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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4-02 08:36:02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申请

所需提交书件目录及说明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对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与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二)申请人应当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其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检测设备,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

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此外,商标局还将对证明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社团组织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等。

2.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商标(标志)含义。

4.该商标证明的内容简介(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5.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6.委托或指定检测机构名单。7.收取商标使用费及费用数额。8.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9.使用权的丧失。10.使用权不可转让。

11.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和条件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该主管部门一般指中央或省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

C、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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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

●定义

在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的《商标法》第三条中对商标证明是这样定义的:“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分类

(1)原产地证明商标:证明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也是一种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

(2)品质证明商标: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1)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

(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

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

(7)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我们都知道商标有很多种,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商标对我们都是很重要的,我们要先弄清楚商标的每一个含义,如商标撤销,商标证明,商标质押,商标复审,商标争议等等,所以多了解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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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有两种类型:

一类是原产地证明商标,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是一种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

另一类是品质证明商标,是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原产地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关系

地理标志是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作了定义:

“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并对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

“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一个地理名称;2.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

实际上,TRIpS协议所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比照《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

因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的定义做比较,则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换句话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性规定。依该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原产地证明商标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用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理论上认为,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所以在申请时提供的《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规则》要详细说明,在审查时也是着重考察之处

推荐第4篇: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

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比如“绿色食品”标志等 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证明商标注册后,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的证明商标转让给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其他组织,但必须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可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的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 法律条文

1995年4月23日我国在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中首次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首次纳入了法律的保护范畴。

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次修订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27日我国在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第三条中明确地增加了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规定和界定。

2002年8月3日我国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申请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细则。

2004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修订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 证明商标的定义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证明商标的特征

(1)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因此,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

(2)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3)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4)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

(5)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

(6)在商标的转让上证明商标有着自己独特之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类型

证明商标有两种类型:

一类是原产地证明商标,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是一种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

另一类是品质证明商标,是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原产地证明商标

原产地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关系

地理标志 是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作了定义:

“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 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并对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

“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原产地名称基本特征

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一个地理名称;2.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

实际上,TRIPS协议所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比照《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

因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的定义做比较,则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换句话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性规定。依该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原产地证明商标

原产地证明商标 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用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理论上认为,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所以在申请时提供的《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规则》要详细说明,在审查时也是着重考察之处。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保护证明商标的意义

证明商标用来保证所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质,有利于企业向市场推销商品,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保证商品的质量。

注册证明商标可以保护我国名优土特产品。我国地大物博,自然气候多样,有许多具有原产地意义的特产。农副产品及手工艺品是我国的重要资源和传统出口商品,如商品名称让其滥用,失去了原有的品质特色,就有可能使一些产品的特色削弱殆尽,使我国宝贵财富受到损失。

由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注册管理商标,将之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使经营者、生产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条件生产商品、提供服务,保证商品与服务特定品质,使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这是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建设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环。 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5、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

(1)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

(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

(7)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和条件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该主管部门一般指中央或省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

C、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社团组织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等。

2.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商标(标志)含义。

4.该商标证明的内容简介(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5.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 6.委托或指定检测机构名单。 7.收取商标使用费及费用数额。

8.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9.使用权的丧失。 10.使用权不可转让。

11.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证明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证明商标一经注册,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的证明商标转让给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其他组织,但必须由商标局审查经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可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的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发给《证明商标准用证》,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证明商标准用证》应按规定的书式详细记载各项内容,由注册人签章,并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专用于该证明商标的管理。

对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对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与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二)申请人应当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其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检测设备,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

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此外,商标局还将对证明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 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有什么区别

(1)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

(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

(7)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推荐第5篇:龙井茶证明商标

龙井茶证明商标

县茶叶产业发展暨“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会议召开

全县茶叶产业发展暨“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副县长陈海明、县政协副主席任召放参加会议。

在充分肯定后我县茶叶产业取得成效、分析茶叶产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后,陈海明提出,下一步我县茶叶产业发展的工作目标是到2015年全县茶园总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茶叶总产值4亿元,进入省重点产茶县市行列;新发展茶叶骨干企业10家以上,新培育规范化合作社20家以上,农民合作社农民覆盖率达到80%,专业化加工率达到100%;“磐安云峰”品牌达到省级著名商标,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建立健全茶叶产业发展体系,基本达到基地规模化、普洱茶减肥生产标准化、加工专业化、产品绿色化、经营品牌化的“五化”目标。工作重点是:山地开发和工商开发并举,普洱减肥茶优化茶园结构;发展和规范并举,显著提高农民合作化程度;宣传和管理并举,提升品牌溢价效应;科技和标准并举,增加茶园单位面积效益。

针对“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陈海明指出,“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是促进磐安茶业增效、茶农增收的有效载体,是提升我县茶叶产业化水平的有效载体。减肥茶符合标准的企业、合作社要积极申报,县农业局要加强服务,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管理。

会议还对“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10月17日,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省龙井茶管委会主任陈龙在杭州主持召开了全省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经验,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省龙井茶管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各县(市、区)龙井茶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工商局分管局长,未成立龙井茶管委会的县(市、区)农业(林特)局分管局长,杭州市、绍兴市、金华市、台州市农业局和工商局分管局长,龙井茶和西湖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浙江省龙井茶管委会副主任兼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省农业厅总农艺师王建跃作了关于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现状与任务的报告,省龙井茶管委会副主任、省工商局副局长张雪林就工商机关进一步加强龙井茶证明商标监管作了部署,嵊州市龙井办、磐安县龙井办、萧山区茶业协会介绍了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经验,有关单位也畅所欲言发表了很多建设性意见。

在听取上述报告和发言后,陈龙副秘书长作了重要讲话。他充分肯定了二年多来龙井茶证明商标工作所取得的良好成效,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要求在工作上突出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落实,即健全机制、规范使用、优化服务、保证质量、严格执法。省政府决定继续对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不收任何管理费,相关管理费用将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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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证明商标

1、证明商标的定义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2、证明商标的特征

(1)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因此,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

(2)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3)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4)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

(5)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

(6)在商标的转让上证明商标有着自己独特之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3、原产地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关系

地理标志是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商标异议驰名商标中国商标网)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作了定义:

“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并对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

“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一个地理名称;2.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

实际上,TRIpS协议所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比照《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

因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的定义做比较,则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换句话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性规定。依该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原产地证明商标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用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理论上认为,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所以在申请时提供的《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规则》要详细说明,在审查时也是着重考察之处。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4、保护证明商标的意义

证明商标用来保证所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质,有利于企业向市场推销商品,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保证商品的质量。

注册证明商标可以保护我国名优土特产品。我国地大物博,自然气候多样,有许多具有原产地意义的特产。农副产品及手工艺品是我国的重要资源和传统出口商品,如商品名称让其滥用,失去了原有的品质特色,就有可能使一些产品的特色削弱殆尽,使我国宝贵财富受到损失。

