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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16 15:05:59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房屋确权协议书

房屋确权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济南市天桥区济南村八区219号(原189号)院落,因在政府冻结范围内暂无法办理过户过续。特签此协议。

一、该房屋产权归属李济生所有,现房产证姓名为:李济美,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该房屋过户的义务。

二、在该房屋未办理完过户前,如遇政府征收拆迁房屋,所有的补偿及安置归李济生所有,与李济美无关,且李济美有配合李济生办理签定协议等手续的义务。

三、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见证人:见证人:

年月日

推荐第2篇:教会房屋确权协议书

教会房屋确权协议书

甲方:闫家屯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闫屯村基督教会代表人:

为落实上级房屋确认相关部门开展房屋确权工作,就乙方自发筹资建设的基督教堂房屋确权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所拥有使用的闫屯村基督教会教堂,系乙方发动教会教徒自行捐资筹建,乙方具有该教堂的所有权。

该教堂占地面积:南北长米x东西长米,最高层为2层,主房2层,偏方2处,共计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因乙方为合法性群众组织,按有关法律规定暂不能到国家管理机关注册备案,因而不能明确为产权人办理房屋确权。经乙方所有信徒成员会议通过,一致同意将该教堂确权落在甲方名下,配合房屋确权部门办理产权证书。产权证书交由乙方代表人保管。

三、以甲方名义办理该教堂房屋产权证书,但该教堂所有权、使用权等仍归乙方所有。乙方所属信徒房屋成员有对该房屋的相关争议与甲方无关。

四、该房屋以后若出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拆除等变更事宜,须由乙方代表予以接洽赔偿事宜,相关赔偿金等归乙方所有;若甲方规划或村改造事宜须拆除该房屋时,甲方必须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甲方保证给乙方提供同等建筑面积具有一定房屋安全质量的房屋,供乙方从事合法教会活动。甲方提供的该房屋,乙方仍须具有所有权,并为乙方办理相关产权确认事宜。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一份,乙方代表人持叁份。

甲方:乙方:

年 月日年 月日1

推荐第3篇:农村房屋如何确权

农村房屋如何确权

1.请给提供一下当前农村有关的宅基地确权和土地承包确权的规定,要详细。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以审批手续和土地权属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无争议为前提,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一户一宅”的标准,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确权,坚持30年不变。

2.零三年买的村集体的废弃房产,同年又在中间加盖了一排房子 ,等到现在宅基地确权了,宅基地给分成了两个宅基地,政策规划不是说一户一宅吗,想要再弄一个户口,村里也不让半,让我们怎么办?还有问一下规划的宅基地有多大面积,超出的部分怎么半?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现开展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不得超出县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对于超出部分,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但暂不影响居住权。

3.现在农村宅基地已经开始确权,别的村已经开始或者都结束了,西果里村什么时候开始进行?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该项工作现正按照市、县政府的部署和安排,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县范围内逐镇逐村开展中。按照工作计划到你村时,将会通知村“两委”,土地使用权人要根据村“两委”的通知和要求提交确权登记发证资料。

4.农村办理房屋房产证怎样办理,需要什么条件,JC和JB原则上怎样办,有没有专人评定。这次办证的目的是什么?

答复:经调查了解,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该项工作以审批手续和土地权属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无争议为前提,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一户一宅”的标准,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此次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就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5.领导好,我反映一件事情,我的亲戚88年左右因工作户口全家全部调出户口咋外地,家中现有农村房屋一套,这几年一直由家中老人居住,去年老人去世了,家中已经无人居住。这段时间农村进行房屋产权确认,我的亲戚手中有房屋的原先的房产证。到家中进行办理时他的老家侄子进行阻拦,说是他奶奶留下的房产,是属于自己的,但是他手中没有房产证。办理房产确认的工作人员对此停止了办理。办理房产确认的工作人员说只要村书记证明房产是我亲戚的就可以办理,但是村书记又不敢证明。我就想问一下,手中有房产证为啥不给办理产权确认!!!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此次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存有争议的,暂不予发证。因此你亲戚家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未妥善处理好争议之前暂缓确权发证。

