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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4-19 08:46:14 来源:其他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律实践心得体会

法律实践心得体会

为了进一步巩固法学专业知识,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根据广东省电大的有关要求,结合连州电大的教学安排,我们进入广东省连州市人发法院开展法律实践活动。

本次活动时间2010年11月18日,参加人员包括08秋法学本科班学生,带队教师朱运灵等四人,实践活动分为旁听庭审和模拟法庭两个阶段。

在旁听案件庭审阶段,我们在连州市人民法院一号法庭旁听了一起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该案件为债权纠纷一案,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旁听过程中,我们对于原告的陈述和法官的审理都听得十分认真,拿出自己准备的材料,对案件作出了自己的判断。

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大致流程;通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法院的实务操作。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旁听庭审也是一个学习的好方法,旁听审理增加我们对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兴趣,并且能够把书本的知识具,生动地展现出我们面前,能让我们真实地感受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能催使我们学好法律知识。

旁听庭审除了让我对实体法的相关内容有了较深入地了解外,更重要的是使我对民事庭审程序有了非常深刻的感性认识。在进行民事模拟法庭之前,我对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的认识仅限于知道整个庭审分为开庭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法庭判决阶段这几个环节和各个环节的内容、目的,但是对于证据应当如何提供、法官应当如何主持审理、如何询问、被上诉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等问题,我都没有一个确切的认识。而这次的民事模拟法庭,在我们查找资料努力学习和老师的指导下,我们的庭审程序得到了观摩庭审的法官的认可。也因此,我对庭审程序的认识和了解加深我们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旁听庭审不仅将我们在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现实中,也有机的将两者合而为一,相辅相承,更加有利于我们对课本知识的掌握,有利于一些难点、要点的加深印象,消化吸收,从而也锻炼了我们语言组织、表达能力、思维反应、逻辑推理等不同方面的能力,加强自我意识,发挥各人特长。正如别人说:“死读书、读死书”是没有用的,我们的模拟法庭活动就是把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使本来枯燥无味的理论学习变得有趣、生动,更有利于会员提高自己

通过实践,对法律又有更一步的了解和理解,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刚跨入法律门的我们,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08秋法学:吴东海

推荐第2篇:法律实践学习心得体会

东辽县编办 姚金龙

法律实践学习心得体会

在电大学习期间,我学习了法律基础课程,通过参加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学习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大学生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观点和邓小平的民主法治思想,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理解和实践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制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大学生,作为21世纪的中国的建设者,我们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1 通过学习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是我们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使我们能够在日后的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使我们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知识是公务员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同时我们还学到了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这些法律所规范的范围不仅仅在国内,而是规范国际关系。了解了如何处理国际关系。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我们是社会的管理和服务部门,也是先进文化技术水平的先进代表,我们要树立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人民公仆的义务感。努力加强公民意识,法律意识的培养,树立人民公仆的法律义务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通过学习,在我们心中重新建立了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法的功能,懂得了法律是整个社会的调解器的功能。懂得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全面调解功能,我国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民主保障、社会管理、经济协调、文化科技发展、生态 2平衡、环境保护、人口控制、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是我国法律相对来说还并不是很完善,完善法律也将成为我们实践的工作。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我在各个方面都获得了提高:

一、工作能力方面,以前自己缺少一定的法律知识,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只是应付,不出差错就万事大吉,工作效率不高。通过学习使自己对工作内容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提高了工作效率,工作成绩也比较突出。在工作岗位上能够做到准确、快捷。记得刚参加工作时,由于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工作速度慢,使办事人员等得时间长,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在反思自己的工作质量的同时,认识到只有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才能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通过参加电大的法律学习,将法律知识运用到自己的工作中去,使自己的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创造能力;在过去的工作中,只是知道怎样做而不知道为什么这样做,对一些法律条款可以说是一窍不通,不能理顺各种工作之间的关系,从而影响到了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通过这两年的学习,在自己的工作中敢于创新,随着我国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这就需要有较全面和较深入的运用,只有充分了解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三、自学能力;在电大两年的学习当中主要是依靠自学,由于我们主要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系统的学习,这就要求我们对所学知识进行自学,将自学中遇到的问题在系统学习时集中提问,老师集中答疑。从而使通常三年才能完成的学业,我们能在两年中完成。如果没有较高的自学能力。很难甚至是不可能完成两年的学业。从而也锻炼了自己的自学能力。自学能力提高不仅体现在电大的学习中,在工作中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以前对业务知识的文字性文件总是不知其所云,通过电大的学习之后,对文字性文件的理解有了很大的提高。能够充分理解文件精神,从而也提高了自己的工作质量,为自己今后的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四、合作精神方面;在这两年的学习中,自己在自学中遇到难题,总是先和几个同学共同商讨一下,如果意见不致,再找老师答疑,在这两年的学习中,给我感触最深的就是同学之间互帮互助的这种精神。正所谓“一人有难,八方支援”在这里我又看到了学生时代那种同学之间纯洁的友谊,感受到了人与人之间的真情。

在这两年的学习中给我的感触还有很多很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加倍努力,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用更好的工作质量,更高的工作效率,全新的工作面貌来报答老师和同学对我的帮助。

推荐第3篇:法律实践报告

法律实践报告

调查时间:2011年11月12月 地点:博乐市人民法院

根据电大在社会实践阶段的要求,本人按照博州广播电视大学的要求,于2011年11-12月在博乐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一场经济纠纷案件。并观摩了该案的审理。内容如下:

案由:2011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做承揽协议,有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图纸要求为被告制作公厕用水磨石隔断板。根据协议及图纸的要求,原告保质保量为被告完成离定作物。被告让当时该开发公司的承建商之一孙XX收下定作物,并打一收条,之后该批水磨石隔断板全部用于被告开发公司开发商业街公厕,根据原告提交给被告,被告指定代收人,签收的该批定作物及当初协议对定做报酬的约定,被告应当付给原告7086.96元人民币。如今被告开发公司所开发的商业街早已交付使用。然其却以种种借口拒不支付定做报酬。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内容有没有答辩的?

被告:有的。首先,我公司当初并未委托公司的承建商孙XX代收原告交付的这批水磨石隔断板,孙XX的行为是无效代理。其次,根据定做承揽协议的约定,按实际量结算酬金应当是指使用量,而不是当时的交货量,因此据我们测量已使用公厕的水磨石隔断板的面积是79平方米,不是原告要求的88.587平方米。第三原告完成的定作物的质量不符合当初的约定。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原告:首先提供的证据是一份原被告签订于2011年8月22日的协议书,内容为根据甲方(被告)的要求,乙方(原告)制作水磨石公厕隔断板[做法详8878-38-大样--(D)],乙方必须保质保量,必须按规定制作,在签订后15日,即时将货物送到,甲按实际量进行计价,以每平方米价为80元(平方

米,包括税费,待乙方所有货供完后,甲方交工验收)后一次性将款支付给乙方。若违约,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该份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很明确的约定,双方建立的是定做承揽关系,由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即可得约定的报酬。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这份证据有何异议?

被告:对这份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协议约定的甲按实际量进行计价,我们认为应当是按实际使用量。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第二份证据,是当初签订协议时由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定做图,原告就是根据这份证据图纸上标明的数据和定作物的规格加工离水磨石隔断板,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定作物是完全符合被告的要求,根据这份图纸的要求,原告应当为被告提供88.587平方米的水磨石隔断板,根据协议约定每平方米按80元计算,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报酬7086.96元是有依据的。

审判长:对此份证据,被告有何异议?

被告: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我们还是认为应当按实际用量计算报酬比较合理。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第三份证据是被告公司当时的承建商孙XX的收条一份,证实被告方实际受到原告交付的定作物的具体数量。

审判长:对此份证据有何异议,被告?

被告:孙XX不是我公司员工,他无权代收这些定作物。

审判长:核实几个问题,原告当初你向被告支付定作物时签收人孙XX你知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

原告:当时我们知道孙XX是被告开发公司承筑承包商,是我们在找了被告负责人后,由负责人安排孙XX打下离收条的,当时这批定作物就卸放在孙承

建的两栋楼工地里,因被告告诉我们商业街的这两栋楼的公厕要用原告定做的水磨石隔断板。

审判长:被告,原告交付这批水磨石隔断板你公司是否已使用 被告:已经使用了。

审判长:被告有没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被告:只有一份,是一组我公司测量仪使用公厕的水磨石隔断板的实际面积数据,是79平方米。

审判长:被告对此份证据有何异议。

原告:这份证据于本案诉讼的定做承揽合同纠纷没有实际意义,我们是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要求加工的定作物,最终交付的定作物数量只要与协议的约定相符,我们就算是履行了义务,至于最后被告方使用了定作物的多少与我们无关。

审判长:双方还没有需要查明的事实 原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庭审调查举证,我总结出了本案有争议的焦点,有两点:

1、本案最终的付酬标准是以交付时的数量为依据还是以被告实际使用量为依据。2建筑商孙XX代收行为是否有效,下面开始法庭调查,请双方围绕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原告:

1、首先根据≤合同发≥的规定,承揽合同时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酬的合同,我方根据原告协议约定完成了88.587平方米水磨石隔断板的工作,如期保质保量交付给离被告,被告现应按交付的工作量支付报酬,即7086.96元

2、关于孙XX代理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被告开发公司的建筑承包商孙XX虽然并非

被告公司的职工,但在被告有关负责人的同意下签收了原告交付的定作物,而且被告已经将这批定作物使用于工程建设中,等于是对孙XX当初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之后的付款义务当然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尽管原告交付的是88.587平方米水磨石隔断板,但实际使用量只有79平方米,说明其中有近10平方米不符合质量要求,我们拒付货款时应当的。

原告:我方将定作物交付给被告直到被告将之用到工程上已有半年,我方向被告索款多次,被告均未提出定作物的质量问题,而且在当初交付时,被告进行了验收,在工程竣工时,验收部门对公厕验收时也未提水磨石隔断板质量有问题,因此,被告此说纯属拒付报酬的推脱之辞,请法庭明辨。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现宣判如下:

1、被告孙XX开发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赵XX水磨石隔断板款7086.96元,本案受理费XX元,由被告孙XX开发公司承担。

通过旁听本案的庭审,我认识到在本案涉及的定作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应定作方的特殊要求制作的成品,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定做方应当行使验收的权利,如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对承揽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与收时时符合要求的,就应当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定作方按合同标的,即定作物具体数量付酬,与其实际使用时是否损耗,最终使用离多少无关。

另外: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主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通过在博州电大法律班两年的学习,我对法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学习这门社会学科的目的不仅在于如何应对纠纷,最重要的是学习如何提高自己考虑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法律的逻辑思维去看待事物的本质,从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在这个纷乱的社会中不迷失方向。这些,在两年的学习中,我都获取了,为此,感谢电大的每一位授业的老师。谢谢您们!

