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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活动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24 08:38:31 来源:安全生产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安全生产法活动总结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工作总结

集团安全部:

通过深刻学习集团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公司积极展开《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的工作。

在《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中,我公司的主要工作有:

1、组织公司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进行普法宣讲活动;

2、在公司公共场所悬挂标语,提高《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

3、在公司公共场所制作《安全生产法》宣传拦,便于大家更好学习相关安全法的法律法规;

4、在《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中公司还通过微信群,发布《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

希望通过此次活动,大家能够尊法、学法、守法,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推荐第2篇:.12.15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总结

钦州XX石化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的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安委办函„2017‟147号)的文件精神,在2017年12月1日-7日的第一次全国《安全生产法》宣传周,制定了《关于开展宣传周的工作方案》,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制定方案,全员参与

为确保本次《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的工作取得实效,公司于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宣传周的工作方案》,根据工作方案稳步推进宣传周活动工作进程。

公司还成立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组织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参与班组开展的班组安全活动,并组织了覆盖生产一线至行政办公人员的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与考试。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1)在11月30日的公司安全例会上,公司总经理左香平为本次宣传周活动进行了动员工作(图1);

(2)在12月04日升旗仪式上,公司总经理助理黄宏全向全体员工进行本次宣传周活动的动员,并宣传了“新安法”的十大亮点(图2);

(3)制作以《新的十大亮点》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板报,放至公司宣传栏进行宣传(图3);

(4)宣传周活动期间,由安环部提供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视频,综合部利用员工食堂内电视进行播放,向员工进行宣传(图4)。

三、开展培训,规范行为

(1)活动期间,安环部组织安排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分别参与各部门组织的以《新的十大亮点》为主题的班组安全活动,提高员工参与《安全生产法》学习的积极性,体现公司领导对本次活动的重视(图5);

(2)活动期间,各部门举行新《安全生产法》知识考试,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内与本部门有关的内容,自行编制考试试卷并于12月13日前全部完成了考试(图6)。

四、排查隐患、综合治理

安环部结合钦州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岁末年初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在12月份期间组织开展一次公司级岁末年初安全专项检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五、吸取经验、持续提高

本次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为第一次举行,活动仍存在许多不足,也有不少亮点:

(1)前期对宣传周活动的活动氛围营造工作不到位,因时间仓促,仅制作有一份宣传板报,宣传力度仍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2)本次活动主要学习内容较为浅显,往后的活动可组织学习更深入的内容,也可引入探讨机制,提高员工参与度;

(3)本次活动的主要亮点为员工参与的积极性较高,各部门对此次《安全生产法》考试较为重视,都在活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相关工作。

安全环保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推荐第3篇: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及局、段的相关要求,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出成效。

为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以坚持“安全生产”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以提高车间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工区所有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为目标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为指导思想。

通过各类安全培训,进一步促使车间全体人员切实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人本思想,为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以达到培训目的。

安全培训的重点有以下几个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3、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

4、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

5、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6、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

7、安全典型事故分析。

新《安全生产法》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完善了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通过组织车间、工区所有作业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学习,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总之,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推荐第4篇:学校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活动总结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

活动总结

五星街道江村中学

2014-12-12

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我校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小结: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动员部署

(一)召开班子会议认真研究,成立了江村中学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政教主任任副组长,各中层领导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这项工作的落实。

(二)层层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12月10日,我校召开全体教师会议,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组织大家认真学习了有关文件。会上,韩校长就如何抓好我校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

二、及时学习市教办[2014]253号文件,并购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分发给教职工,做到人手一册。

三、组织干部教职工积极开展了一次讨论和座谈活动,会上广大教职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想法和今后对新法的应用。

四、建立完善了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并上墙、落实。

我校按上级要求,制定了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区、宿舍区安全管理,食堂卫生管理等制度。同时要求各教师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五、狠抓安全防范工作。我校建立了安全档案,建立信息联系电话网,一旦有事,一呼百应。并建立学生在校与在外安全各类体系,对学生实行全方位管理,形成了全体师生共同安全防范的良好局面。

六、认真开展自查评估打分,逐条列出安全隐患,以便对症下药。

为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我校认真对照安全检查提纲,逐一排查,并列出安全隐患,对于能自己解决的尽量自己解决,如果自己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

七、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各班班主任利用班会、班刊及《安全预防》手册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学校对全校实行每周一次排查,切实将安全工作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总之,通过此次宣传学习,全校师生对新《安全生产法》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安全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师生都要严格遵守新《安全生产法》,为创建平安校园奉献一份力量。

推荐第5篇: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总结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情况总结

应文件要求,2019年12月08日于会议室召开了关于《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内容的学习,并对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检查,现总结如下:

1、

安全生产法学习: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

4)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是深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具体举措,是大力推进依法治安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必然要求。

5)

具体内容: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8)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9)

(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0)

(三)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11)

(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1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3)

(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14)

(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15)

(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2、

现场安全检查:

16)

消防栓配备符合要求,缺少相应的消防箱;已配备相应的消防箱

17)

食堂操作煤气罐符合要求,安装正确安装使用煤气报警器

18)

工人宿舍区未粘贴消防逃生通道图,已加设

19)

项目办公区缺失安全出口导向牌,已加设

20)

工人生活区缺失逃生导向标牌,已加设

3、

总结:

一、

安全工作,人命关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必须清醒认识,高度重视,以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意识为目的,不做口头文章,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加强安全管理:每一次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麻痹大意造成的。要从以前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对现场安全工作的管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员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巡察工作,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定期、不定期排查,做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督加强对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学习,增强员工责任感,对进场工人务必做到三级安全教育、安全交底,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的良好秩序。

通过安全检查工作,排除了我项目部中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苗头,杜绝了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分析安全隐患存在的因素,预防安全隐患,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各种违章操作,必须有效避免施工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将各种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阶段。

推荐第6篇:《安全生产法》宣传活动总结

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活动总结

临渭区育红小学

育红小学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活动总结

根据陕西省教育安全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宣传周的通知》宣传周宣传活动的通知(陕教法〔2017〕31号文件)精神,临渭区育红小学多举措开展了《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系列教育活动。现将此次学习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是学习取得成功的保证。安全知识学习作为落实学校年度安全会议精神,广泛开展学习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体教师素质,确保安全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学校领导对学习工作非常重视,专门制定了学习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责任到人,学习过程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有了领导的支持和合理的学习计划做基础,整个学习过程中,全体教师积极响应,学习热情很高。

二、内容详实,形式多样。

1.12月13日班会,班主任下载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视频、动画片等让学生观看,初步学习一些常见安全标志,向学生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然后又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安全,借着“安全周”这个平台把安全这颗种子,播撒到学生、老师、家长们的心中,为学生撑起安全保护伞。

2.12月15日,肖师恒副校长和安全处成员及保安对校园安全进行了大排查。对楼梯楼道、教室、灭火器、锅炉房、配电室、校园施工现场、学校周边等重点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确保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夯实校园安全防范基础,保障师生在校安全。

3.为了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学校还利用官微、张贴横幅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宣传安全知识和安全提醒内容,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推进安全工作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通过这些活动,大力宣传普及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长期开展好《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本次学习工作虽说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许多进步,但离学校的目标还有差距。总结过去是为了更好的做好今天和明天的工作,在本次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1.学习的内容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还有一定差距,更须加强实际操作的学习。 2.学习时间短,内容形式还有待充实。 3.个别教师对学习的意义认识不足,对学习重视不够。建议在今后的学校安全知识学习中,增强对员工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增强学习工作和学习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强化学习纪律要求。

安全生产学习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关系到学校稳定健康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今后我们将持之以恒地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使学校的安全学习工作再上新台阶。

推荐第7篇:《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总结

马路乡中心完小开展《安全生产法》

宣传周活动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深入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

工作,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遵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使《安全生产法》深入人心。在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3周年之际,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要求,从2017年起,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我校根据《金沙县教育局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金教安【2017】62)精神,有计划、有组织的推进活动。

为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年度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学校成立了以余赫校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学习工作。

首先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一些贴近学校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让全体教职员工做到心中有安全、心中有法律、心中有责任。学校还在校园制作《安全

生产法》宣传展板,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师生的安全素养和安全事故防范意识。之后还开展了学校全体师生集会动员活动,在活动中,号召全体师生要时刻注意安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将所学到知识带回家庭,告诉自己的亲人,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安全,学习安全知识,预防安全事故。

总之,通过此次宣传学习,全校师生对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安全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师生都要严格遵守新《安全生产法》,为创建平安校园奉献一份力量。

马路乡中心完小 2017年12月7日

推荐第8篇:《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总结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宣贯贯彻,增强全民安全法治意识,根据《xx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好20xx年《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x安办字﹝20xx﹞x号)要求,我县从12月1日至7日开展了主题为“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

一、制定方案。县安监局全面部署宣传工作,向各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及重点行业领域下发相关文件,并成立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在全县范围内掀起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部门联动。为营造更好的宣传氛围,县安监局联合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司法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宣传周活动:安监局在县城人群密集处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发放《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活动宣传手册,帮助群众对相关的问题疑问进行详细解答;消防大队派遣骨干精英前往各企业,手把手向车间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普及和应急消防培训,帮助员工增强面对突发情况的应对能力;交警大队开展“12·2全国交通日宣传”活动,在长途车站等场所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对候车群众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讲,避免出现“小问题引发大毛病”等现象。

三、深入企业。为增强宣传效果,县安监局的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前往企业开展宣传工作。

发放《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宣传手册,向企业车间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的讲解,帮助工作人员认识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 组织各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法》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相关知识考试,使群众牢记《安全生产法》,一定程度上降低在今后工作中出现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

印制宣传海报发放给企业,并张贴在宣传栏的醒目位置,以便工作人员能够利用工作闲暇时间阅读浏览,加深对《安全生产法》印象。

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复查。县安监局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行“回头看”,全面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杜绝安全生产事故。

四、工作总结。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县安监局立即召开全体职工大会,通过面对面交流,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和创新做法,剖析存在的不足,不断总结提高。并提早谋划明年活动,为长期开展好《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奠定良好基础。

推荐第9篇:“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总结

以人为本,加强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总结

12月4日至7日,定边项目开展了为期7天《的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围绕“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主题,举办了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

旨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落实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活动前期,项目部安环办编制了《定边项目部“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成立活动领导小组,按照活动实施方案推进各项流程。12月4日,“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通过集体学习《安全生产法》、观看安全公开课和安全警示视频、签名感悟、观摩宣传展板,加强了项目部员工对《安全生产法》的发展史、安全对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权利与义务及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理解和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安全工作的理念。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管理理念,12月5日,项目部举行了冬休前综合检查,项目经理吕全义带队,领导班子及各部门负责人参与,主要对项目部营地、拌和站、钢筋加工场、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涉及车辆、生活用电、消防设施、安全防护等内容,并对值守人员进行了安全告知,发放项目部值守人员名单,做到值守人员互相照应,检查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总体安全可控。