6.领导您好:我是新城农村的,户口是农业户口。我现在有两处宅基地,一处是原来分家时分的老房子;另一处是94年买的他人的房子,随后进行了翻盖,现一直住着新翻盖的房子,老房子一直闲置着。请问这两处宅基地都能确权吗,我的名下可以同时拥有这两处房产吗?如果只能有一套,那么另一套咋整,该办理啥手续?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私自买卖、转让。关于你现居住的宅基地,需根据你提供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确定是否符合确权发证条件。对私自买卖、转让取得的宅基地是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但暂不影响其居住权。

7.你好!请问现在进行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主要是测量宅基地面积还是包括宅基地上房产建筑面积,两套宅基地一个户口本的如何处理?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现开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的界线范围是按照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关于 “两套宅基地一个户口本”的情况,根据现行确权发证政策,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为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面积不得超出县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

8.领导好:我是王沟村的, 我家兄弟二人(二弟调北京), 原来有两处宅基地。 因为一村民结婚急需宅基地。 村里又临时划不出地。 我作为村领导自动让出自己的一处宅基地 当时写好了文件证明此事。 并许诺准备在合适的时间还给我一套宅基地。 现在村里面临拆迁补偿问题。 我想申请办理宅基地,弥补自己的损失。该怎么走手续?

答复:经调查了解,村民韩松林当年出让自己的宅基地系个人行为,并且其兄弟户口并未在王沟村,按照出台的关于宅基地的相关政策,已经无法新划宅基地。

9.起凤镇什么时候开始发放?如果在租的土地上盖的房屋,也发证吗?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起凤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市、县政府的部署和安排下,将按照调查程序,稳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主体是依法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对于未经批准使用的,不予确权登记。在租的土地上盖的房屋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

——来自中国招商网

推荐第4篇:房屋确权问题咨询

1.请给提供一下当前农村有关的宅基地确权和土地承包确权的规定,要详细。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以审批手续和土地权属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无争议为前提,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一户一宅”的标准,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确权,坚持30年不变。

2.零三年买的村集体的废弃房产,同年又在中间加盖了一排房子 ,等到现在宅基地确权了,宅基地给分成了两个宅基地,政策规划不是说一户一宅吗,想要再弄一个户口,村里也不让半,让我们怎么办?还有问一下规划的宅基地有多大面积,超出的部分怎么半?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现开展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不得超出县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对于超出部分,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但暂不影响居住权。

3.现在农村宅基地已经开始确权,别的村已经开始或者都结束了,西果里村什么时候开始进行?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该项工作现正按照市、县政府的部署和安排,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县范围内逐镇逐村开展中。按照工作计划到你村时,将会通知村“两委”,土地使用权人要根据村“两委”的通知和要求提交确权登记发证资料。

4.农村办理房屋房产证怎样办理,需要什么条件,JC和JB原则上怎样办,有没有专人评定。这次办证的目的是什么?

答复:经调查了解,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该项工作以审批手续和土地权属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无争议为前提,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一户一宅”的标准,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此次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就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5.领导好,我反映一件事情,我的亲戚88年左右因工作户口全家全部调出户口咋外地,家中现有农村房屋一套,这几年一直由家中老人居住,去年老人去世了,家中已经无人居住。这段时间农村进行房屋产权确认,我的亲戚手中有房屋的原先的房产证。到家中进行办理时他的老家侄子进行阻拦,说是他奶奶留下的房产,是属于自己的,但是他手中没有房产证。办理房产确认的工作人员对此停止了办理。办理房产确认的工作人员说只要村书记证明房产是我亲戚的就可以办理,但是村书记又不敢证明。我就想问一下,手中有房产证为啥不给办理产权确认!!!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此次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存有争议的,暂不予发证。因此你亲戚家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未妥善处理好争议之前暂缓确权发证。

