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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9 02:28:23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协议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协议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协议书怎么写如何你需要了解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协议书的话,请关注下文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协议书,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姓名,姓别,身份证号:交通方式:驾驶xx号车(或乘坐、步行等),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姓别,身份证号:交通方式:驾驶xx号车(或乘坐、步行等),联系电话。

于xxxx年xx月xx日,甲方驾驶xx号与在xx地段与乙方驾驶的x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写明交通事故的经过,即,何时,谁驾什么车,在何地,因为什么,与谁驾驶的什么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什么后果。)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元)。

二、损失赔偿项目包括乙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赔偿。(可按实际情况选择项目)

(注:项目可参照《XX,人身损害赔偿的13个项目+赔偿标准+计算公式》点击可打开)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支付乙方元,余款在乙方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支付给乙方。乙方的具体配合工作是指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注:本条是指赔偿协议的履行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来写明。)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提供所有票据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相当于保险公司理赔给甲方的金额。

七、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xxxx年xx月xx 日

推荐第2篇: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指南

南京市轻微交通事故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操作流程 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276更新时间:2012-1-19文章录入:admin

一、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交通事故,适用“互碰自赔”各方当事人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自动转入“互碰自赔”理赔流程。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车辆均投保交强险的。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物损失金额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的。

3.当事各方均有事故责任的(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各方事故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互碰自赔”保险理赔方式的。

二、操作流程

1.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应当用自备的相机或手机固定事故现场证据,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各方当事人应当及时(约定24小时内)共同到同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2.各方当事人到达“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后,首先对事故车物损失进行评估,对符合“互碰自赔”条件、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互碰自赔”保险理赔方式的,当事人应如实全项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并签名确认。

3.事故当事人应如实反映事故情形,对照《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中的规定,准确确定各方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由保险理赔服务点驻点交通警察确定。

4、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或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以及相关保险索赔材料,到各自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服务台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三、索赔材料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

3.本车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本车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5.驾驶证复印件(准驾B型以上的需提供体检证明)

6、行驶证复印件、照片(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需提供营运证

南京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指南

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345更新时间:2012-1-19文章录入:admin

一、我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建设

2007年6月30日上午,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我市红山路十字街“南京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三盟服务点举行了“《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暨南京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启用”仪式,标志着我市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拥有量迅猛增长,交通流与城市道路通行能力的矛盾日趋严重,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立即撤离现场、占道争辩引起交通堵塞甚至二次事故发生,已经成为当前我市道路交通的一大公害。我市近年来城区交通事故日平均发生量为400余起,其中机动车相互碰蹭、擦刮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占事故总起数的85%。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不自行立即撤离现场极易引发交通堵塞和二次事故,严重影响了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畅通,损害了公众交通利益。

此次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协调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联合在宁经营的十六家财产保险公司,经过两个月的实际筹建工作,在全省率先创建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分别在城南大明路的东方汽车维修中心、城北红山路十字街的三盟汽车修理厂和河西应天大街的应天服务点设立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点”,十八家保险公司派员设柜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服务点内设立警务室并派员驻点协商处理,是一项全面推进我市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配套工程,疏通了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渠道,为广大轻微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及时自行撤除轻微交通事故现场,实现保险理赔的“一站式”服务,即机动车辆当事人自行撤离事故现场后,同时到达“保险理赔服务点”,可即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实现“进一个门,办所有的事”。为缓解我市城区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促进道路交通畅通,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和谐交通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范围

根据《办法》的规定,凡在我省投保的机动车辆,在我市城区道路上6:00— 21:00时间发生的无人员伤亡,单车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或者机动车仅

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交通事故均可实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但为防范保险理赔中的道德风险,《办法》中也规定“⑴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⑵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⑶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⑷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⑸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等五类情形,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三、当事人如何自行撤离现场

发生符合上述条件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事故现场,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及损失证据;如实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以下简称《现场记录书》),无《现场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过错行为或责任等内容,共同核实并签名。

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立即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应在《现场记录书》或者文字记载中,共同约定同一时间(24小时内)到同一的保险理赔服务点,办理定损和保险理赔手续。由于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为8:30—17:30时,如在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内不能到达保险理赔服务点的,可约定在次日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内前往,但不得超过24小时。

四、当事人如何确定事故责任

《办法》采取了轻微交通事故责任法定的方式,规定: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负全部责任;双方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行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者无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6、通过无灯控或者无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8、前车左右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9、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影响被超车辆正常行驶的。

1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且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16、机动车在设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的地点掉头的。

为方便机动车驾驶人自行协商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或者责任,《现场记录书》背面已将十六种交通违法行为印制,当事人可对照确定事故责任,并在《现场记录书》的“过错行为”或者“事故责任”栏中相应打“√”确认。