推荐第4篇:法律实践报告

农村法律援助情况调查报告

——以湖北省宣恩县万寨乡为例

今年暑假,为了了解农村法律援助现状,将所学法学知识应用于社会实践,用法学思维认识活生生的社会法律现象,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本人在家乡所在地的乡镇——万寨乡司法所进行了有关法律援助的调查,以期达到预定目标;同时可为大家了解农村法律适用现状窥得一斑。作为法科学子,除了认真学习法学理论之外,了解农村的法律现状,关注农村的法律运行,理应成为重要课程之一。法律援助是国家设立的旨在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救济和保障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政府责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概念界定

为了明确所研究问题的实质,首先应该对涉及的关键概念加以学习和界定:

(1)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2)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市及各区、县均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局指定职能部门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3)法律援助所指的是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区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各镇乡司法所及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万寨乡司法所即属于法律援助所性质。

二、农村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1、自然情况及经济发展状况

(1)自然概况

该集镇有着悠久的赶场历史,是传统的赶场之所。每逢

三、

六、九日附近乡镇甚至来自恩施、咸丰等周边市县的客商也在此摆摊设点,车水马龙,接踵摩肩。该乡位于县城的东北一隅,乡政府所在地距县城29km。东西、东南面与本县的长潭乡和恩施市新塘乡相邻,南面与本县椒园镇、珠山镇相壤,西面与恩施市芭蕉乡相连,北面与恩施市三岔隔江相望。该乡属典型的边、老、远、穷山区。全乡下辖24个自然行政村,244个村民小组,共30022人。全乡人口总体上科学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淡薄,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2)经济现状

国土面积182.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309公顷,林地面积3475公顷,人均耕地占有少。乡内生物种类繁多,粮食作物以水稻、玉米、小麦等薯类为主,经

济作物有茶叶、烟叶、油菜、柑桔、花生等,人均收入较低。人们的大部分收入主要用于生产投入、子女教育、生活开支等,用于其他消费如法律咨询、娱乐的开支甚少。

(3)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水平较国家规定低。

2、农村法律援助需求分析

(1)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多。由于历史习惯、观念意识、经济发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发生在农村或农民身上的案件有许多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比如,在农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条件恶劣及安全措施不当导致农民工因工受伤的情况等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工是无助的,这时候他们需要法律援助。

(2)农民寻求法律援助的情况却较少。比如:在近三年以来,除了经调解后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案件外,万寨乡司法所所受理的案件通过诉讼解决的很少,2007年受理案件为6件、2008年受理案件为8件、2009年到目前为止受理了7件,其中有两件属于和解性质。以上受理的案件,大多数案件类型主要是赡养纠纷、土地纠纷、劳资纠纷、宅基地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婚姻纠纷等。群众遇到问题,大部分寻求调解和诉讼渠道解决。据统计,几年来群众经调解解决的占60%,通过诉讼解决的占40%。

3、农民对法律援助的知晓情况

农民对法律援助了解甚少,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他们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服务者,又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容易引发上访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现状

1、县法律援助中心政策重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我县(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非常重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并采取了相应的便民措施,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可就近到所在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即乡镇司法所提出申请,工作站可直接受理,也可持受理审批表交由援助中心统一指派办理。

2、乡镇司法所基本情况

人员少,经费少,工作质量运行不够高。经费来源靠乡镇财政,很难落实。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员情况是:获得律师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少。

3、农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情况

万寨乡司法所本着扩大受援面、应援尽援的原则,降低门槛,多收案,多办案。当事人只要交齐相关的证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够获得免交代理费等法律援助。

4、农村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审查

对农民申请法律援助,条件降低。当事人只要持身份证明和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就能获得法律援助。

5、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现状的基本估计

由于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者越来越多,但由于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还相当有限,仅局限于经济

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还不能予以满足。

四、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部门和单位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高,对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大,不少困难群众还不知道法律援助,有些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到有法律援助这一途径。

2、经费不足,仅依靠财政的经费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法律援助工作社会知晓率的不断提高,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而财政经费投入不足,又加上社会募集援助基金渠道尚未形成,致使法律援助经费与法律援助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难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受援对象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取证、调解时往往需要深入基层,时间长,工作量大,经费开支较大,有的甚至要跨省援助,其往返经费开销更大,经费问题得不到很好地解决阻碍了工作人员办案积极性。

3、信息上报工作流通不畅,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联络员”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不能及时上报材料,以致不能及时掌握基层法律援助的工作动态。

4、法律援助队伍整体业务水平有待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其严峻的形式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现有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变化的社会需求。

5、受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不良影响,出现一些道德失范,不恪守执业纪律等现象。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未能忠实地履行职责,缺乏社会责任感,敷衍塞责,应付受援人,给予无偿法律服务时不自觉的降低了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对极少部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来讲,少量的办案补贴也使得自已的行为愧疚感减少甚至理直气壮。

五、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建议

1、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并随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相协调,但目前在农村法律援助中没有足够的财力作支撑,很难保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农村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义务和政府的职责,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群众工作。法律援助工作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毕竟还处在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因此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识,一方面,让领导干部认识到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能够体现党和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爱,是政府行为和职责,从而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支持。另一方面,执法部门通过宣传学习,就可以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改进作风,更好地方便群众,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干好法律援助这项为人民服务的事业,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体的法律需求。无论是刑

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非诉讼事项、解答咨询,都要认真严谨,尽职尽责,严格按照《条例》规范的程序办事,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3、创新形式,加大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为广大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要不断创新援助形式和方法,创造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乡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把服务窗口延伸到基层。采取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形式,为农民提供帮助。同时,还要运用调解等非诉讼形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将人民调解作为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使之成为构建新农村的“调节器”。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加强同各级调解组织的联系,尽可能运用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平息矛盾。要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开辟法律咨询专线,畅通法律援助的求助渠道,增设法律援助服务接待窗口,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进一步采取便民措施,加大办案力度,努力做到“应援尽援”,重点做好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等社会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

实践报告

姓名:冉磊

班级:法学一班 学号:0921020113

推荐第5篇:法律实践报告

南开大学法学双学位xxxxx级xxx

关键词

诉讼参加人效力待定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

善意第三人审判委员会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1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2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推荐第6篇:法律实践报告

法律实践报告

参加时间:2010年11月3日

地点: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方式:民事诉讼法庭旁听

内容:

原告:张龙琴,女,汉族,39岁,个体工商户,住西秀区东山路10号2栋1单元附1号。

被告:唐培合,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生,个体户,四川广安人,现住西秀区牟家井。

被告:唐杨梅,女,汉族,1991年3月16日生,个体户,四川广安人,系被告唐培合之女,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073元。事由:

原告张龙琴在2010年1月30日下午3时40分许,在自家西秀区新大十字地下商场25号铺面经营。自家的客人因和自家售货员价格未谈成,转进被告经营的23号铺内。被告唐培合的儿子就辱骂原告家售货员,双方遂发生争执。被告唐培合的儿子准备动手打人,由于原告朋友钱武正好经过,经钱武劝解,双方分开。在争执时,被告唐杨梅赶往同为被告家经营的46号铺里通知了被告唐培合。钱武在走到地下商场火车站方向出口时,被赶来的唐培合一家堵住,围住殴打。原告张龙琴听说后赶往劝阻,被唐

杨梅殴打在鼻子上,之后被唐培合摔倒在地,头部撞到地面,脸部被划伤。之后张龙琴报警,同事地下商场保安闻讯赶来把双方劝开。原告张龙琴在安顺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经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脸部留下疤痕。之后张龙琴到贵阳医治去除脸部疤痕花费5000元,共要去5次,每次连同陪护人员交通费共160元。被告的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在西秀区南街派出所组织的调解中,被告愿意赔偿原告5500元,原告没有同意,调解未成功。现在起诉到法院。

过程:

此次开庭为本案的法庭调查阶段。开庭前,由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

一、当事入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须站立发言。

四、开庭时,当事人及代理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关闭手提电话、传呼机以及其他通讯用具。

五、审判庭内所有台面不准摆放饮料;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得乱扔垃圾。

六、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七、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八、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或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完之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审判长先确定了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场,并告知原、被双方及其代理人权利、义务。之后由原告方代理人陈述诉讼事由、诉讼请求和理由。原告代理律师陈述了上面所述的事实经过,并着重说明了去贵阳整容去疤痕的过程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大意是一共要去5次,到目前为止一共去了两次,情况比较稳定,医生建议做某些医疗项目,每次去要有人陪同,到贵阳之后因为医院偏远,只能坐出租车等等费用产生的原因。最后原告提出了请求法庭判令二被告唐培合、唐杨梅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到贵阳整形的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073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发言时,也叙述了被告方的事实经过,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了质疑和异议。但未提出反诉。被告方主要指出,虽然当时原被告双方确有推搡,但是原告脸部所收伤害并不是被告唐培合推倒所致,在商场保安劝解之后,双方就各自散开回自己的商铺了被告唐培合并没有推倒原告张龙琴的行为。被告在西秀区南街派出所调解时同意赔付的5500元已经是合理水平。审判长总结了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作出了导致原告受伤的行为,原告提出的经济赔偿条件是否合理两点内容,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异议。审判长提出以以上两点为法庭调查重点中心进行证明。之后开始庭前质证。首先原告方提交了西秀区南街派出所对被告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时的伤害照片,之后提交了医院开据的伤害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到贵阳医院整容的路费发票、医疗发票,等和案件相关的证据。被告提出,西秀区南街派出所进行的处罚决定书只能证明当天原、被告双方确有推搡,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伤是被告推到所为。医院的伤害认定也只能证明原告的伤情,并不能证明被告与之有关。至于到贵阳治疗所产生的路费,医疗费,因为事情发生在2010年1月,开庭时为2010年11月,时隔10月之久,并且在西秀区派出所调解之时原告并没有提出相关要求,所以不能认定此费用是治疗伤痕所产生,而且也不能证明伤害是被告所为,对此提出质疑。至此,原告证据提交完毕。轮到被告提交证据,被告主要提交了西秀区南街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并指出决定书中并未提到被告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经过。之后又提交了新大十字地下商场保安在西秀区南街派出所的所作的证言,其中并未提到被告推倒原告导致原告脸部受伤的事实。原告对此并没有质疑。确定完证据之后,法庭分别传唤了两名证人到庭前进行询问。在分别告知了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承担的责任之后,证人开始陈述。第一位证人是原告张龙琴在新大十字地下商场的商铺原来的售货员。既是事实陈述中提到与被告张培合的儿子发生口角的售货员。证人陈述了当时他与被告

张培合之子发生口角之后,双方被原告张龙琴的朋友钱武劝开,各自回到了商铺中。之后老板原告张龙琴听说钱武被被告一家围住之后就赶紧赶了过去。被告代理律师向证人提问,问证人是否看到被告唐培合推倒原告张龙琴致使其受伤。证人陈述说,当时因为要看店,她并没有跟着老板原告张龙琴一起过去钱武处,但是之后原告张龙琴回到商铺时脸上就受了伤。被告代理律师又问,原告离开店铺到原告回到店铺之间有多少时间。证人说大概有10多分钟。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没有问题了,证人随即下庭。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证人并没有目击被告推倒了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有导致原告脸部受伤的行为,原告与被告发生推搡的时间只有几分钟,而原告离开店铺时间有10多分钟之久,原告完全有可能是自己受的伤,与被告无关。第二位证人是当时在场的原告朋友钱武。钱武主要叙述了当时原告张龙琴赶来之后和被告一家发生口角,但并未动手,原告张龙琴要钱武先走。钱武走时原、被告双方还没有各自回自家商铺。被告代理律师只问了证人钱武是否亲眼看见被告唐培合推倒原告张龙琴的事实。证人钱武表示并未看见。接下来,审判长就上述证据作出总结,并确定了已经证明的证据、已经认定的事实。审判长就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的焦点做了总结,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表述了看法,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并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要求。被告唐培合表示,他在西秀区南街派出所所做调解时答应支付5500元,现在在这个基础上最多增加到8000元。而原告张龙琴表示被告至少需支付其25000元,不然不愿意和解。最后就调解没有达成一致,审判长宣布休庭。这次的庭审程序合规,过程合法。审判长的执法专业性和双方律师的职业性在整个过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法庭的公平、中立性在一桩普通的民诉案件中就很好的体现了出来。这次案件中,法院并没有设置陪审员,当事人也没有提出人员回避。审判长在最后的调解中,也就当事人双方做了合情合理的调解建议,法律不外乎人情,能做到感性和理性并存,在法律之外能做到融合人情,是法律人最难做到的事情。

