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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31 08:36:46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一般纳税人证明

证明

我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需到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予以办理!

**********有限公司2012年月日

证明

今有我单位职工曹春红到贵公司办理卡业务,请予以办理,特此证明!

唐山市开平区硕东煤业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6日

授权委托书

唐山丰润加油站:

我单位在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丰润区加油站购入成品油升元 ,现有我单位员工同志,前往你站开具增值税发票,请予以接洽,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后果全部由我单位承担,与贵站无关。

委托单位:唐山市开平区硕东煤业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6日

推荐第2篇: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1.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电话要求一律为座机电话和手机电话;

2.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4.实地核查时要求法人、股东、会计在场;打印企业从开业到检查日的银行对账单一式两份,并准备会计帐薄和原始凭证;新办企业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时限按照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处理。

编辑本段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

4.银行账号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

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

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半年,半年销售额达到90万,可以申请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推荐第3篇: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书

申 请 书

濮阳市国税局开发区分局:

濮阳市公司已在贵局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号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主要经营:。目前公司业务量不断扩大,公司发展已初具规模。由于业务的需要,特向贵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请贵局予以办理为盼。

濮阳市公司

2003年月日

推荐第4篇: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国税局:

我公司—新疆穆纳瓦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2006年6月12日经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资料如下:

企业名称:新疆穆纳瓦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695号雄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阿力米娜·麦麦提

联系电话:0991-77907008255327

注册资金:人民币伍拾万元

工商注册号:6501002339686

组织机构代码:66064898-8

纳税人识别号:65010266064898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二道桥支行二道桥分理处 帐号:3002011209024571587

经营范围: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农畜产品,一类医疗器械,农用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化工产品及原料,办公用品,卫生洁具,建材,钢材,装饰装潢材料,服装鞋帽,家具,通讯产品,电子产品,石油制品,土产日杂,皮棉,短绒线,针纺织品,家用电器;畜牧养殖。

现本公司因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望贵局予以办理为盼!

新疆穆纳瓦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07年8月13日

推荐第5篇: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

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

公司可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注册好后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需要另外申请的。

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

1、凡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均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上述“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是指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地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2)、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2、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可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新办企业。

3)、新办(指2004年6月30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年(连续12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方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其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地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5)、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或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且人员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预防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

上述“人员”是指在企业登记在册、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已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人员。

6)、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或者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并且全部销售总机构,即使该分支机构寓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声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除上述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的分支机构外,其它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分支机构应参照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7)、个体经营者凡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打倒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取得《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以此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至少3个月以上等条件的。

商业个体经营者参照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8)、单一转售电力、自来水的纳税人。

9)、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

10)、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

11)、具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资格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二、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以下资料

1、基本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经营者,下同)身份证复印件

2、备查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场地属自有的,须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3)、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如外籍人员确实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4)、新办企业需提供具有验资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5)、股东(或出资人,下同)证明(如股东为单位的,应提供国税税务登记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如股东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占10%以上股份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6)、所有开户银行账户、账号的证明材料;

7)、相关会计账册和凭证原件,包括:总帐、分类账、销售明细账、存货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交税明细账、资金往来帐,原材料和商品出入库单据、运费凭证、水电等费用凭证;

8)、按照本办法规定可以以预计销售额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商贸零售企业除外),应提供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或者书面意向及供货企业证明;

9)、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

10)、出口企业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以及购销合同或书面申请意向及供货企业证明;

11)、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以及具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资格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还应该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上述备查资料若税务机关在自有资料库中可以查到,无需复印留底;如果自有资料库中没有或者资料内容已变更,由税务人员在实地审核时将复印件带回、存档。

三、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推荐第6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轉正,核准所需要提交的資料: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用申請書(填表,國稅局)

2.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內)