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不分事故责任大小,只在《记录书》的“过错行为”栏中打“√”确认即可。

五、不按规定自行撤离现场,交警将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我市保险部门已经推出轻微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方便了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对符合自行协商处理范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自行撤离现场的,交通民警应当依法强行撤离,并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和记分。

六、如何取得《现场记录书》

为方便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办法》规定,由各保险公司印制,在办理机动车保险时向投保人发放;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已在各交通违法曝光处理窗口、各交警大队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交通事故处理窗口放置了一定数量的《现场记录书》,广

大驾驶员和机动车主应尽快领取;我局车辆管理所也已分别发送至机动车辆专业运输单位,通过单位管理部门向驾驶员发放;市民也可以在江苏省保险网站和我市“交管在线”网站下载,并随车携带。同时提醒广大驾驶员和车主,该《现场记录书》可复印使用。自行协商处理时当事人各持一份。

七、放弃自行协商处理权利,交警将依法扣车扣证调查

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大多是由于驾驶人一时疏忽和大意所致,其后果也就是轻微的财产损失,用法律词语讲:就是轻微的民事纠纷,只要当事人诚信、如实对待自己的过错,从社会秩序、道路畅通和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完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这样既省时又省力,且可避免不必要的间接损失。

但如果个别当事人缺乏诚信,不能如实对待客观事实,视图推卸责任,拒不自行撤离现场,也不配合交警现场处理,或者在《现场记录书》中填写虚假信息,或者在事故中有过错而不按约定到保险理赔服务点处理,均视为对交通事故事实有争议,主动放弃自行协商处理,由事发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事故处理民警,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处理程序,依法扣留机动车和驾驶证,进行调查鉴定,最终作出责任认定。

八、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定损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定损有异议,可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服务电话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投诉,如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的,还可向驻点交警投诉,由驻点交警出面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协商处理;或者由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定损。

推荐第3篇: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赔偿协议

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赔偿协议

甲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乙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丙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事故经过:

一、赔偿协议:经当事双方共同圈内,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注意事项:

1、本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2、协议书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各自履行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协议生效后如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协议书一式()份,当事人当事人当事人交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一份存档,作为事故处理经济方面结束的凭据。

当事人签字及指纹:甲方:

乙方:

丙方:

2010年月日

推荐第4篇:烟台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

烟台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道路有序、畅通,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机动车外表件损坏、可以继续驾驶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芝罘区和莱山区道路上发生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每日6时至20时,发生在上述区域内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可以按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和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事故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五)事故车辆未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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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变更车道或借道通行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路口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九)通过路口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十)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在自行协商确定赔偿责任后,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商定理赔事宜。报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分别填写《烟台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同时到“服务中心”拆检定损。

无责任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的,也应当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协议书》。无责任方拒绝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的,不得以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到达“服务中心”的,应征得承保公司同意,并按约定时间进行处理。

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的,应当立即报警。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后,可以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部责任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部责任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任方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部分由全部责任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通过

- 3者拖延处理时间和赔偿事宜的,其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 《协议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管理等窗口免费发放《协议书》;驾驶人也可以复印或从互联网上下载。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未携带《协议书》的,可以以文字方式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名后,到“服务中心”补填《协议书》。

第十八条 对应当自行协商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九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公安局和烟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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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交通事故自行调解协议书

交通事故自行调解协议书

201x年x月x日下午,xxx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城中老粮食局后面的“家电经营部”调换饮水机。到了地点后,xxx将电动三轮车停在店门口的公路非机动车道的停车位上,进店调换好饮水机后,上车准备离开。她先在确认非机动车道上没人的情况下,将电动三轮车倒出车位。此时xxx驾驶摩托车行驶过来,左手碰到了三轮电动车右尾部的塑料螺丝上,造成其左手中指和无名指受伤。随后xxx陪同伤者到医院治疗,经检查和治疗后交警事故组前来处理,伤者坚持自行协商处理。鉴于伤者未伤及骨骼,只是存在皮肉伤并且进行了必要的治疗,事实清楚双方没有异议。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自行协商赔偿事宜。经中间人居中调解,双方和平协商达成:xxx一次性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伤者恢复期间的营养费共计人民币 元。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及中间见证人签字后即视为事故理赔终结,双方永不反悔。

双方当事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一份交警备案取车。

推荐第6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官方范本]

2009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官方范本]

