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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代持协议(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3-19 06:06:06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房产代持协议

房产代持协议书

甲方(实际所有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房产代持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配偶: 身份证号码:

甲方与乙方系亲属关系,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将甲方的房地产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现就该房地产的委托持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产的基本情况

1、地址:

2、产权面积:

3、产权证号: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甲方,甲方现委托乙方代持,并将该房产登记至乙方名下。

第二条房屋产权的约定

1、甲乙双方确认,虽然该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乙方名下,但该房产实际所有人为甲方,购房款、装修款、税费等费用全部系由甲方支出。

2、甲方享有该房屋的全部产权,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

3、甲方有权行使房产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分等一切权利;

4、房屋所有权证书由乙方代为办理,并由甲方妥善保管。

第三条房产的管理和处分

乙方确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其所代持的房产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任何可能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房产的收益分配及风险

1、因该房产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及该房产发生毁损灭失风险全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2、甲方有权直接处分该房产,有权随时将该房产转让、赠与给第三人,或将该房产变更到甲方自己名下,乙方应给予配合。

3、甲方作为房产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侵权或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乙方个人债务等问题,致使甲方的房产被相关国家机关查封、冻结、拍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乙方应无条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5、乙方配偶及乙方子女均已知悉本协议,对内容予以确认,并愿意遵照执行。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 其它约定

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乙方违约,应向甲方赔偿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

3、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配偶(签字): 乙方子女(签字):

时间:2018年 月 日 时间: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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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代持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配偶: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配偶: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与乙方系 关系,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将甲方位于: (地址)的房产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现就该物业的委托持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间、地点、以任何方式干涉甲方配偶行使权利,并不得撤销该授权委托。

: (

配偶(签间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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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代持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配偶:

身份证号码:

甲方有意购买

开发的

楼盘

号房产(以下简称“代持房产”)。甲方拟委托乙方代为购买、持有该房产,并在合适时机后撤销委托,自行持有房产。为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遵守:

第一条

关于代持房产相关事实的确认

1.1该房产基本情况: 1.1.1地址:

1.1.2产权面积:

平米;

1.1.3该房产为

开发商所开发,自

月起预售,售价为人民币

;预计房产交付日期为

、办理产权登记的日期为

月。

第二条

关于代持房产产权的约定

2.1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委托乙方以自身名义购买、持有代持房产,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将代持房产办理产权登记至乙方名下。乙方承诺,其享有深圳地区的购房资格,可以自身名义购买代持房产,且无对外债务或纠纷。

2.2 甲方实际出资并享有的代持房产全部产权,乙方仅受托以自身名义代为持有,并不享有房产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其名义持有人身份对代持房产进行任何权利限制或处分(包括转让、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2.3 乙方确认,在甲方认为的合适时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乙方代持的房产以甲方指定价格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第三条

关于代持房产经营管理和处分的约定

3.1 甲方确认,在乙方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后,甲方在预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前的三日内向乙方账户支付相应的购房款;乙方应在收到该款的当日将购房款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支付至开发商指定账户。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出具该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并提供乙方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的相应银行流水。

3.2 甲方同意,以乙方名义办理房产的入伙、办证、装修等事宜。

3.3 乙方确认,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将该房产自行或交付他人使用,亦不得对外出租、出售。 第四条

关于该房产收益分配,税费及风险等的约定

4.1 该房产的租金等收益,由甲方所有。

4.2 因该房产持有、使用、转让产生的房产税和营业税等税费及房产管理费、水电费、装修及修缮费用、管理成本等需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3 因该房产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及该房产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代持房产报酬

5.1 因乙方代持甲方房产,甲方承诺在该房产转让给甲方时给予乙方适当的报酬。具体报酬另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

第六条 其他事项

6.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2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及乙方配偶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配偶对本协议知悉,对内容予以确认,并愿意遵照执行。 乙方配偶(签字):

签约时间、地点:

日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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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受托人(乙方):公司名称

联系方式:

地址:

鉴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阳光公司的部分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

一、本次代持标的

1.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阳光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 %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 元;

1.2 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XXX公司,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1.3 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2.1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8.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XXX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 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5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

3.4 如XXX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5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保证其为合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且具备一切以XXX公司的公司性质进行代持股的资质,同时其法定代表人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

4.2 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4.3 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属于甲方,若甲方无书面相反意思表示则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4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5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费用