通过这次实践活动,我深刻的体会到了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之严谨,过程之紧密。也让我对法律执业人员更加充满了敬意。更加重要的,是学习到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永远是学习法律的重要过程,也是从业法律职业必须做到的重要目标。实践永远是运用法律的平台和基础,是检验法律的唯一途径。

推荐第7篇:法律专业实践报告

XX年2月22日,我旁听了一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早8点在县级人民法院开庭,去了在一件普通的办公室里面见到了法官和原被告双方。书记员还没有到之前,法官再详细的了解点关于纠纷的详细内容,并试图调解双方(这种努力自始至终都没停止)。

书记员到后正式开庭,先有原告陈述案情: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告垫付保险费,一年后被告退保,违约损失却不予赔偿给原告。并拿出保险公司开具的被告退保证明。有法官查看,书记员记录后,被告发言:投保乃被原告纠缠无奈,退保时又没有详细说明损失额度,不相信会有近万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险公司的详细账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证明。

保险公司不属于国家机构,其资金详细计算方式方便随意对外公开,所以原告无法出具更有效证明,法官马上给该保险公司客服打电话,却被告知:除非本人亲至,否则难以提供详细账目。

法官提议由双方各处3百保证金,然后雇车去该保险公司(在外地)查账,再根据原告出具证据的是否有效来决定退还谁的保证金。被告不愿意,说自始自终都没有见过一分钱,一分实利,现在反而要投钱进去,他是无辜的,怎么可能还要损失呢?不了了之,等法官庭下询问相关专业人士后再择日开庭……

整个审理过程双方随未其争执,但长达五年的接触已经使其冷面相对。导致审理过程也充满了火药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屈情况下,主动偏袒,为的就是在本地好做人——中国人情味在这里体现的淋漓尽致。

另外由于原被告的法律知识不同程度的缺失,导致很多地方法官都要不停的给双方普及法律常识,例如“谁反对谁举证”什么的,这应该与国人教育程度,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都有些许无奈和自卑感,缘由不外是把上法庭解决问题当作了很羞耻,丢人的事,毕竟“打官司”这有悖于中国传统观念习俗,很没面子的。

重要的法律核心:

一,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这样的经济纠纷案件?

本案开始时被告由于人情关系才“被迫”购买了原告推销的保险,这样就产生了纠纷的隐患。如果我们做事情都能够顺着自己的心思,那以后出了问题也不太会从别人身上找原因,纵使后悔也就不需要去打官司来解决。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可以把人情味给考虑进去呢?这里说的“人情味”其实有点像是中国古代的那种“人治”——他们一个县城也就靠十几个衙役来管理,说到底也就是灵活运用法律,依靠上位者(就是现在的公务员)来判断具体情况。向我上文所说的法官为什么要一直试图调节原被告双方呢?判案肯定会使有一方受损,如果能调节成功,那他所受的指责就可能少一点,至少本乡本土的不会太惹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可像是美国的法律在运用上比较灵活,而且重案例,但这种情况本来就容易产生自相矛盾的情况,可是如果像现在法律那样把所有的罪行以及惩罚都规定得死死的那样死板的条律恐怕也不能对灵活中国人产生足够好的效果。这样的法律问题恐怕还得专家来掌握这个“人治”与“法治”的度量。

二,在审理过程中怎样做到公正和有效?

所谓公正,也只不过是以大多数的利益来考虑的,所以这样一来,必然会有属于少数派的不心腹,被责难也在所难免,“清官难断家务事”恐怕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下的极端例子。这起案件中法官试图采用一种“和稀泥”的方式来“善了”此事,虽未成功,但似乎给我们指出了一条现行的道路:尽量减少直接冲突,有问题以协商解决——法院在怎么说也是第三方,给出的结果必然不如当事人双方自己协调出来的完美。

推荐第8篇:法律专业实践报告

2007年2月22日,我旁听了一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早8点在县级人民法院开庭,去了在一件普通的办公室里面见到了法官和原被告双方。书记员还没有到之前,法官再详细的了解点关于纠纷的详细内容,并试图调解双方(这种努力自始至终都没停止)。

书记员到后正式开庭,先有原告陈述案情: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告垫付保险费,一年后被告退保,违约损失却不予赔偿给原告。并拿出保险公司开具的被告退保证明。有法官查看,书记员记录后,被告发言:投保乃被原告纠缠无奈,退保时又没有详细说明损失额度,不相信会有近万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险公司的详细账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证明。

保险公司不属于国家机构,其资金详细计算方式方便随意对外公开,所以原告无法出具更有效证明,法官马上给该保险公司客服打电话,却被告知:除非本人亲至,否则难以提供详细账目。

法官提议由双方各处3百保证金,然后雇车去该保险公司(在外地)查账,再根据原告出具证据的是否有效来决定退还谁的保证金。被告不愿意,说自始自终都没有见过一分钱,一分实利,现在反而要投钱进去,他是无辜的,怎么可能还要损失呢?不了了之,等法官庭下询问相关专业人士后再择日开庭……

整个审理过程双方随未其争执,但长达五年的接触已经使其冷面相对。导致审理过程也充满了火药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屈情况下,主动偏袒,为的就是在本地好做人——中国人情味在这里体现的淋漓尽致。

另外由于原被告的法律知识不同程度的缺失,导致很多地方法官都要不停的给双方普及法律常识,例如“谁反对谁举证”什么的,这应该与国人教育程度,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都有些许无奈和自卑感,缘由不外是把上法庭解决问题当作了很羞耻,丢人的事,毕竟“打官司”这有悖于中国传统观念习俗,很没面子的。

重要的法律核心:

一,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这样的经济纠纷案件?

本案开始时被告由于人情关系才“被迫”购买了原告推销的保险,这样就产生了纠纷的隐患。如果我们做事情都能够顺着自己的心思,那以后出了问题也不太会从别人身上找原因,纵使后悔也就不需要去打官司来解决。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可以把人情味给考虑进去呢?这里说的“人情味”其实有点像是中国古代的那种“人治”——他们一个县城也就靠十几个衙役来管理,说到底也就是灵活运用法律,依靠上位者(就是现在的公务员)来判断具体情况。向我上文所说的法官为什么要一直试图调节原被告双方呢?判案肯定会使有一方受损,如果能调节成功,那他所受的指责就可能少一点,至少本乡本土的不会太惹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可像是美国的法律在运用上比较灵活,而且重案例,但这种情况本来就容易产生自相矛盾的情况,可是如果像现在法律那样把所有的罪行以及惩罚都规定得死死的那样死板的条律恐怕也不能对灵活中国人产生足够好的效果。这样的法律问题恐怕还得专家来掌握这个“人治”与“法治”的度量。

二,在审理过程中怎样做到公正和有效?

所谓公正,也只不过是以大多数的利益来考虑的,所以这样一来,必然会有属于少数派的不心腹,被责难也在所难免,“清官难断家务事”恐怕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下的极端例子。这起案件中法官试图采用一种“和稀泥”的方式来“善了”此事,虽未成功,但似乎给我们指出了一条现行的道路:尽量减少直接冲突,有问题以协商解决——法院在怎么说也是第三方,给出的结果必然不如当事人双方自己协调出来的完美。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有这很详细的针对性条文,讲究“天理循环,报应不爽”——即“给与恶人以惩罚”,企图以此恐吓其他人不再行恶。但真正能够做到这一点吗?举个简单的例子,开车闯红灯屡见不鲜,为什么?被逮着必然没有好果子,但马路那么多,交警能够逮住几个,就像开彩票一样,谁都不会相信自己就那么“幸运”能够中到头奖!同样类似的问题比方说盗窃,偷税等等,很令人头痛。

对于这种法不达人的情况,我们一是期望技术进步,让国家机器的监控力度能够涉及到方方面面——可这样以来,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又如何去保证?二则是加大惩罚力度,像秦朝法律:随意在马路上倾倒垃圾——斩!随意砍伐屋前树木——斩!真正震慑了保有侥幸心理的人!我们虽然无需如此残忍,但完全可以“量出为入”,比方说控制闯红灯的成本完完整整加载在犯事之人身上。这个计算起来就比较复杂了:每年国家为此需要投入多少人力物力,而又能够抓到多少肇事之徒——以概率来平均结果,最后或许可以得出一个在利益方面使国家不受损,而公民又会完全受到威慑的答案!

推荐第9篇:法律实践报告1

法律实践报告:班级组织对当今消费者维权方面相关问题的讨论

1、法律部门:无

2、法律文本:《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具体条目:

现行的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惨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

(八)其中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将判处有期徒刑;对于罚金没有规定数额上限。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4、实际问题:我国现在面临着饰品方面相当严重的问题,在最近发生的染色馒头、双汇瘦肉精、毒生姜以及以前出现的毒大米、人造猪血、毒奶粉等问题,一件件的的事实说明中国现在在食品方面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这都与我们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因此我们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当自己在生活中遇到这些相关的问题时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本身的合法权益。

5、实践体验报告:

染色馒头是通过回收馒头再加上着色剂而做出来的。2011年4月初,《消费主张》节目指出,在上海市浦东区的一些华联超市和联华超市的主食专柜都在销售同一个公司生产的三种馒头,高庄馒头、玉米馒头和黑米馒头。这些染色馒头的生产日期随便更改,食用过多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瘦肉精是一类动物用药,有数种药物被称为瘦肉精,将瘦肉精添加于饲料中,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但因为考虑对人体会产生副作用,各国开放使用的标准不一。

毒奶粉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日常生活,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影响很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凸显了我国的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食品安全不仅作为一种法律义务,也作为一种社会义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的义务性范畴。如前文所述,食品消费仅仅作为整个消费领域的一个部分而存在,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整体中,食品安全也从属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上述所列举的食品安全问题,早已触犯了《刑法》 《食品安全法》,执法者应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相关的人员给予严厉的查处。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是保障消费者人权的应有之义。食品安全不仅仅表示着一种状态,同时也意味着一种法律化的社会义务,这种义务的主体是全社会的经营者、政府和消费者组织,义务的相对人是消费者,食品安全的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所以,同时食品安全本身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种必然要求。

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法制观,一是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二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作为大学生,当我们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要在报纸电视上把坑害消费者的商家曝曝光,让大家都不去那儿买东西,这才能让商家害怕,才能维护更多消费者的权益。除了曝光典型的案例,还可以建议监管部门在电视上、报刊上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并将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或者积极举报,让大家积极监督。或者我们在受到损害时,可以找经营者交涉,或到行政部门申诉,或者上法院打官司,最理想的是建议政府建立鼓励投诉的政策,尽快出台最低赔偿金制度。

我们要主动维护法律权威,坚决履行消费者的义务,全面认识法律的潜能和价值

推荐第10篇:法律实践课心得

谁道“不知者无罪”

此次法律实践课,观看了庭审纪实的三个视频。三个案子,三场悲剧,对于我们来说,引发的不仅是对于受害者的同情,更是对于法制建设的深思。

虽然是完全不同的事件,却也有着莫大的相似之处,那就是对于法律的无知和对规则的漠视,导致了三个案子当事人无尽的悔恨与痛苦。

第一个案子,是因肇事逃逸而引发的血案。受害人高速路上横穿马路被车撞,肇事司机因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而残忍地将受伤昏迷的被撞人顺势拉到旁边的快车道上,随后驾车逃逸。而受害者在随后的两辆过路货车碾压后失去生命。而肇事司机则因此由普通的交通肇事责任变为故意杀人罪,罪刑加重,在牢狱中悔恨不已。

普通的撞车变为杀人,看似离奇巧合,深思之下,却是法律意识淡薄下注定会发生的悲剧。试想,假如肇事司机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就会知道逃逸比撞人更可恶更会受到法律严惩;而如果他有清醒的法律意识,就会明白无论如何只有遵守了规则,不仅不会为规则所罚,还会受到规则的保护。而受害者高速路上横穿马路是这一悲剧的开头,这个开头亦是对于交通法规的淡漠。不守法又如何要求为法所保护?