3.銷售合同或預測報告

說明:房屋租賃合同和銷售合同只需提供複印件,每一頁都必須加蓋公章,不可復蓋,所有資料用A4紙複印,并遞至稅局文書窗口。

交完資料之後稅局會給你一張通知書,上面會有時間到時候按時間去稅局領結果。

拿到一般納稅人通知書之後再培訓,培訓可以到網上報名,(航天信息http:/// )報了名之後可以查詢結果上課的時間,按規定的時間去培訓,培訓地點是在羅湖證劵大廈7樓(好像後來地址有變更,可以打電話諮詢清楚)上課時間是兩天,有半天是考試,考試80分通過之後航天信息會發一個結業證書給你,去稅局領防衛稅控使用通知書.再購買設備。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防衛稅控系統辦理流程:

1 報名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近期免冠1寸彩照2張,培訓費

(450,網上報名可以轉帳的,現場報名交現金)

2培訓培訓教材,報名單(航天信息)

3領購設備經辦人執防衛稅控使用通知書,結業證書,合同及協議(航天信息那裡會有)加蓋

公章。

4專用設備發行經辦人執防衛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去當地所屬的稅局文書窗口領,帶上

公章),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通知書,稅務登記證複印件,票種核定結果通

知書,公章,法人身份證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結業證書原件複印件,

金稅卡和IC卡讀卡器

(注:專用設備發行去國稅稅局發行,文書窗口發行)

5設備安裝專用設備發行后致電給航天信息82133022-1預約安裝

6購買發票IC卡,安裝單(設備安裝好之後安裝人員會給你)及所屬稅局所需帶其他資料

推荐第7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应向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附报资料,经主管税务分局按规定实地核查后上报区局政策法规科审批。经批准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于批准的生效日期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凡批准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认证抵扣。

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3、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证明及企业全部银行帐号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财务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7、企业验资报告;

8、总帐复印件;

9、企业章程复印件。

二、办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程序

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厅涉税咨询窗口领取《企业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两卡领购登记表》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分局签署意见后到四川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参加防伪税控培训并购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设备购买后到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申请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经主管税务分局初审报区局政策法规科审批后完成设备初始化发行手续。发行工作完成后,纳税人与金穗公司联系完成安装工作。安装成功后,纳税人可以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自行开具加密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次申请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的书面报告;

4、能证明申请理由的有关文书复印件(如合同等);

5、申请前1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推荐第8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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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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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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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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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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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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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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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财税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

来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http://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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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条件

公司可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注册好后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需要另外申请的。经常有客户说:“我要注册个一般纳税人的公司”,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一般纳税人是公司注册好后再申请的。

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是可以开17%的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需要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提供办公地址证明及180万的购销合同。

上海各个区对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条件要求不尽相同,有的区松,有的区紧。如果你的公司以后要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慎重选择注册地址。

上海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相关信息如下:

一、上海一般纳税人申请须知

1、一般纳税人自批准之日起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6个月。

2、辅导期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额为千元版,每次领购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

4、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5、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批核准,可开具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6、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7、对新注册的公司,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二、上海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条件

1、法人代表需上海市户口,如非上海市户口则需要2个上海市户籍人员作为公司税务担保(上海大部分区没有此项规定)。

2、公司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做到商住分离,并提供该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部分郊区的开发区注册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时,其办公地址可以是住宅)。

3、需配合税务专管员做好约谈和踏户工作,需公司法人在场。

三、上海一般纳税人申请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公司证照。

3、180万的购销合同并贴上印花税;

4、银行帐号证明;

5、办公场地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及三个月的租赁发票。

6、财务人员上岗证、身份证。

7、公司法人代表、股东身份证明,上海部分区需提供股东及法人的户口本复印件。

8、税务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上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

1、一般纳税人资格初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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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同时,税务专管员会约谈公司法人,且实地察看公司办公场地。

3、培训及购买发票与金税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公司票管员需要进行相应的一般纳税人知识培训,然后购买增值税发票及金税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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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

1.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或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或达到其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

(二)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资格继续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申请。

(四)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二十日内,即认定之月起12月后二十日内;

2.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程序

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一)二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4、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电经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5、新办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等;企业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书》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打印后使用。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对于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经审核,如其《申请书》申请内容属实,并符合本办法 “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则予以认定。并按以下情形分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和其他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除上款以外的其他新办企业,则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并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拥有固定货 物购销渠道和完善的管理体系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有效时间为认定之月起12月。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除上两款以外的其他企业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如其《申请书》申请重要内容失实,但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商贸企业,则予以认定,并同时按本办法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他情况则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不予认定的具体原因。

