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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协议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31 08:36:00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宅基地纠纷协议书

宅基地纠纷协议书

在现在社会,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能够保证双方合作愉快。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宅基地纠纷协议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省XX县XX乡XXXX,身份证号:

甲方(共有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省XX县XX乡XXXX,身份证号:

乙方: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省XX县XX乡XXXX,身份证号:

乙方(共有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省XX县XX乡XXXX,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系邻里关系,因乙方老宅后一米范围内土地归属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定纠纷土地的.应当归谁所有(宅基地证)。

二、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元)作为对乙方的补偿款。

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给付或不予给付乙方人民币XXX元(大写:XXXX元整)。

四、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享有在乙方老宅后一米范围外土地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任意处分土地的权利(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建设、给排水、修建道路等)。

五、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在乙方老宅后一米范围外土地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任意处分土地(处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建设、给排水、修建道路等)。

六、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上述补偿款后应当主动向甲方出具收条。

七、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除了向守约方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XXXX元(大写XXXX元)。

八、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九、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存壹份,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推荐第2篇:宅基地纠纷调解协议书

预防宅基地建房纠纷的协议

在签订协议之前,我们先说说咱们新蔡仁义巷的故事,权作规劝两家以和为贵。

仁义巷位于新蔡老城西街中段北侧。据传该巷形成于明代,曾有一段被人称颂的故事。新蔡为故吕国。春秋时为蔡国,属楚辖地。是南北要道,殷商富贾,来往频繁之处。明代中期,商业兴起,湖北、湖南、广东旅居新蔡之商人,在此合建“湖广会馆”。馆址位于老城西街中段北侧,(即今服务公司院)西与曹家大院(即今城关三完小)一墙之隔为曹家近邻。后来两家的界墙因年久失修而倒塌,双方都认定界墙为各自祖先所建,从而发生了界墙所在地主权的纠纷。两家均据理而争,各不相让。新蔡名绅富户,分别偏袒一方,加剧了双方争闹。此案经过县府好久审理不清。

此后,曹氏将其事捎信诉之于本家在京官居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的曹凤,而曹凤以睦邻为百年大计,即在书信上批曰:“千里捎书为一墙,让出几尺有何妨,万里长城今尚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曹氏收到回信后,遵照而行,主动让出三尺地面,并立墙为界。湖广会馆主事,视之醒悟曰:“早知今日事,何必有当初!”即效仿之,也后退三尺,另立界墙。事后两家宴请达官、士绅,互表歉意,主动和好。从此就在这里出现宽六尺,长达三十三丈的笔直小巷,成为西后街人们越此巷、上大街的必经之路。

两家你仁我义互让地面的趣事,受到公众的赞扬:“争之不足,让之有余,互相谦让,品德高尚”。这条小巷由此而取名为“仁义巷”,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至今世代成风传为佳话。

其实像这样的佳话各地均有流传,虽然现在认为或许是一些文人骚客穿凿附会之作。但也反映出,大家向往“互谦互认,睦邻友好”的美好愿望。

我还是本着以两家长期睦邻友好的关系的原则,展开调解。如果相互,互不谦让只好写如下文约:

1、袁小玉提出让小长,让出二至三尺。双方同意可以共同签字。( )( )

2、如果第一条达不成协议,袁小玉提出门前的东西路必须保持畅通(必须保证袁小玉可以正西,王小长可以正东)。双方同意可以共同签字。()()

3、袁小玉进一步提出,如果小长不同意以上两条。她今后翻盖房子时,在自己的宅基地里无论怎样建房,王小长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和干预。双方同意可以共同签字。( )( )

4、双方未尽事宜,可以双方继续协商!有必要可以根据本协议适当增添条款。

5、签字后方可有效。俗话说:“空口无凭,立据为证!” 本字据一式两份,各自收藏一份,为凭。篇2:宅基地引发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

宅基地引发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

角尾乡仕寮村村民欧大财于2003年购买梁宅村村民梁祥櫆的宅基地,这座宅基地与梁宅村村民梁林保的宅基地相连,曾经于2003年划好双方宅基地界线,由于经过多年的风雨洗礼,界线标志已经消失,现在欧大财建房时却找不到界线,双方因界线不清引发了严重纠纷。梁林保坚决不同意欧大财现建房的界线,一直争吵不休,导致双方曾发生肢体相碰,一场宅基地纠纷引发斗欧事件一触即发。

乡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得悉后,及时向乡领导反映具体情况,马上成立了以黄文强副书记为调解领导小组,带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先稳定场面,消除紧张气氛,再逐步做好调解疏导工作;工作人员承诺,一定妥善处理好该宅基地的界线,给双方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意见。其后,综治中心将案件分流给司法所及国土所,以人民调解工作为主,行政处理意见为辅,根据各自宅基地契,通过国土所测绘取证,做出基本的建设规划图。

在多方协商调解下,乡综治维稳中心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一、欧大财现建房与界点拉直为界线;

二、欧大财建房时多占用梁林保的宅基地,欧大财一次性付2000元给梁林保做为补偿;

三、双方不得因为这条界线引发纠纷。当双方 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好名字,盖上手印时,紧张的气氛全都消散了,调解工作终于圆满划上了句号。

角尾乡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提供篇3:邻里宅基地纠纷调解案例 中外

姓名:陈兰兰

学号:

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20114080120 邻里宅基地纠纷

通过对中外司法制度概论的学习,让我了解了司法中一些民事纠纷,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特别是老师那幽默的语言和特意修饰的词句,把枯燥的案例讲解的活龙活现,把拗口的分析做的浅显易懂,让我受益匪浅。下面就根据邻里宅基地的纠纷调解案例讲讲我的一些感受。

土地是人类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而宅基地则更是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条件之一,这在广大农村显得尤为重要。“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这句话反应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性。一直以来,宅基地问题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是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深入实施,人们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宅基权利的意识明显增强,广大农村因宅基地使用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如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邻里关系,重则往往矛盾激化,由简单的宅基纠纷,演化成治安案件、行政案件、甚至酿成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经济繁荣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案例:2010年3月20日,下镇镇毛宅村前坞地方陈左云为了给二儿子建造结婚用的新房需要建造住房,他经过村支书的同意和乡镇领导的同意,准备在村中以前是大坑的地方划出一块儿宅基地。正当陈左云刚把坑填好,准备打地基时,在大坑旁边住的陈左形等住户阻止了工程的进行。原因很简单:这块儿地如果建上房屋,陈左行等住户出入时只剩下一条狭窄的小路。只能允许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的出入,拖拉机和大机械都不能自由出入,将严重影响到陈左行等住户的正常农业生活。面对这样的道路出入障碍两者引起纠纷,现经镇综治办、土管所、派出所、毛宅村委会及当事双方代表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调解:

1、陈左云建房基地属座西向东,所建范围北面长9.25米,西面长11.7米,东面长8.2米,自东面南角起往西长5.3米内距陈兴泉围墙墙6.3米。

2、陈左形等户自愿付出陈左云基地转退为出入路补偿费计人民币捌仟元整,双方签协时补偿款当接交接清楚,各无异议。

3、往后陈左云所退出的空埂,只能作埂路出入,而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物。对此事件的调解结果,我深有感触:

一、宅基地纠纷的起因

(一)农民宅基地私有观念思想残余。数千年农耕社会对土地的依恋深深地积淀在农民的意识深处,虽然我们国家已将农民耕种的土地和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但在农民内心深处,仍将宅基地作为私有财产看待,他们把宅基地看成是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家庭利益紧密挂钩,一旦发现自家宅基地被他人侵占,便“奋起抗争”,以对宅基地权利的维护来维系其社会地位。因此,在建房时,村民们寸土必争,互不相让,以至引起纠纷。

(二)经济利益的驱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面对诱人的经济利益,以前的一些不太明显的纠纷浮出水面,而另一些人对他人的宅基地动起歪脑筋引发纠纷。

(三)村镇土地规划管理的不到位。虽然各乡镇均设立了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但对农民建住房的行为没有按照规划方案进行监督。由于农村村庄建设规划滞后,农民建房随意性很大,常常由村干部说了算,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村干部不重视规划。近年,虽然不少村有了建设规划,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整体的、长远的考虑。因此,有的虽搞了规划,但在编制规划时缺乏科学论证,对配套设施建设考虑不周;有的在编制规划时没有严格遵循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忽视旧村改造;有的虽然编制了规划,但只作为一纸空文,做做样子,没有充分发挥规划应有的作用。农民建房的随意性较大,建房时抬高宅基地、改变房屋座向等影响排水、出入通行的现象较为严重,以致产生纠纷。

二、宅基地纠纷的调解

如何妥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宅基地问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对于综治办和国土资源工作者来讲,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实

践已经证明,在多数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某一个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我们需要综合利用法律法规来解决宅基地纠纷。我在实践中总结出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包括运用心理学知识,化解矛盾,消除积怨,最终实现宅基地纠纷的妥善解决。

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是门艺术。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和社会经验,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更要讲究恰当的方法和技巧。这就需要国土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创新,总结更多有效的方法。

(一)要找准问题的症结。综治工作人员不仅深入争议地块的一线,而且要“沉到底”,通过现场察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邻居以及相关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并善于从调查材料中提取线索,找准症结,查清来龙去脉,弄清事实真相。这样才可以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要拉近情感距离。宅基地纠纷,除个别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互不相让,争议双方积怨颇深,特别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更是这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常常会把综治和国土工作人员视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合。遇到这种情况,调解人员要不急不躁,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戚、同学、朋友、单位领导、乡邻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任何正常的人都是有理智、有情感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去利用。人们常有这样的经验:感情抵触时,一点水也揉不进去;感情好了,说啥都行。这话虽然不科学,但说明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先融洽感情,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要营造氛围。适时、适度运用法律武器,能营造出良好的调解氛围。所谓调解,就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这个过程很少一帆风顺。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人员既不能当和事佬,各打30大板,也不能一味的迁就和纵容,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适时举出当事人的行为将造成的严重后果,

或列举类似的案例以促使其恢复理智,以正常的心态来处理纠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武器,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适度,避免将矛盾激化。有时还得学学程咬金的“三板斧”,学会保护自己,在场合混乱、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可暂时采取回避,理顺思路,待场面、情绪稳定后再介入,再接触。

(四)坚持“五心”原则,赢得理解与主动。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坚持做到“五心”,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还有一点疑心。如果说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是水,那么求得的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花。“一点疑心”也是设计师为力求争议这个“作品”的完美处理,为走司法化处理之路作空间上的预留。