5.1 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5.2 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六、标的股权的转让

6.1 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6.2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6.3 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

7.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2 当乙方丧失进行本协议项下代持股之资质时,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8.3 当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九、违约责任

9.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9.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它作为本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的相关法律文件,以该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为准;

10.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XXX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及份数

11.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式3份,签署双方各执1份,由XXX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代持股协议书的签字、盖章页)

委托方(甲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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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

(适用于隐名股东)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 :(以下简称“甲方”)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名义出资人(股权代持人):(以下简称“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乙方拟与第三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此为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具体以公司成立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准,以下称“公司”),为明确股权代持的各项基本事项,股权现就乙方代为履行公司出资人职责和代为持有甲方的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的出资情况

(一)甲方

1、甲方在公司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2、出资方式:货币

3、甲方的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即本协议所称“代持股权”),甲方享有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一切股东权利。

(二)乙方

1、姓名:潘海鸿 年龄:【 】岁,身份证号码:【 】

2、家庭住址:【 】。

二、股权代持关系的界定

1、为明确代持股权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权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甲方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也是公司的实际股东,享有作为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2、乙方是甲方在公司所持【

】%股权的名义出资人。乙方系根据甲方的决定,以乙方自己的名义,代甲方行使甲方所有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及股东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3、代持股权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且甲方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4、乙方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和红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权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三、委托事项

与公司股东身份(公司设立前是出资人)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的工商登记即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或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以及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的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

四、委托事项的处理规则

1、所有涉及公司设立时,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做出决定。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公司设立时出资人全部的事宜。

2、所有涉及公司成立后直至公司完成解散行为的全过程中(如公司能在股权交易所上市需明确股东身份的,再从乙方所持股权中办理股权分拆手续,由甲方自行持有自己的股权)股东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均由甲方作出决定。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全部相关事宜。乙方应妥善保存代持股权的完整记录,以便甲方查询。

3、乙方行使的有关出资人或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以甲方根据本协议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依据,但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如遇有紧急情况,乙方应本着善良管理人的原则,从有利于甲方利益的角度,可先行处理该项事务,但事后应及时向甲方告知,并补办书面授权委托书。紧急情况,是指无法立即得到甲方的指示或书面授权,且有关事务不立即处理将会给甲方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情形。

4、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亲自进行,除非另行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任何第三人。

5、乙方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乙方如下任一行为如造成对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及时赔偿:

(1)乙方在无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任何行为(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交办的事务转委托第三人;

(3)在执行公司事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其中,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均视为乙方故意或有过失)。

6、若因乙方个人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强制执行等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并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五、告知义务

1、甲方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乙方了解公司的一切情况,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甲方希望了解的公司相关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双方的书面约定等,展开全面尽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全面、如实告知甲方。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有权获知的公司信息,乙方应及时主动地收集整理,并向甲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汇报。

3、乙方作为一名善良管理人应向甲方尽到与甲方股权行使权利及公司运作有关的全部信息的及时告知义务。

六、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负担

乙方处理甲方授权的相关事务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责。

七、风险承担

由乙方根据本协议和甲方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处理的有关公司及甲方股权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八、投资收益

1、甲方对公司的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股息、配股、股权转让价款、新股认购权等,以下亦同。)以及清算剩余财产等全部归属于甲方所有,就该投资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乙方不因从本协议中所获得的名义股东身份,而享有此等任何投资收益,不得对甲方有任何隐瞒。

2、甲方对公司所有的投资收益,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为领取。

3、乙方承诺将获得的投资收益,于代领后【 】日内无条件全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划转,应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按日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追回全部投资收益为止。

九、协助处分甲方股权的义务

1、在甲方拟将自己的股权及与该股权相关的一切权益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等)时,乙方均应根据甲方的书面授权或口头指示,并以乙方自己的名义,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签署和提供全面、及时的协助。

2、甲方对自己股权及其相关权益进行法律上(含事实上)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转让、赠与、放弃、设定各类担保措施(抵押、质押)、表决权、经营管理权和决策权、公司利润分配处分、分红权、投资收益取得权、剩余财产请求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知情权、监督检查权、股东起诉权、提起清算权等作为股东、出资者应有的全部权利权利。

十、行为限制

1、乙方根据甲方之建议和指示担任公司监事。

2、在代持股权并担任监事职务期间,乙方应履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监事的全部义务性要求。