由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注册管理商标,将之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使经营者、生产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条件生产商品、提供服务,保证商品与服务特定品质,使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这是傠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建设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环。

5、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

(1)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

(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

(7)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6、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和条件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该主管部门一般指中央或省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

C、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7、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社团组织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等。

2.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商标(标志)含义。

4.该商标证明的内容简介(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5.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

6.委托或指定检测机构名单。

7.收取商标使用费及费用数额。

8.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9.使用权的丧失。

10.使用权不可转让。

11.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8、证明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证明商标一经注册,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的证明商标转让给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其他组织,但必须由商标局审查经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可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的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发给《证明商标准用证》,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证明商标准用证》应按规定的书式详细记载各项内容,由注册人签章,并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专用于该证明商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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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证明(精选多篇)

商标转让证明

商标转让证明

一、商标注册人遗失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应及时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

二、应提交的书件

1、每申请补发1件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须提交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1份;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三、具体要求

1、填写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书时,应在“补发证明事项”栏目中注明申请补发证明的类型是商标变更注册证明、注册商标转让证明还是商

标续展注册证明。

2、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应分别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

3、如一件商标进行过多次变更、转让、续展的,申请时应说明补发何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如申请人未作说明,商标局将补发最后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四、注意事项

1、补发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明一致。

2、如果补发证明与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如果原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已经作废的,在补发证明申请书上加盖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如果补发证明与转让注册商标

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转让人名义提出。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商标转

自2014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时间对比注册商标:1年

转让商标:6个月左右

由此可以看出转让商标更能节约时间成本,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就是商机的社会里,对企业来说购买商标具

有绝对的时间优势。

成功率对比

注册商标: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得知,国内2014年商标申请总量为:593382件,而实际批准注册商标为:218731件,成功率仅为37%左右。虽然现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已经对外公开了商标查询系统,但其中还是有4-5个月的查询盲期。同时商标存在一定的近似性,所以说注册商标风险较大。

转让商标:风险非常小,转让的商标本身就是国家商标局已经批准的注册商标,已经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认定,所以不存在国家商标局因近似驳回商标的可能性。转让商标,只需要转让双方通过代理机构到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受让人就能得到商标的注册证,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成功率100%

由此可以看出商标转让大大的提高了成功率,风险降低到最小,也使企业能迅速进入品牌化进程。

商标价值含义对比注册商标:据新华社公布的最新的统计信息,目前汉字的总数已超过8万个,而常用字却只有约3500个,可见能够组合成为名称且具有意义的词组实在不多。据中国商标总局2014年11月底统计,中国现已注册的商标已达247.14万件,基本上较好的汉字组合都已经被注册了。企业要想申请一个名字较好的商标非常困难,大多企业则委曲求全注册一个并不能够突显企业本身和产品特色的商标。如果企业最终因为商标名称的关系,导致品牌在推广上遇到阻滞,将会严重的影响到企业未来的发展。

转让商标:据统计,目前有30万左右商标,因原注册人的企业转产或其他的各种因素被闲置着。它们一般能够间接或者直接代表产品特性,容易进行推广。由此可以看出想要注册具有一定含义,容易记忆的商标已经非常的困难,而购买商标则可以选择更符合自身企业,具有自身企业含义的商标。

商标的重要性

1、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可以说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代表的是一个企业的形象。对商标的保护可以让你的企业信誉、企业形象得到保护。

2、你的商标也是你的专有使用权的东西。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你注册一个商标和你购买一个商标都是要花一定金钱的。保护你自己的商标不为他人所用其实也是保护了你自己的财产。

3、每个著名品牌的确立,商标都是同时成了一个升值的商品。当你的公司成为大公司的时候,你的商标同时也是升值的。这是商标的预期价值。

如何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

2014年06月24日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人遗失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应向商标局及时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由商标局

及时予以补发。

二、办理途径

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办理步骤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应提交的书件

1、每申请补发1件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须提交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具体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填写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书时,应在“补发证明事项”栏目中注明申请补发证明的类型是商标变更注册证明、注册商标转让证明还是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3、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应分别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

4、如一件商标进行过多次变更、转让、续展的,申请时应说明补发何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如申请人未作说明,商标局将补发最后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是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查收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收到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以邮寄方式寄出相应的补发证明,申请人应注意查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将补发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补发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明一

致。

2、如果补发证明与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如果原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已经作废的,在补发证明申请书上加盖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如果补发证明与转让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转让人名义提出。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人在提出补发证明申请6个月后还未收到补发的注册证明,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

向商标局查询。

八、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上内容于2014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1、转让手续

、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14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2、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3、转让的书件格式

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4、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5、提交申请书件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协议书什么的都由代理机构提供

商标转让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书

转让申请委托书

主体资格证明

商标转让协议范本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商标权转让方:

商标权受让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二、商标图样:见附件一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商标转让协议书

转让人:

甲 方 地 址:

受让人:

乙 方 地 址:

甲乙双方就商标申请号/注册号为第 号第 类“ ”牌商标申请权/专用权转让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现达成如下条款:

1、甲方同意将自己的商标申请号/注册号为第 号商标申请权/专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

2、乙方须一次性付给甲方该商标转让费: ¥ 元整;

3、因本协议而产生的公正费、商标转让费及相关税金由乙方负责承担;

4、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须共

同向国家商标局办理该商标申请权/专用权的转让手续,甲方并将该第 号国家官方《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原件移交给乙方;

5、本协议签订后,不论国家商标局是否受理该商标转让手续,该商标申请权/专用权都属于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采取任何行为使本协议约定转让的商标申请权/专用权无效或转让、许可给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赔偿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另加收不得少于 元整的违约金;

7、本协议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以上内容予以认可

转让人同意: 受让人同意:

甲 方 地址/身份证: 乙 方 地址/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l 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 给他人所有,并由受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l 转让所需手续: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书。

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转让人、受让人分别在申请书上加盖公司公章。

受让人在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

注:

1.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但必须附送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2.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3.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相的同或近似商标的,必

须一并办理转让。

推荐第8篇:商标转让证明

商标转让证明商标转让证明

一、商标注册人遗失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应及时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

二、应提交的书件

1、每申请补发1件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须提交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1份;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三、具体要求

1、填写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书时,应在“补发证明事项”栏目中注明申请补发证明的类型是商标变更注册证明、注册商标转让证明还是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2、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应分别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

3、如一件商标进行过多次变更、转让、续展的,申请时应说明补发何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如申请人未作说明,商标局将补发最后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四、注意事项

1、补发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明一致。

2、如果补发证明与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如果原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已经作废的,在补发证明申请书上加盖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如果补发证明与转让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转让人名义提出。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转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时间对比注册商标:1年(商标审核效率表)(备注: 我国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的时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商标注册的效率和国内的商标申请量有直接关系,近几年来普遍为1年) 转让商标:6个月左右

由此可以看出转让商标更能节约时间成本(提高2倍),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就是商机的社会里,对企业来说购买商标具有绝对的时间优势。 成功率对比

