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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16 15:07:53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契税减免申请书1222

契税减免申请书

XX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税[2015]3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及渝中国资[2015]3号文件,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将XX公司位于xxxx的房地产无偿划转给我公司。

现我公司向贵局申请减免XXXX房屋契税,房屋面积1018.54㎡。

望批准。

XXXX公司

2015年12月23日

推荐第2篇:契税减免申请书个人

申请书

______________社保局:

本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前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就职,现因个人购买住房需要打印社保证明,请贵局给予办理。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推荐第3篇:契税减免承诺书

个人购买房屋承诺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购买人在购买普通住房时,所购住房确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应填写本承诺书并自负法律责任。

注:本承诺书所称房屋仅指住宅。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申 明 书

本人已知悉:“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的契税政策,本次购买住房不是本人家庭唯一住房,不适用以上政策,特此申明。

申明人(签章):

(中介公司盖章)

年 月 日篇2:契税减免通知书(新式样) 契 税 减 免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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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房契免:

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 承受房屋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 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签字)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市局存根(盖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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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2012 2012 契 税 减 免 通 知 书

荆房契免:

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 承受房屋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 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签字)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地税窗口(盖章有效)

契 税 减 免 通 知 书

荆房契免:

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 承受房屋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 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签字) 审批单位:(盖章) 第三联:办证单位(盖章有效)

年 月 日

契 税 减 免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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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地契免: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 承受土地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 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签字)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市局存根(盖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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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2012 2012 契 税 减 免 通 知 书

荆地契免: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 承受土地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 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签字)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地税窗口(盖章有效)

契 税 减 免 通 知 书

荆地契免: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 承受土地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 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联:办证单位(盖章有效)

开具人:(签字)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通 知 书 领 取 单

年 月 日 (单位)领取《契税减免通知书(地)》 份( 本)。

经办人: 领取人:

通 知 书 领 取 单

年 月 日 (单位)领取《契税减免通知书(地)》 份( 本)。

经办人: 领取人:

通 知 书 领 取 单

年 月 日 (单位)领取《契税减免通知书(地)》 份( 本)。

经办人: 领取人:

通 知 书 领 取 单

年 月 日 (单位)领取《契税减免通知书(地)》 份( 本)。 经办人: 领取人:篇3:哪些项目契税可以减免

哪些项目契税可以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3、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4、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5、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不超过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化安置款的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对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化安置款,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核定,超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可。

6、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7、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 税率征收契税。

8、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9、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10、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11、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12、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具体如下: (1)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 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 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 的公司。

(2)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 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 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9)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 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篇4: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

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

受财税[2012]年82号文的提醒,大致整理了一下当前我国契税的有关条文,对其中涉及减免的条款整理如下: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财税〔2008〕62号;财税〔2008〕104号)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3、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5、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6、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国税函〔1999〕391号)

7、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8、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财税[2011]82号)

10、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

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财税字〔1998〕96号)

11、对金融企业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在财务处理上不进固定资产,没办不关产权变更手续,暂不征收契税。待金融企业出售或使用该房产时,再向方地产承受者征契税。(辽地税农〔1998〕351号)

12、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国税函〔1999〕572号 )

13、军队移交企业凭房地产划转文件和经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企业法人为依据,到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可一次性免征房地产契税。(辽地税法〔2000〕138号)

14、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财税字〔2000〕176号)

15、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并移交地方的企业,其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对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国税函〔2000〕468号)

16、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财税〔2000〕14号)

17、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财税〔2000〕130号)

18、对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四家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财税〔2001〕10号 )

19、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税函〔2001〕483号) 20、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财税〔2001〕156号)

21、根据国务院2001 年发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国务院第324号令)中关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清理和处置,免交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的

规定,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国税函〔2002〕777号 )

22、个人购买四合院,符合普通标准住宅的,暂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京国土房管改[2004]375号)

23、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属于该企业法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法人承受个人独资企业的房屋或个人独资企业承受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房屋并未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不征收契税。(辽地税函〔2004〕173号 )

24、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财税〔2004〕126号)

25、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财税〔2004〕134号)

26、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国税函〔2004〕1036号 )

27、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是相分离的。股权是一种按份共有权,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所占股份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企业所有者的权利。土地、房屋是企业法人财产,而公司独立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股权转移变化不影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会导致企业法人资产的权属转移,不涉及契税问题,不征收契税,也不需办理减免。(辽地税函〔2005〕58号 )

