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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5-31 08:35:07 来源:安全生产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及局、段的相关要求,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出成效。

为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以坚持“安全生产”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以提高车间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工区所有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为目标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为指导思想。

通过各类安全培训,进一步促使车间全体人员切实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人本思想,为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以达到培训目的。

安全培训的重点有以下几个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3、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

4、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

5、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6、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

7、安全典型事故分析。

新《安全生产法》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完善了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通过组织车间、工区所有作业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学习,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总之,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推荐第2篇: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试卷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试卷

部门:

岗位:

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3分)

1、以下不属于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总体思路的是(

A.强化依法保安

B.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C.强化政府监管

D.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2、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新的安全生产法的态度是(

): A.提倡

B.强制

C.鼓励

D.原则性要求

3、工会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职权表述正确的是(

):

A.验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并监督发放

B.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组织员工罢工

C.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落实情况

D.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定企业的安全生产决策

4、《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

): A.联合执法

B.综合治理

C.综合监管

D.强化监管

5、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给予民事赔偿,是(

)的法定义务

A.公司股东

B.工会

C.安全管理部门和从业人员

D.生产经营单位

6、下列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是(

):

A.设施设备改造、检验检测费用

B.安全评价费用

C.安全生产图书报刊费用

D.员工工伤保险费用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的事项不包括(

):

A.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B.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C.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D.免责条款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由(

)负责:

A.企业负责人

B.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安全管理人员

D.工会

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表述不正确的是(

):

A.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B.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C.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综合安全素养

D.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工会报告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时,发现某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则可以立即采取的措施是(

):

A.通知电力部门立即对其拉闸断电

B.组织全厂员工立即疏散

C.责令企业立即排除隐患

D.查封或者扣押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器材

1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或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

): A.劳动用工情况

B.安全技术措施

C.事故应急措施

D.安全资金投入情况

1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

)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A.董事会

B.主要负责人

C.总经理

D.股东

13、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的情况不包括(

): A.企业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B.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及执行情况

C.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D.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处理情况

14、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艺、设备管理,加快技术更新和改造,《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

):

A.淘汰制度

B.以旧换新制度

C.审批制度

D.备案制度

15、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中多数是(

):

A.推荐性标准

B.自愿性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示范性标准

16、《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

)责任,这是安全生产立法的一大突破, A.刑事赔偿

B.经济补偿

C.国家赔偿

D.民事赔偿

1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因违法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后,(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

A.自动丧失

B.不得享有

C.应当放弃

D.依然享有

18、下列选项中,(

)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A.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B.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C.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D.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19、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A.安全生产技能

B.安全生产意识

C.安全培训技能

D.安全生产素质

20、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

) A.安全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

B.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

C.安全绩效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D.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承诺制度

二、多选题(共5题,每题均不少于两个正确答案。每题4分)

1、《安全生产法》中的危险物品,是指(

):

A.易燃物品

B.危险化学品

C.易爆物品

D.放射性物品

E.能够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

A科学严谨

B.认真负责

C.注重实效

D.实事求是

E.依法依规

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执行单位有(

):

A.所在地人民政府

B.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公安机关

D. 法院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

)的原则: A.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B.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C.谁主管、谁负责

D.谁审批,谁负责

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

): A.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的事项

B.保障人业人员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C.保障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培训的事项

D.保障人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获得民事赔偿的事项 E.依法为做作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三、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与事故无关的单位或个人不用配合事故抢救。

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8、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不得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10、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推荐第3篇: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方案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方案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及青岛市、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按照“统筹组织,分层次、分项目、分工种、大规模、大力度”安全培训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出成效。为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培训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计划如下:

一、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

1、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生产”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以提高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现场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为目标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

2、培训目的:

通过各类安全培训,进一步促使全体人员切实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人本思想,为公司和项目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安全教育培训对象

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现场所有工作人员

三、安全培训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3、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

4、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

5、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6、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

7、安全典型事故分析。

四、安全培训时间地点

11月

总承包部一楼会议室

推荐第4篇: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教案

新疆鑫源亨泰客运有限公司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教案

教学目的:

通过此次学习《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教学内容: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新安法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此次新安法修改涉及现行安法97条中的63条(包含增条款),占现行安法的65%,其内容丰富、广泛,该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安法主要增加了几个亮点:一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大对责任人和企业的处罚力度,除对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和行政处罚,还要对主要责任人和企业进行经济处罚(对企业最高罚金2000万元,对个人最高罚金为其上一年年收入的100%);三是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违法黑名单),向社会公告。

一、修改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安全生产始终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就安全生产提出要求,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逾越的“红线”;同时,安全生产也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施行12年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虽然有了很大变化,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提高、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安全生产不仅面临着严峻的安全生产压力,还面临着安全生产新情况、新要求。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今年8月31日,新安法公布以来,我从修改后的整体进行了一次浏览,其主要修改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现行《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总则共1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28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义务共9条,安全的生产监督管理共15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9条,法律责任工20条,附则共2条)。新的《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条(总则共1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32条、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共10条,安全的生产监督管理共17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11条,法律责任共25条,附则共3条)。

(二) 此次新安法的修改,人大的修改决定共有52条,新安法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总体上增加了17条。其中:新增16条,主要是人大修改决定中的第

6、

9、

12、

13、20、

25、

28、

29、30、

31、

39、40、

45、

47、

49、51条决定分别新增条作为新安法的第

12、

19、

22、

23、

38、

58、6

7、7

5、7

6、7

8、9

2、9

3、9

9、10

5、10

9、113条(内容解读中列举部分);人大修改决定的第42条决定又将现行法的第83条修改为新法第9

5、96两条。

(三) 人大修改决定的第52条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主要涉及现行安法16条(详见决定);其余修改项因时间关系在此就不再作详细解读。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为认真总结现行安法实施12年的成功经验,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新安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等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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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修正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 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在将现行安法第一条中“促进经济发展”改为新安法第一条中“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不难看出安全发展不仅关系经济,也关乎社会,并且是一个要求长期健康发展的过程。二是将现行安法“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分解修改为新安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些条款对于提升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我们应当站在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个高度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三是落实三个“必须”的要求(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且在新法第9条中,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在修改条款中多次表述。这一条款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安全监管不仅是安监部门才管安全,而且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管的部门也将负有安全监管责任,这也就应证了前面的三个“必须”。四是赋予了工会组织新的职责,在新法第7条中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为什么新安法要赋予工会新的职责呢?因为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非常重的地位的地位,新安法赋予工会新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重的监督职责和确保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时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而不是一味的追求企业利益至上。

(二) 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新安法中有20多条都是针对企业来说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这说明在新安法实施后,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具体。一是新安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增加了4条,共32条。主要是将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2010]23号文件中关于对生产经营单位要求的条款以法律条文形式写入了新安法。如: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监督考核机制;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7条职责;第23条,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参与经营决策;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次年工业人员通报。二是在现行法的基础上,高危行业增加“金属冶炼”,并且在新法中相关条款均设定了安监部门相关告知、考核、审查、审核的权利和责任。如:23条规定“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29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30条中的“设计审查”和31条中“安全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安监部门监督核查”等。三是建立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制度,在现行安法第21条的基础上增加“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为新安法第25条的条款。四是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在现行安法第18条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一款作为新法的第20条的条款。