相比之下,第二三个案子中,无知和淡漠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却暴露出现实中更为普遍的问题。一个是知道自家烟囱违规且不安全,仍置之不理,导致小孩玩耍时烟囱倒塌,碾碎了小孩的脚趾;一个是同一栋楼三方负责人互推责任不肯修缮楼顶,导致少女失足跌下,造成高位瘫痪。虽说意外发生的几率确实不大,然而倘若社会中让意外发生的可能十分普遍时,还能说这只会是个别现象么?

古谚“无规矩,不方圆”。那一条条的法律与规定,正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从而维护每个个人的利益而制定出来的。你的逾矩会侵犯他人的权利,而你的淡漠会让规则形同虚设。那这样无序的社会何来“安全”之说?不愿为维护法律法规而做出努力,势必在出现问题后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有可能受其惩罚。当法律要求他们遵守规则,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时,他们漠视它,视其为事不关己无关痛痒的琐事。然而正是这样的漠视,才造成了这一件件的悲剧。只有在受到制裁后,人们才方肯正视法律的力量。

所以,首先法律应该被了解,人们方才懂得如何才是守住自己的权利而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如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免受法律的制裁;其次,法律应该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作为新时期大学生的我们,即将步入社会,即将面对更为负责的社会关系,所以了解法律常识,培养法律意识,是我们保护自己和更好地融入社会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才能始终走在正确的轨道上,越走,越稳。

第11篇:法律实践活动中心简介

法律实践活动中心简介

为了培养广大学生的专业素养,实践理论知识,服务社会,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全体法学系老师和法学专业学生以及立志于学法懂法的人共同组成法律实践活动中心。

法律实践活动中心隶属于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下设办公室、学习部、宣传部、组织部、活动部、外联部六个部室,旨在为老师和同学提供各种服务,即充分发挥法律实践活动中心的组织、策划职能,协助老师开展各种活动,化好的想法为实际,化专业理论知识为实践活动。

活动中心将成为院系老师与学生、书本知识与生活实践的桥梁,服务于老师,通过精心的策划、周密的组织来完成老师布置的任务,实现老师的想法;服务于同学,为他们举办丰富而有学习价值的活动,扩充其知识容量,拓展其思想深、广度,增加实践机会,提升法学专业的整体素质。

为完善工作机制,更好地实现实践知识、服务社会的目的,特设立以下部室:

1.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其他各部的工作,联系老师,安排工作,为各项活动做好前期准备;

2.学习部:主要负责举办法学系安排的活动或落实一些老师们交给的实际工作,另外配合其他部的工作,做好学习总结工作;

3.宣传部:主要负责宣传工作,将法学系举办的活动或安排的工作传播给大家,以收到最佳活动效果,另外也负责举办一些活动;

4.组织部:主要负责组织人员,安排活动,做好组织、策划工作;

5.活动部:负责参与活动,组织活动,为各项活动做好筹备工作等;

6.外联部:加强对外联系,将活动渗透到社会中去,联系社会,实践真知。根据往年的活动安排,法律实践活动中心计划在本学年举办如下活动:

1.法律知识竞赛

2.新生辩论赛

3.模拟审判

4.“12·4”法制宣传活动

5.法院旁听、下乡普法、法律讲座

6.“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

没有实践不能得真知,没有一个有效的组织形式难以将活动举办得丰富而有意义。法律实践活动中心会全心全意为老师与同学提供帮助,为我们的发展与进步创造更多机会!

第12篇:法律实践”教学实施细则

法学专业集中实践环节“法律实践”教学实施细则

为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在现代教育理论和思想指导下,吸收高等教育改革的最新成果,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试验,落实 “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保证实践环节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法学专业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大纲,特制定“法律实践”环节实施细则。

一、“法律实践” 的意义

(一)法律实践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的集中实践环节之一。

(二)法律实践的目的是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员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

(三)通过法律实践,可以增加学员对社会实践的了解,并为撰写毕业论文打下基础。

二、“法律实践”的要求

(一)法律实践必须在修完法学专业80%的主干专业课程之后进行,一般要求在学员毕业前一学期完成。法律实践为3学分。法律实践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周。

(二) 法律实践的内容应限定在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范围内。试点单位应根据法学专业的特点,结合毕业论文的选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实践。

(三)法律实践可采取模拟法庭、旁听开庭、法律咨询、专题辩论、司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实习、社会调查等形式,并有书面记载,法律实践不得免修。

(四)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条件建立模拟法庭或采取其他方式建立固定的教学实践基地,为学生的法律实践提供条件。

三、“法律实践”的考核

(1)法律实践的成绩考核以学生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依据。学员除参与多种形式的法律实践外,还应以小组等形式结合法学专业及司法实践的热点问题确定调查单位及对象,选择调查主题、列出调查提纲和做好采访笔记,最终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有调查内容、调查结果和调查体会。调查报告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调查报告由指导调查的教师负责评定成绩。

(2)法律实践的最终成绩由各教学点负责审查确定,并报省电大备案,省电大将予以抽查。

(3)法律实践的成绩最终评定标准为:合格、不合格。无调查报告者,不予认定成绩。

(4)法律实践成绩初评为不合格者,允许补做一次。

第13篇:法律实践文章[定稿]

校园法律实践活动与职校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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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瑞 南京市南湖安国村58号 南京市莫愁中等专业学校 210017

校园法律实践活动与职校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内容摘要:

一、青少年法律素质培养需要学校法制教育方式多样化;

二、在校园开展法律实践活动与职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三、在校园开展法律活动的实践

关键词:法律素质 校园法律实践活动 竞争合作 法律认同 模拟法庭 法律信仰 网络沟通 法律情感 校园法治现场 法律行为

从青少年的素质构成来看,青少年不仅要有一般的文化知识,同时要有道德素养、法律素质和文化修养。这是一个完整的人格,完整的青少年成长必不可少的素质内容。国家正全面开展以青少年为重点的普法教育,学校作为普法教育的一大阵地,更需要按照依法治校的要求,充分运用各种教育资源,采用多种方式,营造一个好的校园环境和教育氛围,使学生在学校日常的学习与生活中,受到法治的教育与熏陶,促进法律素质的提高。

一、青少年法律素质培养需要学校法制教育方式多样化

(一)法律素质是公民素质的基本组成部分。

公民综合素质主要由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组成。全面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必然要求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与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相提并论、同步进行。

从1986年开始,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连续部署了五个五年普法。普法的过程就是用宪法和法律法规教育人、改造人、培养人、塑造人的过程,也是把众多法律意识和具体法律规定内化为人的法律素质,从而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过程。20多年来,法律素质在公民素质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现。

中共中央、国务院1985年11月5日转发的《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中提出:“通过普及法律常识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中共中央、国务院1990年12月13日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中提出:“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中共中央、国务院1996年4月18日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提出:“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这是中央文件首先引入“法律素质”的概念),《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中提出:“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中共中央、国务院2001年4月26日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则更强化了“法律素质”的概念,明确“四五”普法“要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目标。”可见,从2001年开始的“四五”普法,就明确提出了“两个转变,两个提高”(即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转变,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转变,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目标,鲜明地强调要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江泽民2002年11月8日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更是明确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出现这样提法当属首次。

吴邦国2003年6月28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会上指出:“法律素质是人的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胡锦涛2005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又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中共中央、国务院2006年3月17日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又一次强调:“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工作。”《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把“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作为“五五”普法的基本目标。

公民综合素质中法律素质 “三分天下有其一”。党中央多次指出,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既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从逻辑上看,道德和法律不是包含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所以,把法律素质纳入思想道德素质之中是不妥当的,由此推论,把法制教育纳入道德教育也是有失偏颇的。法律素质已初步形成了独立的体系。

(二)法律素质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

法律素质涉及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认同、法律心态、法律习惯、法律行为等各个方面。

法律素质又是具有不同层次的概念,其内容有的是内在理念层面的,如法律的信仰、意识、知识等,有的则是外在行为层面的,如法律的习惯、行为等;有的偏重感性层面,如法律情感、法律心态,有的则偏重理性层面,如法律认知、法律推理、法律价值评判等,无论是哪一个层面,都规定着公民的法律素质,影响着公民担当依法治国主体的角色。

(三)青少年法律素质培养需要多种途径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青少年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全民族的素质。江泽民同志十分关心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要求我们“对学生的教育工作特别是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法制教育,校内校外,课内课外,都要抓紧,一点放松不得。”

我国目前的在校学生已达2亿多人,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校园伤害事件频繁发生,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问题。同时,面对将来就业的需求,尤其是职业学校的学生十分需要法律知识的储备。而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普遍存在“重记忆,轻运用;偏理论,少实践”的状况,有的概念记得很熟却不能真正体会其中含义,遇到实际问题容易张冠李戴,混淆不清。对于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界限界定不清,不能重视自己的不良言行举止,不利于预防违法与犯罪行为的发生。

要充分利用学校教育的特点和课堂教学的优势,发挥学校在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使学校成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学校要在教授学生法律知识的同时,需要通过内容丰富、形式生动的实践活动,以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让学生逐步理解并接受权利义务意识、公民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等基本的法治观念,使之成为指导他们辨别是非,确定自身行为规范的重要判断依据,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自觉贯彻法治精神和法律要求。

二、在校园开展法律实践活动与职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一)需要在职业学校校园开展的原因

1、年龄阶段比较特殊。我校是个职业学校,学生多数介于16-18周岁之间,依然属于未成年人。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年龄阶段,已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即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已经需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只是量刑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又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比如一个同学伤害了其他同学,后果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上又需要由监护人承担,许多民事行为也必须通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

