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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全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8: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31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同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13号主席令,正式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114条,与原法相比,增加17条,修改了59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此次修订有许多亮点,对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下面仅从《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修订谈谈个人的体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这是首次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可以说切中要害,治标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其理由如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存在具有形式多样化,自身的隐蔽性,再生性、次生性等特征:

(一)安全隐患的形式多样化

安全隐患普遍存在,有生产经营活动就有安全隐患,他表现在生产岗位、生产场所、储存场所、装卸环节、运输环节、使用环节、工艺过程、违章行为、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缺陷等,有的处于静态形式,有的处于动态形式,流动隐患的危害性大于静态隐患。工艺反映环节的隐患也容易造成严重破坏性。

(二)安全隐患的隐蔽性

隐蔽性是安全隐患本身特性决定的,所谓“明箭好躲,暗箭难防”,在明处的缺陷容易发现,大多在事发前得到及时治理,及时防范。而隐患则不同,有的隐患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必须投入技术和资金才能发现和解决,从技术而言,需要利用系统安全理论去分析、排查和辩识。

(三)安全隐患的再生性和次生性

危险源是客观存在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辩识,登记,建档并实施监控,使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在受控范围内存在,而隐患在理论上是不允许存在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进行治理,一时不能整改的限期整改到位,另要采取措施在整改期间保证安全。但从客观上看,隐患是时时事事存在的,且有再生性和次生性。治理了老隐患会伴有新的隐患产生,甚至在治理隐患过程中又有次生隐患产生,始终处于新老隐患频繁交替和生中有死,死中在生的状态。

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它是一种动态事件,它开始于危险的激化,并以一系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流经系统而造成的损失,即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有生产事故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之分。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都具有以下特性:

1、因果性:事故的因果性是指事故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结果。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应弄清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找到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才能对症下药。

2、随机性:事故的随机性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在特定范畴内是偶然的。这说明事故的预防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事故的随机性在一定范畴内也遵循统计规律,从事故的统计资料中可以找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因而,事故统计分析对制定正确的预放有重大意义。

3、潜伏性:表面上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但是事故发生之前有一段潜伏期。在事故发生前,人、机、环境系统所处的这种状态是不稳定,也就是系统存在事故隐患,具有危险性。如果这时有一触即发因素出现,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在生产活动中,企业较长时间内未发生事故,如麻痹大意,就是忽视了事故的潜伏性,这是企业生产的思想隐患,是应予克服。

4、可预防性:现代工业生产系统是人造系统,这种客观实际给预防事故提供了基本的前提。所以说,任何事故从理论上和客观上讲都是可以预防的。认识这一特性,对坚定信念,防止事故有促进作用。因此,应该通过各种合理的对策和努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把事故的发生降低到最小限度。目前矿山事故是工业事故最危险行业,每年死亡人数占生产事故死亡数的60%。

事故源于隐患,隐患是滋生事故的土壤和温床。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就是紧紧抓住事故可预防性这一特点,通过系统地工作,其目的是实现“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前提,就是首先通过主动排查,全范围、全方位、全过程地去发现每一个一般和重大的隐患,然后综合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治理各类隐患和问题,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安全第一”才能得到真正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排查治理隐患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最基本任务和最有效途径。通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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