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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3:35:06 来源:调研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某市知识产权调研报告

知识产权工作现状

一、加大专利法宣传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为应对“入世”,通过广泛的普法宣传,广大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群众的专利意识普遍增强。累计举办各类培训班、讲座XXX多场次,有XX多万人次先后参加学习培训;举办知识产权工作者培训班XX多期,帮助企事业单位培训了XXX多名合格的知识产权工作者;有XX多个企业被先后列入专利工作试点和专利工作重点服务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施推进计划,这部分企业率先做到:明确专利工作机构和分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匹配合格的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

二、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建设,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高

XXXX年以来我市累计申请专利XXXX件,授予专利权XXXX件。进入XX世纪以来,专利申请量的增长幅度明显加快,近四年的专利申请量超过了XXXX年前十五年的累计专利申请量。XXXX年全市申请专利XXX件,XXXX年申请专利XXX件,比上年增长XX%;XXXX年申请专利XXX件,比上年增长XXX%;XXXX年专利申请量突破XXXX件,比上年增长XX%以上。一部分专利项目的实施,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XXXX年对XX个专利产业化项目调查统计,当年新增产值X亿多元,利税X仟多万元。

三、知识产权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专利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

各级政府加强了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市、县都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XXXX年底前市政府批准成立了扬州市知识产权局,江都市在县(市)区中率先建立了知识产权局,仪征市、宝应县建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高邮市、邗江区、维扬区、广陵区也在科技局内设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等相关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和经费。XXXX年,扬州市专利事务所进行了改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为了鼓励专利申请,XXXX年以来,市级和县级都先后建立了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并制订管理办法,加大对专利申请的支持。XXXX年,江都市从财政中拿出XXX万元,用于对专利申请、保护和产业化进行资助和奖励。

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知识产权工作仍不能适应“入世”的要求

一是机关干部、企事业领导层人员参加专利法学习培训的人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二是企事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和水平不够,具有知识产权战略的企业很少,绝大部数企业处于制造业的第一阶段,几乎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更谈不上知识产权战略,不能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三是高新技术企业、支柱产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少,XX%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至今没有申请过专利;四是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少,力量薄弱,县(市)区科技局一般都只是配备了一个同志兼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五是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少,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六是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少,专利申请资助力度小。

今年及明后两年的主要工作目标

五、加大对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专利法宣传普及,帮助企业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工作人才,提高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保护技术的创新与进步。今年举办一到三期共XXX人参加的知识产权工作者培训班,重点由企事业领导干部和管理干部、科技人员参加,三年共为企事业培训知识产权工作人才XXXX人。

六、今年抓XX个专利工作试点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分析、研究和实施。三年内帮助指导XXX个企事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和水平。

七、鼓励技术创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尽快形成核心竞争力。XXXX申请专利XXXX件,三年的专利申请总量争取达到前XX年专利申请量的总和。

八、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假冒、冒充专利,净化专利技术市场,积极开展专利纠纷调处,提高案件结案率,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策措施

九、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市知识产权局要充实年青的技术骨干力量,县(市)区设立知识产权局,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增加、落实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执行扬州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大专利申请资助力度。

十、培养高素质专利工作人才,加快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全市再组建X—X家专利申请代理服务机构。

目前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运用能力和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政府没有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经费列入预算。用于扶持和资助贫困企业和个人的专利申请,激励企业和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积极性,以及优秀专利的推广和产业化的专利资金缺口较大(省级专利申请专项资金仅用于资助科技含量高、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发明专利)。苏北多数市、县配套资金不到位,个别省辖市的省级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

推荐第2篇: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

GBM 13.3.22

在如今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这样也就催生了一个新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此外,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但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国内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的工作方面仍有不足之处,还存在着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现象。

作为一种与众不同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也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专有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知识产权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也将知识产权归入财产权。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密切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割。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时间性也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如下特点:首先,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趋明显,已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武器。现阶段,知识密集型产品与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逐步上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变得更为重要。有数据表明,在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位列第3,仅次于反倾销和保护措施纠纷案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也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度越高,过去10多年间,专利申请排名前6名的依次是广东、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和山东,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 1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为淡薄。众所周知,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也必将成为贸易的核心,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样,知识产权的构成比例也将成为企业活力与生命力的重要考核指标。目前来看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仍有待提高,就专利这项而言,我国近几年来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1年在国外就申请4000~5000件,由此可见差距仍然很大。其次,知识产权侵犯的手段日趋隐蔽,形式日益多样化,难以界定。主要表现在:第一,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成为了最主要的案件。如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即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拉菲”商标纠纷案(即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与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大运”与“江淮”汽车商标纠纷案等在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中所列举的上述案件都属于这一类。第二,经济发达地区的犯罪比经济欠发达地区严重;第三,个人与单位犯罪并重。调查显示,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大批量生产技术含量高的假冒产品以单位犯罪为主,小批量生产技术含量低的假冒产品以自然人犯罪为主,而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以高科技的专业技术人员犯罪为主;第四,犯罪的组织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这种有组织,有纪律,有规模的犯罪在个别地区甚至形成假冒产品“专业村”;第五,国(境)内外相勾结的犯罪趋势明显,由境外不法分子下订单并提供样式,由境内生产,或者采取台商、港商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为掩护,实则从事假冒商品加工,从而侵犯知识产权。据统计,仅2012年,南京检察机关就办理66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同比增长达到120%之多,由此可见一斑。

此外,目前来说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惩戒制度尚不健全,保护知识产权执法仍有一定难度。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但由于奖励机制不健全,刑事制裁门槛高,向行政执法单位报案的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少,行政执法单位与公安机关缺乏沟通往往也使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另外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地方领导缺乏全局意识,往往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导致在外侵权地的办案人员工作障碍等。

最后,知识产权的滥用和界定日趋复杂。目前,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正越来越受到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在我国,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国外企业尤其是大的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进行的知识产权滥用。当许多国内企业还不知如何寻求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时,一些跨国公司已经把知识产权作为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工具。这导致许多跨国公司在我国滥用知识产权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除了以上的情况,更有外资企业利用合

资合作的机会以不正当手段无偿占有中方的知识产权,给中方带来损失。这种情况在我国传统产业为扩大规模而将技术作为引资条件时最容易发生,如“景泰蓝”术以及“宣纸”技术的失密事件,由于既没有对传统技术在国内申请专利保护,又没有在产品的主要出口国申请专利,也没有在引资过程中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结果是外方抛开了中方而使中方丧失了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在阅读相关资料的过程中,我也发现,即使不是我国的传统产业同样的事情也在发生。有一家企业,中方员工在讨论时提出的技术方案竟然被外方管理人员偷偷地在外国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虽然被中方员工事后检索发现,但公司也只能亡羊补牢式地出台了相关规定限制这种行为,不过为时已晚。

正因为目前我国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普通民众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还普遍缺乏。所以我们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通过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提高民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进而增强全社会的经济实力,使国家在知识资源上形成一定的优势,从而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

要想实现以上的目标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各级政府应按照依法制定的方针,转变职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营造出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和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健全国家和地方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促进国家经济包括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其次是在政策上予以倾斜、资金上予以扶持、机制上予以保障。具体来说就是从笼统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采取得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及时准确的兑现;重点支持那些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的实施;积极扶持和发展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机制。最后,全社会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大力宣传专利制度在技术中的作用,特别是要提高普通民众和企事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减少无形资产的流失。

以上就是对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特点和如何提高公众和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一些看法。通过撰写本次调研报告,本人也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这对自身的学习及今后的工作有着积极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

推荐第3篇: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国内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专利却由外方总部申请,有的企业甚至是中方人员设计的图案,设计人却要署外方总裁的名字,有的企业规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术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外方可以免费使用,但中方却不可以免费使用外方新开发的技术,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些情况,在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有很大的难度。为此,建议在针对合资合作企业制定的单行政策法规中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细化的、强制性的规定。(责任编辑:范文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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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在调研发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十点: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国内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专利却由外方总部申请,有的企业甚至是中方人员设计的图案,设计人却要署外方总裁的名字,有的企业规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术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外方可以免费使用,但中方却不可以免费使用外方新开发的技术,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些情况,在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有很大的难度。为此,建议在针对合资合作企业制定的单行政策法规中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细化的、强制性的规定。

三、技术引进时未能做合理的知识产权界定和评估。在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外方经常以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给中方,但往往都是“打闷包”,对其中的知识产权并不作事先的检索和评估,等支付了费用后,根据外方开列的专利清单,经检索发现只有三分之一是在中国的有效申请,但因为当时没有发觉,支付了一大笔“学费”。也有的外方连专利清单也不列,只是告诉你我这项技术里有专利、有技术秘密,要问你收多少钱,中方因为手里没有多少谈判的筹码,或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意识本来就不强,糊里糊涂就签了协议。因此,在座谈会上,有企业提出,希望有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能够帮助企业在技术引进时把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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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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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国内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专利却由外方总部申请,有的企业甚至是中方人员设计的图案,设计人却要署外方总裁的名字,有的企业规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术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外方可以免费使用,但中方却不可以免费使用外方新开发的技术,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些情况,在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有很大的难度。为此,建议在针对合资合作企业制定的单行政策法规中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细化的、强制性的规定。

三、技术引进时未能做合理的知识产权界定和评估。在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外方经常以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给中方,但往往都是“打闷包”,对其中的知识产权并不作事先的检索和评估,等支付了费用后,根据外方开列的专利清单,经检索发现只有三分之一是在中国的有效申请,但因为当时没有发觉,支付了一大笔“学费”。也有的外方连专利清单也不列,只是告诉你我这项技术里有专利、有技术秘密,要问你收多少钱,中方因为手里没有多少谈判的筹码,或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意识本来就不强,糊里糊涂就签了协议。因此,在座谈会上,有企业提出,希望有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能够帮助企业在技术引进时把好关。

四、企业内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人员。调研中发现,除部分企业(特别是专利试点企业),由于企业领导重视,企业本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较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其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也有着较好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大部分合资合作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也存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管理人员的问题。有些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刚刚建立,有的还在筹建过程中,甚至有的还未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些企业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没有专人负责,而兼职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也很有限。我们在以往对企业的宣传培训中,往往只重视国有企业,实际上,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的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对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同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五、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如何奖酬,大部分企业还很不规范。除已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大部分企业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很不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是在决定晋升、评定奖金时作为参考,有的是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但对于具体数额和奖励的时间都没有明确,因而发明人、设计人权利的实现无法得到保障。没有规范的奖酬措施,必然会挫伤员工发明创新的积极性,也必然会影响合资合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尽管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都有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奖酬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员工不一定有这个意识,而且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建议在合资合作企业中推广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代理),并将员工的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六、外方只许可转让低层次的专利技术,不转让核心技术。外方为了在经济上达到控制中方和或合资合作企业的目的,同时避免过于引人注目或投入过多产生风险,往往不刻意以有形资产作股权控股方式,而采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以控制。由于合资合作企业中往往采用的是外方投入或许可使用的技术,其知识产权控制方式更能以小投入达到强势控制的目的。如外方在许可中方使用其专利技术时,往往只给中方低层次的技术,而涉及到核心技术的,外方就要求中方购买具体的设备或配件,这样一来,中方既得不到核心的技术,又在生产上依赖外方的设备或配件。另外,还有的外方在转让、许可中方使用专利技术时不转让、许可使用相关的其它专利技术,使得受让方仅凭受让技术无法生产时,外方再高价向中方兜售其相关专利技术,中方陷于被动局面而不得不支付高额使用费。对此,企业在引进技术时应对外方转让、许可的技术认真进行检索、分析,不仅要了解引进技术,还要了解其它的相关技术。

七、中方原有商标在合资合作后被淡化。我们以前经常提到的一个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加净”商标,90年代初,家化以三分之二的固定资产,以及“美加净”、“露美”两个销售额达3亿元的品牌与一家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合资。然而,该外方公司却以控股为手段,将“美加净”和“露美”束之高阁,致使消费者对这两个品牌越来越陌生。而合资后留下的母体家化,由于没有了“美加净”和“露美”的支撑,销售额一年中锐减54%。通过这沉痛的教训,企业领导终于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花重金“赎回”了这两个商标。然而,90年代的悲剧到如今的21世纪初却仍在上演,为占领市场,多赚利润,有些企业在合资合作后往往会启用外方的商标,有时也是因为外方为了扩张自身品牌,而要求企业这么做。产品可能是好卖了,但中方原有的商标却被淡化了,实际上,这不仅是无形资产的流失,更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中方不仅每年要支付大笔的商标使用费给外方,而且一旦合资期满,外方撤走自己的商标,中方再想到要用自己原来的商标时,这个商标早已被消费者遗忘了。浦东有一家中日合资企业,中方原有的商标仅用了一年,第二年外方把他们的商标加在中方的商标前面,到了年底,外方增资以后,就完全改成了外方的商标,中方原有的商标被搁置至今已有

六、七年,消费者再也不会在购买这个商品的时候想起这个商标,要耗费巨资重新打造品牌,不论从人力、物力、财力和市场风险的角度看都十分艰难。

八、企业面临合资期满后知识产权权益如何分配的问题。同样也是在90年代初,益民食品一厂有限公司和香港屈臣氏合资成立了屈臣氏食品有限公司,但合资时对知识产权并无明确的约定。合资企业生产的“蔓登琳”牌各类冷饮非常畅销,企业也每年投入几百万元为这个牌子做广告。但由于当初办理商标注册是以外方名义申请的,所以中方并无利润可分。合资企业解体时,香港屈臣氏带走了全部冷饮的专利权和“蔓登琳”商标,而用他们“慷慨”留下来的设备做出来的冷饮却受到了对方侵权的警告。企业现在的合资合作也还在面临同样的问题,企业在成立初期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约定,合资合作到期了,知识产权应该怎么分配,中方企业很少有想过这个问题,只是有些快要期满的企业开始担忧这个问题。当然,这与企业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外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中外方的合作形式都有关系。其实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可以协商将知识产权经评估折价后归一方所有,或转让后由双方按股权分配,或是继续共有。在实践中,如果是中方经营管理并控股的,中方还有可能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外方控股的公司,到企业拆分的时候,中方很难分到其应有的份额,如果原来就是由外方申请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就更是如此。

九、外资企业利用合资合作的机会以不正当手段无偿占有中方的知识产权,给中方带来损失。这在我国传统产业为扩大规模而将技术作为引资条件时最容易发生,如“景泰蓝”术以及“宣纸”技术的失密事件,由于既没有对传统技术在国内申请专利保护,又没有在产品的主要出口国申请专利,也没有在引资过程中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结果是外方抛开了中方而使中方丧失了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但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即使不是我国的传统产业,同样的事情也在发生。有一家企业,中方员工在讨论时提出的技术方案竟然被外方管理人员偷偷地在外国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中方员工事后检索发现,公司也只能亡羊补牢式地出台了相关规定限制这种行为,但为时已晚。

十、企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少信心。在座谈会上,很多合资合作企业提到了发明专利审查周期长,侵权现象普遍,知识产权诉讼取证难、费用高、赔偿低、维权成本高等诸多问题,认为现有的执法立法力度不足以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还有的企业提出出台的鼓励科技创新、申请专利的相关政策与实践操作有矛盾之处。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削弱了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也间接地影响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推荐第6篇: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版)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国内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专利却由外方总部申请,有的企业甚至是中方人员设计的图案,设计人却要署外方总裁的名字,有的企业规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术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外方可以免费使用,但中方却不可以免费使用外方新开发的技术,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些情况,在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有很大的难度。为此,建议在针对合资合作企业制定的单行政策法规中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细化的、强制性的规定。

三、技术引进时未能做合理的知识产权界定和评估。在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外方经常以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给中方,但往往都是“打闷包”,对其中的知识产权并不作事先的检索和评估,等支付了费用后,根据外方开列的专利清单,经检索发现只有三分之一是在中国的有效申请,但因为当时没有发觉,支付了一大笔“学费”。也有的外方连专利清单也不列,只是告诉你我这项技术里有专利、有技术秘密,要问你收多少钱,中方因为手里没有多少谈判的筹码,或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意识本来就不强,糊里糊涂就签了协议。因此,在座谈会上,有企业提出,希望有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能够帮助企业在技术引进时把好关。

四、企业内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人员。调研中发现,除部分企业(特别是专利试点企业),由于企业领导重视,企业本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较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其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也有着较好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大部分合资合作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也存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管理人员的问题。有些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刚刚建立,有的还在筹建过程中,甚至有的还未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些企业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没有专人负责,而兼职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也很有限。我们在以往对企业的宣传培训中,往往只重视国有企业,实际上,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的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对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同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五、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如何奖酬,大部分企业还很不规范。除已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大部分企业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很不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是在决定晋升、评定奖金时作为参考,有的是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但对于具体数额和奖励的时间都没有明确,因而发明人、设计人权利的实现无法得到保障。没有规范的奖酬措施,必然会挫伤员工发明创新的积极性,也必然会影响合资合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尽管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都有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奖酬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员工不一定有这个意识,而且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建议在合资合作企业中推广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代理),并将员工的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六、外方只许可转让低层次的专利技术,不转让核心技术。外方为了在经济上达到控制中方和或合资合作企业的目的,同时避免过于引人注目或投入过多产生风险,往往不刻意以有形资产作股权控股方式,而采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以控制。由于合资合作企业中往往采用的是外方投入或许可使用的技术,其知识产权控制方式更能以小投入达到强势控制的目的。如外方在许可中方使用其专利技术时,往往只给中方低层次的技术,而涉及到核心技术的,外方就要求中方购买具体的设备或配件,这样一来,中方既得不到核心的技术,又在生产上依赖外方的设备或配件。另外,还有的外方在转让、许可中方使用专利技术时不转让、许可使用相关的其它专利技术,使得受让方仅凭受让技术无法生产时,外方再高价向中方兜售其相关专利技术,中方陷于被动局面而不得不支付高额使用费。对此,企业在引进技术时应对外方转让、许可的技术认真进行检索、分析,不仅要了解引进技术,还要了解其它的相关技术。

