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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委托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0-16 08:32:16 来源:委托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死刑演讲稿

《死刑与人权保障》演讲稿

老师好,同学们好!今天我的演讲题目是《死刑与人权保障》 ,以下是我的演讲内容:

一.概说

死刑,作为人类最古老的刑罚,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至今已存续了数千年。从它的产生、发展并盛行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其存在是有生命力的——它以最强的威慑效果在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中独树一帜。

关于死刑的产生,我国学者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死刑在原始社会末期既已存在,如蔡枢衡在其《中国刑法世中》认为死刑产生于五帝时期,宁汉林在其《中国刑法通史》中认为死刑产生于虞舜时期。另一种观点认为,死刑产生于奴隶社会,如高铭暄主编在《刑法学原理》中持此观点。当然后一种是我国学界的通说。

布鲁诺 奈德尔在《死刑的文化史》中对死刑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分析后说:“直至今日,死刑的最深刻的本质是活人祭祀这一点没有改变——无论怎样试图将其纳入理性体系,都是徒劳无益的。”

二 .死刑存废之探讨

(一)死刑存废之论证

关于死刑存废观点,本文先将文献针对死刑存废之正反不同的意见整理如下,大致上可以分为人道主义的观点、刑罚目的、刑事司法及犯罪被害人的立场: 1.死刑存置论

综观死刑存置的论点,可以大致整理以下四点:

(1)人道主义的观点。罪大恶极之人释放出狱继续危害社会,对于其它人亦是相当不人道。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亦不人道

(2)刑罚目的之观点。支持死刑存置论主要在于,死刑基本上就是一种应报刑。 (3)刑事司法的观点。在责任刑法的原则之下,刑事诉讼程序以及证据制度的改革将可避免死刑之滥用。此外,误判可以透过程序救济来解决,产生误判与死刑并无直接关联,不论任何刑罚,都有可能产生误判,且对于重大犯罪,只要精确的实践追诉审判程序,谨守无罪推定与罪疑唯轻原则,经过多层的反复审查,应可将误判降至最低[。

(4)从犯罪被害人的立场。被害人情感而言,受害者的亲属,面对加害人因为尊重生命的人权呼吁而受到法律保障,情何以堪。不论被害人或是被害家属的正义情感被如何解读,死刑所具有的应报功能与被害家属情感之满足,均为重要社会感受关键。 2.死刑废除论

针对死刑废除论,文献中有以下的看法:

(1)人道主义之观点。死刑为野蛮、残酷之刑罚,基于人性尊严与生命的绝对价值,国家并不具有赋予生命的权能,若允许国家执行死刑,将会助长轻视生命的风潮。

(2)刑罚目的之观点。就刑罚目的之观点,死刑并没有达到一般预防的功能。从刑罚的特别预防功能来看,死刑存在并无意义。

(3)刑事司法之观点。死刑宣告欠缺客观标准,裁量未能尽合公平。死刑执行后,生命权即无法回复,如因误判,将造成无辜者无救济机会。酷刑与死刑应加以严格区分,况且,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亦相当不人道。死刑犯的处遇可以透过改革监狱制度或是矫治制度的方式来进行。

(4)从犯罪被害人的立场。死刑的存在或可满足被害人报复心理,然而,对于被害人的赔偿并无实益。若能改为长期的监禁,将加害人于监狱中之劳务收益赔偿被害人,反对被害人家属更有利。

三.死刑与国际人权保障

从20 世纪后半叶起,特别是近30 年来,废除死刑的步伐明显加快。截至 2011 年 5 月中旬,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这些最新的数字变化向我们传达了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即废止死刑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国际潮流和趋势。在全球废止死刑的进程中,国际组织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1.《世界人权宣言》———国际组织签署的第一个全球性国际人权文件

《宣言》第 3 条规定了基本生命权: “人人有生命、自由和个人安全的权利。”尽管对生命权的规定并不完整,但《宣言》应被视为支持生命权的基本宣言。《宣言》的法律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后来据此制定的一些国际公约权利规则逐渐演变成国际习惯法,成为有约束力的合法的国际规则,可以说《宣言》是当代人权的基石。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限制死刑适用、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公约

1966 年《权利公约》获联合国大会通过。至此,联合国才真正为人权保护提供了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人权公约》对生命权作了界定,对死刑的适用作了限制。《权利公约》第 6条再一次重申《宣言》规定的基本内涵———生命权,保护生命权免受任意剥夺,寻求限制继续使用死刑的国家对死刑的适用,并鼓励最终废止死刑。《权利公约》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3.《旨在废除死刑的 <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第二任择议定书》——第一个号召世界范围全面废除死刑的国际公约

1989 年 12月,希望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最后成功地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旨在废除死刑的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第二任择议定书》 。《第二议定书》是联合国采取坚定立场建立国际标准,号召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结晶。联合国安理会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刑事法庭决定刑罚时,其审判自然受到《第二议定书》的影响,对被告排除了死刑的适用。

4.联合国废止死刑运动的最新发展

1984 年 12 月,根据《人权公约》,联合国通过了《关于保障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的措施》 ,规定对适用死刑的限制以及对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护。尽管当时联合国没有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行动,但是《保障措施》向保留死刑的国家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国际组织承认,死刑是对人权的侵犯,需要予以规范和监控。

1997 年 4 月 3 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具有重要意义的《联合国关于死刑的决议》。为了全面废除死刑,该决议号召,所有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应考虑延缓死刑的执行,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应进一步控制可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保留死刑的国家应及时公开死刑执行情况。

2010年11 月 11 日,人权委员会第三次通过号召在世界范围内中止死刑的决议,107个国家赞成、38个国家反对,36个国家弃权。这是继 2007 年之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三次表决中止世界范围的死刑决议,与 2008 年的决议相比,该决议获得更多国家的支持,确认了终止死刑适用的世界趋势。

四.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现状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过后就有着关于死刑的废除趋势。1977年,16个国家废除死刑。19世纪80年代,拉丁美洲的民主化运动使废除死刑国家的数量大幅提高。东欧剧变后,大量中欧和东欧国家为了进入欧盟而纷纷废除死刑(欧盟要求其成员国废除死刑)。在这些国家中,对死刑的公共支持虽各有诉求,但逐渐减少[35]现时欧洲就只有白俄罗斯一国保留死刑。另一方面,许多亚洲国家的死刑仍然有强烈的社会及民众支持,死刑事务也很少引起政府和媒体的关注。特别是在一些非洲和中东国家,支持死刑的比例一直很高。现今有95国明确废除死刑,9国规定只在特殊环境下执行死刑(比如战争),有35国虽然规定死刑但近10年内并无死刑执行案例。剩下58国仍然保留死刑[36]。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在废除死刑问题上有反复期。譬如美国曾经在1967年废除死刑,但在1977年恢复。菲律宾,在1987年废除死刑后,于1993年重新规定,但2006年再次废除

五.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和趋势

1.毛泽东对死刑立法的基本观点

毛泽东的死刑思想主要包括: (1).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 (2).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

(3).判处死刑一般经过群众,并使民主人士与闻。 (4).提出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2.邓小平关于死刑问题的基本观点 (1).死刑保留论。 (2)死刑功能论。 (3).死刑正当论。

(4).强化死刑与慎用死刑相结合 3.1979年刑法的死刑立法

“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

该法共分8章,总则和分则中都对死刑做出了规定。总则中,将死刑的适用条件限定在“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同时又规定“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并将死刑核准权赋予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规定了死缓制度,以期减少实际执行死刑的数目。分则共用15个条文在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四类罪中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

一是保留死刑。1979年刑法的起草过程中,30多个刑法草案中始终有死刑的规定;

二是严格限制死刑。

二、80年代初期到1997年刑法制定之前的死刑立法

(一)适用死刑的罪名大幅度增强,造成死刑的适用范围急剧扩张。

(二)死刑复核程序等期限被简化、缩短,导致死刑适用的程序性限制弱化。

(三)绝对适用死刑罪名的出现。4.1997年刑法生效之后的死刑立法

一是修改了死刑适用条件的基本规定,将1979年刑法的“罪大恶极”修改为“罪行极其严重”;

二是缩小了死刑适用对象的范围,删除了1979年刑法“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将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完全排除在死刑适用范围之外;

三是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条件,严格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将死缓减刑条件由1979年刑法的“确有悔改或者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降低为“没有故意犯罪”,将死缓期满立即执行死刑的条件由“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修改为“故意犯罪”。5.目前中国立法对死刑的限制

一、死刑作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而存在在1997年刑法中,没有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二、严格限制死刑案件的审判主体及其复核程序

三、规定了严格的死刑适用条件 其一,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其二,1997年刑法删除了1979年刑法关于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适用死缓的规定。其三,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使属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也不能适用死刑,

四、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条件

1979年刑法第46条将死缓减刑条件规定为确有悔改或者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

五、死刑不适用于具有某些情节的罪犯

依照刑法规定,凡具有总则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便应当或者可以判处较轻的刑罚而不判处死刑。这可以分为应该不判处死刑的情节和可以不判处死刑的情节。这类应当从轻的情节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中止以及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与胁从犯。

六.总结

第一,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赞成废止死刑和保留死刑都是基于保护人权的需要,反映保护人权的要求;

第二,即使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将死刑的实际适用减少90% 完全可行的 第三,死刑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但死刑的消亡这一历史的进程在我国现阶段还只能体现为真正按我国参加和签署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严格地限制死刑

推荐第2篇:死刑保证书

死刑保证书

死刑保证书案嫌疑人李怀亮被关12年被判无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股城网讯:死刑保证书?什么是死刑保证书?河南的李怀亮被宣告无罪,意义重大。与赵作海等冤案纠正的原因不同,本案不是因为真凶出现或者死者归来,而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愿这是新的司法动向,即真正体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不过,此前李怀亮被羁押12年,以及所谓的“死刑保证书”,还是令人感叹。

李怀亮死刑保证书

被刑事拘留将近12年的河南省叶县湾李村农民李怀亮说,“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到今年8月6号,如果李怀亮不被释放的话,他就已经被关押整整12个年头。2001年,李怀亮因涉嫌强奸杀人被羁押,先后历经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缓三次判决,每次都因证据不足被撤销并仍被羁押。

昨天下午五点半左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怀亮无罪;

二、被告人李怀亮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被告人李怀亮当庭释放,现在闭庭。

昨天下午平顶山中院刑事审判庭不公开审理李怀亮一案。法庭宣判后,李怀亮满脸泪水被法警带离现场。 李怀亮案件引起关注有两个原因,一是李怀亮因涉嫌强奸杀人,先后历经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缓三次判决,均因证据不足被撤销并被羁押将近12个年头,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这起“悬案”;二是因为一份“死刑保证书”,内容为平顶山市中院“承诺”判处李怀亮死刑,被害人母亲不再上访,签订的时间是2004年5月17日。

平顶山中院院长解释“死刑保证书”