12月5日至7日,项目经理吕全义组织项目部全体人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项目管理素质提升培训学习,并由各办公室为小组进行分别讨论,培训的感想、收获及办公室下一步工作,使项目部全体人员对项目管理有了更高层次的认识,一个项目好的运行,离不开项目部全体人员的协作,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公司及项目各项管理制度,保守项目部秘密。

安全总监杨志龙表示,一个项目的安全管理不是某个人、某个部门所能完成的,一个好的项目就应该所有人员拧成一股绳,朝着一个方向努力,不相互推诿,为项目更好的发展贡献自身力量。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有序推进,圆满完成,此次宣传活动让项目部全体人员对安全生产有了更高更全面的认识,有效动员了全体员工参与到安全生产工作中,增强了各部门间的协同作战意识和使命感,进一步推动落实一岗双责管理工作责任。

推荐第10篇: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总结

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总结

为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了解安全防范知识,临港公司12月15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进行了相应的宣贯活动,现总结如下:

1、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巩固和创新安全生产宣传方式、方法,以正面宣传为主,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大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2、时间安排

此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中宣传教育行动从2014年12月15日开始,到2014年12月30日,宣传教育和对全公司员工进行考试两个阶段。

(一)宣传教育:2014年12月15日至12月18日,主要工作是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讲、培训。

(二)考试:2014年12月19~22日。主要工作是总结经验成果,对宣贯的效果进行检验。

3、宣贯活动内容: 在宣贯活动期间,1.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专题宣讲、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专题宣讲。3.传栏大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2014年12月19日组织召开针对新安全生产活动的宣贯工作的会议,会上每位班组长、职工都谈了对新《安全生产法》的认识以与理解。通过谈话发现每位职工对新《安全生产法》都有深刻的识识,有的职工同时也谈了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应用新《安全生产法》。会上职工积极的发言说明些次关于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为在今后工作中对新《安全生产法》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此次宣贯,全体职工对新安全生产活有了全面的认识与了解,安全意识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临港公司的每一位职工都要严格遵守新安全生产法,为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奉献一份力量。

临港公司

2014年12月30日

第11篇: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总结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周

工作总结

鹤岗市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鹤岗市龙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周工作总结

根据(鹤政安办发{2017}50号文件)要求,为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了解安全防范知识,鹤岗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1日下发通知要求,以新《安全生产法》为重点内容,进行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讲座与宣传。

1、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巩固和创新安全生产宣传方式、方法,以正面宣传为主,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大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2、时间安排

此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行动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到2017年12月7日,主要工作是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和总结考试两个阶段。

(一)宣传教育:2017年12月1日至12月4日,主要工作是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讲、培训。

(二)总结考试:2017年12月5-7日。主要工作是总结经验成果,对宣贯的效果进行检验。

3、宣传培训主要工作内容:

(1)统一组织全体职工以新《安全生产法》为内容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系统的培训,使广大干部职工对其有了总体认识。

(2) 以职能科室为单位,组织各个岗位人员进行了有重点,分层次的专题安全培训。

(3) 丰富学习形式,选择有针对性的PPT课件,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学习热情,活动期间将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表)作为重点学习材料,通过集中宣讲,播放幻灯片的形式进行深入学习,通过培训后的考试、测评成绩看,培训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为今后工作中对新《安全生产法》应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通过此次宣贯,全体职工对新《安全生产法》有了全面的认识与了解,安全意识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提高。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以新《安全生产法》为标准对安全管理中的重点工作进行梳理并严格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布置安排工作,确保龙跃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每一位职工都要严格遵守新《安全生产法》,为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奉献一份力量。

鹤岗市龙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0日

第12篇: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总结 副本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活动总结

2017年12月6日,兰州项目第三分部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的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会议在项目部会议室举行。通过学习相关法律,全体职工对安全生产有了全新的认识和理解,现将本次活动总结如下:

一、加强安全管理

每一次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麻痹大意造成的。要从以前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对现场安全工作的管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充分发挥公司安全员和班组安全员作用,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定期、不定期排查,做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安全责任人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巡察工作,对违章操作进行严肃处理和纠正,加强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学习,提高员工执行力,增强员工责任感,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的良好秩序。

二、杜绝“三违”行为

“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违行为就是野蛮行为,不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只图省事,存侥幸心理,怕麻烦,这就给了事故发生可乘之机。作业人员严重的违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操作行车前不进行遥控器和行车的比配确认,远距离操作行车,都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要加大对“三违”行为的查处,坚持开展班前五分钟安全早会,做到安全工作天天抓、天天讲,安全互保对子之间应做到时时监督,时时提醒,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制止;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深入开展安全理念宣传教育

为使安全生产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我们必须注重开展安全理念宣传教育。成立由公司领导组成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方面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利用网 站、施工安全手册招贴画等各种各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安全是最大的政治、安全是最大的福利、安全是最大的效益”的安全价值观;“安全第