事故时间 200 年月日时分事故地点

代码姓名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车辆牌号联系电话投保公司保险单号

事故

情形

1、追尾□

2、逆行□

3、倒车□

4、溜车□

5、开关车门□

6、违反交通信号□

7、未按规定让行□

8、遗洒、飘散导致事故

9、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10、各方负同等责任的□

事故

简述

损失

情况

当事人责任甲方负本起事故乙方负本起事故丙方负本起事故

1、全部责任□

2、同等责任□

3、无责任□

1、全部责任□

2、同等责任□

3、无责任□

1、全部责任□

2、同等责任□

3、无责任□

以上填写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甲签名:乙签名:丙签名:

赔偿

情况自愿放弃保险索赔,自行解决协议如下:

甲签名:乙签名:丙签名:

注:此协议书一式三联,当事人各持一份

推荐第7篇: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操作程序详解

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

操作程序详解

2008年11月19日,杭州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成立。以后如果遇到简单的财损事故(无人员伤亡),司机不用报警等交警来现场,双方只要协商后即可各自开车离开,然后约定时间到服务中心处理。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程序即日起施行。

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分设两处,城西方向:西溪路608号杭州港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内(灵溪隧道口),城东方向:天成路295号,杭州金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

处理操作程序详解:

一、先拿好协议书备用

《杭州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你可到以下地点免费索取:城区各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窗口、杭州交警驻各社区交通管理服务站、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各保险公司营业网点。

你也可以从杭州交通信息网()、浙江保险网()上下载。“协议书”请放在车里备用。如发生简单财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未带“协议书”,也可到服务中心填写。

二、发生财损交通事故后该怎么做?

假设,你开车在路上与另一辆机动车发生了事故,那么接下来你要这样做:

第一步:停车,打开双跳灯——确认自己及车里的人没受伤——下车——确认对方车里无人员受伤——用手机拍照(条件允许情况下)——记住对方车牌号——与对方司机商量好马上把车开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停下——双方下车,交换行驶证、驾驶证、保险证,互相查验。

第二步:确认对方证件无误,双方分析事故责任,然后填写表格(《杭州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第三步:填完一式两份协议书,双方各留一份,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可以选择等候保险公司前来进行事故勘验、定损,也可就近选择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赔偿解决无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除外。

三、分析事故责任依据以下几个标准

如果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内,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事故只分一方全责或混合责任。

根据《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追尾的、逆行的、倒车的、溜车的、开关车门的、违反交通信号的、未按规定让行的。1

其他的情况,一般按照混合责任处理,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其中一方无过错。所谓混合责任,就是同等责任,也就是责任一人一半。与以前不同的是,如果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同等责任,不用找对方保险公司。

如果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当事人可到服务中心办理责任认定手续,由派驻服务中心的交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和相关证件开具《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过错责任大小,在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四、适用简单财损交通事故处理的地域和条件

本市主城区(不含萧山、余杭两区)内发生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

仅车辆损失,无人员伤亡;

当事方均持有浙江省(不含宁波)保险公司签发的交强险凭证。

五、以下情况不能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处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3.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即单方事故);

4.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6.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你可能会有的一些疑问

1.超过服务中心对外服务时间该怎么办?

杭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对外服务的时间:每日8:30—17:30(不午休),节假日照常服务。

不在服务中心对外服务的时间内发生的属于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既可直接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前来查勘定损,也可双方约定在次日(24小时内)一同在服务时间内到服务中心处理。

非工作时间发生的属于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按规定撤离现场、填写“协议书”。

2.一方当事人不配合,故意不处理或拖延处理事故,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怎么办?

如遇到一方当事人(责任方)不配合,故意不处理或拖延处理赔偿事项的情况,另一方可通过人民法院进行主张;不配合处理的一方在事故中无过错,而另一责任方又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在证实事故的真实性后,可以按保险合同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3.事故车辆的一方持有的是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该如何处理?

机动车辆发生简单物损交通事故,经相互查验证件后,发现一方持有的是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对事故事实和过错责任没有争议的,也应当将事故车辆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然后报警处理。执勤交警根据现场调查及事故各方的陈述,当场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均在500元以内并共同要求调解的,执勤民警可以当场

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财产损失超过500元的,执勤民警现场确定分担比例方式调解。

4.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及损害赔偿有争议怎么办?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向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车辆未修理之前向双方认可的或事故处理部门、法院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物损评估。

本市对物损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对损害赔偿一致要求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解的,须持《事故认定书》和《定损协议书》,统一由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警务室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事故处理民警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并交付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5.对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进行金融保险诈骗的违法行为怎么防范?

为打击保险金融诈骗,除了保险公司加强并严格事故车辆的查勘外,杭州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开发了保险失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交通事故理赔案件进行实时监控。凡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赔或被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所涉及的个人、单位,将记录到该系统中去,作为今后限制其保险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的依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待条件成熟后,再与杭州市社会联合征信系统进行合并,给以更广泛、更多领域的信用限制。

七、遇到这些特殊情况该怎么处理?

