系。 下级财政机关每半年向上一级财政机关报送一次“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基本情况表”,报表格式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投资单位可以用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向境外投资,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也可以用购买股票的形式向境外投资。

属于国家指令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应收外汇账款、应收回国内的国外资产、国家专项储备物资等不得用于境外投资,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 投资单位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如确需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投资单位(委托人)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受托人)签定《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否则,一律不得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

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股份的,应于境外注册产权前,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国有物业产权的,应于境外办妥产权注册之后1个月内,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公证文件副本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主管财政机关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制度,并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考核监督。

投资单位对其所属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及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应承担的责任。投资单位需采取措施加强对所属境外企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并应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等重要财务事项报告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条 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发生的迁移、合并、分立、终止、撤资、撤股、资本变更以及购建固定资产、出售长期资产、以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等事项,应当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对经批准经营外汇、期货、有价证券和房地产等风险性业务以及对外长期投资等事项,要合理确定经营限额并实行授权经营,必要时应建立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除国家允许经营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外,投资单位应严格控制境外独资和控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如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境外母公司对所属全资子公司可自行决定提供担保,但对非全资子公司应当根据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二)为其他中资企业提供担保前,除按规定经批准外,还必须取得被担保人的资信证明,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担保协议书;

(三)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前,除按规定经批准外,还必须取得被担保人的财产抵押,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抵押担保协议,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抵押财产重估价的60%。

第十二条 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发生的超过企业总资产10%或超过100万美元的损失以及对国家和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投资单位必须要求所属境外独资和控股企业,对一切财务往来和现金收支建立必要的“联签”制度,所有会计凭证除经办人签字外,必须有企业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在企业任职的直系亲属必须回避,不得联签。

第十四条 投资单位必须要求所属独资和控股的境外企业建立和完善账户管理制度,在资信可靠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将开设账户(或取消、变更)的情况报国内备案,境外企业开设的帐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五条 投资单位负责所属境外企业的工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按要求备案。所制定的工资制度应符合驻在国的法律规定,明确责、权、利关系,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投资单位应当对派往所属境外独资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建立离任审计制度。境外企业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交接清单、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应当有交接双方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投资单位的境外投资收益包括: (一)境外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

(二)境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分得的利润(包括股息、红利等); (三)直接购买外国公司股票分得的股息、红利等; (四)其他境外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对投资单位的境外投资收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分配和上缴:

(一)投资单位属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或者组织)的,其境外投资收益按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税后所得额的10%(或5%)由投资单位汇总上交主管财政机关;

(二)投资单位属于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境外投资收益并入投资单位的利润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三)投资单位属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府机构、部门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的,其境外投资收益的20%,由境外企业直接汇缴主管财政机关。

应缴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必须在主管财政机关批复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报告后的3个月内上交。

第十九条 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投资单位在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免交应上缴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具体免交期限由主管财政机关确定。

投资单位应当将免交的境外投资收益用于支持境外企业的发展。

对投资单位上交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在3~5年内,由主管财政机关用于支持境外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投资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连续3年发生亏损或者发生严重亏损的独资或控股的境外企业进行检查,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单位对拥有控股权的境外投资,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对不具有控股权的境外投资,按成本法进行核算。

第二十二条 投资单位应督促境外企业及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年度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有关附表。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直接进行境外投资的,其年度财务报告由境外企业直接报送国内主管财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境外投资的,其年度财务报告由投资单位汇总或者合并后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如按规定编制合并报表的,应将境外投资财务报告作为附件报送。

年度财务报告应于6月30日以前报送主管财政机关。有关财务报告编报的具体问题,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资单位在其境外企业清算完毕后,应当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清算机构出具的经当地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清算报告,并及时收回应当归其所有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境外投资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并督促或协同独资和控股的境外企业,按照驻在国法律和我国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五条 投资单位对规模较大的独资和控股的境外企业应当选派财会主管人员以及具有较高素质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 驻境外企业的财会人员,应当了解驻在国的经济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定期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向投资单位或国内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报告,反映重要财务问题。