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生产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预防观;“有章必循,违章必究”的安全落实观和“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安全理念教育,使安全理念深入人心。同时 利用形式多样、生动直观的展示板悬挂安全生产理念、安全警句、安全格言等形式,使安全教育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三、抓好日常安全教育,营造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要组织好员工的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职业素质;加强设备认知培训,让员工了解设备的基本原理和构造,增强其对操作规程的进一步理解;加强安全培训,让员工在通过不断的安全学习中进行反思,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增强责任感。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我们必须注重加强安全文化的日常教育工作。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主题,以施工安全规程为基础,坚持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文化教育活 动。把安全教育同反“三违”有机结合起来,利用事故案例分析等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文化教育,提高职工遵章守纪意识,达到自保、互保、联 保。在加强安全文化教育的同时,我们还可以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对成绩优异者进行丰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与职工的年终考核相挂 钩,

以此来提高职工主动学习安全文化知识的决心。施工安全会上,教育职工为了自身的安全、家庭幸福及企业不受损失,在工作中要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身的防 范能力,杜绝“三违”行为,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做安全人。从而实现了“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提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事故通报的学习与分析,其目的旨在于警世及教育我们,帮助我们查找自己工作中的不足。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安全管理水平,做到安全无小事。总之,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员参与,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抓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增强全员的安全环保意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环保素质,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思想转变,从而有力促进公司安全环保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2017年12月7日

第13篇: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活动总结

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活动总结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发动和组织全处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法》,并将《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基层工作中。根据师市安监《关于参加国家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活动和开展师市安全生产知识抢答赛的通知》(师市安办传[2015]6号)要求和安排,我处从规章制度、安全检查、教育培训、隐患治理等多方面安排部署了此项工作,并对全处干部职工进行了广泛的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和教育,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提高了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为进一步做好沙水处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此次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

根据师市安办传[2015]6号文件精神,沙水处成立了由处总工程师陈浩同志(处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安办室、办公室、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与预防常识》和《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等法规、常识,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做好准备。同时为更好的完成本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我们进行了周密的计划部署,要求各基层单位领导,认真抓好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参加竞赛的各单位至少有一名安全员(或者分管安全领导)参加,各单位竞赛人员认真做好知识竞赛的准备工作。

二、加强宣传,落实学习

深入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处实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各基层单位采取悬挂安全生产宣传条幅、板报的方式,营造一个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安全生产氛围,同时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与事故预防常识》和《安全生产法问答》,统一观看安全生产教育录像,各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应急演练等安全防范措施和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进一步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准确掌握安全生产操作内容和流程,提高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意识,从而有效增强职工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重点行业、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安全。

三、制定方案,明确目标。

为了确保本次竞赛活动有序开展,制定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确定参赛范围:两站一所、处机关、新井子水厂五个代表队;明确知识竞赛活动的时间安排,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学习阶段(5月13日至5月31日),第二阶段自主选拔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第三阶段安全知识竞赛阶段(6月25日至6月30日);明确知识竞赛形式,竞赛3人一组,竞赛分为抢答题、必答题、风险题三种形式。

四、全员参与,切实落实。

各单位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与事故预防常识》和《安全生产法问答》,要求每个参与学习的职工汇报学习体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通过这些让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与决策的方式,不但增强了每一位职工的安全生产与防范意识,而且推动了安全管理规章与制度的完善,使安全生产管理与决策更具代表性和可行性。

五、竞赛活动开展实际情况

2015年6月18日上午10点半,由沙水处安办组织开展了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活动,此次竞赛活动旨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确保沙水处总体目标顺利实现,促进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本次竞赛得到了师安监局、处党委的大力支持,沙水处党委书记宋学功,处长、党委副书记张英志,副处长肖永忠,总工程师陈浩等领导亲临竞赛现场指导本次安全知识竞赛工作。

竞赛代表队来自处机关、龙口管理站、胜利渠水管站、水库管理站、新井子水厂等单位组成。参赛的选手大多来自于生产一线、安全管理、技术岗位,竞赛内容涵盖新《安全生产法》、师市2015年工作安排、红线意识、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讲话等重点内容,题目灵活,重点突出,面广意深,侧重知识性、趣味性,比赛设有必答题、抢答题、风险题和观众题。

赛场上,各参赛代表队竞争激烈、扣人心弦,选手们准备充分、精神饱满、回答娴熟,尤其是抢答过程拼抢激烈、高潮迭起、扣人心弦,观众答题知识互动、欢声笑语、精彩纷呈。评委席评判严谨、客观、公正,对有争议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解答和补充,使得观众在竞赛中很好地接受了安全教育。经过必答、抢答、风险、加赛四个环节的激烈逐角,新井子水库管理所代表队以210分的最高分获得一等奖,处机关代表队以170分获得二等奖,龙口管理站以130分获得三等奖,其余均为鼓励奖。

在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广大职工的积极参与下,此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落到了实处,收到了实效,真正提高了全体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引导和激发广大职工对安全知识的进一步掌握,促进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有效运行,营造人人学习安全知识的氛围,从而提高我处安全管理水平。

沙水处安办室 2015年6月20日

第14篇:新安全生产法介绍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介绍

EHS部门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文章改编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从安全工作的摆位、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下面从七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 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新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监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对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新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五、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单位必须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安监部门对拒不执行、有发生事故现实危险的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新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 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七、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的)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3-10人死亡的)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30人死亡的)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的)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新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

三是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安监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整理: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职责

1、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二、对单位的要求

1、依法进行安全管理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工会监督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3、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5、安全投入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安全管理能力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7、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8、四新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特种作业培训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0、三同时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1、安全评价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12、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安全设备管理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4、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5、隐患排查制度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6、爆破吊装危险作业管理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7、从业人员教育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8、防护用品管理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9、安全检查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0、配备经费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1、相关方安全协议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2、安全资质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3、事故抢救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4、工伤保险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法律责任

