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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1:42: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陕西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省境外投资,推进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0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国家、省级两级核准和备案管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企业以外的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 — 1 — 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 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按照备案权限向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前期费用备案申请。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九条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材料,信息报告材料应包括信息报告报送函和项目信 — 2 — 息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材料后,对符合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如项目存在重大不利因素,省发展改革委将在确认函中作出特别备注,进行风险提示。对于此类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备案时将严格审查,投资主体和有关金融机构应慎重决策。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 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应由企业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享有设区市项目管理权限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材料。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省属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申报文件;

(二)项目备案申请表;

(三)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国有企业对外投 — 3 — 资需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四)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投资主体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并附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享有设区市项目管理权限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7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权限范围内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7个工作日不能做出备案决定,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的条件为:

(一)属于备案管理范围;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

(五)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 4 —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 备案文件效力

第十五条 投资主体凭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备案通知书。

第十七条 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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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备案的;

(三)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备案或转报;已经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省发展改革委撤销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条 投资主体未依法取得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备案管理项目、未按照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以及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按照有关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实施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按照有关具体管理办法执 — 6 —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27日起施行,2020年6月26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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