(五)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办事,积极调解处理土地纠纷。正确调解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是关系一方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也是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调解处理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要推拖不管,放任自流。要严格按照土地权属管理的规定和法律程序,依法进行调解处理。为了使争议双方都能接受和不留后遗症,要尽可能采取调解的办法,确实调解不成的再发文确权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认真做好调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承办工作,做好因土地权属争议引起的土地信访工作,积极化解矛盾。

推荐第3篇:农村宅基地纠纷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关于某宅基地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汕濠法河民初字第27号

原告魏茂根,男,汉族,1967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玉新街道南湘八横巷14号,身份证号码440524196706141217。

委托代理人朱少波,汕头市濠江区法律援助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镇雄,汕头市濠江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溪明,男,汉族,1956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玉新街道兴岗街6号,住汕头市濠江区玉新街道南湘七巷19号,身份证号码

440524195609181239。

委托代理人许荣飚,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茂根与被告魏溪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笃财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茂根、委托代理人朱少波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荣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79年岗背村统一于“上片”规划宅基地,1986年5月原告的父亲魏秋波向村购买“上片”的宅基地一块,面积121.03平方米,该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汕集建字第50302031号)记载的土地使用者为魏茂根、魏秋波,魏秋波现已死亡。

1987年底,被告魏溪明在其位于岗背社区居委会上片南湘七巷19号的房屋南面搭建长9.8米、宽3米的围墙,其位置占用了公告巷道及原告的部分宅基地,当时原告找被告交涉要求拆除,但被告不听劝阻。2004年5月,被告在上述围墙的基础上叠高2米,并加盖上盖物,原告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即申请岗背村出面制止,岗背村多次派干部制止无效。后邀请玉新司法所等部门的领导到被告处调解,玉新司法所等部门的领导要求被告拆除违章搭建的建筑物。但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拒不拆除上述违章搭建的建筑物。2005年12月16日原告向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搭建的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不明,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后原告申请岗背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濠江分局对被告的上述搭建建筑物是否违章进行确认。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濠江分局于

2008年5月27日以汕国土资源监[2008]1号复函明确“魏溪明附加建筑物长9.8米、宽3米是占用公共巷道”。同时,该复函明确魏溪明在其位于岗背南湘七巷19号的房屋的“地籍地形图标标明东至滴水巷,南至滴水巷,西至巷,北至巷。”该复函还明确“巷”、“滴水巷”都属村居规划的公告巷道,属集体所有;至于村民住宅相邻“巷”的距离为多少米?“滴水巷”的距离为多少米?应按村(居)当时的规划执行。该村(居)当时的规划“滴水巷”的距离为0.6米。

综上所述,被告魏溪明在上述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属非法占用公共巷道(长9.8米,宽0.6米)及原告的部分宅基地(长9.8米,宽2.4米)的侵权行为。被告魏溪明的侵权行为同时也对相邻的原告通行、通风、采光等造成严重妨碍。被告无理强占公共巷道及原告的宅基地乱搭乱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第117条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

1、被告魏溪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拆除其位于岗背社区居民委员会上片南湘七巷19号房屋的南面占用公共巷道及原告的宅基地搭建的违法建筑物(长9.8米,宽3米);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3.2008年7月3日居委会证明(证明魏秋波购买的位于“上片”宅基地由原告继承);4.2008年7月3日居委会证明(证明按村当时规划,滴水巷的距离为0.6米);5.居委会安排宅基地的规划图、6.国土濠江分局复函;7.现场照片一张;8.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06)汕濠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

被告辩称,

1、人民法院不应当立案受理本案。原告的诉求是要求拆除他人的违法建筑物,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筑物违法性质的认定及拆除的处理应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故本案诉求涉及到的事项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根据《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汕头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建筑物作出违法性质的认定和处理,故汕国土资源监[2008]1号《复函》不能作为认定被告附加建筑物为违章建筑的依据;本案并非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而是因搭建建筑物用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纠纷;

2、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相邻权,且被告所搭建的建筑物早在1983年就形成,而与该建筑物相邻的原告的土地至今仍是一片空地,所以原告所称其相邻权受到侵犯是不能成立的,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主体不适格;

3、被告所搭建的建筑物早在1983年就形成,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人或单位向其主张权利,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对其辩解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印发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05)76号] 文件;3.《关于魏茂根、魏秋波宅基地使用有关情况的函复》;4.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06)汕濠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

1、证据4居委会无权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和对滴水巷距离进行界定,故该证据中认定的事实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2、证据5无法说明本案任何问题;

3、证据6实际上否认了原告自身的诉讼请求;

4、证据7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

5、证据8裁定书中有关本案搭建物的搭建时间为2004年与事实不符。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

1、对证据2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该文件应证明国土部门有权对土地使用、建筑物进行认定;

2、证据3于2008年8月4日才向法院提交,已超过举证时效,另该证据已被《复函》中附件否定。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查明,1996年9月6日,汕头市国土房产局颁发的汕集建字第5030203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确认土地使用者为原告和魏秋波,面积为121.3平方米,四至为东至滴水巷,南至巷,西至巷,北至巷。2008年5月27日,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濠江分局出具《关于岗背社区居委会申请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汕国土资濠监[2008]1号)及提供被告魏溪明1996年核发房地产权证存根及地籍地形图确认,被告所有的位于岗背南湘七巷19号全座1/2南畔住宅所使用的宅基地的四至为东至滴水巷,南至滴水巷,西至巷,北至巷;原告的宅基地的北侧与被告房屋的南侧相邻,相邻之间的公共巷道应为“滴水巷”,但“滴水巷”的距离应按村(居)当时的规划。

