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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工作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05 08:38:34 来源:工作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检察工作心得体会

检察工作心得体会

检察工作心得体会

时光过得飞快,作为一名新人,从去年九月份入职到现在,不知不觉地在检察院工作已近一年,至今深感荣幸。在反贪局工作的这段时间,一直在协助办理案件,尽心尽力地做好本职工作,对案件的处理流程以及业务技能有了更好的了解并结交了战友一般的同事和伙伴,终于对于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也对自己这近一年来在一线工作中的所见所闻也有了一些想法。

自我小时候开始,我就非常喜欢甚至崇拜那些在法庭上代表国家权力惩治罪犯的人物,长大后我知道他们统称为公务人员,而现在随着我自己成为检察院的一员,更能体会到这不仅仅是一个名称,更是一份责任。曾几何时,看着身边的同事为了惩治腐败而不辞辛劳日夜奋战、四处奔走,读着在检察战线上奋斗了多年的检察官在回忆自己的工作历程时脸上洋溢的骄傲,我深深体会到了这些可爱的人们所有的那种永远不会过时的情怀和信念——切切实实为人民办事。

检察工作的学问博大精深,不仅需要不断地更新知识加深认识,更需要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才能够在办案过程中更大地提高办案效率以及质量,作为一名新人要学习的就更多了,还记得刚来的时候由于自己并不是法律专业毕业,更没有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经验,面对着案卷卷宗、办案流程以及各种案例分析和检察建议等等文书完全摸不着头脑,但好在领导和同事们对于我这个新人非常地耐心,在他们的指导和帮助下,我更快地进入了自己的角色,找准了自己的定位,完成了一项项上级领导以及同事交待的工作。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充分体会到了打仗的感觉,从自侦案件初查直至最后做出裁判,无一不是在与时间赛跑,每一个决定的做出都是检察官们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斟酌的,每一次裁决,都是检察官们用自己的心血铸就的。我很荣幸能够参与他们,担任内勤工作,尽一己之力。在工作中我也由于工作经验的不足出现了纰漏和差错,但正是因为这些不足也促使了我对自己工作方法的重新思考,我认识到检察工作的时效性非常重要,但这也提醒着从事检察工作的我们在更好地提高效率的同时更要保证工作的质量,这意味着我们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时必须要有有序的计划、充足的耐心以及充分的细心。只有具备这些素质才能够将工作做得更快更好。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一直贯穿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在院内定期会召开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民主生活会以及年轻同志的“周末成长论坛”等各项活动,时时刻刻地提醒着我们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要恪守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要具备谦逊的态度、真诚的待人、严格的自律、求实的精神和淡泊的心性。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就是这样在我们反贪局全体侦查人员的这些平凡与琐碎、劳累与付出中完整的体现着。

随着时间的流逝,我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和完善自己,以努力做到提高“领悟”、强调“细致”、完善“严谨”, 不断丰富自我、完善自我、超越自我为目标,脚踏实地地做好每一件事,我是当阳检察院的一名新人,这是我新的历程,也是我心的历程。

推荐第2篇:民事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介绍

被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执行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08)永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0)南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请求:

1、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的租金及利息53325.85元(租金41198.47元及利息12127.38元);

2、本金41198.47元的利息,从2010年9月16日起算至付清日为止,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执行;

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lk诉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永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了(2008)永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湛江市第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lk租金41198.47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其中以本金24198.47元,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2月15日止;以本金41198.47元,从2007年2月16日止起付清为止,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但申请人申请执行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财产时,重庆公司分公司提出异议,证明自己已经无力偿还能力, 2010年6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南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应执行总公司即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财产。现依据2008年3月12日生效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08)永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9日生效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0)南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总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的财产。(至今申请人未收到一分钱)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试析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

试析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作者:王亚辉 刘京蒙

编辑:studa1211

论文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为平衡诉权与审判权冲突,保障审判权依法行使,纠正错误裁判以寻找公正裁判,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民事诉讼监督体系的不明确、不完善,导致了现行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着监督形式单

一、监督手段软弱、监督范围狭窄等缺陷,使得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学者在许多问题上产生分歧,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磨擦和冲突,严重影响了该制度的顺利运行。笔者认为民事行政检察处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一要科学、合理运用好各种监督手段,以取得监督实效,二要整合检察资源,形成部门之间的法律监督合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整体监督的优势,三要积极创造外部监督环境,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论文关键词 基层检察机关 多元化监督格局 职能作用

一、民事诉讼监督体系在我国的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关于监督范围前后矛盾,束缚了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事诉讼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这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己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应当说这一规定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但是在分则第16章审判监督程序中该法的第187条一第190条仅规定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出抗诉。”因此该法前后规定不尽一致,特别是对于抗诉权的规定十分狭窄。而且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又相继通过司法解释和批注等形式将监督范围做了进一步的界定。面对这样前后不一致的法律规定和被监督者的单方限制,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在当事人的质疑和法律规定中进退两难,可以说正式由于这种立法上的自相矛盾,造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认识上的严重分歧。

(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民事诉讼监督工作职权不明确

首先,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使得调卷难,成为困扰基层检察院的一个普遍难题。有的法院认为应当有检察院到法院阅卷审查,并由法院给予方便;有的法院同意调卷,但是认为设置很多障碍,以各种原因拖延、推辞;有的法院同意复印,还要经过层层审批。因此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为调取一本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经常要往法院跑上

三、四次,而调卷的时间有时甚至能拖个一年半载。这不仅造成了民事检察资源的严重浪费,更是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给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另外很多法院坚持不提供副卷及开庭光盘,使得当事人反映的一些问题无法得到印证,在这种情况下,检察监督形同虚设,更无法拿出一个合理的说法回复当事人,极大地损害了民事诉讼监督职权。

其次,法律未明确检察机关审查期间享有必要的调查取证权。应当说民事检察监督的特点决定了调查取证既是检察机关的权利,也是检察机关的义务。并且当民事案件进行到检察机关的申诉程序时往往诉讼时间已经很长,利益冲突明显,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检察机关只有通过调查取证,并对所获得的材料进行一番细致入微的综合分析后,才能对案件的性质、争执的焦点有个正确的观点,为各方当事人负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然而,《民事诉讼法》第6条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规定,而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调查取证权利和效力却未予规定。

(三)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狭窄、监督方式单一,导致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局限性很大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仅针对法院的生效裁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后监督”。这种时间上的滞后性,极大的限制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同时也不利于达到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利益的目的;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是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唯一法定方式。因此如果违法行为在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就已存在,人民检察院却只能等到其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提起抗诉进行监督,这既不符合司法的效率性,也不符合检察监督的立法本意。司法实践中,这种单一的监督方式越来越暴露出其局限性和弊端。

二、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各项监督途径探索

一位学者说:“任何国家都离不开法律监督,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法律监督权由国家检察机关专门行使。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律监督应当被逐步强化而不是被弱化”。豍的确,人民检察院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要求其履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职责,其监督范围应当是宽泛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各个环节及各种司法行为,具体指:(1)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各种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司法过程;(3)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和移送司法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等。在这一大环境下,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处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应当着力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努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突破案件数量少的制约瓶颈。笔者认为,基层民行监察部门要做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当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突破口,做到全方位精细办理案件。首先要对案件实体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三方面进行细致审查;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对程序违法足以影响审判公正的案件提请上级院抗诉,对其他程序违法问题坚持以检察建议方式向法院提出。其次要以规范办案流程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制度保障。规范询问当事人制度,在询问当事人前充分阅卷并制作询问提纲,做到询问具有针对性;规范案件讨论制度,明确讨论重点,充分发挥集体讨论的作用。再次要细化办案期限,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具体规定承办人阅卷期限、提请讨论期限、提请审批期限、送达文书期限,避免出现不到期不结案的现象。

基层检察院只有在办理处令审判机关信服、让当事人满意的精品按时,才有资格,也才有能力向多元化的监督格局迈进。

二是科学、合理运用好各种监督手段,以取得监督实效。基层检察院在注重办理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逐步调整工作思路,将监督工作重心调整到同级监督、执行监督、调解监督、违法行为监督、维护区域稳定上来。针对基层民事案件监督的特点,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民行检察工作发展模式。

(一)以再审检察建议作为对同级法院的重要监督方式

加强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跟踪监督,监督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回复期限,对法院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必要时提请上级院抗诉。

(二)以一般检察建议作为纠正各级工作单位工作不足的重要手段

人民法院、行政管理单位存在工作不规范、制度有漏洞等情形时,可以建议相关法院、行政管理单位改进工作、完善制度。适用范围应限定于人民法院司法、执法活动及行政机关执法和管理活动。改进工作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

(三)探索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

对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渎职行为的,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进行法律监督。

(四)要整合检察资源,形成部门之间的法律监督合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整体监督的优势,提升民行检察监督能力

在这里,反贪、公诉、侦监、民行在各自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所负责检察业务范围内的案件或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至有业务管辖权的部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建立这种案件线索的移送机制,能够更好的实现相关处室的协调、沟通,形成全院一盘棋的格局。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利益,保护国家利益。

总之,民行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探索案件分类,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实现全面监督。发挥多种监督手段的整体作用,实现监督效能的最大化、最优化。

三、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与基层法院的沟通协调,与基层法院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定期通报、文件互换、会议互邀等机制,保证与基层法院的良性互动,工作顺畅衔接,确保民事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检务工作站的平台作用。坚持定期走访各社区检务工作站,开展民行检察职能宣传,扩大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力;开展普法教育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三是探索与基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联系沟通机制。定期走访相关单位,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时发现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案件线索,保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

四是加强与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络与沟通。在基层律所、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设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络点,开展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咨询活动,这些部门如发现可能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可提前向检察机关反映,由检察机关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进行筛选,选择适当方式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这些部门也可以进行劝解工作,必要时可与检察机关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参考文献:

[1]马占花.小组合作学习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运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http://www.daodoc.com/(电子版),2011,(23).

[2]马占花.小组合作学习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运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5).

[3]周文娟.小组合作学习在高中英语词汇教学中的应用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http://www.daodoc.com/,2012.

[4]王淑华.合作学习在高中英语报刊阅读教学中的应用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2.

[5]齐心.高中英语教学中说写结合的小组合作学习模式[J].中小学教师培训http://www.meiyuanjj.net/,2007,(11):54-55.