3、乙方行使监事权利,也应参照本协议关于对代为行使股东权的全部规定进行。

4、乙方不得利用股东(名义)身份、监事身份,谋取个人利益和(或)损害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其它利益相关人的利益。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所进行的违反本协议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行为,如对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面、及时赔偿。

5、如乙方未按甲方意愿和指示,超越权限或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公司或甲方利益之情形,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权外,乙方上述行为造成甲方或公司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赔偿。

一、代持股权的报酬

1、乙方为甲方代持股权、担任监事的报酬一并以监事报酬的形式加以支付。代持股权报酬已包含在监事报酬之内,不再单独计算。

十二、股权本协议的解除、终止

1、甲、乙双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对方后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解除本协议不应造成相对人的损失,如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

2、甲方解除本协议的程序如下:

(1) 甲方需至少提前【】日向乙方送达解除合同的预通知(但甲方认为乙方有损甲方利益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甲方可以立即解除);

(2) 乙方收到甲方的预通知之日起【】日内应配合甲方完成所有法律文件的签署工作,保证把所有本应属于甲方名下的一切权利全部归还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员名下,同时完成乙方在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3) 上述【】日期满后,甲方向乙方送达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

(4) 解除合同的预通知和正式通知内容基本相同,具相同法律效力,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

3、乙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准用甲方解除合同的上述程序进行。

4、代持股权过程中,甲方可根据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终止单方代持关系,或对代持关系进行全部或部分调整。如出现乙方超出或违反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形,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代持股权。

5、如遇甲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乙方应当作为善良管理人继续履行本代持协议,并按甲方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指令继续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如未有书面遗嘱或其他甲方书面指令,乙方应就甲方该情形出现后,继续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80日后,将代持股权按照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归还甲方法定继承人。如遇乙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将收回代持股权。

6、一旦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双方代持股权委托关系即告终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 】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名下。

三、保密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向一切利害关系人明示。

2、乙方对本协议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或获知的甲方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均负保密义务。

3、本条涉及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继续有效,直至有关事项的公布不会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不具有保密价值时为止。

十四、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系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作成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设立公司的第一份法律文件正式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前,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变更、补充或终止本协议。

4、乙方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作为本协议见证方,认可并愿意配合乙方按本协议执行。同时,公司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本协议内容,该股东会决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之一,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方(即乙方配偶签字):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日 合同订立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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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持股协议

甲方:

乙方:

乙方全权委托甲方持有自己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并代理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甲方愿意接受乙方委托,并代其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所持乙方股份行使处分权(包括转让、质押等);甲方转让股份的,应及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委托关系终止;甲方代理乙方承担的股东义务仅以所持乙方股份为限。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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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XXX(身份证

) 乙方:XXX(身份证

) 丙方:XXX(身份证

经充分友好协商,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股权代持协议。

一,在2018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XXX所持有的从XXX受让的XXX的股份,由XXX代持,并由XXX行使股东和董事权利。

二,在2018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XXX所持有的XXXX的股份,由姚澜代持。在注册公司时,由XX出任股东及董事,但在公司内部股东会与董事会时,由XXX行使相应权利。

三,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友好协商解决。

推荐第8篇:股份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

实际出资人(股东): (以下称甲方)

名义出资人(代持人):

身份证号: (以下称乙方)

甲方拟与第三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预先核准的名称,以下称目标目标公司),甲方是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也是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享有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与义务;乙方是甲方在目标公司所持有股权的名义出资人,乙方仅是根据甲方的决定,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行使甲方所有的出资人及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现就乙方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代为持有甲方股权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在目标公司的出资情况

甲方在目标公司出资的金额为: 元;

出资的方式为: 。

甲方出资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 %。

二、委托事项

与目标公司股东身份(目标公司设立前是出资人)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权作为出资设立目标公司、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目标公司股东身份参与目标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目标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事项的处理规则

1、所有涉及目标公司设立时,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做出决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目标公司设立时出资人全部的事宜;

2、所有涉及目标公司成立后直至目标公司完成解散行为的全过程中,股东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作出决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全部相关事宜;

3、乙方行使的有关出资人或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以甲方根据本协议,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依据,但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

4、如遇有紧急情况,乙方应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有利于甲方利益的角度,可以先行处理该项事务,但事后应及时向甲方告知,并补办书面授权委托书;