(三) 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新安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明确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是在新安法的“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增加2条,共17条。新安法中的第67条赋予了安监部门在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决定时,在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停止供电和民爆物品的权利和第75条,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行业部门和机构。二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职能。在现行安法第8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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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增加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现状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为新安法第8条的条款。三是规定安监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管检查计划。在现行安法第53条的基础上新增“安监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管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作为新安法第59条的条款。四是增加安监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表述,明确了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比如新法第62条中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五是安委会的工作法制化,在新安法的第8条中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这也就是本节开头说的新法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四)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在新安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责任追究增加的条款是最多的章节,修改后的第六章共25条,比现行安法新增加5条。可以看出,新安法在责任追究这一块是比较严格和逗硬的,也体现出了新法在修订过程中,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纳入了重点修改范畴。同时也说明了在后的安全生产监管中,不管是作为安全生产监管者,还是生产经营单位或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来说,责任追究将会越来越严厉。比如:一是对安监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追究,就在现行安法第77条的基础

上新增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和“有前款规定以外的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新安法第87条的条款。二是加大了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和检验机构的责任追究,此条款主要表现是现行安法和新安法经济处罚上的重大区别。如:将现行安法中“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调整为新安法中“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此条款主要说明在新安法中的经济罚款基数和罚款比列数额增加,也就是行政处罚的经济罚中在现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倍增。三是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从新法的相关条款不难看出,生产经营者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越来越大,特别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如:1.新增“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监部门依照规定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处上一年收入30%、40%、60%、80%的罚款”作为第92条;2.新增“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作为第99条;3.新增“对发生一般、较大、重特别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处以罚款,从过去的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作为第109条;4.在现行安法第88条的基础上新增“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安监部门处上一年收入的60%至100%的罚款”作为新安法第106条的条款;5.在现行安法第81条的基础上增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新安法第91条的条款。

以上讲的是新安法的主要内容,也是新安法的亮点之处,当然,还有部分新增加的内容没有讲到,如: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新安法第4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安法第24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安法第48条)、应急救援制度(新安法第76条)。

四、立法思考及法律的生命力

新安法的修改从2013年10月31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列入一类项目开始至2014年8月31日公布,历时10个月,不难看出,法律的修改制定是一个规范的、科学的、民主的过程,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制定和修改中的协调性、及时性和系统性。

既然新安法已经公布,那么,作为新修改的法律,它的生命力在哪里?我觉得,新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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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施。新安法的修改遵循了“三项原则”,而“适当细化”就是其中之一,目的就在于提高它的可操作性,因为安全生产涉及面宽,全国各地情况又有很大区别,任然有不少条款使用了比较原则的表述,所以,只有实践才是新安法实施的基础,这点需要国家总局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以便新安法的实施。

比如:新增的第75条“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可以通报行业、投资、国土等机构和部门”中,虽然我们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或责令停产整顿,但却没建立信息库,也没向社会进行公布,还只是停留在简单的行业内通报,再者,就算建立了信息库,与其他部门或外市县的信息又怎么共享等等都需要进一步的实施和调研。

再如新法的第67条赋予了安监部门停电、停供爆炸物品的权利,并且赋予了安监监管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但是大家应该很了解,在以往或者在我们这个地方来说,停电、停供爆炸物品在现行安法中作为安监部门只有建议权,没有直接的行政强制权利,而新法却将权利赋予了安监部门,这就意味着安监部门在对那些拒不执行安监部门下达的指令时,安监部门有权采取停电和停止供应爆炸物品的强制措施,但是,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要真正得到实施,不仅需要上级政府、部门的指导,还需要负有安全监管的相关部门认真领会学习,并将其运用到安全生产监管的全过程,更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安法的学习,使其明白新安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只有这样,新的法律法规才能在安全生产的实践中、思索中不断的完善。

推荐第5篇: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总结

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总结

为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了解安全防范知识,临港公司12月15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进行了相应的宣贯活动,现总结如下:

1、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巩固和创新安全生产宣传方式、方法,以正面宣传为主,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大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2、时间安排

此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中宣传教育行动从2014年12月15日开始,到2014年12月30日,宣传教育和对全公司员工进行考试两个阶段。

(一)宣传教育:2014年12月15日至12月18日,主要工作是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讲、培训。

(二)考试:2014年12月19~22日。主要工作是总结经验成果,对宣贯的效果进行检验。

3、宣贯活动内容: 在宣贯活动期间,1.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专题宣讲、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专题宣讲。3.传栏大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2014年12月19日组织召开针对新安全生产活动的宣贯工作的会议,会上每位班组长、职工都谈了对新《安全生产法》的认识以与理解。通过谈话发现每位职工对新《安全生产法》都有深刻的识识,有的职工同时也谈了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应用新《安全生产法》。会上职工积极的发言说明些次关于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为在今后工作中对新《安全生产法》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此次宣贯,全体职工对新安全生产活有了全面的认识与了解,安全意识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临港公司的每一位职工都要严格遵守新安全生产法,为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奉献一份力量。

临港公司

2014年12月30日

推荐第6篇: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总结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周

工作总结

鹤岗市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鹤岗市龙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周工作总结

根据(鹤政安办发{2017}50号文件)要求,为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了解安全防范知识,鹤岗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1日下发通知要求,以新《安全生产法》为重点内容,进行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讲座与宣传。

1、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巩固和创新安全生产宣传方式、方法,以正面宣传为主,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大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2、时间安排

此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行动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到2017年12月7日,主要工作是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和总结考试两个阶段。

(一)宣传教育:2017年12月1日至12月4日,主要工作是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讲、培训。

(二)总结考试:2017年12月5-7日。主要工作是总结经验成果,对宣贯的效果进行检验。

3、宣传培训主要工作内容:

(1)统一组织全体职工以新《安全生产法》为内容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系统的培训,使广大干部职工对其有了总体认识。

(2) 以职能科室为单位,组织各个岗位人员进行了有重点,分层次的专题安全培训。

(3) 丰富学习形式,选择有针对性的PPT课件,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学习热情,活动期间将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表)作为重点学习材料,通过集中宣讲,播放幻灯片的形式进行深入学习,通过培训后的考试、测评成绩看,培训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为今后工作中对新《安全生产法》应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通过此次宣贯,全体职工对新《安全生产法》有了全面的认识与了解,安全意识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提高。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以新《安全生产法》为标准对安全管理中的重点工作进行梳理并严格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布置安排工作,确保龙跃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每一位职工都要严格遵守新《安全生产法》,为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奉献一份力量。

鹤岗市龙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0日

推荐第7篇: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总结 副本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活动总结

2017年12月6日,兰州项目第三分部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的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会议在项目部会议室举行。通过学习相关法律,全体职工对安全生产有了全新的认识和理解,现将本次活动总结如下:

一、加强安全管理

每一次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麻痹大意造成的。要从以前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对现场安全工作的管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充分发挥公司安全员和班组安全员作用,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定期、不定期排查,做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安全责任人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巡察工作,对违章操作进行严肃处理和纠正,加强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学习,提高员工执行力,增强员工责任感,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的良好秩序。

二、杜绝“三违”行为

“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违行为就是野蛮行为,不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只图省事,存侥幸心理,怕麻烦,这就给了事故发生可乘之机。作业人员严重的违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操作行车前不进行遥控器和行车的比配确认,远距离操作行车,都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要加大对“三违”行为的查处,坚持开展班前五分钟安全早会,做到安全工作天天抓、天天讲,安全互保对子之间应做到时时监督,时时提醒,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制止;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深入开展安全理念宣传教育

为使安全生产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我们必须注重开展安全理念宣传教育。成立由公司领导组成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方面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利用网 站、施工安全手册招贴画等各种各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安全是最大的政治、安全是最大的福利、安全是最大的效益”的安全价值观;“安全第