推荐第4篇: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请求事项 :

1、依法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 1

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10日 高检会[2011]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2013年9月30日2

推荐第5篇: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现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如: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4年5月2日,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期88号,身份证号:51042119**********,手机号:1354*******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机构代码证编号、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职务、手机号码。)

如:原告: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手机号码:138********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现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机构代码证编号、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职务、手机号码。)

(被告具体写法参照原告)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判令…… 事实和理由:

********************************************** **************************************************(基本事实经过及法律依据)。

此致 永胜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执行申请书

申 请 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手机号码)

如:申请人:王某某,女,生于1984年5月2日,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期88号,身份证号:51042119**********,电话:1354******* (公司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手机号码)

如:申请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电话:138******** 收款人:(姓名) 开户银行:(要写具体) 账号:******** 如:收款人:王某某(申请人姓名),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永胜县支行,账号:622848**********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手机号码)

(公司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手机号码) (被申请人具体写法参照申请人)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 纠纷一案,经永胜县人民法院(20**)米易民初字第**号**书确定,由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

此致 永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事实及理由:——————————————————————————————————————————————————————————————————————————————————————————————————————————————————————————————————————————————————————————————————————,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贵院通知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请求事项:———————————————————————————————————————————————————————————————————————————————————————————————————————————————————————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转换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并依法指定足够的举证期间。

事实与理由:————————————————————————————————————————————————————————————————————————————————————————————————————————————————————————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申请贵院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贵院受理的————————————————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

此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望批准。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因申请人已向贵院起诉被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隐匿或损毁其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故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并愿意承担因保全错误产生的一切责任。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鉴定事项:——————————————————————————————————————————

申请事实理由:——————————————————————————————————————————————————————————————————————————————————————————————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特恳请法院对—————————————————————————————进行鉴定。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延期开庭申请书

申请人:—————————————————————————————————————————————

案号:——————————————————————————————————————————————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特申请贵院准予延期审理此案。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延期举证申请书

申请人:—————————————————————————————————————————————

案 号: —————————————————— 该案贵院受理后,确定了举证期限,————————————————————————————————————————————————————————鉴于举证时间已至,恐难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责任。为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延期举证。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原告:—————————————————————————————————————————————

被告:——————————————————————————————————————————————

案号:————————————————————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特此增加诉讼请求。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查询 情况。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管辖权异议书

异议申请人:———————————————————————————————————————————

案号:———————————————————— —————————— 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现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如下:——————————————————————————————————————————————————————————————————————————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我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

反诉状

反诉人(本案被告):———————————————————————————————————————

被反诉人(本案原告):——————————————————————————————————————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准如前之请求。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人:————————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与原告——————————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据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准如前之请求。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改判。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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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对于检察工作的心得体会

对检察工作的心得体会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袁小丽

回首2011年,对我来说,是充满感慨的一年,经过多次的公务员考试,终于尘埃落定,最终考上了我梦寐以求的检察院。我真的很庆幸也很荣幸自己能从事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工作,也真的希望尽自己的微薄知识做好具体的检察工作。对于还没有开始具体工作的我,对检察工作的理解还仅限于纸上谈兵,希望自己能在开展具体工作时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够真正地学以致用。

一 、检察机关之重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作用的发挥效果如何,将会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强化依法治国理念,最关键是要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就是要始终确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正确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是我国政体的基本要求,也是现行宪政制度的必然产物,符合权力制衡和权力运作的普遍规律。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要全面、正确地认识,任何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歪曲,必将被历史所抛弃。

尤其是在现今城乡矛盾、新兴城市矛盾多发、贫富矛盾分化等社会矛盾的高发期,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发挥检察机关的重要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在面对全球经济危机的余波影响和国际复杂的新形势下,加强对检察机关的重要性的理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对于有效主动应对新形势的挑战、创新社会管理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和中央的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着力提高执法水平,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切实加强基层建设,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强化检察工作,促进公平正义

作为法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中,还表现在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的法律监督;通过行使批捕权、公诉权,实施对公民守法情况的监督;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实施对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总之,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维护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也可见一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该主动应对社会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通过其职能的充分发挥,规范、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的形成和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治化的水平,在当前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和创新检察工作,抓好和推进三项重要工作是我们当前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为此,开展检察工作应做到以下几方面:

1.树立正确的检察工作理念,以发展的角度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现今社会矛盾多发的时期,我们要始终以执法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尊重和合理解决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处理好与利益各方的关系,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要进一步增强公平理念,认真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切实提升执法公信力。要进一步增强统筹理念,树立大局意识,学会统筹各方主体,兼顾各种利益,充分发挥好自身职能作用,做到与政府配合相得益彰,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实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最优化。要着力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真正做到定分止争,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并且要防止因检察机关自己的工作引发矛盾。

2.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这个重点,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法律监督工作,着力将强对刑事立案活动中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刑事审判活动中定性严重错误等问题的监督。检察机关要对《刑法修正案

(八)》中规定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行对镜监督,并且不断探索和完善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的法律监督,重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处工作,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管理的新要求,妥善处理好打击与保护,惩处与预防,从严与从宽等法律关系,用执法的具体过程诠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理念,为社会管理发展提供参照标准。要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检察机关要以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为核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加强检察队伍的建设,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监督业务工作能力。要自觉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主动报告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工作事项,保证法律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

3.加强廉政思想道德建设,推进公正廉洁高效执法。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维护社会廉洁高效。腐败是引发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维护社会利益分配和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正,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尤其是群众反应强烈、阻碍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二是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案件,重点查办发生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土地管理、房屋拆迁、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有企业重组改造、破产和经营活动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服务发展的关系,从有利于惩治腐败、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教育干部出发,正确运用政策法律,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教育失误者,打击诬告者。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积极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三、今后工作方向

作为一名新进入检察系统的公务员,在具体工作时不免会遇到很多挑战,

但从另一个侧面来看也是机遇。这是一个全新的起点,不同于我多年的象牙塔生活,不同于实习时的清闲,这是一个能全面激发自己潜能的重要机遇。以前在检察院实习的时候,总是很羡慕检察官们雷厉风行的作风、纯熟的专业能力、迅速应对复杂案件和突发事件的应紧应变能力。现在的我终于有机会从事这份神圣的工作,带着几分激动、几分紧张、几分期许,准备迎接人生新的挑战。

俗话说,从事自己兴趣所在的工作,是人生莫大的幸福。对于我这么一个学了七年法学的人来说,能够继续和自己的专业、兴趣作伴,是很幸福的。在进入新的领域,我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摆正好心态,转换好角色。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在工作伊始,我们应该放下在学校里的那份骄傲,摆正心态,时刻提醒自己要放低心态,踏踏实实地做好自己的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多看、多听、多请教,从细节做起,一点一滴地积累工作经验。

2.持续学习领会党中央的指示精神,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自觉地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养成时常看报、关注时事的习惯,紧跟时政热点,努力地提升自己的思想觉悟。

3.坚持学习,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学习是一种信仰,更是一种精神。学习也贵在坚持,不能半途而废,如果真是为了应付考试、应付考核才学习,那么学习知识就如同踏雪无痕一样,永远不会转化为自己的只是储备。在今天这样的学习型、创新型社会中,如果不会学习,不持续学习,最终也将会被时代所抛弃。检察工作具有专业性,也具有全面性,不仅是需要学习刑事法律,也需要学习民事法、行政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是要养成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力,不仅要自觉地学习理论知识,更要在实际的工作中积累经验,提升自己的全面素质。

4.要加强作风建设,做公正廉洁执法的身体力行者。在具体工作中要慎始,进一步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以律己。要慎微,从小节上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做到防微杜渐。要慎行,做到非理之财莫取,非理之事不为。

希望自己能够很快融入工作,用自己的微弱之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推荐第7篇:民事 14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xx, 男, 35岁, 汉族, 现住: xx市xx路xx号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首先解决所执行标的物的产权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

张ΧΧ诉王ΧΧ债务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06年8月Χ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所执行标的物的产权,系属李ΧΧ所有,人民法院判决王ΧΧ将该标的物予以偿还债务,侵犯了我的财产所有权,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该执行标的物的产权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x x

2006年 x 月 x 日

推荐第8篇:异地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谈异地执行应注意的问题

当前,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异地执行,由于多种原因,执行起来问题更复杂,困难更多。 目前,各地、各级法院对异地执行呼声日益增高,迫切要求规范异地执行,加强协助执行,减少委托执行。笔者根据自己的体会,对异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略述己见。

一、异地执行的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跨辖区案件执行的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异地直接执行,二是委托执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跨辖区执行案件要求委托执行为主,不主张异地直接执行,并要求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以委托执行为主,同时对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委托执行的案件,做以下严格规定:①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②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③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④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⑤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对上述前四项规定可正确理解,直接操作,只要审判程序和裁判文书中有上述四项中任何一项,即可申请异地直接执行,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对异地执行的规定。针对第⑤项中的特殊情况不易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无做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笔者认为所谓可以不委托执行的特殊情况,可包括下列几种情形:①申请人行动不便或经济能力有限或不能委托全权执行代理人,申请异地执行更为便利的;②法人与法人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申请执行,被执行法人可能得到地方保护使案件不能执行的;③被执行人是受委托法院当地党政机关,受委托法院无法执行的;④被执行人与受委托法院有利害关系,受委托法院需回避的;⑤受委托法院有充分理由明确回复不宜本院执行,无法接受委托的等,都在

“特殊情况”之列。

二、异地直接执行的优点

异地执行与委托执行相比,异地直接执行和协助执行可以有委托执行所不具备的一些优点,执行法院和协助法院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共同解决在执行中遇见的问题。如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且不需要严格的委托手续,缩短执行周期,避免“踢皮球”现象出现;通过协助执行的方法,使异地案件得以执行,也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机智做法。实践证明,不少委托执行案件在委托执行后,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究其原因有两个:一是案件在当地党政机关的干涉下,地方保护主义的笼罩下,不能顺利执行,这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二是案件委托后,受委托法院对该案件在思想感情、行为上会产生一种“惰性”,他们认为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并不是本院的裁判行为,在思想上无压力,在行动上自然就缺少了强制执行的力度,最终使当事人一次次的跑、费用都花在路途上,造成更大的损失而得不偿失。而异地执行在最大程度上克服了这一弊端,异地执行讲究的是执行效率,看准就“打”,“打”完就走,雷厉风行,绝不拖泥带水。但是,法院与法院之间在执行上,要加强协作,异地执行不依靠当地法院或单纯委托执行,弊大于利,并不现实。笔者认为,异地执行制度最终不会被委托执行所取代,而当地法院协助执行也应当是不变的原则,对执行制度彻底改革,使异地执行、协助执行、委托执行三种执行方式达到有机结合,可最大程度上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异地执行的操作及应注意的问题

1、做好异地执行的充分准备,减少因盲目行动造成损失。首先,要对申请执行的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认真审查,对符合异地直接执行条件的,要逐级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异地直接执行本市辖区以内被执行人,应由本院写出书面申请,阐明异地执行理由,连同判决书、申请执行书等原件,一并递交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批;涉及本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以外及本省、直辖市辖区以外的异地执行案件,首先应得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取

得本省、直辖市等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即异地直接执行批准通知书),该手续必不可少,一是法院执行机构内部规定,二是到异地执行请求当地法院配合时,当地法院首先要审查异地执行批准通知书,如无该通知书,当地法院执行机构可能会拒绝配合、协助。

其次,本院决定受理异地执行案件,并得到批准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阐明履行义务,限定履行期限(笔者建议以邮寄方式送达,减少开支),这里所应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仅对执行案件的执行费有明确收费标准,对实际支出费用并无明确收费标准,致使各地法院对实支费的收取并不统一,如果对实际支出费用的收取明显高于被执行人当地法院收取标准,可能会使被执行人造成误解,影响执行,应灵活掌握,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要将执行中所需的文书准备充分,做到一应俱全,来应付一切突发情况。实践证明,在异地执行中,往往会因某种法律文书不全,影响案件进程。