第二十七条 投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除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视情节轻重,按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免交境外投资收益的优惠: (一)不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告的;

(三)对境外投资发生严重损失等重要财务问题,不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上交投资收益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投资单位有关负责人员、境外企业中方法定代表以及其他外派人员因失职或者违法行为而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主管财政机关可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投资单位对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坚持国家财政经济政策、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主管财政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主管财政机关有权对投资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主管财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财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办法发布以前的有关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3个月内,向主管财政机关补报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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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 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四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章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投资主体可以就境外投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产业政策,为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提供宏观指导。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际投资形势分析,发布境外投资有关数据、情况等信息,为投资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建立健全投资合作机制,加强政策交流和协调,推动有关国家和地区为我国企业开展投资提供公平环境。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推动海外利益安全保护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投资主体防范和应对重大风险,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一节核准、备案的范围

第十三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五条 投资主体可以向核准、备案机关咨询拟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核准、备案范围,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告知。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 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二节核准的程序和时限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体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三)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四)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应当附具的文件(以下称“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投资主体自行编写,也可以由投资主体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项目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核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申请报告,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核准机关出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 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确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核准机关同意,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所需的时间告知投资主体。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投资主体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核准机关可以结合有关单位意见、评估意见等,建议投资主体对项目申请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要求投资主体对有关情况或材料作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核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投资主体。

前款规定的核准时限,包括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时间,不包括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一)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三)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核准,并向投资主体出具书面核准文件。

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征求意见、委托评估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节备案的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

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三十条 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 备案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备案表,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三十一条 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四节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第三十二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第三十三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第三十四条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二)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四)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核准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五条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核准文件有效期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六条 核准、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时限等要求实施核准、备案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七条 对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备案,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核准、备案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九条 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将核准、备案有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四章境外投资监管

第四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工,联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倡导投资主体创新境外投资方式、坚持诚信经营原则、避免不当竞争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尊重当地公序良俗、履行必要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树立中国投资者良好形象。

第四十二条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提交的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内容不完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内容完整。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 第四十三条 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四十四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前款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项问询函及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投资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交有关报告表或书面报告后,需要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提交完成凭证。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其掌握的国际国内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向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发出风险提示,供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参考。

第四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自身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外使领馆等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告知核准、备案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据实向核准、备案机关举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布并更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公示,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投资主体通过恶意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核准、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

第五十二条 投资主体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撤销该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

(二)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 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有关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外投资市场秩序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开展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

第五十六条 境外投资威胁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中止实施项目并限期改正。

境外投资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停止实施项目、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及时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并主动改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金融企业为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但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商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该金融企业及有关责任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十条 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核准机关征求意见、受核准机关委托进行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投资主体根据本办法提交的材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对境外开展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境内自然人直接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境外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同时废止。

第11篇:境外汇款申请书

现汇金额 购汇金额 大写金额 账号

自己公司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收款公司银行名称

账号

收款公司名称及地址

国籍

交易金额

合同号码

签名

电话

SWIFT号码

交易附言√代码 √

第12篇:9月6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19日商务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

部长 高虎城

2014年9月6日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

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第八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第九条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条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二条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央企业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部应当受理该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该申请。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第十七条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终止是指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十八条《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规范和服务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在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

企业应当做好外派人员的选审、行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应急培训工作,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依法办理当地合法居留和工作许可。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样式见附件4)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等文件,帮助企业了解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督促企业在境外合法合规经营;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数据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核准,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境外投资出现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系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样式).doc

2、境外投资备案表(样式).docx

3、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doc

4、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样式).doc

第13篇:《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说明

《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说明

1、“投资路径(仅限第一层级境外企业)”是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第一层级企业,该企业为投资平台,不从事具体经营业务,如通过多个第一层级企业投资至最后一级企业,则通过点“+”增加第一层级企业数。

