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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9 01:23:00 来源:学习培训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第八章 公安队伍建设

第一节 公安队伍建设概述

一、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涵义和内容

(一)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涵义

《************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依据《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在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勤务机制、管理方式、教育训练、监督制约、警务保障等方面实现标准化、程序化、法制化和科学化,使公安机关指挥畅通,内务规范、工作高效、保障有力。”这就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内涵。

(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与此同时,党和国家对包括公安工作在内的政府管理行为也不断提出新的,越来越高的要求和标准。社会治安局势的日益复杂、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国际交往与合作日益增多,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抓紧解决,这是当前加强正规化建设、明确现阶段新的管理标准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按照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的要求,当前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点是“四统一”“五规范” 即“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 “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

统一考录制度是指新招录公安民警,一律实行省级公安机关和人事部门统一考试,公安部派人督考,切实严把“入口关”,从源头上保证队伍的基本素质。同时,研究制定协勤、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严禁参与执法办案,统一训练标准是指严格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例》全面实施公安民警上岗和首任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现实战必训的“三个必训”制度。科学制定分级分类的教育训练内容,研究确定科学合理的公安民警能力素质标准和警官的任职、晋升训练标准,用标准建设队伍统一纪律要求是指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加紧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公安民警实行严格统一的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是指抓紧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等“窗口”单位的统一外观标识方便人们群众报警、求助。

规范机构设置是指有效整合警力资源,调整机构设置,切实解决分工过细,职责交叉、警力分散和各地机构设置不规范,名称规格不统一的问题。规范职务序列是指从警察职业的性质、特点和工作任务出发,将公安队伍的组成人员分为警官警员专业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四大类进行管理,滨海根据警官警员的不同特点,分别不饿设施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以体现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特点,充分调动公安民警工作的积极性。规范编制管理是指加强公安编制管理规范公安编制审批使用程序。对于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公安编制,有省级政府提出一件,经中央编办征求公安部的意见后,进行审核,报中央编委批准下达,所需经费统一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规范执法执勤是指进一步建立健全各警种的执法执勤工作规范,明确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从执法办案、值班备勤等各个环节入手,范民警的执法执勤活动,做到严格依法办事,高执法水平。规范行为举止是指完善规范安民警行为的各类规定,从公安民警的着装、仪容举止行为礼节等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抓起,加强养成教育,公安民警举止端正、行为规范,形成公安队伍良好的职业风范。

按照中央决定和“十二公”的上述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公安队伍正规化监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1、加强制度体系的正规化建设。制度是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个完整的严密的制度体系标准无从实行,管理难以规范。加强规章制度正规化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尽快建立于国家公务员制度相衔接,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体现公安机关特点的公安民警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各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责,明确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设置公安民警职务序列,确定科学合理的公安民警能力素质标准和录用考克奖惩纪律标准,以及警官的任职晋升标准等。通过制度体系的正规化建设,达到中央决定关于理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关系,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和警令畅通的要求

2、加强机构设置的正规化建设。

机构的设置必须坚持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精简原则是指机构的数量要少,结构层次要少,机关的规模要小,人员要精。统一原则是要求机构设置必须有利于整体职能的发挥,有利于统一领导,指挥有力,保证力道和指挥便捷畅通,信息反馈迅速。效能指的是投入和产出之比,机构设置要以提高工作效率为标准,以较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消耗获得较大的效益。加强公安机构设置的正规化建设,应当明确做到:一是明确机构数量,同一层级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大体上数量要一致。二是统一机构名称,同一层次上职责任务大致相同的内设机构,名称原则上要统一。三是明确机构规格,同一层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规格应当一致。

3.加强编制管理的正规化建设。

编制管理必须坚持必须坚持统一管理严格审批服务实践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公安编制管理的规范化建设,要切实加强乖哦感专项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明确今后凡是公安执法岗位的人员必须佑公安专项编制来解决,不允许其他编制混岗的现象存在。

4.加强职务序列的正规化化建设。

建立科学、合理的职务序列,是调动各个层面人员工作积极性,保证政府或组织架构正常运行和相对稳定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职务序列的建立,应当以管理规格、管理规模、管理难度为依据。公安民警职务将设置为领导职务、执行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三个序列。同时解决公安民警职务与一般公务员职务的对应关系,使长期从事公安工作有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民警能得到相应的待遇。

5、加强教育训练的正规化建设。

教育训练是提高队伍素质的根本途径,加强教育训练的正规化建设,核心就是要全面落实《训练条令》。一要规范训练类别,做到“三个比寻”,即民警上岗和首任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战必训;二要规范训练组织,各级公安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训练工作。三要规范训练体系,健全部、省、市三级训练网络,加强训练基地建设;四要规范训练方式,实现教学方式由以课堂为主向以学、练相结合为主转变,实行战训合一,的训练模式,增强训练的标准化和针对性,五要统一训练标准,分层次、分警种、分专业、分岗位制定训练标准。

6加强人事管理的正规化建设。

人事管理的规范化是实现各项工作规范化的前提和保证,一是严格考核标准,健全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对民警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将考核与训练、奖惩、干部选拔、岗位调整、工资福利等邮寄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科学客观的竞争激励机制。二是严格录用标准,按照“十二公”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升级统一考录制度,实行公安部督考制,切实保证队伍“进口”的质量。三是严格晋升标准,晋升包括职务晋升和警衔晋升。职务晋升坚持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公示、任职试用期和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引咎辞职等制度。警衔晋升坚持凡晋必训,凡晋必考。四是严格岗位标准,公安机关一些主要业务警种部门,如国内安全保卫,刑侦、法制、外事、信息网络监察、技术侦察等,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很多岗位要求民警具备很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要制定各主要警种的岗位资格标准,以保证民警的专业水平和战斗力。

7加强执法形象的正规化建设

形象是人的世界观思想修养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的外在反映,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评价。执法形象的正规化建设强调三个方面:一是规范执法执勤,健全各警种执法执勤的工作规范,严格规范民警执法办案程序,规范执勤用语、动作、处理案(事)件的方式方法,加强养成教育,培养广大民警良好的职业风范。二是规范行为举止,提高“窗口”单位服务质量,牢固树立群众意识和服务观念,大力整治“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断融洽警民关系。三是规范外在标识。按照中央《决定》和“十二公”会议精神要求,统一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等窗口单位外在标识,以方便人们群众,树立公安机关规范严整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途径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

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决定了公安队伍必须保持政治坚定,站稳政治立场,把握正确方向。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公安工作全体公安民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制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公安队伍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二)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坚决克服消极************现象

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家公务员制度相衔接,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体现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具有人民警察特点的队伍管理机制,实现依法治警。“十二公”提出坚持“从严治警”要做到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控制、严格训练、严格纪律。要制定健全公安业务工作的各项制度和队伍管理制度,完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消除消极************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实现从严治警。同时,坚持两手抓,抓好反************斗争,建立健全内部、外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乱纪案件,保证公安队伍的纯洁和战斗力。

(三)坚持科教强警战略,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

实现公安工作的现代化,必须走科教强警之路。坚持向科技、教育要警力,要战斗力,把教育、科技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公安装备的科技含量,用现代科技武装公安机关。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服务群众等各项警务工作中广泛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公安工作的水平要较快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尊重科技人才用好科技人才。

(四)贯彻“建设过硬班子、纯洁公安队伍、树立良好警风、提高执法水平”的思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把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廉政勤政的领导班子。加强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准确把握大局的能力驾驶复杂局面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的能力”四个能力建设。以一流的班子带出一流的队伍,一流的队伍干出一流的工作,一流的工作创造一流的的业绩,确保人民的安居乐业,国家的长治久安。

(五)坚持从优待警,从政治、思想、生活上关心爱护民警

公安工作具有艰苦性、危险性、超时性、工作时间无规律性的特点,所以,坚持从优待警,切实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使广大公安民警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中去。贯彻落实解决公安民警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体现公安民警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岗位津贴和警衔津贴。贯彻落实“十二公”提出的民警休假和体检制度、因公负伤快速救治制度、因公牺牲抚恤制度、因公伤亡保险制度,真心关心、爱护民警。 第二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但又不同于政府其他部门的公务员。因此,对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必须有更高更严的要求,这支队伍必须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必须有过硬的本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

公安工作的成败,公安队伍战斗力的强弱,取决于人民警察素质的高低。“向素质要警力”,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警察的共识。每一名人民警察都要认清形势、明确责任,以高度的使命感和紧迫感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以适应新的历史时期公安工作的需要。

一、人民警察的素质

(一)提高人民警察整体素质的紧迫性

公安队伍建设是公安机关的根本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根据党和国家对公安队伍建设的指示和要求,公安部在历次全国公安会议、公安厅局长会议、公安政治工作会议上,积极作出部署和决议,狠抓公安队伍的建设。几十年来,经过不断的教育训练和思想作风整顿,绝大多数人民警察能够做到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勤奋工作、恪守职责,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实践证明,公安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忠诚可靠的队伍。但是,在公安队伍建设中也有一些问题是不能忽视的

有的公安民警宗旨意识淡薄,养成教育较差,纪律松懈,作风涣散,难以担负起公安工作的重任;有的公安民警社会知识狭窄,法制观念淡薄,方法简单粗暴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需要;有的民警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大潮中经受不住考验,少数民警受资产阶级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影响很深,在金钱美色的诱惑面前打败仗,等等。严重破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由此可见,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具有紧迫性。

(二)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

人民警察的素质,是指人民警察所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体状况诸方面条件的总和。

党和人民对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是全面的、严格的,每一个志愿献身于公安事业的人民警察,都应该自觉加强素质修养,做合格的人民卫士。

1.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应具有的政治觉悟、理想信念、道德品质和革命人生观的综合体现。对党、对人民的绝对忠诚,是人民警察首要的政治品质。为了做好公安工作,人民警察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有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有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苦乐观;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修养,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能深刻理解、把握精神实质,毫不动摇地坚持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管,明确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观念;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忠于事实、严格执法、廉洁奉公、遵守纪律;顾全大局、先人后己、团结同志、爱护集体;具有抵制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思想侵蚀的能力。

2.业务素质。

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掌握本职工作所涉及的专业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同时,还要具备以下基本能力:

(1)岗位专业能力。人民警察必须熟悉和掌握做好本岗位工作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操作方法,胜任本职工作。

(2)分析综合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善于分析事物本质及其联系,因势利导,解决问题。

(3)应变决断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在复杂情况下临危不惧、处变不惊的胆略,并善于审时度势、准确判断、利用有利条件处理问题,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

(4)群众工作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善于宣传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综合治理。

(5)表达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宣传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能写作一般常用的公安应用文体。

3.法律素质。

法律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所应具备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综合体现。包括人民警察所应具有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所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活动所应具备的技能。公安机关是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机关,人民警察是代表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执法人员。人民警察只有具备了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保证公安执法活动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才能使国家的法律得到准确有效的执行。

4.文化素质。

文化素质不仅指人民警察必须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而且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文化程度为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技术提供了知识基础,文化修养使人讲文明、懂礼貌、注重礼仪。提高人民警察的文化层次和修养程度,有利于提高人民警察的业务素质和队伍的整体作战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的威信,有利于提高公安队伍文明执勤的水平。

5.心理素质。

心理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在特定职务活动中心理活动的综合体现。公安机关的许多业务工作,往往都与艰苦、紧张、困难、危险等紧密相联。人民警察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往往要承受很大的心理负荷,付出很多的心理能量,需要具有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和诱惑的健康心理,能够经受得起各种考验。为此,人民警察应当具有良好的观察、记忆、注意、思维能力;具有稳定的情感和顽强的意志,能够抵御错误干扰和各种诱惑,能慎独与自我净化;具有宽大的胸怀、合作的气度和对事物发展变化的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简言之,人民警察应具有勇敢、坚定、大胆、果断、顽强、乐于奉献等心理素质特点。

6.身体素质。身体素质,即人民警察的体质,包括体力、运动速度、耐力、灵活性、敏捷性等,是人民警察各种才能得以正常发挥乃至超常发挥的物质基础。良好的身体素质是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保存自己、克敌制胜的基本保证。人民警察为了能够艰苦奋斗、连续作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

(三)牢固树立人民警察意识

人民警察意识的内容主要包括:

大局意识。经济建设是全国工作的大局,公安机关必须自觉服从服务余这个大局,积极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为现代化建设床罩和谐的社会环境。当前,全党全国的大局就是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安机关必须把握这个大局,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卫者,参与者和建设者。各级公安机关和每一个公安民警要摄入调查研究本地区的社会治安形势,查找隐患,掌握重点,制定方案,要充分认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治安问题的复杂性和反复性,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要敏锐反应,主动出击。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构建灵活多样的群防群治网络,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多种实现形式,加强对整个社会治安形势的把握和控制。

2.政治意识。“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在新时期的总认为。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对敌斗争的极端复杂性,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艰巨性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极端重要性。要善于从政治上考虑问题,判断形势,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事关全局、事关政治方向、事关根本原则等重大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和坚定,始终保持公安队伍忠于党、终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维护国家同意和民族团结,维护宪法确定的基本政治原则。

3.忧患意识。要充分意识到。虽然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了。但阶级斗争并没有结束,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一定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今后维护社会稳定的人物更去复杂艰巨。意识在隐蔽战线渗透、反破坏的任务十分繁重,二是反暴力、反恐怖形势更加严峻,。三是******************等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将会变本加厉。四是因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继续呈上升趋势。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切实增强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忧患意识,强化时不我待,不进则退的机遇意识和服务大局率先发展的责任意识,既要正视前进中的困难,更要看到有利因素,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浩然正气和昂扬锐气,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开展工作,努力推动公安工作实现新的跨越。