6.领导您好:我是新城农村的,户口是农业户口。我现在有两处宅基地,一处是原来分家时分的老房子;另一处是94年买的他人的房子,随后进行了翻盖,现一直住着新翻盖的房子,老房子一直闲置着。请问这两处宅基地都能确权吗,我的名下可以同时拥有这两处房产吗?如果只能有一套,那么另一套咋整,该办理啥手续?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私自买卖、转让。关于你现居住的宅基地,需根据你提供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确定是否符合确权发证条件。对私自买卖、转让取得的宅基地是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但暂不影响其居住权。

7.你好!请问现在进行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主要是测量宅基地面积还是包括宅基地上房产建筑面积,两套宅基地一个户口本的如何处理?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现开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的界线范围是按照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关于 “两套宅基地一个户口本”的情况,根据现行确权发证政策,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为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面积不得超出县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

8.领导好:我是王沟村的, 我家兄弟二人(二弟调北京), 原来有两处宅基地。 因为一村民结婚急需宅基地。 村里又临时划不出地。 我作为村领导自动让出自己的一处宅基地 当时写好了文件证明此事。 并许诺准备在合适的时间还给我一套宅基地。 现在村里面临拆迁补偿问题。 我想申请办理宅基地,弥补自己的损失。该怎么走手续?

答复:经调查了解,村民韩松林当年出让自己的宅基地系个人行为,并且其兄弟户口并未在王沟村,按照出台的关于宅基地的相关政策,已经无法新划宅基地。

9.起凤镇什么时候开始发放?如果在租的土地上盖的房屋,也发证吗?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起凤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市、县政府的部署和安排下,将按照调查程序,稳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主体是依法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对于未经批准使用的,不予确权登记。在租的土地上盖的房屋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

县国土局咨询电话:8224625

推荐第5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被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xx镇政府依法确认位于xx村xx组与xx村xx组xxxxxxxxxxx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我所有。

事实与理由:

该地块属于我村xx组所有。70年代,在xx路的西边开挖一条南北方向的河道,把我组的土地一分为二,之后,经村、组干部同意,从70年代开始,我家就在该土地上进行种植树木,后因架设高压线路,树木被砍伐后,我家继续在该土地上种植其他植物至今,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

2010年春天,被申请人xxx在该土地上种植瓜果,被我母亲毁坏,后经人调解无果,被申请人又把草堆在诉争的土地上。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权利,我多次找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处理,均无结果。

被申请人xxx作为外村人,强行侵占我的土地,该土地与他无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xx镇政府依法对该诉争的土地作出确权认定。

此致

xx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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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年××月××日生,××族,××××人,农民,住×××××××××。 被申请人:××××,××,×××岁,××族,××××人,农民,住×××××××××。 申请确权的目的:

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原××村××组××××××及周围活动场所处理给×××××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所有权及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其强占我户管理使用的部分场所归还回给我户继续管理使用。

申请确权的理由:

××××年,农村实行以户为组的联产承包制,土地承包给了农户,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随着农村形势的变化,管理方式也相应采取了变革。经××××全体生产队员各户主共同商议决定:将属于××××××及其周围活动的场地处理给××××,×××××等部分生产工具处理给××××××××等户,帐目当时已结清。因历史背景与现在大不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办事程序远远不能与现在相比,不具备规范化,仅由××户人家组成的生产组组长××××和成员×××、×××、×××、×××人口头达成协议,没有形成书面文字根据。但除被申请人×××外,其他××人至现在对口头协议是一致认可的。

大约在×××年左右,被申请人×××在与我的场地相连的自留地里修建房屋,以他是××户人家组成的生产小组成员之一,否认×××周围的场地已经全部处理给我家,他家应有一份为借口,强占了位于××家房屋北面我的场地长×××米,宽×××米,面积为×××平方米,作为他家的院坝使用。当时我母亲找他理论无果,他仍强占。另外,在他的房屋后面××坎下的一块×××地,本属我户管理使用的场地,他家强占,拒不退还给我户。(两处被占情况,见示意草图)。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父年事已高,已将上述场地移交给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第

(二)款和国土资源部2003年1月3日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特申请乡政府确权,确认上述场地的使用权归我享有;责成被申请人×××退还强占的土地给我管理使用。

此致

××××××××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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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该村民组组长。

被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新滩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李国昌,该村民组组长。