推荐第7篇:辰溪县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调研报告

辰溪县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调研报告

2010年11月,辰溪县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顺利通过省知识产权局验收。次年,省知识产权局正式下文授予辰溪县为全省 “湖南省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创建县” 七个县市之一, 创建期二年(2011-2012年)。这是我市第一个获此殊荣的县级单位,也是对辰溪县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表示的充分肯定。三年来,辰溪县在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上有很多成功的做法和新的突破,笔者通过调查了解,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做法

2008年,辰溪县被列为湖南省第四批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县,在省、市知识产权局的科学指导下,该县试点工作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以宣传知识产权、应用知识产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为重点,紧紧围绕“工业强县、农业稳县、生态立县、科教兴县”的发展战略,完善知识产权科技创新机制,努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全县知识产权管理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2007-2009年,该县连续三年被怀化市知识产权局评为先进单位,2009年被省知识产权局授予先进集体称号。三年来,所做工作如下:

(一)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构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平台

辰溪县是一个工业老县,工业经济基础雄厚,能源、建材、化工等支柱产业发展态势好,工艺技术水平较高,农业产业化特别是农产品加工日益壮大,全县的商品经济较活跃。辰溪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样一种前提下,辰溪县科技部门根据《湖南省县市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办法(试行)》的基本要求,于2007年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启动了辰溪县知识产权工作,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工作平台。辰溪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为了争取“省知识产权试点县”,专门成立了由主管科技副县长为组长的县知识产权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编委下文成立了辰溪县知识产权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了辰溪县知识产权办公室,配备3名专职工作人员。同时,县政府还制定了《辰溪县知识产权试点县工作方案》,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008年8月,省科技厅正式将辰溪列为“省知识产权试点县”。辰溪县委、县政府当即于2008年9月1日,由县编办正式下文成立了“辰溪县知识产权局”,核编5名,与县科技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随即相应出台了《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辰溪的实施意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方案》、《辰溪县知识产权试点县工作方案》、《辰溪县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全县开展专利执法活动方案》、《辰溪县知识产权培训方案》、《辰溪县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和激励措施。此后,又在20多个县直机关单位,20多家规模企业分别设立了知识产权专干1名,30多所学校设立了辅导员。至此,一个辰溪县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的工作平台从无到有初步构建。

(二)注重宣传培训,努力营造知识产权良好氛围

为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氛围,该县把宣传培训作为抓好知识产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形式大范围的宣传和培训活动。一是抓机关干部培训。重点抓好机关干部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培训。在县委党校挂牌成立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所有新提拔的干部都必须进党校接受知识产

权知识培训,每年邀请市知识产权局领导进行专题辅导,进一步提高了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意识。二是抓工农业技术骨干培训。工农业技术骨干的培训是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县每年抽调专业人员成立科技宣传服务队,不定期下到各乡镇、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进行知识产权知识宣讲,现场咨询、解答有关知识产权问题。三是抓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将县一中和明德小学列为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进一步加强县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和青少年发明创造基地的建设,通过对全县中小学生的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基本理念传播,起到了“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作用。四是抓活动、媒体宣传。充分利用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科技活动周、科技三下乡、“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将知识产权宣传作为科普活动的重要内容。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县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等媒体加强对外宣传,及时报道全县知识产权工作动态,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扩大了宣传的范围和领域。

几年来,共印发各类宣传资料20000余份,摆放展板240余块,出动宣传车60台次,接待相关知识咨询5000余人次,举办电视讲座10余期,培训县乡干部、企业骨干4500人次。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市科技信息网站、《怀化日报》等各类媒体上发布稿件、信息32篇。青少年参加市科技创新比赛获

一、

二、三等奖达87人次。通过多层次、多环节、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在全县营造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浓厚氛围。

(三)推进科学管理,着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辰溪县委、县政府和知识产权部门除了建立工作平台、宣传培训之外,还重点在企业培育、专利申请等方面下大功夫,扎实推进科学化管理,提升该县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主要做了如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企业专利工作,提高企业培育、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近年来,该县结合省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要求,把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作为重点,深入开展“企业服务年”和“工业发展年活动”。选择30家重点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每家企业确定1名县级领导定点联系,帮助企业解决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协作、项目攻关中的困难和问题,强化各项服务,激发主体意识,努力提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二是深挖专利资源,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拥有量。该县把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来抓,通过采取专利申请上门服务、专利转化跟踪服务、专利申请补偿、专利申请扫零行动等各种措施,全县专利申请工作扎实推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试点三年来,全县共申请92件(2008年19件、2009年28件、2010年45件),其中发明专利5件,实用新型专利54件,外观设计专利33件,专利申请量比试点前三年的24件增长283%,实现了知识产权的大幅增长。汉清生物、云箭集团、顺发科贸、老舵食品、楚峰冶金、蓝伯化工等企业已成为全县专利申请大户,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增加。三是深入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强化专利成果转化,是实现“科教兴县”的重要环节。围绕县域经济发展主题,该县千方百计做好专利成果引进转化文章,推进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发展。通过出台扶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开设“绿色通道”,强化科技项目扶持,搭建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平台,鼓励企业引进、实施重大专利技术项目,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培育壮大了以建材、生物制药、化工材料、陶瓷等为主

的专利优势产业群,专利技术转化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云箭集团运用自主专利技术,对水轮机实行技术改造后,每台销售价提高5-10万元,年产值达到6000万元,利润每年增加150万元,企业从专利运用中尝到了甜头;汉清生物有限公司年产30吨MCE生产工艺与德国、韩国公司合作,建成投产后年产值将达6000万元,上交税收500多万元,创利润300多万元;养殖大户舒远良“鸡用眼睛”发明专利实现了工业化生产,畅销全国20多个省市,每月销量超40万副,成为省内外一个知名品牌。

三年来,该县先后促成自主创新、专利转化企业5家,并在成功争取省科技特派员试点项目的基础上,与湖南农大、省农科院“联姻”合作,先后完成了“瓜类制种”、“辰州麻鸭加工”、“高山延季西瓜”等多项专利成果转化。

(四)加大执法保护,切实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为提高全民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该县县委、县政府把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学习列为全县干部普法考试内容,在每年知识产权日期间,通过横幅、标语、专题讲座、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知识产权活动周期间,还组织县知识产权局、县文化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开展“雷雨”、“天网”联合执法活动,重点检查商场、超市、药店、建材家俱等商品流通领域中食品、药品、日化、农贸、建材等商品中存在的假冒专利行为。通过抽查、自查等方式,对县城及各乡镇商业单位进行了检查,使各商家既了解了专利保护的基础知识,又增强了守法的自觉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反响。

三年来,全县共收缴非法音像制品20万张,盗版书刊11万册,查处假冒商品案件90余起,查处注册商标专用侵权案3起,没收假冒商品价值120万元,注册盐竹笋、“三屯”牌西瓜等农产品商标14个。同时,加强对盗版、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专利侵权案件的打击查处力度,配合市局成功调处专利、商业秘密纠纷4起,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全县企业自主创新与品牌建设,提高了全县农产品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主要启示

通过三年的知识产权试点建设,该县的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明显:公民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日益浓厚;创新主体的创造积极性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高。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各类宣传、培训、服务和执法,全县干部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在全县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突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理解下一步加强,全县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加深。

二是企业的知识产权创新热情不断激发。几年来,该县通过确立积极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积极引导企业转化应用知识产权,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使得该县的云箭集团、汉青生物、蓝伯化工、中盐株化等大型企业都建立了研发中心。目前,企业专利申报量占全县专利申报量的95%,成为该县知识产权主力军。三是知识产权管理进一步规范。结合县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我们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健全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专利的开发利用、经营使用、处置转让、利益分配等各个环节予以规范,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通过政府协调,引导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技术依托,合作开发、利用

专利技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同时,县知识产权局加强服务,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专利申报服务,对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四是知识产权对经济贡献进一步提高。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渗透到了工业、农业、基础设施、日常生活等各个行业及领域,知识产权已经和人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从我县来看,知识产权在企业生产和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以专利打造品牌,以专利创造财富成为一种共识。传统工艺的更新换代,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以及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应用,知识产权对全县经济的贡献度不断增加。试点三年来,全县共建起各类县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0个,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7处,自主创新、专利转化企业达5家,专利申请量逐年攀升,科技专利成果对工业经济的贡献率达到了48%以上,知识产权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该县在知识产权工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和过去相比,该县知识产权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对照省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多工作没有做好,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一是知识产权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二是企业知识产权主体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激发;三是知识产权转化、应用还需进一步加大力度;四是专利申报的数量不多、质量不高,特别是发明专利少;五是知识产权工作机制还要进一步完善;六是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七是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自身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改进。

四、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是切实做好省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县工作。今年,该县已被省知识产权局确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县”, 示范创建期2年。在过来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知识产权教育、宣传、管理、保护、应用、申报、投入等各个方面,深入持久地开展各项知识产权工作,力争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是切实抓好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应用。根据高新技术产业特点,选择一批科技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行重点培养,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和促进企业开发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自主标准,着力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是进一步充实完善各项激励措施。一要加大财政投入,为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落实知识产权各项奖励扶持政策;二要设立专利奖励补助基金,为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全县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推进科技进步,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解决我县专利申请,特别是发明专利少的问题,落实好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以鼓励创新。

四是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宣传范围。一要充分利用“4•26知识产权宣传日”活动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二要深入厂矿、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宣传;三要鼓励广大群众开拓创新,在日常生活中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四要激发中小学生从事小发明、小创造活动的热情。

五是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力度。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分期分批地对党政领导、机关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科技人员、专利发明人以及中小学生进行知识产权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全体民众特

别是企业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和能力。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和储备,重点培养和建立一支懂业务、会管理、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以适应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需要。要在企业内部选派一批事业心强,有培养前途的年轻人参加知识产权培训,并通过招聘方式引进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到企业工作。

六是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一要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宣传、培训方式,努力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方面遇到的问题。二要加强执法和保护,努力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三要调动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和积极性,提高专利的数量和质量。

辰溪县科技局米文琼

2011年5月13日

推荐第8篇: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一】

关于宜昌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调研报告

在第十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宜昌中院在去年调研我市部分重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上,再次深入我市食品、化工、医药、机械等多个重点产业的数十家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业,就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核心技术研发与保护、知名品牌创建与维护、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行为的打击等方面展开了进一步的深度调研。此次调研既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需要,也是宜昌中院突出能动司法,实施“进百村访百企”实践活动,加强与辖区企业沟通联络,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重要举措。

一、宜昌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宜昌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相继颁布实施,我市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与水平显著增强,核心技术与品牌效应在提升企业竞争力方面的优势日益凸显。

(一)全市知识产权情况的概述

截止2010年底,全市累计注册商标达4838件,其中农产品商标达1858件,集体商标3件,地理标志商标10件,占全省26件的38.5%;全市注册商标中,被认定为宜昌市知名商标的达65件,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达73件,占全省704件的10.4%,被认定为全国驰名商标的达13件,占全省63件的20.64%,其中行政认定11件,占全省45件的24.4%。

全市专利申请量累计达13803件,全市专利授权量累计达7256件。申请国外专利实现零的突破,宜化、安琪、三新磷酸向29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了专利。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富硒酿酒酵母、富硒酵母产品及其生产方法”发明专利被评为第十二届中国专利优秀奖和第三届湖北省优秀专利项目奖。2010年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上,我市的黑旋风锯业、妙奇照明、五峰檀木、湖北新桥、五峰小江炉业5家企业揽获湖北省全部6项专利金奖。

2010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1547.3亿,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增加值135.5亿。2007年12月,我市继成都、武汉之后成为全国第三个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也是全国首个获此殊荣的地级城市。2010年6月1日,我市被国家工商总局确定为首批53个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之一(市州级城市20个)。2010年8月26日,我市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的作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首批实施单位的32个城市之一,也是湖北省唯一入选的地级市。

2010年,全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共处理商标案件121件,罚没83万元;查处冒充专利案件21件,立案受理3件专利侵权案件。自去年11月全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全市共立案查处侵犯商标权案件81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54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684件。2010年,宜昌中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75件,其中知识产权特别程序9件,刑事案件1件。

宜昌市部分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表

企业名称 年销售

收入 年利税

总额 专利授予 发明专利 注册

商标 驰名

商标 著名

商标 知识产权年投入 研发

人员

湖北宜化集团 410亿 31亿 74项 74项 115件 1件 15件 9.8亿 436人

三峡全通涂镀板 100亿 5亿 6项 0 6件 0 0 2000万 35人

湖北兴发集团 84.3亿 6.22亿 20项 5项 11件 1件 1件 1.2亿 35人

湖北稻花

香集团 73.16亿 7.1亿 109项 5项 200件 1件 2件 1500万 26人

湖北枝江酒业 50亿 4.3亿 99项 4项 81件 1件 1件 800万 20人

安琪酵母

公司 21亿 6.2亿 266项 39项 911件 1件 4件 8041万 71人

宜昌萧氏

集团 11亿 0.3亿 11项 4项 30件 1件 2件 1000万 50人

湖北三峡

新型建材 9.3亿 0.48亿 2项 1项 2件 0 1件 1000万 45人

宜昌人福

药业 8亿 3.9亿 6项 4项 80件 0 3件 3300万 50人

中船重工海声科技 1.9亿 0.37亿 4项 1项 3件 0 0 2860万 109人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商业品牌打造、核心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战场。近年来,我市企业品牌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普遍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体制日趋完善,知名品牌与核心技术拥有量大幅上升,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1、知识产权创新意识普遍提高。近年来,我市企业规模快速扩张,实力不断增强,企业对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工作越加重视,许多企业已将品牌的打造与维护,核心技术的研发、商业秘密的保护、侵权行为的打击等工作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我市重点企业湖北稻花香集团公司,建立了集团领导挂帅、技术开发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员三级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积极开展商标专利的申请、商标的监测、打假维权等工作。目前,该集团已投入资金近亿元进行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已申请注册商标302件,获准注册200件,申请专利120件,获准注册109件,“稻花香”商标作为中国驰名商标,连续七年蝉联“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2010年该商标品牌价值达83.65亿元。“十二五”期间,该公司力争再创建4件中国驰名商标。

2、知识产权投入不断增加。知识产权投入是指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过程中投入的人员、资金等总支出。近年来,我市企业在核心技术的研发、商标注册和维护,知名品牌的打造、商业秘密的保护、侵权行为打击等方面的投入在不断增加。如宜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在新技术研发方面的经费就高达数亿元,2009年,该公司研发投入资金为6亿元,2010年,该公司的研发投入达到9.8亿元,同比增加63%。2010年,其销售收入达到410亿元,同比2009年提高34.4%。在其年销售收入有200亿元由其含有专有技术的产品所创造。目前,该集团公司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多元醇生产基地,亚洲最大的化肥制造商和中国最大的联碱、氯碱化工生产企业,在中国500强企业中排名第180位。

3、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上升。知识产权拥有数量是衡量企业规模实力与竞争优势的重要标准。近几年,我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已初显成效,专利、商标拥有量呈逐年递增的良好态势。如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马德里注册或单一注册的方式,在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商标1083件,已获准注册商标453件,涉及20余个商标图样,4大类产品;在国内注册商标800余件,其中拥有“安琪”驰名商标一件,“安琪纽特”、“康普力星”、“福邦”、“喜旺”4件湖北省著名商标。基本形成了一个以“安琪”商标为核心的商标圈。该公司共拥有发明专利212件,其中国内94件,国际108件,其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专利“一种适合于酒精浓醪发酵的复合酵母”及“一种富硒酿酒酵母、富硒酵母产品及其生产方法”分别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为第十届及第十二届中国专利奖优秀奖。