28、对商业银行承受依法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及《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免征契税。

(吉地税发〔2006〕133号)

29、对于被转移权属的建筑物,可参照房产税征管中有关房屋的标准认定是否属于应纳契税的房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中对于“房屋”的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还规定,对具备以上所述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

地下建筑物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征收房产税。在政策执行中,凡是房产税征税的房屋范围均可作为契税的征税对象。(吉地税发〔2007〕9号) 30、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财税〔2007〕162号 ,该条款与上文中的第29项内容相左,从效力上看,笔者认为应以此文为准。)

3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财税〔2008〕24号 )

32、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国税函〔2008〕438号 )

33、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财税〔2010〕94号)

3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财税〔2008〕142号 )

35、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财税〔2010〕42号 ,该文件仅适用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3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财税〔2010〕88号)

37、因灾倒房、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以下简称“重建对象”),其退出原旧宅基地后到所在县(市)购买住房的,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免征契税。重建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每户限一套。(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所称“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和第四条

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39、原由个人投资创建的企业挂靠当地政府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如投资人未发生改变,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投资人发生改变的,按规定征收契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40、用地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政府相关部门计收的违约金,由于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因此,不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征收契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41、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财税〔2011〕32号)

42、(1)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8)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篇5:【2010】07 关于申请出具减免契税证明的请示

威泰电字(2010)07号

关于申请出具减免契税证明的请示

文登市财政局: 2008年哈尔滨泰富电气公司与文登市政府达成协议,全资收购了原威海恒大电机(集团)有限公司100%产权。2009年7月,产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原威海恒大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威海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天夫,公司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变更后的威海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承担了原威海恒大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原有业务和全部的债权债务,并妥善安置了原企业的全部职工。

目前,我公司需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的更名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局出具免契税证明为盼。

上述请示如无不妥,敬请予以批复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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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费用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兰溪市黄湓社区居民(非农户)陈志荣,男,今年67岁,妻子65岁,均身患重症;儿子、儿媳为聋哑双残人士;家中尚有一孙女9岁,刚上小学。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特向上级领导部门申请对本人的社保补缴费用予以照顾减免,发扬我党和国家优抚优恤的精神,贯彻对低收入贫困人群的照顾政策。

本人从1963年以来,下放到马涧农村务农;后由马涧区中心学校徐希熙校长安排担任正式民办教师,先后于马涧山区、章岩、下方、田煐、刘休、溪坑、大圹,为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奉献了我最宝贵的20年青春;直至1973年,四岁儿子因感冒注射双氢链霉素不幸药物中毒,变得又聋又哑。为了给儿子治病,花费多年积蓄辗转金华、杭州、上海、武汉各地专门医院,始终无法治疗。不但儿子最终变成聋哑双残人士,因救治儿子不能于假期及时赶回任教被当时的学校解聘,从此我在家自谋生路。后1982年我曾向学校申请对辞退本人的19年教龄费予以处理,但未获同意。

1981年家庭户口回迁农转非,本人在马涧镇从事个人照相业务。后因本人年纪偏大、身体又差,实在适应不了高强度的照相业务,后一直靠家里的积蓄,变卖一点家具、照相器材,勉强度日。

现在家中唯一收入来源是残疾的儿子、儿媳在外打小工,收入微薄,我与妻子两人病痛多年无钱医治,还有个9岁孙女正在上学,家庭开支巨大,入不敷出。

虽然国家社保政策优惠,这次更是为我们广大以前没有参保人员设置了补缴方案,但是我的家庭情况确实非常特殊,经济极度困难,实在无法一下子上万元的巨款,希望领导和上级部门考虑我家的实际困难情况,照顾我们无收入老年人、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困难,减免社保补缴费用,万分感激!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5篇:减免申请书

减免申请书

市工商局:

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是邹城市交通运输局下属企业,在2009年度,工商稽查人员在对公司的例行查账过程中,发现存在着注册资本金问题。

发现问题后,在工商稽查人员的帮助下,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向工商稽查人员诚恳承认了错误;在工商稽查人员的监督下,多方筹措资金,补齐了注册资本金;并诚恳接受了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的处罚。

近年来,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先后参与施工了我市境内的峄山连接线工程、县道改造工程、104国道邹城北段拓宽工程、华电迎宾大道工程、太黄路拓宽改造工程、新济邹工程、临菏路工程以及部分农村桥梁工程,承担了我市大多数新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交通畅通做出了巨大贡献。