再次,在异地执行时,必须携带自己的工作证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的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另外,异地执行最好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进行,在执行程序中遇重大事项的办理,可进行讨论,报院长批准后,做出裁定。

最后,在对被执行人限定的履行时间前,派人到被执行人处进行摸底、了解,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以免“白跑腿”,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开支。

以上四项建议,旨在异地执行要准备充分,以免身在异地,因一项手续不全,而来回往返,增加执行周期,增大执行开支。

2、异地执行应争取当地法院协助。

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无履行义务或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期满后明确表示不履行的,应当采取执行措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采取执行措施应当请求当地法院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

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异地执行,执行员面临的是严峻的挑战,困难、危险同时并存,只靠本院薄弱的执行力量,到异地划拨存款、扣押财产将遭到有关单位不配合的尴尬局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可能会遭到围攻,稍有不慎,执行员身体、装备将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执行前,充分考虑可能会发生的情况,争取当地法院协助,保护自身安全。

3、异地执行案件,更应严格依执行程序办理。

执行本地案件要遵守执行程序,异地执行案件更要严格遵守执行程序。有的执行员在异地执行中,想缩短执行周期,减少开支,便省略了有关执行程序,造成错误执行;有的不严格审查财产所有权,对案外人异议不审查,不处理,致使案外人财产被执行;有的对所扣押的物品不做价,不通过拍卖程序处理,而依职权处理给申请人等等。坚持执行程序,遵守执行规定,是我们的原则。从大的方面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中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执行和解的进行,执行担保的确定,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执行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实施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在异地执行中,针对案外人异议,必须由三名以上的执行员进行听证、讨论,然后报经院长审批,并做出裁定,而不能对案外人的异议不审查,不处理。从小的方面讲,如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应送达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执行员应“一装两证”齐全(即按规定着装,出示本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否则银行将拒绝配合)。在异地执行中,遵守回避制度,不得由当事人“三同办案”等,都是我们每一个执行员应严格遵守的纪律,不能“守大礼而不拘小节”,违反执行纪律。

推荐第9篇:民事执行申请书及讲解

民事执行申请书范例

【 文书结构与内容】 1 .首部。

( 1 )注明文书名称。 ( 2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系法人,应写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本地邮政编码、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2 .正文。

( 1 )申请执行事项。应写明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要求执行的具体内容。 ( 2 )申请执行的理由。举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说明这一要求的正当性、合法性。。

( 3 )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 ( 4 )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 3 .尾部。

( 1 )申请书交送法院名称。 ( 2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3 )申请日期。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部级精品课程 《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 文书样式】

民事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系法人,应写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本地邮政编码、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系法人,应写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本地邮政编码、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申请执行根据: X X XX 申请执行事项: 1、X X XX 2、X X XX 水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理由: 此致

xxxx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x x xx 年xx 月xx 日

【 文书范例】

民事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李x ,男,xx 岁,x 族,xx 市xx 职工,住x x 市xx 路x 号。 被申请执行人:赵x ,男,xx 岁,x 族,xx 市xx 公司职工,住xx 市xx 路x 号。

申请执行事项:申请执行xx 市xx 人民法院(xx )民字第x x 号民事判决书第3 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继承一案,经xx 市xx 人民法院20xx 年x 月x 日以(xx )民字第xx 号判决书判决:“遗产人李xx 遗留座落在xx 街13 号砖瓦平房四间,南北两间由被告李x 继承,东西两间其中一间由遗产人李xx 之妻继承,另一间由李健代位继承。”现在判决生效己经3 个多月。 申请为了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特此提出申请,请贵院速按生效判决执行。 此致

xx 市xx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 20 xx 年x 月x 日

推荐第10篇:民事执行案件怎样收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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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件怎样收执行费

一、民事执行案件怎样收执行费

申请执行案件,亦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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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欠钱不还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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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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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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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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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的不同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和特点

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执行标的,又称执行对象或者执行客体。执行标的有以下两个重要的特点:

1.执行标的具有非抗辩性。

2.执行标的具有法定性。

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执行和人身执行。财产执行是以债务人所有的物或者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为执行标的。人身执行是以人的身体或者债务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现代各国均以财产执行为原则,以人身执行为例外。

二、财产执行的执行标的

财产执行的执行标的有两类,一类是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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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一类是可以替代的行为。根据法律文书的内容,法院需要完成的执行活动可能是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财产,也可能是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下面就分别讨论作为执行标的财产和可以替代的行为。

(一)财产

1.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之财产

第一,有体物。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是其享有所有权或者有权处分的物。对物的执行通常指有金钱价值的一切物与权利,一般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有体物依其可否移动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第二,无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是指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包括存款、债权、工资收入、用益物权、知识产权、股权及其他权利在内的财产权。作为执行标的的无形财产权,必须是债务人独立的财产权利、具有财产价值和可转让性。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和债务人非法处分的财产,也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是后面论述的代位执行制度。属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债务人非法处分的财产作为执行标的的情形,是指债务人为了逃避执行,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致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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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没有履行能力,这种处分行为当然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以撤销这种处分行为,从而使非法处分的标的物成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不得作为执行标的之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均可以强制执行。但实体法和程序法基于保障社会安全或者债务人的生存、维护社会公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等考虑,对于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执行法院不得采取执行措施,此即为豁免执行的财产。

首先,关于有体物的执行豁免范围。下列有体财产不得成为执行标的:第一,维护被执行人的生存而不得执行的财产。第二,禁止流通物。第三,基于社会公益而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第四,维护公序良俗而不得执行的财产。第五,基于财产性质不得强制执行或者限制强制执行的财产。第六,外交豁免及领事豁免执行的财产。

其次,关于无形财产权的执行豁免范围。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对某些财产权利不得执行或者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执行的情形主要有:(1)信用证开证保证金;(2)证券经营机构清算账户资金;(3)证券、期货交易保证金;(4)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6)粮棉油收购专项资金;(7)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特定企业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8)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基本保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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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9)国防科研试制费;(10)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11)军费(但军队工厂、农场、马场、军人服务部、省军区以上单位实现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和企业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开设的军队“特种企业存款”除外);(12)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13)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第3条);(14)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主要用于社会公益的各项附加收入即财政预算外资金。(15)民法通则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权利,如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宪法中规定的退休金等都不得成为执行标的。

(二)可以替代的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人身执行的执行标的

在现代法制国家,仅允许在例外情况下以人身为执行标的,包括:

(一)人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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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根据,可以用直接强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这是可以将人的身体作为执行标的的惟一特殊情形。除此之外,不得以人的身体一部或者全部作为执行标的。

(二)人的自由

我国法律采国外立法例,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尤其是不可以替代的行为),允许以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采取拘传、拘留、限制出境、罚款等间接执行措施。比如,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如果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为由,对义务人(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的不同http://s.yingle.com/) 诉讼知识.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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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浅谈民事浅谈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应用

浅谈民事执行法律关系

杨军 靳峰

中国民事执行制度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审执分离”,至此中国民事执行制度开始独步中国现代司法舞台,但在此后若干年中,它似乎只是一个不起眼的小角色,90年代末中共中央发(1999)11号文件为中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发展壮大开辟了新的道路,2000年秋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民事执行制度改革的全面启动,通过近几年全国法院系统大胆的司法实践与改革创新,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全新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已初步确定,制度创新推动执行理论创新,执行理论创新可以更好地指导执行制度创新,执行改革及民事执行法学理论,需要在适当完善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建立和充实,所以,当前研究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民事执行是指国家的执行机关以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已确定的义务,以实现已确定的民事权利(债权)的活动。

所谓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执行活动中,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执行活动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执行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执行活动中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关于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学说共有四种:

第一种是一面关系学说,此学说认为执行活动是当事人之间私权的实行,债权人依据执行法律规定,行使对债务人的请求权,执行机关仅仅是对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取得的执行依据的执行,处于第三人的地位,因此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其实仅是当事人之间在执行活动中形成的私权关系。这种观点不能说明执行程序中体现的国家运用公权力,保护私权的特点,与执行工作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与国家司法裁判权威的树立有相悖之处,因此这种观点赞同者不多。

第二种是两面关系学说,此学说认为,债权人提出执行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公权保护私权,在债权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即产生一种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则会在人民法院与债务人之间产生强制执行法律关系,此说为部分学者所主张,认为强制执行系国家运用公法保护私权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并不直接发生私权关系,但该学说不能说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第三种观点即三面关系说,此说认为在执行过程中不仅债权人与执行机关,债务人与执行机关发生法律关系而且债权人之间也发生直接法律关系,此说的缺陷是忽视了其他执行参与人在执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忽视了执行参与人与执行机关,执行参与人执行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

第四种观点,多面关系说,认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所发生或存在的法律关系,不仅是执行机关与债权人,执行机关与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还包括执行参与人与执行机关,执行参与人与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本文对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定义即采用了此学说观点。

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多面学说对我们研究执行分权运行机制有着重要意义,我们以多面关系学说为指导来审视两对执行理念,即执行当事人平等主义和执行当事人不平等主义,执行当事人主义和执行职权主义,多面关系说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之间的确利义务已经审判程序确定,为迅速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偏重保护债权人利益,故不应当将债权人与债务人置于同等地位,作为当事人不平等主义原则的补充,在执行裁判权的运行程序中还是应当贯彻当事人平等主义的,多面关系学说涉及执行法律关系中的多个方

面,对不同的方面应该采取不同的执行理念。一是执行机关与申请执行人的关系应该采用当事人主义,过去实际上运用的是职权主义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超职权主义,在忽视当事人私权的社会和法律背景下已经显示了其严重的弊端,法院的权力过大,申请人地位过弱,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失衡。二是在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的法律关系上应采用职权主义,执行是法院执行机关将生效法律文书付诸实施,以落实法律文书的效力,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活动,执行机构在此的立场不可能也不应该中立,执行机关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不仅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国家司法权威。三是执行机关与执行双方当事人之间应根据执行权的不同采用不同的主义,具体说,在执行机关行使执行裁判权的时候应该采用当事人主义;在执行机关行使执行实施权的时候,应该采用职权主义。

因此新的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构建既不能完全采用当事人主义,也不能完全采用执行职权主义,而是应该采用折中主义,在执行程序启动和申请执行人的私权处分上应当采用当事人主义,执行程序开始后,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时,应采用职权主义。

二、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特点:

第一,该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人民法院,而另一方是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执行参与人,在执行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总是人民法院,任何依法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法律文书,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组织执行,在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第二,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不是单一的法律关系,而是由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组合而成的统一的社会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轴心,以其他执行参与人与人民法院的法律关系及其他执行参与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辅助。

三、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要素

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执行代理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包括协助义务人)。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机关,在执行程序中起决定作用的主体,享有执行裁判,执行实施权利,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对执行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提出确有理由的书面异议的案外人,当事人是执行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是民事实体权利的主体,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执行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进行执行程序的执行参加人,代理人不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他们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执行程序中来的,尽管如此依据法律规定他还是享有一定权利,负有一定义务的,因此执行代理人是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他执行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特定协助执行人等,他们参加到执行程序中来是为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依据民诉法的规定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他们也是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主体。