2.按本办法审批后,受理岗位根据审批结果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附件三)。对于批准认定的,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 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同时填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同时在稽核系统中录入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

3.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从资格认定之日起按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般纳税人是如何计算税额的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方式:(销售项-进项)*17%=应交税金

例如:销售=100万,进项=90万(均是取得17%的增值税发票) 应纳税额=(100万-90万)*17%=1.7万

增值税进项税=当月认证的进项税额(辅导期要次月抵扣,临时、正式期可当月抵扣)

一、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常见)

1、由厂商开出的原材料、库存商品及周转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是厂商自行开具的或税所代开的专用发票,税率是4%、6%、17%均可以抵扣、每月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前认证当月进项税,每张进项发票有效期为开票日期90天内需认证,逾期作废,另外,工厂耗用的水电费即燃料取得的专用发票都可作为进项税认证,目前固定资产仅有国地税税控系统可以作进项税认证。

2、运输发票;用于购置原材料、库存商品或销售产成品的由专业运输公司开出的运输发票,可以是公路运输、河内运输等。按票面运费的7%计算可进项税抵扣,但要进行数据采集

3、废旧物资,由正规废旧回收部门开据的发票可以按票面金额的10%作进项税抵扣,但要进行数据采集。

4、农产品:由正规农产品收购单位开出的发票可按票面金额的13%做进项税抵扣,但要进行数据采集。

5、其他国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控制 a.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

b.由 于我们国家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一样,发达地区一般纳税人税负率可能要高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一般纳税人税负率可能要低一些;而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 税负率,相对来说工业企业的税负率比商业企业的税率要高,目前尚无固定的要求,每个地区和行业的税负都不相同,各地的税务机关的要求也不会相同,一般都是税务机关根据同一个行业具有代表性的多个企业计算得出的。通常税负率控制在:1%-4%为宜,商贸0.8%-2%。生产企业1%-3% 计算方法:税负率=当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当月不含税的销售收入X100%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转正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转正

1.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转正,包括以下两种情形: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后,纳税人可按本办法申请转正。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和审批。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且纳税评估结论正常的,则转正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继续、转正)通知书》。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下两种情形继续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但纳税评估结论不正常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正的。

对于其他情形,按本办法进行资格暂停或取消。

第三十四条 临时一般纳税人要按本办法申请转正。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和审批。对于符合本办法“一般纳税人条件”,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的予 以转正,并向纳税人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内申请转正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征管系统自动暂停其一般纳税 人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向其供售专用发票,缴销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跟踪企业报税情况,收缴被暂停资格企业的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 卡。对于其他情形的,按本办法进行资格暂停或取消。

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好处

1. 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以供应客户的需求; 2. 可以享受免,抵,退税;

3.可以很好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增高企业利润(知名企业首选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作为他的客户).4.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负及税收风险(比如说:发票会受到统一管理,全国联入税控系统等).5.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必然,企业发展的趋势,先知先行才是胜利者.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受理和审核

1.有关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受理和审核、审批机关为主管国税区、分局(含蛇口分局、宝安、龙岗基层分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和审批的范围包括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暂停、取消等事项。

2.税务机关受理岗位接受申请材料后,对于原件和复印件核对一致、资料齐全、《申请书》填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开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将其中一份《申请书》和其他申请资料的原件退回申请人。

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税务机关受理岗位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更正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首先由经办科经办人初审、经办科科长复审,最终由主管局长审批。审核和审批工作应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4.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按以下顺序审核:先案头审核,再约谈,最后实地核查。按顺序审核时,如确定不符合规定,不同意申请的,则不再进行下一顺序的审核。

5.案头审核的内容为审核申请资料是否具全和符合要求,并通过税务内部信息,核实企业申请情况和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是否一致

6.约谈主要通过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人员谈话,了解印证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等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7.实地审核重点是,对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场地实地察访,进一步核实申请人的办公、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核算和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