注册商标: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得知,国内2005年商标申请总量为: 593382件,而实际批准注册商标为:218731件,成功率仅为37%左右。虽然现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已经对外公开了商标查询系统,但其中还是有4-5个月的查询盲期。同时商标存在一定的近似性,所以说注册商标风险较大。

转让商标:风险非常小,转让的商标本身就是国家商标局已经批准的注册商标,已经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认定,所以不存在国家商标局因近似驳回商标的可能性。转让商标,只需要转让双方通过代理机构到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受让人就能得到商标的注册证,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成功率100% 由此可以看出商标转让大大的提高了成功率,风险降低到最小,也使企业能迅速进入品牌化进程。

商标价值含义对比注册商标:据新华社公布的最新的统计信息,目前汉字的总数已超过8万个,而常用字却只有约3500个,可见能够组合成为名称且具有意义的词组实在不多。据中国商标总局2005年11月底统计,中国现已注册的商标已达247.14万件,基本上较好的汉字组合都已经被注册了。企业要想申请一个名字较好的商标非常困难,大多企业则委曲求全注册一个并不能够突显企业本身和产品特色的商标。如果企业最终因为商标名称的关系,导致品牌在推广上遇到阻滞,将会严重的影响到企业未来的发展。

转让商标:据统计,目前有30万左右商标,因原注册人的企业转产或其他的各种因素被闲置着。它们一般能够间接或者直接代表产品特性,容易进行推广。由此可以看出想要注册具有一定含义,容易记忆的商标已经非常的困难,而购买商标则可以选择更符合自身企业,具有自身企业含义的商标。 商标的重要性

1、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可以说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代表的是一个企业的形象。对商标的保护可以让你的企业信誉、企业形象得到保护。

2、你的商标也是你的专有使用权的东西。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你注册一个商标和你购买一个商标都是要花一定金钱的。保护你自己的商标不为他人所用其实也是保护了你自己的财产。

3、每个著名品牌的确立,商标都是同时成了一个升值的商品。当你的公司成为大公司的时候,你的商标同时也是升值的。这是商标的预期价值。

推荐第9篇:原产地证明商标

原产地证明商标

原产地证明商标是证明商标的一种类型,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的标志。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一种地理标识,是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用于标示该地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

基本特征

原产地证明商标作为地理标识具有以下特征: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原产地证明商标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表示了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

功能与作用

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有利于企业向市场推销商品。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保证商品的质量。

原产地证明商标的规定

原产地证明商标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

原产地证明商标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理论上认为,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所以在申请时提供的《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规则》要详细说明,在审查时也是着重考察之处。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推荐第10篇:【精品】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指能够证明商品达到一定品质质量标准的标志,又称保证商标。有些国家又称之为担保商标或统一质量标志。通常是由具有一定权威的商会、机关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对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具有鉴定能力并负保证责任,证明商标权归申请人所有。 证明商标和其他商标的显著区别,即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证明商标功能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使用证明商标的目的在于向消费者提供质量证明,有利于企业拓展产品的销路,增强竞争能力。同时,使用证明商标有利于保护名优特产

证明商标特点

证明商标(Certification Mark) (一)证明商标首先是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又有许多不同点: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则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一经营者;证明商标注册人必须具有对商品或者服务检测和监督能力,普通商标注册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证明商标在申请时要求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无此要求;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使用证明商标,而普通商标除法定原因外,注册人可以自由使用注册商标。

(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对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从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上看,证明商标注册人主要职责是对证明商标进行管理,这种管理分两个方面,一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管理,一是对使用人使用证明商标进行监督。

(三)证明商标注册人本身不能使用证明商标,要求使用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要求时,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四)证明商标的主要作用是证明作用,即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精确度、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

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和条件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该主管部门一般指中央或省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 C、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证明商标证明商标侵权的形式

研究证明商标侵权形式,对于界定是非,正确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经调查,现阶段,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证明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证明商标标识。(四)在产品或产品包装物上突出使用与原产地证明商标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名称。 (六)恶意将证明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七)使用证明商标不按规定缴纳费用。

证明商标 - 意义

证明商标用来保证所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质,有利于企业向市场推销商品,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保证商品的质量。

注册证明商标可以保护中国名优土特产品。中国地大物博,自然气候多样,有许多具有原产地意义的特产。农副产品及手工艺品是我国的重要资源和传统出口商品,如商品名称让其滥用,失去了原有的品质特色,就有可能使一些产品的特色削弱殆尽,使我国宝贵财富受到损失。

由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注册管理商标,将之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使经营者、生产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条件生产商品、提供服务,保证商品与服务特定品质,使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这是傠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建设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环。

第11篇:西湖龙井证明商标

西湖龙井证明商标

苦夏,本不该清新。但是,泡上一杯西湖龙井,心里不由想起,梅家坞那氤氲的水汽,却绝不暧昧,是干净利落的仙雾缭绕。

昨天,从北京传来喜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北京举行了授证仪式。

按照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今后市场流通领域将不允许“西湖龙井”通用包装的存在,没有地理标志“身份证”,将依法受到查处,这样可以杜绝市场监管缺失,保护西湖龙井这块金字招牌。

种西湖龙井的茶农,特别是梅家坞人,很高兴。

这份荣誉,来得正是时候。因为今天,是梅家坞第一任村支书卢正浩20周年祭。

这正是当年卢正浩未完成的遗愿。现在,都实现了。

梅家坞首任村支书

一生受到周总理接见12次

现在的人,只知道“卢正浩”是西湖龙井的一个牌子,大街小巷都有它的专卖店。但是,卢正浩也是一个人名,他是梅家坞村第一任党支部书记,1957年就被评为了全国劳模。

卢正浩一生最引以为豪的,就是在梅家坞村接待了周恩来总理,一生共受到周总理接见12次。

敬爱的周恩来总理曾5次到访梅家坞,每次都是卢正浩陪同,也留下了很多故事。

卢正浩的小女儿卢江梅,曾听父亲说起,他赠送给周总理的龙井茶,被作为国礼赠送给1971年来华的美国总统尼克松的特使基辛格。

在回程的飞机上,基辛格的几个助理你一撮,我一把,把一公斤茶叶瓜分掉一半。

基辛格顾不上风度,紧抱着剩下的一半龙井茶,直至专机抵达华盛顿。

第二天晋见尼克松总统时,基辛格将剩下的一半龙井茶,再分了一半给尼克松,作为中国之行最珍贵的礼品。

直到现在,在梅家坞村的周恩来纪念馆里,还挂满了各国政要到梅家坞参观的照片。卢正浩瘦小的身影,总是伴在这些大人物的左右。

老支书谨记总理的嘱咐

要把龙井茶发扬光大

卢正浩第一次在梅家坞接待周恩来总理,是在1957年。卢正浩一生爱茶,更想完成周总理的愿望“要把龙井茶发扬光大”。

卢正浩对于如何提高茶叶品质,可谓呕心沥血。直到现在,梅家坞村里的老人都还在念叨:为了防止茶叶受冻,卢正浩冬天带人在山坳里,整夜生火堆,给茶园升温;夏天,为给茶园除虫,他不用农药,而是带领茶农用手工敲茶树,把虫子敲下来。