(二)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主体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具体讲: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是以国家的名义参加到执行程序中来的,所以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法行使执行裁判决和执行实施权既是人民法院的法定权利也是执行机构的义务,更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司法权威的需要,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具有主导地位,组织和指挥执行程序依法进行。

当事人既是审判程序不可缺少的主体,也是执行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主体,当事人除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关系还与执行代理人,其他执行参与人发生法律关系,他们在执行中行使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但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必须遵守相应的义务,听从人民法院的程序指挥,服从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裁判;而且必须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忠实履行与对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必须配合其他执行参与人的工作,协助法院尽快查明案件事实。

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也分别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形成法律关系,代理人尽管只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执行程序中来,但是他们在执行活动中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或依据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享有一定的代理权利和承担代理义务(获取当事人的授权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其他执行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其他执行参与人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特定协助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程序中来既要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关系,也要与当事人发生法律关系,他们必须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负责,如实反映案件事实,听从人民法院的程序指挥、协助当事人维护他们的权益,或促使当事人履行他们的义务。

(三)执行法律关系的客体

不同的法律关系客体不同,执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执行过程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要达到的目标,这一目标就是查明执行事实,确保当事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和实现权利,在这种多元化的执行法律关系中不同的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因而各自权利义务所指向客体也有所不同。

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执行事实和实体权利行使。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就自己主张和所依据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调查和听证,查明案件事实,对执行争议作出裁判,这就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代理人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加入到执行程序中来的,他与人民法院之间权利、义务指向对象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权利义务指向对象相同。其他执行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权利义务对象是案件事实(协助义务人除外,协助义务人与人民法院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则是实体权利请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与案件争议和实体权利请求,在法律上无利害关系,他们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是协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需要的。

四、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执行程序中的法律事实引起的,这种事实以是否由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执行主体的行为和执行事件两种。

执行主体的行为是执行法律关系主体的有意识的活动,该行为是执行程序中主要的法律事实,绝大多数的执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是由此引起的,主体不同执行行为的内容不同(如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和申请人撤回申请则导致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的,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等),人民法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执行能力的可以中止、终结执行程序等。

执行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如执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便能引起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的法律后果。

第13篇:试论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

由于刑事犯罪通常会给公民和国家、集体的财产造成不同范围和程度的物质损失,法律赋予被害方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是非常必要的。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只有与有效的民事保障结合起来,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最彻底的制裁,也才能够使被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切实的保护。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正是达到这种双重目的的有力工具。然而,刑事诉讼法虽然规

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该制度受到很多条件制约,并不是每位受害人均可通过该制度获得赔偿。仅从执行角度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执行就是当前基层法院执行工作难的一大热点。其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甚至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赔偿数额是根据被害人实际造成的损失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赔偿,而不是根据被告人有无实际赔偿能力而作出的,因而人民法院作的赔偿判决,执行中不可避免会有风险,这种风险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是无可诽议的,而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被害人不能正确对待,使法院执行工作雪上加霜。

2、按照罪责自负的原则,民事部分的赔偿应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但被执行人作为特殊的被执行主体,系正在接受刑罚的人,主观上他们缺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诚意,客观上又被限制人身自由。在这种条件下,法律法规对这些被执行人能采取的措施几乎是空白,法院在执行中必然束手无策。

3、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抵触情绪大,不配合执行,而对分家析产又存有困难,对其家庭共有财产无法直接执行或强制执行。

4、执行和解率低。对民事赔偿能否作为被告人减轻刑罚的法定情节,法律无明文规定。这就使得一些即使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也不愿意积极赔偿。等等。

也正是由于在犯罪人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受害人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得到赔偿。有些被害人得不到赔偿,就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如纠缠承办人,围堵党政机关、政法部门,阻塞交通要道、上访,甚至以暴治暴,严重影响社会安定,成为社会问题。例如淮滨法院于2001年6月12日作出的关于贾增刚申请执行徐连刚故意伤害案的(2001)淮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徐连刚未按判决赔偿,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徐连刚在监狱服刑,执行员多次做徐父母工作,让其代为执行,而徐父母坚决不同意,法院只有对徐家财产分割,被执行得款仅为2772元,离判决内容73705元相差甚远。五年中,申请人及其妻几十次到县委和法院找主要领导,多次拦截党政领导、法院领导、执行庭的车。执行庭每位执行员都十几次到场执行,并且为解决申请人困难,出面到教育部门、村委、乡政府协调救济及低保。甚至向县政府打报告申请救济,在全院庭室募捐。执行程序走完了,手段穷尽了,当事人仍不满意,领导也不满意。法院的公信度受到置疑。

所以,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强制执行这种公力救济起的作用不大,或者目前根本不起作用。为此,有必要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反思。1996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因条件尚不成熟而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修改。现在,已过去近10年,时机已成熟,有必要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同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程序走完,执行手段穷尽,受害人的损失仍未得到弥补,这时国家社会应有相应的社会救助体系,以体现法律的完整性。而我国,目前,虽然市场经济逐步走向完善,但与强制执行相配套的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很慢,没有形成一个救助体系。这里,笔者结合国外社会救助的一些做法,谈一些拙见,以期抛砖引玉,共同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点问题:

1、针对被判处极刑的犯罪人,制订完善的制度,变卖人体器官,用其收入支付赔偿金;

2、针对自由刑的犯罪人,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其劳动所创造的收入,可以提取百分比,用于清偿他应赔偿的金额。这样做,一方面使申请执行人满意,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出狱后,没有太大的后顾之忧,可以重新生活,对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3、建立完善刑事损害补偿制度。由政府部门拿出一部分钱交于法院,或成立专门补偿机构,依据法院裁决支付补偿金。

最后,在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方面,谈一些简单建议:

1、完善法律规则。对主动履行赔偿的被告人在量刑上应作出适当减轻、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在服刑中履行了赔偿义务的,应作为减刑条件予以考虑。这样做是鼓励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积极予以赔偿,以减弱执行风险。

2、增设执行风险告知制度。人民法院应将执行的风险告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害人。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人正在服刑的,被害人可在被告人服刑期满后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限制。法院已受理的,被告人正在服刑,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要中止执行,待被告人服刑期满后恢

复执行;对判处死刑,又无遗产,又无其他可供执行可能的,要依法终结执行程序。

3、建立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在附带民事案件侦查期间,即应对犯罪嫌疑人财产进行有效控制,加害人财产不得随意流转,以保证受害人及时受偿。

第14篇: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篇执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受理问题的批复》

6、《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1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函》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9、《规范法院执行和国土房管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20、《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15篇:检察院民事执行制度思考探讨

民事执行是审判机关运用国家公权力维护审判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带有强制性的司法活动。加强民事执行监督有利于这项国家公权力的正确实施,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笔者从当前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务实两方面分析了当前的民事执行监督存在法律缺位、监督力度薄弱、监督细则不明确等问题;监督缺位下的民事执行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加重社会矛盾;检察机关成为民事执行监督主体是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身具备的专业能力和社会需求三者的高度统一。笔者试图从法律架构、权力架构和执行架构三方面,对执行监督进行了架构设计。

法律缺位 权力制约 法律监督 架构设计

依据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违反刑法实行监督以及对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实行事后监督。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生效民事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针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检察机关应该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一、民事执行监督的意义

民事执行,是指为了保障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由法院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公权力,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拒不履行裁判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司法活动。宣判只是一个法律个案的阶段性完结,或者说只是一个中间步骤,执行才是一个案件完结的最直接的体现。民事审判的最终意义在于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这个结果不应该只是裁判文书上体现出来的文字,而是要将裁判文书规定的权利义务通过执行程序落到实处。

审判机关的民事执行活动是一种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如果失去有效的监督,必然造成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孳生,同时也会践踏法律严肃性和公正性。民事执行是直接对民众的利益产生影响的法律行为,必然会受到民众和媒体的关注,稍之不慎就会引起民众不满,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的信赖感,严重的会引起社会的骚乱。宪法既然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那么检察机关就有责任在民事执行监督中不缺位。我们必须完善民事执行监督细则,规范民事执行监督程序,赋予民事执行监督以更广泛的权利和更便捷的监督方式,让民事执行监督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目前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症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宪法里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是一个指导性、方向性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从中广义的理解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作为专门指导的民事诉讼活动的《民事诉讼法》里却只提到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没有涉及对执行进行监督的明确规定。唯一关于民事执行的法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明确了民事执行由上级法院依法监督下级法院,是一种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监督模式。

(一)法律缺位

《宪法》清楚的赋予了检察机关毋庸置疑的法律监督地位,但《民事诉讼法》却没有为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方面给予具体的职责分工,更没有明确相关的操作程序。《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把监督权赋予给执行主体的上级机构。这种法律的缺位,使得检察机关无法行使本属于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力,使得应该在有效的监督下进行的民事执行,缺乏监督机关有效的监督。

(二)监督力度的薄弱

当前的法律把民事执行的监督权赋予给执行机构的上级,也就是所谓的内部监督模式,从字面上就不难理解这是属于“老子监督儿子”或“自己监督自己”的模式,很容易致使监督流于形式。在实际的民事执行过程中,上级法院难以普遍监督下级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很难发现下级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不当的执行行为因为隔级很难及时得到纠正。在民事执行中的枉法行为和贪污腐败等违法案件也很难得到及时查处。

(三)监督细则不明确

从当前关于民事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里找不到检察机关可以适用的具体的执行监督细则,检察机关无法启动监督程序,更无法操作监督过程,无法判断执行过程是否一直在监督下实施,甚至民事执行过程中有没有监督都无法判断,使得监督环节在民事执行中几乎变成隐身。

三、监督缺位下民事执行的不良后果

(一)滋生司法腐败

没有制约的权力就是腐败的温床,不受监督制约的

第16篇:据中国民事执行网报道

(据中国民事执行网报道)由于现在国家是市场经济,有很多朋友在做生意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债权债务纠纷,但是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很不完善,存在着打官司花费精力大,时间长,花钱多,最后就算官司打赢了,执行起来也难等很多问题.很多人为此而烦恼.本人认为,能不打官司尽量不打官司,因为打官司不但伤和气,而且还不一定能解决问题.要想从老赖手中把钱讨回来并非一件容易的事,讨债其实也是一门艺术,说白了,讨债就是攻心战。讨债者应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素质修养,讨债时心态很重要,要有自信,说话与举止一定要有气势,切题在理,还要摆出一定的阵势,说话不可心虚,要学会用眼光和气势攻心。切不可高声争吵和动粗或者哀求对方,针对不同的人不同的事应采用不同的讨债策略,讨债的绝招是可以千变万化的,既可以借鉴于兵法计谋,也可以借鉴于心理学攻心术和法律,讨债没有一定的章法和最好的绝招,只有最适合自己的讨债方法。只要细心观察对方的心理弱点和把柄,就能找到突破口,然后攻其心,让对方不得不心甘情愿的还你钱.