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生产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预防观;“有章必循,违章必究”的安全落实观和“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安全理念教育,使安全理念深入人心。同时 利用形式多样、生动直观的展示板悬挂安全生产理念、安全警句、安全格言等形式,使安全教育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三、抓好日常安全教育,营造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要组织好员工的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职业素质;加强设备认知培训,让员工了解设备的基本原理和构造,增强其对操作规程的进一步理解;加强安全培训,让员工在通过不断的安全学习中进行反思,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增强责任感。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我们必须注重加强安全文化的日常教育工作。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主题,以施工安全规程为基础,坚持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文化教育活 动。把安全教育同反“三违”有机结合起来,利用事故案例分析等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文化教育,提高职工遵章守纪意识,达到自保、互保、联 保。在加强安全文化教育的同时,我们还可以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对成绩优异者进行丰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与职工的年终考核相挂 钩,

以此来提高职工主动学习安全文化知识的决心。施工安全会上,教育职工为了自身的安全、家庭幸福及企业不受损失,在工作中要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身的防 范能力,杜绝“三违”行为,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做安全人。从而实现了“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提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事故通报的学习与分析,其目的旨在于警世及教育我们,帮助我们查找自己工作中的不足。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安全管理水平,做到安全无小事。总之,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员参与,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抓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增强全员的安全环保意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环保素质,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思想转变,从而有力促进公司安全环保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2017年12月7日

推荐第8篇: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活动总结

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活动总结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发动和组织全处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法》,并将《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基层工作中。根据师市安监《关于参加国家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活动和开展师市安全生产知识抢答赛的通知》(师市安办传[2015]6号)要求和安排,我处从规章制度、安全检查、教育培训、隐患治理等多方面安排部署了此项工作,并对全处干部职工进行了广泛的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和教育,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提高了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为进一步做好沙水处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此次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

根据师市安办传[2015]6号文件精神,沙水处成立了由处总工程师陈浩同志(处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安办室、办公室、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与预防常识》和《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等法规、常识,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做好准备。同时为更好的完成本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我们进行了周密的计划部署,要求各基层单位领导,认真抓好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参加竞赛的各单位至少有一名安全员(或者分管安全领导)参加,各单位竞赛人员认真做好知识竞赛的准备工作。

二、加强宣传,落实学习

深入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处实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各基层单位采取悬挂安全生产宣传条幅、板报的方式,营造一个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安全生产氛围,同时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与事故预防常识》和《安全生产法问答》,统一观看安全生产教育录像,各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应急演练等安全防范措施和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进一步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准确掌握安全生产操作内容和流程,提高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意识,从而有效增强职工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重点行业、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安全。

三、制定方案,明确目标。

为了确保本次竞赛活动有序开展,制定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确定参赛范围:两站一所、处机关、新井子水厂五个代表队;明确知识竞赛活动的时间安排,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学习阶段(5月13日至5月31日),第二阶段自主选拔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第三阶段安全知识竞赛阶段(6月25日至6月30日);明确知识竞赛形式,竞赛3人一组,竞赛分为抢答题、必答题、风险题三种形式。

四、全员参与,切实落实。

各单位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与事故预防常识》和《安全生产法问答》,要求每个参与学习的职工汇报学习体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通过这些让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与决策的方式,不但增强了每一位职工的安全生产与防范意识,而且推动了安全管理规章与制度的完善,使安全生产管理与决策更具代表性和可行性。

五、竞赛活动开展实际情况

2015年6月18日上午10点半,由沙水处安办组织开展了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活动,此次竞赛活动旨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确保沙水处总体目标顺利实现,促进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本次竞赛得到了师安监局、处党委的大力支持,沙水处党委书记宋学功,处长、党委副书记张英志,副处长肖永忠,总工程师陈浩等领导亲临竞赛现场指导本次安全知识竞赛工作。

竞赛代表队来自处机关、龙口管理站、胜利渠水管站、水库管理站、新井子水厂等单位组成。参赛的选手大多来自于生产一线、安全管理、技术岗位,竞赛内容涵盖新《安全生产法》、师市2015年工作安排、红线意识、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讲话等重点内容,题目灵活,重点突出,面广意深,侧重知识性、趣味性,比赛设有必答题、抢答题、风险题和观众题。

赛场上,各参赛代表队竞争激烈、扣人心弦,选手们准备充分、精神饱满、回答娴熟,尤其是抢答过程拼抢激烈、高潮迭起、扣人心弦,观众答题知识互动、欢声笑语、精彩纷呈。评委席评判严谨、客观、公正,对有争议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解答和补充,使得观众在竞赛中很好地接受了安全教育。经过必答、抢答、风险、加赛四个环节的激烈逐角,新井子水库管理所代表队以210分的最高分获得一等奖,处机关代表队以170分获得二等奖,龙口管理站以130分获得三等奖,其余均为鼓励奖。

在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广大职工的积极参与下,此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落到了实处,收到了实效,真正提高了全体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引导和激发广大职工对安全知识的进一步掌握,促进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有效运行,营造人人学习安全知识的氛围,从而提高我处安全管理水平。

沙水处安办室 2015年6月20日

推荐第9篇:新安全生产法介绍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介绍

EHS部门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文章改编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从安全工作的摆位、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下面从七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 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新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监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对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新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五、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单位必须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安监部门对拒不执行、有发生事故现实危险的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新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 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七、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的)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3-10人死亡的)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30人死亡的)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的)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新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

三是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安监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整理: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职责

1、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二、对单位的要求

1、依法进行安全管理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工会监督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3、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5、安全投入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安全管理能力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7、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8、四新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特种作业培训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0、三同时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1、安全评价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12、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安全设备管理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4、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5、隐患排查制度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6、爆破吊装危险作业管理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7、从业人员教育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8、防护用品管理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9、安全检查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0、配备经费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1、相关方安全协议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2、安全资质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3、事故抢救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4、工伤保险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法律责任

1、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⑴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⑵ 安全投入未保证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⑶ 建设项目违法处罚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100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5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安全评价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未安全设计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未按设计施工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未验收合格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⑷事故隐患未消除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50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5万的罚款

⑸隐患排查、危险作业等无管理的处罚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20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5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废处置无管理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重大危险源无管理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爆破吊装作业无管理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无隐患排查制度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⑹发包出租给无资质的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20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2万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安全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⑺安全设备、标志、防护用品等违规处罚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20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2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无警示标志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不标准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未管理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防护用品不标准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危险物品未检测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淘汰工艺设备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机构、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问题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10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2万的罚款:

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员未设置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未培训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从业人员等教育培训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培训未记录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隐患排查未记录通报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应急预案未制定及演练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特种作业未专门培训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⑼订立免责协议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10万的罚款。

⑽拒绝阻碍执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20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2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⑾相关方交叉作业无安全协议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⑿消防场所、通道违规处罚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一场所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消防通道不标准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⒀事故责任处罚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50万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100万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500万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1000万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2000万的罚款。” ⒁事故赔偿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⒂ 非法储存处置危废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⒃事故瞒谎迟报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单位主要负责人:

无安全管理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5万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事故责任罚款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事故不抢救等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HS部门整理 2014-11-20

推荐第10篇:新安全生产法演讲稿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交流讲稿

同志们,大家好!