第三人滕明清,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农民,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55080051635。

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新滩村民组。

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属申请人所有;

2、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积;

3、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属第三人滕明清所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是一个生产队,1981年分成了现在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直属于申请人所有的“鱼田”处两丘田1984年第一轮承包时,发包给了我组村民滕明清。由于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的工作疏忽(当时土地延包各地都有类似

情况发生),末将滕明清承包的“鱼田”两丘登记在第二轮承包证上,但是,“鱼田”两丘田承包经营权,直属滕明清所有,申请人至今未对滕明清“鱼田”处两丘田进行调整或收回。

滕明清由于1995年铜仁市涨大洪水,无法过河耕种,于1995年、1996年没有耕种。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属被申请人村民)的伯伯徐发喜找到滕明清商量,希望代耕“鱼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发喜即叫徐建四耕种,其断断续续的耕至2007年。后该土地被征收,滕明清与徐建四就该承包地发生争议,滕明清于2010年12月13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碧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滕明清土地确权申请的回复》认为:申请人(滕明清)与被申请人(徐建四)不存在权属纠纷。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补偿款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滕明清承包了“鱼田”的士地,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其未将该地填证承包,但未有证据证实该地被集体收回;徐建四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在“鱼田”(鱼前田)登记有三块田。双方对“鱼田”使用权有争议。

徐建四认为,滕明清承包的“鱼田”处两丘田,系其二轮承包的田,并在“鱼田”赴有三丘田,其中两丘就是滕明清承包的。现申请人认为该土地一直属申请人所有,并且1

984年发包给了滕明清,至今没有改变过,其承包经营权及其使用权属滕明清所有,因此,请求碧江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确权。

此致

铜仁市农业局

申请人:组长:年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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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疃中学土地确权的申请

灵璧县人民政府:

杨疃中学始建于1958年,位于灵璧县杨疃街文明路,占地面积24000平方米,现有15个教学班,800余名学生,学区覆盖近10平方千米,原来未办手续,现申请办理土地确权相关手续。

特此申请

杨疃中学 2015.9.3

关于杨疃中学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

杨疃中学始建于1958年,位于灵璧县杨疃街文明路,占地面积24000平方米,现有15个教学班,800余名学生。其申请确权的土地属杨疃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的产权都归杨疃中学所有。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杨疃镇杨疃村民委员会

201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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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3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迁陵镇撒珠村。 被申请人:XX,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保靖县迁陵镇撒珠村XX号。 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地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1月下旬,申请人将生长在自家屋后左侧林地的一棵“金弹子树”出售给他人。被申请人声称该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土地,以致形成林地权属纠纷。

申请人的林地地名为“屋后头”四至界线为:上齐大路,下齐本人屋,左齐大路,右齐延阶竹地。被申请人新屋位于申请人林地(面对林地看)左边。中间有一条历史老路相隔。其管辖地不可能越过大路而延及申请人林地。其旧屋处于被申请人下方(中间还隔着一块土地),其宅基地也不可能延齐申请人屋后。被申请人主张“金弹子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管理的土地无事实依据,请政府依照实际情况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 此致

保靖县迁陵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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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吴启权、男、身份证号码:422825194404301213 申请处理请求: 将坐落在:

1、严家湾(严家屋场),应为10亩,东至张文军山界、南至老岔村界、西至坎下、北至大沟。

2、皮家岭,应为“海生屋场” 应为8亩,东至大湾,南至张文军山沟,西至公山界老树林,北至 李学海山界。

实际分界:应为上至吴启界山界,下至横路、左至小沟直上、右至何翠兰山界。

3、狮子老 应为“猪家山”应为15亩,东至大沟起、西至狮子老顶分水,北至张义能分界沟直上、南至李学海山界。

4、万家山“应为”“黄包岭”8亩,东至何生运山界岩,南至张秀平界岩、西至刘碧英山界岩,北至坎檐。

5、姜家垭,应为“土地垭”座为80-100亩,东至下面岩坎、南至岭岗分水、岩檐、西至何东运熟土界、北至梁上分水。

(未记载)