并非与当事人的协议 2001年8月2号,叶县邓李乡湾李村旁的沙河内发现女孩尸体,公安部门勘察为强奸杀人。8月4日晚上,李怀亮被警方列入嫌疑对象。8月7日,时年36岁的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拘留。从此,李怀亮的命运开始大起大落。先是这次15年刑期的判决,随后判决被平顶山中院撤销,并发回重审。继之,平顶山检察院介入此案,重新起诉到中院,中院2004年判处李怀亮死刑。这份判决于2005年11月被河南省高院撤销,理由是“证据不足”。2006年4月,平顶山中院再次作出死缓判决,当年9月被河南省高院撤销。

这样,李怀亮案件此案在11年后,仍没有走完它的司法程序,警方对证据的“补充侦查”,6年也还没有结束,双方当事人都为自己叫屈。在前两年有媒体报道,这起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案件,出现了平顶山中院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的情况,也就是所谓的“死刑保证书”。 昨天,平顶山市中院院长郭保振这样解释。

郭保振:经过调查了解,所谓保证书是2004年5月17号本案被害人的父母写的,要求我们平顶山中级法院审理,并且要求重判被告人,原话叫做“最好判处死刑”的一个诉求表达。虽然使用了我们平顶山中院的办公用纸,但是它不是法院和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我们法院工作人员的签字。在人民法院没有做出判决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对被告人定罪,所以也不可能在没有开庭审判之前,承诺被害人判处被告人死刑这样的保证。

审判长: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昨天,该案审判长杨红卫昨天也对法庭为什么对李怀亮案作出无罪判决作出了解释。 杨红卫: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与被告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系,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鉴定意见也存在矛盾,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我们依法对李怀亮宣告无罪。 李怀亮的律师王永杰听到判决结果非常激动。

王永杰:判决结果我认为是刑事诉讼法的胜利,是给李怀亮一个很好的机会。接下来我们作为律师,也可以配合有关机关来查出真凶。关于国家赔偿的问题,希望有关机关依法进行。

李怀亮被关押12年:没尽到养老义务对不起家人

庭审结束,李怀亮又被带到了他被关押近12年的看守所,在履行相关手续后,他将回到自己的家中。很显然,他还不是太适应一下子成为自由人的现实,更不敢回忆自己的经历。

李怀亮:不好熬,在这里边关的时间长了,这脑子浑得很。

如今,李怀亮家的老屋房顶上长满了杂草,三面院墙也出现不同程度的倒塌,院子里杂草丛生,长时间无人居住。在屋内,陈旧的桌椅、床还摆在原来的位置,堂屋右侧的墙上,还挂着李怀亮两个女儿小时候的照片。据村里人讲,事发后,为了给儿子申冤,李怀亮的母亲2011年5月因劳累过度去世。李怀亮的妻子外出打工再也没有回来,家里撇下两个不到 10岁的女儿。因父亲的事,姐妹俩经常遭到别人欺负,小学没毕业就辍学在家,几年前姐妹俩先后嫁人。这些事,让在看守所里的李怀亮愧疚不已。

李怀亮:没有尽到养老的义务,对不起我父母,对不起家里人。

如今,李怀亮无罪释放,他要开始计划下一步的生活。但在昨天宣判之后,此案中受害者的家属却情绪激动,对法院的判决结果难以接受。对于他们而言,如果李怀亮不是凶手,那么11年前,到底是谁强奸杀人,这个未解之谜又何时能够水落石出呢? 网友热议

还有多少冤假错案需要平反,太多的人因此失去自由甚至生命,他们的家庭从此不再有奔头,“浙江女神探”聂海芬、“死刑保证书”等事件层出不穷,看似搞笑,但几令你绝望。向一切刑讯逼供的警察,牵强附会判案,乱采用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宣战!还有,那疑似正义的“双规”...... 12年!什么概念?抗日加内战!一个人的战争!公民要发声!人民要公平。 死刑保证书实属可笑,关押十一年方获无罪。法制不完善导致了受害者从一家变为两家。 里面说嫌犯曾经被刑讯逼供,才承认杀人的,被判了15年啊,然后最近才被无罪释放。人生有几个15年啊,人家也是有父母、妻子和子女,一句对不起,一句无罪就可以让别人白白浪费了15年吗?我希望17以后能认真办理案子,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要做个好警察。

公检法的问题我已经不想评价了,大家都懂。我奇怪的是,没人觉得这原告很恶搞吗?为什么咬定嫌疑人是杀人犯?不去为死者申张正义,而是像恶狗一样咬死一个算一个,这是干嘛呢?法律的主要目的到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平安定的,还是用来报复的?原告的目的到底是惩处真凶还是先杀一个解恨?

各种真凶逃之夭夭,公检法有很大的包庇嫌疑!无辜冤枉的人这些年怎么过的,他的孩子是怎么长大的吖!他的亲人又是怎么熬过来的。荒唐的悲剧。篇2:“死刑保证书案”当事人李怀亮获得国家赔偿98万元

新华网郑州12月17日电(记者双瑞)17日上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死刑保证书案”当事人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

2001年8月2日夜,河南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一13岁女孩在村北河堤遇害,同村村民李怀亮因当晚曾在案发现场附近经过而成嫌疑对象。8月5日、6日,叶县公安局连续两天对李怀亮留置盘问,8月7日对李怀亮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逮捕。

此后数年间,该案历经七审三判,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2004年5月,平顶山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其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该案也因此被称“死刑保证书案”。

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认定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当庭释放。

判决宣告后,李怀亮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共计380.1247万元,包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房屋修理费、异地生活安置费、家人12年的奔波费等十四项赔偿、补偿请求。

平顶山中院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后宣告无罪,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 根据李怀亮被羁押时间、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对李怀亮提出的其他请求,因不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死刑保证书”当事人不再要求公检道歉

李怀亮家的老房已久无人住

两个女儿已长大成人,妻子也已归来,这个分离12年的家庭,离幸福越来越近(翻拍)。

出看守所后,李怀亮的轻松表情越来越多。

自从今年4月25日被当庭宣判无罪后,昨天,李怀亮再次来到平顶山中院,但这次,李怀亮和法院要谈的则是国家赔偿的事。尽管李怀亮仍话语不多,但记者已能从李怀亮脸上看出他心情不错。妻子重新回到身边,李怀亮感觉自己的好日子已经来临。

昨天的赔偿听证会上,李怀亮将申请国家赔偿的数额又修改了一下,增加到380万余元(此前报道为379.67万元)。同时,他变更了要求公安、检察院赔礼道歉的请求。

再进法庭,这次是说赔偿的事儿

昨天上午9点钟,李怀亮和姐姐李爱梅早早来到平顶山中院参加赔偿听证会。李怀亮的状态看上去不错,脸上不时露出笑容。和他一起来的还有诉讼代理人蔺文才和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

上午10点钟,听证会正式开始,平顶山中院赔偿办主任许道印组织听证。此前的6月3日,李怀亮向该院提出了379.67万的国家赔偿申请。听证会内容主要围绕李怀亮提出的赔偿数额及法律依据展开。

听证会上,李怀亮已没有了以前的紧张感,气色也好了很多,他说,他对律师给他测算出的380万余元的赔偿数额表示满意,希望法院尽快批准。 修改赔偿金额,不再要求公检道歉

听证会上,李怀亮的代理人要求变更要求公安、检察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仅提出要求法院对李怀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对此,许道印表示,之前法院有关领导已当着媒体的面,对李怀亮案表达了歉意。这次,他再次代表法院,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法院不当之处造成的伤害,对李怀亮及其家人表达歉意,希望李怀亮能接受道歉。

李怀亮的代理人表示,希望法院能拿出书面道歉书。许道印表示,将和有关领导研究后再给答复。

和6月3日提出的379.67万元赔偿数额相比,这次听证会上,李怀亮的两个代理人又拿出了新的证据,将赔偿数额增加到380.12万元。

蔺文才告诉记者,经过重新测算,李怀亮被关押的时间应该是4282天,而不是原先算的4279天。

此外,由于家里的房子已不具备居住条件,李怀亮在叶县租房花了4000元,这些开支也被列入赔偿数额。最终,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金额增加到380.12万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数额、项目可以进行协商,许道印就此征求李怀亮的意见。李怀亮和家属及代理人商量后表示同意协商。许道印随后表示,就赔偿事宜将和法院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后,另行答复。

听证会进行了约1小时,在上午11点左右结束。 妻子回家了,李怀亮坦言她“不容易”

听证会上,记者意外得到消息,李怀亮离别多年的妻子回家了,现在就和他住在一起。 此前,在李怀亮被抓当天,李怀亮的妻子因不堪“强奸杀人犯老婆”的名声,和两个女儿抱在一起哭了一天后离家外出打工。李怀亮的女儿告诉记者,母亲从不敢公开回家,每次

回来都是偷偷躲在外面和她们见面说话,连李怀亮的很多亲属都被蒙在鼓里,以为她在外面重新嫁人。

此前,李怀亮曾告诉记者,等身体养好了,他想把妻子找回来。他坐牢时,老婆一个人拉扯两个孩子,还背着杀人犯老婆的坏名声,很不容易。不管她这些年做了什么,他都不会怪她。

据王永杰透露,李怀亮的妻子是6月4日回的家,对李怀亮很好,李怀亮对妻子也充满爱意。不过,她昨天并没有出现在听证会现场。家人经过商议后,在叶县县城租了一套房子,算是李怀亮和妻子的栖身之地。 传言又被抓,

姐弟俩回老家辟谣 据家人透露,由于李怀亮身体不好,此前他一直在叶县姐姐家休养身体,很少出门。在叶县邓李乡湾李村,很多村民都是从媒体上了解到李怀亮被无罪释放的,但由于迟迟不见他露面,村里开始传言李怀亮并未解除杀人嫌疑,可能又被抓起来了。

为消除传言,6月1日,李爱梅曾领着李怀亮公开回了一趟湾李村。

此时的湾李村和李怀亮被关押前,已经变化极大,很多人他都叫不上名字。李怀亮每见一个熟悉的人,都会主动发烟、握手。家人说,李怀亮走在村中久别的路上,腰杆挺得很直,脸上的笑容也很灿烂。篇4:从死刑保证书案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强原则

从“死刑保证书”案浅谈刑事诉讼中补

强证据规则

摘要:补强证据规则是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是法律对几类言词证据明确限制其证明力的法则。证据补强规则以自由心证原则、人权保障理论和证据裁判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保证实体真实,防止误判以及防止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死刑保证书”案,涉及了证据法律及刑事诉讼领域的很多方面,本文就以此案为切入点浅显地探讨正证据法律制度中的证据补强规则。

关键词:死刑保证书 证据补强规则 司法公正

案例回顾与分析

案件发生在2001年8月二日的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当天晚上13岁小女孩郭晓红(化名)去村北沙河滩上挖蝉蛹,此后再也没有回家。郭晓红的家人四处寻找无果并于当晚报警。8月四日下午警方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发现了郭晓红的尸体,尸体身赤裸,警方认定其为遭他人杀害奸尸并抛下河。经调查后,因同村村民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警方将其拘留。