讨债时特别注意事项:

1,最好带上录音录像设备,取证用。带上相关法律条文,讲法律用。

2,把欠条多复印一份带在身上,在没有见到钱之前,只给对方看复印件,以防对方毁灭证据

3,讨债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违犯国家刑法的事情千万不能做

4,讨债时千万不可激化矛盾,以免发生打架事件

5,讨债时如遭到对方殴打,千万不要还手,应立即报警,情况紧急的应先逃离现场后报警

债权债务经济纠纷一般有二种,一种是私人债务,一种商业欠帐。

欠钱不还一般分为3种情况,

1,(债务人或债务公司)是没钱,没有偿还能力,被逼无奈才欠钱不还的,对此类人不要给对方施加太大的压力,应该体谅和帮助他,最好让他分期还款。

2:(债务人或债务公司)是有钱,已完全了解债权人性格脾气,认为债权人好欺负,故意拖着不还,俗称:老赖,对此类人应采用“以赖制赖”的讨债绝招。

(对于此类欠债人要格外小心,一定要有确凿证据,先稳住对方,以防对方逃跑或转移财产等逃债行为,如果起诉的话最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3:(债务人或债务公司)由于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发生了某些矛盾或者某些误会,而造成债务人心理不平衡,所以才未还钱,只要把双方的矛盾化解,债就能收回

老赖同样也分为二类:一类是企业老赖,一类是个人老赖

老赖一般都是自私的人或者是小人,从心理学角度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自私的人或小人一般都有胆小怕事,贪生怕死的心理弱点,以下细分一下

企业老赖相对来说好对付一些,他们一般的心理弱点是:怕丢人,怕媒体暴光,怕纠缠,怕告状等

个人老赖相对来说就难对付一些,特别是脸皮厚和不怕丢人的老赖,不过这些人也有心理弱点,怕吓唬,怕无赖,怕骚扰。

讨债时,不但要有证据, 而且还要尽可能多的掌握对方的基本情况和证据,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如家庭住址,电话,公司地址,客户资料等,目的是要确定可以找到这个人),还要掌握对方的心理弱点:( 如对方怕老婆,或者对方,怕丢人,怕举报,怕无赖,怕公司名誉受损,怕记者暴光,怕坐牢,怕给客户打电话败坏名誉,怕给领导告状,怕骚扰,怕挨打,怕公司破产,怕工作被开等,目的是要知道对方怕什么),和对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对方的公司有无违规违法行为:如欠钱不还,诈骗,偷税,卫生不合格,行贿,贪污,无照经营,产品不合格,不孝敬老人,包养情人,找过小姐等等,目的是要找到对方的把柄和证据) ,如果您未掌握对方这些情况,建议您暂时先不要找对方讨债,应先用欲擒故纵的方法,先从各方面调查了解对方的情况,然后攻其心,这样成功率很高。

第17篇:构建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制度解析

构建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制度(1)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司法公正得不到真正体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保护,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执行的价值大于审判。但当前的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执行环节上违法现象屡见不鲜,已严重影响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执行工作缺乏必要的有效的监督制约。笔者拟就有关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供参考。

一、现行民事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民事执行权配置存在缺陷:

1、权力过度集中。现行的民事执行权运行模式的客观状态是:或是执行员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于一体,或是在法院内部的不同的机构之间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或是执行机构中不同的内设机构和不同的执行人员之间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执行权过度集中带来的直接不良后果是:

(1)执行决策失误。由于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知有限,执行权由执行员一人垄断行使,导致对执行程序中的一些疑难、重大事项作决定时,可能因业务素质、社会经验以及知识面等客观局限性,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失误,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2)怠于行使执行权。权力的过度集中,缺乏外部权力监督,容易使执行员产生惰性,怠于行使执行权,致使执行工作不能迅速、及时、持续地进行。(3)滥用执行权。权力的过度集中,一定程度上会使执行人员产生主观臆断,意气用事,行使执行权超越必要的、合理的限度,如违法执行案外人的财产,滥用强制措施,等等。

2、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仅靠执行纪律来约束。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合并行使,使制约机制仅停留在自我监督的层面。缺乏法律意义上的监督制约机制,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使执行权在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异化,容易产生剥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知情权,执行案件“人为控制”、“暗箱操作”、不当执行、违法执行等问题,甚至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现象。

3、现行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不能满足监督制约及执行救济的需要。虽然法院在试图改变缺乏制约的状况,设置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分权行使,但是,因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同属于执行局,监督主体的地位只是相对独立,实际工作中,很多执行实施行为是局领导审批的,监督起来比较困难,故这种监督实质上仅停留在自我监督的层面。

(二)现行法律制度中执行监督立法的缺陷和不足。由于民行两大诉讼法中对执行外部监督未作具体规定,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是采取回避或者限制监督的形式,如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暂缓执行的批复》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二、检察机关是民事执行最适格的监督主体

著名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勋爵有一句至理政治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当今社会,权力需要制约,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的观念已被人们所普遍接受。民事执行权属于国家公权力,具备权力本身固有的管理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特征,也需被制约行使。

(一)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具有合法性。

从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来看,我国现行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职能区别,履行法律监督权力成为其宪法义务,即国家将法律监督权赋予了检察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应当监督谁?有广义范围和狭义范围之说,广义的监督对象包括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狭义的监督对象专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和利用职务实施的一些其他犯罪以及对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活动的监督。因此,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主体依法只能是检察机关。

从刑事法律角度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本犯罪的侦查权。可见,对于民事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权法律已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执行中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就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只不过这种监督方式已经上升到在刑事层面罢了。这种监督无论在理论层面上,还是在司法实务的层面上都没有障碍。但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执行中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监督,目前检察机关的作用还是极其有限,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来看,立法将民事执行程序已纳入民事诉讼法之中,该法第三编专门规定了执行程序,表明民事执行程序已归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规定本身就赋予了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权。因为,“审判活动”包括从起诉、审理直至执行等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这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中的“审判”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完全一致,执行是审判活动最后的具有特殊意义的关键环节,是审判活动出发点和落脚点,无疑属于检察机关监督审判活动的职能范围。如果狭意地把“审判活动”理解为仅指执行前的审理活动而把民事执行列为检察监督的盲区,即违背了立法原意,又会与民事诉讼法分则第208条,第188条之规定相矛盾。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内涵既包括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程序也包括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程序,这是不争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该条所述的“裁定”决不会仅限于审理阶段的裁定,显然包括执行裁定,即执行裁定属于民行检察抗诉对象。仅此三条已能够表明: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是现行法律已明确授权的,监督职权不容置疑。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 这一批复在事实上并不能也没有将民事执行活动排除在检察监督的范围之外。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自然属于法律监督的范围,检察院对法院执行阶段的监督除了抗诉外,还可以采取检察建议、促成和解等方式进行法律监督。

从行政诉讼立法看,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是指整个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它不仅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且还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当然更包括裁判结果的执行的非诉讼活动,它们是行政诉讼程序完整有效的统一。

(二)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具有合理性。

国家对不同监督主体进行监督活动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不同的监督主体进行监督活动产生的结果也有异。从理论上说,我国民事执行监督主体极为广泛。从外部讲,它包括了人大监督、党政监督、群众监督、检察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以及政协的民主监督。外部监督中,人大监督主要体现在对法院整体工作情况的监督,宪法没有规定权力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没有规定权力机关监督法律的实施,只规定了权力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虽然个别地方人大在着手考虑对个案进行监督 ,但因理论界争议较大,且无程序保障。权力机关对法院的日常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普遍的监督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因此极少采用。党政机关的监督更多地体现在对司法机关人、财、物方面的影响,是一种非程序化的监督手段,其负面影响明显大于正面作用。媒体监督,由于我国新闻立法严重滞后,政法工作特有的规定,对新闻界来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政协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被看成是一种可有可无的监督。从内部讲,主要包括本院领导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和内部成员间的监督。根据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系统是按上下级之间监督关系构建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有一定监督权力。但在实际运作中,这种监督作用极为有限。一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情况掌握不多,难以监督。二是上级法院即便发现下级法院有违法执行行为,从目前法律规定看,没有相应的纠正措施,无法监督。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4日下发了《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使执行部门上下级形成了领导关系。这种改革适应了执行的行政性要求,但对司法性体现不足,违反了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的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况且,这种院长监督或上级法院监督,从权力制约角度讲毕竟是“自己监督自己”,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因为“监督从人性角度分析正是对被监督对象失去信任的结果。人性中总有一面是要抵制和逃避监督的,而这正是监督的内容,自己监督自己永远是一个逻辑上的悖论,如果将其用于制度设置则更是自欺欺人。” 可见,必须有来自法院外部的监督力量。检察监督,是来自法院外部最有效的监督,是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符合法治规律的程序化监督手段,是司法领域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专业性、权威性、主动性、程序性和经常性。几十年的检察实务表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适格的,可以克服被动性、实体性、专断性及间或性监督的弊端。

(三)从司法实践考察检察机关监督具有可行性。

近几年,司法实践中一直在进行着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工作,监督方式主要是查处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行为以及运用检察建议的形式纠正一般的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实践为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活动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在刑事诉讼领域,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是比较全面的。在刑事执行监督方面,无论是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还是经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事判决执行的监督权,而且监督的范围是逐步地扩大,制度进一步趋于完善。无论是民事执行权,还是刑事执行权的行使,在执行权行使理论上没有本质性的区别,只是在行使的方式、方法、步骤、要求、措施等方面存在差异罢了。因而,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工作的开展,对于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以及观念上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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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实施法律监督的构想

近几年,各地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阶段的监督进行了一些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权力机关没有制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相关具体程序或操作规范,致使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实践中难以操作,监督不力仍然困扰着检察机关。笔者认为,除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完善,设立具体的检察监督程序之外,目前可以制定出相应规范,做到有章可循,设计的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立监督原则。(1)同步或事后监督原则。当事人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后,检察机关即可启动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对于人民法院已执行终结的案件,检察机关发现确有错误的也可以进行监督;(2)效率效果原则。在维护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前提下,不影响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进程,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工作高效运行;(3)依法监督原则。检察执行监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发现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才能启动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不得依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强令人民法院改正合法正确的执行行为;(4)公正居中原则。检察机关站在维护公平正义的立场上,秉公监督,而不能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执行申请人行使权利;(5)全程监督原则。民事行政执行检察监督贯穿于整个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全过程。

(二)明确监督范围。法院的执行行为代表着国家意志,具有国家强制力,如果正当行使执行权,就不存在监督问题,只有民事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才必须进行监督,使违法或不当行为得以纠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实施监督行为之前必须了解民事执行过程中存在哪些违法或不当行为,从而确定监督范围。作为监督执行活动的范围应当是:(1)执行依据错误。错误执行了未发生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如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或执行了非法定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定书等。(2)执行行为范围错误。即执行裁定确定的范围超出了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及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范围,主要是指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标的额执行,或者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或同案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自身及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自身及其抚养的亲属必要的生活费和生活资料。(3)执行过程中作出的错误裁定和决定。作出的错误裁定有独立的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的事实,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的决定具有对当事人错误罚款、拘留的内容。(4)执行中的枉法行为和不作为。以拘留、罚款作为强制执行手段,以罚代刑的;故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种种理由不受理不执行的;执行错了,拒绝执行回转的。(5)执行财产处理错误,违法变价、折价出售或低价自购执行财物的。(6)执行人员挪用、侵占执行款物、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7)行政领导干预执行,滥用权利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8)其它需要监督的违法行为。