1、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⑴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⑵ 安全投入未保证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⑶ 建设项目违法处罚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100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5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安全评价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未安全设计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未按设计施工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未验收合格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⑷事故隐患未消除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50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5万的罚款

⑸隐患排查、危险作业等无管理的处罚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20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5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废处置无管理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重大危险源无管理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爆破吊装作业无管理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无隐患排查制度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⑹发包出租给无资质的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20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2万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安全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⑺安全设备、标志、防护用品等违规处罚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20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2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无警示标志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不标准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未管理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防护用品不标准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危险物品未检测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淘汰工艺设备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机构、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问题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10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2万的罚款:

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员未设置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未培训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从业人员等教育培训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培训未记录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隐患排查未记录通报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应急预案未制定及演练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特种作业未专门培训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⑼订立免责协议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10万的罚款。

⑽拒绝阻碍执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20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2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⑾相关方交叉作业无安全协议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⑿消防场所、通道违规处罚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一场所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消防通道不标准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⒀事故责任处罚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50万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100万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500万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1000万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2000万的罚款。” ⒁事故赔偿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⒂ 非法储存处置危废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⒃事故瞒谎迟报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单位主要负责人:

无安全管理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5万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事故责任罚款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事故不抢救等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HS部门整理 2014-11-20

第15篇:新安全生产法演讲稿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交流讲稿

同志们,大家好!

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三号主席令,公布《决定》,新《安全生产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工作,从理念的强化、方针的完善、机制的创新和措施的加强等方面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更明确、任务更具体、措施更可行,更加有利于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因此,学习和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件大事、紧事、要事。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一下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法?)有关内容,不妥之处,敬请指正。这三部内容是:

(一)新安法修改的总 体思路和变化;

(二)新安法的重点学习内容;

(三)怎样践行新安法,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新安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和变化

一、新安法修改的总体思路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来,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迁,随着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的步步推进,这部曾经开创了时代的法律,日益显现出在制度设计上的种种缺陷。如今,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党和国家的发展观发生了巨大变化,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实现了从安全生产到安全发展、再到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飞跃。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

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并且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安全生产领域的诸多关系逐渐理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基本建立,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加快,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健全,尤其是,诸多正确、有效的政策措施、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将其规范化、制度化。为此,这次修改主要思路是“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以此解决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名不正、气不顺、腰不硬、刀不快”现象。 1.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是前提。习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就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大力 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教育和促使地方各级领导和各类企业负责人,把安全生产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不能为了追求一时发展而降低安全门槛,放宽安全标准。 2.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企业是市场经济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理所当然的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如果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就消灭企业,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景泰通达煤矿?11.13?煤矿事故、白银屈盛煤业公司?9.25?事故就是例子。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就是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和更加严格的管理,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逐步建立自身要求、自我约束、持续改进、切实加强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努力做到五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二是责任落实到位。三是规划和投入到位。四是基础工作和应急管理到位。五是培训教育到位。 3.加强政府监管是关键。企业的安全生产作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履职尽责,抱着担当意识、忧患意识和戒惧之心,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长抓不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采取?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插现场、直奔

基层?的方式深入细致开展检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彻底整治安全生产突出隐患。

4、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的深刻教训告诫我们,血的教训决不能再用血的代价去验证,务必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各地受警示。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就是要采用多种方式,切实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例如终身行业禁入、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都使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执行。

二、新安法修改的主要变化

新安全生产法的总体结构没有变化,仍然为7章,将原法的97条增加至新修订法的114条,新增了17条,新增了64款项,原法有58条、69款项作了修改,修改条数占原法总条数的59.8%。新安法修改主要体现了以下四个变化:

变化一:立法定位有转型

此次修改,把很多条款里的?安全生产管理?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可以看出,由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到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转变,使新安法的立法定位由安全生产管理类法律转型为适用于安全生篇2:新《安全生产法》学习贯彻讲话稿

安全工作会议讲话材料

同志们:

按镇党委、政府的安排,根据今天会议议程,现我就新《安全生产法》贯彻学习、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行政村志愿消防队建设三方面工作讲几点工作意见。

一、新《安全生产法》贯彻学习方面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12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国家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较为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国家层面上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修改的背景、必要性、过程 1.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原《安全生产法》颁布的实施12年以来全国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刻准确,为了修改积累了一大批系统

的、经过实践检验,符合中国国情的可靠经验,到了修改的时机。国务院发布了一批重要文件;修改出台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各地方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总结出了一大批新的经验。

安全生产的现实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修改。安全冬麦法12年来,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好转,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重特大事故、主要死亡指标相对下降。但是,安全生产工作只能继续加强,表现在:全社会对安全的需求越来越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正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另一方面,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

解决原安全生产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法制模式不适应时代要求的问题;法的定位与发的地位不相符的问题;法的适应范围不够明确的问题;缺乏工作原则(机制、格局)的问题;缺乏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要求的问题;非法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缺少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的问题。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最大限度地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使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让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不敢违法,不愿意违法,违法就要付出重大代价,违法就导致出局,真正做到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立足中国国情。符合现阶段中国的实

际情况,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体现了能够明确的尽量明确,能够具体的尽量具体。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2.修改的过程

修改的过程8个阶段,于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通过,12月1日起实施(国家主席令13号公布)。