2、法律素质有待提高。虽然所有中专学生都学习全国统一的必修德育课程“法律基础知识”,使用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法律基础知识》内容非常全面,但偏理论化。而法律素质不仅仅包括法律知识,还包括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情感、法律行为等多方面的内容。且理论学习受到课堂的限制,一周2课时远远不能细讲教材所包括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六章内容,市教研室集体备课时都要求删除一些章节,不在课堂上学而让学生自己阅读,由于中专生自学法律知识的能力十分有限,很多问题难以自己弄明白,以至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信仰还不够坚定,法律意识还是较为淡薄,法律行为不能正确实施。如有的学生遭遇过上当受骗的事情,有的学生遇到一些矛盾不知道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学生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为了以后走上工作岗位能更加顺利,在校期间需要一些法律实践来做好一定的准备。

(二)适合在职业学校校园开展的原因

1、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普法规划中关于“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课,并且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的要求,切实抓好学校法制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课时安排、教材建设和师资的培养培训。职业技术学校必须将法律常识作为学生必修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另外,校园有充分的图书、网络、校舍、师生等丰富的资源,以及橱窗、板报等宣传教育平台,以课内学到的法律知识作为基础,在校园内开展简便易行的实践活动,才能巩固所学知识,并增长多方面能力,发挥出学校作为普法主要阵地之一的作用。

2、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助优化了法制教育环境。

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学校的法制教育要同整个社会的法制教育相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司法行政、综合治理、共青团组织和普法主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将学校法制教育纳入当地普法工作的整体规划当中。

(1)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为我校聘请了建邺区法院的副院长兼职担任我校的法制副校长。他经常到我校进行法制教育,并安排我校年满18周岁的部分成年学生去法院旁听一些案件的审理,回来对其他未成年的同学宣传,在校园开展的一些模拟法律活动也更加生动逼真。

(2)建邺区教育局会同建邺区公安局南苑派出所为我校配备了“校园110”,安排两名民警定时到我校巡逻,校园内和校门口的偶发事件都可以及时和他们联系,并及时得到解决,给校园创造了一片相对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教育行政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环境的和谐、安全、健康,减少各种不良因素对学生的负面影响。建立健全相关规范,加强指导,积极推进此项工作,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为学校法制教育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我校还是本地的社区教育培训中心。利用学校的有利条件,为当地的公民普法活动提供相应的支持与服务,使学校成为所在社区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基地。

三、在校园开展法律活动的实践

(一)在竞争合作中巩固法律知识、提高法律认同

1、法制小报编辑。这是一个传统的法律实践活动。南京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每年都开展法制小报的评比活动。我校根据市里要求,通常在学习法律课十周左右,向所有一年级班级布置法制小报的编辑任务。编撰要求有:(1)有自己撰写的文章,将法律和道德结合起来谈;(2)对所有案例要自己写分析和心得体会(包括原因、危害性、启示等);(3)有本班开展法律教育活动的情况报道;(4)版面整洁,字迹工整,色彩协调,整体美观,具有较强的时代性、教育性、艺术性和可读性,纸张大小统一等等。

我们每个班级上课时都分成了6-8个小组,每个小组都有自己的小组名称,法制小报的编辑也要求小组合作完成。上交以后按照要求评比,选择优秀小报展览,并参加市级评选。

2、法制小品排演。南京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每年也开展小品的评比活动,还有我校的“艺术节”活动也有小品类节目的评比,学生们在老师的指导下,精心策划、认真准备,排演法制小品,往往能给大家带来一堂生动有趣的法制教育课。如我校排演的小品《真假雨花石》,表现了一些不法商贩利用假雨花石行骗,最终受到工商部门查处的情况,不仅在市里获了奖,还在学生中引进了关于各种骗术和应对措施的热烈讨论,提高了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诚信意识。平时在课堂上,学生也乐于采用小品表演的形式来学习,分配角色的学习方式让他们觉得更轻松更有趣,更能积极地学习好法律知识。

3、政法社团活动。这是针对一些有特别需求的学生,如能力较强、兴趣较浓的学生成立的课外兴趣小组,并有专门的法制教师进行指导。定期开展活动有:

(1)法律知识竞赛。以教材中的法律知识为主,结合最新通过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考察大家“温故知新”的程度。

(2)法制辩论会。挑选能说会道的“辩才”,组成正反两方,每一方都有数名同学合作,就某些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3)案例分析讨论。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搜集最感兴趣的案例,大家一起分析讨论,关注最新热点,畅谈自己观点。

(4)访问座谈会。向法制校长或法制教师进行访问座谈,释疑解惑。 以上活动都需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作后盾,正是这种需要推动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理解。通过小组合作互相学习,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通过竞争评比,大家你追我赶,精益求精;通过公开展览、演出和比赛,大家严谨小心、字斟句酌。更让他们明白了学习的价值,巩固了所学知识,提高了法律认同。

这些竞争又合作的活动,使学校这个大集体中有小集体,但不是分裂的小集体,是活泼的小集体、团结的小集体、交叉的小集体、竞争的小集体,在小集体里没有学生是孤单的。这些活动虽然都是些传统的活动,但非常适合在职业学校的校园中开展。传统的沉淀,就会形成文化,竞争与合作的文化。这种团结合作又充满竞争的文化,正是职业学校的校园文化,也是需要在职业学校的校园里培养和渗透的企业文化。

(二)在情境模拟中树立法律意识、加强法律信仰

针对许多中专学生法律信仰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的实际情况,在校园里进行情境模拟可以更直观、更生动地让学生上好这一课。最为合适的就是模拟法庭,但这种形式真正开展起来很不容易,费时费力,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说明模拟法庭的特点和要求。

案例:模拟刑事审判抢劫案第一审程序

1、庭前准备及人员安排:

(1)理论准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2)物质准备。“法袍”、“法槌”、“制服”、桌椅、电脑、身份标牌等等。

(3)人员准备。法官2名(审判长一名、审判员一名)、人民陪审员1名(共三人组成合议庭)、法警3名、检察官(公诉人)2名、书记员1名、被害人2名、被告3名、被告监护人(法定代理人)6名、辩护律师3名、证人1名旁听观众若干。

以上人员均由学生扮演。

2、庭审过程:

(1)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等陆续入席。此时台下观众一片骚动、议论纷纷。

(2)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坐在电脑后记录)、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宣布庭审纪律。“法槌”一敲,坐着一百多人的阶梯教室顿时一片寂静。

(3)审判长宣布:“带犯罪嫌疑人李×、赵×、王×上庭”。3名法警押着3名犯罪嫌疑人进来了。台下顿时又喧闹起来,当看着自己的同学被反扣着双手押上庭时,有的吃惊、有的哄笑。当大家辨认出法警们穿的衣服是校门口保安身上的制服时,不禁哄堂大笑。这时审判长不疾不徐地说了一句:“请大家安静。如果再有人喧哗请离开法庭。”慑于审判长的权威,大家只好忍着不笑,教室里再次鸦雀无声。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5)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检察官)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指控李×、赵×、王×合伙抢劫学生郑×、朱×手机等财物。

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讯问被告人。3名被告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辩护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发问。向其询问真实年龄、事发经过等问题。

审判人员讯问被告人。

审判长传证人出庭作证,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对证人发问。审判人员询问证人。

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手机2部),让当事人辨认,审判人员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6)法庭辩论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互相辩论。控辩双方唇枪舌剑。

(7)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最后陈述。3名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深地忏悔。

(8)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当庭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李×、赵×、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抡劫罪,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三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上述被告人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赵×、王×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其在校表现情况,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经核实,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或负责骗被害人到指定地点,或负责在指定地点埋伏,或负责拿刀威胁,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上述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王×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百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百元。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百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清)。

四、赃物手机2部,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庭后调查。让一些同学谈谈感受。一名同学说:“当看见自己的同学像犯人一样被押进来时,感受到强烈的震憾,如果不遵纪守法,也许有一天真会变成那样”。另一同学说:“我们已经16超过周岁,如果触犯刑法,真的会被判刑,我一定不再欺负同学,不再敢贪小便宜了”。还有许多同学说:“听到他们忏悔,真的很受感动,我们一定要好好学习,好好做人。”

通过这样的情境模拟活动,让学生如同身临其境地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虽然没有老师进行说教和维持纪律,学生却更加自主地从理念层面加深了对法律的理解,树立了法律意识,加强了法律信仰。

(三)在网络沟通中调整法律心态、增进法律情感

我校的网络教学平台是比较完善的,已经成为学生的一个丰富多彩的学习和沟通的空间。我曾主讲了一节网络环境下的教学研究汇报课《法律基础知识:民事责任》,展示了我校网络环境下教学的技术成果,并指导学生通过网络自主学习和沟通情感。

我的法律教学网页主要包括“在线答疑”、“教学内容”、“学习指导”、“典型案例”、“法规检索”、“在线练习”、“网上投票”七大板块。

1、在线答疑。主要收录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法律上的难题,通过这个讨论版,学生可以利用网络中的虚拟身份畅所欲言,大家可以集思广益,我也给予适当的指导。即使平常不爱说话的学生,平时不愿说出的问题,在这里也可以毫无顾忌地和老师同学讨论。有个同学告诉我,在这里,他不怕别人嘲笑他是法盲,大家帮他想了很多主意,老师给了他很有用的指导,真正帮他解决了许多问题和困惑。

2、教学内容。主要收录了法律教材中的主要内容,列出教学大纲,便于学生及时学习和查找。

3、学习指导。主要收录了法律教学参考书中的主要内容,是对教学内容的详尽解释,学生对教学内容中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及时查阅学习指导,获得学习上的帮助。

4、典型案例。分门别类地收录了相关典型案例,让学生根据需要有选择地阅读。

5、法规检索。主要链接法律权威网站,如中国普法网、中国法院网等。指导学生通过这些网站收录的全部法律法规自主搜索法律条文,学会在离开老师、离开教材的情况下自己学习法律,遇到法律问题养成自己查阅法律规定的习惯。

6、在线练习。主要收录了基本练习题,让学生自我测试,在线给分,如果对自己的分数不满意还可以反复练习。

7、网上投票。将一些老师需要了解的问题放在“网上投票”栏中,可随时进行在线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调整教学方向,帮助学生排忧解难。

在这样的网络沟通中,学生没有任何心理负担,及时地端正了思想,从理性层面调整了法律心态、增进了法律情感。增强了学习法律的信心。

(四)在“现场”活动中培养法律习惯、实践法律行为

校园“法治现场”活动是一种在校园开展的现场解决学生之间、甚至师生之间纠纷的形式,处理纠纷时运用合法的途径、合法的手段,相应的法律知识,调解矛盾,达到依法治校的要求。

我校是个职业学校,实验课占了一半左右,在实验课上经常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地解决矛盾,可能会给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带来一定影响。

案例一:

一天,有个女生哭哭啼啼跑来找我,说有同学在做实验时将酒精洒在了她身上,可当时她做在前排,没有看见是谁洒的,问后面一排同学,没有一个肯承认,并且还取笑她,问我怎么办。我对这个来找我的同学非常了解,她有较重的自卑心理和猜疑心理,总是疑心别人在说她的坏话,有许多在别人看来的小事,在她看来是不得了的大事,而且总觉得别人合起伙来欺负她,在学校几乎没有朋友。她问我:“这一次我是不是又该自认倒霉?”看着她背上的酒精痕迹,我认真地回答她:“当然不是!”

