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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委托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0-25 08:38:07 来源:委托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交通事故赔偿委托书范本

交通事故赔偿委托书范本

引导语: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委托书怎么写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委托书应该包含哪些内容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和整理了交通事故赔偿委托书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和参考。

交通事故赔偿委托书范本一:

协议相关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甲方 系xxx妻子 系xxx父亲 系xxx母亲 系xxx儿子

乙方 系xxx车驾驶员

丙方 系xxx车所有人

一.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地点:

二.事故概况: 年 月 日中午,xxx驾驶xxxx与xxxx在xxxx发生交通事故,xxx送xx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协议条款:

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见证下, 经协商一致,就事故赔偿事项协议如下:

1.乙方和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等费用共计xx万元(小写:xx元)整,其中包括已预付人民币xx万元和剩余款项xx万元。

2.甲方同意接受上述赔偿款项,认同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承诺不再要求乙方、丙方任何形式的费用和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并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丙方的任何责任。甲方保证配合乙、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3.甲方要积极配合乙方、丙方进行事故保险理赔事宜。

4.本协议签订后拾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xx万元,剩余款项xx万元,待丙方与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结束后拾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

5.丙方支付上述款项时甲方应出具收据。

6.甲方到场签字人(或委托人)保证有全权代理权。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和乙、丙方各执一份,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留存一份,四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交通事故赔偿委托书范本二

兹授权委托 身份证号:

代表我们全权处理xxx交通事故的相关事项,并认可其签署的所有文件。

受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与xxx关系

签名/时间

推荐第2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委托书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协议相关方:性别:身份证号码:

甲方系XXX妻子

系XXX父亲 系XXX母亲 系XXX儿子

乙方系XXX车驾驶员 丙方系XXX车所有人

一.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地点:

二.事故概况:年月日中午,XXX驾驶XXXX与XXXX在XXXX发生交通事故,XXX送XX医院治疗。

三.协议条款: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见证下, 经协商一致,就事故赔偿事项协议如下: 1.乙方和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等费用共计XX 万元(小写:XX元)整,其中包括已预付人民币XX万元和剩余款项XX万元。

2.甲方同意接受上述赔偿款项,认同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承诺不再要求乙方、丙方任何形式的费用和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并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丙方的任何责任。甲方保证配合乙、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3.甲方要积极配合乙方、丙方进行事故保险理赔事宜。

4.本协议签订后拾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XX万元,剩余款项 XX万元,待丙方与 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结束后拾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 5.丙方支付上述款项时甲方应出具收据。

6.甲方到场签字人(或委托人)保证有全权代理权。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和乙、丙方各执一份,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留存一份,四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甲方(或委托人): 乙方: 开户行: 丙方: 账号: 见证人:

交通事故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现委托XX在我与XX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一、一般授权

二、特别授权

授权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推荐第3篇: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理赔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索要交通事故赔偿立案需准备以下资料:

(一) 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原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二) 交通事故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2、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

3、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三) 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1、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

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

3、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4、财务受损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5、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如能达成一致调解赔偿意见,具体金额不固定。伤者如若是有明显过错行为,但非全责,那么有2种判决结果:

1、法院按照交通事故,占责方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上限—11万(伤残、死亡)走,超出部分按责任比列计算,这个钱实际是可以直接判给被告,保险公司的。同样,医疗费也是,只要在交通强制保险限额内的,只要对方占责就在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计算。

2、如果没有保险,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对相应的损失金额,直接按照比例划分。

2011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新标准

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北京市2011年死亡赔偿金:581460元(即29073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011年北京死亡赔偿金:265240元(即13262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选定受诉法院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6、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7、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其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丧葬费的赔偿

(一)丧葬费的概念

丧葬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为处理死者的丧葬等后事而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有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丧葬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后果,应当给予赔偿。

(二)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

其计算公式为:

丧葬费赔偿额 = 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例如:某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元/月,这样,可获得丧葬费赔偿额为500元/月×6个月=3000元。

在确定丧葬费的标准时,要讲求实际和客观,不能讲排场,更不能搞封建迷信而影响社会风气,否则,不合理的一切开支,不能列人丧葬费予以赔偿。

(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丧葬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待遇。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7项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2011年北京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

计算公式及赔偿数额

(一)被抚养人的概念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残疾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赔偿年限

例如:王某为某公司职员,某日驾驶小轿车行至某地段,同一行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死亡,经有关部门认定,如王某全责。事故发生时刘某35岁。 其所在的地区为北京市,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93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109。

如果刘某为城镇户口计算,刘某的被抚养人(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可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9934元/年× 20年=398680元

如果刘某按照农村户口计算,刘某的被抚养人(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可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0109元/年× 20年=202180元 如果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则抚养年限为=18-年龄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医疗费赔偿计算

交通事故医疗费是指治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是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医药费和必要的治疗费用。与治疗事故损伤无关的医疗费一般不予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创伤而引起复发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 应根据损伤与其疾病的因果关系,治疗单位的诊断或法医鉴定意见予以适当赔偿。

1、医疗费赔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2)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3)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4)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2、治疗与交通事故伤害无关的疾病,不应当赔偿。对于小伤大养,扩大检查和治疗范围,均不应赔偿。

3、结案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4、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但这一段时间所花费的药费,应由当事人申请法医鉴定,以作为判案依据。法庭研究的就是这一次审判赔偿的数额.

5、医疗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原告提出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提出否定性意见的,被告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这样,举证责任就发生了一个变化,本来损害事实、损害赔偿 数额应该是由原告来证明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如果对他的合理性提出质,就要自己来提出证据举证证明 。如果能够证明他没有合理性的,那么就法院就予以采信。

6、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应予赔偿。

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

7、就地治疗及转院问题。依据该解释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及其立法本意,受害人的就诊,无需再适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所做的受害人治疗及转院所做的种种限制。当事人就治无需再按就近、就地及转院应经原医院批准原则,其治疗机构由受害人选择。

8、就医疗费超标及转院造成费用过高问题。为防止受害人诈讹,过量花费不必要的费用,该司法解释通过法官依职权判断,即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确定医疗费的合理性;再者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即由加害人就受害人用药费不合理承担举证责任。

9、就后续治疗费用问题。继续治疗费用应当赔偿。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三种:一是一次性赔偿,即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全部计算,一次赔偿。 二是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起诉, 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只是确定今后的损失另行处理。三是即使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今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赔偿。对后续治疗无法确定费用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受害人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必定发生的治疗费用,应一并予以赔偿。

10、功能恢复训练费问题。在适用时不应包括心理康复所需费用,对心理的伤害,通过精神损害费予以解决。

11、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

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12、诱发疾病的治疗费用问题。对于交通事故所诱发的疾病的治疗,应当按照因果关系中的实际情况确定,即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有无。在确定了有相当因果关系以后,判断侵权行为对诱发疾病发生的原因力。原因力是百分之多少,就按照百分之多少赔偿支出的费用。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推荐第4篇:交通事故赔偿

关于2010年度台州市职工平均工资等统计数据的公报

根据年度统计结果,2010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含规模以上私营企业)年平均工资为31227元。其中,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562元,规模以上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849元。2010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212元,人均消费支出17933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2.9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07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08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7.0平方米。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标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个月标准。

3、其他的一些费用: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

工资x(7个月+停工治疗月份)+2010年度平均工资x2x2+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浙江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2010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浙江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03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858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390元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395元(2010年标准)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暂未公布。

三、交通事故死亡的:

除以上一般交通事故赔偿范围以外还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死亡赔偿金=20年x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7359/11303=547180/226060元 丧葬费30650/2=15235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8390/17858*5年*3人=125850/267870元

