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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02:08: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资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报告

一、法律文件

1、国内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 第七条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

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条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汇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外汇局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七条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境内机构参与投标、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2、国际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促进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只限于非商业性政治风险,具体分为货币汇兑险、征收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 《TRIMs协议》,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除此之外,还要遵循东道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境外投资在国内至少要经过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三个部门的审核。首先需要发改委核准或向发改委备案。其次需要向商务部核准或向商务部备案,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最后去外汇局进行外汇登记。

二、风险

1、国家政治风险

与国内企业收购不同的是,在企业海外收购中,涉及到最大、最无法预测的系统风险就是由于国家的政治力量使得企业的收购环境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收购活动实施结果的政治风险,不仅包括目标企业所在国由于未能预测到政治环境发生变化对企业的经营环境所带来的风险,还包括两国之间由于政治立场的不同,导致政府对收购行为的行政干预所带来的风险。具体体现在:第一很多国家的政府对于外来直接投资有着严格的管制和规定,尤其是海外收购这种方式,需要经过复杂繁琐的审批制度,有些行业和领域甚至明确禁止、限制外国企业进入。第二目标企业所在国政局动荡,发生军事冲突、民族*等重大冲突事件使得我国企业在目标国的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企业无法持续经营下去。第三当企业的某项经济行为对本国的重大国家利益产生威胁时,政府往往会采取法律或者政策等手段约束或干预经济活动,使得本该在经济范围内处理的事情被政治化。尤其涉及到一些国家产业支柱的行业、资源能源行业、传统优势等相关行业时,即便是自由市场经济度最高的国家,也可能会出现政府千预经济活动的情形。

2、法律法规风险

法律风险,就是由于法律法规因素而导致收购结果产生不确定性。中国企业在海外收购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十分复杂,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程度也存在很大差异,如果对国内外海外收购的法律环境缺乏足够的了解,无疑会给海外收购的各个阶段增加困难和障碍。除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环境以外,需要特别主要的还有与海外收购活动、外国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

3、利率汇率风险

企业在海外收购过程中,无论是在评估目标企业价值,还是选择融资方式时,都要涉及到两种或两种以上货币,因此还有一种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汇率和利率的风险,这两种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和利率的变动引起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汇率风险具体包括外币 支付风险和外币结算风险。海外收购需要外汇,无论是借入外汇还是买入外汇,支付收购交易款时,合同约定日与实际支付日存在差异,在这期间的汇率变动会影响企业的收购成本发生变动,使企业面临外币支付风险。另外企业在以外币结算收入,从而清偿债权债务的时候,汇率变动也会导致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利率风险是指由于预期利率与实际利率的差异导致企业的收购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海外收购一般涉及的金额数目巨大,当国际利率发生波动时,目标企业的股票、债券价值也就发生波动,可能会导致收购企业支付更多的成本来应对利率波动带来的资金损失,也会给收购项目带来很大风险。

4、收购前期准备策划阶段——决策风险

海外收购工作的起点是制定一个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收购战规划,根据国内外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结合企业的发展阶段、自身的资源优势,制定一个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详细的从目标到具体实施细节的方案,从战略的选择定位,到行业和目标企业的确定,每一步都至关重要,并对以后的影响深远。战略选择是第一步,而行业与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在战略选择的基础上做出的,不同的战略目标决定了不同类型的目标行业和企业。因此这一阶段的首要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是否能正确进行自我定位,并在此基 础上制定目标明确科学发展的战略规划。具体包括收购战略与企业发展目标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与企业资源与战略规划的不匹配所导致的风险。

5、收购中期交易实施阶段——财务风险

从收购过程来说,确定了目标企业后,接着就要正式开展收购交易的实施,在该阶段中,收购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在设计交易方案时,对于可能涉及到的各项财务与 融资相关的风险,包括价值评估风险、融资风险和支付风险等各种财务风险。

1、价值评估风险

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是建立在收购后企业在持续经营的假设基础上,依据详细的企业信息、科学的评估方法来合理估算目标企业的价值,并以此作为交易的成交价格底线。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首先需要通过如尽职调查这类方式对于企业的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特别是财务与资产状况,然后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如果因为预测不准而使得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误差,这就产生了评估风险。

2、融资风险

在确定了企业收购价格之后,就需要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筹集到所需的资金,不仅包括交易初始所需要的资金,还有收购后的经营所需的金额。企业海外收购通常涉及的金额就是数十亿美元甚至上百亿美元,巨大的资金缺口如果没有外部金 融机构、信贷的支撑,光靠企业内部的资金渠道很难完成收购交易,不仅会造成日常流动资金的紧缺导致资金链断裂,也会增加企业应对外部形势变化的风险。因此,海外收购中的融资风险不仅包括能否按时足额的筹集到资金,也包括筹资的方式和结构安排对于企业日后资本结构和财务状况不确定性的影响。

3、支付风险

支付是海外收购交易实施阶段的最后一个环节,常见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收购、换股收购和综合证券收购等方式。我国目前外汇储备充足,所以我国企业在海外收购中最常见的支付方式是现金支付,这种支付方式对于缺乏现金流的目标企业来说有很大的 吸引力,也是交易能够成功的重要破码,能提高交易成功率。但是对于收购企业来说则是一项沉重的负担,能否在短时间内筹集到大量现金并且不影响企业后续的运营,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6、收购后期整合经营阶段——整合风险

海外收购后,要将两个不同文化、不同管理制度、不同资产状况甚至不同语言的企业融合在一起,对于企业的整合能力提出很大的挑战。企业海外收购后期整合经营阶段的整合风险涉及的内容很复杂,主要的风险是在文化、人力、管理经营等方面进行整合产生的不确定性。

1、文化整合

海外收购中,文化整合是整合阶段的重点和难点任务。文化冲突涉及的不仅是双方员工之间的个人文化冲突、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之间的企业文化冲突,还涉及到更深层次的两个国家之间的文化冲突。文化整合的风险在于收购双方在各自拥有的价值观、行为准则等方面,无法达成共识,及时融合,造成双方激烈的冲突,会引发沟通风险、管理风险、最终会导致人才和客户资源的流失,使得收购后无法产生预期的协同效应,导致收购失败的可能性。

2、人力整合

目标企业的员工在企业被收购后,很可能会由于适应问题产生离职风潮,会导致大量人才的流失,即使是留下来的员工,也会由于抵触情绪的产生,而消极怠工。高管、关键管理人员和员工能否留任,对于提高收购后企业的整体效率,实现管理协同的优化效应十分重要。

3、运营整合

企业在海外收购后期,交易双方由于在管理模式、销售渠道、品牌形象与影响力的差异,使得收购之后企业经营状况存在不确定性,即为运营风险。具体体现在:比如目标企业的销售渠道是否保留、客户是否能继续保持良好关系、原有品牌形象是否需要转变,是否能继续维持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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