4、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合理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是激发员工创造性,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动自主产权创造,降低知识产权维护成本,最大程度发挥知识产权经济效益重要因素。它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专业人员水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内容。此次调研的企业中,已设立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的企业达18家,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有13家,具备省级以上设计研发机构的企业也达到8家。如湖北兴发集团公司成立了法律事务部和技术中心,分别负责公司的商标管理与专利研发事宜。同时成立了由该公司董事长为组长,法律事务部、质量管理部、市场部、总经办、销售业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为组成成员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技术研发、专利申报、商标注册、维权打假等相关事务。为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公司成立了一个国家级实验室,一个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该公司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技术,不断优化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其自主研发的二甲基亚砜废盐和六偏磷酸钠聚合尾气综合利用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公司荣获中国化工行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5、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更加优化。企业不仅要强化自主研发、形成拥有高技术含量的知识产权,更要通过有效措施对知识产权成果加以保护,使已形成的技术成果和品牌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此次调研了解,我市大部分企业都采取了很多措施对企业知识产权加以保护:(1)及时申报专利,通过专利法赋予的专有权利和救济手段保护各项技术成果。(2)在技术研发与合作中,以协议形式界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避免不必要的权利争议。(3)与技术人员和其它核心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避免重要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泄漏。(4)积极开展对驰名商标的行政和司法认定,加强对已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5)通过有效使用行政、司法和中介机构力量,主动对各类知识产权的侵权和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如湖北枝江酒业公司,采取打击与防范相结合的原则,构筑由公司知识产权办、打假办、售后服务部、销售商家共同配合的严密打假体系,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公司注册商标、假冒伪劣公司产品等侵权行为。同时,该公司还长期聘请专业律师团队,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民事与刑事责任。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市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虽然已取得很大进步,但也存在知识产权战略缺乏、自主核心技术偏少、创新成果保护不力等突出问题,如对这些问题不加以重视和解决,势必将影响到企业的长足发展,进而对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向集约型转变,以及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打造长江中上游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标实现形成制约。

(一)缺乏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充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整体性筹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与手段,它是企业从长期发展目标出发,结合生产、营销等各环节,对知识产权创新、运用、管理与保护等问题进行的统筹考虑与谋划。此次调研发现,绝大部分企业在此方面做的还不够。许多企业虽然已意识到品牌建设、自主技术研发等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并通过加大投入、设立机构、制定制度等措施予以努力,但真正将知识产权发展上升到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与生产经营环节统筹策划考虑的企业并不多见。大部分企业都未能从自身实际出发,针对品牌建设、核心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等问题,制定科学系统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前瞻性。

(二)自主核心技术总体偏少

拥有自主产权的核心技术是企业占据行业领域制高点,取得竞争力优势的关键;企业能否独立发展进步,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核心技术的创新能力和水平。此次调研发现,大部分企业的核心技术数量总体偏少,不少企业的专利拥有量不足十件,且在已授予的专利当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占比例较大,而真正反映专利水平的发明专利数量较少。部分企业的发明专利经济价值不高,专利的产业化程度较低,专利资源的浪费与闲置现象严重。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一是部分企业热衷品牌建设,忽视技术研发,核心技术创新的投入不足;二是部分企业因为已经在该行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掌握部分关键技术,缺乏持续创新的动力。三是部分企业因产品生产技术成熟,产品效益可观,不愿在技术改进和创新上努力。四是部分企业出于对核心技术保密的考虑,不愿将研发的技术申报为专利。

(三)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粗放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资源应当进行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运营,而作为一个现代企业,只有建立起科学、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资源效益。此次调研的企业中,许多企业虽然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但大多数机构的设置或者依附于公司办公室,或者横跨公司多个部门,不仅组成人员的专业性较差管理效率不高,而且由于机构的层级太低,其权威性和协调性也大打折扣,不能起到相应的管理效果;部分企业制定的知识产权制度也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还有不少企业的技术研发、专利申报、产品推广等部门之间不能形成合力,致使研发的新技术不能进行及时申报专利保护,形成的专利又不能迅速转化为产品,知识产权的运用效率比较低下。

(四)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知识产权流失严重也是此次调研发现的重要问题。有企业的科技人员在离岗后,无视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或到其它他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自己创办同类型企业,并将原企业关键技术或秘密私自使用或带给新企业;部分企业的相关研究人员或合作单位人员,在发表论文和会议讲话等过程中泄露了企业商业秘密;还有企业对科技创新成果未能及时申请专利保护结果被其他后来企业捷足先登,造成企业科研投入的巨大浪费;另有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未评估或低估那些已创造效益的专利权、商标及技术秘密等无形财产权。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有企业自身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的缺陷因素,也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健全等原因,还与社会整体对知识产权的认识程度不高有着深刻的联系。

(五)知识产权救济手段不够

当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或犯罪时,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救济有三种途径:自力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此次调研,企业普遍反映在知识产权救济方面重重困难。一是企业自身维权取证难、成本高、效果不理想。当前,许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案时间短、地点隐蔽且反复变换,即便被发现,企业也很难掌握上述侵权行为的有价值线索。二是部分执法机关出于地方保护,对于受害企业反映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提出很多限制条件,致使部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查处。三是部分已进入司法程序的知识产权案件,因诉讼时间长,经济赔偿数额少,受害企业的损失得不到充分的赔偿。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民事赔偿更是很难落实。四是由于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在立案管辖、定罪标准等问题方面存在争议,个别新型知识产权侵权或犯罪行为难以被追究责任。

三、相关建议与措施

针对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一)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意识

意识决定行为,强烈持久的创新责任感和自主创新意识,是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与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作用和价值的首要前提。建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意识,将创新作为一种企业文化来建设,深入到企业每一位员工、每一个环节。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将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纳入到企业经营发展的战略高度予以统筹考虑。通过扩大知识产权宣传,召开高层次知识产权会议、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制定各项有效的激励制度来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二)加大对核心技术的研发力度

只有在关键技术领域不断有新突破,拥有更多高技术含量的核心技术,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持续竞争的优势。建议企业要进一步加大核心技术的攻关,创造出一大批高技术含量、高效益的自主产权的核心技术。产业规模小、资金不足的企业,可通过与科研机构合作的方式来加强技术研发。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设立科研中心,引进高水平研究人员,加大奖励力度等措施,来提升自己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议政府部门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自主研发。

(三)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合理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是企业形成创造—发展—再创造的良性循环的重要保障。针对我市企业存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粗放的问题,建议设立由公司高层领导专门负责的管理机构,机构分设包括技术研发、专利申报,商标管理、维权诉讼等部门,组成人员由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担任。建议与相关执法和司法机构形成定期沟通的长效机制,争取在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上寻求及时有效的行政司法指导。建议加大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和科研机构的合作,既解决企业资金的短缺,也弥补自身专业技术的不足。

(四)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的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双轨制”。行政保护职责主要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行使,而司法保护主要由承担司法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行使。建议企业要充分利用我国现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在不同的情况下合理选择好两种保护方式。对于侵权范围广、涉及行为人多、时间紧迫的情况,可选择通过行政保护手段进行维权。反之,可选择司法程序进行权利救济。同时,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联合起来,主动为企业维权排忧解难。真正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标准统一、公正高效”的联合保护新局面。建议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新型疑难侵权案件的研究,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避免因法律理解的不同而对企业维权带来困难。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二】

核心提示:群体性诉讼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分化和不同社会层次矛盾冲突的必然反映,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现实利益问题的直接体现。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加大,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成为群体性诉讼的新增长点,出现了较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并寻求应对之策。为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此展开专项调研。

一、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现状

(一)案件增长快、影响广

本课题将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标准界定为,原告一次性起诉5个以上被告的关联案件。以湖北省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为例,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年度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数量分别为2196件、4758件、5982件、2560件,其中,群体性诉讼案件数量分别为56起1462件、103起3252件、68起4161件、36起1845件,群体性诉讼案件的比例分别占到该年度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66.58%、68.34%、69.56%和72.07%(见图一),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在当地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影响。

(二)诉讼规模大、被告多

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权利人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一般采取批量起诉的诉讼策略,一次性地起诉数十个甚至上百个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以湖北法院受理的若干系列案件为例:2011年,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在125起案件中起诉130个被告侵害其商标权;2012年,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71起案件中起诉75个被告侵害其著作权;2013年,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30个被告侵害其商标权,并且将每款被控侵权商品上的3个商标分别提起诉讼,该系列案件总数达697件。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湖北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案件中,被告人数在20至49个的有36起,被告人数在50至99个的有9起,被告人数在100个以上的有3起(见图二)。

(三)矛盾尖锐、对抗性强

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往往矛盾较为尖锐,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对抗情绪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上诉率高,如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武汉市汉正街等小商品市场经营者侵害其商标权的697件系列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有586件之多,上诉率达到84.07%;二是调解难度大,如部分地区的卡拉OK经营者持“抱团”态度拒绝调解,既拒绝缴纳版权使用费,也拒绝就涉案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调解;三是文书送达难,相当一部分被告不出庭、不应诉、不签收法律文书,法院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比例较高;四是被告的对抗情绪严重,众多被告基本上是作品的终端使用者或产品的终端零售商,往往认为自己也是侵权作品或产品的受害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原告有意选择经营获利最少且诉讼能力最弱的终端使用者或零售商起诉,却不追究侵权源头的责任,有悖情理。

二、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特点

(一)被告人数的群体性

传统的群体性诉讼主要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环境保护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和农村土地纠纷等类型。这些群体性诉讼一般是原告为数众多而被控侵权或违约的被告只有一个(或是有关联关系的若干个),故而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但对于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来说,一般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原告只有一个,被控侵权的被告则为数众多,但因被告侵权行为各自独立,人民法院只能分别立案、分案审理。

(二)发现侵权的主动性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高度分散,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维权人往往通过对市场进行调查而主动发现侵权,明显区别于传统的群体性诉讼基于被动发现侵权或违约而委托他人诉讼获取司法保护的诉讼活动。

(三)维权主体的专业性

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维权人一般是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专业的维权团队,在维权活动中采取分工负责、流水作业的工作方式,调查侵权行为、公证保全证据、出庭参加诉讼往往由不同的专业人员分工负责。

(四)商业维权的普遍性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不再亲自从事维权和诉讼活动,而是以各种授权的方式将权利许可、转让或委托给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职业律师行使。商业化维权模式的积极意义在于可以有效地制止侵权,其消极作用则在于诉讼牟利的动机较强,少数权利人会采取“放水养鱼”甚至不惜采取引诱侵权的手段,这也是被告对抗情绪强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主要问题

(一)权利难以认定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一般可以以许可或转让的方式流转,其权利并不必然归属创造者,需要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对权利状态进行审查与认定。例如,各地法院在审理著作权案件中,对于作品权利归属和权利来源的分歧较大,在单独的个案审理中,这一问题还不是特别明显,一旦涉及到群体性诉讼,各地法院认定结果不一致的矛盾就立即凸显出来。如台湾著名音乐人叶佳修在全国各地起诉卡拉OK经营者侵犯其《外婆的澎湖湾》等歌曲的词曲著作权系列案件,有的法院支持了叶佳修主张的复制权、放映权、署名权中的一项或是几项权利,有的法院则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至于叶佳修作词作曲的部分歌曲,因各地法院对证据审查的严格度不一致,有的法院认定其享有著作权,有的法院则认为其未举证证明享有著作权。此类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必将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涉及众多被告的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中,也容易成为引发不满的导火索。

(二)调判难以结合

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首先要求对原告享有权利的事实有一个清楚明确的判断。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法院为避免案件被改判,权利归属争议越大反而越加强调解的现象,以至于部分案件在原告并不享有权利的情况下,以被告支付赔偿款的方式调解结案。这样一来,法院在审理群体性诉讼案件时容易导致两种后果:一是为避免颠覆性判决而将错就错,在后续无法调解结案的案件中明知原告不享有权利却仍然判决其胜诉;二是在同一批关联案件中,部分案件以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的方式调解结案,而其他案件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利益难以平衡

在商业维权的诉讼模式下,维权有时不仅仅意味着制止侵权人侵犯知识产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在网吧、卡拉OK等多个行业的案件中,维权本身就是迫使侵权人与权利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重要手段,部分原告甚至坚持将案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与涉案的侵权赔偿款捆绑在一起调解。人民法院如果脱离基本国情盲目地拔高经济赔偿标准,必将导致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水涨船高,进而引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知识产权价值的难以确定性的特点,决定了侵权人的获利和被侵权人的损失往往均难以确定,这需要人民法院合理酌定赔偿数额,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四、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应对之策

(一)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树立司法公信

1.统一裁判尺度。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是一批各自独立而又互相关联的案件的集合,审理此类案件,应当高度重视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和论证理由的一致性,对于分属不同被告但侵权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在裁判结果上应避免出现重大差异,防止因“同案不同判”激化社会矛盾。

2.加强案例指导。典型案件的裁判往往会产生超过案件本身的影响,具有规范引导的重要功能,比起个案的调解更加具有法律价值和社会意义。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的知识产权审判中,加强案例指导制度可以有效地克服成文法的滞后性的不足,及时总结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形成具有规范导向意义的司法政策,指导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案件的裁判,避免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出现大面积颠覆性的改判。

3.完善陪审制度。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的特点,可以考虑引入专家陪审员制度,由专利技术、信息网络等方面的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这样既能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弥补法官专业技术知识的不足,对专业事实作出准确判断,又可以体现出司法民主的价值。

(二)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形成解决合力

1.引导被告合法经营。审理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案件,不仅要解决个案的纠纷矛盾,而且还要积极创新调解方法,引导被告合法经营,预防重复侵权现象的出现,避免群体性诉讼的再次发生。例如,2014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玛姬尔”压缩纸面膜生产厂家浙江临安中正无纺制品厂系列案件中,引导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最终促成双方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变“侵权赔偿款”为“进货款”,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促使被告今后合法经营,实现了双赢。

2.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距较大,原告基本上是由专业维权人员或职业律师代理,而被告往往是网吧业主、零售商店店主等小本经营者,诉讼能力较弱,且部分被告无法负担律师费用。加强对被告的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弥补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距,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寻求纠纷解决方式。

3.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于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这类专业性强、影响面广的纠纷,充分发挥网吧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作用,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有利于疏导被告一方的对抗情绪,促进群体性诉讼的顺利解决。

(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加强源头治理

1.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形成,部分原因在于行政主管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或疏漏,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针对有关行政主管单位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议,具有加强源头治理的积极作用。

2.建立信息报备制度。及时和全面掌握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信息,可以为预防矛盾激化、控制冲突升级、统一裁判尺度创造必要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建立逐级上报的信息备案制度,掌握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诉讼动态,实现对群体性诉讼的动态跟踪、及时反馈和提前预判,及早发现问题、研究对策。

3.制订应急反应预案。群体性案件经常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容易引发群体性的连锁反应。在审理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案件时,要针对此类案件被告人数众多、对立情绪严重等特点,制订相应的应急反应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纠纷复杂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关于近三年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的调研报告

一、近三年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8年9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涉展会(博览会)知识产权案件133件,2015年受理50件,2016年受理40件,2017年受理36件,截至2018年9月受理7件,其中一审案件93件,占69.93%;二审案件35件,占26.32%;诉前证据保全5件,占3.76%。截止至2018年9月,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6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19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5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件,不予受理的1件。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案件92件,不构成侵权的为27件,权利人的胜诉率较高,达77.31%。

从审理情况看,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存在如下特点:

1.从案件来源看,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是权利人通过诉前证据保全、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进而主张被控侵权人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以展会地点作为侵权行为地来建立管辖,此类案件占总数的72.18%。主要集中在规模较大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上海世博展览馆、上海光大会展中心等地。

2.从案件涉及的主体看,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参展商之间,但也有案件权利人将展会组织者和参展商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这些案件的权利人多为企业法人,有111件,占总数的83.46%,其中权利人为涉外当事人的案件22件,占16.54%。

3.从案件涉及的类型看,案件类型复杂多样,但主要集中于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既有因展会软件开发产生的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也有因申请证据保全措施错误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但主要集中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占案件总量的94.74%。其中主要表现为参展产品侵害他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也有因擅自使用展会自身的名称、设计等知识产权资源产生的侵权纠纷。

4.从侵权行为的种类看,展会涉及的侵权行为涵盖了侵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各种类型,但主要集中于侵害专利权纠纷,共有82件案件涉及侵害专利权纠纷,占61.65%。其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43件,占52.44%,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27件,占32.9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14件,占17.07%。

二、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展会主办方、参展方以及相关的权利人,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虽然总量不大,案件数量亦较为稳定,但从案件的审理看,展会涉及的各方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一)展会主办方层面

1.展会主办方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展会活动本身作为一种“知识型”和“服务型”产品,和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展会知识产权总体上分为展会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当前,对于已经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展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引起了广泛的重视,但对展会本身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有待加强。展会本身的知识产权包括展会的设计理念(项目创意),展台搭建设计,展会的LOGO及展会域名、网页、展会名称等。在实践中,展会名称相似,展会创意、展会内容雷同的现象比比皆是,由于主办方未能及时对展会LOGO和名称进行有效保护而导致展会LOGO和名称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商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2.展会主办方对参展方知识产权审核有待强化

在展会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化背景下,主办方的主要精力多用于招揽更多参展商,以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重视,明显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展会主办方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所缺位。此外,大多数中小展会主办方实力相对较弱,在知识产权审核、监督、管理方面缺乏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支持,客观上亦无法对参展方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和监督。例如,有的案件中,权利人已经向展会主办方发出了明确的侵权通知和警告,但展会主办方处于展会顺利开展的需要,并没有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而是对侵权通知置之不理。有的案件中,权利人和被告的企业名称、商标等基本相同,但仍出现在相同的展会中,主办方亦没有进行任何的审核。还有的案件中,展会主办方甚至未对参展方进行实名登记,导致展会结束后,权利人无法明确侵权行为的具体信息,最终不得不撤回起诉。