2008年7月3日,汕头市濠江区玉新街道岗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按该村(居)当时的规划,“滴水巷”的距离为0.6米。

被告在其上述房屋南侧墙外搭建的建筑物长为9.8米,宽3米,对此,原、被告均没有异议。

另查明,魏秋波与原告系父子关系,魏秋波已于1992年死亡。

本院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1、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2.被告在其住宅南侧的搭建物是否侵害原告的相邻权和土地使用权;3.原告主张权利,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原告的起诉,是基于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之间的滴水巷被被告占用搭建成建筑物,据此认为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及相邻权受到了被告侵犯,因而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拆除其搭建物。此诉讼请求并没有提出要求确认此宅基地使用权的归

属及搭建物的违法性质的问题,故本案应属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因此,被告提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在其住宅南侧的搭建物是否侵害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相邻权的问题。首先,应确认原、被告宅基地之间的公共巷道的距离。原告提供了濠江分局汕国土资源监[2008]1号《复函》、地籍地形图、玉新街道岗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几份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被告宅基地之间的公共巷道应为“滴水巷”,“滴水巷”的距离为0.6米。被告辩称原、被告宅基地之间的公共巷道应为“巷”,距离为3米,并提供濠江分局出具《关于魏茂根、魏秋波宅基地使用有关情况的函复》作为证据证明。由于汕国土资源监[2008]1号《复函》是对有关土地权属的最新认定,且与地籍地形图、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故应认定原、被告宅基地之间的公共巷道为“滴水巷”,“滴水巷”的距离为0.6米。其次,原告对双方共用滴水巷享有滴水、通风、采光、排水、通行的权利,对相邻共用滴水巷享有土地和空间利益,被告所搭建的建筑物占用了双方共用的滴水巷,已经侵害了原告对相邻共用滴水巷的土地及空间利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再次,被告在其住宅的南面的搭建物长

9.8米、宽3米,不仅占用了原、被告宅基地之间长9.8米、宽0.6米的滴水巷,而且占用了原告长9.8米×宽2.4米的宅基地面积。故被告提出其没有侵害原告的土地使用权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原告主张的是物权请求,该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且我国立法没有取得时效的相应规定,故在侵权行为持续期间,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关于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拆除被告位于岗背社区居民委员会上片南湘七巷19号房屋的南面占用公告巷道及原告的宅基地搭建的违法建筑物(长9.8米,宽3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溪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其位于岗背社区居民委员会上片南湘七巷19号房屋的南面占用公告巷道及原告魏茂根宅基地的搭建物(长9.8米,宽3米)。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翁笃财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谢俊光

推荐第4篇:宅基地协议书

转让宅基地协议书

甲方:XXX,身份证号:XXX 地址:XXX 乙方:XXX,身份证号:XXX 地址:XXX 经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公平合理,相互自愿的前提下,双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地块概况

1、位于XXX 4X12共XXX平方,土地编号XXX宅基地,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元整),乙方将房屋转让款一次性付给甲方(以银打款凭条为证)。

2、甲方确保该宗土地转让前无任何纠纷,无任何建筑物。

3、甲方负责提供相关依据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和证件。

4、如乙方要求过户,甲方应提供所有相关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支付。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退还所有购买土地的转让款,并且赔偿乙方按转让款的总额千分之五/每日计算。

5、甲方需把原政府规划的安置协议,规划许可证,集体使用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交给乙方,以便办理相关手续。

6、甲方积极帮助乙方解决有关土地手续办理事宜,该宗土地转让后产权由乙方所有。

7、乙方建好房屋后甲方及家人不得以各种理由违约。

三、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指摸)

乙方(签字盖指摸)

证明人(签字盖指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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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

鉴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西田坊13队于2013年12月25日就“石基村西田坊西冲塘五边地宅基地”有偿划拨使用权事宜对外进行暗标竞投,上述石基村西田坊西冲塘宅基地仅限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村村民享有竞投资格。乙方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西田坊村民,享有竞投资格。 现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情况下,就甲方委托乙方就竞投石基村西田坊西冲塘五边地宅基地使用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报酬。

1、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竞投石基村西田坊西冲塘五边地块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竞投所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办理合同地块相应的报建手续。鉴于目前政策原因不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待日后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过户情况下,乙方无条件就合同地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个人名下。

2、现经乙方竞投,已竞投取得位于石基村西田坊西冲塘五边地A2地块(下称“合同地块”),该宅基地面积为95平方米)。

3、合同报酬:为乙方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充分完成委托事项。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当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报酬人民币元。

二、涉案地块的基本情况。

1、现乙方受甲方委托,已依法竞投取得合同地块宅基地使用权,该地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西田坊西冲塘A2地块,合同地块面积为95平方米。

2、合同地块总价款。合同地块价款包括取得合同地块竞价款、合同地块土地管理费、合同地块基础设施费。现合同地块总价款合共人民币305900元(大写叁拾万伍仟玖佰元整)。