交强险12.2万元

推荐第5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过调解的,还应提交调解终结书

(3)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4)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护理费(住院期间)有效单据;误工费(指当事人因伤残或处理交通事故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需提供误工证明(含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

(5)交通事故中造成伤残的提交法医的伤残等级鉴定书,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计算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给付年限)x伤残系数;

(6)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的,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是对交通事故死亡者的家属的抚慰及对死亡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申请人应提交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及供养证明;

(7)需要继续治疗的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继续治疗证明以及所需费用证明;

(8)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注: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3)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推荐第6篇:交通事故赔偿说明

公司车辆交通事故赔偿说明

公司车辆包括:面包(车牌号)商务车(车牌号)冷藏车()

1、公司车辆在正常工作时间使用时发生事故,造成经济费用损失由驾驶者承担费用%

2、公司车辆在公司要求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费用损失由驾驶者承担%

3、公司车辆在公司个人私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费用损失由驾驶者承担%

4、公司车辆在驾驶员反映有故障,领导要求继续使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费用损失由驾驶者承担%

5、公司车辆发生事故重大时,赔偿情况另行商议。

推荐第7篇:交通事故赔偿证明

交通事故赔偿证明

交通事故赔偿居住证明怎么开?

证明

兹证明,男(身份证号:),其于年月起与其妻(子)一直在我辖区内(地址:)居住生活。

特此证明。

证明方:居委会或单位

当地派出所

年月日

2(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3【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交通事故中误工费证明如何出具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4一、基本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继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鉴定费、整容费等。

二、我是交通肇事案件的专业律师,若需法律帮助,欢迎预约面谈或来电话为你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1、实际损失。

2、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3、上年度本地收入数据。

其实收入证明是最好搞的证据。

5【举证和质证】

申请人证据1:收入证明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工资为每天90元。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该证明明确,除用于交通事故索赔外,不作为任何其他用途,故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建立事实及劳动报酬数额。

申请人证据2:工伤认定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发生工伤事实。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

申请人证据3:伤残等级鉴定报告证明申请人工伤伤残等级。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申请人(公司)证据:无。

【庭审辩论】

焦点1: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可否兼得

洪桂彬:申请人系外来从业人员。《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综合保险,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倪碧芸:《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申请人已获交通事故肇事方的民事赔偿,故被申请人只承担支付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现申请人拒绝提供相关理赔依据,被申请人可不予支付。

洪桂彬: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系基于双方劳动关系。与交通肇事方的民事赔偿关系无关联。被申请人未缴纳综合保险,故不存在工伤保险基金先期支付的问题。

倪碧芸: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申请人不可能因一次事故而多次受益。

洪桂彬:《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被《工伤保险条例》取代。《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禁止双重获赔的规定,故申请人主张工伤赔偿不违反现行规定。

焦点2:工资证明能否作为劳动报酬履行依据

洪桂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且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劳动报酬,故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数额可参照被申请人出具的《收入证明》予以确认。

倪碧芸:申请人第一天上班即发生事故,被申请人根本没时间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出具的《收入证明》,是经申请人恳求,为协助其更好地获得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而开具的。而且,该《收入证明》明确,不得作任何其他用途。

洪桂彬:申请人认为,该证明系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对申请人所在岗位工资情况的确认,可作为申请人后续劳动报酬履行的依据。

至于该证明“不得作任何其他用途”,不能否认证明的证据价值,且其意思表示本身也是无效的。

倪碧芸:劳动报酬履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参考同岗位薪酬标准予以确定。

申请人的岗位为水泥安装工,每月报酬按公司规定仅1500元,不可能达到每天90元。且工资证明是单方意思表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不能作为劳动报酬的履行依据。

推荐第8篇:交通事故赔偿请示报告

篇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

号 ,联系电话 ,住址或单位 。于 年月 日 时 分,

在 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 求 事 项 1.2.3.申请人

年 月 日篇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 xxx公安局交警三大队:

xx,男 ,1981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61272---------13。车辆牌号:陕xxxx号轻型货车,联系电话:155-----80现住:xx县城关,于2012年2月22日在204省道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交通事故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