6、书园坝 ,应为3亩,上至张义常分界、下至炭窑,左至李学海分界,右至小路直上。

以上述供:均是家父吴启权当年山林分配到户的所有权益细节,在2009年2月18日,巩固确权时,因本人没有到场,接到通知赶回家,已经由他人口报上去,确权没有报上于2009年的林权证本上。

因此,为了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望有关单位查实确认为谢。

至此

申请人:吴启权

2017年3月14日

第11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

队 法定代表人:

(队长/屯长),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

队 法定代表人:

(队长/屯长)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东面的旱地

亩的权属归板江队所有。

事实和理由:

东面的旱地从自古至今均全部属于

队所有。于1980年后,农业生产执行包产到户经营,

东面0.8亩旱地于1980年至今均由本队村民

户管理经营,真没想到都安县城市建设的需要征用上述土地,被申请人

的队长

先到场,对征地员自称说:“

东面

亩的旱地归其所有”,征地员就误会把

东面旱地征地的亩数列为塘下队的亩数,从而引起土地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确认上述土地权属,请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处理。

此致

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队 法定代表人:

第12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王**,女,19*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乐安县********。联系电话:137****.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敬老院和*******屋背的荒山(四向界址为:东至小坑,南至******敬老院、鳌溪镇林场和去鳌溪镇林场小路,西至乐安至抚州油路,北至稀有杉树山齐龙分水和乐安至抚州油路)使用权为申请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为了发展乐安经济,******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拍卖“五荒”精神,将坐落于****镇敬老院和****镇林场屋背的荒山拍卖给申请人永久所有,双方于2000年8月24日签订《荒山拍卖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四至范围为:东至小坑,南至鳌溪镇敬老院、鳌溪镇林场和去鳌溪镇林场小路,西至乐安至抚州油路,北至稀有杉树山齐龙分水和乐安至抚州油路。

现申请人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贵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能,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3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庞应立,男,1948年5月124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白沙乡大小寨村旧屋组,务农,身份证:522323194805248111 被申请人:庞应强,男,汉族,住普安县白沙乡大小寨村旧屋组,务农。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白沙乡大小寨村旧屋组的长地、撒达、花椒田(地名)3亩地使用权为窝沿乡新花村新花组村民庞应立所有。

事实与理由:

位于白沙乡大小寨村旧屋组的长地、撒达、花椒田3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庞大成、易烈飞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庞大成、易烈飞、庞应敏(已出嫁)三人。老人在世期间,生活难以自理,系申请人一直照顾,被申请人一直未过问老人的生活起居,老人过世时明确提出土地给申请人继承,老人过世后,被申请人前来挣土地所有权,申请人无奈,于是向白沙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土地所有权更改为申请人。

此致

申请人:庞应立

2015年12月17日

第14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县....镇....村...村民小组 负责人:....,系该组组长 电话: 委托人:.......,系该组村民代表 被申请人:....县....镇...村....村民小组 负责人:....,系该组组长,电话: 申请事项:确定土地所有权

事实与理由: 争议地名称、四至、面积、位置、现状。

从那时开始,我村便对该土地进行管理耕种,而且......等一直生活在这里。1956年转初级合作社,.......,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确定为一个基本核算单位。1960年,.......1978年.......1980年,实行土地承包后,因该地块坡陡且土质较差,没有村民愿意耕种,村委会便将该地块留为村集体机动地。

...................

......村民小组 ...年...月...日

第15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黄乾合

现年81岁

涟源市白马镇庙边村新建组人 身份证:432503193406277176 联系电话:15377395176

被申请人:白马镇庙边村村委会。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新建组原庙边小学与申请人居所相邻处一弧形土地(约2㎡)使用权为申请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我建房居住于此;按照当时的农村习俗惯例,屋前屋后近在咫尺的“方寸之地”则成为该房屋的附属用益物权,一则利于房主堆置农用物件,二则房主家禽放养时不利于集体及他人耕种。因此,自然而然地成为该房主的农村自留地(按六七十年代称之为自留地)。

