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新安全生产法演讲稿

发布时间:2020-03-01 20:55: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交流讲稿

同志们,大家好!

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三号主席令,公布《决定》,新《安全生产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工作,从理念的强化、方针的完善、机制的创新和措施的加强等方面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更明确、任务更具体、措施更可行,更加有利于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因此,学习和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件大事、紧事、要事。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一下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法?)有关内容,不妥之处,敬请指正。这三部内容是:

(一)新安法修改的总 体思路和变化;

(二)新安法的重点学习内容;

(三)怎样践行新安法,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新安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和变化

一、新安法修改的总体思路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来,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迁,随着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的步步推进,这部曾经开创了时代的法律,日益显现出在制度设计上的种种缺陷。如今,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党和国家的发展观发生了巨大变化,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实现了从安全生产到安全发展、再到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飞跃。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

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并且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安全生产领域的诸多关系逐渐理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基本建立,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加快,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健全,尤其是,诸多正确、有效的政策措施、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将其规范化、制度化。为此,这次修改主要思路是“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以此解决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名不正、气不顺、腰不硬、刀不快”现象。 1.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是前提。习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就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大力 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教育和促使地方各级领导和各类企业负责人,把安全生产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不能为了追求一时发展而降低安全门槛,放宽安全标准。 2.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企业是市场经济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理所当然的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如果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就消灭企业,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景泰通达煤矿?11.13?煤矿事故、白银屈盛煤业公司?9.25?事故就是例子。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就是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和更加严格的管理,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逐步建立自身要求、自我约束、持续改进、切实加强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努力做到五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二是责任落实到位。三是规划和投入到位。四是基础工作和应急管理到位。五是培训教育到位。 3.加强政府监管是关键。企业的安全生产作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履职尽责,抱着担当意识、忧患意识和戒惧之心,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长抓不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采取?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插现场、直奔

基层?的方式深入细致开展检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彻底整治安全生产突出隐患。

4、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的深刻教训告诫我们,血的教训决不能再用血的代价去验证,务必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各地受警示。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就是要采用多种方式,切实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例如终身行业禁入、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都使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执行。

二、新安法修改的主要变化

新安全生产法的总体结构没有变化,仍然为7章,将原法的97条增加至新修订法的114条,新增了17条,新增了64款项,原法有58条、69款项作了修改,修改条数占原法总条数的59.8%。新安法修改主要体现了以下四个变化:

变化一:立法定位有转型

此次修改,把很多条款里的?安全生产管理?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可以看出,由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到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转变,使新安法的立法定位由安全生产管理类法律转型为适用于安全生篇2:新《安全生产法》学习贯彻讲话稿

安全工作会议讲话材料

同志们:

按镇党委、政府的安排,根据今天会议议程,现我就新《安全生产法》贯彻学习、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行政村志愿消防队建设三方面工作讲几点工作意见。

一、新《安全生产法》贯彻学习方面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12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国家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较为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国家层面上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修改的背景、必要性、过程 1.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原《安全生产法》颁布的实施12年以来全国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刻准确,为了修改积累了一大批系统

的、经过实践检验,符合中国国情的可靠经验,到了修改的时机。国务院发布了一批重要文件;修改出台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各地方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总结出了一大批新的经验。

安全生产的现实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修改。安全冬麦法12年来,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好转,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重特大事故、主要死亡指标相对下降。但是,安全生产工作只能继续加强,表现在:全社会对安全的需求越来越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正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另一方面,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

解决原安全生产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法制模式不适应时代要求的问题;法的定位与发的地位不相符的问题;法的适应范围不够明确的问题;缺乏工作原则(机制、格局)的问题;缺乏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要求的问题;非法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缺少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的问题。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最大限度地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使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让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不敢违法,不愿意违法,违法就要付出重大代价,违法就导致出局,真正做到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立足中国国情。符合现阶段中国的实

际情况,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体现了能够明确的尽量明确,能够具体的尽量具体。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2.修改的过程

修改的过程8个阶段,于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通过,12月1日起实施(国家主席令13号公布)。

