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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证明(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9-13 08:37:43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继承证明

继承证明

申请人(继承人):,,公民身份证:

关系人(身故人):,,公民身份证:,已于年月日死亡。

申请人为关系人的(如侄子、外甥),关系人由申请人抚养,申请人为关系人的法定继承人,由其继承关系人的城乡居保一次性待遇(含丧葬抚恤费)。

特此证明

(村、镇街盖章)

年月日

推荐第2篇:继承房产证明

证明

兹有四川内江全安吼冲村社号村民(性别:,身份证号:),由于的于年月日逝世,留下位于四川内江全安吼冲村社房屋一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字第,用地面积

为:。现在自愿提出将其

的平方米继承到自己名下。并且

达成协议,

自愿放弃该房屋继承权,的

平方米由继承。

特此证明!

全安镇吼冲村村民委员会

2014年月日2014

的房屋土地使用面积与 留下的房屋土地使用面积的内江全安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推荐第3篇:房产继承证明[定稿]

房产继承证明

原老宅(杨店村柴东组)六间房产是父亲(毛系苏已去世)盖的。三间主屋是给毛林的,(父亲在世时口头遗嘱)二间过道是毛林自己盖的。西面的三间边屋是母亲的。(现已经拆迁了40平方米)现在母亲把三间边屋给毛林继承,毛林负责母亲住房,一直到去世,老宅的所有房子土地赔偿款,及现已按置在梦溪三期的49号楼一单元201室、202室都归毛林所有。其他兄弟不得来分割财产。

特此证明!

产据人: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推荐第4篇:继承所需要证明5

四川省珙县公证处

办理继承公证告知书

一、提交材料

1、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无结婚证提交社区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产权证件:如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和复印件、存款单及金额或其它财产休养所;

3、死者家庭关系证明(详见我处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表)一式二份;

4、死亡证明(医院或派出所出具二选一);

5、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前来公证处的,必须提交本人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的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指不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一式四份或委托公证书(指要继承遗产,本人又不能前来财产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继承人)一式四份。

二、申请办理公证

继承人必须持身份证以及第一条所需材料亲自前来公证处提出继承公证的申请。

三、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补充证明材料、核实有关情况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收费标准:继承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二收取(办理与继承相关的公证另行收费),调查费由当事人承担。

(注:下面内容印反面)

证明格式

1、婚姻关系证明格式

证明

兹证明我社区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与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是夫妻关系。

XXXXX社区

XXXX年XX月XX日

注:需要一式二份原件

2、婚姻关系证明格式

死亡证明

XXX,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XXXX年XX月XX日注销户籍。

XXXX派出所

XXXX年XX月XX日

注:需要一式二份原件

推荐第5篇:继承类亲属关系证明格式

证明

我社区原居民,男/女,年月日出生,生前住,于年月日在

因死亡。生前未婚,亦无子女。

1、父亲:,年月日出生,现住

2、母亲:

,公民身份号码:,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年月日

。。

我社区原居民,男/女,年月日出生,生前住,于年月日在

因死亡。生前未婚,亦无子女。

1、父亲:,年月日死亡。

2、母亲:

,年月日死亡。年月日

我社区原居民,男/女,年月日出生,生前住黄梅县,于年月日在因死亡。

1、父亲:,年月日出生,现住

,公民身份号码:。

2、母亲:,

3、配偶:,

4、子女只有以下:

,男/女,,男/女,,男/女,

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年月日

我社区原居民,男/女,年月日出生,生前住黄梅县,于年月日在因死亡。

1、父亲:,年月日死亡。

2、母亲:,年月日死亡。

3、配偶:,

4、子女只有以下:

,男/女,,男/女,,男/女,

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年月日

我社区原居民,男/女,年月日出生,生前住黄梅县,于年月日在因死亡。

1、父亲:,年月日死亡。

2、母亲:,年月日死亡。

3、配偶:已于月

4、子女只有以下:

,年月日死亡。

,男/女, ,男/女, ,男/女,年月日死亡, 日死亡,的母亲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年月的父亲,已于。。。日

,年

我社区原居民,男/女,年月日出生,生前住黄梅县,于年月日在

因死亡,生前未婚,亦无子女。

1、父亲:,已于年月日死亡。

2、母亲:,已于年

3、祖父:,已于年

4、祖母:,已于年

5、外祖父:,已于年

6、外祖母:,已于年

7、兄弟姐妹只有以下:

男/女,年月,公民身份号码:男/女,年月,公民身份号码:男/女,年月,公民身份号码:男/女,年月,公民身份号码:男/女,年月,公民身份号码:

月日死亡。 月日死亡。 月日死亡。 月日死亡。 月日死亡。。

日出生,现住。

日出生,现住。

日出生,现住。

日出生,现住。年月日

日出生,现住

推荐第6篇: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继承公证使用)

公证处:

兹有我单位(辖区居民) 同志已于 年 月 日因 死亡。

该同志家庭成员情况: 死者的父亲:

死者的母亲:

死者的配偶:

死者的子女:

( 单位、街道办事处,加给公章)

年 月 日

----------------

推荐第7篇:继承类亲属关系证明格式(推荐)

我社区原居民

,男/女,

日出生,生前住

,于

日在

死亡。生前未婚,亦无子女。

1、父亲:

2、母亲:

日出生,现住 ,公民身份号码:

日出生,现住 ,公民身份号码:

我社区原居民

,男/女,

日出生,生前住

,于

日在

1、父亲:

2、母亲:

死亡。生前未婚,亦无子女。

日死亡。

日死亡。

我社区原居民

,男/女,

日出生,生前住黄梅县

1、父亲:

2、母亲:

3、配偶:

4、子女只有以下:

,男/女,

,男/女,

,男/女,

日在

死亡。

日出生,现住

日出生,现住

日出生,现住

日出生,现住

日出生,现住

,公民身份号码:

日出生,现住

,公民身份号码:

,于 ,公民身份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

我社区原居民

黄梅县

1、父亲:

2、母亲:

3、配偶:

4、子女只有以下:,男/女,,男/女,,男/女,

/女,

日出生,生前住

日在

死亡。

日死亡。

日死亡。

日出生,现住

日出生,现住

日出生,现住

,公民身份号码:

日出生,现住

,公民身份号码:

,男

,于

,公民身份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

我社区原居民

黄梅县

1、父亲:

2、母亲:

3、配偶:

,已于

日死亡。

4、子女只有以下:,男/女,,男/女,,男/女,证

,男/女,

日出生,生前住,于

日在

死亡。

日死亡。

日死亡。

日死亡,

的父亲

的母亲

,已于

日出生,现住

,公民身份号码:

日出生,现住

,公民身份号码:

日出生,现住

,公民身份号码:

日死亡,

我社区原居民

,男/女,

日出生,生前住黄梅县

,于

日在

死亡,生前未婚,亦无子女。

1、父

亲:

,已于

日死亡。

2、母

亲:

,已于

日死亡。

3、祖

父:

,已于

日死亡。

4、祖

母:

,已于

日死亡。

5、外祖父:

,已于

日死亡。

6、外祖母:

,已于

日死亡。

7、兄弟姐妹只有以下:

男/女,

日出生,现住

,公民身份号码:

男/女,

日出生,现住

,公民身份号码:

男/女,

日出生,现住

推荐第8篇:继承

继承“孙波精神”,力圆“中国梦”

5年前,一个石油人带领他的团队经过28个月奋战,将远在3000公里以外的中亚天然气引进到我国,5亿中国人从此用上了来自中亚的天然气,他将自己的人生路,融入我国石油发展的海外路,一步一个脚印,书写了中国石油海外事业发展的传奇;他把自己的事业梦,汇入祖国石油事业的中国梦,一步一个台阶,奏响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壮丽乐章。而在春节前他却永远的离开了我们。他的名字叫孙波。

孙波同志的一生,是石油报国的一生。他以敬业奉献、鞠躬尽瘁的拼搏奋斗精神,为我国石油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他以严于律己、淡泊名利的表率作用,受到干部员工的一致好评。孙波同志以实际行动彰显了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崇高追求和高尚境界,体现了一名领导干部的优秀品质和可贵精神,践行了石油人“我为祖国献石油”的核心价值观,是新时期中国石油涌现出的又一位杰出英模人物。

作为一名中石油的工作人员,我们更应该学习他的精神:一要迅速自觉投入学习“孙波精神”热潮中,用先进武装头脑。热爱自己的岗位、忠诚自己的事业,用辛勤劳动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为国家建设贡献力量。二要仔细比照“孙波精神”查不足,视差距见贤思齐。查找自己在努力工作、创新工作、严谨细致等方面的不足,通过比照,不断完善自我,缩小与先进的差距。三要真心依赖“孙波精神”为指引,学榜样扎实工作。“孙波精神”是时代精神,是奉献精神,是实现“中国梦”的动力精神,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份子,我们立足本职、扎实工作、提升业绩、服务人民,就是对“孙波精神”的最大践行

孙波同志用其简短而伟大的一生,诠释了当代石油人敬业奉献、鞠躬尽瘁的拼搏奋斗精神和精忠报国、淡泊名利的高贵品质,他的每项事迹无不感动着每一位中国人,他的身上折射出一名优秀共产党员敢于担当、敢于碰硬、敢于创新的“三敢”精神,这种精神将鼓舞和激励我们每一位华夏儿女!

孙波用敢于担当、敢于碰硬、敢于创新的“三敢”精神诠释了当代石油人“爱国、创业、求实、奉献”的精神品质和“我为祖国献石油”的核心价值观,他的先进事迹将是我们今后工作的楷模,

向英雄学习、向英雄致敬!

推荐第9篇:遗产继承

遗产继承公证办理须知

继承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多处遗产的,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继承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继承人也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或他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注:申请人应先至公证处领取专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单位人事或人事档案部门开具】

5、死者的婚姻证明;【注:指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离婚调解书)、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结婚年代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请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遗产税尚无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办理完毕后,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等,请向该房地交易中心咨询】

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是出资证明;

二是股东名册;

三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四是公司资产的评计报告。

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以上这些证明材料是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所必须,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推荐第10篇:继承申请书

继承申请书

被继承人:***,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死亡。 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县**乡**村的房屋三间, 建筑面积为七十四.一〇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编码号为:村房字第01010000******号。

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姐姐。特此申请继承该遗产。

继承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11篇:学术继承

中医学术继承工作计划

为做好本年度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制定本教学计划。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的形式进行。完成继承任务,进行结业考核,包括实绩考核、实践技能考核、结业论文考核。

具体计划:

(一)理论学习

通过以精读古典医籍为主的理论学习,拓展继承人的知识领域,加深对中医理论的理解,培育深厚的传统文化基础,提高中医理论水平,提高运用中医理论进行辨证论治的水平,提升继承、整理和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能力。以学习古典医籍为主要内容。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指导老师指导下选定学习书目,制定学习计划。继承学习期间,要求学习医古文,精读四大经典(《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一部与学员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著作。采用跟师抄方和自身实践相结合为主,集中授课辅导为辅。

1、学员在老师指导下,深入学习钻研,领悟和发掘古典文献精华,做好读书笔记,写出学习体会。

2、在继承工作学习期间,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集中安排医古文、中医经典理论学习讲座和传统文化知识讲座,聘请全国知名专家学者进行授课;每年组织一次中医理论学习交流会议,继承人交流学习体会。

考核指标:

1、有完整的、符合要求的读书笔记。

2、提交一篇2000字以上的、较高质量的学习经典的读书报告作为理论学习的考核成绩。

3、参加集中培训学习或交流会议,出勤合格。

(二)跟师学习

跟师目的: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等,提高继承人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 跟师要求:跟师时间每周不少于1个工作日。继承人在跟师学习期间,做好跟师笔记、随诊医案或操作记录,并细心揣摩、仔细领会,撰写心得体会、月工作记录。指导老师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向继承人传授个人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对所带继承人心得体会、月工作记录、医案或操作记录进行及时检查、批注,并将意见反馈给继承人。

跟师形式:继承人根据指导老师的时间表,安排跟师学习,并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跟师笔记:跟师笔记是继承人进一步提炼心得体会、月工作记录和管理者阶段考核的原始依据。应做到有跟师就有记录。

2、心得体会:心得体会是在理论学习、跟师笔记基础上整理而成的体现继承人对指导老师学术思想或经验的体会和领悟,原则上每月1篇。每篇心得体会的字数要求在1000字以上,内容要有一定的深度,能反映继承人跟师的体会。心得体会完成后交指导老师批阅。

3、月工作记录:月工作记录是继承人每月工作情况的实际反映,既是继承人书写年度总结和出师工作总结的基础,也是管理部门阶段考核的依据之一。月工作记录要求每月底整理出当月的跟师记录1篇,其篇幅可长可短,内容包括:时间、月学习计划、月学习计划完成情况及收获、指导老师评语等。

4、医案整理:医案内容:对跟师随诊案例和继承人应用指导老师经验诊治的案例进行整理。医案的内容一定要反映指导老师诊治疑难病独到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后技术。

5、学术论文:其内容必须是反映指导老师学术思想或学术经验。

考核指标:

1、跟师出勤记录显示跟师时间达到规定要求。

2、跟师笔记、心得体会、月工作记录、随诊医案或操作记录、论文发表的数量、格式、内容符合要求,质量经专家验收认可。三年中,撰写心得体会20篇,撰写月工作记录20篇,医案整理30份或总结的中药特色技艺材料20份。

3、跟师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1篇以上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

(三)临床实践

实践目的:通过在本单位独立临床(或实地)实践,应用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学术经验,提高继承人的临床诊疗水平和临床疗效或中药技能;通过临床实践,对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学术经验有所创新。 实践要求:在本单位独立临床(或实地)实践时间,每周不少于2个工作日。 实践形式:本单位独立临床(实地)实践:反复实践指导老师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与发展,提高自己的临床诊疗水平和临床疗效或中药技能。