我要她把白大袿脱下来给我,向当时任课的实验室老师问明了一些情况以后,将坐在她后排的五个女生全部找到实验室来。这几个女生平时的确喜欢结成小团体,都是些伶牙俐齿的“厉害角色”。她们一进实验室的门,就鄙夷地瞥了来告状的女生一眼。我问她们:“知道我找你们来有什么事吗?”她们你看看我,我看看你,然后同时摇了摇头。我把白大袿取出放在桌子上,问:“是谁将酒精泼在了李×同学背上?”这几个女生一下子七嘴八舌的说开了,“不是我”、“跟我没关系”、“你让她说是谁”“这么点小事也要告诉老师,犯得着吗?”„„说着说着,她们甚至提醒我:“老师,你不是教过我们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吗?你把我们全部找来,难道我们都泼了?”“我们自己也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啊?”“就算身上沾了酒精,又有什么损失呢?要赔多少钱呢?”边说边得意洋洋地盯着我和“原告”。

面对着强弱分明的双方,我忍着没有发火,听到最后几句,却忍不住笑了出来,说道:“真是一群好学生,学得这么好,看来我没有白教你们。可你们学习法律就是为了增强口舌之能吗?你们不就是明确的‘被告’吗?不要说你们五个,就是五十个也可以告啊!郑×、吴×,还记得你们上次在课前演讲的案例是什么吗?”

二人想了一想答:“花盆从天而降把人砸伤、楼上50居民被判共同赔偿。”(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一个花盆从天而降,将楼下的工人砸伤,法院一审判决楼上50名住户分担赔偿责任。50家住户均未提出有力证据,无法证实自己与坠落的花盆没有必然联系。按过错推定原则,分担赔偿责任。)

说到这里,她们有点如梦初醒。

我进一步说道:“这件白大袿背后的酒精痕迹就是物证,而且上实验课时,按照分组只有你们5个在她身后,这一点实验室老师和其他同学可以证明,现在人证物证都有,你们如果不能提出反证排除自己的嫌疑,就要分担责任。”

“分担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吗?”一个女生小声地说。

“我越来越欣赏你们了,”我忍不住又笑了出来,“可你们学习法律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啊,你们只记法律条文,难道忘记基本原则了吗?把民法的基本原则说给我听听。”

愣了一会,一个女生小声地答:“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记得不错。”我再次夸奖,“李×同学没有任何过错受到了损害,幸亏这是酒精,万一是什么酸,后果可就不堪设想了。如果不由你们分担责任,那如何才能体现公平原则?如何才能保护她的合法权益?只有用小的不公平才能避免大的不公平,你们说对吗?”

看她们哑口无言,我又说:“其实你们心里最清楚是谁洒的,只不过因为朋友义气和抱着一丝侥幸心理才不肯说出实情,那就和朋友一起分担责任吧。”

安静了一会,其中一个女生乔×终于忍不住了,说道:“我一人做事一人当。是我洒的,那又怎么样?我又不是故意的,有什么了不起的,我承认就是了。她又没有什么损失,你要我赔什么?”

“赔-礼-道-歉!”我一字一字地说,“这也是民事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你如果现在做不到,可以回去想想是采用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形式都可以。”

“不用这么麻烦,我道歉就是了。”这个有点男孩子气的女生又恢复了往日的爽快,“李×同学,对不起,我不该把酒精泼到你身上,我也不是故意的,只是一时不小心。”李×没有说话。

我问道:“李×同学,你是否能够接受乔×的道歉?对这样的结果你是否满意?”李×深深地点了点头,小声地“嗯”了一声。

我最后说道:“你们都是好学生。一方想到通过老师解决问题,另一方勇于承认错误,敢于承担责任。这件事就到此为止,今后你们还要友好相处,上实验课时要更加小心,知道吗?”

“知道。”她们六人齐声回答。

这不算是什么真正的“审问”,却可以调解处理一定的矛盾,预防学生闹出更大的麻烦。不仅可以贯彻我校“依法治校”的指导思想,还可以给学生施展的空间以实践法律行为,给学生提供一个解决纠纷的平台,使受损害的一方得以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被告”的一方在方平台上也没有太大的精神压力,可以充分地行使为自己辩解的权利,最终得以心服口服,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加深。

案例二:

又一次实验课后,三个学生黄×、吕×、刘×跑来找我,说她们所在的实验小组(6人一组)弄坏了一块记数板,实验室老师要她们赔120元钱,她们不服,说连碰都没有碰到那块记数板一下,觉得很冤枉,不愿意赔偿。

我问她们记数板到底是谁弄坏的。吕×说:“我们没有看见,记数板是发给组长的。发的时候老师说要几百块钱一个,我们就没敢碰。没有多久就发现它掉在地上碎了,不知道是谁碰的,但肯定不是我们摔的。” 黄×说:“肯定是另外三人其中一个碰到地上的,但我们没有看见是谁,她们三人都不承认。”刘×补充说:“而且我们微生物吴老师说一个记数板只要90元,我们在网上查过的,还有60元的,实验室老师却要我们赔120元,太没有道理了。”

我听完后正准备找实验室的老师,这时实验室老师却找来了,对我说:“记数板是玻璃质地的,我发下去的时候就跟他们说很贵的,让他们小心点,谁知道刚发下去就摔碎了,真是气死我了,到现在还不肯赔钱。”我问她是发给谁的,她告诉我发给了各实验小组的组长。

我把另外三个学生找来,问其中的组长:“记数板发到你手上的时候是好的吗?”组长回答:“是完好的。”我继续问:“那怎么摔碎的呢?”“不知道,我放到桌上,过了一会再过来看就在地上碎了。”组长回答。我说那应该赔偿啊。

组长说:“我们是愿意赔,可不能是我们三人赔啊,应该我们一个小组6人一起赔。”我对黄×、吕×、刘×说:“组长说得有道理。我知道这块记数板不可能是6个人一起把它碰到地上的,总有人没有碰到。也有可能你们6人谁也没有碰到,是别的小组的人把它碰碎的,可你们没有看见是谁。老师已经事先告诉你们要小心看护,你们的错就在于没有尽到保护的职责,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连带赔偿责任,6个人都有份。”

6人沉默了一会,一人问:“那到底赔多少钱呢?两个老师说的不一样。”我问实验室老师怎么回事,她回答:“标价有120元的,学校统一买的是优惠价90元一个,现在降价了,60元也能买到,可是质地规格不一样。”我问学生能否自己去买一个来赔,学生说不知道到哪里去买,而且也不会有优惠价。我问实验室老师说能否原谅他们的错误,按优惠价给予赔偿。她说:“完全可以。只要他们认识到自己有错误,愿意赔60元就可以了。”

我又问他们6人:“你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有的同学赔得多点,有的同学赔得少点,如果你们还想和睦相处,就自己商量一下。但要记住,你们不是因为摔碎记数板而赔钱,主要错误在于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以后在工作中还是很重要的。如果有困难我可以先帮你们垫上。”6人最终异口同声说:“我们愿意每人出10元钱。就当请同学吃顿饭,花10元钱买教训。我们以后一定会小心的,我们以后还在一组做实验。”实验室老师满意地走了,第二天,他们将60元钱交给了实验室老师。

相对于老师来说,学生还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如果不给他们一个合理合法的申诉空间,事情还是难以得到解决。现在学生的维权意识在加强,但有时又会分不清是非,当然有的事情也不一定能明明白白地分清责任,但只要让学生能够觉得他们与老师是在平等的法律面前分辨是非,他们还是可以心平气和接受有理有据的结果的。通过校园“法治现场”活动,可以从外在行为方面培养学生法律习惯。让学生的各种行为有法可据,遇到纠纷和矛盾就会自觉运用合法手段、通过合法途径加以解决,实践法律行为。

展望未来,对于职业学校来说,还有更多需要寻找的道路,学生面临着长大成人,面临着毕业就业,面临着走上社会,通过研究多种适宜在校园开展的法律实践活动,让学生切实感受到身边处处需要法律,处处与法为伴,为学习法律理论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开辟新的途径,用法律知识教育学生、改造学生、培养学生、塑造学生,把众多法律意识和具体法律规定内化为学生的法律素质。

第14篇:汽车租赁法律实践

汽车租赁法律实践

汽车租赁经营中遇到象车辆被第三方占据、承租方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出租方承当联带责任等问题,多数情况都是汽车租赁企业蒙受损失。因此谈及此类问题,汽车租赁经营者屡屡感叹,希望尽快出台汽车租赁的法规,来保护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目前《融资租赁法》正在起草中,据说将于2007年颁布实施,这是一部与汽车租赁血缘最近的法规,但其纲要中仍没有关于汽车租赁的内容。按照我国的法律框架和立法状况,出台汽车租赁专项法规的希望是比较渺茫的,但这并不是说汽车租赁没有法规的保护,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及其它法律法规,都能够为汽车租赁的合法经营提供保护。

一、车辆被第三方占据

(一)承租方将车辆抵押给第三方

直接起诉承租方,要求终止租赁合同返还车辆,给予赔偿,法律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车辆产权为出租方所有,而非抵押人(承租方)所有

(2)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由于承租方是在出租方不知晓的情况下抵押车辆,因此没有车辆所有人的协助不可能办理车辆的抵押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抵押人(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共同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具体规定明确抵押人是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抵押的程序详尽、复杂,承租方根本无法获得该程序所要求的三项文件。

如果第三方为典当行,可追加典当行为被告,法律依据是:

3.《典当管理办法》

(1)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承租方不是车辆的产权人,也未获得处理车辆的合法授权,典当行接受车辆,明显违法该法律条款。

(2)第四十二条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无法与不具有车辆所有权的承租方在车连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二)承租方将车辆转卖给第三方

可以承租方“侵占、诈骗机动车”向警方报案,引用《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该办法也适用对侵占、抢夺、诈骗机动车案件的查处。根据承租方是否使用真实身份租车的情况,可认定其转卖租赁车辆的行为是侵占或诈骗机动车。根据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规定还解释所谓“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该办法还规定对直接从犯罪分子处追缴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经检验鉴定,查证属实后,可依法先行返还失主。在返还失主前,按照赃物管理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三)租赁车辆因涉及刑事案件被警方作为物证扣留是一个特例。为了减少车辆在外滞留的时间,租赁企业可以援引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要求公安机关先行返还车辆。但应注意在车辆被扣时应要求警方根据该程序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四)相关法律措施

1.财产保全

当汽车租赁企业发现失控车辆的具体下落时,可向法院要求财产保全,查封租赁车辆,避免车辆再次失去下落。为降低车辆被转移的风险,应提出诉前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藏等情形,可能对利害关系人权益造成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生效的判决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诉前财产保全要求较严格,一般适用于情况紧急,且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当事人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才采取的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决定。

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诉讼请求范围,是指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请求的价值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主要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定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钱财,或者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立即实施或停止某一行为的法律制度。

多数情况下第三方通过交易获得租赁车辆,与承租方存在经济关系,虽然根据相关法规他们之间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出租方对租赁物所有权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可要求法院在承租方与第三方的民事诉讼法尚未完结前,将处于第三方控制之下的租赁车辆归还汽车租赁企业。