1.如果对方在移动到安全地带的过程中跑了怎么办?

答:报警,并报出事故方位以及对方车型、车牌号。

2.如果对方说没有带驾驶证或行驶证、保险证怎么办?

答:报警。三证缺一不可,只要缺其中一样,就马上报警。

3.如果事故责任争执不下怎么办?

答:马上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找交通仲裁,或者找服务中心的驻点交通警务室处理。

4.如果无法拍照取证,双方又争执不下,不肯撤离现场怎么办?

答:原地报警,由交警来现场认定事故责任。

但是,如果事故符合应该马上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条件的,却不撤离现场影响交通的,2009年1月1日开始,交警将根据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对双方司机各处罚200元,此外,还要处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

5.如果一开始以为损失在2000元以内,后来发现超过2000元怎么办?

答:在理赔服务中心找驻点交警,申请补办交通事故认定书。

6.如果一方可以自行移动车辆,一方不能自行移动怎么办?

答:报警。

7.如果是单方事故,或者多车事故(比如三车追尾四车追尾)怎么办?

答:报警。前者因为无人证明;后者因为情况比较复杂,自行协商会有问题。

推荐第8篇:无锡市实施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快速处理细则

无锡市实施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快速处理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提升交通事故处理效能,构建和谐社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范围内发生的车物损失交通事故。市区其它地方可根据当事人意愿参照适用。江阴市、宜兴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 适用本细则的交通事故是指仅造成车、物损失的交通事故。 造成车、物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含)的轻微交通事故,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造成车、物损失超过2000元,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无争议的,适用现场简易程序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的人员轻微伤害(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或不需住院治疗的),损害赔偿在300元(含)以下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现场简易程序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本细则:

(1)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5)造成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损毁的;

上述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适用本细则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先行迅速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协商或报案处理。 第六条 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移至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有条件的可以采用摄像、拍照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并自行协商解决。

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6时),或者在外省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发生的上述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巡逻警察处理。

第七条 造成车、物损失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也应当撤离事故现场,将车移至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后,及时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有争议的,可以共同标明位置后,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报警等候处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现场处置:

(一)对于上述应当撤除交通事故现场而未撤除现场的,应迅速标明车辆位置,拍摄交通事故现场后,责令其快速撤离,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移交事故处理部门处理。

(二)对造成人员轻微伤害(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或不需住院治疗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现场,应标明车辆位置,拍摄交通事故现场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三)对不适用本细则或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有争议的车、物损失交通事故,应迅速标明车辆位置、拍摄交通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及时指派专业现场勘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九条 自行协商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并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的报案号后,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式样附后)。(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共同核对并签名后各持一份。

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约定时间于24小时内共同驾车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当备有或携带《记录书》。 第十条 现场处警民警对于发生的车、物损失在2000元以上,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按规定撤除现场的,应当进行现场简易程序处理。 对在道路上发生的人员轻微伤害(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现场处警民警可以实施现场简易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进行现场简易程序处理时,现场处警民警应查验当事各方证件、核实身份、查明事故事实,填写《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交当事人签收,签收后,再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判定事故责任,并当场宣布,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交付事故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勤巡逻民警在《认定书》上注明情况。签字确认后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执勤巡逻民警应当场调解一次,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认定书》上,交付事故当事人。

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约定时间于24小时内共同驾车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定损中心,经审核定损后,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赔付。

第十二条 适用本细则的交通事故,运用模糊责任判定原则。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过错的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6)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8)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9)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1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16)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第十四条 各方均有过错的,视为混合过错,由事故当事人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第十五条 无锡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全市各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 “无锡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每处派驻2名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事故处理窗口,轮班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事故车辆保险理赔事宜。

第十六条 《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记录书》。车辆单位可通过复印或自印的方式下发给本系统、本单位驾驶人员。《记录书》还可在网上直接下载。

第十七条 当事人自认为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而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的,可因理赔需要向服务中心驻点交通事故处理窗口要求作出事故认定,驻点民警应根据当事人填写的《纪录书》、车物损失评估单、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损坏部位照片以及相应的调查情况作出《事故认定书》,再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进行理赔。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服务中心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核定有异议的,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损。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或评估机构重新核定均不认定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赔付时,应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肇事和机动车保险理赔信息,对多次出险理赔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向车主及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对具有严重或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纳入重点驾驶人“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条 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赔或被公安机关立案侦破的保险诈骗案件的涉案人员以及保险核赔、物损评估机构等勾结不法人员骗取保险金的执业人员,将纪录到保险失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条件成熟的,纳入社会诚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发生物损交通事故未在现场报警,事后报案并已无事故现场以及不能提供相关交通事故证据的,事故处理部门不作事故认定,只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注明情况,登记备案,以备核查之用。