2、“境外企业中文名称(最终目的地)”,是指“申报企业”在境外最终目的地设立的企业名称,名称应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

3、“境外最终目的地”是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最后一级企业所在地,即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等的所在地。投资活动持续经营所在地。

4、“经营范围”,是指“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内容,应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境外企业”是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写明投资具体事项或内容;“境外企业”是项目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写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

5、“所属行业”,是指“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所属行业,行业分类参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是否涉及一国(地区)以上利益”是指具体的投资项目涉及到多国或地区利益,如矿产资源位于多国边境或争议地区、道路或电网跨越多国或地区边境、开发国际水利资源对上下游国家造成影响等;“是否涉及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是指对外投资中使用产品或技术是国家有关部门限制或禁止出口的,以上两类需要经商务部核准。“是否涉及油气矿产资源开发”是指如果投资是油气矿产资源开发,需要进一步填写“项目投资类型”、“项目名称”、“主要矿种”等信息。

6、“注册资本”,是指“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章程、协议规定的注册资本一致。

7、“股权结构”,是指设立“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中方、外方股东在“拟投资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中所持的股权比例。如中外方股东为两家及以上,应分别列出。

8、“投资规模”,是指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向其“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投资的金额。其中,“投资总额=中方投资金额+外方投资金额”、“中方投资额=境内出资+境外出资”,是中方境内外投资金额的总和。

9、“中方投资的构成”,是指“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境内外出资资金来源形式。以投资是否出境为标准,分为境内出资和境外出资。在境内出资中,“现金出资”包括股东股权出资和股东借款等债权出资,应根据出资的币种和金额分别填写。“现金出资”又分为“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两类,均来自境内,“银行贷款”是企业从境内银行获得的贷款,包括项目融资;“自有资金”是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投入的自己拥有的资金。“实物出资”包括“设备”、“原材料”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商誉”、“专有技术”等,“股权出资”包括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在境外出资中,“自有资金”是指境内企业投入“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全部境外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是指境内企业投入“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全部境外贷款。“其他”包括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

10、“投资具体情况”的“项目简况”包括经营内容、规模、产品/市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回收期等。如属于并购类投资,需包括并购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财务状况以及具体收购方案等。

11、“投资具体情况”的“意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通过设立“拟投资境外企业”能够获取技术、营销网络,带动的出口,增强我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情况;另一方面是通过设立“拟投资境外企业”为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如预计雇用的当地员工数量,为当地交纳的各种税赋等。

12、申请表中涉及金额的一律填写美元数额,若以其他币种投资,需折合为美元。“中方投资的构成”中“境内”“现金出资”“中方出资币种和金额”应根据实际币种填写,其总和折合成美元等于“现金出资”额。

13、“企业盖章”处应加盖企业公章,如企业为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应加盖中央企业集团公章。

14、补办境外企业手续时请按照当时实际设立方式进行补录。

15、需要核准的国家:不丹、冈比亚、布基纳法索、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兰、梵蒂冈、帕劳、马绍尔群岛、所罗门群岛、基里巴斯、图瓦卢、瑙鲁、巴拿马。多米尼加。海地、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伯利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朝鲜、伊朗、利比亚、苏丹、索马里、利比里亚。司科特迪瓦。刚果(金)、几内亚比绍、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中非、黎巴嫩

第14篇: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格比较固定,用于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可能有些侧重点上的不同,但差别不会太大;此外,用于申请境外投资核准的可行性报告要求比一般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需要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甲乙丙三级)的机构来完成编写。

项目可行性研究是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投资)之前,可行性研究主体从经济、技术、生产、供销直到社会各种环境、法律等各种因素进行具体调查、研究、分析,确定项目开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项目是否可行、估计成功率大小、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项目主体或项目主管部门提供决策意见的过程。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专业编写下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立项申请书具体包括:

1.用于报送国家发改委立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

2.用于银行贷款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

3.用于融资、对外招商合作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用于申请国家政策资金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用于IPO上市募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用于园区评价定级的立项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用于企业工程建设指导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用于企业申请政府补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我们(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甲级工程咨询资质证书,拥有一支专业、经验丰富的项目投融资咨询团队。同时我们还具有丰富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及商业计划书项目经验。

第15篇:企业境外投资迎新法

企业境外投资迎“新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以下称“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以下称“9号令”)同步废止。针对社会各界关心的主要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新诉求 新办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深入推进境外投资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支持企业创新境外投资方式,促进国际产能合作,推动形成面向全球的贸易、投融资、生产、服务网络,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2014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9号令,将境外投资管理方式由逐项核准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对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9号令实施三年多以来,境外投资快速发展,我国跻身境外投资大国前列。同时,境外投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问题,企业也提出一些新诉求,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改革。比如,如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如何补齐现行管理制度短板,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如何提高公共服务质量,进一步服务企业境外投资等。

针对新问题新诉求,国家发展改革委顺应境外投资发展需要,总结境外投资管理实践,广泛吸纳各界意见建议,在9号令基础上形成了新办法。新办法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

新办法在“放管服”三个方面统筹推出了八项改革举措。

首先,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新办法推出突出简政放权三项举措。

一是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按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新办法取消该项规定,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环节,从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是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按9号令规定,地方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的材料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的材料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新办法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从而让企业好办事、少跑腿。

三是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按9号令规定,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新办法将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从签约前(或协议生效前)放宽至实施前: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这有利于企业更加从容地安排交易节奏。当然,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并不是说企业只能等到项目实施前的最后一刻提交核准、备案申请。事实上,企业可以在备齐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后及时提出有关申请,以便及早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和9号令相比,新办法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变更、延期等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对流程进行优化,如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如何确定申报单位、受理的程序和凭证、变更和延期的程序与时限等。这些“微改革”,既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也减少核准和备案机关自由裁量空间,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确定性。

其次,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的三项改革突出放管结合。

一是补齐管理短板,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采取精准化的管理措施。近年来,随着境内企业国际化程度提高,境外投资方式也更加多样,一些境外投资活动游离于现行管理边界之外,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新办法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

需要指出的是,纳入管理框架不意味着一律纳入核准、备案管理范围。对于完全是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不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新办法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既补齐短板,也更加精准。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无需备案;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无需备案也无需告知。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参照执行。

二是创新监管工具,改进协同监管和全程监管。针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薄弱环节,新办法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新办法引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等制度,改进对境外投资的全程监管,从而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三是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针对恶意分拆、虚假申报、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擅自实施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应报告而未报告、不正当竞争、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违规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新办法明确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同时,新办法提出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监管是手段,发展是目的。新办法改进事中事后监管,为的是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为的是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比如,引入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主要政策意图不是追究有关企业责任,更多是为了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从而政企协同将有关不利情况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降到最低。随着监管更加精准有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得到更好发挥,真实合规的境外投资将从中受益。

最后,在服务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以两项改革突出优化服务。

一是充实服务内容。新办法提出投资主体可以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同时,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发布境外投资信息、建立投资合作机制和推动海外利益保护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将一些实际开展的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比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中国对外投资报告》,主动宣介我国境外投资的发展成就、管理体制和政策导向,便于外界更加全面了解中国对外投资。又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近年同世界许多国家建立双多边和第三方投资合作机制,推动有关国家为中国企业提供公平环境,为中国企业“走出去”铺路架桥。

二是推行在线办理。新办法提出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简称“网络系统”)。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原有备案系统基础上推进网络系统建设。新办法施行后,绝大多数境外投资管理环节(如宏观指导、信息服务、核准备案、全程监管、联合惩戒等)都将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是新办法的重要特点。比如,新办法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向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发出风险提示,供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参考。风险提示虽然不具有行政强制力,但既可以作为信息服务,也可以作为管理工具。和单个企业相比,政府在境外投资整体运行情况、境外经济和安全风险状况等方面具有一定信息优势。根据不同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向投资主体提示境外经济和安全风险状况,作为信息服务供投资主体决策参考,让企业少“踩雷”;也可以向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提示特定领域、特定类型境外投资活动的风险状况,作为政策信号引导市场主体预期和行为,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发改委政研室稿件编辑)