5、紧急情况是指无法立即得到甲方的指示或书面授权,且有关事务不立即处理将会给甲方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

6、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亲自进行,除非另行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任何第三人;

4、乙方根据授权委托书处理事务,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乙方如下行为如造成对甲方、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及时的赔偿

(1)乙方在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任何行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甲方交办的事务转委托第三人;

(3)在执行事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中,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四、告知义务

1、甲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乙方了解目标公司的一切情况,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甲方希望了解的关于目标公司的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展开尽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甲方;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有权获知的目标公司信息,乙方应及时主动地收集整理,并向甲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汇报;

3、乙方作为一名善良管理人,所应尽到的,对其它与甲方股权行使权利及目标公司运作有关的信息的及时告知义务。

五、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负担

乙方处理甲方授权甲方处理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责。

六、风险承担

由乙方根据本协议和甲方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处理的有关目标公司及甲方股权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七、投资收益

1、甲方对目标公司的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因从本协议中所获得的名义股东身份,而享有这些投资收益;

2、甲方对目标公司所有的投资收益,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为领取;

3、乙方承诺将获得的投资收益,于代领后三日内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如果乙方不能按时划转的,应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八、协助处分甲方股权的义务

在甲方拟将自己的股权及与该股权相关的一切权益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时,乙方均应根据甲方的书面授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和提供全面、及时的协助;

甲方对自己股权及其相关权益进行法律上(含事实上)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转让、设定各类担保措施、表决权、投资收益取得权、剩余财产请求权、主张优先购卖权、知情权、监督检查权、诉权等股东权和出资者权利。

九、行为限制

1、乙方根据甲方提名,并担任目标公司董事,董事任期与代持股权期限相同,代持股权协议终止时,乙方应主动辞去董事职务;

2、在代持股权并担任董事职务期间,应履行目标公司法对董事全部义务性要求;

3、作为目标公司董事应与目标公司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义务;

4、乙方行使董事权利,也应参照本协议关于对代为行使股东权的全部规定进行;

5、乙方不得利用股东(名义)身份、董事身份,谋取个人利益和(或)损害甲方、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其它利益相关人的利益;

6、乙方任何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或所进行的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行为,如对甲方、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其他利益相关人所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面、及时地赔偿。

十、代持股权报酬

1、代持股权、担任董事的报酬一并以董事报酬的形式加以支付,原则上,代持股权报酬已包含在内,不再单独计算;

2、董事报酬以每月 元计算,按目标公司工资制度发放,但乙方同意将每月工资的 %作为忠实履行本协议的担保;

3、乙方如果确有能力胜任目标公司董事一职,可以按如下标准和方式领取报酬和提供担保:

4、除以上约定的报酬之外,乙方不得因代持甲方股权、代为办理授权委托事项或担任董事职务而要求任何其他的报酬;

5、乙方董事身份是依据代持股权的约定而产生的,故乙方的全部报酬由本协议专门约定,乙方不再依据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增加报酬的要求。

一、代持股权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解除,但解除合同不应造成相对人的损失,如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

2、甲方解除的程序:

(1)甲方需提前30日,向乙方送达解除合同的预通知;

(2)30日内,乙方应完成配合甲方做好所有法律文件的签署工作,保证把所有本应属于甲方名下的一切权利,全部归还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员名下,同时完成乙方在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章程、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3)30日期满,甲方向乙方送达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

(3)解除合同的预通知和正式通知内容相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

3、乙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准用甲方解除合同的程序进行。

二、保密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向一切利害关系人明示;

2、乙方应对本协议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或获知的甲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

3、本第十三条所涉及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直至有关事项的公布不会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不具有保密价值时为止;

4、乙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负有全面、及时的赔偿责任。

三、特别事项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甲方认为需要,均可以自行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披露甲方的真实股东身份,并以股东身份直接参预目标公司管理,主张全部股东权利,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四、争议解决

因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据 仲裁委的现行规则进行裁判。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协议自设立目标公司的第一份法律文件正式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前,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变更、补充或终止本协议。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房屋代持协议

协议书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系***的配偶。

乙方:***,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鉴于:

坐落在 的不动产(合同编号: /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系由乙方全额出资购买【有转账凭证、购房发票为据(见附件复印件,双方亦确认该附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属实)】,因 原因(乙方限购),故以甲方的名义进行登记。现就上述不动产的产权归属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鉴于该不动产的全部出资均系由乙方支付,甲方未出任何款项,故双方确认该不动产产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实际控制和享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甲方仅为该不动产的名义产权人,不享有该不动产任何权利,甲方在遇到任何情况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不动产产权主张任何权利,包括出租、质押、抵押、另卖他人或用此不动产抵债等。

二、该不动产的后续银行贷款(包括本协议签署后产生的房屋按揭贷款本金、利息、罚金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及收益均由乙方个人承担和享有,并且该不动产的损毁灭失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的方式(乙方可自由选择交易过户或赠与过户)将该不动产无条件、无偿过户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甲方在接到乙方要求将该不动产过户登记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通知后7日内,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完过户手续,但所发生的过户登记、税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当乙方选择以赠与的方式将该不动产赠与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时,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签订相关的赠与协议,并出具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赠与过户登记手续;当乙方选择以交易的方式将该不动产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时,甲方应出具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四、本协议不动产的权利证书、购房协议等所有与本协议不动产有关的资料均由乙方保管,甲方及家人保证在任何时间不得利用产权登记人的身份挂失变更本协议不动产的权利证书等所有与本协议不动产有关的资料。如甲方及家人利用挂失所得本协议不动产权证或利用本协议不动产登记的信息等对外获得资信或处分本协议不动产,甲方自愿承担诈骗法律责任,甲方须赔偿乙方或第三人的经济损失。

五、若发生名义产权人甲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约定的情形,则甲方的继承人、法定监护人应积极及时地为乙方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如办理继承公证、继承过户等),并代为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六、本协议书未定事项或约定不明的事项,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书的附件,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推荐第10篇:投资代持协议

投资代持协议书

实际出资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代持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投资 项目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投资代持关系的界定

1、为明确代持投资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投资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2、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 项目投资权,并根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投资人的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投资收益。

3、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投资人权利包括并不限于:在投资项目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项目会议并根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相关法律项下的其他投资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代为收取红利、对外以投投资人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以上权利的行使均须取得甲方书面同

意)。

二、代持投资

1、代持投资:甲方将其拥有的对 项目 %的出资权益,计出资金额 万元人民币( 项目总出资金额为 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投资”。

2、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 项目时对代持投资已经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投资人,仅代持目的。

3、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投资,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下的代持资金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委托代持投资期间及费用

1、委托代持投资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投资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在以下条件之一发生时终止:

(1)乙方丧失代持能力;

(2)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投资权益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

外披露甲方的真实投资人身份,并以投资人身份直接参与项目管理,主张投资人的全部权利,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3、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投资项目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投资权益及收益,或就该投资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4、甲方有权对代持投资权益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投资权益的相应处置。

5、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权限或擅自行使投资权利,出现包括擅自转让、质押投资权益等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形,甲方有权立即收回代持投资权益,若乙方上述行为造成甲方或

4、乙方承诺在取得投资收益后,将代持投资所产生的相应投资收益(包括红利、其他收益等)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投资收益后7日内通知甲方,并按期将该笔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投资资金及收益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6、在甲方将相关代持投资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争议。

九、其他事宜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环球汇金湾

(以下无正文)

第11篇:代持协议(个人)

委托代持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拥有的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在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身份参与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者,对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代表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代表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

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支付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在股东会的表决意见应按照甲方的意见进行表决,不得自行发表意见。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交付给甲方。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6.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表股份”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五、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承诺免费为甲方代持“代表股份”,不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持股费用。

六、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12篇:股份代持协议(定稿)

股份代持协议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现甲方实际向乙方支付资金 ______元(大写元整),乙方拟将该资金以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甲方支付的资金折合目标公司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

基于以上条款所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____%的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2.甲方授权乙方委托安排以目标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3.甲方授权乙方委托安排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基于此的全部投资收益;

2.甲方有权将“代持股份”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但须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5.甲方保证以其实际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其安排 所持有的目标公司“代持股分”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2.乙方保证本协议生效后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等)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均全部归属于甲方;

3.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其他个人或机构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不得对“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保证在甲方拟转让“代持股份”时,无条件同意并承受,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变更股东登记等)。

第五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积极、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保障对方权益;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对方与“代持股份”相应投资额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第13篇:委托投资协议(代持协议)

委托投资协议(代持协议)