合同地块竞价款是指乙方受甲方委托为取得合同地块宅基地使用权向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股份合作社经济社十三队支付的中标款项。经甲方双方共同确定,现合同地块中标价格为3200元/平方米,面积共95平方米,竞价款共304000元(大写叁拾万肆仟元整)。

合同地块土地管理费是指乙方受甲方委托竞投取得合同地块后,依约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支付的土地管理费。经甲方双方共同确定,现土地管理费共1900元。

合同地块基础设施费是指依约向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股份合作社经济社十三队支付的基础设施费,具体以收款方出具的收据为主。

3、上述合同地块总价款由甲方向相应收款方进行支付,款项的支付与乙方无关。

三、合同地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属。

1、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乙方在此仅受甲方委托竞投取得合同地块,甲方为合同地块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属人,依法对合同地块享有使用权。乙方对合同地块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任何权益。

2、若合同地块日后甲方需要进行建筑,合同地块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均为甲方所有。

3、乙方不得在合同地块上进行任何建筑活动。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为合同地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唯一合法权属人,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权益。

2、甲方有权依据现行政策情况下,自主进行建筑。

3、合同地块在遇到国家,有关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合同地块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征收、征用、拆迁等原因需要对合同地块进行补偿时,所得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4、在政策法规允许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及其合法继承人自收到甲方通知后办理合同地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过户手续。

5、甲方依约履行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的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约取得本合同的合同报酬。

2、合同地块在遇到国家,有关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合同地块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征收、征用、拆迁等原因需要对合同地块进行补偿时,所得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若乙方拒绝归还补偿款,乙方应向乙方2倍补偿款作为违约金。

3、乙方及乙方合法继承人不享有有合同地块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不得阻碍甲方使用合同地块。若乙方及乙方合法继承人阻碍甲方使用或通过诉讼方式导致甲方不再享有合同地块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时,乙方及乙方合法继承人应向甲方支付3倍合同地块总价款作为违约金。

4、甲方在使用合同地块需要进行报建时,乙方予以必要的配合。

六、征收、拆迁、征用补偿款的归属。

合同地块在遇到国家,有关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合同地块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征收、征用、拆迁等原因需要对合同地块进行补偿时,所得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七、其它约定。

1、乙方因履行本协议书与有关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股份合作社经济社十三队所签订的为竞投合同地块所签订有关法律文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由甲方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2、合同地块宅基地因办理报建、水电、垃圾费、管理费等所产生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3、日后若合同地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办理过户手续,所产

生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八、通知与送达。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双方之间文件来往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所有的书面材料以到达以本合同所述通讯地址,视为已送达。如地址变更的,须书面形式函告对方。

九、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均有权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订日期:

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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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如何解决?

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

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

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我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规定,1982年2月13日以前建房的,按照土地法规规定,确定使用权。超标准部分,可临时使用,在村镇规划、房屋改建和分户时核减、调整;1982年2月13日以后建房,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按照土地法规确定使用权。超标准部分,可临时使用,在村镇规划、房屋改建和分户时核减、调整,违法占地建房的,依法处理后确定宅基地使用权。1987年1月1日以后占用土地建房,发生权属争议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推荐第7篇:宅基地购买协议书

宅基地购买协议书

甲方(宅基地所有人):身份证:

乙方(宅基地购买人):身份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在安置区号,左靠右靠面积平方米,甲方将拆迁所得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后,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

二、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四、乙方金额全部付清后,双方应另外笔载宅基地所有权已转让证明,但过户手续要等安置区统一办理。

五、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配合乙方将土地证的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的已付购买金额;如乙方反悔,则已付的宅基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七、政府对桩基浇注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推荐第8篇: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书

宅基地是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房屋的买卖需要签订协议书,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书,供大家参考

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书一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书二

出 卖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 受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宅基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宅基地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宅基地。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宅基地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宅基地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面积为120平米。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宅基地总金额人民币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第四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宅基地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协商方式进行处理:

双方自行约定:

A:办理房产证需要证明材料时出卖方必须为买方出具必需的证明。

B:本宅基地除所分配的平整费用归出卖方所有之外后期所分配的费用归买方所有。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一次性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给出卖方后土地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后续XX的所需的费用有买方自己处理。

第六条 本合同应当在签字后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份,买受人_____份,_____份,_____份。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见证人(签章)

签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书三

转让方(甲方A):xxxx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附工商执照复印件)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转让方(甲方B):xxx(附身份证复印件)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受让方(乙方):xxx(附身份证复印件)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签约后自觉履行不得反悔。

一、乙方愿意从甲方处购买坐落在 的S7

14、S7

15、S716农村宅基地地块,详见坐标点附图。

二、甲乙双方确认农村宅基地S714面积为 ㎡,S715面积为 ㎡,S716面积为 ㎡,总面积为 159.52 ㎡(大写)壹佰伍拾玖点伍拾贰平方米。

三、甲方该农村宅基地出售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计人民币伍拾伍万捌仟元整(55.8万元),以甲方收条为凭。

四、甲方须在 年 月 日把该农村宅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建造房屋,逾期(一年)甲方应赔偿乙方总买价100%,逾期(二年)甲方赔偿乙方总买价200%。

五、乙方建设房屋时,必须按照永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建设。必须按照指定的污水、供水、供电接口位置进行设置。若乙方未按要求建设的,乙方需承担一切后果。购买山边地块的,山体护坡由乙方自理。