这些工程,都属于市政府确立的3311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公司为此垫付了大量的资金,做出了巨大的牺牲。由于市财政资金困难,资金到位率低,单位收入减少,连公司员工工资发放都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鉴于上述情况,特申请市工商局减免部分处罚金额。

邹城市交通运输局

年月日

推荐第6篇:关于减免土地交易契税的请示

22司呈„2011‟3号

关于减免土地交易契税的请示

XX市地税局: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民营企业, 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金2000万元,法人代表为XX,占公司100%股份。目前,公司对“XX号”综合用地进行规划,计划开发房地产项目。该宗地为公司法人代表XX个人于2003年9月取得,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宗地位于XXXX小区,属国有出让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面积4000㎡,批准用途为综合用地。

按照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政策,为加快该宗地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已向市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将土地权属人由XX个人变更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办理变更报批、估价及交易手续。鉴于该宗地原以XX以个人名义取得,现变更至以XX为法人代表的企业,特恳请贵局同意予以公司减免土地交易契税。

专此请示。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推荐第7篇: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

南京市个人在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时须注意哪些事项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7-02 11:30:18 免

费法律咨询

现实中, 由于政府的强制拆迁令, 使一切平等的补偿安置的谈判和缔约被扭曲, 事实上剥夺了被拆迁人的契约自由。

法律咨询:南京市个人在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时须注意哪些事项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个人在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在《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中已明确记载的,并且以实名制作了《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以下简称《存款证实书》)的拆迁补偿受益人,在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时,也可以给予免征契税的优惠.

拆迁补偿受益人系指---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以及直系亲属.

(二)上述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的依据以《存款证实书》中记载的资金总额为准,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房屋拆迁各项补助费以及搬家奖励费.凡房屋拆迁中,未在《存款证实书》中记载的拆迁补偿,补助等金额,一律不予减免契税.

房屋拆迁中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其重新获得房屋时的减免契税依据,以《拆迁协议》中记载的补偿,补助等资金总额为准.若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款相抵后仍有剩余的,其结余部分的拆迁补偿资金,仍应以《存款证实书》的形式记载,以作为再购房减免契税的凭证.

(三)房屋拆迁中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及拆迁补偿收益人,在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或以产权调换形式重新获得房屋的,如果该房屋为普通住宅,则超出拆迁补偿资金总额部分的购房款也可经本人申请,由契税征收机关审批后,给予免征契税的照顾.

(四)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及拆迁补偿受益人,在《拆迁协议》签订之日前一年内已购买房屋的,如果已办理了完税手续的,也可按上述规定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上述当事人如暂时不购买房屋,而需将《存款证实书》内资金取出它用的,须在《存款证实书》内留有余额(如一元钱),以保存《存款证实书》原件,作为日后再购房减免契税的原始凭证.

(六)申报减免契税的时间为:房产登记部门核准产权登记之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之前.

(七)申报减免契税所需资料如下:(1)购存量房者,需带《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如卖方是单位的,另需带购房发票或正式收据原件及复印件;购商品房者,需带《商品房买卖契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第1,2,4,32页),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交易部门开具的\"契税联系单\";(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原件及复印件;(5)如属于继承,析产的需提供继承或析产公证书原件,复印件;(6)属于\"低保户\"者应提供《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推荐第8篇: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

SB009

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

《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时需填写本表、综合服务岗受理后录入。

二、详细填写说明

1、“减免事项”由纳税人填写具体的申请事项,如“申请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

2、“申请减免或抵扣额”中“申请金额”、“减免幅度”可以不必同时填写,即有的减免事项只需要金额、有的只需要填写幅度、有的两项都填写;

3、有的减免事项同时有一个以上的法律依据,因此“依据名称及文号”随依据的增加而相应增加行次(每行填写一项法律依据);

4、“证件名称”:纳税人是自然人时需填写证件名称及号码,根据下列选项选择:□身份证(内地)□身份证(港澳)□外国人身份证□外交人员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通行证□回乡证□台胞证□旅行证□居民户口簿□居住暂住证明□其他。

5、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以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可委托该外商投资企业为其申请再投资退税,经批准后相关退税款可汇入受托申请企业的银行账户或外国投资者指定的我国境内银行的其他账户;对代扣代缴境外纳税人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的退税,可由境内扣缴义务人提出退税申请,经批准后退税款可退入境内扣缴义务人账户;对其他代扣代缴税款退税,应由纳税人自行提出退税申请,也可由纳税人委托扣缴义务人提出退税申请;其他税务事宜只能委托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营业执照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