4.群众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们警察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们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宗旨意识和群众意识的教育,逐步实现从严管,严控的传统型管理思维模式向开放。优质、文明服务的现代思维模式的转变。要与时俱进,牢固树立“社会治安也是投资环境等现代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吧服务最广大人们的利益放在公安工作的首位,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执法为民的思想根植于每一个警种,每一个民警中,落实到第一个执法环节中,为民、利民、惠民,牢固树立“人民公安为人民”理念,坚持打击、管理、服务的一致性,认真查找服务发展的 意识牢不牢,服务发展的能力强不强,服务发展的措施实不实,增强主动服务、平等服务、公开服务、高效服务的观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5法制意识.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公安民警要确立和坚定法律信仰,增强法律至上观念,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要增强************保障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对策,在履行人们警察职责是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办事,并自觉吧自己的行为置于国家法律的监督之下。

二、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人民警察在长期的对敌斗争和执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道德规范。1994年,公安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概括和阐述,并在全国公安系统颁布实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和要点是:

1.对党忠诚。

其要点是: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

人民警察是党的忠诚卫士,必须以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崇高理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社会主义一定会战胜资本主义的信念,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反对所谓警察“非政治化”、“非党派化”的错误观点。

人民警察必须以高度责任感捍卫国家的根本大法,坚决与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并以宪法为自己根本的活动准则。

人民警察必须以自己的生命和鲜血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不受侵犯,机智勇敢地与一切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作不懈的斗争,挫败他们企图颠覆、分裂祖国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阴谋,捍卫国家的统一和长治久安。

2.服务人民。

其要点是: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观点,把人民群众看作是自己的生身父母,这是做好公安工作的力量源泉。

人民警察必须把人民的根本利益看作高于一切,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自觉坚持爱民、利民、便民、卫民的道德原则,与各种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全心全意地当好人民的勤务员。

人民警察必须立场坚定,对敌狠,对己亲,以大无畏的精神与敌人作斗争,以深厚的感情对待同志,对待群众。人民警察必须富有正义感,嫉恶如仇,深挖犯罪,除恶务尽,拯救危难之中的群众,为受害者伸张正义,保一方平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3.秉公执法。

其要点是: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

人民警察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依法管理,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不为私情、私利做不合法的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执法不阿、无私无畏、理直气壮、铁面无私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惧强权,坚决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违法行为。

人民警察必须坚持正确的审讯原则和方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防止主观片面,讲究斗争策略,决不偏听偏信,不搞逼供、指供、诱供。

人民警察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绝不放走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坚持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公正执法。

4.清正廉明。

其要点是:艰苦奋斗,克己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人民警察必须永远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政治本色,发扬勤俭朴素、埋头苦干的敬业精神,做到在困难面前不动摇,坚持高尚情操,为党的事业而安于清贫。

人民警察必须严以律己,洁身自爱,大公无私,自愿献身于公安事业。要努力克服特权思想影响,勤勤恳恳地在公安岗位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廉洁作风,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和干扰,决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捞取好处。要通过有力措施,向群众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办事制度,解除群众疑虑,堵塞托人、送礼的后门。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拒腐蚀,永不沾,在金钱、美女等酒色财气的诱惑面前不动摇,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一腔忠诚血,两袖清廉风。

5.团结协作。

其要点是: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人民警察必须树立一盘棋的思想,识大体、顾大局,以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以局部服从整体。为了全局的长远利益,必要时还要无条件牺牲局部的暂时利益,决不能置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于不顾,片面强调局部和眼前的利益。

人民警察必须克服本位主义思想,树立协同作战的观念。要服从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保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警种的协调一致,增强合力,提高对犯罪的打击能力,决不能搞“以邻为壑”。

人民警察必须加强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尊重彼此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决不在非原则性问题上斤斤计较,以至影响整体战斗力的发挥。

人民警察必须彼此支持,尽量为兄弟单位、兄弟部门的同志提供援助,提供情报信息,强调信息共享,反对抢功拆台的恶劣思想作风,反对彼此封锁消息,互设障碍,互相掣肘,影响破案质量,削弱打击力度等不良现象。

6.勇于献身。

其要点是:忠于职守,业精技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人民警察必须树立忠于本职,安于本分,献身公安的职业理想和信念,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以苦为荣,以苦为乐,勇于改革创新,敢于抢挑重担,善于开拓进取,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人民警察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精通本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刻苦钻研,精益求精,对敌斗争本领过硬,使犯罪分子闻风丧胆。

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大无畏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能文能武,智勇双全。在对敌斗争中,沉着机警,足智多谋,勇敢顽强,善于运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付各种突发情况,妥善处理各种棘手问题。

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压倒一切敌人的英雄气概,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为了捍卫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做到遇苦不避,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勇于献身。

7.严守纪律。

其要点是:服从领导,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自觉维护并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维护领导权威。

人民警察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上级命令和指示,保证公安机关的政令畅通,快速反应和协同动作,提高整体作战能力,决不能各行其事,各自为政,影响队伍的协调统一。

人民警察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凡是制度要求的,一定不折不扣落实,凡是制度明令禁止的,再对个人有利也绝对不做。同时,也要抵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歪曲政策规定精神,搞断章取义,为我所用那一套不正之风。

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人员的保密守则,提高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做到对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的秘密守口如瓶,决不能把了解情况作为炫耀自己的资本,不分场合、对象,随意乱说。

8.文明执勤。

其要点是:谦虚谨慎,不耍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优良作风。在履行职责时,对群众态度谦和热情,言辞简明亲切,举止端庄得体,作风严谨正派。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尊重群众的风俗习惯。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坚决抵制和克服特权思想,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决不利用职权占群众的便宜,卡群众的“油水”,决不蛮横无理,以势压人,搞特殊化。在任何情况下自觉做到不酗酒,持枪不饮酒。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文明办事,礼貌待人,执勤中照章处理问题,不卡压,不刁难,运用礼貌语言,对群众不挖苦,不恶语伤人,不冷嘲热讽,不讲粗话、脏话,文明接待群众,热情耐心,不敷衍了事。对犯罪分子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罚虐待。

人民警察必须始终保持良好的外部形象,体现出国威、警威,严格遵守警容风纪,做到警容严整,着装规范,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不卑不亢,养成守纪律、讲礼节、有风度的良好作风。

第三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一、人民警察的义务

(一)人民警察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人民警察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1.人民警察义务主体的特定性。

人民警察的义务是基于人民警察的职务关系而产生的,因而承担和履行义务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人民警察才是这些义务的承受主体。

2.人民警察义务具有平等性。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受国家委任而执行公务,其在法律上的义务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无论其职务高低,资历深浅,警种是否相同,都要履行法律所设定的人民警察义务。

第二,国家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对人民警察的公务行为实行监督,对任何警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3.人民警察义务直接决定于国家的任用行为。

人民警察担任职务,执行公务,反映了国家对人民警察的任用关系。因此,人民警察的权力、义务来源于国家的任用行为,只有国家选任他为人民警察时,他才必须遵守人民警察义务,如果其脱离了与国家的任用关系,则其作为人民警察的义务也就终止了。

(二)人民警察义务的主要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20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这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要求,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其核心就是一个“公”字,即要做到出以公心,不为权势、金钱、私情和其他私利所动,刚正不阿,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在执法办案和办理一切事务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要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干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凡是法律规定禁止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坚决不做;凡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要带头去做;凡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权,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忠于事实,正确适用有关法律,做到不枉不纵;依法办事,清正廉明,排除各种社会关系和人情的干扰,抵御金钱、美色等各种诱惑。

1.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一定社会中被社会所有成员共同确认并自觉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它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德是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反映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要求,调整人们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和道德准则。社会公德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社会成员,不论其社会身份如何,都要遵守社会公德。

人民警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者,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正义、公正的象征,这就决定了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是人民警察义不容辞的义务。人民警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有利于其履行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增强其执法的权威性;有利于推动和促进良好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形成;有利于提高人民警察的自身素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尊敬、信任和支持。

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文明办事,礼貌待人,接待群众热情耐心,态度和蔼,杜绝“冷、硬、横”。执勤中依法办事,不卡压,不刁难,不恶语伤人,不冷嘲热讽,不讲粗话、脏话,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罚虐待,实行人道主义。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我国幅员辽阔,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地区、各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民警察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各地区、各民族的习俗,成为维护民族团结的模范。

二、人民警察的纪律

(一)人民警察纪律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的总称。

人民警察的纪律,是人民警察为正确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在人民警察职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人民警察是一支纪律部队,其纪律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纪律,也不是一般的组织纪律,而是具有法律属性的纪律,因而人民警察的纪律具有更明确、更强烈的强制性和约束作用。由于人民警察在职权上和工作上的特殊性,纪律对人民警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具有铁一般的纪律,决不允许各行其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此,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是人民警察的一个显著特点。

人民警察的纪律与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纪律和义务都是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作用。但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纪律和义务的内容看,纪律的规定侧重于对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影响,是保证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只有严格遵守纪律,才能使人民警察正确、顺利地履行各项职责。义务的规定则侧重于对警民关系的影响,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进一步的要求,即履行职责时的职业道德要求。切实履行义务,可以使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取得更好的效果。此外,纪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保障,而且也是人民警察履行义务的基础。人民警察只有首先做到纪律上的各种要求,才谈得到充分、有效地履行有关义务。因此,没有纪律保障,职责和义务的实施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和破坏。但离开履行职责和义务,纪律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二)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这是《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纪律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纪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有关人民警察政治觉悟、政治行为和政治言论方面的规范。

人民警察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信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于社会主义祖国。人民警察一定要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基于人民警察的性质,对人民警察有关政治方面的纪律主要有:不得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形象和威信的口头或书面言论;不得参加国家明令取缔、禁止以及未依法得到批准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以反对国家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参加罢工。

2.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对人民警察行动上的要求。一切行动听指挥,是警察职业的一个特点。服从领导,才能达到步调一致,行动统一;执行命令,上级的决定才能得到贯彻。因此,服从领导,执行命令是每个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的素质,是调整公安队伍内部下级与上级、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其基本内容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不参与派性活动,听从组织调度,自觉接受监督,无条件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2.工作纪律。

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包括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个方面。

积极履行公务,一是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尽职尽责,恪尽职守;二是正确行使《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权力,绝不以权谋私;三是执法不阿,敢于同一切不正之风作斗争。

秉公执法,一是严格执法;二是廉洁执法。.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它的职业活动必须以宪法、法律为准则,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真正做到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在情与法面前要铁面无私,斩断情缘。在权与法面前要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办事,坚持原则。

文明执勤,就是文明礼貌,热情耐心,认真受理群众的报警和求助,不推诿搪塞,不敷衍了事。

3.保密纪律。

人民警察要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该问的坚决不问,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看的坚决不看。绝不允许徇私枉法,给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违者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五条禁令”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这“五条禁令”是: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昝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条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五条禁令”不一致的,以“五条禁令”为准。

第四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

一、人民警察的录用

(一)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

1.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岁的公民。

年满18岁,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达到了这个年龄,才具有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政治信仰、心理意志、生理发育才逐渐成熟。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基本制度,既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利益和愿望。做一名人民警察,必须拥护宪法,捍卫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良好的政治素质,就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英勇奋斗。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是熟悉人民警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知识,掌握一定的专门业务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法,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良好的品行,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实事求是,联系群众,艰苦朴素,清正廉洁。因此,有错误的政治倾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公安常识,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行不好的,不得吸收为人民警察。

(4)身体健康。

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是适应人民警察繁重、艰苦的工作,掌握警务技能的基本条件。否则,难以完成任务,难以适应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需要。在录用人民警察时,必须经过体检,合格者方能录用。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做好人民警察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全民文化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法制观念普遍增强,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化,犯罪趋向智能化,这些都要求人民警察只有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判断、处置能力,才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高中毕业是对人民警察文化程度的最低要求,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对国家公务员(含人民警察)文化程度要求则为大学专科以上。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人民警察要求严格,条件艰苦,往往需要夜以继日,连续作战,有些工作有战斗性、危险性,甚至会有牺牲。人民警察必须服从上级的指挥领导,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敢于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没有为人民公安事业献身精神的人是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

此外,国家人事部、公安部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中,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二)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和原则

《人民警察法》第27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1.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

人民警察的录用方法一般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法。

具体程序根据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程序进行。

(1) 发布报考公告。

报考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拟录用人员职位、数量、报考的资格条件;报名的日期、地点和报名手续;报考的科目、程序和考试时间、地点等。报考公告应在考试前一定时间,通过报纸、电视或其他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以便广大公民了解情况;并让报考者有所准备。

(2)进行资格审查。

这是保证录用人民警察素质的第一道程序,主要是审查报考者是否具备人民警察的条件,符合条件者方可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由公安政工部门负责。

(3)考试。

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考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目前采取的方法主要有笔试和面试两种,笔试是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基础、专业知识、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笔试合格者可参加面试,面试是面对面地直接观察和测评报考者的素质,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仪表等,主要有口试、智能测验等。考试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4)考核。

考核是在考试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对象是参加考试合格者,。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是否需要回避等,一般由公安政工部门组织实施。在考核中,要依靠报考者所在单位的组织和群众,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5)审批。

考核工作完毕后,由用人单位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录取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审批后,用人单位还要张榜公布录取名单,然后为被录取者办理录用手续。

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训和进行工作见习。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

人民警察的录用与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一样,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1)公开原则。人民警察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结果都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平等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均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报名参加考试。

(3)竞争原则。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考试成绩。

(4)择优原则。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录用资格,由公安机关择优选拔,量才录用。

二、人民警察的辞退

(一)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人民警察辞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辞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公安民警,无需征得被辞退人员的同意。

2.辞退公安民警必须有一定的法定事实,无法定事实,公安民警不得被辞退。

3.辞退公安民警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没有法律效力。

4.被辞退的公安民警享有法定待遇,即可享受待业保险。

(二)建立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意义

1.实行辞退制度是公安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长期以来,公安人事制度上存在着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由于没有健全的录用和辞退制度,使得“进口不严”、“出口不畅”,即使发现部分公安民警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也很难辞退,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削弱了公安队伍的战斗力。辞退制度的建立,就可以使这一老大难问题得以解决。