3.展会主办方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不明确

虽然《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规定了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但对于参展商在展会上展出的展品发生侵害知识产权的问题时,展会主办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现有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一定程度上展会主办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不作为或难作为”的部分原因。一方面,展会主办方具有一定程度的事先审核义务,但如果展会主办方没有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如何确定展会主办方的侵权责任,是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还是只有主观上存在明知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权利人向展会主办方发出了侵权通知,展会主办方应当如何采取合理措施,如果采取措施不当,或者权利人的权利通知错误,展会主办方是否应当对其采取的合理措施而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规定都未进行明确。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层面

1.权利人取证意识有待加强

展会是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获得侵权人信息,收集侵权证据的重要场所,现有法律也已经通过证据保全等规定为权利人提供了较为有效、完善的取证方式和手段。现有案件中虽然权利人大多能够通过公证取证、证据保全等方式及时固定侵权证据,但是仍然有案件反映出部分权利人尚未意识到公证保全、证据保全等在固定侵权证据方面的重要作用,仅仅通过在展会过程中拍照、录像等方式对侵权产品进行固定,导致在诉讼中只能通过产品照片进行比对,进而使得有的产品特征无法通过照片进行准确认定,从而承担担败诉的风险。此外,有些商标权的权利人未能充分利用参加展会的机会固定商标使用的证据,从而丧失了证明商标使用情况或商标知名度的有效方式。

2.权利人非理性维权时有发生

从权利人维权的胜诉率看,权利人虽然在77.31%的判决结案案件中取得了胜诉,但在权利人败诉的案件中仍然反映出权利人存在草率维权、盲目维权等非理性维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权利人在进行维权前,未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认真比对或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咨询、检索,导致有的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明显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权利人仍然提起诉讼。例如被控侵权产品明显缺少专利技术方案的某个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明显与权利人的商标不同,也不近似。上述非理性维权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可能因此承担维权不当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在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雍兴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某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欧某因为在展会中申请诉前保全原告的参展产品错误,而被法院判令承担因申请证据保全错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万余元。

3.权利人据以维权的知识产权质量有待提升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宣传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权利人意识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均积极主动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方式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部分权利人据以维权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质量有待提高,继而导致知识产权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例如,有的专利权属于已经在市场中公开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有的权利涉及抢注国外权利人的商标、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等。上述现象的存在均可能导致权利人维权失败,甚至可能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参展方层面

1.自主创新的意识有待加强

很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仍然存在侥幸心理,缺乏创新意识,只看到短期利益,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最终只能为他人作嫁衣裳。大多数侵权案件都反映出,部分参展商参加展会的目的不在于展示自身的创新成果,而是为了打探行业内其他竞争者有何最新的产品、技术,进而进行模仿、借鉴。例如,有的被告发现权利人的产品比较畅销,便故意登记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字号,生产相同的产品进行销售,以达到市场混淆的目的,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被告发现其他参展商品的外观、装潢较为新颖,便稍加改进,生产类似的产品,继而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的参展商以征集展台设计方案为名,擅自将征集的设计方案予以使用,最终被认定构成侵害商业秘密或著作权。

2.恶意竞争时有发生

展会往往是行业内竞争者集中进行产品竞争、实力展示的舞台,行业关注度、曝光度等成为参展商积极参加各类展会的重要原因。但有的案件中反映出展会亦成为竞争者开展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时机。有的被告故意利用展会关注度高、曝光率高的特点,在参加展会期间通过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行为,恶意排挤、诋毁竞争对手,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3.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参展方在参加展会时,主要就是通过推出新品来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很多创新成果都是在展会中首次亮相。然而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很多参展商忽视了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未在参展前及时申请专利登记,导致创新成果因展出而公开,沦为现有技术,不但丧失了竞争优势,研发心血也付诸东流。例如,有的案件中,权利人在第一次参加展会前并未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事后其虽然获得了专利权,但在侵权案件中被告往往能成功的援引现有设计抗辩,从而导致权利人的创新成果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三、完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展会主办方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

展会主办方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贯穿于展前、展中以及展后等全过程。因此应当对展会主办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目前,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主要体现为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及各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一方面,立法层级不高;另一方面,关于展会主办方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不全面。为此,我们认为考虑到展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可以在立法层面提高立法层级,制定专门的保护条例或者专门立法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体系化的规定。具体内容方面,可以借鉴知识产权现有立法以及《电子商务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以及“通知-删除”规则的借鉴,明确展会主办方对于展会期间参展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负有展前、展中以及展后的注意义务,对于展会期间发现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以及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展会主办方对于展会参展商的知识产权状况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权利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展会主办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参展方展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存在侵害知识产权情况,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参展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明确展会主办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在展会结束后,对于权利人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参展方可能侵害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参展方的身份信息,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完善涉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及时有效审理机制

探索完善专项合议庭集中审理涉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建立与展会周期短、时间紧、影响大等特点相适应的审理程序和机制。对于展会期间的证据保全申请,建立审理执行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实现当天受理、快速执行。对于侵权行为明显或重复侵权、多次侵权的参展商,可裁定先行停止侵权行为;同时确保案件的审理不影响展会的顺利进行。对于专门利用展会实施假冒、模仿、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侵权行为的,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适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三)切实提升展会参与各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首先,作为负责任的展会组织者,主办方从始至终都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招商招展时,在招展通知书中就要对参展商提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并与参展商签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对存在侵权嫌疑的产品,应让参展者提供相关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证明文件;对于可能侵权的产品严格限制展会准入门槛,对于确有侵权问题的展品和单位,应停止其参展资格。

其次,参展方在参展前,应确保自己在展会举办国家拥有合法有效的且已经注册的知识产权,对于自己展出的新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同时,应当注重知识产权检索,通过检索等方式来确保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没有侵害他人在先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在参展中,参展方要对自己展示的物品作好历史记录;如果发现被侵权,可先通过拍照、索取产品宣传册或购买等方式先行固定侵权线索,及时通过公证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等方式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发现竞争对手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采取沟通协商、发警告函、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禁令等方式先行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加强涉展会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全方位宣传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方面的作用。通过公开庭审、典型案例宣讲、发布审判白皮书等方式,让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展会行业协会、展会主办方直观感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注意的问题,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理性维权,提高参展商尊重知识产权、积极开展自主创新的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借助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四】

大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以大数据的产权、模式和伦理为视角

一、大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述

1、引言

2、大数据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交叉

3、知识产权制度对大数据信息和产业的司法保护概况

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大数据的促进意义

二、大数据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1、民事案件

(1)隐私权纠纷

(2)名誉权纠纷

2、知产案件

(1)著作权纠纷

(2)不正当竞争纠纷

(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三、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对大数据的保护

1、数据采集与预处理阶段的保护

2、数据存储和管理阶段的保护

3、数据处理与分析阶段的保护

4、数据成果呈现与应用阶段的保护

四、大数据类知识产权案件疑难问题分析

(一)著作权的保护

1、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

2、大数据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

(二)方法专利在大数据保护的构成要素分析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大数据类案件中的保护

1、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商业秘密的保护

(四)数据的垄断和排他

五、大数据司法保护的价值性判断

1、应当遵循人本原则

2、应当遵循适度采集,隔离使用原则

(1)适度采集

(2)隔离使用

3、应当遵循合理避让的原则

4、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5、鼓励数据流动、分享原则

6、遵守法律伦理的原则

一、大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述

1、引言

随着智能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商业资本和一项重要的经济投入,可以为人类创造出新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大数据(Big data)作为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需要通过新处理模式才能成为具有更强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2],俨然成为了人类历史上的又一次信息革命,人类的生活方式、价值体系与社会模式也因此发生了重大的改变。2011年,美国麦肯锡公司发布的报告中显示,各国政府已经逐渐将大数据的发展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层面,包括美国政府的“大数据研究发展创新计划”(Big Data R&D Initiative)、欧盟“欧盟数字化议程和挑战”(The Digital Agenda for Europe and Challenges for 2012)、日本发布的“活跃ICT日本”综合战略以及澳大利亚和韩国发布的“公共服务大数据战略”等各种大数据国家战略,这标志着大数据的研发及产业应用已经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重视,全球的“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全球领先的咨询分析机构Wikibon于2014年2月发布的《大数据企业营收和市场预测(2013-2017)》报告显示,2013年全球大数据企业(软件、硬件及服务)营业收入为186亿美元,同比增长58%;2014年全球大数据市场增长速度达到53%,总体规模为285亿美元;到2017年,全球大数据市场收入将达到500亿美元,这意味着从2011年起连续6年年复合增长率达38%。中国市场情报中心有关统计显示,2012年中国大数据市场规模为4.5亿元,同比增长40.6%。到2018年,中国大数据市场规模将达到46.3亿元。

2015年9月,我国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力图全面推进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将我国建设成为数据强国。2017年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该规划以强化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能力为核心,明确了强化大数据技术产品研发、深化工业大数据创新应用、促进行业大数据应用发展、加快大数据产业主体培育、推进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大数据产业支撑体系、提升大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等7项任务,明确了“十三五”时期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思路、原则和目标,将引导我国大数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3]。

大数据系统和大数据产业给人类生活带来了诸多的益处,但随着智能信息技术的不断深入和创新,数据也呈现出日益庞大、类型愈加复杂的趋势。知识产权领域呈现资源急速增长且数据量庞大的特点,在此种情境下,为保障数据产业的发展,保护大数据集合表现形式及其实质内容的价值,究竟该如何基于法自身的价值追求扮演社会规范的角色,运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来为大数据提供恰当的司法保护,实现大数据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平衡,探究出新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2、大数据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交叉

基于数据本身的可复制传播性和可重复利用性等特点,致使其客观上与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知识产权法域内而言,其应当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排他性权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虽然有些大数据产业中的原始数据并是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保护的客体有待厘清,但是如经过相关主体利用技术开发或智力创造加工后转化成为一种新的分析数据或者汇编集合,赋予其一定的独创性,应当视为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品。具体而言,与大数据相关的主要知识产权应当包括数据信息的著作权、相关商业模式及操控分析数据的专利权、经由数据转化成为数据产品的商标权以及含有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中的商业秘密等。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可在一定程度上为大数据信息和大数据产业提供相关的法律保护。在适应新技术革命的基础之上,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从而真正地做到协调与平衡技术创新激励与个人权利的保护之间的关系。

3、知识产权制度对大数据信息和产业的司法保护概况

鉴于大数据集合的复制成本低廉的特征,围绕着大数据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以及运用和维护的过程,现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充分发挥着其明确创新权属、协调大数据创新成果各主体利益分配机制的作用。

就数据本身而言,因其难以满足著作权法中关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规定,而难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但“数据”的集合往往在其选择或者编排中具有独创性,由此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伯尔尼公约》以及TRIPS协议都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将数据信息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也做出了类似规定。对于大数据信息而言,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为经营者获得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潜在商业利益的信息可以归入属于该公司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4]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三种不得采用的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是以举例加概括的形式,因此有些难以成为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性条例进行保护。

大数据产业和技术的意义和价值不仅仅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本身,更体现在对具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的处理,从而实现数据的赋值、增值和价值显现。大数据通过挖掘、整理、计算等方式进行加工之后形成的特定算法或是计算机软件工具,以及通过软硬件与网络结合的系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此类具备鲜明技术属性的可以通过申请方法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5]。

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大数据的促进意义

虽然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实行的是“双轨制”保护模式,即权利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主张权益保护,同时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作为一种私权以及司法制度本身的制度优势,决定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相关权益重要的的方式。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大数据作为能够广泛带动各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发展的力量,已然成了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将符合知识产权特征的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体系,建立相关完善的知识产权数据保护模式,运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保障数据产业的发展,能够形成一个良性的产业生态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大数据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大数据的案例按照案由来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民事案件

(1)隐私权纠纷

①原告王刃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6]本案中,原告的手机号被被告的360手机卫士安卓版标记为“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被人怀疑为骗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出示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所使用的号码已经在企业黄页被公开披露,原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企业信息时亦将该手机号码予以登记,以备信息查阅,被告通过大数据比对功能,确定该手机号码与浙江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相对应并进行标记,其信息并无错误,且软件标记的企业信息,而非公民个人信息,且庭审过程中显示原告手机号已再无此标记,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

②原告朱烨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7]原告认为被告利用网络技术,未经原告的知情和选择记录和跟踪了原告所搜索的关键词,将原告的兴趣爱好、生活学习工作特点等显露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记录的关键词,对原告浏览的网页进行广告投放,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通过cookie技术收集和利用原告搜索信息,并根据原告的上网信息在被告合作网站上展示与原告上网信息有一定关联的推广内容,进一步利用了他人隐私进行商业活动,且该利用并非cookie技术使用的必然结果,已经构成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用户通过使用搜索引擎形成的检索关键词记录,虽然反映了网络用户的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具有隐私属性,但这种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一旦与网络用户身份相分离,便无法确定具体的信息归属主体,不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被告利用网络技术通过百度联盟合作网站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其检索关键词海量数据库以及大数据算法均在计算机系统内部操作,并未直接将被告因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产生的海量数据库和cookie信息向第三方或公众展示,没有任何的公开行为,不构成侵权。

(2)名誉权纠纷

原告浙江携银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公信用数据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8]本案中,被告根据其收集整理的P2P网络借贷企业信用数据在大公资信上发布有关原告携银网的相关不利信息,原告认为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大公数据对原告平台的持续跟踪监测,发布的报告涉及的事实基本属实,不构成侵权。

2、知产案件

(1)著作权纠纷

①原告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只要图表所表达的内容能体现制表人员独自的判断则该图表就具有独创性。本案中,正是因为原告带有主观性的差值填补、季节调整才使图表中某些“点&”的位置的安排体现了与其他公司所制作的图表的区别。横纵坐标轴刻度的选择,虽然受制于此类图表的特点,无论何人绘制,曲线走势图的大体走向可能会相似,但是因为坐标轴刻度选择上的主观性,使整个图表的形态会因绘制者不同的判断而呈现出区别。颜色背景的选择,虽与数据无关,但却亦属于绘图者针对其所绘制图表的美感所做的选择。因而本案所争议的曲线走势图图表具有独创性。故而被告在其网页上使用了原告网页上的“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10幅,“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等曲线走势图68幅,构成著作权侵权。

②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9]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大众点评网以及《北京餐馆指南》、《上海餐馆指南》二书所载涉案11家餐馆商户简介中的引号内文字系由原告选摘自网友上传于大众点评网的关于各地餐馆的评论,引号内文字均系简单的日常用语,因并非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表达而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之作品,因而原告将该些文字融入到对餐馆的简介中不需要获得用户的许可,原告对涉案餐馆所做的商户简介具有独创性,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原告对涉案11家餐馆商户简介享有著作权。

③原告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鼎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10]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国家商标局商标公告中的商标信息内容进行提取、分类和整理,并对商标标志中所含的文字、数字等进行进一步提取和整理,同时还对商标信息后续的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加入自定义的字段信息等。原告对商标数据的编排和整理体现出独创性,涉案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原告对此享有著作权,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由于被告数据库中存在多个含有原告暗记的商标标志,在被告不能证明前述数据来源于其他地方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实施了复制原告数据库多个商标的数据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纠纷

①原告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与被告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1]法院经审理认为,《SIC实时金融》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属电子数据库,在本质上是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这种汇编在数据的编排和选择上并无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原告作为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者,对数据的收集、编排,即对《SIC实时金融》信息电子数据库的开发制作付出了投资,承担了投资风险。该电子数据库的经济价值在于数据信息的即时性,原告正是通过向公众实时传输该电子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获取收益,原告对于该电子数据库的投资及由此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其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②原告上海汉涛公司诉被告北京爱帮公司不正当竞争案。[12]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是原告搜集、整理和运用商业方法吸引用户注册而来。原告为此付出了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由此产生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虽然被告爱帮网注有“在大众点评发表”字样和链接标识,但爱帮网已对全部商户简介内容和绝大部分点评内容进行了充分展示,网络用户一般不会再选择点击大众点评链接标识。因此,爱帮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已经构成对大众点评网相应内容的实质性替代,必将不合理的损害汉涛公司的商业利益。被告的这一经营模式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③原告北京集奥聚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清、北京青稞厚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3]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数据系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表现为通过网络技术无差异地收集网络用户上网信息,根据需要对数据进行整理、挖掘和分析,形成一定的数据库,用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用途。原告与青稞公司均从事大数据服务,向客户提供精准广告服务,二者间具有竞争关系,刘国清将其技术资历作为公司的业绩向投资人进行广告宣传,故刘国清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其对原告应负的竞业禁止义务,损害了原告的权益。青稞公司在知晓刘国清的竞业禁止义务情况下,接受刘国清出资并聘任其担任公司的首席技术官,从事与原告相同业务,该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原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等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4]法院经审理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并没有基于《开发者协议》在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读取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其获取前述信息的行为没有充分尊重《开发者协议》的内容,未能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及自由选择权,一定程度上破坏了OpenAPI合作开发模式,违背了在OpenAPI开发合作模式中,第三方通过OpenAPI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中的商业道德;同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经新浪微博用户的同意及新浪微博的授权,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中非脉脉用户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OpenAPI的运行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⑤原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纵横今日钢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5]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组建资讯团队形成的钢铁行业内完整的钢材、特钢、炉料等各项数据库的数据信息系原告付出大量劳动所获得,该数据信息能够为原告带来利益,体现了原告的竞争优势,故原告对其数据信息享有合法权益。两被告关于原告的数据信息是市场公开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⑥原告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慧民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16]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BOX网络游戏社区”网站数据库中的用户信息,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且该50多万个注册用户名、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信息不易为相关领域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且原告对上述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故上述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原告拥有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17]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与新加坡交易所共同开发上市了中国A50指数期货,在此过程中被告虽未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直接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中国A50指数期货的基础即是其编制的中国A50指数,其成份股包含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38种股票,被告根据这些实时股票行情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12种实时股票行情编制了动态的、即时的中国A50指数,故被告开发、上市中国A50指数期货的行为,实质就是利用原告按约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开发了衍生产品,该种行为显属违反合同约定。