(三)确定启动程序。检察机关对于不服人民法院已经进入执行环节或应当进入执行环节、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的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诉,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权力机关或其他机关转办的;人民法院主动邀请接受监督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检察人员通过听取申诉人意见、向执行人员了解情况、阅卷等方式,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启动监督程序,采取各种监督方式:(1)当事人在执行举证中,足以推翻原执行中的裁定的。(2)原执行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或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执行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所达成和解协议的。(5)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执行的,比如,超执行期限等。(6)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行为的。

(四)规定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提请抗诉。执行所依据的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请抗诉,通过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纠正执行行为;(2)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执行裁定文书本身正确,但执行员不遵照执行或没有执行依据而违法强制执行等在执行过程中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纠正意见,通知法院纠正;(3)检察建议。对于民事行政执行裁定文书本身违法,导致错误执行的,以及执行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引起不当结果的,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纠正解决,对于执行过程中需要改进的问题,也建议法院纠正;(4)参与和解。对民事抗诉案件的执行和解,检察机关可参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过程,充分听取和解意向,并将和解协议附卷,审查是否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5)现场监督。对重大疑难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涉及采取强制手段、执行阻力较大等案件,检察机关派员参加现场监督执行活动;(6)立案查处。检察机关发现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截留侵占执行款物或执行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经检察长批准后进行初查和侦查,必要时移交渎检、反贪等部门查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检察机关在构建上述民事执行监督制度时,尚需注意以下二方面问题:

1、检察机关不以监督者自居,不纠缠在指出、纠正法院的错误行为上,而将重点放在与法院沟通、合作,共同解决执行难题、创造执行条件上。检察院领导要带着民行人员主动上门与法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双方在思想上统一起来,让法院同志认识到检察监督不是对审判权的限制,而是对滥用权力的制约,是对他们执行工作的支持,不仅不会损害法院的权威,而且可以有效地遏制执行乱现象的发生和蔓延,使他们敢于接受监督,主动接受监督。

2、加强民行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民行人员素质。长期以来,检察干警重刑轻民、重刑轻行的思想或多或少地存在,对民商法和行政法理论缺乏系统的学习,而民商法和行政法理论博大精深,涉及面广泛,法律关系复杂,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非一朝一夕可以掌握和理解透彻。这一切都需要检察人员改变轻视民行检察的错误观念,加强整体业务素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 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86页。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5号批复。

杭州地区的余杭、建德在试点做这项工作。

戚渊:《司法如何公正》],《法学》,1999年第12期。

第18篇:对检察工作认识的心得体会

参加工作以来对检察工作认识的心得体会

(一)

2010年,对我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历经多次公考,我在“择我所爱”的道路上奉献自己的智慧与激情,经过层层选拔进入自己喜欢的职业领域,从事与自身专业相关的行业,在就业如此困难的时代背景下,我是如此的幸运。

自九月份报到,不知不觉已经在侦监科三个月了,在工作中经历了很多人和事,他们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记得刚来院里时,除了刚参加工作的欣喜之外,还有一点不知所措的茫然,但领导的关怀和同事的笑脸让我抛却了多余的顾虑。

曾经在我心目中,检察官是威严而又冷漠的,但是几个月的亲身体彻底颠覆了我原来的印象。检察官手中两端承载当事人的法律天平。只要他们稍一倾斜,就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对他们可能是外分之一,可对当事人是百分之百。他们深知自己责任重大,所以在办案过程中,他们铁面无私,公正执法,全力以赴,惩罚犯罪分子,捍卫法律权威。,可在生活中,他们也有温柔、细腻的一面,他们品尝着生活的酸甜苦辣,经受着生活的考验,过着平凡的生活,所以他们又是普通而平凡的。

(二)

侦查监督科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

1 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作为从事侦监工作一员干警,必须做到:

1、坚定信念,端正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于实际工作之中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念就要自觉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真正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在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2、以人为本,促进侦查监督工作

审查逮捕工作作为侦查监督三大职能之一,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和基础,它直接关系到批捕案件的质量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重视宽严相济政策在执法办案中的运用,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该严则严,又要坚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要贯彻“少捕慎捕”的原则,慎用逮捕措施,有效化解社会予盾,减少社会对立面,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服务发展稳定大局,强化侦查监督工作

自觉把侦查监督工作融入到我市经济发展大局中去思考和谋划,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

2 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案件,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发势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在侦监科的三个月中,从简单到复杂,从不会到会,在老同志和领导的指导下,慢慢的适应着新的岗位,学会了办案的流程,能够帮助老师们办理一些简单的案件,当然其中有很多困难和挑战。感触最深的是一要细心,最近几年公安队伍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效果,公安人员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在个案中往往还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作为案件的承办人,一定要仔细严格的审查案件的各个环节,发现案件中的问题,尤其是一些程序上的错误,监督公安机关完善案件的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正义。二要耐心,处在经济相对发达,外来人口较多的地区,很多当事人或家属的文化水平和素质较低,对法律和法律程序的了解知之甚少,往往会对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的公正性持有怀疑,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要耐心的接待当事人或家属,告知法律程序,最大程度的给予解答和帮助,普及法律知识。三要恒心,法律法规条文繁多,日益更新,如果放弃了学习,那么离淘汰就不远了,尤其作为年轻的干警,还不能准确的把握好案件的法律适用,理论知识也较为匮乏,只有保持坚持不懈的学习,才能做好本职工作。四要真心,俗话说做一行爱一行,意思是假如你进入了某个领域,就必须爱上这一行,这样才能把工作做好。因此,真心的爱上自己的工作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前提,也是对检察干警的要求。

(三)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宗旨意识不够强、特权思想并不是不存在。有时自已认为是检察官,会产生职业的优越感,从而对其它行业的价值产生错误的认识。

2、自已在工作中有时没有注意细节。比如说院里的许多规章制度,自已有时遵守的不够好。比如在工作忙时,会疏忽考勤的一些规定。

3、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没有及时进行学习,影响了执法办案和日常工作。近年来,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出现,对法律的修改也比较频繁,尤其是和检察业务相关密切的刑法已修正多次。还有有关检察人员的规章制度,比如《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等不断出台。

(四)

先贤哲人曾用舍与得的关系阐释处世哲学和做人做事的艺术。迈出象牙塔走向社会,完成天之骄子到法律人的角色转换中,我们该如何演绎舍与得,如何舍弃、放下自身固有的某些个性,努力争取、培养职业发展必需的素养,扎实走好职业生涯的每一步?入职伊始,我想我应该:

一、舍浮躁之气,得踏实之行

理想与现实的对接难免出现碰撞,初入职场的我们除了浑身散发着青春的气息,充满着工作的激情,也不可避免的有些浮躁情绪。刚进入检察系统工作,虽然被分配在不同的部门,但一开始的职场学习就是从看似简单的事情开始,比如学习如何使用复印机,如何装订案卷。年轻的我们自认为堂堂大学毕业生、研究生怎么还要学习这种如此琐碎、简单的事情,从事这种机械的工作。理想与现实的碰撞让我 4 们开始怀疑自己的选择能否实现职业理想,能否发挥自身价值,甚至开始怀疑自己最初的选择。浮躁之气势必影响我们最初的学习态度,降低学习效率。我们要放低姿态,清空个人的杯子,在工作中“多听、多看、多学,少说话”,踏踏实实的一点一滴学习工作技能,才能打牢职业基础。

二、舍骛远之心,得潜心之志

每一个选择检察职业的毕业生在学习法律的四年、七年甚至是十几年的时间里一直是奉法律为信仰,以实现正义为理想。工作后,急欲持起法律的利剑将犯罪斩杀个“片甲不留”。然而真正的检察工作中,正义的实现不是依靠一个大案、要案的侦破、起诉来实现的,而是体现在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工作任务的每一个细小环节中。要明白一个好的法律人不是一天或一个案件成就的,而是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沉淀。我们应该舍弃好高骛远的心态,理性做好职业规划,调整奋斗目标,切切实实从基础性的工作中一步步实现法律理想。

三、舍辉煌之往,得虚心之德

新参加检察工作的毕业生,都是经历了笔试、面试等层层选拔,过五关斩六将最终进入检察系统这个大家庭。其中不乏在学校曾创造辉煌历史的学生干部、辩论场上慷慨激昂的最佳辩手、歌靓舞美的文艺骨干。在人生转型之际,我们需要卸掉这些光环,放下这些骄傲,虚心的向单位的前辈、师傅学习做人做事。谦虚是一种美德,也是年轻的法律人必须具备的基本品质。“不骄方能师人之长,而自成其学。”

今后在工作中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提高政治素质,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地在法律监督实践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加强作风建设,努力做廉洁执法的身体力行者。本人将始终保持高度的廉政意识,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保持清廉本色。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多些读书学习,少些交际应酬,远离灯红酒绿,加强自我约束,不断增强对各种腐朽思想和行为的免疫力。

三、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努力做人民检察事业的积极推动者。本人将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脚踏实地,兢兢业业,团结进取,“察实情、说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

作为一名检察干警,要不断地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立足于本职工作,尽力完成工作任务。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为党和国家政治经济保驾护航贡献出一份微薄力量。

第19篇:检察工作心得

检察工作心得

2007年底,胡锦涛总书记在接见大法官、大检察官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后,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检察机关要做好工作,必须立足检察谋全局、着眼全局谋检察,根据新形势确定新任务、围绕新政策确定新思路,针对国情、省情、社情和检情,明确“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2008年初召开的全国政法系统领导干部研讨班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同志强调指出:“政法机关,要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学习领会过程中,我们深刻地认识到,维护稳定形势的新变化,不得不让我们重新思考维护社会稳定的新手段和新方法。经济发展格局的新变化,不得不让我们重新思考服务大局的新理念和新思路。社会建设重点的新变化,不得不让我们重新思考检察工作如何更好地体现民生理念。人民群众期待的新变化,不得不让我们认真思考如何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

为了解决执法感情上不适应、执法能力上不适应、执法效果上不适应、执法作风上不适应的问题,我们省人民检察院新一届领导班子提出了在全省检察机关广泛深入地开展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基层的“四走进”实践活动,让全省检察人员走出机关,走进社会,开阔视野,

转变作风,进一步找准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

4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项活动完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完全符合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是新时期密切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创新渠道,是践行群众工作路线的创新载体,是切实提高检察干部群众工作能力的有效手段。

开展强化“五职”教育活动,就是要强化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检察官职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执法为民;强化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做到严格自律、加强修养;强化执法如山、刚直不阿、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检察官职业精神教育,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强化行为规范、遵纪守法、不谋私利、令行禁止的检察官职业纪律教育,切实做到拒腐防变警钟长鸣;强化公平正义捍卫者的检察官职业形象教育,切实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第20篇:曹建明 检察工作