中医学术继承工作总结

我科名老中医学术继承人在本年度,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的形式进行。较好完成继承任务,并进行结业考核,包括实绩考核、实践技能考核、结业论文考核。在中医局、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关怀下,在各位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努力下,继承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在带教过程中,导师们带教方法多样,有的坚持临床带教与开展科研课题相结合,有的采取引导式、讨论式、对答式、反馈式;有的抓住特点、要点、难点进行传授;有的注意传授自己的思路与方法;有的专门为继承人开辟教学门诊;有的把临床提问与专题讲解结合起来,指导阅读专业书籍,分析名医医案。教学效果显著。在跟师学习期间,学术继承人认真做笔记,撰写心得体会,详尽整理病史。

继承人通过跟师诊治、病例分析、病案讨论、临床答疑、专题讲课、批改跟师笔记和月记等多种口传面授形式,随时记录、积累。老教授们的评价是继承人学习非常刻苦认真,有闻必录,片语只言,一丝不漏;勤、瑾、细。

继承人通过以精读古典医籍为主的理论学习,拓展继承人的知识领域,加深对中医理论的理解,培育深厚的传统文化基础,提高中医理论水平,提高运用中医理论进行辨证论治的水平,提升继承、整理和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能力。以学习古典医籍为主要内容。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指导老师指导下选定学习书目,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

学员在老师指导下,深入学习钻研,领悟和发掘古典文献精华,做好读书笔记,写出学习体会。

在继承工作学习期间,聘请全国知名专家学者进行授课;组织了一次中医理论学习交流会议,继承人交流学习体会。有完整的、符合要求的读书笔记。完成一篇2000字以上的、较高质量的学习经典的读书报告。

3、参加集中培训学习或交流会议,出勤合格。

跟师时间每周不少于1个工作日。继承人在跟师学习期间,做好跟师笔记、随诊医案或操作记录,并细心揣摩、仔细领会,撰写心得体会、月工作记录。指导老师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向继承人传授个人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对所带继承人心得体会、月工作记录、医案或操作记录进行及时检查、批注,并将意见反馈给继承人。

跟师出勤记录显示跟师时间达到规定要求。跟师笔记、心得体会、月工作记录、随诊医案或操作记录、论文发表的数量、格式、内容符合要求,质量经专家验收认可。撰写心得体会12篇,撰写月工作记录12篇,医案整理20份。

3、跟师期间发表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在本单位独立临床(实地)实践:反复实践指导老师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与发展,提高了继承人的临床诊疗水平和临床疗效或中药技能。

举行老中医学术专题讲座,内容有名老中医专家学术思想及临床经验,中医科学研究思路方法,撰写中医科研论文方法和继承老中医学术经验的整理方法等。学术报告,扩大了学术继承人的视野,开拓了继承老中医药学术经验的思路与方法。

第12篇:继承自测题

1.在c++中,类之间的继承关系具有()。 (C)

(a) 自反性(b) 对称性(c) 传递性(d) 反对称性

2.下列关于类的继承描述中,()是正确的。 (D)

(a) 派生类公有继承基类时,可以访问基类的所有数据成员,调用所有成员函数(b) 派生类也是基类,所以它们是等价的

(c) 派生类对象不会建立基类的私有数据成员,所以不能访问基类的私有数据成员(d) 一个基类可以有多个派生类,一个派生类可以有多个基类

3.当一个派生类公有继承一个基类时,基类中的所有公有成员成为派生类的()。 (A)(a) public成员(b)private成员(c) protected成员(d)友员

4.当一个派生类私有继承一个基类时,基类中的所有公有成员和保护成员成为派生类的

()。 (B)

(a) public成员(b)private成员(c) protected成员(d)友员

5.当一个派生类保护继承一个基类时,基类中的所有公有成员和保护成员成为派生类的

()。 (C)

(a) public成员(b)private成员(c) protected成员(d)友员

6.不论派生类以何种方式继承基类,都不能直接使用基类的()。 (B)

(a) public 成员(b)private成员

(c) protected成员(d)public 成员和protected成员

7.下面描述中,错误的是()。 (D)

(a) 在基类定义的public成员在公有继承的派生类中可见,也能在类外被访问

(b) 在基类定义的protected成员在私有继承的派生类中可见

(c) 在基类定义的静态成员在私有继承的派生类中可见

(d) 访问声明可以在公有继承派生类中把基类的public成员声明为private成员

8.在c++中,可以被派生类继承的函数是()。 (A)

(a) 成员函数(b)构造函数(c) 析构函数(d)友员函数

9.在创建派生类对象时,构造函数的执行顺序是()。 (D)

( a) 对象成员构造函数、基类构造函数、派生类本身的构造函数

(b) 派生类本身的构造函数、基类构造函数、对象成员构造函数

(c) 基类构造函数、派生类本身的构造函数、对象成员构造函数

(d) 基类构造函数、对象成员构造函数、派生类本身的构造函数

10.当不同的类具有相同的间接基类时,有特点()。(C)

(a) 各派生类对无法按继承路线产生自己的基类版本

(b) 为了建立惟一的间接基类版本,应该声明间接基类为虚类

(c) 为了建立惟一的间接基类版本,应该声明派生类虚继承基类

(d) 一旦声明虚继承,基类的性质就改变了,不能再定义新的派生类

第13篇:继承优良传统

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材——《士兵读本》

继承优良传统

( 教案 )

授课题目:继承优良传统,实现自身价值

授课对象:士兵

授课目的:通过教育,是广大官兵了解和学习到我军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是无数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是人民军队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公安消防部队又好又快发展的精神支柱和不竭动力。无论时代如何发展、社会环境如何变化,部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永不能丢。

授课内容:

一、充分认识继承我军优良传统的重要意义

二、明确优良传统的基本内容

三、继承我军优良传统,实现自身价值,为部队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授课时间:45分钟

一、充分认识继承我军优良传统的重要意义

1.是我军建设发展的根本原则。继承我军优良传统,坚持党对的绝对领导是公安消防部队政治建警的最高准则,是公安消防部队永远不变的警魂。公安消防部队自成立以来,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生与死,血与火的考验中,英勇无畏,顽强奋战,谱写了听党指挥、忠诚可靠的壮美篇章。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征程中,广大消防官兵要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落实到听党指挥的行动中去,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切实打牢听党指挥的思想基础;要把听党指挥贯穿于经常性的组织生活时实践中,不断增强党的修养,强化党的意识,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要把听党指挥落实到立足本职、提高本领上,渗透到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用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为党旗增光添彩。

2.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原则。公安消防部队是人民的子弟兵,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的、公安消防部队核心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广大消防官兵的最高价值追求,是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性质和人民群众的历时地位,决定了我军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唯一宗旨,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最高准绳。公安消防部队是正是充分认识到继承我军优良传统的重要意义,所以全心全意服务人民成为广大消防官兵的最高价值追求。

3.是维护和增强军队团结统一的根本保障。长期以来,面对职能拓展、任务繁重、警力不足的严峻考验,公安消防部队努力维护和增强部队的团结统一,形成了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出色完成了各种急难险重任务。在推进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创新发展的实践中,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充分发挥了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干部的骨干带头作用,凝聚广大官兵智慧和力量,产生了巨大的磁场效应;广大官兵在遂行各项消防安全保卫任务中,紧密团结、密切协作,结下了生死相依、患难与共的战友情谊;在构建和谐警营的实践中,广大官兵发扬官兵一致、尊干爱民的光荣传统,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谱写了“团结就是力量”的和谐乐章。在新的历史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要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公安消防部队的光荣职责和神圣使命,必须大力弘扬团结统一的光荣传统,自觉做到“眼界非常宽阔,胸襟非常宽阔”,敢于同一切损害部队团结统一的言行作斗争,共同开创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美好未来。公安消防部队继承了我军的光荣传统,长期以来,面对职能拓展、任务繁重、警力不足的严峻考验,公安消防部队努力维护和增强部队的团结统一,形成了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出色的完成了各种急难险重的任务。