2003年九月十九日,叶县法院根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曾听到李怀亮自己承认杀人为依据,认为基本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怀亮判刑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此后,李怀亮先后历经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缓三次判决,均因证据不足被撤销。2013年4月25日下午5时30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检察机关指控李怀亮杀人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怀亮曾在法庭上翻供,称其之前所做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当时警察将他带到平顶山警犬基地,用链子锁打他,他扛不住了才承认杀人。而且他所说的情节,全部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所讲述的。此外,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多种证据也与李怀亮的特征不符,如现场提取的脚印以及血液,均与李怀亮的的特征有明显差距。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仅仅依靠李怀亮的有罪供述而做出其有罪的判决,而忽略其他证据,是不符合证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的。具体而言,不符合证据补强规则的要求,简而言之,就是“不能仅仅依靠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依靠证据补强规则,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宣告李怀亮无罪,既保障了李怀亮的人权,又有利于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一定的了解和探讨。

证据补强规则的涵义

证据补强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缺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介意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补强规则是一项限制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就不能直接定案。 证据补强规则的产生及发展 证据补强规则最早是在英国发展起来的,在英国它被称为“佐证(corroboration)规则”。具体时间源于十七世纪下半叶,在英国发生一起强盗

杀人案件,法官依据被告人自白判处其死刑。被告人被执行死刑后不久,被认为遭到杀害的被害人从国外回来。自此开始有人主张,凡杀人案件必须有被害人的尸体才能做出有罪判决。此后,随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封建刑讯逼供和口供主义的反思,口供补强逐渐作为一项矫正口供缺陷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法律机制保留下来。

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口供中心主义”诉讼观念到了近代,特别是十八世纪随着人权观念的逐渐兴起而越来越遭到驳斥。证据补强规则恰恰从客观上起到保护被告人权、克服“口供至上”错误观念的作用,这可以看做是证据补强规则在产生后获得的又一重要功能。再结合自由心证制度来看,防止误判这一证据补强规则目的是为了避免因虚假口供造成冤假错案,按照自由心证注意达到内心确认的程度,如果判处有罪,即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高度心证的程度,而如果光靠被告口供不能达到此基准又没有其他与此相符补强强化的证据,当然就不能判处被告有罪。随着证据补强规则的法定化、强制化和程序上对被告人权保障的加强,即便凭被告口供能达到内心确信其有罪的程度,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进行补强,仍然不能判处被告有罪。这是,证据补强规则的愚弄与自由心证的程度无关。由此证据补强规则形成了一条从实质上补强到形式上(强制性)补强的发展轨迹。 证据补强规则的作用及意义

正如上文案例所表明的,由于证据补强规则限制了部分有瑕疵证据的证明能力,从而避免了法官仅仅以靠瑕疵证据而认定事实,可以有效防止错误审判的做出。此外排除了仅仅依靠口供就认定案件事实,可以有效预防审讯过程中刑讯逼供行为的产生,对于尊重隔阂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促进司法公正都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补强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我国证据补强规则发展的现状及对其的建议

由于我国对证据补强的相关规定还比较粗略,没有具体细致的内容,具体到个别案件中,它的适用又是因时因地而异,构建细致的证据补强规则对完善我国的证据法规则体系理论和指导生动丰富的司法实践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国有必要不断完善对证据补强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细致而可行的法律规范,从而保证“有法可依”。同时,执法机关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共同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从而实现新刑诉法所要求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依法

治国”的方略。

结语

“死刑保证书”案不仅是当事人家庭的悲剧,并且也是社会法制的一个重大问题。为了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立法者应当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者也应当严格执法,合理执法。此外,社会工总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对法律制定与实施的监督之中。

只有这样,新修改刑事诉讼法所加入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才不是一纸空谈。篇5: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回顾:定罪证据疑点重重

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回顾:定罪证据疑点重重 2013年04月26日06:24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 字号 2001年8月2日晚上,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的小蕊(化名)去沙河堤捉“爬叉”,谁想这一去竟是永别。当晚小蕊一直没回家,小蕊的家人也在沙河堤上寻找了一夜。次日,与湾李村西邻的邓李乡庄头村水域内发现了一具女尸,这正是小蕊的遗体。平静的村庄发生了命案。

接到报案后,叶县公安局的民警很快赶到了现场。小蕊的尸体检验结论显示,她“被扼压颈部窒息死亡,死后入水”。 2001年8月4日,小蕊被害当晚同样到河堤上捉蝉蛹的村民李怀亮被叶县公安局带走。同年的8月7日,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9月3日被执行逮捕。

受害人家属和犯罪嫌疑人李怀亮两个家庭,一个为了讨说法,一个为了求清白,共同在这条漫漫长路上苦苦奔走了近12年之久。这起案件的背后,又隐藏了涉案双方当事人怎样的辛酸与血泪?

历时12年的“悬案”

李怀亮的三姐李爱梅记得很清楚:“李怀亮是农历六月十五被公安局带走的,被带走45天后,公安局向我们送达了逮捕证,上面写着‘故意杀人和强奸’。”

李爱梅称,李怀亮被带走不久,小蕊的家人便到李家哭闹,“到家里打砸,还打了李怀亮两个小闺女,见我们家的人就破口大骂”。 “当时想,要真是他干的,直接枪毙了就算了,那是他罪有应得。”李爱梅说,但李家人参加完第一次庭审后发现,“这里面有问题,一系列证据对不上我弟弟的号”。 叶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1年8月2日晚,被告人李怀亮去本村北沙河堤上摸“爬叉”,遇到本村幼女小蕊,见四周无人,欲对该女强奸。该女不从,李怀亮即卡住该女脖子,拖该女到附近花生地,将该女卡死,对该女尸体奸淫。后将该女尸体抛入沙河水中。 2003年3月,叶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李怀亮的众多家属旁听了此次庭审。据调查,此次开庭是该案唯一一次公开庭审,随后的一系列庭审均以不公开的形式进行,李怀亮的家属也被拒绝旁听。

在这次庭审中,李怀亮称:“案发当晚到河堤上摸‘爬叉’了,见过小蕊,但我没有杀人。”

李怀亮一审的辩护律师刘昆明认为:“本案除被告人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印证,故应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但李怀亮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丧葬费3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均不服。被害人小蕊的父母郭松章、杜玉花以“原判量刑轻、民事赔偿少”为由,李怀亮以“原判证据不足,应该判无罪”为由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值得注意的是,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定后,此案并未发回到叶县人民法院重审,而改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是于2004年7月8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而该案起诉书的编号为“平检起诉(2002)4号”,也就是说,早在2002年,该案的起诉书就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做好了,但没有起诉,而是由叶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2004年8月,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据后来的判决书记载:“李怀亮当庭不承认自己杀害了小蕊,并称自己曾作的有罪供述是因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才作出的。”

平顶山市中院未采纳李怀亮的辩护意见。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且赔偿丧葬费3000元。

此次宣判后,被告人李怀亮及原告郭松章、杜玉花均不服,分别以“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和“赔偿少”等为由提出上诉。 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5年8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不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2006年4月11日,对此案再次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李怀亮赔偿原告丧葬费6057元、死亡赔偿金51000元。

此次判决后,原告郭松章、杜玉花不服,以“民事部分赔偿数额少,对被告人李怀亮量刑不当,应判死刑,立即执行”为由再次提起上诉。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2005)平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但直到这次判决前,平顶山市中院也未对此案进行重审。这些年来,李怀亮一直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关押在看守所。

疑点重重的定罪证据

叶县人民检察院和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均指控,李怀亮为达到奸淫的目的,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证实上述指控,两级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怀亮的供述,证人杨建新、白海涛等的证言,现场勘察记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物证及物证照片等6项证据。

但李怀亮的辩护律师认为:“判决适用证据有失偏颇,对李怀亮的有力证据在判决中只字未提,而判决书中所采用的6项证据无一能证实李怀亮杀死了本案的被害人。”

据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笔录记载,在案发现场附近有一处范围面积40厘米×21厘米的血迹,但根据公安机关对小蕊做出的尸检报告和案发后对李怀亮的人身检查,发现被害人和李怀亮身上均无出血伤口。

卷宗材料显示,被害人小蕊是a型血,李怀亮也是a型血,而现场发现的上述血迹是o型血。

也就是说,现场附近的一摊血不是被害人小蕊的,也不是李怀亮的,这地上的血迹是谁的?从何而来?与本案是否有关?上述疑点,卷宗材料和多次的判决书、裁定书中均无交代。

据调查,小蕊被害的中心现场为邓李乡湾李村三组治保主任赵木申家的花生地。案发后,侦办此案的叶县公安局到现场勘察,发现“距该块花生地南头95米处有一倒伏区,东西长 2.4米,南北长2.3米,区内有踩踏痕迹,在倒伏区向北1.5米后向北偏西27米至沙河水域有一趟拖拉痕迹,方向为自倒伏区至水域南岸”。

叶县公安局在事发现场测量了脚印,并用石灰膏刻有模子。公安机关现场勘测和提取的模子显示,现场留下的脚印是38号鞋码的凉鞋,据李爱梅称,事发当晚,李怀亮外出摸蝉蛹穿的是44码的平底拖鞋。

“李怀亮脚大,平时穿44码的鞋,现场发现的脚印是38码的,这肯定不是怀亮的。”李爱梅说。

但该项证据未在卷宗中记载,本案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也未体现这一细节。

据调查,公安机关到案发的花生地现场勘查时,身为村治保主任的赵木申曾跟随公安机关到自家的花生地现场,并亲自将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的脚印模子搬上车。在叶县人民法院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赵木申曾出庭对上述情况作证,但法庭并未采纳。

李爱梅称,赵木申出庭作证回到村里的当晚,便遭到了郭家人的殴打,此后村里再无人去法庭为李怀亮作证。

此外,叶县人民检察院和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均指控李怀亮“将该女卡死,对该女尸体奸淫”。据李怀亮的家属介绍,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害人的子宫送到外地进行检测,但在本案的多次审理中,检方从未提供被害人子宫内的精液是否就是李怀亮的这一核心证据。李爱梅称,警方提取的精液与李怀亮的不匹配。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称,李怀亮供述的将该女扼死后抛入河中的情节,与尸检报告证实该女系死后入水的情况一致。

但李怀亮在开庭时多次称:“自己曾作的有罪供述是因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才作出的。”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李怀亮当庭称,负责侦办此案的民警指挥人拿带链子的锁摔他,并现场展示了脚上的伤疤。

李怀亮的辩护律师在提交的上诉状中称,从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李怀亮讯问了10多次,虽然后来几次上诉人供述本案是自己实施的,但其供述内容与案发实际情况有多处不符。例如,李怀亮在公安机关供述时称“被害人下身穿的是裤子,上身穿的是短袖”,但实际上被害人穿的是裙子;李怀亮供述作案后,“把被害人穿的裤头装在自己的口袋里带到河边扔水里了”,但实际上被害人的裤头是在花生地里找到的。

上诉状还称,“从本案询问笔录的时间来看,本案是先有证后有供,即侦查机关在找到了被害人的物品后再询问的。”