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三号主席令,公布《决定》,新《安全生产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工作,从理念的强化、方针的完善、机制的创新和措施的加强等方面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更明确、任务更具体、措施更可行,更加有利于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因此,学习和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件大事、紧事、要事。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一下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法?)有关内容,不妥之处,敬请指正。这三部内容是:

(一)新安法修改的总 体思路和变化;

(二)新安法的重点学习内容;

(三)怎样践行新安法,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新安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和变化

一、新安法修改的总体思路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来,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迁,随着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的步步推进,这部曾经开创了时代的法律,日益显现出在制度设计上的种种缺陷。如今,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党和国家的发展观发生了巨大变化,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实现了从安全生产到安全发展、再到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飞跃。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

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并且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安全生产领域的诸多关系逐渐理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基本建立,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加快,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健全,尤其是,诸多正确、有效的政策措施、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将其规范化、制度化。为此,这次修改主要思路是“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以此解决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名不正、气不顺、腰不硬、刀不快”现象。 1.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是前提。习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就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大力 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教育和促使地方各级领导和各类企业负责人,把安全生产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不能为了追求一时发展而降低安全门槛,放宽安全标准。 2.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企业是市场经济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理所当然的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如果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就消灭企业,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景泰通达煤矿?11.13?煤矿事故、白银屈盛煤业公司?9.25?事故就是例子。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就是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和更加严格的管理,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逐步建立自身要求、自我约束、持续改进、切实加强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努力做到五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二是责任落实到位。三是规划和投入到位。四是基础工作和应急管理到位。五是培训教育到位。 3.加强政府监管是关键。企业的安全生产作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履职尽责,抱着担当意识、忧患意识和戒惧之心,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长抓不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采取?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插现场、直奔

基层?的方式深入细致开展检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彻底整治安全生产突出隐患。

4、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的深刻教训告诫我们,血的教训决不能再用血的代价去验证,务必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各地受警示。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就是要采用多种方式,切实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例如终身行业禁入、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都使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执行。

二、新安法修改的主要变化

新安全生产法的总体结构没有变化,仍然为7章,将原法的97条增加至新修订法的114条,新增了17条,新增了64款项,原法有58条、69款项作了修改,修改条数占原法总条数的59.8%。新安法修改主要体现了以下四个变化:

变化一:立法定位有转型

此次修改,把很多条款里的?安全生产管理?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可以看出,由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到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转变,使新安法的立法定位由安全生产管理类法律转型为适用于安全生篇2:新《安全生产法》学习贯彻讲话稿

安全工作会议讲话材料

同志们:

按镇党委、政府的安排,根据今天会议议程,现我就新《安全生产法》贯彻学习、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行政村志愿消防队建设三方面工作讲几点工作意见。

一、新《安全生产法》贯彻学习方面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12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国家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较为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国家层面上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修改的背景、必要性、过程 1.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原《安全生产法》颁布的实施12年以来全国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刻准确,为了修改积累了一大批系统

的、经过实践检验,符合中国国情的可靠经验,到了修改的时机。国务院发布了一批重要文件;修改出台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各地方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总结出了一大批新的经验。

安全生产的现实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修改。安全冬麦法12年来,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好转,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重特大事故、主要死亡指标相对下降。但是,安全生产工作只能继续加强,表现在:全社会对安全的需求越来越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正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另一方面,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

解决原安全生产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法制模式不适应时代要求的问题;法的定位与发的地位不相符的问题;法的适应范围不够明确的问题;缺乏工作原则(机制、格局)的问题;缺乏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要求的问题;非法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缺少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的问题。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最大限度地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使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让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不敢违法,不愿意违法,违法就要付出重大代价,违法就导致出局,真正做到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立足中国国情。符合现阶段中国的实

际情况,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体现了能够明确的尽量明确,能够具体的尽量具体。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2.修改的过程

修改的过程8个阶段,于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通过,12月1日起实施(国家主席令13号公布)。

(二)修改前后的结构、条款变化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审议通过修改,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安全生产法》,原法共7章,共97条, 新法共7章114条,新法与原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维持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

(三)新法的主要特点和建立的重要制度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安全生产法更加体现了尊重人、尊重生命、保护生命的立法宗旨,“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是历史的巨大进步。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议会和工作机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村(居)委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新法把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

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9.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加大处罚力度,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强化了一次处罚制度,总共规定了十几项可以直接处罚的情形。

1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12.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13.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设定了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的严格行政处罚。 14.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这一条有尽职免责的含义。 15.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三种强制措施:一是查封场所、设施;二是扣押财物;三是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其对应的情形有:

1、设施、设备不符合篇3:安全生产法讲稿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1.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⑴安全生产的含义 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⑵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安全生产立法无疑是就安全生产而言,其有两层含义:

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 2.安全生产立法的原因

安全生产水平低下,安全生产事故频繁,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滞后。

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3.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主要措施之一。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选择。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有法可依,因此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势在必行。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体制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法律化、制度化,依法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高效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十分必要,迫在眉睫。 第

二、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活动且趋活跃和复杂,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组织

形式趋向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条件千差万别,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全面的法律规范,使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应当怎样确保安全生产以及安全生产违法的后果。

第三、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

四、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基本法律即“母法”长期空缺,没有“母法”是不能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只有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才能逐步健全整个法律体系,更好地解决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强化监督管理的有法可依问题。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人的价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规章制度、改善安全技术装备、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和减少事故、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都有重要意义。

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究竟如何构建,这个体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产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通常,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三个方面来认识并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从法的不同层级上,法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和《电力法》等。

2.法规篇4:安全生产演讲稿

安全以人为本,重在落实执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事们:

大家好!

很荣幸我能有这样的机会参加今天的演讲会。我叫王元,是生技处保全工段的的一名员工,生产一线上的一名新兵。我的演讲题目是“安全以人为本,重在落实执行”。 .在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中第三条这样写到: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可想而知,安全这个词已经融入到了我们日常生活、生产、和工作中的方方面面,它的存在不仅体现在我们日常生活需要注意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而且更重要的是在我们企业日常的生产当中,安全已经是企业组成结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了。

生活中我们不缺乏这样的声音“孩子,绕过前面的石子。”这是母亲在我们蹒跚学步时的指点。“当心路上的汽车啊!”这是父亲在我们飞车上学时身后的叮咛。“过马路时看好红绿灯,等车都等下来时再走”。这是在我们过马路时经常听到的一句话。“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是现在我每天上班时恪守的信念,并落实执行。在人生的旅途上,我们一直依赖着“安全”这个拐杖,没有它,我们可能会摔跤,可能走不过风风雨雨,更不可能到达人生辉煌的顶峰。

企业安全生产对于我们更是重要,对于海螺水泥企业的员工来说,它的意义在于生产装置的稳定运行;在于千家万户的幸福与欢乐;更在于国家财产的安危!大家每天上班、下班、走厂区、进入生产现场,可以发现我们周围各种安全标识、警示牌,这都是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的氛围,更是对我们一种无声的提醒。在工作中我们要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指导,自觉遵守各种安全规章制度,让事故无隙可乘,这就需要我们全体蚌埠海螺的员工共同努力

并落实执行。

不讲安全,哪怕是轻轻的一碰就能使“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炼油装置,怒火爆发;不懂安全,哪怕是小小的一只工具包,就能中断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不要安全,哪怕只是小小的一个意念,就能让操作中的生命处于危险。