二、明确优良传统的基本内容

1.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艰苦奋斗是我们民族几千年来的文化积淀和民族象征,是民族文化中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公安消防部队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艰苦奋斗史,长期以来,公安消防在业务经费保障不足,消防车辆装备水平较低,警力不足与职能任务不断拓展的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打赢了一场场硬仗、恶仗圆满完成了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各项消防安全保卫任务,靠的就是艰苦奋斗、自强不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井冈山公安消防大队白手起家、战天斗地,在物质条件匮乏的条件下干出了一流的工作业绩,就是许许多多基层单位的艰苦奋斗的缩影,也是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发展的宝贵财富。我们只有艰苦奋斗,励精图治,才能不断发展壮大。艰苦奋斗不仅是一种生活方式,更是一种强大的精神支撑,是培养毅力、勇气和韧性的“磨刀石”,是走向坚强与成熟的“桥梁”,是获取知识、能力和成就的“学校”作为新时期的消防战士,又责任和义务让艰苦奋斗的精神薪火相传。要始终保持严于律己、艰苦朴素的精神,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顶得住诱惑,做到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要始终保持开拓进去、奋发有为的精神,立

足岗位建功业,顽强拼搏创一流。要始终保持求知若渴、深研细钻的精神,学习在工作中,成才在岗位上,努力掌握为人民服务的过硬本领。要始终保持勤于思考,埋头苦干的精神,脚踏实地、真抓实干,高标准、创造性地做好工作,为推进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创新发展献智献力。作为新时期的消防战士,有责任和义务让艰苦奋斗的精神薪火相传,保持勤于思考、埋头苦干的精神,为推动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创新发展献智献力。

2.高度自觉的铁的纪律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纪律严明的英雄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纪律严明的英雄部队。新中国成立以来,尽管领导体制几经变更,管理模式几度调整,但是公安消防部队纪律严明的优良传统一直在实践中就传承和发扬。新形势下,公安消防部队要适应国家依法治国方略,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必须进一步加强部队纪律建设。作为一名光荣的消防兵,首先,必须懂得严明的纪律是军队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军人区别于普通老百姓的一个最显著的标志,把遵守纪律作为军人的一种美德来加强修养,让纪律伴随自己写好飞、当兵史,走好人生路。其次,要学习掌握公安消防部队纪律的基本内容,懂得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时时处处把自己的言行臵于部队纪律的约束之下。第三,要加强思想修养,切实把当兵为什么的基本道理搞清楚,确立“当兵要奉献”、“人生要进取”的生活态度,自觉向不良习惯告别,同时要加强道德修养,对现实生活中令人烦恼的事要学会忍让和克制,不要把忍让和克制看作是无能的表现,而要看作是一个人成熟的标志,是一个军人的基本素养,这样才能在人生的紧要关头把握自己,防止发生严重后果。第四,要坚持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把纪律养成渗透到灭火救援、战备训练、值班执勤、日常生活的各个环节中去,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做到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营区内外一个样,单独执行任务于集体行动一个样,平时与战时一个样,在日复一日的磨练中养成令行禁止、守纪如铁的良好作风。

3.官兵一致,尊干爱兵。官兵一致、尊干爱兵是公安消防部队保持强大凝聚力和战斗力、克服各种艰难险阻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证。和平时期,消防既是一个普济苍生、传递温暖的朝阳职业,更是一个用青春乃至生命填写人生履历的高危行业。一代又一代消防官兵在血与火、生与死的考验面前,之所以能够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离不弃,共赴危难,甚至不惜牺牲自己来保护战友的生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在平时的工作、学习、生活、战斗中,继承和发扬了官兵一致、尊干爱兵的优良传统,结成了情同手足、亲如兄弟的战友情谊。作为新时代的消防兵,我们每一个都应该倍加珍

惜“五湖四海走到一起”的缘分,倍加珍惜共同生活、并肩战斗的机会,倍加珍惜患难与共、纯洁有爱的战友情谊,不断巩固和发展部队内部的团结。

4.政治、经济、军事三大民主。民主出觉悟,民主出勇敢,民主出智慧,民主贯穿于公安消防部队发展壮大的全部历程。各级党组织充分尊重士兵在部队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团支部和武警委员会“两个群众组织”在基层民主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最大限度地满足基层官兵的民主诉求,充分调动了广大官兵在部队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部队形成了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的、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充满生机于活力的局面。广大士兵以主人翁姿态和队消防事业的高度责任感,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主动参与部队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在为部队建设献智献力的同时,也开阔了眼界,提高了能力,展示了才华,赢得了尊重。当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消防职能的不断拓展,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求,更加需要集中广大官兵的智慧和力量加以研究解决。我们应该懂得,无论自己佩戴什么警衔、做什么工作,都是部队建设的主人,都要又”队兴我荣,队衰我耻“的集体荣、荣誉观念,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齐心协力把单位建设搞得红红火火。政治民主,就是官兵政治上平等,都应以主人翁姿态关心部队建设;经济民主,就是实行经济公开;实行政治、经济、军事三大民主,是人民军队本质的体现。

5.革命英雄主义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的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的部队,时时在备勤,天天在作战。长期以来公安消防部队继承和发扬勤学苦练的革命英雄主义优良传统,坚决贯彻“火怎么灭,兵怎么练”的知道思想,从严,从实战需要出发,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群众性“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训练和火场磨砺,培养了一批又一批战斗作风顽强、业务技能娴熟、战术素养较高、心理素质过硬的灭火救援尖兵,巩固和提升了部队战斗力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满足消防现实斗争的需要,2009年7月,公安部消防局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了打造消防铁军的工作会议暨灭火救援攻坚组建设现场会,对打造一致攻无不克,战无不胜,英勇顽强的公安消防铁军作出了总体规划和战略部署。“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每一个有志成为合格消防兵的同志都应爱警习武,以只争朝夕、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刻苦学习消防业务知识,熟练驾驭新装备,积极探索新战法,努力鲁行职责使命的过硬本领,确保一声令下,拉得出,冲的上,飞、打得赢,谱写当代消防官兵忠诚使命、不辱使命的壮丽人生。英勇顽强敢打敢拼的战斗作风。坚

贞不屈、矢志不渝的革命气节。坚忍不拔、愈挫愈坚的顽强意志;以苦为乐、以苦为荣的革命乐观主义精神。

三、继承我军优良传统,实现自身价值,为部队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作为一名消防官兵继承我军优良传统不仅体现在观念和规范上,更重要的是一种实践和行动,我们应当紧密结合我军的优良传统,把本职岗位作为在军队建功立业的重要平台,不断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为部队的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第14篇:宅基地继承