检方提供的另一主要定罪证据是“李怀亮的同号在押人杨建新、白海涛证实,在与李怀亮同号关押期间,被告人曾说自己溺死女孩并强奸该女”。

但李怀亮在庭审中否认了杨建新、白海涛两人的证言,称同监号无此两人,也根本不认识这两人,更没有说过这样的话。旁听了第一次庭审的李怀亮家属称,李怀亮当庭要求法庭传唤杨、白两人当庭作证,但法庭“以两人服刑去了,无法当庭作证”为由予以拒绝。

办案机关一度进退两难,“死刑保证书”引发巨大争议 李怀亮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关押在看守所10多年后,家里的顶梁柱没了,原本完整的家庭也已分崩离析。

李爱梅哭着说,李怀亮被逮捕后,被害者的家人一度每天堵着李家门,李怀亮两个年幼的女儿一出门就被打被骂,被逼无奈只能辍学,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早早嫁人。李怀亮的爱人则常年在外打工不回,李怀亮家的围墙和门楼都已倒塌,墙基上长满了荒草,原先的大门已不知去向,进门处用一个横放的旧架子车挡着。李怀亮的母亲整日“跪着求祖求神,头上都磕出疙瘩了”,2011年,李母临终前想见儿子一面,也未能如愿。

多年来,李爱梅曾多次到郑州、北京上访,“跟踢皮球一样,根本没人管”。一些接待她上访的人提出,“你这个案子给你办个取保候审吧?”遭到了李爱梅的拒绝,这位刚强的农村妇女说:“凭啥给我办取保候审,如果李怀亮真的犯罪了你们就枪毙他,没犯罪的话就放人。”

据媒体报道,叶县公安局副政委杜干勇曾表示,这个案件确实已经拖了很长时间。省市县相关领导也都知道,政法委也协调多次,却一直没有人拍板。因为被害人家属情绪激烈,所以这个案件没人敢说判,也没人敢说放,现在是一言难尽,进退两难。

杜干勇说,对这个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穷尽了力量。美国技术那么先进,不也有很多案件破不了?既然省市法院都认为证据不足,为什么不直接改判无罪?现在上面领导老是说让继续补充侦查,如果现在还能够侦查出真相,找到直接证据,我们不早就结案了?其实领导都明白这个道理,就是不说破,不下决心。说白了,就是害怕承担责任。

进退两难中,2012年,一份流传到网络上的“死刑保证书”,让此案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这份“死刑保证书”写道:“我们要求本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处理,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我们都将服从,包括因发回重审导致的平顶山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处理到任何程度,我决不再跑,听从平顶山中级法院的处理。”

落款处,写有小蕊父亲郭松章和母亲杜玉花的签名,且按了手印,时间为2004年5月17日。

“死刑保证书”被媒体披露出来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众多网友将这份页眉上写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亡保证书”与平顶山中院的死刑判决联系到一起,质疑这是地方息访的交换条件。 2012年2月28日,被害者的母亲杜玉花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保证书’是在法院写的,当时肯定有法院的人在场,没有的话我(怎么)用他们的东西写,在场的人是谁我记不清了。” “他们事先就威胁我不要上访,让我写这个保证书的目的就是不让我再去上访,当时我说不上访可以,但你们要给我判公平,中院的人说判公判不公是我们的权力,我们要看案卷里的东西,我们不能给你保证这个(判死刑——记者注),只能保证给你找个很有知识很有能力的法官断我闺女这个案子。”杜玉花说。

针对“死刑保证书”一事,平顶山法院回应称:所提的“保证书”,经核对与卷宗中的原件一致。该“保证书”是被害人家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是被害人家属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最好判死刑”的单方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人员的签名,但确系平顶山中级法院信笺,且在卷宗中存档。不是法院依法判决的任何条件。平顶山中级法院强调,此案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待该案进入审判环节后,法院将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2012年当地司法机关一知情人也对本报记者称,李怀亮一案已经在公检法机关转了几个来回,均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定案,李怀亮本人也被关了10多年,已经成了一个“炸弹”,一旦无罪放人,肯定要有一批人受到责任追究。作为主管领导,谁也不想让炸弹在自己手上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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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证书(精选多篇)

“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不再要求公检道歉

两个女儿已长大成人,妻子也已归来,这个分离12年的家庭,离幸福越来越近。

出看守所后,李怀亮的轻松表情越来越多。

申请国家赔偿金额略增,不再要求公检部门道歉

出走12年的妻子回家,李怀亮坦言她“不容易”

阅读提示 | 自从今年4月25日被当庭宣判无罪后,昨天,李怀亮再次来到平顶山中院,但这次,李怀亮和法院要谈的则是国家赔偿的事。尽管李怀亮

仍话语不多,但记者已能从李怀亮脸上看出他心情不错。妻子重新回到身边,李怀亮感觉自己的好日子已经来临。昨天的赔偿听证会上,李怀亮将申请国家赔偿的数额又修改了一下,增加到380万余元。同时,他变更了要求公安、检察院赔礼道歉的请求。

再进法庭,这次是说赔偿的事儿

昨天上午9点钟,李怀亮和姐姐李爱梅早早来到平顶山中院参加赔偿听证会。李怀亮的状态看上去不错,脸上不时露出笑容。和他一起来的还有诉讼代理人蔺文才和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上午10点钟,听证会正式开始,平顶山中院赔偿办主任许道印组织听证。此前的6月3日,李怀亮向该院提出了379.67万的国家赔偿申请。听证会内容主要围绕李怀亮提出的赔偿数额及法律依据展开。

听证会上,李怀亮已没有了以前的紧张感,气色也好了很多,他说,他对律师给他测算出的380万余元的赔偿数

额表示满意,希望法院尽快批准。

修改赔偿金额,不再要求公检道歉

听证会上,李怀亮的代理人要求变更要求公安、检察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仅提出要求法院对李怀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对此,许道印表示,之前法院有关领导已当着媒体的面,对李怀亮案表达了歉意。这次,他再次代表法院,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法院不当之处造成的伤害,对李怀亮及其家人表达歉意,希望李怀亮能接受道歉。

李怀亮的代理人表示,希望法院能拿出书面道歉书。许道印表示,将和有关领导研究后再给答复。

和6月3日提出的379.67万元赔偿数额相比,这次听证会上,李怀亮的两个代理人又拿出了新的证据,将赔偿数额增加到380.12万元。

蔺文才告诉记者,经过重新测算,李怀亮被关押的时间应该是4282天,而不是原先算的4279天。

此外,由于家里的房子已不具备居住条件,李怀亮在叶县租房花了4000元,这些开支也被列入赔偿数额。最终,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金额增加到380.12万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数额、项目可以进行协商,许道印就此征求李怀亮的意见。李怀亮和家属及代理人商量后表示同意协商。许道印随后表示,就赔偿事宜将和法院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后,另行答复。

听证会进行了约1小时,在上午11点左右结束。

妻子回家了,李怀亮坦言她“不容易”

听证会上,记者意外得到消息,李怀亮离别多年的妻子回家了,现在就和他住在一起。

此前,在李怀亮被抓当天,李怀亮的妻子因不堪“强奸杀人犯老婆”的名声,和两个女儿抱在一起哭了一天后离家外出打工。李怀亮的女儿告诉记者,

母亲从不敢公开回家,每次回来都是偷偷躲在外面和她们见面说话,连李怀亮的很多亲属都被蒙在鼓里,以为她在外面重新嫁人。

此前,李怀亮曾告诉记者,等身体养好了,他想把妻子找回来。他坐牢时,老婆一个人拉扯两个孩子,还背着杀人犯老婆的坏名声,很不容易。不管她这些年做了什么,他都不会怪她。

据王永杰透露,李怀亮的妻子是6月4日回的家,对李怀亮很好,李怀亮对妻子也充满爱意。不过,她昨天并没有出现在听证会现场。家人经过商议后,在叶县县城租了一套房子,算是李怀亮和妻子的栖身之地。

传言又被抓,姐弟俩回老家辟谣

据家人透露,由于李怀亮身体不好,此前他一直在叶县姐姐家休养身体,很少出门。在叶县邓李乡湾李村,很多村民都是从媒体上了解到李怀亮被无罪释放的,但由于迟迟不见他露面,村里开始传言李怀亮并未解除杀人嫌疑,可

能又被抓起来了。

为消除传言,6月1日,李爱梅曾领着李怀亮公开回了一趟湾李村。

此时的湾李村和李怀亮被关押前,已经变化极大,很多人他都叫不上名字。李怀亮每见一个熟悉的人,都会主动发烟、握手。家人说,李怀亮走在村中久别的路上,腰杆挺得很直,脸上的笑容也很灿烂。

因为亲人遇害,原告家属要求法院判被告人死刑,并向法院保证只要合了他们的要求,将不再上访,而法院居然也“照办”了。前天,被曝与被害人家属签订“死刑保证书”的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称,这是被害者家属的单方诉求,是提高审级的申请,属一厢情愿之事。

不错,提高审级,应该是以一种申请的方式提出来,但怎么会弄成“保证”呢?这份被网曝的东西,从书写格式到具体内容,咋看它都是一份保证书。抬头:保证书;落款:保证人xxx、xxx,

另有见证人的签名。文内有明确的保证内容,“只要平顶山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他们都将服从,包括因发回重审导致的平顶山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决不上访。”这是申请还是保证,恐怕不用多说吧。

受害者家属为什么要写这份保证书?果真是“一厢情愿”?我以为,此说不通,法院若没有明示也会有暗示。痛失亲人,要求严惩凶手,这种心理很正常,某些家属因为担心有司法不公现象的存在,会通过上访途径给办案机关施加影响。该案即如此。可以肯定,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也是受“上访”所困的。这样在与受害者家属沟通时,也许就会说,现在又不是终审,即使按你们的要求判了,到了省高院也有改判的可能,你们能保证不上访?这不就是“暗示”么?