6、“附减免申请清单”:当只申请一项土地或房屋的减免申请时不需填写申请清单(勾选“□否”),直接把申请减免的土地或房屋填写在本表;当一次同时申请多项土地或房屋的减免申请时需填写申请清单(勾选“□是”),申请人需把本次申请减免的土地或房屋的 “应纳税额”、“申请金额”合计金额填写在本申请表上(但具体的“土地房屋证件号码”、“土地房屋位置”、“楼名及栋号”、“房号”不在申请上填写),各项土地或房屋的“土地房屋证件号码”、“土地房屋位置”、“楼名及栋号”、“房号”信息需在申请清单上逐项填写;

7、如需填写申请清单,必须完整全面填写清单的有关栏目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清单必须与主表一并使用方为有效;

8、如一张完税凭证上有多套房或多宗地产的,应按照每套房或每宗地产分别填写;

9、“土地房屋证件号码”:对于契税的减免申请,当在办理过户之前办理减免申请的,填写过户前原土地房屋证件号码;对于从开发商购买房屋、在办理过户之前办理减免申请、所购买房屋原来未办理土地房屋证件的,填写“契税填写项目”中的“销售合同号码”;

10、除填写表中公共项目外,房产税减免需另外填写“房产原值”、“月租金收入”、“建成时间”、“购置时间”、“房产用途”,其中“建成时间”、“购置时间”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原则填写:自建房地产根据竣工验收时间或实际使用时间中的较早者填写,购置的房地产根据合同约定时间或取得发票时间的较早者填写,“房产用途”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分类打勾确认:□自用□个人出租住宅□个人出租非住宅□非个人出租住宅□非个人出租非住宅□其他;

11、除填写表中公共项目外,契税减免需另外填写“成交价格”、“评估价格”、“计税价格”、“计税面积”、“签约日期”、“权属转移类别”,其中“权属转移类别”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分类打勾确认:□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作价投资入股□抵债□获奖承受□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其它;“签约时间”填写土地或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

12、除填写表中公共项目外,土地增值税减免需另外填写“房产类型”、“土地受让时间”、“建设时间起”“建设时间止”,其中“房产类型”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分类打勾确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其他房产;“土地受让时间”、“建设时间起”、“建设时间止”按实际发生的时间填写;开发商申请楼盘的土地增值税减免时需填写“项目登记号”。

13、此表一税一表,即同时申请多种税种减免的(如同时申请房产税及契税减免),需分别填写申请表(即填写一份房产税减免的申请表,填写一份契税减免的申请表)。

14、其他项目由申请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

三、补充说明

1、此表一式一份,由受理税务机关存档。

2、此表一税(费)一表,申请人同时申请减免几种税(费)时,应每种税(费)分别填写此表一份。

3、按规定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若未办理税务登记,则申请减免税费时需先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其他纳税人则可以只采集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信息。

4、减免税申请需由业主(所有权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办理。

5、申请时申请人需盖章签收受理类文书。

推荐第9篇:办理申请契税减免的流程

办理申请契税减免的流程:

第一步:到惠阳地税局一楼大厅

11、15号窗口,递资料:

1、买卖合同复印件

1、

2、

3、

4、

5、13页、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户口本、

4、婚姻证明(结婚证、单身的未婚证、离婚人员需要离婚证和无再婚证明。

5、购房首期款发票或收据。

以上证件必须带齐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填写《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交给

11、15号窗口的办事人员签名。

第二步:拿着签了字的《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到房管局4楼档案室开无房证明。

第三步:拿着无房证明和所以资料复印件,及填写好的契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到地税局11号窗口办理。

第四步:拿了受理回执单,20天后电话询问,并缴纳契税。

不能办理契税减免客户流程:

只需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买卖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1、

2、

3、

4、

5、13页、购房首期款发票或收据。直接到惠阳区地方税务局“一楼11号”窗口填表缴纳契税即可。 附注:缴纳契税只能刷卡交缴。

地址:南亨西路13号--惠阳区地税局淡水税务分局(即区政府后面)

惠阳区淡水福利路--惠州市惠阳区房产管理局(即地税局后面)

推荐第10篇: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审批属于其中的取消项目之一。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同时废止。

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 契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减免申报表。

第九条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省级征收机关制定。

第十条

省级征收机关应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一条

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征收机关。 基层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2004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9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

契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减免申报表。

第九条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省级征收机关制定。

第十条 省级征收机关应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一条 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征收机关。