事实:

1.李某祖父拥有地契,在上建有房屋。几栋房子?(亲戚家的房子面积有多大?) 2.李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家务农,

3.二儿子的子女在外务工,并在城里购房,户口也迁到城里。4.大儿子家的儿子把户口从城里迁到农村,并将房屋翻修。(没有迁之前,也不影响对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

5.2011年面临拆迁,获得补偿(拆迁补偿的组成部分?有没有书面的协议?)。堂哥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规则:

1.一户一宅

2.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

3.房屋可以继承,继承房屋之后,就继承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 的使用权,所以宅基地不能成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进行继承。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我国实行“房 地一体”原则,村民依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与房屋不分离,村民可以仍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于由此形成的“一户多宅”的情况,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 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的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只是因房屋继承 后而一并转移给继承人的。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作为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则只能使用该房屋和加以必要的维护,如果房屋一经拆除,即失去了重新建造的权 利,只能将多占的这一份宅基地退还村里。需要说明的是,这只是针对继承来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如果是自己家想把房子拆了重新建造,就不用受到这 个规定的限制。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本文所指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作讨论)是否是“财产”,以及是否为“个人财产”?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 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 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 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 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 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 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 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 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 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 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案例: 家住崇明的杨先生感觉很不舒服,农村新造的楼房正逢拆迁,他拿到了47万元补偿费,钱还没捂热,就被叔父、姑父以及堂姐告进法院要求分割,理由是杨先生建造的房子有部分宅基地面积是祖上留下来的,大家都有份。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法律已明确,无可争议,但其使用权能否作为公民遗产进行分割?近年来,在本市市郊,当权利人死亡或动迁时,继承人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能够继承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发生,这类纠纷往往伴随动迁过程中宅基地补偿款分割而闹上公堂。

崇明县法院对此类纠纷已引起关注,法院态度相当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公民遗产进行分割。

案情:

一笔房屋拆迁补偿 引发一场家庭纷争

杨先生的爷爷21年前就已去世,奶奶16年前去世,两位老人生前曾有平房三间,建筑面积为585平方米及宅基地总面积1183平方米。1985年,杨先生的爷爷去世后,对其所有的遗产房屋未作分割,均由其妻黄老太、也就是杨先生的奶奶占有和使用。

1989年9月,经当地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由黄老太与小儿子杨某、也就是杨先生的父亲协商确定,将两位老人所有的三间平房拆除,其宅基地面积给小儿子杨某建房,杨某建房后应安排黄老太居住,直至去世。

该协议上有黄老太大儿子的签名及二儿媳的指印。

此后,杨某通过申请并经批准,于1989年用父母给他的建筑面积585平方米和他本人所有的建筑面积305平方米,建成占地面积为89平方米的三层楼一幢。

1991年4月,杨某再度通过申请并经批准,拆除了属自己所有的其余2间平房,翻建了占地面积为51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建成后,杨某合计拥有占地面积为140平方米的三层楼一幢。房子建成不久,杨某去世了。

不久前,杨某生前所在地被征用而需拆迁,杨某的儿子杨先生领取了父亲名下的房屋拆迁补偿费人民币103812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计人民币369000元,合计47万余元。

补偿费拿到手了,但杨先生的麻烦也来了。他突然接到崇明县法院的传票。原来,他被叔父、姑父以及堂姐告进法院要求分割拆迁补偿费。

判决:

分割宅基地缺乏依据

法院判驳回原告诉请

那么,杨家其他家庭成员到底有没有权利分割这笔巨额拆迁费?法庭上,双方争论激烈,争论的焦点是杨先生的爷爷奶奶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属于他们的遗产?被拆迁所得关于宅基地补偿款可否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分割?

杨某的叔父、姑父以及堂姐认为,黄老太与小儿子杨某间的协议不真实,协议内容侵犯了财产共有人的权利,因此是无效的。杨某据此所取得原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属无效,因而该部分宅基地被征用所得的使用权补偿款应属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可由继承人分割。

法院审查后发现,1989年被继承人黄老太与小儿子所订立的协议,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黄老太晚年居住及赡养问题。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且履行过程所有原告均知道。

法院认为,黄老太生前将宅基地让与被告之父建房,她就住在被告父亲建成的住房内,此事共有人都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现事隔多年,涉及该民事行为的主要当事人已去世,而原告再提出黄老太的行为侵犯了共有人的权利,其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的父亲使用原被继承人使用过的宅基地建房,是经过有关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并已实际建成住宅使用多年,原告也承认这些房屋产权为被告的父 亲所有,所以认定原属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已转让给被告的父亲使用。现原告认为宅基地仍为被继承人所有而主张分割缺乏法律依据。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城镇居民可以同时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其理由是:

一、继承法把公民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私有财产划归可以继承的遗产,并没有将农村宅基地上的私有住宅排除在外,也没有将城镇居民的继承人排除在继承人之外。按照“地跟房走”的房地一体的原则,继承人也就当然的取得了其宅基地使用权。

二、从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禁止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也只是做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在承包期内,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的林地,既然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继承,宅基地继承就更不应该有什么法律障碍了。

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后享有那些权利呢?产权人可以自己使用、出租、翻建、改建,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的权利;可以进行转让,但 转让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能转让给具备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个体经营者,如果转让给城镇居民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 征用手续,方可以转让。

问题:村民将户口迁出村子之后,是否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如果迁户口在继承发生之前,是否对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有影响? 拆迁补偿的组成部分: 结论: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那么城镇居民在继承农村房屋之后应该怎么办?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赋予法律规定的有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在继承农村房屋之后如果不符合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因为城镇居民不符合地方关于农民申请改建、翻建自有房屋的审批条件,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一直等到继承房屋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第15篇:宅基地继承

事实:

1.李某祖父拥有地契,在上建有房屋。几栋房子?(亲戚家的房子面积有多大?) 2.李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家务农,

3.二儿子的子女在外务工,并在城里购房,户口也迁到城里。4.大儿子家的儿子把户口从城里迁到农村,并将房屋翻修。(没有迁之前,也不影响对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

5.2011年面临拆迁,获得补偿(拆迁补偿的组成部分?有没有书面的协议?)。堂哥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规则:

1.一户一宅

2.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

3.房屋可以继承,继承房屋之后,就继承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 的使用权,所以宅基地不能成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进行继承。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我国实行“房 地一体”原则,村民依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与房屋不分离,村民可以仍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于由此形成的“一户多宅”的情况,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 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的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只是因房屋继承 后而一并转移给继承人的。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作为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则只能使用该房屋和加以必要的维护,如果房屋一经拆除,即失去了重新建造的权 利,只能将多占的这一份宅基地退还村里。需要说明的是,这只是针对继承来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如果是自己家想把房子拆了重新建造,就不用受到这 个规定的限制。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本文所指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作讨论)是否是“财产”,以及是否为“个人财产”?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 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 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 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 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 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 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 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 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 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 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案例: 家住崇明的杨先生感觉很不舒服,农村新造的楼房正逢拆迁,他拿到了47万元补偿费,钱还没捂热,就被叔父、姑父以及堂姐告进法院要求分割,理由是杨先生建造的房子有部分宅基地面积是祖上留下来的,大家都有份。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法律已明确,无可争议,但其使用权能否作为公民遗产进行分割?近年来,在本市市郊,当权利人死亡或动迁时,继承人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能够继承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发生,这类纠纷往往伴随动迁过程中宅基地补偿款分割而闹上公堂。