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原庙边大队”占用新建组集体土地毗邻我住处三五米处修建了庙边小学;其中也包括了我的部分自留地(注:当时村与组约定:学校后面檐水滴水沟之外地段属于新建组集体土地)。校舍右侧前段以挡土墙与我家隔开,后段部分的小道与及小道内侧“弧形”自留地(约2㎡)属于我的住房附属物;挡土墙未能延伸至终端盖因如此。

该弧形土地(约2㎡,下同)位于我屋后通道内侧,距离我家约2—3m处。从房屋落成迄今皆由我在使用与耕种。

本组邻居杨柏春于2015年2月4日取得了“原庙边村小学”房屋的所有权;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重新桩界了转让物的边界范围。(见附件图) 若按照杨柏春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及所圈定的边界范围:

①我屋后拾阶而上经由学校后面平地或左或右侧沿水塘绕学校通往外界田头地间的出行小道;(无局限的通行空间)

②小道内侧弧形土地;

③学校后面滴水沟之外的坪地。(平时新建组村民通行、物体堆放集散之用) 上述之①②属于我个人权益, 上述之③属于新建组集体土地;

上例皆圈定在内,概由杨柏春支配与所有。此行为显然侵害了申请人个人及新建组集体的利益!

虽然我没有官方证据来证明申请人拥有上述之②弧形土地的权属(若有,该证据也应在村委会留存),但村委会也同样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上述之②、③属于原庙边学校的产权!

但可以肯定的是该土地近五十年以来一直由我耕种与使用,这是众所周知的既成事实!而且,我耕种的历史也远早于原庙边学校的落成。若按农村习俗惯例,该土地的用益权无疑是我!理由如下:

在我国第四次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改革过程中,仅针对耕地(水田)承包进行了登记、丈量、桩界、造册等。山地(旱地、山林)的承包则以村民原自留地及集体山地按户按人口所得份额为依据进行分配;由于环节复杂,操作繁琐并未进行细化的丈量、桩界、记录等。

换言之,任何一个村民承包权属范围内的山地具体边界在相关文书资料中无法明细的体现出来,只能按照既成事实与村民已认同的分配方案及当地习俗惯例来认定。这就是说没有文字证据充分体现该“弧形地块”归属于我的原因之所在。

因此,该“弧形地块”并非我之后非法占有,而是由六十年代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的“自留地”转化为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承包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小道内侧“弧形土地”如同其他农村土地性质,皆属我的承包使用权范畴,是国家赋予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该“弧形土地”是属于我的承包地?或属于庙边学校的产权?抑或属于不能确定权属的国有土地?敬请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行确权处置!

此致

申请人:

2015年08月24日

第16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xxx,女,193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xxx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xxx,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xxx、xxx所有。

事实与理由:

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xxx、xxx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年申请人之子xxx与被申请人xxx签订了“关于xxx与xxx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xxx收取了xxx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xxx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19)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2006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黔水民初字第614号

民事判决。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xxx签

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

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xxx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

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xxx,

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

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

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

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

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

xxx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xx村民委员

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

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

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政

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

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xxx

2011年5月26日

第17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郑继勇,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生于1974年7月13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土坪镇林溪村上坪组,电话:15329428838。

被申请人:胡永维,女,汉族,不识字,64岁,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母亲。

郑继华,42岁,初中文化,系郑继勇之二哥。

申请事项: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申请人原猪圈所属地基(地名:新房子)的使用权属申请人。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共四兄弟,截止1987年祖父母,父母共有老房子一间半,新房子四列三间,猪圈三列两间,1987年申请人的二哥郑继华结婚后不久,父母便请窦永良、韩世伦、郑德友等人在场就把家分了。由于是四兄弟,老房子的一间半就分给幺弟郑凯,所房子的四列三间分给大哥郑继平各一间半,申请人就没房子。只分得猪圈三列两间,为了在价值上予以充平,便把当时的72块大小不等的木板分给申请人,但当时我去拿的时候只有40块,还差32块不知去哪儿了,并由分是房子的三弟兄共同补800元钱和300斤粮食给申请人,钱是兑现了的,粮食没有兑现我都没有追他们要。