2.实行辞退制度有利于在公安机关形成竞争机制。在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用人单位没有辞退权,不能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难以激发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辞退制度,既可以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格的人,又可激励广大公安民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实行辞退制度是保持公安队伍活力,提高公安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公安机关只有经常进行新陈代谢、吐故纳新才有活力,辞退制度就是公安机关实行新陈代谢的重要保证。只有不断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格的人,才能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

(三)人民警察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条件

1.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2)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3)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6)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7)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8)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1)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2)违法实施处罚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6)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7)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8)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9)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10)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1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2)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13)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1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2.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6条还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这些条件和国家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条件是一致的,即:

(1)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3)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四)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

辞退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这样既可保证公安机关顺利行使辞退权,又可保证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规定的辞退程序是: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

4.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五)辞退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公安民警被辞退后,不再负有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项权利,无需履行警察义务。

2,被辞退后的待遇。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3.被辞退后的其他相关事宜。

(1)对被辞退人员,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2)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3)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4)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5)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6)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发布了《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戴办法》。

(一)实行警衔制度的意义

实行警衔制度是适应人民警察性质、任务的要求,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组织管理的重大举措,也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1.实行警衔制度是完善人民警察队伍管理制度的重大措施。

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要求这支队伍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整体作战,连续作战。人民警察的这些特征与一般行政机关有明显的不同。实行警衔制度,能够简明地显示人民警察的隶属关系,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管理和指挥,并能激发人民警察的进取献身精神,有利于树立人民警察的形象和执法权威,使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得到有力的保证。

2.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

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按照正规化建设的要求,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使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实行警衔制度,正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大步骤。警衔制度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并对各个衔级的人民警察规定了不同的条件,确定了不同的审批权限,明确了领导关系。这就使人民警察队伍上下左右形成一体,大大促进了人民警察队伍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正规化建设。警衔制度规定从警司晋升为警督,从警督晋升为警监,都要经过相应的警察院校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这些制度是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制度化、正规化,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重要保障。

3.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集中统一指挥。

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实行等级管理,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实行警衔制度,可以弥补职务等级制度在实战指挥中的缺陷。由于人民警察职务有了明显的表明身份的等级标志,等级容易识别,不仅在正常情况下能协调人民警察的等级秩序,而且在处置暴力犯罪、群体性事件、火车颠覆、民航空难、森林大火、洪涝灾害等各种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中,在隶属关系不清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警衔发挥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作用。

4.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荣誉感。

警衔是党和国家授予人民警察的荣誉,是人民警察地位、荣誉、权力的象征。它能激励人民警察增强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促使人民警察更加珍惜荣誉,明确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时时处处以人民警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奋发向上,更加自觉地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建功立业。同时,人民警察佩戴的等级符号、标志,带有公开性的特点,便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这有利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自尊心和组织纪律观念,严格警容风纪,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二)警衔制度的主要内容

1.授予警衔的范围。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包括:

(1)公安机关(含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

(2)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4)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2.警衔等级的设置。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其中警监以上的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我国警衔的等级设置,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警察的特色,既有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等级制度,又不同于人民解放军的军衔制度,有利于形成领导指挥人员与基层实战人员的合理结构,发挥警衔制度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和献身精神。

2.授予警衔的标准。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每职设两个或几个衔级,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和警情的。采取一职多衔、职衔交叉的办法,以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授予警衔,可以更好地体现差别,合理评定警衔。由于实行一职多衔、职衔交叉,将会出现少数职务高者在警衔上低于职务低者的现象。对此《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明确规定:“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4.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

(1)警衔的晋升。从人民警察成长的规律看,一名人民警察担任某一职务,从熟悉情况到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一般都需要有一个实践过程。因此,人民警察的警衔等级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经考核合格方能逐级晋升。

(2)警衔的保留。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配带。

(3)警衔的降级。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

(4)警衔的取消。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包括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四、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奖惩,是奖励和惩处的总称。奖励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施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嘉勉和表彰;惩处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并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对违反组织纪律并造成损失的人民警察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措施。

(一)奖励

注重开展奖励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可以说,从优公安队伍开始就有了公安机关的奖励工作。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是公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在加强公安人事管理、促进公安工作和读物建设刚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早在建国初期,公安部就制定施行了《人们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1984年公安部有制定施行了《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也面临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2003年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奖励条令》)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颁布施行《奖励条令》是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标志着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上迈出了新的步伐。

1奖励公安做的原则

《奖励条令》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按绩施奖

2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3公开公平公正

4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1.奖励的种类和等级。

集体奖励: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奖励的审批权限和方式。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3条规定,个人嘉奖、集体嘉奖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个人三等功、集体三等功,属于地、市公安处、局以下机关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审批;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机关的,分别由公安厅、局和公安部审批。个人

一、二等功和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公安部机关的,由公安部审批。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审批。

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奖章、证书;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前晋升警衔。对获得奖励的集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集体嘉奖证书、集体立功奖状、锦旗。

3.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奖励条令》第十条规定,副歌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1)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团结协作,不怕艰险,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作出突出成绩的。

(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当,有显著效果的。

(3)在治安管理中,基础工作扎实,防范措施严密,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显著成绩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事,文明管理,有显著成绩的。

(5)在抢险救灾中,充分发挥战斗集体的作用,不惧艰险,团结奋斗,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

(6)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强化教育、管理,认真落实目标岗位责任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7)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8)在公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重要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研究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

(9)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社会服务,成绩显著的。

(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奖励条令》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怕艰苦,不怕牺牲,表现突出者。

(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在抢险救灾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中,不畏艰险,舍生忘死,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

(4)在教学、科研理论研究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理论研究有重要成果,为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埋头苦干,有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

(6)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案,有突出事迹的。

(7)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工作纪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助人为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突出事迹的。

(9)在组织领导工作中,以身作则,团结同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正确决策,开拓进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10)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

(二)惩处

人民警察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按照纪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和后果,接受行政处分和警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惩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警纪处分。

《人民警察法》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1)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5)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6)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8)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9)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

(10)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

(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2)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

(4)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5)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4.刑事处罚。对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第五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含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具体说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联系的活动。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运转秩序,包括入警的主要程序、内部关系的基本原则、警容风纪的一般要求、日常行政管理、接待群众与值班、重大活动的主要议程,以及警徽、警歌等内容。对这些事项的明确规定,是公安机关内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基本保证。另一部分是公安民警成员对外发生联系的行为规范,包括着装、仪容、礼节、警务公开、接受报警与求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这些事项明确规定,是树立人民警察良好社会形象和构建健康警民关系的现实需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健全公安队伍的内务制度,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于2000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公安队伍的内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任务

(一)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内务条令》指出,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的专门机关,由于其履行职责和担负任务的特殊性,必须建立严格有序的工作秩序,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政令统一,指挥有序;规范学习秩序,以保证基层民警经常学习,从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生活秩序,使公安民警在业余文艺、娱乐活动中振奋精神,在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中增强体魄。

(二)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内务条令》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调在人民群众中牢固树立爱民为民的忠实公仆形象,在打击犯罪和执行任务中牢固树立威武之师形象,在依法行政中牢固树立从严治警形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牢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

(三)提高公安民警队伍的战斗力

《内务条令》强调以坚强的政治思想工作调动公安民警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潜力;强调以良好的管理,保障装备在民警执行公务中发挥威力;强调以报警、接警的快速反应,提高迅速平息事态和破敌、制敌、控敌的能力;强调以扎实的基础工作促进公安队伍基层组织的战斗力。

(四)保证圆满完成公安机关的各项任务

《内务条令》体现了我国公安机关的革命性、进步性和公安民警的群众观、服务观,强调公安民警忠实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全力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是从严治警、依法治警。

1.从严治警:就是指对公安民警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其核心是“严”字。严格教育是从严治警的基础,严格管理是从严治警的关键,严格训练是从严治警的手段,严格纪律是从严治警的保证。

2.依法治警:就是指运用法律、法规,对公安队伍强化管理,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基础上,促使公安队伍向法制化、正规化迈进,实现依法从严治警。

(二)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是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

1.高效务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适应公安改革和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需要,从调动广大民警的积极性、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出发,构架快速反应的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将极大提高公安工作效率。

2.加强监督。加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对党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

3.着眼基层。一切公安工作任务最后都要落实到基层,因此抓公安队伍建设重点应放在基层,内务建设上充分考虑基层科、所、队的实际情况。

(三)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1.公正廉明。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办案,大公无私,光明磊落,廉洁从政,清政为民,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侵蚀。

2.英勇善战。具有不怕困苦,不怕流血,敢于战斗,敢于胜利的大无畏的英雄主义精神。

3.无私无畏。公安民警只有克己奉公,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的诱惑,才能在关键时刻乐于奉献,坚决果敢履行自己的职责。

4.雷厉风行。公安民警要有雷厉风行的作风,行动坚决果断,令行禁止,反对拖沓和不负责任。

四、《内务条令》的基本内容

(一)宣誓

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庄严承诺和保证。对新录用的公安民警,通过学习和宣读誓词,有利于坚定其献身人民公安的信念,激发其社会归属感和荣誉感,增强其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

誓词内容是“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二)内部关系

内部关系指公安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同级与同级之间,警种与警种之间,按照一定规则构成的关系。

1.人民警察不论职位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之间是同志关系。

2.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下级和同级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3.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

4.处理内部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

(三)警容风纪

警容风纪指人民警察在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等方面的行为规范。警容风纪是人民警察政治素质、文明程度、精神风貌、纪律作风和战斗力的综合反映。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四)日常制度

日常制度主要包括日常行政会议、请示报告、公文运转、请假销假、工作交接、证件印章管理、文件收发运转、保密工作等方面的制度,是提高工作效率,养成良好工作作风的重要措施。

(五)接待群众

公安机关是党委、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民警每日每时都要和群众打交道,做好这项工作是密切警民关系的有效途径。基本要求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六)值班备勤

值班备勤是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处于常备不懈的戒备状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时交接班,保持公安工作的连续性、有序性,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七)突发事件的处置

突发事件是指事先没有觉察而突然发生,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突然性、紧急性事件。要求人民警察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迅速反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八)装备管理

公安装备是用于实施和保障公安保卫工作的武器、弹药、警用标志、警械及警用技术器材的统称,是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整体作战能力的基本要素,是保障公安任务完成的基本条件。

(九)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建立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井然有序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对保障民警顺利完成任务十分重要。

(十)安全防卫与卫生

实践证明,民警自身安全防卫做不好,就会造成人为的牺牲,给党、国家、人民、家庭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警的卫生状况(包括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和心理卫生)不好,就会影响其工作的开展。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保障公安工作的有序开展。

(十一)警徽、警歌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与标志,警歌体现了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宗旨,在庄严、重要的场合悬挂警徽、奏唱警歌是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教育的良好形式。

(十二)阅警

阅警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接受检阅为形式,充分展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良好的精神风貌、严明的组织纪律和强大的战斗力,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举措,是培养人民警察意识、规范人民警察行为、强化人民警察团队精神和组织纪律观念、壮大人民警察声威和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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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

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

(一)

当前,三项教育业已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开展起来了。我县公安局于**年3月1日进入准备阶段,4月3日开始实行第一阶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学习。通过这次学习,我体会到,为人民服务这一思想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践相结合,贯穿于党的不同时期领导人的言论中,发展到今天已成为我党的根本思想路线。 从古到今的“为人民服务”。

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亘古未变的话题。只是在古代不是这样定义的罢了。历史上出现过无数为民请命的人,为民谋福祉的人。岳鹏举“驾长车,踏破贺兰山缺”,拯救黎民于水火;辛弃疾“求田问舍,怕应羞见,刘郎才气”!始终心系国家命运;曹植“闲居非吾志,甘心赴国忧”;鲁迅先生“俯首甘为孺子牛”;毛主席为张思德同志写下“为人民服务”;雷锋、邱娥国、刘金国、王玉荣、朱明建等同志为代表的许许多多的英雄模范数不胜数„„他们都因惦记着人民群众的疾苦,代表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人民永远都记得他们,万古常青。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的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立党为人民大众,除了人民的利益,党没有任何特殊的私利。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全民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出发。”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公安机关能否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关键取决于我们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取决于队伍的整体形象和纪律作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来自人民,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所以,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离开了这个宗旨公安机关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有一首歌唱道:“我是一个兵,来自老百姓„„”我们手中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赋予的、我们的公安是什么公安?是人民公安。有一种很传统的说法,即“人民公安”,顾名思义,就是说公安机关是广大人民的公安机关,是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最广泛工作基础而开展各项维护公众安全的专门机关,如果我们失去了“人民群众”这个最坚实、最有力的基础,任何工作都将在为无源这水、无本之木。只有抱定这个宗旨,才能使广大群众认识我们党“是代表他们的利益的,是和他们呼吸相通的”,是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的,从而拥护我们党,积极地参加我们党组织开展的各项革命和建设活动。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如果做子女的不想“父母”所想、急“父母”所急,无疑是不忠、不孝。周恩来总理曾谆谆告诫我们:“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魏征在《谏太宗十思书》中多次提到“载舟覆舟,所宜所深慎”的道理。公安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艰巨任务,如果在思想上抛弃了“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在行动上背离了“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必定寸步难行,这已经为历史和现实所充分证明。同样,在今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也将长此以往。江泽民总书记提出:“因为我们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都是为了实现好、发展好和维护好人民的利益,任何脱离群众、任何违反群众意愿和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人民警察法中也提到:“人民警必须依靠人民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所以,必须有针对性地、相对集中地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以解决公安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的必要性。