崇明县法院对此类纠纷已引起关注,法院态度相当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公民遗产进行分割。

案情:

一笔房屋拆迁补偿 引发一场家庭纷争

杨先生的爷爷21年前就已去世,奶奶16年前去世,两位老人生前曾有平房三间,建筑面积为585平方米及宅基地总面积1183平方米。1985年,杨先生的爷爷去世后,对其所有的遗产房屋未作分割,均由其妻黄老太、也就是杨先生的奶奶占有和使用。

1989年9月,经当地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由黄老太与小儿子杨某、也就是杨先生的父亲协商确定,将两位老人所有的三间平房拆除,其宅基地面积给小儿子杨某建房,杨某建房后应安排黄老太居住,直至去世。

该协议上有黄老太大儿子的签名及二儿媳的指印。

此后,杨某通过申请并经批准,于1989年用父母给他的建筑面积585平方米和他本人所有的建筑面积305平方米,建成占地面积为89平方米的三层楼一幢。

1991年4月,杨某再度通过申请并经批准,拆除了属自己所有的其余2间平房,翻建了占地面积为51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建成后,杨某合计拥有占地面积为140平方米的三层楼一幢。房子建成不久,杨某去世了。

不久前,杨某生前所在地被征用而需拆迁,杨某的儿子杨先生领取了父亲名下的房屋拆迁补偿费人民币103812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计人民币369000元,合计47万余元。

补偿费拿到手了,但杨先生的麻烦也来了。他突然接到崇明县法院的传票。原来,他被叔父、姑父以及堂姐告进法院要求分割拆迁补偿费。

判决:

分割宅基地缺乏依据

法院判驳回原告诉请

那么,杨家其他家庭成员到底有没有权利分割这笔巨额拆迁费?法庭上,双方争论激烈,争论的焦点是杨先生的爷爷奶奶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属于他们的遗产?被拆迁所得关于宅基地补偿款可否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分割?

杨某的叔父、姑父以及堂姐认为,黄老太与小儿子杨某间的协议不真实,协议内容侵犯了财产共有人的权利,因此是无效的。杨某据此所取得原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属无效,因而该部分宅基地被征用所得的使用权补偿款应属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可由继承人分割。

法院审查后发现,1989年被继承人黄老太与小儿子所订立的协议,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黄老太晚年居住及赡养问题。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且履行过程所有原告均知道。

法院认为,黄老太生前将宅基地让与被告之父建房,她就住在被告父亲建成的住房内,此事共有人都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现事隔多年,涉及该民事行为的主要当事人已去世,而原告再提出黄老太的行为侵犯了共有人的权利,其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的父亲使用原被继承人使用过的宅基地建房,是经过有关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并已实际建成住宅使用多年,原告也承认这些房屋产权为被告的父 亲所有,所以认定原属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已转让给被告的父亲使用。现原告认为宅基地仍为被继承人所有而主张分割缺乏法律依据。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城镇居民可以同时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其理由是:

一、继承法把公民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私有财产划归可以继承的遗产,并没有将农村宅基地上的私有住宅排除在外,也没有将城镇居民的继承人排除在继承人之外。按照“地跟房走”的房地一体的原则,继承人也就当然的取得了其宅基地使用权。

二、从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禁止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也只是做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在承包期内,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的林地,既然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继承,宅基地继承就更不应该有什么法律障碍了。

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后享有那些权利呢?产权人可以自己使用、出租、翻建、改建,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的权利;可以进行转让,但 转让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能转让给具备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个体经营者,如果转让给城镇居民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 征用手续,方可以转让。

问题:村民将户口迁出村子之后,是否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如果迁户口在继承发生之前,是否对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有影响? 拆迁补偿的组成部分: 结论:

第16篇:继承案例

刘某、李某系夫妻关系,生前在县城共同购买房产一处,二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他们一生共有二个子女,儿子刘一某、女儿刘。刘某于2012年7月21日因病死亡,其死亡后妻子李某未再婚。李某于2013年9月10日因病死亡。王某、李某夫妻二人生前均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女儿刘二与丈夫赵某2005年5月20日生有一子赵三,刘

二、赵某于2012年9月20日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未对刘二继承其父刘某遗产份额进行处分,且刘二离婚后未再婚,刘二于2013年1月1日因病死亡,刘二生前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这是一起比较复杂的继承公证,在这起案件中涉及到本位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以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

1.丈夫刘某于2012年7月21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产的一半应为刘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由死者的父母(因其父母已先于其死亡)、配偶、子女继承,即刘某的妻子李某、二个子女共同继承;

2.女儿刘二于2012年9月20日在其父亲刘某去世后与丈夫赵某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未对刘二继承其父亲刘某的遗产份额进行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其应继承刘某的遗产份额属于刘

二、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3.刘二于2013年1月1日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应继承刘某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刘二和赵某的夫妻财产的一半是刘二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条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某的上述遗产由母亲李某、和儿子赵三共同继承;

4.李某于2013年9月10日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李某的遗产包括:与丈夫刘某夫妻财产的一半、李某应继承刘某的遗产份额以及李某应当继承女儿刘二的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李某的二个子女共同继承,因女儿刘二已先于其母李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刘二应继承其母李某的遗产份额由其儿子赵三代位继承;

第17篇:李继承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

李继承

今年4月份,国家中央办公厅颁布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监督制度。结合本人自身工作来看,我个人认为这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是对干部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性举措。目前,我市做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要在思想和行动上先行一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我认为深刻认识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为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四项监督制度共同构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完整干部监督体系,为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全面准确把握四项监督制度提出的新要求。四项制度破解了许多制约干部选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需要报告、评议、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内容情形作了具体规定,指导性和操作性强。 1 如责任追究办法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5个大类,共规定了39种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对规定的类别和情形,要对号入座,违反了哪一条就追究相对应的责任,应报告哪一项就必须按规定报告。必须深刻理解四项监督制度的这些新要求,全面深入地查找干部选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和薄弱环节,符合要求的继续坚持执行好,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摒弃,把思想完全统一到新的要求上来。

结合试点工作抓好深入贯彻落实。当前要把学习宣传培训作为工作重点抓紧抓好。以此为契机,深入推进“科学规范有效监督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完善干部选任过程中在初始提名、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常委会和全委会无记名票决等方面的做法,进一步探索创新途径和方式,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组织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把干部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标准和改进工作的依据。坚决查处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一把手”要做学习和执行的模范

2 市委书记在选人用人中处于核心地位,在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中地位特殊,必须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带头认真学习贯彻,认真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提高制度执行力和选人用人的社会公信度、群众满意度,为加快建设海洋特色新兴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带头加强学习、模范遵守。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干部政策法规,把握《责任追究办法》划分的干部选任工作的5类责任主体、39种责任追究情形,时刻自警、自律。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遵循选人用人的规定与程序,科学行使市委书记选人用人的权力,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坚持以最坚决的态度同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作斗争,维护选人用人制度的严肃性。