(二)修改前后的结构、条款变化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审议通过修改,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安全生产法》,原法共7章,共97条, 新法共7章114条,新法与原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维持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

(三)新法的主要特点和建立的重要制度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安全生产法更加体现了尊重人、尊重生命、保护生命的立法宗旨,“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是历史的巨大进步。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议会和工作机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村(居)委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新法把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

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9.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加大处罚力度,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强化了一次处罚制度,总共规定了十几项可以直接处罚的情形。

1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12.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13.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设定了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的严格行政处罚。 14.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这一条有尽职免责的含义。 15.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三种强制措施:一是查封场所、设施;二是扣押财物;三是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其对应的情形有:

1、设施、设备不符合篇3:安全生产法讲稿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1.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⑴安全生产的含义 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⑵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安全生产立法无疑是就安全生产而言,其有两层含义:

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 2.安全生产立法的原因

安全生产水平低下,安全生产事故频繁,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滞后。

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3.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主要措施之一。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选择。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有法可依,因此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势在必行。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体制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法律化、制度化,依法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高效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十分必要,迫在眉睫。 第

二、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活动且趋活跃和复杂,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组织

形式趋向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条件千差万别,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全面的法律规范,使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应当怎样确保安全生产以及安全生产违法的后果。

第三、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

四、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基本法律即“母法”长期空缺,没有“母法”是不能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只有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才能逐步健全整个法律体系,更好地解决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强化监督管理的有法可依问题。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人的价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规章制度、改善安全技术装备、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和减少事故、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都有重要意义。

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究竟如何构建,这个体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产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通常,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三个方面来认识并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从法的不同层级上,法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和《电力法》等。

2.法规篇4:安全生产演讲稿

安全以人为本,重在落实执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事们:

大家好!

很荣幸我能有这样的机会参加今天的演讲会。我叫王元,是生技处保全工段的的一名员工,生产一线上的一名新兵。我的演讲题目是“安全以人为本,重在落实执行”。 .在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中第三条这样写到: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可想而知,安全这个词已经融入到了我们日常生活、生产、和工作中的方方面面,它的存在不仅体现在我们日常生活需要注意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而且更重要的是在我们企业日常的生产当中,安全已经是企业组成结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了。

生活中我们不缺乏这样的声音“孩子,绕过前面的石子。”这是母亲在我们蹒跚学步时的指点。“当心路上的汽车啊!”这是父亲在我们飞车上学时身后的叮咛。“过马路时看好红绿灯,等车都等下来时再走”。这是在我们过马路时经常听到的一句话。“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是现在我每天上班时恪守的信念,并落实执行。在人生的旅途上,我们一直依赖着“安全”这个拐杖,没有它,我们可能会摔跤,可能走不过风风雨雨,更不可能到达人生辉煌的顶峰。

企业安全生产对于我们更是重要,对于海螺水泥企业的员工来说,它的意义在于生产装置的稳定运行;在于千家万户的幸福与欢乐;更在于国家财产的安危!大家每天上班、下班、走厂区、进入生产现场,可以发现我们周围各种安全标识、警示牌,这都是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的氛围,更是对我们一种无声的提醒。在工作中我们要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指导,自觉遵守各种安全规章制度,让事故无隙可乘,这就需要我们全体蚌埠海螺的员工共同努力

并落实执行。

不讲安全,哪怕是轻轻的一碰就能使“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炼油装置,怒火爆发;不懂安全,哪怕是小小的一只工具包,就能中断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不要安全,哪怕只是小小的一个意念,就能让操作中的生命处于危险。

在这里,我们不妨给每个事故做个假设:假设你当时多走几步,假设你当时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的检查,假设你在操作时在系统画面前多看3秒钟,假设你到达现场在设备面前多看3秒钟设备标示牌,假设你当时认真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假设你在现场操作前回想一下“四不伤害”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假设你工作的过程中回想一下这样操作是否符合“四不伤害”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假设......等等,或许事故就不会发生。可见,实现安全生产并不难,关键在于有没有责任心,有没有真正落实执行安全操作。其实,我们可以杜绝习惯性违章,只要每个人多留点心,我们可以避免误操作事故,只要对工作有个认真负责的态度,安全就会时刻伴随着你。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从事水泥行业的我们,如果没有“安全第一”的意识,那么,不仅没有“安、稳、长、满、优”的可能,而且还是失职,是对企业和员工的不负责任,甚至是犯罪。安全和良好的秩序,是我们企业保证国家整体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最集中的体现,这也是我们为企业服务,最基本的要求。听不进安全第一的劝告,是耳朵的幼稚;不懂得防范为重,责任重于泰山的人是心灵的幼稚;不深入一线,排除各种安全隐患,还他人以安全则是行为的幼稚。

一撇一捺的“人”字,其实就代表了支撑天地的脊梁,寓意着做一个人就必须担负起使他人幸福,使自己也幸福的事业。只有安全才能有收获、有幸福。你无论身居何职,只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安全生产就永远不是梦。处处抓安全、人人保安全。让我们携手筑起一道坚不可催的安全长城,在各自的岗位上,保质、保量、保时地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让我们时刻用安全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平安度过每一天。

那么,为创造蚌埠海螺的辉煌,让我们为你一起遵守:

视安全为生命,重安全如泰山;

严肃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

在岗必尽职, 尽职必尽责。

落实四不伤害,遵守岗位职能。

让我们一起记住:安全以人为本,重在落实执行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篇5:新安全生产法宣讲提纲