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新形势下的警民关系比改革开放之前疏远得多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对公安机关的批评和意见多得多了,这种情况值得我们深思。我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近年来,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中,宗旨观念淡化,群众观念弱化,>群众路线也没有真正贯彻到位,公安机关要更好地实践“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已经面临着不少新的挑战。

1、人民群众对公安民警的态度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如群众主动检举揭发、提供破案线索的少了,明知不说的多了;挺身协助民警抓捕罪犯的少了,故意领错门、指错路的多了,等等。这些“少”与“多”,对公安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困难。这些情况的产生,关键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极其的畸型转变,往往注重其行为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社会规范、社会公德及公民义务。

2、部分民警的群众观念淡化了。有的民警认为,现阶段流窜犯罪突出,原先惯用的排查破案方法不灵,大量案件的侦破不需要依赖群众了;有的认为,现在群防队伍增多了,不需要组织发动群众了;有的民警则认为现在与老百姓的交道难打了,何苦用“热面孔”去贴“冷屁股”。

3、一些民警不懂群众路线的重要性,也不会做群众工作。他们往往片面地认为破案靠自己的业务水平、靠先进的科技手段,不相信群众、不依靠群众,人为地制造了公安工作的“神秘感”;有的民警(特别是新民警)不善于与群众打交道,走访群众拉不了家常,话不投机半句多的情况屡见不鲜。

4、公安队伍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警民关系的冲击。办“人情案”、“关系案”,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现象的时有发生,恃权吃拿卡要甚至贪赃枉法的极个别害群之马的出现,无不时时在拆公安的牌子、冷群众的心。

5、原来行之有效的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有的失灵或半失灵,有的已完全浮于形式,而在新方法、新途径上又缺乏探索和改革。

所以,必须有针对性地、相对集中地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以解决公安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要解决的具体任务。 要切实解决少数民警公仆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形象不佳等问题,重点解决对待群众态度“冷、硬、横、推”和侵犯群众利益问题,使广大民警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认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真心诚意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要突出解决7个方面的问题。即对(1)群众办事、求助冷硬横拖,执法简单粗暴;(2)执法工作不规范,随意性大,效率低;(3)>规章制度不落实,奖惩不明;(4)办公、生活环境脏乱差;(5)警容不整,举止不雅,行为不端;(6)领导接待群众制度不落实;(7)廉洁自律意识不强,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要进一步解决思想认识问题。通过开展“宗旨教育”,一定要使全体民警真正在思想上受到触动。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分子,都是普通老百姓,只是分工、职业不同而已。做警察与做农民、做工人的并没有什么区别,难道警察就比普通群众高一等吗?要高只有高在思想境界上、高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上。做警察固然光荣,而且神圣,令人敬畏,但并不是身上有一套警服就可以不受任何约束、我行我素了,真正意义上的警察应当比别人更受约束。当前人民群众对我们不满意的仍然是民警作风粗暴、对待群众态度“冷硬横推”问题,这是一个多年来没有解决的痼疾和顽症,这个问题和体制不顺扯不上,和经费不足也扯不上,解决起来不需要花钱,更不需要流血牺牲。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那么“三项教育”就是走了过场,老百姓就不会满意。警容风纪差和纪律作风差及执法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意见比较大的方面。特别是我们交警队,作为窗口单位,更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在接待群众和行政执法方面,使广大民警的服务态度有一个明显的改观。 怎样才能真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活着,也许,只是为了验证,生活的价值和作用。革命烈士徐玮在《遗书》中写到:人生的价值,即以其人对于当时代所做的工作为尺度。 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本是天职。怎样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呢?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求我们要彻底地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工作。毛泽东同志说过:“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为,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重点在于“全”字。就是要毫无保留地袒露内心、奉献真诚。

首先应具有坚定的政治素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要对党对人民,对公安事业无限忠诚,有不怕牺牲,勇往直前的献身精神。

2、要有坚定的政治原则性,要做到敌我分明,爱憎分明,是非分明,不拿手中权利做交易。

3、要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4、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当楷模,作表率,树形象。其次是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主要具备:

1、学习基础文化知识,不仅要学习与工作有关的知识,也要学习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

2、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用基本原理、基本观点、基本方法指导公安事业。

3、熟悉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勤学法律知识。

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严格执法,无私奉献;要谦虚谨慎,严于律己,严格执法、秉公办事。

5、有精通的业务技能。要加强干警>培训,形成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要善于发现人才,敢于选用人才,用人之长,短中见长,适人适位,充分发挥每个干警的能力。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本来,生命只有一次,对于谁都是宝贵的。但是,能将自己的生命寄托在他人的记忆中,生命仿佛就长了一些。 说了这么多,其实只要我们谨记:视人民为父母,为人民服务乃天职。在我看来,要做到全心全意,有时候甚至就是一张笑脸迎人;一把椅子让座;一杯开水暖心;一片诚心办事;一句好话送行,从这里开始这么简单。 “忠为百世荣,义使令名彰。 垂声谢后世,气节故有常。”

古人尚能如此,作为人民警察,我想,最终,我可以相信自己曾经或多或少的激励或帮助了一些人,我的工作,曾经或多或少地扩展了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理解范围。等我老的时候,但愿每次回忆,对我的职业都不感到负疚。

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

(二)

按照“正风肃纪、创优环境”的要求加强党员队伍自身建设,我们要与时俱进,不断争取新的胜利,以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公安机关学习正风肃纪心得体会》由出国留学网学习心得体会频道为您精心提供,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自2月份全市及单位开展机关作风建设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以来,深受启发,为了更好的为奉节的和谐发展、赶超发展做贡献,从自身做起,这就要求在工作和生活中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首先要深刻剖析自己,全面查找不足,然后身体力行,强化自身各方面的素质,为建设高效能的机关努自己的一把力。

1、努力强化学习,不断提高思想 境界,全面提升自身素质。自己越来越注意到在当今这个与时俱进、知识与信息不断更新的社会里,学习是提高自身素质的第一要务,充分认识到,在当前形式和环境中,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不被这个社会所淘汰,这不但要学习应具备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知识,还要学习更多的法律法规、科学管理、市场经济、计算机、英语等普及社会必须掌握的知识,学习这些的目的就是为了今后游刃有余的工作打好一个坚实的基础。在学习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修养问题,还要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做一个有德有才的大家认可的机关人员,做一个高素质的人。

2、对照要求,检查不足

通过学习,对照机关干部作风整顿实施方案,找准各自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对症下药,锐意改革,创新思维,不断完善自身工作。通过对照检查,我感到自己存在理论学习不深入、工作作风不扎实、缺乏开拓创新意识等问题。一定要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

3、不断提高和改变工作思路,要有创新的态度对待工作。我们现在从事的工作,会面临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和新内容,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更新知识,丰富自己的工作技能和实践本领的同时要善于在工作中开拓创新,提出新的思路和新见解,对企业、基层农民,我们除了要真心诚意地对待他们,更要时时刻刻的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去分析,去解答所提出的问题和所遇到的困难,切切实实地为他们着想。这样才能把良好的愿望和实际工作效果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争创一流。

4、识大体,顾大局,搞好团结,约束自己,为机关制度的建设作保障。团结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个人不团结,思想不统一,步调就会不一致,就会影响到整个集体,影响到机关制度的建设。因此,在一起共事,要特别主义搞好团结。搞好团结重要的是思想上互相帮助,工作上互相支持,处事上相互谦让,生活上互相关心,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识大体,顾大局。搞好团结也是一个人基本素质的具体体现,因此,在团结上一定要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一切为了机关制度的建设做保障。

5、工作中埋头苦干,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在工作中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模范地履行一个机关干部的职责。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在工作中克服华而不实,飘浮虚荣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不讲条件,“埋头苦干、少说多做”,把每一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全面提高效率。工作中还要深入实际,了解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说实话,办实事,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把心思用在具体工作上,把精力放在具体干事上。总之要实实在在做人,高效率的做事。

在这次机关作风集中整顿过程,思想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素质修养方面得到了启发和增强,这就要求在工作中以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奋发有为、贴近实际、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来开展工作,进而为奉节的发展贡献力量添砖加瓦。

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

(三)

做人要有“底线”,做警察更应该有“底线”。

底线,就是做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底线是做人的基石,是处事最起码准绳,也是我们安身立命、维护自己尊严的法宝。底线就像一道坎。守住底线,就是确保自己的言行在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

那么,人民警察的底线又有哪些呢?公安部“五条禁令”是人民警察的底线;公安部“三项纪律”是人民警察的底线;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也是人民警察的底线。

事实上,警察的职业是奉献的职业。警察是一个流血又流汗的群体。其职业特点具有高应激性、高风险性,特别是基层一线民警,长期战斗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的最前沿,时刻面临着流血牺牲的严峻考验,“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更道出了人民警察工作艰巨性,人民警察肩负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的安居乐业营造安全稳定环境的历史使命,尤其是在创建>和谐社会活动中,人民警察责无旁贷。

也就是说,人民警察不仅是法律的扞卫者和执行者,而且是通过法律的正确有效执行,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践者。法律的底线就是人民警察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职业操守和护法精神。突破了这条底线,执法者将变成违法者。

细细想来,有多少人确切地说是有多少战友和同事在“五条禁令”面前打了“败仗”纷纷中箭落马,又有多少“将士”丢盔弃甲身陷囹圄。

我想,作为人民警察要守住自己的“底线”,就是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利益观;摆正人生坐标,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能把握住自己,对个人名誉、地位、利益想得透、看得淡;正确对待名利,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要抵得住诱惑,做到金钱面前不动心、美色面前不动色、亲情面前不动情;正确对待工作,始终保持一颗进取心;正确对待权力,始终保持一颗敬畏心,敬畏法律,敬畏生命,敬畏道德。

亲爱的战友们,让我们一起坚守信仰的高地;坚守做人的“底线”;坚守从警的“底线”;始终不越“雷池”半步,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谱写金盾最美的乐章!

推荐第3篇: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

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

铸正气 树形象 尽职守

学习《人民警察法》感悟

转瞬间,从事交警这一职业已有二十多个年头了,我身为一名交通警察,肩负着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神圣任务。这个职业风险性大,在抓获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路面查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时,都有可能受到违法人和犯罪分子的伤害,而今打开各种媒体,关于交通警察执法期间遭受暴力袭击,群众起哄甚至集体围攻的事件屡见不鲜,尤其是这些每天沐风栉雨保障公路畅通、群众出行安全的人民警察,有时却连自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而与群众矛盾也是日趋紧张。俗话说的好,家有家规,行有行规,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此次在全市开展的学习《人民警察法》三个一活动,使我更加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对《人民警察法的》重温学习,这不仅是规范警察自身的行为的准则,检验一个人民警察的标准,同时它也是咱可以合理应用的一法律的武器,从而维护自身的利益。

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

推荐第4篇:第五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第五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含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具体说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联系的活动。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运转秩序,包括入警的主要程序、内部关系的基本原则、警容风纪的一般要求、日常行政管理、接待群众与值班、重大活动的主要议程,以及警徽、警歌等内容。对这些事项的明确规定,是公安机关内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基本保证。另一部分是公安民警成员对外发生联系的行为规范,包括着装、仪容、礼节、警务公开、接受报警与求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这些事项明确规定,是树立人民警察良好社会形象和构建健康警民关系的现实需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健全公安队伍的内务制度,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于2000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公安队伍的内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又颁布了“五条禁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任务

(一)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指出,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的专门机关,由于其履行职责和担负任务的特殊性,必须建立严格有序的工作秩序,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政令统一,指挥有序;规范学习秩序,以保证基层民警经常学习,从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生活秩序,使公安民警在业余文艺、娱乐活动中振奋精神,在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中增强体魄。

(二)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调在人民群众中牢固树立爱民为民的忠实公仆形象,在打击犯罪和执行任务中牢固树立威武之师形象,在依法行政中牢固树立从严治警形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牢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

(三)提高公安民警队伍的战斗力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强调以坚强的政治思想工作调动公安民警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潜力;强调以良好的管理,保障装备在民警执行公务中发挥威力;强调以报警、接警的快速反应,提高迅速平息事态和破敌、制敌、控敌的能力;强调以扎实的基础工作促进公安队伍基层组织的战斗力。

(四)保证圆满完成公安机关的各项任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体现了我国公安机关的革命性、进步性和公安民警的群众观、服务观,强调公安民警忠实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全力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是从严治警、依法治警。

1.从严治警:就是指对公安民警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其核心是“严”字。严格教育是从严治警的基础,严格管理是从严治警的关键,严格训练是从严治警的手段,严格纪律是从严治警的保证。

2.依法治警:就是指运用法律、法规,对公安队伍强化管理,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基础上,促使公安队伍向法制化、正规化迈进,实现依法从严治警。

(二)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是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

1.高效务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适应公安改革和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需要,从调动广大民警的积极性、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出发,构架快速反应的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将极大提高公安工作效率。

2.加强监督。加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切实维护人 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对党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

3.着眼基层。一切公安工作任务最后都要落实到基层,因此抓公安队伍建设重点应放在基层,内务建设上充分考虑基层科、所、队的实际情况。

(三)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1.公正廉明。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办案,大公无私,光明磊落,廉洁从政,清政为民,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侵蚀。

2.英勇善战。具有不怕困苦,不怕流血,敢于战斗,敢于胜利的大无畏的英雄主义精神。

3.无私无畏。公安民警只有克己奉公,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的诱惑,才能在关键时刻乐于奉献,坚决果敢履行自己的职责。

4.雷厉风行。公安民警要有雷厉风行的作风,行动坚决果断,令行禁止,反对拖沓和不负责任。

四、《内务条令》的基本内容

(一)宣誓

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庄严承诺和保证。对新录用的公安民警,通过学习和宣读誓词,有利于坚定其献身人民公安的信念,激发其社会归属感和荣誉感,增强其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