带头认真履责、严格把关。坚持全面识人、科学选人、正确用人,全面履行选人用人的指导、监督、把关责任,大力选用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防止简单以票取人、重过程不重结果和唯年龄、唯资历选用干部等倾向,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巩固发展我市对干部进行“四德”考察教育的成果,加强干部“四德”建设。坚持以制度约束权力,不断健全选人用人机制,改进考核评价

3 办法,提高干部选任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带头严格自律、接受监督。带头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规定,做到思想上正确认识监督、感情上真诚欢迎监督、行动上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善于听取干部群众意见,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不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加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从严查处违规违纪用人。带头落实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评议等,加强干部选任工作党内民主监督,强化用人行为的自我约束,带动“一班人”确保将四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二、在学习贯彻中提高知晓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结合正在开展的试点工作,认真部署,狠抓落实,尤其是要在营造浓厚氛围、提高知晓率上下功夫,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在深入学习中提高知晓率。我们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的通知》,开展了“学法规、知法规、守法规”集中学习宣传活动,将四项监督制度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民主生活会的重要议题,要求大家系统学习、全面掌握。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出宣传栏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

4 传,迅速掀起一股学习热潮。

在工作实践中提高知晓率。四项监督制度的实行,进一步提高了干部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下一步,将以学习贯彻为契机,围绕干部动议提名、推荐考察、酝酿讨论等环节,完善干部选任事前报告、民主评议、离任检查等制度,尽快形成科学规范、配套衔接、有效制衡、监督有力的制度体系,切实做到在干中学,在学中干。

在整治落实中提高知晓率。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能不能从根本上整治与防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规违纪行为,是四项监督制度能否得到群众认可的关键。目前,结合“高效服务、高效落实年”活动,从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开始,狠抓党风、政风建设,对违反四项制度的典型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在监督中,让干部群众知晓制度的内容和落实情况。

三、认真组织学习确保贯彻落实

抓好制度学习宣传,让领导者熟悉、执行者精通、监督者了解,是我们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制度真正落实的前提和基础。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一是市级领导先学一步。制度下发后,我们就召开常委扩大会议,组织领导干部逐条逐句地学

5习了文件。利用理论中心组学习,市委常委结合实际,开展深入讨论。近期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制度,查找不足。二是县级干部重点学习。专门下发通知,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学,并将其作为考核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组工干部要深入学。市委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组工干部要先学一步、多学一些、深学一层,不仅要理解制度精神,还要熟记制度规定。在抓好面上学习的基础上,要对组工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并组织统一考试。同时,结合实际,通过座谈会、理论研讨会、专题辅导等形式,确保每名组工干部都能够深刻理解并掌握文件精神,熟练记忆并精通实践操作。目前,正在组织对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是检查干部基础资料管理、选拔干部程序、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等方面的情况,为制度落实打好基础。

三、党员群众要广泛学。通过新闻媒体,全文刊发了四项监督制度,确保党员群众在第一时间学习原文。下一步,还要充分利用报刊、广电等媒体,开辟专栏,深度宣传,辅导帮助广大党员群众了解内容,掌握精神,明确权利,积极参与到全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来,行使好民主监督权利,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突出制度创新提高监督实效

四项监督制度颁布后,市委进行了认真学习,认识到制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抓好贯彻落实,要结合试点工作,加大改革探索力度,创新监督制度体制,在试点中推动制度落实,靠制度深化试点工作。

一是健全科学规范的全程监督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等各环节,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如市直部门正职干部初始提名由市委全委扩大会与会人员署名推荐;实行民主推荐否决制,对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均不过半数的人选,一律不列为考察对象;探索实行干部任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票决,扩大群众公认在干部决定任用环节的作用。近期,将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动议暂行办法、初始提名暂行办法、酝酿暂行办法等系列制度,规范干部工作操作程序。

二是建立配套完善的干部监督运行机制。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在广度和深度上探索,配套一系列制度。如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干部任用提名情况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如实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运行情况;

7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将其推行到所有有用人权单位,充分利用评议结果,对满意度较低的单位重点督导;建立覆盖到区级的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指标体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群众意见建议。

三是完善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收集社会各层次的意见,了解和掌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反映。继续坚持大范围公示干部,对新提拔县级干部全部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示,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健全完善信访、电话、网络“三位一体”的干部监督举报平台,提高受理查处群众举报问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让群众看到成效。

第18篇:房屋继承

房屋继承

1) 业务名称定义

房屋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房屋转归继承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遗产房屋继承的形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遗赠等。

2) 业务办理流程

此类业务为一级办理业务,立等可取。

3) 负责科室

证件交易所

4) 办公地点(含房间号)

双榆树北里甲22号, 一层大厅

5) 咨询电话

82618228

6) 受理时限

立等可取

7)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8) 申请条件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了继承公证。

9) 申请表单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10) 收缴证件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不用提前领取;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4.继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详见“一般规定之当事人身份证明”;

5.遗赠继承须提交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海淀地税局办理;

6.多个人共同继承一套房屋的,应提交共有协议(原件),约定由何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何人持房屋共有权证;

7.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一般规定之委托及公证”;

8.楼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复印件一份(附表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附图中房产证号不复印;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附表的可不提交);

9.继承和赠与一并发生的提供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赠与人身份证复印件,详见“一般规定之当事人身份证明”;赠与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一般规定之委托及公证”;赠与部分的契税完税凭证;如果房屋属于房改房还要交土地出让金。

11) 输出表单

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

12) 税费

房证印花税:5元/本。

第19篇:继承书

继承书

兹有保房村一社村民,赵树田将自家承包集体林地:

1、坐落在大坡下退耕还林地1.1公顷,东至通天沟农田地,南至

荒道、西至荒道、北至通天沟农田地。

2、坐落在大沙包得1.1公顷山东至杨柏林林地、南至辛喜财农田

地、西至陈占国林地、北至常玉东农田地。

3、坐落在西大沙包得0.4公顷山。东至胡令刚林地、南至吴亚峰

林地、西至靠山屯林地、北至靠山屯林地。

4、坐落通天沟的0.2公顷山。东至董玉军退耕地、南至五社农田

地、西至常振东林地。

以上四块山地总面积为2.8公顷,由于赵树田去逝,在临终前以将以上四块山地转与赵伟继承,因为赵伟和赵树田是父子关系情况属实。

转让人:赵树国李香芹继承人:赵伟

证明:保房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第20篇:遗产继承

财产与遗产的继承

国贸0802学号0508109202朱燕娥

说婚姻是散文,是因为走进婚姻,你会发现,结婚很可能并没有当初想象的那么美好:不像诗歌永远澎湃着激情,不像小说常常趣味横生。走进婚姻,意味着告别了一个人的世界,建立起两个人的王国。可并不是每两个人的美好王国都会一年四季春暖花开,难免会有这样或是那样的山坡,阻止彼此的共进!

彼此不再爱是,就会有各种矛盾的产生,财产问题随之出现!接下来,就让我应用老师所教的法律知识班门弄斧一番,做些婚姻继承的案例分析,以为将来的婚姻做些铺垫吧!

