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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调研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5: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财产刑及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工作调研报告

按照省高院要求,2月份,我院开展了对全市法院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工作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归纳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罚金刑适用较多,执行到位率较低。通过统计全市

法院2008年以来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财产执行的案件数、执行数,发现人民法院在适用财产刑时较多适用罚金刑。如桃江县法院在 4年中,财产刑中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案件数分别为975件、8件,罚金刑占到了95%以上;中院和其他各基层法院罚金刑也在90%以上。而财产刑案件的执结率却相对较低,中院2010年执兑率仅为6.6%。

2、判决前预付的较多,判决后执行的较少。从我们调

查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法院能够执行到位的财产刑也是判决前预付的较多。但是在判决生效后,绝大部分罪犯已被投入监狱劳动改造,刑满释放后一般都外出谋生,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不了解,犯罪分子或其亲属主动自愿缴纳的情况则很少,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也很少。以桃江法院为例,2011年,桃江法院罚金刑中,共判处280件340万元,判前预缴数为250件220万元,而判后自动履行的仅为1件1万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判前主动缴纳是目前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并且在基层人民法院已逐渐成为财产刑执行的主要方式。

3、调解结案率相对提高。我们发现在基层法院受理的

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上,民事赔偿到位与否,得到受害人谅解与否,可能对量刑会有一定影响,因此,大部分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以南县法院为例,20

10、2011年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中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存在的问题

1、观念问题。一是不能“既赔人又赔钱”的观念,使犯罪人及其家属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二是司法机关长期以来“重主刑轻附加刑”的观念,使财产刑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2、片面追求结案率使大量财产刑案件未能进入执行程

序。从调研情况看,大量财产刑案件在判决后并未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既不对犯罪人的财产进行查找,也不对犯罪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部分法院则采用变通的做法,建立财产刑执行备案制度,对所有判处财产刑的案件进行备案登记,若查实犯罪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则立案执行;若未能发现犯罪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则有关案件将不进入执行程序。

3、财产刑执行与否对自由刑的减免未能产生影响,使

罪犯及其家属丧失自动履行的动力。目前,财产刑是否得到全部执行,并未作为犯罪人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考量因素。财产刑的履行对于犯罪人及其家属而言只是意味着单纯的义务和财产的损失,完全不能带来任何可以预期的得益,这极大地挫伤了犯罪人及其家属履行财产刑的积极性。在被判处自由刑后,犯罪人及其家属不但极少配合法院主动

履行财产刑,而且往往千方百计地转移、隐匿财产,极大增加了法院执行的难度。据调研材料反映,判处自由刑后自动履行财产刑的案件占判处财产刑案件的比例远远低于判处自由刑前自动履行保证金以充抵财产刑的比例。

4、罪犯自身的经济条件致财产刑案件执行难。通过适用财产刑的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对被告人适用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案件以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案居多,分析这些犯罪分子产生的犯罪原因,发现这些人要么因生活没有着落而实施犯罪,要么是好欲恶劳,为了贪图享受而实施负责,犯罪所得或被低价销赃、或被挥霍,到被缉拿归案时已所剩无几。因此,犯罪分子有主观上不想、不愿履行的因素,也有因自身的经济条件而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这些都限制了人民法院对财产刑的有效执行。

三、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院建议:

1、从立法上完善财产刑制度,并加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财产刑能不能执行,如何执行,直接载体是司法机关,尤其是人民法院。只有司法机关从认识上重视财产刑的执行,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加强沟通协调,互相配合,才能使财产刑得以顺利地执行。

2、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时应重视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此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也应当进行有效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3、建立财产调查制度。针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以及难以查明财产的情况,首先,近期目标比较可行的做法就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之间建立良好的衔接,如果当事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则相关部门及时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避免当事人转移财产,这样就能减轻执行中的困难。其次,长远的目标就是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把公民的信息都纳入到这个数据库中,这样有利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其转移情况,极大地减轻执行中的压力。

4、加强财产刑执行与否对减刑、假释的影响。建议在考察正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是否减刑、假释,除确有悔改表现,还适当考虑是否交纳罚金等其他情况。对于确实没有交纳能力的罪犯,只要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就应当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而可以适用减刑、假释;对于具有交纳能力却拒不交纳的罪犯,即使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是否对其适用减刑、假释时要慎重对待。当然对于在服刑期间积极缴纳罚金的罪犯,应当充分肯定其悔改表现,在对其适用减刑、假释时要相对于不具有这种情况的罪犯,减刑的幅度要适当大一些,假释的时间要适当提前一些。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协议

刑事附带民事公函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授权委托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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