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出勤管理
第十二条: 员工工作时间:
(一) 正常工作起讫时间为7:30~17:30,其中12:00~12:30为午餐时间;
(二) 生产车间员工依生产安排休息或加班;
(三) 因生产需要轮班或季节因素需变更工作时间的,公司企管部另行公告。 第十三条: 出勤打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一) 员工上、下班应按规定亲自打卡,企管部部经打卡记录作为出勤统计之依据;(上班没打卡,下班打卡的已迟到C类论;上班打卡,下班没打卡的已早退论。)
(二) 临时外出不能打卡或其它特殊原因未能打卡者,须由部门主管出具证明;
(三) 工卡遗失或损坏应亲自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单位主管核准生效,并缴交10元费用,自然损坏的不收费用。 迟到、早退、旷工之规定: (一) 迟到
1、员工于上班、加班之起始时间30分钟内(含)未出勤时即为迟到。
2、对迟到者的处理规定:a.迟到5分钟以下,每次处罚5元。 b.迟到5分钟以上(不含5分钟)至10分钟以下,每次处罚10元; c.迟到10分钟以上(不含10分钟)至30分钟以下,每次处罚20元;
3、员工上班途中遇意外情况(如车子故障或出交通事故等)而未能按时到厂者,以事假处理,
4、(二) 早退
1、员工于上班、加班之出勤时间内未办请假手续擅自提前20分钟内(含)下班时,或未经主管核准而擅自外出者,皆为早退。
2、早退不论时间长短,均以旷工半日论。 (三) 旷工
1、在上班时间30分钟以后报到或在下班前30分钟以前下班者或未经请假、假满续假未经核准或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工作岗位者,均以旷工论。
2、旷工半日者扣发其半日工资(计时工资),主管层以上干部及办公室人员并予以50元处罚。
3、旷工一日者扣发其当日工资(计时工资),并予并予以100元处罚。
4、车间员工旷工半日处罚25元,一日处罚50元。
5、年度旷工累计达3日者,公司有权不经预告,即予以开除。
6、旷工以4小时为一单位,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请假
(一) 病假
1、员工因普通伤害或疾病确实不能上班者,可请病假,病假由当地镇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
3、急诊可由其它医院出具证明,但所出具证明需由人事主管确认方为有效,否则以事假论,特案需由总经理批准。
4、一个月病假超过3天者,第4天以事假论,全年病假不得超过15天,超过者以事假计算。
5、病假最低以2小时为一单位计算。
6、病假期间补助12元/日生活费用。
(二)事假
1、员工有事需处理可以事先请事假。
2、每月事假不得超过3日,全年不得超过20天,超过者公司可以根据事实情
况以辞退论处,经公司特准者不在此限。
3、最低以4小时为一单位计算。
4、事假期间不予计算薪资。
以上病假、事假其年度累计自每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途到职,依
到职比例计算。
(三)公假
1、员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出差等,均应持相关批准文件申请公假。
2、外训需另签订「外训协议书」:
培训费用在600元(含)以内,需在公司服务满6个月以上。
培训费在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服务期按100元一个月计算。
培训费用在1000(含)元以上2000元以下,需在公司服务满1年,
培训费在2000(含)元以上,需另外约定服务期,若服务期大于劳动合同期
限,应同时变更劳动合同。
若员工在受训后未满服务期限而本人要求离职,培训费应按比例扣除。
3、公假视同正常上班。
(四)工伤假
1、员工因在执行公务而致疾病、伤残,经单位主管书面证明属实者,持医院
诊断证明及总经理签核之工伤报告,其治疗、休养期间可申请公伤假。
2、具体假期依县级以上医院医师诊断情况而定。
3、工伤就诊时可就近急救,不受指定医院之限制。
4、工伤治疗费用可以报销。
5、凡工伤假为有薪资,工伤假薪资为:期间补助12元/日生活费用,休养期间
周六各到公司报到一次,具体假期由公司根据指定医院的证明而确定。
6、员工因违法行为、私人与执行职务无关之行为或因故意违反安全规定而致伤
害不得申请工伤假。
(五)婚假
1、入厂服务满一年之员工,本人年龄结婚可申请婚假。
2、请婚假者需持结婚证件正式、复印件各一份至企管部办理,无证件者以事假
论。
3、法定年龄结婚享有3天有薪假。