誓词内容是“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二)内部关系

内部关系指公安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同级与同级之间,警种与警种之间,按照一定规则构成的关系。

1.人民警察不论职位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之间是同志关系。

2.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下级和同级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3.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

4.处理内部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

(三)警容风纪

警容风纪指人民警察在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等方面的行为规范。警容风纪是人民警察政治素质、文明程度、精神风貌、纪律作风和战斗力的综合反映。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四)日常制度

日常制度主要包括日常行政会议、请示报告、公文运转、请假销假、工作交接、证件印章管理、文件收发运转、保密工作等方面的制度,是提高工作效率,养成良好工作作风的重要措施。

(五)接待群众

公安机关是党委、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民警每日每时都要和群众打交道,做好这项工作是密切警民关系的有效途径。基本要求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六)值班备勤

值班备勤是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处于常备不懈的戒备状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时交接班,保持公安工作的连续性、有序性,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七)突发事件的处置

突发事件是指事先没有觉察而突然发生,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突然性、紧急性事件。要求人民警察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迅速反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八)装备管理

公安装备是用于实施和保障公安保卫工作的武器、弹药、警用标志、警械及警用技术器材的统称,是 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整体作战能力的基本要素,是保障公安任务完成的基本条件。

(九)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建立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井然有序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对保障民警顺利完成任务十分重要。

(十)安全防卫与卫生

实践证明,民警自身安全防卫做不好,就会造成人为的牺牲,给党、国家、人民、家庭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警的卫生状况(包括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和心理卫生)不好,就会影响其工作的开展。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保障公安工作的有序开展。

(十一)警徽、警歌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与标志,警歌体现了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宗旨,在庄严、重要的场合悬挂警徽、奏唱警歌是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教育的良好形式。

(十二)阅警

阅警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接受检阅为形式,充分展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良好的精神风貌、严明的组织纪律和强大的战斗力,是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培养人民警察意识、规范人民警察行为、强化人民警察团队精神和组织纪律观念、壮大人民警察声威和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

五、公安部“五条禁令”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这“五条禁令”是: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昝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条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五条禁令”不一致的,以“五条禁令”为准。

推荐第5篇:第五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第五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含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具体说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联系的活动。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运转秩序,包括入警的主要程序、内部关系的基本原则、警容风纪的一般要求、日常行政管理、接待群众与值班、重大活动的主要议程,以及警徽、警歌等内容。对这些事项的明确规定,是公安机关内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基本保证。另一部分是公安民警成员对外发生联系的行为规范,包括着装、仪容、礼节、警务公开、接受报警与求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这些事项明确规定,是树立人民警察良好社会形象和构建健康警民关系的现实需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健全公安队伍的内务制度,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于2000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公安队伍的内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又颁布了“五条禁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任务

(一)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指出,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的专门机关,由于其履行职责和担负任务的特殊性,必须建立严格有序的工作秩序,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政令统一,指挥有序;规范学习秩序,以保证基层民警经常学习,从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生活秩序,使公安民警在业余文艺、娱乐活动中振奋精神,在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中增强体魄。

(二)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调在人民群众中牢固树立爱民为民的忠实公仆形象,在打击犯罪和执行任务中牢固树立威武之师形象,在依法行政中牢固树立从严治警形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牢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

(三)提高公安民警队伍的战斗力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强调以坚强的政治思想工作调动公安民警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潜力;强调以良好的管理,保障装备在民警执行公务中发挥威力;强调以报警、接警的快速反应,提高迅速平息事态和破敌、制敌、控敌的能力;强调以扎实的基础工作促进公安队伍基层组织的战斗力。

(四)保证圆满完成公安机关的各项任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体现了我国公安机关的革命性、进步性和公安民警的群众观、服务观,强调公安民警忠实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全力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是从严治警、依法治警。

1.从严治警:就是指对公安民警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其核心是“严”字。严格教育是从严治警的基础,严格管理是从严治警的关键,严格训练是从严治警的手段,严格纪律是从严治警的保证。

2.依法治警:就是指运用法律、法规,对公安队伍强化管理,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基础上,促使公安队伍向法制化、正规化迈进,实现依法从严治警。 (二)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是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

1.高效务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适应公安改革和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需要,从调动广大民警的积极性、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出发,构架快速反应的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将极大提高公安工作效率。

2.加强监督。加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对党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

3.着眼基层。一切公安工作任务最后都要落实到基层,因此抓公安队伍建设重点应放在基层,内务建设上充分考虑基层科、所、队的实际情况。

(三)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1.公正廉明。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办案,大公无私,光明磊落,廉洁从政,清政为民,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侵蚀。

2.英勇善战。具有不怕困苦,不怕流血,敢于战斗,敢于胜利的大无畏的英雄主义精神。

3.无私无畏。公安民警只有克己奉公,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的诱惑,才能在关键时刻乐于奉献,坚决果敢履行自己的职责。

4.雷厉风行。公安民警要有雷厉风行的作风,行动坚决果断,令行禁止,反对拖沓和不负责任。

推荐第6篇:学习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从20xx年6月1日起,由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体制上的创新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那么《条令》为何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时,我个人认为,此项规定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对危害行为加大处分力度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三、扩大适用对象

在《条令》中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新《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

推荐第7篇:人民警察学习十九大心得体会

人民警察学习十九大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公安民警党员,我们要深刻领会十九大报告,特别是报告中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提法、新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所作三个半小时的十九大报告,听来振奋人心、倍感自豪!学习习总书记十九大主题报告后,我最深刻的体会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第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第二,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第三,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标准。

报告自始至终贯穿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过去五年工作的回顾和总结完全符合实际情况。这五年来,国家的巨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是广大群众有目共睹、感同身受的。尤其是报告不仅肯定了成绩,而且以坦率的态度谈到了工作中的缺点和前进道路上的困难。敢于承认缺点和面对困难是党有力量、有信心的表现,是极其可贵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报告自始至终贯穿了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新时期以来取得的一切成就,是改革开放的结果,是坚持创新精神结出的丰硕果实。这一宝贵的历史经验在十九大报告中得到全面体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新世纪、新阶段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只能靠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解决。立足于我国当前实际,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更好的促进发展,总书记创新性的提出现阶段目标: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样的科学论断已经表明未来我们的国家在做大蛋糕的同时也将更加着重分好蛋糕。

报告自始至终贯穿了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地位。党来自人民、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让人民获得感显著增强,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

总书记在讲到法治建设的时候,提到了要依宪法做事,维护宪法权威,任何人不得以权压法、不得徇私枉法,总书记还讲到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中包括全面依法治国。 做

为一名人民干警,我深刻感受到党中央对法治科学谋篇布局、实现法治中国的决心,也深深地体会到自己肩头的责任。相信十九大后,党中央一定会更加坚定推进法治的步伐,我也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增强今后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实现法治中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五年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忘初心,砥砺奋进,我们党取得了全方位、开创性的成就。从纳米之微到万里之遥,一寸寸刻度延展着奇迹,一个个梦想见证着历史。刻度上的五年,是缩影,也是档案。我们年轻一代是幸福的一代,也是扛起重任的一代,做好事,做好人,祖国明天会更好!

推荐第8篇:学习人民警察道德规范八条心得体会

学习人民警察道德规范八条

心得体会

-----黄益清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但又不同于政府其他部门的公务员。因此,对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必须有更高更严的要求,这支队伍必须忠诚可靠、训练有素、精通业务、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必须有过硬的本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

责任,是一个成熟的人对自己的内心和环境完全承当的能力和行为。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任务”,一名人民警察,他的责任无处不在,如果没有责任意识,就不会明白自己的职守,不会明确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也就做不好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因此,我们必须知责任、明责任、负责任、尽责任。

敬业----明责之源泉

敬业,是对良知的尊重,是神圣在工作中的体现,是在工作中流露的优秀品德和人格。敬业的人,会专心致志于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尽自己的义务,努力将工作做好。对警察而言,就是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表现出高度的责任心和对得起职业,对得起老百姓。

面对着现实社会纷纷袭来的丰厚的待遇、优越的条件、诱人的工作,我们又该怎样看待警察这一平凡的职业呢,警察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警察的使命崇高,责任重大,他尽管没有令人羡慕的物质财富,但他拥有充实的精神财富,“精神财富无处不在,时时刻刻都在发挥影响,因为我们本身就处在精神财富之中,精神财富对培养人的心灵和意志能起到很大的作用”,这一精神财富就是我们的敬业态度、职业良心。警察的劳动,很难用严格的时空、具体的标准来度量。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的工作,主要靠警察的职业良心和自律精神。警察时刻不忘自己的责任,把无愧于事业、无愧于百姓、无愧于自己作为工作的座右铭,经常用职业良心这个天平去衡量自己、鞭策自己,形成强烈的责任意识,从而产生强大的工作动力。

勤业----尽责之展现

勤业,就是勤奋地从事自己的工作,这是尽职尽责的态度在日常工作中的具体展现,也是人的生命价值在平凡的点滴的具体事务中实现的惟一途径。只有勤奋的人才能更敏锐地发现机会和创造机会。

竭诚奉献是人民警察的高尚情操。警察和普通人一样,有家庭、有亲情,也需要解决最基本的生存所需,工作中也需要理解和支持。但是,警察又与普通人不同,具有特别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最大的不同,就是人民警察要具

有奉献精神,具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胸襟,当人民需要的时候,他们可以毫不犹豫地献出自己的一切,甚至最宝贵的生命。无私奉献,是人生价值观的升华,是人民警察道德规范的重要表现,也是人民警察魅力之所在。

人民警察的道德规范,说到底就是做个什么样的人民警察。你是人民警察,你爱这个职业,做到了“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该做的,你做了,该付出的,你付出了,该努力的,你努力了,虽然你没有轰轰烈烈的业绩,但是面对自己所做的一切,没有愧疚和遗憾,你就是合格的人民警察。

推荐第9篇: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学习心得体会

坚定理想信念,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庄严承诺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学习心得体会

核心价值观指的是某一社会群体判断社会事务时依据的是非标准,遵循的行为准则,古往今来大到阶级、宗教、国家,小到企业、团体,都有着各自不同表现的核心价值观。例如,儒家的核心价值观是“仁义、礼教、中庸”,道家追求的是“道德、无为”,佛家追求的是慈悲观。同时,任何一个事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都有一个不同的价值观在影响和决定着个体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取向。人民警察,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事业,同样需要特定的价值观念支撑,更需要坚韧的理想信念支撑。

作为人民警察,首先要清醒地认识自身角色定位。在现阶段全国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潮流中,人民警察应该以积极的作为,深入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奉献”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争当人民的忠诚卫士,体现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职业特点。“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奉献”,寥寥数字,却是内涵丰富,意蕴深刻,不仅体现了人民警察的工作内容,也体现了人民警察应该具备的人生理想和价值取向,这不是朝夕所成,更非一句口号,无数公安干警的牺牲、无畏、奉献、努力、汗水凝练了这五个熠熠生辉的词语。在当前价值多元化、各种思潮相互激荡和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特殊背景下,它是公安机关履行使命的精神支柱,也是每个民警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谐的精神纽带。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实现人生理想的大舞台。人活着究竟为了什么?是为钱、为权、为情、还是为欲。我觉得,人活着首先要有崇高的理想来作为自己的精神支柱,只有这样才能产生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力量和顽强拼搏的决心。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理想与现实固然有很大的差距,往往会对自己的个人价值和职业理想产生动摇,认为难以展现自己的才华。可实际上人生理想的实现并不在于他所从事的行业,而在于他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恰如前苏联文学家奥斯特洛夫斯基所说的“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人的一生应当这样度过:当回忆往事的时候,他不至于因为虚度年华而后悔,也不至于因为

过去的碌碌无为而羞愧”,理想不在于大小,而在于崇高与否。人民警警必须要树立崇高的理想,适应时代的发展,充分挖掘自身潜能,从容应对各种挑战,任何一个岗位都能创造出不平凡的事业,在实现自身价值的过程中不断升华对警察人生的追求。换言之,人民警察要一切以人民群众为最高价值主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把方便群众、有利群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在创新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行动中实现自己的理想。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树立人生价值的领航灯。人民警察只有树立了正确、科学的人生价值观,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有一本人生哲理教材中这样写道:人们以相同的方式来到世间,经过千姿百态的人生历程,最后又以不同的方式离去,有的成为志士、伟人、强者,有的成为庸人、懦夫、败类。有的功垂千古,有的遗臭万年。有的年华虚度,有的光彩四射。面对这如此扑朔迷离的人生,人们不得不思考和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同样是人生,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巨大的差别呢?我们说,同样是人生,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巨大的差别,就是人们的人生价值观不同。人生价值观不同,追求的目标也不同,最后结果当然也就不尽相同。人民警察要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就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对有些民警而言,警察也许只是自己获得各种最基本需求的职业,当各种基本需求满足之后,才对这个职业产生了认可或者热爱。这可以理解,因为这是每个人最为普遍的需求层次,但是不管当初抱着怎么样的心态从警,既然穿上这身警服,就必须坚定自己的信仰,履行自己的使命。“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这都是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人民警察,要完成这些使命,必须具备不怕苦、不怕累、不怕牺牲的优良品德,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不徇私、不舞弊,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只有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树立正确的从警观念,才能坦然面对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压力,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更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价值。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也许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但是其精髓却是永恒不变的,需要我们每一位民警不断地用自己的行动和实践去升华和完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和讨论,更加让我们明白了对所从事的事业的理解和热爱,因为我们所从事的是“为人民服务”这个平凡却又伟大的工作。

推荐第10篇:学习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学习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2010年6月1日起,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就要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体制上的创新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那么《条令》为何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时,我个人认为,此项规定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对危害行为加大处分力度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 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三、扩大适用对象

在《条令》中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新《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

第11篇: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学习心得体会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学习心得