曹建明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部署2011年检察工作

2011年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以“三个强化”为总体要求,以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为保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水平,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更加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完善和落实服务大局的措施,充分发挥打击、监督、教育、预防、保护等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要依法严厉打击走私、偷税骗税、操纵股市、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土地等严重经济犯罪,继续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国土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相关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二要依法打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发展、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活动,继续加大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力度,突出查办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以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的职务犯罪。

三要依法打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以及严重破坏生态、浪费资源的犯罪,严肃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特别是生态修复工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背后的职务犯罪。

四要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积极参与对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高发地的重点整治,突出打击新闻出版、文化娱乐、高新技术和农业领域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犯罪。

二、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力深化三项重点工作

进一步把三项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克服个别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存在的无关论、等同论、替代论、无为论思想,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继续在各项检察工作中深化、细化、实化措施,注意总结推广带方向性的经验,研究解决带普遍性的问题,着力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科学有效工作机制。

一要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畅通群众控告申诉渠道,深入开展文明接待活动,继续推行12309举报电话、民生服务热线,积极探索建立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查询服务窗口,完善巡回接访、下访巡访、联合接访、检察长接待日和阅批群众来信等制度。完善公开听证、心理咨询等措施,探索建立涉检信访终结机制,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二要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办理的重大复杂案件、热点敏感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群体性事件所涉案件等,在拟作出是否立案、批捕、起诉、抗诉和撤案等决定的每个环节,认真评估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明确提出意见,科学制定预案,有效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

三要建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品行调查、分案起诉、回访帮教等制度,探索对未成年的初犯、偶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制度,建立对罪行轻微的老年人犯罪依法从宽处理机制,完善、规范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和刑事和解机制,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水平。

四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民事申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建立不批捕、不起诉说理机制,依法释疑解惑,加强心理疏导,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发生;推动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机制,规范救助范围、标准和程序,协调有关部门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资金救助、民政救济、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

五要建立健全涉检舆情汇集、分析和应对机制。完善与新闻宣传部门沟通机制、网上舆情监测研判预警机制、舆论引导应对机制和新闻发布等机制,加强舆情收集研判,规范舆情处置程序,高度重视、及时核查涉检舆情反映的问题,对反映属实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对反映不实的客观平和说明情况,对传播谣言、恶意攻击的及时澄清和有力回击。规范和改进检察工作新闻宣传和案件报道工作,提高检察宣传舆论引导水平。

六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充分发挥打击和预防犯罪等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社区矫正监督,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特别是监外执行罪犯、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工作。要立足检察职能不断拓宽工作领域,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的检察建议,协同有关方面共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三、更加注重群众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一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再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摆正与群众的关系,真正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深入查找和剖析检察人员群众观念淡薄的各种表现,坚决纠正解决对群众诉求置若罔闻、敷衍塞责,与群众打交道高高在上、颐指气使,冷硬横推、吃拿卡要,耍特权、逞威风,甚至以权谋私、违法办案等突出问题。

二要着力保障民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继续突出打击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住房保障、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依法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三要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有计划地安排年轻干部和业务骨干到基层一线、信访部门和地方党政部门挂职,加强群众工作的实践锻炼,提高掌握群众心理、使用群众语言、疏导群众情绪、处理群众诉求等能力。检察教育培训也要增加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的内容。

四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专群结合的新途径新机制。建立健全民意收集、研究和转化机制,完善落实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等制度,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作为检察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转化为检察工作整改的重要内容。

四、更加注重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

一要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犯罪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在基层政权组织和重点岗位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的犯罪案件,地方换届选举中的破坏选举、买官卖官犯罪案件,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案件,继续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要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全面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报告的意见和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要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办案质量和效果,更加注重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执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等关系,正确把握政策策略,注重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要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继续推进侦查工作与预防工作的紧密衔接。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深入开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组织开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巡展工作,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综合效应。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现查询系统全国联网,促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五、更加注重维护司法公正廉洁,进一步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着力抓好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强化诉讼监督一系列改革规定的落实,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增强诉讼监督实效。

一要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监督。认真落实《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及时发现和准确纠正违法的能力。严格执行对不该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突出问题。

二要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坚持依法监督、居中监督、有限监督、事后监督等原则。修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办案规则,加大办理不服二审生效裁判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力度。

三要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推进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严格落实日常巡视检察、安全防范检察、在押人员约见派驻检察官等制度,建立健全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有效预防和减少脱管漏管。

四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司法人员违法犯罪力度。认真落实《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及时调查核实司法人员渎职行为,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强化法律监督力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五要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要坚持监督力度与监督质量、效果并重,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依法规范纠正违法、量刑建议、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重监督数量、轻监督质量和效果的做法,切实维护法律监督的严肃性。

六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要继续推动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已经出台决议的地方,要认真抓好落实,深化各项措施,主动汇报工作,推动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还没有出台决议的地方,要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有关情况,积极争取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

六、更加注重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

明年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攻坚之年。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改革落实,确保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依法有序推进并取得预期效果。

一要抓紧完成各项检察改革任务。对中央确定由高检院牵头的改革任务中,目前尚未完成的完善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案件管辖制度、完善查办职务犯罪的程序和措施等任务,要加强沟通协调,力争尽快出台实施意见。对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法律制度、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程序、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协办的司法改革项目,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要高度重视刑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工作,加强调研论证,落实改革成果,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要切实抓好已出台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加大培训力度,使广大检察人员全面准确理解改革精神,全面准确掌握相关执法规范和工作程序,提高执行改革措施、履行检察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完善落实措施,强化工作责任,把改革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调研指导,认真研究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确保改革既坚持正确方向,又切合实际、取得实效。

三要大力推进检察管理机制改革。探索引进现代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以检察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以完善组织结构体系为保障,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政务管理、执法管理、后勤管理、队伍管理机制,促进检察管理科学化。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根据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的职责和特点,进一步合理调整内设机构设置,形成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机关组织结构体系。

七、更加注重强基固本,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要充分认识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战略地位,以迎接全国人大常委会明年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为契机,狠抓各项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水平。

一要深入抓好基层检察院建设。认真贯彻《2009-2012年基层检察院建设规划》,围绕促进公正执法,着力在提高执法能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上下功夫,全面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广泛开展“创先争优在基层”活动,评选表彰第四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充分发挥示范院的辐射带动作用。强化基层检察院建设分类指导,开展基层检察院建设抽样评估,完善和落实上级院领导联系基层、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基层院结对帮扶等制度。落实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加强科学引导,推动相互交流。

二要深入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坚持立足法律监督职责、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稳步探索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派出检察室建设和开展巡回检察等工作。严格规范派出检察室设置,加强统一管理,防止一哄而上。

三要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制定检察机关“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推动电子检务工程尽早立项,提高办公办案现代化水平。认真落实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东、中部地区要在2011年、西部地区要在2012年基本实现信息化办案。加大专线网、局域网、分支网等基础网络建设力度,尽快完成一级专线网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建设。认真落实国家“十二五”重大科技支撑计划,扎实推进信息化应用软件统一工作,加快研发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做好环境建设、软件试点、推广、培训等工作和数据中心建设。

四要深入推进检务保障和职业保障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推动检察经费保障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 6

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制定和完善市、县两级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落实修订后的“两房”建设标准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抓紧编制检察机关业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八、更加注重加强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要坚持把党的建设与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持之以恒地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建设公正廉洁执法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一要以党的建设带动和促进队伍建设。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巩固“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成果,完善检察职业道德教育长效机制。以庆祝建党90周年和人民检察创立80周年为契机,大力宣传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成就,宣传具有检察特色、反映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

二要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统筹谋划检察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检察机关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完善和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制度,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政治理论研讨、领导干部述学评学制度,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集中轮训。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深度考察,认真做好地方检察长换届准备工作,选好配强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

三要积极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快检察队伍管理机制改革步伐,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检察官遴选制度,做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十二五”时期检察教育培训规划,落实新一轮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抓好省级院部门负责人轮训,落实市级院集中轮训、省级院重点直训基层检察人员的机制,规范任职资格培训、初任检察官培训,加强对新任领导干部和新进人员的培训。健全岗位练兵长效机制,广泛开展业务竞赛。深入实施人才强检战略,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六项工程”,加强检察业务专家、业务尖子和办案能手培养选拔,发挥高层次人才示范引领作用。

四要着力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执法监督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关键,不断加大内部监督工作力度。突出抓好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坚持和完善述职述廉、巡视、诫勉谈话、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制度,探索对领导干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加强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五要毫不松懈地抓好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必须清醒认识队伍中、执法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决不掉以轻心。认真落实《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两项制度”,严格执行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着力解决和防止以权谋私、以案谋私、违反规定办案等突出问题。落实《2010-2012年检察机关反腐倡廉教育实施意见》,深入开展示范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尤其要深入剖析一些反面典型,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强警示教育。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办法、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要求,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认真贯彻中央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职责分工,推动工作落实,突出抓好责任分解、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紧密结合检察业务开展检务督察,建立健全督察整改情况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执行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四个一律”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坚决遏制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消极腐败行为,促进自身公正廉洁执法。

曹建明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回顾2010年检察工作

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增强

围绕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完善和落实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大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政府投资安全、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等犯罪的力度,治理商业贿赂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认真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制定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的意见,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方位加强和推进检察援藏援疆工作,服务西藏、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三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

立足检察职能,全面部署和落实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努力把各项检察工作融入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格局。注重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推进检调对接,加强释法说理等工作。积极参与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涉案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改进对社区矫正和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促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注重加强机制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等新机制,提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打击刑事犯罪工作进一步加强

召开第四次公诉工作会议和侦查监督改革工作座谈会,全面部署加强和改进批捕、起诉工作。成功举办第八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深入探讨打击“三股势力”、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积极参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等专项行动,参

与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1月至11月,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35587人,提起公诉1012075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两减少、两扩大”的要求,依法决定不批捕129808人、不起诉31586人。积极参与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安保工作,上海、广东及周边地区检察机关建立联动机制,保障世博会、亚运会安全顺利举行。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加大

全面部署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注重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1月至11月,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039件42901人,同比分别增加3.1%和7.8%,起诉率、有罪判决率进一步提高,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8亿余元。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全面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渎职侵权案件立案人数同比增加10.1%。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听取和审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专项报告。成功举办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大型展览,吴邦国、贺国强、*等中央领导同志和近10万国家工作人员参观展览,社会反响良好。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活动。在澳门成功举办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诉讼监督工作全面强化

主动争取人大支持,已有2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决议。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狠抓薄弱环节,完善监督机制,立案监督、追捕追诉、刑事抗诉、监督纠正违法等工作加强。召开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明确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强化民行检察监督。巩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成果,重点加强对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监督,建立一审判决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新机制。针对执法、司法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和保外就医专项检察活动,加大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力度。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保障民生取得新成效

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部署开展查办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同步介入矿难、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依法打击并查处一批侵害民生民利的犯罪。认真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予以纠正,解决了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检信访问题。深入开展涉检信访积案排查化解活动,妥善化解积案3011件,高检院派出8个工作组赴16个省(区、市)进行了督查。广泛开展大接访、大走访活动,完善12309举报电话,加强文明接待室建设,推行民生热线等便民措施,积极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认真贯彻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制定《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中央确定由高检院牵头的7项司法改革任务已有5项基本完成,检察改革规划确定的87项任务已累计完成50项。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高检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立案监督、规范调卷程序、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等规定;关于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工作法律监督范围和程序的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原则同意,相关文件将由“两高”会签下发。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铁检管理体制改革即将进入实施阶段。认真落实已出台改革措施,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等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切实加强