基层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北京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

北京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财税〔2008〕62号;财税〔2008〕104号)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3、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5、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6、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国税函〔1999〕391号)

7、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8、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财税[2011]82号)

10、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财税字〔1998〕96号)

11、对金融企业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在财务处理上不进固定资产,没办不关产权变更手续,暂不征收契税。待金融企业出售或使用该房产时,再向方地产承受者征契税。(辽地税农〔1998〕351号)

12、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国税函〔1999〕572号 )

13、军队移交企业凭房地产划转文件和经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企业法人为依据,到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可一次性免征房地产契税。(辽地税法〔2000〕138号)

14、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财税字〔2000〕176号)

15、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并移交地方的企业,其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对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国税函〔2000〕468号)

16、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财税〔2000〕14号)

17、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财税〔2000〕130号)

18、对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四家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财税〔2001〕10号 )

19、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税函〔2001〕483号)

20、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财税〔2001〕156号)

21、根据国务院2001 年发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国务院第324号令)中关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清理和处置,免交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的规定,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国税函〔2002〕777号 )

22、个人购买四合院,符合普通标准住宅的,暂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京国土房管改[2004]375号)

23、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属于该企业法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法人承受个人独资企业的房屋或个人独资企业承受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房屋并未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不征收契税。(辽地税函〔2004〕173号 )

24、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财税〔2004〕126号)

25、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财税〔2004〕134号)

26、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国税函〔2004〕1036号 )

27、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是相分离的。股权是一种按份共有权,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所占股份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企业所有者的权利。土地、房屋是企业法人财产,而公司独立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股权转移变化不影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会导致企业法人资产的权属转移,不涉及契税问题,不征收契税,也不需办理减免。(辽地税函〔2005〕58号 )

28、对商业银行承受依法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及《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免征契税。

(吉地税发〔2006〕133号)

29、对于被转移权属的建筑物,可参照房产税征管中有关房屋的标准认定是否属于应纳契税的房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中对于“房屋”的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还规定,对具备以上所述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物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征收房产税。在政策执行中,凡是房产税征税的房屋范围均可作为契税的征税对象。(吉地税发〔2007〕9号)

30、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财税〔2007〕162号 ,该条款与上文中的第29项内容相左,从效力上看,笔者认为应以此文为准。)

3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财税〔2008〕24号 )

32、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国税函〔2008〕438号 )

33、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财税〔2010〕94号)

3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财税〔2008〕142号 )

35、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财税〔2010〕42号 ,该文件仅适用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3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财税〔2010〕88号)

37、因灾倒房、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以下简称“重建对象”),其退出原旧宅基地后到所在县(市)购买住房的,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免征契税。重建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每户限一套。(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所称“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和第四条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39、原由个人投资创建的企业挂靠当地政府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如投资人未发生改变,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投资人发生改变的,按规定征收契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40、用地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政府相关部门计收的违约金,由于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因此,不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征收契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41、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财税〔2011〕32号)

42、

(1)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8)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9)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0)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11)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财税〔2012〕4号,有效期截止2014年12月31日)

4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财税〔2012〕30号)

44、

(1)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2)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3)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4)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财税〔2012〕82号)

第13篇:学费减免申请书

篇1:减免学费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我叫***,1988年生,是***班的一名学生。

在这里已有两年的大学生活,我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的心态,时时以高标准要求自己做到全面发展。经过大一一年的努力,我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提高现特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如下:

我来自石家庄赵县,父母都是朴实无华的农民。我家中有四口人,父母亲文化浅薄,在家中务农,由于多年的劳累,父母两人身体状况均较差,母亲因患眩晕症不得不花大量的钱用药物维持,尤其是父亲,因患腰椎间盘突出而不能重体力劳动,为省钱供我们兄弟两个上学,患病多年没有舍得买过药,疼痛时就吃两片安乃近止疼。家里农业收入低微,所以全年收入十分微薄。我还有一个因不能支付学费而不得不辍学的弟弟,家中一年省吃俭用的钱大多都供给了我和弟弟读书,与此同时家里也欠下了一定的债务。

父母以种地为生,家庭收入要来源于农田收入,家庭生活条件很差,尤其在我考上大学以后,为支付高昂的学费家里生活情况更加糟糕。但是农村的生活赋予我吃苦耐劳,不畏一切艰难险阻的品质。

在节假日我进行了大量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课余时间做家教,寒暑假去做家政,去一些、工厂打工等。