卢正浩一生读书不多,但却是个茶叶专家、炒茶高手,还曾在茶叶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

卢正浩一生的理想,就是把梅家坞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范,把龙井茶发扬光大。他带着村民上山开荒,开辟新茶园。那时的梅家坞村,建有村办小学、幼儿园、中学、夜校,还有蔬菜基地、果园和畜牧场等。

从云栖到梅家坞村,两旁种满了葡萄树,卢正浩带领梅家坞茶农去参加炒茶比赛,每次都要拿第一名。

小女儿眼中的父亲

做人要讲诚信要宽厚待人

现在“卢正浩”西湖龙井的当家人,是卢正浩最小的女儿卢江梅。

这么多子女中,小女儿和父亲在一起的时间最多。

“小时候,常常是父亲挑着粪担,我拿着粪勺,一起去菜地劳动。晚上吃饭时,父亲会故意用捡过粪的那只手给我夹菜吃。虽然知道他洗过手,但我总是捂着饭碗躲开。这个时候,我们俩人总是偷笑,母亲和其他兄弟姐妹都不明白为什么。”卢江梅说到这里,人在笑,眼睛却湿润了。

卢江梅小时候,来梅家坞的外宾很多。

有一次,卢正浩带着外宾到梅家坞小学参观,走到教室门口,还把小女儿介绍给外宾。“外宾问我成绩如何,我记得父亲双手食指交叉,笑呵呵地说‘中等,中等’。”

因为父亲是村支书,小时候,卢江梅家里客人络绎不绝,常常是大人在大屋开会,卢江梅就带领一帮小朋友在小屋开小会。

父亲热情好客的性格,卢江梅是完全继承下来。梅家坞村里的老人说,江梅最像她父亲。做人,一样讲诚信,一样宽厚待人。

放弃“金字招牌”

卢正浩后人打出“父亲牌”

父亲和茶叶的缘分,也延续到了小女儿身上。

1998年,高级别的真西湖龙井500克卖1000多元,而外地龙井只卖100多元。外行很难看出其中的奥妙。假龙井占据了市场,真龙井被-逼出了市面。

茶叶是很特殊的商品。当年的新茶如果卖不出去,到了第二年价格就只有上年的十分之一,甚至更低。

茶叶卖不出去,梅家坞茶农的生活就是“灰缸(传统方法储存茶叶的一种容器)满堂堂,生活不见高,见春喜洋洋,入冬泪汪汪”。

2000年,“卢正浩”尝试买断梅家坞全部特

一、特二级龙井,希望把真正的高品质梅家坞龙井茶推向市常

为了和市面上良莠不齐的龙井区别开来,卢江梅决定用父亲的名字“卢正浩”作为商标。开设了正浩茶叶有限公司,开始创业。

在“正浩茶行”的带动下,梅家坞茶农渐渐打响了“梅家坞”龙井的品牌,多年没能卖完茶叶的梅家坞茶农,第一次把各个级别的茶叶都卖完了。

保护品牌,让梅家坞茶农尝到了甜头。流传了多年的顺口溜,开始有了新版本:“灰缸空荡荡,银行跑趟趟,见春喜心头,入冬暖洋洋。”

父亲和茶叶的缘分

如何做人就要如何做茶

卢正浩生前经常对子女说,如何做人,就如何做茶。卢江梅从不敢忘记。

所以,当“卢正浩”这个品牌逐渐在市场上打响,很多人上门请求加入连锁时,卢江梅婉然谢绝。茶叶的产地决定品质,扩大加盟,必然会为了追求数量而牺牲质量。

200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接受申请,为卢正浩茶叶设立保险。如果顾客买到卢正浩茶叶质量不达标,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快8年过去了,保险公司没有一笔理赔,他们在控制茶叶质量上所做的一切努力,都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

这些年,“卢正浩”品牌在杭州也小有名气。但父亲把龙井茶发扬光大和带动村民一起致富的愿望,卢江梅绝不敢忘。

当年父亲把卢江梅介绍给外宾的村小学,如今已成为正浩茶叶有限公司的总部。

卢江梅特意请画家画了一幅画挂在总部:漫天黑云中,一个小姑娘穿着蓑衣草帽,拎着送饭的竹篮,在崇山峻岭中穿行……

今天,是卢正浩20周年祭。小女儿卢江梅对父亲最深刻的怀念,今天,都沉浸在那杯清香醇绵的梅家坞龙井茶中。

第12篇:如何办理证明商标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如何办理证明商标

一、什么是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证明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两条途径: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申请证明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4、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商标图样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6、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四、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证明商标;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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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附送的证明其具备监督能力和原产地域范围的文件应当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含省级)出具。

4、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五、注册规费

一个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为一件注册申请。在一个类别上不管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申请注册规费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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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是不得注册的。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按照此法规申请的商标,一般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商标中的一个内容、一种表现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内容种类很多,包括质量、准确度、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材料或制造方式等;而地理标志则是其中证明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的标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商标,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在贸易中使用的标识或标志构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如下:

1、在注册主体上,二者的注册主体都不是具体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主体是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机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主体,一般是有识别、监督能力的工、农、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2、在表明来源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保证的都是来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特征、信誉,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侧重表明的是来自哪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更突出的特征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哪个集体,商标使用人与集体的从属关系。

3、在使用主体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标记,具体使用人必须是在该地理位置上利用其资源进行生产、服务的生产者、服务提供者;而根据我国的法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商标。

第14篇:什么是证明商标

什么是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和普通商标比,可能大家没那么熟悉。申请证明商标需要什么条件?他的定义以及法律依据是什么?还有商标局对集体商标主体资格的审查,是怎样规定的?等等。针对证明商标的几个问题,我们来分析了解一下。

一、定义。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的特征。通常是由具有一定权威的商会、机关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对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具有鉴定能力并负保证责任,证明商标权归申请人所有。如:旅顺海带、余姚榨菜等。

证明商标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证明商标的特征:

(一)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

(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对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

(三)证明商标注册人本身不能使用证明商标.(四)证明商标的主要作用是证明作用,即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精确度、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

二、集体商标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1、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2、申请人应当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其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检测设备,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

(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主要包括: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3、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4、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5、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6、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7、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三、和普通商标的区别。

1、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

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

7、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四、申请证明商标的意义

申请证明商标它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企业向市场推销商品,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保证商品的质量。