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之下,不断完善接受监督的机制。高检院开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联络专网和专线电话,制定检察新闻发布制度,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产生良好社会反响。更加重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推广廉政风险防控等机制。开展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回头看”,进一步规范扣押冻结款物管理。加强巡视、检务督察工作,对浙江、陕西、四川3个省级院领导班子进行了巡视,对辽宁等10个省派驻检察室进行了集中督察。

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新的提高

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深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建立检察官宣誓制度,制定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和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开展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推进各级各类检察人员全员培训和岗位练兵。全面实施人才强检战略,研究制定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国公诉人、侦查监督检察官业务竞赛活动,评审了第二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惩防体系建设检查,顺利完成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赋予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廉政准则》,制定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举办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展览,推行省级院检察长述职述廉和报告工作制度。开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专项治理违规使用警车。

基层基础工作更加扎实

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开展基层检察院建设规划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制定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推动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探索开展派出检察室、巡回检察等工作,促进法律监督触角向基层延伸。以落实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检务保障水平。积极推进检察信息化应用软件统一工作。落实科技装备规划纲要,举办检察科技装备展览,首次获批国家“十二五”重大科技支撑项目。

郑红: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 积极谋划2011检察工作

郑红: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 积极谋划2011年广东检察工作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着力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着力加强检察队伍和基层基础建设,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广东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提高服务大局的水平。要把检察工作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来推进,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结合点,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检察环节服务和保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措施。要依法打击妨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刑事犯罪,全面加强对涉及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坚决查办和积极预防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等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为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深入研究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把做好群众工作贯穿于执法办案和涉检信访的全过程,特别是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加大打击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犯罪的力度。制定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意见,加强群众观点、群众感情教育,提高做好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

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以实现“平安大运”、“平安广东”为目标,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措施,特别是要突出重点,注重机制建设。进一步落实首办责任制等制度,综合采取依法处理、教育疏导、救助救济等措施,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坚持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积极参加社区矫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综治维稳信访中心建设等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紧紧围绕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职能作用,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确保办案质量。继续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全面推行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

紧紧围绕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全面开展诉讼监督能力建设专项活动,主动加强与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紧紧围绕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深入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认真落实中央、高检院和省委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逐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问题。积极推进铁路检察改革工作、案件管理中心建设和执法档案管理系统试点,深化检察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务工作,更加主动、自觉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紧紧围绕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坚持不懈抓好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坚持教育、管理和监督,大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认真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大规模教育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落实《2010-2013年广东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统筹做好全省检务保障工作,推动全省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本文刊发于《人民检察》杂志2011年第二期)

回眸2010年政法工作八大亮点

2010年,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一年;也是我国政法各项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要进步、积极成效的一年。

这一年,全国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全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保持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巩固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成果、全面完成“十一五”各项目标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回眸2010年,“八大亮点”浓缩了一年来我国政法工作取得的新业绩。

亮点1: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回眸】2009年底,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12月18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三项重点工作作出部署,省、市、县三级党政主要领导和政法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悉数参加。三项重点工作在全国各地迅速组织开展起来。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面对形势的深刻变化,政法工作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必须着力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掌握政法工作主动权。

三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生动实践,从北到南、从东到西,在各地深入扎实地开展,成为今年政法工作的最大亮点。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探索建立“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机制,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专项攻坚活动”,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

推出“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积极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破解“两新组织”和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难题„„各地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解决突出治安问题为突破口,以创新体制机制为保障,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

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各地政法机关在提高执法能力、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上下功夫,网上执法办案、执法质量考评、执法档案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提高了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

各地全力推进的三项重点工作,不仅深刻地改变了政法机关的行为和形象,更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幸福与安康。

亮点2: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推进

【回眸】今年10月1日,旨在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的两个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式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这意味着刑事案件审判中,量刑活动从“估堆”走向量化,从模糊走向清晰,从难以评估走向可以估算,法官量刑的裁量权向着更加规范,量刑过程向着更加公开大大迈进了一步。

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部署下,政法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我国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呈现出整体推进、扎实有序、成效明显的良好态势。中央确定的60项改革任务,两年来已累计完成48项。

“今年先后召开了8次领导小组会议和专题汇报会,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加强了对改革事项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专家学者和政法机关、基层一线的意见,保证了相关改革项目的如期完成。”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回首今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历程,人们看到:政法机关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执法司法监督、确保执法办案质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量刑规范化改革、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完善律师制度等多项改革意见。针对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保障难题,加快了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司法机关职务序列改革、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步伐,形成了相关意见,有的已经开始实施。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人民群众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亮点3:涉法涉诉信访积案评查

【回眸】河北整合资源,整合力量,探索建立政法机关联合接访中心,实施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工作模式。目前,天津、辽宁、江苏、河南、湖北、重庆、陕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已经在省一级建立了联合接访中心,一些重点地市依托当地信访接待大厅,实行了政法机关联合接访,既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今年3月底,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现场会,对全国政法机关集中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评查活动作了全面部署。这是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努力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而采取的重大举措。

各地坚持边排查边化解,逐案落实包案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逐案查找症结、制定措施、明确时限,综合运用法理情等多种手段,既注重解决法律诉求,又积极化解“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容易滋生腐败和发生违规违法的案件,各地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评议,认真查找问题,分清是非,依法处理。

9个月来,经过各级政法机关的努力工作,化解息诉了一批案件,评查纠错一批案件,全国涉法涉诉信访总量保持稳中有降的趋势。目前,政法各系统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已初步建立起来。

亮点4:执法办案全程录音录像

【回眸】今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责任关,确保把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办成铁案,以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强化程序证据意识,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而防范冤错案的发生。”社会各界对此普遍认同。

在执法办案中,确保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不出任何差错,这对司法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于是,在讯问、拘押、庭审、监管场所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成为今年各级政法机关大力推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从2006年3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逐步推进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如今这项工作已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推开。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进一步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

细心的人会发现,在北京、上海、江苏、山东、浙江等地,一线公安民警都会随身携带“执法警务通”,全程记录执法过程,不仅维护了老百姓的权益,也有效保护了民警自己。

亮点5:“扫黄风暴”力度空前

【回眸】家住北京“天上人间”附近的杨大爷得知,“天上人间”因涉黄被整顿,他连声叫好。近一段时间,不少群众明显感受到:淫秽色情犯罪活动有所收敛。这一变化的背后,是从今年6月开始,一场打击淫秽色情的“扫黄风暴”席卷全国,并取得初步成效,全国10月份涉黄案件同比下降18.4%,北京市涉及卖淫嫖娼的警情下降幅度达56%。

今年6月13日,全国公安机关启动“2010严打整治行动”。随即,全国治安系统组织开展以打击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的打击黄赌毒专项行动。为了实现打得“稳、准、狠、深”,公安部从全国抽调专业侦查人员,组成27个暗访组,对北京等4个直辖市、河北等20个省(区)的651家娱乐服务场所进行集中暗访检查。结果令人惊诧:虽然各地都在“扫黄”,但娱乐服务场所内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问题依然突出。7月27日晚,全国公安机关雷霆出击、集中行动,打击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的“扫黄风暴”迅速席卷全国。

互联网“扫黄”行动也在同时进行。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全警联动、综合整治,集中开展了打击网上赌博和网上淫秽色情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突破性战果。经过公安机关持续不断的清理整治,网上违法信息传播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今年警方给人留下较深印象的战役还有:开展扫黑除恶、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等专项行动,形成对假币、假发票、银行卡犯罪围剿之势,让百姓更加安居乐业。

亮点6:警民互动进入微博时代

【回眸】今年11月22日夜,柬埔寨发生严重踩踏事件,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如果发生了踩踏应该如何应对?23日11时12分,河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公安网络发言人”第一时间发布踩踏事件中的防范措施和自救方法。这条微博很快就引起了网友关注,短短三四个小时,就有数千条转发。

今年2月底,广东省肇庆警方在网上首开微博,直播“警察故事”,聆听坊间民意。随即,广东21个地级市及江苏、北京、山东、河北等地警方也相继开通了官方微博、微博群,开启了警民互动的新窗口。目前,已有500余家公安机关在新浪网开设了微博。网友将一系列公安微博统称为“围脖110”。有评论认为,警方开微博拉近了警民距离,实现了市民和警方的零距离接触。

江苏常州天宁警方在微博上悬赏10000“Q币”缉拿犯罪嫌疑人、厦门杀害女儿抛尸大海的狠心父母被网友协助警方缉拿归案„„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公安微博”不仅在推行警务公开、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方面起到作用,更在侦破刑事犯罪案件上体现出了威力。

“织围脖”与网民互动悄然出现在法院。10月8日,上海各级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首开微博,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各类信息。

权威人士认为,从政法机关普遍设立新闻发言人有效引导舆论,到政法机关纷纷开通微博,问政于民、互动交流,说明政法机关以多种顺应潮流的方式,搭建民意沟通的平台,网络问政渐成常态。

亮点7:深化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回眸】今年11月27日、12月4日和11日,30多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先后走进考场,参加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统一考试,标志着“双大”活动已进入考核验收阶段。今年1月司法部部署开展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以来,广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职业道德进一步强化,民警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

深化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落实执法司法为民措施,推进政法事业发展,仍然是今年政法机关的主旋律。

人民法院面对持续增多的诉讼案件,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写好裁判文书、推行巡回审判等扎实有效的便民措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较好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检察院开展“恪守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思想素养、道德素养和职业素养,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公安机关加速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已成新时期人民警察的执法理念。司法行政系统扎实开展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亮点8:世博亚运安保万无一失

【回眸】今年10月31日晚的上海,华灯璀璨,分外动人,随着246面参展方旗帜的徐徐落下,运行184天的上海世博会终于精彩落幕;12天后的广州之夜,五星红旗在珠江海心岛冉冉升起,为期15天,由45个国家和地区、9700多名运动员参加的第16届亚运会拉开帷幕。无论是世博会还是亚运会,安保工作的答案只有一个:圆满!

时间跨度长达184天,参观客流超过7000万人次。上海世博安保这一旷日持久的战役,比拼的已不单单是人力、财力和物力,还包括机制、意志乃至理念。世博期间,上海4.7万名警察全天候冲锋在一线,对各类犯罪持续保持了强有力的打击。安保与服务相辅相承,上海政法部门推出一系列惠民便民措施,让广大群众充分体会到了他们的诚意、善意和努力。

世博安保的万无一失,也离不开“环沪护城河”机制。当上海世博会在黄浦江畔精彩演绎时,江苏、浙江等周边多个省联动,政法综治干部挥洒着汗水,他们严之又严、细之又细,为上海世博会筑起了一道坚固的外围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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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大公安民警辛勤汗水的浇灌下,亚运安保也摘得了平安“金牌”。广东警方投入大量的安保力量,落实水陆空立体防控措施,确保亚运会开闭幕式的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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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工作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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