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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4 00:12: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构建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几点建议

内容提要

法院 “执行难”是社会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项很复杂的社会性工作,仅依靠法院自身的力量不足以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借助国家和全社会的综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寻求全社会联动多元化的破解方法,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之效。

关键词:执行难

社会联动

信用机制

法制构建 201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中纪委、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19部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积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着力破解“执行难”。《意见》的出台,使以构建执行联动机制作为破解“执行难”之路径的努力拉开了序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读,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的意义在于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但《意见》并未上升到国家核心决策层面,其强制力与约束力明显不足,其性质仅仅是最高法院与地位同级的部委办局之间的一种规范性约定。在执行联动机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剃头挑子一头热的情况,“联而不动”成为常态。

一、执行联动机制“联而不动”的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我国对于执行联动制度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相关制度的建立往往以文件形式界定,缺乏稳定性。

(二)联席会议的设立形同虚设。

有的地方党委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对执行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执行活动进行研究,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进行研究和协调处理,但是联席会议任意缺席情况较多。

(三)有协助义务的单位缺乏协助执行的意识和积极性。 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一般属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部门,这些部门往往会考虑到部门或自身利益,对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工作,消极对待甚至拒绝配合,相关制裁措施不够。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对拒不协助的行为处罚加重,但法院在作出处罚时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力度不够。

二、构建民事执行联动机制意义

(一)拓宽了执行信息来源,执行效率提高。 实施联动机制,法院可以及时获取好多原来没有掌握或者掌握不到的信息,从而使法院有针对性的采取执行措施。特别是改变传统的查询方式,由“个案点时查”变“多案阶段查”即动态监控查,使被执行人的信息得以全面挖掘,减少了执行人员的工作量,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执行效率。

(二)显现社会威慑力,提高自动履行率。 法院现在在执行工作中通过公开被执行人信息,发出限制消费令的形式,试图对被执行人产生一种社会威慑力,但由于这些方式方法都是由法院一家行动,很难对被执行人进行必要限制,因此收效甚微。如果联动机制得以运行,产生的社会威慑作用更加明显,被执行人信息一旦进入联动机制,其各种民事活动,如公司注册、房地产抵押与买卖、车辆登记与过户、银行贷款等方面受到必要限制。

(三)执行工作更加透明,执行行为更加规范。 执行案件进入联动机制之后,案件和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就在第一时间通报到各联动部门。案件何时立案,执行法官如何运用法律手段、采取何种法律措施以及款物何时过付等,都置于公众视线之内,接受联动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

(四)降低了对抗性,减少了暴力抗法。

实施联动机制后,在执行中,执行人员通过联动单位对被执行人进行各种民事限制,避免了与被执行人的正面接触,使执行工作由过去单纯的法院执行变为现在的社会威慑行为,从而降低了双方之间的对抗,减少了过激行为甚至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五)多方共赢,意义深远。

执行工作社会联动,不仅促进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而且在联动部门之间实现了信息互动、资源共享和共同受益。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发布,可以避免生产流通企业的经营交易风险。联动机制的作用已不仅仅局限于法院执行工作的范畴,它的社会意义已远远超出了攻克“执行难”本身。联动机制也为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和诚信体系提供了信息基础,维护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了和谐社会、诚信社会建设。

三、对构建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整合社会各种力量,建立执行协作制度。

1、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动

加强法院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情况沟通,明确查处重点,建立通报制度,将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是否履行法律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作为提拔任用的考察依据,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加强与人大、政协等机关的联系,切实解决个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甚至为执行工作设置障碍等问题。

2、与公安、工商、房地产、国土资源、建设、金融等部门的联动

公安局要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户籍情况、居住情况以及所了解的工作情况、财产情况、车辆登记管理情况,协助办理车辆查封登记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限制出境,派干警到现场协助执行等。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情况及吊销、注销登记等情况,协助办理股份冻结、企业设备的查封登记等手续。国土房管部门要配合法院查询有关土地的使用权登记、使用权变更、转让、抵押登记等情况,办理土地使用权查封、过户登记手续,限制被执行人房地产交易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单的规划审批情况,加强对工程建设队伍的管理,提供工程造价的评估等。金融机构可以设立“协助执行专窗”,限制被执行人开立新银行账号、银行贷款等,对执行人员的查询、冻结、划拨等手续简化内部审签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3、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动

对采取暴力等手段妨害、抗拒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构成犯罪的,充分发挥刑法第313条及其立法解释的惩戒、威慑作用,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暴力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

4、与新闻媒体的联动

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5、与法院内部立、审部门的联动

加强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的工作关系,在人民法院内部凝聚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合力。对于拒绝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发限制高消费令、悬赏执行等方式督促其履行。

(二)建立社会信用制度,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解决执行难的一条根本途径。

一要推进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征信体系。健全征信指标,完善征信体系,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从执行实践的需要看,完善的征信体系应当涵盖社会主体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日常消费、违法犯罪等方面的信息。

二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的应用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财产难找、协助执行人难求的问题。要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与信用报告制度,规范信用信息的披露,畅通信息采集渠道,扩大信息传播范围,帮助市场主体规避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打破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消除壁垒,完善信用信息在有关部门之间的分享机制。 三要完善信用奖惩机制,推动社会诚信风尚的形成。一方面要加大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提高其失信成本;另一方面要奖励守信者,增加其市场机会,使其在银行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得到便利与优惠,真正使信用成为一种财富和资本。

(三)推动破产法律制度完善

①作为一种概括执行程序,完善的破产制度能够起到分流大量执行案件的作用,解决执行中的诸多难题。从执行的角度看,我国现行破产制度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很有必要作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假破产已成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一种常见方式;另一方面,出于社会稳定等因素的考虑,大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难以进入破产程序,加之债权人和债务人缺乏申请破产的动力,导致许多本应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滞留于执行程序中,造成执行积案增多。

要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从立法上加大破产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不利后果,防止破产逃债现象。要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建立强制移送破产制度,即在符合破产法定条件且经法院告知后当事人仍不主动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启动破产程序。该制度如果得到施行,不仅能够及时清理部分执行积案,而且还能厘清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的功能定位,实现执行制度所不具备的挽救与淘汰市场主体的功能。

(四)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

②完善执行法律制度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保障。 改变执行难,需要建立国家诚信体制及破产制度、各部门联动机制等配套制度外,需要强有力的民事强制法律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保障。

我国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在于:一是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性质上的差异决定了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完善不可能在民事诉讼法内完成;二是为了更好的发挥民事执行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建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必要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三是随着执行工作的发展,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条文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结语

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 执行联动机制无疑即是整合社会各界力量多头并举的措施。执行联动机制应循序渐进,既要着眼现实,解决治标的问题,也要立足长远,解决治本的问题。只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修改研讨会上的讲话 载于2011年6月21日法制网。

②《完善民事执行立法 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制度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座谈会观点综述 载于2010年3月24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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