而对受害者家属来说,只要求得想要的结果,当然愿意作出保证。然而,

在刑案中,这种保证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人家若想继续上访又奈何?如果连这一点都看不清楚,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认识也太浅薄了。

事实上看,“一厢情愿”之说是站不住脚的。虽然保证书上没有法院人员留下的笔墨,但该保证书是在法院内写的,用的是法院的公文纸,有法院人员在场,应该是得到双方认可的。即使没有这种客观因素,这份保证书也是得到法院认可的。因为这一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保证书,原件已在该案卷宗里。

这份“保证书”可视为“奇文”一份,它的出笼,实为息访之需,是一种交易,是法律被庭外“勾兑”,是对法律的亵渎。解决信访问题,公平和公正是关键。法律迁就信访,只会产生新的不公。后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确实将被告人判了死刑,此结果与保证书有没有关系,让法院说清楚恐怕很难,让公众不产生怀疑恐怕也很难。不过,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最终被河南省高院以

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冤案虽然没有造成,但对法律已经造无可挽回的伤害,“法院判决是要讲证据的,但是从这个保证书来看,公正判决并不是那么回事。”这是被告人家属愤怒之语,相信也是社会公众之声。

”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高额赔偿要求被驳回

记者1月28日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双方质证,1月26日,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驳回“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147万元的国家赔偿要求,维持此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98万元的国家赔偿决定。

2014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小花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列为嫌疑对象。同年8月5日,李怀亮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由于该案既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

些证据,该案被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多次判决。2014年4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平顶山市中院宣判,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同年12月17日,平顶山市中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收到赔偿决定后,李怀亮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复议,要求国家赔偿增至147万元。

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于2014年1月22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李怀亮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至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平顶山中院作出的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

规定。同时,法院根据李怀亮被羁押的时间、错判的罪名、刑罚、纠错情形及对其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决定赔偿李怀亮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数额适当。另外,平顶山市中院为李怀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已经履行,故对李怀亮提出的再次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要求不予支持。

2014年1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向李怀亮送达了决定书。

“死刑保证书”案当事人李怀亮拿到98万国家赔偿

本报讯因对98万余元国家赔偿数额持异议,“死刑保证书”案件当事人李怀亮向省高院提出复议,今年1月26日,省高院维持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案所作出的98万余元国家赔偿决定。3月1日,李怀亮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交付的98万余元国家赔偿。而

对于这笔钱的使用,李怀亮的姐姐说:家人不会因钱生怨,他们会商量着,把弟弟的后半生安排圆满。

无罪释放,获98万余元国家赔偿

2014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一13岁女孩在村北河堤遇害,同村村民李怀亮因当晚曾在案发现场附近经过而成嫌疑对象。8月5日、6日,叶县公安局连续两天对李怀亮留置盘问,8月7日对李怀亮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逮捕。

此后数年间,该案历经七审三判,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2014年5月,平顶山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其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该案也因此被称“死刑保证书案”。

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2014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认定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当庭释放。

判决宣告后,李怀亮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共计380.1247万元。平顶山中院审查后认为,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后宣告无罪,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最高法院公布的2014年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根据李怀亮被羁押时间、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

拿到赔偿,家人表示不会因赔偿款生怨

因对9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数额持异议,李怀亮向省高院提出复议,要求国家赔偿增至147万元。该案1月22日开庭审理后,1月26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案所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3月1日,

李怀亮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交付的98万余元国家赔偿。接到法院通知后,昨天上午,李怀亮家人通过银行查询,已确认收到该笔款项。

对于获得9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李怀亮仍认为不足以弥补他所受的伤害。而针对赔偿款如何花等问题,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说:“虽然说98万元赔偿也不算少,也够怀亮买房置业和后半生生活,但是外界不知道这12年里,怀亮家破人亡,我们家人还打官司请律师,折腾

一回又一回,花的钱受的折磨不说,怀亮在看守所更受罪。”现在弟弟身体正在恢复,替他租了个房子,不忙的时候就叫他过来一起吃饭,带他熟悉周围生活环境,教他做饭等。拿到这些钱,尽量让他们夫妻跟以前一样一起生活,在老家盖房子或是在县城买房子,会把他安排好,不能让他再受罪了。虽然家里兄弟姐妹6个,但绝不会因为钱生怨,他们会商量着把弟弟的后半生安排圆

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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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死刑命运的思考

内容摘要: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

到了怀疑,在200多年前终于受到了西方有识之士的反对和讨伐,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好范文版权所有

我国历来是一个死刑大国,在97年修改后的刑法典中依旧保持了68个死刑罪名。死刑在司法实践方面也常常得到司法者的青睐。但是随着世界人权观念的普及和各国对于死刑制度的持续声

讨,我国学者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本文将从西方死刑存废之争开始来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同时提出笔者对于死刑制度将来走势的个人见解,认为在我国现阶段,死刑不应废除。

关键词:死刑废除存置

目录

一、死刑制度概述……3

1、死刑的历史演进……3

2、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理论观点……5

、死刑废除论……5

、死刑存置论……6

二、中国刑法应保留死刑……7

1、中国《刑法》关于死刑的立法介绍……7

2、中国不应废除死刑的理由……8

从物质条件看我国死刑制度……8

从人文背景看我国死刑制度……9

从现阶段国情看保留死刑的理由……10

参考文献……12

关于中国死刑命运的思考

一、死刑制度概述

1、死刑的历史演进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实行酷刑制度,死刑被广泛应用。在所有刑罚中,死刑是最早出现的,历史上古老的刑罚。在古罗马,死刑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而且十分残酷。《汉谟拉比法典》共有282条,其中死刑就有36条。而在中国,从法律出现初起便有了死刑。“大刑用甲兵”、“中刑用斧钺”、株边、夷三族到夷五族同与以上亲,五福以内。夏刑有三千,大群有五百条,商承袭了夏的传统,:炮烙、醢、脯、剖心、族诛。而到了中世纪,统治者不会任意判处死刑,每次的判决,都要依据法律,但这并非绝对,就当时来说,死刑仍是一种经常适用的刑罚,种类很多,程度残酷,在英国:对于背叛

国王的犯罪处以死刑,方式有绞刑、肢解、四裂。亨利二世时期,有几种罪化分为特殊罪:暗杀、军队的劫掠、放火、伪造货币者均处以死刑,到英国政治革命时,应处以死刑的罪名有240种,即使在“光荣革命”之后,应以死刑的仍有140种之多,而实际上被处以死刑的人更多。在德国:以习惯法为主的日尔曼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典,当时的死刑有四种:绞、斩、梦、车裂。在《加洛林纳法典》中体现了轻罪重刑,如:对于夜间的偷窃,男子处以绞刑,女子处以溺刑,就查理五世在位来说,处以死刑的人就达十万人。而法国:在大革命前,死刑的犯罪有115种,还存在法外的执行,如1610年,有一人刺杀皇帝,身体被傲在断头台上,在俄国:17世纪,死刑包括两大类:普通死刑和特种死刑。普通死刑有:斩、绞、溺,特种死刑有焚刑、治理用熔化的金属灌入咽喉、车裂、在之后,刑罚则越来越残酷。而在历史悠久的中国,秦朝有五种死刑:车裂、腰

斩、枭首、石桀、弃市。在历史记载的还有更多,如,《汉书刑法志》援引《左昭公六年》:“固有乱放,而作九刑”。韦照注:“谓正刑五及流、赎、鞭、朴也”。杜佑《通典》称九刑以墨

一、劓

二、

三、宫

四、大辟

五、又流

六、赎

七、鞭

八、朴九。然而自唐宋以后,死刑变得轻微化,在律里,还存在律处之刑,一般为“斩”、“绞”第三种为凌迟一此为法外之刑,用于惩治十恶不赦的人。

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同趋势。截止到2014年10月,全世界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达78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达37个,仅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有10个。与之相比,目前仅71个国家仍保留死刑。但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废除死刑的道路也充满了曲折和坎坷: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菲律宾、意大利、瑞士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死刑存废的反复暗示着“死刑保留论”顽强的生命力。

2、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理论观点

、死刑废除论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源于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是莫尔对死刑的质疑并未得到人们的关注,而与此同时,基于原始教义而由基督教提出的死刑废除观点亦未引起多大

的反响。直到1764年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面市,才引出一场死刑是存是废这个延续了几百年的疑问。

作为西方历史上公认的最早对死刑提出系统的废除观点的学者,贝卡里亚是在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论等古典自然法的基础上,论证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从而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

贝卡里亚指出: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

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合,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

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他认为,国家没有判处一个公民死刑的权力,因为在最初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人们仅仅把自己一份尽量少的自由交给了当局,这份尽量少的自由中当然的不包括处置自己生命的生杀予夺的大权了。从而论证死刑的非公正性。

、死刑存置论

死刑已经运用了上千年之久,在其产生和运用的前期,“杀人者死”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根本无须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因此并没有什么死刑正当性理论的存在。当死刑废除论产生后,才有学者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研究。由此,伴随着死刑废除论的出现,死刑存

置论也出现了。

康德是一位死刑存置论者,他主张刑罚等量报应,因此基于报应主义,康德为死刑存在的正当性作了有力的辩护。康德指出: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者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谋杀罪和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问题,只有依法对犯人执行死刑……甚至假定有一个公民社会,经过它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这个社会,并假定这些人有住在一个海岛上,决定彼此分开散居到世界各地,可是,如果监狱里还有最后一个谋杀犯,也应该处死他以后,才执行他们解散的决定。应该这样做的原因是让每一个人都可以认识到自己言行有应得的报应,也认识到不应该把有血债的人留给人民。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将被认为是参与了这次谋杀,是对正义的公开违犯。因此,康

德是个坚定的死刑存置论者,其主张死刑的理由就是现实的正义。

二、中国刑法应保留死刑

1、中国《刑法》关于死刑的立法介绍

刑事政策首先体现在立法上,死刑亦是如此。从原先79刑法的28个死刑罪名到97刑法的68个死刑罪名,正好反映了我国死刑政策的发展趋势。“罪刑相当原则”作为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强调“犯罪危害性之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1997年对《刑法》的后订,从刑法立法上,体现了严格限制适用的精神,其主要体现在:

1、严格划定了适用死刑对象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有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以及实施重大刑事犯罪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的犯罪,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结合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方法,手段的残忍,残酷及其恶劣的程度,犯罪所造成的后果,犯罪的主观恶性以及前后的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综合认定。可见,这体现了伦理正义的绝对观念——“罪有应得”,同时,也体现了国民的确信,也使国民从思想上能接受,而不至于违背法律中的大众原则。

此外,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的特殊保护,贯穿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原则,刑法第49条还规定,下列人员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2年执行: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关于》的说明中,大家同意将未满18周岁的未成人犯罪的最高刑由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无期徒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怀孕不仅指在法院的审理阶段怀孕它应理解为从羁押受到具体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已

不孕的妇女,都不能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8月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这也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使国民更加相信法律,相信法律的公正法。

2、严格了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

3、完善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并非一种刑罚方法,而是死刑这种最为严厉的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属于我国独立创造,其目的就是严格限制死刑的实际适用。以上可看出我国《刑法》中对死刑的适用是谨慎的,合理的。好范文版权所有

2、中国不应废除死刑的理由

从物质条件看我国死刑制度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已经指出我

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基础的滞后,人们对于财产关系、经济秩序看的十分重,以至财产关系、经济秩序与生命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甚至大于生命价值。也正是如此,人们对于经济犯罪的评价更为的接近甚至超越了侵犯生命类犯罪。而在这样的价值观引导下,对一些财产型犯罪、贪利型犯罪像人身型犯罪一样被处以死刑便是最明显的例子。另外劳动力的过剩也是导致我国对生命价值的相对轻视。人便是生产力的基础,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供大于求,因此也不可能出现废除死刑来保护生产力的状况。因此我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

从人文背景看我国死刑制度

从国外死刑的废除历史看,死刑的废除需要一定思想基础。基于死刑的价值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死刑不人道是死刑废除最为合理的立论,但是死刑不人道的并未成为我国民众的一个基本认识,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我国缺乏类