甲方(委托方): 居民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受托方): 居民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现就委托投资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投入的投资款为人民币____万元。现甲方将该投资款全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由乙方以乙方名义代为投资到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该投资占目标公司股权比例的___%。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15日内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即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经乙方确认款项到位后,由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据,该收据是双方对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交付的确认依据。

二、委托期限

本次委托期限自_ _年 月_ _日起到__ _年_ _月_ _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撤销委托的,本协议委托事项自动延续。

三、相关约定

1、甲方依据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目标公司的分红权

2、若出现目标公司经营亏损,甲方须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

3、乙方代持的股权在未经过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够进行任何转让、抵押(除抵押给甲方以外);

4、乙方作为股份代持人,不参与所代持股份在公司的分红,由甲方依据被代持股权投资比例享有分红权,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乙方不承担所代持甲方股份的任何风险。

四、委托协议终止

1、在委托期限内乙方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终止接受甲方委托投资,甲方应无条件服从;

2、甲方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如需撤销委托,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委托协议。若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委托协议且不在分红期限内的不享有当年度利润分配。

五、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订在**市**区。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14篇:代持协议(绝好范本)

代持协议(绝好范本)

委 托 人(甲方):

受 托 人(乙方):

鉴于:

1、受托人以股权内部转让方式将所其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中的25%转让给甲方;

2、本协议书中的甲方代表经理层与中层管理人员持股、签署协议,具体所代表的持股比例见代持股协议书附件;

3、鉴于国家目前对****公司的主体有所限制,自然人暂不能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为此,双方决定,甲方(含代持)所持股权,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如下:

3.1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 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未放弃该等权利。

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3.4 甲乙双方之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进行本次代持的必备文件。

3.5 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6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7 如乙方任一股东决定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甲方有随售权,有权要求将甲方所持有的股权按同等条件一并转让,乙方有协助、配合之义务。

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5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6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有股权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倍数的,以成交价的倍作为赔偿金。

4.7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8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的股权比例。

第15篇:股权代持协议[推荐]

股权代持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0年3月_日在杭州市签订

甲方:* * *

住所地:

乙方:* * *

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l.1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杭州****** 有限公司(以F下简称“**公司”) 人民币800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 ,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

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3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二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4.2 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 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而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3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力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4 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五条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六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 *

乙方:* * *

第16篇:股份代持协议5

股份代持协议书

甲方(实际出资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名义股东):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见证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等九家行社拟决定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农商银行”)。甲方拟向青岛农商银行出资180万折合100万股,并欲将该股份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万股退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入股与退股

1.1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0日内,应在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开设入股专用账户;

1.2 甲方应在收到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入股通知规定的最后入股期限前二个工作日前将180万元股金汇入乙方入股专用账户;

1.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180万股金后,在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入股通知规定的最后入股期限前,将该股金转入青岛农商银行设立专用账户。该180万股金折合100万股份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由甲方享有所有权,由乙方代为持有。

1.4 乙方申请退回原持有的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的万股,股金将由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根据工作进程统一退回。

二、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2.1 代持股份由甲方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甲方委托乙方对外以乙方名义持有股份,甲方保留按自己意愿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设立前为出资人权利,下同)。

2.2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无需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乙方代理甲方持有股份亦不收取任何报酬或费用。

三、代持股份

3.1 代持股份:甲方拟向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出资180万折合100万股,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3.2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3.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青岛农商银行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无需实际出资,无需支付股份转让款。

3.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对股份无任何处置权。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四、股份收益权利

4.1 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所有。

4.2 青岛农商银行的利润分红款将首先汇入乙方名义股东账户,乙方在代领包括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后,应即日汇至甲方账户或由甲方指令安排。

五、股东权利的行使

5.1 为使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乙方需向青岛农商银行出具全权委托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的授权委托书。

5.2 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益权、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等,均由甲方按自己意愿行使。

六、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6.1甲方承诺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并对代持股份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

6.2 甲方有权直接行使股东权利,乙方配合甲方行使。

6.3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6.4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6.5 甲方承诺,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

6.6 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权限或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包括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情形,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乙方上述行为造成甲方或青岛农商银行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七、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7.1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及时为甲方出具授权手续,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

7.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代持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代持股份。

7.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7.4 如需乙方代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需要甲方特别委托,乙方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