第16篇: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动因分析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动因

李景峰 崔艳梅

据英国学者约翰·邓宁(J.H.Dunning)的投资发展周期(英文简称IDP)理论,各国经济和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出与流入,都要经历五个发展变化阶段——目前,中国正处于IDP第三阶段,即在初具规模的对外投资基础上,伴随着国内经济实力的提高,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长,净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增加。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的开辟已成为中国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策略;中国已进入资本输出阶段,且发展迅速。这一过程中企业无疑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体,政府更多的是制定引导性政策,但政府可通过对企业“走出去”的动因进行分析,从而在积极推动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同时,鼓励本国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以寻求更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和经济效益。

企业是追逐利益的主体,海外投资是实现利润的手段,而企业跨国发展的根本动因就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目前国际投资理论中,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是海默(Stephan Hymer)的垄断优势论、费农(R.Vernon)的产品生命周期论、贝克莱(P.J.Buckley)和卡逊(M.Caon)的内部化理论、邓宁(J.H.Dunning)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以及小岛清(KiyoshiKojima)的边际产业扩张论。 1 他们都从某一侧面论述了海外投资的动机,但还不能完全揭示我企业境外投资的动因;如有些理论主要以发达国家大型跨国公司为研究对象,从全球战略角度来关注其对外投资的优势与动机,强调跨国发展的企业需要具有垄断性的竞争优势和地位。显然,照此论断,我大多数企业都不可能产生跨国发展的动机,因为无论从规模、资本还是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技能等方面看,我企业同发达国家企业相比尚存在明显差距。

根据我国特点,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动因可归纳为以下七种类型:

(一)资源约束型

目前我企业境外投资的很大一部分比例是进行资源开发,这也是国家重点鼓励的境外投资。资源约束不仅体现在一个企业或一个行业的发展上,甚至直接影响到国家今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维持国内经济稳定持续增长,中国必须参与国际分工,尽可能地利用世界性资源。当前,为解决资源的瓶颈制约,我企业境外资源开发最热衷的是石油、有色矿产及森工行业,这也体现了企业控制资源,即控制上游产业的一种战略思维。为实现这一目的,企业或通过在资源国购买油区块、新建矿山来控制原材料供应,或直接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来控制资源。

另一方面,资源开发还应包括人力资源的开发。虽然我国人 2 口众多,但从“资源”角度看,人力仍是一个稀缺资源,需要在全球范围内投资开发。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3年的联合发文中定义了四种类型的境外投资,其第三类就是在国外建立研究发展中心。在这方面,华为集团在印度设立研发中心利用当地丰富的电脑软件人力资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二)市场扩张型

企业境外投资是外部竞争的需要,这是国际众多跨国公司的竞争理念。很多公司把在国外直接投资当作先于竞争者进入国外市场的一种方式,因此当竞争对手在海外建立生产基地时,自己是不会等闲视之的,目前很多国际汽车知名生产厂家争先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也即是出于竞争需要,这与我企业在国外开展的并购类似。例如联想集团收购IBM全球个人电脑业务,通过其历史悠久的品牌与完善的销售网络,新联想将成为仅次于美国戴尔和惠普公司的世界第三大个人电脑生产商。据统计,目前全球前十大个人电脑生产商占据着全球市场的60%到65%,投资银行机构摩根斯坦利发布的全球个人电脑生产商所占市场份额则显示,2004年第三季度,戴尔电脑占据全球市场18%的份额,惠普电脑占到16%,而IBM和联想合占8.7%;这对于与IBM的个人电脑业务整合后的联想而言是有利的。