我始终牢记:学习是学生的第一要务。学习永远是大学生活的主旋律,在进入大学后我刻苦努力,在期末考试中一次次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每学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在班级中都名列前茅。

**年开学时候攥着众多亲友帮忙凑齐的学费,才有机会来这里上学,接下来的两年为了我的学费父母含辛茹苦拼命劳作可是仍然杯水车薪,只好再次四处求借,如今不富裕的亲朋好友都已经竭尽全力了。每当开学之初看见父母为我的学费发愁而唉声叹气,偷偷落泪时候,每当看见父亲越来越佝偻的背影的时候我多想能够自食其力,能够让父母再为我的学费担心,减轻他们的负担。我不知道我欠他们多少,我只知道用我的努力来打造他们后半生的幸福安乐是最好的回报。大学的最后一年中我不想失去学习的机会,更不想因为学费无法交齐而半途而废。

正是由于以上所述,为了能够保证我圆满的完成学业,为了将来能够更好的孝顺父母,回报社会,我郑重的向学校递交申请——申请减免学费!希望学校领导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篇2:减免学费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20**级的学生,由于家庭无力筹得本学年的****元学费,本人提出减免申请。

我来自贫困乡村,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农业收入。由于多年来我和姐姐上学战线拉得太长,家里常年地入不敷出,早已负债累累。为了我们的学业,我父亲在当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了款,我也申请了助学贷款。现在我家挣扎着还贷款利息都已耗尽了极大心力。临时解决难题的贷款也早已成了压在父母心头的大山。

多年来,我家的生活状况一直维持在我上初中时的水平,早已简单到了极致,粗茶淡饭,缩衣缩食,朴素成了一张白纸。我家买不起农耕工具,年迈的父母主要是靠肩挑背驮手推的古老方式来耕作。父亲早年罹患乙肝,本需安心调养,但是他怕自己医疗费过高,就早早地拒绝恢复一切治疗。到现在还把病情拖着。每当他生气或过渡劳累时就会伴着心慌气短,肚子往外胀,脸色发青,面色非常难看。这时,妈妈、姐姐和我就害怕,就哭,但是,父亲并不允许我们这样。

由于常年地手工耕作,父母积劳成疾,身上多处都有损伤。父亲常年腿抽筋,两条腿都抽。晚上因此常常无法入眠,表情十分痛苦。父亲由于乙肝,不能赶重活,矮小的母亲就承担了家里的大部分农活,多年下来,她的手指、手腕、胳膊肘、脖颈、膝盖、脚踝等多处都有损伤,常常行动不便。

尽管如此,我家实在那不出钱来给父母治病。家里的绝大部分收入都用到了我姐弟的学杂费上。这么多年的积贫积弱使我们无力再去贷款。我家这小小的水塘几尽干涸,也早已达到了它弹力的极限,无力再经受风雨。

我谨代表父母诚恳地提出减免学费申请,希望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我家的具体状况,给予我们力所能及的最大帮助。我们诚惶诚恐,感激万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篇3:减免学费申请书

学校领导:本人是**学院**班的***,我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我家所在的县**县是百个全国级的贫困县之一。家里有八口人,爷爷奶奶,爸妈以及姐弟四个爷爷奶奶都已八十高龄,且体弱多病。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其中母亲又经常小病不断,不能干重活。小时候,家中四个小孩一起读书,父母为了让我们都能上学,日夜劳碌奔波赚钱,但是他们那些辛苦赚来的血汗钱根本不够我们几个人的学费,只能向亲友借债以维持。因为经济实在困难,大姐和二姐初中毕业就错学回家了。如今我在上大学;九月,弟弟也将跨进大学的门槛,两笔昂贵的学费沉甸甸的摆在爸妈的面前。由于我家地处国家级贫困县的偏僻山村,交通极为不便,家中地少,光靠种地几乎不能维持正常的生存。村里的青壮劳力都外出打工赚钱,我爸妈也不例外。爸爸去了广东一家工厂,妈妈因为体弱多病不能远行,只好去了县城里的一家超市做清洁工。我家的经济来源完全依靠爸爸那一点点的收入,出去还债和日常开支,所剩无几了。学费一直困扰着我们。我很希望能够减轻父母的压力和家里的负担,特向学校提出申请,希望得到学校的帮助。请批准。此致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4篇: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

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

贵阳市云岩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贵乌分局:

对于贵局接到消费者投诉贵阳云岩任购超商店出售过期商品并索赔一事历时多日,也引起了媒体以及社会广泛关注。期间,贵局对此事高度重视并认真负责,努力做好双方调解工作。贵局耐心、亲民的工作态度也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赞扬。在此,我代表贵阳云岩任购超商店的所有员工对贵局以及关注此事的所有人员表示由衷的感谢!