第11篇: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

新办企业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应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4、法人1寸照片一张,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

5、财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或委托会计事务所代理记帐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可选项)

*

6、记载实收资本帐页(贴有注册资金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票)的复印件一份。

7、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房屋租赁合同(贴有印花税票)及租金发票。

*

8、生产经营地房屋租赁合同(贴有印花税票)及租金发票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一份*

9、银行开户证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四份

11、《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成品油销售企业适用)

1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特指出口企业)

13、税政签报一式三份

*

14、生产设备发票及清单复印件或者生产设备销售合同(贴有万分之五印花税)及清单复印件。(生产型企业需提供)

*

15、50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清单(注册资金超过500万需提供)

16、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情况表

17、约谈记录

18、实地查看的照片(税务登记出证后,一般在7天内安排合照)

*

19、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商贸型企业法人为非沪籍企业适用)

*20、公章

打*号为客户提供资料,提供好资料后我们审批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等批下来:

1.交1467元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即金税共享),

2.我们通知金税卡装好后,企业拿好税务登记证、IC卡、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办理初次发票核定的材料,再到税务所专管员处签字并在税务所征收大厅受理,并办理发票购买本、电子办税员证后便可购买增值税发票。

注:购票发票如果在申报期内要先申报后买票。

第12篇: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定稿)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13篇: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成文日期:2010-02-10

字体:【大】【中】【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

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

厘米 说明: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规格为6厘米(长)×厘米(宽);

②采用2号标准宋体字刻写。

1.8

第14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到主管区县国税局文书经办岗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如同时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还需填写《防伪税控企业发票限量、限额申请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同时应备齐以下资料,待税务机关核查。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法人代表和办税人员身份证、银行帐号证明

(三)经营场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验资报告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有关合同、章程、协议等

(七)销售货物的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原件及复印件(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报,其他企业不报)

(八)购进货物的书面供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报,其他企业不报)

二、主管区县国税局文书经办岗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和《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纳税人在当月20日前办理申请手续的,通知纳税人在当月30日领取相关文书,纳税人在当月20日后办理申请手续的,通知纳税人在次月30日领取相关文书;对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料返还给纳税人。

三、主管税务区局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相关资料的审核、约谈、实地调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从次月一日起认定企业为增值税临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相关资料返还给纳税人。

四、纳税人在每月月底前携带《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和《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到主管税务区局文书经办岗领取已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防伪税控企业发票限量、限额申请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五、纳税人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携带《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到市局办税服务厅参加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对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培训报名和发放“两卡”工作。

六、培训结束和领购“两卡”后,纳税人携“两卡”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到办税服务厅防伪税控发行岗对 “两卡”进行初始发行。

七、由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完成纳税人“两卡”的安装工作

第15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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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材料

新闻中心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所需资料:

l、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有实物投资的,还需资产评估报告。

4、企业银行账号证明(开户许可证)。有关企业合同、章程、协议书。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暂住证或护照);会计人员身份证和会计证;办税人员身份证。

6、从业人员明细表(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还需有在劳动部门备案的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7、商贸企业需真实有效的货物销售合同、明确的货物进货渠道(供货企业证明)。

8、企业的书面申请。(需打印,主要内容: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法人代表姓名、注册资金、主要经营项目、年预计销售额,有无库房、店面、车间、设备,有无专职财务会计人员、是否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和进项税金等)。

9、自办理税务登记后进行纳税申报之月起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前一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缴款书。

10、非商贸企业生产厂房、设备、原材料的来源证明。

11、出口企业需提供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第16篇:上海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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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

目前的贸易型公司可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而言公司注册好以后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需要另外申请的。

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是可以开17%的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需要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提供办公地址证明。目前上海各个区对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条件要求不尽相同。

上海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相关信息如下:

一、上海一般纳税人申请须知

1、一般纳税人自批准之日起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3个月。

2、辅导期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额为千元版,每次领购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4、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5、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批核准,可开具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6、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7、对新注册的公司,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二、上海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条件

1、法人代表户口限制已经取消。

2、公司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做到商住分离,并提供该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有些地方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发票。