表一:涉大数据案件的类型分布图[18]

上述案件涉及到民事和知识产权领域,我们之所以将民事案件纳入到案例中,是因为这类案件对我们研究大数据企业的商业模式存在重要作用,有助于理清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大数据目前仍属于一种新兴事物,IBM对大数据给出了4V特征即:大数据量(Volume)、快速变化(Velocity)、内容庞杂(Variety)和(不)精确性(Veracity)。也正因为大数据拥有的该些属性,导致大数据作为一个事物目前在我国法上找不到对应的权利类型。大数据从其产生、收集到整合、利用,各个阶段都有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目前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大数据的案例除却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案件外,知产领域主要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服务合同领域。

三、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对大数据的保护

大数据的基本处理流程包括采集、存储、分析和结果呈现等环节。采集到的数据对存在语义模糊、数据缺失等问题而无法直接使用,所以该环节还应包括数据的预处理。[19]存储数据的同时亦进行着数据管理,经分析和处理所得数据成果需通过应用而发挥其最终价值。因此,可以将数据的处理流程大概划分为数据采集与预处理、数据存储和管理、数据处理与分析、数据成果呈现与应用四个阶段。[20]在当下现实语境下谈及大数据并非仅是数据本身,而是指数据和大数据技术的综合。

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框架内,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大数据及其成果进行保护。根据数据处理流程和阶段的不同,对数据以及数据成果的保护路径又各有所偏重。

1、数据采集与预处理阶段的保护

该阶段涉及数据的取得、汇总以及初步的筛选工作,该阶段中采集到的数据内容大多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但是其中包含的一些来源于客观的信息或是用户的网络留痕数据不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要件,因难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该阶段数据中的以文字、图片和视频等形态呈现的内容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三类:第一类,软硬件服务商自行收集、整理后上传至自有平台的数据,比如某门户网站房产频道中关于某楼盘的介绍性文字和图片;[21]第二类,网络媒体自行或委托创作以及经授权可以使用的资讯类内容,比如新闻资讯类网站中资讯新闻;第三类,网络用户自行制作和提供的内容,比如社交平台中用户发布的文字、图片以及视频、电商网站中的用户评价、旅游网站中旅友的游记。[22]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这三类数据内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情况下,即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第二类的资讯类内容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难度不大,但是第一类和第三类数据类型想要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不仅要满足构成作品的前提条件,还需要确认其权利归属情况。尤其是在第三种数据类型中,数据内容的产生基于用户自行制作和提供,平台商对该部分数据享有何种权利或者权益,在数据赋权仍未在法律层面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平台商以何种身份维权、主张对该种数据内容享有何种权利,仍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从另一方面而言,采集数据同样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仅包括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同样包括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不违反网络爬虫类“君子协定”。其中商业秘密以及“君子协定”所涉及的诚实信用以及商业道德原则将在下文加以详细阐述。

2、数据存储和管理阶段的保护

对于收集来的海量的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需要运用手段和技术对其进行存储和管理,在该阶段中多涉及数据的集合和汇总,比如数据库、数据仓库、云数据库等。[23]该部分内容也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伯尔尼公约》明确将数据信息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就应该给予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数据的存储和管理阶段中形成的数据库如果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出了一定的独创性,即可以将该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前述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诉佛山鼎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法院即认定了原告对商标数据的编排构成汇编作品。

大数据要在著作权法上获得保护,首先需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但现实中多数数据来源于客观事实,数据的收集也多来自公开领域,基于某些用户的使用习惯或是行业惯例,收集到的数据信息可能无法给予数据采集者太多的个人创作空间,对于那些缺乏独创性的数据集合则无法通过著作权给予保护。由此,如何界定某一数据集合是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也成为通过著作权对其进行保护的一个难点。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著作权保护的是数据的选择或编排方法,而非数据选择或编排的内容,对于大数据而言他人可轻易改变编排方法,但实质性内容可能一致,该种情况下对于大数据本身的保护也是一个难题。

3、数据处理与分析阶段的保护

对庞大数据集合进行处理和分析从而得到具有应用价值的数据或者数据产品。在此阶段数据的价值得到了巨大程度的提升,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为分析处理数据所使用的方法可以通过方法专利予以保护。

通过数据处理和分析获得的数据成果一般都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由此该类数据成果的实用性要件不难满足,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数据成果的秘密性和保密性是论证其构成商业秘密的难点。前述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与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原告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涉及了两种常见的与数据资产相关的商业模式——租售数据模式与租售信息模式。租售数据模式是指售卖或者出租广泛收集、精心过滤、时效性强的数据。[24]。而信息与数据不同,是指经过加工处理,承载一定行业特征数据集合。[25]

上述案例中,阳光公司的上游权利人——向其有偿出售行情数据的商品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采用的就是租售数据的模式。该种模式中,经营者通常掌握大量的客户数据,而这类数据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实时性,经营者在租售数据前通常已经完成对数据的预处理。租售数据模式的另一种形式表现为掌握数据的公司利用数据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如销售导航仪的公司,同时为客户提供即时交通信息服务。[26]租售数据的商业模式同时催生出专业的数据交易平台,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等。由于经营者尚未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权利人也通常不会对其采取保密措施,所以此时的数据无法通过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且若数据本身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权利人也不能通过著作权法寻求保护。故而,对此类数据往往只能通过双方之间的合同条款加以保护,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一般的诚实信用或商业道德加以约束。与实时性的数据不同,法院认定阳光公司将从交易所处获取的单个的、分散的行情信息源进行统一编排、加工整理,形成了再生信息源性质的综合行情信息,并认为此类信息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价值性。[27]阳光公司所采用的即为租售信息模式,其特点是权利人对收集而来的数据进行深度整合萃取,并通过庞大的数据中心及专用渠道加以传播。[28]与原始数据不同,此时的信息往往经过深入的整合和处理,因而更容易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而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

专业化处理实现使数据“赋值”和“增值”,专业化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挖掘、整理、计算等方式方法可以形成特定的算法,甚至是计算机软件工具,再通过软硬件以及与互联网的结合可以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这些都具备鲜明的技术属性,可以将其划归到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之列,通过申请方法专利予以保护。但是,专利权产生不同于著作权的自动产生,要求具有相当的新颖性且需要通过行政机关的审查才能取得,所以作为专利权进行保护的前提即为专利权的获得。目前,我国关于专利权的审查标准相对严格,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审查取得专利权亦成为是否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先决性条件。

4、数据成果呈现与应用阶段的保护

数据成果呈现与应用是数据处理流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数据“赋值”后数据价值的变现阶段,该阶段不仅会将较为抽象的数据转化为相对具象的成果,更会将该具象成果与具体的商业活动相结合,促使数据成果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从数据处理与分析到数据成果呈现与应用,这一过程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其中离不开开发人员的大量智力性投入。从现有情况来看,数据成果的具象化多以应用软件的形式出现,而该种类型软件的开发和运行均依托于大量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这一点有别于传统的应用软件。现阶段开发的一些具有人机交互功能的软件即属于这种类型,比如微软公司开发的人工智能软硬件“小冰”、亚马逊开发的智能音箱以及还在研发完善阶段的无人驾驶技术。该类数据成果的具象化如果以软件的形式存在则可以通过软件著作权予以保护。涉软件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关于软件的比对往往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加之大量开源软件的存在,如何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的自由再发布原则与软件著作权作为一种绝对性权利予以保护之间进行平衡,这对通过软件著作权保护数据成果提出了挑战、增加了难度。

在数据呈现与应用阶段还可能将数据成果通过构架运营某种商业模式的方式进行应用。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商业模式暂时还无法在整体上通过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这并不影响将该商业模式内的某些构成要素通过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在四个数据处理阶段中还会产生一些无法通过特别法进行保护的内容,例如违反爬虫协议的君子协定或者开放接口协议等采集数据等行为,该部分内容的保护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遵循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予以保护。前述上海汉涛公司诉被告爱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即通过认定爱帮公司的经营模式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大众点评网中的内容予以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保护。

四、大数据类知识产权案件疑难问题分析

大数据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相对其他案件更加全面,在大数据采集、应用、交易、保护等多个阶段均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著作权保护(含软件著作权保护)、方法专利的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及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还有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等,有时更是多个问题的融合。其中个人信息由于属于《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不在本章关于知识产权的讨论内进行探讨。

(一)著作权的保护

依据著作权法基本理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区分某一客体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上保护客体的方法,因此,有观点认为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即用户提供的内容,如某些评价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9],但某一用户提供的单一内容并不能构成“大数据”,认识此类数据时,应全面考虑用户提供的内容,因在平台获取相关数据时无法确认其创作者的真实性,故整体去认知相关内容能否成为大数据还应有所区分。此类问题在实践中较易区分,基本的著作权法理论即可成为指导。因此,从著作权法角度保护的大数据内容,疑难问题体现在一是对数据库的保护,二是对使用软件进行数据采集时,软件著作权法的保护。

1、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目前两种主要的数据库保护模式。司法实践中选择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案例相对较多,数据库的保护在国际上法律依据已经明确:《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5条也明确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因此,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是基于汇编作品产生的,其独创性体现应在于数据的选择、编排,数据库的体系和结构等,而不是对数据本身的保护。

2、大数据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

大数据软件可能遭受的侵权行为表现为:一是抄袭行为,即大数据软件作品源代码直接雷同,二是第三方恶意修改大数据软件作品,对大数据软件服务进行屏蔽、修改界面等。此类案件中,通常涉及如下问题:

一是技术中立抗辩,即软件提供了某种技术,技术不侵权,从而软件不侵权的抗辩逻辑。而该问题的实质是软件是提供数据还是提供技术,目前,多数情况下,提供行为指向的客体是混同的,因此能够使用技术中立进行抗辩的情况愈来愈少,只有单纯的技术才可能不被苛责。

二是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司法实践中两款软件的比对常成为案件难点。从我国法院关于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决,包括其他类型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决,基本上是参照作品架构、语言风格、表达形式等要素,综合性地考虑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30]具体操作方法借鉴了美国法院三步检验法:即抽象——过滤——对比法。

(二)方法专利在大数据保护的构成要素分析

方法专利对于大数据的保护体现在两方面,一种是数据挖掘中,数据挖掘专利就是指对数据挖掘开发者或委托开发人对数据挖掘技术,或对数据挖掘获取的信息向国家审批机关申请专利,经依法审查合格后获取的专有权;或者说,数据挖掘专利是指对数据进行处理,并获取有益知识的计算机技术的专用权。[31]其本质是一种计算机程序的方法发明,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能否获得专利权的授权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其实质是对于算法能否受到专利法保护的争论。美国法院在判例中认为:即使申请涉及的系统包含了计算机程序,只要该程序通过一系列数学计算产生了实用和有形的技术效果,仍然可被授予专利权。[32]我国目前对此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如果仅仅利用计算机程序实现了某种数学计算方法和规则,无法被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在对数据进行挖掘之时,只是利用数据编写了一套体现某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程序,不能构成方法发明;如果计算机程序的执行是一种正确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能够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例如通过数据规律的概括使某种程序可以自然读取某人的身份信息,则该程序属于技术方案或其组成部分,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另一种方法专利是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例如收集、统计用户信息的方法、金融机构交易数据分析方法等等,此类方法究竟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还是属于可授权的专利,存在较大争议,美国等国家已承认商业方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但判断标准尚未统一。[33]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展至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对于随着网络发展不断创新出的商业模式和商业方法的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大数据类案件中的保护

1、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上文讨论了对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但著作权法理论仅仅对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进行保护,并非针对数据库中的具体内容,而数据库中的内容确是真正具有经济价值的产物,因此作为著作权法的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进行了进一步的保护。同时,对于难以成为“汇编作品”的数据库,《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达到使“智力投入”得到保护的效果。制作人对数据库投入了大量资金、劳动,只要竞争者利用了数据库中的数据,可认定竞争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竞争原则,构成第2条第2款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4]同时,如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条件,也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2、商业秘密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能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类数据不包含为公众可见的用户点评等数据信息。调研中多数企业对自己的数据采取了技术措施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而第三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大量存在,在寻求法律保护此类数据时难点是举证,原告不仅要对哪些数据构成其商业秘密进行举证,还应对其使用了某种技术保护措施进行保护进行举证,同时要对侵权方的不当手段进行举证。

上述对于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法角度的保护,主要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即维护竞争者之间地位平等,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从知识产权促进竞争的反面为限制不当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数据的垄断和排他

对于无形的数据进行权利界定,其规制对象智力成果均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单个数据本身的价值难以通过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和规制,但是数据的分析和挖掘价值却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方方面面的规制。那么某一数据主体通过数据采集得到的数据能否成为其垄断资源。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已经出现的数据寡头与数据联盟之间的矛盾已渐现端倪。数据寡头利用其多平台的特点,收集大量数据进行相应的分析,在数据的采集、运用上享有了当然的话语权,但这种垄断地位不应是数据本身的性质,大数据的技术本身应当具有非排他性,即任何一个经过投入的主体,在对数据的采集和利用过程中均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技术手段对数据加以一定形式的利用。

五、大数据司法保护的价值性判断

由于海量数据的存储和复制,多借助于互联网的分发和获得,在此过程中存在包括提供电信接入服务、支付服务、浏览器服务,内容服务和平台服务等多个环节,围绕不同时期和环节形成多维数据,企业间争夺产权将会形成争议,而且企业的商业模式和广告分成也将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存在假造数据的情况。对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应当遵循人本原则

人本法律观是相对于神本法律观发展起来的,马克思曾指出“人是法律的出发点”,“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35]。无论是科技还是法律,其发展和完善都应当为人类服务,脱离了这个本质,就会损害到人类自身整体的利益。

(1)法律是因人而生,因人而存的。[36]大数据的发展和完善应当遵循保护基本人类的自由、平等、安全、尊严价值,促进社会的福祉发展,在数据采集和使用过过程中,对于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安全方面信息的数据应当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对大数据行业进行立法规范,设置一定的行业准入门槛,防止数据采集和交易过程中损害个人自由、尊严、隐私等信息。

(2)一种观念认为,基于大数据行业发展前景,使用人工智能制作出各种形式的图文,充其量只能是一种逻辑的表达,其表达方式是非常有限的,不应当被视为作品,如果我们能够设置人工智能让他像人类一样“思考”,也只是在感官上更甚于常人,而不会产生感觉,这样的工作成果一般不应视为作品,不能通过作品的形式去获得保护,可以视为一种财产,人类使用工具劳动获得收益。还有一种观念认为,人工智能根据预置在程序架构中的逻辑以及使用人工智能的命令,随机组合各种图文创作了作品,作品著作权应当归属于程序开发者及使用者,但双方已经根据协议进行约定除外。我们倾向于前者。

2、应当遵循适度采集,隔离使用原则

(1)适度采集

大数据企业存在不同的样态,不同的主体对于数据的兴趣和癖好也不一样,初始采集过程中,企业对于原始数据收集往往是兼收并蓄,尽可能多的收集各类数据,但是往往有些数据涉及到敏感信息,如个人的账户、密码、身份等等,如果这类数据被买卖,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对于这类涉及到特定的信息,应当慎重采集,采集后还应对数据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将个人信息进行大规模交易,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2)隔离使用

从法律层面来说,应当加大对数据采集的必要性管理,对于特定信息禁止收集、存储和使用。采集和使用的环节应当进行隔离,在企业间,企业各个部门之间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分离管理,采集和使用应当分开进行,这样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建立采集和使用行为分离机制,一方面有利于保护特定的主体的隐私、商业秘密等利益,另外一方面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防止信息外泄的恶性事件。

3、应当遵循合理避让的原则

大数据基本形成或存储于服务器或者云端上,有些企业的数据是原始状态存储的,有些企业则是采取模型式存储,传输和存储环节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可以为其他企业抓取。在互联网环境下,即便数据保护已经逐步完善,如通过https的方式加密传输,但是由于分享和传播的需要,他人仍然可以接触到并加以破解,会导致数据外泄。

(1)通过爬虫或者其他方式,对于企业数据的抓取会损害企业的正当权益,不仅会导致数据财产的丢失,泄密,还有可能引起服务器运行的紊乱。通过这种不劳而获的方式获得他人的财产进而进行售卖,会存在恶性竞争的问题。

(2)在企业竞争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矛盾,但竞争对手之间应当避免对于大数据的计算结果采取过度解读,从而形成对某一特定企业的恶意解读,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即便这种解读是客观真实的,竞争企业间也应当避免类似情形。

(3)企业之间通过网络开放协议,或者通过线下方式单独订立协议,对于加密或者开放的数据及数据统计结论,应当采取合理避让的方式,在竞争对手之间避免出现恶性竞争,防止利用大数据做出对竞争对手的侵权。