2012年3月7日篇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永登县交警大队:

当事人:姓名:火高玺,性别:男,年龄:40 岁 身份 证号:620121197004116911, 当事人:姓名:鲁存兰,性别:女,年龄:39岁 身 份证号:620121197111267248 车牌号:贝速特两轮摩托车,联系电话:18709429519 现住址或单位:永登县民乐乡清泉村孙家湾社

申请人:火高玺 鲁存兰 2010年11月15日

推荐第9篇:交通事故赔偿清单

交通事故赔偿清单

编号赔偿项目证据要求赔偿条件赔偿金额

1医疗费事故发生后入住的医院出具的正式发票+病历卡,姓名要与事故认定书上一致,如果转院的要证明必要性或以就近就医原则。自行从药店的支出一般得不到支持,交强险以外,根据事故责任分担。

2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一般按一人计算,但是重症病人要求医院开证明由二人护理的可以认定,出院后需要继续护理的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住院期间没有证明也能得到支持,出院后护理必须要有医院证明或护理鉴定。n天╳80元/天 或按工资来算

3误工费要求医院出具建休证明,如果安装内固定的,第一次手术后与第二次手术之间要有连续误工证明,如果出院时忘了要求医院开的,补开也可以认定,但举证时会被动

些。法律规定是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要证明“持续”。见下

4交通费要求时间上与事故时间相吻合,如果是包车费、长途汽车费,要求时间、

地点与就医、被害人所在地、签定地点等相一致。主要是要证明合理性,必要性。2000

5住宿费要求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人住宿时姓名、时间、地点与发生事故相吻合或与被害人住院抢救时间相吻合及费用的合理性。要证明合理性、必要性。6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国家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情况只有住院者本人享有。以住院时间为依据。n天╳30元/天

7必要的营养费法律没有规定营养费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参照医疗建议,可要求医生在病例或诊断证明上注明需要加强营养帮助恢复。举证很难。2000元

8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差别很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证明在城市务工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城市户口认定。

9残疾辅助器要求合理性,主要有国产和进口之分,一般只支持国产的,但是如果能从技术上证明只能适用进口的,也可得到支持。要证明必要性、合理性可根据辅助器配制机构意见。

10康复护理费要求做一个护理鉴定,一般做伤残鉴定的地方可以做。要看鉴定结果,依据不同的护理等级计算。

11继续治疗费要求由医疗机构出具继续治疗建议及继续治疗费用,也可做继续治疗鉴定。一般情况下能与案子一并处理。但是一方提出治疗费争议时,被害方要举证。如果不能举证只能按实际发生之日另行处理。

12被扶养人生活费要求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并且被害人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事实上的扶养

主要看受伤的部位是否直接影响正常劳动。

13备注

——被害人死亡的,附加以下项目

1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受诉法院做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

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精神抚慰金残疾十级至一级的可以要求5000起步至50000,死亡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50000至100000元,但是各级法院认定的结果有所不同。

浙江省标准一般为5万元以内

单级:可支配收入*20*等级%

多级:ct*C1*(ih+)

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关于扶养人上市劳动能力得依据,最好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的意见,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伤残的再提供伤残鉴定书。

2,扶养人得户口本,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得提供暂住证。

3,被抚养人与扶养人间的关系证明,可提供派出所证明。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4,被抚养人有几个供养人得依据。

5,被抚养人户口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得依据。被无恙人居住在何地得依据。

伤残评定申请时机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就是说,伤者经住院治疗终结就应该进行伤残评定。所谓的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伤者的病症和体征在撤出临床治疗的情况下不再继续恶化,从而结束或转入康复阶段。结案后需要继续治疗的不影响伤残等级的评定。否则,不能结案,就不存在结案后的继续治疗。治疗终结后,医院出具病情稳定医疗终结的证明,即可申请评残.