3、需配合税务专管员做好约谈和踏户工作,需公司法人在场。

三、上海一般纳税人申请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公司证照。

3、购销合同并贴上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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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帐号证明;

5、办公场地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及三个月的租赁发票。

6、财务人员上岗证、身份证。

7、公司法人代表、股东身份证明。

8、税务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上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

1、一般纳税人资格初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同时,税务专管员会约谈公司法人,且实地察看公司办公场地。

3、培训及购买发票与金税盘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公司办税员需要进行相应的一般纳税人知识培训,然后购买增值税发票及金税盘。

文章来源: http://www.daodoc.com/ybnsr.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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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者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 企业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有进项税额,销售货物就会有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都是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所以计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例:企业销售一批工业产品,销售收入为100万, 假设适用税率为17%,那么销项增值税就是=100*17%=17万,货款收到,同时本月企业用银行存款购进一批价值50万的原材料,进项增值税额为50*17%=8.5万 销售100万产品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 购进50万原料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5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万 贷: 银行存款 58.5万

结论:应交增值税额=17万-8.5万=8.5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1、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 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 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 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2、营业税的计算基数是企业当期全部营业收入,除在发票上明确记载的价格折扣外,不能抵减任何项目。

营业税额额=营业收入*相应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包括哪些

     | 浏览:1458 | 更新:2013-08-28 13:43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3-09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法(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减去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减去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减去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减去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减去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减去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减去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减去15375

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16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0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16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1000-1600=64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400×20%-375=905元。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支付人负责代扣代缴,支付人是 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3-09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计税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3-09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

其中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1600元。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另外,如果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 承包人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税方式。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3-09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情况:

(1)定额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税务部门依法核定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按期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饮食服务业 7-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率。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一般在年初的时候税务机关会给你企业所得税鉴定表,然后对照上述规定看你是查帐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收起

2010-03-11 12:58

提问者采纳

注册个体户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办理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30元

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23元

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 办理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108元

办理地点:当地技术质量监督局

4、刻章: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参考300元

办理地点:当地公安局批准的印章公司

5、办理国税登记证: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章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50元(各别地区不收费) 办理地点:当地国税局

6、办理地税登记证: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章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50元(各别地区不收费) 办理地点:当地地税局

7、设立基本户(主要用于和公司转帐用)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5)章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方便自己的就近银行 办理费用:一般都不收费

大概办下来要600元吧

第18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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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国税发[1994]059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类型,共分为三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正式一般纳税人。

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对生产性企业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暂认定一年期满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即对新办商贸企业实行辅导期纳税人管理,辅导期满6个月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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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2004年6月30日后新办税务登记的商贸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程序(国税发[1994]059号)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个体经营者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地(市)级税务局审批。(闽国税流[2001]15号)。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生效时间(闽国税发[2007]166号)

新办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从税务机关批准的当月1日起生效,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从税务机关批准的次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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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所需材料

(一)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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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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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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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流程: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0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四、办理部门: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符合业务概述中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bjsx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九、办事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十、告知文书: 《文书受理回执单》; 《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

一、其他说明: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执行。 农产品征收率和农产品收购票是如何规定?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收购企业),包括农产品购销企业和利用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第二章 发票管理

第四条 收购企业第一次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需要领购使用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应先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填写《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

本办法下发前已领购、使用过收购发票的收购企业,应自接到本办法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

已领购、使用过收购发票的收购企业若生产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向其发售收购发票。

第五条 对已办理登记的收购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派员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调查核实以下情况:

(一)企业的类型(属于购销企业还是生产企业);

(二)经营的主要产品(或商品);

(三)有无仓储场地或设施;

(四)月均收购的农产品数量和金额;

(五)主要购销渠道;

(六)生产型企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

(七)生产型企业的产品产量;

(八)单位产成品农产品耗用率和投入产出比;

(九)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实施核查的其他情况。

经核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或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向其发售收购发票。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收购业务的时间特点,合理核定企业收购发票的版面和月供量。