六、乙方必须按照合同附件1和附件2进行建设,否则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强制的拆除,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地块面积最终以测量为准,按照以上单价多退少补。

八、乙方建造房屋时,若遭到有关部门、人员阻止、刁难,迫使乙方停工停料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完善,若参考镇、县相关规定执行,须附上镇、县相关规定。

十、受让人(乙方)20xx年6月7日承诺书继续执行。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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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市号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自愿将完全拥有产权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塘下涌村号的旧房屋及宅基地永久性转让给乙方使用。该建房宅基地的一楼实建面积为100平方米(该地块为长13.1米×宽7.6米),二楼以上可悬挑阳台,地块周边为公共通道用地。乙方可在此地建造住宅楼或集资房,为了防止日后发生任何争议及反悔,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达成如下协议:

一、旧房屋及宅基地的产权及使用权经双方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正(¥600000), 按此作价永久性转让给乙方使用。双方同意协议签订后,乙方首付甲方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正(¥100000)转让款,余款在合同签订后40天内付清。乙方自付清转让费之日起完全拥有该宅土地及房屋的使用权及产权,日后甲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原地面建筑物及室内物品属乙方所有,乙方可永久性使用。乙方可自行对该处房屋装修改建或拆建,在建房过程中,可能因国家特殊政策,该地需甲方配合时, 甲方应无条件配合。

二、土地及房屋如有来历不明、瓜葛、纠纷、抵押、他项权利设定、订立租约等现象应由甲方于本约成立之日起二十天内予以理清,所须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由于乙方不是征地农民户口,不能办理报建手续,因此甲方自愿用甲方的名称为乙方代办一切报建手续,然后将报建手续批件及产权证明等交给乙方,归乙方拥有。报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私人住宅建成前后,若国家政策允许,甲方必须为该地块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的过户手续。在换取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过户的过程中,甲方必须提供户口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协同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在因政策问题办不到房产权时,任何时候任何条件都不影响乙方拥有土地及房屋产权和使用权。

四、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手续未过户到乙方名下前,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该土地、房产发生升值或以后将由政府征用等(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签署关于该地块的任何法律文书,造成乙方利益受损时按第五条赔偿),政府给予的补偿费用或重新安排住宅基地等优惠待遇全归乙方拥有,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占用该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该住宅基地使用权。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领取,且甲方无意索取任何经济费用或补偿。

五、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手续未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及其亲属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形式侵害乙方利益,如甲方拖欠债务,被国家强制查封等。甲方必须赔偿由此造成乙方一切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标准依据按:按当时土地与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另加500%的违约金)。

六、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手续未过户到乙方名下前,乙方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在住宅内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手续未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房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属乙方所有,甲方及甲方子女、亲戚等放弃上述宅基地的所有权,都无权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八、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前与他人或机构签署的关于该留建土地使用之协议(或合同)同时作废,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九、若在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手续未过户到乙方名下以前,乙方由于特殊原因要转让给第三方时,甲方义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乙方须支付甲方签约手续费(手续费为壹仟元正)。

十、乙方取得住建房用使用权后,甲方不能干涉乙方一切事务,并无条件提供办理水、电报装等相关手续,有关费用由甲方负责。在乙方未取得独立的水电表前,甲方供水、供电给与乙方使用,每月水电费由乙方按国家实际缴交标准计收。另外,公用通道,任何一方不得占用。

十一、本协议生效后,在该建房宅基地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二、本合同可能不完全符合当前土地政策,在有争议或违约时,双方都愿意请求法院按本合同签定的内容裁决及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共二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手写字体和书写体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在未经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同意下修改无效。双方在完全理解本合同下签订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印指模)之日起生效,双方永远不反悔,为确保此协议的效力,特请: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作为见证人,同在协议上签名确认见证(注:见证或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指模)身份证号码:祥见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子女(签名、指模)身份证号码:祥见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亲属(签名、指模)身份证号码:祥见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签名、指模)身份证号码:祥见身份证复印件

见证人(签名、指模)身份证号码:祥见身份证复印件

见证人(签名、指模)身份证号码:祥见身份证复印件签约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塘下涌村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推荐第10篇: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土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宅基地转让人)身份证:

乙方:×××(宅基地使用人)身份证: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议,甲方愿将___村___地转让

给乙方永久使用。

该土地东抵___为界,西抵___为界,南抵____为界,北抵____为界。南面长___米,北面长___米,东宽___米,西宽___米。此块土地共___平方米,以每平方米___元计算,共计¥___元(大写:___叁萬玖仟肆佰贰拾伍元)。

今后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办理该土地所有相关事宜时,甲方不得推诿、拒绝、拖延等情况;否则必须赔偿双倍转让金及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甲方向乙方承诺,现转让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地以外的土地,如出现第三者追索的事宜或拖延交地违约情况出现,需装备赔偿乙方给付的土地转让金并每天按乙方总投资(___元人民币)的国家银行贷款利息(月息8.88%)赔偿相关损失。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洽谈后无任何异意,乙方当面一次性全部付清甲方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转让费,绝无反悔。

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事后口说无凭,特立此据。今后甲、乙双方人财两发,事事如意。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代笔人签字:

时间:

第11篇:宅基地出借协议书

宅基地出借协议书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用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系本族关系,原住一院。甲方住院内下东房三间及大门南一间和临街门市房一间;乙方住院内上东房两间。由于双方住房均系年久失修,乙方为将原住房拆旧改造移位建北房,因乙方依据村建规划,新建北房后墙与东院邻赵满秋现住房后墙为东西一线,原地基面积不足以建房使用,向甲方提出借用地基建房,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下东房拆除后,将南北宽度伍米地基的面积出借给乙方使用。其中叁米伍拾公分用于建北房增宽跨度为捌米;其余壹米伍拾公分用于新北房门前出路。

二、自乙方新北房门前壹米伍拾公分处以南,除保持院东侧原壹米伍拾公分宽度的南北出入通路巷道外,其余的全部地基归甲方使用。乙方同意甲方在新北房门前壹米伍拾公分处建围墙,以明确甲乙双方宅基地现使用界线。

三、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认可面积可作为各方向国土部门 - 1 -

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变更登记的依据。

四、若干年后,如遇政府部门或集体进行区域性拆迁、回迁规划改造,因出借的宅基地所涉及的经济补偿及其它优惠待遇所得归甲方享有。

五、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切实认真履行,不得反悔,否则由违背协议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六、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协议人各执一份,递交村委会一份存档作确认见证。各方签章生效。

确认单位: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2014年5月3日

- 2 -

第12篇:宅基地租用协议书

宅基地租用协议书

甲方(原宅基地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现宅基地租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现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宅基地___________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租用给乙方永久性使用(以双方签订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宅基地面上,由于外界环境建不成房屋,宅基地归甲方,交的费用甲方退给乙方。本合同立即生效,同时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清租用费给甲方,共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将宅基地使用权租给乙方永久使用后,除了与本合同产生法律责任外,宅基地此后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安全事故及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由于目前国家政策不允许土地租用,如以后政策有所变动,允许以乙方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甲方五日内必须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租用期间所有费用总金额的50%违约金。

四、甲方隐瞒该宅基地已知现存争议、共有、现租、抵押、已查封造成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宅基地的情况,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退回乙方支付的宅基地使用权租用金额,并向乙方支付宅基地使用权租用总金额50%违约金和地块内乙方已投资所有费用金额的二倍违约金。

五、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在乙方施工期间,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有碍于施工的因素以保障施工正常运行。

六、在不涉及甲方利益的前提下,如乙方需暂时以甲方名义到相关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必须配合,所产生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如果国家或当地政府对该地征收,乙方必须服从,该地所有补偿款项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及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国家或当地政府对该地征收不予补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无需退回宅基地使用权租用金额给乙方。

八、本协议书一经签订后,在使用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甲方违约的退还所收租金,并给予以赔偿30%的违约金;乙方违约的按收取租金的30%给予甲方补偿。

九、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名(注:凡是手写处均按手

模)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签名人手指模)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签名人手指模)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3篇: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

甲方有______平方米的宅基地,位于__________,己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__________ 村宅基用地约_______平方米,有偿转让给乙方,建设自用房。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__________。

二、土地转让总价款

土地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宅基地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60%土地转让款后,将该宅基地交给乙方使用,并为乙方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办理转让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剩余款项在乙方房屋建成后,甲方为乙方取得房产证,办理房产登记后支付。

四、乙方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对该________平方米宅基地拥有使用权。

五、甲方保证:

1、甲方向乙方转让宅基地的行为已经得到所在村集体的书面同意,并取得了相应的证明材料,保证一经转让,绝不反悔,否则,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保证所转让土地能满足建房要求,并在乙方建房过程中为乙方排除一切来自村集体或当地势力的妨碍。

3、乙方取得合同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有关证明宅基地转让的文书原件等材料归乙方所有。

4、乙方在该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归乙方所有,并且由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房产证,进行房产登记等能证明乙为房屋所有人的证明文件。

六、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应双倍偿付乙方己付土地转让款; 乙方违约,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乙方:

附:宅基地所在村集体同意转让等证明文件。

第14篇: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乙方:

甲方自愿将座落在的宅基地一块,四至图为:东至XX米路,西至XX宅基地,南至XX米路,北至XX米路。用地面积共XX平方米,以人民币XX万元正的价格转让给乙方XX永久所有。

经甲、乙双方签协议如下:

1、双方自签字之日起即2007年12月10日,乙方XX将支付给甲方宅基地款人民币XX万元正。待甲方家人在协议上签名按手印后,协议即日生效。甲方将宅基地的所有资料交给乙方。

2、此协议给双方签名后生效,如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同时有任何一人有违反如下特定的协议行为属违约行为,并作出违约处罚。①如甲方家庭有一人仅对不转让此宅基地的需支付给乙方人民币伍拾万元作违约金,房屋造价按时价两倍计算赔偿。②如乙方不要此宅基地的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伍万元正作违约金。

3、此转让宅基地双方成交付清款后,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对此块地的使用权。

4、如日后乙方再转让给他人时,甲方将无偿、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转让手续。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 (盖章):

注明:合作社公共道路,乙方及其承租者与村民同等权利享用。

年月日

第15篇:购买宅基地协议书

购买宅基地协议书

甲方:七里央宗

乙方:

经克松居委会同意,克松居民小组成员七里央宗家出售0.6亩荒地给乙方,经双方协议如下:

一、乙方从甲方购买宅基地6分(0.6亩)。

二、地价每亩19.8万元。

三、甲方出售地基后,给乙方提供居民小组及居委会证明。

四、提供乙方宅基地点为公路下侧。

五、甲方为了使用地方便在乙方右侧地留2米公路,乙方购买后3家共留路1米(甲乙双方共留3米路)。

六、协议成效后乙方给甲方一次付清完宅基地款。0.6×9.8万=11.88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捌佰元整)土地使用权属于乙方。

七、公路边留下的属改造公路使用不准克松组建房,使用必须是公路改造使用不得用于建房。

八、协议签定后,双方不得违约。

协议书负责有各方签名:

甲方:

乙方:

2009年5月17日

第16篇: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甲方现将一块宅基地一切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方,四至范围:。

二、甲方将该宅基地原始凭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交给乙方作为转让宅基地依据凭证。如果乙方需要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手续,甲方须出面配合乙方处理有关事宜。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全由乙方自付(包括转让税等任何税金全部都由乙方自付。

三、甲方将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后,一切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他原因反悔转让。如有反悔,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年月日

第17篇: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违反了只可自住的原则而出售的。消费者若购买了该种房屋是无法拿到房产证的,将来不能上市交易;一旦发生了房屋纠纷,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再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宅基地转让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 ,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平方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

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

3、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宅基地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

六、宅基地交付时间:****************。

七、乙方已经对所购买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产权、使用等作了详细了解并已知悉。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万元;乙方未按本协议付款,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双方往来通讯方式如下: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违反了只可自住的原则而出售的。消费者若购买了该种房屋是无法拿到房产证的,将来不能上市交易;一旦发生了房屋纠纷,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再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宅基地转让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 ,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平方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

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

3、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宅基地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

六、宅基地交付时间:****************。

七、乙方已经对所购买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产权、使用等作了详细了解并已知悉。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万元;乙方未按本协议付款,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双方往来通讯方式如下: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第18篇:宅基地互换协议书

宅基地互换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双赢”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并经村委会批准,甲乙双方自愿将各自的宅基地及地上物交换,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宅基地位置,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平方米,四至是东,西,南,北。

甲方宅基地上有(写清详细情况,有其他物的都写明物品名称和数量、状况)。

二、乙方宅基地位置,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平方米,四至是东,西,南,北。

甲方宅基地上有(写清详细情况,有其他物的都写明物品名称和数量、状况)。

三、甲方、乙方对各自的房屋状态保证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没有其他共有权人;

2、该土地的抵押状况为:无抵押。

3、该土地的使用状况为:无使用权人。

4、土地没有其他任何纠纷。

四、甲方双方自愿将各自宅基地附属物相互转让,相互不补偿。

五、甲乙双方约定,于本协议生效后20日内相互交换占有,协议生效后30日内相互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间如不合适,可以双方协商确定)。

六、如果中途一方反悔。

七、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存档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生效,

甲方:

年月日

甲方:

年月日

第19篇:宅基地互换协议书

宅基地互换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将各自的宅基地交换,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宅基地位置姜园河西路东侧,东与姜传刚房子一致。西到姜园河西路路中心,南到姜传刚房子,北邻姜军。南北长度3米,东西长度与姜传刚房子一致。这一处给乙方姜军。

乙方宅基地位置稻母田姜园河西路东侧,东到姜之贺地,西到姜园河西路中心,南到姜海峰地,北到原姜传辉地。南北长度4.1米。东到姜之贺地,西到姜园西路中心。这一处给甲方姜海峰。

二、乙方宅基地位置姜园河西路西侧,东到姜园河西路中心。西到姜园河中心,南到姜海峰地,北到姜传明地。这一处给甲方姜海峰。

甲方宅基地位置稻母田姜园河西路西侧,东到姜园西路中心,西到姜园河中心,南到原姜海地,北到姜军地。这一处给乙方姜军。

三、甲方共计打给乙方人民币两万元整。

四、甲方、乙方对各自的宅基地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没有其他共有权人;

2、宅基地没有其他任何纠纷。

五、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至双方签字后生效。

六、如果双方签字后反悔,应承担违约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见证人:年月日

第20篇:转让宅基地协议书

转让宅基地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有宅基地一块,座落在原竹根仔垌,即现在新华街九横巷。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此地皮转让给乙方作建房永久性使用。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宅基地建房为座北向南,东与雷宗月宅基地相接,互相之间留0.8米通风行。西与罗荣年宅基地相接,互相之间留0.8米通风行。北与杨雄宅基地相接,留0.4米滴水线。南与对面房屋之间约8米路。建房基础面积107平方米。(注:不按平方数计费)整块地皮议定价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正(¥580000.00元)。

二、在签字之日后三天内,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叁拾万元正(¥300000.00元),其余欠款在建房屋第一层天面混凝土工程完工后三天内或在本协议签字后二个月内付清欠款。

三、在建筑过程中,如与相邻地界有争议,甲方必须出面调解、处理。如因堆放建筑材料侵占他人地段有争议,应由乙方处理。

四、四通工程(注:通水、通电、通路面、通排污)由甲方负责。水电安装如需甲方相关手续入户,甲方积极给予办理,但工程费、材料费由乙方负责。

五、如办理三证(国土使用证、城市规划许可证、开工证)需要 甲方有关手续,甲方积极协助办理,但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以上协议共同遵守,双方不得反悔。反之双倍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经双方及证明人签字即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七份,各收执一份为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二零一三年日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月

宅基地纠纷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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