2、注册证明商标可以保护中国名优土特产品,尤其是作为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如大家耳熟能详的“安溪铁观音”。“安溪铁观音”属于半发酵茶,产于福建省安溪县境内,产区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群山环抱,土层厚,有机质含量高。产区的土壤、海拔、积温、降水、温度和湿度,加上独特的初制工艺,造就了“安溪铁观音”外形紧接结重实、色泽乌绿油润,冲泡后香气浓郁持久、汤色金黄明亮、浓艳清澈、滋味醇厚、鲜爽甘甜的独特品质。

3、由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注册管理商标,在法律保护之下,使经营者、生产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条件生产商品、提供服务,保证商品与服务特定品质,使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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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1、定义:

(1)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2)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

集体商标特征: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5)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6)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7)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8)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 集体商标注册新闻发布会,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3、证明商标特征:

(1)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因此,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2)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3)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4)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5)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6)在商标的转让上证明商标有着自己独特之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7)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4、集体商标举例:

(1)莆田市荔城区米粉协会申请的在米粉产品上使用的第8295676号图形(壶兰+HULAN及图型)商标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兴化米粉是源自宋代的特色传统食品加工产业,年生产米粉5.8万吨,产值2.7亿元,有米粉加工专业户300多户,从业人员2000多人,其中黄石镇西洪村的“阿树米粉”、“来康家米粉”和新度镇土坂村的“阿頭米粉”这三个龙头企业年产值达0.4亿元。兴化米粉销往全国各地,还漂洋过海,销往日本、新加坡、美国和非洲一些国家。);

(2)广东中山古镇正式启用“古镇灯饰”集体商标(古镇早在2000年就注册了“古镇灯饰”商标,2006年已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并将申请国家驰名商标。去年古镇开始大力开展商标的推广工作,目标是于未来5年在全国开30家“古镇灯饰”专卖商场。去年该镇还出台了《古镇镇优质标志商标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把 “古镇灯饰”商标作为古镇镇优质标志的方式授权给管理规范,产品质量过硬的企业使用。); (3)安徽淮南“淮南牛肉汤”集体商标;

(4)余杭集体商标:“余杭家纺”(余杭家纺产业协会在工商余杭分局帮助指导下,成功注册“余杭家纺”集体商标,供余杭家纺154家会员企业在24类纺织品、20类垫枕袋两大商品类别23个品种上使用。)

“本”牌鳖(目前协会有会员257名,养殖基地146个,养殖面积达1.1万亩,前年商品鳖产量约3200吨,总销售额达1.2亿元,去年产量和销售额比前年增长20%左右,被列为国家级万亩中华鳖标准化示范区、国家级无公害基地。)

“百丈”竹制品(百丈镇是浙江省毛竹之乡,素有“十里竹海”之誉,毛竹资源丰富。该镇农民利用毛竹资源加工各类竹制品,并形成百丈镇乃至余杭区的一大特色产业,在余杭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竹制产品远销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新西兰和南非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余杭工商分局积极帮助指导其实施品牌战略,经过不到两年的努力,终于成功注册“百丈”竹制品集体商标,为进一步打造百丈竹制品产业又添一个重重的砝码。);

(5)吴江市集体商标:“震泽蚕丝被”( “震泽蚕丝被”集体商标的正式获得核准,使震泽蚕丝被同业公会的100多户会员企业共享了这一商标)

“盛泽织造”、“绸都染整” (“盛泽织造”、“绸都染整”两个集体商标是全国纺织行业织物类产品及服务的首个集体商标。两个集体商标具有浓郁的地域特征,旨在通过集体商标的使用,使盛泽的纺织企业形成品牌的合力,进一步提升区域品牌形象,提升区域特色产业的形象,同时也共享区域品牌的巨大成果。 盛泽镇是中国的绸都,早在明清时期就以“日出万绸,衣被天下”而闻名于世。盛泽现有纺织企业约2000家,拥有年产涤纶长丝200万吨、纺织面料60亿米、成为中国纺织业的重要生产基地、出口基地和产品集散基地。盛泽的纺织品织造业和染整业在中国具有独特的地位,“盛泽”与“绸都”几乎成为织造业和染整业的代名词,“盛泽织造”、“绸都染整”早已成为质量和信誉的保证,也成为业内最具号召力的品牌。);

(6)浙江缙云第一个集体商标——“壶镇锯床”商标(壶镇有带锯床生产企业30多家,配套企业100多家,占据全国70%以上的带锯床生产总量,成为中国最大的带锯床生产基地。去年,缙云带锯床和特色机械装备产业被列入全省21个块状产业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区,为壶镇锯床行业转型升级赢得了难得的机遇。参加协会的23家企业都可统一使用“壶镇锯床”商标,这将为提升区域品牌的影响力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协会将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维护集体商标的信誉。); (7)其它集体商标:尤溪绿茶(尤溪县是“全国无公害茶叶生产基地县”、福建省十大产茶县之一,也是福建省重点扶持的15个茶叶优势区域县之一,是财政部扶持的“现代茶业生产发展项目县”之一。全县250个村中,适宜种茶的有156个村,山地面积20万亩以上。目前,全县茶园总面积8.53万亩,其中绿茶6.7万亩,通过有机、绿色、无公害认证的企业有11家、产品15个,去年茶叶总产量达到8283吨,总产值1.87亿元,其中名优茶产量5928吨,产值1.55亿元,跨入福建省名优茶生产大县行列。)、

焦作怀药(河南省焦作市南濒临黄河,北依太行,特殊的气候和地质环境,使这里盛产久负盛名的四大怀药(即中药)——地黄、山药、菊花、牛膝,主要产于焦作市辖区温县、武陟、博爱、沁阳等地,在这些地方种植和经营已有七百余年的历史。明朝时因这一地区属怀庆府管辖,故称“四大怀药”。)

新郑红枣、镇湖苏绣、佛山陶瓷、扬州炒饭等。

(8)镇江香醋:镇江香醋创于1840年,是江苏著名的特产。去年一名韩国人向韩国特许厅提交了“镇江香醋”中文、韩文商标注册申请,如果注册成功了,中国的镇江香醋就无法在韩国销售,一场商标保卫战就这样打响了。在镇江市工商部门与镇江醋业协会负责人的努力下,国家工商局积极与韩国特使厅长官协商,终于在11月26日,韩国特使厅驳回了申请请求,这是中国第一个通过国际合作机构解决商标纠纷的案例,意义重大。

5、证明商标举例:

(1)新疆库尔勒鸭梨(库尔勒香梨在维吾尔语中叫奶西姆提,以贮藏后香味独特而得名。新疆地区的香梨已有1500多年的栽培历史,库尔勒地区的香梨以产量大、质量好而成为新疆香梨的代表。1996年11月,“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通过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的核准,成为我国第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余姚杨梅(余姚是我国杨梅的发源地之一,据考证,早在七千年前就有杨梅原种存在,人工栽培历史也有两千余年。1995年,余姚被命名为“全国杨梅之乡”,现有杨梅栽培面积8.3万亩,常年产量2万余吨,重点分布在姚江两岸低山缓坡地带,余姚杨梅曾先后获得国家银质奖、省十大精品杨梅等荣誉。) 新会陈皮(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议划定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请示》(新府报[2006]8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大泽镇、司前镇、罗坑镇、双水镇、崖门镇、沙堆镇、古井镇、三江镇、睦洲镇、大螯镇等11个街道办事处、镇和围垦指挥部所辖行政区域。) 宜兴紫砂(宜兴市企业和个人已申请紫砂类商标244件.2003年,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报“宜兴紫砂”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日,“宜兴紫砂”正式注册成功,成为宜兴紫砂行业的“集体商标”。) 绍兴黄酒(具有黄酒第一品牌之称的绍兴黄酒正式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和原产地保护商标,目前正全力以赴想第三块含金量最高的“奖牌”冲刺。绍兴黄酒历史悠久,具有悠久的历史。)

安溪铁观音(2005年茗山茶被评为“福建省优质茶”并荣膺中国三绿工程“放心茶”,并获得了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

三门青蟹、舟山带鱼、普洱茶等。

(2)已注册证明商标的药材有: 四川川芎、云南白药、贵州天麻、浙江贝母、慈溪浙麦冬、桐乡杭白菊、盘安白术、元胡

河南的四大怀药(“怀山药、怀菊花、怀地黄、怀牛膝”四大怀药蜚声中外,距今已有3000多年的栽培历史,在众多中草药中,独享有“华药”的美誉,而由之产生、发展成怀药文化、怀商文化) 福建太子参、石柱黄连

吉林长白山人参(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于2009年10月获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注册,用于证明“长白山人参”的特定品质。2010年省里组织了“长白山人参”品产品首批生产企业和产品评选工作,批准了13户企业的71种产品为首批“长白山人参”产品,经过几年努力,长白山人参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等; (3)山西老陈醋:2009年6月2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山西老陈醋”专用标志开始使用,这意味着太原市9家企业17种商标的老陈醋才可以叫山西老陈醋,这些商标包括国家和地区。2003年还通过了国家绿色食品认证标准。东湖,水塔,紫林,来福,笑星,渊源,罗贯中等.(4)莆田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度尾文旦柚”、“兴化桂圆”、“莆田枇杷”、“南日鲍” ;

(5)信阳证明商标:“商城黑猪”( 黑猪养殖在商城县由来已久,该县南部山区居民自古以来就有饲养黑猪的习惯。由于山清水秀,没有污染,加上黑猪养殖采用传统的野菜、糠麸熟食喂养,独特的自然和人文环境造就了商城黑猪生长周期长、肉质好、味道香、营养丰富等独有的地方品质 。)

“信阳毛尖”(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信阳毛尖为证明商标,信阳市茶叶协会受信阳市政府委托,成为信阳毛尖的注册人。 该证明商标规定: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使用范围必须是东至固始县泉河流域、西至桐柏山大别山交界处、北到淮河沿线、南至大别山北侧信阳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信阳毛尖品质特点和加工工艺的茶叶。)

“固始鸡”、“固始云雾”;

(6)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酉州乌羊”、“麻旺鸭” “酉阳青蒿”、“酉州乌羊”、“麻旺鸭”;

(7)辽宁 省兴城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兴城苹果”( 兴城市有果树40万亩、1300万株,果树种植历史悠久。兴城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生态条件优于美国华盛顿州,远超过日本、韩国。独特的水土条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孕育了“兴城苹果”独特的品质,使兴城苹果独具了色泽鲜、果形正、果面光、皮薄肉脆、风味香甜、汁多爽口的六大特点。)等; (8)成都证明商标:蒲江县“蒲江猕猴桃”、蒲江雀舌、龙泉水蜜桃、新都柚子、新都泡菜、郫县豆瓣等;

(9)重庆市永川区证明商标:“永川秀芽”( 注册人:永川区茶叶行业协会)等; (10)醴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醴陵花炮”、“醴陵烟花”,”“醴陵鞭炮”,“醴陵陶瓷”、“醴陵釉下五彩瓷”、“醴陵红瓷”; (11)淮安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盱眙龙虾”、“淮安大米”、“淮安黑猪”、“淮安红椒”、“金湖大米”; (12)广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苍溪雪梨,广元橄榄油,剑门关土鸡、苍溪红心猕猴桃,紫云猕猴桃,朝天核桃,麻柳刺绣,剑门豆腐,元坝生猪,青川黑木耳。

第16篇:证明许可用其商标

证明

马铃薯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公司同意该合作社只限在字号中使用“”商标,字号为:“博罗县马铃薯专业合作社”。

特此证明。

惠州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2013年12月20日

第17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推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书件目录及说明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第18篇:讲义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审查准则及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特殊标志的注册与保护 商标局审查五处 何京萍

第一节 商标审查的新变化

一、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给商标审查工作带来的变化

(一)取消审查意见书,增加部分驳回

1、何谓部分驳回

所谓“部分驳回”,是指当驳回理由仅涉及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时,可以驳回在该部分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其他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2、部分驳回是针对商品实行的。

当一个商标注册申请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多个时,理论上,商标申请可以分割为每个指定商品上的多个商品注册申请。因此,对指定商品上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而在其他指定商品上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2、对被部分驳回的商标申请,如果申请人对驳回部分提出复审直至诉讼的,在终局裁定之前,被核准部分不予公告。

(二)驳回的绝对理由的变化

1、《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一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条是在原法第八条一款一项修改而来的,增加了“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禁止做商标的规定。上述标志作为商标既有损国家尊严,又可能造成消费者对产源的误认。例如:“中南海”、“人民大会堂”等等。

2、《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四项“与表示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这一项是新增的内容,旨在禁止使用和注册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经授权的可以使用,或者经授权的可以使用,或者经授权他人可作为商标注册。如“3C”、“长城”等等。

3、对《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

一、二项的理解和适用。这二项涵盖的情况一般称之为“描述性”标志。修法后最直接的变化就是增加了“仅有”、“仅仅直接”,显然对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有了改变。在审查中主要考虑几点:首先是看商标的显著部分有无在先权利的冲突;其次看商标是否有欺骗性。 (三)立体商标的审查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中增加了“颜色组合”和“三维标志”,扩大了商标构成要素的范围和商标的种类。

1、立体商标的四种类型 *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 *带有文字成分的商品外形或包装外形; *包装外形 *商品本身外形

2、审查立体商标的一般原则

*合法性——即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在先权利——即在先商标权。对三维图形的审查仍然要检索平面图形;

*非功能性——即依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即使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不能获得注册。 *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出处的功能。对立体商标的前两种类型,显著性容易判断。关键是在后两种类型。以包装外形或商品本身的外形作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首先是看有关包装是否可以指示商品的来源,是否具有“第二含义”商品本身的形状作立体商标也是如此。

(四)、颜色商标审查

关于颜色商标审查,这方面的标准尚未确立,颜色商标能否获准注册,关键在于它能否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作用。