~ 26 ~

似西方启蒙运动那样的权利思想宣扬运动。“自由、民主、博爱”为西方启蒙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广为当时民众的认可,在这些权利思想的引导下,人道性也必定受到人们的重视,最终才引发西方的死刑存废之争。但从我国的历史看,我国从未接受过类似启蒙运动的思想传播,反而数千年的封建思想禁锢着人类的文明思想,一些原始的思维如“杀人者死”“以牙还牙”等等思想长期的在社会中得到宣扬。现实中,人的权利、尊严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生命并非是至高无上,人们一谈到死刑废除就以犯罪率高等因素进行反驳,生命价值的保护并没有真实的得到承认。另外数千年的非文明思想观念源远流长,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改变的。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我国现阶段也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

从现阶段国情看保留死刑的理由

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这应是现阶段我国对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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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运用的基本政策。这也是根据毛泽东死刑思想确立的。毛泽东同志的死刑思想主要包括:a、“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b、“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c、“判处死刑一般经过群众,并使民主人士与闻。”d、提出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这是建国之初新中国领导人根据历史和现实作出的冷静而正确的抉择。这一思想的产生和确立同当时的历史现实有着必然的联系。建国之初,各种矛盾相当尖锐,为巩固新生的民主政权,必须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犯罪活动,保留死刑是一种必然,事实上在当时也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又必须坚持少杀、慎杀,以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团结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为社会主义服务。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基本坚持了这一基本思想,这是因为: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讲,我国具有重刑传统,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尤为强调死刑的惩戒和震慑作用。历史与现实是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的,

~ 28 ~

废除死刑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同时,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属于中国文化一部分的报应观念仍具有相当影响力。广大民众对严重的刑事犯罪有着强烈的报应观念,“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死刑的安抚、平息作用在一定时期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从现实的角度讲,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社会治安形势依然比较严重,犯罪呈现国际化、暴力化、智能化的走势,保留死刑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保留死刑也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死刑的惩罚、威慑、预防和安抚作用,对实现刑罚目的有着重要意义,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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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死刑保证书[优秀]

“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不再要求公检道歉

两个女儿已长大成人,妻子也已归来,这个分离12年的家庭,离幸福越来越近(翻拍)。

出看守所后,李怀亮的轻松表情越来越多。

申请国家赔偿金额略增,不再要求公检部门道歉

出走12年的妻子回家,李怀亮坦言她“不容易”

阅读提示 | 自从今年4月25日被当庭宣判无罪后,昨天,李怀亮再次来到平顶山中院,但这次,李怀亮和法院要谈的则是国家赔偿的事。尽管李怀亮仍话语不多,但记者已能从李怀亮脸上看出他心情不错。妻子重新回到身边,李怀亮感觉自己的好日子已经来临。昨天的赔偿听证会上,李怀亮将申请国家赔偿的数额又修改了一下,增加到380万余元(此前报道为379.67万元)。同时,他变更了要求公安、检察院赔礼道歉的请求。

再进法庭,这次是说赔偿的事儿

昨天上午9点钟,李怀亮和姐姐李爱梅早早来到平顶山中院参加赔偿听证会。李怀亮的状态看上去不错,脸上不时露出笑容。和他一起来的还有诉讼代理人蔺文才和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上午10点钟,听证会正式开始,平顶山中院赔偿办主任许道印组织听证。此前的6月3日,李怀亮向该院提出了379.67万的国家赔偿申请。听证会内容主要围绕李怀亮提出的赔偿数额及法律依据展开。

听证会上,李怀亮已没有了以前的紧张感,气色也好了很多,他说,他对律师给他测算出的380万余元的赔偿数额表示满意,希望法院尽快批准。

修改赔偿金额,不再要求公检道歉

听证会上,李怀亮的代理人要求变更要求公安、检察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仅提出要求法院对李怀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对此,许道印表示,之前法院有关领导已当着媒体的面,对李怀亮案表达了歉意。这次,他再次代表法院,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法院不当之处造成的伤害,对李怀亮及其家人表达歉意,希望李怀亮能接受道歉。

李怀亮的代理人表示,希望法院能拿出书面道歉书。许道印表示,将和有关领导研究后再给答复。

和6月3日提出的379.67万元赔偿数额相比,这次听证会上,李怀亮的两个代理人又拿出了新的证据,将赔偿数额增加到380.12万元。

蔺文才告诉记者,经过重新测算,李怀亮被关押的时间应该是4282天,而不是原先算的4279天。

此外,由于家里的房子已不具备居住条件,李怀亮在叶县租房花了4000元,这些开支也被列入赔偿数额。最终,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金额增加到380.12万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数额、项目可以进行协商,许道印就此征求李怀亮的意见。李怀亮和家属及代理人商量后表示同意协商。许道印随后表示,就赔偿事宜将和法院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后,另行答复。

听证会进行了约1小时,在上午11点左右结束。

妻子回家了,李怀亮坦言她“不容易”

听证会上,记者意外得到消息,李怀亮离别多年的妻子回家了,现在就和他住在一起。

此前,在李怀亮被抓当天,李怀亮的妻子因不堪“强奸杀人犯老婆”的名声,和两个女儿抱在一起哭了一天后离家外出打工。李怀亮的女儿告诉记者,母亲从不敢公开回家,每次回来都是偷偷躲在外面和她们见面说话,连李怀亮的很多亲属都被蒙在鼓里,以为她在外面重新嫁人。

此前,李怀亮曾告诉记者,等身体养好了,他想把妻子找回来。他坐牢时,老婆一个人拉扯两个孩子,还背着杀人犯老婆的坏名声,很不容易。不管她这些年做了什么,他都不会怪她。

据王永杰透露,李怀亮的妻子是6月4日回的家,对李怀亮很好,李怀亮对妻子也充满爱意。不过,她昨天并没有出现在听证会现场。家人经过商议后,在叶县县城租了一套房子,算是李怀亮和妻子的栖身之地。

传言又被抓,姐弟俩回老家辟谣

据家人透露,由于李怀亮身体不好,此前他一直在叶县姐姐家休养身体,很少出门。在叶县邓李乡湾李村,很多村民都是从媒体上了解到李怀亮被无罪释放的,但由于迟迟不见他露面,村里开始传言李怀亮并未解除杀人嫌疑,可能又被抓起来了。

为消除传言,6月1日,李爱梅曾领着李怀亮公开回了一趟湾李村。

此时的湾李村和李怀亮被关押前,已经变化极大,很多人他都叫不上名字。李怀亮每见一个熟悉的人,都会主动发烟、握手。家人说,李怀亮走在村中久别的路上,腰杆挺得很直,脸上的笑容也很灿烂。

推荐第5篇:死刑的废除演讲稿

《死刑的废除》演讲稿

老师好,同学们好!今天我的演讲题目是《死刑的废除》 ,以下是我的演讲内容:

我们都知道,刚刚过去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无罪案件以一份无罪的判决书落下了帷幕,从这份长达十八年的无罪判决中,我们看到了什么,是司法体制的不合理还是司法程序的不严谨?在大多数人看来,是法院的误判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同时,死刑制度本身的存在是不是存在问题呢?在我国,死刑延续了几千年,尽管近代以来残忍程度明显下降,现在的死刑也不过瞬间的事,但是作为一个古老而残忍的刑罚,似乎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因此要求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那么我们是不是真的应该废除呢?生命无价,生命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又是最至高无上的权利,没有生命的存在,何谈发展和进步?所以,废除死刑是时代的要求。

从死刑的本质上来看,首先,死刑的本质是一种惩罚手段,是对严重和违反共同体秩序的成员的惩罚。这种惩罚是最后的,也是极端的、最残酷的手段,因为它牵扯到对一个人生命的剥夺。但如果不用或者废除死刑,仍能较好的甚至更好的治理社会,或者说维护好共同体的秩序,那么死刑的存在还有必要吗?当我们把死刑的存废从一个抽象的制度还原为活生生现实的时候,死刑终归是一个残忍的事情。原来死刑的存在源自朴素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观念,现在人类对这种报复性的惩罚性的观念存在质疑,是否实现正义非要如此。而实践表明,废除死刑后,社会的秩序并没有受到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公正的认知也没有受到影响。其次,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方防卫社会,而死刑在其威慑力方面,就正常人而言,没有人会因为取消了死刑而故意犯罪的。就犯罪者而言,偶发性犯罪的个体,一般都有心理故障,其犯罪行为不会因为死刑的存在或废除而有所减少或者增加。况且在有死刑的情况下,杀人犯知道自己会死,那再杀两个人也无所谓,从而继续危害社会。从这个方面来说,死刑并没有起到理想的震慑作用,甚至可能导致更恶劣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组织的两次关于死刑与杀人罪的关系的调查中,也都得出结论说: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我国的情况表明,增加死刑的适用也并不会导致犯罪率的下降,反而会上升。有时候这种过度强调惩罚犯罪会适得其反,刺激人们犯罪的欲望。再次,即使在美国这样法制较完善的国家,其司法制度、律师制度如此发达,死刑的救济程序也很多,死刑的执行期限很漫长,冤假错案还是不可避免。那在中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恐怕也不能避免。从近年来披露的聂树斌、佘祥林案再到如今呼格吉勒图的无罪判决案件,均暴露了这一问题。为了避免此类悲剧,防止无可挽回的错误,除加强司法建设完善司法制度体系之外,死刑的废除亦具有重要意义。

从人权保障上来看,首先,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人的生命是高贵的,不能因为对方罪犯就轻易剥夺其生命。罪犯夺去了他人的生命是对生命的践踏,但是我们利用死刑夺去罪犯的生命难道就不是对生命的践踏了吗?这样看来,我们与夺取别人生命的杀人犯又有何异呢?其次,刘易斯在《人道主义刑法理论》中写道:“所有的暴政中,为了受害者利益而实施的暴政是最具压迫性的。”这样看来,死刑无疑是一种具有压迫性的“暴政”。它是对严重违反社会契约罪犯的复仇性制裁,它宣扬一种以暴制暴,以恶反恶的精神, 而这种精神是非理性的,因为我们都清楚,无论挪威的恐怖分子布雷维克死多少次都换不回被他杀害的生命,无论药家鑫被人捅多少刀,被害人张妙也不会活过来,这样看来,死刑只是在死了一个人的基础上再死一个人,除此之外,任何其他的都无法改变。从理性的角度出发,法律的制定是要维护和平,制止犯罪,如果真是这样,我们只要将罪犯控制起来就足够了。再者,法治的最高境界背后是仁慈,德里达主张最高境界的宽恕应是宽恕那不可宽恕者,“如果只宽恕那可宽恕者,就没有真正去宽恕“,但毫无疑问的是,如果被宽恕者能够真诚悔过,那就给和解创造了好的条件。08年河北的一位被害者的母亲向法官求情从轻判处害死自己儿子的犯人,她要需要多大的勇气承受多大的痛苦决定这样一件以德报怨的事情,这是多么宽容的一种情怀啊,我们需要这样一些人慢慢塑造出一种宽容的文化来取代报应色彩浓厚的文化。