7.5 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

7.6 乙方承诺申请退回原持有的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的万股后,退出原股东身份,仅为甲方代持股份股东。

八、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

8.1 代持期限自起至青岛农商银行成立一年后代持股份依法可以对外转让之日止。

8.2 代持期限届满后,未有甲方书面终止通知的,本代持协议继续有效,代持期限继续持续。

8.3 代持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终止代持关系,或对代持关系进行调整。

8.4 如出现乙方超出或违反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形,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代持股份。

8.5 如遇甲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乙方应当作为善良管理人继续履行本代持协议,并按照甲方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指令继续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如未有书面遗嘱或其他甲方书面指令,乙方应当就甲方该情形出现后,继续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80日后,将代持股份按照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归还甲方法定继承人。

8.6 如遇乙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将收回代持股份。

8.7 代持期限届满或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双方代持股份委托关系即告终止;乙方应在代持期限届满或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后的15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名下。

九、保密

协议双方及见证人应对本协议包括代持股份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

十、法律适用

10.1 本协议及相关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来解释,并受其管辖。

10.2因本协议委托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1.1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有补充的,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11.2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后生效。

11.3 本协议签署于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作为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之见证人,认可并愿意配合双方按照本协议执行。

甲方:乙方:

见证人: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支行

2011年月日

第17篇:股权代持协议(范本)

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A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乙方: B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自己的名义出资人,代为持有自己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的股权份额(下简称“代持股份”),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 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2.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 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财产的归属

3.1代持股份为甲方独立出资的个人财产,乙方对代持股份本身以及其孳息、增值部 分均不享有任何权利。

3.2若乙方意外死亡、夫妻离婚或分家析产的,代持股份不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予以 继承或分割,应无条件返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 的投资收益,具有指示乙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

4.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单独决定将代持股份转移到自己或指定的任何第三 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予以协助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4.3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违背甲方指示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

成的损失。

4.4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 代持股份给甲方选定的新受托人。

4.5为保证甲方对代持股份的权益不受损害,甲方可要求乙方配合办理代持股份质押 登记手续,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1乙方在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的过程中,应当以为最大限度维护甲方的利益为目的, 诚实、完整地告知甲方**公司的经营情况,勤勉履行股东职责。

5.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

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5.3乙方在行使其股东表决权、选任公司管理人员权、请求分配股息红利权、新股认 购权、分配剩余财产权等股东权利时,必须无条件遵照甲方的意愿决定,除在为

了维护甲方利益,或者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不及时作出决定会使其遭受无法弥补损

失的情况下外,但事后必须立即向甲方说明情况。

5.4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 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

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

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5.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 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

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 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5.6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 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乙方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者乙方未经甲方授权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时, 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甲方为维权支付的律师

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

6.2如乙方如存在以下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不仅应 当赔偿甲方受到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和维权支出,而且应承担相当于违约发生当时

代持股份价值五倍的违约金,:

(1)乙方负有债务,导致代持股份被强制执行;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代持股份以转让、质押等方式处置; (3)乙方将股权红利、利息等本应属于代持股份利益据为已有,不归还甲方的; (4)乙方不听从甲方指示,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 (5)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情形。 第七条 委托持股费用

7.1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第八条 委托持股期间

8.1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合同成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 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 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

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0.1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 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11.3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股权代持知情协议

甲方:A 乙方:B 丙方:××公司股东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自己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出资的 股权份额,而丙方为**公司登记在册的,除乙方外的其他全部股东,为了避免纠纷,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协议。

一、丙方明知乙方系名义股东,代为持有甲方向**公司”实际出资人民币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的股权份额(下简称“代持股份”),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丙方对此并无异议。

二、若将来甲方要求变为显名股东,丙方同意不向代持股份主张优先购买权,并且一

致同意乙方将代持股份转让至甲方名下。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代持股份以转让、质押等方式处置的,丙方不得

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应及时通知甲方。

四、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和**公司的全体股东每人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8篇:最新股权代持协议

股份代持协议书

协议编号:

实际出资人(股东):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名义股东(代持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鉴于甲方拥有公司%的股份,其中,甲方欲将其中%的股份委托给乙方__________代为持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内,双方现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持有。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有股权收益。

1.3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经甲方书面授权,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经甲方书面授权,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的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二、委托代持股份

2.1 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__ 公司___%的股权,计出资金额¥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由乙方代持。