申请期限是从医院治疗终结证明开具日期的第二天算起,15日内伤者应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如果伤者不知道或其它原因,治疗终结后未及时提出申请的,事故办案人员应告知伤者提起申请

推荐第10篇:交通事故赔偿(推荐)

交通事故赔偿/理赔需要哪些证据?相关证据目录

一、证明身份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 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二、财产损失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5、营运车辆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6、机动车行驶证;

7、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8、行驶线路等证明。

三、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 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费证据

1、误工日期证明。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交通费证据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2、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八、营养费证据

医疗机构的意见。

九、残疾赔偿金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关键是收集证据证明伤者是城镇居民或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如何证明城镇,请电询13601579808曹律师)

十、丧葬费证据

运尸费、火化费、一期骨灰盒存放费凭殡葬部门的舒服单据。骨灰盒费、寿衣费依当地中等价格为准。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二、死亡赔偿金证据

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2、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3、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交通事故赔偿关键是收集证据证明伤者是城镇居民或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如何证明城镇,请电询13601579808曹律师)

十三、住宿费证据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十四、事故现场证据

事发当时的照片、目击证人等。

附录:交通事故处理时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第11篇:交通事故赔偿证明

证 明

兹证明 ,男(身份证号: ),其于 年 月起与其妻(子) 一直在我辖区内(地址: )居住生活。

特此证明。

证明方:居委会或单位

当地派出所

年 月 日

第12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肇事方:XXXXX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损方: XXXX车主(以下简称乙方) 受损方: XXXXX(以下简称丙方) 主持调解方:X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事情经过:

2013年X月X日X时许,甲方车辆在江西省赣州市向陕西西安方向路过XXX县XXX乡路段时与乙方车辆会车时相撞,驾驶员XXX、乘坐人员XXX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X县医院紧急救治,并住院治疗。后经XXX县交警大队认定甲方为全部责任,乙方无责任,乘坐人员XX无责。

2013年10月乙方都治愈出院。经咨询专业人员乙方的损伤都没有伤残等级。 双方友好协商,并经交警队主持调解,双方协商同意,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对乙方赔偿明细及数额

1.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共计:张。

2 .乙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日,住伙补为20元/日。 3.乙方营养费共计元,营养费10元/日。

4.乙方误工费共计费50元/日。

5.交通费用共计元,

6.住宿费为

7.乙方XXX小车修理费用共计元, 其中车辆的修理费用元,施救拖车费用为800元。

8.其他:住院护理费共计元,XXX为护理17天工50元/日。

以上合计为 47020 元。

- 1 -

二、对丙方的赔偿及明细

1.丙方XXX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共计:,票据张。

2 .丙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伙补为XXX住院20元/日。

3.丙方营养费共计元,日为元,营养费10元/日)。

4.丙方误工费共计,50元/天。

5.交通费用共计元,

6.护理费共计元,XXX护理17天50元/日。

7.其他: 以上合计为16701元。

三、赔偿履行

1.XXX县公安交警大队监督甲乙丙双方及时履行本协议。

2.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乙方支付赔偿金元,其中交警大队保证金代为转付元,剩余款项元,甲方现金支付交警队,乙方出具收条,支付上述金额后乙方不得在提出任何请求。

四、乙方按照赔偿明细提供住院票据、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车辆的拖车费、修理费票据。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主持调解方:X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4年5月日

请按照这个核实项目及票据:

理赔明细:

1.医疗费 赔偿金额=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医用费用依据票据: XXX:XXX县医院:XXX:XXX县医院:

XXXX市医院:XXX市医院: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9月28日至10月20)24天*30

XXX:XXX:

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10元/天)

XXX:

XXX:

4.误工费(时间、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2013年度江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XXX:

XXX:

5.护理费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60元---100元)× 陪护时间

XXX:

XXX:

6.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XXX:XXX:

7、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8.XXX的车辆估损单

 施救发票

 车辆修理发票和修理清单

需 收 集 的 资 料

一、XXXX

(一)XXX医院:

1.医疗费发票

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印章)、检查报告

3.病历及伤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4.出院及转院证明

5..住院病历首页和出院小结

(二)XXX医院:

1.医疗费发票

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印章)、检查报告

3.病历及伤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4.出院证明

5..住院病历首页和出院小结

二、XXXxxxx医院材料:

1.医疗费发票

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印章)、检查报告

3.病历及伤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4.出院证明

5.住院病历首页和出院小结

三、车辆修理XXX正式材料

1.车辆维修的正式发票————元,

2.施救—拖车费800元

3.修理清单

四、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意:看一下用药清单,是否有治疗其他病的药费等。

第13篇:交通事故赔偿申请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男,19XX年X月XX日生,住址:XX,电话:XXX。

被申请人:XX,男,19XX年XX月XX生,住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XX人民法院做出X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而被申请人却没遵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请求目的: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XXXXX元,并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2、被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XXXXX 此 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范文

****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14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 ,男,西滨镇际后村人。

乙方: ,女,梅仙镇丁地村人。

XX年7月27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西滨镇坂兜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尤溪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甲方妻子一直陪伴照顾。XX年8月21日,乙方治愈出院。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无异议,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 元,误工费 元,镶牙费300元,复查费 元,合计 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后,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XX年8月21日

第15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甲方:

乙方:

于2011年8月29日上午11点许,乙方驾驶一辆摩托车(车牌号:川Q77192)从大河苗族乡向古宋镇方向正常行驶,行驶至古宋镇大礼村桐子林砖厂处,甲方驾驶一辆农用货车(车牌号:川05A0642)从古宋镇石粉厂岔道处突然窜出,甲方不当驾驶操作,致使乙方被突然窜出的农用车(车牌号:川05A0642)撞击,乙方及其驾驶的摩托车撞飞至公路左边,从而导致乙方受伤。后经120急救车送至兴文县人民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软组织挫伤。至此,甲方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不当驾驶农用车辆导致乙方受伤一事,本着和平处理解决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和履行:

一、甲方多次要求乙方出院在家疗养伤病,乙方鉴于和平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本着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愿望,仅以书面形式(本协议)与甲方协商住院治疗费、相关费用及后续医疗费等事宜。

二、乙方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车辆维修费,计¥元(大写:人民币圆整)。

三、此次交通事故,系甲方不当驾驶,猛烈撞击乙方所致。加之 1

乙方年近六十岁,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状况欠佳,不能保证住院治疗能让乙方恢复良好状态。甲方另行向乙方支付后续医疗费¥元大写:人民币圆整),保障乙方出院在家疗养期间出现不可预料的伤痛能及时医治。

四、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乙方身体健康状态及医疗效果,乙方不放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乙方身体健康基本恢复,可不予采取诉讼方式解决此次交通事故。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2

第16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XXX,男,汉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松风路西贤里XX号。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X,系“粤EXXX”号小货车驾驶员。

乙方:XXX,女,汉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澜路XX号。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2014年XX月XX日晚,甲方驾驶一辆小货车在佛山禅城区亲仁路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右肋骨折断三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佛山中医院紧急救治。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甲方负全部责任,乙方无责任,2014年X月XX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后续治疗费XX元、营养费XXXX元、误工费XX元、护理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交通费XX元等费用,合计XX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以后互不追究。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XX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此份协议,是车主与第三者之间的赔偿协议,车主赔付完毕后,再拿这些材料去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直接到保险公司调解,将保险