(五)驰名商标的保护

依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我们对在先商标的保护也基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跨类保护是驰名商标所特有的待遇。依照我局第五号令颁布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超出普通商标的保护,则一般是在异议阶段或者其他后续程序中解决。进一步的操作规范正在制定过程中。

二、商标审查标准的新变化

《商标法》中规定了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禁止商标注册的理由,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为了使商标审查员在进行商标审查工作中能够准确掌握商标审查尺度,做到准驳一致,避免产生偏差,需要一个审查工作的统一标准。我们现行《审查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随着《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审查准则》这两年也作了一定的修改,力求完善、系统、具有操作性。下面做一简要介绍。

(一)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的商标审查标准

以宗教及其专指名称、圣物、图象、标记、法事场所作商标容易伤害宗教界感情,应禁止作商标。

1、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如“观音”、“阿拉”、“圣母”、“默娘”(妈祖)。

2、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金山寺”、“碧霞祠”(道观)。

3、根据国办1994年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团体可兴办自养企业。宗教企业和宗教自养企业(经授权)可以将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在全国是唯一的,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如,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授权可以注册“少林寺”商标。

4、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例如“喇嘛”、“小和尚”、“正一”(道教教派之一)、“色两目”(真主与你同在)。

5、虽与宗教有关,但联系不太紧密或是意思已经泛化的文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涅磐”、“太极”。

(二)国名商标审查标准

1、以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或以国名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禁止使用并注册。但国名的旧称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以注册。

2、商标由形容词修饰国名的,不予注册。

3、商标虽包含国名但从整体上已具有其他含义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商品上准予注册。如“中华龙鸟”,“HTTP//WWW.MICROSOFT.COM.US”。

4、商标是由国名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构成,如果商标申请人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垄断行业,在该国家或地区是唯一性的,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的,可以注册。

(三)地名商标审查

地名商标主要指中国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的商标及包含上述地名的商标。原产地和地理标记除外。

1、一般原则:仅由行政区划或其简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者其同根词或其缩写构成的商标不予注册,有其他含义的行政区划名称除外。

2、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划简称共同组成的商标,可以注册。如“京津“。

3、商标虽包含地名但已构成其他含义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前提下,可以注册,整体保护。如“芝加哥公牛队”。

4、某些特殊地域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且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可以注册。如“南极”、“北冰洋”。

5、商标由显著部分及真实表示产品产源的地名构成,可以整体予以注册。如“欧典MADE IN GERMANY”。

(四)短语、句子商标的审查标准

1、获得注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有显著特征,能起到区别作用 *不影响他人的善意使用 *不会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与在先权利不构成冲突 *不得违反《商标法》其他规定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产源、价格、使用对象等特点上的短语、句子,禁止注册。如“来自美丽的天山”、

“补血精品”。

3、非独创性、流行的、普通的及公众熟知的公益性广告宣传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禁止注册。如“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4、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短语、句子,禁止注册。

5、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短语、句子,禁止注册。如“金钱万能”。

6、商标由短语、句子和其他显著部分构成,且短语、句子虽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不予注册的范围),可以注册,整体保护,非显著部分不在保护范围内。

(五)拼音商标与汉字商标近似判定标准

1、汉字商标和与其对应的拼音商标,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但在先权是驰名商标或有其他特定含义除外。如“天达与TIAN DA”(不近似);“茅台与MAO TAI”(近似)。

2、似商标。

3、拼音商标与由相同拼音加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4、拼音商标与其近似的英文商标,判为近似商标。

5、两个由汉字加与其对应拼音组合构成的商标,如果汉字不近似,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如“力康LIKANG与利抗LIKANG ”

(六)关于含有不规范文字的商标审查标准

1、商标中汉字,原则上要求使用规范汉字,即简化字。但考虑到商标的特殊性和港澳台的现实情况和历史传统,可以使用繁体字。

2、对于有错别字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驳回。

3、对于以各种书法形式书写的汉字,应提供出处,难以辨别汉字商标与由相同汉字和拼音组合成的商标,一般判为近的视为图形。

(七)商标法十条一款八项的理解与适用

第二节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的注册指南

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依据及保护意义

“集体商标”名称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七条之二和马德里协议及其实施细则。“证明商标”名称源自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证明商标”名称源自马德里协议及其实施细则。“地理标志”名称源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适用国家很多,我国在商标法中明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规定是履行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和《知识产权协议》的义务。

我国于1993年修订商标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首次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范围进行保护。经过几年的实践,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有必要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受法律保护。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规定是修改后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新商标法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将有利于我国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秩序的规范,有利于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和传统产品,有利于创造企业集团信誉和竞争力,也与国际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非常适应我国现阶段各种行业、各种经济实体的蓬勃发展,如轻工业、纺织业、加工业、种植业等,以及农村经济。各行各业、各种经济实体可以组织起来共用一个商标,既集体商标,参与市场竞争,参与国际竞争。利用证明商标的特点,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商品的质量和档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概念

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是这两大类商标中具有特殊地位的商标。

(一)集体商标的概念

《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某一组织的商标,而不是某一企业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在商品上使用,也可以在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即该组织是该组织成员的代表,注册商标的权利属于一个集体,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因此,集体商标表示的是商标使用者属于某一个组织,体现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表示该组织成员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互遵守某种共同的标准。

(二)集体商标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区别

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集体商标,也可以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以下均为商品商标),两者区别是:

1、集体商标与商品商标均为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自于某一组织;商品商标或者服务来自于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商品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者某一经营者、自然人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必须提交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申请商品商标不必提交使用管理规则。

4、集体商标不得许可其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商品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人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商品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6、集体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商品商标转让时受让人没有要求。

(三)证明商标的概念 《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证明商标应该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因此,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标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于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出自某个原产地或者具有某种特种品质的标志。

(四)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的区别

1、证明商标表示商品或者具有某种特定品质,商品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对所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商品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是任何人。

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商品商标不必提交使用管理规则。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交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自己的商标。

5、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必须是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商品商标转让时的受让人没有要求。

(五)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区别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都是由多个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但是两商标具有不同点:

1、集体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

2、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都必须是某一组织,但是,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还必须是对所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

3、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人员不得使用,属于封闭的“俱乐部”型;证明商标是开放的体系,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达到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就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

4、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六)地理标志的概念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地理标志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区域,该商品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该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商品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地理标志最基本、最常见的构成要素就是地名,可以是国家名称、地理名称或者行政区划名称。地理标志也可以由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可视性标志构成。

(七)地理标志与产地名称的关系

产地名称,顾名思义即是商品生产地的名称,是一地理名称,标示某国或者该国某地为某一产品的来源国或者来源地,与产品的品质没有必然联系。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能作为商标注册的:

1、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的地名;

2、符合《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与产地名称的区别是,地理标志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标志,它必须是与其标示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相联系,该地理标志标示的产地对商品的价值具有较大的影响,产品特殊品质的产生来自于该产地的水质、土壤、气候等地理环境,同样的品种离开了该地区,其品质特征往往迥然不同。而产地名称仅仅是指商品的制造地点,产地对商品的品质等一般不产生影响,它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三、申请人的资格