就离婚方面财产分割继承。

随着我国婚姻法律的日益完善与和谐发展,各种曾经难以解答的婚姻问题渐渐明朗。维护了各个婚姻破碎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得到了社会各界人民的认可与支持。

例:离婚案一

齐家祖上的16张古画究竟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齐姚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齐某某与姚某某1980年结婚,婚后一直与齐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共同生活,1984年4月生育一子齐某斌。1994年3月,齐某某向姚某某提出离婚,姚不同意,齐遂向法院起诉,经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也达成了协议,但对齐某某祖上遗留的16幅古画的归属,发生争议,齐认为应归自己所有,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归自己一半。诉讼中,王某某和齐某斌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主张该古画是王某某和齐某斌的共同财产,理由是齐某某的父亲去世时留有口头遗嘱,所遗古画,一半归王某某所有,一半归孙子齐某斌所有。

经过柯老师的婚姻继承法,我们可知这件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应该先分析产,后分割财产,即必须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开,然后才能进行分割。

本案中,齐父的口头遗嘱没有事实根据证明,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但由于这些古画是齐家祖传,可视为原为齐父和王某某共同共有,齐父死亡后,王某某享有一半,另一半应由齐某某和王某某各继承一半,即王某某拥有8幅,继承4幅,共12幅;齐某某继承4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关于继承或赠与合同已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的除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齐某某继承的4幅古画为齐某某与姚某某夫妻共同所有,姚某某主张分割共同共有部分,可分为2幅古画。

例:离婚案二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

3.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通过将案例结合上课时,从柯老师那所所学到的法律知识的分析,可得到大概的解答:

1.六间房屋首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即一半归于张某。另外一半是王某的财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某 王小甲(代位继承) 王乙各1/3,最后张某分得四间。

2.部分有效协议。因为协议损害了王小甲的权利,虽然李某为王小甲的监护人,但是除非为王小甲的利益不得处分属于王小甲的个人财产。所以李某无权同意。那么协议中属于王小甲的那部分不动产协议无效。

3.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到期怠于履行的债务享有代位权,但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车祸损害赔偿金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因此不得行使代位权。

例:离婚案三

隐匿财产是否应予以返还?

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有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系婚后共同购置,是共同财产,但被被告私自推走。被告李某对此不予承认,辩称根本没有此事。原告赵某除提供一张摩托车购置发票外,也未提出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原告所称有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的事实未能认定,当然也就无从分割。但是双方离婚半年后,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原告赵某发现了自己的摩托车在被告李某的弟弟处,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摩托车一辆,并申请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该摩托车进行了查封。

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购车发票、证人证言和该摩托车的状况,认定该摩托车确系原告赵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用双方收入所购买的,在事实证据面前,被告也承认了摩托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鉴于被告隐匿财产、企图据为已有的主观故意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法院剥夺了被告对大阳牌摩托车的分割权,依法判决该摩托车归原告赵某所有。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计算。本案中,大阳牌摩托车本属双方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对此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处理时,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如果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出擅自处分者赔偿。因此被告李某隐匿共同共有的摩托车一辆,企图据为己有,是一种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摩托车的占有、使用和所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该摩托车对被告而言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法院判决摩托车归原告赵某所有是正确的。

就遗产方面的继承

目前我国的遗嘱公证、继承公证等遗产方面法律的发展日趋完整,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减少纠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随着它的逐日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及它所涉及的领域日趋广泛,她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目前在婚姻家庭中涉及的公证主要包括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继承公证、遗嘱公证等,有效的避免了日后

产生纠纷的可能性,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例:死亡继承案一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的12间房屋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围绕这12间房屋,请问:

(1):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房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

(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得几间。

(3):乙妻去世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各应得几间。

(4):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 据查询得:>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经过分析,以及结合选修课上,柯老师所授知识,再根据>的规定可知:

1. 乙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即夫妻各6间.1970年乙死亡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乙母,乙妻,丙.其6间各继承2间.

2.乙母1974年去世后,只有甲,乙有权继承她的遗产,而乙已去世后,丙代位继承.乙母继承乙的2间遗产由甲和丙继承,各继承1间.

3 .1975年乙妻去世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丙有权继承她的遗产.其6间由丙继承.乙妻继承乙的2间由丙再继承.

4 丙继承最多.继承乙的2间;代位继承乙母的1间;继承乙妻的8间共11间.

死亡继承案二

范某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被告范某某与原告范某系父女关系,76岁的范某某是上海某电车公司退休职工。范某某与其妻生有三个子女,其长女为原告范某。2003年11月24日,其长子因原发性肝癌晚期广泛转移,入住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治疗。同年1

2月19日,其长子书写遗书一份交给姐姐范某(原告),该遗书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姐姐,并自愿将其本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姐姐。遗嘱书写过程中,前两行为蓝色园珠笔书写,后改用黑色水笔写完。 2003年12月24日,长子病逝。原告范某及被告范某某父女二人共同料理了死者的后事。被告范某某将长子的骨灰带回海安后,还按旧俗操办了落葬仪式。事后,原、被告双方在死者遗产处理问题上产生分歧。为此,原告范某向法院状告父亲范某某,请求法院确认其弟所写遗书的效力。但是另查明,被告范某某的妻子和次子早已去世,长子无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读书的儿子。

庭审中,原告范某诉称,我大弟生前立有遗嘱一份,明确其遗产全部归我继承,但我父亲却拒绝承认该遗嘱的法律效力,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被告范某某辩称,我并不清楚我大儿子生前写遗嘱的事,尽管我大儿子死后无子女,但我次子仍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儿子,是我范家的孙子,死者的遗产是我范家的,即使大儿子无子女继承也应由其侄子继承,已出嫁的姑娘依照习俗不应再享有继承权;同时,该遗嘱既是两种笔墨书写又有涂改现象,故请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庭审举证时,被告范某某申请了两证人到庭作证。一证人证明死者曾将后事托付给被告范某某料理,并证明死者生前和何某系同居关系。证人何某自述其与死者早已同居生活。

庭审中,被告范某某并未否认遗嘱系其长子笔迹。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就我国《继承法》而言,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四是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

原告范某系死者的姐姐,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其具备遗嘱继承的身份。死者所写书面遗嘱符合遗嘱成立的四个条件,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全部或部分无效情形;该遗书虽有涂改,但无相反意思表示,故不影响遗书的效力,应依法确认遗嘱的效力。

被告范某某以当地农村习俗为由,要求死者遗产由其孙子(死者侄子)继承的想法,与法无据,不能予以支持。且被告范某某未能提交其长子的遗书不是亲笔书写或书写时有违背自己意愿、不具备行为能力及遗嘱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其两个证人的证言亦不足以证明死者撤销或变更了自书遗嘱,且其

所述应由孙子继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被告认为该遗嘱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只要还没发生质变,婚姻的殿堂都是美丽的。但是,当量变发展到质变,和解得不到解决时,就是我们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刻了。家庭分解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大家分解的不愉快,但是有了各种家庭婚姻继承法律后,这一切都变得有法可依了,不再恐惧了。最后,通过选修柯老师的婚姻法,令我这学经管(开法律课较少)的学生法律知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对婚姻方面知识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

继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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