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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5: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长白山人参”的规范化种植、加工、经营,加快人参产业的发展,维护和提高“长白山人参”在国内外市场上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长白山人参”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长白山人参”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吉林省参业协会是“长白山人参”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吉林省参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北纬40°51′55″—44°30′02″,东经125°16′57″—131°19′12″之间。分布在吉林省境内的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临江市、江源县、集安市、通化县、辉南县、安图县、敦化市、汪清县、珲春市、蛟河市、桦甸市,共4个地区、14个主产县(市)。

该区域属北温带大陆季节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日照充足。该地域海拔400m—1000m,平均海拔600米左右,年平均气温6.3℃,年平均降水量为900mm左右,无霜期在140—150d,≥10℃的活动积温年均为2600—2700℃。土壤全部为森林原始土,大都为白浆土和灰棕壤土,土层较厚,土质肥沃。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达到6%,全氮0.156%,全磷0.105%,全钾2.287%,水量丰富。

第六条 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产品品质特征是:

由于长白山人参生长的环境优越,其主根肉质肥大,呈圆柱形,表面淡黄色,上面有断续的横纹,根状茎(芦头)长2-6厘米,直径0.5-1.5厘米,有稀疏的碗状茎痕(芦碗)及1—数条不定根,支根2-6条,末端多分支,有许多细小的须状根。长白山人参气微香,味微苦且甘及有效成份含量较高闻名遐尔。 具体量化技术指标:

(以下指标均以干燥品计算;Rb

1、Re、Rg1薄层鉴别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的规定。

一、生晒野山参:

水分%≤12.00;总灰分%≤4.00;酸不溶灰分%≤0.90;人参皂苷Rb1%≥0.60;人参皂苷(Re+Rg1)%≥0.40;人参总皂苷%≥4.40。

二、生晒移山参:

水分%≤12.00;总灰分%≤4.00;酸不溶灰分%≤0.90;人参皂苷Rb1%≥0.40;人参皂苷(Re+Rg1)%≥0.30;人参总皂苷%≥3.50。

三、鲜园参:

人参皂苷Rb1%≥0.20;人参皂苷(Re+Rg1)%≥0.30;

人参总皂苷%≥2.50。

四、红参: 水分%≤12.00;总灰分%≤5.00;酸不溶灰分%≤0.50;

人参皂苷Rb1%≥0.20;人参皂苷(Re+Rg1)%≥0.25; 人参总皂苷%≥2.50。

五、生晒参:

水分%≤12.00;总灰分%≤5.00;酸不溶灰分%≤0.50;

人参皂苷Rb1%≥0.20;人参皂苷(Re+Rg1)%≥0.30; 人参总皂苷%≥2.50。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和企业,可以申请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

第三章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吉林省参业协会递交《“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同时提交产品样品。 第九条 吉林省参业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一)吉林省参业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二)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符合“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双方签订《“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人领取《“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准用证》;

(三)申请人领取“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标识;

(四)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60天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吉林省参业协会将尊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2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向吉林省参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二)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吉林省参业协会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四)对“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一)维护“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产品的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接受吉林省参业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三)“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标识;

(四)产品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异议或问题,须立即向吉林省参业协会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 第五章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吉林省参业协会是“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六条 吉林省参业协会是“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所有人和许可人,与“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七条 吉林省参业协会为保证“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未经吉林省参业协会许可,擅自在人参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吉林省参业协会将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吉林省参业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必要时将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技术服务、质量监控、印制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商标投诉、进行证明商标宣传等工作,以保障“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吉林省参业协会负责解释。

关于开展打造“长白山人参”品牌工作的通知

吉农园字[2010]201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委(特产局、人参办),人参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有关科研、教学单位:

打造中国·吉林“长白山人参”品牌,是我省人参产业二次创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省政府已连续四年在北京、广州、长春、韩国、日本等地,举办新闻发布会、品牌推介会、“长白山参王”拍卖会、参加国际展会等活动,对“长白山人参”品牌进行了广泛宣传。目前,“长白山人参”品牌在国内外人参市场上均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为了加快打造“长白山人参”品牌的进程,按照省政府的要求,2010年要重点组织品牌产品的生产与营销,全面筛选品牌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运作方式