新《安全生产法》宣讲提纲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新安法共增加了17条,修改了57条,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此次修法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二是加大政府监管和部门执法力度。三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重典治乱”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强化了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2个明确、1个完善) 1.明确了安全生产法的目的。

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促进经济发展”,而新安法则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意味着安全生产的目的不仅包括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包括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不再局限于经济领域,更多地体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突出了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安全生产法是一部社会法的属性,同时,也是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第一条) 2.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

新安法第三条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安全生产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不能要带血的gdp”等等。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同时把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由之前的政策

性要求上升为法律强制规定,成为全国人民的意志,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条) 3.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12字方针”,与原法相比,增加了“综合治理”,这是多年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这一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服从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防范于未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讲的是工作方法,因为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企业、政府、社会等多个方面,必须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治的、科技的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从责任、制度、培训等多方面着力,通过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只有采取综合治理,才能实现人、机、物、环境的统一,实现本质安全,正真把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

新安法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其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构建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是新安法在体制机制上的重大创新,也是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的框架。(第三条)

二、强化了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个建立,3个增加,3个完善) 1.建立了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况问题复杂。如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问题等等,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许多问题都需要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为此,新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第八条第二款) 2.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

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新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和城乡建设密切相关,“11.22”青岛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教训表明,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问题突出,必将留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因此,新安法规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该条修改的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同步推进,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推动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第八条) 3.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

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大量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法律支撑,乡镇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有责无权”。同时,为深刻吸取江苏昆山开发区“8.2”粉尘爆炸事故教训,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第三款)

4.增加了应急能力建设和救援的规定。

应急救援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事故应急救援,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安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将多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5.完善了现场应急救援的规定。

为了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防止事故现场发生混乱,新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根据情况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鉴于生产安全事故经常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因此,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八十二条) 6.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新安法第八十三条对事故调查处理原则、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落实整改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由原来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这一原则,是在多年事故救援、调查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事故调查的基本规律,多次被写入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制度。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践证明, 只有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才能回应遇难者家属及社会公众的关切,同时真正发挥事故的教育警示作用。三是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义务,强化了事故调查的后续处理工作。(第八十三条) 7.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该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与原法相比,新安法增加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确定淘汰目录的规定,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通过制定发布严重危及生产的工艺、目录的形式,及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保障,促进安全生产。(第三十五条)

三、强化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责(2个明确,5个建立,1个增加, 1个完善)

1.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及执法地位。

新安法第九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部门的地位。同时,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安监部门的“定位”问题,即为行政执法部门,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是安全监管执法的主体。进一步突出了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核心地位。(第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2.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安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16篇:新《安全生产法》主持词

新安全法会议主持词

同志们:

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根据上级要求,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安全生产法》的教育培训会,主要的目的是学习贯彻好新《安全生产法》,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明责、履责。请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联系实际,贯彻落实,运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夯实我站持续发展的坚定步伐。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宣读新《安全生产法》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同志们,刚才xxx已对新安法包括的七个章节进行宣读。新安法的实施,对于我们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希望大家通过这次培训,充份认识到《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抓住新安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努力学法、知法、用法、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科学化水平。

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散会!

第17篇:新《安全生产法》试题

新《安全生产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 B 的机制。

B、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 A 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A、安全生产标准化

3.工会依法对 D 工作进行监管。 D、安全生产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 A 等内容。 A、考核标准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 C 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C、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6.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 B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危险物品

7.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B 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100人

8.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 C 。 C、法律责任

9.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C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终身

10.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 B 。 B、重大危险源

1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以 A 拘留。 A、十五日以下

12.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C 的罚款。 C、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

13.违法发包或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之外,并处违法所得 D 的罚款。 D、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14.委托咨询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 B 负责。 B、生产经营单位

15.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是建设项目 D 阶段安全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重要依据。 D、初步设计

16.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 B 的意见。 B、工会

17.2014年国务院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相比较修改前,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增加了的条款内容为 C 。

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8.《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应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 A 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障生产安全。 A、安全生产责任制

19.单位提取和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在 D 中据实列支。 D、成本

20.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由 C 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验收。 C、建设单位

21.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A 标志。 A、安全警示

2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 B 。 B、国家或行业标准

23.《安全生产法》规定,单位应对 C 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C、重大危险源

2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 C 管理。

2 C、统一协调

25.企业必须依法参加 A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A、工伤保险

26.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应当提前 B 小时书面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B、24小时

27.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 C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撤职处分

28.对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 C 的罚款。 C、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29.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可依法责令 D 。 D、停产停业整顿

30.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未立即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的 D 罚款。 D、60%-100% 3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 B 制度 B、淘汰

二、多项选择题

1.安全警示标志一般由 ABC 构成。

A、安全色 B、几何图形 C、图形符号 2.从业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是 ABCD 。

A、作业过程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务管理,不违章作业 B、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C、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D、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条件是 ABD 。 A、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B、专业资质单位或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3 D、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4.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权利有 ABCD 。

A、获得赔偿权 B、知情权和建议权 C、批评、检举、控告权 D、紧急情况处置权

5.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AB 。 A、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6.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BC 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B、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C、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7.根据现行标准规定,隐患主要有 ABD 方面。 A、人的不安全行为 B、物的不安全状况 D、管理缺陷

8.企业有下列 ABCD 行为之一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A、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 B、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C、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D、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 ABC 规定处以罚款。

A、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B、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C、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做出 ABD 决定,单位应执行并及时消除隐患。