(二)修改前后的结构、条款变化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审议通过修改,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安全生产法》,原法共7章,共97条, 新法共7章114条,新法与原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维持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

(三)新法的主要特点和建立的重要制度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安全生产法更加体现了尊重人、尊重生命、保护生命的立法宗旨,“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是历史的巨大进步。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议会和工作机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村(居)委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新法把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

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9.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加大处罚力度,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强化了一次处罚制度,总共规定了十几项可以直接处罚的情形。

1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12.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13.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设定了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的严格行政处罚。 14.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这一条有尽职免责的含义。 15.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三种强制措施:一是查封场所、设施;二是扣押财物;三是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其对应的情形有:

1、设施、设备不符合篇3:安全生产法讲稿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1.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⑴安全生产的含义 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⑵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安全生产立法无疑是就安全生产而言,其有两层含义:

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 2.安全生产立法的原因

安全生产水平低下,安全生产事故频繁,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滞后。

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3.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主要措施之一。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选择。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有法可依,因此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势在必行。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体制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法律化、制度化,依法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高效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十分必要,迫在眉睫。 第

二、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活动且趋活跃和复杂,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组织

形式趋向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条件千差万别,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全面的法律规范,使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应当怎样确保安全生产以及安全生产违法的后果。

第三、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

四、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基本法律即“母法”长期空缺,没有“母法”是不能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只有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才能逐步健全整个法律体系,更好地解决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强化监督管理的有法可依问题。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人的价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规章制度、改善安全技术装备、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和减少事故、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都有重要意义。

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究竟如何构建,这个体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产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通常,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三个方面来认识并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从法的不同层级上,法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和《电力法》等。

2.法规篇4:安全生产演讲稿

安全以人为本,重在落实执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事们:

大家好!

很荣幸我能有这样的机会参加今天的演讲会。我叫王元,是生技处保全工段的的一名员工,生产一线上的一名新兵。我的演讲题目是“安全以人为本,重在落实执行”。 .在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中第三条这样写到: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可想而知,安全这个词已经融入到了我们日常生活、生产、和工作中的方方面面,它的存在不仅体现在我们日常生活需要注意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而且更重要的是在我们企业日常的生产当中,安全已经是企业组成结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了。

生活中我们不缺乏这样的声音“孩子,绕过前面的石子。”这是母亲在我们蹒跚学步时的指点。“当心路上的汽车啊!”这是父亲在我们飞车上学时身后的叮咛。“过马路时看好红绿灯,等车都等下来时再走”。这是在我们过马路时经常听到的一句话。“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是现在我每天上班时恪守的信念,并落实执行。在人生的旅途上,我们一直依赖着“安全”这个拐杖,没有它,我们可能会摔跤,可能走不过风风雨雨,更不可能到达人生辉煌的顶峰。

企业安全生产对于我们更是重要,对于海螺水泥企业的员工来说,它的意义在于生产装置的稳定运行;在于千家万户的幸福与欢乐;更在于国家财产的安危!大家每天上班、下班、走厂区、进入生产现场,可以发现我们周围各种安全标识、警示牌,这都是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的氛围,更是对我们一种无声的提醒。在工作中我们要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指导,自觉遵守各种安全规章制度,让事故无隙可乘,这就需要我们全体蚌埠海螺的员工共同努力

并落实执行。

不讲安全,哪怕是轻轻的一碰就能使“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炼油装置,怒火爆发;不懂安全,哪怕是小小的一只工具包,就能中断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不要安全,哪怕只是小小的一个意念,就能让操作中的生命处于危险。

在这里,我们不妨给每个事故做个假设:假设你当时多走几步,假设你当时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的检查,假设你在操作时在系统画面前多看3秒钟,假设你到达现场在设备面前多看3秒钟设备标示牌,假设你当时认真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假设你在现场操作前回想一下“四不伤害”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假设你工作的过程中回想一下这样操作是否符合“四不伤害”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假设......等等,或许事故就不会发生。可见,实现安全生产并不难,关键在于有没有责任心,有没有真正落实执行安全操作。其实,我们可以杜绝习惯性违章,只要每个人多留点心,我们可以避免误操作事故,只要对工作有个认真负责的态度,安全就会时刻伴随着你。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从事水泥行业的我们,如果没有“安全第一”的意识,那么,不仅没有“安、稳、长、满、优”的可能,而且还是失职,是对企业和员工的不负责任,甚至是犯罪。安全和良好的秩序,是我们企业保证国家整体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最集中的体现,这也是我们为企业服务,最基本的要求。听不进安全第一的劝告,是耳朵的幼稚;不懂得防范为重,责任重于泰山的人是心灵的幼稚;不深入一线,排除各种安全隐患,还他人以安全则是行为的幼稚。