构建和培育新时期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公安机关加强队伍建设的一项战略工程,是新时期人民警察的根本属性。在现今,构建和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反映了新时期公安的核心价值紧迫性、必要性。其表述方式为“忠诚、正义、团结、奉献”。

1、忠诚。警察的忠诚是一种职业信仰,是警察对事业的追求、对职业恪守的行为标准,是一种尽心尽力、全力以赴承担责任的道德品质。对人民警察来说,判断其是否忠诚,首先要看是否忠诚于党,从根本上看他是否有忠诚于祖国和人民的深厚感情和品格、是否有执法为民的自觉实践、是否有忠于法律的正义感和使命感。忠诚的价值指向是“立警为公”,理论指向是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同,政治指向是自觉服从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行动指向是“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理想信念是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和行动的先导,忠诚意识是确保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核心所在,忠诚可靠是新时期警察所必须有有的警魂。

2、正义。不仅要追求警察制度本身的正义,更要追求警察制度在现实过程中的正义化实现。制度需要有人去遵守,也需要有人去执行,警察就是执行法律制度的人员之一,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统一起来的桥梁就是人民警察。正义感是警察从事正义之举的内驱力,也是每个警察对抗邪恶的精神动力和

精神支持。警察的正义感只有在正义行为的实践中才得到体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敢于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是警察正义感的具体表现。人民警察的忠诚意识和正义感,外化为在为人民服务的行动上,体现在高尚的职业操守上,就是要秉公执法。秉公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

3、团结。“团结就是力量”,这既是一句政治口号,更是一种行动。作为警察核心价值理念的“团结”,更赋予了中国特色的“紧密地团结在党和组织周围、一切行动听指挥”的政治内涵,“团结”二字就暗含了更高层次上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群众意识”等政治属性。对每个单位来说,讲团结应更注重于团队精神的培养和熏陶。所谓团队精神,简单来说就是大局意识、协作精神和服务精神的集中体现。警察团队精神的形成并不要求每个民警都牺牲自我,相反,它是建立在发挥个性能力、表现特长基础上的协作过程,而明确的协作意愿和崇高的集体荣誉感才能产生真正的内心动力。讲团结就是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集体主义精神。

4、奉献。奉献是一种出于社会责任感对社会真诚的付出。对党的忠诚,对祖国的爱,对人民的服务,对法律的敬畏,必然要体现和融入警察的执法和服务的过程之中,转化为对待工作、生活的态度。艰苦奋斗、无私奉献这种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当代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本质特征,作为人民警察,更应秉承

国家、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高尚品格,与忠诚意识融为一体,释放出奉献于党、祖国、人民的至刚至大的爱国主义精神,这种精神既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行动。

忠诚、正义、团结、奉献四者是一个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其中忠诚是正义、团结、奉献的思想基础和精神动力,是警察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正义是忠诚的价值取向和行动准则;团结是忠诚意识转化为奉献过程所需要的精神状态和胜利保证;无私奉献是忠诚、正义、团结的目标指向和行动结果。

厦门市公安局象屿保区派出所

张祖荣

2012年5月30日

第12篇: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学习心得体会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学习心得体会

滴水不止可汇江河,滴水清莹可映光辉。在我们这个呼唤真诚、张扬个性的时代里,奉献,是一种最难能可贵的精神,是一种无时无刻不在焕发着耀眼光芒的境界。人民警察,他们默默地坚守岗位,甘愿奉献牺牲,他们用真诚碰撞心灵,用坚持获得理解,用笑容换取支持,他们是这个时代里最可爱的人!

当我手拿读本认真学习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时候,当我用心聆听多少先进典型动人事迹的时候,当我的心飞扬在荧屏上感人的英雄故事的时候,我震撼了,我流泪了,在一片片永不褪色的背景后,我看到的,是一颗颗奉献的心。花开无声,香尘却落在了泥土中;风过无形,影子却留在了阳光下;水流无痕,清新却渗进了人心里。人民警察,心系国家安危,情系百姓冷暖,以无私的奉献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铸成了不朽的丰碑。他们奉献着,他们快乐着,原来,奉献也是一种幸福。

甘愿牺牲的奉献,在生命中升华,永不褪色。还记得潭东吗?这位不畏严寒,跳进湍急的渠水中救起落水群众,最后牺牲在自己岗位上的岭西交警。他把忠诚写在了雪山之巅,他的奉献精神是冬日里的炉火,温暖着人们寒冷冰凉的心。他奉献着,燃烧着,温暖了别人,却牺牲了自己。还有一位有着剑胆琴心的公安一级英模——盖起章。他在公安战线工作15年来,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全部的时间和精力都倾注到公安事业中。尤其在身患晚期肝癌期间,发出“活着就干、死了就算,宁可干死,不愿等死”的铮铮誓言,与病魔做斗争,与死神抢时间,忘我工作,无私无畏,奉献了一生。他们的事迹如火焰般炙热温暖,感动和激励了多少人;他们的形象如太阳般灿烂夺目,早已活在人们的心中,永不褪色。

慷慨无私的奉献,让人肃然起敬,永不褪色。还记得蒋晓娟吗?这位在汶川大地震中,“狠心”把自己才6个月大的孩子扔给父母,义务为一些急需哺乳的地震灾区孤儿喂奶的江油女警。她说的那句话感染了多少人:“大人还可以饿,还可以忍,而这些小婴儿却不能饿,不能忍!作为母亲,我觉得这些孩子太可怜了。正好我还在哺乳期,就让我来给他们喂奶吧!”多么淳朴的语言,多么善良的心,却在不经意间触动了人心底最美好的东西。在浙江,也有一位让人感动的美丽女警——童沈艳,她被网友赞为浙江最美丽女民警。当面对一个满嘴呕吐物,急需抢救的落井女孩时,她毫不犹豫地俯身给女孩做人工呼吸。这种义无返顾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这种奉献精神将她的美丽身影永远停留在了那一刻。她们的奉献精神如太阳一般永恒,比钻石更持久,永不褪色。

默默无闻的奉献,留香于人心间,永不褪色。还记得李隆吗?这位用青春和汗水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凯歌,用忠诚和果敢书写了壮丽人生的河南消防官兵。他钻火场,堵泄露,永不退缩,永不放弃,在自己的岗位上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生命救援的奇迹。他默默工作,辛勤耕耘,把自己最美好的青春奉献给了自己热爱的事业。在嘉兴,也有一位默默无闻的人民警察——占立明。这位被冲进事故处理区的车辆撞伤,造成右腿高位截肢,左腿膝关节骨头缺失,四级伤残的高速交警,毅然选择回到工作岗位,以顽强的工作毅力,坚忍的工作态度,高涨的工作热情,塑造了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残疾的占立明用他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赢得了人们的掌声,为自己的人生撑起了风帆。他们的这种默默无闻的奉献,像月亮般宁静明亮,为迷失的孩子找到回家的路,永不褪色。

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人民警察为人民,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努力拼搏。他们的奉献成为永恒,印刻在人们的心中,赢得了人们的拥护和尊重。“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就是需要我们的奉献,人民警察的诺言就是奉献。让奉献成为一种责任,一种承诺,一种精神,一种义务,让我们的生命在奉献中得到升华。我想,这种精神应该是永不过时、永不被遗忘的。

第13篇:人民警察心得体会

人民警察心得体会

人民警察心得体会一:人民警察的心得体会

人民警察形象代表着国家、政府的形象,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树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对维护党的领导,维护政治稳定,维护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公安机关一直在转变管理理念,强调树立新型的、更富人情味、值得信赖的警察公众形象,在加强队伍建设、改变警察形象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如执行“五条禁令”、开展“专项”教育等一系列活动,使警察的总体形象有了明显地变化,服务热情、工作规范、执法文明等形象,在人民群众中得到有效的树立。那么如何建立一支纪律严明执法严格本公安交警队伍,已经成为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认真实践的问题。下面,笔者结合目前开展的“四查”活动谈几点个人认识。

一、开展“四查”教育整顿活动的必要性

当前,交警队伍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非常艰巨,公安交警的责任十分重大。面临新形势、新挑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四查”教育整顿是改善公安交警队伍现状的必要手段,是提高公安交警队伍战斗力的重要举措,是完成好日益艰巨繁重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任务的客观需要。因此,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这个时间组织开展“查思想查执法查纪律查作风”“四查”教育整顿活动是权宜之举,能够使全体民警准确把握形势,增强忧患意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命感,克服盲目乐观和松懈思想,为交警队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当前交警队伍的现状

当前在交警队伍中,个别领导干部和民警工作作风不实,宗旨意识不强,纪律涣散,引起群众不满;在路面执法中,罚款不给票、少开票,为违法车辆充当保护伞,参与入股分红,收取保护费,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收取当事人好处,违规办理业务等在执法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令案件仍很突出,个别民警理想信念动摇、政治变质,严重损害了交警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损害了警民关系。

交警工作点多线长面广,与社会阴暗面打交道较多,稍不留神就有可能发生问题,可以肯定地说,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和社会消极腐败现象对交警队伍的影响一时难以完全消除,交警队伍自身容易受到社会消极因素影响的客观现实难以根本改变,交警工作易受腐蚀滋生不正之风的现实危险性正在增加,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在不断的增大。

还要清醒的看到,与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相比,交警反腐倡廉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个别单位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流于形式,制度形同虚设,监督乏力,有的领导和民警作风漂浮,工作不实,掩盖矛盾,粉饰太平,不能正视队伍中的腐败问题,队伍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发展理念缺乏。部分民警由于受旧的执法理念的影响,缺乏科学发展观的发展思维,认为“上路纠违,违法必罚”,通过处罚就能达到“保安全、保畅通”的目的,而且罚则达上限,认为“依法从重处罚”才能起到最好的教育效果。殊不知,时代进步了,社会发展了,交通参与人的素质也提高了,交通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倡人性执法,重视教育的“软实力”的作用,提倡“良言一句暖人心”的教育宣传效果。

二是民警素质不高。作为执法主体,交通民警直接接触广大驾驶人,由于部分民警不重学习,缺乏训练,管理水平低下,宗旨意识不强,群众工作方法不当,执法艺术和水平不高,方法简单、态度生硬,易产生对立情绪,造成被动。个别思想不纯,物质欲望强烈,为谋私利,以权谋私,伤害了群众感情,破坏了交警形象。

三是沟通协调不够。交警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主要从事自身的业务工作,其接触的对象主要是驾驶人,与其他部门沟通、打交道不多,不太注重和不善于公共关系的建设,一些媒体和部门为了猎奇吸引观众眼球和追求收视率,负面曝露报道增多,正面宣传报道相对少,对交警部门执法的薄弱环节“炒作”,给执法带来不少负面影响。四是执法效果不佳。执法是一门艺术,并不是机械式的照搬照套法律条文,在语言、行为、技巧等方面很有讲究,运用好的执法艺术,既能整治交通违法,又能达到教育驾驶人,达到良性执法效果。五是不愿多倾听意见。有些领导工作中不注意听取民警的意见,不进行调查研究,凡事生搬硬套,不结合单位实际或民警反映情况,一味按部就班地按照上级部门的意见处理,造成决策与工作实际错位,措施空洞,不切合实际,工作中出现措施不力、效果不强的问题

三、对策思考

一要从严治警。建设一支素质好,形象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交通民警队伍,不仅有利于推动工作的开展,更有助于改善警民关系。因此,要针对执法队伍自身的问题和不足,始终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从严治警,学习强警,加强民警队伍的教育,增强公仆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强化内外监督机制建设,遏制民警违法违纪问题,要针对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教育整顿活动,净化纯洁民警队伍;深入开展大练兵,走素质强警之路,提高执法水平,提升驾驭交通管理局势的能力。

二要规范执法。规范执法是对交警队伍的基本要求,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认真贯彻落实孟部长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进一步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要加强执法制度建设,确保民警每一个执法行为和执法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减少执法的随意性。要大力加强交通民警的岗位训练,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要改进执法方式,坚决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要加强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要着力解决民警执法形象不好、执法用语不规范、不按程序执法、乱执法等问题,使有效投诉和信访明显下降。

三要积极引导。要善于做民警思想工作,开诚布公的与民警进行谈心交流,处理好工作与个人关系,及时化解矛盾,赢得民警的理解和信任,在队伍中营造一种严肃、活泼、团结、奋进的工作氛围。通过做思想工作,让民警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形成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的工作作风。当民警在单位工作既轻松又顺心时,就会产生巨大的工作热情和活力,有力地推动各项工作的进步。

四要防微杜渐。加强队伍管理,要有长远的眼光和宽阔的视野,不可急功近利,只看到眼前的局面,而不注意对今后工作的影响。首先要加强日常管理,不因事小而不为,强化管理贵在从小事入手、从细微处入手,点滴的积累,才能保证长久的稳定;要增强观察事物的敏锐性,善于发现问题苗头,将一些问题消灭在萌芽状况,防止问题的发生和扩大。出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能推、拖、让、盖,要勇于承担责任,大胆进行调查处理,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扩大和恶化。