4、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在数据采集、收据挖掘和数据交易等环节,数据本身并不产生价值,而是基于其二次开发和深度加工形成的分析报告存在显著价值,虽然有些公司开放了数据接口,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取用,需遵守一定的协议。整个数据加工的流程产业链中,存在多种情况,数据采集和挖掘以及交易都有可能被第三方干扰,甚至可能人员流失导致技术和客户资源外泄,基于大数据产业链的整体比较复杂的情况,对于数据的保护应当遵守利益平衡的原则,特别是公共利益的保护,以有效的制度救济作为补充手段,在知识产品的生产和流转的动态过程中,始终使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持一种平衡。[37]在数据的生产交易环节加强保护,通过适当的知识产权方式方法保护创新。

(1)在采集时,应当平衡用户利益和平台利益。数据采集者和用户之间是对立统一体,用户可以基于大数据获得更多的有用信息或服务,而采集者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润回报,但如果用户是否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进行数据进行收集,为自己“画像”,目前还存在争议,理论上来说数据采集者可以根据用户行为进行客观记录,但应当保证这种记录不被用于非法用途。而采集者也可以根据用户的癖好和习惯,向用户推荐更多关心的信息,方便用户快捷精准获得资源。

(2)在加工时,应当平衡数据采集者和数据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对于数据的整理、存储、挖掘,也应该平衡各方利益,对于安全的需求、统一性的需求和便利性的需求,各方应当在数据加工时遵循一定的规范,按照行业或者国家标准来进行,目前上缺乏有效的规范。

(3)在数据交易中,还应当防止各种敏感数据,包括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涉及到法律权益的数据在市面流通,为交易双方提供合法公平的市场环境。

5、鼓励数据流动、分享原则

大数据本质上是一个数据拼图,尽管他是多维的,如果企业将大数据作为企业经营的版图,引起行业恶性竞争或者数据垄断,必然损害整体的数据行业发展,进而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大数据的垄断与大数据的本质背道而驰,最终毁掉的是大数据的价值。[38]

(1)鼓励企业将其经营的数据在脱敏以后加工进行交易,则会促进行业的整体发展,甚至于可以免费进行分享,但是这种机制必须在一定的安全机制下进行。

(2)对于传统企业来说,大量的运营信息可数据化,及数据化成果采集、挖掘和使用将会是未来的行业发展的重点,有价值的数据将会被逐步垄断,导致需方和售方博弈,在一定时期内,完成数据化将会导致技术、人才竞争的加剧。

(3)数据版图之争成为下一个纠纷的热点,围绕传统行业数据加工和挖掘,和新兴市场主体的数据采集都会引发激烈的竞争。整体互联网法依赖于分享机制的形成,公开的技术分享将会大大促进行业整体进步。

6、遵守法律伦理的原则

人工智能(AI)是使用计算机科学的概念、程序和方法从事认知过程的科学,实际上就是一种机器模仿人智力活动的技术。人工智能研究的创始人之一的明斯基(Marvin Minsky)在1968年说过一句话,集中概括了人工智能研究的实质:“让机器从事需要人的智能的工作的科学”。[39]人工智能容易引发伦理困境,如前文所述,技术虽然具有中立性,但是使用技术的人却具有一定的意图,对于人工智能模仿人类的活动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缺乏评估的情况下,还是应当慎重认定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从本质上来说,人工智能所遵循的是设备预先内置的逻辑思维能力,也就意味着这种规则的是由人类创作的,而人类使用人工智能进行二次学习的过程中会产生下一阶段的活动,但由于无法预先评估机器在学习后会具备哪些能力,如果不加以评估,将会导致产生法律问题。例如高速行驶的无人智能汽车,在极端情况下,可能要面临着杀死乘车人还是行人的问题,具体决策都是根据计算机自动识别和评估来完成的,如果通过事先预置的智能系统进行决策,将会导致灾难性后果,甚至开发者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将这种情形下的决策权移交给驾驶者,就能相对缓解法律伦理困境。

大数据案件近年来逐步增多,与以往的涉互联网案件存在显著不同,以往案件的多以“信息”为载体,而大数据模式下以“全息”为载体。采用全息的多维度,多样态来解读数据,在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数据产权、数据成果等问题上争议非常复杂,我们通过提炼一定规则方法,希望能够在大数据产业起步阶段,有助于产业健康发展,培育和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创新的氛围。

推荐第9篇:知识产权报告

知识产权报告

姓名:王辛辛

学号:201328012738055 院系:资源与环境学院

研究所: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

1:一桩商标案剖析

为争“稻香村”商标,都拥有百年使用历史的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闹上法庭打起官司。随着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这场两地争夺“香饽饽”商标的诉讼落幕。法院认定,北京稻香村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已经形成各自稳定的市场,无正当理由不应打破,并最终支持了北京稻香村公司的主张,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关于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应予以获得注册的结论。

1.1案由

苏州申请商标被驳闹上法庭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稻香村及图”,经商标局审查在第30类饼干、面包、糕点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2009年7月2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苏州稻香村申请的商标得以核准注册。此后,北京稻香村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3年4月2日,商评委经过复审最终确定不予准许苏州稻香村的商标注册。随后,苏州稻香村将商评委起诉到了法院,并将北京稻香村列为案件的第三人。

1.2、说法

各自坚称是“中华老号”

审理时,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各自坚称自己是“中华老字号”。这也是双方争议的重点,和双方认为自己可以获得商标的依

据。

苏州稻香村主张,他们的历史可追溯至清乾隆年间,而且其使用一直没有中断,其注册本案的“稻香村”商标除了基于使用的历史外,还基于其自保定稻香村公司受让的且早于北京稻香村公司注册在饼干、糕点、面包上的两个篆刻形式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由此,苏州“稻香村”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形成较高知名度,其注册有历史上和商标使用上的正当性。

北京稻香村认为,他们的历史最早始于清光绪年间,虽一度中断,但从30多年前又重新恢复,且一直使用至今,连续多年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由此,北京稻香村主张自己的“稻香村”商标同样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并产生较高知名度。因苏州稻香村准备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与他们的非常接近,极易误导消费者。

1.3、判决

苏州注册商标是侵入行为

商评委阐述自己的理由称,双方不同表现形式的稻香村标识,已各自长期使用形成了各自的群体及市场认知,这种市场划分及稳定的市场秩序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如果同意苏州稻香村注册,容易打破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增加市场及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

北京市高院审理后认为,北京“稻香村”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其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之间已经存在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因此,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稻香村”商标,不能认定为是在把受让的稻香

村商标声誉的延续,而是侵入到了北京稻香村公司商标的排他权范围内,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不应准予注册。

二:案例分析

商标是指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由显著之文字、图形或者其组成构成的标志。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商标权不是商标本身所固有的,它是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后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商标法的概念 :是调整在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核批准后,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活动。

商标注册的程序 :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初步审定予以公告;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商标异议及其复审;核准注册。

商标权人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商标使用权、禁止权);商标转让权;许可使用权;标记权;请求保护权。

商标权人的义务 :商标权人应当按规定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商标权人要依

法缴纳有关费用。

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驰名商标是指由商标局认定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的商标案件中,北京稻香村最终胜诉,而苏州稻香村以侵权而败诉,是可想而知的。

3、引用法律条款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查,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感想

本案例是一个商标诉讼案,所以我们应该注意商标虽是一个无形资产,但其背后却有值得我们掌握和了解的法律背景和法律条款,我们都应该或多或少的了解知识产权,了解商标法,这对于我们是必须的,所以每个人都应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应该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知法懂法,不做法盲。

推荐第10篇: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调研报告

我院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案件偏少,案值偏大。三年来,朝阳法院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125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极小,仅占1.39%,此类案件属于少发案件。但从案值上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数额不断上涨,案值在50万元至200万元区间的案件量呈逐年增长态势,案值最

高的近800万元。

二是共同犯罪案件较多。在审结的125件案件中判处被告人226人,共同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最多为8人。各共同犯罪人分工配合、密切合作,涉案金额巨大,不仅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涉案产品、侵犯罪名相对集中。涉案产品主要集中在烟酒、名牌箱包、高尔夫用品、盗版光盘等消费用品上,占到全部涉案产品的90%以上。涉案罪名集中在侵犯著作权、商标类犯罪。在审结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侵犯著作权和商标类犯罪占到了70%以上。

四是犯罪手段复杂,多属智能型犯罪。此类案件中涉案产品技术含量高,少数假冒产品的质量、外观与真品高度接近。犯罪隐蔽性强,多采用单线联系,频繁变换手机和窝点,很难抓到主犯。案值难以彻底查清,犯罪人使用假名、做假账或者不做账的情况普遍。

五是连续性犯罪和跨地区犯罪现象较突出。近1/3的被告人曾因侵权或者卖假货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有的被告人既销售侵权产品,又贩卖假标识,一人构成数罪。为逃避打击,犯罪人往往选择在不同地区组织生产、组装成品和销售。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普遍性问题:

一是缺乏定罪量刑的具体量化标准。在定罪标准上,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专利罪是“情节严重”,侵犯著作权罪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等,定罪量刑标准均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二是已有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有待规范。涉案金额的大小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主要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一般财产犯罪的金额标准要高,不利于有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上,刑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存在“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额”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个概念。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具体如何界定,有待规范。

三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存在竞合。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际上是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的。主要原因是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所以,仅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罪名进行司法统计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实际状况,不利于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反映司法实践。

四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界限较难把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首先是一种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情节达到一定程度应受到行政处罚,达到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一般知识产权行政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往往出现一种竞合,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判定罪与非罪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法院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是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及时宣传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案说法,警示他人。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法律法规,健全管理体制,完善防范机制,提高企事业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加强立法,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体系。针对刑事立法上笼统简单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不一的现状。对犯罪客观要件的具体量刑标准和情节、知识产权法律词语的界定等进行司法解释,使之明确具体,易于实践操作,以弥补立法过于原则的不足。

三是多策并举,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在运用法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从而促进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四是整合资源,完善打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协作机制。法院、公安、检察、工商、烟草等部门间加强协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作制度,开展专项行动。同时,加强地区间信息沟通,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作网络,提高打击和防范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工作水平。

第11篇:知识产权培育、运用、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知识产权培育、运用、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清城区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调查知识产权培育、运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进全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知识产权水平。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全区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清城区知识产权发展状况

(一)清城区专利发展状况。清城区(不含高新区)专利申请量由2016年的380件增长至2019年的1215件,年均增速达47.3%;

专利授权量由2016年的315件增长至2019年的693件,年均增速达30.1%。2020年1至11月,清城区专利申请量为1816件,同比增长66.91%,其中发明专利332件,实用新型1064件,外观设计420件;

专利授权量为1076件,同比增长79.03%,其中发明专利42件,实用新型684件,外观设计350件;

2020年1至11月,累计pct专利申请30件。截至2020年11月底,清城区共有有效发明专利259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3.03件。

(二)清城区商标发展状况。截至2020年9月15日,全区共有有效注册商标6073件,同比增长30.86%,其中驰名商标11件,广东省著名商标22件。2020年1月1日至9月15日,清城区商标申请量为1853件,注册数为1113件,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件。

从总体上看,近几年来清城区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商标发展均呈增长趋势。2020年专利申请1816件,专利授权1076件,授权率为59.25%,其中外观设计授权率最高为83.33%,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率均为最低,授权率仅12.65%。

二、主要做法

自2019年清城区市场监管局顺利承接区知识产权工作以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采取系列促企、育企、暖企、护企措施,推动知识产权提质增量,助力高质量发展。

(一)丰富载体,全力宣传“促企”。一是加强舆论造势,营造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邀请区新闻中心对该局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知识产权宣传进企业等进行专题跟拍采访,其中报道的《护航企业!清城知识产权宣传进企业》被学习强国平台采用。二是加强知识输出,线上线下结合。线上,在官网“清城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知识产权科普知识、问答专栏,开展知识产权线上培训、组织企业观看网络直播等,突破时空限制,为社会输送知识产权知识。线下,向市场主体派发维权援助指引、商标注册申请指南、专利申请指南,并在各大商场、农贸市场张贴4.26知识产权周宣传海报,电子屏滚动播放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标语等。

(二)创新模式,优化服务“育企”。一是主动服务,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定向寻找中等及以上发展规模企业、细分领域技术先进的企业,引导企业开展专利布局和运用分析,初步谋划知识产权发展方案,现已启动“飞来峡黑皮冬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工作,为清城区申报的第一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二是强抓培育,实现量质全面提升。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清远市清城区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工作指引》,成立清城区首个商标品牌指导站,并成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行政调解站。三是开展商标维权服务,2020年共向清城区商标持有人送达23份商标抢注监测预警通知,申请商标异议企业2家。

(三)落实政策,全力扶持“暖企”。一是落实政策资助,发挥激励作用。将推进专利工作实施、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扶持等工作与当前“战疫”工作无缝衔接,开展2019年专利授权及贯标资助申报工作,共受理申报及发放资助金额达131.76万元。二是推动企业融资,破解发展难题。鼓励、引导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作为质押物获得贷款,切实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缓解融资困难。

(四)突出重点,监管执法“护企”。一是定期更新辖区注册商标资料库,要求各市场监管所以此为依托,强化商标“网格化”监管。加强对知识产权一般违法行为的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查处违反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二是结合疫情防控、“双打”工作,组织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食品、药品及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方面的监管。2020年共立案专利类案件2宗,实现清城区专利类行政案件“零”的突破;

查处各类商标侵权案件35宗,没收侵权商品一批,并在2019年度全市双打工作考核中取得全市第一的好成绩。

三、存在问题

清城区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与高质量发展社会需求相比还不适应。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方面的问题。一是知识产权意识淡薄。部分企业只注重眼前利益,由于专利申请周期长、期间又要付出专利申请费、代理费等费用,维护成本较高,认为专利申请价值不大。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少企业经营活动收入大幅下降,面临比较大的租金、工资、税费等压力,陷入了自身效益不佳、资金紧张等现实问题,现阶段企业的重点放在复工复产,企业对于专利的投入有一定下降。二是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企业自主创新体系不完善,缺乏常态化、制度化约束激励机制,研发投入少,难以有效盘活资源,调动人员积极性。且清城区多数企业高层次人才匮乏,高学历人才总量不足,生产一线人才比例更低,严重影响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即使引进技术和项目,也难以消化吸收再创新。三是企业申请专利的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清城区企业专利申请量偏少,大部分为规模以上企业拥有,部分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布局仍处于空白阶段。另专利申请的技术含量不高、成功率普遍偏低,2020年专利授权率仅为59.25%。

(二)政府方面的问题。一是现行奖补政策不符合发明专利促进要求。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在实质性审查、获得授权的周期以及授权成功率上的存在明显差异,政策导向导致企业更倾向研发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非发明专利。二是原有奖补政策使企业形成思维惯性。长期以来,政府促进发明专利增长主要以资金资助、奖补等方式,由此形成企业“发明专利申请不成功没有损失、申请成功即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思维惯性,“政府出钱就做、自己出钱不做”的路径依赖。以致出现发明专利申请量虚高、授权率低的现象,甚至有些企业认为申请发明专利是配合政府完成任务,而不是站在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三是当前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由于部门职能调整,新承接的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人员、手段、能力等方面的困难。

(三)行业协会方面的问题。行业协会暂未制定出台鼓励创新、促进技术发展的奖励措施,对待专利只限于统计、报数,并未深挖技术背后的含金量、不同企业间专利的联动可能性,对专利申请重视不足、能力不足。

四、相关建议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一是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学习各类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综合性培训班,为企业培养一批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实施专利提升工程,以高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等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产权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面对面”交流服务,真正做到个性化知识产权普及、答疑。二是建议成立地方知识产权讲师团,制定培训计划,针对各镇街政府、部门、企业等不同层面,选派适合的培训讲师,开展更大规模、更深入的宣传培训。三是指导企业申报各类知识产权奖补项目,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对申报知识产权工作的认可程度。

(二)促进专利增量提质。一是调研企业专利情况,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培育工作,发掘一批核心技术领先、市场潜力大的高质量专利。二是在原有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基础上,修改专利扶持政策。如修改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的补助政策,通过政策调整转变企业对专利的关注重点。扶持开发以发明专利为核心的项目,扶持创新能力较强的小微企业、鼓励大中企业的技术团队开展内部创业。三是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出台鼓励创新、促进技术发展的奖励措施,大力支持企业专利申请,发挥专利奖、专利资助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提升专利运用水平。一是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优化知识产权融资配套政策,逐步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化、常态化,有效缓解企业资金紧张难题。二是建议行业协会、市场监管部门发挥桥梁作用,加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高校之间的合作,对关键技术进行创新,促进核心技术走向规范化和产业合作化。三是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一是继续跟踪商标抢注监测预警反馈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行为,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畅通12345、12315投诉举报热线,认真梳理违法行为线索、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对咨询、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跟踪处理。三是充分发挥“双打”办的牵头作用,加强专利、商标执法工作培训,通过部门联动合作,形成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第12篇: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融资情况调研报告

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融资情况调研报告

截止目前,我行没有发生过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因此没有实际经验可分享,下面就谈谈我自己的一些理解和感受吧。

目前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操作经验较少,质押又存在审批和登记相分离的情况,缺乏统一管理,价值评估和质押登记手续繁琐复杂,二级转让市场不够完善,因此实际操作有着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影响和制约了这项创新业务的发展。针对以上问题,我对开展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提出下列建议:

㈠加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完善相关法规制度。针对质押缺乏审批与登记统一监督管理的这一现象,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做出规定,申请质押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并由该部门全权行使质押的登记和监督管理职能。

㈡协调好相关部门秉公办事。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涉及资产评估机构、公证处、政府管理部门,前者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自负盈亏,容易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而评估的真实价值是做好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工作的前提,后两者是国家政府机关,便捷、稳妥的做好质押的公证和登记工作是开展此项业务的有力保障。因此,资产评估部门必须严格遵循诚信的商业准则,科学、公正的评估出质押权利的真实价值,公证部门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把好公证关,防止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政府管理部门要以评估报告和公证书为前提,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的登记和管理,保障银行合法债权。

㈢积极稳妥的推进知识产权和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发展。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扶持知识产权和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政策,构建和完善市场体系,增加企业知识产权和股权的流动性和变现渠道。允许各地设立和完善产权市场和拍卖行,明确企业的知识产权和股权转让流动程序,政府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督下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和股权的正常转让与流动。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银行贷款,质权银行可将质押知识产权和股权通过上述交易机构进行正常的转让变现,为银行顺利拓展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这一信贷新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浦发银行嘉兴桐乡支行

2011年2月10日

第13篇:知识产权保护报告.2

各位同学们大家好:

首先介绍做一下自我介绍,我是兴寿学校的齐老师,除了负责语文和政治的教学工作外,我还负责在兴寿学校的知识产权的宣传工作。那么今天,我给大家做一个有关知识产权的报告,希望大家能够学到一些有用的知识。以认识和保护我们自身的知识产权的相关利益。

按昌平区教委“知识产权进校园的活动”的相关要求,兴寿学校于2007年9月开设知识产权课,主要向同学们宣传知识产权和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利于提高同学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下面我就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给同学们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中国知识产权相关知识讲解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三.入世后过渡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WTO的三大支柱议题之一,从其表现特点上看,也日趋复杂。入世后的前3年,我国大幅度降低了商品关税,同时取消了大部分的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也按承诺逐步开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这个阶段重点主要体现在商品贸易领域;而现阶段,我国处于入世的后过渡期,来自各方的压力都将集中于服务贸易的全面开放,服务业的各个领域都将面临保护期满后的考验,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作为一个核心的问题穿插其中,总的来看,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如下特点:

1.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趋明显,已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武器

现阶段,知识密集型产品与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逐步上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变得更为重要。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位列第3,仅次于反倾销和保护措施纠纷案件之后。我国与WTO接轨越紧密,知识产权保护在参与世界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加大。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度越高,过去10

多年间,专利申请排名前6名的依次是广东、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和山东,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为淡薄。 众所周知,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全球概念不仅仅指商品、资本等有形产品的全球范围流通,更是知识、信息等无形商品的流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将成为贸易的核心,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知识产权的构成比例也将成为企业活力与生命力的重要考核指标。目前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就专利这项而言,我国10几年来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1年在国外就申请4000~5000件,差距极大。

2.知识产权侵犯手段日趋多样化

入世后过渡期知识产权侵犯的手段产生了变化,为了规避WTO框架下知识产权的相关协议,知识产权侵犯的手段日趋隐蔽,多样化,难以界定。主要表现在:第一,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成为了最主要的案件;第二,经济发达地区的犯罪比经济欠发达地区严重;第三,个人与单位犯罪并重。调查显示,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大批量生产技术含量高的假冒产品以单位犯罪为主,小批量生产技术含量低的假冒产品以自然人犯罪为主,而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以高科技的专业技术人员犯罪为主;第四,犯罪的组织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这种有组织,有纪律,有规模的犯罪在个别地区甚至形成假冒产品“专业村”;第五,国(境)内外相勾结的犯罪趋势明显,由境外不法分子下订单并提供样式,由境内生产,或者采取台商、港商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为掩护,实则从事假冒商品加工,从而侵犯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犯罪惩戒制度尚不健全,保护知识产权执法难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但由于奖励机制不健全,刑事制裁门槛高,向行政执法单位报案的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少,行政执法单位与公安机关缺乏沟通往往也使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另外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地方领导缺乏全局意识,往往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导致在外侵权地的办案人员工作障碍等。

4.知识产权的滥用和界定日趋复杂

目前,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正越来越受到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在我国,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国外企业尤其是大的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进行的知识产权滥用。当许多国内企业还不知如何寻求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时,一些跨国公司已经把知识产权作为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工具。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方面的法律,这导致许多跨国公司在我国滥用知识产权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

关系今天的讲解就到这里,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同学们有兴趣的话可以进入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网站进行查询。

谢谢!

2011.2

第14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分析报告

一、知识产权立法和法律法规的变迁情况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的从无到有的创立阶段,加入国际组织的全面调整阶段和立足国内需要,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新阶段。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这一领域的保护是鲜少涉及的,这和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密切相关,其主要原因:20世纪七十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法律处于空白期,各种法律法规还都没有涉及,因此急需改变这种“有法可依”的法律匮乏现象;当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时,就迫切需要符合社会经济需求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了等等。从中国1982年第一部商标法、1984年第一部专利法开始,我国逐步开始完善对知识产权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从20世纪80年代初颁布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等,我们可以发现:基本上形成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在这个法律框架内,包含了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体制定,以及对此细节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如:1982年8月23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此后颁布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等等,都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进一步细化,促进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1986—1990年,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刚刚起步发展期。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到1990年,经过了5年的调整准备,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这一阶段中,各个职能部门都对各自领域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所以这个阶段主要以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公告通知为主。尤其在专利方面,关于专利管理工作的申请,专利代办处的设立,费用的办理,专利代理人,相关证书等各个方面都有文件规定,而这也是法规的探索期,不少专利管理的规范都已经修改或废止了。从全国层面来看,各省市的政府部门也刚刚开始重视起专利的管理,如湖南省科委、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陕西省专利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都是根据国家层级的法规来因地制宜出台的,也出于暂行的初步探索阶段。在商标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围绕已经颁布的《商标法》来进行规定。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司法部关于普及宣传《商标法》的通知 ,再进一步出台了具体行业的细化,如关于清理酒类商品《商标注册证》的通知,关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启用时间的通知,对申请商标注册报送图样的几点意见,联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等。逐步建立了一批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但是都是在刚刚试点的状态。这些准备都为1990年《著作权法》的颁布奠定了基础,可以说1990年对于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是一个新的里程碑。在这一法律的指导下,各部门各地区开展一系列的新举措。

1991-1996年中法律的发展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法律建设之初的景象。1990年,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开始,可以说对于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是一个转折点。在这一法律的指导下,各部门各地区开展一系列的新举措。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正式施行,第一次修订是1992年,为了落实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于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这次修改吸收了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立法成果,加大了专利保护的力度,简化了专利审批程序,按TRIPS进一步调整完善了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在于2001年7月1日生效。(2008年进行了第3次修订)

2003年到2008年,中国对于知识产权领域进行了加深和拓展,分别加强了对专利、商标的立法工作,对专利和商标各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各省市也相应出台了专利保护条例和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其中,在版权方面,立法着重于打击盗版和提倡软件正版化,同时也加强了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在我国加入世贸前,立法的依据主要是适应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和加入国际条约的需要,加入是世贸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成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所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进入了立足国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新的历史阶段。始终坚持立足国内需要,在符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前提下着力解决国内面临的问题,主要围绕着专利商标版权保护和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在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都立足了国情,适应了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在2009——2014知识产权立法中,整个知识产权法律法规100条,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领域.其中,专利类共有34条,占总数的34%;商标类24条,占总数的24;著作权法9条,占总数的9%;其他类33条,占总数的33%。可见,在这一阶段专利类立法所占比重偏多,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公民对于知识产权意识的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认证的相关政策的不断调整与更新,也适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发布的,如2014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2014年2月28日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政策。各地方在国家政策基础上,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如2013年11月28日由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13年8月1日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山东省专利条例等均是地方出台专利政策的代表。与此同时,在商标著作权的领域中也有政策的实时更新与推进。如2012年10月8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印发《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是根据具体的实际制定的商标认定细则。

通过制度上的主动建设、完善和配套,用高水平、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制度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而不再是制度上被动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此当中,当然包括了立法的完善,2008年修改《专利法》,正在推进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积极推进中的《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都是顺应本国的需要主动进行的。30年的努力探索,我国终于有了制度完善的自觉行为,而不再对他人看脸行事;我们终于能从自己的经验中去沉淀制度理性,按照自身的需要设计和选择规则,而不再仅仅是国外法律的移植和模仿者。

二、知识产权立法和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原因

1.知识产权立法的范围有限。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针对知识产权这一领域的立法主要涉及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这些大的系列及其解释上,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上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散、冲突和缺乏统一性的问题。这是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所以它们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及力度上存在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如:1982年8月23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年3月1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12月12日由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布的《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等等。针对一些特定领域的立法也没有凸显出来,如:农业、工业等。

2.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集中体现在国家级层面。由于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才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开始重视,因此初期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国家级层面,针对每个省市的具体现象及特殊情况还没有与之匹配的立法,来保护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带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如:1984年8月23日有,由中国专利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一号)——申请专利的优先期限》、1985年1月19日由中国专利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等,是针对当时的知识产权立法的需要而制定的,不能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所以已经失效。

4.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效果方面不够理想。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不完善。此外,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处在一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主管机构的多元化直接导致了执法效率和相互协调性的缺乏。

5.立法不够主动,多是出了问题进行纠纷处理回函过了一段时间才有相关方面的立法。由于是起步晚,相关立法不完善,所以在逐步探索中。80年代以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例如“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是在1987年5月28日才发布的,而之前中国专利局已经发布了相关内容的回函,地方中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才意识到这方面内容的不足,这是跟世界发达国家间的差距。中国也是在逐步探索中意识到了知识或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6.法律法规的颁布机制繁琐,时间拖的久,导致普及度不够。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关于普及宣传《商标法》的通知”,是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6年7月2日下发的,旨在普及人民群众对《商标法》的知识,更好的维护经济市场的协调。然而,《商标法》早在1982年就已经颁布了,时隔四年之久司法部门和工商总局才采取宣传,对于很多不能及时了解相关法律的民众来说就不能及早的保证自己的知识权益。

7.地方实施力度弱,保护主义严重。在法律已经确立该项权利的前提下,执行法律是至关重要的。在寻找的法律法规中,宏观层面的法律规定出台后,地方政府并不能及时有效的出台地区的法律规章。同时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府部门出于地方税收考虑,对违法企业睁只眼闭只眼,企业被发现侵权后就销声匿迹,而后更名从操就业,让受侵权的企业无可奈何。 8.知识产权的发展有一种过度保护的趋势。例如苹果微软谷歌三星等IT巨头的IP诉讼纠纷。这些纠纷,很大程度上是意图通过IP为武器,保持或强化自己的商业优势地位,而诉讼的最终结果往往是耗费巨大精力、财力和司法资源,并且不但没有使纠纷停息,反倒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到了一定程度创新能力不随着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增加反而持平或者削弱。因为垄断公司产生的睡眠专利。一个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后就对某种技术或某种产品有了垄断性。要进入它的市场,其他公司必须申请这项技术或产品的替代品的专利,才能和原公司竞争。为了抵制其他公司的竞争,原公司很有可能自己注册那个替代品的专利,不让其他公司进入市场。大家都知道,从专利到生产需要许多成本,公司不可能再花钱去生产一个和原产品差不多的替代品。所以那个替代品的专利就被闲置了,成了睡眠专利。睡眠专利占用了很多资源,也浪费了很多资源,因为更本不可能投入生产。第二个可能性较高的原因大概是研发的成本急速上升。知识产权保护越加强,规则越多,就越难申请到专利,在研发上花的钱就越多。当研发的机会成本达到一定数值,企业这种逐利的个体自然而然就放弃一些研发而投入生产以赚取更多的利润。所以反而研发指数下降了。

9.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缺少反垄断立法,作为一种合法垄断,知识产权一般作为反垄断法的使用除外而存在。但是,知识产权这种独占权往往使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独占权,通过不正当的行使来非法限制竞争,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在加入世贸后,市场进一步开放,越来越多的国外大型企业 , 凭借丰富的知识产权经验和强大的知识产权优势向国内企业发出颇具威慑的挑战,知识产权问题正使不少国内企业面临尴尬。比如日本丰田起诉吉利汽车商标侵权事件、美国强生公司与浙江康芙娅公司的商标纠纷,还有在2002年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代表国内 100 多家数字化视频光机生产企业与日立 , 松下, 东芝,JVC,三菱电机,时代华纳 6 大技术开发商组成的“ 6 C”联盟签署了协议,中国企业每生产一台数字化视频光机要向“ 6 C”联盟缴纳 4.5 美元的专利费,以此结束了旷日持久的“数字化视频光专利纠纷”。这一系列的纠纷,均体现出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竞争中的被动地位。

三、应对之策

1.扩大知识产权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健全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深化权利的保护内容。加大各省市级的知识产权的立法,使立法“本土化”,更具有实用性。

2.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经验。环顾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建设的情况,有不少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德国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企业主体、国家支持、员工努力”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充分发动了全国各方面的力量。其“雇员发明法”有效地解决了雇员与企业之间在发明权归属方面的纠纷。

3.加强对民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这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的社会基础。只有广大民众彻底改变了漠视侵权的行为和企业真正重视了专利、发明的申请,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才能产生深远的影响。更新观念,加大对科技创新和保护的投入,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现代化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执法队伍。这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关键一环。

4.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在这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即一方面加大经济赔偿的数额,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对部分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实施监禁或有期徒刑等。

5.知识产权手续的简化。在法律出台的知识产权层层审查中,知识产权持有者往往要经过很长的一段时间,而不法分子会趁这个时间进行侵权行为,所以尽快的申报审批知识产权是对人民受益的,也是加强法律的权威性所在。

6.不同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加强协调。知识产权涉及众多部门,光是靠独立部门就自己方面的问题进行规定是不够的。比如司法部和工商总局;专利局和财政部都已经有了相关的联合出台的规定,但是还有许多层面需要联合处理,这样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全面性。

7.加强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们应当密切注视与高科技企业相关的技术和知识产权政策相关的动态消息,及时了解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大对反知识产权垄断的保护力度,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充分发挥其鼓励创新和促进传播的积极作用,又不致被滥用来限制竞争。

8.积极推进地方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的宏观法律政策,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法规。加强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分类指导,编制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办法示范文本,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参考、借鉴;对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在合作、交往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权益分享等事宜,要制定明确的规定;有效规避他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工程中心和技术研发机构的考核评定中,应当明确将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能力与水平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9.在强调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同时,也不可盲目、冒进的对其进行保护。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还是在于让社会经济在符合客观规律的大前提下平稳发展,若对知识产权过于呵护,可能会造成科研成果得不到共享、人力资源得不到合理分配的后果。所以尽管知识产权具有正当性,但若超过必要保护尺度,反而会动摇其正当性。

第15篇: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调研调查报告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在调研发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十点: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国内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专利却由外方总部申请,有的企业甚至是中方人员设计的图案,设计人却要署外方总裁的名字,有的企业规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术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外方可以免费使用,但中方却不可以免费使用外方新开发的技术,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些情况,在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有很大的难度。为此,建议在针对合资合作企业制定的单行政策法规中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细化的、强制性的规定。

三、技术引进时未能做合理的知识产权界定和评估。在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外方经常以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给中方,但往往都是“打闷包”,对其中的知识产权并不作事先的检索和评估,等支付了费用后,根据外方开列的专利清单,经检索发现只有三分之一是在中国的有效申请,但因为当时没有发觉,支付了一大笔“学费”。也有的外方连专利清单也不列,只是告诉你我这项技术里有专利、有技术秘密,要问你收多少钱,中方因为手里没有多少谈判的筹码,或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意识本来就不强,糊里糊涂就签了协议。因此,在座谈会上,有企业提出,希望有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能够帮助企业在技术引进时把好关。

四、企业内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人员。调研中发现,除部分企业(特别是专利试点企业),由于企业领导重视,企业本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较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其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也有着较好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大部分合资合作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也存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管理人员的问题。有些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刚刚建立,有的还在筹建过程中,甚至有的还未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些企业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没有专人负责,而兼职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也很有限。我们在以往对企业的宣传培训中,往往只重视国有企业,实际上,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的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对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同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第16篇:知识产权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推进我国企业专利工作,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印发《企业专利工作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负责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企业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状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专利管理规章制度。 地方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适合本地企业情况的具体实施措施办法。

第一章 企业专利工作人员及机构

第五条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具体组织结构及管理模式,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灵活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企业专利工作。 第六条 企业缺乏条件配备专利工作者,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任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

企业专利顾问应严格按照执业要求履行职务,保守企业秘密。

第七条 企业要明确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

第17篇:知识产权

第一章

图解知识产权

第一节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事通”的大名在学校里已经很少被人叫了,因为他对知识产权了解得很透彻,号称“知识产权万事通”,所以同学们都叫他“知事通”。知事通有个好朋友叫萧文好,

名字读起来很像“小问号”。小问号对知识产权很好奇,知事通就成为了她的小老师。

有一天,小问号急匆匆地拿着一张报纸来找知事通。她指着一个标题问起来。

小问号:知事通,你看!这张报上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你倒说说看,什么是知识产权啊?