从世界性趋势上来看,从20 世纪后半叶起,特别是近30 年来,废除死刑的步伐明显加快。截至 2011 年 5 月中旬,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这些最新的数字变化向我们传达了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即废止死刑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国际潮流和趋势。首先,在过去大家认为没有死刑这个社会就可能会有更多的人受到犯罪的侵害,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现在我们可以不再依赖死刑这样一个极其残忍和血腥的治理社会的办法,可以通过善治来改善国家的相关公共政策,使这个社会更加人道、更加文明、更加安全。其次,人类可以通过文化的塑造、观念的引导、习惯的养成、相关制度的配套,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安抚、救济,是大家能够超越冤冤相报这样一种简单的报应心理,而在社会上实现宽容、人道,使被害人和犯罪人的矛盾能够得到缓和,甚至于使破坏的关系得到恢复。特别是一些非暴力犯罪,如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国际社会已经对于这些不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达成了共识,即没有任何其他价值可以跟人的生命相比。

综上,死刑的废除势不可挡,为了我们的生命得到更好的保障,从废除死刑开始!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推荐第6篇:荒唐的“死刑保证书”

荒唐的“死刑保证书”

因为亲人遇害,原告家属要求法院判被告人死刑,并向法院保证只要合了他们的要求,将不再上访,而法院居然也“照办”了。前天,被曝与被害人家属签订“死刑保证书”的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称,这是被害者家属的单方诉求,是提高审级的申请,属一厢情愿之事。

不错,提高审级,应该是以一种申请的方式提出来,但怎么会弄成“保证”呢?这份被网曝的东西,从书写格式到具体内容,咋看它都是一份保证书。抬头:保证书;落款:保证人xxx、xxx,另有见证人的签名。文内有明确的保证内容,“只要平顶山法院判处被告人死

刑,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他们都将服从,包括因发回重审导致的平顶山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决不上访。”这是申请还是保证,恐怕不用多说吧。

受害者家属为什么要写这份保证书?果真是“一厢情愿”?我以为,此说不通,法院若没有明示也会有暗示。痛失亲人,要求严惩凶手,这种心理很正常,某些家属因为担心有司法不公现象的存在,会通过上访途径给办案机关施加影响。该案即如此。可以肯定,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也是受“上访”所困的。这样在与受害者家属沟通时,也许就会说,现在又不是终审,即使按你们的要求判了,到了省高院也有改判的可能,你们能保证不上访?这不就是“暗示”么?

而对受害者家属来说,只要求得想要的结果,当然愿意作出保证。然而,在刑案中,这种保证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人家若想继续上访又奈何?如果连

这一点都看不清楚,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认识也太浅薄了。

事实上看,“一厢情愿”之说是站不住脚的。虽然保证书上没有法院人员留下的笔墨,但该保证书是在法院内写的,用的是法院的公文纸,有法院人员在场,应该是得到双方认可的。即使没有这种客观因素,这份保证书也是得到法院认可的。因为这一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保证书,原件已在该案卷宗里。

这份“保证书”可视为“奇文”一份,它的出笼,实为息访之需,是一种交易,是法律被庭外“勾兑”,是对法律的亵渎。解决信访问题,公平和公正是关键。法律迁就信访,只会产生新的不公。后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确实将被告人判了死刑,此结果与保证书有没有关系,让法院说清楚恐怕很难,让公众不产生怀疑恐怕也很难。不过,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最终被河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冤案虽然没有造成,但对法律已经造无可挽回

的伤害,“法院判决是要讲证据的,但是从这个保证书来看,公正判决并不是那么回事。”这是被告人家属愤怒之语,相信也是社会公众之声。

“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不再要求公检道歉

两个女儿已长大成人,妻子也已归来,这个分离12年的家庭,离幸福越来越近。

出看守所后,李怀亮的轻松表情越来越多。

申请国家赔偿金额略增,不再要求公检部门道歉

出走12年的妻子回家,李怀亮坦言她“不容易”

阅读提示 | 自从今年4月25日被当庭宣判无罪后,昨天,李怀亮再次来到平顶山中院,但这次,李怀亮和法院要谈的则是国家赔偿的事。尽管李怀亮仍话语不多,但记者已能从李怀亮脸上看出他心情不错。妻子重新回到身边,

李怀亮感觉自己的好日子已经来临。昨天的赔偿听证会上,李怀亮将申请国家赔偿的数额又修改了一下,增加到380万余元。同时,他变更了要求公安、检察院赔礼道歉的请求。

再进法庭,这次是说赔偿的事儿

昨天上午9点钟,李怀亮和姐姐李爱梅早早来到平顶山中院参加赔偿听证会。李怀亮的状态看上去不错,脸上不时露出笑容。和他一起来的还有诉讼代理人蔺文才和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上午10点钟,听证会正式开始,平顶山中院赔偿办主任许道印组织听证。此前的6月3日,李怀亮向该院提出了379.67万的国家赔偿申请。听证会内容主要围绕李怀亮提出的赔偿数额及法律依据展开。

听证会上,李怀亮已没有了以前的紧张感,气色也好了很多,他说,他对律师给他测算出的380万余元的赔偿数额表示满意,希望法院尽快批准。

修改赔偿金额,不再要求公检道歉

听证会上,李怀亮的代理人要求变更要求公安、检察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仅提出要求法院对李怀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对此,许道印表示,之前法院有关领导已当着媒体的面,对李怀亮案表达了歉意。这次,他再次代表法院,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法院不当之处造成的伤害,对李怀亮及其家人表达歉意,希望李怀亮能接受道歉。

李怀亮的代理人表示,希望法院能拿出书面道歉书。许道印表示,将和有关领导研究后再给答复。

和6月3日提出的379.67万元赔偿数额相比,这次听证会上,李怀亮的两个代理人又拿出了新的证据,将赔偿数额增加到380.12万元。

蔺文才告诉记者,经过重新测算,李怀亮被关押的时间应该是4282天,而不是原先算的4279天。

此外,由于家里的房子已不具备居住条件,李怀亮在叶县租房花了4000元,

这些开支也被列入赔偿数额。最终,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金额增加到380.12万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数额、项目可以进行协商,许道印就此征求李怀亮的意见。李怀亮和家属及代理人商量后表示同意协商。许道印随后表示,就赔偿事宜将和法院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后,另行答复。

听证会进行了约1小时,在上午11点左右结束。

妻子回家了,李怀亮坦言她“不容易”

听证会上,记者意外得到消息,李怀亮离别多年的妻子回家了,现在就和他住在一起。

此前,在李怀亮被抓当天,李怀亮的妻子因不堪“强奸杀人犯老婆”的名声,和两个女儿抱在一起哭了一天后离家外出打工。李怀亮的女儿告诉记者,母亲从不敢公开回家,每次回来都是偷偷躲在外面和她们见面说话,连李怀亮

的很多亲属都被蒙在鼓里,以为她在外面重新嫁人。

此前,李怀亮曾告诉记者,等身体养好了,他想把妻子找回来。他坐牢时,老婆一个人拉扯两个孩子,还背着杀人犯老婆的坏名声,很不容易。不管她这些年做了什么,他都不会怪她。

据王永杰透露,李怀亮的妻子是6月4日回的家,对李怀亮很好,李怀亮对妻子也充满爱意。不过,她昨天并没有出现在听证会现场。家人经过商议后,在叶县县城租了一套房子,算是李怀亮和妻子的栖身之地。

传言又被抓,姐弟俩回老家辟谣

据家人透露,由于李怀亮身体不好,此前他一直在叶县姐姐家休养身体,很少出门。在叶县邓李乡湾李村,很多村民都是从媒体上了解到李怀亮被无罪释放的,但由于迟迟不见他露面,村里开始传言李怀亮并未解除杀人嫌疑,可能又被抓起来了。

为消除传言,6月1日,李爱梅曾

领着李怀亮公开回了一趟湾李村。

此时的湾李村和李怀亮被关押前,已经变化极大,很多人他都叫不上名字。李怀亮每见一个熟悉的人,都会主动发烟、握手。家人说,李怀亮走在村中久别的路上,腰杆挺得很直,脸上的笑容也很灿烂。

”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高额赔偿要求被驳回

记者1月28日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双方质证,1月26日,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驳回“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147万元的国家赔偿要求,维持此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98万元的国家赔偿决定。

2014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小花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列为嫌疑对象。同年8月5日,李怀亮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由于该案既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

些证据,该案被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多次判决。2014年4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平顶山市中院宣判,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同年12月17日,平顶山市中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收到赔偿决定后,李怀亮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复议,要求国家赔偿增至147万元。

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于2014年1月22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李怀亮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至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平顶山中院作出的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

规定。同时,法院根据李怀亮被羁押的时间、错判的罪名、刑罚、纠错情形及对其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决定赔偿李怀亮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数额适当。另外,平顶山市中院为李怀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已经履行,故对李怀亮提出的再次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要求不予支持。

2014年1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向李怀亮送达了决定书。

“死刑保证书”案当事人李怀亮拿到98万国家赔偿

本报讯因对98万余元国家赔偿数额持异议,“死刑保证书”案件当事人李怀亮向省高院提出复议,今年1月26日,省高院维持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案所作出的98万余元国家赔偿决定。3月1日,李怀亮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交付的98万余元国家赔偿。而

对于这笔钱的使用,李怀亮的姐姐说:家人不会因钱生怨,他们会商量着,把弟弟的后半生安排圆满。

无罪释放,获98万余元国家赔偿

2014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一13岁女孩在村北河堤遇害,同村村民李怀亮因当晚曾在案发现场附近经过而成嫌疑对象。8月5日、6日,叶县公安局连续两天对李怀亮留置盘问,8月7日对李怀亮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逮捕。

此后数年间,该案历经七审三判,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2014年5月,平顶山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其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该案也因此被称“死刑保证书案”。

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2014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认定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当庭释放。

判决宣告后,李怀亮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共计380.1247万元。平顶山中院审查后认为,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后宣告无罪,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最高法院公布的2014年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根据李怀亮被羁押时间、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

拿到赔偿,家人表示不会因赔偿款生怨

因对9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数额持异议,李怀亮向省高院提出复议,要求国家赔偿增至147万元。该案1月22日开庭审理后,1月26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案所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3月1日,

李怀亮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交付的98万余元国家赔偿。接到法院通知后,昨天上午,李怀亮家人通过银行查询,已确认收到该笔款项。

对于获得9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李怀亮仍认为不足以弥补他所受的伤害。而针对赔偿款如何花等问题,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说:“虽然说98万元赔偿也不算少,也够怀亮买房置业和后半生生活,但是外界不知道这12年里,怀亮家破人亡,我们家人还打官司请律师,折腾

一回又一回,花的钱受的折磨不说,怀亮在看守所更受罪。”现在弟弟身体正在恢复,替他租了个房子,不忙的时候就叫他过来一起吃饭,带他熟悉周围生活环境,教他做饭等。拿到这些钱,尽量让他们夫妻跟以前一样一起生活,在老家盖房子或是在县城买房子,会把他安排好,不能让他再受罪了。虽然家里兄弟姐妹6个,但绝不会因为钱生怨,他们会商量着把弟弟的后半生安排圆

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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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段青春不荒唐