法院在判决作出前,或者在判决生效前,经原告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裁定,由被告预先给付部分金钱或者财物,以解决原告生活上、生产上急需的行为。又称先行给付。实际上是使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前实现部分权利的一种规定。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把这种给付称为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采取先予执行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1)原告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性质的,即要求被告给付一定金钱或财物。(2)作为给付所根据的必须明确权利义务关系。(3)如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汽车租赁为第三方占据,要求先予执行完全符合上述条件。

无论是财产保全还是先予执行,申请人都应向法院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败诉,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查封或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胜诉后担保全额退还申请人。因租赁车辆被第三方占据的法律事实清楚,汽车租赁企业败诉的几率几少,所以汽车租赁企业可向法院交付现金担保,担保金额为被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标的物价值。汽车租赁企业可以降低诉讼标的物价值的办法减少担保数额,降低标的物价值并不影响汽车租赁企业的诉讼利益。

二、连带责任

租赁车辆在承租方租用期间,因承租方或承租方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租赁车辆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交通安全部门认定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是驾驶人,与车辆技术状况无关。法院对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裁定,在交通事故责任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车主---汽车租赁企业代为赔偿。

汽车租赁企业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而且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却要承当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让汽车租赁企业倍感不公和无辜。2005年一起类似的受害人起诉与交通事故无直接责任的汽车租赁公司损害赔偿案立案后,重庆市33家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联合签名的“声援书”,表示:汽车租赁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如果将类似事故责任转嫁给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将会因此而倒闭。

以往法院作出上述裁定的依据是有关道路法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超出责任人的赔偿能力的,有车辆所有人赔偿”。现在,这样的判决是没有依据的。

(一)汽车租赁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所说的租赁,是指出租人把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承租人因为使用租赁物而受益,自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将承租人的赔偿责任转嫁给

汽车租赁企业,有失公平原则。

(二)现有的任何交通安全法规没有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征求意见草案中曾有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就机动车事故责任的承担事先已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颁布时没有草案中的这项内容,但同样也没有“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超出责任人的赔偿能力的,有车辆所有人赔偿”这类意思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事故赔偿责任的条款只有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事故责任人或保险公司依规定对医疗费用的支付和损害赔偿负责,并没有提及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因此,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任何法规都没有规定车辆所有人即汽车租赁企业有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同样适用汽车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方不承担责任”。虽然我们在《合同法》有关租赁的第十三章里没有看到与此类似的条款,但这并不表明第二百四十六条不适用租赁,因为租赁的性质以及《民法通则》确定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原则,已经不言而喻的表明承租人应当为其所获得的权益承担相应责任。而《合同法》之所以强调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责任,是因为根据《合同法》,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可能被预设为承租人的财产,容易因物权的变化对双方的义务产生歧义,有必要特别强调一下承租人的相应责任。

1.从《合同法》看租赁和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主要义务相同

简而言之,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租赁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而融资租赁则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也就是说租赁的承租人租用的是出租方现有的租赁物。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租用的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而向出卖人购买的。有关内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七条。

再有就是合同期满后的租赁物的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是“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融资租赁则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即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归出租人,也可以归承租人。在这里,我们特别提请注意,这一区别只是体现在合同期届满后。

除了上述区别外,租赁与融资租赁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差别无二。特别是《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和第十三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说明了租赁和融资租赁本质上的一致性。

因此,至少从《合同法》租赁和融资租赁合同关于交易性质、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看,在合同期间,承担因使用租赁物造成的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租赁和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的义务应当是一致的。

2.融资租赁与租赁的差别不能作承租方责任差别的依据

有人认为融资租赁的承租方承担使用租赁物造成的责任是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期结束时归承租方。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融资租赁的条件之一。汽车融资租赁的承租就可以在租期结束时选择购买车辆还是退租或继续租用车辆。如果承租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其是否承担责任只能待租期结束时他是否购买汽车来确定,这显然不合理。

比较融资租赁、租赁的权利义务和它们性质之间差别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方不承担责任”。同样适用汽车租赁。

(四)案例和司法解释支持汽车租赁企业在交通事故中的无过错免责

1.案例

2004年5月26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鑫长汽车租赁公司胜诉,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2003年3月21日,济南市鑫长汽车租赁公司将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租给市民李某。李某驾驶着这辆车拉着7个人去枣庄办事。23日下午,在返回济南途中的104国道泰安段,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及4名乘客当场死亡,另外3名乘客重伤。泰安市交巡支队认定驾驶员李某负全责。

经调解无效,4名死者家属将鑫长汽车租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2万余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鑫长汽车租赁公司在将车辆租赁给李某使用后,在李某使用期间即丧失了对车辆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支配权,丧失了对该车辆的实际支配和控制能力,对于租赁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司法解释

【文号】法释[2000]38号

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2]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分期付款,特别是车辆所有权未转移时的分期付款购买车辆,依上节分析,在确定承租方责任方面与汽车租赁相同。所以该司法解释同样适用汽车租赁

第15篇:法律实践报告2

法律实践报告:是见义勇为还是犯罪

1.法律部门:无

2.法律文本:《刑法》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3.具体条目:

《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见义勇为条例》规定:

一、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客观报道见义勇为事迹,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要求保密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奖励和保护,由行为发生地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分别负责;

三、市人民政府每年对上一年度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颁发不低于1万元的奖金;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进行表彰,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实际问题:眼看小偷范某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洛阳小伙曹天(化名)随即坐在另一同事骑的一辆摩托车上追去。追赶过程中,曹责令小偷停车未果,抽出身上的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结果,小偷身体失衡当场摔死,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结曹天案,一审法官认为,曹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曹天同事三人共同赔偿范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判决引起巨大争议

小偷身体失衡摔死,见义勇为者反被判刑,这个似曾相识的结果,再一次令人扼腕叹息。针对民众的强烈质疑,有法学专家提出“应该树立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可是,法律并不是一场关于“理念”的话语游戏,它真真切切地调整着每个人的行为,而最美妙的“理念”也无法提供具体的行为指引。所以,问题依然横亘:我们到底该怎么办?

我想讲另一起事件。2009年12月19日晨,在温州打工的河南青年郭小亮因在街头用自行车击倒两名飞车党,而被全国网友追捧为“2009年中国第一爷们”,温州市有关部门为此给他颁发了“二等治安荣誉奖章”。相比之下,在做了同样的事情后,为什么曹天和郭小亮的境遇竟有如此大的区别?是的,被曹天抡倒的小偷当场摔死了,而被郭小亮抡倒的抢匪没有死,可在性质相同的行为下,法律能因为不确定的因素所造成的不同结果,而将“正义”的含义逆转吗?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可我还要问,难道郭小亮当时用自行车抡向抢匪时,他就不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翻车伤人吗?要知道,郭小亮当时面对的两个劫匪驾驶的是摩托车,比曹天追击的小偷所驾驶的助力车速度更高,按常理,被郭小亮抡倒的抢匪摔死的几率更大,那么,我们难道可以说,是两个抢匪“幸运”地活了下来,才成就了郭小亮的见义勇为?否则,郭小亮就会遭到警方通缉?

5实践体验报告:

分析问题:见义勇为成“阶下囚”谁还敢抓小偷?假如是警察抓小偷,大约不会存在过失行为并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那样的话,天下的警察则很可能一个小偷也抓不住。小偷不是傻子,也不是木偶,他会跑会跳还会杀人,而不仅仅是偷人家的车子以及车内的财物。“狗急跳墙”,形容小偷再恰当不过,那么,抓小偷就可能时时刻刻存在危险。 1.由以上两起案件分析开来,那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既抓小偷是一种警察“专卖”的技术活、法律尤其是法院法官“专卖”的专家活,老百姓是不能擅自抓小偷的,否则,就有可能被判刑。赔偿事小,判刑事大,见义勇为成阶下囚令人不得不考虑抓小偷的“违法”成本。那么,警察抓小偷遇上了一路的冷漠看客,看客不得擅自出手也就成为一种“维护法律”、避免成为阶下囚的“恰当”之举。或者,应当像跟屁虫一样跟在偷摩托车小偷的后面,温声细语地劝说其遵守法律,不得随意侵占抢夺他人财物,并且奉劝其自觉归还摩托车。但一定要记住温言细语式的劝导,不可高声,不可尾随过长时间,否则,引发其精神病发作或者心脏病发作,也要被判刑。那就只能出现一个结果,小偷越来越疯狂,百姓越来越胆寒,警察越来越勇猛,但却失去了人民群众这堵铜墙铁壁。

解决问题:见义勇为的法律困境亟须破解。回顾“见义勇为”这个老话题。从小到大,我们所接受到的各种教育之中,始终在给我们灌输“应该见义勇为”的观念,但是,从没有人教会我们“如何见义勇为”的技术。然而,我们真正遭遇的恰恰是技术问题。一个最为明显的技术难题是:对于见义勇为者来说,性质完全相同的行为,由于不可预测的外部因素,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后果,那么,到底该如何把握呢?两种同样性质的行为,由于对方会否会死,就导致了截然相反的结果。如此一来,不是在制造“冰火两重天”。冰火两重天”之下,顿时让一切关于“应该见义勇为”的倡导变为苍白的说教。毕竟,我们都是普通人,我们绝不是能掐会算的先知,我们根本无法预料见义勇为过程中的结果;因而,我们无法去实践“应该见义勇为”的观念,我们只能干瞪眼看着小偷或强盗大笑而去;进而,由于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高悬,谁也不能指责我们内心冷漠……这一连锁反应,恰恰是法律造成的。

2.唯有法律确立一个行为标准,让我们普通老百姓可以明确地选择“合法行为”,合法见义勇为,而不必担心不可预测的后果,才能真正解决情与法的冲突。还要大力鼓舞、提倡合法见义勇为,奖励卓著的见义勇为,这样讲情与法兼容,社会治安、社会风气、社会正义将会更好。

第16篇:法制法律心得体会

篇1:学法制法律心得体会论文 学法制法律心得体会论文 新河华侨中学 付子禾

法律,一个有些严肃的词语。常人总觉得法律是一个离自己遥远的词,其实,法律一直在伴随我们生活中的任何一个举动,一件小事上。人们时时刻在和法律打交道,无论生活,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如此。 法律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神圣的,谁都是不能触犯的,不论是学生、大人、国家的领导人,他们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我们每一个人在遇到种种危险时或其它事情时,都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伤害。学法用法之责任: 作为一位公民,我们应经常为自己增加法律知识,不要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走上歧途。可能会有人说你多虑了,我们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放火,法律就约束不了我们。这是多么的无知啊!我想那些轻视法律的人是没有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得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们的社会准则。 当今社会,有人在不断淡化法律意识,甚至有人在讨论一些传统美德是否已经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让我们呼唤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所以,我们在吸收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懂得有自制力。在面对冲突的时候,要懂得克制住自己的脾气;在面对金钱诱-惑的时候,要懂得克制住自身的贪念。只有这样,学习法律才有真正的意义。 我坚信法律永远维护正义,当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而言,的确存在着一些洞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然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遵守法律的同时,我们还要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当别人侵犯到自己的利益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会伴随着一个人的一生,约束着我们的行为,而我们要时时刻刻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合格守法公民。篇2:学习法制知识心得体会

