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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提前报废

发布时间:2020-03-02 03:25: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问:我公司有一设备,预计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但是实际使用不到2年就报废了(强腐蚀造成,永远无法避免),现准备更换新设备。请问:

1、需要在税务机关履行什么手续?

2、新设备更换后,估计实际使用年限也无法达到2年,可以不计“固定资产”吗?而记“待摊费用”2年摊销完可以吗?

3、政策依据是什么? 最好详细点。谢谢!!!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一、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你公司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可在年度期间或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4、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5、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账凭据;

6、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并出具金额较小证明;

7、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8、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

说明;

9、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残值情况核销审批资料;

10、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11、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12、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它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对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必须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能作为待摊费用进行摊销。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你公司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企业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四、根据《四川省国税

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川国税发〔2010〕35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属于事先备案事项,企业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的合理确定情况;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对需要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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