此外企业跨国发展的另一诱因是为了获取当地优势。一是为 3 了减少运输费用和服务费用,离客户越近,产品和服务越容易适应当地市场和顾客的偏好;二是为利用资源,如廉价的劳动力、低价的能源和其他资源等。海尔集团在国外建立生产基地,即出此考虑。

(三)技术跃进型

与世界级大公司相比,我企业最为突出的缺陷是技术创新能力弱,而出于保持与增强垄断优势的需要,跨国公司无论在技术转让还是在对外投资中对关键技术都十分敏感,因此,我国企业很难通过技术引进或引进外资的方式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这就促使许多企业主动\"走出去\",开展以技术获取为目的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或通过在发达国家购并高新技术企业、跨国公司的研发部门,或者与当地拥有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合资设立新技术开发公司,雇佣当地工程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利用当地的先进设备,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国外技术集聚地所产生的外溢效应;同时,海外研发机构更能将大量技术信息及时、准确、直接地传递到国内公司总部,使我企业及时了解世界前沿技术动态,调整技术研发方向,将海外研发机构的成果在国内迅速转化、投入生产,形成\"研发在外、应用在内\"的格局。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大量海外技术获取型投资主要集中在家电、IT等行业。仅以IT行业为例,有首信集团在美国 4 新泽西投资组建的Mobicom公司,作为海外研发机构,跟踪世界最新数字技术和移动通信终端技术;华为集团与摩托罗拉、IBM、英特尔等一流企业成立联合实验室,并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美国硅谷、美国达拉斯、瑞典、印度和俄罗斯成立了5家研究所;联想集团则已建成全球化研发网络,并在中国以至世界计算机行业确立了强者地位。

(四)规避壁垒型

对于一个向外扩张的企业而言,贸易壁垒是令人头疼的。虽然自由贸易是必然趋势,但贸易保护主义始终存在。目前,很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都变得更加隐蔽,除关税外,还有WTO规则框架下所允许的诸如技术标准、环保要求、检疫条件,进口配额,以及区域性贸易组织对外部非成员国的歧视政策等非关税壁垒,以上种种均使得我国产品的进入存在困难。因此在境外建立生产基地就成为最优选择。目前,我国电视机生产企业在美国市场遭遇反倾销,使得很多企业萌生了在墨西哥建立组装生产基地,再通过墨西哥出口到美国的想法,因为墨西哥与美国同属于北美自由贸易区,便于规避。还有一个典型事例就是纺织品,由于很多国家对我国的纺织品出口设限,如配额限制,因此企业必须绕过

(五)内部化战略型

内部化是跨国公司理论的重要内容,其核心就是跨国公司投这方面的限制,在当地设厂,通过出口半成品再加工以寻求解决。

5 资境外可以实现公司内部交易替代市场交易,具有多方面的功效:

1.降低交易成本、合理避税 境外投资可以将国际贸易变成公司内部的商品调拨,这必然减少交易费用,例如免去了市场拓展和合同洽谈这些中间环节。内部化为我企业合理避税和价格转移提供了依据,因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在国不同,内部化的转移价格使母公司的账面上可以增加很多的利润,如降低高税率国家的价格、提高低税率国家的价格,从而减少了跨国公司的总税款负担,提高总体利润。

2.减少经营中的不确定性 企业作为一个生产者,必须消除一些不确定因素,包括产品上游和下游的不确定性,如铝厂投资铝矿公司是为了确保原材料供应和价格的稳定,而铝厂投资装饰公司则是为解除对其产品需要的不确定性,力争今后市场风险降低到最小。内部化可以是直接投资建立完全属于自己的企业,也可以通过并购等方式进行。在国际上,很多的纵向并购都发生在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密切相关的企业之间,而且是处于生产同一产品、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如原材料供应者和生产者,因为对彼此的生产状况较为熟悉,合并之后较易融合在一起。目前资源类开发项目中,有些是直接投资建立新的企业,直接拥有资源开采权,而有些是通过收购具有开采权的企业来间接拥有 6 资源开采权。