在这里,我们不妨给每个事故做个假设:假设你当时多走几步,假设你当时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的检查,假设你在操作时在系统画面前多看3秒钟,假设你到达现场在设备面前多看3秒钟设备标示牌,假设你当时认真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假设你在现场操作前回想一下“四不伤害”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假设你工作的过程中回想一下这样操作是否符合“四不伤害”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假设......等等,或许事故就不会发生。可见,实现安全生产并不难,关键在于有没有责任心,有没有真正落实执行安全操作。其实,我们可以杜绝习惯性违章,只要每个人多留点心,我们可以避免误操作事故,只要对工作有个认真负责的态度,安全就会时刻伴随着你。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从事水泥行业的我们,如果没有“安全第一”的意识,那么,不仅没有“安、稳、长、满、优”的可能,而且还是失职,是对企业和员工的不负责任,甚至是犯罪。安全和良好的秩序,是我们企业保证国家整体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最集中的体现,这也是我们为企业服务,最基本的要求。听不进安全第一的劝告,是耳朵的幼稚;不懂得防范为重,责任重于泰山的人是心灵的幼稚;不深入一线,排除各种安全隐患,还他人以安全则是行为的幼稚。

一撇一捺的“人”字,其实就代表了支撑天地的脊梁,寓意着做一个人就必须担负起使他人幸福,使自己也幸福的事业。只有安全才能有收获、有幸福。你无论身居何职,只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安全生产就永远不是梦。处处抓安全、人人保安全。让我们携手筑起一道坚不可催的安全长城,在各自的岗位上,保质、保量、保时地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让我们时刻用安全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平安度过每一天。

那么,为创造蚌埠海螺的辉煌,让我们为你一起遵守:

视安全为生命,重安全如泰山;

严肃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

在岗必尽职, 尽职必尽责。

落实四不伤害,遵守岗位职能。

让我们一起记住:安全以人为本,重在落实执行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篇5:新安全生产法宣讲提纲

新《安全生产法》宣讲提纲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新安法共增加了17条,修改了57条,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此次修法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二是加大政府监管和部门执法力度。三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重典治乱”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强化了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2个明确、1个完善) 1.明确了安全生产法的目的。

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促进经济发展”,而新安法则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意味着安全生产的目的不仅包括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包括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不再局限于经济领域,更多地体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突出了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安全生产法是一部社会法的属性,同时,也是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第一条) 2.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

新安法第三条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安全生产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不能要带血的gdp”等等。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同时把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由之前的政策

性要求上升为法律强制规定,成为全国人民的意志,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条) 3.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12字方针”,与原法相比,增加了“综合治理”,这是多年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这一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服从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防范于未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讲的是工作方法,因为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企业、政府、社会等多个方面,必须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治的、科技的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从责任、制度、培训等多方面着力,通过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只有采取综合治理,才能实现人、机、物、环境的统一,实现本质安全,正真把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

新安法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其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构建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是新安法在体制机制上的重大创新,也是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的框架。(第三条)

二、强化了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个建立,3个增加,3个完善) 1.建立了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况问题复杂。如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问题等等,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许多问题都需要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为此,新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第八条第二款) 2.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

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新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和城乡建设密切相关,“11.22”青岛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教训表明,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问题突出,必将留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因此,新安法规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该条修改的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同步推进,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推动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第八条) 3.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

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大量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法律支撑,乡镇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有责无权”。同时,为深刻吸取江苏昆山开发区“8.2”粉尘爆炸事故教训,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第三款)

4.增加了应急能力建设和救援的规定。

应急救援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事故应急救援,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安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将多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5.完善了现场应急救援的规定。

为了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防止事故现场发生混乱,新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根据情况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鉴于生产安全事故经常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因此,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八十二条) 6.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新安法第八十三条对事故调查处理原则、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落实整改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由原来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这一原则,是在多年事故救援、调查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事故调查的基本规律,多次被写入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制度。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践证明, 只有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才能回应遇难者家属及社会公众的关切,同时真正发挥事故的教育警示作用。三是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义务,强化了事故调查的后续处理工作。(第八十三条) 7.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该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与原法相比,新安法增加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确定淘汰目录的规定,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通过制定发布严重危及生产的工艺、目录的形式,及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保障,促进安全生产。(第三十五条)

三、强化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责(2个明确,5个建立,1个增加, 1个完善)

1.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及执法地位。

新安法第九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部门的地位。同时,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安监部门的“定位”问题,即为行政执法部门,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是安全监管执法的主体。进一步突出了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核心地位。(第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2.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安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11篇:新《安全生产法》主持词

新安全法会议主持词

同志们:

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根据上级要求,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安全生产法》的教育培训会,主要的目的是学习贯彻好新《安全生产法》,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明责、履责。请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联系实际,贯彻落实,运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夯实我站持续发展的坚定步伐。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宣读新《安全生产法》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同志们,刚才xxx已对新安法包括的七个章节进行宣读。新安法的实施,对于我们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希望大家通过这次培训,充份认识到《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抓住新安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努力学法、知法、用法、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科学化水平。

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散会!

第12篇:新《安全生产法》试题

新《安全生产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 B 的机制。

B、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 A 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A、安全生产标准化

3.工会依法对 D 工作进行监管。 D、安全生产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 A 等内容。 A、考核标准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 C 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C、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6.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 B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危险物品

7.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B 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100人

8.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 C 。 C、法律责任

9.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C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终身

10.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 B 。 B、重大危险源

1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以 A 拘留。 A、十五日以下

12.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C 的罚款。 C、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

13.违法发包或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之外,并处违法所得 D 的罚款。 D、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14.委托咨询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 B 负责。 B、生产经营单位

15.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是建设项目 D 阶段安全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重要依据。 D、初步设计

16.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 B 的意见。 B、工会

17.2014年国务院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相比较修改前,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增加了的条款内容为 C 。

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8.《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应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 A 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障生产安全。 A、安全生产责任制

19.单位提取和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在 D 中据实列支。 D、成本

20.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由 C 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验收。 C、建设单位

21.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A 标志。 A、安全警示

2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 B 。 B、国家或行业标准

23.《安全生产法》规定,单位应对 C 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C、重大危险源

2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 C 管理。

2 C、统一协调

25.企业必须依法参加 A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A、工伤保险

26.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应当提前 B 小时书面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B、24小时

27.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 C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撤职处分

28.对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 C 的罚款。 C、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29.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可依法责令 D 。 D、停产停业整顿

30.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未立即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的 D 罚款。 D、60%-100% 3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 B 制度 B、淘汰

二、多项选择题

1.安全警示标志一般由 ABC 构成。

A、安全色 B、几何图形 C、图形符号 2.从业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是 ABCD 。

A、作业过程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务管理,不违章作业 B、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C、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D、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条件是 ABD 。 A、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B、专业资质单位或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3 D、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4.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权利有 ABCD 。

A、获得赔偿权 B、知情权和建议权 C、批评、检举、控告权 D、紧急情况处置权

5.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AB 。 A、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6.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BC 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B、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C、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7.根据现行标准规定,隐患主要有 ABD 方面。 A、人的不安全行为 B、物的不安全状况 D、管理缺陷

8.企业有下列 ABCD 行为之一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A、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 B、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C、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D、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 ABC 规定处以罚款。

A、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B、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C、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做出 ABD 决定,单位应执行并及时消除隐患。

A、停产停业 B、停止施工 D、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 1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含 ABC 。

4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B、安全操作技能 C、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有 BCD 。 B、矿山建设项目 C、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D、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13.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 ABCD 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安全生产技能 B、安全生产知识 C、安全管理能力 D、安全管理知识 14.某单位下列投入属于安全生产投入的为 BCD 。 B、消防器材的维护

C、购买消防器材 D、更新除尘系统 15.《安全生产法》规定,劳动用工合同应载明 AC 。 A、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事项 C、办理工伤保险事项