对一些季节性收购为主的收购企业,应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在企业收购旺季增加其收购发票的月供量,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待收购旺季结束后再调减其收购发票的月供量。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新办企业领购收购发票的管理。对初次领购收购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在第一年内原则上只供应百元版收购发票,且月供量一般不得超过2本(50份);对初次领购收购发票的生产、加工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在第一年内原则上只供应千元版以下(含千元版)收购发票,且月供量一般不得超过4本(100份)。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收购发票实行按月限量供应,即每月发售的收购发票数量应等于收购企业核定的月供量减去企业上月末未使用的空白收购发票数量。对不足1本的手工版本收购发票可按1本发售。

第九条 收购企业因业务量大、确需增加发票领购数量或使用大额收购发票的,必须由县(区)国家税务局实地核实后再作调整。

第十条 对商场、超市销售的农产品,若其不是向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向其发售收购发票。

第十一条 收购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开具收购发票:

(一)开具对象为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免税农产品,且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

(二)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三)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四)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五)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投售人汇总开具;

(六)应如实填写投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署真实姓名。

单笔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收购企业应将投售人的身份证复印后与收购发票装订在一起备查。(失效)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一)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

(二)向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购进其非自产的农产品。

第十三条 收购发票一律不得跨省使用。

生产、加工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收购农产品的,可携带空白收购发票外出开具使用;同时应保存好差旅费发票、运费发票或过路(桥)费收据(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收购的农产品)等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中有关发票管理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 收购企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为“一专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税票”(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三普票”(即普通发票、收购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销售发票)等。

第十六条 收购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三普票”逐份填入《农产品收购业务抵扣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清单),随同“三普票”、《农产品库存月报表》(见附件3)及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一并报送给纳税申报窗口。当期未申报抵扣“三普票”进项税额的,可不报送清单。

第十七条 纳税申报窗口受理收购企业申报后,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比对清单与申报表附表2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二)比对申报附表2与申报表主表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经比对发现企业申报抵扣“三普票”进项税额但未报送清单或经比对发现纳税申报表主、附表与清单之间逻辑关系不相符的,应按规定的纳税申报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纳税申报窗口应在受理收购企业纳税申报的次日,将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转交主管国税机关,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征后审核。征后审核的内容主要是:

(一)清单与“三普票”是否相符;

(二)收购发票是否按规定开具;

(三)应申请报验的大宗收购交易是否按规定申请报验。(失效)

对未按规定开具的收购发票以及未按规定申请报验的大宗收购交易的收购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失效),审核人员应在抵扣凭证上加盖“不予抵扣”戳记。

经审核发现清单与“三普票”不相符或抵扣凭证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审核人员应通知企业按规定更正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对经案头审核不能确认是否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抵扣凭证,税收管理员应进行实地核查,调查核实以下情况:

(一)企业的磅码单、入库单与收购发票是否相符;

(二)企业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的资金流动情况与企业的农产品购销业务是否相符;

(三)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经核查发现企业有虚开或偷税嫌疑的,应立即将相关资料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四章 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收购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规定设置、填制各类账簿、报表,会计核算的各种记帐凭证和相关原始单证须齐全完整,各类单证需有相关人员的签名。对收购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应按种类或等级设置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逐笔登记;同时,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过磅、检验、入库、出库、盘存等各环节须由专人负责,交接手续清晰。

第二十一条 收购企业应加强货币资金核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货款结算制度。销售回笼资金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下列收购业务应通过银行支付货款:

(一)向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产品;

(二)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三)单笔收购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可使用现金支票)。(失效)

第二十二条 收购企业应建立农产品盘库制度,每年至少对库存的农产品盘点一次,并将盘点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盘存时,收购企业应重点核对仓库实物账记载的农产品入库、发出与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是否一致,库存农产品、在产品、产成品帐面数与实际盘存数是否一致。

第五章 日常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大宗货物现场查验制度。收购企业发生以下收购业务的,必须通知税收管理员到场进行查验: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

(二)年应税销售额低于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

查验后,税企双方应共同在《农产品大宗货物查验备案表》(见附件4)上签字确认。(失效)

