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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报告2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2: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律实践报告:是见义勇为还是犯罪

1.法律部门:无

2.法律文本:《刑法》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3.具体条目:

《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 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见义勇为条例》规定:

一、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客观报道见义勇为事迹,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要求保密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奖励和保护,由行为发生地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分别负责;

三、市人民政府每年对上一年度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颁发不低于1万元的奖金;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进行表彰,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实际问题:眼看小偷范某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洛阳小伙曹天(化名)随即坐在另一同事骑的一辆摩托车上追去。追赶过程中,曹责令小偷停车未果,抽出身上的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结果,小偷身体失衡当场摔死,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结曹天案,一审法官认为,曹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曹天同事三人共同赔偿范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判决引起巨大争议

小偷身体失衡摔死,见义勇为者反被判刑,这个似曾相识的结果,再一次令人扼腕叹息。针对民众的强烈质疑,有法学专家提出“应该树立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可是,法律并不是一场关于“理念”的话语游戏,它真真切切地调整着每个人的行为,而最美妙的“理念”也无法提供具体的行为指引。所以,问题依然横亘:我们到底该怎么办?

我想讲另一起事件。2009年12月19日晨,在温州打工的河南青年郭小亮因在街头用自行车击倒两名飞车党,而被全国网友追捧为“2009年中国第一爷们”,温州市有关部门为此给他颁发了“二等治安荣誉奖章”。相比之下,在做了同样的事情后,为什么曹天和郭小亮的境遇竟有如此大的区别?是的,被曹天抡倒的小偷当场摔死了,而被郭小亮抡倒的抢匪没有死,可在性质相同的行为下,法律能因为不确定的因素所造成的不同结果,而将“正义”的含义逆转吗?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可我还要问,难道郭小亮当时用自行车抡向抢匪时,他就不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翻车伤人吗?要知道,郭小亮当时面对的两个劫匪驾驶的是摩托车,比曹天追击的小偷所驾驶的助力车速度更高,按常理,被郭小亮抡倒的抢匪摔死的几率更大,那么,我们难道可以说,是两个抢匪“幸运”地活了下来,才成就了郭小亮的见义勇为?否则,郭小亮就会遭到警方通缉?

5实践体验报告:

分析问题:见义勇为成“阶下囚”谁还敢抓小偷?假如是警察抓小偷,大约不会存在过失行为并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那样的话,天下的警察则很可能一个小偷也抓不住。小偷不是傻子,也不是木偶,他会跑会跳还会杀人,而不仅仅是偷人家的车子以及车内的财物。“狗急跳墙”,形容小偷再恰当不过,那么,抓小偷就可能时时刻刻存在危险。 1.由以上两起案件分析开来,那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既抓小偷是一种警察“专卖”的技术活、法律尤其是法院法官“专卖”的专家活,老百姓是不能擅自抓小偷的,否则,就有可能被判刑。赔偿事小,判刑事大,见义勇为成阶下囚令人不得不考虑抓小偷的“违法”成本。那么,警察抓小偷遇上了一路的冷漠看客,看客不得擅自出手也就成为一种“维护法律”、避免成为阶下囚的“恰当”之举。或者,应当像跟屁虫一样跟在偷摩托车小偷的后面,温声细语地劝说其遵守法律,不得随意侵占抢夺他人财物,并且奉劝其自觉归还摩托车。但一定要记住温言细语式的劝导,不可高声,不可尾随过长时间,否则,引发其精神病发作或者心脏病发作,也要被判刑。那就只能出现一个结果,小偷越来越疯狂,百姓越来越胆寒,警察越来越勇猛,但却失去了人民群众这堵铜墙铁壁。

解决问题:见义勇为的法律困境亟须破解。回顾“见义勇为”这个老话题。从小到大,我们所接受到的各种教育之中,始终在给我们灌输“应该见义勇为”的观念,但是,从没有人教会我们“如何见义勇为”的技术。然而,我们真正遭遇的恰恰是技术问题。一个最为明显的技术难题是:对于见义勇为者来说,性质完全相同的行为,由于不可预测的外部因素,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后果,那么,到底该如何把握呢?两种同样性质的行为,由于对方会否会死,就导致了截然相反的结果。如此一来,不是在制造“冰火两重天”。冰火两重天”之下,顿时让一切关于“应该见义勇为”的倡导变为苍白的说教。毕竟,我们都是普通人,我们绝不是能掐会算的先知,我们根本无法预料见义勇为过程中的结果;因而,我们无法去实践“应该见义勇为”的观念,我们只能干瞪眼看着小偷或强盗大笑而去;进而,由于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高悬,谁也不能指责我们内心冷漠……这一连锁反应,恰恰是法律造成的。

2.唯有法律确立一个行为标准,让我们普通老百姓可以明确地选择“合法行为”,合法见义勇为,而不必担心不可预测的后果,才能真正解决情与法的冲突。还要大力鼓舞、提倡合法见义勇为,奖励卓著的见义勇为,这样讲情与法兼容,社会治安、社会风气、社会正义将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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