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事故现场的过程中或在驶向定损点的途中,为规避责任而故意逃离的,按交通肇事逃逸论处。但当事人已留真实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而因故离开并迟迟不解决赔偿事宜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除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外,可以免予处罚。

适用现场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再扣留车辆和行驶证,对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适用本细则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可以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和无锡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劳动争议自行协商处理意见书

自行协商处理意见书

甲方:**********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人:

乙方:张三(******198406080740)

乙方代表人:

甲乙双方自2012年10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2013年01月08日乙方提出辞职并于2013年01月15日起在未请假的情况下自行不到甲方车间上班。按照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乙方需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并在辞职报告审批期间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由于乙方在未请假的情况下自行不到甲方上班,甲方视乙方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在最终结算其工资时扣除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违约金。乙方对甲方扣除其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有异议并由此产生劳动纠纷。 现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意见:

1、甲方补给乙方现金;

2、乙方领取上述现金后不再到甲方场所做出任何影响甲方生产运营秩序的行为。

甲方(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10篇:成都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_图文(精)

成都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协议书

事故时年 月 日 时 分 间

车事故发生基本情辆甲 形 姓名:

………………………………….驾驶证号码: …………………………………..住址:

…………………………………..

事 …………………………………..

故当事人 电话:

…………………………………..

事故地点

车辆

↓ 在相关方格中打√ ↓

□1 违反事

交通故当事人

信号指示 1□

□2 不按规定让行 2□

□ 天气情况

姓名:

………………………………….驾驶证号码: …………………………………..住址:

…………………………………..

…………………………………..

电话:

…………………………………..

3 不按规定掉头 3□

□4 不按规定会车 4□

□5 不按规定超车 5□

□6 不按规定倒车 6□

□7 不按规定转弯 7□

□8 不按规定

车道行驶 8□

□9 路口不按导向标志标线行驶 9□

□10 逆向行驶 10□

□11 违反限速规定 11□

□12 违反装载规定 12□

牌照号码:

事…………………………

□13车辆机械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13□

□14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 14□

□15 起步或停车,车辆溜滑 15□

牌照号码:事

故…………………………

故车辆 ………..

厂牌型号:

……………………………………

公司名称:

………………………………….

交强险保险单号: …………………………保………..

险信息 交强险保险公司报案号: …………………………………..

商业三者险: 有□ 无□ 车损险: 有□ 无□

甲方情□16其他不属于况描上述事故情形的述: 16□

经协商一致,事故损害事赔偿责任为:

故损害赔偿责甲方:□全责 □有责

任 □无责 □放弃索赔 甲方签字:

乙方:□无责 □有责

车………..辆

厂牌型号:

……………………………………

公司名称:

…………………………………..交强险保险单号: …………………………险

………保

..

信交强险保险公司报案息 号:

…………………………………..

商业三者险: 有□ 无□ 车损险: 有□ 无□

乙方

情况 描

述:

□全责 □放弃索赔 乙方签字:

甲乙双方约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共同到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 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 续。

服务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①城西服务中心 青羊区清江中路62号(四川省通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内) 电话:8733556

5、8733747

6 ②城南服务中心 火车南站西路2080号(成都和平蓉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 电话:851332

29、85198229 ③城东服务中心 成华区成华大道一段禾田路4号(成都鑫万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内) 电话:8437777

8、84339851 ④城北服务中心 成华区八里庄路57号(成都市詹电

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内) 电话:84121220、84121209

本人已认真阅读《成都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协议书》及其背附内容,现郑重承诺:以上填 写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栏:

注:1.在填写签署本协议前请详细阅读该协议书背附内容。

2.如涉及多车事故,可使用多份协议书。使用多份协议书的,协议书表述内容必须一致,并在备注栏注明与此次事故相关联的其他事故车辆车牌号、行驶证车主及驾驶人员名称。各方当事人均需在备注栏签字确认。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须 知

一、目的、依据: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推进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

二、《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适用范围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事故车辆均在四川省范围内投保交强险;

2 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道路上发生机动车之间道路交通事故; 3 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车辆可自行移动; 4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5 事故各方车辆损失不超过5000元。

三、处理程序:

1.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均应采用摄像、拍照、标划事故位置或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现场证据后,立即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立即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2.当事人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事宜的,按要求填写本协议书。相互签字确认后,各执一份。

3.事故发生后立即或24小时内约定具体时间共同前往“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四、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① 造成人员伤、亡的;

② 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③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④ 事故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 ⑤ 一方肇事逃逸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车辆可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应对现场进行摄像或拍照或标划事故现场位置后立即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警处理:

① 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

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事故车辆;

③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④ 四川省以外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 ⑤ 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⑥ 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7时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填写说明:

1.应注意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内容真实,严禁涂改,填写完毕后各执一份。 2.事故时间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3.事故地点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4.事故当事人栏:填写前须认真核对各方当事人证件信息并如实填写。 5.事故车辆栏:牌照号码应注明号牌种类,如:川A12345(黑牌)。

6.保险信息栏:公司名称填写保险公司简称;交强险保单号须如实完整填写。交强险报案号:在报案时向承保公司索要报案号并准确填写。

7.事故发生基本情形栏:根据事发当时情形在对应“□”中打“√”;当事各方均无“事故发生基本情形栏”所述情形的,应在“其他不属于上述事故情形栏”对应“□”中打“√”,并分别描述事实情况。

8.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栏:各方当事人均有“事故发生基本情形”栏所列情况的,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事故发生基本情形”栏所列情况,其余各方无“事故发生基本情形”栏所列情况的,有发生情形的一方全责,其余各方无责。

9.签名栏:事故各方必须共同签名确认,一经签署即表明各方当事人对协议书所载全部内容无异议。

10.备注栏:在涉及多车事故、使用多份协议书的情况下,协议书表述内容必须一致,并在备注栏注明与此次事故相关联的其他事故车辆车牌号、行驶证车主及驾驶人员名称。各方当事人均需在备注栏签字确认。

六、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9:00;周末及节假日:9:00至17:00

第11篇: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时间

地点

天气

当事人

姓名

驾驶证号及身份证住址

机动车牌号

车型

保险公司名称及保单号

a:

b:

事故形态:

a驾驶上述车辆,沿出事路段由 向 行驶, b驾驶上述车辆,沿出事路段由 向 行

驶,因 ,致使a车 部位

与b车 部位相撞,造成车物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a全部责任,b无责任;□a无责任,b全部责任;□a,b各负同等责任.(在□内打√选择)

协议赔偿数额及处理方式:

□1,不需要保险理赔的,由 方当场赔偿 方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元( : )完结此案.

□2,事故各方需要办理保险索赔的,立即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持本《协议书》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引,马上或在保险公司约定的时间内,共同到就近的广州市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服务点办理定损等理赔事宜.暂时没有服务点的,按保险公司的有关指引办理理赔事宜.

当事人签名a: 当事人签名b: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备注:1,轻微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过失造成机动车轻微碰凹,刮花,机件损坏等损失金额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以内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钱财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移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互相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凭证后,根据事故基本事实如实填写本《协议书》,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故意填写虚假信息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广州市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各服务点的地址和服务电话如下:

(反面)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前方正常掉头,左传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双方当事人都有上述违法行为或没有证据证实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各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注意事项: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立即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标志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无检验合格标志;

2,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6,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

7,机动车在外省市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

8,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

1,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

2,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本《协议书》可复印使用,自行协商时当事人各自保留一份.

(四)无本《协议书》的,可按本《协议书》的内容自行协商并做好文字记录,需要保险理赔的,按有关保险快速理赔的规定立即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

(五)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时,参照本《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记录.

第12篇: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事由:2011年03月23日,李永端驾驶贵AEK760现代车由云开广场往六块碑方面行驶,当车行至开阳县财政局旁边时与停车路边的贵AAM388号别克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甲方负全责。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负责乙方贵AAM388号别克车的全部修理费(注:在4S店维修),修复原状。

2、甲方把乙方贵AAM388号别克车修好(由乙方认可)交给乙方后,经一个月运行考察,确认无障碍,乙方不再向甲方提出其它间接经济赔偿,同时乙方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3、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4、此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见证人:

年月日

第13篇: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身份证号:)车牌号:豫A077KU乙方:(身份证号:)车牌号:电动三轮

1、经双方协议达成,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医疗费、务工费、营养费共元()。

2、乙方认可,交通事故只对其车辆造成轻度损伤,其本人在事故中也受到伤害。并愿意在甲方承担乙方车辆维修和本次医疗的全部费用后,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3、在甲方支付乙方的医疗费、务工费、营养费用后,乙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4、在甲方支付乙方的医疗费、务工费、营养费用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5、在甲方支付乙方的医疗费、务工费、营养费用后,并承诺,不再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现,双方签字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时。

7、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时间:年月日乙方:签字时间:年月日

第14篇: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一般先会进行协商处理,达成协议后可尽快结案,大多数情况都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解决,这里就要用到交通事故协议书,以下是交通事故协议书模板,发生事故后可依照这个模板来写。