学习法制知识心得体会

近日,学校开展了相关法制宣传活动,在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后,对于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有了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诚然,“规矩”在此可以理解为约束我们的法律法规。法之所以能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准则,主要是通过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方式来对社会起到规范作用,这是任何社会的法都具有的。 在社会主义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而我们的生活也紧跟着时代的步伐,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单位组织开展的法制讲座和法制知识竞赛,我有以下几点认识和体会:

1、要积极主动学法、懂法。认真学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规范我们自身的行为,而且有利于维护我们自身权利。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就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学习了该项法规后在以后的日常出行中,就会主动参照该法律规范约束我们的行为,减少出行中出现的意外和伤害。

2、要做到自觉用法。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实现法律公正,人人平等。在学习一系列法律法规后不仅要“学法知法”,更重要的是学会“用法”。比如面对突发事件时,首先要保持冷静,再者可参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来处理所遇到的问题。而当前建设生态文明也可学习和运用环境保护法和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来建设和维护我们的家园。

3、要规范自觉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学法懂法是前提,怎样用法是关键,而能够自觉守法才是真正完善地落实了这一活动。“勿以善小而不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活动,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为自己为单位为社会树立行为规范,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每一次身边小事做起。自觉形成良好遵守法律法规的观念,只要这样才能真正地知法,用法,才能把守法落到实处。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只有学好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也为单位为社会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篇3:法制教育心得体会 法制教育心得体会

第一篇

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有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通过学习,我对教育、行政等相关法律有了新的认识,理解进一步深化,并在工作中自觉用法律指导实践。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思想认识有了提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上到位,才有行动上的自觉。联系自己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运用上的不完善,法制的不健全,都很大程度阻碍经济的更大发展,并引发种种矛盾,危害着社会稳定。在学习中不断认识到,虽然自己知道法律价值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准备不够充足,在处事中更多地想到运用行政手段去管理事务,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因而,作为公务员,学好法律重要,懂得合情合理的运用法律也非常重要,理顺工作、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二、主动认真学法。作为一名新任职的教育行政干部,懂得教育等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在教育行政管理中运用好法律法规,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党的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来到新的岗位,我抓住各种法制培训、讲座等机会了解法律知识点,并在工作之余认真学习了《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促进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深认识到如何依法办好教育事业。

三、依法行政,以用促学。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才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能有效推进事业健康发展。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最有效的行为。现在,随着法律宣传教育的深入,法律不断配,依法治国观念已深入人心。公务员作为普法的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更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得更紧一些,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在工作生活中,密切关注人民群众的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另外,我们也要在制度上完善,健全行政执法监管体制,实行领导干部问责机制。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

第二篇

加强自身的法制观念,逐步充实和完善自己的的法律知识。总结自身近期的学习,有几点体会:

一、必须培养强烈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由来已久,作为我们处在现代社会的人,在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社会文明中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个人的社会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律而进行,因此,更应该学法、懂法,用法、遵循法律。

常常会在电视、报纸的报道中看到一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他们甚至在受到不法侵犯的时候还不知道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有的选择暴力、有的选择忍受。这是一种悲哀,我们要吸取教训,培养自身的法制观念,同时也对学生及学生家长进行普法宣传,只有大家都有法制观念了,法律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务实的态度去学习普法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学法的目的就是学以致用,明白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要在法律所限定的框架内做事。学习过程中认识到培养和树立诚信守法、依法执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让我更明确,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三、要将普法学习落到实处

普法的学习必须要有针对性,要有所的有所获,对于个人来讲,本次普法学习受益匪浅,通过学习不仅认识和纠正了自身所存在的一些法律盲区,同时通过学法可以很好的指导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对日常工作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明显的。

因此,普法知识的学习是一举两得的好事,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通过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同时,在提高了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同时也提高了的自身业务素质,普法学习不能是三分钟的热度,今后一定要将普法学习坚持下去,树立终生学法的观念。

王秀河 2014.5

第17篇:法律的心得体会

从这一门课,我学习到了民法、诉讼法等与自身生活相贴近的法律知识,使我更加识法、懂法,相信在将来,这些认识也能够带给我实实在在的意义!我们一直提倡建设法治社会,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还是当代大学生,贯彻国家宗旨,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常识,为祖国建设法治社会作贡献。因此,我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努力修读《法律基础》。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好公民.宪法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特别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进行的4次修改,此次修宪是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执政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是我们的共性。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大学生,无论什么专业,学习法律基础,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而我们每一位大学生毕业后都将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道路。因此,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使自己可以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几我们自身未来发展的需要是我们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而且,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学完这门课,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并在一定此门课程不止让我们具备了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程度上提高了思想道德修养水平。同时,也使我们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完善,适应新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提高了我们自身的综合素质。让我们更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一名学生,我不仅要学习好专业知识,还要博览群书,扩阔视野,学习《法律基础》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律认识,提高了法律常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要拥护党的领导,积极配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绝不做有违法律、法规的事!

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会继续修读有关法的知识,继续提高法律常识,并把法运用到日常生活中,为祖国构建法治社会作出一点贡献。

第18篇: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本学期,我们全校教师利用课后时间一起学习了《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等。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多途径,全方位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教师、学生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及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把法制教育视为学校全面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通过学习,使教师们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我在学法过程中也是受益匪浅、感触颇多。我作为老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因此,学好法律、用好法律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尤其是学好、用好《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下面就个人学法所得谈几点体会:

一、教师要爱国守法,我们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教学工作中。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内容。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这其实只指出了老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教师职业最大的特点是培养塑造下一代,因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学生,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最大限度的发现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要自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歧视学生,更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使学生在尉犁一校这个大家庭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课内外、校内外多种方法结合,调动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发挥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因此,在今后的教学中,我会更加努力。用法律解决问题,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觉得教人知识的同时,更要教会孩子感受爱,发现爱,培养感恩的情感爱,这也是国家和人民对我们的要求,希望孩子们长大后,都是一个个有爱心,有知识,懂得爱的人。

第19篇: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知识的心得体会/r/n

在大学3年级的第二个学期,很荣幸地,我有机会学习到《法律基础》这门课。学习这门课后,让我对“法律”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词汇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和理解。/r/n

从这一门课,我学习到了民法、诉讼法等与自身生活相贴近的法律知识,使我更加识法、懂法,相信在将来,这些认识也能够带给我实实在在的意义!我们一直提倡建设法治社会,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还是当代大学生,贯彻国家宗旨,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常识,为祖国建设法治社会作贡献。因此,我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努力修读《法律基础》。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好公民/r/n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是我们的共性。大学校园里方兴未艾、屡禁不止的课桌文化表达了当代大学生\"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共同心声。但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为所欲为,而是相对的、受制约的。个性自由从一开始就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自然规律;二是社会规则。逾越这两者的行为,都不可能尝到自由的甘果。法,作为人类选择、接受、沿袭下来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规则,自产生之日起便与人们获取或丧失自由息息相关。/r/n

对于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 马克思对此则阐述得更为明确,他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可见,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r/n

。法律基础课正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课程/r/n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大学生,无论什么专业,学习法律基础,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r/n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而我们每一位大学生毕业后都将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道路。因此,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使自己可以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几我们自身未来发展的需要是我们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r/n

而且,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r/n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我觉得自己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 我们大学生,是国家现在和将来的主人,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而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因此,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了解了依法正确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意义。/r/n

学完这门课,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思想道德修养水平。/r/n

此门课程不止让我们具备了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也使我们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完善,适应新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提高了我们自身的综合素质。让我们更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r/n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据调查,我国大学生犯罪有逐年递增趋势。这个时候,正是《法律基础》这样的课发挥作用的时候,我认为,即使这样的课不能拯救所有犯错误的人,也一定会对一部分人有作用的吧。/r/n

在我国进入WTO以后,法律知识更是我们必备的基本知识,我们更应该把这些法律知识用在处理好国际关系上。/r/n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们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r/n

如果有机会,我还会将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传给那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人,积极参与普法,让更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n

作为一名学生,我不仅要学习好专业知识,还要博览群书,扩阔视野,学习《法律基础》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律认识,提高了法律常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要拥护党的领导,积极配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绝不做有违法律、法规的事!/r/n

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会继续修读有关法的知识,继续提高法律常识,并把法运用到日常生活中,为祖国构建法治社会作出一点贡献。/r/n

【相关文章】学习法律法规的心得体会/r/n

12月

14、15日两天,在县教育局的精心安排下,我们在教师进修学校进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学习,让我受益匪浅,感受很深。/r/n

两天的学习,认真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的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还有六中的李高原老师讲的如何依法治校、检察院李科长讲了如何预防职务犯罪。/r/n

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更深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r/n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n

县纪委书记李高楼通过很多的事例深入浅出的讲了中央八项规定和六个禁令,通过学习中央的八项规定和六个禁令,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暴露出党员干部作风方面特别是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教训是深刻的,影响是深远的,后果是严重的,使党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遭受了严重损坏。通过反面典型教材的学习,使我心灵受到极大震动,思想受到深刻洗涤,更是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和警醒。在行使权力中,必须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用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同时汲取反面典型的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r/n

六中校长李高原讲了在学校中,我们要依法治校,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尤其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等来治理学校、管理学校的各项事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在建设和谐校园的过程中,依法治校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我会不断地努力学习各项法律法规,依法治教,做学生的好伙伴,争取创造平等和谐的环境让学生们健康快乐地成长。/r/n

最后县检察院李科长通过很多现实中高级干部腐化堕落的案例,给我们讲了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通过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学习,教育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我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认识到职务犯罪对国家、对人民、对单位、对家庭、对自己都是有百害无一利。同时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专业业务水平,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也要充分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充实法律知识,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防微杜渐。/r/n

今后我一定要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让自己成为一个真正知法、执法的合格校长。

第20篇: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我们在学校领导的组织下,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了“法律进学校”的学习。我们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我们又得到了一次学习的机会,下面就我个人对学法的体会谈一下学习心得。

一、学习宪法体会:

(一)、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意义。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特别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进行的修改是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执政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二)、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现实性和以民为本。

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举世瞩目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广大教育工作者的一件大喜事。认真学习并研究采取指施贯彻实施《教育法》,是当前教育战线的头等大事。《教育法》是教育工作的根本所在,总揽教育工作的全局,对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指导思想和教育方针等重大原则

问题,以及涉及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都做了原则规定。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的最正确最全面的表述。

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它是在总结了四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和教育改革与发展宝贵经验,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的教育立法的经验,分析了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科技、教育发展的大趋势的基础上制定的。《教育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进一步走上全面法制的轨道。对于确保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落实国家优先发展教育的重大决策。促进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体会:

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

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这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

四、学习《教师法》心得:

我们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然而作为人民教师的我们,在这支队伍当中对教师法的认识可以说是盲人摸象的。以前,我国的教师长期处于无法可依可依的境地,因而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然而许多教师不懂教师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故有法等于

无法。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

五、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从思想上有了一定的改观,作为一

名教师,我们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去发现每一位学生的闪光点,不管怎么样,他们都是国家的未来,他们都将为国家的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我们都必须爱护他们,关心他们,使他们在学校里不仅学习愉快,生活也愉快!

2010 5

耿钰然 年10月4日

法律实践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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