4、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享有7天有薪假(含节假日)。
5、婚假一次性请完。
(六)产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24周岁以下的已婚初产妇,享有90天的产假。
2、24周岁以上享有120天的产假。
3、难产者再加15天。
4、已婚妇女2个月以内流产享有20天产假,2~3个月流产享有30天产假。
5、在本公司连续服务达6个月以上者产假期间发放基本薪,不满6个月者基本
薪减半发放,基本薪为当地最低工资。
(七)丧假
1、入厂服务满一年之员工,其父母、子女、配偶死亡享有3天有薪假;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享有1天有薪假期。
2、需持死亡证明销假,否则以事假论。
第十六条:请假程序与核准权限
(一)请假程序
1、计时员工请假需至企管部领取本人「请假表」,计件员工则到车间主管处填写请
假条。
2、经权限主管签核后将请假表或请假条交至企管部备案。
3、除病假、工伤假或突发事件不能事先请假外,其余假别均需事先签准。
4、不能事先请假者,需在缺勤的半小时内电话告知直属主管,直属主管在得知信
息后的2小时内,报备到人事单位,本人应在到厂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假。否则以
旷工论处。
5、上班途中请假外出需打卡才可离开公司。
6、请假后提前上班者需到企管部报备销假。
(二)核准权限:
1.操作员:请假1天由车间主任批准,2~3天由部门经理批准,3天以上由副总经理
或总经理批准;
2.管理层人员:(含车间主任、办公室人员)1天由部门经理批准,2天及以上由副
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车间主管级以上干部请假须确定工作代理人。)
3.机修组人员:1天由机修主管批准,2天及以上天以上由副总(助理)批准。
4.仓库人员:1天由仓库主管批准,2天及以上天以上由副总(助理)批准。
请假人员将各级主管签核完毕的请假单送交人事。
第五章离职
第十七条: 员工在职身故为当然离职。
第十八条: 员工因病、因事或其它原因自请辞去职务者,为辞职;正式员工辞职需按劳动合同
规定提前三十日填写“离职申请书” 请上级核准,经核准后应按职务移交手续办
理离职手续,未提前30天提出申请或移交不清者,按劳动合同规定扣减薪资,经
批准者除外。试用期员工离职者,满一个月以上必须填写“离职申请书”,否则
不予结算薪资。
第十九条: 免职人员按如下办法办理离职手续:
(一) 违反公司制度视其严重程度予以免职的,公司可不经预先告知而终止契约。
(二) 免职员工应办妥移交手续,薪资支付至离职日止,并于离职当日或月终结算。
第六章职务移交
第二十条: 员工离职前先填具“离职申请书”呈请核准,各主管依权限予以批示,经核准人签准后,始准离职。
第二十一条: 员工于离职核准后,应填具“员工离职手续清单”,依程予相关单位办理移交完成
后,始得离职,离职职务移交手续未办完而离职者,不予发放薪资,移交不全的,
依价扣薪。
第二十二 条: 员工依规定办妥离职职务移交手续后,按公司规定结算薪资,如离职人员有要求,
则可发给「服务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移交分为:
(一) 各级单位主管人员移交。
(二) 经办人员移交。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单位主管人员移交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
(一) 单位所辖人员名册。
(二) 尚未结案事项及目前进度。
(三) 负责保管之公司财物。
第二十五条: 经办人员移交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
(一) 尚未结案事项及目前进度。
(二) 负责保管之公司财物。
第二十六条: 一级单位主管移交,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主管及各级经办人员移
交,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如有特殊原因,经核
准后,可指定人员代为办理移交,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楚,其短缺之公物,导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原物照价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