甲方:***(驾驶员),男,***年*月,***族,手机号******

***(车主),女,***年*月,***族,手机号********

乙方:***,男,***年***月,***族

乙方代理人:***(***),男,***年***月,***族,手机号******

甲乙双方因***年***月***日**:**左右在***************因************,造成************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二、***

三、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一次性付给乙方***元人民币整(大写:***),此费用含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等所有费用。

四、乙方一经签订此协议,甲方给付的费用为乙方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此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费用最终和全部数额。

五、乙方收到上述费用后,甲、乙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自一份,交警部门备案一份。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七、双方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交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 (身份证 )

(身份证 )

乙方: (身份证 )

乙方代理人: (身份证 )

第15篇: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童卫东(身份证号:)车牌号:鄂J3B073

乙方:杜(身份证号:) 车牌号:

2011年1月4日晚7时40分,甲方驾驶车牌号为鄂J3B073

皮卡车至富水南路山水名苑处(中石化加油站旁)的十字路口时,因甲方疏忽,乙方行车速度也偏快,造成乙方面包车车厢前部轻度损伤,事发后,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了友好协商,协商意见如下:

1、甲方承认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愿意承担乙方车辆维修的全部费用,甲方车辆的损坏自行维修。

2、经双方协商,乙方将受损车辆送至双方认可的修理厂维修,由甲方承担全部修理费用。

3、乙方认可,交通事故只对其车辆造成轻度损伤,其本人在事故中未受到任何伤害。并愿意在甲方承担乙方车辆维修的全部费用后,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4、在甲方支付乙方的车辆维修款后,乙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5、在甲方支付乙方的车辆维修费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6、在甲方支付乙方的车辆维修费后,乙方希望交通警察部门对甲方从轻、从减处理,并承诺,不再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

7、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现,双方签字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时。

8、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9、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本协议签定地点:莱阳交警大中队。

甲方:签字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字时间:年月日

第16篇: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甲方:姓名____,籍贯____,身份证号:____,联系方式:____。

乙方:姓名____,籍贯____,身份证号:____,联系方式:____。

XX年x月x日x时x分许,xxx与xxx在xxx地点xxx发生交通事故,导致xxx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以上事故经调解,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_____元。

二、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工作。甲方理赔所需证据材料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甲方与保险公司理赔事宜无论结果如何与乙方无关。

三、本协议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处理终结后,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任何补偿事宜。甲乙双方的其他责任互不追究。

四、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的,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甲方:乙方:

20XX年10月15日16时,韦XX驾驶皮卡小货车由XX往XX方向至XX路段时,车辆与横穿公路的曹XX相撞,造成曹XX抢救无效死亡。现韦XX与曹XX的三名近亲属就曹XX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三名近亲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8万元。

二、甲方先将上述_____元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汇入乙方三人共同指定的银行帐号,剩余部分_____元待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完成相关保险理赔手续后三日内汇入指定帐号。_____指定户名为:_____指定帐号为:

三、曹XX的三名近亲属只到场二人为_____及_____,因另一人____未到场,上述费用汇入乙方指定帐户后,由乙方__________代表三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所引起的一切纠纷由____全权负责,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再就曹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上述汇款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公平、合理。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七、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四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其中未到场的_________由_________代签,因此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_________全部负责。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

第17篇: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日早晨

点,甲方驾驶

车,在

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乙方受伤,车辆受损事故。现有XXXXX医院诊断,乙方XXXXXXXXXXX受伤 ,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一次性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

元(大写:

元整)。此款包括医疗、误工、护理、营养、伙食、车辆修理等一切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花费。

二、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的赔偿金额时间是

日(大写:

)。从

日以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提出任何与此次事故有关的赔偿事情,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乙双方自协议签字之日起不得反悔。乙方出院后,在医院的所有医疗花费收据全部交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得自留。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第18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自行协议书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自行协议书

甲方: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现在住址: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现在住址:

事件概括:年月日时分,驾驶车(牌照号)由行至公路公里处处时,与前面正常行驶的车(牌照号)相撞,造成当场死亡。现(甲方)与(乙方)就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

二、甲方将上述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当日付给乙方万元,剩余的万元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给乙方。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二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二次(最终)付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首先提出方自行承担,另一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的。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均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甲方有证人在场,乙方有在场共同见证并都已对协议内容表示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七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

第19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自行协议书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自行协议书

甲方: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现在住址:

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现在住址:

事件概括: 年 月 日 时 分, 驾驶 车(牌照号 )由 行至 公路 公里处时,与对面行驶的 车(牌照号 )相撞,造成 当场死亡。现 (甲方)与 (乙方)就 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