16.具备 ABCD 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单位履行决定。

A、生产单位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相关决定拒不执行 B、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 C、保证安全为前提 D、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17.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 ABCD 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A、科学严谨 B、依法法规 C、实事求是 D、注重实效

18.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可能涉及安全生产违法的责任主体有 ABCD 。 A、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 B、中介机构人员 C、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专管人员 D、从业人员

19.《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资金投入或安全费用的有 ABD 。 A、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 B、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D、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工伤保险费

5 20.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人员事故报告后,应当 BD 。 B、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D、立即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21.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则 ABC 。 A、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 B、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C、逾期未改正的,并处罚款

22.《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 BCD、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B、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C、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D、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

2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有 ACD 。 A、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整顿 C、没收违法所得 D、行政拘留

24.《安全生产法》中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行为有 ABCD 。 A、生产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B、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D、处置危险废弃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5.特种作业包括 ABCD 。 A、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

B、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C、煤矿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D、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26.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有 ABCD 。 A、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C、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管理改进建议 D、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6 2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 BD 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B、设计人 D、设计单位

2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应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 AB 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A、审查批准 B、监督

29.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ABC 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C、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30.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能做到《安全生产法》关于“三同时”有关规定,则 BCD 。 B、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C、逾期未改正的,并处罚款

D、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判断题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只需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即可。(√)

2.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按《安全生产法》要求,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可以吊销其相应资质。(√)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一般可分为五个步骤,即组建应急救援预案编制队伍、开展危险与应急能力分析、预案编制、预案评审与发布和预案的实施等。(√)

7.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不应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10.除金属冶炼外,矿山、建筑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11.劳务派遣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教 7 育和培训落实情况监管。(×)

12.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3.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1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15.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国家、省(区)、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7.企业委托合法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时,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自身负责。(√) 18.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9.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由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承担责任。(√) 20.除涉及生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外,其他设备或运输工具可由一般生产制造厂商生产。(×) 21.单位应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承担的责任。(×) 22.劳务派遣工也享有《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被派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23.《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4.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5.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按《安全生产法》可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

26.危险物品通常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7.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28.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单独上岗作业。(×)

29.处置含水分析仪等放射源,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30.生产经营单位爆破、动火、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现场安全管理。(√)

四、简答题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责任?

参考答案: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8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什么是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参考答案:

(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处以罚款?

参考答案: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9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13篇:新安全生产法试题

新《安全生产法》

培训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通过。

2.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自

起施行,共7 章

条。

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 的方针。

4.为了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 ,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 。

7.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的罚款。

二、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B.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C.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职工安全生产培训。

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

A.安全宣传标语

B.安全宣传挂图

C.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A.安全生产教育 B.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C.安全技术培训

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检举

B.起诉

C.仲裁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A、危险因素 B、事故隐患 C、设备缺陷

6.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

)。

A、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B、枪支弹药

C、高压气瓶、手持电动工具

7.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

)。

A、行政处罚

B、处分

C、追究刑事责任

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

A、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B、作出书面记录,并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C、作出书面记录,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

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

A、安全作业培训

B、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C、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0.《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

)提出赔偿要求。

A、本单位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多选题(每题5分,共25分)

1.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

)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A.经营单位负责

B.职工参与

C.政府监管

D.行业自律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 )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A.停产停业

B.停止施工

C.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 D.停止建设

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B.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C.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D.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

) 。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服从管理

C.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B.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C.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D.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相应资质。( )

7.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封存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职权。( )

9.新《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方针的规定,增加了综合治理的内容。( )

1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没有办公场所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简答题(共15分)

简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是什么?

第14篇:新安全生产法试题答案

新《安全生产法》试题

单位: 姓名: 职务: 分数: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40分)

1.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 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 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9.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

1

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10.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3.生产经营单位作出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14.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6.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8.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

2

备。

19.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五、简答题(每题20分,共60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什么职责?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如何规定?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单位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如何处罚?

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15篇: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点

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点

1、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政府安全生产规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6、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7、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8、国家鼓励支持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0、安全生产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11、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2、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4、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5、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6、四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7、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18、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0、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3、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的要求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4、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5、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6、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7、生产经营单位现场交叉作业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8、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9、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0、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从业人员的权利有:人身安全权、知情权、建议权、举报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公民权、受教育权;

从业人员的义务有:遵章守纪义务、接受教育义务、危险报告义务。

31、工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32、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3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格审批和及时监督检查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进行审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34、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12350、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35、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36、生产安全事故划分

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3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禁入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9、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40、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1、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责任追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定义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

4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安全生产内容。

44、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45、危险物品、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事故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46、安全生产落实“三个必须”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4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实施。 (6)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实施。

(7)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实施。 (8)吊销有关证照;由发证机关实施。

(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8、危险物品违规的责任追究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生产经营单位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0、从业人员未遵章守制的责任追究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16篇: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单位:××××有限公司

部门:××××部姓名:×××

2015年4月17日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了一期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宣贯,在此次宣贯会上,大家对新安法进行了认真、细致、深入浅出的学习。 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新安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重要性,新安法将成为我日常工作中的指路明灯。 下面我浅谈本人对新安法的一些认知和体会。

新安法认真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新安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 新安法的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1、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一最根本利益,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理念。这一理念首先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始终要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工作安排和实施等必须紧紧围绕并服从服务于这一根本要求。同时,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充分调动包括从业人员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应有含义,也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没有安全发展也就谈不上科学发展。因此,安全发展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性地位。近年来,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多次明确提出应当坚持安全发展。安全生产是安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从法律上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中更好地落实和体现安全发展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1、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1)安全第一。安全是人类生存发展最基本的需求和价值目标,没有安全一切都无从谈起。安全第一,就是要坚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发展生产关系的问题上,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把安全生产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不要“带血的GDP”。 (2)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任何时候都不允许“试错”,必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把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类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这一方针事关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和重心,要求各个方面时刻居安思危,关口前移,从平时、从细微处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3)综合治理。将“综合治理”补充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之一,是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安全生产工作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管理等手段,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群防群治,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生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因此,新安法中增加规定“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如前所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也要首先强调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这是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根本和核心。

(2)职工参与。一方面,职工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操作者,安全生产首先涉及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障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是保障职工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有利于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其主人翁作用。另一方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职工积极配合,承担遵章守纪、按章操作等义务。没有职工的参与和配合,不可能真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政府监管。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保障职工参与的同时,还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作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得到切实遵守,及时查处、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除患。这是保障安全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4)行业自律。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重要社会自治力量。对安全生产工作来说,行业自律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5)社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充分发挥包括工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行群防群治,将安全生产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上述五个方面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共同构成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1、新安法中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

1、委托责任,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2、制度建设,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3、七项职责,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七项职责主要包括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4、安全验收,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其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制度、人员教育培训、设备设施运行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1、新安法中指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2、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解决了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的问题,并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国家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新安法中引入保险机制,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和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1、新安法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并实施双罚。不仅处罚发生事故的单位,也处罚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新安法加大了责任的追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罚款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罚款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罚款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

终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新《安全生产法》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人”作为安全生产的核心意义得到了进一步诠释,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使得安全生产法制更加向人性化方面进步。 通过这次对新安法的认真学习,让我更深刻体会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让我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这“十二字方针”有了进一步的理解。我相信,通过这次学习,让我们每一位从业人员都能团结一心,共同努力,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带领下,我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一定会进入一个新的领域,上升一个新的台阶。