五要建立完善机制。机制是制度的有机结合体,其内容具有规范性,其作用具有一贯性。建立科学的机制是克服管理随意性,实现管理规范化、有序化的根本途径,因而机制在管理中更具根本性和长远性。实践反复证明,机制出导向、导向出风气、风气出人才、人才促发展。一是传统的管理表现方式是以人管人、以人管物、以人管事,最大的弊端是随意性,容易导致管人上讲面子,管物上凭感觉,管事上看情况。二是传统的管理手段单一,解决任何问题几乎都是采取“做思想工作”的办法,于是乎把许多带有“不许”、“不准”的“有关规定”看作管理的法宝,但往往事倍功半。三是传统的管理没有严格科学的目标设定,没有保障“持续发展”的多项目的考核,往往时而凯歌高奏,时而偃旗息鼓,哪方面“空白”了就集中人力突击一下,哪里“下滑”了又调猛攻一下,哪个民警出了问题,或集中“总结教训”、集体反思几天,或开展集中学习整顿,原因就是没有长效的管理机制作为保障。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必须建立健全长效的管理机制,以制度治警、以制度育警,由人治转变成法治,从人为的主观操作完全脱离出来,形成良好的局面。六要从优待警。倡导以人为本,落实从优待警,必须清楚认识到以下四个反差:一是高风险与滞后的安全保障的反差;二是高消耗与恶劣的健康状况的反差;三是高负荷与低微的工作待遇的反差;四是高压力与沉重的思想负担的反差。以上反差严重挫伤了民警工作主动性、政治进步积极性,产生消极怠工的情绪。要针对以上反差,因病施医,制定相应的措施,真正落实从优待警方针,真心真意为民警谋福利,办点实事,办点好事,民警没有思想包袱和精神压力,工作起来就会更加积极主动,更加自主自觉,队伍管理起来就会事半功倍,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七要提高意识。既然你加入了警察队伍,就决定了你八小时以内是警察,八小时以外也是警察,也应铭记警察身份;着警察服装的时候你是警察,要履行警察职责,不着警察服装的时候你还是警察,也要奉行警察职责,群众对警察的要求和监督无时无处不在,警察对自身的约束更应该彻里彻外。惟其严格自律,才能无损于头上的警徽,才能无愧于“人民警察”的光荣称号。

>人民警察心得体会二:一名人民警察的心得体会>>(1005字)

“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这个入伍之初就接受过的新兵教育内容,本应是每一名官兵铭记在心的道德操守,如今却作为专项课题大讨论。也许,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当前部分官兵在当前物欲横流的社会环境下,理想信念发生扭曲,从而不得不再将根本重提,重塑官兵理想信念准则。

穿上军装,便肩负着责任。身为一名党员、一名军人,我想,从警做警的根本原则还在于“清廉做事、干净做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不断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耐得住寂寞,扛得住诱惑,抵得住人情,管得住小节,时刻提醒自己把好“思想观、金钱观、人情关”。

物不自腐,虫无以生。面对当前形形色色的诱惑,我想若不保持的坚定的信念和高洁的心性,一念之非、一动之妄便会腐蚀心性,致使在反腐斗争中败下阵来,对此,结合身边现实案例,我认为要真正管好自己,必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在形象上自重。各种案件给我最大的警示便是“得意忘形之时,便是身败名裂之日”,很多时候也许我们在身处逆境时更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反倒是一切顺利时便容易飘飘然而忘乎所以。时刻提醒自己,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工作,看中自己的人生,珍惜自己的荣誉,

塑好自己的形象,这才是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素质体现。-

在思想上自省。没有思想上的清白,也就不可能有作风上的廉洁。拒腐防变首先要从思想上把好防微杜渐的关口,坚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注重点滴养成,做到防范于未然,做事之前问问是否对得起自己、对得起家人、对得起单位,通过三省吾身,确保做到“一念之非即遇之、一动之妄即改之”,筑起一道思想上的钢铁长城。

在纪律上自警。前车之鉴、后事之师,面对发生在身边的反面典型,不仅要吸取教训、举一反

三、引以为戒,更重要的是要做到警钟长鸣。法律之前,没有特权,我们身为执法人员,更应该明白做到知法懂法、执法守法,在用法律约束别人的同时,先看看自己是否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在工作上自励。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就应当对得起身上的军装,在日常工作中,要时常用高尚的精神激励自己,本着服务的理念,干净做人,凝聚民心,团结群众,奋发向上,真正把精力用在工作上、用在学习上。

总之,自我总结在从警之路上,要做到“无愧”二字,就必须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除非分之念、自觉打扫头脑中的灰尘,使自己耐得住寂寞、扛得住诱惑、顶得住歪风、经得起考验,才能真正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得好,用的正。

>人民警察心得体会三:基层人民警察工作心得体会>>(2403字)

公安部在《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中,明确把做群众工作作为警务室民警的首要职责提了出来。贯彻落实公安部的决定,深入实施“两大警务战略”,警务室建起来了,民警下沉到位了,如何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提高群众工作水平,是基层警务室民警都在探索和实践的重大课题。作为一名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的民警和带兵人,笔者的心得体会是,要想做好群众工作,就必须注意“三个三”。

一、必须克服“三种观念”

一是必须克服以管理者自居,视群众为单纯的管理对象的错误观念。在实际工作中,基层一些民警始终不能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总是认为,自己是代表政府管理人民的,群众就是公安机关的管理对象,所以,总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对群众颐指气使,把党和人民交给的权力用来摆架子、施威风,“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无形当中把自己摆到了群众的对立面,人为地拉远了民警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影响了整个公安队伍的形象和声誉,使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受到了冲击和动摇。

二是必须克服与己无关,视群众的求助为份外负担的错误观念。在农村,应当充分肯定的是,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一遇到为难招窄的事情,求助于法律、求助于公安机关的行为明显增加。对于属于我们职权范围内的事,应该尽力办、尽快办,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这是对的、毫无疑问的;对于不属于我们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也必须热情向群众解释清楚,帮助群众联系或者明确告诉去哪个部门办理,群众明白道理后,既可以在事情的办理中少走弯路,也会对我们民警心存感激。

三是必须克服小事一桩,对群众请求我们办理的事情不屑一顾的错误观念。侦破刑事案件,依法、及时查处治安案件,无疑是公安机关责无旁贷的重要工作职责,但“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告诫应当似警钟时刻回响在我们的耳畔。农村警务室民警要积极参与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下力量协助党委、政府或村干部把“小事”协调好、解决好,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必须创新“三种工作方式方法”

适应新的工作形势和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是基层警务室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创造出新的局面的必要途径。做好群众工作,必须在下列三个方面不断创新方式方法:

一是要创新入户核查的方式方法。入户核查,是基层民警掌握辖区居民情况、有效加强人口管理和户籍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警务室民警了解群众家庭生产、生活等情况,了解群众疾苦,改善警民关系,有针对性地为群众提供服务的必要途径。以往工作中,警务室民警大多是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定时到群众家中进行核查,缺乏自主性,有时也往往因为群众家中无人无法进行。新的形势下,入户核查必须根据农村的特殊情况因时、因地、因人制宜地进行,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春节期间,外出打工的青、壮年劳动力返回了家乡,家人团聚,这是我们入户核查、接触群众的最好机会;春种、秋收季节,大多男青、壮年劳动力也返回农村,这就需要我们走进田间地头,抓紧进行走访调查。

二是要创新办理相关证件手续的方式方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人财物大流动的趋势必然要波及到农村。每年春季,针对农民外出打工相对集中的实际,有的派出所还采取了将辖区各村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开的做法,由所长带领户籍内勤和警务室民警集中深入到各村主动为群众办理户口和身份证等手续,极大地方便了外出打工的农民。随着科技强警步伐的不断加快,微机也将进入农村警务室,从现在开始,就必须做好警务室民警微机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训练,待公安五级网开通后,及时为群众提供更加快捷、便利、优质的服务。

三是要创新社会治安防范的方式方法。组织、宣传、发动群众切实提高自防自治能力和水平,搞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是警务室民警做好群众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当前尤其是要选择那些农村金融营业网点、加油站、灌气站等重点要害部位和繁华的农贸集市适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派出所联网,以节省警务成本,提高防范效能,使农民在有效的治安防范中得到切实的保护,看到公安机关的服务诚意。

三、必须追求“三种良好效果”。

做好群众工作,是我们基层警务室民警的工作职责,也是巩固公安工作的基础,提高公安工作水平的有效手段。因此,在做群众工作中,必须努力追求“三个良好效果”:

一是要追求警民关系和谐融洽的良好效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关键最核心的是要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而民警与群众之间的和谐相处,既是我们做好群众工作应该追求的目标,也应是我们警务室民警必须努力的方向。只要我们真心实意地置身于群众之中,想他们之所想、急他们之所急,帮他们之所需,真正做他们的知心人、好朋友,群众才会真心的理解我们、关心我们、支持我们,否则,你做得再好,老百姓也不买你的帐。

二是要追求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效果。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力军,我们做群众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密切警民关系,巩固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进而做好公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警务室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必须把及时掌握社情民意作为重要任务,及时发现和化解消极对立的不和谐因素,及时发现治安隐患,确保一方平安。

三是要追求群众满意的良好效果。警务室民警做群众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在于赢得群众满意。群众满意是检验一切公安工作的最好标准。“千好万好不如群众说好,金奖银奖不如群众夸奖”,告诉我们做群众工作必须把群众满意作为唯一的尺度,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要把维护好人民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在解决好治安问题的基础上,真心为群众办好事,解难事,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就能让群众满意,就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第14篇:公安基础知识之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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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之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导读:公务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安基础知识之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等资料,帮助广大考生有效备考!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含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具体说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联系的活动。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运转秩序,包括入警的主要程序、内部关系的基本原则、警容风纪的一般要求、日常行政管理、接待群众与值班、重大活动的主要议程,以及警徽、警歌等内容。对这些事项的明确规定,是公安机关内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基本保证。另一部分是公安民警成员对外发生联系的行为规范,包括着装、仪容、礼节、警务公开、接受报警与求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这些事项明确规定,是树立人民警察良好社会形象和构建健康警民关系的现实需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健全公安队伍的内务制度,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于2000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公安队伍的内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又颁布了“五条禁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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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指出,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的专门机关,由于其履行职责和担负任务的特殊性,必须建立严格有序的工作秩序,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政令统一,指挥有序;规范学习秩序,以保证基层民警经常学习,从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生活秩序,使公安民警在业余文艺、娱乐活动中振奋精神,在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中增强体魄。

(二)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调在人民群众中牢固树立爱民为民的忠实公仆形象,在打击犯罪和执行任务中牢固树立威武之师形象,在依法行政中牢固树立从严治警形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牢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

(三)提高公安民警队伍的战斗力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强调以坚强的政治思想工作调动公安民警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潜力;强调以良好的管理,保障装备在民警执行公务中发挥威力;强调以报警、接警的快速反应,提高迅速平息事态和破敌、制敌、控敌的能力;强调以扎实的基础工作促进公安队伍基层组织的战斗力。

(四)保证圆满完成公安机关的各项任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体现了我国公安机关的革命性、进步性和公安民警的群众观、服务观,强调公安民警忠实地服务于人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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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全力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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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是从严治警、依法治警。

1.从严治警:就是指对公安民警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其核心是“严”字。严格教育是从严治警的基础,严格管理是从严治警的关键,严格训练是从严治警的手段,严格纪律是从严治警的保证。

2.依法治警:就是指运用法律、法规,对公安队伍强化管理,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基础上,促使公安队伍向法制化、正规化迈进,实现依法从严治警。

(二)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是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

1.高效务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适应公安改革和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需要,从调动广大民警的积极性、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出发,构架快速反应的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将极大提高公安工作效率。

2.加强监督。加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对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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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

3.着眼基层。一切公安工作任务最后都要落实到基层,因此抓公安队伍建设重点应放在基层,内务建设上充分考虑基层科、所、队的实际情况。

(三)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1.公正廉明。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办案,大公无私,光明磊落,廉洁从政,清政为民,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侵蚀。

2.英勇善战。具有不怕困苦,不怕流血,敢于战斗,敢于胜利的大无畏的英雄主义精神。

3.无私无畏。公安民警只有克己奉公,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的诱惑,才能在关键时刻乐于奉献,坚决果敢履行自己的职责。

4.雷厉风行。公安民警要有雷厉风行的作风,行动坚决果断,令行禁止,反对拖沓和不负责任。

第15篇:学习黄令赤心得体会

学习黄令赤心得体会

通过认真学习,我深深被他的先进事迹所感动。10年,他凭着一根绳、一支笔和一副望远镜,走遍宁德海域900多公里海岸线、200多个大小岛屿,绘制出宁德边防第一本极具实用价值的海图《宁德公安边防海上勤务实用图册》。10年,他忍受了常人难以想像的艰苦和孤独,儿子一周岁了,他才见过3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不认识他,当记者问及时,他说“寂寞或者想家的时候,我就用工作来排遣。”10年,他如一日,扎根基层、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为民,挽回了多少闽东海域渔民的生命和财产。他的先进事迹,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是卢展工书记“三平”精神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写照,是新时期党员干部的精神风貌和高尚情操的真实体现。他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一是学习他爱岗敬业、平凡岗位写忠诚的精神。爱岗敬业就是一种奉献精神,它看似平凡,实则伟大。我想,立足实际,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工作,这就是爱岗敬业!黄令赤被人们称为“闽东活海图”,他不仅熟悉闽东沿海各个港口、码头的分布情况,而且熟悉各码头的经纬度,潮汐潮位变化情况,船舶安全靠泊方法,港口避风情况和港内涨落潮流水道流向。每个航道的深浅,明、暗礁位置,黄令赤都了如指掌。他能随口说出每条航线的路程、航速和时间,每条航线航道的方向以及沿途养殖区的分布情况。我觉得,这就是因为他的爱岗敬业精神和对事业的无限忠诚。所以“爱岗敬业”的实质就是做好工作。一个人可以从事不同的工作,但只要具有爱岗敬业的精神,就一定能做到“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如果你是一滴水,你就应该滋润一寸土地;如果你是一线阳光,你就要照亮了一分黑暗;如果你是一颗螺丝钉,你就要永远坚守你的岗位。

二是学习他潜心研究,“熟悉四法”绘海图的精神。黄令赤,一名只有初中文化的边防支队三级士官,凭着一根绳、一支笔和一副望远镜,花费10年时间独自一人走遍宁德海域900多公里海岸线、200多个大小岛屿,绘制出宁德边防第一本极具实用价值的海图。凭的就是他勤于学习、勇于思考、吃苦耐劳的精神。为人民服务,需要的不只是喊口号,要靠实实在在的本事,而这一切都来源于“学习”。黄令赤绘制出的宁德边防第一本极具实用价值的海图正是用10年的学习积累的。会学习,还要勇于思考。否则,知识变成了一堆垃圾,毫无用处。黄令赤正是通过学习,用自己的思考,总结出了航海工作“熟悉四法”,为海上执勤官兵迅速熟悉掌握辖区海域情况和航海技能提供了方法。除了勤于学习、勇于思考,还要学习黄令赤的那种吃苦耐劳的精神。在看似简单的成功背后往往却隐藏着巨大劳作,为完成《宁德公安边防海上勤务实用图册》,他历时100多天,累计行程1200多公里,实地勘查了闽东沿海110多个港澳口、200多个岛礁,走访、咨询海事、航道部门工作人员及当地渔民、辖区群众100余次。

三是学习他无私奉献,心系群众保民安的精神。没有豪言壮语,没有惊天动地,黄令赤凭着一名军人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本职岗位上默默地奉献,在平凡工作中展现着一名新时代士官的风采。可他双休日,不能陪妻子逛商场;节假日,不能陪伴在父母身边;儿子一周岁了,他才见过3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不认识他。由于驻地在海岛,他基本没有回过家。由于长期工作在空间狭小、潮湿的公边艇上,颈椎病、腰椎病时常折磨着黄令赤,即使这样他也很少因为病痛缘故而耽误工作。他这样呕心沥血,以工作为荣、以吃苦为乐,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奋力争先、忘我工作的无私奉献精神正是我们应学习的。

学习黄令赤就是学习他爱岗敬业、平凡岗位写忠诚,潜心研究、“熟悉四法”绘海图,无私奉献、心系群众保民安的精神。我将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卢展工书记的“三平”精神!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厚望!