3.确保自有知识产权安全 内部化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可以实现专利、专有技术和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充分利用,因为投资建立的企业,无论是绿地企业还是控股企业,都属于企业的子公司,知识产权问题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我企业为了不使自己的技术被竞争对手掌握,更倾向于自己为国外市场生产而不会通过许可证让另一公司使用该技术或品牌,也就使得企业不得不在目标市场建立生产基地,走上跨国经营的道路。在知识经济时代,专有技术的重要性会越发突出,同时WTO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使在海外建厂变得更加受到保护,这为我国实现从产品出口到技术出口、资本输出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4.实现价格控制和利润转移 进行境外资源开发完全可以看成是内部化理论的一个运用。企业投资控制了资源,把进口完全变成了企业内部的一种关联交易,使企业可以控制价格并实现利润的转移。例如,投资氧化铝开发,我企业与当地公司合资,企业有两个利润来源,一是合资公司收益分红,一是企业购买原材料,我国投资企业可以将合资公司生产出来的原材料价格做得较低,投资的利润率不一定很高,而是将利润转移到企业低价收购合资公司生产的原材料上,从而实现企业较高的综合收益。

(六)产品周期型

7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本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分支,该理论将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理论从静态发展到了动态,它将产品的生命周期分为创新、成熟和标准化三个阶段,同一产品在不同的生命周期上,各国间贸易会显示出不同的特点。将这一理论运用在海外投资方面,则呈现出因技术水平的差异而导致各国之间的投资呈梯级开发的投资趋势,该理论也很好地揭示了目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原因。电视机行业的发展比较典型,最早日本投资中国生产电视机是因为我国技术落后,当时的CRT电视机已经到了标准化生产阶段,虽然在日本接近淘汰阶段,在我国却大有市场。而现在我国已经开始生产液晶和等离子体电视机,传统的CRT电视在我国几近淘汰,但在其他发展中国家还保持着技术的领先并有一定市场。企业必然面临产品升级换代,需要为旧的生产线寻找出路,因此将这些生产线卖到国外,建立组装厂,可带来很大的利润空间。

(七)政策推动型

政策推动包括国内政策推动和国外政策吸引。从国内看,自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有关政府部门在境外企业设立的审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和税收优惠、境外加工装配、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方面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例如自2002年10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批准24个省、自治区、直辖 8 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对企业境外投资采取了积极的政策支持,包括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可由企业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允许境外投资使用多种外汇资金来源,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允许跨国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运作、银行委托放款或通过直接放款等方式,在集团内部开展跨境资金运作;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国内总行对境外中资企业国内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贷款等。截至2004年底,外汇局共支持1152个项目在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51.19亿美元。

从国外看,东道国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是另一重要诱因。虽然WTO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周边国家也很关注一国的优惠政策,但政府为增加就业和增加税收总可以找到吸引外资的手段。这包括税收减免、进行基础设施投资、对土地和效用成本给予补贴等激励手段,同时也包括提供信息,给潜在的投资者以特殊的场所设立公司等,这无疑对外来投资者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我国企业“走出去”是一个渐进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也是一个带有趋势性的值得不断跟踪分析的过程。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共同努力,政府通过对企业境外投资动因的分析,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使“走出去”的步伐进一步加大。在未来我国内 9 部经济继续保持高增长的同时,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跨国知名企业“走出国门”,在全球化的舞台上向世人展现中国企业的强劲实力。

(作者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成都分行)

(本文刊载于《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杂志2005年第5期)

第17篇:第5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9-03-16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

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核 准

第五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 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十一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开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予以核准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企业开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或相对最大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资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参照第二章的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原核准机关备案,交回《证书》。原核准机关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是指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我国企业均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四章 境外投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境外企业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接受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商务部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 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境内有关部门手续,原核准文件和《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应交回原核准机关。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

第三十一条 《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发证机关。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核准和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商务部责令改正并提出批评。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业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企业法人适用本办法。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地方企业的,须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四)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后向商务部备案。企业递交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样式