一撇一捺的“人”字,其实就代表了支撑天地的脊梁,寓意着做一个人就必须担负起使他人幸福,使自己也幸福的事业。只有安全才能有收获、有幸福。你无论身居何职,只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安全生产就永远不是梦。处处抓安全、人人保安全。让我们携手筑起一道坚不可催的安全长城,在各自的岗位上,保质、保量、保时地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让我们时刻用安全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平安度过每一天。

那么,为创造蚌埠海螺的辉煌,让我们为你一起遵守:

视安全为生命,重安全如泰山;

严肃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

在岗必尽职, 尽职必尽责。

落实四不伤害,遵守岗位职能。

让我们一起记住:安全以人为本,重在落实执行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篇5:新安全生产法宣讲提纲

新《安全生产法》宣讲提纲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新安法共增加了17条,修改了57条,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此次修法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二是加大政府监管和部门执法力度。三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重典治乱”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强化了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2个明确、1个完善) 1.明确了安全生产法的目的。

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促进经济发展”,而新安法则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意味着安全生产的目的不仅包括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包括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不再局限于经济领域,更多地体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突出了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安全生产法是一部社会法的属性,同时,也是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第一条) 2.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

新安法第三条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安全生产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不能要带血的gdp”等等。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同时把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由之前的政策

性要求上升为法律强制规定,成为全国人民的意志,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条) 3.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12字方针”,与原法相比,增加了“综合治理”,这是多年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这一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服从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防范于未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讲的是工作方法,因为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企业、政府、社会等多个方面,必须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治的、科技的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从责任、制度、培训等多方面着力,通过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只有采取综合治理,才能实现人、机、物、环境的统一,实现本质安全,正真把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

新安法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其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构建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是新安法在体制机制上的重大创新,也是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的框架。(第三条)

二、强化了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个建立,3个增加,3个完善) 1.建立了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况问题复杂。如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问题等等,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许多问题都需要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为此,新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第八条第二款) 2.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

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新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和城乡建设密切相关,“11.22”青岛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教训表明,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问题突出,必将留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因此,新安法规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该条修改的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同步推进,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推动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第八条) 3.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

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大量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法律支撑,乡镇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有责无权”。同时,为深刻吸取江苏昆山开发区“8.2”粉尘爆炸事故教训,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第三款)

4.增加了应急能力建设和救援的规定。

应急救援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事故应急救援,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安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将多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5.完善了现场应急救援的规定。

为了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防止事故现场发生混乱,新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根据情况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鉴于生产安全事故经常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因此,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八十二条) 6.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新安法第八十三条对事故调查处理原则、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落实整改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由原来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这一原则,是在多年事故救援、调查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事故调查的基本规律,多次被写入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制度。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践证明, 只有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才能回应遇难者家属及社会公众的关切,同时真正发挥事故的教育警示作用。三是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义务,强化了事故调查的后续处理工作。(第八十三条) 7.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该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与原法相比,新安法增加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确定淘汰目录的规定,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通过制定发布严重危及生产的工艺、目录的形式,及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保障,促进安全生产。(第三十五条)

三、强化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责(2个明确,5个建立,1个增加, 1个完善)

1.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及执法地位。

新安法第九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部门的地位。同时,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安监部门的“定位”问题,即为行政执法部门,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是安全监管执法的主体。进一步突出了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核心地位。(第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2.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安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新安全生产法介绍

新《安全生产法》主持词

新《安全生产法》试题

新安全生产法试题

新安全生产法试题答案

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点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生产法演讲稿
《新安全生产法演讲稿.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