学习黄令赤心得体会

什么是爱岗敬业?我想,爱岗敬业就是一种奉献精神,它看似平凡,实则伟大。立足实际,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工作,这就是爱岗敬业!如果你是一滴水,你就应该滋润一寸土地;如果你是一线阳光,你就要照亮了一分黑暗;如果你是一颗螺丝钉,你就要永远坚守你的岗位。所以“爱岗敬业”的精髓就是做好工作。一个人可以从事不同的工作,但只要具有爱岗敬业的精神,就一定能做到“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今天作为一名财政工作者,我就要做到诚实好学、精业为公、勤政为民。

我们的时代涌现出许许多多具有爱岗敬业精神的先进人物。通过学习黄令赤同志的先进事迹,学习他对事业的热爱和忠诚,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不畏艰苦、勇于进取,自强不息、敢于创新,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展示了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精神风貌,从他身上体现出省委书记卢展工倡导的平凡之中的满腔热情、平静之中的伟大追求、平常之中的极强烈责任感的“三平”精神。就是这种精神创造出非同一般的业绩。

我通过学习,认识到以下几点:

1.首先要热爱本职工作。虽然我是一个党外人士,但做为一名单位中层干部要带头热爱自己的岗位,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要甘于寂寞,乐于奉献。运管所的财务工作量自然比行政单位责任重,每月头月尾、年前后都要加班加点,出差、出头露面的事少,可说是在默默无闻的做幕后工作。但财务岗位又很重要,需要责任心、事业心很强的同志来做。为此,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共*产*党员要带头克服“见异思迁”的观念,做到不图名、不图利,在本职岗位上扎扎实实为我县运输事业做出无私奉献。

学习黄令赤同志,就是要像他那样,准确定位,严于律己,始终保持甘于清贫的平和心态和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默默无闻,无怨无悔,在平凡的岗位上埋头苦干,艰苦奋斗,用自己辛勤的劳动为党、为人民、为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实现共产主义需要经过几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因此,每个共*产*党员既要胸怀为共产主义奋斗的远大理想,坚定共产主义必胜的信念,又要与本职工作相结合,脚踏实地,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本职工作做起,立足本职、建功立业,为实现共产主义增砖添瓦。

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工作岗位,我们学习黄令赤的事迹,就要求自己像他那样:“平凡之中的满腔热情,平静之中的伟大追求,平常之中的极强烈责任感!”。这“三平”精神告诉我们每一份工作在平凡中进行,也都要投入十分的热情,只有热忱的心才能化做工作中的动力;在平静的的工作中应努力奉献自己的力量,才能立足本岗位,做好自己的本份工作。平静、平凡、平常的生活往往需要真诚的奉献。责任感的强弱是区别一个工作干得好坏的标准。工作无大小之分,每个人只要都能认准目标,立足于本岗位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国家日益兴旺发达,也就是有了坚强的根基。但目前在我们的机关事业单位中也有些不良的现象如:思想僵化、保守、不思上进、办事互相推诿;工作责任心不强;只注个人利益,有令不行;服务意识淡薄等,这些不良现象屡见不鲜,损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成为渎职腐败的根源,严重阻碍了我们事业发展,我认为这些现象要杜绝,就必须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看重自己的工作岗位,覆行好本岗职责,在探索前进的道路不断努力学习,成为一名优秀的建设者。从古至今为国家做出巨大贡献的能人志士,哪一位又不是从本职工作开始。古代的范仲淹,现代的方永刚、阮文发等先进人物,他们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和楷模。我们要为社会奉献力量,首先要立足本岗位,在平凡之中做不平凡的事,全民提高思想素质,把伟大祖国推向世界先进行列。

第16篇: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令的心得体会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令的心得体会

按照分局党委的统一部署,我和同事们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受益匪浅。

纪律是什么?从一定意义上讲,纪律就是党风,纪律就是效率,纪律就是战斗力;没有好的纪律,就没有好的党风,没有好的纪律,就没有好的效率,没有好的纪律,就没有强的战斗力。 我们看一个警察,从纪律上就能反应出他的战斗力,反应出他的工作质量、效率。如何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我认为就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是依据条令,老老实实抓落实。条令既是多年警察队伍经验的结晶,也是新时期警察的法规,从哪个角度讲,都要老老实实去抓,不折不扣去落实,在这方面没必要出新招、搞花拳秀腿。纪律条令解决的是什么?解决的是一种养成、一种习惯、一种作风、是一种战斗力!所以通过抓人民警察条令的落实,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在落实这些秩序的过程中,培养起人民警察良好的警容风纪和严明的组织纪律观念、以及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这样,警察部队才会真正像一支部队。任何离开条令另搞一套,或抓工作不讲制度章法,都是不可取的,都不会收到好的效果,在这方面没任何捷径可走。

二是重在平时,持之以恒抓点滴。抓警察的作风建设,仅仅停留在抓一阵上不行,更不能只动嘴不动手。要坚持年年抓、月月抓、天天抓、时时抓,它是时间的修炼,是警察之行为方方面面的修炼,因此,要时时刻刻落实到每一个警察的行为举止上,落实到警察队伍的每一天的工作中、落实到每一个警察的24小时生活中,切忌时紧时松,时热时冷。老子曾说过:天下的大事要从细微的部分开始,天下的难事要从简易地方做起。警察的作风建设是带好队伍的大事,要做好这个大事,必须从警察的工作、学习、生活这些细微的事上抓起;警察队伍建设的难事,就是纪律作风建设,要把难事做好,就要从各种环境、各种场合下规范警察的一切行为举止入手。通过持之以恒,长抓不懈,使警察在潜移默化中形成良好的警姿,过硬作风,有了这样的素质,还有什么骨头啃不动的,还有什么任务不能完成的,还有什么困难能够吓倒的?

纪律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只有每一名警察都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人民的嘱托和希望,才会在思想上解决作风不严谨的问题。铁的纪律是保障警察队伍强有力战斗力的坚强后盾。只有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才会培养出一个人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纪律意识。

我在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活动中的剖析材料及学习心得汇报如上。剖析自己还不够全面和细致,请同志们监督我,多提宝贵意见、建议,以便于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更加胜任本职工作,为光荣的人民警察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17篇: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根据《三个法》、《两个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的,并经xx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予以处分的部门规章,对于推进“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提升队伍战斗力和凝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令》含义

众所周知,公安工作是一项高风险、高压力、高诱惑的工作,特别是随着当前社会信息公开化、多元化的发展,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深化,公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同时,在当前警务实践中,信息传播的快捷和直观,要求警务信息更加公开,使公安机关和警察的行为更加直观地暴露在公众的面前,受到了公众更广泛、更严格的监督,这对人民警察纪律提出了更严格、更规范的要求。《纪律条令》的及时颁布实施,不仅将有力推进公安队伍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建设,同时也为广大民警提供了行为准则。《纪律条令》共分三章、三十一条,设置了违法违纪行为57种,其中违法违纪类40种,个人违法违纪行为17种。违法违纪处理种类有5种,分别为延期晋升、降低或取消警衔、降级、记大过、撤职开除。从内容和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它涉及到多个警种、多个岗位、多个环节、多个行为支点,明确了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依据,必将有效推动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和纪律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二、抓住契机,培养民警自律意识

条令的颁布实施,为抓好队伍执法执纪提供了有力抓手,对此,我们要从基层实际出发,以学习、落实新条令为契机,从培养民警的自律意识出发。一是领导带头遵守,发挥表率作用。基层领导要身体力行,带头学习宣传纪律条令,模范遵守纪律条令,处处以纪律条令来抓队伍管理,抓执法执纪,通过模范表率作用,在内部营造学习和遵守纪律条令的浓厚氛围。二是抓好内部排摸,找准存在问题。结合纪律条令的颁布实施,广泛内部摸排疏理,特别是要针对基层在执法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环节,逐案进行排查,查找有无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办案、降格处理等执法问题。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民警对条令的认知,使广大民警真正懂得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做了会带来什么后果、给公安机关带来什么负面影响的道理,提高警察在执法和服务中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是加强正面引导,提高自律意识。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加强对民警的学习与教育,积极引导广大民警正确处理好强化职能与服务大局、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确保执法的公平正义,更好地维护好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结合条令,严格规范队伍管理

一是相互补充,完善机制。纪律条令的颁布实施,对基层队伍管理也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在深该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加强队伍管理的调研,结合基层队伍的特点,及时调整思路,改进管理方法,做到坚持以〈纪律条令〉为准绳,改变过去以领导个人喜好来管理队伍,避免和杜绝管理中的随意性。二是严优并济,加强管理。纪律条令在处分幅度上体现出了刚性,内容和适用对象也较以往更加全面。纪律条令对人民警察的纪律作风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尤其是提升了以枪、酒、车、赌四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的执行效力,这实际上是对民警更加爱护的体现,是严优治警的统一。因为,这些“高压线”民警一旦触到,对其工作、家庭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同时,纪律条令加大了对民警执法过程中的纪律要求,从严规范了民警的执法行为,对提高民警工作效率和自身素质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三是内外结合,强化监督。随着公众对警察日益密切的监督,公安机关对人民警察的内部监督,也渐渐由“八小时”以内向“八小时”之外转移,这也是警务体制更加健全的表现。新纪律条令共三十一条,除对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纪律要求外,还有一定篇幅是对人民警察日常生活的纪律要求。为此,要根据《纪律条令》的要求,抓监督“渠道”的拓宽,通过加强对外宣传,实行公开承诺,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等途径,完善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果。

第18篇: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在今年将于6月2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纪律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纪律条令》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这“四大条令”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当然,“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在现代国家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今,中国已然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难以避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从而真正做到服务于民。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充分发挥《纪律条令》的教育和威慑作用,维护公安机关铁的纪律。同时,要重视日常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依法从严治警、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

第19篇: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按照市局领导的具体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纪律条令,时刻以纪律条令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报告如下:

2010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然而,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

在现代国家里,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今,中国已然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难以避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

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

当然,光有“牙”还不够,当“条令”被违反后,这“有牙的老虎”还得及时反应,并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如今,我们承太平年代已经半个多世纪了,似乎有人开始遗忘了人民警察的作用,也有人开始对人民警察说三道四,挑三拣四,虽然也出了如文强之类的警界败类,但我强烈鄙视这些目光短浅的人。要知道中国人民警察之所以能够自信地立足为国家建设发展保驾护航,并不是因为我们的装备多么先进,而是靠我们抓防范破破案的辉煌战绩。然而这些战绩的得来,说到底只有一句话,就是要靠严格的军纪,严明的纪律作保证。这一切的信心都源自于,因为我们有严格和严明的纪律!

古人云: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意思是说,重要的不是制定多少法律,而是要做到令出必行、法出必践。

方律行 交警大队

第20篇: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

张攀涛

近日,根据局党委统一部署,按照支队领导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纪律条令,时刻以纪律条令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报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令》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是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和颁布的,2010年6月1日正式实施。通过《条令》的起草和主体不难看出,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其内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

《条令》共分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它的实施将进一步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彰显人民警察纪律严明的形象,同时从中也可以看出各级贯彻从严治警方针的决心与措施。

二、违规行为“高压线”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加重了各种违纪的处分力度,使违纪这根“高压线”加大了“电压”。处分方式由警告、记过直至辞退开除,条目细化、责任明确、行为清楚,更好的规范了人民警察的行为。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 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监督体制完善,适用对象扩大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对被监督者来说监督主体拓宽了,对于监督者来说拓宽了监督领域。

新颁布的《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和对象。

古人云: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强调的就是要做到令出必行、法出必践。而对于警察,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承担。在这个意义上,“条令”对于处分的具体化、刚性化,实现了立法上的科学性。由监察部、人社部和公安部一起联合制定并发布,这意味着对违反“条令”的处分不再是公安部一家的事,从而在规范上能有效防止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将法定的处分当作“家务事”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见,较之以往的“禁令”,“条令”已经多了一副“钢牙”,这是一种可贵的进步。当然,光有“牙”还不够,当“条令”被违反后,这“有牙的老虎”还得及时反应,并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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