青春的那一页宣纸上,初时急匆匆高提了笔,摆开架势来弄风云,常常一不留神间,滴下几滴墨迹来,以至于多年后,羞赧到总想绕开。

那时候,人生锦年,心高气傲,满城男儿瞧不上,独独于千万人之中最后喜欢上他。这喜欢,荒草一样地长,以至于有点穿户越墙的张狂。有一天,忽然一个人,在极冷的冬天,起了兴儿去找他。迢迢地过了曲曲折折的长堤,过了瘦瘦细细的小桥……然后一个人回来了。锦绣年华里,有的是无果的爱情,可是,却能在一个人的内心里演绎得烽烟四起。人生最好的时光里,总会犯上一些痴,或者傻。总会无视规矩方圆,我行我素,一条道走到黑尽头,直至撞墙。好好的书不读,好好的路不走,偏要拐了一个人,心慌慌地,到荒僻的郊外,或者无人的楼顶,喝酒,抽烟,谈

艺术,谈离爱情或远或近的话题。放着身后一大群亲人的心焦不顾,以为自己是仙了,从一群泥人里超脱出来,其实,多像一个逃到苦寒边塞举旗的叛军

都是这样吧,总要绕过那么长的路、那么多的桥,到最后,才有了释然,才有了这内心的清朗自在。回头想想,也不为过吧,青春,毕竟是人生才开场。刚开场,自然紧张,自然做不到张弛有度,自然是拿得起却还不能放得下。那些一意孤行的欢啊,那些惊雷一样的爱情,绝对,突兀。像初学绘画的小学生,桃红,草绿,用得太过纯粹,红就红到明艳灼人,绿就绿到漫漶无边,不留白,不后退,只会一笔又一笔地添。到后来,才惊觉,是白辛苦一场。

或长或短,在那些美好的时光里,我们,一意孤行痴傻了多少回,寂寞地寻找,盲目地执著,问结果,或不问结果。哪一段青春不荒唐!哪一场爱情不受伤!好在,还有后来;好在,还会长大,还会放下。那一团莽撞的重墨,终

于懂得兑些水,浓淡深浅之间,见出了节制和理性。那些惊天动地的荒唐岁月,都可以化作后来素淡绵长的回忆吧赞赞赞赞转载分享评论复制地址举报

推荐第7篇:荒唐的“死刑保证书”

因为亲人遇害,原告家属要求法院判被告人死刑,并向法院保证只要合了他们的要求,将不再上访,而法院居然也“照办”了。前天,被曝与被害人家属签订“死刑保证书”的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称,这是被害者家属的单方诉求,是提高审级的申请,属一厢情愿之事。

不错,提高审级,应该是以一种申请的方式提出来,但怎么会弄成“保证”呢?这份被网曝的东西,从书写格式到具体内容,咋看它都是一份保证书。抬头:保证书;落款:保证人XXX、XXX,另有见证人的签名。文内有明确的保证内容,“只要平顶山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他们都将服从,包括因发回重审导致的平顶山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决不上访。”这是申请还是保证,恐怕不用多说吧。

受害者家属为什么要写这份保证书?果真是“一厢情愿”?我以为,此说不通,法院若没有明示也会有暗示。痛失亲人,要求严惩凶手,这种心理很正常,某些家属因为担心有司法不公现象的存在,会通过上访途径给办案机关施加影响。该案即如此。可以肯定,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也是受“上访”所困的。这样在与受害者家属沟通时,也许就会说,现在又不是终审,即使按你们的要求判了,到了省高院也有改判的可能,你们能保证不上访?这不就是“暗示”么?

而对受害者家属来说,只要求得想要的结果,当然愿意作出保证。然而,在刑案中,这种保证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人家若想继续上访又奈何?如果连这一点都看不清楚,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认识也太浅薄了。

事实上看,“一厢情愿”之说是站不住脚的。虽然保证书上没有法院人员留下的笔墨,但该保证书是在法院内写的,用的是法院的公文纸,有法院人员在场,应该是得到双方认可的。即使没有这种客观因素,这份保证书也是得到法院认可的。因为这一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保证书,原件已在该案卷宗里。

这份“保证书”可视为“奇文”一份,它的出笼,实为息访之需,是一种交易,是法律被庭外“勾兑”,是对法律的亵渎。解决信访问题,公平和公正是关键。法律迁就信访,只会产生新的不公。后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确实将被告人判了死刑,此结果与保证书有没有关系,让法院说清楚恐怕很难,让公众不产生怀疑恐怕也很难。不过,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最终被河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冤案虽然没有造成,但对法律已经造无可挽回的伤害,“法院判决是要讲证据的,但是从这个保证书来看,公正判决并不是那么回事。”这是被告人家属愤怒之语,相信也是社会公众之声。

(责任编辑:xiexiebang.com)

推荐第8篇:死刑司法考试刑法答疑

http://www.daodoc.com/

死刑-司法考试刑法答疑

考生问:司法考试对于死刑的掌握有何要求?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解答:

重点注意禁止适用死刑的人员: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以及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审判时:指从羁押时开始。

(2)怀孕:只要自被羁押时开始,发现怀孕或在此期间曾经怀孕的即视为怀孕,即使已自然或人工流产。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注意:

1.即使是违反计划生育的,也不得适用死刑。

2.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

(12年)11.《刑法》第49条规定: 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 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 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D)

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11年)9.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月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http://www.daodoc.com/

A.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

(八)》

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甲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

D.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0年)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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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委托书

委 托 书

武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因我单位需办理建设项目手续,现授权委托我校干部同志(性别:

关事宜,请贵局给予接洽受理。

委托单位: 2014年 6月 5 日

推荐第10篇:委托书

委托书

市土地局: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贵局办理手续,并办理该套房屋腾空后的房改售房手续。

委托人:

年月日

情 况 说 明

襄阳市土地局:

1999年9月,襄樊市公用客车厂职工邹学荣退回了该厂原分配给她本人的住房(1号楼1单元2楼(右)),并且向该厂说明了退房的原因:按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夫妻双方”不能同时占有两套房改房,当时邹学荣已在其丈夫单位(韩忠银,襄樊市城建监察大队工作)分得一套住房,所以退回该厂原分配给她本人的住房(1号楼1单元2楼(右))。

襄樊市公用客车厂按照邹学荣本人的要求给她办理了退房手续,并出具了邹学荣在该厂无住房的证明材料交给了邹学荣本人。

以上情况说明属实。如此房引起的法律纠纷由我建委国企办承担。

襄樊市建委国企办

2011年11月22日

第11篇:委托书

委托书

委托人:×××,性别: × , ×× 年× 月 ×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委托人: ×××,性别: × , ×× 年× 月 ×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上述二委托人系××关系。 受托人:×××,性别: × , ×× 年× 月 ×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我们与受托人 ××× 系 ×× 关系。我们因购买位于×××××××××的房屋,特委托 ××× 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办理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性文件的公证事宜(如果合同中附有强制执行条款,我们愿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并向银行及公证处提供我们的相关资料。

二、代为与担保公司签订与个人贷款有关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办理费用缴纳等相关事宜。

三、代为在银行开立我们名下的储蓄卡,作为此笔贷款的委托扣款账户。

四、代为签署委托银行查询我们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征信记录的申请。

五、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签署因为办理上述各项事项需要的全部文件。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为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月日

模板2:第二页中必须注意的是:

1、公证事项:委托,

2、某某(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定。

第12篇:委托书

委托书

委托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代为办理报到证相关手续

委托权限:

(1).带为交有关材料

(2).代为签收报到证及送达给委托人

委托时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电话: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电话:

委托日期:2013年1月7日

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3篇:委托书

委托书

重庆大学,自动化学院:

兹委托(身份证号:)前往贵处办理并领取户口迁移证,委托时限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30日,请予以协助办理为盼。

委托人:

委托时间:年月日

第14篇:委托书

委托书

广安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委托武胜分公司XXX,负责处理武胜滨江新城所有维修及材料购买等事宜。

特此委托

广安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3日

第15篇:委托书

委托书需要怎么写大家有了解过吗?以下是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委托书模板一

委托人:梅田镇箭地冲村三组村民 XXX

被委托人:梅田镇箭地冲村三组组长 XXX

为了发展农业产业,搞活农村经济,现我自愿将所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委托你代理,具体代理事项如下:

一、委托流转土地面积及方位:面积为 亩,位于箭地冲村三组枫树下、机房脚、沙田三处耕田。

二、委托代理及流转期限: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

三、委托权限:

1、在委托代理期限内,代理我所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并委托你与第三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

2、向第三方收取不低于 元每年每亩的流转费,并按时全额支付给我。

3、该土地若征用,其土地征用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及国家下拨的粮食直补费由委托方(即农户业主);青苗补偿费由租用经营方所有。

4、在流转期内,第三方租用后,必须保证土地用作发展种植、养殖等高效农业项目的使用。在此前提下,我保证不对其合法经营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涉。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

授权委托人(农户):

年 月 日

委托书模板二

委托方: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因业务需要,特委托__________在其与__________(付款单位)的业务往来中,作为_____(款项)的收款代理人。代收金额:人民币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 _____)。付款单位对以下受托方账号的付款行为即视为向委托方完成付款。委托方委托收款行为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付款单位无关。

特此委托!

户 名: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签章

日期: 日期:

委托书模板三

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 委 托 人: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6篇:委托书

委托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内容:

委托人XXXX欲购买位于XXXXXXX的房产。委托人充分信任受托人,现全权委托受托人作为代理人,负责办理上述房产的事宜,包括:

1.代理选房,代为查询档案,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代签资金监管协议,代为申请或放弃资金监管,代办同签相关事宜,代为签字,代为现场,缴纳有关费用;

2.代为支付上述房地产购买过程中应付的购房款和相关税费(包括向物业部分支付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代办涉税查询;

3.代为办理验房,交房,入住手续并领取房产钥匙,代办水电煤和有线电视等更名过户相关手续,代缴相关费用;

4.代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代为办理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5.代为办理购买上述商品房过程的其它相关事宜。

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与承认,委托人保证上述委托内容属实,如不属实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至上述事宜办理办毕为止。

委托权限: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后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17篇:委托书

委托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因我司与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案件涉及鉴定,特委托我单位员工(附身份证复印件)参与鉴定事宜。

权限:选定鉴定机构,确认图纸和检材等鉴定相关事宜。

安徽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年月日

贵池区人民法院:05662311108吴法官

第18篇:委托书

委托书

xxxxxxx公司:

兹委托本公司林尤刚,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前往贵处办理加油卡,充值卡等相关业务事宜,请给予办理为盼。

xxxxxxx有限公司 2013年

第19篇:委托书

委托书(参考式样)

公证处:

我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委派(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住址)

为全权代表,与我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代表我单位处理该协议书中的一切事宜。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签字)

一九年月日

第20篇:委托书

委托编号:

生育委托书

我乾安县________乡、镇(或街道办事处)________村所管辖居民_______与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县(区)_______乡、镇(或街道办事处) _________村所管辖居民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登记结婚,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____条_____款的规定该夫妇生育合法生育____孩,在我方没有办理生育证,现委托贵方给予该夫妇办理生育证为谢。

委托方: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委托方:

委托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死刑委托书
《死刑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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