公司作为丙方,三方达成赔偿协议。

第17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 方 : 乙 方 :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2011年 2月 26日9时许,甲方驾驶豫AF- 大众桑塔纳轿车,由西向东行至 段,即将停车时,由于雨天路滑,与行人邻居乙方相撞。事故发生后,甲方通过120 把乙方送到平顶山152医院进行医疗。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生活等费用28000圆,由此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甲方全部承担。现在乙方主动出院,关于以后事项甲乙双方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乙双方在县公安交警大队和 同志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均不得反悔。同时双方郑重承诺放弃向司法机关、其他有权管理机关提起诉讼、仲裁等一切救济措施的权利。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后期手术费、临产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壹万元整人民币。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第18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赔偿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

乙方(肇事方):

2008年12月28日晚8:30到9:00间乙方驾驶一辆黑色别克轿车(车辆信息)在南阳市工业路与七一路交叉口自南向北高速行驶至华中技校招牌前方道路时将甲方撞倒,随即驶离现场,后在他人的协助下将车停在工业路与中州路口金玛特超市前.经交警部门认定,乙方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甲方伤势严重,现仍在南阳市中心医院急诊室接受治疗,且一时难以恢复,并且伤及颅骨,腰椎、盆骨及全身多处骨折,留下残疾及后遗症的可能性极大.现双方本着友好协商,治病救人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对此次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在丙方的担保下保证双方共同遵守.

1.乙方应支付医疗费元,用于甲方在后期住院与医疗相关的费用。

2.乙方支付下列住院治疗结束后的康复理疗费用共十五万元:

1.面部、五官、口腔牙齿及身体部位创伤面或疤痕的修复,整形相关费用.

2.肢体康复诊疗的相关费用.

3.身体恢复期及预防并发症、后遗症必需药物的费用.

4.医嘱建议下必要的心理治疗费用.

3.甲方基本康复后,如出现相关疾病及身体异常,在医疗诊断确认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时,乙方对此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仍应承担.

4.乙方应支付伤残赔偿金二十万元。

5.乙方应支付误工费八千元。

6.乙方应支付护理费三万元。

7.乙方应支付被抚养人抚养费四万元。

8.乙方应支付伤残辅助器具费三千元。

9乙方应支付营养费一万元。

10.乙方应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千八百元。

11.乙方应支付交通费二千四百元。

12.乙方的行为对甲方及亲属造成了重大的身心及精神伤害,为了弥补并慰籍甲方及家人的精神痛苦,乙方应一次性赔付十万元精神抚慰金。

13.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支付义务。

14.乙方如未按本协议履行即构成违约,甲方可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协议规定的赔偿责任.且支付本协议约定赔偿数额30%的违约金,并保留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1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

第19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协议人(以下简称甲方):朱习恩、男、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修文县扎佐镇大山村小冲组,身份证号:522524197101300418,电话:13639095438。

委托代理人:袁真明、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22524197909170057电话:13511987488。

协议人(以下简称乙方):杨华生、男、1972年8月22日生,住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翁蓬村大翁蓬一组,身份证号:520112197208222214,电话:13668509390。

2011年8月20日,甲方、乙方同乘由甲方驾驶的贵ARV070号小型汽车从金沙县城关镇往化觉方向行驶,行至杨柳路段时车辆侧翻,导致乙方受伤住院,现已治疗痊愈出院。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已全额支付)。

二、乙方自愿放弃向甲方张任何权利的权利,由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该款于本协签订后立即支付,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甲方到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处理的相关事谊时,乙方负有协助义务。

三、乙方承诺经此调解后,乙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和借口找甲方的任何麻烦;乙方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今后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对方主张权利,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代理人):

乙方:

见证人: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20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

乙方(驾驶人):

x年x 月x 日7 时30 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x的小汽车行驶至x时,不慎与甲方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方出现人身损害,财产受到相应损失。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

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共计x元

(小写:x元)整,该数额不包括已经先期支付的xx元。x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

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乙方必须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应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参万元。

五、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全部保险赔付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

全部归乙方所有。

六、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若造成乙方其他损失,则由

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参万元。

八、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

交通事故赔偿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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