A、停产停业 B、停止施工 D、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 1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含 ABC 。

4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B、安全操作技能 C、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有 BCD 。 B、矿山建设项目 C、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D、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13.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 ABCD 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安全生产技能 B、安全生产知识 C、安全管理能力 D、安全管理知识 14.某单位下列投入属于安全生产投入的为 BCD 。 B、消防器材的维护

C、购买消防器材 D、更新除尘系统 15.《安全生产法》规定,劳动用工合同应载明 AC 。 A、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事项 C、办理工伤保险事项

16.具备 ABCD 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单位履行决定。

A、生产单位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相关决定拒不执行 B、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 C、保证安全为前提 D、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17.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 ABCD 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A、科学严谨 B、依法法规 C、实事求是 D、注重实效

18.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可能涉及安全生产违法的责任主体有 ABCD 。 A、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 B、中介机构人员 C、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专管人员 D、从业人员

19.《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资金投入或安全费用的有 ABD 。 A、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 B、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D、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工伤保险费

5 20.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人员事故报告后,应当 BD 。 B、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D、立即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21.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则 ABC 。 A、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 B、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C、逾期未改正的,并处罚款

22.《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 BCD、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B、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C、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D、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

2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有 ACD 。 A、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整顿 C、没收违法所得 D、行政拘留

24.《安全生产法》中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行为有 ABCD 。 A、生产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B、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D、处置危险废弃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5.特种作业包括 ABCD 。 A、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

B、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C、煤矿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D、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26.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有 ABCD 。 A、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C、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管理改进建议 D、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6 2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 BD 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B、设计人 D、设计单位

2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应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 AB 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A、审查批准 B、监督

29.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ABC 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C、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30.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能做到《安全生产法》关于“三同时”有关规定,则 BCD 。 B、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C、逾期未改正的,并处罚款

D、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判断题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只需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即可。(√)

2.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按《安全生产法》要求,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可以吊销其相应资质。(√)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一般可分为五个步骤,即组建应急救援预案编制队伍、开展危险与应急能力分析、预案编制、预案评审与发布和预案的实施等。(√)

7.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不应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10.除金属冶炼外,矿山、建筑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11.劳务派遣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教 7 育和培训落实情况监管。(×)

12.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3.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1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15.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国家、省(区)、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7.企业委托合法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时,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自身负责。(√) 18.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9.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由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承担责任。(√) 20.除涉及生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外,其他设备或运输工具可由一般生产制造厂商生产。(×) 21.单位应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承担的责任。(×) 22.劳务派遣工也享有《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被派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23.《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4.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5.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按《安全生产法》可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

26.危险物品通常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7.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28.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单独上岗作业。(×)

29.处置含水分析仪等放射源,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30.生产经营单位爆破、动火、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现场安全管理。(√)

四、简答题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责任?

参考答案: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8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什么是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参考答案:

(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处以罚款?

参考答案: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9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18篇:新安全生产法试题

新《安全生产法》

培训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通过。

2.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自

起施行,共7 章

条。

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 的方针。

4.为了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 ,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 。

7.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的罚款。

二、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B.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C.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职工安全生产培训。

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

A.安全宣传标语

B.安全宣传挂图

C.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A.安全生产教育 B.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C.安全技术培训

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检举

B.起诉

C.仲裁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A、危险因素 B、事故隐患 C、设备缺陷

6.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

)。

A、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B、枪支弹药

C、高压气瓶、手持电动工具

7.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

)。

A、行政处罚

B、处分

C、追究刑事责任

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

A、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B、作出书面记录,并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C、作出书面记录,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

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

A、安全作业培训

B、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C、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0.《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

)提出赔偿要求。

A、本单位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多选题(每题5分,共25分)

1.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

)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A.经营单位负责

B.职工参与

C.政府监管

D.行业自律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 )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A.停产停业

B.停止施工

C.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 D.停止建设

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B.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C.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D.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

) 。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服从管理

C.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B.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C.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D.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相应资质。( )

7.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封存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职权。( )

9.新《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方针的规定,增加了综合治理的内容。( )

1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没有办公场所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简答题(共15分)

简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是什么?

第19篇:新安全生产法试题答案

新《安全生产法》试题

单位: 姓名: 职务: 分数: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40分)

1.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 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 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9.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

1

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10.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3.生产经营单位作出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14.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6.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8.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

2

备。

19.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五、简答题(每题20分,共60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什么职责?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如何规定?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单位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如何处罚?

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20篇: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点

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点

1、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政府安全生产规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6、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7、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8、国家鼓励支持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0、安全生产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11、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2、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4、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5、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6、四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7、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18、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0、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3、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的要求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4、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5、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6、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7、生产经营单位现场交叉作业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8、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9、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0、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从业人员的权利有:人身安全权、知情权、建议权、举报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公民权、受教育权;

从业人员的义务有:遵章守纪义务、接受教育义务、危险报告义务。

31、工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32、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3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格审批和及时监督检查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进行审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34、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12350、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35、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36、生产安全事故划分

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3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禁入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9、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40、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1、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责任追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定义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

4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安全生产内容。

44、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45、危险物品、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事故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46、安全生产落实“三个必须”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4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实施。 (6)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实施。

(7)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实施。 (8)吊销有关证照;由发证机关实施。

(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8、危险物品违规的责任追究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生产经营单位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0、从业人员未遵章守制的责任追究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新安全生产法活动总结
《新安全生产法活动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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