2.2 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乙方是名义股东。

2.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三、委托代持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四、股份收益权利、处置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

4.1 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实际受益人享有。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4.2 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的当日,采用转账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或由甲方指令安排。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3 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按照甲方书面授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参加股东诉讼等。

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5.1 甲方承诺:将代持股份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前,甲方对代持股份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

5.2 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直接行使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相关股东权利,乙方应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甲方参加公司股东会,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

5.3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5.4 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擅自或超越权限行使股东权利,如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公司及甲方利益等情形,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上述行为给甲方或公司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5.5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6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5.7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甲方选定的新受托人。

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6.1 乙方承诺:将根据本协议有关约定,在行使股东权利前,应当遵照甲方实际出资人的真实意愿和指令,诚实信用履行受托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

6.2 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6.3 乙方承诺: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6.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因甲方身份限制等必要的股东权利。未有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其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转代持、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6.5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6.6 乙方因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的2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有股权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2倍的,以成交价的3倍作为赔偿金。

6.7 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6.8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七、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八、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9.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方可生效。代持股份的工商变更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

9.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于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于。

甲方(签章) :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其他股东签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9篇:车辆所有权代持协议

汽车所有权代持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甲、乙双方共同的利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为乙方代持车辆所有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持车辆基本情况

1、车辆型号: (以下简称该车辆)车牌号码: 发动机号码: 底盘号码:

2、购车款: 元。购车首付款、按揭借款及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因 原因需以甲方名义购买该车辆,甲方同意代持该车辆所有权,以甲方名义办理车辆所有权证等手续。

二、代持期间的车辆使用及责任承担

1、甲方为乙方代持该车辆所有权期间,因乙方使用、出租、出借等任何形式使用该车辆所发生的交通违章、刑事案件等各种违法违纪罚款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出现前款所述情形时,乙方应及时处理相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等,不能因此給甲方造成不良影响。若甲方因代持该车辆所有权被要求承担责任的或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使用该车辆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维修、维保、车船使用税、保险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代持的终止

1、甲方有权随时要求终止为乙方代持该车辆所有权。甲方要求终止代持的,可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2、甲方要求终止代持车辆所有权的,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办理车辆所有权过户手续,不能因此給甲方造成不良影响。

四、其他

1、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按印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按印) 乙方(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20篇:委托代持代管协议

委托代管(代持)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委托人):

丙方(委托人):

丁方(受托人):

甲乙丙三方因经营需要,需购买位于

的土地,为了便于经营、管理,特委托丁方办理购买土地事宜相关手续,同时委托丁方对所购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经甲乙丙丁四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人基本信息

甲方基本信息: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基本信息: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基本信息: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二、受托人基本信息

丁方基本信息: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三、土地基本情况 土地性质: 土地位于: 地上附着物:

四、代持、代管方式 1.代持

丁方受甲乙丙三方委托,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

.00元,以丁方个人名义办理土地买卖相关手续并以丁方个人名义作为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登记。

2.代管

丁方受甲乙丙三方共同委托经营并管理该土地,但凡涉及土地买卖、租赁、抵押等涉及用益物权相关事宜处理时,应另行征得甲乙丙三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五、代持、代管期间

甲乙丙丁四方明确,丁方的代持、代管期间为:

年,即自

日起至

日止。

六、甲乙丙丁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乙丙三方作为购买该土地的实际出资人,对该土地具有实际处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抵押、租赁、转让等,丁方应当按照甲乙丙三方的指示及书面授权代为处理、处分相关事宜。

2.丁方作为代持、代管人应当妥善经营、管理土地相关事宜,不得损害甲乙丙三方的利益,禁止在该土地上从事犯罪活动或非法交易。

3.在丁方经营、管理期间,甲乙丙三方应当向丁方支付报酬。4.丁方应当按

月/季度/年向甲乙丙三方书面汇报与该土地相关的信息。

七、代持、代管关系的解除

代持、代管关系的解除包括下列情形: 1.代持、代管期间届满的;

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具的要求单方面解除的函件(到达丁方即生效);

3.甲乙丙三方将土地转让、租赁的(自签订相应合同、协议之日起);

4.遇征地拆迁或政府征用的;5.不可抗力导致土地损毁灭失的; 6.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解除的。

八、争议管辖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九、其他

本协议壹式肆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后生效,甲乙丙丁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房产代持协议
《房产代持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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