2:《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

3:《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

4:《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样式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实样)

《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实样)

(信息来源:商务部 条法司)

第18篇:新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4.2.新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一)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审批情况等)。

2、填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表八)。

3、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核准的批复(法规规定免除该项审查的除外)。

4、(非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及批复文件。

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6、境外投资企业的章程、合同。

7、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

8、以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的,提供投资所用实物、无形资产等的清单及其价格资料。

9、境外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证书(须在境外投资项目正式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提供)。

10、境外投资企业账户开立情况,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须在境外投资项目正式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提供)。

11、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和中方外汇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金融、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应提供国家发改委对该项投资的批复。

12、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

13、援外项目不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直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办理时另需提供:商务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的项目应提供商务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使用援外优惠外汇贷款的项目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协议。涉及购汇的,提供项目的用汇清单。

(二)备注:

1、3—13项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需提交两份,并按要求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

第19篇:《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说明

《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说明

1、“境外企业中文名称”,是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名称(中文和外文),名称应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

2、“注册资本”,是指“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境外企业”章程、协议规定的注册资本一致。

3、“股权结构”,是指设立“境外企业”的中方、外方股东在“拟投资境外企业”中所持的股权比例。如中方股东为两家及以上,应分别列出。

4、补办境外企业手续时请按照当时实际设立方式进行补录。

5、“经营范围”,是指“境外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内容,应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境外企业”是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写明投资具体事项或内容;“境外企业”是项目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写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

6、“所属行业”,是指“境外企业”所属行业,行业分类参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此项关系到境外企业的分类。

7、“投资规模”,是指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向其“境外企业”投资的金额。其中,“投资总额=中方投资额+外方实际投资金额”、“中方投资额=境内出资+境外自筹”。

8、“投资资金结构(中方)”,是指“境内企业”的境内出资资金来源形式。以现金出资的,应按现汇出资来源填写在“自有外汇”、“自由人民币购汇”、“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贷款购汇”栏里;以实物出资的,应按实物出资来源填写在“设备”、“原材料”、“技术”等栏里;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按知识产权出资来源填写在“专利”、“商标”、“商誉”、“专有技术”等栏里。

9“投资项目简况”的“内容”,是指“拟投资境外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预计年生产/销售规模,市场的占有率(在所在国/国际市场),预计的投资回收期等方面。

10、“投资项目简况”的“意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通过设立“拟投资境外企业”能够获取能源资源、技术、营销网络,带动的出口,增强我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情况;另一方面是通过设立“拟投资境外企业”为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如预计雇用的当地员工数量,为当地交纳的各种税赋等。

11、“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号”,是指根据我国有关部门规定开展境外投资应取得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文号,如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不能填写驻外经商处(室)的意见编号。

12“资格资质文件名称其编号”,是指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所取得的资格资质文件和编号,如境外投资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应填写《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编号。

13、申请表中涉及金额的一律填写美元数额,若以其他币种投资,需折合为美元。

14、“企业盖章”处应加盖企业公章,如企业为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应加盖中央企业集团公章。

第20篇:境外汇款申请书打印

EUR5000.00欧元伍仟元整

EUR5000.0001090849300120105152904

Beijing WanBang junyi commerce and trade Co.,LtdRoom 4198, Bdg 1, No.2 Middle street of Hengfu, Science City, Fengtai District, Beijing, P.R.C.

SHENZHEN DEVELOPMENT BANK, OFFSHORE BANKINGCENTER11/F, SHENZHEN DEVELOPMENT BANK BLDG., NO.5047SHENNAN DONG ROAD, SHENZHEN, P.R.CHINA 11010920467502Swift: SZDBCNBS

Silvercord Tower2, 30Canton Road, Tsimshatsui, Hong Kong.WAN BANG INTERNATIONAL TRADING (HONG KONG) LIMITEDUnit503, 5/fl.,

境外投资申请书范文
《境外投资申请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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