知事通: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他和房屋、汽车一样,都是以种财产权。

小问号:那你说说,知识产权都有什么呀?

知事通:那可多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4月26日

小问号:报纸上说的这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是怎么回事呢?

知事通:说起这个,那还是我们中国人的创意呢!根据中国和阿尔及利亚的共同提案,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决定从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在这一天,很多国家都会举办一些庆祝、纪念活动,宣传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大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理解。

小问号:噢,我知道了!

第二节

什么是专利

这一天,小问号拿着一个新买的文具盒来找知事通,指着文具盒包装问他。

小问号:知事通,你看这上写着专利产品,那你给我讲讲,什么是专利?

知事通:专利呀,就是专利权。专利权可厉害了,它是国家依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有了它,人们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发明成果,还能够独占市场,或者通过转让等方式获利。

小问号:那你看,这个文具盒上写的是实用新型专利,这是怎么回事啊?

知事通:在我们国家,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这个是其中之一。

小问号:哎呦,看来专利太有用啦!那我也想搞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行不行啊?

知事通:当然行啦!你的发明创造只要符合这么几个条件:一是以前没有公开发表过的,具有新颖性。二十有实质性特点,具有创造性。三是,这个发明可采用工业方法生产,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缺一不可。

小问号:那你教教我啊,专利怎么申请呢?

知事通:首先要准备好专利申请文件,其中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当然,可以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窗口直接递交,也能通过网络、挂号邮寄等方式申请,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办。

小问好:哦,我明白了!

小问号:知事通,我还有一个担心呢,媒体上老提到专利侵权,什么叫专利侵权?如果将来有人侵犯了我的专利,他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知事通: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某专利,必须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如果将来有人侵犯了你的专利,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停止侵权;二是要赔偿损失。有些案件还需要公开道歉。

第二章

从故事中了解专利 第一节

专利权的申请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查流程图如下:

第二节

专利权的应用

——塔基专利群

天上掉馅饼?

2005年5月8日,北京市昌平区八家村来了几位不速之客,这些人四处打听一个叫赵正义的农民。他们代表美国的一家著名的国际投资公司,提出愿出价1000万美元,一次性买断赵正义发明的一项技术专利。

1000万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8000多万元,这对于住在小平房里德赵正义来说,简直就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能动的塔基

美国投资商愿出巨资购买的专利技术,实际上就是塔吊的基座。所谓塔吊,就是建筑工地上几十米高的吊臂,它主要的功能是吊运建筑材料。由于吊臂和主题都高高地悬在半空,塔吊基座的稳定就成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长期以来,建筑业界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在地下浇筑混凝土基座。

一般的中性吊臂的水泥底座,浇筑的成本约为15万元。混凝土浇筑基座无法拆卸和搬运。如果塔基能够组装、拆卸,重复使用的话,省下的那笔钱可不是个小数目。

赵正义当时已经五十多岁了,只有初中文化的他经过一年多的反复试验,设计出一套组合式塔基的方案,几经周折,赵正义说服了建筑工程公司的老总出资试验他的技术方案。

在吊装试验的时候,事先浇铸好的基座像积木一样,一块块调防到塔吊基座的方方正正的土坑里,赵正义的试验成功了!世界级建筑难题,在赵正义手上迎刃而解。

有人提议,这项技术世界上是没有的,必须要进行专利保护。1999年5月13日,赵正义用“赵氏塔基”为名称,申请了专利。赵正义的这项发明应了一句老话,墙内开花墙外香。在国内受到冷遇的时候,美国的投资公司慕名而来,竟然愿意花1000万美元来购买这项发明专利。

已经有了一些知识产权意识的赵正义在美国投资公司的收购事件中明白了一个道理:美国人做买卖是要赚钱的,这项专利技术一旦被有商业运作能力的投资公司购买后,他们就可以转让专利、应用专利,然后再转手卖给中国人。

深思熟虑之后,赵正义拒绝了美国人的专利收购请求。为了有效地保护这项专利,赵正义不但针对“赵氏塔基”申请了8个核心专利,而且把有可能出现的其他改良方法也申请了专利。由此形成了义个以核心专利为主,几十个相关的外围专利共同保护的专利围墙。其他人很难进入这个层层保护的“塔吊基座项目”。

喜从天降

2004年,一个好消息从国家建设部传来,原始的混凝土塔座必须清除。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其他工程管道通过的时候要受阻;另一个是混凝土上面不可能生长植物,这将严重影响到城市绿化。“赵氏塔基”的春天来了!果然,同年7月,“赵氏塔基”因节能环保效果突出,被批准为“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不久后,北京市建委发文,给予购买“赵氏塔基”的单位和个人每台2000元的经济补贴。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让代理商看到巨大的利润空间,也让谈判的砝码完全向赵正义倾斜。一时间,全国各地以及美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销商,纷纷找上门来洽谈转让专利技术。

“赵氏塔基”在全国建筑业全面推广,每年就能节约水泥196万吨、钢材33万吨、沙石料1030万吨。同时每年减少混凝土垃圾750万立方米,除了在建筑行业广泛使用外,这项技术还推广到电力、石油、信息等多个领域。

第三节 专利权的保护

————暗战

宣判

2009年4月15日上午9点,浙江省高院民三庭里鸦雀无声。庭长按惯例询问施耐德公司和正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否愿意调解时,双方异口同声的表示愿意。这短短不到10分钟看似平静的裁决过程,产生了迄今为止,国内企业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上获赔付最高的一个数字——1.575亿元!其实很少人知道,案件背后竟然有一场长达十五年之久的“暗战”。

夺命三招

话说15年前,法国电气巨头施耐德公司刚刚登陆中国市场,就遭遇了一头来势凶猛的拦路虎——正泰集团。面对产品类型及种类与自己处处撞车的对手施耐德公司使出了第一招,它决定控股并购正泰集团。但谈判以失败告终。

在合作无望的情况下,施耐德公司又打出了第二张王牌,对正泰开展“专利围剿”

第18篇:知识产权

上半年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一、推进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工作。我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精神,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全面规划知识产权未来工作目标,明确重点工作,确保了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工作有序实施。

二、专利创造提质增效迈上新台阶。遵循“数量布局、质量取胜”理念,进一步调整优化政策导向,及时调整专利资助政策,充分的发挥省、市、区政策互补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奖励扶持、目标考核等系列措施,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序完成,1-5月专利申请总量、发明申请、授权总量、发明授权指标分别达1604件、420件、1178件、141件,完成PCT专利申请9件,授权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189件。预计1-6月完成专利申请总量、发明申请、授权总量、发明授权分别达2160、830、1300、150件,完成PCT专利申请10 件,授权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240 件。

(三)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创建工作。引导20家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创建,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发明专利、驰名商标与名牌产品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四)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执法。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借助“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在溧水电视台专题宣传专利产品的产业化成果,在《今日溧水》专版宣传省、市、区专利政策,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

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按照《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规划知识产权未来工作目标,明确主要任务工作,确保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工作有序开展是围绕目标任务,对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做好省重点项目《新能源汽车产业专利导航工程》实施。

(二)明确目标。全年力争专利申请总量、发明申请、授权总量、发明授权指标分别达4320、1860、1560、240件;完成PCT专利13件。以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为抓手,重点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重点围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掘一批高价值专利,切实增强相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第19篇:知识产权

【摘要】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是进行创新的内在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串于自主创新的全过程。

【关键词】自主创新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在“以市场换技术”的思维定势下,我国各个行业重技术引进,轻自主创新,已经陷进“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我国的大多数企业已经习惯了拿来主义,这些企业把从国外引进的先进技术进行简单的改造后(实在大多数没有根本性创新)用于生产经营,生产出来的产品完全可以通过市场销售出往,并且能够获得少量的利润。既然通过简单的技术引进就能维持企业的生存,就没有动力在技术引进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创新,这样的做法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本、技术的积累,因而就没有实力进行技术的开发,阻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自主创新的动力分析

技术创新过程中,自主创新的对立面不是“开放创新”,自主创新不是“闭门造车”式的创新,它不排斥开放与集成,集成技术也可有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业不是鼓励从头做起,将引进的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业是自主创新的组成部分。所谓自主创新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进步了创新主体自身市场竞争力的创新活动。自主创新中“自主”应该是宏观意义上的自主——国家层面上,只要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创新活动,不论这种创新活动是原始性创新,还是合作性创新,还是引进消化吸收的二次创新,只要创新主体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知识产权回我们所有,都应属于自主创新的范畴。对此,要使各项制度、机制和资源配置更有利于原始创新,使之涌现出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要加强集成创新,使相关科技成果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与产业;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消化吸收进行二次创新。

进行自主创新的主要角色是政府和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创新环境和创新政策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应该是一个公共型的政府,为自主创新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政府参与自主创新活动,往往是缺乏监视的,是低效的,而真正的创新主体应为企业。企业是进行自主创新最活跃的气力,他们通过自主创新可以获得逾额利润和相对的竞争上风,而这恰正是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也可以说是最原始的冲动。

首先,自主技术中自主研发部分所注入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应该远高于非自主部分。在商品经济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表现为交换价值。非自主部分可算入成本,而自主部分可算为毛利,毛利多,也就是所谓的“高附加值”。提到这个词,大家可能很熟悉了,可是为什么这几年来不大见提,而改提“产权”这样一个法律名词呢?可见主流们心里清楚的很,他们无非是掩人耳目罢了。但是,即便是“高附加值”的概念也并非严谨。交换价值只有在信息公开,自由贸易的理想化环境下才能反映“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加入了垄断,信息不透明因素后就不是那么回事了。这也是某些学阀学霸们装神弄鬼的源泉。例如,某科研所捣鼓了一个会画素描的机器人,也获得了法律上的“自主知识产权”,出售到各大会展中心,让围观的小朋友们对“科学家叔叔”崇拜的不得了。可机器人的核心模块:手关节模块(即用于精确控制画笔描线打点的伺服系统)却是从国外进口的。在此之上,某所完成的是图像的录入(相当成熟),图像处理(边缘锐化,相当成熟),与关节模块通信(相当成熟),机器人本体设计(除了手以外不能做任何运动)。我们最多也就只能把他看作一个稍具创意的普通商业品,但是主流却把这项目看作为我国机器人产业取得的丰硕成果之一,这不免贻笑大方。从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来衡量,该产品的“附加值”不高,但实际附加值却出乎意料。这缘于该所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申请,从而暂时阻挡了这一狭小领域的“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移”,同时利用某所的名气,获得了科技会展的订单。在我们美好的科学春天里,这样的“成果”比比皆是,业内人士提起这样的成果总以“嗨,它里面的XX模块是进口的”作为评价的结尾。可是学阀学霸们却踌躇满志的总结出“集成也是创新”的名言来。他们所关心的不是能否拥有技术,而是能否更快更好的拥有“知识产权”,一种财产权。为此,他们需要的是“集成”出一项又一项的“创新”成果。他们只管制定总体设计,至于实现,容易的很。现在全球化了,他们一搞集成,各国供应商蜂拥而至,颇有大唐盛世万邦来朝的景象,感觉很是良好阿。我国的

支线民机工业正是如此,ARJ-2000航电,发动机,甚至起落架,统统进口。GE的发动机延期交货,该飞机也跟着趴窝,至今没能首飞。可是,该飞机也是当仁不让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据业内人士透露,正上马的大飞机工程首要考虑的也是国际合作。主流们“集成”的热情那么高,迟早西方世界的工业品都会交给我国集成的,只要环境能承受的起。

自技术应该是建立在完全理解设计意图,设计细节之上,同时并不因外部因素而延误产品升级或改型。针对和谐号列车经过时对于某变电站电网的冲击问题,一位高工讲虽然我们已经有了核心技术,可是解决冲击问题,还需要供货商修改软件,因为他并不知道源代码。看来学阀学霸们忽悠的“自主知识产权”已经把一些人洗的都脑残了。连源代码都不知道,居然还高谈拥有核心技术。但是从法律观点,高工并没说错,法律认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那里购得的知识产权”也算入自主知识产权。然而这跟自主技术南辕北辙。即使是技术引进,也只有在完全理解设计意图和设计细节才能算消化了,而不是根据图纸能够生产,根据调试大纲能够满足使用就算了。在这里,我没有提出理解设计原理,因为如果连原理都不懂,那么就不要吃这碗饭了。

设计细节是根本的。就电子工业而言,现在可编程的不光是软件了,随着硬件描述语言的推广,连复杂的硬件也能够可编程。可以说即便我连图纸带实物转让电路板给你,你也未必知道这板子如何实现功能的,因为硬件细节全部集中到了可编程芯片里头。这在分立元件时代是无法想象的,那时候虽然软件得靠反汇编,破译有点麻烦,可是硬件总是能够逆向出来的。

设计意图也是根本的,比设计细节还要根本。有这么一种似是而非的论调:我国科技界的设计能力是很强的,西方有的,我们也能设计出来,不过基础工业制造能力却是瓶颈。这种论调的要点在于暗合了国人对设计工作的某种联想,即设计跟“读书”,“理论”似乎关系密切,而后者又跟“智商”颇有关系,所以设计能力强,也表明国人智商不低嘛,至于该论调又貌似公允的承认制造能力落后,可是制造能力总跟什么机器呀,夹具呀联系在一起,毕竟是支流。这真是“唯有读书高”的遗毒啊。其实,在基础工业的层次上,制造能力差还就是设计能力差,难道精密机床不是设计出来的?在金属工业的层次上,材料不行仍然是设计问题,难道复合材料不是设计出来的?这都是赖不掉的。那么应用层次上的设计难道就没问题吗?工程技术并不是做数学题,他是一个受多因素约束,并且企图寻求最优方案的过程。上层负责“集成”的人员脱离我国实际情况搞出的设计就是好设计?我是不信的。苏联的军舰一个特征就是天线林立,这是苏联电子工业水平的反映,本来这么多天线雷达,电磁环境肯定很恶劣。可是苏联设计师们愣是把全系统性能发挥到极致,这才是真正的集成创新。为了做到这一点,天知道人家做了多少次的权衡,多少次的判断。这样的设计意图并不是光国产化率多少就能学来的。有人说理工科体现的是工具性原则。我认为大谬不然。要完成一个大的工程设计,需要多方面的人员综合权衡妥协,综合考验每个人的思维能力,交往能力,经过锤炼,才是一个工程团队实力之源。

第20篇:知识产权

一、选择题

1、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征:(1)法律的保护性: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2)保护的高成本性(3)

保护的有限性(4)保护的重叠性(5)保护的营销性

2、国际技术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1)建立国际贸易的法律环境(2)激励估计技术贸易发展(3)

合理配置国际技术资源(4)加速国际创新技术产业化

3、发达国际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与冲突(1)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的矛盾与冲突(2)对知

识产权刺激经济增长认识的矛盾与冲突(3)对知识产权转让的矛盾与冲突

4、隐性贸易摩擦主要特征有:(1)强调社会的责任感(2)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3)专业性较强(4)多

为单向性(5)实施依据的特殊性

5、技术被许可方风险的防范:(1)签订许可保密协议(2)确定许可方的技术能力(3)确定许可方提供

的方案(4)文化兼容性(5).外在不确定因素(6)技术上的依赖性和浪费性

6、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法律特征:(1)确切的时间性(2).特定的地域性(3)严格的法律性(4)鲜明的有偿性;

7、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1)使用范围和地域授权合同:独占许可合同、排他性许可合同、普通许

可合同、转让许可合同、交叉许可合同(2)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合同(3)知识产权交易合同:专利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混合许可合同

简答题: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专利进出口有关的原则:

答:《巴黎公约》是目前在国际上保护专利技术和商标专有权方面最有影响的一个公约,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优先权、独立性”三大原则,对于各国的技术引进与技术输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个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国民应给予同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是指在成员国一国境内申请专利的人,如在其他成员国境内提出同样申请时,享有一定

期限的优先权。

3.独立性原则:是指同一发明期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或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

(2)知识产权国际转让的特征?

答:1.转让与内部化关联。在国际技术贸易中,转让创新技术的动机与知识产权转移内部化相联系,出让于外部的技术将是一般技术。

2.多为交叉许可方式。国际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转移多以交叉许可的方式进行,即各技术转让方之间知识产权组合的相互许可,而非单个知识产权的相互许可。

3.对关键技术控制。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的转移表现为对关键技术的控制的加强,许可收入动机增强。

4.更加严格许可条件。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转移的许可合同条件更加严格。

5.采用专利联盟。专利联盟是西方国家为垄断技术优势而设计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国际知识产权战略之一。专利联盟内部的专利障碍、专利互补和专利竞争三种关系制约着联盟外部被授权使用专利技术的企业。

(3)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1.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引起知识产权问题;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还有一段差距。相对来说,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高于发展中国家。为此,发达国家经常以对知识产权没有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为由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发生贸易摩擦。

2.知识产权成为国际贸易竞争和争夺的重点;垄断国际市场的有理武器是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十分注重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垄断国际市场。这就使得发展国家进入国际市场步履艰难。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发达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贸易政策。由于全球技术贸易85%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成为发达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贸易政策。

4.知识产权保护将成为国际贸易中共同遵守的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识,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条基本规则。

知识产权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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