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农产品预约定耗制度。收购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农产品加工预约定耗申报表》(见附件5)等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企业申请的基础上,调查测算农产品加工企业单位产品的正常耗用比例,税企双方将其作为约定的农产品定耗。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预约定耗来监控收购企业农产品的投入和产出(具体业务流程详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当地财政、统计、粮食、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利用农业生产者的田亩承包大册、农作物品种、产量、家禽出栏等数字核实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利用公安部门户籍底册信息核实投售人身份的真实性。

第六章 纳税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将下列收购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按规定实施纳税评估: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农产品月收购金额超过去年同期30%的;

(三)收购价格超过评估期市场同类同等级农产品价格10%的;

(四)常年收购的生产、加工企业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或者税负低于正常峰值的;

(五)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实施评估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企业纳税申报、发票使用及生产经营情况对重点监控对象开展纳税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纳税申报情况;

(二)农产品收购情况;

(三)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耗用与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情况;

(五)农产品销售及产成品销售情况;

(六)资金往来情况;

(七)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运用“以进控销”、“以销控购”等多种方法,开展纳税评估,分析农产品收购企业是否如实反映销售收入,农产品收购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滞后申报销售收入、提前抵扣进项税额或虚开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

(一)通过收购价格与市场同期或同行业价格比较,判断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问题。

(二)通过当期开票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增减变化比较,判断有无无货交易虚开收购发票问题。

(三)通过对过路(桥)费、运费结算单据等资料的分析,判断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同时运用相关运费标准做比较,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将运费并入收购金额多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四)根据企业期末的在产品、产成品数量和税企双方约定的农产品定耗,测算企业当期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并以测算的耗用量加期末农产品库存数量再减期初库存数量,判断企业当期的农产品收购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虚报进项税额的问题。具体计算公式为:

评估期农产品耗用总量=∑(评估期在产品各环节期末数量×在产品各环节耗用率)+(评估期产成品期末总数量×产成品耗用率)

评估期农产品收购数量=评估期农产品耗用总量+评估期农产品期末库存数量-农产品期初库存数量

(五)根据当期原材料的实际耗用量与产成品的投入产出率,测算当期产成品的产量,并以测算的当期产量加产成品期初库存数量再减期末库存数量,判断企业当期的产成品销售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瞒报或少报销售数量、少报销售收入的问题。具体计算公式为:

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评估期某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某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某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某产品数量十评估期生产某产品数量—评估期期末库存某产品数量)

评估期生产某产品数量=∑(评估期投入该产品耗用原材料数量×投入产出率)

评估期投入原材料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原材料数量+评估期购进原材料数量—评估期期末库存原材料数量)

(六)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日常监控或纳税评估中发现收购企业有虚构收购业务、偷税嫌疑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将收购企业日常征管过程中形成的表、证、单、书,装入户管资料备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后,此前省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20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苏州会计培训整理了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相关问题,以供苏州会计培训班的学员学习。希望对苏州会计培训班的学员有用。

1、纳税人如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超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下载)2份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领取审批结果

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文书受理回执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二、新开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自税务登记证日起30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下载)2份及下列资料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将除《税务登记证》副本(审批完毕后退还纳税人)外的其他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查验

(四)领取审批结果

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书受理回执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三、未超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自税务登记证日起30日后,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下载)2份及下列资料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将除《税务登记证》副本(审批完毕后退还纳税人)外的其他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查验

(四)领取审批结果

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书受理回执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四、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纳税人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下载)2份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领取审批结果

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书受理回执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2、初次申请审批专用发票的流程是什么? 初次申请审批专用发票的流程是

1.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应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1份即时退回申请人 2.《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原件1份税务机关留存 3.《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纳税人填写1份税务机关留存 4.《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原件,纳税人填写1份税务机关留存 5.《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副表》原件,纳税人填写1份税务机关留存 2.受理环节。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送达。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3、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已征税款。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

2.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上一环节征多少,下一环节扣多少,如果上一环节未征税,或免税,则下一环节不予抵扣。

3.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增值税是我们财会人员很重要是的一项工作内容,苏州会计培训捷梯教育希望大家能很好的学习并加以灵活运用,苏州会计培训捷梯教育希望大家能在会计的道路上尽快成长。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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