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办法》,是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明确规定以后,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的进一步规定和进一步的完善。

(一)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和《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即是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如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者社会团体依法登记的登记证。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的集体商标的定义,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是由平等、独立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组成的组织,即是俗称的“会员制”或者“俱乐部”形式的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

(二) 证明商标申请人的资格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和《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所具有的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除与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一样,除必须提供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外,还应提供详细说明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商品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材料或文件,包括申请人具有商品特定品质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或者证明商标申请人委托的具有该专业的机构的情况。另外,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的证明商标的定义,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是对所报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三) 地理标志申请人的资格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因此,有关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规定适用于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人。但是,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详细说明申请人具有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示申请人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四、注册申请程序

(一)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程序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同属于《商标法》范畴,根据《商标法》第二章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程序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申请程序一样。

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申请程序同上所述。

(二)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1、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与商品商标相同,都是采用国际分类,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分为34类(即1-34类),服务分为11类(35-45类),按类申请。

2、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时虽然已经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但未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则由商标局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保留。

3、申请时虽然附送了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但是未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则由商标局退回,限期补正,申请日期予以保留。

4、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在申请时要提供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上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及其商品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文件。

5、同一申请人,已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商品商标,又提交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因为商品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性质不同,前者表示出处,后者证明特定品质,为使消费者不致引起混淆,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除非申请人同时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销手续。

6、同一申请人的同一商标,已经在商品上注册了普通商标,又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该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品商标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7、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该按照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填写商品,不能随意扩大商品范围或者填报与证明内容无关的商品,否则,商标局将予部分驳回。

五、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时的特殊要求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注册申请时,既要符合商品商标注册申请的一般要求,又要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内容在《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一)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3、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4、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5、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6、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二)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使用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3、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6、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7、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实质审查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是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审查,即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禁用之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根据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含义,实质审查有其特殊方面,具体如下:

1、集体商标的审查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的定义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及其《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集体商标实质审查除上述内容之外还需要审查注册人的主体资格和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对集体商标的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已在第二章第一节中说明。 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包括:

(1)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宗旨,其目的和意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

(2)是否对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提出特定要求及其在使用中如何实施检验所定的制度;

(3)使用者是否为其成员和涵盖其所有的集体成员,是否具有公正性;

(4)是否规定了其集体成员使用该商标的具体条件,如何与其成员履行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5) 是否规定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该承担的责任

(6) 收取的管理费是否用于其商标的管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7) 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证明商标的审查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证明商标的定义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及其《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证明商标实质审查还需要审查注册人的主体资格和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证明商标是由多人共同使用的商标,该商标的使用具有引导消费者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意义,与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时主要考虑申请人是否具备其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所要证明商品特定品质的监督能力,具体内容见第二章第二节。

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包括:

(1)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宗旨,其目的和意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

(2)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及其是否具有的真实性;

(3)使用者使用该商标的条件及手续;

(4)是否规定了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5)是否制定了证明商标在使用中申请人对标示该商标的商品实施检验的制度;

(6)收取的管理费是否用语于其商标的管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7)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地理标志的审查

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实质审查还应包括: (1) 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 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 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 地理标志的注册由商标局依事实来认定。

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公告

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一样,商标局均予以公告,但公告的内容与商品商标又不尽相同。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由商标局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公告,是使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公诸于众,并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特殊标志的保护

根据1996年7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具体规定审查及保护。

第19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材料

1

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商标说明: 类别: 30类 商品/服务项目: 米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2 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

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

3

填写说明

1.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申请人国籍/地区”栏: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4.“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不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5.“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和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6.“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7.“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8.“商标申请声明”栏: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9.“要求优先权声明”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0.“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1.“代理机构章戳”栏: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12.“商标图样”栏: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13.“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

14.“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15.“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此栏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16.收费标准:一个类别受理商标注册费800元人民币(限定本类10个商品/服务项目,本类中每超过1个另加收80元人民币)。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人民币。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人民币。

17.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www.daodoc.com)。

第20篇:1、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业务介绍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业务介绍

一、什么是“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对集体商标的定义为:“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二、申请“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意义

①证明商标用来保证所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质,有利于企业向市场推销商品,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保证商品的质量。注册证明商标可以保护我国名优土特产品。我国地大物博,自然气候多样,有许多具有原产地意义的特产。农副产品及手工艺品是我国的重要资源和传统出口商品,如商品名称让其滥用,失去了原有的品质特色,就有可能使一些产品的特色削弱殆尽,使我国宝贵财富受到损失。

由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注册管理商标,将之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使经营者、生产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条件生产商品、提供服务,保证商品与服务特定品质,使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这是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建设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环。

②集体商标的注册有利于创造该集体的信誉、扩大影响,集体商标的使用本身具有广告效益,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国内市及国际市场的影响力。为了把中小企业力量集中起来,形成拳头产品,形成数量优势和质量统一管理,创立驰名商标,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注册并使用集体商标,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发达国家曾经采用过的成功经验。

集体商标的使用及保护在我国的现实意义是,可以壮大集团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可以弥补我国企业规模较小之力量不足,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占领国际市场。只有实行注册保护,授予专用权,才有利于鼓励企业集团到国外注册,取得商标权的保护。

三、“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和条件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内申请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该主管部门一般指中央或省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

C、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四、“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和条件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

C、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五、“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有什么区别

(1)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

(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

(7)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六、“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1)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无此要求。

(4)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6)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七、“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异同

1、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都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

具有检测能力。

4、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证明商标则应当显示其开放性,只要其经营商品或服务达到管理规则的特定品质就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前者为“俱乐部型”后者为“开放型”。

5、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八、申请“证明商标”所需材料

1、商标图样。

2、商标拟使用的具体商品或服务。

3、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鲜章。(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4、盖有申请人公章的申请书与委托书。

5、申请人具备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应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所出具的关于批准以贵单位名义将“※※”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批文。

7、省级行业主管机构对产品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申请人对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应在四川省级或省级以上的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予以确认,该地域范围无需与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生产地域范围可以以下方式之一界定:(1)经纬度的方式;(2)自然环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征为界限的方式;(3)地图标示的方式;(4)其他能够明确确定生产地域范围的方式)。

8、省级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贵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具有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贵单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贵单位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贵单位的公章。

贵单位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贵单位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9、如若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的,需出具证明商标使用商品具有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证明。

10、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上述特定品质与地理因素之间的关联度还需经过专业人员的专业论证。

11、“※※”证明商标管理规则。内容应包括:

①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②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③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④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⑤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⑥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⑦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⑧对作为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还应包括对该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以及其生产地域范围等进行审查。

九、申请“集体商标”所需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3、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集体组织成员可以增加,但应当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4、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5、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6、商标图样。

7、如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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