二、甲方将上述 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当日付给乙方 万元,剩余的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给乙方。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 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赔偿全款付清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首先提出方自行承担,另一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的。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均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甲方有证人 在场,乙方有 在场共同见证并都已对协议内容表示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 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证人一份,交警队存档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第三方见证人:

年 月 日

第20篇: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同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含)以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

第二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相互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记录联系方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使用摄像、照相或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标明事故车辆位置,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无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交强险标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五)当事一方肇事逃逸的;

(六)当事人对事实、成因及责任有争议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在现场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第五条 在本市自愿提供场所的相关企业中,设立“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快处中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派员进驻,合署办公,实行交通事故处理、保险查勘定损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变更车道的;

(六)遇有停止信号继续行驶的;

(七)驶入禁行路的;

(八)其他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八条 当事人应在自行撤离现场后,如实填写《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交强险保险凭证号、承保公司、事故经过、碰撞部位及当事人责任等内容,签名后

各执一份。

《协议书》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联合监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到各保险公司和交警支队、大队领取,也可从天津智能交通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网站自行下载。

机动车驾驶人应随车携带《协议书》。未携带《协议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可参照《协议书》样式用其他方式记录。

第九条 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填写《协议书》后,各方均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交通事故损失数额可自行协商确定并赔付;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责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要报案号码。保险公司应告知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快处中心”进行车辆定损,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

在“快处中心”非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派出查勘定损人员,会同当事人对事故损失进行确定,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

事故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和定损结果,完成损害赔偿处理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赔偿凭证》。

“快处中心”和保险公司应告知当事人索赔流程及索赔应提供的材料,并向事故当事人提供空白的《赔款收据》或《转帐支付授权书》。

第十条 对经查勘定损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或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由驻“快处中心”交通警察或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事故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二)《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

(三)《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赔偿凭证》;

(四)交强险保单正本;

(五)本方车辆的维修发票;

(六)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和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事故当事人驾驶证(正证和副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个人车辆的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九)体检回执(驾驶证类型为B及以上或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驾驶人应提供);

(十)《赔款收据》或《转帐支付授权书》。

保险公司对上述索赔材料审核合格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当事人的赔付。 第十二条 各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和定损结果商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保险公司按下列方式赔付:

(一)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1.无责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进行理赔。

2.无责方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进行理赔;全责方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当事人均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

1.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含)的,当事人各方不需相互赔偿,由各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本方车辆损失进行理赔。

2.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对方超出部分,由本方车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本方超出部分,由本方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的,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自行承担。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无需向全责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对拒不撤离现场的,委托救援清障公司将其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费用由车辆驾驶人承担。 第十四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由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维修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

第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20日起施行。

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事故责任确认方法:第一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追尾的;

2、逆行的;

3、倒车的;

4、溜车的;

5、变更车道的;

6、遇有停止信号继续行驶的;

7、驶入禁行路的;

8、其他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第二条 发生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此协议书可以到天津智能交通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网站 (/tianjin) 下载

填写说明

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填写《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一、字迹工整,书面干净,项目齐全,未能填写的要注明原因;

二、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三、事故地点一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路、街、胡同的具体名称和位置,公路里程按照“XX公里X百米以东(西、南、北)”方式填写;

四、姓名一栏,填写前须核对当事人驾驶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五、驾驶证号一栏,须填写驾驶证档案号;

六、住址一栏,须填写当事人常住地址;

七、联系电话一栏,须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八、保险凭证号一栏,不得漏号错号;

九、车型一栏,须填写车辆的厂牌型号;

十、车辆牌号一栏,须填写车牌的全部文字(含英文字母)和数字,是黑牌照的须注明;

十一、事故事实一栏,须写明当事双方的行驶方向、车辆接触部位、车辆损坏情况;

十二、当事人责任一栏,应当载明当事人与事故责任确认方法中相对应的过错行为,以及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

十三、损害赔偿一栏,当事人不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载明当事人承担的赔偿数额;当事人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按照文书所列要求办理;

十四、当事人签字栏,须各方当事人分别签名。

各保险公司报案服务电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9551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0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12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90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29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95510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85

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69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05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09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52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400-88- 95586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3371188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400-611-6666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 400-611-6666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56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50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06

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分中心地址、电话

捷丰分中心 河西区解放南路491号 88240812

丰源分中心 河东区十一经路58号(立交桥下) 24146666

顺安分中心 河东区卫国道171号(益寿里检测站内)24556555

捷通分中心 南开区青年路62号(长虹公园南侧) 27596088

金晟新分中心 河西区马场道工业展览馆院内 28319292

天华分中心 河北区建昌道73号 89767676

鑫兴分中心 红桥区西青道154号(密云路立交桥下)27713456

景泰分中心 塘沽区金江路1551号 25218986

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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