第17篇: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安全意识,公司多次组织进行学习,通过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新法提出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以人为本”首先要求“一切为了人”,安全生产的目的首先是人的生命安全,在处理安全与经济、安全与生产、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成本、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时,以及在重大险情应急和灾害事故救援时,必须本着安全优先、生命为大的原则;其次是 “一切依靠人”,因为人的因素是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事故的最大致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二、新法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超前意识、事前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新法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新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四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四、新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包括事前违法责任和事后损害责任,单位负责和个体责任等,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法责任、事后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同时对个人和单位事前和事后的追责方式趋于多样化,如个人终身行业禁入、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对单位的社会公告制度。通过严厉的处罚,一方面通过强化事前预防和控制,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另一方面通过重拳出击,让企业不敢出事、不能出事、出不起事,进而倒逼企业切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遵法守法,依法搞好生产安全。

安全是企业发展永恒的主题。安全生产不是一个人的事,是公司全体员工的事,所以要求我们安全管理人员改变观念,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及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加强对新法的教育培训,使公司每位员工都能把新法学好吃透,提高员工个人的安全意识,这样才能打造本质安全,才能有效杜绝事故的发生。让新法成为指引我们安全工作的一把利剑,让安全永远伴随你我他。

第18篇: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一】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历经12年的实践、应用和探索,2014年8月31日终于发布修改版。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大事、盛事。学习通读新安法,感悟良多。笔者从理念更新、策略转变、模式创新、方法突破四个层面,谈谈个人的体会和感悟。

理念更新

从底线思维到红线意识

新安法在总则第一条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一个目标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两大目的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两大宗旨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新安法的目标宗旨中既有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底线思维,更有生命安全、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要求,彰显了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

红线意识一方面从事故危害性的角度,取控制线、高压线、临界线之义,是禁区,不可逾越;另一方面相对于底线,从安全工作、安全能力的角度,红线还可以理解为安全线、保障线、标准线,显然这就需要突破、超越,追求卓越,“安全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新安法的“持续健康发展”理念就有这层涵义。

从经济为本到以人为本

新安法在总则第三条明确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了“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理念。“以人为本”首先要求“一切为了人”,安全生产的目的首先是人的生命安全,在处理安全与经济、安全与生产、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成本、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时,以及在重大险情应急和灾害事故救援时,必须本着安全优先、生命为大、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的第二个内涵是“一切依靠人”,因为人的因素是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事故的最大致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策略转变

从优先发展到安全发展

新安法在总则第三条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战略总则,明确了“科学发展、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策略要求。“安全发展”需要做到,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江苏昆山事故从反面证明了“安全发展”的重要性,诠释了从“优先发展”向“安全发展”转变的必要性。

从就事论事到系统方略

新安法第三条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主体策略和系统途径:“安全第一”是基本原则,“预防为主”是主体策略,“综合治理”是系统方略。特别是“综合治理”,具有深刻、丰富的内涵。第一,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应用行政、科技、法制、经济、文化等综合手段保障安全生产;第二,要求社会、行业、企业从人、物、环境、管理等角度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第三,从政府到企业、从组织到个人都要具备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补救的综合能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和建立保障体系;第四,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同时动员社会、舆论等各个方面积极参与,为安全生产提供支撑力量。由于安全生产面对的是综合、复杂的巨系统,因此,只有采取系统的方略、综合的对策,才能在安全生产保障与事故预防的战役中获得胜利。

模式创新

从二元主体到五方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该工作机制首先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系统地阐明了企业、员工、政府、行业、社会多方参与和协调共担的安全生产保障模式和机制。这比仅仅强调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的二元主体模式要全面、充分、合理、科学和有效。

相比国际职业安全健康和劳动保护组织推行的“政府、雇主、雇员”三方模式和机制,具有中国特色的五方机制一定能够为我国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和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提供有力支撑。

从部门管制到协同监管

新安法总则诸多条款明确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必须”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构建各级政府领导协调、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专业监管的政府全面参与的立体式(纵向从中央到乡镇五个层级,横向政府、安监、行业部门三种力量)监管模式。这一模式同时体现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具体要求,是一种系统、全面的协同监管模式,这比单一的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模式更为全面、系统、深刻、专业。

方法突破

从形式安全到本质安全

新安法充分强调了安全生产“超前预防、本质安全”的方式和方法。如首次明确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等措施。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具有事前预防、超前治本、源头控制的特点,通过隐患的排查治理,实现生产企业的系统安全、生产设备的功能安全、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

新安法第四条明确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制度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是依据国际普遍推行的PDCA管理模式,借鉴全球20世纪90年代以来成功运行的OHSMS(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结合我国国情,创新建立的一套适用于各行业的标准化运行机制和流程,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超前预防能力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从基于经验到应用规律

新安法第二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提出了32条要求,其内容系统、全面,包括落实责任、推行“三同时”、强化安全防护措施、推行安全评价、安全设备全过程监管、强化危化品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加强交叉作业和高危作业管理等制度。其中,安全投入保障、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管人员、明确安全专管机构及人员职责、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等是新增加的内容。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人防、技防、管防(三E)的科学防范体系特点要求,体现了时代对基于规律、应用科学的安全方法论的需要,即实现如下方法方式的转变:变经验管理为科学管理、变事故管理为风险管理、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管理对象为管理动力、变事中查治为源头治理、变事后追责为违法惩戒、变事故指标为安全绩效、变被动履责为主动承诺等。

从技术制胜到文化强基

新安法将原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从六项增加到七项,增加的内容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二十五条新增了全员安全培训的规定。上述法律规范体现了新安法对安全文化和人的素质的重视。这一法律要求符合“事故主因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的因素和“人为因素决定论”)的观点。人的安全素质是安全生产基础的基础,安全教育培训是文化强基的重要手段。

在经济基础和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今天,很多行业已经从技术制胜时代转变为“文化引领”的时代。因此,以人的本质安全化为目的的安全文化建设已经成为潮流和未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的前沿阵地及制高点,同时也是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责任失衡到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诸多内容,如主体责任体系,政府、企业、机构、职工等多个层面;层级责任体系,政府层级、企业层级等,追责分类体系,包括事前违法责任和事后损害责任,单位负责和个体责任等;事后损害的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又有刑事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和民事法律责任追究等;责任性质分类体系,如违法与违纪责任,直接与间接责任,主要与次要责任,刑事与民事责任等。新安法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责任层级,特别是相应的责任追究方面构建了完整的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体系存在权责失衡、责罚不均、力度偏低等问题。新安法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法责任、事后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如对生产经营单位事前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罚一百万元,发生事故的处罚最高可达二千万元等。同时,对个人和单位事前和事后的追责方式趋于多样化,如个人终身行业禁入、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对单位的社会公告制度,以及与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的联动处罚机制等。

安全生产法从2002年版的七章七十九条增加到七章一百一十四条,在内容、逻辑,要求、标准,层次、体系方面都有量的突破和质的飞跃。如果能够全面贯彻执行,必将对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进步发挥极其重大的作用。

【篇二】

去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这也是现行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颁布后10多年来所作的一次较为全面、重大的修改。12月1日,这部新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

我校借此东风,在12月3日下午请安监局李国风局长做了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讲座,并就全校师生如何提升校园安全意识做了指示强调。

通过学习,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学生的安全,我们更感到自己肩上责任重大。

作为一名班主任,我觉得要利用好每一次班队会对学生做好教育,使每个学生时时事事讲安全,将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所以,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尤其抓起:

一是交通安全。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交通事故数量惊人。为了我们每一个家庭的幸福,我们全体师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要坚决杜绝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要严格服从交通信号灯的指挥。我们要成为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用我们的行为去引领周围的群众。