“长白山人参”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长白山人参”的特定品质。吉林省参业协会是“长白山人参”商标的所有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申请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应当按照《“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见长白山人参网,网址:http://www.daodoc.com)的规定,经吉林省参业协会审核批准。

根据“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由省参业协会授权对符合条件的参业企业及品牌产品种类,统一采取“长白山人参”品牌标准,生产、加工和经营“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准许他人使用“长白山人参”品牌商标的,省参业协会在一年内报省商标局备案,由省商标局公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省参业协会收取一定的品牌使用管理费,作为技术服务、质量监控、印制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商标投诉、进行证明商标宣传等经费。

二、品牌加盟

“长白山人参”品牌的使用按照《“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在符合国家人参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省参业协会制定“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地方标准。暂时无品牌产品地方标准可由生产企业制定品牌产品标准,并经过“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标准审定专家组审定,报省质监局备案。“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执行。

品牌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企业必须具有一定规模、良好信誉和合法的生产、经营手续。

三、品牌产品生产

建立“长白山人参”品牌原料生产基地,统一生产标准,确保从源头上保证品牌产品质量。

生产、加工“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的原料必须产自“长白山人参”品牌原料生产基地,产品质量和质量安全必须达到或超过相应的国家标准,确保品牌产品的质量和质量安全。

四、品牌产品宣传及营销

省人参推进组和省参业协会将积极筹措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品牌的宣传力度。人参产区市(州)、县(市、区)政府,参业企业等共同承担打造“长白山人参”品牌的任务,统一进行“长白山人参”品牌宣传。

“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必须采取设立专卖店(专柜)的形式销售。品牌生产企业可单独建立或同品牌特许经营企业采取自愿联合等方式建立“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专卖店(专柜),形成品牌专卖网络,统一“长白山人参”品牌同类产品价格。

五、商标品牌管理及使用

成立“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委员会,由省农委牵头,省人参推进组有关成员单位、省参业协会、有关专家、法律顾问、特许经营企业等共同组成。委员会下设“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参业协会,组织《“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实施。办公室采取例会制度负责“长白山人参”品牌企业的确定和退出,品牌产品标准的审定,品牌产品的原料、生产、营销、宣传监管等事宜。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不影响原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普通商标等的使用,但必须在包装上印制“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标识。

申请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吉林省参业协会递交《“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在长白山人参网http://www.daodoc.com/下载),同时提交产品样品。省参业协会按照《“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审核,与通过审核的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发给被许可使用人《证明商标准用证》,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商标使用者如违反《“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吉林省参业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终止与使用者的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必要时将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附件:1.“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委员会名单

2.“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办公室名单

3.“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标准审定专家组名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农业 长白山人参 品牌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科技厅、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长春分

所。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4月29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1:

“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委员会名单

主 任:任克军 省农业委员会 主 任

副主任:刘丰艳 省农业委员会 副主任

于畅洋 省农业委员会 巡视员

李 彦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副局长

杜士军 省质监局 副局长

陈维友 省科技厅 副厅长

成 员:张 辉 省参茸办公室 主 任

张大明 省园艺特产局 局 长

孙振天 省园艺特产管理站 站 长

王雅君 省参茸办公室 副主任

苏晓勇 省园艺特产局 副局长

修荆昌 省园艺特产管理站 副站长

田增强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处 长

谢 明 省质监局 处 长

陈长宝 省科技厅中药办 主 任

附件2:

“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于畅洋 省农业委员会 巡视员

副主任:张 辉 省参茸办公室 主 任

张大明 省园艺特产局 局 长

孙振天 省园艺特产站 站 长

成 员:王雅君 省参茸办公室 副主任

苏晓勇 省园艺特产局 副局长

修荆昌 省园艺特产站 副站长

冯 家 省参茸办公室 研究员

李双臻 白山市农委 副主任

李世敏 通化市农委 副主任

王庆春 延边州农委 副主任

朱文彬 吉林市农委 副主任

张连学 吉林农业大学 教 授

王英平中国农科院特产所 研究员

李平亚 吉林大学 教 授

杨利民 吉林农业大学 教 授

王春雷 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律 师

附件3:

“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标准审定

专 家 组 名 单

组 长:冯 家 省参茸办公室 研究员

成 员:张连学 吉林农业大学 教 授

王英平中国农科院特产所 研究员

李平亚 吉林大学 教 授

杨利民 吉林农业大学 教 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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