2004年,幺兄弟郑凯结婚才三天就与发生家庭纠纷,申请人就必须另想办法修房子搬出去他们的房子,按分家时的

明确是“今后申请人办房子就由父母给的土地做屋基”。但没有去向父母要屋基,便把房子修到了离原住处约1公里的地方(幸福学校旁),房圈都建好后,申请人就拆掉了分家所得的猪圈,现被申请人说那块圈屋基是他们的,不是申请人的,甚至横不讲理,阻碍申请人对该地行使使用权。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属于申请人拥有使用权。特申请镇人民政府依法确权。

此致

土坪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郑继勇

2012年9月14日

第18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组。 申请人:×××,×,×××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与×××是××关系。

被申请人:×××,男,×××年生,汉族,×××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村支书×××之子。 申请的目的和要求:

要求×××××街道办事处对我们与被申请人×××争议的土地纠纷进行确权,明确村民组于×××年划分给我们婆婆×××、太婆(婆婆的婆婆)×××两人合计宽××尺,长××米,面积约××余平方米的开垦荒山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我们二人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侵占我们的这块土地回归给我们耕种管理。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我们的太婆×××居住在×××××××××,生育有我们的公爹××等子女。我们的婆婆××系随姑妈做媳妇与我们的公爹××结为夫妻,生育有×××、×××高等子女。公爹××在×××××局工作,婆婆×××与太婆×××在×××务农为生。我们二人中,×××与×××、×××与 1

×××先后分别结婚。(该二人先后于××年××年病亡)。1980年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我们的太婆×××和婆婆×××都参加承包得土地。1994年村民组划分集体开荒的耕地,是按1980年承包得土地的人口划分的,×××按原承包人口×××人划给,由村民组长×××和×××持竹竿丈量,由我们的公爹××和××两位老人用油漆做标记,按每个人口两尺宽从我们家开始,除出公路边沿三公尺后,划给我们婆婆、太婆婆×尺宽(实为××尺),长××米,面积约××余平方米的土地。接下去是划给××家二尺、×××家八尺„„。被申请人××家根本没有在此处划分有土地,但却利用其父××担任村支书职务无人敢惹的权势,强行侵占划给我们婆婆、太婆的应由我们二人耕管的这块土地。我们数次去耕种均被×××操骂和以暴力相威胁而离开。

×××霸占我们的这块土地后,曾将该地作价××××××元(×××元)准备出卖给×××之子×××,因我们阻止写字未成,出卖土地未成交。×××又将该块土出租给×姓搭棚打铁的住户种菜,租期已达×年。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多次口头及一次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综治办解决,均因被申请人×××之父×××是村党支部书记的因素,顾及上下级关系的面子不好着手,以我们没有证据为借口,推给法院和县政府。

根本不注重1994年划分荒地,没有填入承包责任地的承包册内之事实。并强调按“谁连续管理使用20年,土地归谁所有,”之规定处理。我们已提供很多证人,只要司法所、综治办的人员调查、核实就可以作出处理结论。但该所办就是不予采信。

对于×××办事处司法所、综治办的上述态度,我们曾向县政府法治办汇报请示,答复:“书面申请××办事处确权,作出处理决定,若不服再申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据此,再次书面申请××办事处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

此致

×××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

二O××年××月十四日

附:证人名单:

第19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民。

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

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

请 求 事 项

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使用权确定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耕地归还给申请人。

事 实 与 理 由

1983年8月,申请人从同居一排房子的陆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转让金转得土地一块,地名为棕树丘,当时在场人有刘明万、刘光龙、刘应云等人,被申请人使用该土地至今。198

7、1988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来了解情况后宣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理使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200斤。申请人在管理使用期间,一直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免收农业税为止。2010年9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5300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种,遂发生权属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

此致

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5日

申请人:

第20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xxx,女,193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xxx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xxx,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xxx、xxx所有。

事实与理由:

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xxx、xxx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年申请人之子xxx与被申请人xxx签订了“关于xxx与xxx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xxx收取了xxx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xxx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19)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2006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黔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xxx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xxx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xxx,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xxx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xxx 2011年5月26日

房屋确权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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