在我们校园内,学生们也应该有交通安全意识,要靠右行走,走人行道,不要边走边拍球,不要人为地造成安全隐患。

二是楼道安全。上下楼梯要靠右行走,轻声慢步。放学时,为避免拥挤,请同学们自觉分流,靠东侧的两个教室同学请从东楼梯下楼。特别是遇到突然停电时,一定要镇定,千万不要人为地起哄和拥挤,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三是水、电、火的安全。俗话说,水火无情。教育学生一定要遵守规定,在教室内不用明火,离开教室和宿舍时,一定要关闭电器(空调、饮水机等)。如发现教室内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安保科汇报。

四是饮食安全。教育学生不要到外面小摊上用餐,因为在这种地方的食品和餐具很容易引起病菌的交叉传染。购买食品,一定要看清楚保质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五是交往的安全。出门在外,社会很复杂,不要轻易和陌生人交往,更不能随便吃陌生人的食物,不和陌生人出游等等,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六是不要将危险的刀具带入校园,以免引起伤害事故。如发现学生有

七是注意运动安全。特别是体育课让学生穿好运动服装和鞋,提示学生带好运动器材不要随便乱玩。

总之,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今后我会严格遵守新《安全生产法》,关心校园安全,积极排查安全隐患,为确保我们的校园安全万无一失而贡献一份力量。

第19篇: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为了提高法律安全意识,贯彻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精神,本人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需要更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来管理。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安全管理人员改变观念,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做一个合格的安全人。

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另外,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再次,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新《安全生产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人”作为安全生产的核心意义得到了进一步诠释,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使得安全生产法制更加向人性化方面进步!

作为一名安全评估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我着重关注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如下几条: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十九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社会中介组织违反规定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鼓励从业人员参与外,还应当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发挥市场机制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我深深的为此感到欣慰!中介机构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的得到了法律的肯定,这对于我们从业人员来说也是一个很利好的消息,将会进一步减少我们今后在从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阻力!

通过这次对新法的认真学习,我更加坚定了从事安评工作的信念,同时也为我能为安全工作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感到高兴和自豪!我相信,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带领下,我们所有同事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一定会把我们的公司做得更加壮大,一定会让我们的事业更加辉煌!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三: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2270字)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具有很多亮点,结合应急处工作实际,谈几点浅薄体会。

一、新《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应急救援的制度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是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三是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是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五是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是加强联动机制。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新法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理念,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的高度关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有加,同时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

把应急预案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备案的监督指导,确保应急预案编制率达到100%,并逐步拓展覆盖到各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突出企业预案与政府预案的衔接,要探索应急预案“简明化、程序化、图表化”的方法,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协作机制

针对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力量分散,调度指挥、资源整合不畅的现状,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市级与区县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研究应急管理工作的对策和措施,分析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形势,及时通报有关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信息,加强协调与沟通,有效发挥各部门及企业在应急处置方面的作用,提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协同响应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建应急救援区域联动工作制度,努力形成资源共享、装备互补、运转高效的应急协作体制。

(三)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培训演练

督促企业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监督,尤其是督促高危行业企业、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的重点是企业全体员工的逃生疏散演练和重点部位、岗位的应急处置演练。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提高应急救援意识。

(四)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

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已进入实施阶段。平台建设坚持做好顶层设计的原则,注重与其它系统的融合互通,避免形成信息孤岛。一期项目的主要任务是搭好平台,实现核心功能的正常运转。软件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开发友好的操作界面,可实现应急资源的快速直观查找、移动值班、按需要自动统计有关事故信息和应急资源信息,实现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的功能需求,同时可将安监人员从繁琐的事故报告、统计中解放出来。

(五)强化应急机构和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推进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大力加强县(区)级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完善相关制度,实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培训“六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向基层和企业延伸,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有人干、有人会干,而且能够干好积极。督促、指导大型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建设。培育和扶持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加强培训、考核、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梯次配备、灵敏响应、高效运作的应急救援力量。

第20篇: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31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同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13号主席令,正式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114条,与原法相比,增加17条,修改了59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 作为一名安全总监,深知肩上责任重大,要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因此,从自身角度就要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思想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坚决克服“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思想,切实摆正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开工、不安全不建设、不安全不运行”,确保生产安全。

从基层施工多年的经验来看,谈几点浅薄体会:

一、正确认识2015年度的安全生产形势

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底公布以来,从进入2015年开始,全国总体的安全生产状况相对比较稳定,但煤矿的安全工作依然严峻,距离安全发展、清洁发展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虽然我身在水电建设行业,但是要引以为戒,要正确认识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扎扎实实地开展安全工作,将各项安全工作举措落到实处,务求实效,不断夯实管理,全面提高事故预防能力,为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在思想提高认识,端正工作态度

安全环保工作一直是集团公司、公司重点关注的对象,要求是越来越严,在当前形势下,安全不仅仅是每个项目的稳定、和谐的保证,更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作为基层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不断提高对安全环保工作的认识,增强抓好安全环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从发展惠及员工切身安全的角度出发,切实抓好安全环保工作。

思想认识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特别是基层各级领导对待安全生产工作的态度和认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施工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按规定提取安全经费,保障安全设施的及时到位,切实解决安全技术问题。在日常工作当中,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位,不断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逐步完善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安全生产的检查及考核标准、安全生产的奖惩管理办法,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检查落实、考核落实,促使安全生产的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安全隐患管理

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实施,是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因此,要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组织全员开展全面、全方位的危害因素识别活动。项目经理要亲自组织开展,组织安全总监、安全环保部、工程部门、设备物资部、质量部等部门,按照事故类别、施工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现状开展危害因素识别活动,针对识别出的危害因素,及时制定风险消减控制措施,及时告知作业人员,指导作业人员施工和操作,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项目全体员工参与、伴随整个工程进行、全方位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一名项目安全生产总监,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总监的责任,要亲自组织完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并将责任目标和工作职责层层传递下去,直至每一位员工,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员参与的责任体系。同时,建立完善奖惩约束机制,把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与有效的考核、奖惩结合起来,严考核,实兑现,达到责任目标由全员共同完成。

五、加强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力度

2015年是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要注重其执行能力的落实,不能纸上谈兵,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办事,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执行制度一丝不苟、完成工作精益求精,要绝对禁止违章蛮干,做到令行禁止。同时,还要培养各级管理人员对待安全生产工作,办事严格、工作细心的工作作风,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敢于真抓实干,善于抓细节,及时发现安全环保工作中的漏洞,识别和防范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风险,落实各项消减控制措施,强化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员工识险避险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时刻保持对各类风险和隐患保持高度警觉,遏制一切事故的发生。 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把应急预案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工作。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结合本地、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同时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协作机制,项目领导班子,加强协调与沟通,有效发挥各部门及各工队在事故发生时的处置能力,提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协同响应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员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每一次事故的警笛,都揪人心弦,每一次惨痛的事故,都给亲人心头留下永久的痛,安全生产牵动人心。安全生产,不仅仅关系你自己,更多的是关系到你我他。 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真谛。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与企业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企业要想寻求更大发展,获得更广阔的市场,就必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

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制度的基本法律,内容系统丰富,规范严谨周密,汇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经验。确立了保证安全生产必须准循的行为规范,值得我们学习研究,认真贯彻实施。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员参与,做到“全员抓安全、处处抓安全”,努力增强项目全体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更好地为业主提供满意的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平安企业、幸福家庭,提供必要的保证。

二〇一五年

x月x日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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