我方积极配合贵局调查,希望证实自身清白,奈何取证难度极大,维权之路举步维艰,最终亦束手无策。因我方无法即时举证自清,所以我方决定对消费者要求的1000元赔偿金进行先行赔付,并认可贵局所做出的批评与行政处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固然认可赔付决定,但我方存在经济困难因素,特向贵局申请对我们做出减免处罚的考虑,理由如下:

一、我超市已经营十年有余,是该地段的老商家,这么多年来,我们本着诚信经营原则,本着认真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食品安全法》等一切相关法律法规的态度一路走过,饱经风霜;期间,无任何违法经营、有悖社会道德的行为,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一致认可。本次事件的发生亦是首次,我们也确有存在内部管理疏漏之错,故主动认罚以表诚恳。

二、本店积极接受并配合贵局对我店的投诉处理,贵局在执法调查中,办案人员态度和蔼、严格执法、严格遵照执法程序,耐心解释,说服教育,表现出极高的执法素质。使本店充分了解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因此,我店积极配合贵局对我店的调查工作,对事实过程无任何隐瞒,对贵局要求提供的证据积极提供,每次贵局要求配合调查,都是准时到位。

三、烦请贵局对我方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纠正态度等进行评估,是否具有满足《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中减免处罚的条件,由衷感谢!

四、本店在2017年2月进行店面进销存系统升级后,进销台账准确有效,并均有电子和原件存档。店面监控也做到全面覆盖无死角,相关资料及供应商产品批次证明在本案中已提交贵局调查。由于视频监控中可疑人员并非对本店投诉的消费者本人,所以本店积极先行赔付投诉消费者的赔偿金及增加赔偿金为本店的管理失误所负责。

五、对于贵阳云岩任购超商店销售过保商品一案,由于案情复杂并有诸多疑点,由媒体追踪报道后引起强烈的舆论关注,其实公道早已自在人心。

六、本案中投诉人疑似职业打假人一事,对整个经营市场反响巨大,并引起同行的强烈共鸣,由于相同事件屡屡发生,诸多同行早已不堪其扰。在中国实体经济疲软的现实情况下,如因同类事件屡屡发生并遭处罚,将导致同行业人士对经营环境及前景失去信心。我方本着善意之心希望平复**,祈求尽快结案以息事宁人。减轻相关部门与该次事件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安抚社会稳定。

七、我与丈夫二人共同打拼几十年养家糊口,丈夫目前腿部残疾,行动不便。家中尚有一儿一女,犬子目前无业,与我共同经营,女儿尚未成年,还在上学。在不给国家添负担的情况下自食其力,依法纳税并为国家解决就业问题。每月光是因丈夫腿部残疾相关花费就得占据过半开支,小本生意开销巨大生活实属困难!

综上所述,鉴于本店有诸多依法从轻情节和客观因素的现状,希望贵局从以人为本、打造和谐社会出发,柔性执法,我店将加强管理,保证将在今后的经营中,坚决守法经营,加强商品的自我审查管理,决不再犯类似错误。同时我店将积极配合贵局处罚,并无条件全方位的配合贵局完成案件的查处程序。

此呈

贵阳市云岩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贵乌分局

申请人:骆桂兰

2017年4月13日

第15篇: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范学义,男,汉族,68岁 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东天齐村1组162号

申请事项:申请减免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天齐村民委员会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本事故导致本人瘫痪在床,丧失劳动能力,本人系农民,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诉讼费用给予减免,请予准许。

此致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范学义

申请日期:2016年8月31日

第16篇:减免罚款申请书

报 告

广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27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我公司(四川兴港建筑工程公司)检查关于整改安全的问题,我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

基于以上事件本公司现在作出减免罚款申请。但本公司承诺在接到安监部门的检查通知后。大力推广安全隐患的问题,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将本公司项目有8条还未过关的安全隐患问题快速解决。基于以上事件为本公司初犯,希望有关部门给予从轻的处理。

四川兴港建筑工程公司

交投置地.承平盛世二期二标段项目部

2015年11月 3日

第17篇:管理费减免申请书

申请书

集团经理室:

本人肖坚,系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业务员,本年度实际出口业绩为$1730440.12,没有达到200万美金标准。现向集团申请管理费按实际出口量收取,并保证2014年度会达到200万美金标准。

望经理室批准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日期:2013.12.30

第18篇:减免排污费申请书

减免排污申请书

Xx环境监理中心站:

我xx近期收到贵站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并通知我单位缴纳2003年

第4季度噪声超标排污费。据我xx工作人员及资料记载,2003年8月7

日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来我xx监测夜间噪音情况,当时是对我xx的空

调室外机4个点进行监测,测得4个点的数据最高为63.7分贝,那时正好是

夏季我xx空调正常使用时的监测数据。我xx空调使用时间一般是每年的

6月至9月间,而贵站送达的排污量核定通知书显示的是2003年第4季度的

排放情况。

对贵中心提到的我xx噪声超标问题,本单位也非常重视,想尽一切办

法尽可能减少噪音排放,限于经费少、降噪技术力量有限不能更快更好的达

到降噪目的,近期我们将采取一些更为有效的相关措施,同时也请求贵站在

降噪技术方面给予支持。

近年来,随着老市区居民大量外迁,xx逐年减少,xx亏损面越

来越大,更无法担负昂贵的排污费。恳请贵站考虑本企业的实际困难,本着

为企业着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我xx第4季度的排污费给予减免。盼贵

站给予批复

此致

敬礼

Xxxxxx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

第19篇:减免滞纳金申请书

减免滞纳金申请书

我 与贵社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本人未能按时交纳 的协作服务款,根据合同的规定本人需交纳滞纳金人民币合共 元,我方现申请减免本期滞纳金,并承诺以后按时交纳款项,如我方再出现拖欠协作服务款的情况,将严格按合同规定交纳应交的滞纳金。

申请人:

2015 年11月 日

理事会意见:、、、

、、。

第20篇: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

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一:减免申请书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因贵局在今年9月对申请人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11项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给予行政处罚70000元。由于市场的疲软的冲击,企业经营状况也不太乐观,还望贵局在行政处罚上能给于酌情照顾。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生产和经营,在社会上也有良好的口碑。申请人隶属国家社会福利企业,现有职工20人,其中残疾人11人,占职工总人数的55﹪.主要盈利还是靠销售公司产品。目前申请人在经营上发生重重困难。因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在销售上与钢厂有很强的关联性,现在武安各大钢厂正是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造成申请人的产品销量剧减,虽经申请人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但还是无力挽回现实的经营情况。目前申请人已处亏损状态经营,资金供应链短缺,已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正常生产和销售。

通过此次贵局安全生产检查,申请人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决定认真整改,把贵局提出的11项问题坚决整改到位。鉴于目前经营状况恳请向贵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希望贵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申请人的具体状况,给予申请人力所能及的最大帮助。申请人感激万分。

申请人:********************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8日

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二: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292字) xx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贵局在20xx年1月对我公司经营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检查,在抽检中发现21瓶葡萄酒存在侵权行为,并给予3万元的行政处罚。此事,实属我超市工作人员工作疏忽以及管理人员的疏漏。对此,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在贵局给出的整改建议的基础上逐条逐项的进行整改,对供应商也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在消费者心中也有良好口碑。通过此事,我公司已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并已认真整改。同时也恳切的向贵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希望贵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我司的具体情况,给予酌情处理,从轻处理。

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x月x日

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三: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473字) 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因贵局在今年7月对申请人产品的抽检中发现“生产的专供婴幼儿食品标签未标明营养养分及含量”给予行政处罚。标签及含量的未标注,此事,实属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印刷和包装上的疏忽。由于申请人目前经营状况不佳无力筹得本次行政处罚40000元,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生产和经营,在社会上也有良好的口碑。申请人主要盈利还是靠销售公司产品。目前申请人在经营上发生重重困难。因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在销售上有很强季节性,现在正是产品销售的淡季,虽经申请人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但还是无力挽回现实的经营情况。加上现在全国各地洪水泛滥,影响申请人的大部份产品不能正常的进入销售市场,造成申请人的产品大量积压,销量剧减,已处亏损状态经营,资金供应链短缺,已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正常生产和销售。

通过此事,申请人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决定认真整改,鉴于目前经营状况恳请地向贵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希望贵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申请人的具体状况,给予申请人力所能及的最大帮助。申请人感激万分。

申请人:南昌市**食品工程有限公司

契税减免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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